执行版本
[ * * * ]根据条例S-K第601(b)(10)项,本文件中的某些信息已被排除在外。此类被排除的信息并不重要,是注册人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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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ACI拥有并控制着该领土(如图所定义)内的许可化合物(如图所定义)和许可产品(如图所定义)的某些知识产权;和
然而,ACI希望授予武田以及武田希望采取的独家选择权,以获得此类知识产权下的独家许可,以开发、制造和在每种情况下,根据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领土内将许可化合物和许可产品商业化。
现据此,考虑到前提及本协议所载的相互承诺和条件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拟受法律约束的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除本文另有具体规定外,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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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武田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分被许可人就武田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分被许可人之间销售此类许可产品以进行转售而收到或开具发票的金额将不包括在本协议项下净销售额的计算中;[ * * * ]为清楚起见,在净销售额的计算中,特定的扣除额只能入账一次。[***]
为计算净销售额,所有净销售额应按照第8.9节换算成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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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所有代表在参与JDT、行使第2条规定的权利时,应合理、善意地考虑从对方收到的所有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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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起见,如果期权生效日期发生并且武田在实现第2号发展里程碑事件之前根据第7.2.2节承担了第1b/2阶段试验的控制权,则第2号发展里程碑事件将不适用,第2号发展里程碑付款将不会到期。
本第8.3节中的每笔开发里程碑付款应仅在首次实现相应的开发里程碑事件时支付,且无论对于相同或不同的许可产品,此类开发里程碑事件的后续或重复实现均不应支付任何金额。如果第4号发展里程碑事件已实现,而第3号发展里程碑事件先前未向ACI付款,则此类未付款的第3号发展里程碑事件将被视为已实现,并应在第4号发展里程碑事件之外并与之同时支付相应的发展里程碑付款。如果第5号发展里程碑事件、第6号发展里程碑事件或第7号发展里程碑事件达成,且先前未向ACI支付第3号发展里程碑事件或第4号发展里程碑事件,则该等未支付的第3号发展里程碑事件或第4号发展里程碑事件(如适用)将被视为已达成,并应在适用的第5号发展里程碑事件、第6号发展里程碑事件或第7号发展里程碑事件之外并同时支付相应的发展里程碑付款。最高总额[ * * * ]为全额支付相应的发展里程碑付款,该金额应在武田收到有效发票后[ * * * ]支付。
本第8.4节中的每笔商业里程碑付款应仅在首次实现相应的商业里程碑事件时支付,并且在任何给定或随后的财政年度,无论对于相同或不同的许可产品,此类商业里程碑事件的后续或重复实现均不应支付任何金额。武田根据本条第8.4款应支付的最高总额为[ * * * ]
如果发生本第8.4条所列的任何商业里程碑事件,而本第8.4条所列的任何先前商业里程碑事件没有发生,则每一笔这样跳过的商业里程碑付款应与到期付款的商业里程碑事件的商业里程碑付款同时到期和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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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第8.10节的目的,“ACI”和“武田”包括上述各自缔约方根据第14.3节规定的任何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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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信息的特定方面或细节不应仅仅因为机密信息被包含在本节10.2规定的例外情况中的更一般的信息所包含而成为对第10条规定的义务的豁免。此外,机密信息的任何组合不应仅仅因为此种机密信息的个别要素被包括在本节10.2规定的例外情况中而成为免除本协议义务的条件,除非该组合及其原则属于此类例外的一个或多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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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数据包更新披露时间表或下调更新披露时间表(如适用)中的任何更新不得被视为修订或补充初始披露时间表,因为它在生效日期存在,或数据包更新披露时间表,因为它在数据包下调日期存在或在此类修订之前存在,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目的,包括为第12.2条下的赔偿条款的目的(因此不应纠正任何先前未披露的情况)。对于ACI未根据第11.3.1节(a)款或第11.3.2节(x)款(如适用)提供更新的时间表的所有陈述和保证,或者如果ACI未能在每一此类部分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供任何更新的时间表或第11.3.1节(b)款或第(y)11.3.2节(如适用)中的此类声明,ACI应被视为已在数据包下调日期和期权生效日期(如适用)向武田作出第11.2节中的陈述和保证,无需额外资格。为免生疑问,由ACI在数据包更新披露时间表或调低更新披露时间表(如适用)中作出的例外情况,不应纠正首次披露时间表或数据包更新披露时间表(如适用)中的缺陷。ACI承认并同意,在数据包更新披露时间表或下调更新披露时间表(如适用)中所作的任何披露均不能纠正违反ACI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契约或义务的行为,包括第11.5节,并且在数据包更新披露时间表或下调更新披露时间表(如适用)中所作的任何披露均不应被视为符合本协议下任何此类违反行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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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按本协议要求维持的所有保险,将由财务评级不低于A-VIII在最新版的贝斯特的关键评级指南。经缔约方要求,各缔约方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保险范围的证据。每一缔约方将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任何取消的最低[ * * * ]通知,无替代政策。保单应为发生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仅能获得索赔形式,则该当事人应在本协议全部到期或终止后继续维持该保险,期限为【* * *】前述期间,武田可自行投保全部或部分上述保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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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根据本条第13.2.1款的终止应为最后补救办法,只有在无法通过支付金钱损害赔偿合理补救违约的情况下才可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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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协议就一(1)项或更多许可产品或一(1)项或更多国家终止,但不是全部终止,则在此种终止之后,第13.8.1节中所述的本协议的前述条款应继续有效于已终止国家的已终止许可产品(在本协议全部终止或武田及其关联公司及其次级被许可人行使其对其他许可产品或其他国家的权利所必需的情况下),并且所有未按照上述条款存续的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时终止,并且不再具有效力和对终止国家的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效力(为免生疑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对所有未终止许可产品和未终止国家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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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在本协议全部转让给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的每一种情况下,转让方应在[ * * * ]此种转让范围内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的任何许可继承人,如果同时以书面形式承担了该当事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则应在任何此类继承或转让时和假设,被视为这方面的一方
协议好像在这里命名的s为转让方进行替代,转让方据此应不再是本协议的一方,并将不再拥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 * ]
所有有效转让的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inure to the benefit of and be enforcable由,而该缔约方的所有有效转授的义务应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准许的继任人及该方的受让人.中的任何试图转让或委托违反这一点第14.3节应为作废并且没有从头开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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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o Takeda,to:
美国武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登大道95号
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敦02421
关注:区域总法律顾问
[***]
附一份(不构成通知):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大阪市道正町4区1-1
540-8645,日本
关注:外部创新中心负责人
[***]
if to AC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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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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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由双方授权代表执行。
Takeda Pharmaceuticals,USA,INC。 |
AC Immune SA |
签名: 姓名: 职位: |
签名: 姓名: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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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姓名: 职位: |
[期权和许可协议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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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
新闻稿
新闻发布
AC Immune与武田签署靶向淀粉样蛋白Beta治疗阿尔茨海默病的主动免疫疗法独家选择权和许可协议
日本大阪、麻萨诸塞州剑桥、瑞士洛桑2024年5月13日–武田(TSE:4502/NYSE:TAK)和AC Immune SA(NASDAQ:ACIU)今天宣布达成一项全球独家选择权和许可协议,用于AC Immune针对毒性形式的淀粉样蛋白β(ABeta)的主动免疫疗法,包括用于治疗阿尔茨海默病的ACI-24.060。
AC Immune将负责完成ABATE试验。行使期权后,武田将进行并资助所有进一步的临床开发,并负责所有全球监管活动以及全球商业化。
“在武田,我们致力于解决一些社会最令人衰弱的疾病,包括阿尔茨海默病。我们很高兴能与AC Immune合作进行这项开创性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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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Immune管理层将于美国东部时间今天上午8:30召开电话会议和网络直播,简要概述该协议。
希望通过电话提问或参加活动的参与者可在会议开始前10 – 15分钟拨打以下号码:
美国 |
+1 (1) 631 570 56 13 |
瑞士/欧洲 |
+41 (0) 58 310 50 00 |
英国 |
+44 (0) 207 107 06 13 |
其他可用的国际号码 |
这里 |
https://event.choruscall.com/mediaframe/webcast.html?webcastid=YteAZh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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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这些标准合同条款的目的是确保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4月27日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以及在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时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条例(EU)2016/679的要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 (b) | 各方: |
| (一) | 附件一A所列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当局/ies、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ies(以下简称“实体/ies”)转移个人数据的行为(以下简称“数据输出方”),以及 |
| (二) | 第三国境内的实体/ies直接或间接通过附件一A所列也是这些条款缔约方的另一实体从数据输出者处接收个人数据(以下各“数据输出者”) |
| (c) | 本条款适用于附件一B规定的个人资料转移。 |
| (d) | 这些条款的附录载有其中所指的附件,构成这些条款的组成部分。 |
| (a) | 这些条款根据(EU)2016/679条例第46(1)条和第46(2)(c)条规定了适当的保障措施,包括可强制执行的数据主体权利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就数据从控制者向处理者和/或处理者向处理者的数据传输而言,根据(EU)2016/679条例第28(7)条规定了标准合同条款,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被修改,除非选择适当的模块或在附录中添加或更新信息。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将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纳入更广泛的合同和/或增加其他条款或额外保障措施,前提是这些条款不直接或间接抵触这些条款或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自由。 |
| (b) | 这些条款不影响数据出口商根据条例(EU)2016/679承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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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数据主体可以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对数据输出方和/或数据输出方援引和执行这些条款,但以下例外情况除外: |
| (一) | 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第7条; |
| (二) | 第8条-第8.5(e)条及第8.9(b)条; |
| (三) | 第12条-第12(a)及(d)条; |
| (四) | 第13条; |
| (五) | 条例草案第15.1(c)、(d)及(e)条; |
| (六) | 第16(e)条; |
| (七) | 第18条-第18(a)及(b)条。 |
| (b) | (a)款不损害(EU)2016/679条例规定的数据主体的权利。 |
| (a) | 如果这些条款使用条例(EU)2016/679中定义的术语,则这些术语应具有与该条例中相同的含义。 |
| (b) | 这些条款应参照条例(EU)2016/679的规定进行解读和解释。 |
| (c) | 这些条款的解释方式不得与条例(EU)2016/679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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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细节,特别是被转让的个人数据的类别和转让的目的,见附件一.B.。
| (a) | 非这些条款缔约方的实体可在征得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填写附录并签署附件I.A,随时以数据输出方或数据输出方的身份加入这些条款。 |
| (b) | 一旦完成附录并签署附件I.A,加入实体应成为这些条款的缔约方,并根据其在附件I.A中的指定,拥有数据输出者或数据输出者的权利和义务。 |
| (c) | 加入实体自成为缔约方之前的时期起,不应享有根据本条款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数据输出方保证,它已作出合理努力,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定数据输出方能够履行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
| 8.1 | 目的限制 |
| 1. | 数据输入方仅应按照附件一的规定,为转移的特定目的(s)处理个人数据。B.只能为其他目的处理个人数据: |
| (一) | 取得数据主体事先同意的; |
| (二) | 在特定行政、监管或司法程序背景下确立、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所必需的情况下;或 |
| (三) | 必要时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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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透明度 |
| (a) | 为使数据主体能够有效行使第10条规定的权利,数据输入方应直接或通过数据输出方告知其: |
| (一) | 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
| (二) | 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别; |
| (三) | 获得这些条款副本的权利; |
| (四) | 如果它打算将个人数据转发给任何第三方/ies、收件人或收件人类别(为提供有意义的信息而酌情),则此种转发的目的以及因此根据第8.7条的理由。 |
| (b) | (a)款不适用于数据主体已经拥有信息的情况,包括数据输出方已经提供此类信息的情况,或提供信息证明不可能或将涉及数据输出方不成比例的努力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尽可能将信息公开。 |
| (c) | 应要求,各方应将这些条款的副本,包括其填写的附录,免费提供给数据主体。为保护商业秘密或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其他机密信息,在必要的范围内,各方可在共享副本之前对附录的部分文本进行编辑,但如果数据主体无法理解其内容或行使其权利,则应提供有意义的摘要。应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在不透露已编辑信息的情况下,向数据主体提供编辑的理由。 |
| (d) | (a)至(c)段不影响数据输出方根据(EU)2016/679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承担的义务。 |
| 8.3 | 准确性和数据最小化 |
| (a) | 各缔约方应确保个人数据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数据输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个人数据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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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确,考虑到处理的目的,立即删除或纠正。 |
| (b) | 当事人一方知悉其转移、接收的个人资料不准确或者已经过时的,应当告知对方,不得无故拖延。 |
| (c) | 数据导入人应确保个人数据充分、相关并限于与处理目的相关的必要内容。 |
| 8.4 | 存储限制 |
数据导入人应保留个人数据的时间不得超过其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它应制定适当的技术或组织措施,以确保遵守这一义务,包括删除或匿名化数据以及在保留期结束时的所有备份。
| 8.5 | 处理的安全性 |
| (a) | 数据输入方以及在传输过程中,也是数据输出方,应当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包括防范导致意外或非法销毁、丢失、更改、擅自披露或访问的安全破坏(以下“个人数据泄露”)。在评估适当的安全水平时,他们应适当考虑到数据主体的技术水平、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各方尤其应考虑诉诸加密或假名,包括在传输过程中,如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处理目的。 |
| (b) | 缔约方已就附件二中规定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达成一致。数据输入方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措施继续提供适当的安全级别。 |
| (c) | 数据输入方应确保被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已承诺保密或承担适当的法定保密义务。 |
| (d) | 如果发生涉及数据输入方根据本条款处理的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泄露事件,数据输入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解决个人数据泄露问题,包括采取措施减轻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
| (e) | 如发生个人数据泄露,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数据输入方应根据第13条无故延迟通知数据输出方和主管监管机构。此类通知应包含i)对违规性质的描述(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涉及的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记录的类别和大致数量),ii)其可能的后果,iii)为解决违规而采取或提议的措施,以及iv)可以从中获得更多信息的接触点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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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如果数据导入方不可能同时提供所有信息,它可能会分阶段进行,而不会出现不必要的进一步延迟。 |
| (f) | 如发生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高风险的个人数据泄露事件,数据输入方还应在必要时与数据输出方合作,连同(e)款、第ii)至第iv)款中提及的信息,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及其性质,除非数据输入方已采取措施显着降低自然人权利或自由的风险,或通知将涉及不成比例的努力。在后一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发布公开信息或采取类似措施,将个人数据泄露情况告知公众。 |
| (g) | 数据导入人应当记录与个人数据泄露有关的一切相关事实,包括其影响和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并做好记录。 |
| 8.6 | 敏感数据 |
| 8.7 | 继续转让 |
| (一) | 它适用于根据涵盖后续转移的条例(EU)2016/679第45条从充分性决定中受益的国家; |
| (二) | 第三方以其他方式确保根据条例(EU)2016/679第46条或第47条就相关处理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 |
| (三) | 第三方与数据导入方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文书,确保与这些条款下的数据保护水平相同,数据导入方向数据输出方提供这些保障措施的副本; |
| (四) | 在特定的行政、监管或司法程序中,对于确立、行使或抗辩法律求偿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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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为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有必要;或 |
| (六) | 在其他条件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数据导入人在告知其目的、接收者的身份以及由于缺乏适当的数据保护保障措施而可能对其进行的此种转移的风险后,已获得特定情况下的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进行继续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通知数据输出方,并应后者的请求,向其传送向数据主体提供的信息的副本。 |
任何后续转让均须由数据导入方遵守这些条款下的所有其他保障措施,特别是目的限制。
| 8.8 | 数据导入机构授权下的处理 |
数据导入人应确保在其权限下行事的任何人,包括处理者,仅根据其指令处理数据。
| 8.9 | 文件和合规 |
| (a) | 每一缔约方应能够证明其遵守了本条款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数据输入方应保存其负责的处理活动的适当文件。 |
| (b) | 数据输入方应应要求向主管监管机构提供此类文件。 |
| (a) | 故意省略。 |
| (a) | 数据输入方在相关情况下,应在数据输出方的协助下,处理其从数据主体收到的与处理其个人数据和行使其在本条款下的权利有关的任何查询和请求,不得无故拖延,最迟应在收到查询或请求后一个月内处理。数据输入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为此类查询、请求和行使数据主体权利提供便利。向数据主体提供的任何信息,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 |
| (b) | 特别是,经数据主体要求,数据输入方应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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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向数据主体提供关于是否正在处理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与其有关的数据副本和附件一中的信息;如果个人数据已经或将继续被转移,则提供有关个人数据已经或将继续被转移到的收件人或收件人类别的信息(酌情提供有意义的信息,以期提供有意义的信息),根据条例草案第8.7条进行该等转拨的目的及其理由;并提供资料,说明根据条例草案第12(c)(i)条向监管当局提出投诉的权利; |
| (二) | 对涉及数据主体的数据不准确、不完整进行整改; |
| (三) | 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如果此类数据正在或已经被处理,违反了这些确保第三方受益权的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或者如果数据主体撤回了处理所依据的同意。 |
| (c) | 数据导入人为直接营销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如数据主体对其提出异议,应停止为此目的进行处理。 |
| (d) | 数据导入人不得仅根据所转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以下简称“自动化决定”)作出会对数据主体产生法律效力或产生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除非经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或根据目的地国法律授权这样做,但该等法律规定了维护数据主体权益和合法利益的适当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数据输出方应在必要时与数据输出方合作: |
| (一) | 告知数据主体所设想的自动化决策、设想的后果和所涉及的逻辑;以及 |
| (二) | 实施适当的保障措施,至少通过使数据主体能够对决定提出异议、表达他/她的观点并获得人的审查。 |
| (e) | 数据主体提出的请求过多,特别是由于其重复性,数据输入方可以在考虑到同意请求的行政成本的情况下,收取合理的费用,也可以拒绝对请求采取行动。 |
| (f) | 数据导入方可以拒绝数据主体的请求,前提是目的地国的法律允许这种拒绝,并且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和相称的,以保护条例(EU)2016/679第23(1)条所列的目标之一。 |
| (g) | 数据导入人拟拒绝数据主体请求的,应当告知数据主体拒绝的原因以及向主管监管机关投诉和/或寻求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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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数据输入方应通过个人通知或在其网站上,以透明和易于获取的格式告知数据主体被授权处理投诉的联系点。对接到数据主体投诉的,应当及时处理。 |
| (b) | 数据主体与当事人一方在遵守本条款方面发生争议时,该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友好解决。双方应就此类争议相互通报情况,并酌情合作解决。 |
| (c) | 数据主体依据第3款援引第三方受益权的,数据导入人应当接受数据主体的决定: |
| (一) | 根据第13条向其惯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点所在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或主管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
| (二) | 将争议提交第18条所指的主管法院。 |
| (d) | 缔约方同意,数据主体可根据(EU)2016/679条例第80(1)条规定的条件由非营利组织、组织或协会代表。 |
| (e) | 数据输入方应遵守根据适用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
| (f) | 数据导入人同意,数据主体作出的选择不会损害其根据适用法律寻求补救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权利。 |
| (a) | 每一方应就其因违反本条款而给另一方/ies造成的任何损害向另一方/ies承担责任。 |
| (b) | 各缔约方对数据主体因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第三方受益权而给数据主体造成的任何重大或非重大损害均应向数据主体承担责任,数据主体有权获得赔偿。这不影响数据输出方根据(EU)2016/679条例承担的责任。 |
| (c) | 因违反本条款而对数据主体造成的损害由一方以上承担责任的,所有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数据主体有权对其中任何一方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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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根据(c)款承担责任,则有权向另一方索回与其/其对损害的责任相对应的那部分赔偿。 |
| (e) | 数据导入方不得援引处理方或分处理方的行为来规避自身的责任。 |
| (a) | 【【数据输送方设立在欧盟成员国的:】附件一.C所示负责确保数据输送方在数据转让方面遵守(EU)2016/679条例的监管机构应作为主管监管机构。 |
| (b) | 数据输入方同意在旨在确保遵守这些条款的任何程序中将自己提交给主管监管机构的管辖并与其合作。特别是,数据导入方同意回复查询、提交审核并遵守监管机构采取的措施,包括补救和补偿措施。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已采取必要行动的书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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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双方保证,他们没有理由相信,目的地国第三国适用于数据输入方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和做法,包括披露个人数据的任何要求或公共当局授权访问的措施,会阻止数据输入方履行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这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即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本质,且不超过民主社会中为维护条例(EU)2016/679第23(1)条所列目标之一所必需和相称的法律和实践,与这些条款并不矛盾。 |
| (b) | 双方声明,在提供(a)款中的保证时,特别适当考虑了以下要素: |
| (一) | 转移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理链的长度、涉及的行为体数量和使用的传输渠道;拟继续转移;接收方类型;处理目的;转移的个人数据的类别和格式;发生转移的经济部门;转移的数据的存储地点; |
| (二) | 第三目的地国的法律和实践——包括那些要求向公共当局披露数据或授权这些当局访问的法律和实践——根据转让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的限制和保障措施而相关; |
| (三) | 为补充本条款下的保障措施而实施的任何相关合同、技术或组织保障措施,包括在传输过程中以及在目的地国处理个人数据时适用的措施。 |
| (c) | 数据导入方保证,在根据(b)款进行评估时,已尽最大努力向数据输出方提供相关信息,并同意其将继续与数据输出方合作,确保遵守这些条款。 |
| (d) | 缔约方同意根据(b)款将评估记录在案,并应要求提供给主管监督当局。 |
| (e) | 如果在同意这些条款后并在合同期限内,数据输入方有理由相信其正在或已经受到不符合(a)款要求的法律或实践的约束,包括在第三国法律发生变化或采取措施(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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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请求)表明此类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不符合(a)款的要求。 |
| (f) | 根据(e)款发出通知后,或如果数据输出者有理由相信数据输出者无法再履行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数据输出者应立即确定数据输出者和/或数据输出者为解决这种情况而采取的适当措施(例如确保安全和保密的技术或组织措施)。数据输出方认为无法确保此类转让的适当保障措施的,或受主管监管机构指示的,应暂停数据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数据输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只要它涉及根据这些条款处理个人数据。如果合同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数据输出方可以仅就相关当事人行使这一终止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本条终止合同的,适用第16(d)和(e)条。 |
| 15.1 | 通知 |
| (a) | 数据输入方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及时通知数据输出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数据主体(如有必要,在数据输出方的帮助下): |
| (一) | 根据目的地国法律,收到包括司法当局在内的公共当局提出的披露根据这些条款转移的个人数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请求;此种通知应包括有关所请求的个人数据、请求当局、请求的法律依据和所提供的答复的信息;或 |
| (二) | 知悉公共当局根据目的地国法律对根据这些条款转移的个人数据的任何直接访问;此种通知应包括进口商可获得的所有信息。 |
| (b) | 如果根据目的地国的法律禁止数据输入方通知数据输出方和/或数据主体,数据输入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对禁止的豁免,以期尽快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数据导入方同意记录其所做的最大努力,以便能够根据数据导出方的要求进行演示。 |
| (c) | 在目的地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定期向数据输出方提供关于收到的请求的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请求的数量、请求的数据类型、请求授权/ies、请求是否受到质疑以及此类质疑的结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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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数据输入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根据(a)至(c)段保存信息,并应要求提供给主管监管机构。 |
| (e) | (a)至(c)款不影响数据导入方根据第14(e)条和第16条有义务在无法遵守这些条款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数据输出方。 |
| 15.2 | 审查合法性和数据最小化 |
| (a) | 数据输入方同意审查披露请求的合法性,特别是是否仍在授予请求公共当局的权力范围内,如果经过仔细评估,得出结论认为有合理理由认为根据目的地国的法律、国际法规定的适用义务和国际礼让原则,该请求是非法的,则同意对该请求提出质疑。数据输入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寻求上诉的可能性。在对请求提出异议时,数据输入方应寻求临时措施,以期在主管司法机关对其案情作出裁决之前暂停请求的效力。在适用的程序规则要求披露之前,它不得披露所要求的个人数据。这些要求不影响数据输入方根据第14(e)条承担的义务。 |
| (b) | 数据输入方同意记录其法律评估和对披露请求的任何质疑,并在目的地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数据输出方提供文件。还应当应要求向主管监管机构提供。 |
| (c) | 数据导入方同意在回应披露请求时,根据对请求的合理解释,提供允许的最低信息量。 |
| (a) | 数据导入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遵守本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数据输出方。 |
| (b) | 在数据导入方违反这些条款或无法遵守这些条款的情况下,数据输出方应暂停向数据导入方转让个人数据,直至再次确保遵守或终止合同。这不影响第14(f)条。 |
| (c) | 数据输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只要涉及根据本条款处理个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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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数据输出者已根据(b)款暂停向数据输出者转让个人数据,且在合理时间内且无论如何在暂停的一个月内未恢复对这些条款的遵守; |
| (二) | 数据导入方严重或持续违反这些条款;或 |
| (三) | 数据导入方未遵守主管法院或监管机构关于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
在这些情况下,应将此种不遵守情况告知主管监管机构。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数据输出方可以仅就相关当事人行使这一终止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d) | 根据(c)款在合同终止前已转移的个人数据,应由数据输出方选择立即退回数据输出方或全部删除。这同样适用于数据的任何副本。数据输入方应向数据输出方证明删除数据。在数据被删除或返回之前,数据导入方应继续确保遵守这些条款。如果适用于数据输入方的当地法律禁止退回或删除转移的个人数据,数据输入方保证将继续确保遵守这些条款,并且只会在该当地法律要求的范围和时间内处理数据。 |
| (e) | 如果(i)欧盟委员会根据条例(EU)2016/679第45(3)条通过一项涵盖这些条款适用的个人数据转让的决定;或(ii)条例(EU)2016/679成为个人数据转让所在国法律框架的一部分,则任何一方均可撤销其受这些条款约束的协议。这不影响根据(EU)2016/679条例适用于相关处理的其他义务。 |
这些条款应受欧盟成员国之一的法律管辖,前提是此类法律允许第三方受益权。双方同意,这将是爱尔兰的法律。
| (a) | 由这些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欧盟成员国的法院解决。 |
| (b) | 双方同意,这些应是爱尔兰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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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增编由信息专员为进行限制性转让的缔约方发布。信息专员认为,当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订立时,它为受限制的转让提供了适当的保障措施。
开始日期 |
本协议的日期。 |
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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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的详细情况 |
数据输出方和数据输出方的详细情况见所附欧盟SCC的附件1.A.。 |
关键联系人 |
数据输出方和数据输出方的关键联系信息见所附欧盟SCC的附件1.A.。 |
增编欧盟SCCS |
☒ |
本增编附加的已获批准的欧盟SCC的版本,包括附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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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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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获批准的欧盟SCC,包括附录信息,并仅包含为本增编目的而生效的已获批准的欧盟SCC的以下模块、条款或可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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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 |
运行中的模块 |
第7条(对接条款) |
第11条(选择) |
第9a条(事先授权或一般授权) |
第9a条(期间) |
从进口商收到的个人资料是否与出口商收集的个人资料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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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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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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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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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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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信息”是指必须为经批准的欧盟SCC(缔约方除外)附录中规定的选定模块提供的信息,而本增编所附的经批准的欧盟SCCC的附件中规定了这些信息。
当批准的增编发生变化时终止本增编 |
第19节规定哪些缔约方可以结束本增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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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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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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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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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各缔约方同意受本增编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作为交换,另一缔约方也同意受本增编的约束。 |
| 2. | 尽管已获批准的欧盟SCC的附件1A和条款7要求缔约方签署,但为了进行限制性转让,缔约方可以以任何方式订立本增编,使其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允许数据主体强制执行其在本增编中规定的权利。加入本增编将与签署已批准的欧盟SCC和已批准的欧盟SCC的任何部分具有相同的效力。 |
| 3. | 如果本增编使用在已批准的欧盟SCC中定义的术语,则这些术语应具有与已批准的欧盟SCC中相同的含义。此外,以下术语还有以下 含义: |
任期 |
意义 |
增编 |
这份国际数据转移增编由这份包含增编欧盟SCCs的增编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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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欧盟SCCs |
本增编所附的经批准的欧盟SCC的版本,如表2所示,包括附录信息。 |
附录信息 |
如表3所示。 |
适当的保障措施 |
对个人数据和数据主体权利的保护标准,这是英国数据保护法要求的,当您依赖第46(2)(d)条英国GDPR下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进行限制性转移时。 |
核准增编 |
ICO于2022年2月2日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s119A条发布并提交议会的模板增编,根据第18条进行了修订。 |
已获批准的欧盟SCC |
2021年6月4日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1/914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 |
ICO |
信息专员。 |
限制转让 |
英国GDPR第五章涵盖的转移。 |
英国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英国数据 |
英国不时生效的所有与数据保护、个人数据处理、隐私和/或电子通信有关的法律,包括英国GDPR和《2018年数据保护法》。 |
英国GDP |
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3节的定义。 |
| 4. | 本增编必须始终以符合英国数据保护法的方式进行解释,以使其履行缔约方提供适当保障措施的义务。 |
| 5. | 如果增编欧盟SCC中包含的条款以任何已获批准的欧盟SCC或已获批准的增编不允许的方式对已获批准的SCC进行修订,则此类修订将不会被纳入本增编,并将由已获批准的欧盟SCC的同等条款取而代之。 |
| 6. | 如果英国数据保护法与本增编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则适用英国数据保护法。 |
| 7. | 如果本增编的含义不明确或有不止一个含义,则适用与英国数据保护法最接近的含义。 |
| 8. | 凡提及立法(或立法的具体规定),即指 该立法(或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这包括在本增编进入后该立法(或具体条款)已被合并、重新颁布和/或替换的情况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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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虽然经批准的欧盟SCC第5条规定,经批准的欧盟SCC优先于各方之间的所有相关协议,但各方同意,对于受限制的转让,将以第10条中的等级制度为准。 |
| 10. | 如果批准的增编与增编欧盟SCC(如适用)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则批准的增编优先于增编欧盟SCC,除非(并且只要)增编欧盟SCC的不一致或冲突条款为数据主体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条款将优先于批准的增编。 |
| 11. | 如果本增编纳入了为保护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约束的转让而订立的增编欧盟SCC,则缔约方承认本增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这些增编欧盟SCC。 |
| 12. | 本增编纳入了经必要修订的增编欧盟SCC,以便: |
| a. | 它们一起负责数据输送者向数据输送者进行的数据传输,只要英国的数据保护法适用于数据输送者在进行数据传输时的处理, 它们为这些数据传输提供了适当的保障措施; |
| b. | 第9至11节推翻了欧盟SCC增编第5条(层次结构);以及 |
| c. | 本增编(包括纳入其中的增编欧盟SCC)(1)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2)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解决,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明确选择了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法律和/或法院。 |
| 13. | 除非缔约方同意符合第12节要求的替代修正案,否则将适用第15节的规定。 |
| 14. | 除满足第12条的要求外,不得对已批准的欧盟SCC进行任何修改。 |
| 15. | 现对增编欧盟SCCs(就第12条而言)作出以下修订: |
| a. | 对“条款”的引用是指这份增编,纳入了增编欧盟SCCs; |
| b. | 在第2条中,删除以下文字: |
“并且,关于从控制人到处理者和/或处理者到处理者的数据传输,根据(EU)2016/679条例第28(7)条的标准合同条款”;
| c. | 第6条(有关转让的说明)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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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被转让的目的是附件I.B中规定的目的,其中英国数据保护法适用于数据出口国在进行转让时的处理。”;
| d. | 第1单元第8.7(i)条改为: |
“它适用于根据涵盖后续转移的英国GDPR第17A条从充分性法规中受益的国家”;
| e. | 模块2及3的条例草案第8.8(i)条改为: |
“根据涵盖后续转移的英国GDPR第17A条,向一个受益于充分性规定的国家进行后续转移;”
| f. | “Regulation(EU)2016/679”、“Regulation(EU)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27 April 2016 on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al Data in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此类Data(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和“that Regulation”均被“UK Data Protection Laws”取代。对“Regulation(EU)2016/679”特定条款的引用被替换为英国数据保护法的同等条款或部分; |
| g. | 删除对法规(EU)2018/1725的引用; |
| h. | “欧盟”、“欧盟”、“欧盟”、“欧盟成员国”、“成员国”和“欧盟或成员国”的提法均被替换为“英国”; |
| i. | 单元一第10(b)(i)条中提及“第12(c)(i)条”,改为“第11(c)(i)条”; |
| j. | 未使用第13(a)条及附件一C部; |
| k. | “主管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双双更换为“信息专员”; |
| l. | 第16(e)条,第(i)款改为: |
“国务卿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17A条制定法规,涵盖这些条款适用的个人数据转让;”;
| m. | 第17条改为: |
| n. | 第18条改为: |
“由这些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解决。数据主体还可以在英国任何国家的法院对数据出口商和/或数据进口商提起法律诉讼。双方同意接受这类法院的管辖。”;以及
| o. | 除脚注8、9、10和11外,已批准的欧盟SCC的脚注不构成增编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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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双方可同意将欧盟SCC增编第17和/或18条修改为参考苏格兰或北方的法律和/或法院 爱尔兰。 |
| 17. | 如果缔约方希望更改第1部分:核准的增编的表格中包含的信息的格式,则可以通过书面同意更改的方式进行,前提是该更改不会减少适当的保障措施。 |
| 18. | ICO可能会不时发布经修订的批准增编,其中: |
| a. | 对批准的增编作出合理和相称的修改,包括更正批准的增编中的错误;和/或 |
| b. | 反映了英国数据保护法的变化; |
经修订的核准增编将具体说明核准增编的变更生效的起始日期,以及缔约方是否需要审查包括附录信息在内的本增编。自指定的开始日期起,本增编按经修订的核准增编中的规定自动修订。
| 19. | 如果ICO根据第18条发布经修订的经批准的增编,如果表4“在经批准的增编发生变化时终止增编”中选定的任何缔约方,将作为经批准的增编变化的直接结果,在以下方面出现大幅、不成比例和明显的增加: |
| a. | 其履行其根据增编承担的义务的直接费用;和/或 |
| b. | 其在增编下的风险, |
| 20. | 各方无需任何第三方的同意即可对本增编进行修改,但任何修改都必须根据其条款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