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11月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登记第333号-[ ]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S-4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五三银行
(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俄亥俄州 | 6021 | 31-0854434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识别号) |
五三银行中心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800) 972-3030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克里斯蒂安·冈萨雷斯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五三银行中心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800) 972-303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副本至:
| H. Rodgin 科恩 米切尔·S·艾特尔 Sullivan & Cromwell LLP 布罗德街125号 纽约,纽约10004 (212)558-4000 |
冯海斯 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联信银行银行大厦 1717 Main Street,MC 6404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833)571-0486 |
爱德华·D·赫利希 Matthew M. Guest 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 西52街51号 纽约,纽约10019 (212)403-1000 |
建议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大致开始日期:在本登记声明宣布生效后并在本文件所述的合并完成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如果在本表格上登记的证券是与控股公司的组建有关的发售,并且符合一般指示G,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一项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较小的报告公司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小型申报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 | 加速披露公司 | ☐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较小的报告公司 | ☐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 | |||||
如果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如适用,在方框中放置X,以指定在进行此交易时所依赖的适当规则条款:
交易法规则13e-4(i)(跨境发行人要约收购)☐
交易法规则14d-1(d)(跨境第三方要约收购)☐
本登记声明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的规定在此后生效。
这份联合委托声明/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有所更改。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证券有关的注册声明已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这些证券不得发行。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出售要约或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邀请。
初步-以完成日期为准2025年11月5日
|
|
向五三银行的股东和Comerica Incorporated的股东
合并提案——你的投票非常重要
我们谨代表五三银行(“五三银行”)和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的董事会随函附上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联信银行于五三银行之前的拟议收购有关。我们要求您作为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股东或股东(如适用)采取某些行动。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董事会各自一致批准了一项合并协议(定义见下文),据此,五三银行将收购联信银行。此次收购汇集了两家长期拥有的银行特许经营权,以创建全国领先的银行之一,预计将立即为股东带来增值,并产生可持续的长期增长。
于2025年10月5日,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TERM3(“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及联信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 Holdings”)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可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规定,根据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第一次合并”),联信银行中介机构为存续公司,紧随其后,TERM3 Holdings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第二次合并”,连同第一次合并,统称“合并”),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继续为存续公司。合并完成后,在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内,德克萨斯州的一家银行业协会和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联信银行银行(“联信银行银行”),以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和联信银行 Holdings(“联信银行 Bank & Trust”)的全资子公司,将各自与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以及五三银行 Intermediary(“五三银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统称“银行合并”),五三银行银行继续作为存续银行。
在第一次合并中,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面值5.00美元)(“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他们所拥有的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交换比率”)将获得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无面值,根据五三银行于2025年10月3日(交易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每股价值为82.88美元,较联信银行截至2025年10月3日的10天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溢价20%。根据2025年10月31日(即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NASDAQ 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收盘价41.62美元,截至该日期,兑换比率代表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77.68美元。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将获得现金而不是零碎股份。
此外,在紧接首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份联信银行 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续优先股B系列(“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发行的五三银行系列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该等新创建系列的所有股份,统称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每份已发行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代表一股五三银行优先股中1/40的权益,将成为新的TERM3优先股中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并将代表一股新的TERM3优先股中1/40的权益。
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在第一次合并后继续拥有其现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
首次合并完成时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价值可以大于、小于或等于在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价值。我们促请您获取五三银行普通股(纳斯达克交易代码“FITB”)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CMA”)的当前市场报价。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完成首次合并的义务取决于合并协议中规定的多项条件的满足或豁免,合并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首次合并旨在符合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重组资格。据此,在第一次合并中,将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收到的任何现金代替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如果是将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交换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或与其相关的存托股)以换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或与其相关的存托股)(如适用),一般不会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但TERM7普通股持有人收到的任何现金代替TERM6普通股的零碎股份除外。有关第一次合并的税务后果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37页开始的标题为“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部分。
根据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的已发行或预留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五三银行预计将在第一次合并中向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发行约25,008.42万股五三银行普通股。第一次合并完成后,我们预计五三银行股东将拥有约73%的股份,联信银行股东将拥有合并后公司约27%的股份。
在我们各自的特别会议上,除其他业务外,五三银行将要求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 6.00%非累积永续B类优先股A系列、无面值优先股(“五三银行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持有人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批准,根据合并协议向联信银行股东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而联信银行将要求联信银行股东采纳合并协议。有关这些会议和合并的信息载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
联信银行优先股和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无权也无需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代表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除外)的持有人无权也无需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特别会议将于2026年1月6日在美国东部标准时间上午9:00通过互联网以虚拟方式召开,网址为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特别会议将于2026年1月6日在美国东部标准时间上午9:00通过互联网以虚拟方式在www.meetnow.global/MPJJCLF举行。
我们的每一个董事会都一致建议有投票权的股票持有者投票“支持”将在各自的特别会议上审议的每一项提案。我们强烈支持我们公司的这种组合,并加入我们董事会的建议。
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为您提供了有关合并协议和合并的详细信息。它还包含或引用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信息以及某些相关事项。我们鼓励您仔细阅读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相关附件和信息。特别是,你应该阅读“风险因素”部分从第50页开始,讨论您在评估拟议合并时应考虑的风险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您。您还可以获取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信息
来自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这些文件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代表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感谢您对该重大事项的及时关注。
|
|
|
| Timothy N. Spence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五三银行 |
Curtis C. Farmer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Comerica Incorporated |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与首次合并有关的拟发行证券或确定本文件是否准确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在第一次合并中将发行的证券不是任何一家银行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储蓄或存款账户或其他义务,无论是五三银行还是联信银行,它们也没有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保险。
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 ]日,并将于2025年[ ]日或前后首次邮寄给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股东。
补充资料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载有来自其他文件的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财务信息,而这些信息并未包含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或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一起送达。根据您的书面或口头请求,您可以免费获得这些信息。您可以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http://www.sec.gov或通过以下适当地址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索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
| 如果你是五三银行股东:
五三银行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
如果你是联信银行的股民:
Comerica Incorporated 1717 Main Street,MC 6404 |
您要求的这些文件中的任何一份都不会向您收费。为获得这些文件的及时交付,您必须不迟于适用的特别会议日期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要求。这意味着索取文件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必须在2025年12月29日之前这样做,才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收到这些文件,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之前收到TERM3普通股索取文件的持有人必须在2025年12月29日之前这样做。
您应仅依赖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通过引用纳入的信息。没有人被授权向您提供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所载或通过引用并入的信息不同的信息。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 ],2025年,您应假设本文件中的信息仅在该日期是准确的。您应假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在该并入文件之日是准确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均不会向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或联信银行股东邮寄,也不会因与合并协议有关而由五三银行新优先股系列或存托股份的五三银行发行新设优先股或存托股份。
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向或向在该司法管辖区作出任何该等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任何人发出的任何证券的出售要约、购买要约的招揽或代理的招揽。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有关五三银行的信息已由五三银行提供,而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有关联信银行的信息已由TERM3提供。
此外,如您对合并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有任何疑问,想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额外副本或需要获取代理卡或与代理征集有关的其他信息,请通过拨打免费电话(866)207-362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ITB@dfking.com或Innisfree M & 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的代理律师)或通过拨打免费电话(877)717-3926或拨打(212)750-5833电话进行联系,联系五三银行的代理律师D.F. King & Co.。您要求的这些文件中的任何一份都不会向您收费。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179页开始的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
五三银行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第五届第三次股东特别会议通知
致五三银行股东:
于2025年10月5日,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五三银行金融公司(“五三银行中介机构”)、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 Holdings”)订立一份合并协议及计划(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合并协议”),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合并协议的摘要包含在随附的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题为“合并协议”的章节中,从第119页开始,每一份合并协议和此类摘要通过引用并入本通知的程度与此处完整阐述的程度相同。
特此通知,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该等持有人,“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和五三银行 6.00%非累积永续B类优先股A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或与其相关的存托股份(该等持有人,“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连同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特别会议(“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00通过互联网以虚拟方式召开,网址为: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并邀请您参加五三银行专题会议。
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请你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 • | 批准根据合并协议(包括为遵守纳斯达克规则5635(d)的目的,其中要求批准发行金额超过五三银行普通股当前已发行流通股20%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该提案涉及联信银行与TERM5中介机构合并并并入联信银行中介机构作为合并对价;和 |
| • | 如在紧接该休会前没有足够票数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或确保及时向五三银行股东提供对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则提出休会(如有必要或适当)以征集额外代理人的特别会议的提议(“TERM3”)。 |
此次五三银行专场会议将以网络直播的方式以纯虚拟形式举行。若要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您必须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访问虚拟会议。您还需要一个控制号码,这是您的代理卡上的16位数字。一旦获准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您将能够按照会议网站上提供的说明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五三银行董事会已将2025年11月24日收市时确定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股权登记日。只有截至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登记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在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持有人才有权收到TERM3特别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该特别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会议上投票。持有人
代表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存托股份不得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给予他们的指示,即如何指示存托人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使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对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进行投票,该代理卡也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五三银行已确定,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优先股(包括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股份)持有人无权就根据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进行的拟议首次合并享有评估权或异议权。
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对五三银行的休会议案和TERM3的休会议案投“赞成”票。
如您对投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请致电(866)207-3626(866)(股东请致电)或(646)604-4668(银行和经纪商请致电)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ITB@dfking.com联系五三银行的代理律师D.F. King & Co.。
你的投票很重要。除非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否则我们无法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无论您是否计划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我们促请您立即在随附的已付邮资信封内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并寄回随附的代理卡,或授权随附的代理卡上指名的个人按随附的代理卡随附的说明通过拨打免费电话或使用互联网进行投票,以投票表决您的股份。如果您的股票是以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的名义持有,请按照该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卡上的指示操作。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Timothy N. Spence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五三银行
[ ], 2025
Comerica Incorporated
联信银行银行大厦
1717 Main Street,MC 6404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COMERICA股东特别会议通知
致联信银行股东:
于2025年10月5日,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五三银行金融公司(“五三银行中级”)、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 Holdings”)订立一份合并协议及计划(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合并协议”),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合并协议的摘要包含在随附的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题为“合并协议”的章节中,该章节从第119页开始,每一份合并协议和该等摘要通过引用并入本通知的程度与此处完整阐述的程度相同。
兹通知,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特别会议(“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00以虚拟方式通过互联网举行,网址为:www.meetnow.global/MPJJCLF。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并邀请您参加联信银行专题会议。
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要求您对以下事项进行投票:
| • | 采纳合并协议的提案(“联信银行合并提案”); |
| • | 在咨询(不具约束力)的基础上批准将会或可能会就第一次合并向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支付的与合并相关的补偿款项的提案(“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和 |
| • | 如在紧接该休会前没有足够票数批准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或确保及时提供对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联信银行休会提案”),则提出批准在必要或适当情况下休会或推迟特别会议以征集额外代理人的提案(“TERM1休会提案”)。 |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预计将以纯虚拟形式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举行。要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您必须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访问虚拟会议。您还需要一个控制号码,这是您的代理卡上的15位数字。一旦获准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您将能够按照会议网站上提供的说明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联信银行董事会已确定2025年11月24日营业结束时为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登记日。只有截至联信银行特别会议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在案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记录持有人才有权收到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该特别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会议上投票。
联信银行已确定,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第262条,无权就拟议的首次合并享有评估或异议权利。
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赞成”票、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赞成”票,并对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赞成”票。
如您在投票方面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致电免费电话(877)717-3926或拨打(212)750-5833领取,与联信银行的代理律师Innisfree M & A Incorporated联系。
你的投票很重要。除非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采纳合并协议,否则我们无法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若要采纳联信银行的合并提案,需要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就合并协议有权投的所有选票中的过半数的赞成票。无论您是否计划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我们促请您按照随附的代理卡随附的说明,拨打免费电话或使用随附的代理卡随附的说明中所述的说明,及时填写、签名、注明日期并寄回随附的代理卡或授权随附的代理卡上指名的个人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如果您的股票是以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的名义持有,请按照该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卡上的指示操作。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Curtis C. Farmer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2025
| 页 | ||||
| 65 | ||||
| 65 | ||||
| 65 | ||||
| 65 | ||||
| 65 | ||||
| 66 | ||||
| 66 | ||||
| 67 | ||||
| 67 | ||||
| 68 | ||||
| 68 | ||||
| 68 | ||||
| 69 | ||||
| 69 | ||||
| 70 | ||||
| 70 | ||||
| 70 | ||||
| 71 | ||||
| 72 | ||||
| 73 | ||||
| 74 | ||||
| 74 | ||||
| 75 | ||||
| 79 | ||||
| 83 | ||||
| 87 | ||||
| 96 | ||||
| 103 | ||||
| 107 | ||||
| 109 | ||||
| 115 | ||||
| 116 | ||||
| 116 | ||||
| 117 | ||||
| 118 | ||||
| 118 | ||||
| 119 | ||||
| 119 | ||||
| 119 | ||||
| 120 | ||||
| 120 | ||||
| 121 | ||||
| 121 | ||||
| 122 | ||||
| 122 | ||||
| 123 | ||||
| 124 | ||||
| 130 | ||||
| 131 | ||||
| 132 | ||||
二、
| 页 | ||||
| 133 | ||||
| 133 | ||||
| 134 | ||||
| 134 | ||||
| 135 | ||||
| 136 | ||||
| 136 | ||||
| 136 | ||||
| 137 | ||||
| 138 | ||||
| 139 | ||||
| 139 | ||||
| 140 | ||||
| 140 | ||||
| 150 | ||||
| 162 | ||||
| 176 | ||||
| 176 | ||||
| 177 | ||||
| 177 | ||||
| 178 | ||||
| 179 | ||||
| A-1 | ||||
| B-1 | ||||
| C-1 | ||||
| D-1 | ||||
三、
以下是您可能对合并和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有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解答。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其余部分,因为本节中的信息并未提供就合并和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可能对您很重要的所有信息。其他重要信息也包含在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79页开始的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
在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 | “联信银行”指Comerica Incorporated-,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
| • | 「 联信银行银行」指联信银行银行,为德克萨斯州一家银行业协会,为联信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 联信银行 Bank & Trust 」指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及联信银行 Holdings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联信银行普通股”指联信银行的普通股,每股面值5.00美元; |
| • | “联信银行存托股份”是指存托股份,每股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股份的1/40权益; |
| • | “联信银行控股”指联信银行控股有限公司,一家特拉华州公司,为联信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联信银行优先股”是指联信银行的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续优先股,B系列,无面值; |
| • | “联信银行股东”是指联信银行普通股股票的持有人; |
| • | “五三银行”指俄亥俄州公司五三银行; |
| • | 「 五三银行银行」指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及TERM5中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五三银行普通股”是指五三银行的普通股,无面值; |
| • | “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是指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 |
| • | “五三银行中介”指五三银行金融公司,一家俄亥俄州公司,为五三银行的全资子公司; |
| • | “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是指6.00%的非累积永续B类优先股,A系列为五三银行,无面值(以及代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存托股份); |
| • |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是指持有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东; |
| • |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是指统称为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 |
| • | “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是指存托股份,每股代表一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及 |
| • |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是指将就首次合并发行的新发行的一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其条款不会在实质上逊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 |
1
| 问: | 为什么我会收到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
| A: | 之所以收到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是因为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已于2025年10月5日订立一份合并协议和计划(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简称“合并协议”),据此并在遵守其中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i)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入TERM5中介机构,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则为存续公司,我们将其称为“首次合并”,及(ii)紧随第一次合并后,联信银行控股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由TERM1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我们将其称为“第二次合并”,并与第一次合并统称为“合并”。合并完成后,在由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内,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将分别与五三银行银行合并为TERM3银行,五三银行银行继续作为存续银行,我们将其统称为“银行合并”。 |
合并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在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将第一次合并的完成称为“完成”,将完成的日期称为“完成日期”。
为了完成第一次合并,除其他外,
| • | 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必须投票批准,作为一个单一类别一起投票(此类批准,“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发行联信银行与TERM3的第一次合并并并入五三银行中介作为合并对价向根据合并协议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包括为遵守NASDAQ规则5635(d)的目的,其中要求批准发行数量超过五三银行普通股目前已发行股份20%的五三银行普通股)(“五三银行股票发行,及该等议案、“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及 |
| • | 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必须投票通过(此类通过,即“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合并协议(“联信银行合并提案”)。 |
此外,如果在紧接该休会前,没有足够票数批准TERM5股票发行提案,或确保及时向有表决权的股东五三银行提供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TERM5 Q3 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则还将被要求批准一项提议,该提议将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延期召开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以征集额外代理人。
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代表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除外)的持有人无权也无需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根据《俄亥俄州修订法典》(“OGCL”)第17篇第1701章,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无权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享有评估权或异议权。更多信息见第118页开始的题为“合并——第一次合并中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的部分。
还将要求联信银行股东(i)在咨询(不具约束力)的基础上批准将会或可能会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向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支付的与合并相关的补偿款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以及(ii)批准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将联信银行股东特别会议(“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延期以征集额外代理人的提议,前提是,在紧接该延期之前,没有足够的票数来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或确保及时向联信银行股东提供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联信银行休会提案”)。
联信银行优先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的持有人无权收到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通知,也无权也不应被要求在TERM3特别会议上投票
2
会议。根据《特拉华州法典》(“DGCL”)Title8,第262节,联信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优先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份的持有人无权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享有评估权或异议权。更多信息请见第118页开始的题为“合并——第一次合并中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的部分。
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也是一份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正在交付给联信银行股东,因为根据合并协议,五三银行将向联信银行股东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五三银行也在向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发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根据合并协议,每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且每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新的TERM3存托股份。
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包含有关合并以及正在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的其他提案的重要信息。您应该仔细和完整地阅读它,包括本协议的附件和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文件。所附材料允许您在不出席您的特别会议的情况下,让您的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如适用)通过代理投票。您的投票很重要,我们鼓励您尽快提交您的代理。
| 问: | 合并会发生什么? |
| A: | 在第一次合并中,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由TERM1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在第二次合并中,紧随第一次合并之后,联信银行控股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由TERM1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在合并之后将发生的银行合并中,在经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将各自与五三银行银行合并并成为TERM3银行,五三银行银行继续作为存续银行。 |
在紧接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但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i)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或以受托人或代理身份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其他方式持有,或(ii)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有关先前签订的债务),将转换为获得1.8663万股(“交换比例”)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权利(“合并对价”)。
此外,在紧接首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且每股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
在生效时间,(i)联信银行将不再是一家公众公司,(ii)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从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退市并停止公开交易,以及(iii)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被注销登记。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优先股(或其相关的存托股)持有人将在第一次合并后继续拥有其现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或其相关的存托股)(如适用)。
有关合并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从第119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协议——合并的Structure”部分提供的信息以及合并协议。
3
| 问: | 五三银行专题会将于何时、何地召开? |
| A: | 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点通过互联网以纯虚拟形式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举行。如您是记录持有人,您可通过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并输入您的代理卡上打印的16位控制号码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 |
即使您计划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五三银行建议您按下述方式提前投票表决您的股份,以便在您后来决定不出席或无法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时,您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
| 问: | 联信银行专场会议将于何时何地召开? |
| A: |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点通过互联网以纯虚拟形式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举行。如您是记录持有人,您可通过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并输入您的代理卡上打印的15位控制号码参加联信银行专题会议。 |
即使您计划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联信银行建议您按下述方式提前投票表决您的股份,以便在您后来决定不出席或无法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时,您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
| 问: | 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将审议哪些事项? |
| A: | 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请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审议并投票表决以下议案: |
| • | 五三银行议案1: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及 |
| • | 五三银行提案2:五三银行休会提案。 |
为了完成第一次合并,除其他事项外,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必须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五三银行休会提案的批准并不是五三银行完成首次合并义务的条件。
| 问: | 联信银行专题会议将审议哪些事项? |
| A: | 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要求联信银行股东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 |
| • | 联信银行提案1:联信银行合并提案; |
| • | 联信银行提案2: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及 |
| • | 联信银行提案3:联信银行休会提案。 |
为了完成首次合并,除其他事项外,联信银行的股东必须采纳联信银行的合并提案。对于联信银行补偿提议和联信银行休会提议的批准,均不是联信银行完成首次合并义务的条件。
| 问: | 第一次合并,联信银行的股民会得到什么? |
| A: | 在第一次合并中,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i)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或(ii)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以受托人或代理身份以其他方式持有的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股份,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就先前签订的债务))将转换为获得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权利。 |
4
五三银行将不会就第一次合并发行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否则,在第一次合并中有权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零碎股份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东将获得一笔现金(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分钱),该金额由确定的平均收盘价乘以(i)纳斯达克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每股平均收盘价格确定,据《华尔街日报》报道,截至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但不包括)的连续五(5)个完整交易日,由(ii)该股东否则将有权获得的份额(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紧接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并以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份额后)调整为五三银行普通股。
| 问: | 在第一次合并中,联信银行优先股或联信银行存托股票的持有人会得到什么? |
| A: | 在第一次合并中,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并且每一股流通在外的联信银行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新的TERM4存托股份,相当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 |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50页开始的标题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说明”部分。
| 问: | 第一次合并,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会得到什么? |
| A: | 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在第一次合并中将不会收到任何对价,他们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将仍然流通在外。继第一次合并后,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交易。 |
| 问: | 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与首次合并完成时间之间,联信银行合并对价的价值会发生变化吗? |
| A: | 是啊。尽管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将获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但联信银行合并对价的价值将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至第一次合并完成之间根据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每股收盘价格波动。五三银行普通股收盘价的任何波动不影响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中有权获得的TERM1普通股股票的数量。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均不得因联信银行普通股或TERM3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而终止合并协议。 |
| 问: | 首次合并将如何影响联信银行股权奖励? |
| A: | 关于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在首次合并生效时,需缴纳所有必要的预扣税: |
| • | 每份尚未行使且未被行使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联信银行股票期权”),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就五三银行普通股转换为相应的期权奖励(“假定期权”),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和每股行使价格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相应联信银行股票期权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
5
| • | 每份并非联信银行董事RSU奖励(定义见下文)的尚未行使的联信银行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联信银行 RSU奖励”),无论是否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就五三银行普通股转换为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假定的RSU奖励”),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 RSU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结转至假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 |
| • | 现任或前任非雇员董事持有的每份尚未行使的联信银行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联信银行董事RSU奖励”),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转换为有权(不计利息)(a)获得(A)数量的已完全归属且可自由转让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股份整数),其基础是根据交换比例调整的该奖励的股份数量,再加上(b)就该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支付的现金,须于截止日期后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行或支付该等代价(如适用),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截止日期后五(5)个营业日; |
| • | 每份未归属的联信银行业绩股票单位奖励(“联信银行 PSU奖励”),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x)视为根据目标和通过生效时间之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实际业绩中的较高者赚取,以及(y)根据交换比率进行调整,以及在其他方面受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不包括任何基于绩效的归属要求)的约束。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结转为假定的RSU奖励;和 |
| • | 每份尚未行使的联信银行递延股票单位奖励(“联信银行 DSU奖励”)将归属并转换为与五三银行普通股相关的相应递延股份单位奖励,该奖励的相关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相应联信银行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
| 问: | 五三银行董事会建议我如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
| A: | 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您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赞成”票,对五三银行休会议案投“赞成”票。 |
在考虑五三银行董事会的建议时,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应了解,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可能在第一次合并中拥有不同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利益,或者除此之外的一般利益。有关这些权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阅从第23页开始的标题为“某些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权益”部分提供的信息。
| 问: | 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我如何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
| A: | 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您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赞成”票,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赞成”票,对TERM3休会提案投“赞成”票。 |
在考虑联信银行董事会的建议时,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应意识到,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可能在第一次合并中拥有不同于TERM3普通股持有人的利益或除此之外的利益。有关这些权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阅第23页开始的标题为“某些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权益”部分提供的信息。
6
| 问: | 谁有权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有多少票? |
| A: | 五三银行专项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4日,我们将其简称为“五三银行股权登记日”。所有在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均有权收到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
每一名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截至五三银行登记日该持有人所拥有的登记在册的每一股TERM3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就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妥善提交的每一事项投一(1)票。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最后一个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获得此信息的日期,共有661,011,989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
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有权就截至五三银行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每股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适当提起的每一事项投二十四(24)票。有200,000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由8,000,000股存托股代表)。五三银行优先股所有流通股的总投票权等于4,800,000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不到五三银行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一。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关于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每一股已发行存托股份代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股份的1/40,因此,有权指示存托人就每一股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有权投票的24票中的1/40的投票权进行投票,即每一股该等存托股份的0.6票。
此类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可能不会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上给予他们的指示,该代理卡也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以了解如何对此类持有人的存托股份进行投票。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虚拟出席特别会议不需要投票。有关如何在虚拟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的说明,请参看下文和第58页开始的标题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的部分。
| 问: | 谁有权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
| A: | 联信银行专题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4日。凡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登记日营业结束时持有股份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均有权收到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通知并在会上投票。 |
每一位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截至登记日该持有人拥有的登记在册的每份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就妥善提交TERM1特别会议的每一事项投一(1)票。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最后一个可以实际获得此信息的日期,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流通股为127,758,962股。
虚拟出席特别会议不需要投票。有关如何在虚拟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的说明,请参看下文以及第65页开始的标题为“The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部分。
7
| 问: | 如果我拥有联信银行优先股或联信银行存托股票需要采取哪些行动? |
如果您是联信银行优先股或联信银行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则无需对您采取任何行动。您无权也无需就联信银行合并提案、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或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票。
| 问: | 什么构成五三银行专题会议的法定人数? |
| A: | 有权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的TERM3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或通过代理方式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这些持有人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分别是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多数表决权持有人。弃权票将包括在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中,以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在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以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经纪人未投票(如有)将不被计算在内,因为预计将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表决的所有提案都将属于“非常规”事项,详见第59页开始的题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需要投票;弃权、经纪人未投票和未投票的处理”部分。 |
| 问: | 什么构成联信银行专题会议的法定人数? |
| A: | 有权在会上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及已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以虚拟方式或通过代理方式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将构成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弃权票将包括在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中,以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为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而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时,经纪人未投票(如有)将不被计算在内,因为预计将在联信银行会议上投票的所有提案都将是“非常规”事项,如第66页开始的标题为“联信银行特别会议-需要投票;处理弃权、经纪人未投票和未投票”部分所述。 |
| 问: | 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批准每项提案需要投什么票? |
| A: | 五三银行议案1: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若要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则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过半数投票权的赞成票,并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未出席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以及出席但未投票的股份,无论是否以经纪人不投票、弃权或其他方式,将与对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的提案投出的“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 |
五三银行提案2:五三银行休会提案。若要批准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则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多数投票权的赞成票,作为一个单一类别一起投票,以虚拟方式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五三银行休会提案投票。据此,若有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并投弃权票,或以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回复“弃权”,则与对五三银行休会提案投“反对”一票具有同等效力。若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未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且未委托代理回复或未向其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视适用情况和可能需要)提供指示,则将对五三银行休会提案的结果没有影响。
| 问: | 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通过或批准每项提案(如适用)需要投什么票? |
| A: | 联信银行提案1:联信银行合并提案。若要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需要获得美国国会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有权投的所有选票中过半数的赞成票 |
8
| 有权投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联信银行普通股股票未出席,股票出席但未投票,是否由经纪人不投票,弃权或以其他方式弃权,将与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出“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 |
联信银行提案2:联信银行补偿提案。若要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则需要以虚拟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票的股份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赞成票。据此,若联信银行股东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投弃权票,或由代理人以“弃权”答复,则与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联信银行股东未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通过代理作出回应或未向其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视适用情况和可能需要)提供指示,则将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的结果没有影响。
联信银行提案3:联信银行休会提案。若要批准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则需要以虚拟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投票的股份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若联信银行股东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投弃权票,或由代理人以“弃权”答复,则与对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出“反对”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联信银行股东未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通过代理作出回应或未向其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视情况并视需要)提供指示,则将对联信银行休会提案的结果没有影响。
| 问: | 为什么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会被要求考虑并投票表决一项提案,该提案通过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方式,批准对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的与合并相关的薪酬安排(即联信银行薪酬提案)? |
| A: |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的规则,对于基于或以其他方式与第一次合并或“金色降落伞”薪酬相关的可能支付或将支付给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的薪酬,联信银行需要寻求进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 |
| 问: | 如果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不以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方式批准对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的与合并相关的补偿安排(即联信银行补偿提案),会发生什么情况? |
答:关于批准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的与合并相关的补偿安排的提案的投票是分开的,并且与批准正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提交的其他提案的投票分开的,其中包括联信银行合并提案。由于投票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案的性质仅为咨询意见,因此在首次合并中对联信银行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不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议,与合并相关的补偿也将根据其补偿协议和其他合同安排的条款在应付的范围内支付给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
| 问: | 如果我同时持有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股票怎么办? |
| A: | 如果您是五三银行投票股东并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您将收到单独的代理材料包。作为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的一票将不计为作为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所投的一票,并且作为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的一票也不计为作为TERM3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的一票。因此,请为您持有的五三银行股票的有表决权股份和您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分别提交代理人。 |
9
| 问: | 我如何在各自的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出席及投票表决我的股份? |
| A: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如果您作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直接以您的名义持有股份,您是“记录持有人”,您的股份可能会在适用的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或TERM3特别会议上由您投票。如果您选择通过适用的特别会议网站在相应的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投票您的股份,您将需要控制号码,如下所述。 |
受益业主。如果您在“街道名称”的经纪账户或其他账户中持有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则您是“实益拥有人”,您的股份可能会按下述情况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如适用)上由您投票。如果您选择通过适用的特别会议网站在相应的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投票您的股份,您将需要控制号码,如下所述。
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关于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每股已发行存托股份占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份的1/40,因此,有权指示存托人就每股有权投票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24票中的1/40的投票权进行投票,即每股该等存托股份的0.6票。此类存托股份的持有人不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上给予他们的指示,该代理卡还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让其了解如何对此类持有人的存托股份进行投票。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如果您是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有表决权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您将能够在线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提出问题,并且,仅就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而言,您可以在会议期间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并按照说明进行投票。请携带您的16位控制号码,可在您的代理卡、通知或以前收到的电子邮件中找到,以访问会议。如果您是实益拥有人,您还可以通过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并按照说明在线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提问和在会议期间投票。请提供您的16位控制号码,该号码可在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上找到,以访问会议。请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审查这些信息,以确保您可以访问。
五三银行鼓励公司股东在召开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前,提前访问上述会议网站,熟悉线上访问流程。虚拟五三银行专场会议平台,跨浏览器、跨设备全面支持,配备高级版适用软件和插件。股东请于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召开前核实本人互联网连接情况。技术支持信息在签到页面为所有股东提供。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如果您是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您将能够在线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在会议期间通过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并按照说明进行提问和投票。请携带您的15位控制号码,可在您的代理卡、通知或以前收到的电子邮件中找到,以访问会议。如果您是实益拥有人,您还可以通过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并按照说明在线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在会议期间提问和投票。请参阅贵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上的数字控制号码,以访问会议。请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之前审查这些信息,以确保您有权访问。
联信银行鼓励广大股民在联信银行专场会议召开前,可提前访问上述会议网站,熟悉线上访问流程。虚拟联信银行特别会议
10
该平台在配备适用软件和插件高级版本的浏览器和设备上得到全面支持。股民应在联信银行专题会议召开前核实本人的互联网连接情况。技术支持信息在签到页面为所有股民提供。
即使阁下计划以虚拟方式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如适用),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均建议阁下按下述方式提前投票表决您的股份,以便日后如阁下决定不出席或无法出席各自的特别会议,则阁下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
有关参加虚拟特别会议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58页标题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的部分和第65页标题为“The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部分。
| 问: | 我如何在不出席各自特别会议的情况下投票表决我的股份? |
| A: | 无论您是直接作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持有您的股份,还是以“街道名称”实益持有您的股份,您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指挥您的投票,而无需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或TERM3特别会议(如适用)。 |
如果您是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您可以按照随附的代理卡中提供的说明,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邮件以代理方式投票表决您的股份。如果您作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以“街道名称”实益持有股份,您应该遵循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有关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此类存托股份的持有人不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上给予他们的指示,该代理卡还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以了解如何对此类持有人的存托股份进行投票。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有关投票程序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58页标题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的部分和第65页标题为“The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部分。
| 问: | 现在需要做什么? |
| A: | 请在认真阅读和考虑本文件所载信息后,尽快通过填写随附的代理卡、签名并注明日期并退回随附的已付邮资信封进行投票,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您的代理,以便您的股份可以派代表出席您的会议。请注意,如果您以“街道名称”实益持有股份,您应该遵循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 |
| 问: | 如果我的股票被券商、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义”持有,我的券商、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会投票支持我的股票吗? |
| A: | 没有。没有你的指示,你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不能对你的股票进行投票。您应该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根据提供给您的指示对您的股票进行投票。请查阅贵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使用的投票表格。 |
| 问: | 什么是“券商不投票”? |
| A: | 为这些股份的实益拥有人以街道名义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商和其他被提名人通常有权在未收到“例行”提案时酌情对其进行投票 |
11
| 受益所有人的指示。不过,银行、券商和其他被提名人不得就被确定为“非常规”没有受益所有人的具体指示。 |
当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未经股份实益拥有人的指示不得就“非常规”事项进行投票,而实益拥有人未能向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此类指示时,即发生经纪人不投票。只有在提出至少一(1)项提案且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拥有酌处权的情况下,经纪人不投票才算法定人数。预计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和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各自上将要投票的所有提案将属于“非常规”事项,因此,经纪人未投票(如有)将不计入出席并有权在TERM5特别会议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确定法定人数而投票。如果您的股份由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只有当您通过遵守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随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向您提供的指示提供有关如何投票的指示时,该实体才会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
如果您是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进行投票:
| • | 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贵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对贵司股份投票,哪家券商不投票,如有,将与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和 |
| • | 五三银行休会提案:贵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对贵股进行投票,哪个券商不投票,如有,将对该提案的结果没有影响。 |
如果您是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且您没有指导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进行投票:
| • | 联信银行合并提案:贵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哪个经纪人不投票(如有)将具有对该提案投“反对”票的同等效力; |
| • | 联信银行补偿议案:贵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联信银行补偿议案投票表决贵股,哪个券商不投票,如有,对该议案结果无影响;及 |
| • | 联信银行休会提案:贵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对贵公司股份投票,哪个券商不投票,如有,将对该提案的结果没有影响。 |
| 问: | 如果我投不了票或投了弃权票怎么办? |
| A: | 就五三银行特别会议而言,当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且未投票或以“弃权”指示返回代理人时,即发生弃权。 |
| • | 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弃权票将与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若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弃权或未出席五三银行专项会议且未委托代理人回复,则与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及 |
| • | 五三银行休会提案:投弃权票将与对五三银行的休会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若一名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未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且未委托代理回复,则对五三银行的休会提案没有影响。 |
12
就联信银行特别会议而言,当联信银行股东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投票或向出具“弃权”指示的代理人返回时,就会发生弃权。
| • | 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弃权票将与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联信银行股东未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委托代理人进行回复,则也将具有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反对”票的同等效力; |
| • | 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弃权票将与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若联信银行股东未出席联信银行专项会议且未委托代理回复,则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没有影响;且 |
| • | 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弃权票将与对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若联信银行股东未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委托代理人进行回复,则对联信银行休会提案的结果没有影响。 |
| 问: | 为什么我的投票很重要? |
| A: | 如果你不参加投票,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将更难获得举行各自特别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此外,您未能在适用的特别会议上提交代理或以虚拟方式投票,或未能指示您的银行或经纪人如何投票,或投弃权票,将与“反对”投票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和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具有同等效力。 |
若要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则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过半数投票权的赞成票,并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必须得到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有权投的所有选票中的多数票的赞成票才能通过。
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您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赞成”票,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您对联信银行合并议案投“赞成”票。
| 问: | 回代理卡不说明怎么投票会怎样? |
| A: | 如果您在未指明如何对任何特定提案进行投票的情况下签署并交还您的代理卡,则您的代理人所代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将按照五三银行董事会就该等提案所推荐的方式进行投票或您的代理人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将按照联信银行董事会就该等提案所推荐的方式进行投票(视情况而定)。 |
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 问: | 交付代理或投票指示卡后,能否更改投票? |
| A: | 如果您作为记录持有人以您的名义直接持有股份,您可以在您的代理人在您的会议上投票之前随时更改您的投票。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 |
| • | 向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适用)的公司秘书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您希望撤销您的代理; |
| • | 签署并交还日期较晚的代理卡; |
13
| • | 以虚拟方式出席特别会议,通知公司秘书并按特别会议指示投票;或 |
| • | 晚些时候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投票。 |
如果你的股票由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持有,你应该联系你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更改你的投票。
即使您计划参加虚拟的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如适用),我们也鼓励您通过代理方式对您所持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普通股进行投票。
| 问: | 即使五三银行董事会撤回、修改或保留其推荐,是否会要求五三银行向其股东提交五三银行股票发行? |
| A: | 是啊。除非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终止合并协议,否则即使五三银行董事会已撤回或修改其建议,五三银行也需向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交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 |
| 问: | 即使联信银行董事会已撤回、修改或保留其推荐,是否会要求联信银行向其股东提交TERM1合并提案? |
| A: | 是啊。除非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召开之前终止合并协议,否则联信银行必须向联信银行股东提交TERM3合并提案,即使联信银行董事会已撤回或修改其建议。 |
| 问: | 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或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是否享有评估权或异议权? |
| A: | 没有。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包括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股份)不享有OGCL项下的评估或异议权利。详见第118页开始的题为“合并——第一次合并中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部分。 |
| 问: | 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东、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或联信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是否享有评估权或异议权? |
| A: | 没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东、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联信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或TERM2存托股份持有人无权享有DGCL项下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更多信息请见第118页开始的题为“合并——第一次合并中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的部分。 |
| 问: | 在决定是否投票赞成或批准(如适用)将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和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的提案时,是否存在任何应考虑的风险? |
| A: | 是啊。您应该阅读并仔细考虑从第50页开始的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列出的风险因素。您还应阅读并仔细考虑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文件所载的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风险因素。 |
| 问: | 第一次合并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有哪些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 A: | 第一次合并旨在符合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是一项条件,对五三银行的义务 |
14
| 实现第一次合并时,五三银行收到Sullivan & Cromwell LLP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大意是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的条件,而联信银行收到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大意是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的条件是,联信银行有义务实现第一次合并。据此,美国持有人(如题为“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联信银行普通股以及联信银行优先股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不会因在第一次合并中将联信银行普通股兑换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或与其相关的存托股)兑换为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而确认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利得或损失,但联信银行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可能因收到现金而不是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份额而产生的任何利得或损失除外。你应该知道,第一次合并对你的税务后果可能取决于你自己的情况。此外,您可能会受到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未讨论的州、地方或外国税法的约束。因此,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以充分了解第一次合并对您的税务后果。 |
有关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更完整讨论,请参见第137页开始的题为“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部分。
| 问: | 合并预计什么时候完成? |
| A: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预计,这些合并将在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不过,对于此次合并的实际完成日期,或者此次合并是否会全部完成,无论是五三银行还是联信银行均无法预测,因为完成情况取决于两家公司均无法控制的条件和因素。 |
五三银行必须获得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并且联信银行必须获得必要的TERM3投票。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必须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并满足某些其他关闭条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预计,一旦五三银行和TERM3获得上述必要的投票、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并满足某些其他完成条件,第一次合并将迅速完成。
| 问: | 完成首次并购的条件是什么? |
| A: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完成首次合并的义务取决于合并协议中包含的某些完成条件的满足或豁免,包括收到所需的监管批准和所有法定等待期的到期而无需施加任何重大负担的监管条件、税务意见、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的五三银行投票股东的批准以及联信银行合并提案的联信银行股东的采纳。更多信息见第119页开始的“合并协议——完成第一次合并的条件”。 |
| 问: | 如果第一次合并没有完成,会发生什么? |
| A: | 如果第一次合并未完成,联信银行股东将不会因其所持有的与第一次合并相关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而获得任何对价。相反,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仍然是独立的公众公司,五三银行普通股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优先股将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如果合并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被终止,将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适用)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有关需要支付终止费的情况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第134页开始的“合并协议——终止费”。 |
15
| 问: | 如果我在适用的记录日期之后但在我的公司特别会议之前出售我的股票会发生什么? |
| A: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记录日期分别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和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如适用)日期之前以及首次合并预计完成日期之前。如果您在适用的记录日期之后但在适用的特别会议日期之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如适用),您将保留在该特别会议上的投票权(前提是该等股份在该特别会议日期仍未流通),但就联信银行普通股而言,您将无权获得TERM3股东就首次合并收到的合并对价。为了获得联信银行合并对价,您必须通过完成第一次合并来持有您所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 |
| 问: | 我应该现在将我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证书寄出吗? |
| A: | 没有。请不要将您的股票证书与您的代理人一起寄出。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由五三银行选择的交易所代理(“交易所代理”)将向您发送有关交换联信银行股票证书以获得第一次合并中将收到的对价的说明。见第122页开始的“合并协议——换股;换股凭证”。 |
| 问: | 同一次专题会收到一套以上的投票资料怎么办? |
| A: | 如果您以“街道名称”以及直接以您作为记录持有人或其他身份的名义持有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或者如果您在一个以上(1)个经纪账户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或TERM3普通股的股份,您可能会收到不止一(1)套与同一次特别会议有关的投票材料。 |
记录保持者。对于直接持有的股份,请填写、签名、注明日期并交还每份代理卡(或按每份代理卡上提供的方式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投票)或以其他方式遵循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投票指示,以确保您所持有的全部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如适用)获得投票。
“街道名称”中的股票。对于通过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股份,您应遵循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程序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
| 问: | 谁能帮忙回答我的问题? |
| A: | 五三银行投票股东:如您对合并事项或如何提交您的代理或投票指示卡有任何疑问,或如您需要本文件或随附的代理卡或投票指示卡的额外副本,请致电(866)670-0468或五三银行的代理律师D.F. King & Co.联系投资者关系部,地址如下:48 Wall Street-22 Floor,New York,New York 10005,或拨打免费电话(866)207-3626。 |
联信银行股东:如果您对合并有任何疑问,或如何提交您的代理或投票指示卡,或者您需要本文件或随附的代理卡或投票指示卡的额外副本,请致电(833)571-0486联系投资者关系部或致电免费电话(877)717-3926联系联信银行的代理律师Innisfree M & A Incorporated。
| 问: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关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信息? |
| A: | 您可以从第179页开始的“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下所述的各种来源中找到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更多信息。 |
16
| 问: | 什么是持家,对我有什么影响? |
| A: | SEC允许公司向有两个或更多股东居住的任何家庭发送一套代理材料,除非收到了相反的指示,但前提是适用的股东提前通知并遵循某些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股东继续收到单独的会议通知和代理卡。某些券商可能已经为通过经纪公司持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普通股(如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设立了家庭控股。如果您的家庭有多个账户持有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如适用),您可能已经收到您的经纪人的持房通知。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额外副本,请直接联系您的经纪人。根据您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经纪商将立即安排交付这份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单独副本。您可以随时决定撤销您的决定到户,从而收到多份副本。 |
17
本摘要重点介绍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的选定信息,可能并不包含对您重要的所有信息。你应该仔细阅读这整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以及我们推荐给你的其他文件,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特别会议正在审议的事项。此外,我们通过引用将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财务信息纳入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您可以按照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179页开始的题为“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一节中的说明免费获得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信息。
五三银行
喷泉广场38号
MD 1090FV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866) 670-0468
五三银行是一家注册银行控股公司,根据《BHC法案》选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总部位于俄亥俄州辛辛那提。自1858年以来,五三银行一直通过改善生活的金融服务帮助个人、家庭、企业和社区成长。五三银行是其主要子公司五三银行银行的间接母控股公司,其大部分银行服务均通过该公司提供。通过五三银行银行和某些其他子公司,五三银行向个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范围广泛的服务,包括支票、储蓄和货币市场账户、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支付和商务解决方案、保险服务和信贷产品,例如商业贷款和租赁、抵押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以及汽车贷款。五三银行通过其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和小企业银行业务以及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服务。截至2025年9月30日,五三银行拥有约2129亿美元的资产、1231亿美元的贷款和租赁、1666亿美元的存款和211亿美元的股东权益。
五三银行是五三银行银行的间接母公司,其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交易,股票代码为“FITB”。
五三银行金融公司
五三银行金融公司是一家俄亥俄州公司,是一家注册银行控股公司,该公司已根据《BHC法案》选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五三银行金融为五三银行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五三银行金融并无经营业务条线;相反,其首要目的是持有各五三银行子公司的股票,包括五三银行银行和五三银行的非银行子公司。
Comerica Incorporated
1717 Main Street,MC 6404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833) 571-0486
Comerica Incorporated是一家注册银行控股公司,已根据《BHC法案》选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它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达拉斯,战略上由
18
商业银行、零售银行和财富管理三大业务板块。通过商业银行部门,联信银行通过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包括商业贷款和信用额度、存款、现金管理、支付解决方案、卡服务、资本市场产品、国际贸易融资和信用证,满足中小型市场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实体的需求。联信银行的零售银行包含全方位的个人金融服务,由消费者借贷、消费者存款聚集和抵押贷款发放组成。通过其财富管理部门,联信银行向富裕的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个人和家庭、企业主和高管以及机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综合财务规划、信托和信托服务、投资管理和咨询、经纪、私人银行和业务转型规划服务。
截至2025年9月30日,联信银行拥有约774亿美元的资产、509亿美元的贷款、626亿美元的存款和74亿美元的股东权益。
联信银行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CMA”。
联信银行控股公司
联信银行控股公司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是一家注册银行控股公司,该公司已根据《BHC法案》选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联信银行控股为联信银行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联信银行控股没有经营业务条线;相反,其首要目的是持有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股票。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载于合并协议,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我们鼓励大家仔细阅读合并协议全文,因为它是管辖合并的首要法律文件。
在遵守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合并完成时,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由TERM1中介机构合并,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我们将其称为第一次合并。紧随第一次合并之后,联信银行控股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以TERM1中介机构为存续公司,我们将其称为第二次合并,并与第一次合并统称为合并。合并完成后,在由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内,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将各自与五三银行银行合并为TERM3银行,五三银行银行将继续作为存续银行,我们将其统称为银行合并。
在首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后,联信银行将不再是一家公众公司,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TERM2存托股将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并停止公开交易,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将根据《交易法》被注销登记。
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和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继续拥有其现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TERM3优先股。五三银行普通股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FITB”,在每份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中代表1/40权益的存托股份将继续上市,代码为“FITBP”,其他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股份将继续上市,代码为“FITBI”和“FITBO”。
19
除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拥有的某些股份外,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普通股,将被转换为获得1.8663股TERM3普通股的权利,但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在第一次合并中,五三银行将不会发行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否则有权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一小部分股份的联信银行股东将获得一笔现金(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分钱),该现金数额由(i)NASDAQ 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平均收盘价格乘以确定,据《华尔街日报》报道,截至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但不包括)的连续五(5)个完整交易日,由(ii)该股东否则将有权获得的份额(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紧接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并以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中的一股(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其他情况下将有权获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一股零头(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所有股份后)。鉴于交换比例,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将无权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
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存在重大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条款的情况,且每份已发行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相当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
五三银行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FITB”,联信银行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CMA”。下表显示于2025年10月3日(交易公告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和于2025年10月31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在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如适用)报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收盘销售价格。该表还显示了为换取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而发行的合并对价的隐含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用那些日期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收盘价乘以交换比率。
| 五三银行 共同 股票 |
联信银行 共同 股票 |
隐含价值 一股 联信银行 普通股 |
||||||||||
| 2025年10月3日 |
$ | 44.41 | $ | 70.55 | $ | 82.88 | ||||||
| 2025年10月31日 |
$ | 41.62 | $ | 76.50 | $ | 77.68 | ||||||
有关交换比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74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合并条款”和第120页开始的“合并协议-合并对价”的部分。
在第一次合并中,在紧接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并且每股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
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每一股流通股目前由联信银行存托股份代表,这些存托股份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份额的1/40所有权权益。于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将承担联信银行在适用的存款协议下的义务。然后,每一股该等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成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存托股份,此后将代表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股份中的权益。
20
有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条款的说明,请参见第150页开始的标题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说明”部分。
联信银行股票期权
在首次合并生效时,每份已发行且未行使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无论是否已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其转换为假定期权,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和每股行使价格应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股票期权所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联信银行 RSU奖项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每个未授予且不属于联信银行董事RSU奖励的未授予的联信银行 RSU奖励,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其转换为假定的RSU奖励,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换比率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相应的联信银行 RSU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结转至假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
联信银行董事RSU奖项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每项尚未归属的联信银行董事RSU奖励,无论是否已归属,均应转换为有权(不计利息)(a)获得(不计利息)数量的已完全归属且可自由转让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股份整数),其中包含根据交换比例调整的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加上(b)就该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支付的现金,以及将发行或支付的对价(如适用),在截止日期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截止日期后的五(5)个工作日。
联信银行 PSU奖项
在首次合并生效时,每笔未归属的联信银行 PSU奖励,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转换为假定的RSU奖励,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x)根据生效时间之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目标和实际业绩中的较高者视为赚取,以及(y)根据交换比率进行调整,以及在其他方面受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不包括任何基于绩效的归属要求)的约束。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结转到假定的RSU奖励。
联信银行 DSU奖项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每份尚未行使的联信银行 DSU奖励将归属并转换为与五三银行普通股相关的相应递延股份单位奖励,该奖励的相关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奖励所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21
首次合并旨在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条件。对于五三银行履行实现第一次合并的义务而言,一个条件是五三银行收到Sullivan & Cromwell LLP提供的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大意是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并且联信银行收到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提供的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这是TERM3履行实现第一次合并义务的条件,大意是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条件。据此,联信银行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题为“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部分)和联信银行优先股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不会因在第一次合并中以联信银行普通股换取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换取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而确认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利得或损失,联信银行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因收到现金而不是零碎一股五三银行普通股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收益或损失除外。
你应该知道,第一次合并对你的税务后果可能取决于你自己的情况。此外,您可能会受到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未讨论的州、地方或外国税法的约束。因此,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以充分了解第一次合并对您的税务后果。
有关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更完整讨论(如适用),请参阅第137页开始的题为“第一次合并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部分。
五三银行董事会已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及五三银行股票发行,均为可取之举,且符合五三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已一致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及TERM3股票发行。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赞成”批准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提出的TERM3发行股票议案和TERM3特别会议上提出的其他议案。有关五三银行董事会建议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第79页开始的“合并-第五次合并的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的建议”。
联信银行董事会已认为合并、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是可取的,并且符合联信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已一致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合并及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合并协议的通过投“赞成”票,对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提出的其他提案投“赞成”票。有关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和联信银行原因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第83页开始的“合并– 联信银行的合并原因;TERM3董事会的推荐”。
在五三银行董事会的一次会议上,高盛 Sachs & Co. LLC(“五三银行”)向TERM0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发表了口头意见,随后以书面形式发表书面意见予以确认
22
董事认为,截至2025年10月5日,并基于并受制于高盛 Sachs书面意见中所述因素和假设,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合并协议进行的交换比率对五三银行而言是公平的。
高盛 Sachs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载列就高盛 Sachs的意见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资格和对所进行的审查的限制,并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募说明书附件B。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高盛 Sachs意见摘要通过参考高盛 Sachs的书面意见全文对其进行整。高盛 Sachs就其对合并的考虑为五三银行董事会提供信息和协助提供咨询服务及其意见。对于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应如何就合并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高盛 Sachs的意见并非建议。
根据五三银行与高盛 Sachs的聘书,五三银行已同意向高盛 Sachs支付50,000,000美元的交易费,其中5,000,000美元将在合并公告发布时支付,其余部分将视合并完成情况而定。
有关高盛 Sachs意见的描述,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87页开始的“合并—— 五三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和附件B。
在2025年10月5日的联信银行董事会会议上,J.P. Morgan Securities LLC(“J.P. Morgan”)向联信银行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大意是,截至该日期,并基于并受限于作出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J.P. Morgan在编制其意见时进行的审查的限制,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的首次合并中的交换比例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是公平的。摩根大通于2025年10月5日向联信银行董事会递交了书面意见,确认了其2025年10月5日的口头意见,即:截至该日期,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的首次合并中的交换比例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而言是公平的。
摩根大通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书面意见全文载列(其中包括)作出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摩根大通在编制其意见时所进行的审查的限制,现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摩根大通意见摘要通过参考该意见全文对其进行整体限定。敦促联信银行的股东完整阅读该意见。摩根大通的意见是就拟议合并并为其评估拟议合并的目的而向联信银行董事会(以其本身的身份)提出的,并且仅限于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合并中交换比例的公平性。摩根大通对就拟议合并向(i)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包括联信银行优先股)支付的任何对价的公平性,或(ii)任何其他债权人或联信银行的其他支持者,或对联信银行参与拟议合并的基本决定的公平性,均未发表意见。摩根大通意见的发布获得了摩根大通一个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摩根大通意见摘要通过参考该意见全文对其进行整体限定。该意见并不构成对联信银行任何股东的建议,即该股东应如何就拟议合并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
就提供的与拟议合并有关的财务咨询服务,联信银行已同意向摩根大通支付估计约75,000,000美元的费用,其中7,500,000美元应支付给摩根大通。
23
当时的摩根大通发表了意见,其余部分将取决于合并的完成情况。
有关J.P. Morgan意见的描述,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96页开始的“合并—— 联信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和附件C。
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包括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股份)不享有OGCL项下的评估或异议权利。联信银行的股东将不享有与DGCL项下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评估权。更多内容见第118页开始的“合并——第一次合并中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
在审议五三银行董事会关于投票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的建议时,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TERM3股东应了解,TERM3的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可能拥有不同于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一般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或除此之外的利益,并且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这些利益包括以下方面:
| • | 预计于生效时间,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所有现任成员仍将留在五三银行董事会,五三银行的现任Timothy N. Spence执行官仍将是合并后公司的执行官,TERM3继续担任TERM4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 虽然就五三银行的薪酬和福利计划而言,第一次合并不会构成控制权变更,但有关五三银行执行官的现有遣散计划将继续适用于每位高级职员的遣散福利权利;和 |
| • | 五三银行可能会与其某些执行官就这些执行官在合并后公司内的交割后角色进行讨论,并可能会签订协议,概述那些预计在交割后不会留在合并后公司的高管的离职权利。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概无与五三银行执行人员订立该等安排。 |
五三银行董事会在决定采纳合并协议时知悉并考虑了这些各自的利益。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从第107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某些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利益”的部分。
在考虑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投票批准联信银行合并协议提案、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和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时,联信银行股东应了解,联信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可能在合并中拥有不同于联信银行一般股东的利益或除此之外的利益,并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除其他外,这些利益包括:
| • | 联信银行的每位执行官都持有未归属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联信银行 RSU奖励和联信银行 PSU奖励,这些奖励将被转换为假定的期权并假定 |
24
| 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按兑换比率调整,否则须遵守相同的归属条款和条件(但任何业绩目标均视为根据目标和通过生效时间前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实际业绩中的较大者赚取); |
| • | 联信银行的执行官是控制权变更协议的一方,这些协议规定了与在生效时间之后无故或有充分理由终止雇佣有关的遣散费和福利; |
| • | 五三银行与Farmer先生在执行合并协议的同时订立了一份信函协议,该协议就合并完成后其与五三银行的雇佣和离职后咨询服务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福利; |
| • | 五三银行已同意继续聘用某些高管,包括Sefzik先生(担任财富与资产管理主管),并确定了持续聘用的预期条款;和 |
| • | 联信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有权根据合并协议获得某些持续赔偿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和信托责任保险。 |
这些权益将在下文进行更详细的描述,其中某些权益将在第109页开始的叙述中以及在标题为“合并——某些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权益”一节中进行量化。
合并协议规定,截至生效时间,五三银行董事会将增加三(3)名,并且三(3)名来自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联信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将被任命为五三银行董事会成员。联信银行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法默先生退休后,将加入五三银行的董事会。
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董事会主席兼TERM3和五三银行银行行长兼首席执行官Timothy N. Spence,以及五三银行和TERM7银行首席独立董事Nicholas K. Akins,将在交易完成后各自继续担任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的职务。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同意相互合作及其代表,并尽合理最大努力迅速准备和归档所有必要的文件,实施所有申请、通知、呈请和归档,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获得所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为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所必要或可取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并遵守所有此类许可、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所有此类第三方和政府实体的批准和授权。这些批准包括(其中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合并的批准,以及货币监理署(“OCC”)对银行合并的批准,以及德克萨斯州银行部的批准。这些监管申请的首次提交发生在2025年10月28日。
尽管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都不知道为什么不能及时获得这些监管批准的任何原因,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获得这些批准,或者无法确定授予这些监管批准将不会涉及对合并或银行合并的完成施加条件。
25
预计第一次合并的时间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预计将在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首次合并。不过,对于首次合并的实际完成日期,或者首次合并是否会完成,无论是五三银行还是联信银行,都无法预测,因为完成取决于两家公司都无法控制的条件和因素。五三银行必须首先获得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的批准,并且联信银行必须首先获得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的采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必须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并满足某些其他关闭条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预计,一旦联信银行和TERM3分别获得上述各自股东或股东(如适用)的批准、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并满足其他完成条件,第一次合并将立即完成。
合并将在提交给俄亥俄州国务卿和特拉华州国务卿的合并证明中规定的时间生效。在遵守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除非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正式授权人员另有约定,否则各方应使首次合并的生效时间发生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条件(根据其性质将在交易结束时满足的条件除外,但须在交易结束时满足或放弃该等条件)的次月的第一(1)个工作日,但前提是,(i)如合并协议的终止日期将发生在该等满足或豁免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或之后,但在否则会发生交割的第一(1)个营业日之前,则交割将发生在该等满足或豁免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及(ii)如该等条件达成或豁免的日期少于下一个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之前的五(5)个营业日,则生效时间发生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
正如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和合并协议中更全面地描述的那样,第一次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是否满足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被豁免的若干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 • | 已获得所需的五三银行投票和所需的联信银行投票。有关“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和“必要的TERM3投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31页开始的“合并协议—— 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董事会的股东和股东大会以及推荐”; |
| • | 关于将在第一次合并中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和存托股份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授权,但须待发出正式通知后方可作实; |
| • | 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均已获得并保持完全有效,所有与此相关的法定等待期均已到期或终止,而无需施加任何实质性负担的监管条件。有关“必要的监管批准”和“重大负担的监管条件”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16页开始的“合并——监管批准”; |
| • | 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以及不存在任何停止令(或为此目的发起或威胁且未撤回的程序); |
| • | 没有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实体的命令、强制令或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阻止合并的完成、银行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正在生效,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则, |
26
| 已由任何政府实体颁布、订立、颁布或执行的法规、命令、禁令或法令,禁止或使合并、银行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成为非法; |
| • | 合并协议中包含的另一方截至合并协议订立之日和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但须遵守合并协议中规定的重要性标准(以及每一方从另一方收到大意如此的高级职员证书); |
| • | 另一方在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或之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其根据合并协议必须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和协议(以及每一方收到另一方提供的大意如此的高级职员证书);和 |
| • | 每一方收到法律顾问的意见,大意是根据该意见中阐述或提及的事实、陈述和假设,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节含义内的“重组”条件。 |
合并协议可以在首次合并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无论是在收到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的必要投票以及联信银行股东通过合并协议的必要投票之前还是之后,在以下情况下:
| • | 经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相互书面同意; |
| • | 如果任何必须给予必要监管批准的政府实体拒绝批准首次合并或银行合并,并且该拒绝已成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或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已发布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命令、禁令、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永久禁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或使首次合并或银行合并违法,则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提供,除非未能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是由于寻求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合并协议下的义务、契诺和协议; |
| • | 若首次合并未在2026年10月5日或之前完成(因此该日期可能会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延长,“终止日期”),则由任何一方通过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进行,除非首次合并未能在该日期前完成是由于寻求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合并协议下的义务、契诺和协议;但前提是,如果第一次合并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但未满足与收到所有适用的监管批准相关的条件,或没有来自政府实体的任何不利命令、禁令或限制,则终止日期将自动延长至2027年1月5日。合并协议进一步规定,如果第一次合并的条件在终止日期之前得到满足或放弃,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指定日期”)将在终止日期之后发生关闭,那么终止日期将自动延长至指定日期; |
| • | 若另一方违反合并协议中所载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不再真实),而若在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发生或继续发生,则单独或合计将构成未能完成收 |
27
| 终止方的条件,且在向实施该违约行为的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得到纠正,或根据其性质或时间无法在该期间(或终止日期前剩余的较少天数)得到纠正; |
| • | 由五三银行同意,如果: |
| • | 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董事会(i)以不利于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采纳合并协议的方式扣留、撤回、修改或限定TERM3普通股持有人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的建议(“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ii)未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iii)采纳、批准、推荐或背书收购建议(定义见下文第132页开始的“合并协议—不征集其他要约的协议”)或公开宣布有意采纳、批准,(iv)未能公开且无保留地(a)针对任何收购提议提出建议或(b)在收购提议公开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或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之前剩余的较短天数)重申联信银行董事会的建议或由五三银行提出任何要求这样做;或(v)公开提议做上述任何一项;或 |
| • | 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董事会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与不征集收购提议有关的义务或其与股东采纳或批准相关的义务(如适用),以及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推荐。 |
| • | 由联信银行,如果: |
| • | 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董事会(i)以不利于联信银行的方式扣留、撤回、修改或限定其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的建议(“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ii)未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iii)采纳、批准、推荐或背书收购建议(定义见下文第132页开始的“合并协议—不征集其他要约的协议”)或公开宣布有意采纳、批准,推荐或背书收购提议;(iv)未能公开且无保留地(a)针对任何收购提议提出建议或(b)在收购提议公开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或联信银行提出的任何要求之前剩余的较少天数)重申五三银行董事会的建议;或(v)公开提议做上述任何事情;或 |
| • | 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董事会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与不征集收购提议有关的义务或其与股东批准和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有关的义务。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均不得因联信银行普通股或TERM3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而终止合并协议。
如果合并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被终止,包括涉及替代收购提议的情况以及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各自董事会建议的变化,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适用)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等于5亿美元的终止费。
28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分别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各自的财务报表。本次吸收合并将采用收购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五三银行将被视为会计上的收购方。
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受特拉华州法律以及联信银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经修订,“联信银行章程”)和联信银行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联信银行章程”)管辖。自第一次合并生效时起,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将成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成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他们的权利将受俄亥俄州法律和五三银行公司章程以及五三银行监管守则的约束。有关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权利与五三银行普通股权利的比较,请参见第162页开始的“股东与股东权利的比较”。
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存托股份上市;联信银行普通股和TERM3存托股份的摘牌和注销登记(第160页)
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为“FITB”。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普通股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代码为“FITB”,新的TERM1存托股票将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代码为“FITBM”。
首次合并完成后,联信银行将不再是一家公众公司,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票将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联信银行将根据《交易法》被注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
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点通过互联网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以虚拟方式举行。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将被要求投票赞成:
| • | 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方案;及 |
| • | 批准五三银行休会议案。 |
如果您在2025年11月24日收盘时拥有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您可以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可实际获得此信息的最后日期,共有661,011,989股五三银行普通股已发行在外,其中不到百分之一(1%)的股份由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并有权投票。我们目前预计,五三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将投票赞成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尽管他们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要求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五三银行股票发行将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过半数投票权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将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多数投票权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以虚拟方式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对五三银行休会提案进行投票。
29
如果您在您的代理人上标注“弃权”、未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提交代理或以虚拟方式投票或未指导您的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进行投票,则与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出席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并投弃权票,或通过代理电话以“弃权”回应,将具有对五三银行休会提案投“反对”票的同等效力。如不以代理方式回应或不向贵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指示(视情况而定),将对五三银行的休会提案没有影响。
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有权就截至五三银行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每股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五三银行股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适当提起的每一事项投二十四(24)票。有200,000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由8,000,000股存托股代表)。五三银行优先股所有流通股的总投票权等于4,800,000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不到五三银行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一。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关于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每一股已发行存托股份代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股份的1/40,因此,有权指示存托人就每一股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有权投票的24票中的1/40的投票权进行投票,即每一股该等存托股份的0.6票。
此类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可能不会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上给予他们的指示,该代理卡也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以了解如何对此类持有人的存托股份进行投票。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点通过互联网www.meetnow.global/MPJJCLF以虚拟方式举行。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以下事项进行投票:
| • | 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 |
| • | 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及 |
| • | 批准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 |
如果您在2025年11月24日收盘时拥有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您可以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截至2025年10月31日,也就是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前可以实际获得这些信息的最后一个日期,共有127,758,962股联信银行普通股流通在外,其中不到百分之一(1%)的股份由联信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并有权投票。我们目前预计,联信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将投票支持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尽管他们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要求他们这样做。
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将由有权投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以有权投票的方式就TERM1合并提案获得所有有权投票的多数票的赞成票通过。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将以虚拟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联信银行投票的股份的多数表决权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30
补偿建议。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将以虚拟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投票的股份表决权的过半数赞成票获得通过。
如果您在您的代理上标记“弃权”、未能提交代理或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或未能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就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票,则将具有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反对”票的同等效力。如果您在您的代理人上标记“弃权”,或者以虚拟方式出席了联信银行特别会议而未能投票提交代理人或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投票,则将具有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和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反对票”的同等效力。如果您不通过代理作出回应,或者不向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指示(如适用),则将对联信银行补偿提议或联信银行休会提议没有影响。
在评估合并协议、首次合并或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时,您应该仔细阅读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并特别考虑从第50页开始的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讨论的因素。
31
以下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及其附注是根据S-X条例第11条编制的,以使合并和附注中描述的相关交易会计调整(备考调整)生效。
在第一次合并中,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由TERM1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在第二次合并中,紧随第一次合并之后,联信银行控股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由TERM1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在合并之后将发生的银行合并中,在经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将各自与五三银行银行合并并成为TERM3银行,五三银行银行继续作为存续银行。
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i)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或以其他方式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受托人或代理机构身份持有的股份,或(ii)由联信银行或TERM5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与先前签订的债务有关的股份)将转换为获得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权利。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存在重大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条款的情况,且每份已发行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相当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损益表综合了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的历史综合损益表,使合并生效,犹如合并已于2024年1月1日完成一样。随附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结合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历史合并资产负债表,使合并生效,就好像其已于2025年9月30日完成一样。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历史合并财务报表已在随附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中进行了调整,以使对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所必需的备考事件生效。未经审计的备考调整是基于可获得的信息和五三银行(作为会计收购方)认为合理的某些假设。以下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不反映任何整合活动的成本或因实现未来运营效率带来的成本节约而可能产生的收益。还进行了某些重新分类,以使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历史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和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以下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财务资料及相关附注乃基于并应与(i)历史上经审核的五三银行综合财务报表及载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五三银行 10-K表格年度报告的相关附注,以及历史上未经审核的五三银行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及载于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的相关附注,及(ii)联信银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所载的联信银行的历史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以及联信银行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所载的TERM3的历史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每项报表均以提述方式并入本文。
32
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财务资料仅供说明之用。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不一定、也不应被假定为表明如果合并在所示日期完成或未来可能实现的实际结果。
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05,企业合并,正在使用以五三银行为会计收购人的收购法对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会计方法下,总的购买对价将根据合并完成之日的估计公允价值分配给联信银行所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联信银行在紧接合并前的净资产估值以及会计政策符合性评估的过程是初步的。购买对价的估计公允价值与所收购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估计公允价值之间的任何差异将记为商誉。
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也没有考虑市场条件变化对收入、费用效率、资产处置和股份回购的任何潜在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包括在这份登记声明第50页开始的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讨论的因素。此外,正如所附附注中更详细解释的那样,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中反映的备考购买价格的初步分配可能会进行调整,并且可能与合并完成时将记录的实际购买价格分配有很大差异。
截至本登记声明日,除对无形资产以及某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步估计外,五三银行尚未完成必要的充分详细的估值分析和计算,以得出所需的对拟收购的联信银行资产或将承担的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的估计。因此,除前述情况外,某些联信银行资产和负债按其各自的账面值呈列,并应作为初步价值处理。最终确定联信银行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依据将是联信银行在第一次合并结束之日(“结束日”)的实际资产和负债,因此不能在合并完成之前作出。此外,在合并完成时将以股份形式支付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合并对价的价值,将根据五三银行普通股在收盘日的收盘价以及紧接收盘前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已发行流通股数量确定。实际调整可能与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中反映的金额不同,差异可能很大。
此外,五三银行尚未识别出所有必要的调整,以使联信银行的会计政策符合五三银行的会计政策。合并完成后,或随着获得更多信息,合并后的公司将对五三银行的会计政策和联信银行的会计政策进行更详细的审查。作为该审查的结果,可以确定两家公司的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如果符合这些差异,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的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上述原因,备考调整是初步的,可能会随着获得更多信息和进行更多分析而发生变化。初步备考调整仅为提供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财务资料之目的而作出。五三银行是根据初步估值分析、尽职调查信息、联信银行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可得信息,对联信银行某些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的。在合并完成之前,两家公司共享某些信息的能力都受到限制。
待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对收购的联信银行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最终确定。净资产或总购买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中显示的信息相比的任何变动
33
信息可能会改变分配给商誉和其他资产和负债的总购买对价的金额,并可能影响合并后公司的损益表。最终购买对价分配可能与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中提供的初步购买对价分配存在重大差异。
34
第五届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
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
| (百万美元) |
历史 五三银行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注3) |
备考 调整 |
注4 | 备考 合并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应收银行款项 |
$ | 2,901 | 986 | — | 3,887 | |||||||||||||||
| 其他短期投资 |
17,215 | 4,082 | — | 21,297 | ||||||||||||||||
| 可供出售债务及其他证券 |
36,461 | 15,031 | 102 | A | 51,594 | |||||||||||||||
| 持有至到期证券 |
11,498 | — | — | 11,498 | ||||||||||||||||
| 交易债务证券 |
1,266 | 170 | — | 1,436 | ||||||||||||||||
| 股本证券 |
287 | 133 | — | 420 | ||||||||||||||||
| 为出售而持有的贷款和租赁 |
576 | 1 | — | 577 | ||||||||||||||||
| 组合贷款和租赁 |
123,130 | 50,886 | 73 | B | 174,089 | |||||||||||||||
| 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 |
(2,265 | ) | (686 | ) | (120 | ) | C | (3,071 | ) | |||||||||||
|
|
|
|
|
|
|
|
|
|||||||||||||
| 组合贷款和租赁,净额 |
120,865 | 50,200 | (47 | ) | 171,018 | |||||||||||||||
| 银行房地和设备 |
2,655 | 603 | — | 3,258 | ||||||||||||||||
| 经营租赁设备 |
379 | — | — | 379 | ||||||||||||||||
| 商誉 |
4,947 | 635 | 2,121 | D | 7,703 | |||||||||||||||
| 无形资产 |
76 | 5 | 1,253 | D | 1,334 | |||||||||||||||
| 服务权 |
1,601 | — | — | 1,601 | ||||||||||||||||
| 其他资产 |
12,176 | 6,404 | 340 | E、G | 18,920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212,903 | 78,250 | 3,769 | 294,922 | |||||||||||||||
|
|
|
|
|
|
|
|
|
|||||||||||||
| 负债 | ||||||||||||||||||||
| 存款: |
||||||||||||||||||||
| 无息存款 |
$ | 41,830 | 22,581 | — | 64,411 | |||||||||||||||
| 有息存款 |
124,739 | 40,161 | 4 | F | 164,904 | |||||||||||||||
|
|
|
|
|
|
|
|
|
|||||||||||||
| 存款总额 |
166,569 | 62,742 | 4 | 229,315 | ||||||||||||||||
| 购买的联邦基金 |
183 | — | — | 183 | ||||||||||||||||
| 其他短期借款 |
5,077 | — | — | 5,077 | ||||||||||||||||
| 应计税款、利息和费用 |
1,943 | 975 | — | 2,918 | ||||||||||||||||
| 其他负债 |
4,347 | 1,682 | 1,573 | G、H | 7,602 | |||||||||||||||
| 长期负债 |
13,677 | 5,422 | (4 | ) | I | 19,095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191,796 | 70,821 | 1,573 | 264,190 | |||||||||||||||
|
|
|
|
|
|
|
|
|
|||||||||||||
| 股权 |
||||||||||||||||||||
| 普通股 |
$ | 2,051 | 1,141 | (598 | ) | J | 2,594 | |||||||||||||
| 优先股 |
1,770 | 392 | — | K | 2,162 | |||||||||||||||
| 资本公积 |
3,813 | 2,197 | 7,448 | J | 13,458 | |||||||||||||||
| 留存收益 |
25,057 | 12,268 | (13,223 | ) | J,L | 24,102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3,276 | ) | (2,261 | ) | 2,261 | J | (3,276 | ) | ||||||||||||
| 库存股票 |
(8,308 | ) | (6,308 | ) | 6,308 | J | (8,308 | ) | ||||||||||||
|
|
|
|
|
|
|
|
|
|||||||||||||
| 总股本 |
$ | 21,107 | 7,429 | 2,196 | 30,732 | |||||||||||||||
|
|
|
|
|
|
|
|
|
|||||||||||||
| 总负债和权益 |
$ | 212,903 | 78,250 | 3,769 | 294,922 | |||||||||||||||
|
|
|
|
|
|
|
|
|
|||||||||||||
见所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35
第五届及附属公司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之收入报表
| (百万美元) |
历史 五三银行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注3) |
备考 调整 |
注5 | 备考 合并 |
|||||||||||||||
| 利息收入 |
||||||||||||||||||||
| 贷款和租赁的利息和费用 |
$ | 5,604 | 2,325 | (40 | ) | A | 7,889 | |||||||||||||
| 证券利息 |
1,354 | 329 | 166 | B | 1,849 | |||||||||||||||
| 其他短期投资利息 |
477 | 163 | — | 640 | ||||||||||||||||
|
|
|
|
|
|
|
|
|
|||||||||||||
| 总利息收入 |
7,435 | 2,817 | 126 | 10,378 | ||||||||||||||||
| 利息费用 |
||||||||||||||||||||
| 存款利息 |
2,226 | 788 | (2 | ) | C | 3,012 | ||||||||||||||
| 购买的联邦基金的利息 |
7 | 7 | — | 14 | ||||||||||||||||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174 | 21 | — | 195 | ||||||||||||||||
| 长期债务利息 |
575 | 261 | — | 836 | ||||||||||||||||
|
|
|
|
|
|
|
|
|
|||||||||||||
| 总利息支出 |
2,982 | 1,077 | (2 | ) | 4,057 | |||||||||||||||
|
|
|
|
|
|
|
|
|
|||||||||||||
| 净利息收入 |
4,453 | 1,740 | 128 | 6,321 | ||||||||||||||||
| 信用损失准备 |
544 | 86 | — | 630 | ||||||||||||||||
|
|
|
|
|
|
|
|
|
|||||||||||||
| 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利息收入 |
3,909 | 1,654 | 128 | 5,691 | ||||||||||||||||
| 非利息收入 |
||||||||||||||||||||
| 财富和资产管理收入 |
519 | 202 | — | 721 | ||||||||||||||||
| 商业支付收入 |
462 | 192 | — | 654 | ||||||||||||||||
| 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 |
428 | 126 | — | 554 | ||||||||||||||||
| 资本市场费用 |
294 | 110 | — | 404 | ||||||||||||||||
| 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247 | 89 | — | 336 | ||||||||||||||||
| 抵押银行业务净收入 |
171 | 1 | — | 172 | ||||||||||||||||
| 其他非利息收入 |
86 | 57 | — | 143 | ||||||||||||||||
| 证券收益,净额 |
17 | 7 | — | 24 | ||||||||||||||||
|
|
|
|
|
|
|
|
|
|||||||||||||
| 非利息收入总额 |
2,224 | 784 | — | 3,008 | ||||||||||||||||
| 非利息费用 |
||||||||||||||||||||
| 薪酬和福利 |
2,132 | 1,079 | — | 3,211 | ||||||||||||||||
| 技术和通信 |
378 | 157 | — | 535 | ||||||||||||||||
| 净占用费用 |
260 | 140 | — | 400 | ||||||||||||||||
| 设备费用 |
126 | 41 | — | 167 | ||||||||||||||||
| 贷款和租赁费用 |
105 | 7 | — | 112 | ||||||||||||||||
| 营销费用 |
105 | 29 | — | 134 | ||||||||||||||||
| 卡和处理费用 |
65 | 193 | — | 258 | ||||||||||||||||
| 其他非利息费用 |
664 | 96 | 154 | F | 914 | |||||||||||||||
|
|
|
|
|
|
|
|
|
|||||||||||||
| 非利息费用总额 |
3,835 | 1,742 | 154 | 5,731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2,298 | 696 | (26 | ) | 2,968 | |||||||||||||||
| 适用所得税费用 |
507 | 149 | (6 | ) | G | 650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1,791 | 547 | (20 | ) | 2,318 | |||||||||||||||
| 优先股股息 |
114 | 17 | — | H | 131 | |||||||||||||||
| 分配给参与证券的收益 |
— | 3 | — | 3 | ||||||||||||||||
|
|
|
|
|
|
|
|
|
|||||||||||||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 |
$ | 1,677 | 527 | (20 | ) | 2,184 | ||||||||||||||
|
|
|
|
|
|
|
|
|
|||||||||||||
| 每股收益—基本 |
$ | 2.51 | — | — | 2.41 | |||||||||||||||
| 每股收益—摊薄 |
$ | 2.49 | — | — | 2.38 | |||||||||||||||
|
|
|
|
|
|
|
|
|
|||||||||||||
| 平均已发行普通股——基本 |
669,405,202 | — | 238,434,207 | I | 907,839,409 | |||||||||||||||
| 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稀释 |
673,631,736 | — | 244,633,316 | I | 918,265,052 | |||||||||||||||
|
|
|
|
|
|
|
|
|
|||||||||||||
见所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36
第五届及附属公司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报表
| (百万美元) |
历史 五三银行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注3) |
备考 调整 |
注5 | 备考 合并 |
|||||||||||||
| 利息收入 |
||||||||||||||||||
| 贷款和租赁的利息和费用 |
$ | 7,477 | 3,252 | (55 | ) | A | 10,674 | |||||||||||
| 证券利息 |
1,839 | 417 | 263 | B | 2,519 | |||||||||||||
| 其他短期投资利息 |
1,110 | 318 | — | 1,428 | ||||||||||||||
|
|
|
|
|
|
|
|
|
|||||||||||
| 总利息收入 |
10,426 | 3,987 | 208 | 14,621 | ||||||||||||||
| 利息费用 |
||||||||||||||||||
| 存款利息 |
3,736 | 1,238 | (5 | ) | C | 4,969 | ||||||||||||
| 购买的联邦基金的利息 |
11 | — | — | 11 | ||||||||||||||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157 | 48 | — | 205 | ||||||||||||||
| 长期债务利息 |
892 | 463 | — | 1,355 | ||||||||||||||
|
|
|
|
|
|
|
|
|
|||||||||||
| 总利息支出 |
4,796 | 1,749 | (5 | ) | 6,540 | |||||||||||||
|
|
|
|
|
|
|
|
|
|||||||||||
| 净利息收入 |
5,630 | 2,238 | 213 | 8,081 | ||||||||||||||
| 信用损失准备 |
530 | 49 | 806 | D | 1,385 | |||||||||||||
|
|
|
|
|
|
|
|
|
|||||||||||
| 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利息收入 |
5,100 | 2,189 | (593 | ) | 6,696 | |||||||||||||
| 非利息收入 |
||||||||||||||||||
| 财富和资产管理收入 |
647 | 271 | — | 918 | ||||||||||||||
| 商业支付收入 |
608 | 259 | — | 867 | ||||||||||||||
| 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 |
555 | 187 | — | 742 | ||||||||||||||
| 资本市场费用 |
424 | 142 | — | 566 | ||||||||||||||
| 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377 | 109 | — | 486 | ||||||||||||||
| 抵押银行业务净收入 |
211 | 1 | — | 212 | ||||||||||||||
| 其他非利息收入 |
12 | 86 | — | 98 | ||||||||||||||
| 证券收益(亏损),净额 |
15 | (8 | ) | — | 7 | |||||||||||||
|
|
|
|
|
|
|
|
|
|||||||||||
| 非利息收入总额 |
2,849 | 1,047 | — | 3,896 | ||||||||||||||
| 非利息费用 |
||||||||||||||||||
| 薪酬和福利 |
2,763 | 1,352 | — | 4,115 | ||||||||||||||
| 技术和通信 |
474 | 195 | — | 669 | ||||||||||||||
| 净占用费用 |
339 | 181 | — | 520 | ||||||||||||||
| 设备费用 |
153 | 55 | — | 208 | ||||||||||||||
| 贷款和租赁费用 |
132 | 11 | — | 143 | ||||||||||||||
| 营销费用 |
115 | 41 | — | 156 | ||||||||||||||
| 卡和处理费用 |
84 | 263 | — | 347 | ||||||||||||||
| 其他非利息费用 |
973 | 250 | 1,494 | E、F | 2,717 | |||||||||||||
|
|
|
|
|
|
|
|
|
|||||||||||
| 非利息费用总额 |
5,033 | 2,348 | 1,494 | 8,875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2,916 | 888 | (2,087 | ) | 1,717 | |||||||||||||
| 适用所得税费用 |
602 | 190 | (511 | ) | G | 281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2,314 | 698 | (1,576 | ) | 1,436 | |||||||||||||
| 优先股股息 |
159 | 23 | — | H | 182 | |||||||||||||
| 分配给参与证券的收益 |
— | 4 | — | 4 | ||||||||||||||
|
|
|
|
|
|
|
|
|
|||||||||||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 |
$ | 2,155 | 671 | (1,576 | ) | 1,250 | ||||||||||||
|
|
|
|
|
|
|
|
|
|||||||||||
| 每股收益—基本 |
$ | 3.16 | — | — | 1.36 | |||||||||||||
| 每股收益—摊薄 |
$ | 3.14 | — | — | 1.34 | |||||||||||||
|
|
|
|
|
|
|
|
|
|||||||||||
| 平均已发行普通股——基本 |
682,160,985 | — | 238,434,207 | I | 920,595,192 | |||||||||||||
| 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稀释 |
687,300,837 | — | 244,633,316 | I | 931,934,153 | |||||||||||||
|
|
|
|
|
|
|
|
|
|||||||||||
见所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37
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1. | 列报依据 |
随附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和相关附注是根据S-X条例第11条编制的。如附注3所述,进行了某些重新分类是为了使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方式保持一致。对联信银行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方式的审查是初步的,在合并完成之前可能会发现额外的差异。
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ASC主题805,企业合并的规定,使用收购会计法编制的,并确定了五三银行为会计收购方。所应用的公允价值概念与ASC主题820,公允价值计量一致。在ASC 805下,企业合并中所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一般按其在收购日的估计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与合并相关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收购对价超过所收购净资产估计公允价值的部分,将分配至商誉。
收购价格的备考分配是基于初步估计和假设,可能会发生变化。五三银行尚未完成对联信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估计进行最终确定所需的估值分析。对某些无形资产和选定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初步估计。其他资产和负债按其历史账面值列报,应视为初步。购买价格的最终分配将在收购日期后的12个月计量期内,根据ASC主题805完成。公允价值的最终确定将基于联信银行截至合并结束日的实际资产和负债,并且可能与此处提供的初步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结合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历史合并资产负债表,使得合并生效,就好像它发生在2025年9月30日一样。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损益表综合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历史业绩,使得合并生效,犹如合并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一样。
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仅供说明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如果合并在所示日期完成本应实现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也不一定表明合并后五三银行的未来业绩或财务状况。
38
| 2. | 初步采购价格分配 |
下表总结了初步估计购买对价的确定以及假设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价格较2025年10月24日基线下降10%和上升10%的敏感性分析。
| 灵敏度分析 | ||||||||||||
| (10)% | +10% | |||||||||||
| 2025年10月3日联信银行已发行在外股份(a) |
128,054,461 | 128,054,461 | 128,054,461 | |||||||||
| 兑换比率(b) |
1.8663 | 1.8663 | 1.8663 | |||||||||
|
|
|
|
|
|
|
|||||||
| 将以合并方式发行的五三银行股份 |
238,988,041 | 238,988,041 | 238,988,041 | |||||||||
| 截止2025年10月24日FITB股价 |
$ | 42.63 | 38.37 | 46.89 | ||||||||
|
|
|
|
|
|
|
|||||||
| 普通股对价(百万美元) |
$ | 10,188 | 9,170 | 11,206 | ||||||||
| 发行优先股 |
392 | 392 | 392 | |||||||||
|
|
|
|
|
|
|
|||||||
| 普通股和优先股对价 |
$ | 10,580 | 9,562 | 11,598 | ||||||||
|
|
|
|
|
|
|
|||||||
| (a) | 联信银行已发行股票包括将联信银行员工持有的某些既得股权奖励转换为五三银行股权奖励。 |
| (b) | 根据合并协议条款的交换比率。 |
下表汇总了将初步估计购买对价分配给所收购的可辨认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情况,如同合并已于2025年9月30日完成,超出部分记入商誉:
| (百万美元) |
金额 | |||
| 收购资产的初步公允价值: |
||||
| 现金及应收银行款项 |
$ | 986 | ||
| 其他短期投资 |
4,082 | |||
| 可供出售债务及其他证券 |
15,133 | |||
| 交易债务证券 |
170 | |||
| 股本证券 |
133 | |||
| 为出售而持有的贷款和租赁 |
1 | |||
| 组合贷款和租赁,净额 |
50,153 | |||
| 银行房地和设备 |
603 | |||
| 可辨认无形资产 |
1,258 | |||
| 其他资产 |
6,434 | |||
| 假定负债的初步公允价值: |
||||
| 存款总额 |
62,746 | |||
| 应计税款、利息和费用 |
975 | |||
| 其他负债 |
1,990 | |||
| 长期负债 |
5,418 | |||
|
|
|
|||
| 取得的净资产的初步公允价值 |
7,824 | |||
| 初步商誉 |
2,756 | |||
|
|
|
|||
| 初步估计购买价格代价 |
$ | 10,580 | ||
|
|
|
|||
39
| 3. | 重新分类调整 |
在编制这份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期间,管理层对联信银行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初步分析,以识别与五三银行相比在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方式上的差异。因此,对联信银行的会计政策和历史财务报表列报方式进行了某些重分类调整,以使其与五三银行的会计政策和历史财务报表列报方式保持一致。在合并完成后,或随着获得更多信息,五三银行将最终完成对会计政策和重新分类的审查,这可能与此处呈列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中列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 a. | 以下项目代表某些重新分类调整,以使联信银行的历史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方式与截至2025年9月30日五三银行的历史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方式一致(单位:百万美元): |
| 五三银行历史合并报表 |
联信银行历史并表 |
联信银行 | 重新分类 | 注3a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
|||||||||||
| 资产: |
||||||||||||||||
| 现金及应收银行款项 |
现金及应收银行款项 |
$ | 986 | — | 986 | |||||||||||
| 银行有息存款 |
4,053 | (4,053 | ) | (二) | — | |||||||||||
| 其他短期投资 |
其他短期投资 |
325 | 3,757 | (i)、(ii)、(iii) | 4,082 | |||||||||||
| 可供出售债务及其他证券 |
可供出售投资证券 |
14,816 | 215 | (四) | 15,031 | |||||||||||
| 持有至到期证券 |
— | — | — | |||||||||||||
| 交易债务证券 |
— | 170 | (三) | 170 | ||||||||||||
| 股本证券 |
— | 133 | (三) | 133 | ||||||||||||
| 为出售而持有的贷款和租赁 |
— | 1 | (三) | 1 | ||||||||||||
| 组合贷款和租赁 |
贷款总额 |
50,886 | — | 50,886 | ||||||||||||
| 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 |
贷款损失准备金 |
(686 | ) | — | (686 | ) | ||||||||||
|
|
|
|
|
|
|
|||||||||||
| 组合贷款和租赁,净额 |
贷款净额 |
50,200 | — | 50,200 | ||||||||||||
| 银行房地和设备 |
房地和设备 |
432 | 171 | (四) | 603 | |||||||||||
| 经营租赁设备 |
— | — | — | |||||||||||||
| 商誉 |
— | 635 | (四) | 635 | ||||||||||||
| 无形资产 |
— | 5 | (四) | 5 | ||||||||||||
| 服务权 |
— | — | — | |||||||||||||
| 其他资产 |
应计收入和其他资产 |
6,564 | (160 | ) | (一)、(四) | 6,404 | ||||||||||
|
|
|
|
|
|
|
|||||||||||
| 总资产 |
总资产 |
$ | 77,376 | 874 | 78,250 | |||||||||||
|
|
|
|
|
|
|
|||||||||||
40
| 五三银行历史合并报表 |
联信银行历史并表 |
联信银行 | 重新分类 | 注3a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
|||||||||||
| 负债: |
||||||||||||||||
| 存款: |
||||||||||||||||
| 无息存款 |
无息存款 |
$ | 22,581 | — | 22,581 | |||||||||||
| 有息存款 |
计息存款总额 |
40,015 | 146 | (一) | 40,161 | |||||||||||
|
|
|
|
|
|
|
|||||||||||
| 存款总额 |
存款总额 |
62,596 | 146 | 62,742 | ||||||||||||
| 购买的联邦基金 |
— | — | — | |||||||||||||
| 其他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 | — | — | ||||||||||||
| 应计税款、利息和费用 |
— | 975 | (五) | 975 | ||||||||||||
| 其他负债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1,929 | (247 | ) | (i)、(v) | 1,682 | ||||||||||
| 长期负债 |
中长期债务 |
5,422 | — | 5,422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69,947 | 874 | 70,821 | ||||||||||||
|
|
|
|
|
|
|
|||||||||||
| 股权 |
||||||||||||||||
| 普通股 |
普通股 |
$ | 1,141 | — | 1,141 | |||||||||||
| 优先股 |
优先股 |
392 | — | 392 | ||||||||||||
| 资本公积 |
资本公积 |
2,197 | — | 2,197 | ||||||||||||
| 留存收益 |
留存收益 |
12,268 | — | 12,268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261 | ) | — | (2,261 | ) | ||||||||||
| 库存股票 |
库存普通股成本 |
(6,308 | ) | — | (6,308 | ) | ||||||||||
|
|
|
|
|
|
|
|||||||||||
| 总股本 |
股东权益合计 |
$ | 7,429 | — | 7,429 | |||||||||||
|
|
|
|
|
|
|
|||||||||||
| 总负债和权益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77,376 | 874 | 78,250 | |||||||||||
|
|
|
|
|
|
|
|||||||||||
| i. | 对衍生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分类,以按照总净额结算安排对联信银行的衍生工具进行毛额列报。 |
| ii. | 将41亿美元的银行计息存款重新归类为其他短期投资。 |
| iii. | 将其他短期投资中的1.33亿美元股本证券、1.7亿美元浮动利率活期票据和100万美元持有待售贷款分别重新分类为股本证券、交易债务证券以及持有待售贷款和租赁。 |
| iv. | 将6.35亿美元的商誉、50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1.71亿美元的资本化软件净额以及2.15亿美元的FHLB和FRB限制性股票持有的其他资产分别重新分类为商誉、无形资产、银行房地和设备以及可供出售的债务和其他证券。 |
| v. | 将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中的9.75亿美元应计税款、利息和费用重新分类为应计税款、利息和费用。 |
41
| b. | 以下项目代表某些重新分类调整,以使联信银行的历史综合损益表的列报方式与五三银行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历史综合损益表的列报方式一致(单位:百万美元): |
| 五三银行历史合并报表 |
联信银行历史并表 |
联信银行 | 重新分类 | 附注3b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
|||||||||||||
| 利息收入 |
||||||||||||||||||
| 贷款和租赁的利息和费用 |
贷款利息和费用 |
$ | 2,309 | 16 | (二) | 2,325 | ||||||||||||
| 证券利息 |
投资证券的利息 |
321 | 8 | (一) | 329 | |||||||||||||
| 其他短期投资利息 |
短期投资利息 |
171 | (8 | ) | (一) | 163 | ||||||||||||
|
|
|
|
|
|
|
|||||||||||||
| 总利息收入 |
总利息收入 |
2,801 | 16 | 2,817 | ||||||||||||||
| 利息费用 |
||||||||||||||||||
| 存款利息 |
存款利息 |
788 | — | 788 | ||||||||||||||
| 购买的联邦基金的利息 |
— | 7 | (三) | 7 | ||||||||||||||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短期借款利息 |
28 | (7 | ) | (三) | 21 | ||||||||||||
| 长期债务利息 |
中长期债务利息 |
261 | — | 261 | ||||||||||||||
|
|
|
|
|
|
|
|||||||||||||
| 总利息支出 |
总利息支出 |
1,077 | — | 1,077 | ||||||||||||||
|
|
|
|
|
|
|
|||||||||||||
| 净利息收入 |
净利息收入 |
1,724 | 16 | 1,740 | ||||||||||||||
| 信用损失准备 |
信用损失准备 |
86 | — | 86 | ||||||||||||||
|
|
|
|
|
|
|
|||||||||||||
| 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利息收入 |
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利息收入 |
1,638 | 16 | 1,654 | ||||||||||||||
| 非利息收入 |
||||||||||||||||||
| 财富和资产管理收入 |
— | 202 | (四) | 202 | ||||||||||||||
| 信托收入 |
160 | (160 | ) | (四) | — | |||||||||||||
| 经纪费 |
42 | (42 | ) | (四) | — | |||||||||||||
| 商业支付收入 |
— | 192 | (五) | 192 | ||||||||||||||
| 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 |
— | 126 | (五)、(六) | 126 | ||||||||||||||
| 卡费 |
175 | (175 | ) | (五) | — | |||||||||||||
| 存款账户服务费 |
140 | (140 | ) | (五) | — | |||||||||||||
| 资本市场费用 |
资本市场收入 |
110 | — | 110 | ||||||||||||||
| 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 | 89 | (vii)、(ix) | 89 | ||||||||||||||
| 商业借贷费用 |
50 | (50 | ) | (七) | — | |||||||||||||
| 信用证费用 |
31 | (31 | ) | (七) | — | |||||||||||||
| 抵押银行业务净收入 |
— | 1 | (六) | 1 | ||||||||||||||
| 其他非利息收入 |
其他非利息收入 |
37 | 20 | (vi)、(viii) | 57 | |||||||||||||
| 银行系寿险 |
31 | (31 | ) | (八) | — | |||||||||||||
| 风险管理套期保值收益 |
16 | (16 | ) | (二) | — | |||||||||||||
| 证券收益,净额 |
— | 7 | (六) | 7 | ||||||||||||||
|
|
|
|
|
|
|
|||||||||||||
| 非利息收入总额 |
非利息收入 |
$ | 792 | (8 | ) | 784 | ||||||||||||
|
|
|
|
|
|
|
|||||||||||||
42
| 五三银行历史合并报表 |
联信银行历史并表 |
联信银行 | 重新分类 | 附注3b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
|||||||||||||
| 非利息费用 |
||||||||||||||||||
| 薪酬和福利 |
工资和福利费用 |
$ | 1,079 | — | 1,079 | |||||||||||||
| 技术和通信 |
软件费用 |
146 | 11 | (九) | 157 | |||||||||||||
| 净占用费用 |
占用费用 |
140 | — | 140 | ||||||||||||||
| 设备费用 |
设备费用 |
39 | 2 | (九) | 41 | |||||||||||||
| 贷款和租赁费用 |
— | 7 | (x) | 7 | ||||||||||||||
| 营销费用 |
广告费用 |
29 | — | 29 | ||||||||||||||
| 卡和处理费用 |
外部加工费支出 |
200 | (7 | ) | (x) | 193 | ||||||||||||
| 其他非利息费用 |
其他非利息支出 |
66 | 30 | (九)、(十一) | 96 | |||||||||||||
| FDIC保险费用 |
35 | (35 | ) | (十一) | — | |||||||||||||
|
|
|
|
|
|
|
|||||||||||||
| 非利息费用总额 |
非利息费用总额 |
1,734 | 8 | 1,742 | ||||||||||||||
| 所得税前收入 |
所得税前收入 |
696 | — | 696 | ||||||||||||||
| 适用所得税费用 |
准备金 |
149 | — | 149 | ||||||||||||||
|
|
|
|
|
|
|
|||||||||||||
| 净收入 |
净收入 |
547 | — | 547 | ||||||||||||||
| 优先股股息 |
优先股股息 |
17 | — | 17 | ||||||||||||||
| 分配给参与证券的收益 |
3 | — | 3 | |||||||||||||||
|
|
|
|
|
|
|
|||||||||||||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 |
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 |
$ | 527 | — | 527 | |||||||||||||
|
|
|
|
|
|
|
|||||||||||||
| i. | 将短期投资利息中的800万美元证券利息收入重新分类为证券利息。 |
| ii. | 将风险管理对冲收入中的1600万美元贷款利息重新分类为贷款和租赁的利息和费用。 |
| iii. | 将短期借款利息内购买的联邦基金利息重新分类为购买的联邦基金利息。 |
| iv. | 将受托收入和经纪费重新分类为财富和资产管理收入。 |
| v. | 将1.24亿美元和1600万美元的存款账户服务费分别重新分类为商业支付收入和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并将6800万美元和1.07亿美元的卡费分别重新分类为商业支付收入和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 |
| vi. | 将300万美元的零售服务费、100万美元的抵押银行净收入以及其他非利息收入中的700万美元净证券收益分别重新归类为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抵押银行业务净收入和证券收益净额。 |
| vii. | 将信用证手续费和商业贷款手续费重新分类为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 viii. | 将银行拥有的人寿保险重新归类为其他非利息收入。 |
| ix. | 将200万美元的小型设备费用、1100万美元的电信费用以及800万美元的其他非利息费用中的资产出售净收益分别重新分类为设备费用、技术和通信费用以及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 x. | 将卡内贷款费用和处理费用重新分类为贷款和租赁费用。 |
| xi。 | 将FDIC保险费用重新分类为其他非利息费用。 |
43
| c. | 以下项目代表某些重新分类调整,以使联信银行的历史综合损益表的列报方式符合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Fifth Third历史综合损益表(百万美元): |
| 五三银行历史合并报表 |
联信银行历史并表 |
联信银行 | 重新分类 | 注3C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
|||||||||||
| 利息收入 | ||||||||||||||||
| 贷款和租赁的利息和费用 |
贷款利息和费用 |
$ | 3,204 | 48 | (二) | 3,252 | ||||||||||
| 证券利息 |
投资证券的利息 |
402 | 15 | (一) | 417 | |||||||||||
| 其他短期投资利息 |
短期投资利息 |
333 | (15 | ) | (一) | 318 | ||||||||||
|
|
|
|
|
|
|
|||||||||||
| 总利息收入 |
总利息收入 |
3,939 | 48 | 3,987 | ||||||||||||
| 利息费用 | ||||||||||||||||
| 存款利息 |
存款利息 |
1,238 | — | 1,238 | ||||||||||||
| 购买的联邦基金的利息 |
— | — | — | |||||||||||||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短期借款利息 |
48 | — | 48 | ||||||||||||
| 长期债务利息 |
中长期债务利息 |
463 | — | 463 | ||||||||||||
|
|
|
|
|
|
|
|||||||||||
| 总利息支出 |
总利息支出 |
1,749 | — | 1,749 | ||||||||||||
|
|
|
|
|
|
|
|||||||||||
| 净利息收入 |
净利息收入 |
2,190 | 48 | 2,238 | ||||||||||||
| 信用损失准备 |
信用损失准备 |
49 | — | 49 | ||||||||||||
|
|
|
|
|
|
|
|||||||||||
| 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利息收入 |
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利息收入 |
2,141 | 48 | 2,189 | ||||||||||||
| 非利息收入 | ||||||||||||||||
| 财富和资产管理收入 |
— | 271 | (三) | 271 | ||||||||||||
| 信托收入 |
220 | (220 | ) | (三) | — | |||||||||||
| 经纪费 |
51 | (51 | ) | (三) | — | |||||||||||
| 商业支付收入 |
— | 259 | (四) | 259 | ||||||||||||
| 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 |
— | 187 | (四)、(五) | 187 | ||||||||||||
| 卡费 |
256 | (256 | ) | (四) | — | |||||||||||
| 存款账户服务费 |
184 | (184 | ) | (四) | — | |||||||||||
| 资本市场费用 |
资本市场收入 |
142 | — | 142 | ||||||||||||
| 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 | 109 | (vi)、(ix) | 109 | ||||||||||||
| 商业借贷费用 |
68 | (68 | ) | (六) | — | |||||||||||
| 信用证费用 |
40 | (40 | ) | (六) | — | |||||||||||
| 抵押银行业务净收入 |
— | 1 | (五) | 1 | ||||||||||||
| 其他非利息收入 |
其他非利息收入 |
60 | 26 | (五)、(七) | 86 | |||||||||||
| 银行系寿险 |
44 | (44 | ) | (七) | — | |||||||||||
| 风险管理套期保值收益 |
8 | (8 | ) | (二) | — | |||||||||||
| 证券收益(亏损),净额 |
— | (8 | ) | (五)、(八) | (8 | ) | ||||||||||
| 债务证券净亏损 |
(19 | ) | 19 | (八) | — | |||||||||||
|
|
|
|
|
|
|
|||||||||||
| 非利息收入总额 |
非利息收入 |
$ | 1,054 | (7 | ) | 1,047 | ||||||||||
|
|
|
|
|
|
|
|||||||||||
44
| 五三银行历史合并报表 |
联信银行历史并表 |
联信银行 | 重新分类 | 注3C | 重新分类 联信银行 |
|||||||||||
| 非利息费用 | ||||||||||||||||
| 薪酬和福利 |
工资和福利费用 |
$ | 1,352 | — | 1,352 | |||||||||||
| 技术和通信 |
软件费用 |
181 | 14 | (九) | 195 | |||||||||||
| 净占用费用 |
占用费用 |
181 | — | 181 | ||||||||||||
| 设备费用 |
设备费用 |
52 | 3 | (九) | 55 | |||||||||||
| 营销费用 |
广告费用 |
41 | — | 41 | ||||||||||||
| 贷款和租赁费用 |
— | 11 | (九)、(十) | 11 | ||||||||||||
| 卡和处理费用 |
外部加工费支出 |
273 | (10 | ) | (x) | 263 | ||||||||||
| 其他非利息费用 |
其他非利息支出 |
151 | 99 | (二)、(九)、(十一) | 250 | |||||||||||
| FDIC保险费用 |
76 | (76 | ) | (十一) | — | |||||||||||
|
|
|
|
|
|
|
|||||||||||
| 非利息费用总额 |
非利息费用总额 |
2,307 | 41 | 2,348 | ||||||||||||
| 所得税前收入 |
所得税前收入 |
888 | — | 888 | ||||||||||||
| 适用所得税费用 |
准备金 |
190 | — | 190 | ||||||||||||
|
|
|
|
|
|
|
|||||||||||
| 净收入 |
净收入 |
698 | — | 698 | ||||||||||||
| 优先股股息 |
优先股股息 |
23 | — | 23 | ||||||||||||
| 分配给参与证券的收益 |
4 | — | 4 | |||||||||||||
|
|
|
|
|
|
|
|||||||||||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 |
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 |
$ | 671 | — | 671 | |||||||||||
|
|
|
|
|
|
|
|||||||||||
| i. | 将短期投资利息中的1500万美元证券利息收入重新分类为证券利息。 |
| ii. | 将风险管理对冲收入中的4800万美元贷款利息和4000万美元取消指定的现金流对冲(预计将被重新指定)分别重新分类为贷款和租赁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其他非利息费用。 |
| iii. | 将受托收入和经纪费重新分类为财富和资产管理收入。 |
| iv. | 将1.62亿美元和2200万美元的存款账户服务费分别重新分类为商业支付收入和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并将9700万美元和1.59亿美元的卡费分别重新分类为商业支付收入和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 |
| v. | 将600万美元的零售服务费、100万美元的抵押贷款银行净收入以及其他非利息收入中的1100万美元净证券收益分别重新归类为消费者银行业务收入、抵押贷款银行业务净收入和证券损失净额。 |
| vi. | 将信用证手续费和商业贷款手续费重新分类为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 vii. | 将银行拥有的人寿保险重新归类为其他非利息收入。 |
| viii. | 将债务证券的净损失重新分类为证券损失,净额。 |
| ix. | 将300万美元的小型设备费用、1400万美元的电信费用、100万美元的贷款费用以及其他非利息费用中的出售资产净收益100万美元分别重新分类为设备费用、技术和通信费用、贷款和租赁费用以及商业银行业务收入。 |
| x. | 将卡内贷款费用和处理费用重新分类为贷款和租赁费用。 |
| xi。 | 将FDIC保险费用重新分类为其他非利息费用。 |
45
| 4. | 对备考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调整 |
以下备考调整已反映在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调整均基于初步假设和估值,这些假设和估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 a. | 对可供出售债务和其他证券进行调整,以消除与联信银行对先前收购的证券的溢价和折价有关的1.02亿美元。 |
| b. | 对组合贷款和租赁进行调整以消除7300万美元,这与联信银行对先前获得的贷款的溢价和折扣以及组合贷款的递延发起成本和费用有关。 |
| c. | 对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进行调整,以消除联信银行现有的6.86亿美元贷款和租赁损失准备金,并将非购买信用恶化(PCD)收购的贷款和租赁的贷款信用损失初步估计寿命8.06亿美元记录在五三银行第五个三分之一。公允价值调整反映了五三银行作出的初步估计,一旦进行进一步分析并获得额外信息,公允价值调整可能会发生变化。对归类为PCD的贷款的分析并不完整,因此公允价值调整的任何部分都不涉及归类为PCD的资产。 |
| d. | 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调整,以消除联信银行现有的商誉和可识别无形资产分别为6.35亿美元和500万美元,并记录与合并相关的初步估计商誉和可识别无形资产分别为28亿美元和13亿美元。 |
| e. | 对其他资产的调整,以反映因初步购置会计调整而产生的3000万美元递延税项资产的影响。 |
| f. | 调整计息存款400万美元,以消除联信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存款的折扣,并记录所获得的计息存款的初步估计公允价值。 |
| g. | 对其他负债进行调整,以确认由五三银行产生的13亿美元的初步估计合并成本,以及3.1亿美元的相关递延税项资产,使用估计的实际税率为24.5%。 |
| h. | 对其他负债的调整,以反映因初步购置会计调整而产生的3.08亿美元递延税项负债的影响。 |
| i. | 对长期债务进行调整,以消除与联信银行先前获得的债务的溢价和折价有关的400万美元。 |
| j. | 权益调整以消除联信银行的剩余权益余额并根据合并对价记录新的权益金额。 |
| k. | 优先股反映了联信银行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为新发行的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条款并无实质性不利。初步估计新发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公允价值相当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账面价值。 |
| l. | 调整记录初步估计合并成本9.55亿美元,税后净额,基于24.5%的估计有效税率。 |
| 5. | 对备考简明合并损益表的调整 |
以下备考调整已反映在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损益表中。所有调整均基于初步假设和估值,这些假设和估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 a. | 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收入进行调整,以消除分别为4000万美元和550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这与之前获得的贷款的溢价摊销和折扣增加以及组合贷款的递延发起费用净额摊销有关。 |
46
| b. | 调整利息收入以消除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分别27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这与联信银行摊销先前收购证券的溢价和增加折扣有关,并反映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93亿美元和2.57亿美元,与可供出售证券的溢价和折扣的初步估计摊销有关。 |
| c. | 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支出进行调整,以分别消除1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这与联信银行摊销先前获得的存款的溢价和增加折扣有关,并反映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摊销1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与获得的计息存款的初步估计溢价有关。 |
| d. | 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非购买信贷恶化(PCD)收购贷款和租赁的记录信贷损失拨备进行调整。公允价值调整反映了五三银行作出的初步估计,一旦进行进一步分析并获得额外信息,公允价值调整可能会发生变化。对分类为PCD的贷款的分析并不完整,因此公允价值调整的任何部分都不涉及分类为PCD的资产。 |
| e. | 对非利息费用进行调整,以反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预计由五三银行产生的13亿美元的初步估计合并和重组费用。 |
| f. | 调整非利息费用,以反映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初步估计核心存款无形资产相关的摊销分别为1.54亿美元和2.29亿美元。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年数加总法,预计使用寿命10年。 |
| g. | 调整,以使用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估计实际税率24.5%记录备考调整的估计所得税影响。合并后五三银行的有效税率可能会因合并后活动(包括现金需求、收入的地域组合和税法变化)而有显着差异(可以更高也可以更低)。由于用于备考财务信息的税率是估计的,因此备考税率很可能与合并完成后各期间的实际有效税率有所不同。这一确定是初步的,可能会根据对所收购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及权益的公允价值的最终确定而发生变化。 |
| h. | 优先股股息反映了与将联信银行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为新发行的五三银行系列优先股相关的初步估计股息费用,条款并无重大不利。新发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初步估计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相当。 |
| i. | 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收益计算进行调整,以使用已发行在外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历史加权平均股份以及与合并相关的额外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列报合并后的备考基本和稀释加权平均股份五三银行。 |
47
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部分陈述属于“前瞻性陈述”,其含义为经修订的《证券法》第27A条、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以及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并受其保护。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实现”、“预期”、“假设”、“相信”、“可以”、“交付”、“驱动”、“增强”、“估计”、“预期”、“专注”、“未来”、“目标”、“成长”、“指导”、“打算”、“可能”、“可能”、“计划”、“立场”、“潜力”、“预测”、“项目”、“机会”、“展望”、“应该”、“战略”、“目标”、“轨迹”、“趋势”、“将”、“将”等类似词语和表达方式或此类术语或其他类似术语的否定。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我们的业务战略、目标和目的、预计财务和经营业绩的陈述,包括对未来增长的展望,以及未来的普通股股息、普通股回购和其他资本用途。这些陈述不是历史事实,而是代表我们对未来事件的信念,其中许多事件,就其性质而言,本质上是不确定的,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
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五三银行”)的实际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所述的存在重大差异。除了从第50页开始的“风险因素”标题下讨论的与第一次合并有关的因素以及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文件中列出的因素外,除其他外,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描述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1)第一次合并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和协同效应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或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的风险;(2)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之间的合并协议中规定满足第一次合并的完成条件未能实现,或完成交易的任何意外延迟或任何事件、变化或其他情况的发生,包括任何政府关闭的影响和时间,可能延迟首次合并或可能导致合并协议终止的;(3)目前未决或以后可能针对联信银行、五三银行或存续实体提起的任何法律或监管程序或政府调查或调查的结果;(4)由于需要监管,首次合并未按预期完成或根本未完成的可能性,未及时或根本未收到或满足股东或其他批准及其他交割条件(以及此类批准可能导致施加可能对合并后公司或拟议交易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条件的风险);(5)第一次合并的收益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或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的风险,包括由于一般经济和市场条件、利率和汇率、货币政策的变化或由此产生的问题,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经营所在地域和业务领域的竞争程度;(6)由于第一次合并的公告和未决对各方的业务造成干扰;(7)与第一次合并的未决时间的预期长度相关的费用,包括最终合并协议中包含的关于在首次合并未决期间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正常过程之外经营其业务的能力的限制;(8)在拟议的首次合并完成后对合并后公司的已扩大业务和运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相关风险;(9)各方业务整合将出现重大延迟或成本或难度高于预期的风险或各方无法以其他方式成功地将每一方的业务整合到对方的业务中;(10)第一次合并完成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包括由于意外因素或事件;(11)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客户、员工、供应商、承包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声誉风险和潜在不良反应,包括因宣布或完成首次合并而导致的稀释;(12)由五三银行就首次合并而增发其普通股造成的稀释;(13)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状况发生不利变化;(14)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业务表现与管理层预期一致的程度;(15)联信银行和TERM5的利用能力
48
在时间范围内并按照目前预期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举措;(16)无法持续实现收入和盈利增长;(17)最近战略投资的执行力和有效性;(18)将联信银行的直通快递网络过渡到五三银行的时机和影响;(19)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总体经济状况以及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关于利率和通货膨胀率;(20)客户行为的变化;(21)有关信用质量的不利发展;(22)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客户的业务或行业下降;(23)合并后的公司可能因拟议的首次合并或在拟议的首次合并后扩大合并后公司的业务运营而受到额外监管要求的约束;(24)一般竞争、政治和市场条件以及可能影响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未来业绩的其他因素,包括资产质量和信用风险的变化;(25)安全风险,包括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风险,以及资本市场;(26)通货膨胀;(27)技术变革的影响、程度和时机;(28)资本管理活动;(29)竞争性产品和定价压力;(30)法律和监管程序以及相关金融服务业事项的结果;(31)来自非传统服务的竞争;(32)遵守监管要求。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仅基于我们目前可获得的信息,并且仅在作出之日发表。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可能不时作出的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发展或其他原因,除非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
这些因素和其他重要因素,包括联信银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可查阅:https://www.sec.gov/ix?doc=/archives/edgar/data/0000028412/000002841225000108/cma-20241231.htm)中“风险因素”项下所讨论的因素,以及五三银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可查阅:https://www.sec.gov/ix?doc=/archives/edgar/data/0000035527/000003552725000079/fitb-20241231.htm)中所讨论的因素,以及五三银行和TERM3随后的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fil此处的前瞻性陈述仅在首次发布之日作出,除非适用的证券法另有要求,否则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任何意图或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我们明确将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提及的警示性声明完全限定为我们或代表我们行事的任何人的所有前瞻性声明。
49
除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其他信息,包括第48页开始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标题下涉及的事项外,在决定是否投票支持通过合并协议和批准任何其他有待投票的提案时,您应仔细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因为五三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他们将获得的合并对价的价值。
在第一次合并中,(i)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持有的某些股份除外)将转换为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以及(ii)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股联信银行优先股(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持有的某些股份除外)将转换为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交换比例是固定的,不会因联信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从现在到第一次合并之间,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收盘价格的变化将影响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中获得的价值,尽管不会影响联信银行股东将拥有的合并后公司的百分比。因此,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和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召开时,联信银行股东将不知道TERM3股东在生效时将获得的合并对价的市场价值。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均不得因五三银行普通股市场价格的任何上涨或下跌而终止合并协议。
股价变动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一般市场和经济条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前景的变化、同行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的表现、全球金融市场证券价格的波动,包括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和其他银行公司的市场价格,以及监管方面的考虑,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控制范围。您应该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纳斯达克股票代码:FITB)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CMA)股票的当前市场报价。
首次合并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与目前影响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因素不同的影响。
第一次合并完成后,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将成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五三银行的业务与联信银行的业务有所不同。因此,合并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首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与目前影响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独立经营业绩的因素不同的因素的影响。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业务以及与这些业务相关的某些因素的讨论,请参阅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在第179页开始的“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下提及的文件。
如果五三银行不对其扩大的经营进行有效管理,那么在完成第一次合并后,五三银行的未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继第一次合并后,五三银行的业务规模和范围将大幅增加,超过当前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业务的规模和范围。首次合并后,五三银行未来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其管理已扩展业务的能力,这将给管理层带来挑战,包括与新业务的管理和监测以及相关增加的成本和复杂性相关的挑战。无法保证五三银行将会成功或将实现预期的运营效率、成本节约、收入协同效应和目前预期的首次合并带来的其他收益。
50
此外,继首次合并后,五三银行将因交易及其业务经营的规模、范围和复杂性而受到银行监管部门更严格的审查和额外的监管要求,这可能对五三银行的业务、经营或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高盛 Sachs和J.P. Morgan在订立合并协议前分别向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的董事会交付的公平性意见将不会反映自意见日期以来可能已经发生的情况变化。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的董事会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或截至该等意见发表日期后的任何其他日期,均未从五三银行的财务顾问高盛TERMSachs或TERM4的财务顾问J.P. Morgan获得更新后的公平意见。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价值或五三银行的股份价格以及联信银行股票价格可能已发生变化,或可能在第一次合并完成时改变该等价值和价格,或可能在第一次合并完成时改变该等价值和价格。除了这些意见的日期之外,这些意见不作为任何日期发言。
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合并可能比预期的更加困难、成本更高或更加耗时并且五三银行和TERM3可能无法实现第一次合并的预期收益。
该交易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能否实现合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业务所预期的成本节约。要实现第一次合并带来的预期收益和成本节约,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必须以允许实现这些成本节约的方式整合和合并各自的业务,同时又不会对当前的收入和未来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不能顺利实现这些目标,则第一次合并的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完全或根本无法实现,或者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2页开始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
无法充分实现第一次合并的预期收益,以及整合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延迟,都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收入、费用水平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整合过程可能导致关键员工流失、每家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中断或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不一致,从而对公司维持与客户、客户、存款人和员工的关系或实现首次合并和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的预期收益和成本节约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两家公司之间的整合努力也可能会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这些整合事项可能在此过渡期内以及在联信银行日第一次合并完成后的一段未定期间内对五三银行及TERM1各自产生不利影响。
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可能无法成功地保留五三银行和/或联信银行人员。
交易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五三银行能否留住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目前雇用的关键员工的才能和奉献精神。这些员工中的某些人可能会决定在第一次合并未决期间或在第一次合并和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完成后与五三银行(如适用)不继续留在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果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无法留住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关键员工,他们对两家公司的成功整合和未来运营至关重要,那么五三银行和TERM3可能会在
51
他们的运营、现有客户的流失、关键信息、专业知识或专有技术的流失以及意外的额外招聘成本。此外,如果关键员工终止雇佣关系,五三银行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管理层的注意力可能会从成功整合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转移到雇用合适的替代者上,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五三银行的业务受到影响。此外,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可能无法为离开任一公司的任何关键员工找到或留住合适的替代人选。更多信息,请见第115页开始的“合并——合并后五三银行的治理”。
可能不会收到监管批准,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或者可能施加目前无法预期的条件,或者可能对第一次合并后的五三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在合并和银行合并可能完成之前,必须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OCC和美国境内外其他各种银行监管、反垄断、保险和其他机构的各种批准、同意和无异议。在决定是否授予这些批准时,这类监管机构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各方的监管地位以及从第116页开始的“合并-监管批准”中描述的因素。这些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根本无法获得,包括由于:任何一方的监管地位或监管机构在授予此类批准时考虑的任何其他因素的不利发展;政府、政治或社区团体的询问、调查或反对;或立法或政治环境的总体变化。
所授予的批准可能会施加条款和条件、限制、义务或成本,或对开展五三银行的业务施加限制,或要求更改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条款。无法保证监管机构不会施加任何此类条件、限制、义务或限制,并且此类条件、限制、义务或限制不会产生延迟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效果,不会对第一次合并后的五三银行的收入产生额外的材料成本或产生重大限制,或者如果合并和银行合并在预期时间范围内成功完成,则会以其他方式降低合并和银行合并的预期收益。此外,无法保证任何此类条件、条款、义务或限制不会导致延迟或放弃首次合并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此外,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是没有任何主管司法管辖的法院或监管机构的某些命令、禁令或法令,这些命令、禁令或法令将禁止或将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定为非法。
此外,尽管各方承诺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遵守监管机构施加的条件,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将不会要求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也不会允许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或同意条件。见第116页开始的“合并——监管批准”。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财务资料乃初步资料,而首次合并中将予发行的代价的实际价值以及首次合并后五三银行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存在重大差异。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仅供说明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如果第一次合并在所示日期完成,五三银行的实际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如何。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反映了基于初步估计的调整,以记录以公允价值收购的联信银行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以及
52
由此产生的商誉确认。本文件所反映的购买价款分配为初步分配,购买价款的最终分配将以实际购买价款和截至第一次合并完成日联信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最终购置会计调整可能与本文件中反映的备考调整存在重大差异。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2页开始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某些董事和执行官可能在第一次合并中拥有的利益可能分别与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TERM3普通股持有人的利益不同。
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应知,联信银行和TERM3各自的一些董事和执行官可能在第一次合并中拥有利益,并且有不同于五三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股东的安排,或者除此之外的安排。这些利益和安排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的董事会在决定采用或批准(如适用)合并协议以及建议各自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投票采用或批准(如适用)合并协议时,均知悉这些各自的利益,并在考虑其他事项时考虑了这些利益。有关这些利益的更完整描述,请见第107页开始的“合并——某些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利益”和第109页开始的“合并——某些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利益”。
合并协议可能会根据其条款终止,合并协议所设想的首次合并和其他交易可能无法完成。
合并协议受制于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才能完成首次合并。这些条件包括:(i)以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必要投票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ii)以联信银行股东的必要投票通过联信银行合并提案;(iii)首次合并中将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授权;(iv)收到完成合并和银行合并所需的所有监管批准,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OCC和德州银行部,以及所有法定等待期届满且未施加任何重大负担的监管条件;(v)表格S-4上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以及不存在SEC为此目的发起或威胁的停止令或程序;(vi)不存在任何命令、禁令、阻止完成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使完成合并为非法的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vii)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另一方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viii)另一方在所有重大方面事先履行了要求其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义务;以及(ix)每一方均收到其律师的意见,大意是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的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节含义内的“重组”。
到交割的这些条件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满足,因此,第一次合并可能无法完成。此外,各方可以在股东或股东(如适用)采纳或批准(如适用)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相互决定终止合并协议,或者在某些其他情况下,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可以选择终止合并协议。见第133页开始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终止”。
未能完成第一次合并可能会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产生负面影响。
若第一次合并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包括由于任何一方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未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或联信银行未被TERM3采纳的TERM3
53
合并提案,可能会产生各种不利后果并且五三银行和/或联信银行可能会遇到来自金融市场以及来自其各自客户和员工的负面反应。例如,由于管理层将重点放在首次合并和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或合并协议的限制上,而没有实现完成首次合并和此类其他交易的任何预期收益,因而未能寻求其他有益机会,这可能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业务造成了不利影响。五三银行和/或联信银行还可能因未能完成首次合并或针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启动的程序以履行合并协议项下各自义务而受到与诉讼有关。如果合并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被终止,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5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
此外,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已发生并将发生与谈判和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大量费用,以及编制、归档、打印和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就合并支付的所有备案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果第一次合并没有完成,那么在没有实现第一次合并的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需要支付这些费用。
而在首次合并待决期间,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受到业务不确定性和合同限制的影响。
首次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对员工和客户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损害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在完成第一次合并之前吸引、留住和激励关键人员的能力,并可能导致与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打交道的客户和其他人寻求改变与TERM4或联信银行的现有业务关系。此外,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同意在交易完成前在正常过程中经营各自的业务,并且在第一次合并完成之前,每一方都被限制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某些收购和采取其他特定行动。这些限制可能会阻止五三银行和/或联信银行寻求在首次合并完成之前可能出现的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有关适用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限制性契诺的说明,请参见第124页开始的“合并协议—契诺和协议”。
合并协议包含的条款可能会阻止潜在的竞争收购方,这些收购方可能愿意支付更多费用来收购或与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合并。
合并协议包含的条款限制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的能力,其中包括发起、征求、故意鼓励或故意促进与任何替代收购提议有关的询问或提议,或者,除通常与每个各自的董事会行使受托责任有关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参与或参与与任何替代收购提议有关的任何谈判,或提供与任何替代收购提议有关的任何机密或非公开信息或数据。这些规定,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应支付的5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可能会阻止可能有兴趣收购全部或大部分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潜在竞争收购方考虑或提议进行收购,即使在联信银行的潜在收购的情况下,该潜在竞争收购方准备以高于合并协议中预期的每股价格向联信银行股东支付对价,或者可能导致潜在的竞争收购方提议支付低于其原本可能提议支付的每股价格来收购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更多信息,请见分别从第132页和第131页开始的“合并协议—不征集其他要约的协议”和“合并协议—股东和股东大会以及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推荐”。
54
由于第一次合并,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将获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将拥有与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不同的权利。
在第一次合并中,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成为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他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将受俄亥俄州法律和TERM5的管理文件的管辖。与五三银行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与与联信银行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不同。有关与五三银行普通股相关的不同权利的讨论,请参见第162页开始的“股东和股东权利的比较”。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产生与第一次合并相关的交易和整合成本。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经发生并预计将发生与谈判合并协议和完成第一次合并有关的重大非经常性成本。此外,随着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进行业务整合,五三银行将在完成第一次合并后产生整合成本,包括设施和系统整合成本以及与雇佣相关的成本。五三银行还将投入大量资源,以满足适用于III类银行控股公司的更高监管和监管标准,这一分类今天不适用于五三银行,但将在收盘后适用于五三银行。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2页开始的“未经审计的备考简明合并财务信息”。
无法保证与业务整合相关的预期收益和效率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以抵消这些交易和整合成本。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也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来维持员工士气和留住关键员工。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将产生大量的法律、财务咨询、会计、银行和咨询费,与监管备案和通知有关的费用,SEC备案费用,印刷和邮寄费用以及与合并相关的其他费用。无论合并协议所设想的首次合并和其他交易是否完成,这些费用中的一部分都应支付。见第135页开始的“合并协议——费用和费用”。
就合并和银行合并而言,五三银行将承担联信银行的未偿债务和优先股,而五三银行在完成合并和银行合并后的债务水平可能会对TERM3筹集额外资本和履行其现有债务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就合并和银行合并而言,五三银行将承担联信银行的未偿债务,以及联信银行与其各自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相关的义务。联信银行现有的债务,连同未来产生的任何额外债务,以及承担联信银行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可能对五三银行的债权人和五三银行的股东产生重要后果。例如,这可能会限制五三银行为营运资金、资本支出、偿债要求、收购和一般公司用途或其他目的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并要求运营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专门用于支付五三银行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以及优先股的股息,从而降低TERM5使用现金流为其运营、资本支出和未来商业机会提供资金的能力。
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将受制于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将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存托股份持有人的优先股息和清算权。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存托股份以及五三银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优先股股份的持有人,将在合并后的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向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收到他们的清算优先权以及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这些付款将减少合并后公司资产的剩余金额,如果有的话,可用于分配给普通股持有人。
55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后对五三银行的所有权和投票权将减少,并将对管理层施加较少的影响。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目前在董事会选举中以及在分别影响联信银行和TERM3的其他事项上拥有投票权。首次合并完成时,每个联信银行股东将成为五三银行的股东,在首次合并完成前(如适用)拥有的联信银行百分比所有权小于个别股东的百分比所有权TERM3。根据截至各自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并根据预计在第一次合并中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TERM3普通股的前持有人作为一个整体,据估计,在第一次合并后立即拥有约27%(27%)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流通股,而作为一个集团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前持有人估计在第一次合并后立即拥有约73%(73%)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流通股。正因为如此,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五三银行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可能小于现在对联信银行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而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五三银行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可能小于现在对五三银行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
五三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股东在首次合并中将不享有异议权或评估权。
评估权(又称异议人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使股东能够对交易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支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确定的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提供给股东的对价。五三银行股东就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不享有OGCL项下的评估权或异议权。对于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联信银行股东不享有DGCL项下的评估或异议人权利。
股东诉讼可能会阻止或延迟首次合并的完成,或以其他方式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业务和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五三银行的股东和/或联信银行的股东可以就第一次合并和/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对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和/或任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诉讼。交割的条件之一是,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实体发布的命令、强制令或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均不生效,阻止完成首次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如果任何原告成功获得了禁止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被告完成第一次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的禁令,那么该禁令可能会延迟或阻止第一次合并或此类其他交易的有效性,并可能导致五三银行和/或联信银行产生重大成本,包括与每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相关的任何成本。如果提起诉讼,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可能会因就合并、银行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而提起的任何股东诉讼的抗辩或和解而产生费用。该等诉讼可能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阻止或延迟完成首次合并或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
与五三银行业务相关的风险
您应该阅读并考虑特定于五三银行业务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将在第一次合并后继续影响五三银行。这些风险在五三银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以及由
56
参考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章程。有关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的位置,请参阅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第179页开始的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
与联信银行业务相关的风险
您应该阅读并考虑特定于联信银行业务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也会在第一次合并后影响五三银行。这些风险在联信银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文件中标题为“风险因素”的章节中进行了描述。有关通过引用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信息的位置,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179页开始的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
57
此部分包含有关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的信息,针对五三银行召开的特别会议,该会议旨在允许五三银行的股东就TERM3股票发行提案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投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随附一份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的通知,以及一份五三银行董事会正在征求有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别会议上以及在特别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时使用的委托卡表格。
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将于2026年1月6日东部标准时间上午9:00以互联网方式虚拟召开。五三银行特别会议预计将以纯虚拟会议形式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举行。五三银行股东可通过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参加虚拟会议。
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请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作为单一类别审议并投票表决以下议案:
| • | 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及 |
| • | 五三银行休会提案。 |
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您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赞成”票,对五三银行休会议案投“赞成”票。有关五三银行董事会建议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第79页开始的“合并— 五三银行合并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推荐”。
五三银行董事会已将2025年11月24日收市时确定为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的登记日。只有截至五三银行特别会议登记日营业结束时在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持有人才有权收到TERM3特别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该特别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会议上投票。代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存托股份持有人不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给予他们的指示,即如何指示存托人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使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对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进行投票,该代理卡也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有权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的、以虚拟方式或通过代理方式出席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多数投票权持有人,他们作为一个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将构成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如果您未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提交代理或以虚拟方式投票,您所持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股份将不计入法定人数。出于确定法定人数的目的,弃权被视为存在。
每个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妥善提交的每一事项投一(1)票,该持有人在记录中拥有的每一股TERM1普通股股份为
58
五三银行股权登记日的公告。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最后一个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获得此信息的日期,共有661,011,989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
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有权就截至五三银行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每股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五三银行股份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适当提起的每一事项投二十四(24)票。有200,000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由8,000,000股存托股代表)。五三银行优先股所有流通股的总投票权等于4,800,000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不到五三银行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一。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关于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每一股已发行存托股份代表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股份的1/40,因此,有权指示存托人就每一股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有权投票的24票中的1/40的投票权进行投票,即每一股该等存托股份的0.6票。
此类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可能不会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上给予他们的指示,该代理卡也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以了解如何对此类持有人的存托股份进行投票。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获得此信息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前的最后一个日期),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及其关联机构拥有并有权拥有约2,091,150股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投票权,占五三银行普通股流通股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1%)。我们目前预计,五三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投票赞成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和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尽管他们均未签订任何协议,责成他们这样做。
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
| • | 需要投票: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过半数投票权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 |
| • | 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的影响:如果您在您的代理人上标注“弃权”、未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提交代理委托书或以虚拟方式投票或未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进行投票,则与对TERM5第三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 |
五三银行休会提案:
| • | 需要投票:若要批准五三银行休会提案,则需要获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过半数投票权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以虚拟方式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五三银行休会提案投票。批准五三银行休会提案不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 |
59
| • | 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的影响:如果在您的代理人上标记为“弃权”,或以虚拟方式出席了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但未投票,将与对五三银行的休会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若未能提交委托代理人,或未就五三银行休会议案指示所在银行、券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投票,则不视为已就五三银行休会议案投票,且对该议案无影响。 |
欢迎所有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包括登记在册的持有人以及通过银行、券商或其他被提名人持有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参加TERM5特别会议。在册股东可以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如果您不是在册股东,您必须从您的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例如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处获得以您为受益人执行的代理,以便能够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如拟出席五三银行专项会议,须以本人名义持有股份或有您的股份记录持有人出具的确认您所有权的函件。
如果您是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您将能够在线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在会议期间通过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并按照说明进行提问和投票。请有您的16位控制号码,这可以在您的代理卡,通知或电子邮件之前收到,访问会议。如果您是实益拥有人,您还可以通过访问www.virtualshareholdermeeting.com/FITB2026SM并按照说明在线参加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提问和在会议期间投票。请提供您的16位控制号码,该号码可在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上找到,以访问会议。请在五三银行专题会议之前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您可以访问。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关于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每股已发行存托股份代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份的1/40,因此,有权指示存托人就每一股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有权投票的24票中的1/40的投票权进行投票,即每一股该等存托股份的0.6票。此类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可能不会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直接投票,但应遵循在五三银行的代理卡上给予他们的指示,该代理卡还可作为对存托人的投票指示,以了解如何对此类持有人的存托股份进行投票。该等存托股份持有人未能及时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将导致该持有人的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无法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股东将拥有与在实体的面对面会议上基本相同的机会参加虚拟的五三银行特别会议。
技术援助将提供给遇到问题的股东访问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将于五三银行专题会开始前在五三银行专题会网站上显示。
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通过代理或虚拟方式投票。如果您作为记录持有人以您的名义持有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为提交代理,您作为五三银行有权投票的股东,可以使用以下方法之一:
| • | 电话方式:拨打随附代理卡上注明的免费电话,并按照记录的指示进行操作。 |
60
| • | 通过互联网:通过访问随附代理卡上注明的网站并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
| • | 通过在随附的已付邮资信封中填写并返回随附的代理卡。如果在美国邮寄,这个信封不需要额外的邮费。 |
五三银行要求有权在特别会议上投票的五三银行股东通过电话、互联网或填写并在随附的代理卡上签名并尽快以随附的已付邮资信封寄回给五三银行进行投票。当随附的代理卡被正确执行退回时,其所代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将根据代理卡上包含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投票。如果您在签署并返回之前没有在您的代理卡上说明您希望您的股票如何投票,您的代理将被投票“赞成”的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和“赞成”的五三银行休会提案。
如果持有人的股份由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持有人应查看该公司使用的投票表格,以确定持有人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投票。
每一票都很重要。据此,无论您是否计划以虚拟方式出席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均应在随附的代理卡上签名、注明日期并交回,或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投票。寄送您的代理卡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投票不会妨碍您在会议上亲自投票表决您的股份,因为您可能会在投票前随时撤销您的代理。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将由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作为存托人和记录持有人,根据存托人从已发行的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那里收到的关于TERM5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指示,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如果你的股票是通过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义”持有的,你必须指导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你的股票进行投票。只有当你按照你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向你提供的指示提供关于如何投票的具体指示时,你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才会对你的股票进行投票。
除非您提供赋予您股份投票权的“法定代理人”,否则您必须从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处获得该代理人卡,否则您不得通过直接向五三银行交还代理卡或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的方式以街道名义持有的股份投票。
此外,券商、银行或其他代其客户持股的代理人,未经其客户的具体指示,不得委托五三银行就任何提案投票,因为券商、银行和其他被提名人对将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的提案没有酌情投票权。
如果您是记录持有人,您可以在投票前随时撤销您的代理:
| • | 向五三银行的公司秘书提交书面撤销通知书; |
| • | 授予随后注明日期的代理; |
| • | 日后以电话或互联网投票;或 |
| • | 以虚拟方式出席五三银行专题会议并参加表决。 |
如果您通过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持有您的股份,您应该联系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更改您的投票。
61
出席五三银行专项会议本身不构成代理撤销。五三银行在投票后收到的撤销或更晚日期的代理不影响投票。五三银行的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是:公司秘书办公室,38 Fountain Square Plaza,MD10907F,Cincinnati,Ohio 45263。若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延期或休会,将不影响截至登记日在册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或使用上述方法撤销任何先前授予的代理资格的能力。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仅有一(1)份副本正在交付给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除非该等五三银行股东已通知五三银行他们希望获得多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应口头或书面请求,五三银行将立即向任何居住在该文件仅邮寄一(1)份副本的地址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持有人交付一份单独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副本。如欲索取更多副本,请联系以下地址48 Wall Street-22 Floor,New York,New York,10005,或致电免费电话(866)207-3626,联系五三银行的代理律师D.F. King & Co.。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平均分摊与打印和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有关的费用。为了协助征集代理人,五三银行聘请了D.F.King,并将向D.F.King支付3万美元的费用,外加合理的自付费用。五三银行及其代理律师还可能要求持有他人实益拥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股份的银行、经纪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将本文件发送给受益所有人并从中获得代理,并可能补偿这些记录持有人在此过程中的合理自付费用。通过邮件征集代理人,可由五三银行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通过电话和其他电子方式、广告和亲自征集等方式予以补充。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不会因招揽而获得额外补偿。
五三银行管理层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项须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提出,但如有任何其他事项获妥善提交会议或其任何休会,则委任代理人中指名的人士将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对其进行表决。
如果您在填写您的代理卡方面需要帮助,对五三银行的特别会议有疑问或想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额外副本,请联系投资者关系部,38 Fountain Square Plaza,MD 1090FV,Cincinnati,OH 45263,email ir@53.com,电话(866)670-0468,或五三银行代理律师D.F. King & Co.,请联系以下地址48 Wall Street-22 Floor,New York,New York 10005,或拨打免费电话(866)207-3626。
62
五三银行要求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批准发行联信银行与TERM3的第一次合并以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相关的五三银行普通股,作为根据合并协议向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合并对价(包括为遵守NASDAQ规则5635(d)的目的,该规则要求批准发行数量超过五三银行普通股当前流通股20%的股份的数量的TERM5 Q3 五三银行普通股)。
根据合并协议并根据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所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的已发行或预留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五三银行预计将就完成首次合并向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发行约25008.42万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条,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发行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为普通股的证券之前,就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而言,获得对该提案所投多数票的股东批准,前提是该普通股拥有或将在发行时拥有相当于或超过在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为普通股的股票或证券之前已发行投票权的20%的投票权,或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等于或将超过该股票或证券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的20%。如果第一次合并完成,五三银行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将超过发行前已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的20%。在这项提案中,五三银行是在请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授权发行与第一次合并相关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有关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79页开始的“合并— 五三银行合并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推荐”。
The 五三银行发行股票议案获得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的批准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合并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后。
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赞成”票。
倘若在召开五三银行特别会议时没有足够票数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或确保及时向有表决权的TERM3股东提供对本联合委托书/招募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则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可能会在必要或适当时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征集额外代理人。
若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赞成票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数量不足以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TERM5拟将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延期,以使其董事会能够征集更多代理人以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在该情况下,五三银行将要求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对五三银行的休会提案进行投票,而不是对TERM3的股票发行提案进行投票。
在本议案中,五三银行现要求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在(i)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召开时没有足够票数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或(ii)为确保对本联合委托书/招募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均属及时所需或适当的情况下,酌情授权由五三银行董事会征集的任何代理持有人
63
提供给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以投票赞成将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以征集额外代理人,包括向先前已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征集代理人。此外,根据五三银行的守则,在达不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亦可不时藉以虚拟出席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或藉代理人就延期动议所投的赞成票而延期。
The approval of the 五三银行 adjustment proposal by voting shareholders of 五三银行s is not a condition for the completion of the first merger。
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对五三银行休会议案投“赞成”票。
64
本节包含有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特别会议的信息,以供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使用。联信银行已召开特别会议,以允许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审议并投票表决TERM4合并提案和其他相关事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随附一份联信银行特别会议通知,以及一份联信银行董事会正在征集的委托书表格,供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特别会议上以及在特别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时使用。
联信银行专题会议将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6年1月6日上午9点通过互联网虚拟召开。联信银行特别会议预计将以纯虚拟会议形式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举行。联信银行股东可通过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参加虚拟会议。
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将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以下提案进行审议和投票:
| • | 联信银行合并提案; |
| • | 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及 |
| • | 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 |
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您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赞成”票,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赞成”票,对TERM3休会提案投“赞成”票。有关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第83页开始的“合并– 联信银行的合并原因;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推荐”。
联信银行董事会已确定2025年11月24日营业结束时为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获得联信银行特别会议通知并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切实可行地获得此信息的最后日期,共有127,758,962股联信银行普通股流通在外。
在记录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多数股份的持有人并有权在会上投票,必须以虚拟方式或通过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构成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果您未能提交代理或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您所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将不计入法定人数。出于确定法定人数的目的,弃权被视为存在。
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对于妥善提交给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所有事项,每份联信银行普通股股票均有权获得一(1)票。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切实可行地获得此信息的最后日期,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并有权拥有约613,694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代表少于一
65
占联信银行普通股流通股的百分比(1%)。我们目前预计,联信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将投票支持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尽管他们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要求他们这样做。
联信银行合并提案:
| • | 需要投票:若要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则需要有投票权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就联信银行合并提案获得所有有权投票的多数票的赞成票。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 |
| • | 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的影响:如果您在您的代理人上标记“弃权”、未能提交代理或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或未能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就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票,则与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 |
联信银行薪酬提案:
| • | 需要投票:若要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则需要以虚拟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票的股份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赞成票。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议并不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如果第一次合并完成,即使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未能批准有关合并相关补偿的咨询投票,与合并相关的补偿也将根据补偿协议和安排的条款在应付的范围内支付给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 |
| • | 弃权及经纪人不投票的影响:如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投弃权票,或代为回复“弃权”,则与对联信银行补偿议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您未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通过代理作出回应或未向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适用和可能需要的指示,则将对该提议没有影响。 |
联信银行休会提议:
| • | 需要投票:若要批准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则需要以虚拟方式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有权就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投票的股份表决权的多数的赞成票。批准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并不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 |
| • | 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的影响:如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并投弃权票,或代为回复“弃权”,则与对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反对”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您未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且未委托代理人作出回应或未向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适用和可能需要的指示,则将对该提议没有影响。 |
联信银行优先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无权获得特别会议通知,而联信银行优先股和联信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无权也无需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
欢迎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包括登记在册的持有人以及通过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参加联信银行专场
66
会议。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如果您不是记录在案的股东,您必须从您的股票记录持有人(例如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处获得对您有利的代理执行,以便能够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如果您计划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您必须以您自己的名义持有您的股份或有您的股份记录持有人确认您所有权的信函。
如果您是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您将能够在线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在会议期间通过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并按照说明进行提问和投票。请有您的15位控制号码,可以在您的代理卡,通知或以前收到的电子邮件中找到,以访问会议。如果您是实益拥有人,您还可以通过访问www.meetnow.global/MPJJCLF并按照说明在线参加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提问和在会议期间投票。请参阅贵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上的数字控制号码,以进入会议。请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之前审查这些信息,以确保您有权访问。
股东参加虚拟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机会与参加实体的面对面会议的机会基本相同。对于遇到访问联信银行特别会议问题的股东,将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将于联信银行专题会开始前在联信银行专题会网站上显示。
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通过代理或虚拟方式投票。如果您作为记录持有人以您的名义持有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为提交代理,您作为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使用以下方法之一:
| • | 电话方式:拨打随附代理卡上注明的免费电话,并按照记录的指示进行操作。 |
| • | 通过互联网:通过访问随附代理卡上注明的网站并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
| • | 通过在随附的已付邮资信封中填写并返回随附的代理卡。如果在美国邮寄,这个信封不需要额外的邮费。 |
联信银行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股票持有人通过电话、互联网或填写并在随附的代理卡上签名并尽快装入随附的已付邮资信封退还给联信银行的方式进行投票。当随附的代理卡被正确执行退回时,其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将根据代理卡上包含的指示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投票。如果您在签署并返回之前没有在您的代理卡上说明您希望您的股票如何投票,您的代理将被投票“支持”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支持”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和“支持”联信银行休会提案。
如果持有人的股份由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持有人应查看该公司使用的投票表格,以确定持有人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投票。
每一票都很重要。据此,无论您是否计划以虚拟方式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均应在随附的代理卡上签名、注明日期并交回,或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投票。寄送您的代理卡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投票不会妨碍您在会议上亲自投票表决您的股份,因为您可能会在投票前随时撤销您的代理。
如果你的股票是通过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义”持有的,你必须指示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你的股票进行投票。你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将投票支持你的股份
67
仅当您按照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向您提供的指示提供有关如何投票的具体指示时。
除非您提供赋予您股份投票权的“法定代理人”,否则您必须从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处获得该代理人卡,否则您不得通过直接向联信银行交还代理卡或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进行虚拟投票的方式以街道名义持有的股份投票。
此外,代表其客户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被提名人,未经其客户的具体指示,不得委托联信银行就任何提案对这些股份进行投票,因为经纪人、银行和其他被提名人对将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投票的提案没有酌情投票权。
如果您是记录在案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您可以在以下情况进行投票之前随时撤销您的代理:
| • | 向联信银行的公司秘书提交书面撤销通知; |
| • | 授予随后注明日期的代理; |
| • | 日后以电话或互联网投票;或 |
| • | 以虚拟方式出席联信银行专题会议并参加投票。 |
如果您通过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您应该联系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以更改您的投票。
出席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本身不构成代理撤销。联信银行在投票后收到的撤销或更晚日期的代理不影响投票。联信银行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是:75201,Dallas,Texas,MC 6506,Main Street 1717,联信银行 Bank Tower,Corporate Legal Department,联信银行公司秘书。如果联信银行特别会议被推迟或休会,这将不会影响截至登记日在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或使用上述方法撤销任何先前授予的代理的能力。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仅有一(1)份副本正在交付给居住在同一地址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除非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已通知联信银行他们希望收到多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应口头或书面请求,联信银行将立即向居住在该文件仅邮寄一(1)份副本的地址的任何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交付一份单独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副本。如欲索取额外副本,请致电免费电话(877)717-3926,向联信银行的代理律师Innisfree咨询。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平均分摊与打印和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有关的费用。为协助征集代理,联信银行聘请了悦诗风吟并购集团,并将向悦诗风吟并购集团支付4万美元的费用。联信银行及其代理律师还可能要求持有他人实益拥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银行、经纪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将本文件发送给受益所有人并从中获得代理,并可能补偿这些记录持有人在此过程中的合理自付费用。以邮递方式征集代理人可
68
辅以电话和其他电子手段、广告以及由联信银行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亲自征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不会因招揽而获得额外补偿。
联信银行管理层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项须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提出,但如有任何其他事项获适当地提交会议或其任何休会,则代理人名单上的人士将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对其进行投票。
如果您在填写您的代理卡方面需要帮助,对联信银行的特别会议有任何疑问或想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额外副本,请联系Comerica Incorporated,收件人:投资者关系部,1717 Main Street,MC 6404,Dallas,TX 75201,电话(833)571-0486,或联信银行的代理律师Innisfree,请拨打免费电话(877)717-3926。
69
联信银行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采纳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应仔细阅读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全文,包括附件,以获取有关合并协议、首次合并以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的更详细信息。经审慎考虑,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认为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包括第一次合并,对联信银行及其股东是可取的、公平的,并且符合其最佳利益,并宣布订立合并协议是可取的,并已一致通过和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包括第一次合并。有关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83页开始的“合并– 联信银行的合并原因;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推荐”。
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通过第一次合并是完成第一次合并的条件。合并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之后。
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投“赞成”票。
根据《交易法》第14A条及其下的第14a-21(c)条规则,联信银行正在寻求一种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性股东批准对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的薪酬,该薪酬基于或以其他方式与从第109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某些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利益”一节中披露的第一次合并相关。该提案使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有机会就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的合并相关薪酬发表意见。
据此,联信银行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不具约束力的咨询基础上,对通过以下决议投“赞成”票:
“已决议,在每种情况下,根据S-K条例第402(t)项在“第一次合并中某些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的合并利益——与交易有关的向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支付的款项和福利的量化——金色降落伞补偿”中披露的将会或可能会或可能会支付给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的补偿,与第一次合并有关的补偿,以及将会或可能会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此类补偿的协议或谅解,特此批准。”
对联信银行补偿提案的咨询投票与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和联信银行休会提案的投票是分开的。据此,如果您是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您可以投票批准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和/或联信银行休会提案,并投票不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反之亦然。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议并不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如果第一次合并完成,即使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未能批准联信银行补偿提议,与合并相关的补偿也将在根据补偿协议和安排的条款应付的范围内支付给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
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联信银行股东将咨询性联信银行补偿提案投“赞成”票。
70
若在召开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时没有足够的票数通过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或确保及时向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提供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则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可能会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以征集额外的代理人。
如果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联信银行普通股出席或代表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并投票赞成的股份数量不足以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则联信银行打算动议休会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以使其董事会能够征集更多代理人,以采纳联信银行合并提案。在那种情况下,联信银行将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联信银行的休会提案进行投票,而不是对TERM3的合并提案进行投票。
在这项提案中,联信银行要求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酌情授权联信银行董事会征集的任何代理的相应持有人,(i)如果在TERM3特别会议上没有足够的票数来通过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或(ii)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确保及时向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提供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投票赞成将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以征集额外代理人,包括向此前已投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征集代理人。
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批准联信银行休会提案不是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
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联信银行股东将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赞成”票。
71
五三银行是一家俄亥俄州的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银行控股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定义,并根据1999年《Gramm-Leach-Bliley法案》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规定,选择被视为金融控股公司。
五三银行是一家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俄亥俄州辛辛那提,是美国全国协会五三银行银行的间接控股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五三银行拥有2129亿美元的资产,在阿拉巴马州、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伊利诺伊州、佛罗里达州、田纳西州、西弗吉尼亚州、乔治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运营着1,102个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银行中心和2,184台五三银行品牌的ATM机。五三银行经营三项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和小企业银行业务以及财富和资产管理业务。五三银行是中西部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25年9月30日,该公司管理着6810亿美元的资产,其中为个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管理着770亿美元。
五三银行的子公司为商业、金融、零售、政府、教育、能源和医疗保健部门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包括各种支票、储蓄和货币市场账户、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支付和商业解决方案、证券产品和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商业贷款和租赁、抵押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和其他借贷产品等信贷产品。这些产品和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包括五三银行的银行中心、其他办事处、电话销售、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五三银行银行有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存款保险。
五三银行金融公司是俄亥俄州的一家公司,是五三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五三银行金融公司是此次合并的存续公司。
五三银行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交易,股票代码为“FITB”。有关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更多信息包含在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请参阅从第179页开始的“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72
Comerica Incorporated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由商业银行、零售银行和财富管理三个业务部门在战略上保持一致。通过商业银行部门,联信银行通过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包括商业贷款和信用额度、存款、现金管理、支付解决方案、卡服务、资本市场产品、国际贸易融资和信用证,满足中小型市场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实体的需求。联信银行的零售银行包含全方位的个人金融服务,由消费借贷、消费存款聚集和抵押贷款发放组成。该业务分部提供多种消费产品,包括存款账户、分期贷款、信用卡、房屋净值信贷额度和住宅抵押贷款。此外,该业务部门还向通过专门的小企业银行家团队和联信银行的分行网络提供服务的小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其财富管理部门,联信银行向富裕的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个人和家庭、企业主和高管以及机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综合财务规划、信托和信托服务、投资管理和咨询、经纪、私人银行和业务转型规划服务。截至2025年9月30日,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在五个主要地理市场——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密歇根州、亚利桑那州和佛罗里达州——开展业务,其次在几个山区、东南部和其他州以及加拿大和墨西哥开展业务,拥有7,734名全职和335名兼职员工。
联信银行是美国25家最大的商业金融银行控股公司之一,专注于建立关系并帮助人们和企业取得成功。截至2025年9月30日,联信银行拥有约774亿美元的资产、509亿美元的贷款、626亿美元的存款和74亿美元的股东权益。
联信银行控股公司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是一家注册银行控股公司,该公司已根据《BHC法案》选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联信银行控股为联信银行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联信银行控股没有经营业务条线;相反,其首要目的是持有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股票。
联信银行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CMA”,而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1/40所有权权益的联信银行存托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CMA PrB”。
73
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这一部分描述了合并的重要方面。这份摘要可能并不包含所有对你很重要的信息。你应该仔细阅读这整个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以及我们推荐给你的其他文件,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合并情况。此外,本节的描述还通过引用纳入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的重要业务和财务信息。您可以按照第179页开始的标题为“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部分中的说明免费获得通过引用并入本文件的信息。
五三银行及其各自的董事会已各自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合并协议规定,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即所谓的第一次合并,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将继续作为存续公司。紧随其后,联信银行控股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即简称第二次合并,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将继续作为存续公司。第一次合并和第二次合并统称为合并。
合并完成后,在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内,德克萨斯州的一家银行业协会和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联信银行银行(“联信银行银行”),以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和联信银行 Holdings(“联信银行 Bank & Trust”)的全资子公司,将各自与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以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五三银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统称“银行合并”)合并,五三银行银行继续作为存续银行。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首次合并生效时,在紧接首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拥有的某些TERM5 Q3普通股股份除外,合并协议中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将转换为获得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权利。在第一次合并中,五三银行将不会发行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否则有权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一小部分股份的联信银行股东将获得一笔现金(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分钱),该金额是由确定的平均收盘价乘以(i)纳斯达克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每股平均收盘价格确定的,如《华尔街日报》报道的,截至(但不包括)首次合并完成之日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的连续五(5)个完整交易日,由(ii)该股东否则将有权获得的份额(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紧接首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并以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份额后)调整为五三银行普通股。此外,在紧接首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份联信银行 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续优先股B系列(“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发行的五三银行系列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每份已发行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代表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将成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并将代表一股适用系列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
正在要求五三银行有投票权的股东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并要求联信银行的股东采纳TERM3的合并提案。有关管辖合并的法律文件的更多和更详细的信息,包括有关完成首次合并的条件以及终止或修订合并协议的规定的信息,请参见第119页开始的“合并协议”。
74
结合联信银行对其长期前景的持续评估,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定期评估联信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战略,并结合宏观经济和银行业景气度及预期等若干因素,所有这些因素的目的都是为TERM3的股东提升长期价值。作为此次审查的一部分,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将考虑和评估各种战略选择,包括业绩改善、有机增长、资本分配、收购和业务合并交易。
五三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评估五三银行的战略历程,并讨论五三银行的战略选择,包括有机和无机增长机会。五三银行会不时考虑具体的收购事项,如果这些收购将加速增长,既符合五三银行的业务计划和文化,又能为五三银行的股东创造有意义的经济奖励的潜力。
多年来,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与投资银行家和金融机构进行了讨论,以期努力保持对企业合并相关市场的了解,并衡量各类金融机构对探索与联信银行的业务合并的潜在兴趣水平和适当性。这些接触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会议以及在投资者会议、银行业会议和社会场合的电话和即席会议等方式发生的,具有初步和探索性。联信银行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Curtis C. Farmer和五三银行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Timothy N. Spence丨蒂莫西·N·斯宾塞已经相识数年,并定期就金融服务行业的趋势及其各自公司进行讨论。这些事先的讨论不涉及五三银行收购或与联信银行合并的可能性。
在2023年一些区域性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之后,联信银行的讨论变得更加集中。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考虑并审查了这些问题对联信银行的业务以及类似情况的区域银行的业务产生的影响,包括对各种财务指标的影响。作为此次审查的一部分,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考虑了各种战略事项,包括保持对联信银行潜在可用的各种战略替代方案的认识,其中包括合并、收购、出售、对等合并或维持现状,并举行了各种探索性对话。在整个2024年和2025年,作为此次审查的一部分并鉴于这些考虑,联信银行的董事会始终了解区域银行并购环境以及战略交易的潜在交易对手。
2025年夏天,联信银行董事会举行了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审查了联信银行的财务业绩,并与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讨论了TERM3可用的各种战略替代方案。这些会议包括讨论在当前和未来的联信银行经营环境中规模化和多元化的好处,包括在应对经济状况、利率环境、银行业技术变革步伐加快、监管和合规授权导致的运营成本增加、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竞争环境以及联信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机构面临的挑战等方面。基于这些讨论,联信银行董事会授权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开始探索与另一家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并交易的潜力,并征求可能有兴趣进行潜在战略交易的交易对手并与其进行讨论。
此后,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联信银行的财务顾问J.P. Morgan Securities LLC(我们称之为J.P. Morgan)以及联信银行(我们称之为Wachtell Lipton)的法律顾问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的代表定期与联信银行董事会会面,并就考虑潜在业务合并交易的过程进行讨论。这段时间,
75
联信银行的财务顾问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潜在感兴趣的各方(包括我们称为“金融机构A”的另一家金融机构)就涉及联信银行的潜在企业合并交易进行了探索性对话。除下文所述情况外,这些讨论没有超出初步阶段,也没有产生任何具体提议或提供勤勉材料。
2025年9月,金融机构A的首席执行官向Farmer先生口头提议金融机构A与联信银行进行潜在的全股票合并交易。随后,Financial Institution A的首席执行官口头传达了一项修订后的提议,即以全股票交易方式与联信银行合并。
在这些探索性对话并收到金融机构A的提案之后,联信银行董事会举行了多次会议,与J.P. Morgan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一起。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J.P. Morgan成员就与金融机构A的讨论发表了意见,包括对联信银行的隐含估值、所讨论的对价、基本原理和战略、与金融机构A的企业合并交易相对于联信银行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的潜在利弊,包括与五三银行的潜在交易、企业合并交易的其他潜在交易对手以及与该等替代方案方进行交易的潜在利弊。联信银行董事会认为,A金融机构提出的此类提议均为初步提议,不太可能比包括五三银行在内的其他交易对手可能提出的对价更具吸引力。联信银行董事会讨论了企业合并交易的替代潜在交易对手,并经过讨论,包括基于题为“联信银行的合并原因;联信银行董事会的建议”一节中概述的战略因素,确定如果五三银行提出对联信银行进行适当估值的建议,那么五三银行将是企业合并交易的最佳合并交易对手,并授权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聘用五三银行。
2025年9月18日,Farmer先生致电Spence先生,向Spence先生表示联信银行董事会正在探索一项潜在的战略交易,并询问五三银行是否准备进行一项潜在的交易。第二天,斯宾塞先生和法默先生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会面,讨论了一项潜在的战略交易,包括潜在交易中的价值创造机会、两家公司业务线的互补性以及两家公司各自文化的兼容性。Farmer先生和Spence先生还讨论了美国最大银行与美国地区银行相比的相对增长、当前的银行监管环境以及他们对各自业务的看法。在本次会议结束时,Spence先生向Farmer先生表示,他将向五三银行董事会成员更新他们的讨论情况。当天晚些时候,五三银行要求高盛 Sachs协助五三银行评估联信银行的潜在收购交易。
2025年9月22日,Spence先生召开了五三银行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特别会议,以审议Farmer先生的外联工作以及Spence先生与Farmer先生的初步讨论。在该次会议上,Spence先生和执行委员会讨论了收购联信银行的潜在条款(取决于进一步的尽职调查),以及潜在交易带来的机会。执行委员会还与高盛 Sachs的代表讨论了与对联信银行的潜在收购有关的某些财务方面的问题。根据讨论情况,执行委员会指示Spence先生按照这些潜在条款的规定向联信银行提交收购提议。同样在2025年9月22日,按照五三银行执行委员会的指示,五三银行管理层确定了联信银行的收购TERM3的五三银行的拟议条款,包括固定的交换比例范围。
当天晚些时候,Spence先生打电话给Farmer先生,传达了五三银行打算在第二天向联信银行交付的对收购联信银行的非约束性书面兴趣表示的关键条款,其中包括五三银行的提议将考虑进行全股票交易并包括一系列潜在的交换比例,据此,联信银行的股东将以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获得至少1.8663股TERM0 Fifth Third 五三银行普通股(最终交换比例待定
76
尽职调查后)。2025年9月23日,五三银行就Spence先生和Farmer先生之间讨论的条款提交了一份不具约束力的书面利益表示。
2025年9月23日,联信银行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五三银行议案。摩根大通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联信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摩根大通的成员提供了他们对与五三银行的潜在交易的看法,包括将其与金融机构A和其他潜在交易对手的交易进行比较。联信银行董事会讨论了其倾向于与五三银行进行交易的倾向,包括基于联信银行的五三银行提案估值适当,且该估值高于金融机构A提案所暗示的估值,五三银行的股票是一种有价值的货币,在同行机构中处于最高水平并具有很强的股息收益率,与其他潜在交易对手的交易相比,五三银行的交易的战略利益,以及与另一交易对手的交易以更优条款完成的可能性。联信银行董事会授权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根据该议案与五三银行继续协商一致。在此次会议之后,于2025年9月23日,Farmer先生向Spence 联信银行先生传达了就潜在交易条款进行谈判的意愿。
2025年9月25日,五三银行董事会召开了专门召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Spence先生提供了有关联信银行的潜在收购以及他与Farmer先生进行讨论的最新情况。五三银行管理层总结了联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其业务以及潜在收购联信银行的潜在财务影响,包括可能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和其他利益,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之间的文化一致性以及有关潜在收购的监管考虑。Spence先生概述了交付给联信银行的非约束性利益表示,包括预期的对价形式和金额,以及潜在收购后对五三银行的治理。Spence先生还审查了交易带来的机会,包括与合并后公司的潜在足迹、收入和费用协同效应有关的机会。五三银行董事会还讨论了任何潜在收购将在其中发生的竞争格局、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相对表现以及当前的银行监管环境。经此讨论后,五三银行董事会指示Spence先生继续与Farmer先生进行谈判。
于2025年9月25日,五三银行聘请Sullivan & Cromwell LLP(我们简称Sullivan & Cromwell)协助就五三银行的潜在收购联信银行提供法律及监管意见。
自2025年9月25日起,通过执行合并协议,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的代表及其各自的财务和法律顾问就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业务交换了信息并相互进行了尽职调查。
2025年9月26日,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与Sullivan & Cromwell的代表分享了一份合并协议草案。从此时起通过合并协议的执行,双方代表协商并最终确定合并协议的条款。
于2025年9月30日,Spence先生向Farmer 五三银行先生传达了最终提议的交换比例,该比例与在五三银行于2025年9月23日表示感兴趣时最初提议的交换比例范围一致。
2025年9月30日,联信银行董事会与Spence先生举行了会议。Spence先生在五三银行之前与联信银行董事会讨论了他对潜在收购联信银行的战略利益的看法,并讨论了TERM3的业务和前景。
2025年10月2日,五三银行董事会召开专门召集会议,讨论五三银行截至目前对联信银行开展尽职调查的情况。五三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五三银行精选板
77
董事须对该等尽职调查作出详细总结,包括有关联信银行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五三银行对联信银行的信用、运营、流动性、利率、价格、战略、法律和合规以及声誉风险的评估。五三银行董事会还讨论了完成谈判的时间表以及可能宣布潜在交易的合并协议和日期。
同样在2025年10月2日,高盛 Sachs向五三银行提供了一份惯常的关系披露函,该函件随后被提供给TERM5第三届董事会。
2025年10月3日,联信银行董事会召开会议。J.P. Morgan、Wachtell Lipton和我们所称KBW的财务顾问Keefe,Bruyette & Woods,Inc.等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Wachtell Lipton的代表审查了联信银行董事会的受托责任以及合并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摩根大通的代表审查了以提议的交换比例与五三银行进行的企业合并的财务方面。KBW的代表回顾了市场和行业动态以及市场对拟议交易的潜在反应。经讨论,联信银行董事会授权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根据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寻求与五三银行最终确定企业合并的条款。
随后,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的代表,连同各自的财务和法律顾问,敲定了合并协议的条款和其他交易文件。
于2025年10月4日,五三银行与高盛 Sachs订立聘书,就建议交易正式委聘五三银行为TERM3的财务顾问。
2025年10月5日,五三银行董事会召开专门召集会议。高盛 Sachs和Sullivan & Cromwell的代表参加了会见。Spence先生与管理层的其他成员一起审查了交易和合并协议的最终条款,并讨论了估值模型的更新。管理层成员介绍了五三银行尽职调查的结果,其中包括与联信银行的业务、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计划、合规和诉讼、人力资源以及文化一致性相关的讨论。高盛 Sachs的代表提供了拟议交易的财务分析,包括将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交换为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交换比例,并就此与TERM3董事会进行了讨论。高盛 Sachs的代表向五三银行董事会发表了口头意见,随后以书面形式发表书面意见予以确认,并向五三银行董事会表示,截至2025年10月5日,基于并受制于高盛五三银行的书面意见中所述因素和假设,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合并协议达成的交换比率是公平的。TERM4。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87页开始的题为“合并—— 五三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部分和附件B。Sullivan & Cromwell专门讨论了五三银行董事会关于合并和收购的受托责任,并审查了合并协议的重要条款以及与合并有关的各种其他法律考虑因素。继管理层、高盛 Sachs和Sullivan & Cromwell介绍后,五三银行董事会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以及在第一次合并中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我们称之为“五三银行股票发行”)与五三银行的业务战略一致并将进一步促进TERM4的业务战略,并且是可取和公平的,并且符合五三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且订立及完成合并协议所载交易符合五三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故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及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执行合并协议,将合并协议中规定的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交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并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TERM3股票发行。
78
2025年10月5日,联信银行董事会召开会议。摩根大通、Wachtell Lipton和KBW的代表出席了会议。Wachtell Lipton的代表审查了联信银行董事会的受托责任以及合并协议的最终条款和其他交易文件。摩根大通的代表审查了以提议的交换比例与五三银行进行的企业合并的财务方面。经过广泛讨论和问答,摩根大通向联信银行董事会发表了口头意见,该意见随后得到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书面意见的确认,大意是,截至该意见发表之日,并基于并受制于书面意见中所载的各种假设、限制、资格和其他事项,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的首次合并中的交换比例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来说是公平的。更多信息见题为“— 联信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部分。在考虑了合并协议和合并的拟议条款以及其财务和法律顾问向联信银行董事会所做的各种介绍后,并考虑了在此次会议和联信银行董事会先前会议期间讨论的事项,包括考虑了“— 联信银行合并的原因;联信银行董事会的建议”中所述的因素,联信银行董事会认为合并协议和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是可取的,并且符合联信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决议批准合并协议和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授权管理层执行合并协议,将合并协议提交联信银行股东投票,并向联信银行的股东建议他们采纳合并协议。
随后在2025年10月5日,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签署了合并协议。
2025年10月6日,在交易开始前,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发布了一份联合新闻稿,公开宣布合并协议的执行情况。
经审慎考虑,五三银行董事会于2025年10月5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i)一致认定:(a)订立并完成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收购事项,以及(b)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事项、银行合并事项及五三银行股票发行事项),均为可取且符合且为进一步,五三银行的业务战略和目标,并且是可取的、公平的并符合五三银行的最佳利益,以及(ii)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及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据此,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对五三银行的股票发行议案和TERM3的休会议案投“赞成”票。
在达成批准合并协议和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和五三银行股票发行)、合并计划以及建议批准五三银行的股东进行五三银行股票发行的决定时,五三银行董事会在与五三银行的执行团队以及五三银行的法律和财务顾问协商后,对合并协议、合并、银行合并、五三银行股票发行和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评估,并考虑了多项因素,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 • | 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及合并后企业各自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益、监管合规及前景。在审查这些因素时,五三银行董事会考虑了其评估,即联信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状况、产品供应、地理足迹、客户基础和文化与五三银行的业务、运营、地理足迹、客户基础和文化是互补的,以及合并以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将导致一家规模和市场存在规模大于TERM3的存续公司 |
79
| 独立基础上,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经营所在的所有中西部市场以及具有吸引力的高增长市场,包括东南部、德克萨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关键地区,这将使五三银行能够服务于扩大的客户群,并为其持续增长和投资做好准备; |
| • | 合并的战略理由,包括(i)合并将创建美国最大的银行之一,拥有2880亿美元的总资产、1740亿美元的贷款和2240亿美元的存款,(ii)合并后的企业将在20个增长最快的大型大都市统计区中的17个开展业务,并在合并后的企业将经营的所有中西部市场中拥有前5名的市场份额,以及在高增长的东南部和德克萨斯州市场中通往前5名市场份额的明确路径,(iii)认为合并将创建一个更加多元化的平台,将五三银行屡获殊荣的零售银行业务和数字化能力与联信银行强大的中间市场银行业务特许经营权和有吸引力的足迹相结合,以及(iv)合并后的企业将拥有两个价值10亿美元的经常性和高回报收费业务——商业支付和财富与资产管理——它们提供持久、多元化的收益以及对未来增长进行再投资的额外能力; |
| • | 相信此次合并将通过将五三银行在核心金库管理方面的领先支付产品、广阔的市场能力和屡获殊荣的私人银行与联信银行服务于全国各行各业的深厚、关系驱动的中间市场平台相结合,打造强大的中间市场银行业务; |
| • | 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有着相似文化的信念,以及五三银行董事会认为文化互补将有助于在完成合并后顺利完成合并和整合; |
| • | 其理解为,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五三银行股东将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立即拥有五三银行普通股的约73%; |
| • | 五三银行董事会认为,管理层预计在合并中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其中包括约8.5亿美元的税前总成本节约,或联信银行预测的2026年运营费用的35%,在2026年期间逐步达到37.5%,此后达到100%,将为未来的收益和前景创造机会,与五三银行单独的收益和前景相比,未来的收益和前景将更高; |
| • | 金融服务业当前和未来的环境,包括经济状况、金融服务业技术变革步伐的加快、利率和监管环境、监管和合规授权导致的运营成本增加、来自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竞争加剧、当前的金融市场状况以及这些因素对五三银行的潜在增长、发展、生产力和战略选择的可能影响,无论有无合并; |
| • | 除了在合并后的五三银行董事会中增加三名现任联信银行董事外,TERM1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政策、程序、领导和结构预计不会受到合并的影响; |
| • | 五三银行过往整合收购事项及就该等收购事项实现预期财务及其他利益的记录; |
| • | 合并对五三银行的预期备考财务影响,包括盈利增值、投资资本回报率、有形账面价值、内部收益率、监管资本水平; |
| • | 合并后对五三银行行业战略地位的预期提升; |
| • | 高盛 Sachs的口头意见,随后以书面形式送达书面意见予以确认,大意为:截至2025年10月5日,并基于并受限于高盛 Sachs书面意见中所述因素和假设,根据合并协议进行的交换比例为公 |
80
|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五三银行。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87页开始的题为“合并—— 五三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部分和附件B; |
| • | 将固定交换比率这一事实,而五三银行董事会认为这一事实符合此类交易的市场惯例,并符合该交易的战略目的; |
| • | The fact that the 五三银行 voting股东will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vote to approve the 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 |
| • | 银行业当前和未来的景气度,包括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当前和可能的竞争对手所处的位置; |
| • | 合并后的企业将延续五三银行长期以来对密歇根社区的支持,并扩大五三银行对新社区(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和德克萨斯州)的支持; |
| • | 五三银行过往的风险管理及合规记录及五三银行董事会对五三银行过渡至III类状态的准备情况及评估因过渡至III类状态对合并后公司的成本、时间表及其他影响的看法; |
| • | 其与五三银行执行团队就对联信银行的运营、财务状况和监管合规计划及前景的尽职调查进行的审查和讨论;以及 |
| • | 其与财务顾问就合并协议的财务条款进行的审查以及与法律顾问就合并协议的其他条款(包括陈述、契约和终止条款)进行的审查。 |
五三银行董事会还考虑了与该交易相关的潜在风险。董事会得出结论,与联信银行合并的预期收益很可能大大超过这些风险。这些潜在风险包括:
| • | 将管理重点和资源从其他战略机会和运营事项上转移,同时致力于实施交易并将联信银行的业务整合到五三银行中; |
| • | 在目前估计的金额或目前设想的时间范围内实现费用协同增效方面遇到困难的可能性; |
| • | 与合并以及将联信银行的业务整合到五三银行中将产生的成本,以及交易和整合完成可能比预期更加困难和费用更高的可能性,包括由于意外因素或事件; |
| • | 合并后对联信银行的业务和运营在管理和监督方面遇到困难的可能性(包括由于在管理新的监管行动或客户补救工作方面发现额外的运营或合规问题、文化差异或挑战),以及由于合并以及合并后业务的规模、范围和复杂性增加而可能受到政府和监管当局的更多审查和/或额外的监管预期或要求; |
| • | 联信银行的监管和合规问题,包括与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公开披露的风险治理框架和内部控制问题相关的潜在并发症和成本,例如同意令补救或法律索赔的解决,比目前已知的更难解决或解决成本更高的风险; |
| • | 五三银行预计将产生的某些预期合并相关成本,包括即使合并最终未完成也与合并相关的一些非经常性成本,包括如果合并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被终止则可能产生的5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 |
81
| • | 与合并和银行合并相关的监管和其他批准以及此类监管批准将不会及时或根本不会收到或可能施加不可接受的条件的风险; |
| • | 由于合并协议项下的交换比率不会因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故在生效时间将向联信银行股东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价值可能显著高于紧接订约双方订立合并协议公告前该等股份的价值的风险; |
| • | 对合并提出质疑的法律索赔的可能性; |
| • | 五三银行因资产规模突破2500亿美元而过渡到III类地位可能比预期更困难或代价更大的风险; |
| • | 合并对合并后公司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包括对合并完成时预计资本比率的市场风险评估;以及 |
| • | 在题为“风险因素”和“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声明”部分下描述的其他风险。 |
前述对五三银行董事会审议的信息和因素的讨论并非旨在详尽无遗,而是包括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因素。在达成其批准合并协议、首次合并以及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的决定时,五三银行董事会未对所考虑的因素进行量化或分配任何相对权重,个别董事可能对不同的因素给予了不同的权重。董事会将所有这些因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考虑,包括与五三银行的管理层以及五三银行的独立财务和法律顾问进行了讨论和提问,并通盘考虑了支持其决心的因素。
基于上述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认为,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及五三银行股票发行),符合,并将进一步,五三银行的经营策略,并为可取及公平及符合五三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订立及完成合并协议所载的交易并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银行合并及五三银行股票发行),符合TERM3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此外,基于上述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通过,授权管理层执行合并协议,将合并协议中规定的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交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并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五三银行的股票发行。
在考虑五三银行董事会的建议时,您应该知道,五三银行的某些董事和执行官可能在合并中拥有有别于一般五三银行股东的利益或除此之外的利益,并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五三银行董事会已知悉该等权益,并在评估及磋商合并协议、合并事项及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时予以考虑,并在向五三银行的股东推荐其对五三银行股票发行议案投赞成票时予以考虑。见第107页开始的“合并——某些五三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第一次合并中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对五三银行董事会推理的解释以及本节中提供的所有其他信息均具有前瞻性,因此,应结合第48页题为“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一节中讨论的因素来阅读。
82
基于上述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对五三银行的休会议案和TERM3的休会议案投“赞成”票。
在作出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并建议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采纳合并协议的决定时,联信银行董事会与联信银行的管理层以及联信银行的财务和法律顾问协商后,评估了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并考虑了若干因素,包括以下因素(这些因素不分先后次序,并非详尽无遗):
| • | 联信银行、五三银行及合并后企业各自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益、监管合规及前景。在审查这些因素时,联信银行董事会考虑到其评估,即联信银行的业务、运营、风险状况、产品供应、地理足迹、客户基础和文化与五三银行相辅相成,合并以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将导致一家存续公司在独立的基础上拥有比联信银行更大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经营所在的所有中西部市场以及在有吸引力的高增长市场,从而使联信银行能够服务于扩大的客户群,并为其持续增长和投资做好准备; |
| • | 合并的战略理由,包括(i)合并将创建美国最大的银行之一,拥有2880亿美元的总资产、1740亿美元的贷款和2240亿美元的存款,(ii)合并后的企业将在20个增长最快的大型大都市统计区中的17个开展业务,并在合并后的企业将经营的所有中西部市场中拥有前5名的市场份额,以及在高增长的东南部和德克萨斯州市场中通往前5名市场份额的明确路径,(iii)认为合并将创建一个更加多元化的平台,将五三银行屡获殊荣的零售银行业务和数字化能力与联信银行强大的中间市场银行业务特许经营权和有吸引力的足迹相结合,以及(iv)合并后的企业将拥有两个价值10亿美元的经常性和高回报收费业务——商业支付和财富与资产管理——它们提供持久、多元化的收益以及对未来增长进行再投资的额外能力; |
| • | 相信合并将创造,并使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成为股东,具有增强的规模、多元化的地理足迹和增强和多样化的产品能力的银行专营权将为未来的增长创造机会; |
| • | 认为合并后的企业将比联信银行更有利可图的信念将是在独立的基础上,估计到2027年将在超级区域银行中拥有最高的效率比率和有形普通股权益回报率; |
| • | 相信此次合并将通过将联信银行服务于全国各行各业的深厚、关系驱动的中间市场平台与五三银行在核心金库管理方面的领先支付产品、广阔的市场能力和屡获殊荣的私人银行相结合,打造强大的中间市场银行业务; |
| • | 根据合并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25年10月3日五三银行的收盘股价计算,合并中的固定汇率将为联信银行股东提供价值82.88美元/股的对价,较联信银行的10天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溢价20%; |
| • | 联信银行董事会对当前及未来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运行所处环境的理解,包括经济状况、利率环境、银行业技术变革步伐加快、经营成本增 |
83
| 由于监管和合规授权、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竞争环境以及联信银行作为独立机构面临的挑战,以及这些因素对联信银行在进行合并和不进行合并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扩大规模以应对这些挑战的优势; |
| • | 认为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的地理重迭有限,这将促进与团队成员和客户的连续性,从而限制分心和其他成本,否则可能会干扰合并后企业实现合并预期收益的能力; |
| • | 相信五三银行的盈利和前景,以及合并中潜在的收入协同效应和成本节约,将导致合并后的企业有机会与联信银行在独立基础上的盈利和前景相比,未来的盈利和前景有所改善; |
| • | 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拥有相似文化的信念,以及联信银行董事会认为文化互补将有助于在完成合并后顺利完成合并和整合; |
| • | 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的产品、服务、客户和市场的互补性,联信银行董事会认为这将提供降低风险和增加潜在回报的机会; |
| • | 银行业当前和未来的景气度,包括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当前和可能的竞争对手所处的位置; |
| • | 合并对合并后企业的预期备考财务影响,包括对某些财务指标的预期正面影响; |
| • | 合并带来的成本节约和收入协同效应的预期; |
| • | 认为五三银行完成收购和相关整合的经验将降低将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整合并实现合并潜在收益的执行风险; |
| • | 合并协议的条款和交换比例是固定的,对于由于合并公告后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上涨或下跌而使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收到的合并对价没有调整,TERM3董事会认为这符合此类交易的市场惯例并符合交易的战略目的; |
| • | 合并对价的100%将以五三银行普通股的形式出现,这将允许联信银行股东参与合并后企业的未来增长和机会以及合并的预期备考影响,否则将受益于合并后企业的财务业绩和五三银行普通股价值的潜在增值; |
| • | 合并完成后,联信银行股东将拥有合并后企业约27%的股份; |
| • | 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董事会将包括三名遗留的联信银行董事,Curt Farmer、Peter Sefzik和Megan Burkhart将在五三银行担任领导职务,Farmer先生将在五三银行退休后加入五三银行董事会,联信银行董事会认为,这将提高联信银行预期因合并而实现的战略利益实现的可能性; |
84
| • | 替代交易的可获得性,包括除五三银行外,没有任何机构就潜在收购或战略业务合并向联信银行提交的提案如五三银行提交的提案那样具有吸引力,以及五三银行作为潜在合并伙伴的吸引力和战略契合度,根据条款和条件(包括关于完成的确定性)出现的可诉讼替代交易的可能性,如TERM5提出的那样对联信银行及其股东有利,以及合并协议中赋予联信银行权利的条款,在特定条件下,针对在联信银行的股东采纳合并协议之前提出的某些善意主动收购提议提供非公开信息,并进行讨论和谈判; |
| • | 联信银行董事会在管理层和联信银行的财务和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评估联信银行可用于长期提升价值的联信银行独立计划和其他战略替代方案,以及与联信银行独立计划和此类其他替代方案相关的潜在风险、报酬和不确定性,并相信联信银行董事会认为,与可合理预期从联信银行的独立计划和联信银行可利用的其他替代方案中获得的价值相比,拟议的合并提供了更大的利益,风险降低; |
| • | 联信银行对五三银行的经营、财务状况和前景进行的尽职调查; |
| • | 合并后的企业将在合并完成后延续联信银行长期以来对密歇根州和德克萨斯州社区的支持,并扩大其对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社区的承诺; |
| • | J.P. Morgan于2025年10月5日向联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意见,内容涉及从财务角度以及截至该意见发表之日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交换比率的公平性,详见下文“— 联信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 |
| • | 与合并和银行合并有关所需的监管和其他批准,以及预期将在没有不可接受的条件下及时收到此类批准; |
| • | 联信银行董事会与联信银行的外部法律顾问Wachtell Lipton审查合并协议的条款,包括陈述和保证、契约、交易保护和终止条款、税务处理和成交条件; |
| • | 五三银行执行管理团队和董事会的口径;以及 |
| • | 五三银行实现收购的预计财务目标和收益的历史和往绩记录,以及五三银行的管理和基础设施在合并完成后成功完成整合过程的感知实力。 |
联信银行董事会也考虑了与合并相关的潜在风险,但得出的结论是,合并的预期收益很可能大大超过这些风险。这些潜在风险包括以下(以下不分先后顺序列出,并非详尽无遗):
| • | 与合并和银行合并相关的监管和其他批准以及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收到此类监管批准或可能施加不可接受的条件的风险; |
| • | 在估计金额或预期时间范围内实现预期收入协同增效和成本节约方面遇到困难的可能性; |
| • | 在成功维护现有客户和员工关系方面遇到困难的可能性; |
85
| • | 在成功整合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的业务、运营和员工队伍方面遇到困难的可能性; |
| • | 在合并未决期间及之后导致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关键员工流失的风险; |
| • | 将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从联信银行的业务运营或其他战略机遇的可能分流至合并的完成; |
| • | 该交换比率规定了固定数量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因此,联信银行股东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召开时无法确定他们将获得的合并对价的市值,以及联信银行TERM0股东可能会因收盘前五三银行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
| • | 合并协议在合并完成之前对联信银行的业务开展施加了某些限制,这是涉及金融机构的上市公司合并协议的惯例,但除特定例外情况外,这些限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联信银行在没有待完成合并的情况下就联信银行的运营承担可能出现的商业机会或以其他方式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
| • | 联信银行预计将产生的某些预期合并相关成本,包括即使合并未最终完成也与合并相关的一些非经常性成本,包括如果合并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被终止则可能产生的5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 |
| • | 可能对联信银行及五三银行各自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众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
| • | 对合并提出质疑的法律索赔的可能性; |
| • | 根据合并协议或特拉华州法律,联信银行股东无权享有异议者或评估权;和 |
| • | 在题为“风险因素”和“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陈述”部分下描述的其他风险。 |
联信银行董事会考虑的信息和因素的上述讨论并非旨在详尽无遗。在达成其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的决定时,联信银行董事会并未对所考虑的因素进行量化或分配任何相对权重,个别董事可能对不同的因素给予了不同的权重。在评估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时,联信银行董事会将所有这些因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考虑,包括通过与联信银行的管理层以及财务和法律顾问的讨论进行的。
基于上述原因,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认为(a)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是可取的,并且符合联信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b)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c)授权执行和交付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d)指示将合并协议提交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采纳,以及(e)建议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采纳合并协议。
在考虑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推荐时,您应该知道,联信银行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在合并中拥有与联信银行一般股东的利益不同或除此之外的利益,并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联信银行董事会了解这些利益,并在评估和谈判时予以考虑
86
合并协议及其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以及在向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推荐其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和联信银行休会提案投赞成票时。见题为“合并—— 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对联信银行董事会推理的解释以及本节中提供的所有其他信息均为前瞻性信息,因此,应结合标题为“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一节中讨论的因素来阅读。
基于上述原因,联信银行董事会一致建议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联信银行的合并提案投“赞成”票、联信银行的补偿提案投“赞成”票和TERM4的休会提案投“赞成”票。
在五三银行董事会会议上,高盛 Sachs向五三银行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随后以书面形式发表书面意见予以确认,认为截至2025年10月5日,并基于及受限于高盛TERMS书面意见中所述因素和假设,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合并协议达成的交换比率对五三银行是公平的。
高盛 Sachs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载列就高盛 Sachs的意见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资格和对所进行的审查的限制,并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募说明书附件B。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高盛 Sachs意见摘要通过参考高盛 Sachs的书面意见全文对其进行整。高盛 Sachs就其对合并的考虑为五三银行董事会提供信息和协助提供咨询服务及其意见。对于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应如何就合并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高盛 Sachs的意见并非建议。
在发表上述意见并进行相关财务分析时,高盛 Sachs审阅了,其中包括:
| • | 合并协议; |
| • | 向股东或股东提交的年度报告(如适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五年的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10-K表格年度报告; |
| • | 向股东或股东(如适用)提交的某些中期报告,以及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
| •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发给其各自股东或股东的某些其他通讯(如适用); |
| •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若干可公开获得的研究分析师报告; |
| • | 由其管理层为联信银行编制的某些内部财务分析和预测;和 |
| • | 在每种情况下,由五三银行的管理层编制并批准由高盛TERM4(“预测”,并在第103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某些未经审计的前瞻性财务信息”一节中进行了总结),包括由五三银行的管理层预计的合并产生的某些经营协同效应,经批准,可供五三银行使用(“协同效应”,从第103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某些未经审计的前瞻性财务信息”一节中对其进行了总结)。 |
87
高盛还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就其对联信银行过去和当前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评估以及与五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对五三银行过去和当前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评估以及对TERM5的战略原理和潜在收益进行了讨论,合并;审查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和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报告价格和交易活动;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某些财务和股票市场信息与其证券公开交易的某些其他公司的类似信息进行比较;审查近期银行业某些业务合并的财务条款;并进行其他研究和分析,并酌情考虑此类其他因素。
为发表本意见,高盛 Sachs经五三银行董事会同意,依赖并承担其向其提供、与其讨论或审阅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税务、会计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对其进行独立核查的任何责任。在这方面,高盛 Sachs假设在征得五三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包括协同效应在内的预测是在反映五三银行管理层当时可获得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高盛 Sachs未审查个人信用档案,也未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或其各自任何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包括任何或有、衍生或其他表外资产和负债)进行独立评估或评估,也未向其提供任何此类评估或评估。在评估贷款和租赁组合以评估与其相关的损失准备和标记是否充足方面,高盛 Sachs不是专家,因此,高盛 Sachs假设这些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损失准备加在一起足以弥补这些损失。高盛 Sachs假设,将获得完成合并所需的所有政府、监管或其他同意和批准,而不会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或对合并的预期收益产生任何对其分析有意义的方式。高盛 Sachs还假设,合并将按照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完成,而无需放弃或修改任何条款或条件,其影响将以任何方式对其分析有意义。
高盛 Sachs的意见并未涉及五三银行参与合并的基本商业决策或与五三银行可能可用的任何战略替代方案相比合并的相对优点;也未涉及任何法律、监管、税务或会计事项。高盛 Sachs的意见仅涉及从财务角度对五三银行的公平性,截至发表意见之日,根据合并协议进行的交换比率。高盛 Sachs的意见并不就合并协议或合并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或与合并有关的订立或修订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的任何条款或方面发表任何意见,亦不涉及这些条款或方面,包括合并对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债权人的公平性或就此而收取的任何代价,或五三银行的其他选区;亦不论就合并而言,不论是相对于根据合并协议或其他方式的交换比率而言,将支付或应付予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雇员,或任何类别的该等人士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或性质的公平性。高盛 Sachs的意见必然基于当日生效的经济、货币市场和其他情况,并且高盛于其发表意见之日可获得的信息以及高盛 Sachs不承担根据其发表意见日期之后发生的情况、发展或事件更新、修改或重申其意见的责任。此外,对于联信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在任何时间交易的价格,对于信贷、金融和股票市场波动对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合并的潜在影响,或者对于合并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偿付能力或生存能力的影响,或者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在到期时支付各自义务的能力的影响,丨高盛均不发表任何意见。高盛 Sachs的意见获得高盛 Sachs公平委员会的批准。
88
财务分析摘要
以下是高盛 Sachs就提出上述意见而向五三银行董事会提交的重大财务分析摘要。然而,以下摘要并不旨在完整描述高盛 Sachs进行的财务分析,所描述的分析顺序也不代表对高盛 Sachs对这些分析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财务分析的一些摘要包括以表格形式提供的信息。这些表格必须与每份摘要的全文一起阅读,并且单独并不是对高盛 Sachs财务分析的完整描述。除另有说明外,以下量化信息,在以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范围内,均以2025年10月3日(即合并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或之前存在的市场数据为基础,并不一定代表当前的市场状况。
出于财务分析目的,高盛 Sachs根据合并协议规定的兑换比率乘以44.41美元,即2025年10月3日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收盘股价,计算出的兑换比率的隐含价值为82.88美元。
说明性贴现股息分析:联信银行
利用这些预测,高盛 Sachs对联信银行进行了说明性的贴现股息分析,无论是在独立的基础上还是在独立的基础上,但都考虑到了合并的影响,以推导出在独立的基础上以及在考虑到合并的影响的独立基础上,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说明性现值的范围。
使用反映对联信银行股权成本的估计的12.0%至14.0%的贴现率,高盛 Sachs通过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现值进行贴现,得出了联信银行的一系列说明性股权价值,(a)在2025年6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联信银行股东向/输液的隐含分配,使用对联信银行的预测计算,在独立基础上以及在独立基础上,但考虑到合并的影响,在每种情况下假设,在五三银行管理层的指示下,联信银行将进行的资本分配超过实现目标普通股一级资本9.5%所需的金额,以及(b)联信银行的一系列说明性终端价值,在独立基础上以及在独立基础上,但考虑到合并的影响,截至2029年12月31日,通过应用说明性的未来12个月(“NTM”)估计每股收益(“EPS”)倍数(此类倍数,“NTM价格/EPS”)计算得出,其范围为10.0x至13.0x对联信银行 2030年终端年度净收入的估计,正如对联信银行单独基础上的预测以及对联信银行单独基础上的预测所反映的那样,但已考虑到合并的影响。高盛 Sachs通过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推导出贴现率的范围,该模型需要一定的公司特定输入,包括联信银行的贝塔系数,以及美国金融市场一般情况下的某些财务指标。高盛 Sachs根据专业判断和经验,综合考虑了当前和历史倍数NTM价格/EPS对联信银行的影响,推导出了说明性NTM价格/EPS倍数范围。
高盛 Sachs将其单独为联信银行得出的说明性股权价值范围以及考虑到合并影响的这些价值范围除以五三银行管理层提供的联信银行已发行在外的完全稀释股份总数,就可以单独推导出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现值的说明性范围,在56.38美元至70.45美元之间,在单独基础上,但在考虑到合并影响的90.28美元至120.43美元之间。
未来股价分析说明性现值:联信银行
使用这些预测,高盛 Sachs对独立基础上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说明性未来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对于这一分析,高盛 Sachs推导出了联信银行普通股股票在a上的每股理论未来价值范围
89
截至2026年、2027年和2028年12月31日的独立基础上,通过将10.0倍至13.0倍的说明性NTM价格/每股收益的倍数范围应用于对预测中所述的2027、2028和2029财年各年联信银行每股收益的估计。高盛 Sachs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综合考虑了当前和历史的联信银行 NTM价格/EPS倍数,得出了说明性的NTM价格/EPS倍数范围。
然后,高盛 Sachs使用13.0%的说明性贴现率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预测中所反映的截至适用年度末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隐含的每股未来价值和估计将支付的股息进行贴现,该贴现率反映了对联信银行股权成本的估计。高盛 Sachs通过应用CAPM得出了这样的贴现率。该分析得出,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每股隐含现值范围为51.75美元至66.19美元。
回归分析:联信银行
高盛 Sachs使用以下标题为“—选定的上市公司倍数”一节中所述、使用Factset截至2025年10月3日发布的此类公司的估计中位数推导出一条回归线,以反映在2026年价格/TBV的范围内对于联信银行选定公司的ROATCE,使用Factset公布的此类公司的估计中值,与这些选定公司的2026年估计平均有形普通股权益回报率(“2026E ROATCE”)进行比较,使用该回归线进行回归分析,以反映价格/TBV的范围内每股倍数。高盛 Sachs观察到,预测中反映的联信银行 2026年ROATCE,在回归线上对应的隐含价格/每股TBV倍数为1.34x。
基于这一观察,高盛 Sachs将1.24x至1.44x的隐含价格/每股待定价格倍数与截至2025年6月30日联信银行的每股待定价格进行对比,这反映在其公开提交的文件中,从而得出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隐含价值的范围为59.64美元至69.24美元。
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
高盛 Sachs分析了与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宣布的某些收购交易有关的某些公开可得信息,这些交易涉及美国银行业中的目标公司,其中隐含的交易价值大于20亿美元(不包括对等合并)。
虽然选定交易中没有一家目标公司与联信银行具有直接可比性,也没有一家选定交易与合并具有直接可比性,但选定交易中的目标公司是具有某些运营的公司,为了分析的目的,这些运营可能被视为与联信银行的某些运营相似,因此,为了分析的目的,选定的交易可能被视为与合并类似。
使用公开可得信息,对于每笔选定的交易,高盛 Sachs计算出(i)截至适用交易公告前最后一个完整报告季度的每股价格/TBV倍数,以及(ii)适用交易公告后第二个完整财年的价格/EPS(简称“价格/FY2 EPS”),在每种情况下,使用上市公司文件中披露的信息、Factset公布的估计、标普全球数据库和上市公司文件中披露的信息。选定的交易和为交易计算的隐含倍数列于下文。
| 公告日期 |
目标 |
收购方 |
价格/TBV 每股 |
价格/FY2 EPS |
||||||||
| 2025年9月 |
第一银行 | PNC | 2.39x | — | ||||||||
| 2024年5月 |
独立 | 南州 | 1.48x | 12.0x | ||||||||
| 2021年12月 |
西部银行 | BMO | 1.72x | — | ||||||||
| 2021年9月 |
联合银行 | 美国合众银行 | 1.28x | — | ||||||||
| 2021年7月 |
投资者 | 市民银行 | 1.33x | 10.9x | ||||||||
| 2021年2月 |
人民联合 | 美国制商银行 | 1.64x | 13.7x | ||||||||
90
| 公告日期 |
目标 |
收购方 |
价格/TBV 每股 |
价格/FY2 EPS |
||||||||
| 2020年12月 |
TCF | 亨廷顿 | 1.48x | 11.8x | ||||||||
| 2020年11月 |
BBVA美国 | PNC | 1.34x | — | ||||||||
| 2019年6月 |
LegacyTexas | 繁荣 | 2.16x | 12.1x | ||||||||
| 2018年7月 |
FCB | Synovus | 2.25x | 13.5x | ||||||||
| 2018年5月 |
MB金融 | 五三银行 | 2.76x | 16.4x | ||||||||
| 2017年5月 |
Capital银行 | 第一地平线 | 2.04x | 19.1x | ||||||||
| 2016年6月 |
PrivateBancorp |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 | 2.23x | — | ||||||||
| 2016年1月 |
FirstMerit | 亨廷顿 | 1.63x | — | ||||||||
| 2015年10月 |
第一尼亚加拉 | 美国科凯国际集团 | 1.67x | 18.7x | ||||||||
| 2015年1月 |
城市银行 | 加拿大皇家银行 | 2.63x | — | ||||||||
基于上述计算结果以及高盛对各类交易的分析及其专业判断和经验,高盛 Sachs将(i)每股价格/TBV倍数为1.28x至2.76x,以及(ii)价格/FY2 EPS倍数为10.9x至19.1x的参考范围应用于预测中所反映的联信银行在2026年的估计EPS,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每股价格/TBV倍数,得出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隐含价值范围为61.17美元至132.38美元,根据价格/FY2 EPS倍数为58.77美元至102.98美元。
溢价付费分析
高盛 Sachs查阅并分析,使用从标普全球数据库获得的公开数据和公开信息,在自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5日期间公告的以美国一家上市银行为标的的全股票收购交易中支付的收购溢价,其中披露的交易金额大于5亿美元(不包括对等合并)。对于整个期间,使用公开可得信息,高盛 Sachs计算出此类交易中支付的价格相对于交易公告前标的最后一次不受干扰的收盘股价的第25个百分位和第75个百分位的溢价。该分析表明,整个期间的第25个百分位溢价为7.0%,第75个百分位溢价为22.0%。利用这一分析,高盛 Sachs对截至2025年10月3日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未受干扰的收盘价70.55美元应用了7.0%至22.0%的说明性溢价参考范围,计算出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每股隐含价格范围为75.57美元至86.09美元。
说明性贴现股息分析:五三银行独立
使用这些预测,高盛 Sachs对五三银行的独立基础上的股息进行了说明性贴现分析,以推导出一系列说明性的Q2普通股每股独立基础上的现值。
使用11.5%至13.5%的贴现率,反映对五三银行独立基础上的股权成本的估计,高盛 Sachs通过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现值进行贴现,得出了一系列独立基础上的五三银行的说明性股权价值,(a)在2025年6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向TERM3的独立基础上的股东隐含的分配,使用预测计算,假设在五三银行管理层的指示下,五三银行将进行的资本分配超过实现目标普通股一级资本9.5%所需的金额,包括累计其他综合收益(“AOCI”),以及(b)截至2030年12月31日五三银行在独立基础上的一系列说明性终值,计算方法是将说明性NTM价格/EPS倍数(范围为9.5x至12.5x)应用于预测中反映的TERM3在独立基础上的终端年度净收入的估计。高盛 Sachs通过应用CAPM推导出了贴现率的区间。高盛 Sachs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和历史的NTM价格/EPS倍数,得出了具有说明性的NTM价格/EPS倍数范围,为五三银行。
91
高盛 Sachs将其得出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独立基础上的说明性股权价值范围除以由五三银行管理层提供的已发行的完全稀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总股数,得出的说明性现值范围为37.10美元到48.92美元之间的每股TERM4普通股独立基础上的说明性现值范围。
说明性贴现股息分析:五三银行备考
使用Forecasts,考虑到协同效应,高盛 Sachs在备考基础上(使合并生效)对五三银行进行了说明性的贴现股息分析,以推导出一系列说明性的备考基础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现值。
使用11.5%至13.5%的贴现率,反映了对五三银行在备考基础上的股权成本的估计,高盛 Sachs通过将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现值贴现,得出了一系列在备考基础上的五三银行的说明性股权价值,(a)在2025年6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预测计算的在备考基础上向TERM3股东的隐含分配,考虑到协同效应,假设在五三银行管理层的指示下,五三银行将根据需要在备考基础上进行分配,以实现包括AOCI在内的9.5%的目标普通股一级资本,以及(b)截至2030年12月31日在备考基础上五三银行的一系列说明性终值,计算方法是将说明性的NTM价格/EPS倍数(范围为9.75x至12.75x)应用于对备考基础上TERM3的终端年度净收入的估计,如预测中所反映,并考虑到协同效应。高盛 Sachs通过应用CAPM推导出了上述分析中使用的贴现率。高盛 Sachs根据专业判断和经验,在考虑当前和历史NTM价格/EPS倍数的情况下,得出了具有说明性的NTM价格/EPS倍数范围,为五三银行。
高盛 Sachs将其根据备考基准得出的五三银行说明性股权价值范围除以已发行的完全稀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总数,再加上由五三银行管理层提供的预计将在合并中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数量,得出按备考基准计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说明性现值范围为39.13美元至52.20美元。
未来股价分析说明性现值:五三银行独立
使用这些预测,高盛 Sachs对独立基础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说明性未来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为了进行这一分析,高盛 Sachs通过对2027、2028和2029财年每一财年五三银行的每股收益单独基础上的估计应用9.5x至12.5x的说明性NTM价格/EPS的倍数范围,得出了截至12月31日的2026至2028财年每一财年TERM1普通股股份的每股理论未来价值范围。高盛 Sachs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和历史的NTM价格/EPS倍数,得出了具有说明性的NTM价格/EPS倍数范围,为五三银行。
然后,高盛 Sachs使用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预测中所反映的12.50%的说明性贴现率,对这些隐含的每股未来价值以及截至适用年度末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单独支付的估计股息进行贴现,反映了对TERM2单独权益成本的估计。高盛 Sachs通过应用CAPM得出了这样的贴现率。这一分析得出的独立基础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隐含现值范围为每股37.46美元至49.36美元。
未来股价分析的说明性现值:五三银行备考
使用Forecasts,考虑到协同效应,高盛 Sachs对备考基础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说明性未来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
92
对于这一分析,高盛 Sachs通过对2027、2028、2029财年各财年的备考基础上的EPS估计分别应用9.75x至12.75x的说明性NTM价格/EPS的倍数范围,分别得出了截至2026年、2027年和2028年12月31日的备考基础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每股理论未来价值范围。高盛 Sachs根据专业判断和经验,在考虑当前和历史NTM价格/EPS倍数的情况下,得出了具有说明性的NTM价格/EPS倍数范围,为五三银行。
然后,高盛 Sachs使用12.50%的说明性贴现率将这些隐含的每股未来价值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预测中所反映的截至适用年度结束时在备考基础上每股五三银行普通股将支付的估计股息进行贴现,反映了对五三银行在备考基础上的权益成本的估计。高盛 Sachs通过应用CAPM得出了这样的贴现率。该分析得出,在备考基础上,每股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隐含现值范围为41.55美元至54.47美元。
回归分析:五三银行独立
高盛 Sachs使用以下标题为“—选定的公众公司倍数”一节中所述的、由高盛 Sachs计算的五三银行选定公司的每股价格/TBV倍数与这些选定公司的2026年ROATCE进行回归分析,使用Factset截至2025年10月3日发布的此类公司的估计中值,以推导出一条回归线,反映选定公司在2026年ROATCE范围内的每股价格/TBV倍数范围。高盛 Sachs观察到,预测中反映的2026E 五三银行独立ROATCE对应的回归线上的隐含价格/每股TBV倍数为1.96x。
基于这一观察,高盛 Sachs将1.86x至2.06x的隐含价格/每股待定价格倍数应用于截至2025年6月30日五三银行独立基础上的每股待定价格,这反映在其公开提交的文件中,以得出39.12美元至43.32美元的独立基础上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隐含价值范围。
回归分析:五三银行 pro forma
高盛 Sachs使用以下标题为“—选定的公众公司倍数”一节中所述的、由高盛 Sachs计算的五三银行选定公司的每股价格/TBV倍数与这些选定公司的2026年ROATCE进行了回归分析,使用Factset截至2025年10月3日发布的对这类公司的估计中值,推导出一条回归线,反映选定公司在2026年ROATCE范围内的每股价格/TBV倍数范围。高盛 Sachs观察到,在考虑到协同效应的情况下,预测中反映的2026年五三银行备考ROATCE,在回归线上对应的隐含价格/TBV每股倍数为2.23x。
基于这一观察,高盛 Sachs根据其公开提交的文件所反映的、在备考基础上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五三银行每股TBV应用了2.13倍至2.33倍的每股隐含价格/TBV倍数,以推导出在备考基础上44.66美元至48.86美元的每股TERM5Q3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隐含价值范围。
精选上市公司倍数
仅供参考,高盛 Sachs审阅并比较了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中选公司这两家以下银行业中选出的上市公司的相应财务信息、比率和公开市场倍数,这些公司分别被称为“TERM3中选公司”和“TERM4中选公司”。虽然没有一家中选公司可以分别与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直接比较,但中选公司
之所以选择它们,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为了分析起见,这些公司的操作可能被认为分别类似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某些操作。
93
对于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中的每一个独立的基础上以及选定的公司,高盛 Sachs计算并比较了其截至2025年10月3日的每股收盘价,作为截至其截至2025年10月3日可公开获得每股TBV信息的最近完成的财政季度所述每股TBV的倍数。
高盛 Sachs为选定的公司以及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计算的倍数如下:
| 联信银行精选公司 |
价格/TBV每 份额(声明) |
|||
| 市民银行 |
1.53x | |||
| 美国制商银行 |
1.73x | |||
| 五三银行 |
2.12x | |||
| 亨廷顿 |
1.88x | |||
| 美国科凯国际集团 |
1.45x | |||
| 地区 |
2.04x | |||
| 锡安 |
1.55x | |||
| 西方联盟 |
1.55x | |||
| 第一地平线 |
1.66x | |||
| 韦伯斯特 |
1.70x | |||
| 库伦·弗罗斯特 |
2.01x | |||
| BOK |
1.50x | |||
| 五三银行精选公司 |
价格/TBV每 份额(声明) |
|||
| 美国银行 |
1.81x | |||
| PNC |
1.91x | |||
| Truist |
1.44x | |||
| 第一公民 |
1.11x | |||
| 市民银行 |
1.53x | |||
| 美国制商银行 |
1.73x | |||
| 亨廷顿 |
1.88x | |||
| 美国科凯国际集团 |
1.45x | |||
| 地区 |
2.04x | |||
| 锡安 |
1.55x | |||
| 第一视野 |
1.66x | |||
| 联信银行 |
1.47x | |||
一般
公允性意见的编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一定容易受到片面分析或概括性描述的影响。选择上述分析或摘要的部分内容,而不将分析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可能会造成对高盛萨克斯意见背后过程的不完整看法。在得出其公平性确定时,高盛 Sachs考虑了其所有分析的结果,并且没有对其考虑的任何因素或分析给予任何特定的权重。而是高盛萨克斯在综合考虑其所有分析结果后,根据自身经验和专业判断,对公平性做出的判定。上述分析中用作比较的公司或交易均不可与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或合并直接比较。
高盛 Sachs编制这些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高盛 Sachs就根据合并协议的交换比率从财务角度来看的公平性向五三银行董事会提供意见。这些分析并不声称是评估,也不一定反映实际可能出售业务或证券的价格。基于对未来结果预测的分析不一定
94
指示未来的实际结果,这可能比这些分析所建议的明显更多或更少有利。由于这些分析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基于各方或其各自顾问无法控制的众多因素或事件,如果未来的结果与这些预测存在重大差异,则五三银行、联信银行、TERM1、高盛 Sachs或任何其他人均不承担责任。
此次换股比例由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经公平协商确定,并经五三银行董事会批准。在这些谈判期间,高盛 Sachs向五三银行提供了建议。然而,高盛 Sachs没有向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董事会建议任何具体的交换比例,也没有建议任何具体的交换比例构成合并的唯一适当的交换比例。
如上所述,高盛 Sachs向五三银行董事会提交的意见是五三银行董事会在决定批准合并协议时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上述摘要并不旨在完整描述高盛 Sachs就公允性意见进行的分析,其全部内容均参照附件B所附高盛 Sachs的书面意见进行了限定。
高盛 Sachs及其关联公司(统称“高盛关联实体”)从事顾问、承销、借贷和融资、本金投资、销售和交易、研究、投资管理以及为各种个人和实体提供的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活动和服务。高盛 Sachs及其关联公司和员工,以及他们管理或投资于其或拥有其他经济利益或与其共同投资的基金或其他实体,可以随时购买、出售、持有或投票持有对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和第三方(统称“相关方”)的证券、衍生品、贷款、商品、货币、信用违约掉期和其他金融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和投资,或对合并中可能涉及的任何货币或商品进行投资。高盛 Sachs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担任五三银行的财务顾问,并参与了导致该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某些谈判。对于五三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已收到并可能收到的补偿,包括已于2025年1月就TERM3的优先票据的公开发行担任账簿管理人,高盛已不时向五三银行和/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某些财务顾问和/或承销服务。在截至2025年10月5日的两年期间,高盛 Sachs已就高盛投资银行业务向五三银行和/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财务咨询和/或承销服务确认的报酬约为50万美元。截至2025年10月5日止两年期间,高盛投资银行业务未被联信银行或其关联公司聘用,以提供经高盛 Sachs确认补偿的财务顾问或承销服务。截至2025年10月5日,联信银行和/或其相关实体(定义见下文)未授权高盛投资银行业务向任何该等人士提供财务咨询和/或承销服务。此外,截至2025年10月5日,高盛投资银行业务并无招揽联信银行和/或其相关实体为其未获授权的任何该等人士从事财务顾问和/或承销事宜。高盛也可能在未来向高盛 Sachs投资银行业务可能获得补偿的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供财务顾问和/或承销服务。
截至2025年10月5日,高盛关联实体(i)对五三银行和/或其关联公司没有直接GS本金投资(定义见下文),以及(ii)对联信银行和/或其相关实体(定义见下文)没有直接GS本金投资。
在高盛信息墙的公共一侧(“公共一侧”)以及在其日常各项业务活动过程中,高盛关联实体也可能拥有相关各方的权益证券,和/或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因从事做市、交易执行、清算、托管、融资融券及其他类似融资交易、融券及相关活动(包括通过代理第三方执行其交易或作为委托人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流动性,以及任何相关的套期保值、其他风险管理或库存管理)而产生的权益证券(统称,
95
“做市活动”),哪些仓位变动频繁。监管、信息和运营方面的障碍将公众方面与高盛投资银行业务区分开来。就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本节而言,(x)高盛 Sachs依据其账簿和记录(i)除非另有说明,计算所有金额和(ii)确定一个实体是另一个实体的关联公司、投资组合公司、子公司还是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以及(y)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GS Principal投资(包括任何相关承诺)是(i)对高盛关联实体为其自身账户持有的股权或股权证券的直接资产负债表投资,或(ii)对由高盛 Sachs关联实体管理的基金持有的股权的直接投资,该基金主要为TERM2 Sachs关联实体和/或其现任和前任雇员而非第三方客户的利益服务。GS Principal投资不包括因做市活动、股权衍生工具、可转换债务工具或就优先担保贷款、夹层贷款、仓库贷款、具有固定回报率的优先股或其他类似类型的融资交易(也可能受到套期保值或其他风险缓释工具的约束)而收到的认股权证或股权激励人产生的股权。GS Principal Investments也不包括由高盛关联实体管理的基金进行的投资,这些基金几乎完全是为第三方客户的利益服务的基金(“GS客户基金”),基金可以与相关各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实体共同投资和/或对其进行投资。作为GS客户资金的投资管理人,高盛关联实体在做出购买、出售、持有或就任何金融工具进行投票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决策时,必须对GS客户资金履行受托责任。
相关实体(如适用)是个人或实体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投资组合公司和/或由其管理的基金。
五三银行董事会选择高盛 Sachs作为其财务顾问,因为该公司是一家国际公认的投资银行公司,在类似于合并的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根据日期为2025年10月4日的信函协议,五三银行聘请高盛 Sachs担任其与合并有关的财务顾问。根据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可获得的信息,五三银行与高盛 Sachs之间的聘书规定了一笔交易费用,该费用估计为5000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在合并公告时应予支付,其余费用将视合并完成情况而定。此外,五三银行已同意向高盛 Sachs偿还其某些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支出,并就各种责任(包括联邦证券法规定的某些责任)向高盛 Sachs和相关人员作出赔偿。
根据聘书,联信银行聘请J.P. Morgan作为其与拟议合并有关的财务顾问。
在2025年10月5日的联信银行董事会会议上,摩根大通向联信银行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大意是,截至该日期,并基于并受制于摩根大通在编制其意见时所作出的假设、所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所进行的审查的限制,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的首次合并中的交换比例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是公平的。摩根大通于2025年10月5日向联信银行董事会发表书面意见,确认了其2025年10月5日的口头意见,即:截至该日期,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的首次合并中的交换比例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而言是公平的。
摩根大通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载列(其中包括)作出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摩根大通在编制其意见时进行的审查的限制,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摩根大通在这份联合委托书中提出的意见摘要
96
声明/招股说明书通过参考该意见全文对其全部内容进行限定。敦促联信银行的股东完整阅读该意见。J.P. Morgan的意见是就拟议合并并为其评估拟议合并的目的而向联信银行董事会(以其本身的身份)提出的,并且仅限于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合并中交换比例的公平性。摩根大通对就拟议合并向(i)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包括联信银行优先股)支付的任何对价的公平性,或(ii)任何其他债权人或联信银行的其他支持者,或对联信银行参与拟议合并的基本决定的公平性表示不意见。摩根大通意见的发布获得了摩根大通一个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摩根大通意见摘要通过参考该意见全文对其进行整体限定。该意见并不构成对联信银行任何股东的建议,即该股东应如何就拟议合并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
在达成其意见时,摩根大通,除其他外:
| • | 审查了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合并协议草案; |
| • | 审查了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及其经营所在行业的某些公开的商业和财务信息; |
| • | 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财务和经营业绩与摩根大通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公司的公开信息进行比较,并审查了联信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普通股以及这些其他公司的某些公开交易证券的当前和历史市场价格; |
| • | 审阅了由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管理层就各自业务编制的某些内部财务分析和预测,以及预期由拟议合并(“协同效应”)产生的成本节约和相关费用及协同效应的估计金额和时间安排,详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分别从第105页和第106页开始的标题为“J.P. Morgan使用的五三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和“J.P. Morgan使用的联信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的章节;和 |
| • | 进行了此类其他财务研究和分析,并考虑了摩根大通为其意见目的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
此外,J.P. Morgan就拟议合并的某些方面、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过去和目前的业务运营、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及运营、拟议合并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影响,以及J.P. Morgan认为对其调查必要或适当的某些其他事项与五三银行和TERM7的管理层的某些成员进行了讨论。
J.P. Morgan在发表意见时,依赖并假设由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向J.P. Morgan提供或与之讨论的所有公开可得或由J.P. Morgan或为J.P. Morgan以其他方式审查或以其他方式审查的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J.P. Morgan未独立核实任何此类信息及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根据J.P. Morgan与联信银行的聘书,J.P. Morgan不承担任何义务进行任何此类独立核实。摩根大通没有对任何资产或负债进行也没有向其提供任何估值或评估,摩根大通也没有根据与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项有关的任何州或联邦法律评估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偿付能力。在依赖向J.P. Morgan提供或由此得出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包括协同效应)时,J.P. Morgan假设这些分析和预测是根据反映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假设合理编制的,这些假设反映了管理层对此类分析或预测所涉及的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预期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估计和判断。摩根大通对此类分析或预测(包括协同效应)或它们所依据的假设没有表示任何看法。摩根大通还假设,拟议的合并将符合美国免税重组的条件
97
联邦所得税目的以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将产生合并协议中所述的针对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相应税务后果,并将按照合并协议中所述的方式完成,并且最终合并协议将在任何重大方面与提供给摩根大通的草案没有任何不同。摩根大通还假设,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在合并协议及相关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过去和将来在对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摩根大通不是法律、监管或税务专家,它依赖于联信银行顾问就此类问题所做的评估。摩根大通进一步假设,将获得完成拟议合并所需的所有重大政府、监管或其他同意和批准,而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或对拟议合并的预期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五三银行。
向J.P. Morgan提供的预测由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管理层编制,详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分别从第105页和第106页开始的题为“J.P. Morgan使用的五三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和“J.P. Morgan使用的联信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部分中更全面讨论的内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没有公开披露就摩根大通对拟议合并的分析而提供给摩根大通的那种类型的内部管理层预测,编制此类预测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公开披露。这些预测是基于众多变量和假设作出的,这些变量和假设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可能超出了联信银行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一般经济和竞争条件、现行利率以及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8页开始的标题为“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一节中所述的其他因素。因此,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预测中提出的结果有很大差异。有关使用预测和其他前瞻性陈述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分别从第105页和第106页开始的题为“J.P. Morgan使用的五三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和“J.P. Morgan使用的联信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的部分。
摩根大通的意见必然是基于经济、市场和其他条件,以及截至发表这种意见之日向摩根大通提供的信息。摩根大通的意见指出,后续发展可能会影响摩根大通的意见,摩根大通没有任何义务更新、修改或重申此类意见。从财务角度来看,摩根大通的意见仅限于对拟议合并中的兑换比率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公平性,而且摩根大通对就拟议合并支付的任何对价对(i)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包括联信银行优先股,或(ii)任何其他债权人或联信银行的其他支持者的公平性,或对联信银行参与拟议合并的基本决定不发表意见。此外,对于向拟议合并的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与拟议合并中适用于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交换比率相关的任何类别的此类人员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或性质,或就任何此类补偿的公平性,摩根大通均未发表意见。对于未来任何时候联信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摩根大通均表示不发表意见。
合并协议的条款,包括交换比例,均经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进行公平磋商后厘定,而订立合并协议的决定仅由联信银行董事会及五三银行董事会作出。
J.P. Morgan的意见和财务分析只是联信银行董事会在评估拟议合并时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不应被视为影响联信银行董事会或联信银行管理层对拟议合并或交换比例的看法的决定性因素。
按照投行业务的惯例,摩根大通于2025年10月5日向联信银行董事会发表口头意见时,采用了公认的估值方法,该口头意见为
98
随后通过交付其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书面意见以及在2025年10月5日向联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与提出该意见有关的财务分析中予以确认。以下是摩根大通在向联信银行董事会发表意见时使用的重大财务分析的摘要,并不旨在完整描述摩根大通提供的分析或数据。财务分析的一些摘要包括以表格形式提供的信息。这些表格并非旨在独立存在,为了更全面地理解摩根大通使用的财务分析,这些表格必须与每份摘要的全文一起阅读。考虑以下列出的数据而不考虑财务分析的完整叙述性描述,包括分析背后的方法和假设,可能会对摩根大通的分析产生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
联信银行公开交易倍数分析。J.P. Morgan使用公开可得信息,将联信银行的选定财务数据与选定的从事J.P. Morgan判断与联信银行有足够类似性的业务的上市公司的相似数据进行了比较。摩根大通选择的公司有:
| • | 欧德国家银行 |
| • | Columbia Banking System, Inc. |
| • | UMB金融公司 |
| • | 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 |
| • | 南州银行公司 |
| • | Cullen/Frost Bankers, Inc. |
| • | Cadence Bancorporation |
| • | Zions Bancorporat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
| • | 第一地平线国家公司 |
| • | Wintrust Financial Corporation |
| • | BOK银行公司 |
除其他原因外,摩根大通选择这些公司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其运营和业务,就摩根大通的分析而言,摩根大通认为这些公司与联信银行的业务和业务相似。然而,没有一家被选中的公司与联信银行相同或直接可比,某些被选中的公司可能具有与联信银行的特征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必然涉及复杂的考虑和判断,这些考虑和判断涉及的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特征的差异以及可能对所选公司产生不同于对联信银行产生不同影响的其他因素。
摩根大通利用公开信息,为每一家选定的公司计算出,(i)价格与2026财年估计每股收益的倍数(“价格/2026年每股收益”),(ii)价格与每股有形账面价值的倍数(“P/TBV”),以及(iii)2026年估计的平均有形普通股权益回报率(“2026年ROATCE”)。摩根大通还进行了回归分析,以审查,对于上述选定的公司,(i)P/TBV和(ii)2026E ROATCE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结果,摩根大通随后将8.4倍至13.2倍的价格/2026年每股收益和1.47倍至1.58倍的P/TBV的多重参考区间分别应用于对联信银行独立前瞻性财务信息中提供的2026财年联信银行每股收益的估计以及联信银行普通股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每股有形账面价值。分析表明,根据价格/2026年每股收益,联信银行普通股的隐含每股股权价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01美元)的范围约为(i)45.19美元至71.08美元,根据P/TBV为(ii)70.70美元至75.78美元,而(i)
99
联信银行普通股在2025年10月3日的收盘价为每股70.55美元,以及(ii)根据1.8663x的兑换比率和2025年10月3日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每股收盘价44.41美元计算的合并对价每股82.88美元的隐含价值。
五三银行公开交易倍数分析。摩根大通利用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将选定的五三银行财务数据与选定的从事摩根大通认为与五三银行有足够类似性的业务的上市公司的相似数据进行了比较。摩根大通选择的公司有:
| • | 地区金融公司 |
| • | 美国合众银行 |
| • | 亨廷顿银行 |
| • | 美国制商银行有限公司 |
| • | The PNC金融服务集团 |
| • | Truist Financial Corporation |
| • | Citizens Financial Group, Inc. |
| • | 美国科凯国际集团 |
| • | First Citizens Bancshares, Inc. |
除其他原因外,摩根大通选择这些公司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其运营和业务,就摩根大通的分析而言,摩根大通认为这些公司与五三银行的运营和业务相似。然而,没有任何一家被选中的公司与五三银行相同或直接可比,某些被选中的公司可能具有与五三银行的特征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必然涉及复杂的考虑和判断,这些考虑和判断涉及的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特征的差异以及其他可能对所选公司产生不同于对五三银行产生不同影响的因素。
根据公开信息,摩根大通为每一家入选公司计算出,(i)价格/2026年每股收益,(ii)P/TBV和(iii)2026年ROATCE。摩根大通还进行了回归分析,以审查,对于上述选定的公司,(i)P/TBV和(ii)2026E ROATCE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结果,摩根大通随后将9.4倍至11.4倍的价格/2026年每股收益和1.88倍至2.13倍的P/TBV的多重参考区间分别应用于对五三银行普通股的独立前瞻性财务信息中提供的五三银行 2026财年每股收益的估计以及TERM3普通股的每股有形账面价值(截至2025年6月30日)。分析表明,相比于2025年10月3日五三银行普通股每股44.41美元的收盘价,根据价格/2026年每股收益,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隐含每股股权价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01美元)约为(i)38.18美元至46.11美元,根据P/TBV,约为(ii)39.37美元至44.76美元。
联信银行股息贴现分析。摩根大通通过对联信银行未来股息流和终端价值的现值估计进行贴现,计算出了一系列联信银行普通股的隐含价值。在进行分析时,摩根大通使用了(其中包括)以下假设,这些假设已得到联信银行管理层的审查和批准:(i)基于2031年估计净收入和终端未来12个月市盈率(“NTM P/E”)倍数范围为10.0x至12.0x的终值;(ii)权益成本范围为8.50%至10.50%。
这些计算得出的隐含价值范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01美元)为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64.32美元至78.45美元,而(i)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收盘价为每股70.55美元
100
根据2025年10月3日的1.8663倍兑换比率和每股五三银行普通股于2025年10月3日的收盘价44.41美元计算,2025年10月3日的合并对价为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82.88美元的隐含价值。
五三银行股息贴现分析。摩根大通通过对五三银行未来股息流和终端价值的现值估计进行贴现,计算出了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一系列隐含价值。在进行分析时,摩根大通使用了(其中包括)以下假设,这些假设已得到联信银行管理层的审查和批准:(i)基于2031年估计净收入和10.0x至12.0x的NTM市盈率倍数区间的终值;(ii)8.50%至10.50%的股权成本区间。
这些计算得出的隐含价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01美元)范围为每股五三银行普通股44.37美元至54.82美元,而五三银行普通股在2025年10月3日的收盘价为每股44.41美元。
相对价值分析。就上述公开交易倍数和股息折扣分析而言,摩根大通将联信银行的结果与五三银行的结果进行了比较。J.P. Morgan将联信银行的每股最低股权价值与五三银行的每股最高股权价值进行比较,得出每对结果所隐含的最低交换比率。摩根大通还将联信银行的每股最高股权价值与五三银行的每股最低股权价值进行了比较,以推导出每对结果所暗示的最高交换比率。这一分析得出的隐含汇率区间为:
| 隐含汇率 | ||||||||
| 低 | 高 | |||||||
| 价格/2026年EPS |
0.9800x | 1.8617x | ||||||
| P/TBV |
1.5794x | 1.9250x | ||||||
| 股息贴现分析 |
1.1734x | 1.7683x | ||||||
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隐含交换比率范围与(i)2025年10月3日的隐含交换比率1.5886x和(ii)合并协议中设想的每股股票对价1.8663x进行了比较。
价值创造分析。摩根大通对联信银行普通股现有持有人的理论价值创造进行了分析,该分析将基于上述摩根大通股息贴现分析中确定的中点价值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估计隐含股权价值单独与合并后公司的先前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估计隐含股权价值进行了比较,即拟议合并的备考。
摩根大通计算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备考隐含股权价值的方法是:(1)使用上述摩根大通对联信银行的股息贴现分析中确定的中间值,将(a)在单独基础上的隐含股权价值五三银行相加,(b)使用上述摩根大通对TERM4的股息贴现分析中确定的中间值,在单独基础上的隐含股权价值联信银行,以及(c)估计的协同效应净现值,正如反映在联信银行管理层向J.P. Morgan提供的用于其分析的估计中,以及(2)将该结果乘以现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对合并后公司的备考股权所有权。该分析表明,与联信银行单独基础上的隐含股权价值相比,拟议的合并将为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创造36%的假设增量隐含价值。然而,无法保证上述协同效应将不会大大高于或低于联信银行管理层和上述估计的协同效应。
杂项。上述某些重大财务分析摘要并不旨在完整描述摩根大通提供的分析或数据。公允性意见的编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一定容易受到片面分析或概括性描述的影响。摩根大通认为,
101
必须将上述摘要及其分析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选择上述摘要和这些分析的部分,而不将其所有分析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可能会造成对分析及其意见所依据的过程的不完整看法。因此,上述任何特定分析或分析组合产生的估值范围仅被用于为分析目的创造参考点,不应被视为摩根大通对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实际价值的看法。所描述的分析顺序并不代表摩根大通给予这些分析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在得出其意见时,摩根大通没有对其考虑的任何分析或因素给予任何特别的权重,也没有就任何个别分析或因素(正面或负面),孤立地考虑,是否支持或未能支持其意见形成意见。相反,摩根大通考虑了在确定其观点时所执行的因素和分析的整体。
基于对未来结果预测的分析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因为它们受制于各方及其顾问无法控制的众多因素或事件。因此,摩根大通使用或做出的预测和分析并不一定表明未来的实际结果,这可能比这些分析所暗示的要有利得多或少得多。此外,摩根大通的分析不是也不声称是评估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企业实际可能被收购或出售的价格。如上述摘要所述,未经审核的中选公司中没有一家与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如适用)相同。然而,摩根大通之所以选择这些被选中的公司,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其运营和业务,就摩根大通的分析而言,可能被认为与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如适用)的运营和业务相似。分析必然涉及复杂的考虑和判断,这些考虑和判断涉及的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特征的差异,以及与适用的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如适用)相比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作为其投资银行业务的一部分,摩根大通及其关联公司持续从事与并购、被动和控制目的的投资、协商承销、上市和非上市证券的二次分配、私募以及公司和其他目的的估值相关的业务及其证券的估值。根据(其中包括)该等经验、其在该等事项上的资格和声誉以及其对联信银行及其经营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选择J.P. Morgan就拟议合并向联信银行提供建议,并就拟议合并向联信银行董事会发表意见。
对于就拟议合并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联信银行已同意向摩根大通支付估计约75,000,000美元的费用,其中7,500,000美元在摩根大通发表意见时已支付给摩根大通,其余费用则视拟议合并完成情况而定并应予支付。此外,联信银行已同意向J.P. Morgan偿还与其服务相关的某些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支出,并将就J.P. Morgan的聘用引起的某些责任向J.P. Morgan进行赔偿。
在J.P. Morgan发表书面意见日期之前的两年内,J.P. Morgan及其关联公司与联信银行有商业或投资银行业务关系,对此,J.P. Morgan和这些关联公司已获得惯常的补偿。该期间的此类服务包括在2025年8月的一次债务证券发行中担任联席账簿管理人。在摩根大通发表书面意见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摩根大通从联信银行确认的费用总额约为7950000美元。在J.P. Morgan发表书面意见日期之前的两年内,J.P. Morgan及其关联公司与五三银行有商业或投资银行业务关系,对此,J.P. Morgan及其此类关联公司已获得惯常的补偿。在此期间的此类服务包括在2025年1月的一次债务证券发行中担任联席账簿管理人。在摩根大通发表书面意见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摩根大通从五三银行确认的费用总额约为14,000,000美元。此外,摩根大通及其关联公司以自营方式持有的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不到1%的已发行普通股。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摩根大通及其
102
关联公司为自己的账户或客户的账户积极交易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债务和权益证券或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银行贷款或其他义务),因此可能持有此类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
鉴于(其中包括)相关假设和估计的内在不确定性,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不会理所当然地就各自未来的业绩、收入、收益、财务状况或其他结果公开披露预测或内部预测。
然而,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正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某些未经审计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我们统称为“前瞻性财务信息”),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单独存在且不使合并生效(除非下文标题为“归属于合并的某些估计协同效应和调整”一节中明确规定)。这些前瞻性财务信息的某些重要要素的摘要载列于下,包含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的唯一目的是让五三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股东能够访问某些非公开信息,这些信息是向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及其各自的董事会和财务顾问提供的。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均不认可该前瞻性财务信息对未来实际结果的必然预测性。此外,尽管以数字上的特殊性呈现,但该前瞻性财务信息反映了在编制或获得高盛 Sachs或J.P. Morgan分别使用的TERM4 Sachs或联信银行董事会(如适用)编制或批准该等前瞻性财务信息时,五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作出的大量估计和假设,结合财务顾问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87页开始的“合并事项—— 五三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项下以及从第96页开始的“合并事项—— 联信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项下所述的各自财务分析和意见。
前瞻性财务信息(如适用)代表五三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估或联信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对五三银行单独基础上的预期未来财务业绩或联信银行单独基础上的预期未来财务业绩(如适用)的评估,但不涉及合并(除非下文标题为“合并应占的某些估计协同效应和调整”一节中明确规定)。此外,由于预期财务信息涵盖多个年份,此类信息就其性质而言,每隔一年就变得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和预期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其他估计和假设,除其他外,涉及对经济、竞争、监管和金融市场状况以及可能无法实现的未来业务决策的判断,这些判断固有地受到重大业务、经济、竞争和监管不确定性和意外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业务的内在不确定性,影响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经营所在行业的经济和监管条件,以及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50页开始的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和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8页开始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以及在TERM5和TERM3不时向SEC提交的报告中描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很难预测,其中很多都不在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控制范围内,并且在合并完成后将超出五三银行的控制范围。无法保证基本假设或预计结果将实现,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财务信息中反映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无论合并是否完成。此外,相关假设并不包括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适用时间段内可能或已经采取的所有潜在行动。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以下预期财务信息不应被视为表明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董事会或顾问考虑或现在认为这些预期财务信息具有重大意义
103
向任何五三银行股东或联信银行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信息,特别是考虑到与此类预期财务信息相关的固有风险和不确定性。
未来的财务信息不应被解释为财务指导,也不应被依赖为财务指导。这些信息仅供内部使用,在许多方面具有主观性,因此容易受到基于实际经验和业务发展的多种解释和定期修订。预期财务信息不是事实,不应被视为必然表明未来的实际结果。预期财务信息还反映了在编制时就某些可能发生变化的业务决策可获得的众多变量、预期和假设。除下文题为“归属于合并的某些估计协同效应和调整”一节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前瞻性财务信息未考虑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或对合并的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可能产生的财务和其他影响,也未试图预测或暗示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实际未来结果或使合并生效,包括谈判或执行合并协议的影响、与完成合并相关可能产生的费用,因合并而可能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下文标题为“归属于合并的某些估计协同效应和调整”一节中明确规定的除外),已经或将会因合并协议的执行而采取的任何业务或战略决策或行动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影响,或如果没有执行合并协议可能会采取的任何业务或战略决策或行动的影响,但这些决策或行动反而被更改、加速,因预期合并而推迟或未采取措施。此外,预期财务信息并未考虑合并可能失败的影响。预期财务资料没有考虑到在编制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或事件,也不能保证如果预期财务资料和基本假设是在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日期编制的,结果将是相同的。此外,前瞻性财务信息可能无法反映合并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运营方式。
前瞻性财务信息,在此范围内,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编制,编制的目的或目的并非公开披露,或目的并非遵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编制和列报前瞻性财务信息制定的准则、SEC已发布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准则或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节所包含的预期财务信息已由本节所述的五三银行管理层和联信银行管理层提供。Deloitte & Touche LLP(作为五三银行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LLP(作为联信银行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其他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对此处包含的前瞻性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审查、审查、编制或应用任何商定的程序,因此,Deloitte & Touche LLP和Ernst & Young LLP不对此类信息或其可实现性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也不对前瞻性财务信息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否认与此相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Deloitte & Touche LLP和Ernst & Young LLP的报告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有关。它们没有延伸到预期的财务信息,不应被解读为这样做。
104
高盛Sachs使用的五三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对五三银行 2025年下半年至2029年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税后净收入(“NIAT”)、每股收益、总资产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测,这些在高盛 Sachs认为的财务分析中被TERM3 Sachs按照TERM3董事会的指示使用:
| 五三银行独立的前瞻性财务信息,由高盛 Sachs使用 | ||||||||||||||||||||
| 2H25E | 2026年E | 2027年E | 2028年E | 2029年 | ||||||||||||||||
| 利润表 |
||||||||||||||||||||
| NIAT到共同(百万美元) |
$ | 1,263 | $ | 2,642 | $ | 2,850 | $ | 2,993 | $ | 3,143 | ||||||||||
| 每股收益(美元) |
$ | 1.90 | $ | 4.06 | $ | 4.50 | $ | 4.85 | $ | 5.19 | ||||||||||
| 资产负债表和资本 |
|
|||||||||||||||||||
| 总资产(百万美元) |
$ | 212,976 | $ | 218,839 | $ | 229,780 | $ | 241,269 | $ | 253,333 | ||||||||||
|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美元) |
$ | 168,876 | $ | 173,586 | $ | 182,564 | $ | 191,995 | $ | 201,909 | ||||||||||
J.P. Morgan使用的五三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J.P. Morgan在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指示下在结合J.P. Morgan意见进行的财务分析中使用的对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五三银行 2025年至2031年NIAT的预测、每股收益、总资产和风险加权资产:
| J.P. Morgan使用的五三银行独立的前瞻性财务信息 | ||||||||||||||||||||||||||||
| 2025E | 2026年E | 2027年E | 2028年E | 2029年 | 2030e | 2031年E | ||||||||||||||||||||||
| 利润表 |
||||||||||||||||||||||||||||
| NIAT到共同(百万美元) |
$ | 2,332 | $ | 2,642 | $ | 2,850 | $ | 2,993 | $ | 3,142 | $ | 3,299 | $ | 3,464 | ||||||||||||||
| 每股收益(美元) |
$ | 3.49 | $ | 4.06 | $ | 4.50 | $ | 4.85 | $ | 5.19 | $ | 5.51 | $ | 5.79 | ||||||||||||||
| 资产负债表和资本 |
|
|||||||||||||||||||||||||||
| 总资产(百万美元) |
$ | 212,976 | $ | 218,839 | $ | 229,780 | $ | 241,269 | $ | 253,333 | $ | 266,000 | $ | 279,300 | ||||||||||||||
|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美元) |
$ | 168,876 | $ | 173,586 | $ | 182,564 | $ | 191,995 | $ | 201,909 | $ | 212,004 | $ | 222,605 | ||||||||||||||
上述对五三银行 2025年至2027年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入、每股收益、总资产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测代表了华尔街对这些衡量标准的一致研究估计,并在2028财年及之后根据净收入对普通股的5%年增长率和总资产的5%年增长率进行推断。
高盛Sachs使用的联信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对联信银行 2025年下半年至2029年可供普通股股东使用的NIAT的预测、每股收益、总资产和风险加权资产等数据,这些数据由高盛 Sachs在TERM3 Sachs的意见执行的财务分析中按照TERM3 Sachs董事会的指示使用:
| 高盛Sachs使用的联信银行独立的前瞻性财务信息 | ||||||||||||||||||||
| 2H25E | 2026年E | 2027年E | 2028年E | 2029年 | ||||||||||||||||
| 利润表 |
||||||||||||||||||||
| NIAT到共同(百万美元) |
$ | 314 | $ | 675 | $ | 681 | $ | 720 | $ | 760 | ||||||||||
| 每股收益(美元) |
$ | 2.42 | $ | 5.39 | $ | 5.75 | $ | 6.26 | $ | 6.75 | ||||||||||
| 资产负债表和资本 |
|
|||||||||||||||||||
| 总资产(百万美元) |
$ | 79,134 | $ | 83,135 | $ | 87,292 | $ | 91,656 | $ | 96,239 | ||||||||||
|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美元) |
$ | 73,759 | $ | 77,411 | $ | 81,336 | $ | 85,460 | $ | 89,796 | ||||||||||
105
J.P. Morgan使用的联信银行前瞻性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J.P. Morgan在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指示下在结合J.P. Morgan意见进行的财务分析中使用的对联信银行 2025年至2031年可供普通股股东使用的NIAT、每股收益、总资产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测:
| J.P. Morgan使用的联信银行独立的前瞻性财务信息 | ||||||||||||||||||||||||||||
| 2025E | 2026年E | 2027年E | 2028年E | 2029年 | 2030e | 2031年E | ||||||||||||||||||||||
| 利润表 |
||||||||||||||||||||||||||||
| NIAT到共同(百万美元) |
$ | 666 | $ | 675 | $ | 676 | $ | 786 | $ | 866 | $ | 910 | $ | 937 | ||||||||||||||
| 每股收益(美元) |
$ | 5.10 | $ | 5.39 | $ | 5.38 | $ | 6.22 | $ | 6.81 | $ | 7.10 | $ | 7.27 | ||||||||||||||
| 资产负债表和资本 |
|
|||||||||||||||||||||||||||
| 总资产(百万美元) |
$ | 82,072 | $ | 84,945 | $ | 87,918 | $ | 90,995 | $ | 94,180 | $ | 97,476 | $ | 100,888 | ||||||||||||||
|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美元) |
$ | 76,530 | $ | 79,208 | $ | 81,980 | $ | 84,850 | $ | 87,819 | $ | 90,893 | $ | 94,074 | ||||||||||||||
上述对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联信银行 NIAT、每股收益、总资产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测代表了联信银行管理层对到2026财年的预测,根据联信银行的2024年战略计划中概述的调整后增长率推断出2027财年的业绩,并根据2028财年及其后的增长率推断出2028财年的业绩。
归因于合并的某些估计协同效应和调整
五三银行的管理层制定了某些前瞻性财务信息,这些信息与自2026年开始的合并后五三银行将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相关,这些信息已提供给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董事会。该等前瞻性财务信息亦(i)由五三银行管理层提供给高盛 Sachs并经高盛 Sachs使用和依赖五三银行批准,以及(ii)向J.P. Morgan提供并经联信银行批准供J.P. Morgan使用和依赖该财务顾问各自的财务分析和意见,而该等财务信息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五三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和“— 联信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项下描述。
协同增效估计包括估计的成本节约,在向五三银行董事会、联信银行董事会、高盛 Sachs和J.P. Morgan提供协同增效的情况下,估计可节省税前成本总额约8.5亿美元,即联信银行预测的2026年运营费用的35%,2026年期间将逐步节省37.5%,此后将节省100%。
五三银行的管理层还对五三银行管理层就联信银行单独编制的前瞻性财务信息进行了某些调整,以实现估计成本协同效应和某些采购会计调整、某些重组费用以及与合并相关的其他假设,以在合并生效后得出有关TERM3的前瞻性财务信息,其由五三银行管理层提供给高盛 Sachs并经高盛五三银行批准,用于及依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五三银行财务顾问的意见”项下所述的其财务分析和意见。在合并生效后,与联信银行有关的此类预期财务信息包括:(i)从2026年第二季度开始的九个月期间,估计普通股净收入为8.36亿美元(不包括某些重组费用),2027年、2028年和2029年期间的估计普通股净收入分别为14.61亿美元、15.26亿美元和16.18亿美元,以及(ii)从2026年第二季度开始的九个月期间,估计风险加权资产为774.11亿美元,估计2027年、2028年和2029年期间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别为813.36亿美元、854.60亿美元和89796美元。
五三银行管理层和联信银行管理层分别向高盛 Sachs和J.P. Morgan提供的、并由高盛 Sachs和J.P. Morgan在合并后就合并后公司进行各自财务分析时使用的预期财务信息,经《公
106
五三银行董事会和联信银行董事会(如适用)包括一笔估计相当于约13亿美元的一次性税前重组费用,该费用将在合并完成时产生。
有关协同效应估计背后的不确定性的更多信息,以及分别从第48页和第50页开始的题为“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和“风险因素”的章节,请参见本节上文,以获取更多信息。
一般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分别使用的,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了不同的假设,不同的估计不打算相加。两家公司的预期财务信息之和并不旨在代表如果合并完成,五三银行将取得的结果,也不旨在代表如果合并完成,则五三银行的预测财务信息。
通过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一份前瞻性财务信息摘要,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代表均未就与前瞻性财务信息所载信息相比的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最终表现或将实现前瞻性财务信息所反映的结果向任何人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五三银行(在合并完成之前或之后)或联信银行均不承担任何义务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前瞻性财务信息以反映自其编制以来存在的情况或反映后续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即使任何或所有基本假设被证明是错误的,或反映一般经济或行业状况的变化。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顾问或其他代表均未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最终表现与预期财务资料所载资料或将于预期财务资料所反映的结果作出、作出或获授权于日后就TERM4或联信银行的股东或其他人作出任何陈述。提供上述预期财务信息是因为这些信息是就合并向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及其各自的董事会和财务顾问提供并由其考虑的。
有鉴于此,并考虑到预期财务资料编制数月后将召开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和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以及任何预测信息中固有的不确定性,强烈告诫五三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股东不要无端依赖此类信息,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敦促联信银行的所有联信银行股东和TERM3股东审查五三银行和TERM5各自最近提交给SEC的文件,以了解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报告的财务业绩以及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财务报表的描述,并将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请参阅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前文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
本节概述的预期财务信息并非为了诱使任何五三银行股东对将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上表决的五三银行发行股份提案或任何其他提案投赞成票,也不是为了诱使任何联信银行股东对联信银行合并提案或将在TERM5特别会议上表决的任何其他提案投赞成票,而将本节概述的预期财务信息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在考虑五三银行董事会投票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的建议时,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东应了解,TERM3的董事和执行官可能在第一次合并中拥有不同于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一般持有人的利益或除此之外的利益,并且可能产生潜在冲突的
107
兴趣。五三银行董事会知悉这些利益,并在评估和谈判合并协议以及批准合并协议以及向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推荐他们投票批准五三银行合并提案时(其中包括)考虑了这些事项。
更多信息,请见第79页开始的标题为“合并——合并的背景”和第79页开始的“合并—— 五三银行合并的原因;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推荐”部分。
这些利益将在下文进行更详细的描述。
五三银行的执行官和董事
就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而言,五三银行指定的执行人员为:
| 姓名 |
职务 |
|
| Timothy N. Spence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布赖恩·普雷斯顿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James C. Leonard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 |
| Robert P. Shaffer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 | |
| Kevin P. Lavender |
常务副行长,曾任商业银行行长,现任商业银行副董事长 |
根据SEC规则,此次披露还涵盖自2025年1月1日以来在任何时间担任执行官的每一位五三银行员工。就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而言,五三银行未具名的执行官为:Bridgit Chayt、Kala J. Gibson、Christian Gonzalez、Kevin Khanna、Darren J. King、Jeffrey A. Lopper、Nancy C. Pinckney、Bryan D. Preston、Jude A. Schramm和Melissa S. Stevens。
就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而言,五三银行的非雇员董事为:Nicholas K. Akins、TERMB. Evan Bayh、III、Jorge L. Benitez、TERM3、Katherine B. Blackburn、Linda W. Clement-Holmes、TERM5、C. Bryan Daniels、TERM6、Laurent Desmangles、Mitchell S. Feiger、TERM7、TERM7、TERM7、Thomas H. Harvey、Gary R. Heminger、TERM9、Eileen A. Mallesch、TERM10、Kathleen A. Rogers。
未偿股权奖励的处理;高管离职福利计划
首次合并不构成五三银行执行人员和董事参与的薪酬安排下的“控制权变更”。交易完成后,先前授予五三银行的执行官和董事的股权奖励将仍然未兑现,并继续遵守交易前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有关五三银行执行人员的现有遣散计划将继续适用于每位高级人员的遣散费权利。2021年2月17日,五三银行人力资本和薪酬委员会通过了高管遣散费计划,其中,如果该高管的雇佣在五三银行控制权发生变更之前终止,则参与的高管有资格获得遣散费计划中所述的某些遣散费,但前提是银行全权酌情确定该高管的雇佣是由五三银行无“因”或由该高管“正当理由”(每一项均在遣散费计划中定义)非自愿终止的。就遣散费计划而言,控制权变更具有经修订的《五三银行高管变更控制权遣散费计划》中赋予该词的含义。根据遣散费福利计划,在触发事件时收到的现金遣散费将等于斯宾塞先生基本工资的两倍,以及普雷斯顿、伦纳德、谢弗和拉文德先生基本工资的一倍半。这笔款项将在终止雇佣后的12个月内按季度分期支付。除了基年
108
工资,一位五三银行任命的执行官将获得一次总付,该高管在终止雇佣发生当年的部分年度奖金将根据过去的天数按比例分配;以及一次总付,金额相当于该高管参与的银行赞助的医疗、牙科和视力保险的每月COBRA保费成本的十二(12)倍。
对于在合并完成之前发生的控制权变更以及与控制权变更相关的终止雇佣时应向五三银行指定的执行官支付的估计潜在付款的描述,见附表14A下“终止或控制权变更时的潜在付款”标题下提交的五三银行 2025年委托书。
新的管理安排
预计于生效时间,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所有现任成员仍将留在五三银行董事会中,五三银行的现任执行官仍将是合并后公司的执行官,五三银行的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将由Timothy N. Spence继续担任,详见“合并——合并后合并后公司的治理”。五三银行可能会与其某些执行官就这些执行官在合并后公司内的离职后角色进行讨论,并可能会签订协议,概述那些预计在合并后不会留在合并后公司的高管的离职权利。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概无与五三银行执行人员订立该等安排。
与交易有关的向五三银行指定的执行官支付的潜在款项和福利的量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K条例第402(t)项要求披露有关基于或以其他方式与第一次合并相关的五三银行每位指定执行官的某些薪酬的信息。截至本披露日期,五三银行指定的执行官均不参与或参与任何计划、计划、安排或谅解,这些计划、计划、安排或谅解规定了基于或以其他方式与第一次合并的完成相关的任何付款、福利或其他补偿。第一次合并将不会是“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变更”或就五三银行的高管薪酬计划和协议而言的类似含义的术语。
在考虑联信银行董事会关于投票赞成联信银行合并协议提案、联信银行补偿提案和联信银行休会提案的建议时,联信银行的股东应该知道,联信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拥有的利益可能有别于或除了一般的联信银行股东的利益外,还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联信银行董事会知悉该等权益,并在(其中包括)评估和谈判合并协议时、在就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达成其决定时,以及在向联信银行股东建议采纳合并协议时,均考虑了该等权益。这些利益描述如下。就如下所述的联信银行的高管薪酬和福利计划及协议而言,此次合并将是一次“控制权变更”。
出于以下讨论目的,联信银行的执行官被任命为执行官,他们分别是Curtis C. Farmer(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ames J. Herzog(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Peter L. Sefzik(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银行官)和Megan D. Crespi(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Brian S. 高盛也被视为具名的执行官,但由于他于2025年5月在联信银行离职,他将不会获得任何应付或可能成为应付的福利,即基于,或
109
否则与之相关的,则是除他拥有的任何股份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合并对价之外的合并,他不包括在下文披露中。联信银行有13名执行官,但并非出于讨论目的而指定的执行官:Corey R. Bailey、丨温迪·W·布里奇斯、Megan D. Burkhart、J. McGregor Carr、TERM3、Melinda A. Chausse、Allysun C. Fleming、Larry E. Franco、Von E. Hays、Kristina E. Janssens、Bruce Mitchell、Christine M. Moore、TERM5、Michael T. Ritchie和James H. Weber James H. Weber。
某些假设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为量化本节所述的潜在付款和福利,采用了以下假设:
| • | 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每股相关价格为79.24美元,这是在2025年10月6日首次公开宣布合并后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纽约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每股平均收盘价; |
| • | 本节所指的合并生效时间发生在2025年11月5日,这是仅为本节披露目的的合并生效时间的假定日期(“假定截止日期”);以及 |
| • | 每名执行官的聘用均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无“因由”的情况下终止,或由执行官以“正当理由”(相关计划和协议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终止,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紧接合并后并在假定的结束日期终止。 |
下文所示金额是基于在相关日期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际发生或准确的多个假设的估计,包括上述假设,并不反映或试图预测在合并完成之前可能发生的某些补偿行动,包括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的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可能发生的任何额外股权奖励授予、发行或没收。由于上述假设(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在相关日期实际发生或准确),联信银行的执行官和董事将收到的实际金额可能与下述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未偿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处理
在生效时,未偿还的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将按以下方式处理,但须缴纳所有必要的预扣税:
| • | 联信银行股票期权:每份尚未行使且未被行使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其转换为假定期权,该奖励所依据的五三银行股份数量和每股行使价格应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与紧接有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股票期权所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
| • | 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每个未授予且不属于联信银行董事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未授予的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该奖励转换为假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该奖励所依据的五三银行股数量将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相应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结转至假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 |
| • | 联信银行董事RSU Awards:每项尚未授予的联信银行董事RSU Award,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转换为有权(不计利息)(a)获得一定数量的完全归属且可自由转让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股份整数),其中包含根据交换比例调整的该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数量,加上 |
110
| (b)就有关该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值而作出的现金付款,而该等代价须在截止日期后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出或支付(如适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截止日期后五(5)个营业日; |
| • | 联信银行 PSU奖励:每份尚未归属的联信银行 PSU奖励,无论是否已归属,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该奖励的基础五三银行股份数量(x)视为根据有效时间之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目标和实际业绩中的较高者赚取,以及(y)根据交换比率进行调整,以及在其他方面受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不包括任何基于绩效的归属要求)的约束。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结转至假定的RSU奖励;和 |
| • | 联信银行 DSU奖励:每一份尚未兑现的联信银行 DSU奖励将归属并转换为与联信银行普通股相关的相应递延股份单位奖励,该奖励的相关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将受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TERM3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
根据联信银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项下的奖励协议,如果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的24个月内,一名执行官的雇佣被联信银行无故终止或由该执行官以正当理由(每一项定义见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则该执行官当时持有的所有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将在该终止雇佣时全部归属。适用于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这些“双重触发”归属条款将在该等奖励在生效时间转换为假定期权和假定RSU奖励后继续适用。
有关联信银行的每位指定执行官在假定的截止日期将就其在该日期未归属和未兑现的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实现的金额的估计,请参阅下文标题为“—量化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在合并中可能获得的付款和福利”的部分。13名未具名的执行官持有的未归属的联信银行股权奖励(以及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的估计总价值为23,347,822美元(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计算假设实际业绩等于本量化目的的目标业绩)。授予其非雇员董事的所有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在授予时全部归属。
控制权变更协议
联信银行已与其每位执行官订立控制权变更协议(“中投协议”)。根据中投协议,如果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的30个月内,执行人员的雇佣被联信银行无故终止或由该执行人员(每一项定义见适用的中投协议)以正当理由终止,则每名联信银行执行人员将有资格获得以下控制权变更遣散费:
| • | 按比例分配的奖金,基于控制权变更前的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控制权变更后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中任何一个财政年度获得的最高年度奖金(“最高年度奖金”,就本文而言,假定为2024财政年度支付给每位执行官的奖金); |
| • | 一次性支付等于执行官基本工资加上最高年度奖金之和的三倍(对于Wendy W. Bridges、Larry E. Franco、Bruce Mitchell和James H. Weber为两倍)的现金; |
111
| • | 一次现金支付,超过部分等于:(i)如果执行官在终止后继续受雇三年(对于Wendy W. Bridges、Larry E. Franco、Bruce Mitchell和James H. Weber),则该执行官在联信银行的合格超额固定福利计划下将获得的退休福利的精算等值,超过(ii)截至终止日期该等计划下该执行官应计福利的精算等值; |
| • | 终止后持续三年的医疗、牙科和人寿保险福利(对于Wendy W. Bridges、Larry E. Franco、Bruce Mitchell和James H. Weber为两年),联信银行每月向执行官支付现金,以弥补COBRA保费和员工缴费率之间的差额,除非NEO有资格在该期间领取类似福利(“福利福利”);和 |
| • | 新职等服务,费用由联信银行承担,不迟于终止后第二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 |
Farmer先生的中投协议规定,如果任何控制权变更付款或利益根据《守则》第4999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则修改后的整笔付款,但前提是控制权变更付款和利益总额超过《守则》第4999节对他适用的门槛的110%。针对所有其他执行官的中投协议不包括整编条款。相反,这些协议包含“净最佳”削减条款,根据该条款,控制权变更付款和福利将减少到不触发《守则》第4999节规定的消费税的最大金额,除非执行官通过收到全额付款和福利并支付消费税来保留更大的税后价值。
在执行合并协议的同时,五三银行与Farmer先生订立了一份信函协议(详见下文“与五三银行的CEO信函协议”),该协议一般会取代Farmer先生的中投协议(经修订的整笔付款除外)。
有关在生效时间之后符合条件的终止雇用情况下,根据中投公司协议,每一位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将获得的估计金额,请参见下文标题为“—与合并有关的向联信银行指定的执行官支付的潜在付款和福利的量化”部分。根据上述“—某些假设”项下所述的假设,13名未被点名的执行官在生效时间后符合条件的终止雇佣时根据中投协议将获得的控制权变更离职福利的估计总价值为48,352,230美元(假设根据《守则》第4999节为消费税目的的付款或福利没有减少)。
与五三银行的CEO信函协议
在执行合并协议的同时,五三银行与Farmer先生订立信函协议,该协议一般取代其与联信银行签订的中投协议(经修订的整笔付款除外),并在合并完成后与五三银行订立其受雇条款及离职后顾问服务条款。如果合并未完成或Farmer先生的雇佣在生效日期之前终止,协议将自动终止。
根据信函协议,Farmer先生与五三银行的雇佣期将自合并生效之日起开始,一直持续到生效日期发生当年的次年的日历年以及生效日期的一周年(“雇佣期”)中较晚者召开的五三银行股东年度会议(以较晚者为准)。在受雇期间,Farmer先生将担任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的副董事长,直接向五三银行的首席执行官报告。他每年将获得875万美元的薪酬,并有资格获得员工福利、额外津贴和附加福利,其优惠条件不低于提供给五三银行执行官的福利,包括将公司或公司支付的飞机用于个人目的,每年价值不超过20万美元。前一期间
112
截至生效日期,根据联信银行管理层激励计划(如下所述)的条款,他将获得生效日期之前财政年度部分的按比例分配的奖金。
自生效之日起,五三银行将把10,625,000美元(“DC金额”)记入为Farmer先生建立的递延补偿计划账户,该金额已全部归属,将在他终止与五三银行的雇佣关系后一次性支付。该金额代表在控制权变更后30个月内(如上文“控制权变更协议”部分所述)无故或有正当理由终止的情况下,他根据中投协议本应有权获得的控制权变更遣散费(福利金和修改后的整笔付款除外)。此外,他将获得5,000,000美元的基于现金的完成奖,在生效时支付,以及5,000,000美元的基于现金的融入奖,在生效日期的一周年支付,前提是他在该日期继续受雇,但下文规定的情况除外。
若Farmer先生的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被无故或由Farmer先生正当理由终止,他将有权获得以下遣散费(以其及时执行且不撤销解除索赔为准):
| • | 一次性现金付款,金额等于(i)如果Farmer先生在充分就业期间仍然受雇,他本应获得的年度报酬总额,以及(ii)本应在咨询期内支付的咨询费(如下所述); |
| • | 即时归属及整笔现金支付整合奖励; |
| • | 立即归属所有未偿股权奖励(包括任何假定期权和假定RSU奖励);和 |
| • | 一笔22.5万美元的一次性现金付款,代表他的中投协议下的福利福利。 |
在聘用期结束并于聘用期结束一周年或生效日期两周年(“顾问期”)中较早者结束后,法默先生将担任五三银行的高级顾问,提供战略整合支持和相关服务。在咨询期内,他将获得每年8750000美元的咨询费,以及行政办公室、行政支持以及每个案件的差旅和费用福利,其基础不亚于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向他提供的福利。
除了顾问职责外,Farmer先生还将被任命为五三银行董事会成员和全国协会五三银行银行董事会成员,自聘用期结束时起生效。他将在每届年度股东大会上被提名连任,直至年满72岁。
根据信函协议,Farmer先生将在信函协议期限内和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客户和员工的契约,以及永久保密契约的约束。
与五三银行的潜在就业安排
联信银行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成为五三银行或存续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以其他方式被保留为其提供服务,可在交易结束前、当日或之后,与五三银行或存续公司订立新的个性化薪酬安排,并可参与由TERM3或存续公司维持的现金或股权激励或其他福利计划。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尽管已就继续聘用Sefzik先生(作为财富与资产管理主管)达成一致,联信银行的执行官(法默先生除外)与五三银行或存续公司之间尚未订立新的个性化薪酬安排。就此类协议而言,Sefzik先生目前的雇佣条款预计将规定,根据他们的中投协议,遣散费金额
113
将按照与上述相同的基础将Farmer先生记入递延薪酬账户,他的年基本工资和目标激励薪酬机会将不低于生效时间之前适用的机会,并且他将被授予金额为1000000美元的五三银行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该奖励将在生效日期的第三周年时断崖式归属,但须在该日期继续受雇。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五三银行和其他两名联信银行执行官(未具名为执行官)已与五三银行就其继续雇用和薪酬安排达成一致,这些安排与上述Sefzik先生的框架一致,其中包括一名执行官的五三银行保留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为250,000美元,另一名执行官的奖励为1,000,000美元。
赔偿及保险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联信银行的非雇员董事和执行官将有权在合并后根据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获得某些持续的赔偿和承保范围。此类赔偿和保险范围在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第129页开始的题为“合并协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和保险”的部分中有进一步描述。
与合并有关的向联信银行指定执行官支付的潜在款项和福利的量化
下表所列信息旨在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K条例第402(t)项,该规定要求披露有关基于合并或以其他方式与合并相关的联信银行每位指定执行官的某些薪酬的信息。有关下文所述付款和福利条款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上文标题“— 联信银行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下的讨论。
下表所示的金额是基于在相关日期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际发生或准确的多个假设的估计,包括上述“—某些假设”项下和表中脚注中所述的假设。这些金额也不反映合并完成前可能发生的某些补偿行动。此外,下表假定不会因《守则》第4999节规定的消费税而减少付款或福利。
| 任命为执行干事 |
现金(美元)(1) | 股权($)(2) | 附加条件/ 福利($)(3) |
税 偿还(美元)(5) |
共计(美元) | |||||||||||||||
| Curtis C. Farmer |
12,223,865 | 20,228,725 | 2,300 | 10,020,204 | 42,475,094 | |||||||||||||||
| James J. Herzog |
6,673,300 | 5,343,004 | 2,300 | — | 12,018,604 | |||||||||||||||
| Peter L. Sefzik |
5,573,261 | 5,370,509 | 2,300 | — | 10,946,070 | |||||||||||||||
| Megan D. Crespi |
4,956,671 | 3,485,043 | 2,300 | — | 8,444,014 | |||||||||||||||
| (1) | 现金。包括(i)一次总付的现金,相当于被指名执行官基本工资加最高年度奖金之和的三倍;(ii)按比例分配的最高年度奖金;(iii)一次总付的现金,相当于以下部分的超额部分:(x)如果被指名执行官在终止后继续受雇三年,则他们在该等计划下将获得的退休福利的精算等值,超过(y)截至终止日期该等计划下被指名执行官应计福利的精算等值;及(iv)持续的医疗、牙科、和终止后三年的人寿保险福利,由联信银行每月向该名称的执行官支付现金,以弥补COBRA保费和员工缴费率之间的差额。第(i)至(iv)条中所述的现金遣散费是“双重触发”,只有在生效时间之后符合条件的终止雇用时才能支付,如上文“—控制权变更协议”中更详细描述的那样,尽管如上所述,Messrs. Farmer和Sefzik,遣散费和退休福利金额将在生效日期记入递延补偿账户。每笔此种付款的估计数额见下表: |
114
| 任命为执行干事 |
遣散费(美元) | 按比例分配 奖金(美元) |
退休 惠益 付款(美元) |
眼镜蛇 付款(美元) |
共计(美元) | |||||||||||||||
| Curtis C. Farmer |
9,563,880 | 1,719,703 | 889,847 | 50,435 | 12,223,865 | |||||||||||||||
| James J. Herzog |
4,712,040 | 717,834 | 1,193,009 | 50,417 | 6,673,300 | |||||||||||||||
| Peter L. Sefzik |
4,377,264 | 632,107 | 493,416 | 70,474 | 5,573,261 | |||||||||||||||
| Megan D. Crespi |
4,015,500 | 580,981 | 289,716 | 70,474 | 4,956,671 | |||||||||||||||
| (2) | 股权。包括在生效时间后24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终止雇佣时归属的未归属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联信银行 RSU奖励(以及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和联信银行 PSU奖励(以及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将在生效时间当天转换为假定期权和假定RSU奖励)的价值,任何被视为已实现的业绩目标均基于通过生效时间前最后一个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目标和实际业绩中的较高者。就本量化而言,假设实际业绩等于目标业绩,则计算了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价值。这些奖励的加速归属是一种“双重触发”福利,只有在生效时间后24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终止雇佣时才会触发,详见上文“—未偿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处理”。 |
| 任命为执行干事 |
联信银行 股票 期权($) |
联信银行 RSU 奖项(美元) |
联信银行 PSU 奖项(美元) |
共计(美元) | ||||||||||||
| Curtis C. Farmer |
660,930 | 6,601,454 | 12,966,341 | 20,228,725 | ||||||||||||
| James J. Herzog |
175,624 | 1,749,977 | 3,417,403 | 5,343,004 | ||||||||||||
| Peter L. Sefzik |
173,644 | 1,775,689 | 3,421,176 | 5,370,509 | ||||||||||||
| Megan D. Crespi |
113,184 | 1,137,085 | 2,234,774 | 3,485,043 | ||||||||||||
| (3) | 附加条件/福利。包括每一名被任命的执行干事的新职介绍服务的估计价值。此类福利是“双重触发”的,仅在生效时间之后符合条件的终止雇佣时提供,如上文“——控制权变更协议”中更详细描述的那样。 |
| (4) | 退税。根据《守则》第4999节修改后的整笔支付消费税的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目前无法确定。此处提供的金额是一个保守估计,假设Farmer先生根据CIC协议和股权奖励归属收到与上述假设一致的付款,并且不反映任何减轻《守则》第4999节影响的行动,包括根据新的信函协议对Farmer先生的不竞争协议进行估值。这种福利是在向适用的税务机关支付基础税款时支付的。 |
截至生效时间止,构成五三银行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将增加三(3)名,并将委任五三银行董事会成员中紧接经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共同协议确定的生效时间之前来自联信银行董事会的三(3)名董事。联信银行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法默先生退休后,将加入五三银行的董事会。
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董事会主席兼TERM3和五三银行银行行长兼首席执行官Timothy N. Spence,以及五三银行和TERM7银行首席独立董事Nicholas K. Akins,将在交易完成后各自继续担任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的职务。
115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分别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各自的财务报表。本次吸收合并将采用收购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五三银行将被视为会计上的收购方。
要完成首次合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需要获得多家美国联邦和各州银行、反垄断、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同意,或进行备案。在遵守合并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同意相互合作,并尽合理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获得所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为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所必需或可取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并遵守所有此类第三方和政府实体的所有此类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批准包括,除其他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OCC的批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无须就获得该等批准采取任何行动或同意任何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件或限制,整体而言。
申请获得批准,仅指满足或放弃了批准的监管标准。这并不意味着批准机构已确定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首次合并中将收到的对价是公平的。监管机构的批准并不构成对首次合并的认可或推荐。
无法保证将获得与合并协议和首次合并有关的所有监管批准,如果获得,则无法保证批准的时间、批准的条款或不存在质疑此类批准的诉讼。此外,无法保证此类批准不会施加单独或总体上会或可以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件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五三银行没有义务完成第一次合并。同样,也不能保证美国联邦或州监管机构不会试图对首次合并提出质疑,或者,如果提出这样的质疑,这种质疑的结果将是什么。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OCC
根据《BHC法案》第3条,这些合并需获得美联储的批准。根据《国家银行法》、《银行合并法》和1994年《Riegle-Neal州际银行和分行效率法案》(12 U.S.C. § 1831u)(“Riegle-Neal法案”),银行合并须经OCC批准。美联储和OCC在根据《BHC法案》以及《银行合并法案》和《国家银行法》就申请采取行动时,分别考虑了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合并对受影响银行市场竞争力的影响、财务和管理资源(包括考虑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盈利表现,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能力、经验和诚信,以及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合并后公司的未来前景。美联储和OCC还会考虑申请人在打击洗钱方面的有效性、所服务社区的便利和需求,以及该提案将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美国银行或金融体系稳定性面临更大或更集中的风险。当事人还认为,美联储还将考虑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依法合规记录。
在考虑根据《BHC法案》、《银行合并法案》和《国家银行法》各自条款提出的申请时,美联储和OCC还将审查相关机构的履约记录
116
根据《社区再投资法》(“CRA”),有保险的存款机构,根据该法案,美联储和OCC还必须考虑到五三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所服务的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在满足各自社区的信贷需求方面的业绩记录,其中包括中低收入社区。
对于州际合并交易,OCC会考虑《Riegle-Neal法案》下的某些附加因素,包括有关被收购银行的最低年龄的相关州法律、存款在全国和全州范围内的集中以及遵守任何适用的州社区再投资和反垄断法。根据《Riegle-Neal法案》,只有当每一家组成银行在向OCC提交交易申请时资本充足,并且OCC确定交易完成后所产生的银行将资本充足且管理良好,OCC才能批准州际银行合并交易。同样,根据《里格尔-尼尔法案》,只有在收购银行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良好并满足某些其他要求的情况下,美联储才能批准州际合并交易。
作为合并交易中申请审查程序的一部分,美联储和OCC可能会各自收到来自公众的评论信。在其最近一次CRA绩效评估中,五三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均获得CRA下的整体“优秀”监管评级。
这些申请首次向美联储和OCC提交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
律政司检讨及轮候期
除了美联储和OCC,美国司法部(“DOJ”)反垄断司还会同时对合并进行竞争性审查,以分析合并的竞争效应并确定合并是否符合反垄断法。根据《BHC法案》或《银行合并法案》第3条批准的交易通常可能要到收到适用的联邦机构的批准后三十(30)天才能完成,在此期间DOJ可能会以反垄断为由对交易提出质疑。经适用的联邦机构批准并征得美国司法部同意,等待期可减至不少于十五(15)天。除非法院另有特别命令,否则启动反垄断诉讼将中止这种批准的有效性。在审查合并时,美国司法部可能会以不同于美联储和OCC的方式分析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因此,对于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美国司法部可能会得出与美联储或OCC不同的结论。美国司法部决定不反对合并并不妨碍私人或州检察长提起反垄断诉讼。
额外监管批准和通知
请求批准的通知和/或申请可能会提交给其他各种外国、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包括某些州保险部门。
在第一次合并中,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其条款不会在实质上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每一股流通股目前由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股份1/40所有权权益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代表。于第一次合并完成后,五三银行将承担联信银行在存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1/40所有权权益的每份联信银行存托股份将成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并将代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份额的1/40所有权权益。
117
五三银行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代码为“FITB”,联信银行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CMA”。首次合并完成后,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联信银行普通股将根据《交易法》从该交易所退市并注销登记。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五三银行将导致在第一次合并中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被批准在纳斯达克上市,但须遵守正式的发行通知。合并协议规定,如果未授权在纳斯达克上市,那么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均无需完成第一次合并,但须遵守发行通知。继第一次合并后,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交易。
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1/40所有权权益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CMA PRB”。代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份额的1/40所有权权益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预计将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在纳斯达克上市。
评估权(又称异议人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使股东能够对特别交易(如合并)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支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确定的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收取就特别交易向股东提供的对价。
对于根据《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OGCL”)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进行的拟议合并,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优先股(包括关于TERM1优先股的存托股份)持有人无权就此享有评估权或异议权。
根据经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第262条,如果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登记日,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票的记录持有人超过两千(2000)名,并且联信银行的股东无需接受除五三银行的股份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其股份的对价,则联信银行的股东将无权获得与合并协议中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评估权,在第一次合并生效之日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由超过两千(2000)名股东、以现金代替零碎股份或上述任何组合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联信银行的普通股目前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预计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的登记日将继续如此上市。此外,联信银行股东将在第一次合并中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作为对价,该股份目前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上市,预计在有效时间将继续如此上市。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将获得现金而不是零碎股份。因此,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无权获得与首次合并有关的任何评估权。更多信息,请见第56页“风险因素— 五三银行股东和联信银行股东在首次合并中将不享有异议权或评估权。”
118
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这一部分描述了合并协议的重要条款。本节和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描述受合并协议完整文本的约束,并通过引用对其进行整体限定,该完整文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本摘要并不完整,可能未包含对您很重要的有关合并协议的所有信息。我们敦促您阅读合并协议全文,因为它是规范合并的法律文件。本节不旨在为您提供有关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任何事实信息。如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179页开始的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的部分所述,此类信息可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其他地方以及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向SEC提交的公开文件中找到。
合并协议和这份条款摘要包括在内,以便为您提供有关合并协议条款的信息。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向SEC提交的公开报告中包含的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事实披露,可能会补充、更新或修改合并协议中包含的有关五三银行和TERM5的事实披露。合并协议中包含一方面由五三银行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另一方面由联信银行仅为另一方的利益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在合并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和契诺是合格的,并受制于TERM3与谈判合并协议条款所商定的重要限制。特别是,在您审查合并协议中所载和本摘要中所述的陈述和保证时,重要的是要记住,谈判这些陈述和保证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在另一方的陈述和保证由于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被证明不真实的情况下,合并协议的一方可能有权不完成第一次合并的情况,并在合并协议的各方之间分配风险,而不是确立事项为事实。这些陈述和保证还可能受到不同于一般适用于股东以及向SEC提交的报告和文件的合同重要性标准的约束,有些还受到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就合并协议以及向SEC提交的某些文件交付的保密披露时间表中包含的事项的限制。此外,有关陈述和保证的标的的信息(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并不准确)自合并协议日期以来可能已发生变化。因此,任何人都不应依赖合并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来描述在作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时有关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实际事实状态。
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各自的董事会已一致通过及采纳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规定,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并入该中介机构,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继续作为存续公司,我们将其称为“首次合并”。合并完成后,联信银行控股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继续作为存续公司,我们将其称为“第二次合并”,并与第一次合并统称为“合并”。合并完成后,在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内,德克萨斯州银行业协会及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的全资子公司联信银行银行、全国性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的全资子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将各自与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全国性银行协会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五三银行银行”)合并,并分别与五三银行银行继续作为各银行合并中的存续银行。
119
在第一次合并完成之前,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改变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合并的方式或结构,但此类改变不得(1)改变或改变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以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换取的交换比例或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2)对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或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的税务待遇产生不利影响,(3)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4)对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的及时完成构成重大障碍或者延误的。
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但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i)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或以其他方式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受托人或代理机构身份持有的股份,或(ii)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就先前签订的债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将转换为获得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权利。
所有转换为收取合并对价权利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将不再流通,并将自动注销和退休,并自生效时间起不复存在,并且每份证书(每份,一份“旧证书,”这也指与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所有权有关的记账式账户报表)之前代表任何此类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此后将仅代表有权获得(i)一份新的证书,该证书代表该等股份已根据合并协议转换为有权获得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TERM3整股数量,(ii)以现金代替该等旧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已转换为根据合并协议收取的权利的零碎股份,不附带任何利息,及(iii)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合并协议收取的任何股息或分派,不附带任何利息。
若由于重组、资本重组、重分类、发放股票红利、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或有任何特别股息或分配,导致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流通股增加、减少、变更为或交换不同数量或种类的股份或证券,或对交换比例进行适当的比例调整,以使交换比例达到该事件发生前给予联信银行合并协议所设想的相同经济效果。
同样在第一次合并中,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每份已发行的联信银行存托股份代表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将成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并将代表一股适用的新系列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权益。
五三银行将不会就第一次合并发行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取而代之的是,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获得一小部分五三银行普通股,他们将获得一笔金额的现金,不计利息,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美分整数。该现金金额将通过乘以(i)纳斯达克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每股平均收盘价格确定,正如《华尔街日报》报道的那样,截至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但不包括)的连续五(5)个完整交易日,由(ii)该股东否则将有权获得的份额(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并以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中的一股(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其他情况下将有权获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零头(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全部股份后)。
120
在生效时间,公司章程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法规守则(在每种情况下均为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将为首次合并的存续实体的公司章程和法规守则,直至其后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修订。在第二次合并生效时,在紧接第二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法规守则(在每种情况下均为第二次合并的存续实体的公司章程和法规守则,直至其后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修订。
联信银行股票期权
在首次合并生效时,每份尚未行使且未行使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转换为假定期权,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和每股行使价格应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奖励所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联信银行 RSU奖项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每个未授予且不属于联信银行董事RSU奖励的未授予的联信银行 RSU奖励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其转换为假定的RSU奖励,该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数量应根据交换比率进行调整,否则须遵守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奖励所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联信银行董事RSU奖项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每份尚未行使的联信银行董事RSU奖励应转换为有权(不计利息)(a)获得(不计利息)数量的全额归属和可自由转让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股份整数),其中包含根据交换比率调整的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加上(b)就该奖励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支付的现金,并在适用时支付该对价,在截止日期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截止日期后的五(5)个工作日。
联信银行 PSU奖项
在首次合并生效时,每笔未行使的联信银行 PSU奖励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其转换为假定的RSU奖励,该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x)根据生效时间之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目标和实际业绩中的较高者以及(y)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以及在其他方面受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不包括任何基于业绩的归属要求)的约束。
联信银行 DSU奖项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每项尚未行使的联信银行 DSU奖励将归属并转换为与五三银行普通股相关的相应递延股份单位奖励,该奖励的相关股份数量将根据交换比例进行调整,否则将受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相应联信银行奖励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21
合并将在提交给俄亥俄州国务卿和特拉华州国务卿的合并证明中规定的时间生效。在遵守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除非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正式授权人员另有约定,否则各方应使首次合并的生效时间发生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条件(根据其性质将在交易结束时满足的条件除外,但须在交易结束时满足或放弃该等条件)的次月的第一(1)个工作日,但前提是,(i)如合并协议的终止日期将发生在该等满足或豁免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或之后,但在否则会发生交割的第一(1)个营业日之前,则交割将发生在该等满足或豁免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及(ii)如该等条件达成或豁免的日期少于下一个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之前的五(5)个营业日,则生效时间发生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
在生效时间之后尽快但在不迟于其后十(1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五三银行将促使交易所代理邮寄给每位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一(1)张或更多张旧证书的记录持有人,这些旧证书已在生效时间转换为收取五三银行普通股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利(如适用),一份转递函和使用说明,以实现交出此类旧证书,以换取代表五三银行普通股整股数量的新证书以及任何现金,以代替零碎股份或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股份(如适用),其中,由此类旧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应已转换为根据合并协议获得的权利,以及下文“—股息和分配”中所述的任何将支付的股息或分配。
如果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旧证书丢失、被盗或损毁,交易所代理将在收到(i)索赔人就该事实所作的宣誓书和(ii)如果五三银行或交易所代理有要求时,在第一次合并中出具对价,张贴金额为五三银行的债券或交易所代理可能确定为合理必要的债券,作为对可能就该旧证书向其提出的任何索赔的赔偿。
在该生效时间之后,在紧接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在联信银行的股票转让账簿上将不再有任何转让。
扣缴
五三银行将有权从任何现金而不是零碎股份中扣除和扣留,或促使交易所代理扣除和扣留根据合并协议应付给任何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股息或分配或任何其他现金金额,这些金额是其根据《守则》或州、地方或外国税法的任何规定所要求的扣除和扣留的金额。如果任何此类金额被扣留并支付给适当的政府当局,就合并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这些金额将被视为已支付给被扣留的持有人。
股息及分派
将不会就任何未交回的旧证书(如适用)的持有人就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宣派股息或其他分派,直至持有人在
122
根据合并协议。在根据合并协议交出旧证书后,该证书的记录持有人将有权获得任何该等股息或其他分配,而无需支付任何利息,而该等股息或其他分配是由该等旧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股份已转换为根据合并协议获得的权利的,而该等股息或其他分配此前已就该等旧证书所代表的全部股份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TERM3优先股支付。
合并协议包含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就若干事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其中包括:
| • | 公司事项,包括适当的组织和资格以及子公司; |
| • | 资本化; |
| • | 与执行和交付合并协议相关的权限以及不存在因合并而与组织文件或其他义务发生冲突或违反的情况; |
| • | 与合并有关的所需的政府和其他监管和自律监管备案以及同意和批准; |
| • | 向监管部门报告; |
| • | 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账簿和记录,不存在未披露的负债; |
| • | 与合并有关的应付经纪人费用; |
| • | 没有发生某些变化或事件; |
| • | 法律和监管程序; |
| • | 税务事项; |
| • | 员工福利事项; |
| • | SEC报告; |
| • | 遵守适用法律; |
| • | 某些重大合同; |
| • | 未与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达成协议; |
| • | 投资证券和商品; |
| • | 关联交易; |
| • | 国家接管法规不适用; |
| • | 没有采取行动或意识到任何情况会阻止(i)第一次合并或银行合并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资格和(ii)第二次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
| • | 各方各自财务顾问的意见; |
| • | 为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而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
| • | 保险事宜;及 |
| • | 没有其他陈述和保证。 |
123
合并协议包含联信银行就以下方面作出的额外陈述和保证:
| • | 环境事项; |
| • | 不动产; |
| • | 知识产权; |
| • | 贷款组合事项; |
| • | 经纪自营商子公司;和 |
| • | 保险子公司。 |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某些陈述和保证对于“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合格的。就合并协议而言,“重大不利影响”在提及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存续实体时,是指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对(1)该方及其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财产、资产、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或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变化、事件、情况、条件、发生或发展,或(2)该方及时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
然而,就第(1)条而言,重大不利影响将不会被视为包括以下情况的影响:
| • | 变更,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后,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适用的监管会计要求; |
| • | 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后,对该方及其子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公司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或法院或政府实体对其解释的变更; |
| • | 在合并协议日期后,在全球、国家或区域政治条件(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爆发)或经济或市场(包括股票、信贷和债务市场,以及利率变化)中影响金融服务行业的条件的变化一般而不是具体与该方或其子公司有关; |
| • | 变更,在合并协议日期后,因飓风、地震、龙卷风、洪水或其他自然或人为灾害或任何疾病或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而产生; |
| • | 公开披露合并协议中拟进行的交易或合并协议明确要求的行动,或在考虑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时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采取的交易;或 |
| • | 一方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或本身未能达到盈利预测或内部财务预测(前提是在确定是否发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时可能会考虑到这种下降或失败的根本原因); |
除非,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而言,与该方及其子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此类变更的影响整体上对该方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产、资产、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
合并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在生效时间后不存在。
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前开展业务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已同意,在合并协议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提前终止)之前,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将并将促使其每家子公司(a)进行其
124
在所有重大方面的正常经营过程中,(b)尽合理的最大努力维持和维护其业务组织、员工和有利的业务关系的完整,以及(c)不采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及时获得任何监管机构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需的其他政府实体的任何必要批准、履行合并协议项下的任何契诺和协议或及时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延迟的行动。
此外,联信银行还承担了更多的契约。在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提前终止)之前,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联信银行不得这样做,并且联信银行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在未经TERM1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的情况下,除其他行动外,采取以下行动:
| • | 除(i)联邦基金借款和联邦Home Loan银行借款(在每种情况下期限不超过十二(12)个月)和(ii)存款(在每种情况下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因所借资金而产生任何债务(不包括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或承担、担保、背书或以其他方式作为对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的义务承担责任; |
| • | 调整、拆分、合并或重新分类任何股本; |
| • | 就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或直接或间接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股本或其他权益的任何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任何可转换(不论是现时可转换的或仅在时间推移或某些事件发生后才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其股本或其他权益的任何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包括任何联信银行的证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证券,作出、宣布、支付或设定记录日期,但在每种情况下,(a)联信银行按不超过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0.71美元的比率定期派发季度现金股息,(b)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c)根据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就联信银行优先股提供和支付的股息,(d)根据其条款对未偿还的信托优先证券进行定期分配,或(e)接受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作为支付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支付与行使股票期权或股权补偿奖励的归属或结算相关的预扣税款,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以往惯例和适用的奖励协议的条款进行; |
| • | 授予任何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份额、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股票单位、虚拟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或其他基于股权的奖励或权益,或授予任何人任何权利以获取任何证券的任何证券的联信银行证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证券; |
| • | 发行、出售、转让、设押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成为流通在外的任何股本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证券(无论是当前可转换的还是仅在某些事件发生后才可转换的)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其股本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包括联信银行的任何证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任何种类的其他权利以获得任何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包括联信银行的任何证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证券,除非根据股票期权的行使或根据其条款结算股权补偿奖励; |
| • | 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出售、转让、抵押、设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要财产或资产(知识产权除外),或取消、解除或转让对任何该等人的任何债务或任何该等人持有的任何债权,在每种情况下,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根据合并协议日期有效的合同或协议除外; |
125
| • | 出售、转让、抵押、设押、许可、放弃、注销、允许失效或到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要知识产权,但在每种情况下,(i)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非排他性许可,或(ii)在此类知识产权的自然期限结束时到期或失效; |
| • | 除以受托人或类似身份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取得控制权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清偿先前善意订立的债务外,对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财产或资产进行任何重大投资或收购(不论是通过购买股票或证券、出资、财产转让、合并或合并,或组建合资企业或其他方式),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包括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 |
| • | 在每种情况下,除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外,终止、实质性修改或放弃某些重大合同的任何重大条款,或对管辖其任何证券条款的任何文书或协议作出任何变更,但不包括就联信银行进行没有重大不利条款变更的正常续签合同或订立某些重大合同; |
| • | 除非适用法律或截至合并协议日期已存在或其后在不违反合并协议的情况下采用的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的条款要求,(i)订立、建立、采用、重大修订或终止任何重大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或任何在合并协议日期生效的将为重大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的安排,(ii)增加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高级人员、董事或个人顾问应付的薪酬或福利,但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且合理预期不会大幅增加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下的福利成本的有关的广泛基础福利福利计划(遣散费除外)除外,(x)因晋升或职责变更而增加至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y)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向类似情况的员工提供的薪酬和福利一致的水平,或(z)因已完成的业绩期间根据公司业绩、该员工的业绩以及(如适用)该员工的业务支付奖励性薪酬而增加的现任员工和非联信银行内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凡业绩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确定且与以往惯例一致,(iii)加速归属任何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或其他补偿或福利,(iv)订立任何新的或修订任何现有的雇佣、遣散、控制权变更、保留、集体谈判协议或类似协议或安排;前提是联信银行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以往惯例与新员工订立不提供遣散费的要约函,(v)为任何拉比信托或类似安排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项下的补偿或福利的支付提供资金,或(vi)雇用任何联信银行内部人士(作为接受实质上相似的雇佣条款的替代雇员除外); |
| • | 解决任何重大索赔、诉讼、诉讼或程序,但仅涉及金额、单独和合计的金钱补救措施除外,这些补救措施对联信银行并不重要,并且不会对其或其子公司、五三银行或完成第一次合并后的存续实体的业务施加任何重大限制或造成任何不利先例; |
| • | 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不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此类行动或不行动将阻止(i)第一次合并或银行合并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资格,以及(ii)第二次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
| • | 修订SEC条例S-X规则1-02所指的“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或其子公司的类似管理文件; |
| • | 除非事先征询五三银行的意见,否则通过购买、出售或其他方式,或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分类或报告的方式,对其投资证券或衍生品组合或其利率风险敞口进行重大重组或重大改变; |
126
| • | 实施或采用其会计原则或方法的任何变更,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除外; |
| • | 订立任何新的业务范围,或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包括在发起、流动、服务和其他能力方面与第三方合作)以外,在任何重大方面改变其贷款、投资、承销、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其他银行和经营、证券化和服务政策(包括就其贷款组合、其任何分部或个别贷款适用的最高比率或类似限额作为其资本风险百分比的任何改变),适用法律要求的除外,任何政府实体实施的法规或政策; |
| • | 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自己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重组、重组或完全或部分清算或解散其任何子公司; |
| • | 作出(日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更改或撤销任何重大税务选择、更改年度税务核算期、采用或更改任何重大税务核算方法、提交任何重大修订纳税申报表、就重大税额与税务机关订立任何结案协议或类似协议,或解决任何重大税务索赔、审计、评估或争议或放弃任何重大权利以要求退税;或 |
| • | 同意采取、作出任何承诺,或通过其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任何决议,以支持上述任何规定。 |
此外,在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提前终止)之前,除特定例外情况外,五三银行不得这样做,并且五三银行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在未经联信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的情况下,除其他行动外,采取以下行动:
| • | 修订《公司章程》中的五三银行条款或《五三银行规章守则》,其方式将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持有人相对于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其他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
| • | 调整、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任何股本的五三银行或就任何股本的五三银行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特别股息; |
| • | 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不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此类行动或不行动将阻止(i)第一次合并或银行合并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资格,以及(ii)第二次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
| • | 在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任何旨在或将合理地可能对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获得合并协议或银行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所需的任何监管机构或政府实体的任何必要批准或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履行其在合并协议或银行合并协议下的契诺和协议或完成由此拟进行的交易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产生重大延迟的任何行动;或者 |
| • | 同意采取、作出任何承诺,或通过其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任何决议,以支持上述任何规定。 |
监管事项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同意相互合作,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迅速准备和归档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实现所有申请、通知、呈请和归档(并且,如果是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所需的申请、通知、呈请和归档,则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合并之日起三十(30)天内进行此类归档
127
协议),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获得所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为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所必需或可取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并遵守所有此类第三方和政府实体的所有此类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的条款和条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同意各自尽合理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得每项该等必要的监管批准及银行合并所需的任何批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同意在这方面相互合作(包括提供任何信息以及为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可能需要的任何合理承诺或承诺),并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回应政府实体要求提供文件和信息的请求。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有权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前审查与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视情况而定)及其各自子公司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出现在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向任何第三方或任何政府实体提交的任何备案文件中或向其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与信息交换有关的适用法律。在行使前述权利时,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合理、及时地采取行动。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在提交申请之前向对方提供任何申请及其相关的所有通信的副本,并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评论,但与此相关的提交材料中包含竞争敏感的商业或其他专有信息或根据保密要求提交的机密监管信息的任何部分除外。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已同意,彼等将就取得所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为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必要或可取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相互磋商,且双方将随时将与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事项的状态告知对方。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避免进入、或已撤销、解除、撤销或推翻任何将限制、阻止或延迟关闭的法令、判决、禁令或其他命令,无论是临时、初步或永久命令。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将不会被要求或被允许(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就上述情况采取任何行动,或承诺采取任何行动,或同意任何条件或限制,或获得政府实体的任何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而这些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将合理地可能对TERM1及其子公司产生整体上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负担的监管条件”)。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同意应要求相互提供有关其自身、其子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股东或股东(如适用)的所有信息,以及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就合并和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向任何政府实体提出的任何声明、备案、通知或申请有关的合理必要或可取的其他事项,并相互随时将与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事项的状态告知对方。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还将在收到任何政府实体发出的其同意或批准对于完成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是必需的,从而导致该等方认为有合理可能性无法获得任何必要的监管批准或任何此类批准的收到将受到重大延迟的任何通信时,立即相互告知对方。
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将根据五三银行的合理要求,与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进行合理合作(包括提供信息和通过合理提供员工),以符合综合资本分析和审查以及多德-弗兰克法案压力测试计划的要求。
128
员工事项
五三银行将会或将会导致其附属公司向联信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截至生效时间的雇员(“持续雇员”)(a)自截止日期起至截止日期发生且持续雇员终止雇佣的日历年的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提供以下资料:(i)年基本工资或工资(如适用),不低于紧接生效时间前每名该等持续雇员有效的年基薪或工资;(ii)不逊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对该等持续雇员有效的年度现金奖励机会;(iii)不逊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对该等持续雇员有效的年度长期奖励机会;及(iv)雇员及附加福利(不包括遣散费及留任)合计不低于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提供给该持续雇员的优惠,以及(b)自截止日期发生的日历年之后的1月1日起,直至截止日期一周年和持续雇员终止雇用的较早日期,但须符合以下条件:(i)年基薪或工资(如适用),不低于每年基本薪金或紧接生效时间前每名该等持续雇员的有效工资;(ii)不逊于向情况类似的五三银行型雇员提供的年度现金红利机会;(iii)不逊于向情况类似的TERM1型雇员提供的年度长期激励机会;及(iv)雇员及附加福利(不包括遣散费及留用)的优惠总额不逊于向情况类似的TERM1型 Q3 五三银行型雇员提供的福利。此外,五三银行将在截止日期的一周年期间维持联信银行遣散费计划,为持续雇员提供福利。
五三银行将会或将会导致其附属公司(i)导致就持续雇员及其合资格受养人而豁免任何丨五三丨或其联属公司的任何团体健康计划下的任何先前存在的条件或限制及资格等待期,但根据相应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即该持续雇员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参与的团体健康计划)下仍适用于该持续雇员的任何等待期、除外情况或要求除外,(ii)运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每名持续雇员及其合资格受抚养人招致及支付的合资格开支的金额贷记入联信银行福利计划下的免赔额和最高自付共保要求的贷记款项,以满足五三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应福利计划下的相应免赔额和最高自付共保要求,以及(iii)使其(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持续雇员有权参加的雇员福利计划(包括伤残津贴延续计划)为参与资格的目的而考虑到,归属和福利应计(除非会导致同一服务期间的福利重复),由该等持续雇员在有效时间之前向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前任提供服务,犹如该等服务是在五三银行提供的,其程度和目的与该等服务根据可比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确认的相同。
根据合并协议,在生效时间之前,联信银行可能会根据联信银行的年度奖金计划确定交易结束前期间的奖金,该金额应基于通过该期间的实际业绩和目标水平业绩中的较高者(“交易结束前奖金”)。任何在生效时间之后仍然受雇的员工将继续有资格在2027年正常支付年度奖金时获得收盘前奖金。任何员工在生效时间之后和付款日期之前经历了符合遣散费终止的情况,将有权获得结账前奖金,但须执行惯常的解除索赔。
董事及高级人员赔偿及保险
合并协议规定,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五三银行将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现任和前任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将就因此类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责任向这些人垫付费用
129
该人现在或曾经是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并且与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项有关,包括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在每种情况下,只要(在适用法律的限制下)该等人根据《联信银行章程》在合并协议签订之日获得赔偿或有权获得此类预支费用,联信银行的章程以及已披露至联信银行的任何子公司的管辖或组织文件,以及截至合并协议日期存在的任何赔偿协议;但前提是,在垫付费用的情况下,任何该等人在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提供偿还该等垫付的承诺。
合并协议要求五三银行在第一次合并完成后的六(6)年内,就第一次合并完成时或之前发生的事实或事件所引起的索赔,保持联信银行现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单,或与至少相同承保范围和金额且包含对被保险人不亚于不利的条款和条件的具有实质可比性的保险人的保单。但是,对于此类保险(“保费上限”),并不要求五三银行每年花费超过截至合并协议日期止当前年度保费的百分之三百(300%)由联信银行支付,如果此类保险的此类保费在任何时候都会超过该金额,那么TERM1将维持保单,该保单经其善意认定,以等于保费上限的年度保费提供可用的最高保障范围。代替上述规定,五三银行经与联信银行协商但仅在征得其同意后,可在生效时或之前获得联信银行现有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单下的六(6)年“尾部”保单,提供与前一句所述同等的承保范围,前提是此类保单的金额总计不超过保费上限。
重组努力
合并协议规定,如果联信银行中的任何一方未能获得其普通股持有人批准合并协议所需的投票,或五三银行未能获得其股东批准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所需的投票,则各方将本着善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就合并协议中规定的交易进行重组谈判(前提是任何一方均无义务更改或更改任何重大条款,包括将按照合并协议的规定以对该方或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不利的方式向联信银行股本持有人或五三银行发行的对价的金额或种类)和/或将合并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重组后)重新提交给其各自的普通股持有人以供批准。
若干附加契诺
合并协议还包含额外的契诺,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有关提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获得所需同意、首次合并中将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存托股的股份在纳斯达克上市、获得另一家公司的信息、保密性、就变更提供建议、豁免于接盘法、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股东诉讼、股息申报的协调,由五三银行承担联信银行债务并就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进行公告。
合并协议规定,五三银行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自生效时间起,五三银行董事会将增加三(3)名,并且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相互协议确定的生效时间之前来自五三银行董事会的三(3)名董事将被任命为TERM5董事会成员。有关合并后公司的治理事项的更详细说明,请参见第115页开始的题为“合并——合并后五三银行的治理”部分。
130
对于五三银行的情况,对于联信银行的情况,对于五三银行的股票发行提案,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各自已同意召集其股东或股东大会(如适用),以就合并协议的通过进行投票,并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会议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并在同一日期召开。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各自的董事会均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从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处获得通过合并协议所需的投票权,以及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股东的情况下从五三银行股票发行提案(如适用)处获得TERM4投票股东的TERM3投票,包括通过向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传达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意见和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意见(如适用)。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已同意,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各自及其各自的董事会将不会(i)拒绝、撤回、修改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在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的情况下,在五三银行的情况下,或(ii)未作出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在联信银行的情况下,或在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的情况下,在五三银行的情况下,(iii)采纳、批准,推荐或背书一项收购建议(定义见下文“—同意不征求其他要约”)或公开宣布有意采纳、批准、推荐或背书一项收购建议,(iv)未能公开且无保留地(a)针对任何收购建议提出建议或(b)重申联信银行董事会的推荐(就联信银行而言)或五三银行董事会的推荐,就五三银行而言,就每种情况而言,在十(10)个工作日内(或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或第五次五三银行特别会议之前保留的较短天数,(如适用)在一项收购提议被公开或另一方提出任何这样做的要求后,或(v)公开提议进行上述任何一项(上述任何一项为“建议变更”)。
然而,根据下文“—终止合并协议”中所述的某些终止权,如果五三银行董事会或联信银行董事会在收到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建议以及就财务事项而言其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善意地确定,做出或继续做出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如适用)将很可能导致违反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或TERM3董事会建议(如适用),则,在五三银行的情况下,在收到所需的五三银行投票赞成之前,而就联信银行而言,在收到所需的联信银行投票之前,其可以向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提交合并协议而无需推荐,并可以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传达其缺乏推荐的依据,前提是(1)其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采取此类行动的意图,并合理描述导致其决定采取此类行动的事件或情况(包括,如果此类行动是针对收购提议而采取的,则在任何此类收购提议中的最新重要条款和条件以及第三方的身份,或其任何修订或修改,或对该等其他事件或情况作出合理详细的描述)以及(2)在该等通知期结束时,它会考虑到另一方对合并协议提出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并在收到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建议以及就财务事项而言其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善意地确定,尽管如此,作出或继续作出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视情况而定)将很可能导致违反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五三银行董事会建议或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对任何收购提议的任何重大修改都将需要一个新的通知期。
尽管五三银行董事会或联信银行董事会有任何建议变更,除非合并协议已根据其条款终止,否则各方均需召开其股东或股东大会(如适用),并将合并协议提交该等股东或股东(如适用)投票。如果(视情况而定)代表(实际上或由代理人)出席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不足,则五三银行和TERM4普通股的股份必须延期或推迟该会议,从而构成法定人数
131
举行该会议所需的业务,或者如果在该会议召开之日,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适用)未收到代表批准联信银行的五三银行或合并协议提案所需的足够股份数量的代理人。
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各自均已同意,不会、也将促使其各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及代表不会(i)直接或间接地(i)就任何收购建议发起、征求、有意鼓励或有意为其提供便利的任何查询或建议,(ii)参与或参与有关任何收购建议的任何谈判,(iii)向其提供任何机密或非公开信息或数据,或拥有或参与任何讨论,任何与任何收购建议有关的人或(iv)除非合并协议已根据其条款终止,否则批准或订立与任何收购建议有关或有关的任何条款清单、意向书、承诺、谅解备忘录、原则协议、收购协议、合并协议或其他协议(不论书面或口头、具约束力或不具约束力)(根据合并协议订立的可接受的保密协议除外)。就合并协议而言,“收购提议”是指,就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如适用)而言,与(i)任何直接或间接收购或购买一方及其子公司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或一方或其子公司任何类别的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其资产单独或合计)有关的任何要约、提议或询价,或任何第三方表示感兴趣,构成该方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二)任何要约收购(包括自行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如果完成,将导致该第三方实益拥有一方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类别股权或有表决权证券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其资产单独或合计构成该方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或(三)合并、合并、换股、企业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清算、解散或其他类似交易,涉及其资产的一方或其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构成当事人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
但是,如果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后且在收到所需的五三银行投票、在发生五三银行的情况下或在发生联信银行的情况下发生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之前,一方当事人收到主动提出的善意书面收购提议,则可以并且可以允许其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顾问和代表,提供或促使提供机密或非公开信息或数据(前提是此类信息或数据与另一方无关),并参与与提出收购提议的人进行的谈判或讨论,前提是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董事会(如适用)本着善意(在收到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建议后,以及就财务事项而言,其财务顾问)得出结论,认为不采取此类行动很可能会导致违反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但前提是,在提供任何机密或非公开信息之前,该等方向合并协议的另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并与提出该等收购提议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其条款对其不利的条款不亚于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之间的保密协议,而该保密协议并未向该人提供与该等方进行谈判的任何排他性权利。
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各自亦已同意,并促使其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顾问和代表,立即停止及终止在合并协议日期前与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就任何收购建议进行的任何活动、讨论或谈判。此外,各方已同意(1)在收到任何收购提议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收购提议的询问后立即(并在二十四(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及其实质内容(包括条款和条件以及
132
提出此类询问或收购建议的人的身份),向另一方提供任何此类询问或收购建议以及就任何此类询问或收购建议收到或提供的任何协议草案、建议或其他材料的未经编辑的副本,并随时向另一方通报任何相关的最新发展、讨论和谈判情况,包括对此类询价或收购提议条款的任何修订或修订,以及(2)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强制执行其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现有保密或停顿协议。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完成首次合并的义务取决于在生效时间或之前满足或放弃以下条件:
| • | 已获得所需的五三银行投票和所需的联信银行投票; |
| • | 就首次合并中将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而言,获授权在纳斯达克上市,惟须待发出正式通知后方可作实; |
| • | 已获得并保持完全有效的所有必要监管授权、同意、命令或批准,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法定等候期已届满或终止,而无需强制要求采取或承诺采取任何行动或同意任何合理预期会在第一次合并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生效后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件或限制; |
| • | 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以及不存在任何停止令(或为此目的发起或威胁且未撤回的程序); |
| • | 没有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实体的命令、强制令或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阻止合并的完成、银行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正在生效,也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已颁布、订立、颁布或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则、条例、命令、强制令或法令禁止或使合并、银行合并或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成为非法; |
| • | 合并协议中包含的另一方截至合并协议订立之日和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但须遵守合并协议中规定的重要性标准(以及每一方从另一方收到大意如此的高级职员证书); |
| • | 另一方在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或之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其根据合并协议必须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和协议(以及每一方收到另一方提供的大意如此的高级职员证书);和 |
| • | 每一方收到法律顾问的意见,大意是根据该意见中阐述或提及的事实、陈述和假设,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节含义内的“重组”条件。 |
对于何时或是否第一次合并的所有条件都可以或是否将由适当的一方满足或放弃,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均无法提供保证。
合并协议可以在首次合并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无论是在收到批准或采用(如适用)合并协议所需的投票之前或之后由五三银行投票股东或联信银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
| • | 经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相互书面同意; |
133
| • | 如果任何必须给予必要监管批准的政府实体拒绝批准首次合并或银行合并,并且该拒绝已成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或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已发布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命令、禁令、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永久禁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或使首次合并或银行合并违法,则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提供,除非未能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是由于寻求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合并协议下的义务、契诺和协议; |
| • | 若首次合并未在2026年10月5日或之前完成,则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进行,也称为“终止日期”,除非第一次合并未能在该日期前完成是由于寻求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合并协议下的义务、契诺和协议;前提是,如果第一次合并的所有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但与收到所有适用的监管批准或没有来自政府实体的任何不利命令、禁令或限制相关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则终止日期将自动延长至2027年1月5日。合并协议进一步规定,如果首次合并的条件在终止日期之前得到满足或被放弃,但将在指定日期完成交易,则终止日期将自动延长至指定日期; |
| • | 若另一方违反合并协议中所载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不再真实),而若在第一次合并完成之日发生或继续发生,则该另一方违反合并协议中所载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不再真实),终止方的关闭条件未能达成,且在向实施该违约的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得到纠正,或根据其性质或时间无法在该期间(或终止日期前剩余的较少天数)得到纠正; |
| • | 根据联信银行的规定,如果(1)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或(2)TERM3或TERM4董事会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与不征求收购建议有关的义务或其与股东批准和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有关的义务;或 |
| • | 截至五三银行,如果(1)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或(2)TERM3或TERM4董事会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与不征求收购建议有关的义务或其与股东采纳有关的义务以及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 |
如果合并协议被终止,则该协议将失效且没有效力,但(1)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均不会因其故意和重大违反合并协议的任何条款而被免除或免除任何责任或损害,以及(2)合并协议的指定条款将在终止后仍然有效,包括与支付费用和开支、公告、信息的保密处理和终止的效果有关的那些,包括下文所述的终止费。
若合并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联信银行将向五三银行支付5亿美元现金终止费(“终止费”):
| • | 如果合并协议根据上述“—合并协议的终止”项下所述的最后一个项目符号在五三银行之前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终止费必须在终止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五三银行。 |
134
| • | 在合并协议日期之后且在合并协议终止之前,善意的收购提议已传达给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联信银行董事会或联信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已直接向联信银行的股东作出,或任何人已公开宣布(且未在联信银行特别会议召开前至少两(2)个工作日公开撤回)有关联信银行的收购提议,(i)(a)此后,由于第一次合并未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并且联信银行未获得采纳合并协议的联信银行股东的必要投票,因此合并协议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终止,但联信银行完成第一次合并义务的所有其他条件在此终止之前已经满足或能够得到满足,或者(b)此后,由于联信银行违反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由五三银行终止,这将构成不符合适用的交割条件,及(ii)在该终止日期后十二(12)个月的日期之前,联信银行就收购建议(无论是否与上述收购建议相同)订立最终协议或完成交易,但就前述而言,收购建议定义中对“百分之二十五(25%)”的所有提及将改为“百分之五十(50%)”。在这种情况下,终止费必须在联信银行签订该最终协议之日与该交易完成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支付给五三银行。 |
若合并协议发生以下情形被终止,五三银行将向联信银行支付终止费:
| • | 若合并协议由联信银行根据上文“—合并协议的终止”项下倒数第二个项目符号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终止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向联信银行支付终止费。 |
| • | 如在合并协议日期后且在合并协议终止前,善意收购提议已传达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五三银行董事会或五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已直接向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股东作出,或任何人已公开宣布(且未在五三银行特别会议召开至少两(2)个工作日前公开撤回)有关五三银行的收购提议,(i)(a)此后由于第一次合并未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合并协议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终止,并且五三银行尚未获得批准合并协议的五三银行投票股东的必要投票,但五三银行完成第一次合并的义务的所有其他条件在此类终止之前已经满足或能够满足,或(b)此后联信银行基于将构成未能满足适用的完成条件的合并协议违反合并协议而终止合并协议的五三银行,并且(ii)在该终止日期后十二(12)个月之前,五三银行就收购建议(无论是否与上述收购建议相同)订立最终协议或完成交易,但就前述而言,收购建议定义中所有提及“百分之二十五(25%)”将改为“百分之五十(50%)”。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五三银行签订该最终协议之日与该交易完成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向联信银行支付终止费。 |
除合并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与合并协议及其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将由产生该费用的一方支付,但印制和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就合并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向政府实体支付的所有备案费用和其他费用将由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平均承担。
135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各方可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对合并协议进行修改,但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后,未经适用的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进一步批准,不得对合并协议进行任何需要根据适用法律进一步批准的修改。
在首次合并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各方均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长履行另一方的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的时间,放弃合并协议或该另一方根据合并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中所载的另一方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并放弃遵守合并协议中所载的任何协议或满足对其有利的任何条件,除非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后,未经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适用)的普通股持有人进一步批准,不得根据适用法律对合并协议或其中任何部分进行任何需要进一步批准的延期或放弃。
合并协议受俄亥俄州法律管辖并将按其解释,不考虑任何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但与联信银行董事会的信托责任有关的事项将受特拉华州法律的约束)。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将有权获得合并协议条款的具体履行,包括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违反或威胁违反合并协议,或具体强制执行合并协议条款和规定的履行(包括各方完成合并的义务),此外,他们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36
以下讨论阐述了首次合并对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优先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的预期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讨论不涉及根据任何州、地方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除与所得税有关的法律以外的任何美国联邦法律产生的任何税务后果。本次讨论基于《守则》、根据《守则》颁布的法规以及法院和行政裁决和决定,所有这些均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生效。这些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是追溯性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本讨论中提出的陈述和结论的准确性。
本讨论仅涉及首次合并对持有其股份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作为《守则》第1221条含义内的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美国持有人和联信银行优先股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此外,本讨论并不涉及根据您的特定情况可能与您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或者如果您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可能适用于您的所有方面,包括如果您是:
| • | 金融机构; |
| • | 免税或政府组织; |
| • | 合伙企业、S公司或其他通过实体(或合伙企业、S公司或其他通过实体的投资者); |
| • | 保险公司; |
| • | 共同基金; |
| • | 股票、证券、商品或货币的交易商或经纪人; |
| • | 选择盯市处理的证券交易者; |
| • | 通过行使员工股票期权、通过符合税收条件的退休计划或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联信银行股东; |
| • | 不是美国持有者的人; |
| • | 拥有美元以外的记账本位币的人;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作为套期保值、跨式、建设性出售、清洗出售、转换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而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联信银行股东; |
| • | 因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此类收入而被要求加速确认与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相关的任何毛收入项目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或者 |
| • | 一名美国侨民。 |
此外,讨论不涉及任何替代性最低税、任何非所得税或第一次合并的任何州、地方或外国税收后果,也不涉及根据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缴款税或2010年《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包括根据该法案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和签订的政府间协议)产生的任何税收后果
137
依此或与此有关)。确定第一次合并给你带来的实际税务后果可能很复杂。将视您的具体情况以及不在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控制范围内的因素而定。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首次合并的税务后果,以及任何适用的记录维护或信息报告义务。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指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受益所有人(i)美国的个人公民或居民,(ii)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组织的公司或被视为公司的实体,(iii)信托,如果(a)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并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该信托已作出有效选择,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美国人,或(iv)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可计入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毛收入。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并且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实体或安排中的合伙人所遭受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通常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首次合并旨在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条件。对于实现第一次合并的义务而言,五三银行的一个条件是收到Sullivan & Cromwell LLP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大意是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条件。对于联信银行承担进行第一次合并的义务的一项条件是,联信银行收到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提供的日期为截止日期的意见,大意是第一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的条件。该等意见将基于以下假设:首次合并将按合并协议及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构成的表格S-4上的登记声明所载的方式完成,以及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提供的代表函件(日期为截止日期)。如果上述意见所依据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假设与实际事实不一致,或者如果合并协议中包含并影响这些意见的任何条件被违反或被任何一方放弃,则第一次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上述两种意见都不会对美国国税局(“IRS”)具有约束力。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没有也不会就与首次合并有关的任何事项寻求美国国税局的任何裁决,因此,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不会主张或法院不会维持与下述任何结论相反的立场。
作为“重组”,第一次合并对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优先股的美国持有人(如适用)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在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列出:
| • | 持有人仅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以换取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或持有人仅获得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以换取TERM3优先股的股份,通常不会在首次合并时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 |
| • | 持有人如果收到五三银行普通股和现金股份,而不是一小股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以换取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通常不会在第一次合并时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除非收到的是现金,而不是一小股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 |
138
| • | 在第一次合并中收到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包括视为收到并兑换为现金的联信银行TERM4普通股的零碎股份权益)的总计税基础,将等于持有人以其所兑换的TERM3普通股或TERM4优先股(如适用)的总计税基础;和 |
| • | 在第一次合并中收到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持有期(包括如下所述视为收到和赎回的任何零碎股份),将包括持有人交换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持有期。 |
如果持有人在不同时间以不同价格获得了不同块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则持有人在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中的计税基础和持有期限可参照适用的每块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确定。
如果联信银行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收到的是现金而不是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则通常会被视为根据第一次合并收到了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然后被视为已将该零碎股份出售换取现金。因此,通常这种持有人会确认收益或损失等于收到的现金金额与可分配给该持有人的五三银行普通股零碎份额的基础之间的差额。这种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截至生效时间,股票的持有期(包括为此交出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期)超过一年,则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就首次合并向联信银行普通股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支付现金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约束(目前的税率为24%)。联信银行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不会被征收备用预扣税,但是,如果持有人:
| • | 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证明持有人在IRS表格W-9(或适用的替代或继承表格)上没有被备用扣缴,并在其他方面遵守备用扣缴规则的所有适用要求;或者 |
| • | 提供备用预扣税适用豁免的证明。 |
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不是额外税款,一般允许作为对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退款或抵免,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这份关于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仅供一般信息使用,不是税务建议。我们敦促您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适用于您的特定情况以及根据美国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规则,或根据任何州、地方、外国或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法律产生的任何税务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139
由于第一次合并,在第一次合并中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联信银行股东将成为五三银行股东。您作为五三银行股东的权利将受俄亥俄州法律、五三银行公司章程和五三银行法规准则管辖。以下对五三银行股本的重要条款的描述,包括第一次合并中将发行的普通股,并不旨在是完整的,而是通过参考俄亥俄州法律、五三银行章程和五三银行章程以及管辖银行控股公司的联邦法律的适用条款,对其整体进行了限定。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构成的注册声明的附件,包括公司章程的五三银行条款和五三银行法规代码。以下摘要不包括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或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重要条款摘要。有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或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条款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从第150页开始的标题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说明”部分。
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五三银行获授权发行总计2,000,000,000股普通股,无面值,其中规定的每股价值为2.22美元。
一般。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持有人无权享有优先认购权或优先权。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份额没有适用于此的赎回或偿债基金条款。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没有任何转换权。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将受到已发行的五三银行 H系列优先股、I系列优先股、J系列优先股、K系列优先股以及五三银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五三银行优先股股份持有人的权利的约束,并可能受到其不利影响,其中包括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五三银行可以就其或其子公司维持的若干员工福利和股票期权与激励计划发行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已缴足且不可评估,而五三银行未来发行的TERM1普通股股份在缴足后将不予评估。
股息。当如同五三银行号董事会在TERM1普通股上以合法可用于支付的资金宣布派发股息一样,TERM1号普通股的股份持有人有权以股份换股份的方式平等分享该等股息。对于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股息支付取决于对已发行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应付股息的事先支付。
清算。在发生五三银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和清盘的情况下,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有权以股份换股的方式获得五三银行在足额偿付其所有债务和分配以及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所有系列股份的完全清算优先权后的五三银行的任何资产或可供分配的资金。
上市。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票在纳斯达克交易,代码为“FITB”。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的转让代理和登记处是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
投票权。受限于五三银行优先股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权利(如有),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拥有投票权,并有权就五三银行股东投票表决的所有事项,就每股TERM3普通股股份享有一(1)票表决权。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东没有权利在董事选举中累积其投票权。
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下的控制权变更
法团章程及规例守则。《公司章程》五三银行条款和《五三银行规章守则》载有可能被视为具有反收购效力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
140
(i)授权五三银行董事会将其人数固定在10至30名董事之间;(ii)仅因故允许并通过在董事选举中拥有普遍投票权的全部当时已发行在外股本的丨五三号股份的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的投票罢免董事,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iii)授权董事填补在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出现的五三银行董事会空缺,但因董事因股东投票罢免而导致的空缺除外。为修订《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规定,须获得赋予其行使五三银行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为修订《五三银行守则》,须经有权行使五三银行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或经有权行使五三银行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的股份持有人书面同意,而无须举行会议。在OGCL许可的范围内,还可由五三银行董事会不时更改和修订五三银行法规守则。
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下的控制权股份收购法
《俄亥俄州控制权收购法》规定,俄亥俄州发行上市公司的任何“控制权股份收购”只能根据《控制权股份收购法》的规定,在获得该公司股东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除非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法规守则规定《控制权股份收购法》不适用于对其股份的控制权股份收购。公司章程的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法规则并无此规定,因此五三银行受《控制股份收购法》的约束。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控制权股份收购”是指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收购该公司的股份,如果加上该人行使表决权的所有其他股份,该人将有权直接或间接在以下范围内的董事选举中行使表决权:
| • | 20%以上,但不到三分之一; |
| • | 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多数;或 |
| • | 多数或更多。 |
《控制股份收购法》还要求收购人向公司交付收购人声明。公司必须在收到收购人声明后50天内召集其股东特别会议对拟议收购进行投票,除非收购人同意更晚的日期。
《控制权股份收购法》进一步规定,股东必须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特别会议上以一定比例批准拟议的控制权股份收购。为遵守《控制股份收购法》,收购人只有在以下人员投赞成票后才能收购股份:
| • | 有权在选举董事时投票的法团在单独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方式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投票权;及 |
| • | 有权在特别会议上以虚拟或代理方式代表的董事选举中投票的公司的多数投票权,不包括那些根据《控制股份收购法》被视为“有兴趣的股份”的股份。 |
“有兴趣的股份”是指在选举董事时其投票权由以下人士控制的股份:
| • | 收购人; |
| • | 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 |
| • | 兼任法团董事的任何雇员;或 |
141
| • | 任何人在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后以价值转让该等股份,如附有空白代理形式的投票权、受让人指示的投票协议或其他方式。 |
“有兴趣的股份”还包括任何人在自首次公开披露拟议的控制权股份收购或任何拟议的合并、合并或其他交易会导致公司或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开始的期间内所获得的股份,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在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
| • | 该人(及与该人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就公司普通股股份支付的总代价超过250,000美元;或 |
| • | 该人士(及与该人士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士)所取得的股份数目,超过该法团在选举董事时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1%的二分之一。 |
为遵守《控制权股份收购法》,拟议的控制权股份收购必须在股东授权后不迟于360天内完成。
联邦银行监管限制。根据适用的美国银行法,包括监管批准要求,第三方收购五三银行股票的能力也受到限制。根据经修订的1978年《银行控制权变更法案》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该法案制定的规定,禁止任何人,无论是个人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人行事或与其一致行动,获得银行控股公司的“控制权”,除非:
| • |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已提前60天收到有关拟议收购的书面通知,并 |
| • | 在该时间段或更长的时间段内,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延长了可能发布此类不批准的期限,联邦储备委员会不会发布不批准拟议收购的通知。 |
如果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不打算不批准该行动,则可能会在不批准期限届满之前获得控制权。以公众持有的证券如五三银行等方式收购银行控股公司的一类有表决权证券超过10%的股份,一般会构成《银行控制权变更法》项下对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控制权的收购如果需要根据《银行合并法》或《BHC法》第3条获得批准,则不受《银行控制法》通知变更要求的约束。
根据《BHC法案》以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该法案制定的规定,任何银行控股公司在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类别的五三银行投票证券的5%以上的流通股之前,都必须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此外,除银行控股公司外,《BHC法案》中定义的任何“公司”,在获得五三银行“控制权”之前,都需要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就《BHC法案》而言,“控制”通常是指:
| • | 拥有或控制一类有表决权证券的25%或以上; |
| • | 选举过半数董事的能力;或 |
| • | 以其他方式对管理层和政策施加控制性影响的能力。 |
除个人外,为《BHC法案》的目的控制五三银行的人,作为银行控股公司,受《BHC法案》规定的监管和监督。
就上述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要求而言,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被视为同一类别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论股息权利或
142
清算优先权,如果股份作为单一类别就股份拥有表决权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但仅影响股份权利或优先权的某些事项除外。除了评估投资者拥有的投票证券的数量外,联邦储备委员会还可能在确定投资者控制的一类投票证券的比例时评估与投资者的投票证券相关的投票权。美联储根据适用法律、适用法规及其惯例,确定什么构成一类有投票权的证券,并计算一类有投票权的证券由投资者控制的比例。上述讨论并非旨在描述与联邦银行监管批准要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
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下的合并暂停法规
俄亥俄州修订后的守则禁止发行的公众公司,例如五三银行,在该人成为感兴趣的股东之日起的三年内与该名感兴趣的股东进行某些交易,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该公司的董事批准了该人成为感兴趣的股东所依据的交易或股份收购。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作为足够数量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的任何人,以允许该人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其他人(包括关联公司和联系人)在选举董事时行使或指示行使公司10%的投票权。涵盖的交易包括:
| • | 公司或附属公司与利害关系股东或利害关系股东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之间或涉及其的任何合并、合并、合并或多数股份收购; |
| • | 由公司或附属公司向有关股东或有关股东的附属公司或为有关股东或有关股东的关联公司或联系人的利益而进行或由该公司或附属公司进行的某些财产转让、股息和发行或股份转让,除非该交易是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且所采用的条件不比同期交易所证明的第三方可接受的条件更有利于有关股东;和 |
| • | 某些交易,其中: |
| • | 增加有利益关系的股东的股权比例; |
| • | 导致采纳由利害关系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的计划,就法团解散、事务清盘或清盘作出规定;或 |
| • | 将公司的信贷或财务资源质押或提供给感兴趣的股东或为感兴趣的股东的利益。 |
在最初的三年暂停期到期后,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备兑交易:
| • | 有关人士据此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股份收购获得董事会的事先批准; |
| • | 该交易获得在董事选举中代表公司至少三分之二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和代表至少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批准,而这些股份并非由感兴趣的股东或感兴趣的股东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实益拥有;或者 |
| • | 该交易符合某些法定测试,旨在确保它对所有股东在经济上是公平的。 |
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程序
OGCL规定,要约人不得在未先提交某些信息的情况下提出将导致要约人实益拥有公司任何类别股本证券10%以上的要约
143
与俄亥俄州证券部门合作,并向俄亥俄州内的公司和股东提供此类信息。俄亥俄州证券分部如果确定要约人的备案信息未向受要约人充分披露与要约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可暂停要约的继续。该法规还规定,在要约人先前根据要约收购公司的任何股权证券后的两年内,要约人不得收购公司的任何股权证券,除非俄亥俄州股东可以按照与先前要约收购基本相同的条款向要约人出售此类证券。如果要约人或目标公司是储蓄和贷款或银行控股公司,并且拟议的交易需要联邦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该法规不适用于交易。
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者权利
根据OGCL,股东有权对某些公司行为提出异议,并在遵循某些程序的情况下获得其股票的公平现金价值。根据俄亥俄州法律,有权作为异议股东获得救济的股东包括:
| • | 反对对公司章程的若干修订; |
| • | 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正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出租、出售、交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公司; |
| • | 正在合并或合并为存续或新实体的公司; |
| • | 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有权就通过合并协议进行投票(但仅限于赋予其投票权的股份); |
| • | 正在并入其母公司的俄亥俄州附属公司的母公司以外; |
| • | 合并或多数股份收购中的收购公司有权就该交易投票(但仅限于有权投票的股份); |
| • | 一家或多家国内或外国公司正在被合并的俄亥俄州附属公司;和 |
| • | 正在转换的国内公司。 |
上述规定的存在可能会潜在地导致五三银行对潜在收购方的吸引力降低,或导致五三银行股东从其持有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中获得的收益低于在试图收购时可能获得的其他收益。
如果股东将提出要求的公司股份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没有正在进行将股份退市的程序,OGCL已消除与上述公司行动有关的异议者权利。因此,拥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五三银行股票的五三银行股东均不得就该等股份行使异议权,除非且直至该等股份将被摘牌。
关于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说明
五三银行董事会有权就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未发行或库存股通过对五三银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确定或变更:(1)将TERM3优先股的此类股份划分为系列,以及每个系列的股份指定和授权数量;(2)股息率;(3)分红权为累积性还是非累积性;(4)支付股息的日期及其起始日;(5)清算价格;(6)赎回权和价格;(7)偿债基金要求;(8)转换权;以及此类股份或其任何系列的发行限制。
144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进行登记的已发行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如下所述。
系列I优先股
2013年12月,五三银行发行了18,000,000股存托股票,每股代表I系列优先股份额的1/1000所有权权益。I系列优先股:(i)没有投票权,但在某些可能对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上的类别投票权除外;(ii)支付非累积固定浮动利率股息;(iii)不可赎回,除非在收到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后,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地,或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及(2)在“监管资本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全部但不是部分,如公司章程中有关系列I优先股的定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但不包括2023年12月31日,I系列优先股的股息以非累积方式累积,年增长率为6.625%。从2023年12月31日开始,只要I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仍未流通,I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在非累积基础上累计,届时将转换为三个月CME期限SOFR加3.71%加上期限利差调整0.26 161%的季度浮动利率股息。
在五三银行清算或解散的情况下,系列I优先股的排名优先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份额。如果五三银行清算或解散,I系列优先股的股票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25,000美元的清算优先权,外加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然后才能向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持有人进行任何资产分配。
I系列优先股的股票持有人将没有转换权。系列I优先股的持有人将没有优先认购权或认购权。赎回或购买系列I优先股或存托股将不设偿债基金。I系列优先股或存托股的任何持有人均无权要求赎回I系列优先股。
系列I优先股的股票存放在Wilmington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简称存托人。存托人发行存托股份,就其而言,每份股份代表一股I系列优先股的1/1000权益,并由存托凭证代表。定金协议载列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作为发行人的五三银行、存托人和付款代理人以及转让代理人和过户登记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存托股份的每个持有人有权按照该存托股份所代表的I系列优先股的适用份额比例,享有由此所代表的I系列优先股的所有权利和优先权(包括股息、投票权、赎回和清算权,视情况而定)。代表系列I优先股的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交易代码为“FITBI”。
K系列优先股
2019年9月,五三银行发行了10,000,000股存托股票,每股代表K系列优先股份额的1/1000所有权权益。K系列优先股:(i)没有投票权,但可能对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某些事项的类别投票权除外;(ii)支付非累积4.95%的固定利率股息;(iii)不可赎回,除非在收到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后,在2024年9月30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以及(2)在“监管资本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选择(1),或(2)全部但不是部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K系列优先股的定义。
从2019年9月17日开始,只要K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仍未流通,K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就会在非累积基础上以每年4.95%的比率累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K系列优先股的排名将优先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份额
145
五三银行清算或解散。如果五三银行清算或解散,K系列优先股股票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25,000美元的清算优先权,外加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然后再向五三银行普通股股票持有人进行任何资产分配。
K系列优先股的股票持有人将没有转换权。K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将没有优先认购权或认购权。赎回或购买K系列优先股或存托股将不设偿债基金。K系列优先股或存托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均无权要求赎回K系列优先股。
K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存放于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简称存托人。存托人发行了存托股份,就其而言,每股代表K系列优先股一股的1/1000权益,并由存托凭证代表。定金协议载列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作为发行人的五三银行、存托人和付款代理人以及转让代理人和过户登记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每一存托股份持有人均有权按照该存托股份所代表的K系列优先股的适用份额比例,享有由此所代表的K系列优先股的所有权利和优先权(包括股息、投票权、赎回和清算权,如适用)。代表K系列优先股的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交易代码为“FITBO”。
J系列优先股
2014年6月,五三银行发行30万股存托股票,每股代表1/25第J系列优先股股份的所有权权益。J系列优先股:(1)无投票权,但对可能对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享有类别投票权除外;(2)支付非累积固定浮动利率股息;(3)不可赎回,除非在收到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后,由五三银行(i)选择在2019年9月30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地全部或部分赎回,以及(ii)在“监管资本事件”发生后的2019年9月30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全部但非部分赎回,如公司章程中有关J系列优先股的定义。
通过,但不包括2019年9月30日,J系列优先股的股息以非累积方式累积,年费率为4.90%。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只要J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仍未流通,J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以非累积方式累积,年利率等于三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每半年重置一次,加上3.129%。随后根据LIBOR过渡,于2023年9月30日由3个月LIBOR参考利率转换为3个月CME期限SOFR参考利率。此次折算后,季度浮动利率股息为3个月CME期限SOFR加3.129%加上期限利差调整0.26 161%。在五三银行清算或解散的情况下,J系列优先股的排名优先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份额。
H系列优先股
2013年5月,五三银行发行了60万股存托股票,每股代表H系列优先股份额的1/25所有权权益。H系列优先股:(1)无投票权,但对可能对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的类别投票权除外;(2)支付非累积固定浮动利率股息;(3)不可赎回,除非在收到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后,由五三银行(i)在2023年6月30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以及(ii)在“监管资本事件”发生后的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全部但非部分赎回,如公司章程中有关H系列优先股的定义。
通过,但不包括2023年6月30日,H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在非累积基础上按5.10%的年费率累积。由2023年6月30日开始,持续时间如有
146
H系列优先股的股票仍然流通在外,H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在非累积基础上以等于三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年利率累积,每季度重置,加上3.033%。随后根据LIBOR过渡,于2023年9月30日由3个月LIBOR参考利率转换为3个月CME期限SOFR参考利率。此次折算后,季度浮动利率股息为3个月CME期限SOFR加3.033%加上期限利差调整0.26 161%。在五三银行清算或解散的情况下,H系列优先股的排名优先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
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
五三银行董事会有权就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的任何未发行或库存股通过对五三银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确定或变更:(1)股息或分配权,可能是累积性的,也可能是非累积性的;按特定的比率金额或比例;有或没有进一步的参与权;以及优先于、低于或平价、全部或部分有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的股息或分配权;(2)清算权,优惠和价格;(3)赎回权和价格;(4)偿债基金要求,其中可能要求五三银行以收益或其他方式提供偿债基金,用于购买或赎回股份或对其进行股息或分配;(5)投票权,该投票权可能是充分的、有限的或被拒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优先购买权,或被拒绝或限制;(7)转换权;(8)发行股份的限制;(9)明文条款的变更权;(10)将任何类别的股份划分为系列;(11)每个系列的股份的指定和授权数量;(12)任何其他相对的、参与的、可选择的或其他特殊权利和特权,以及资格或限制,任何类别或系列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唯一已发行的系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条款如下所述。
五三银行发行了8,000,000股存托股票,每股代表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份的1/40权益。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不可转换为或交换为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五三银行股份或其他证券,也不受任何偿债基金或其他赎回或回购义务的约束。
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排名,即在五三银行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支付股息和/或分配资产,优先于五三银行发行的TERM5普通股的股份以及初级、高级或等于被指定为初级、高级或等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在平价上排名,至于股息,以及在清算、五三银行解散或清盘时,在资产分配中,与已发行的H系列优先股、I系列优先股、J系列优先股和K系列优先股。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有权在且如同且若经五三银行董事会以合法可用资金宣布的那样,按每年6.00%的比率获得清算优先股的非累积现金股息每股1,000美元。当未就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平价证券(如有)的股份(如有)足额支付股息时,将按比例宣派就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和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平价证券的股份宣派的所有股息(如有),以便每股宣派的股息金额将相互承担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应计股息相同的比例,以及应计股息,包括任何累积,关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平价证券(如有),在当时的股息期内相互负担。
除下文所述外,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不受任何强制赎回、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规定的约束。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无权要求赎回或购回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The
147
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将不会就任何占五三银行股本的股份或其任何其他可转换为任何该等股本的证券或附带购买任何该等股本的权利或选择权而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可由五三银行选择(i)在2022年11月25日或之后的任何股息支付日期全部或部分不时赎回,或(ii)在“监管资本处理事件”发生后的90天内赎回,根据定义,对于公司章程中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以等于每股1,000美元的赎回价格,加上任何已宣布且未支付的关于被要求赎回的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股份的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的全部而非部分。该等股份将于赎回日期及之后停止派发股息。赎回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股份须待五三银行收到美联储任何必要的事先批准,并须满足美联储资本指引中规定的适用于赎回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股份的任何条件。但是,除非已就最近完成的股息期宣布或支付了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所有流通股的全部股息,否则在一个股息期内,(i)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不得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排名低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股本份额以供五三银行对价,也不得向偿债基金支付任何款项或将其用于在TERM3之前赎回任何此类股份,(ii)除根据按比例要约购买全部或按比例部分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且该等股份的排名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相等外,不得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股本排名低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但通过转换为股本排名低于该等股本的股份或交换该等股份的方式除外。
在五三银行自愿或非自愿地进行清算、解散或结束其业务和事务的情况下,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1,000美元的清算分配,外加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然后五三银行再就资产分配向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持有人或就资产分配而言排名低于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股份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持有人进行资产分配。如果五三银行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与资产分配有关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以及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具有相同排名的任何股票的股份有关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则持有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和该其他股票的股份持有人将按照其各自有权享有的汇总清算优先权的比例分享任何资产分配。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以及任何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具有相同级别的股票的股份持有人在全额缴款后,将对五三银行的任何剩余资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或主张权。
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与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持有人一起作为单一类别就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有权投票的所有事项投票,而持有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有权就该持有人名下在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账簿上的每一股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有24票表决权,而持有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持有人则有权就每股TERM4普通股的一票表决权。此外,只要有任何已发行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份,则需获得在当时已发行的、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的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至少全部股份过半数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1)修改、更改或废除《TERM5》公司章程或《五三银行》法规的规定,从而对第五届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权力、优先权、特权或特殊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除某些例外情况外;(2)修订或更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授权或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授权数量或发行股份的规定,或将任何五三银行的法定股本股份重新分类为任何股本股份,在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就股息支付或资产分配而言排名优先于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或发行任何可转换为或证明有权购买任何该等股份的义务或证券优先
148
股票;或(3)完成具有约束力的股份交换、涉及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重新分类或将五三银行与另一实体合并或合并为另一实体,除非(i)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仍未流通,或者在任何此类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对于TERM3不是存续或由此产生的实体,已转换为或交换为存续或由此产生的实体(或其最终母公司)的优先证券,以及(ii)仍未流通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或新的优先证券,视情况而定,拥有对其持有人不利的权力、优惠和特殊权利,其优惠程度不低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权力、优惠和特殊权利。
若且每当就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份而支付的股息总额未支付相等于已连续六个或六个以上股息期(无论是否连续)的足额股息时(称为不支付事件),则构成五三银行董事会的当时授权董事人数应自动增加两名,且有表决权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连同已被授予本节所述类似投票权并可就该事项行使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已发行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持有人,按照其各自清算优先权的比例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有权以所投票的多数票选举两名额外董事。当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至少连续四个股息期已足额支付股息时,那么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份持有人选举这两名额外董事的权利将终止。
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对任何修订《五三银行公司章程》仅会改变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股份的合同权利拥有排他性权利。除上述规定外,除非俄亥俄州法律规定,否则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股份将没有任何投票权。
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股份存放在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简称存托人)处。存托人发行的存托股份,就其而言,每股代表一股五三银行表决权优先股的1/40权益,并以存托凭证为代表。定金协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作为出押人、存管人和计算代理人、转让代理人和过户登记人的五三银行之间的关系。在遵守存托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存托股份的每位持有人有权通过存托人,按照该存托股份所代表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适用比例,享有由此所代表的五三银行有表决权优先股的所有权利和优先权(包括股息、投票、赎回和清算权,如适用)。代表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权益的存托股份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代码为“FITBP”。
请参阅上文“—联邦银行监管限制”,了解适用于某些收购有投票权证券(包括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的适用美国银行业法下的某些监管批准要求的信息。如果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确定,就此类监管批准而言,五三银行投票优先股代表不同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一类单独的有表决权证券,包括由于拖欠股息,五三银行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投票选举额外的董事,则可能仅根据股东对TERM3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的比例所有权而需要此类监管批准。
149
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紧接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每一股联信银行普通股将获得1.866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并且五三银行将不会在第一次合并中发行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此外,在生效时间,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一(1)股新创建的一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或适用时的存托股份)的权利,其条款不低于适用的联信银行优先股。下面简单总结一下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和规定。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表格副本作为附件D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排名
关于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支付股息和分配资产的情况下,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排名:
| • | 优先于我们的“Junior Stock”,指新的五三银行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新的TERM3优先股在支付股息或资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或优先权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以下授权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五三银行股票; |
| • | 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任意一系列平价优先股五三银行平等; |
| • | 低于任何系列的股票五三银行未来可能发行的在股息支付方面排名高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 |
| • | 关于在五三银行的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资产分配,低于所有现有和未来的债务和其他非股权债权。 |
股息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息将不会累积,也不是强制性的。若五三银行的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未就任何系列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宣派股息,则任何股息将被视为已就该股息期累计、在适用的股息支付日期支付或累积,且五三银行将没有义务就该股息期向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包括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股息,并且将不会对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进行相关分配,无论五三银行董事会或其适当授权的委员会是否就新的TERM5第三五三银行优先股宣派股息以供任何未来股息期使用。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从根据俄亥俄州法律合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产中,获得(如经五三银行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宣布的那样)根据原发行日至但不包括2030年10月1日(“第一个重置日”)的年利率等于(1)6.875%的非累积现金股息,该利率基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清算优先权;以及自(包括)第一个重置日起,在每个重置期内,年利率等于截至最近一次重置确定日的五年期国债利率加上3.125%。
如果由五三银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宣布,五三银行将按季度在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拖欠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息,自2026年1月1日(较长的第一个股息期)开始,每个该等日期,简称“股息支付日”。
如果任何原本应支付股息的日期不是工作日,那么该日期仍将是股息支付日,而是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息,当宣布时,将
150
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不调整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每股股息金额)。
股息将支付给在适用的记录日期纽约市时间下午5:00(即适用的股息支付日期前的第15个日历日)或其他记录日期(不超过将由五三银行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确定的适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股息支付日期前的不超过30个日历日)出现在五三银行账簿上的新的TERM0优先股记录持有人。
“重置日期”是指第一个重置日期和每个日期都落在前一个重置日期的第五个周年纪念日。重置日期,包括第一个重置日期,将不会对工作日进行调整。
“重置期”是指从(包括)第一个重置日期到(但不包括)下一个重置日期的期间,以及此后从(包括)每个重置日期到(但不包括)下一个重置日期的每个期间。
“重置确定日期”是指,就任何重置期而言,在此类重置期开始前三(3)个工作日的那一天。
“股息期”是指自(包括)股息支付日起至(但不包括)下一个股息支付日的期间,但初始股息期将从(包括)第一次合并结束前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最后一个股息支付日开始。
对于在第一个重置日期或之后开始的任何重置期间,任何重置确定日期的“五年期国债利率”将是:
| • | 在最近公布的统计发布指定的H.15 Daily Update(“H.15”)或美联储截至下午5:00(东部时间)发布的任何后续出版物中,出现在标题“Treasury Constant Maturities — Nominal”(或任何后续标题或标题)下的五个工作日,交易活跃的美国国债证券的收益率调整为固定期限,适用于五年期,由计算代理自行决定。 |
| • | 如果没有调整为固定期限(名义/非通胀指数化)的活跃交易美国国债的此类公布收益率,对于五年期,则利率将由计算代理自行决定,通过在两个活跃交易的美国国债系列调整为固定期限的活跃交易美国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间插值确定,(a)一个到期日尽可能接近但早于下一个重置确定日期之后的重置日期,以及(b)另一个到期日尽可能接近但晚于,下一个下一个重置确定日期之后的重置日期,在每种情况下,为截至下午5:00(东部时间)的H.15中出现的五个工作日(或者,如果出现的工作日少于五个,则为出现的工作日数)。 |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五三银行在相关重置确定日期或之前全权酌情确定不能以当时适用于该利率的方式确定五年期国库券利率(截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最初发行之日,该利率是按照上述项目符号条款中描述的方法),五三银行可全权酌情指定一名非关联代理人或顾问,其中可包括存托股份发售的非关联承销商或任何该等承销商的任何关联公司(“被设计人”),确定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截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最初发行之日,该基准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是否存在行业公认的后续利率。如果被设计者确定存在这样一个行业接受的继承利率,那么“五年期国库券利率”应是这样的继承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被设计者随后可以确定和调整营业日惯例、营业日的定义和要使用的重置确定日期以及
151
用于确定或以其他方式计算此类继续费率的任何其他相关方法,包括使此类继续费率与每种情况下当时适用的基本费率具有可比性所需的任何调整系数,其方式与使用此类继续费率的行业公认做法一致。如果五三银行未全权酌情指定设计者,或者如果设计者确定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不存在业内公认的后续利率,那么五年期国库券利率将与之前的重置确定日期确定的利率相同,如果这句话适用于第一个重置确定日期,则将采用等于初始固定利率的利率。
五三银行通常只能在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从合法可用于支付此类款项的资产中(在所有债务债权和其他非股权债权得到满足后)支付股息和分配。
此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息将取决于适用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股息(如有)的联邦储备委员会(或可能成为我们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后续银行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指南或条例中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股息终结者
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流通期间的每个派息期内,除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所有流通在外的上一个派息期的全部股息已被宣布和支付或宣布,并且已预留出一笔足以支付该股息的款项:
| • | 除(i)仅以初级股票支付的股息,或(ii)与实施股东权利计划有关的任何股息,或赎回或回购该计划下的任何权利有关的任何股息外,将不会就任何初级股票宣布或支付股息或拨出股息以供支付,亦不会就任何初级股票宣布或作出或拨出分派以供支付; |
| • | 除(i)由于将初级股票重新分类为其他初级股票或转换为其他初级股票(ii)将一股初级股票交换或转换为或转换为另一股初级股票,(iii)通过使用实质上同时出售其他初级股票股份的所得款项外,任何初级股票的股份将不会被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由五三银行直接或间接收购(也不会向偿债基金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任何款项以供赎回任何该等证券,(iv)与雇员、高级人员、董事或顾问订立的任何雇佣合约、福利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有关或为雇员、高级人员、董事或顾问的利益而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初级股票的股份,(v)根据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要求购买初级股票的股份,以购买在上一个股息期之前存在的初级股票,包括根据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股票回购计划,或(vi)根据初级股票的转换或交换条款或正在转换或交换的证券购买初级股票的部分权益;和 |
| • | 除非根据按比例要约购买全部或按比例部分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该等平价股票,否则不会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由五三银行对价收购平价股票的股份,除非回购该等平价股票,就以下任何一项由五三银行赎回或收购以供考虑:(i)由于将平价股票重新分类为其他平价股票或初级股票或重新分类为其他平价股票或初级股票;(ii)将一股平价股票交换或转换为或转换为另一股平价股票或初级股票;或(iii)通过使用基本上同时出售其他平价股票或初级股票股份的收益。 |
当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任何平价股票的股份未足额支付股息时,将按比例宣派所有就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任何平价股票的股份宣派的股息,以便每股宣派的股息金额相互承担的比例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当时每股股息期每股应计股息的比例相同,与任何平价股票的应计股息(包括任何累加)相互承担的比例相同。
152
在符合上述规定而非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由五三银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正式授权委员会可能确定的股息(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支付),可在合法可用于支付该等股息的任何资产中,不时就普通股和排名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同等或低于新的TERM1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进行宣派和支付,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参与任何该等股息。
赎回
新五三银行优先股将不受任何强制赎回、偿债基金等类似规定的约束。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均无权要求赎回或回购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
五三银行可选择在任何股息支付日或第一个重置日期后以五三银行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赎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赎回价格等于每股1,000美元(相当于每股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25美元),加上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而不会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如适用的赎回日不是营业日,则在下一个营业日支付赎回价款,不对支付的赎回价款金额进行任何调整。
五三银行可在发生监管资本处理事件后的90天内随时赎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全部而非部分,赎回价格等于每股1,000美元(相当于每股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25美元),加上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不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
“监管资本处理事件”是指由五三银行善意认定,由于(i)美国法律或法规的任何修订或变更(包括,为免生疑问,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工具,包括美联储和其他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或在新的任何份额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首次发行后颁布或生效的美国任何政治分支机构;(ii)在新的任何份额的任何份额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首次发行后公布的该等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拟议变更;或(iii)解释或适用该等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官方行政决定或司法决定或行政行为或其他官方声明即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份额首次发行后宣布,存在一个不仅仅是非实质性的风险,即对于当时有效且适用的美联储(或可能成为适用的适当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后续银行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指南或条例而言,五三银行将无权将当时已发行的新的TERM0优先股股份的全部清算价值视为“额外一级资本”(或其等价物),对于任何一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流通在外。
如果要赎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则赎回通知将以一等邮件的方式送达拟赎回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在册持有人,并在其确定的赎回日期之前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60日邮寄(但如果DTC是唯一的在册持有人,则可以DTC允许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每份赎回通知将包括一份声明,其中载明:(i)赎回日期;(ii)将予赎回的新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数目,如少于持有人所持的全部股份将予赎回,将向持有人赎回的股份数目;(iii)赎回价格;(iv)为支付赎回价格而交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证明凭证的一个或多个地方;及(v)将予赎回的股份的股息将于赎回日期停止累积。如任何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赎回通知已妥为发出,且如该等赎回所需的资金已于五三银行前为任何新的五三银行TERM3优先股的持有人的利益而预留,则于赎回日及之后,新的TERM3优先股的该等股份将停止累积股息,则该等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该等股份将不再被视为
153
已发行及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将终止,但收取赎回价格的权利,加上任何已宣布及未支付的股息,而不会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
如有任何赎回在当时仅部分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发行在外,将按比例或以抽签方式选择赎回的股份。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五三银行董事会将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规定不时赎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股份的条款和条件。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股份的赎回价格将在赎回日期支付给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以防向五三银行或其代理人交出证明该等股份的凭证,倘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以凭证式发行。在一个股息期的适用记录日期之后发生的赎回日期支付的任何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将不会支付给有权在赎回日期收取赎回价格的持有人,而是将在与适用的股息支付日期相关的该记录日期支付给已赎回股份的记录持有人。
任何赎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均须待五三银行收到美联储(或可能成为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继任银行监管机构)(如有)所要求的事先批准,并须满足适用于赎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如有)的资本充足率指南或美联储(或可能成为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继任银行监管机构)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清算权
在五三银行的业务和事务出现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1,000美元(相当于每股新的TERM5 Q3 五三银行存托股份25美元)的清算分配,外加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不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在进行任何资产分配之前,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在该分配方面的排名低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在收到其全额清算分配后,将无权从五三银行中获得任何其他金额。
在任何此类分配中,如果五三银行的资产不足以就此类分配向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以及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平价排名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所有持有人全额支付上述清算分配,则支付给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该平价股票的所有持有人的金额将按照各自欠这些持有人的清算分配总额按比例支付。如果上述清算分配已全额支付给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该等平价股票持有人,则就该分配而言排名低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将有权根据各自的权利和偏好获得五三银行的所有剩余资产。
就本条而言,出售、转易、交换或转让(换取现金、股份、证券或其他对价)五三银行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和资产,将不会被视为对五三银行事务的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亦不会将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合并或任何其他业务合并为或与TERM3事务的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TERM3。
在发生接管、无力偿债、清算或类似程序,包括《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有序清算授权”条款下的程序时,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可能完全从属于美国政府持有的利益。
154
投票权
除下文另有规定或法律明确要求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将没有表决权,在任何时候均无权对任何事项进行投票。
在未支付股息时选举两名董事的权利
每当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应付股息已有六个季度的股息期未支付,或其等值股份,无论其是否连续,则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与任何其他具有相似投票权且同样未支付股息的排名相同的系列优先股(“投票平价证券”)的持有人(“投票平价证券”)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在应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任何有表决权的平价证券的至少20%投票权持有人的要求下召开的特别会议上(除非该特别会议的请求是在为下届TERM5股东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确定的日期前不到90个历日收到的,在这种情况下,该选举将仅在该次五三银行股东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举行)或在五三银行下届年度会议或五三银行股东特别会议上,选举两名额外董事加入五三银行董事会;但前提是任何该等董事的选举不会导致五三银行违反随后上市或报价的交易所或交易市场(视情况而定)的适用公司治理要求。在为选举该等董事而举行的任何会议上,代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任何有表决权的平价证券的至少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以虚拟方式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将被要求构成该等股份的法定人数。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任何有表决权的平价证券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代表亲自、以虚拟方式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该会议的该等股份的多数投票权)的赞成票将足以选举任何该等董事。
紧接任何该等董事选举之前,构成五三银行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将增加两名。该等投票权及如此选出的额外董事的任期将持续至至少连续四个季度股息期间的连续非累积股息,或其等值已就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所有流通股或有权获得该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全额支付或宣布并拨作支付。届时,选举额外董事的权利终止,因此选出的两名额外董事的任期将立即终止,董事人数将减少两名,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持有人的该等投票权将终止,但须视上述董事人数的任何增加而定,原因是在每增加一次未能支付股息或六个季度股息期间或其同等情况下,该等投票权将重新归属,无论是否连续,如上所述。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连同任何有表决权的平价证券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可以罢免他们选出的任何董事。因罢免任何该等董事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只能由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的投票填补,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任一该等董事的职务因免职以外的任何原因出缺的,留任董事可以选择继任人选,在该空缺职位未满的任期内任职。在两个职位均出缺的情况下,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和任何有表决权的平价证券持有人可如上述,召集特别会议并在该特别会议上选举该等董事,或在下一次五三银行年度会议或五三银行股东特别会议上选举该等董事。
参与上述投票的每一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以及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排名相同的任何股票的投票数将按照该份额的清算优先权的比例分配。
根据美联储通过的规定,如果任何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或将有权投票选举董事,则该系列将被视为“一类有投票权的证券”和一
155
持有该系列25%或以上股份的公司,或在其他情况下有能力对我们施加“控制性影响”的情况下持有5%或以上股份的公司,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作为银行控股公司受到监管。此外,在该系列被视为一类有投票权的证券时,
| • | 任何其他银行控股公司可能需要获得美联储(或可能成为我们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后续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收购或保留该系列的5%以上;和 |
| • | 银行控股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可能需要获得美联储(或可能成为我们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后续银行监管机构)的无异议才能获得或保留该系列的10%或更多。 |
其他投票权
只要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仍未流通,则将需要获得当时已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所有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或同意,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以:
| • | 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修订、更改或废除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或五三银行法规守则的规定,从而对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力、优惠、特权或特殊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但以下任何一项将不被视为对该等权力、优惠、特权或特殊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授权普通股或优先股数量的增加,但下文规定的除外; |
| • | 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排名相同或低于新的优先股的任何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增减;或 |
| • | 授权、创设和发行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或可转换或交换为此类股本的证券),其排名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同等或低于新的优先股; |
| • | 修订或更改公司章程的五三银行,以授权或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的授权数量或发行股份,或将任何五三银行的法定股本股份重新分类为任何该等优先股股份,或发行任何可转换为任何该等优先股股份或证明有权购买任何该等优先股股份的义务或证券;或 |
| • | 完成具有约束力的股份交换、涉及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重新分类或将五三银行与另一实体合并或合并为另一实体;但是,前提是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持有人根据本条款或根据俄亥俄州法律将没有投票权,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 |
| • |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仍未发行,或者,在任何此类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如果五三银行不是存续或由此产生的实体,则该优先股将转换为或交换为存续或由此产生的实体(或其最终母公司)的优先证券,该实体是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织和存在的实体;和 |
| • | 剩余未偿还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或新的优先证券(视情况而定)具有的权力、优先权和特殊权利,其对其持有人的有利程度不低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权力、优先权和特殊权利。 |
如果在否则将需要进行此类投票的行为将被实施时或之前,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所有流通股将已在适当通知后按照上述规定被赎回或要求赎回,并且五三银行将已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预留足够的资金以实现此类赎回,则上述投票规定将不适用。
156
转换和优先购买权
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将不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不得转换为或交换为其他任何系列或类别的五三银行股本股票的财产或股份。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将担任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五三银行可根据五三银行与转让代理人和过户登记处的协议,全权酌情罢免转让代理人和过户登记处;但五三银行应指定一名继任的转让代理人和过户登记处,后者应在该罢免生效之前接受该任命。在任何此类免职或任命时,五三银行应以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方式向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发送有关通知。
计算剂
对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五三银行将指定计算代理机构且五三银行可以指定自己或关联机构作为计算代理机构。
157
新的第五只第三只存管股份的描述
凡提及“持有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是指拥有以其自身名义登记的、在五三银行或存托人为此目的而维持的账簿上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人,而不是拥有以街道名称登记或通过DTC以记账形式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受益权益的间接持有人。
本节对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具体条款和规定进行了汇总。每股存托股份将代表一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1/40所有权权益,并将由存托凭证证明。由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将根据作为共同存托人的五三银行,ComputerShare Inc.和作为登记处和共同存托人的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以及不时证明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存款协议进行存管。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每一位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将有权通过存托人,按照该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适用份额的比例,享有由此所代表的新的TERM3优先股的所有权利和优先权(包括股息、赎回、清算和投票权)。
紧随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发行之后,五三银行将向存托人存入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
股息及其他分派
每一股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股息金额将等于每一股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所宣派股息的1/40。
存托人将就已存入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收到的任何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按持有人所持有的新的五三银行预托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给代表由此所代表的新的TERM5第三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新的五三银行预托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存托人将向有权获得这些分配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分配其收到的现金以外的任何财产,除非五三银行确定不能在这些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或进行分配是不可行的(包括要求五三银行或存托人因税款而预扣一定金额的任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五三银行可能会为实现分配而采用五三银行认为公平且切实可行的方法,包括出售该财产(以公开或非公开出售的方式)并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按其持有的新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给新的TERM5 Q3 TERM3存托股份持有人。
本次派发股息的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与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有关的事项,将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相同。
分配给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持有人的金额将减少存托人或由于税收或其他政府收费而需要由五三银行预扣的任何金额。
赎回存托股份
若五三银行赎回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则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将从存托人因赎回其持有的新的TERM4优先股而获得的收益中赎回。每股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赎回价格将等于就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应付的每股赎回价格的1/40(或每股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25美元),加上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不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每当五三银行赎回股份
158
该存托人持有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则该存托人将进行赎回,截至同一赎回日,该存托人将如此赎回的代表新的TERM5优先股股份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数量。
如有任何赎回少于全部已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将由存托人按比例或以抽签方式或以五三银行可能认为公平及公正的其他方式选择将予赎回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存托人将仅以40股及其任意倍数为增量赎回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
清算优先
如果五三银行自愿或非自愿地清算、解散或清盘五三银行的业务和事务,每一位新的五三银行 Q3 五三银行的存托股份持有人将有权在五三银行向TERM5的普通股或排名低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进行任何资产分配之前,获得每股新的TERM3的存托股份25美元的清算分配,外加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不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
投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
当存托人收到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参加投票的任何会议的通知时,存托人将把通知中包含的信息邮寄(或以其他方式以授权方式传送)给代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记录持有人。每一位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在登记日,即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记录日期同日,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持有人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数量进行投票。存托人将尽可能按照其收到的指示对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金额进行投票,前提是存托人在该投票之前充分收到该等指示,使其能够进行投票或促使该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进行投票。五三银行同意采取保存人认为必要的一切合理行动,以使保存人能够按指示进行投票。如果存托人没有收到任何新的代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的具体指示,则其将不会投票(但可酌情出席任何有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会议,除非所有新的五三银行TERM3存托股份持有人有相反的指示),但以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为限。
撤回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
除非相关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此前已被要求赎回,否则任何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在存托人办公室交出存托凭证后,均可获得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整股股份数量以及该等存托凭证所代表的任何金钱和其他财产。此后,存托人将毫不无理拖延地向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指定的人交付如此交还以供撤回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整股股份数量以及该存托凭证或收据所代表的所有金钱和其他财产(如有)。
然而,该等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整股的持有人将无权根据存款协议存入该等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或在该等撤回后收取该等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凭证。如持有人就该等撤回而交出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超过代表拟撤回的新的五三银行的整股股份数量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数量,则存托人将同时向该持有人交付一份新的存托凭证,证明该等超额数量的新的TERM3
159
存托股。存托人不会发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零碎股份(或任何现金支付代替)。
存款协议的修订及终止
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凭证形式和存托协议的任何约定,可随时经五三银行与存托人协议修改。然而,任何对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修订将不会生效,除非该修订已获得合计至少代表当时已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三分之二多数的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批准。在任何该等修订生效时,每名未偿还存托凭证的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受让人,通过继续持有该等存托凭证,应被视为同意并同意该等修订,并受由此修订的存托协议的约束。
仅当(i)所有根据该协议发行的已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已根据该存托协议赎回,(ii)已就任何清算作出有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最终分配,则该存托协议可由五三银行或存托人终止,五三银行的解散或清盘及该等分派已分派予存托凭证持有人,或(iii)经合共代表合计不少于新的五三银行已发行存托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同意后,已分派予该等存托凭证持有人。
优先股存托人的收费;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
对于存托人根据存款协议提供的所有服务(按照双方商定的费用表),五三银行将及时向存托人付款,并将偿还存托人与其根据存款协议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合理的自付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五三银行将支付存托人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初始存管和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首次发行、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所有者退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所有股份、以及根据五三银行的选择赎回或交换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有关。五三银行将支付仅因存托安排的存在而产生的所有转让和其他税款及政府押记。所有其他转让和其他税费以及政府收费将由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持有人承担。如果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请求,存托人产生了根据存托协议不承担其他责任的费用或开支,则该持有人将对该等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但是,条件是存托人可以自行选择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向存托人预付该存托人应该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请求而被要求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辞职及解除保存人职务
存托人可随时通过向五三银行送达其选择辞职的通知而辞职,该辞职自继任存托人获得任命并接受该任命时生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该书面通知送达后30天。五三银行可随时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存托人的职务后,将其解除职务。继任存托人必须在辞职或免职通知送达后30天内被任命,并且必须是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其主要办事处设在美国,资本和盈余总额至少为50,000,000美元,或任何此类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关联公司。
上市
五三银行拟申请将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FITBM”。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五三银行预计将在五三银行之后的30天内开始交易
160
发行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在纳斯达克上市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并不能保证一个交易市场会发展起来,如果一个交易市场确实发展起来,也不能保证该市场的深度或持有人轻松出售其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能力。五三银行预计,除由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代表外,新的TERM1优先股的股份将不会有任何单独的公开交易市场。
存托股份的形式
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将通过DTC以记账式形式发行,详见“记账式发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将以记名形式向存托人发行,详见“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
杂项
根据五三银行的书面指示,存托人将向新的五三银行存托凭证持有人转发存托人收到的有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来自五三银行的报告和通讯。
因法律或任何超出五三银行控制范围的情况阻止或迟延履行五三银行在存款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五三银行或存托人均不承担责任。除因其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恶意行为外,保存人将不会根据保管协议承担责任,并且不会对特殊、惩罚性、附带、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存托人将没有义务,但可能会就任何存托凭证、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或由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但须遵守存托人满意的赔偿规定。存托人可以依赖大律师或会计师的书面建议,或出示由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所代表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人、存托凭证持有人或存托人满意的其他人提供的信息,以及被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一方签署的文件。
161
如果第一次合并完成,(i)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在第一次合并中获得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并将不再持有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而(ii)联信银行优先股将获得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并将不再持有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这将由代表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中的相应权益的新的五三银行存托股份证明)。
五三银行是根据俄亥俄州的法律组建的,联信银行是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组建的。以下概述了(i)联信银行章程和联信银行章程项下(ii)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公司章程和TERM5章程项下的(i)TERM5普通股持有人当前权利之间的重大差异。
以下不包括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重要条款摘要。有关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此类持有人权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从第150页开始的标题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说明”部分。
以下摘要不是对两家公司适用的股东和股东权利的完整陈述或对下文提及的具体规定的完整描述。摘要全文通过参考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组织文件进行了限定,我们促请您仔细完整地阅读这些文件,以及俄亥俄州和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组织文件副本已提交给SEC。请参阅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179页开始的“您可以在其中找到更多信息”部分。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法定股本: |
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授权五三银行发行2,000,000,000股普通股,无面值,5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原五三银行优先股”),以及500,000股B类优先股,无面值(“五三银行 B类优先股”)。原五三银行优先股与五三银行 B类优先股统称为“五三银行优先股”。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共有661,011,989股已发行在外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8,000,000股已发行在外的五三银行优先股。 | 联信银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经修订,“联信银行章程”)授权联信银行发行325,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5.00美元,以及10,0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共有127,758,962股已发行及流通的联信银行普通股及400,000股指定为6.875%固定利率的联信银行优先股重置非累积永续优先股,B系列,已发行和流通。 | ||
| 优先股的权利 |
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授权五三银行董事会就任何未发行的优先股或库存股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从而改变对 | 联信银行的章程授权联信银行董事会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发行股份作出规定,并具有该等表决权、全额或有限制但不超过每股一票,或无表决权 | ||
162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该等股份成系列及各系列的股份数目,并订定各该等系列的股份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相对权利及其资格、或限制。五三银行已发行优先股(H、I、J和K系列)的持有人通常没有投票权,也无权选举董事,除非俄亥俄州法律要求或适用系列的指定中具体规定。当俄亥俄州法律要求优先股持有人进行集体投票时,每个系列将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进行投票。
公司章程进一步规定,只要B类优先股A系列的任何股份仍未流通,这些股份将作为单一类别与普通股一起投票,B类A系列优先股每股有24票和普通股每股一票,还有权获得三分之二的类别投票以批准某些修订或交易。 |
的权力,以及董事会通过的指定、优惠和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殊权利及其资格、限制或限制。除非并除法律规定或董事会规定创设任何系列优先股的范围外,优先股持有人对任何事项均无表决权。 | |||
| 董事会规模: |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规定,五三银行董事会应由十五(15)名董事组成,除非该人数不时经当时在任的五三银行董事会过半数票或在为选举董事而召集的会议上经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份持有人的同意票行使其有权行使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该提案投票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表决而更改。
五三银行董事会董事人数可增加至不超过三十(30)名董事,并可减少至不少于十(10)名董事。
根据OGCL,公司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一(1)名。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联信银行董事会的确切董事人数将不时由当时在任的所有董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的决议确定。
联信银行董事会目前有十一(11)名董事。 |
||
163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五三银行董事会目前有十三(13)名董事。 |
||||
| 选举董事: |
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规定,在无争议的董事选举中获得与该董事相关的多数票的每位董事将被选为董事。如果竞选有争议,那么获得“赞成”选举票数最多的被提名人将当选。如果被提名人数超过有资格在该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类别(es)将选出的董事人数,则该选举将被视为“有争议”。
如果竞选有争议,那么获得“赞成”选举票数最多的被提名人将当选。如果被提名人数超过有资格在该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类别(es)将选出的董事人数,则该选举将被视为“有争议”。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每位董事将在无争议的选举中通过对该董事所投多数票的投票选出。如果选举有争议,那么董事将通过在任何此类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代表并有权投票的多数股份的投票选出。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了董事辞职政策,该政策规定,当作为现任董事的董事未被选出且在该会议上未选出继任者时,该董事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辞呈。然后,联信银行的治理、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必须向董事会提出是否接受或拒绝提交的辞呈的建议。董事会将对提出的辞呈采取行动,同时考虑到治理、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并在选举结果证明后的九十(90)天内公开披露其决定。 |
||
| 罢免董事: |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规定,任何董事均可在任何时候通过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五三银行的多数投票权记录持有人的行动因故免职。
不得在该董事任期内无故罢免该董事。 |
DGCL第141(k)条规定,董事可以被免职,无论是否有因由,由代表在董事选举中至少有权投票的多数票的股东投赞成票。联信银行的公司治理文件不会修改该标准。 | ||
| 董事会成员填补空缺: |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规定,因任何罢免而导致的董事会任何空缺,可由股东在该会议或随后的任何会议上采取行动填补。
五三银行的规例守则规定,非因罢免引起的空缺,包括因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可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董事会中因董事人数增加而出现的任何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过半数填补,董事会中出现的任何其他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尽管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仅剩的董事填补。 | ||
164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由董事会填补,即使不到法定人数,在任何会议上以剩余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填补,或由有权就此投票的股东投票填补,无论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还是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管治、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可提名候选人以填补董事会不时出现的任何空缺。 |
|||
| 股东特别大会: |
五三银行的规章守则规定,五三银行股东特别会议可由五三银行董事会随时召集。应至少持有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25%)且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持有人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任何此类会议的目的或宗旨,五三银行的公司秘书也将召开特别会议。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对于任何目的或目的,联信银行的总裁或秘书,可由联信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召集联信银行股东的特别会议,或在董事长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或该职位出缺期间由总裁召集,或应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合计拥有至少大多数已发行和流通的联信银行股本并有权在该特别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 ||
| 法定人数: |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规定,赋予其行使在会议上有权就每一待表决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应构成任何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可不时休会任何会议,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已发行和流通的并有权投票的过半数股票的持有人,应构成就业务交易举行的所有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 | ||
| 股东行动/会议通知: |
五三银行法典要求五三银行每次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不少于七(7)天且不超过六十(60)天发出通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应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隔夜送达服务或股东授权的任何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但须撤销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的此类授权)。通知应采用经五三银行董事会批准的格式,并说明会议的地点、时间和目的。 | 联信银行的章程要求联信银行在每次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大会上发出通知,但不得少于该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十(10)天且不超过六十(60)天。通知应以书面或电子传送的形式,载明会议召开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以及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该日期为 | ||
165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与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同。任何特别会议的通知应说明召开该会议的目的或目的。 | ||||
| 股东提名等议案的事先通知要求: |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规定,就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之前适当提出的业务而言,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书面通知五三银行秘书,以及对该通知的任何更新或补充,且形式适当且符合《TERM5第三五三银行法规守则》中的要求。
为及时召开年会,此种通知必须在不少于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的九十(90)天且不超过一百二十(120)天之前送达或邮寄至五三银行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但是,如果股东年会的日期在该周年日之前三十(30)天以上或之后六十(60)天以上,则该股东的通知必须不早于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第一百二十(120)天之前且不迟于:(i)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第九十(90)天之前,或(ii)五三银行首次作出该公告之日的第十(10)天之后的较晚日期如此送达或邮寄和接收。
就特别会议而言,通知必须不早于该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一百二十(120)天前但不迟于以下日期的较晚者送达或邮寄至五三银行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或不迟于:(i)该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第九十(90)天前,或(ii)首次就该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作出公告之日的翌十(10)天。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要将业务适当地提交给年度股东大会,该股东必须已及时向联信银行的秘书发出书面通知。
要想及时召开年会,股东的通知必须不迟于第九十(90)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也不早于上一年度股东年会一周年之前的第一百二十(120)天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或邮寄至联信银行主要执行办公室并收到。但是,如果股东年会召开日期在该周年日之前三十(30)天以上或之后六十(60)天以上,股东的通知必须不早于该年度会议召开前一百二十(120)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前,且不迟于该年度会议召开前的第九十(90)日或首次公布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次日的第十(10)日(以较晚者为准)的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
股东的通知必须包括该股东提议在股东年会之前提交的每一事项:(i)希望在股东年会之前提交的业务的简要说明以及在股东年会上进行此类业务的原因;(ii)该股东和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因为他们出现在联信银行的账簿上;(iii)在联信银行股票或其竞争对手的所有直接、间接和派生权益以及任何相关合同或投票权;(iv)截至该等日期 |
||
166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股东的通知必须包括(其中包括)(i)对将提交会议的业务的合理详细描述、在会议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以及该股东和实益拥有人在该业务中的该业务的任何重大利益(如有);(ii)建议或业务的文本(包括建议供考虑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如该业务包括建议修订规例守则或公司章程细则,则建议修订的语文);及(iii)所有协议的描述,该等股东及实益拥有人(如有)与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姓名)就该等股东提出该等业务作出的安排及谅解。 |
注意,描述该股东与任何其他人或多人(包括其姓名)就该股东的此类业务提议达成的所有安排或谅解,以及该股东在此类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v)根据《交易法》第14条要求在代理声明或与该提议的代理征集有关的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任何其他信息;(vi)代表该股东打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以便在会议召开前提出该事项。
任何特别会议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由董事会发出或应董事会指示的会议通知中指明的事务或由董事会或应董事会指示以其他方式妥善提交该股东大会的事务除外。
为召开以选举董事为目的的特别股东大会,为及时,通知必须在不早于该特别会议召开前第一百二十(120)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且不迟于该特别会议召开前第九十(90)天营业时间结束前或首次就该特别会议召开日期及董事会拟在该会议上选出的被提名人作出公告之日的翌日第十(10)天(以较晚者为准)送达或邮寄由联信银行秘书在该特别会议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
只有符合这些程序的提名和其他业务事项才有资格在会议上提出。会议主席有权宣布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提案或提名无效,可以不予理睬。 |
167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在任何情况下,年会或特别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均不得启动通知期。 |
||||
| 反收购条款及其他股东保护: |
东方协鑫第1704条一般禁止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进行“业务合并”,期限为自该股东首次成为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之日起三(3)年。但是,如果在该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成为企业合并或该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之前,五三银行董事会已批准该企业合并或该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成为该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期间内进行企业合并。在该三年期之后,企业合并将被禁止,除非它满足某些合理的价格标准、获得五三银行董事的批准,或获得持有五三银行三分之二(2/3)表决权的赞成票股东的批准。就第1704条而言,“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通常是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五三银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的10%或更多的任何人。
OGCL第1701.83 1条一般禁止根据以下交易:某人获得公司全部投票权的五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三分之一,获得公司全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多数,或获得公司全部投票权的多数或以上,除非收购人向公司交付“收购人声明”且股东在特别会议上以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和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批准交易,但不包括感兴趣股份的投票权。 |
DGCL第203条一般禁止获得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5%以上(“有兴趣的股东”)但此类股份不足85%的股东在该股东首次成为有兴趣的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与公司进行某些业务合并。但是,如果在该日期之前,(i)董事会批准了企业合并或该股东成为相关股东的交易,或(ii)董事会和至少三分之二(2/3)未由相关股东拥有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批准了企业合并,则公司或子公司可以在该期限内进行企业合并。
《联信银行章程》规定,涉及关联人的任何“企业合并”的批准或授权,均需获得(a)拥有不少于75%的有表决权的联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持有人的赞成票和(b)不属于“关联人”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的赞成票。但是,上述投票要求不适用于任何此类企业合并,前提是(i)联信银行四分之三的“持续董事”已明确批准企业合并,且(ii)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每一个:(1)联信银行股本持有人,但参与企业合并的关联人除外,在该等企业合并之外获得至少“最高每股价格”或该关联人在收购联信银行股本时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最高等价”;及(2)委托说明书 |
||
168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可从事根据OGCL第1701.01至1701.98条可成立法团的任何及/或所有合法作为或活动 |
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邮寄给所有联信银行股东,以征求股东对企业合并的批准。
《联信银行章程》将“企业合并”一词定义为:(i)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任何关联人的任何成员或与其任何成员进行的任何合并、合并或股份交换;(ii)将联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相当部分”资产出售给任何关联人或与其任何关联人的任何成员进行的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iii)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向或与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成员的全部或“相当部分”资产;(iv)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成员发行或转让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v)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收购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成员的任何证券;及(vi)就上述任何交易作出规定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
《联信银行章程》将“关联人”一词定义为,截至登记日,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其实益拥有人的比例合计为联信银行任何类别或系列股本的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
《联信银行章程》将“重大部分”定义为,指截至作出确定之前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由四分之三(3/4)的持续董事确定的占整个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综合资产总额的公平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上(10%)。 |
169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联信银行章程》对“持续董事”的定义是指(i)在紧接所涉及的企业合并的关联人成为关联人之前曾是联信银行董事会成员,或(ii)已被当时的持续董事过半数指定(在首次选举为董事之前)为持续董事的董事。
根据联信银行章程,“最高每股价格”一词的定义是指可以确定的关联人在任何时候已经支付或已经同意支付的任何股份或该类别股本的股份的最高价格。联信银行章程对“最高等价”的定义是,如果就联信银行的每个类别和系列的股本而言,有超过一个类别的联信银行股本已发行和流通,是指由四分之三(3/4)的持续董事确定的金额,该金额为该关联人确定已就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联信银行股本的任何股份或股份支付的最高每股等价。 |
||||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责任限制: |
OGCL第1701.641条规定,董事或高级人员只有在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涉及故意对公司造成损害或不顾公司最佳利益而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时,才会对该人以该身份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该公司的条例或公司章程(或就高级人员而言,与该公司的书面协议)明确放弃该限制。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和五三银行的规章范本均未具体豁免这一限制。
根据OGCL,董事或高级人员须就非法支付股息或分配资产、不当解散公司或 |
《联信银行章程》规定,任何董事均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联信银行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责任。这并不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责任:(i)董事违反对联信银行或其股东的忠实义务;(ii)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iii)根据DGCL第174条;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 ||
170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与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订立未经批准的贷款,除非根据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健全的会计或商业原则,或根据公司批准的规定的员工所有权计划善意行事。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和五三银行的规章范本均未具体豁免这一限制。 | ||||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及保险: |
《五三银行守则》规定,对于因任何人是或曾经是董事、高级人员,或因该人是或正在应五三银行的要求担任银行、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或雇员,而作出或威胁作出或成为任何威胁的、未决的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先前(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的当事人的人,在OGCL允许的充分范围内,五三银行将予以赔偿,用于支付该人与该诉讼有关的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以及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
《五三银行守则》则规定,就组成法团合并为五三银行而言,如果其单独存在继续存在,则在合并前本应被要求赔偿该组成法团在特定情况下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担任该组成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人,或应组成法团的要求担任银行、其他法团、合伙企业、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将有权因合并前的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件或事件而由五三银行(作为存续的公司)获得赔偿,其程度与他或她本应有权获得赔偿的程度相同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联信银行将赔偿曾经是或现在是任何受到威胁的、未决的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一方的任何人,因为该人是或曾经是联信银行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者现在是或正在应联信银行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以支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以及该人就该诉讼、诉讼或程序实际和合理招致的和解中支付的金额。此项赔偿的条件是该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以及该人是否以其合理认为符合或不违背联信银行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如果该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此外,如果任何此类诉讼或诉讼受到威胁或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处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时与其合法结婚的配偶提起,而该诉讼或诉讼仅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身份而产生,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应获得与上述规定相同程度的赔偿。
此类赔偿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明示限制。关于是否 |
||
171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组成公司,如果它的单独存在继续存在。
在俄亥俄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所产生的费用,将在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在五三银行收到该董事或其代表作出的满足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的此类推进条件的承诺时,由五三银行在发生时支付。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中规定的赔偿权利并不排斥任何寻求赔偿的人根据公司章程或法规守则或任何协议、股东或无私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该人的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以及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 |
独立法律顾问将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就在作出决定时身为董事或高级人员或董事或高级人员的配偶(“D & O索赔人”)的人(“D & O索赔人”)作出赔偿是适当的,其副本应交付给D & O索赔人。可就D & O索赔人以外的任何人作出此类确定,该索赔人要求由联信银行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董事长或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赔偿。
联信银行的章程还允许联信银行垫付或偿还高级职员、董事或高级职员或董事的配偶所产生的费用,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包括收到由董事、高级职员或配偶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金额的承诺,前提是该人最终被确定为无权获得赔偿。衡平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审理和决定所有垫付费用或赔偿的诉讼,并可以草率确定联信银行的垫付费用的义务。
联信银行章程中规定的赔偿和垫付费用不应被视为排除那些寻求赔偿或垫付费用的人根据任何章程、协议、股东或无私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该人的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以及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联信银行可以代表任何人购买和维持保险,这些人现在或曾经是TERM0的董事、高级职员、董事或高级职员的配偶、联信银行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者现在或曾经应TERM3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 |
172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企业针对针对该人主张并由该人以任何此类身份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因该人的此类身份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无论联信银行是否有权根据其章程对该人的此类责任进行赔偿。 | ||||
| 收购建议: |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1.59条允许董事在确定该董事合理地认为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除了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外,还考虑公司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的利益、经济、社区和特殊考虑,以及公司及其股东的长期和短期利益,包括公司的持续独立性可能最符合这些利益的可能性。五三银行没有选择不适用这项规定。 | 根据DGCL第141(a)条,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其董事会管理或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必须以他们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
| 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 |
OGCL的第1701.74(b)(4)条消除了持不同政见者在某些公司行动中的权利,如果股东将提出要求的公司的股份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没有正在进行将股份除牌的程序。因此,除非且直至该等股份上市,否则拥有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五三银行股票的五三银行股东均不得就该等股份行使异议权。 | 根据DGCL第262条,如果公司股东对某些重大公司交易(包括拟议的合并、股份交换或出售公司几乎所有资产)持异议,则公司股东可以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然而,如果一家公司的股票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异议者的权利通常是不可获得的,除非:(i)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ii)在合并计划中,股东必须接受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由2000名以上股东持有记录的存续公司或其他公众持股公司的股份以外的任何东西。联信银行章程不修改或消除这些规定。 | ||
| 股息: |
根据俄亥俄州法律,五三银行可以根据其董事会的酌情权,通常以盈余向股东支付股息,并且如果以资本盈余支付股息,则必须通知股东。五三银行持有人的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联信银行董事会可就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i)以盈余宣布及支付任何股息,或(ii)如无盈余,则从其上一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 | ||
173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普通股有权在其董事会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的情况下获得股息,但受其董事会未来可能指定和发行的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的限制,并且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三银行的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权利,在俄亥俄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盈余的任何部分,如果有的话,无论如何创建或产生,是否应在股息中使用、处置或宣布,或支付给股东。 |
宣布股息和/或上一个会计年度。股息可以以现金、财产或联信银行股本的股份方式支付。 | |||
| 章程及附例修订: |
俄亥俄州法律规定,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通过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使他们有权就该提案行使公司三分之二(2/3)的投票权,或者,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允许,则通过该投票权的更大或更小比例但不少于多数的赞成票,以及通过公司章程要求的任何特定类别的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除五三银行董事会就任何一系列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条款的确定及五三银行公司章程的修订标准作出修订外,TERM3的公司章程并无其他有关修订的条文。
五三银行的规例守则规定,规例守则可不时在为该目的而举行的会议上,在为该目的而召开的任何会议上,以有权就该行动所投的所有股东的多数票的赞成票更改、修订或废除,或可在未经会议而获有权行使三分之二(2/3)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书面同意后通过 |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董事有权订立、更改、修订、更改、增补或废除联信银行的章程,而该章程与经重列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文并无不一致。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联信银行的任何股东对章程第二条第(5)款和第三条第(12)款提出的任何修订、变更或废除,需要获得不少于75%的有表决权的联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持有人的赞成票。
联信银行的章程规定,对章程第七条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废除或对章程作出的任何其他具有修改或允许规避第七条效力的修订或允许规避第七条的修订,需要在联信银行的股东大会上获得至少75%当时有表决权的联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持有人的赞成票。对于以不少于联信银行董事会四分之三的赞成票向股东推荐的任何修订、变更或废除,不需要获得该75%的投票,而如此推荐的此类修订、变更或废除仅需要 |
||
174
| 五三银行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五三银行对这样的提议的权力。董事亦可在OGCL许可的范围内不时更改及修订规例守则。 | 根据DGCL的适用条款要求进行投票(如有)。 | |||
| 股东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 |
根据OGCL第1701.54条,股东可以采取行动,而无需召开会议,但须经有权获得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的书面一致同意。五三银行没有选择不适用这项规定。 | 根据联信银行的章程,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得不少于75%的有权投票的联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持有人签署的载明所采取行动的书面同意,则可以不经会议、事先通知和未经表决而采取。 | ||
| 论坛选择章程: |
五三银行的法规守则规定,美国联邦法院应是解决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引起的任何索赔的专属法院。 | 对于针对或涉及联信银行的法律诉讼,联信银行的章程并不要求有任何排他性的诉讼场所。 | ||
175
将由五三银行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Christian Gonzalez传递与第一次合并相关的将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有效性,将由五三银行的法律顾问Sullivan & Cromwell LLP,New York,New York传递与第一次合并相关的将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五三银行存托股份的有效性。截至2025年10月31日,即所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交易日,Gonzalez先生实益拥有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以及购买占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期权,这些股份占五三银行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1%)。
五三银行的法律顾问Sullivan & Cromwell LLP,New York,以及联信银行的法律顾问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将分别在生效时间之前就第一次合并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某些联邦所得税后果提供意见。
第五名。五三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各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均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而五三银行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获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LLP的报告所述审计。此类合并财务报表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所提供的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
COMERICA。联信银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出现的联信银行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联信银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LLP)审计,详见其报告所载,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此类合并财务报表依据此类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提供的此类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76
代理声明提案。根据SEC规则14a-8,希望提出提案以纳入五三银行年度会议的代理声明的股东必须将该提案提交至以下地址:公司秘书,五三银行 c/o 五三银行 legal department of the corporate secretary,38 Fountain Square Plaza MD10907F,Cincinnati,Ohio 45263传真:513-534-6757。提案必须在2025年11月4日或之前收到,并且必须符合SEC规则14a-8,才能考虑将该提案纳入五三银行的代理声明。
股东提案及提名。根据《五三银行守则》的规定,一个不超过20名的合格股东或股东集团,如果连续拥有至少三(3)年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合计占五三银行已发行普通股的至少百分之三(3%),可以提名并在五三银行委托书中包括最多占五三银行董事会百分之二十(20%)的董事提名人(可能会进行某些调整),前提是这些股东及其提名人满足《五三银行守则》规定的要求。我们的公司秘书必须在不早于2025年10月5日且不迟于2025年11月4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在不早于2025年10月5日且不迟于2025年11月4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根据我们的《条例》的代理准入条款为我们的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提名通知,前提是我们不会在自我们的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超过三十(30)天之前更改我们的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日期。
其他提案和提名。正如《五三银行法规守则》所规定,任何股东如欲将董事提名或其他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而该提名或提案并无作为股东提案列入五三银行的委托说明书,则该提名或提案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提名一名候选人参选五三银行董事会成员。这些程序要求不早于2025年12月16日且不迟于2026年1月15日,使用上述地址和传真号码向五三银行秘书发出书面通知。
除其他要求外,通知中必须包括五三银行规章守则要求的信息。除上述规定外,任何拟征集代理以支持除五三银行的提名人之外的董事提名人的股东,必须遵守证券交易规则14a-19(b)的附加要求。为及时处理将于任何股东年会上审议的事务,公司秘书(以上地址)必须在不迟于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日期前的第九十(90)日营业时间结束前,亦不早于第一百二十(120)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有关股东提案或提名的通知。该通知还必须符合《五三银行法典》第二条第十一款的要求。若未安排在该周年日之前三十(30)天内或之后六十(60)天内召开五三银行 2026年度会议,则该通知必须不迟于发出会议日期通知或首次公开宣布会议日期之日的次日第十(10)天营业时间结束时收到,以先到者为准。
为及时处理拟由特别股东大会审议的事务,公司秘书(以上地址)必须在不早于第一百二十(120)日营业时间结束前,亦不迟于该特别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第九十(90)天前,收到有关股东提案或提名的通知。该通知还必须符合《五三银行法典》第二条第十一款的要求。股东提案将不会在特别会议上审议,除非召开特别会议是为了审议此类提案。
就拟推选董事的特别会议而言,拟提名董事的股东必须在不早于第一百二十(120)日营业结束前,亦不迟于该特别会议召开日期的第九十(90)天前,将通知送达五三银行公司秘书(地址见上述地址)
177
会议。该通知还必须符合《五三银行法典》第二条第十一款的要求。特别会议休会或延期不重启通知期。
代理声明提案。根据SEC规则,股东希望在2026年联信银行股东年会(“联信银行 2026年度会议”)的代理声明中包含的任何提案,必须符合SEC规则14a-8,并且不迟于2025年11月17日营业结束时收到地址如下:公司秘书,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 Bank Tower,1717 Main Street,MC 6506,Dallas,Texas 75201。
高级通知程序。正如联信银行的章程所规定的那样,对于未提交以纳入代理声明但股东希望直接出席联信银行 2026年年度会议的股东提案和董事提名,需要采取事先通知程序。就联信银行 2026年年会而言,联信银行的公司秘书必须在不迟于2026年1月29日收市且不早于2025年12月30日收市前收到通知。若将联信银行 2026年年度会议更多地移至距离联信银行 2025年年度会议日期一(1)周年的日期(即2026年4月29日)三十(30)天前或六十(60)天后的日期,或如为选举董事而召集特别股东大会,联信银行的公司秘书必须在不早于该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日期前第一百二十(12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通知,且不迟于该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日期前的第九十(90)天或联信银行首次就新的年度会议日期或特别会议日期作出公告的翌日的第十(10)天(以较早者为准)收到通知。
股东提案及提名。根据《联信银行章程》的规定,一个股东或最多二十(20)名股东的集团,凡至少三年内持续拥有已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至少百分之三(3%),可以提名并在联信银行的年度会议材料中包括最多由两(2)名个人或联信银行董事会百分之二十(20%)中的较大者组成的董事提名人。此类提名须遵守联信银行章程中规定的披露、资格和程序要求,包括上述预先通知程序。
如果第一次并购完成,联信银行将不会召开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取而代之的是,五三银行将于2026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78
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向SEC提交年度、季度和当前报告、委托书和其他信息。SEC维护一个互联网站,其中包含报告、委托书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发行人的其他信息,包括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可从http://www.sec.gov访问这些信息。此外,由五三银行向SEC提交的文件,包括表格S-4上的登记声明(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可通过访问五三银行网站https://ir.53.com的“SEC文件”项下免费获取,或者通过电话或邮件将请求发送至五三银行,38 Fountain Square Plaza,MD 10907F,Cincinnati,Ohio 45263,(615)744-8219,以及由联信银行向SEC提交的文件,可通过访问联信银行网站http://www.investor.comerica.com的“SEC文件”选项卡下免费获取,或者,通过电话或邮件将请求发送至联信银行 Bank Tower,1717 Main Street,MC 6404,Dallas,TX75201,(833)571-0486。SEC、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网址仅作为非活动文本参考资料包含在内。除通过引用特别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外,这些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五三银行已根据《证券法》以S-4表格的形式向SEC提交了一份注册声明,内容涉及将就第一次合并发行的五三银行证券。本文件构成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备案的五三银行的招股说明书。本文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列出的所有信息,因为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注册声明的某些部分被省略。注册声明及其证物可供查阅和复制如上。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任何文件中有关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内容的陈述不一定完整,每份此类陈述均通过引用该合同或作为证据提交给SEC的其他文件进行整体限定。SEC允许TERM5和联信银行通过引用方式将TERM3向SEC提交的文件纳入本文件。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可以通过向你推荐那些文件向你披露重要信息。通过引用并入的信息被认为是这份文件的一部分,我们向SEC提交的后期信息将更新并取代该信息。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通过引用将下列文件以及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在本文件日期之后且在我们的会议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文件纳入:
| 五三银行备案(SEC文件编号001-33653) |
涵盖的期限或向SEC提交文件的日期 |
|
| 年度报告》表格10-K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于2025年2月24日 | |
| 季度报告表格10-Q | 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季度,于2025年5月6日,2025年6月30日,向SEC提交2025年8月5日和2025年9月30日提交2025年11月4日 | |
| 表格上的现行报告8-K | 归档/提供于2025年1月23日(SEC加入0000035527-25-000006号), 2025年1月23日(SEC加入0000035527-25-000008号), 2025年3月6日,2025年4月17日,2025年6月16日,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21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30日,和10月8, 2025;和10月17, 2025(那些文件中不被视为已备案的部分除外) | |
| 关于附表14a的最终代表声明 | 2025年3月4日备案 | |
179
| 五三银行备案(SEC文件编号001-33653) |
涵盖的期限或向SEC提交文件的日期 |
|
| 根据《交易法》第12条对五三银行证券的描述,该条款载于附件 4.54至五三银行的年度报告第表格10-K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并经为更新该说明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修订 | 2025年2月24日备案 |
| 联信银行备案(SEC文件编号001-10706) |
期间 |
|
| 年度报告》表格10-K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于2025年2月24日 | |
| 季度报告表格10-Q | 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季度,于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30日,向SEC提交2025年7月30日和2025年9月30日提交2025年10月28日 | |
| 表格上的现行报告8-K | 提起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10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10月6日,2025年10月9日(那些文件中不被视为已备案的部分除外) | |
| 关于附表14a的最终代表声明 | 2025年3月17日备案 | |
| 根据《交易法》第12条对联信银行证券的描述,该条款载于附件 4.2至联信银行的年度报告第表格10-K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并经为更新该说明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修订 | 2025年2月24日备案 | |
您可以索取通过引用并入本文件的文件副本。索取文件的请求应直接发送至:
| 如果你是五三银行股东: 五三银行 38 Fountain Square Plaza,MD 1090FV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ATTN:投资者关系 (866) 670-0468 |
如果你是联信银行的股民: Comerica Incorporated 1717 Main Street,MC 640s4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ATTN:投资者关系 (833) 571-0486 |
本文件不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向或向在该司法管辖区向其提出或向其提出此类要约、要约邀请或代理邀请为非法的任何人发出或向其发出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邀请、本文件所提供的证券或代理邀请。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件的交付或根据本文件分发的任何证券均不得造成任何暗示,即自本文件之日起,通过引用或在我们的事务中所载或纳入本文件的信息没有任何变化。本文件中包含的有关五三银行的信息由五三银行提供,而本文件中包含的有关联信银行的信息则由联信银行提供。
180
目 录
| 第一条合并 | A-1 | |||||
| 1.1. | 合并 | A-1 | ||||
| 1.2. | 关闭的时间和地点 | A-1 | ||||
| 1.3. | 生效时间 | A-2 | ||||
| 1.4. | 普通股的转换 | A-2 | ||||
| 1.5. | 优先股转换 | A-3 | ||||
| 1.6. | 五三银行普通股 | A-3 | ||||
| 1.7. | 五三银行中介普通股 | A-3 | ||||
| 1.8. | 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处理 | A-3 | ||||
| 1.9. | 存续公司法团章程 | A-5 | ||||
| 1.10. | 存续公司章程守则 | A-5 | ||||
| 1.11. | 第二步合并 | A-5 | ||||
| 第二条银行合并 | A-6 | |||||
| 2.1. | 银行合并 |
A-6 | ||||
| 第三条股份交换 | A-6 | |||||
| 3.1. | 五三银行使代价可得 |
A-6 | ||||
| 3.2. | 股份交换 |
A-7 | ||||
| 第四条COMERICA的代表和授权 | A-9 | |||||
| 4.1. | 企业组织 |
A-9 | ||||
| 4.2. | 资本化 |
A-10 | ||||
| 4.3. | 权威;无违规 |
A-11 | ||||
| 4.4. | 同意书及批准书 |
A-12 | ||||
| 4.5. | 报告 |
A-13 | ||||
| 4.6. | 财务报表 |
A-13 | ||||
| 4.7. | 经纪人费用 |
A-15 | ||||
| 4.8. | 不存在某些变更或事件 |
A-15 | ||||
| 4.9. | 法律和监管程序 |
A-15 | ||||
| 4.10. | 税收和纳税申报表 |
A-15 | ||||
| 4.11. | 员工 |
A-16 | ||||
| 4.12. | SEC报告 |
A-18 | ||||
| 4.13. | 遵守适用法律 |
A-19 | ||||
| 4.14. | 某些合约 |
A-20 | ||||
| 4.15. | 与监管机构的协议 |
A-22 | ||||
| 4.16. | 环境事项 |
A-22 | ||||
| 4.17. | 投资证券及商品 |
A-23 | ||||
| 4.18. | 不动产 |
A-23 | ||||
| 4.19. | 知识产权 |
A-23 | ||||
| 4.20. | 关联交易 |
A-24 | ||||
| 4.21. | 州接管法律 |
A-24 | ||||
| 4.22. | 重组 |
A-24 | ||||
| 4.23. | 意见 |
A-25 | ||||
| 4.24. | 联信银行信息 |
A-25 | ||||
| 4.25. | 贷款组合 |
A-25 | ||||
| 4.26. | 保险 |
A-26 | ||||
| 4.27. | 保险子公司 |
A-26 | ||||
| 4.28. | 经纪-交易商子公司 |
A-26 | ||||
| 4.29. | 没有其他申述或保证 |
A-27 | ||||
A-i
| 第五条第五十三届会议的代表和授权书 | A-27 | |||||
| 5.1. | 企业组织 |
A-28 | ||||
| 5.2. | 资本化 |
A-28 | ||||
| 5.3. | 权威;无违规 |
A-30 | ||||
| 5.4. | 同意书及批准书 |
A-30 | ||||
| 5.5. | 报告 |
A-31 | ||||
| 5.6. | 财务报表 |
A-31 | ||||
| 5.7. | 经纪人费用 |
A-32 | ||||
| 5.8. | 不存在某些变更或事件 |
A-33 | ||||
| 5.9. | 法律和监管程序 |
A-33 | ||||
| 5.10. | 税收和纳税申报表 |
A-33 | ||||
| 5.11. | 员工 |
A-33 | ||||
| 5.12. | SEC报告 |
A-35 | ||||
| 5.13. | 遵守适用法律 |
A-35 | ||||
| 5.14. | 某些合约 |
A-37 | ||||
| 5.15. | 与监管机构的协议 |
A-37 | ||||
| 5.16. | 投资证券及商品 |
A-37 | ||||
| 5.17. | 关联交易 |
A-38 | ||||
| 5.18. | 州接管法律 |
A-38 | ||||
| 5.19. | 重组 |
A-38 | ||||
| 5.20. | 意见 |
A-38 | ||||
| 5.21. | 五三银行信息 |
A-38 | ||||
| 5.22. | 保险 |
A-38 | ||||
| 5.23. | 没有其他申述或保证 |
A-39 | ||||
| 第六条与经营有关的盟约 | A-39 | |||||
| 6.1. | 在生效时间之前进行业务 |
A-39 | ||||
| 6.2. | 联信银行隐忍 |
A-39 | ||||
| 6.3. | 五三银行隐忍 |
A-42 | ||||
| 第七条附加协议 | A-42 | |||||
| 7.1. | S-4;联合委托书;监管申请和备案 |
A-42 | ||||
| 7.2. | 获取信息;保密 |
A-44 | ||||
| 7.3. | 股东的批准 |
A-45 | ||||
| 7.4. | 合并的法律条件 |
A-46 | ||||
| 7.5. | 员工事项 |
A-46 | ||||
| 7.6. | 若干税务事项 |
A-48 | ||||
| 7.7. | 赔偿;董事及高级人员保险 |
A-48 | ||||
| 7.8. | 附加协议 |
A-49 | ||||
| 7.9. | 变更建议 |
A-49 | ||||
| 7.10. | 股息 |
A-49 | ||||
| 7.11. | 股东诉讼 |
A-49 | ||||
| 7.12. | 公司治理 |
A-50 | ||||
| 7.13. | 收购建议 |
A-50 | ||||
| 7.14. | 公开公告 |
A-51 | ||||
| 7.15. | 方法变更 |
A-51 | ||||
| 7.16. | 重组努力 |
A-51 | ||||
| 7.17. | 收购法规 |
A-51 | ||||
| 7.18. | 联信银行债务的承担 |
A-52 | ||||
| 7.19. | 豁免根据第16(b)条承担的法律责任 |
A-52 | ||||
| 7.20. | 证券交易所上市 |
A-52 | ||||
A-ii
| 第八条先决条件 | A-52 | |||||
| 8.1. | 对各方履行合并义务的条件 |
A-52 | ||||
| 8.2. | 对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义务的条件 |
A-53 | ||||
| 8.3. | 联信银行义务的条件 |
A-54 | ||||
| 第九条终止及修订 | -55 | |||||
| 9.1. | 终止 |
-55 | ||||
| 9.2. | 终止的效力 |
A-56 | ||||
| 第十条一般规定 | A-57 | |||||
| 10.1. | 修正 |
A-57 | ||||
| 10.2. | 延期;放弃 |
A-57 | ||||
| 10.3. | 申述、保证及协议的不存续 |
A-57 | ||||
| 10.4. | 费用 |
A-58 | ||||
| 10.5. | 通告 |
A-58 | ||||
| 10.6. | 释义 |
A-58 | ||||
| 10.7. | 对口单位 |
A-59 | ||||
| 10.8. | 整个协议 |
A-59 | ||||
| 10.9. | 管辖法律;管辖权 |
A-59 | ||||
| 10.10. | 放弃陪审团审判 |
A-59 | ||||
| 10.11. | 转让;第三方受益人 |
A-60 | ||||
| 10.12. | 具体表现 |
A-60 | ||||
| 10.13. | 可分割性 |
A-60 | ||||
| 10.14. | 保密监管信息 |
A-60 | ||||
| 10.15. | 以传真或电子传送方式送达 |
A-60 | ||||
展览
| 附件 A |
银行合并协议 | EXA-1 |
A-iii
定义术语索引
| 页 | ||||
| 收购建议 |
A-50 | |||
| 附属机构 |
A-59 | |||
| 协议 |
A-1 | |||
| 假定奖励 |
A-4 | |||
| 假定DSU奖 |
A-4 | |||
| 假定期权 |
A-3 | |||
| 假定RSU奖励 |
A-3 | |||
| 银行合并 |
A-6 | |||
| 银行合并法案 |
A-10 | |||
| 银行合并协议 |
A-6 | |||
| 银行合并证明 |
A-6 | |||
| BHC法案 |
A-9 | |||
| 选定法院 |
A-59 | |||
| 收盘 |
A-1 | |||
| 截止日期 |
A-2 | |||
| 代码 |
A-1 | |||
| 联信银行 |
A-1 | |||
| 联信银行 2018年LTIP |
A-3 | |||
| 联信银行代理 |
A-26 | |||
| 联信银行银行 |
A-6 | |||
| 联信银行银行与信托 |
A-6 | |||
| 联信银行福利计划 |
A-16 | |||
| 联信银行 Board推荐 |
A-45 | |||
| 联信银行经纪-交易商子公司 |
A-26 | |||
| 联信银行章程 |
A-10 | |||
| 联信银行宪章 |
A-10 | |||
| 联信银行普通股 |
A-2 | |||
| 联信银行合同 |
A-22 | |||
| 联信银行披露时间表 |
A-9 | |||
| 联信银行 DSU奖 |
A-4 | |||
| 联信银行股权奖励 |
A-5 | |||
| 联信银行 ERISA附属公司 |
A-16 | |||
| 联信银行 ESPP |
A-5 | |||
| 联信银行控股 |
A-1 | |||
| 联信银行控股章程 |
A-10 | |||
| 联信银行控股章程 |
A-10 | |||
| 联信银行内幕 |
A-18 | |||
| 联信银行保险子公司 |
A-26 | |||
| 联信银行会议 |
A-45 | |||
| 联信银行期权 |
A-3 | |||
| 联信银行拥有的物业 |
A-23 | |||
| 联信银行优先股票 |
A-3 | |||
| 联信银行 PSU奖 |
A-4 | |||
| 联信银行合格计划 |
A-16 | |||
| 联信银行不动产 |
A-23 | |||
| 联信银行监管协议 |
A-22 | |||
| 联信银行报告 |
A-18 | |||
| 联信银行 RSU奖 |
A-3 | |||
A-iv
| 联信银行证券 |
A-11 | |||
| 联信银行子公司 |
A-10 | |||
| 联信银行税务意见 |
-55 | |||
| 保密协议 |
A-44 | |||
| 持续雇员 |
A-46 | |||
| 特拉华州部长 |
A-2 | |||
| DGCL |
A-1 | |||
| 生效时间 |
A-2 | |||
| 可执行性例外 |
A-12 | |||
| 环境法 |
A-22 | |||
| ERISA |
A-16 | |||
| 交易法 |
A-14 | |||
| 交换代理 |
A-6 | |||
| 外汇基金 |
A-6 | |||
| 兑换率 |
A-2 | |||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
A-10 | |||
|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
A-12 | |||
| 五三银行 |
A-1 | |||
| 五三银行文章 |
A-20 | |||
| 五三银行银行 |
A-6 | |||
| 五三银行福利计划 |
A-33 | |||
| 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 |
A-45 | |||
| 五三银行收盘价 |
A-8 | |||
| 五三银行法规编码 |
A-28 | |||
| 五三银行普通股 |
A-2 | |||
| 五三银行合同 |
A-37 | |||
| 五三银行披露时间表 |
A-27 | |||
| 五三银行 ERISA附属公司 |
A-33 | |||
| 五三银行中介 |
A-1 | |||
| 五三银行中介文章 |
A-5 | |||
| 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规范守则 |
A-5 | |||
| 五三银行会议 |
A-45 | |||
| 五三银行优先股 |
A-28 | |||
| 五三银行合格计划 |
A-33 | |||
| 五三银行监管协议 |
A-37 | |||
| 五三银行报告 |
A-35 | |||
| 五三银行系列A,B类优先股 |
A-28 | |||
| 五三银行附属公司 |
A-28 | |||
| 五三银行税务意见 |
A-54 | |||
| FINRA |
A-12 | |||
| 合并的第一步证明 |
A-2 | |||
| 公认会计原则 |
A-29 | |||
| 政府实体 |
A-13 | |||
| 受偿方 |
A-48 | |||
| 知识产权 |
A-24 | |||
| 国税局 |
A-16 | |||
| IT资产 |
A-19 | |||
| 联合委托书 |
A-13 | |||
| 知识 |
A-59 | |||
| 留置权 |
A-11 | |||
| 贷款 |
A-24 | |||
| 提供 |
A-59 |
A-V
| 恶意代码 |
A-19 | |||
| 物质不良影响 |
A-9 | |||
| 物质负担的监管条件 |
A-43 | |||
| 合并 |
A-1 | |||
| 合并对价 |
A-2 | |||
| 合并 |
A-5 | |||
| 多雇主计划 |
A-16 | |||
| 多雇主计划 |
A-17 | |||
| 纳斯达克 |
A-8 | |||
| 新证书 |
A-6 | |||
| 新五三银行优先股 |
A-3 | |||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A-12 | |||
| OCC |
A-12 | |||
| OGCL |
A-1 | |||
| 俄亥俄州部长 |
A-2 | |||
| 旧证 |
A-2 | |||
| 组织文件 |
A-10 | |||
| 当事人 |
A-1 | |||
| 党 |
A-1 | |||
| 多溴联苯 |
A-17 | |||
| 许可的产权负担 |
A-23 | |||
| 人 |
A-59 | |||
| 个人资料 |
A-19 | |||
| 保费上限 |
A-49 | |||
| 推荐变更 |
A-45 | |||
| 监管机构 |
A-13 | |||
| 代表 |
A-50 | |||
| Requisite 联信银行投票 |
A-12 | |||
| Requisite 五三银行投票 |
A-30 | |||
| 需要监管批准 |
A-53 | |||
| S-4 |
A-13 | |||
|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A-14 | |||
| SEC |
A-12 | |||
| 合并的第二步证明 |
A-5 | |||
| 第二步生效时间 |
A-5 | |||
| 第二步合并 |
A-5 | |||
| 证券法 |
A-18 | |||
| 安全漏洞 |
A-19 | |||
| 重要子公司 |
A-41 | |||
| Software |
A-24 | |||
| 指定日期 |
-55 | |||
| SRO |
A-13 | |||
| 股票发行 |
A-30 | |||
| 子公司 |
A-10 | |||
| 存续公司 |
A-1 | |||
| 尚存实体 |
A-1 | |||
| 收购法规 |
A-24 | |||
| 税 |
A-16 | |||
| 纳税申报单 |
A-16 | |||
| 税收 |
A-16 | |||
| 终止日期 |
-55 | |||
| 终止费 |
A-56 | |||
| 商业秘密 |
A-24 |
A-vi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截至2025年10月5日,俄亥俄州公司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俄亥俄州公司及五三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特拉华州公司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特拉华州公司TERM5(“TERM6”)和特拉华州公司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特拉华州公司及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联信银行 Holdings”)(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各自
简历
| a. | 批准。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的董事会已确定,此处描述的交易符合并将进一步符合其各自的业务战略和目标,并分别符合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及其各自的股东或股东(如适用)的最佳利益。 |
| b. | 合并。本协议通过以下方式对战略性业务合并作出规定:(i)联信银行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联信银行中介机构为存续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ii)紧随其后,TERM3 Holdings与存续公司合并,存续公司为存续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实体”)。 |
| c. | 各方的意向。各方的意图是(i)合并和银行合并中的每一项都应符合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第368(a)节含义内的“重组”,(ii)本协议应构成《守则》第354和361条所指的“重组计划”,以及(iii)第二步合并应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 |
现据此,考虑到上述情况及本协议所载的相互保证、陈述、契诺、协议,并拟在此受法律约束,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合并
1.1.合并。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在生效时间,联信银行将根据经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和经修订的《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OGCL”)的规定,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合并”)。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应为合并中的存续公司,并应根据俄亥俄州法律继续其公司存续。合并完成后,联信银行的单独公司存在将终止。在生效时间及之后,合并应具有DGCL和OGCL适用条款中规定的效力。
1.2.交割时间和地点合并交割(“交割”)应在(i)第八条规定的每一项条件(根据其性质将在交割时得到满足但须满足或放弃这些条件的条件)已根据本协议得到满足或放弃之日的下一个月的第一(1)个工作日以电子交换文件和签名的方式进行;但前提是,如果终止日期将发生在(x)第VIII条规定的每项条件之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或之后(根据其性质将在结束时满足但须满足或放弃的条件除外)
A-1
条件)已根据本协议获得满足或放弃,但(y)在根据第(i)条原本预定完成交割的日期之前,则该交割应改为在第八条规定的每一项条件(根据其性质将在交割时得到满足但须满足或放弃这些条件的条件)已根据本协议获得满足或放弃之日的第三(3)个工作日发生;但前提是,此外,如满足或豁免该等条件的日期少于下个月的第一个营业日之前的五(5)个营业日,则只要终止日期不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之前,或(ii)双方可能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和地点(结束日期,“结束日期”),则结束日期应发生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截止,自生效时间起视为生效。
1.3.生效时间。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各方将安排向特拉华州州务卿(“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合并证书,并向俄亥俄州州务卿(“俄亥俄州州务卿”)提交合并证书(统称“合并第一步证书”),以实现合并。合并应在合并第一步证明规定的时间(“生效时间”)进行。
1.4.普通股转换。在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在无任何行动的情况下,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联信银行 Holdings或以下任何证券的持有人:
(a)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股面值5.00美元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i)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或以受托人或代理身份以其他方式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股份,或(ii)直接或间接持有,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就先前签订的债务))转换为获得1.8663股(“交换比例”以及此类股份的“合并对价”)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无需支付面值的五三银行(“五三银行普通股”)。
(b)根据本条第1.4条转换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将不再发行和流通,并将自动注销和退休,并自生效时间起不复存在,而之前代表任何该等股份的每份凭证(每份,一份“旧证书”;据了解,此处对旧证书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包括对与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所有权有关的记账式账户报表的提及)此后仅代表有权获得(i)一份新证书,该新证书代表该等股份已根据本条第1.4款转换为有权获得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整股股份数量,(ii)以现金代替由该等旧联信银行型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已转换为依据本条第1.4条及第3.2(e)条收取的权利的零碎股份,且不附带任何利息,及(iii)该等证书的持有人有权依据第3.2条收取的任何股息或分派(在每种情况下均不附带任何利息)。如果在生效时间之前,由于重组、资本重组、重分类、派发股票红利、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或有任何特别股息或分配,已增加、减少、变更为或交换不同数量或种类的股份或证券的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应对交换比例进行适当和成比例的调整,以赋予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在该事件发生之前本协议所设想的相同经济效果;但本句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允许联信银行或TERM1就其证券采取任何行动或本协议条款禁止的其他行动。
(c)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生效时,联信银行的股份(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包括TERM3的股份)由联信银行或TERM3拥有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
A-2
(i)以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方式持有的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以受托人或代理身份以其他方式持有的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或(ii)就先前签订的债务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如适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普通股(i)应予注销和清退,且应不复存在,且不得交付任何五三银行普通股或其他对价作为交换。
1.5.优先股转换。在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在无五三银行方面的任何行动的情况下,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任何证券持有人,每股6.875%的固定利率重置联信银行的非累积永续优先股B系列,无面值(“联信银行优先股”),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应自动转换为收取条款不低于联信银行优先股条款的新创建的系列优先股份额的权利(该等新创建系列的所有股份,统称为“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并且在此类转换后,联信银行优先股将不再发行和流通,并应自动注销并自生效时间起不复存在。
1.6.五三银行普通股。在生效时间及之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五三银行普通股应仍为已发行和流通的五三银行普通股,且不受合并的影响。
1.7.五三银行中介普通股。在生效时间及之后,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五三银行中介普通股应仍为存续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不受合并的影响。
1.8.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处理。
(一)联信银行股票期权的处理。在生效时间,联信银行授予的每份购买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且未行使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期权(“联信银行期权”)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转换为按以下方式调整的购买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期权(“假定期权”):(i)受假定期权约束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应等于(A)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联信银行期权约束的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乘以(b)交换比例,任何零碎股份均向下取整,及(ii)受调整后期权规限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每股行使价,须等于(a)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联信银行期权的每股行使价除以(b)兑换比率,取整至整数分。否则,每份调整后的期权均应受适用于适用的联信银行股权计划及根据该计划证明授予的奖励协议下相应的联信银行期权所适用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适用的股权计划下的归属条款和终止保护,包括经修订和重述的2018年长期激励计划(经修订)(“联信银行 2018年LTIP”)第10(d)节的规定,或适用的奖励协议下的任何更有利的终止保护。
(b)联信银行 RSU裁决的待遇。在生效时间,每项非董事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定义见下文)的未偿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无论是否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授予,均应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根据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归属要求和终止保护),转换为就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而言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假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根据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的适用股权计划和授予协议(包括(如适用)联信银行 2018年LTIP第10(d)节的规定,或根据适用的授予协议提供的任何更有利的终止保护),以
A-3
关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取整为最接近的股份整数),等于(a)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该联信银行受限于该RSU奖励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数量乘以(b)交换比率的乘积。为免生疑问,截至生效时间应计但未支付的与任何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有关的股息等值支付有关的任何金额将结转假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并将根据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该等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条款和条件支付。
(c)董事RSU裁决的待遇。在生效时间,现任或前任非雇员董事持有的每项未授予的联信银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董事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无论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授予,均应,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被转换为有权(不计利息)(a)若干已完全归属及可自由转让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取整为最接近的股份整数)等于(a)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该董事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规限的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b)交换比率,加上(b)就该董事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在未再投资的范围内)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等价物而支付的现金,该等对价将予发行或支付,如适用,在截止日期后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截止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
(d)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待遇。在生效时间,每笔未兑现的业绩股票单位奖励(“联信银行 PSU奖励”),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根据条款和条件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必要行动,转换为假定的RSU奖励,包括任何基于时间的归属要求(但不包括任何基于业绩的归属要求)以及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适用股权计划和奖励协议(包括(如适用的话)下的终止保护(包括联信银行 2018年LTIP第10(d)节的规定,或适用的授标协议下的任何更有利的终止保护),对于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等于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数量(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的乘积,等于(a)受该联信银行 PSU奖励(其中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根据(x)目标业绩水平中的较大者确定)的TERM4普通股股份数量的乘积及(y)由联信银行董事会管治、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在生效时间前善意厘定的透过生效时间前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计量的实际表现水平)紧接生效时间前乘以(b)交换比率。为免生疑问,与截至生效时间应计但未支付的任何联信银行 PSU奖励有关的股息等值支付的任何金额将结转假定的RSU奖励,并将根据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该等联信银行 PSU奖励的条款和条件支付。
(e)联信银行 DSU裁决的待遇。就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Comerica Incorporated普通股非雇员董事费递延计划或1999年Comerica Incorporated经修订和重述的普通股递延奖励计划(每份均称为“联信银行 DSU奖励”)递延或可发行的股份联信银行普通股而言,每项尚未行使的递延股票单位奖励(每份均称为“TERM3 DSU奖励”)应在紧接生效时间起自动且不由其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根据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的适用计划、奖励协议和递延选举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完全归属及其任何限制将失效并转换为五三银行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假定DSU奖励”,连同假定期权、假定RSU奖励,“假定奖励”),就若干股份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而言(取整为最接近的股份整数),等于(i)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该联信银行 DSU裁决约束的股份数量乘以(ii)交换比率的乘积。
(f)五三银行行动。在生效时间后,五三银行应就假定赔偿额提交对S-4的生效后修订或表格S-8上的有效登记声明。尽管如此
A-4
本条第1.6节中的任何相反规定,就构成《守则》第409A条所指的“递延补偿”的联信银行股权裁决(定义见下文)而言,应以不会导致根据《守则》第409A条适用额外税款或罚款的方式结算或支付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和/或就此支付的款项。
(g)联信银行行动。在生效时间或之前,联信银行董事会或其适当委员会应通过任何必要的决议,以实施本条第1.6节所设想的对联信银行期权、联信银行 RSU奖励、联信银行 PSU奖励和联信银行 DSU奖励(统称“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处理。
(h)联信银行 ESPP的治疗。联信银行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联信银行 ESPP”)应终止,最迟于生效时间前的第五个交易日生效,但应在该购买日期行使购买权之后(根据联信银行 ESPP的条款);但如五三银行以书面形式要求,在紧接本协议日期紧随募集期进行的募集期的第一天(“当前募集期”)之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联信银行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确保在当前募集期结束后不得开始新的募集期。
1.9.存续公司法团章程。在生效时间当日,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公司章程(“五三银行中介章程”)应为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直至其后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修订。
1.10.存续公司章程典。在生效时间当日,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有效的《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规章守则》(“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规章守则”)应为存续公司规章守则,直至其后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修订。
1.11.第二步合并。
(a)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紧随生效时间之后,在第二步生效时间,联信银行控股将根据OGCL和DGCL与存续公司合并(“第二步合并”,连同合并后的“合并”)。存续公司将是第二步合并中的存续公司,并将根据俄亥俄州法律继续其公司存在。于完成第二步合并后,联信银行控股的独立公司存在将终止。在第二步生效时间及之后,第二步合并应具有DGCL和OGCL适用条款中规定的效力。
(b)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各方将安排向特拉华州秘书提交关于第二步合并的合并证书,并向俄亥俄州秘书提交合并证书(统称为“第二步合并证书”),以实现第二步合并。第二步合并应在合并第二步证书规定的时间(“第二步生效时间”)进行。
(c)在第二步生效时间,凭借第二步合并且在没有五三银行方面的任何行动的情况下,联信银行 Holdings、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五三银行、TERM5中介机构、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 Holdings的任何证券持有人,在紧接第二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每股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将自动被注销和无偿清退,并将不复存在。
A-5
(d)在紧接第二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五三银行中介股票的股份不受第二步合并的影响,因此,在紧接第二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五三银行中介股票在第二步生效时间及之后应保持已发行和流通;但有一项理解,在第二步生效时间,存续公司的普通股应为存续实体的普通股。
(e)在第二步生效时间,在紧接第二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的五三银行中介条款应为存续实体的公司章程,直至其后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修订。
(f)在第二步生效时间,在紧接第二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的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规章守则应为存续实体的规章守则,直至其后根据适用法律进行修订。
第二条
银行合并
2.1.银行合并。紧随第二步生效时间之后,在五三银行确定的时间内,Texas银行业协会及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联信银行银行(“联信银行银行”)与联信银行银行&信托、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联信银行 Bank & Trust”)的全资子公司)各自将与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一家全国性银行以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五三银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各自为“银行合并”,统称为“银行合并”)。五三银行银行将作为每次银行合并中的存续实体,并且在银行合并后,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单独的公司存在将终止。于本协议日期后迅速,五三银行银行、联信银行银行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将订立一项合并协议及计划,该协议及合并的形式大致上载于附件 A(“银行合并协议”)。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各自应批准银行合并协议及银行合并(如适用),作为五三银行银行的唯一股东,就五三银行而言,联信银行银行(就联信银行而言)、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就联信银行 Holdings而言),以及五三银行及联信银行(就联信银行而言),并应促使五三银行银行(就第五三五三银行而言)及联信银行银行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就TERM15而言),紧接生效时间后签立证书或合并条款以及使银行合并生效所需的其他文件和证明(“银行合并证明”)。银行合并应根据适用法律在银行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日期生效,或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时间生效,或在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共同约定的时间和日期生效。
第三条
股份交换
3.1.五三银行作出代价。在生效时间或之前,五三银行应为旧凭证持有人(就本第三条而言,该凭证应视为包括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股份的凭证或记账式账户对账单)、记账式凭证或证据,存入或应促使存入Equinity Group、PLC或五三银行选定的其他银行或信托公司(“交换代理”),以便按照本条第三条进行交换,代表将分别根据第1.4节和1.5节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在此统称为“新证书”)的股份,以及现金,以代替根据第3.2(e)节将支付的任何零碎股份(此类现金和新证书,以及与根据第3.2节支付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有关的任何股息或分配,以下简称为“外汇基金”)。
A-6
3.2.股份交换。
(a)在生效时间之后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后十(10)天,五三银行应促使交易所代理根据第一条向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一个或多个已在生效时间转换为有权收取五三银行普通股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旧证书的每个记录持有人邮寄送文函(其中应具体说明应进行交付,并应将丢失和旧证书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仅在将旧证书正确交付给交易所代理)以及用于实现交出旧证书以换取代表五三银行普通股整股数量的新证书以及任何现金以代替零碎股份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股份(如适用)的使用说明,该等旧证书或旧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应已转换为根据本协议收取的权利以及根据本第3.2节将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分配。在向交易所代理适当交还旧证书或旧证书以作交换和注销,连同该等妥为填妥并妥为签立的转递函后,该等旧证书或旧证书的持有人有权(如适用)收取作为交换的款项,(i)(a)一份新证书,代表丨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该持有人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应已有权获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整股股份的数量和(b)一张支票,该支票代表(x)该持有人就根据本条第三条的规定交出的旧证书或旧证书有权获得的任何现金代替零碎股份的金额,以及(y)其持有人根据本条第3.2条有权获得的任何股息或分派或(ii)(a)一张新证书,代表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该持有人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应已有权获得的新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数量,以及(b)一张代表其持有人根据本条3.2款有权获得的任何股息或分配金额的支票,以及如此交出的旧证书或旧证书应立即注销。将不会就任何现金支付或应计利息,以代替应付给旧证书持有人的零碎股份或股息或分派。在按照本第3.2条的规定交出之前,每份旧证书均应被视为在生效时间后的任何时间仅代表在交出时收取该等旧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股份已转换为收取权利以及任何现金代替零碎股份或就本第3.2条所设想的任何股息或分配而收取的全部股份数量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的权利。
(b)不得向任何未交回的旧证书的持有人支付就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而宣派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直至该等旧证书的持有人根据本条第三款交出该等旧证书为止。在根据本条第三款交出旧证书后,该旧证书的记录持有人有权获得任何该等股息或其他分派,不计任何利息,而就该等旧证书所代表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股份已转换为接收权而在此之前已成为应付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而言,该等股息或其他分派不附带任何利息。
(c)如任何代表股份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新证书将以并非为交换而交出的旧证书或旧证书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名称发行,则其发行的条件是,如此交出的旧证书或旧证书须妥为背书(或附有适当的转让文书)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进行转让,以及要求进行此类交换的人应提前向交易所代理支付因以交出的旧证书或旧证书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名义发行代表股份的新证书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而需要的任何转让或其他类似税款,或应证明交易所代理已支付或未支付此类税款令交易所代理满意。
A-7
(d)在生效时间之后,在紧接生效时间(如适用)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股份,在联信银行的股票转让账簿上不得进行转让。如在生效时间后,代表该等股份的旧凭证出示予交易所代理转让,则应将其注销,并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如适用)交换为代表该等股份的五三银行普通股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新凭证。
(e)尽管本条文另有相反规定,在交出旧的证书以交换旧的证书后,不得发行代表五三银行普通股零碎股份的新证书或以股代息,不得就任何零碎股份或就任何零碎股份支付与五三银行普通股有关的股息或分派,而该等零碎股份权益的拥有人并无权利投票,亦无权利享有五三银行股东的任何其他权利。代替任何此类零碎股份的发行,五三银行应向否则有权获得此类零碎股份的每一位以前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支付金额为现金(不计利息,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分钱)的金额,该金额由(i)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上五三银行普通股的收盘价格的平均值乘以(i)确定,据《华尔街日报》报道,截至收盘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连续五(5)个完整交易日(“五三银行收盘价”),由(ii)该持有人根据第1.4节原本有权获得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一股零头(在考虑到该持有人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并且以小数点后的形式表示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计算得出。各方承认,支付该等现金代价以代替发行零碎股份并不是单独就代价进行议价,而只是为了避免发行零碎股份可能造成的费用和不便而进行的机械四舍五入。
(f)自生效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仍未获联信银行股东申领的任何部分外汇基金,须支付予五三银行。任何以前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凡在此之前未遵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后应仅向存续实体寻求就该持有人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每一股以前的联信银行普通股可交付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现金代替任何零碎股份以及任何未支付的股息和分配,或该持有人根据本协议所持有的每一股先前的联信银行优先股可交付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以及关于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任何未支付的股息和分配,在每种情况下均不计任何利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根据适用的废弃财产、抵押品赎回权或类似法律善意交付给公职人员的任何金额,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尚存的实体、交易所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对任何以前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承担责任。
(g)五三银行有权从任何现金代替五三银行普通股的零碎股份中扣除和扣缴,或促使交易所代理扣除和扣缴根据本第3.2节应付的现金股息或分配,或根据本协议以其他方式应付的任何其他金额,其根据《守则》或州、地方或外国税法的任何规定就支付此类款项而被要求扣除和扣缴的金额。在如此扣除和扣留并支付给适当的政府当局的金额的范围内,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这些金额应被视为已支付给扣除和扣留所针对的人。
(h)在任何旧证书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情况下,在声称该旧证书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时,以及在五三银行或交易所代理要求时,由该人张贴金额为五三银行或交易所代理可能确定为合理需要的债券,作为对可能就该旧证书向其提出的任何索赔的弥偿,交易所代理将签发以换取该遗失,被盗或销毁的旧证书根据本协议可就此交付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以及任何现金代替零碎股份,或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如适用)。
A-8
第四条
COMERICA的代表和授权
除(a)在此同时交付给五三银行的披露附表(“联信银行披露附表”)中所披露外;前提是(i)如果没有该等项目不会导致相关陈述或保证被认为不真实或不正确,则无需将该等项目列为该等陈述或保证的例外情况,(ii)仅将某项目列入联信银行披露附表作为一项陈述或保证的例外情况不应被视为联信银行承认该项目代表重大例外或事实,事件或情况,或合理预期该项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iii)就本条第四款某一节所作的任何披露,应被视为限定(1)本条第四款具体提及或交叉提及的任何其他节和(2)本条第四款的其他节,只要从对披露的解读中表面上合理地明显(尽管没有具体的交叉提及),该披露适用于该等其他节,(b)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且在本协议日期之前,联信银行在向SEC提交的任何联信银行报告中所披露的情况(但不考虑“风险因素”标题下包含的风险因素披露,或任何“前瞻性陈述”免责声明或任何其他类似的非特定或警示性、预测性或前瞻性陈述中所载风险的披露),或第10.14条所设想的(c),联信银行在此向五三银行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4.1.企业组织。
(a)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公司均为一家按照特拉华州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是一家根据经修订的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BHC法》”)正式注册的银行控股公司,并已选择根据《TERM3法》被视为金融控股公司。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控股各自拥有企业权力及授权,以拥有、租赁或经营其所有物业及资产,并就其现时进行的所有重大方面的业务开展业务。联信银行在其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或其拥有、租赁或经营的财产和资产的性质或位置使得此类许可、资格或地位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均获得适当许可或有资格开展业务且信誉良好,除非未能获得此类许可或资格或信誉良好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合理地预期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协议中使用的“重大不利影响”一词是指,就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存续实体(视情况而定)而言,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对(i)该方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产、资产、负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作为一个整体)产生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变化、事件、情况、条件、发生或发展(但前提是,就本条款(i)而言,重大不利影响不应被视为包括(a)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适用的监管会计要求的变化,(b)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普遍适用于该方及其子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公司的法律、规则或条例的变化,或法院或政府实体对其的解释,(c)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全球、国家或区域政治条件(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爆发)或经济或市场(包括股票、信贷和债务市场,以及利率的变化)影响金融服务业的一般情况,而不是具体涉及该方或其子公司的情况,(d)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由于飓风、地震、龙卷风、洪水或其他自然或人为灾害或任何疾病或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而导致的变化,(e)公开披露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本协议明确要求的行动,或在考虑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时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采取的行动,或(f)一方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或本身未能达到盈利预测或内部财务预测,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均未达到,包括其任何根本原因;但就(a)、(b)、(c)或(d)款而言,除非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此类变化的影响整体上对该方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产、资产、负债经营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
A-9
该方及其子公司经营)或(ii)该方及时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如本协议所用,“附属”一词在就任何人使用时,指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否成立为法团或非法团,或(x)该第一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至少多数证券或其他权益的人,根据其条款具有选举董事会多数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其他人的普通投票权,(y)该第一人有权或直接或间接有权指定普通合伙人,经理或管理成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其他人,或(z)此类第一人被视为根据《BHC法案》进行控制。联信银行经重列的公司注册证书(经修订,“联信银行章程”)、联信银行 Holdings的公司注册证书(经修订,“联信银行 Holdings Charter”)、联信银行的章程(经修订,“联信银行章程”)及联信银行 Holdings的章程(经修订,“联信银行 Holdings章程”)的真实及完整副本(在每种情况下),自本协议日期起生效,此前已由联信银行向五三银行提供。
(b)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的每个子公司(“联信银行子公司”)(i)均根据其组织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得到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ii)均获得适当许可或有资格开展业务,并且在适用法律承认此种概念的情况下,在其所有权所在的所有司法管辖区(无论是联邦、州、地方还是外国)均具有良好信誉,租赁或经营物业或经营其业务要求其获得如此许可或合格或信誉良好,并且(iii)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以拥有、租赁或经营其物业和资产,并按目前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对于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任何子公司支付股息或分派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除非联信银行或受监管实体的子公司对股息或分派的限制通常适用于所有类似监管实体。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是联信银行的唯一存款机构子公司,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的存款账户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定义见1950年《联邦存款保险法》(“银行合并法”)第3(y)节)投保,到期时已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保费和摊款,并且没有任何终止此类保险的程序悬而未决或受到威胁。联信银行披露时间表第4.1节(b)列出了截至本协议日期联信银行所有子公司的真实完整的名单。联信银行此前已向五三银行提供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章程、章程或其他类似管辖文书(在每种情况下均经修订)(“组织文件”)的真实和完整副本。除联信银行子公司外,不存在将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东权益变动或财务状况合并到联信银行财务报表中的人员。
4.2.大写。
(a)联信银行的法定股本包括325,000,000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以及1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无面值。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i)127,589,08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联信银行普通股、(ii)100,575,744股库存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iii)1,804,367股因行使未行使的联信银行股票期权而预留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iv)1,974,570股因未偿付的联信银行 RSU奖励结算而预留发行的联信银行普通股,(v)假设相关业绩达到目标水平,则在未偿付的联信银行 PSU奖励结算时预留发行的947,068股联信银行普通股,以及假设相关业绩达到最高水平,则在未偿付的联信银行 PSU奖励结算时预留发行的1,420,602股联信银行普通股,(vi)在未偿付的联信银行 DSU奖励结算时预留发行的150,334股联信银行普通股,(vii)根据联信银行股权激励计划为未来授予而预留发行的7,962,649股联信银行普通股
A-10
(包括联信银行 ESPP),及(viii)400,000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及代表1/40的16,000,000股存托股份第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每一此类份额的所有权权益)。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除前一句中所述以及自2025年9月30日以来因前一句中所述的任何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授予、行使、归属或结算而导致的变更外,对于已发行、保留发行或未偿还的联信银行的股本股份或其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股权,概无。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均已获得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不可评估且没有优先购买权,其所有权不附带任何个人责任。联信银行就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流通股应付的所有股息是现行的,并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条款和条件。对于联信银行的股东可以投票的任何事项,不存在有权投票的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联信银行没有已发行或未发行的信托优先或次级债务证券。除本第4.2(a)节所述在本协议日期之前颁发的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外,截至本协议日期,没有未行使的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股票增值权、虚拟单位、以股代息、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看跌期权、看涨期权、任何性质的承诺或协议,或可转换或交换为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利的股本股份或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联信银行的权益或所有权权益,或合同、承诺,联信银行可能因其股本或其他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在联信银行中的所有权权益而可能受到约束而额外发行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责成联信银行发行、转让、出售、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前述任何一项的谅解或安排(统称“联信银行证券”)。除联信银行股权奖励外,不存在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包括根据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股本价格确定全部或部分支付金额的任何现金奖励)。对于联信银行的普通股、股本或其他投票或转让或授予任何股东或其他人任何登记权利,并不存在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当事方的有表决权的信托、股东协议、代理或其他协议。No 联信银行 Subsidiary owns any capital stock of 联信银行。
(b)每份联信银行股票期权(i)的授予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发布该期权所依据的联信银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且(ii)每股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授予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
(c)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联信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各联信银行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本或其他股权所有权权益,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所有权瑕疵、抵押、质押、押记、产权负担和担保权益(“留置权”),并且所有这些股份或股权所有权权益均获得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不可评估(但就属于存款机构的子公司而言,根据12 U.S.C. § 55或州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其所有权不附带任何个人责任。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没有任何联信银行子公司拥有或受到任何未行使的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购、权利、承诺或任何性质的协议的约束,这些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购、权利、承诺或协议要求购买或发行该子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或代表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该子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证券的任何证券。
4.3.权威;无违规。
(a)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各自拥有完全的公司权力和授权来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并在股东采取下述行动和其他行动的情况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的完成已获得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董事会的正式有效批准。联信银行董事会已决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召开
A-11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此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是可取的,并且符合联信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已采纳并批准本协议以及在此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并已指示将本协议提交给联信银行的股东,供该等股东的会议通过,并已通过一项具有前述效力的决议。除(i)有权就本协议投票的所有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以有权就本协议投票的所有有权投票的多数票的赞成票(“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通过本协议外,(ii)由联信银行银行及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董事会批准及采纳银行合并协议,以及由联信银行银行的唯一股东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唯一股东联信银行 Holdings(每一项均将于本协议日期后迅速发生)及(iii)由联信银行作为联信银行 Holdings的唯一股东采纳本协议(此情况将于本协议签署后迅速发生),若要批准本协议或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无需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控股方面进行其他公司程序。本协议已由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双方各自适当有效地签署和交付,并且(假设得到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构成TERM4和联信银行 Holdings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 Holdings执行(除非在所有情况下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暂停执行、重组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一般适用性的类似法律以及衡平法补救措施的可用性的限制(“可执行性例外”)。
(b)无论是由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控股签署及交付本协议,还是由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控股完成本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及银行合并),或联信银行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均不会(i)违反(a)《联信银行宪章》或《联信银行附例或(b)《联信银行控股章程》或《联信银行控股附例的任何条文,或(ii)假定已妥为取得第4.4节所指的同意及批准,(x)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守则、条例、规则、规例、判决、命令、令状,适用于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法令或禁令,或(y)违反、冲突、导致违反任何条款或丧失任何利益、构成违约(或经通知或时间推移将构成违约的事件,或两者兼而有之)、导致终止或有权终止或取消根据、加速履行所要求的,或导致根据任何票据、债券、抵押、契约、信托契据、许可、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书或义务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规定,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设置任何留置权,而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是其中一方,或可能对其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具有约束力,除非(在上述(x)和(y)条的情况下)此类违规、冲突、违约、违约、终止、取消、加速或创建,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汇总的,都不会合理地预计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4.同意和批准。除(i)向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和通知(如适用),以及批准根据本协议将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和存托股份在纳斯达克上市外,(ii)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和通知(如适用),根据《BHC法案》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就合并事宜以及根据《银行合并法》与货币监理署(“OCC”)就银行合并事宜以及批准或放弃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事宜,(iii)向德州银行部(如适用)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和通知,并批准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iv)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根据《联信银行披露时间表》第4.4节或《五三银行披露时间表》第5.4节列出的备案或通知,以及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的批准或无异议(如适用),(v)向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或通知,并批准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vi)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最终形式的联合委托书
A-12
向将就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联合委托书”)以及表格S-4上的登记声明(其中联合委托书将作为招股说明书包括在内)举行的联信银行股东会议和五三银行股东会议,以及由五三银行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S-4”)向SEC提交的登记声明以及SEC对S-4有效性的声明,(vii)向特拉华州秘书和俄亥俄州秘书(如适用)提交合并的第一步证书和第二步合并证书,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向适用的政府实体提交银行合并证书,以及(viii)根据各州的证券或“蓝天”法律要求就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以及,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情况下,有关的存托股份)根据本协议,无需获得任何法院、行政机构或委员会或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工具或自律组织(“SRO”,以及前述各为“政府实体”)的同意或批准、备案或登记,以(x)由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或(y)由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公司完成合并及在此拟进行的其他交易(包括银行合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均不知悉任何原因导致无法收到任何必要的监管批准和同意,从而无法及时完成合并或银行合并。
4.5.报告。联信银行及其每一家子公司已及时向(i)任何州监管机构,包括德克萨斯州银行部、(ii)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ii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iv)联邦存款保险公司、(v)任何外国监管机构和(vi)任何SRO(第(i)-(vi)条,统称“监管机构”)提交(或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他们被要求提交(或提供(如适用)的所有报告、表格、通信、登记和报表,包括要求提交(或提供)的任何报告、表格、通信、登记或报表,(如适用)根据美国、任何州、任何外国实体或任何监管机构的法律、规则或条例,并已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到期和应付的费用和评估,除非未能单独或合计提交(或提供)此类报告、表格、信函、登记或声明或支付此类费用和评估,我们不会合理地预期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符合第10.14条的规定下,除监管机构在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正常检查外,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启动或正在进行任何程序调查,或者据联信银行所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对其业务或运营进行调查,除非合理预期此类程序或调查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符合第10.14条的规定下,(i)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未解决的违规行为、批评或例外情况,就与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检查或检查有关的任何报告或声明而言,以及(ii)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政策或程序进行正式或非正式询问,或与之存在分歧或争议,在每种情况下,均可合理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6.财务报表。
(a)纳入(或以引用方式并入)联信银行报告(包括相关附注,如适用)的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i)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根据且符合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编制,(ii)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综合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在各自财政期内或截至其中各自日期的股东权益变化和合并财务状况变化(在未经审计的报表的情况下,须经性质和金额正常的年终审计调整),(iii)截至其各自向SEC提交文件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并符合SEC已公布的规则和条例与
A-13
与此相关,以及(iv)已根据所涉期间一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但在每种情况下,此类报表或其附注中指出的除外。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一直并且正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会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维护。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联信银行没有一家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因与联信银行在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等事项上存在分歧或与之有关而离职(或告知联信银行拟离职)或被解聘为联信银行的独立会计师。
(b)除合理预期不会对联信银行单独或合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负债(无论是绝对负债、应计负债、或有负债或其他负债以及是否到期或即将到期),但在联信银行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或保留的负债除外,该综合资产负债表包含在其截至6月30日的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中,2025年(包括其任何附注)以及自2025年6月30日以来按照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或与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负债。
(c)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记录、系统、控制措施、数据和信息是通过由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或会计师独家拥有和直接控制的手段(包括任何电子、机械或照相过程,无论是否电脑化)记录、存储、维护和操作的(包括所有访问途径以及由此获得的手段),但任何非排他性所有权和非直接控制且无法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联信银行(x)实施并维护了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15(e)条),以确保与联信银行(包括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酌情告知联信银行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就所需披露作出决定,并作出《交易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和906节要求的证明,并且(y)已披露,根据其在此日期之前的最近一次评估,对于联信银行的外部审计师和联信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i)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设计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任何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联信银行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ii)涉及管理层或在联信银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这些披露是由管理层以书面形式向联信银行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作出的。没有理由相信,联信银行的外部审计师及其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将无法在未来到期时无条件地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通过的规则和条例提供所需的认证和证明。
(d)自2023年1月1日起,(i)自2023年1月1日起,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联信银行所知,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审计师、会计师或其代表,均未收到或以其他方式已经或获得对有关TERM3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会计或审计惯例、程序、方法或方法(包括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减记、冲销和应计)的任何重大投诉、指控、断言或索赔(不论是书面或口头的)的知情,或其各自的内部会计控制,包括任何重大投诉、指控,断言或声称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从事了有问题的会计或审计做法,并且(ii)没有任何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员工或代理律师,无论是否受雇于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报告有关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严重违反证券法或银行法、违反受托责任或类似违规行为的证据,联信银行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任何联信银行子公司或其任何委员会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据联信银行所知的雇员或代理人。
A-14
4.7.经纪人的费用。除聘请J.P. Morgan Securities LLC和Keefe,Bruyette & Woods,Inc.外,联信银行、联信银行的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均未雇用任何经纪人、发现者或财务顾问,也未就与合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任何经纪人费用、佣金或发现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联信银行已向五三银行披露了聘书,据此,联信银行聘用了J.P. Morgan Securities LLC和Keefe,Bruyette & Woods,Inc.就合并以及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其他交易进行工作。
4.8.不存在某些变化或事件。
(a)自2024年12月31日以来,没有任何影响、变化、事件、情况、情况、情况、发生或发展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在正常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开展了各自的业务。
4.9.法律和监管程序。
(a)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及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一方的当事方,并且不存在针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执行官的任何性质的未决或未决或威胁的法律、行政、仲裁或其他程序、索赔、行动或政府或监管调查,或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有效性或适当性提出质疑。
(b)没有对联信银行、其任何子公司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资产施加任何重大禁令、命令、判决、法令或监管限制(或在合并完成后将适用于存续实体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4.10.税收和纳税申报单。
(a)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均已妥为且及时地提交(包括所有适用的延期)其要求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且所有该等纳税申报表均真实、正确,且完整;联信银行及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延长提交任何纳税申报表时间的受益人(正常课程中获得的延长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时间除外);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到期的所有税款(无论是否显示在任何纳税申报表上)已足额、及时缴纳;TERM1及其子公司均已代扣代缴所有与已支付或欠任何员工、债权人、股东的款项有关的已要求代扣代缴的税款,独立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获准延长或豁免适用于任何仍然有效的税款的时效期;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与任何税额有关的书面评估通知或拟议评估通知,也不存在有关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税款的书面威胁或未决争议、索赔、审计、审查或其他程序;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税收共享的当事方或受其约束,分配或赔偿协议或安排(但(x)此类协议或安排除外,该协议或安排仅限于联信银行之间或之间及其子公司或(y)其主要目的与税收无关的商业协议);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A)均不是提交合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且其诉讼时效开放的关联集团的成员(其共同母公司现在或曾经是联信银行的集团除外),或(b)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1502-6节(或州、当地或外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对任何人(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的税收承担任何责任,作为受让人或继承人或以其他方式通过运营
A-15
法律;在过去两(2)年内,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分销公司”或“受控公司”(在《守则》第355(a)(1)(A)条的含义内)在拟根据《守则》第355条获得免税待遇资格的股票分销中;并且,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参与《财政部条例》第1.6011-4(b)(2)条含义内的“上市交易”。
(b)在本协议中,“税”或“税”一词是指所有联邦、州、地方和外国收入、消费税、毛收入、从价、利润、收益、财产、资本、销售、转让、使用、许可、工资、就业、社会保障、遣散费、失业、代扣代缴、关税、关税、消费税、意外利润、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备用代扣代缴、增值、替代或附加最低限度、估计和其他税、收费、征费或类似的评估以及所有利息、罚款、增加的税款及其额外金额。
(c)在本协定中,“纳税申报表”一词是指提供或要求提供给政府实体的任何纳税申报表、申报、报告、退款要求或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申报表或报表,包括其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其任何修订。
4.11.员工。
(a)除非不会导致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重大责任,否则作为一个整体,每个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均已根据其条款以及所有适用法律(包括ERISA和守则)的要求建立、运营和管理。就本协议而言,“联信银行福利计划”一词是指所有员工福利计划(定义见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节),无论是否受ERISA的约束,以及所有股权、奖金或奖励、递延补偿、退休人员医疗或人寿保险、补充退休、遣散、终止、控制权变更、保留、雇用、福利、保险、医疗、附加或其他福利计划、计划、协议、合同、政策、安排或薪酬,而与此相关的任何种类的福利计划、计划、协议、合同、政策、安排或薪酬均由联信银行或任何子公司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贸易或业务,无论是否成立为公司,所有这些都将与联信银行一起被视为ERISA第4001节含义内的“单一雇主”(“联信银行 ERISA关联公司”),是一方或负有任何当前或未来义务,或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联信银行 ERISA关联公司为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ERISA关联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独立承包商的利益而维持、出资或担保的义务,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包括,ERISA第4001(a)(3)条含义内的任何“多雇主计划”(“多雇主计划”)。
(b)联信银行已(在适用范围内)向五三银行提供每份重要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和以下相关文件的真实完整副本:(i)所有计划概要说明、修订、修改或重要补充,(ii)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的最近一份年度报告(表格5500),(iii)最近收到的IRS确定函,以及(iv)最近编制的精算报告。
(c)IRS已就每份拟根据守则第401(a)条符合资格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联信银行合格计划”)和相关信托出具有利的确定函或意见,该函件或意见尚未被撤销(也未受到撤销威胁),并且,据联信银行所知,不存在任何现有情况,也没有发生任何合理预期会对任何联信银行合格计划或相关信托的合格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d)除非不会导致就每份受ERISA第302条或标题IV或守则第412、430或4971条规限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及其附属公司整体承担任何重大责任:(i)ERISA第302条及守则第412及430条下的最低资助标准已获满足,且并无放弃任何最低资助标准或任何
A-16
已要求或批准延长任何摊销期,(ii)就《守则》第430条而言,该等计划不处于“有风险”状态,(iii)该等联信银行福利计划项下应计福利的现值,该现值基于该联信银行 Benefit Plan的精算师就该联信银行 Benefit Plan编制的最近一期精算报告中用于筹资目的的精算假设,截至其最近一个估值日,未超过该等可分配给该等应计福利的该等联信银行 Benefit Plan资产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iv)未发生ERISA第4043(c)节所指的未豁免30天通知要求的应报告事件,(v)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PBGC”)的所有保费已及时全额支付,(vi)ERISA标题IV下的任何责任(PBGC的保费除外)已由或预计不会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承担,以及(vii)PBGC尚未提起终止任何该等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的程序。
(e)在过去六(6)年的任何时间内,任何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或任何联信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均未向多雇主计划或有两(2)个或更多出资发起人的计划出资或有义务向其中至少两(2)个不在共同控制下的计划出资,这是ERISA第4063条(“多雇主计划”)所指的,并且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或任何联信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均未因完全或部分退出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这些术语在ERISA标题IV副标题E第I部分中定义)而产生任何未满足于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的责任。
(f)除非不会导致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任何重大责任,整体而言,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均不为退休、前任或现任雇员或其受益人或受抚养人提供任何离职后或退休后健康或医疗或人寿保险福利,但《守则》第4980B条要求的除外。
(g)除合理预期不会对联信银行单独或合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适用法律或任何计划文件或其他合同承诺要求向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作出的所有供款,以及就为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提供资金的保险单而到期或应付的所有保费,在截至本协议日期的任何期间,均已及时作出或全额支付,或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前未被要求作出或支付的范围内,在联信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都有充分的反映。
(h)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索赔(正常过程中的利益索赔除外)、已主张或提起的诉讼或仲裁,并且据联信银行所知,不存在可能合理地引起索赔或诉讼的任何一组情况,针对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合理预期将导致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负债的金额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整体而言将是重大的任何受托人就其对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的责任或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下的任何信托的资产承担的任何受托人。
(i)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或任何联信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均未从事任何“禁止交易”(定义见《守则》第4975节或《ERISA》第406节),合理预期该交易将使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或其相关信托、联信银行、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联信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受到根据《守则》第4975节或《ERISA》第502节征收的任何重大税款或罚款。
(j)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件一起)均不会导致加速归属、可行使、资助或交付任何付款、权利或其他利益或增加其金额或价值给任何雇员、管理人员、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导致任何权利或其他利益受到任何限制,或导致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修改、合并、在生效时间当日或之后终止或接收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的资产返还。
A-17
(k)没有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规定根据《守则》第409A或4999节或其他方式补足或偿还税款。
(l)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不存在针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未决或据联信银行所知的、受到威胁的劳动申诉或不公平劳动实践索赔或指控,或针对TERM3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联信银行及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与任何劳工组织进行的集体谈判或类似协议的缔约方或受其约束,或与适用于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员工的任何劳工组织或雇员协会商定的工作规则或惯例,并且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不存在未决的或据联信银行所知,任何寻求代表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员工的工会或其他团体威胁要组织努力。
(m)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遵守并自2023年1月1日以来遵守了关于雇佣和雇用惯例、雇佣条款和条件、工资和工时、带薪病假、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分类、公平薪酬惯例、隐私权、劳动争议、就业歧视、性骚扰或种族歧视、工人赔偿或长期残疾政策、报复、移民、探亲和病假的所有法律,职业安全和健康及其他法律有关任何减少效力(包括通知、信息和咨询要求)。
(n)(i)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没有对作为受《交易法》第16(a)条报告要求约束的联信银行高级职员或董事身份的任何个人(“联信银行 Insider”)提出任何性骚扰或种族骚扰或性或基于种族的不当行为的书面指控,(ii)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联信银行内部人士均未就任何性骚扰或种族骚扰或性或基于种族的不当行为的指控订立任何和解协议,且(iii)目前没有未决的诉讼程序,或,据联信银行所知,威胁涉及任何个人以联信银行内幕人士身份对其进行性骚扰或种族骚扰或性或基于种族的不当行为的任何指控。
4.12.SEC报告。联信银行此前已向五三银行提供联信银行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或《交易法》(“联信银行报告”)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向SEC提交或提供的每份(a)最终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报告、时间表和最终代理声明的准确和完整副本,以及(b)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且在此日期之前由联信银行邮寄给其股东的通信,并且截至该日期,没有此类联信银行报告或通讯(以及,在登记声明和代理声明的情况下,分别在生效日期和相关会议日期),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要事实,不具有误导性,但在较晚日期(但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应被视为修改了较早日期的信息。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截至各自日期,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提交或提供的所有联信银行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SEC已发布的与此相关的规则和条例。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联信银行的任何执行官都没有在任何方面未能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或906条对其进行要求的认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没有SEC就任何联信银行报告提出的未尽评论或未解决的问题。
A-18
4.13.遵守适用法律。
(a)联信银行及其每一家子公司持有且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一直持有为合法开展各自业务所必需的所有执照、注册、特许经营权、证书、差异、许可、包租和授权以及根据每一项以及依据每一项合法开展各自的业务及其各自的财产、权利和资产的所有权(并已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到期和应付的费用和评估),除非未持有的成本或获得和持有该等执照、注册、特许经营权、证书、差异、许可的成本,包机或授权(也不是未支付任何费用或评估),可以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据联信银行所知,不会威胁到暂停或取消任何此类必要的许可、注册、特许、证书、差异、许可、包机或授权。
(b)除非合理地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联信银行及其每个子公司已遵守且不存在任何政府实体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包括任何行政命令)、规则、条例、政策和/或指南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作出的违约或违反,包括所有与数据保护或隐私有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与构成“个人数据”的数据或信息的隐私和安全有关的法律、“非公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敏感数据”或适用法律定义或以其他方式受其保护的任何其他等同术语(“个人数据”,以及此类法律,统称为“隐私法”))、《美国爱国者法案》、《银行保密法》、《平等信贷机会法案》和B条例、《公平住房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信用报告法》、《贷款真相法》和Z条例、《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公平债务催收惯例法》、《电子资金转移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关于非存款投资产品零售销售的机构间政策声明、2008年《安全抵押贷款许可法》、《房地产结算程序法》和第X条、《Gramm-Leach-Bliley法案》标题V、行政命令14,331、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执行的任何和所有制裁或法规以及与银行保密、歧视性借贷、融资或租赁做法、消费者保护、防止洗钱、外国资产管制、美国制裁法律法规、《联邦储备法》第23A和23B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与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贷款的发起、销售和服务有关的所有代理要求。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建立并维护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旨在确保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用的防止洗钱法律的适用财务记录和报告要求。
(c)联信银行银行在其最近完成的社区再投资法考试中,社区再投资法评级为“满意”或更高。
(d)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一直维护和实施书面信息隐私和网络安全计划,其中规定了符合公认的行业惯例、隐私法和所有合同的合理措施,只要此类合同涉及个人数据的使用或处理,旨在保护所有(i)个人数据的隐私、保密和安全,包括防止此类个人数据和(ii)硬件、软件、系统、服务器、网络、数据通信线路、设备以及其他信息技术和设备(统称,“IT资产”)归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所有或使用,包括来自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干扰、禁用代码或指令、间谍软件、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或其他软件例程,这些程序允许或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或中断、损坏、禁用或销毁任何软件、数据或其他材料(“恶意代码”),在上述每种情况下,包括针对任何(x)对个人数据或IT资产进行的未经授权或非法操作,或(y)损害个人数据或IT资产的安全性或机密性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第(i)和(ii)条中的每一条,a“安全漏洞”)。据联信银行所知,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单独或合计会导致
A-19
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或(b)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方式已经导致或合理可能导致有责任通知任何政府实体或任何人。据联信银行所知,对于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IT资产,不存在单独或合计被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数据安全或其他技术漏洞。据联信银行所知,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联信银行及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成为任何政府实体就任何未经授权处理个人数据或严重违反任何隐私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或采取行动的对象。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IT资产不存在任何恶意代码,并且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没有发生任何故障、故障或计划外中断,在每种情况下,这些故障、故障或意外中断将单独或总体上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联信银行所知,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其他人,均未直接或间接(i)使用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资金作非法捐款、非法馈赠、非法娱乐或其他与政治活动有关的开支,(ii)从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资金中向外国或国内政府官员或雇员或向外国或国内政党或竞选活动作出任何非法付款,(iii)违反任何会导致违反经修订的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或任何类似法律的规定,(iv)为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设立或维持任何非法的资金或其他资产,(v)在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账簿或记录上作出任何欺诈性记项,(vi)向任何人(无论以金钱、财产或服务的形式)作出任何非法贿赂、非法回扣、非法影响付款、非法回扣或其他非法付款,在确保业务方面获得优惠待遇,为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获得特别优惠,为担保业务支付优惠待遇或为已为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获得特别优惠支付费用,或目前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管理的任何美国制裁,或(vii)在过去五年中与任何被政府实体指定为“主要洗钱问题”的人接洽,但在每种情况下(i)至(vii)的情况除外,因为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截至本报告所述日期,联信银行、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均“资本充足”(该术语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定义)。
(g)据联信银行所知,联信银行、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及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在知情的情况下维持要求联信银行、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从事“政治化或非法去银行业务”的政策,该术语在第14,331号行政命令中有所定义,或基于宗教原因非法去银行业务。
(h)除个别或总体上合理预期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i)联信银行及其每一家子公司已根据管理文件的条款以及适用的州、联邦和外国法律妥善管理其作为受托人的所有账户,包括其作为受托人、代理人、托管人、个人代表、监护人、保管人或投资顾问的账户;以及(ii)联信银行、其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已就任何该等信托账户实施任何违反信托或受托责任的行为,每一该等信托账户的账目均真实、正确和完整,并准确反映该等信托账户的资产和结果。
4.14.某些合同。
(a)除联信银行披露附表第4.14(a)节所述或与任何联信银行报告一起提交的情况外,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联信银行任何合同、安排、承诺或谅解(无论书面或口头)均不是该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一方或受其约束,但不包括任何TERM3
A-20
Benefit计划以及仅由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的任何全资子公司之间或仅由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安排、承诺或谅解:
(i)属于“重大合同”(因为该术语在SEC的S-K条例第601(b)(10)项中定义);
(ii)其中包含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进行任何业务线进行实质性限制的条款,或在合并完成后将对存续实体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任何业务线或任何地理区域从事任何业务线的能力进行实质性限制(包括具有此类效果的任何排他性或排他性交易条款);
(iii)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包括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与或向工会或公会;
(iv)因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收到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公告或完成而将产生或将增加或加速的任何利益或根据其承担的义务,或因此而将产生取消或终止的权利,或其任何利益的价值将根据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计算,其中该等利益或义务的增加或加速,注销权或终止权,或福利计算价值的变更,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合计的,均可合理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a)有关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产生债务,包括任何售后回租交易、证券化、表外融资安排、资本化租赁及其他类似融资安排(存款负债、贸易应付款项、购买的联邦基金、从联邦Home Loan银行获得的垫款和贷款以及根据回购协议出售的证券除外,在每种情况下均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或(b)提供担保、支持、赔偿、承担或背书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就任何其他人的义务、负债或债务(就(A)和(b)条中的每一条而言)作出的任何类似承诺,本金金额为20,000,000美元或更多;
(vi)据此(a)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重要知识产权(商用现成软件的非排他性许可或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授予客户的非排他性许可除外)授予或接受任何许可、不起诉契约或其他权利,或(b)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转让、转让、出售、购买、取得或取得任何重要知识产权,或已同意作出上述任何一项;
(vii)就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的任何重大资产、权利或财产整体授予任何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类似权利;
(viii)产生每年超过5,000,000美元的未来付款义务(任何该等合约可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六十(60)天或更短时间通知后终止,而无须任何规定的付款或其他条件,通知的条件除外),但任何联信银行报告所披露的债务除外;
(ix)属和解、同意或类似协议且载有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重大持续义务的;或
(x)与任何个人、业务或资产的收购或处置有关,而根据该收购或处置,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负有或可能负有重大义务或责任。
A-21
本第4.14(a)节中所述类型的每一份合同、安排、承诺或谅解,无论是否在联信银行披露附表中规定,在此均称为“联信银行合同”。联信银行已向五三银行提供了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有效的每份联信银行合同的真实、正确、完整的副本。
(b)(i)每份联信银行合同对联信银行或其一家子公司(如适用)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除非单独或合计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联信银行及其每家子公司迄今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并履行了每份联信银行合同项下规定由其任何人遵守或履行的所有义务,除非该等不遵守或不履行情况单独或合计发生,不会被合理地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i)据联信银行所知,每份联信银行合同的每个第三方交易对手均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并履行了其迄今为止在该合同下要求遵守和履行的所有义务,除非合理地预期此类不合规或不履约行为单独或总体上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v)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知悉或已收到通知,任何其他方对任何联信银行合同的任何违反,而该违反将被合理地预期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v)不存在构成或在收到通知或经过一段时间后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事件或条件,将构成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违约或违约,或联信银行及其任何其他方所知情的情况下,对任何该等联信银行合同或根据该合同发生的重大违约或违约,除非该等违约或违约单独或总体上发生,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15.与监管机构的协议。在符合第10.14条的规定下,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受由其发出的任何停止或其他命令或强制执行行动的规限,或为与其订立的任何书面协议、同意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订约方,或为任何承诺函或类似承诺的订约方,或受其发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规限,或已被命令支付任何民事罚款,或自2023年1月1日起,或自2023年1月1日起,或自2023年1月1日起,已采纳任何政策,应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的请求或建议而制定的程序或董事会决议,而该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目前在任何重大方面限制或合理预期将在任何重大方面限制其业务的开展,或在任何重大方面与其资本充足率、支付股息的能力、其信用或风险管理政策、其管理层或其业务(每一项,无论是否在联信银行披露附表中载列,“联信银行监管协议”),亦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口头告知联信银行明知,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由任何监管机构或其正在考虑发布、发起、订购或请求发布任何此类联信银行监管协议的其他政府实体。
4.16.环境问题。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遵守并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与以下相关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规、命令、法令、许可证、授权、普通法或机构要求:(a)与危险物质接触或自然资源损害有关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的保护或恢复,(b)任何危险物质的处理、使用、存在、处置、释放或威胁释放或暴露,或(c)噪音、气味、湿地,室内空气、污染、污染或因接触任何有害物质而对人员或财产造成的任何伤害(统称“环境法”)。没有任何法律、行政、仲裁或其他程序、索赔或诉讼,或者据联信银行所知,没有任何私人环境调查或补救活动或任何性质的政府调查试图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施加或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导致施加根据任何环境法产生的未决或威胁对联信银行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这些责任或义务将被合理地预期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联信银行所知,任何此类程序、索赔、诉讼或政府调查都没有合理的依据,而这些程序、索赔、诉讼或政府调查会施加合理预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A-22
对联信银行具有单独或总体的重大不利影响。联信银行不受任何法院、政府实体、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出或与之签订的任何协议、命令、判决、法令、信函协议或协议备忘录的约束,这些第三方对上述内容施加任何合理预期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责任或义务。
4.17.投资证券和商品。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各自对其拥有的所有证券和商品(根据回购协议出售的证券除外)拥有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良好所有权,这些证券和商品在综合基础上对联信银行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没有任何留置权,但此类证券或商品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被质押以担保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的义务的情况除外。此类证券和商品在联信银行的账面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估值。
4.18.不动产。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附属公司(a)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为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附属公司拥有或在其日期之后收购的、对联信银行的综合基础上的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的全部不动产(自该日期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除外)拥有良好且可上市销售的所有权(“联信银行拥有的财产”),没有且没有任何重大留置权,但(i)为未到期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定留置权除外,(ii)对尚未到期和应付的不动产税的留置权,(iii)地役权、路权和其他类似的产权负担,但不会对受其约束的财产或资产的价值或用途产生重大影响或受其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此类财产的业务运营,以及(iv)所有权或留置权的不完善或不规范,而不会对受其约束或受其影响的财产或资产的价值或用途产生重大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此类财产的业务运营(统称为“许可产权负担”),及(b)是该等联信银行报告所载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或在该报表日期之后取得的、对联信银行综合基准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的所有租赁财产(自该日期起已按其条款届满的租赁除外)的承租人(该等租赁财产,与联信银行拥有的财产统称为“联信银行不动产”),没有任何重大留置权,且除许可的产权负担外,并管有据称根据该等报告出租的财产,且每项该等租赁均有效,而承租人并无在该等报告下的违约情况,或,至出租人联信银行所知。据联信银行所知,不存在针对联信银行不动产的未决或威胁谴责程序。
4.19.知识产权(a)。联信银行及其每一家子公司拥有或被许可使用(在每种情况下,没有任何重大留置权)目前开展各自业务所需的所有知识产权。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a)(i)据联信银行所知,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使用任何知识产权并不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且符合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获得使用任何知识产权权利所依据的任何适用许可,及(ii)没有任何人向联信银行书面声称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侵犯了,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该人的知识产权,(b)据联信银行所知,没有任何人就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拥有和/或许可的任何知识产权质疑、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权利,及(c)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提出的任何未决索赔的任何书面通知,且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已采取商业上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放弃,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分别拥有或许可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注销或不可执行。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已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保护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如适用)拥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除非合理地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拥有的任何软件均不受开源倡议组织(www.opensource.org/)确定为开源许可的任何许可或任何其他许可下的任何义务或条件的约束,这些许可对此类软件的分发规定了条件,即(i)
A-23
披露、许可或分发此类软件任何部分的任何源代码,(ii)授予被许可人对此类软件进行衍生作品或其他修改的权利,(iii)根据允许此类软件或其部分或其接口进行逆向工程、反向组装或拆卸的条款(法律运作除外)的许可,或(iv)免费重新分发此类软件。就本协议而言,(x)“知识产权”是指在全球任何司法管辖区拥有或拥有的所有权利:商标、服务标记、品牌名称、互联网域名、社交媒体标识符、徽标、符号、证明标记、商业外观和其他原产地标识、与上述相关并由此象征的商誉以及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注册,以及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注册上述内容的申请,包括任何此类注册或申请的任何延期、修改或续期;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发明、发现和想法,无论是否具有专利权;专利、专利申请(包括划分、延续、部分延续和延续申请)、对其的所有改进,以及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延续、延期或重新发布;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包括过程、技术、协议、源代码、数据、数据库、公式、原型和机密信息以及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限制任何人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的权利(统称“商业秘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著作和其他作品,无论是否享有著作权,也无论是否在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作品中;以及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著作权登记或登记申请,及其任何更新或扩展;以及任何类似的知识产权或所有权;(y)“软件”是指任何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微代码、固件、中间件或软件,包括操作系统、算法、模型和方法的软件实现,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以源代码、对象代码或其他形式或格式,包括库、子例程及其其他组件,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文档。
4.20.关联交易。
(a)截至本协议订立之日,除任何联信银行报告所述者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协议、安排或谅解,亦无任何现时建议进行的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以及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执行官”(定义见《交易法》第3b-7条)或任何实益拥有(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和第13d-5条)百分之五(5%)或更多已发行联信银行普通股(或任何此类人的直系亲属或关联人士)(而非联信银行的子公司)的人,其类型属于根据《交易法》颁布的S-K条例第404项要求在任何联信银行报告中报告的类型。
(b)除受制于并已作出并将继续遵守O条例或获豁免的贷款外,并无任何未偿还的书面或口头贷款、贷款协议、票据或借款安排(包括租赁、信用增进、承诺、担保和生息资产)(统称“贷款”)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向任何“执行官”或其他“内部人士”(每个该等术语在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的条例O中定义)。
4.21.州接管法律。联信银行董事会已批准本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已采取所需的所有其他必要行动,以使该等协议和交易不适用任何国家可能适用的任何收购法的规定,包括任何“暂停”、“控制权份额”、“公平价格”、“收购”或“感兴趣的股东”法或《联信银行章程》或《联信银行章程》的任何类似规定(统称,与《五三银行条款》或《五三银行监管守则》、“收购法规”的任何类似规定)。与合并有关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持有人将不享有任何评估或异议权利。
4.22.重组。联信银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不知道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期会阻止或阻碍(i)合并或银行各自
A-24
合并从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资格或(ii)第二步合并从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4.23.意见。在本协议执行之前,联信银行董事会已收到J.P. Morgan Securities LLC的意见(如果最初是口头提出的,已经或将会得到书面确认),大意是:截至该意见发表之日,基于并受制于书面意见中规定的各种假设、限制、资格和其他事项,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合并中的交换比例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来说是公平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该意见尚未被修改或撤销。
4.24.联信银行信息。有关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或由联信银行或其子公司或其各自代表提供以包含在联合委托书和S-4中的信息,或包含在就此向任何监管机构或政府实体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信息,将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在其中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具有误导性。联合委托书(其中仅与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相关的部分除外)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及其项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
4.25.贷款组合。
(a)截至本协议日期,除联信银行披露时间表第4.25(a)节规定的情况外,联信银行及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贷款的当事方,在这些贷款中,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任何子公司是债权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偿余额为5,000,000美元或以上,而根据这些贷款的条款,截至2025年6月30日,债务人拖欠本金或利息超过九十(90)天或以上。联信银行披露附表第4.25(a)节中所述的真实、正确和完整的清单列出了(i)截至2025年6月30日,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贷款,这些贷款的未偿余额为5,000,000美元,并按联信银行分类为“特别提及的其他贷款”、“特别提及”、“次级”、“可疑”、“损失”、“分类”、“批评”、“信用风险资产”、“相关贷款”、“观察名单”或具有类似意义的词语,连同每笔该等贷款的本金金额及其项下借款人的身份,连同该等贷款的本金总额,按贷款类别(例如,商业、消费等),连同按贷款类别划分的该等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ii)截至2025年6月30日归类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的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每项资产及其账面价值。自2022年12月31日至本协议日期,联信银行没有在任何重大方面改变其上一句所述分类的流程或标准。
(b)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i)的每笔贷款均有真实、真实且声称真实的债务票据、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ii)在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作为担保贷款载入账簿和记录的范围内,已由有效押记、抵押、质押、担保权益、限制、债权、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如适用)担保,这些担保已完善,且(iii)合法,其中指定的义务人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须遵守可执行性例外情况。
(c)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每笔未偿还贷款(包括为向投资者转售而持有的贷款)均由招揽和发起,并且现在和已经受到管理,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获得服务,相关贷款档案正在按照相关票据或其他信用或担保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书面承销标准(以及,就为向投资者转售而持有的贷款而言,适用投资者的承销标准(如有),并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则。
A-25
4.26.保险。除无法合理预期(无论是单独还是合计)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向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投保此类风险的保险金额为联信银行管理层合理确定为审慎且符合行业惯例的风险,且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其保单的规定,并且在任何条款下均不存在违约情况,(b)每份此类保单均未到期且完全有效,并且,除为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的潜在责任投保的保单外,联信银行或其相关子公司是此类保单的唯一受益人,(c)根据任何此类保单到期的所有保费和其他款项已支付,并且已及时到期地提出根据该保单项下的所有索赔,(d)没有任何承保范围受到质疑的保单下由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未决的承保索赔,被此类保单的承保人拒绝或提出异议,并且(e)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保单的任何威胁终止、重大保费增加或承保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通知。
4.27.保险子公司。
(a)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每一代理人、代表、生产商、再保险中介机构、批发商、第三方管理人、分销商、经纪人、雇员或其他获授权代表任何联信银行子公司(“联信银行代理人”)销售、生产、管理或管理产品的人为联信银行子公司编写、销售、生产、管理、管理或采购业务时,该联信银行代理人在联信银行代理人编写或出售业务时,已就所编写、销售、生产、管理的活动和业务类型获得正式许可,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管理或制作的,(ii)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联信银行代理人,或目前(或无论是否有通知或过了一段时间,或两者均会违反)适用于该等联信银行代理人为任何联信银行保险子公司撰写、销售、管理、行政或制作保险业务的任何法律、规则或条例,及(iii)每名联信银行代理人均由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保险子公司根据适用的保险法指定,规则和条例以及就该联信银行代理所进行的所有过程和程序均在遵守适用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进行。“联信银行保险子公司”是指联信银行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各子公司。
(b)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i)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保险子公司已根据适用的保险控股公司章程作出所有必要的通知、提交、报告或其他备案,(ii)任何联信银行保险子公司与任何关联公司之间有效的所有合同、协议、安排和交易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所有适用的保险控股公司章程的要求,及(iii)各联信银行保险附属公司的营运及其他方面均符合所有适用的保险法律、规则及规例。
4.28.经纪-交易商子公司。
(a)联信银行拥有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已根据适用于该联信银行子公司的任何监管或法律要求注册、获得许可或符合资格,或被要求注册、获得许可或符合资格,作为经纪自营商(每个子公司均称为“联信银行经纪自营商子公司”)。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联信银行经纪自营商子公司已根据《交易法》作为经纪自营商在SEC进行了正式注册,并符合《交易法》的适用条款,包括净资本要求及其客户保护要求;(ii)联信银行经纪自营商子公司是FINRA和任何其他适用的SRO的信誉良好的成员,并遵守FINRA的所有适用规则和条例以及它是其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对其拥有授权的任何此类SRO;(iii)联信银行经纪自营商子公司(及其每一注册代表)均已正式注册、持牌或具备作为
A-26
经纪自营商或注册代表(如适用)根据并遵守其须如此注册的所有法域的适用法律,且每项该等注册、许可或资格均属全面有效及信誉良好;及(iv)没有任何诉讼、诉讼、程序或调查待决,或据联信银行所知,有可能导致任何该等注册、许可和资格被撤销、修订、未能续期、限制、暂停或限制的威胁。
(b)除非合理地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a)联信银行经纪自营商子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均不是或一直没有资格根据《交易法》第15(b)条担任经纪自营商或经纪自营商的关联人,(b)受到《交易法》第3(a)(39)条所定义的“法定取消资格”的约束,或(c)受到取消资格的约束,该取消资格将成为谴责、限制其活动、职能或运营的依据,或根据《交易法》第15条、第15B条或第15C条暂停或撤销任何联信银行经纪自营商子公司作为经纪自营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经纪人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注册,以及(ii)没有任何诉讼、诉讼、程序或调查未决,或据联信银行所知,有合理可能导致任何此类人被视为(a)条所述的不合格,但须遵守(b)条所述的“法定取消资格”或(c)条所述的取消资格。
4.29.没有其他申述或保证。
(a)除联信银行在本条IV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外,联信银行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对联信银行、其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业务、运营、资产、负债、条件(财务或其他)或前景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并且联信银行在此否认任何该等其他陈述或保证。特别是,在不限制上述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联信银行或任何其他人均未就(i)与联信银行、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业务有关的任何财务预测、预测、估计、预算或预期信息,或(ii)除联信银行在本条IV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外,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在其对联信银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向TERM4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作出或一直未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本协议的谈判或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过程中。
(b)联信银行承认并同意,五三银行或代表五三银行的任何其他人均未作出或正在作出,且联信银行也未依赖除第五条所载的陈述或保证之外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
第五条
第五十三届会议的代表和授权书
除(a)在据此同时交付给联信银行的披露附表(“TERM5”)中披露外;前提是(i)如果该等项目的不存在不会导致相关陈述或保证被认为不真实或不正确,则无需将该等项目列为陈述或保证的例外情况,(ii)仅将某项目列入五三银行披露附表作为陈述或保证的例外情况不应被视为由五三银行承认该项目代表重大例外或事实,事件或情况,或合理预期该项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iii)就本条第五款的某一节所作的任何披露,应被视为限定(1)本条第五款具体提及或交叉提及的任何其他节和(2)本条第五款的其他节,只要从对披露的解读中表面上合理地明显(尽管没有具体的交叉提及),该披露适用于该等其他节,(b)自2022年12月31日及之前由五三银行向SEC提交的任何五三银行报告中所披露的
A-27
截至本协议规定日期(但不考虑“风险因素”标题下包含的风险因素披露,或任何“前瞻性陈述”免责声明或任何其他类似非特定或警示性、预测性或前瞻性的陈述中所述风险的披露)或第10.14节所设想的(c),五三银行特此向联信银行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企业组织。
(a)五三银行及五三银行中介人各自为一家根据俄亥俄州法律妥为组织、有效存续及信誉良好的法团。五三银行是一家根据《BHC法案》正式注册的银行控股公司,并已选择根据《BHC法案》被视为金融控股公司。五三银行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各自拥有公司权力及授权,以拥有、租赁或经营其所有财产及资产,并就其现时进行的所有重大方面的业务开展业务。五三银行在其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或其拥有、租赁或经营的财产和资产的性质或位置使得该等许可、资格或地位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均获得适当许可或有资格开展业务且信誉良好,除非未能获得此类许可或资格或信誉良好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合理地预期不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三银行经修订的公司章程(“五三银行条款”)、五三银行中介条款、TERM3规章守则(“五三银行规章守则”)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规章守则(在每种情况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的五三银行的真实、完整副本已于此前由联信银行提供。
(b)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五三银行的每一家子公司(“五三银行子公司”)(i)根据其组织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得到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ii)获得适当许可或有资格开展业务,并且在适用法律承认该概念的情况下,在其所有权所在的所有司法管辖区(无论是联邦、州、地方还是外国)具有良好信誉,租赁或经营物业或经营其业务要求其获得如此许可或合格或信誉良好,并且(iii)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以拥有、租赁或经营其物业和资产,并按目前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对于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的任何子公司支付股息或分派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除非在五三银行或受监管实体的子公司的情况下,对股息或分派的限制通常适用于所有类似监管实体。五三银行银行是五三银行的唯一存款机构子公司,而五三银行银行的存款账户由FDIC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定义见《银行合并法》第3(y)节)提供保险,与此相关的所有保费和所需缴纳的摊款已在到期时支付,并且没有任何终止此类保险的程序悬而未决或受到威胁。五三银行披露附表第5.1节(b)列出了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五三银行所有子公司的真实、完整的名单。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的五三银行银行组织文件的真实、完整副本已于五三银行之前提供给联信银行。除五三银行下属子公司外,不存在将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东权益变动或财务状况合并到五三银行财务报表中的人员。
5.2.大写。
(a)截至本协议日期,五三银行的法定股本由2,000,000,000股五三银行普通股和500,000股优先股组成,无面值(“TERM5三优先股”)。截至2025年9月30日,继2025年9月30日赎回联信银行 4.500%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久优先股L系列的所有流通股以及证明其存托股份的所有已发行收据后,除(i)660,973,674股已发行和流通的五三银行普通股、(ii)以库存方式持有的262,918,907股五三银行普通股、(iii)200,000股6.00%非累积永久B类优先股A系列(“五三银行 A系列,B类
A-28
优先股”),(iv)18,000股6.625%固定浮动利率非累积永久优先股,系列I,(v)10,000股4.95%非累积永久优先股,系列K,(vi)10,000,000股存托股,代表4.95%非累积永久优先股的1/1000所有权权益,系列K,(vii)8,000,000股存托股,代表在五三银行 A系列B类优先股中的1/40所有权权益,(viii)18,000,000股存托股,代表在6.625%固定浮动利率非累积永久优先股中的1/1000所有权权益,系列I,(ix)66,117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标的股票期权,(x)3,420,425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标的股票增值权,(xi)9,922,777.13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标的限制性股票单位,(xii)0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标的限制性股票奖励,(xiii)假设相关业绩在目标水平上实现,则844,109股五三银行普通股标的业绩份额奖励,(xiv)51,050,000股五三银行普通股预留给根据五三银行股票计划未来授予发行,(xv)2.4万股5.10%固定浮动利率非累积永久优先股H系列,(xvi)1.2万股4.90%固定浮动利率非累积永久优先股J系列,(xvii)60万股存托股份代表1/25第A股5.10%固定浮动利率非累积永久优先股H系列和(xviii)300,000股存托股份的所有权权益,代表1/25第A股4.90%固定浮动利率非累积永久优先股J系列的所有权权益。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优先股已获得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不可评估且不附带优先购买权,其所有权不附带任何个人责任。五三银行是关于五三银行优先股流通股的所有应付股息的当期股息,并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条款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对五三银行股东可能投票的任何事项具有投票权。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没有发行或未发行五三银行的信托优先或次级债务证券。除本协议第5.2(a)节所述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发行的五三银行限制性股票奖励、五三银行 RSU奖励、五三银行 PSU奖励和五三银行优先股外,截至本协议日期,没有未行使的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股票增值权、虚拟单位、以股代息、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承诺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性质的协议,或可转换或交换为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利,股份的股本或其他有表决权的或股本证券或在五三银行中的所有权权益,或可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谅解或安排,以其股本发行额外股份或在五三银行中的其他股本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所有权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责成五三银行发行、转让、出售、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上述任何一项(统称“五三银行证券”)。除五三银行股权奖励外,不存在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包括任何支付金额全部或部分根据丨五三丨任一股本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价格确定的现金奖励)未兑现的情况。对于五三银行的普通股、股本或其他投票或转让或授予任何股东或其他人的所有权权益,或授予任何股东或其他人任何登记权,均不存在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所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信托、股东协议、代理或其他有效协议。没有五三银行子公司拥有五三银行的任何股本。
(b)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五三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每一家TERM1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本或其他股权所有权权益,不存在任何留置权,且所有该等股份或股权所有权权益均获适当授权和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不可评估(但就作为存款性机构的子公司而言,根据12 U.S.C. § 55或州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其所有权不附带任何个人责任。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任何五三银行附属公司均不存在或受其约束任何未行使的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购、权利、承诺或任何性质的协议要求购买或发行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或代表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证券的任何证券。
A-29
5.3.权威;无违规。
(a)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各自拥有完全的公司权力和权力来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并在股东和下述其他行动的情况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本次合并)的完成均已获得五三银行董事会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董事会的正式有效批准。五三银行董事会已确定,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在此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和在合并中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股票发行”)是可取的,并且符合五三银行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已采纳并批准本协议以及在此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和股票发行),并已指示将股票发行提交给五三银行的股东,以供该等股东的会议批准,并已通过一项具有前述意义的决议。除(i)以五三银行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所需的五三银行投票”)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外,(ii)五三银行银行的董事会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作为五三银行银行的唯一股东批准及采纳银行合并协议(这将在本协议日期后迅速发生)及(iii)五三银行作为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唯一股东采纳本协议(这将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发生),为批准本协议或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无需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进行其他公司程序。五三银行普通股和五三银行 A系列B类优先股是五三银行必要投票中唯一有权投票的五三银行证券。本协议已由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各自适当有效地执行和交付,并且(假定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控股公司给予应有的授权、执行和交付)构成五三银行中介机构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强制执行(除非在所有情况下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可执行性例外情况的限制)。
(b)本协议既不是由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执行和交付的,也不是由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完成在此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也不是五三银行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将(i)违反(a)《五三银行条款》或《五三银行守则》或(b)《五三银行中介条款》或《五三银行中介守则》的任何规定,或(ii)假设已妥为获得第5.4节所指的同意及批准,(x)违反适用于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任何法律、法规、守则、条例、规则、规例、判决、命令、令状、法令或强制令,或(y)违反、冲突,根据任何票据、债券、抵押、契约、信托契据、许可、租赁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规定,导致违反任何条款或丧失任何利益,构成违约(或经通知或时间推移将构成违约的事件,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违约),导致终止或取消根据、加速履行所要求的,或导致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相应财产或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其他文书或义务,或它们或它们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可能受其约束的协议或其他文书或义务,但(在上述(x)和(y)条的情况下)除外,对于此类违规、冲突、违约、违约、终止、取消、加速或创建,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总体上,合理地预计不会对联信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4.同意和批准。除(i)向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如适用)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和通知,以及批准根据本协议将发行的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股份和存托股份在纳斯达克上市外,(ii)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和通知(如适用),根据《BHC法案》就合并向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根据《银行合并法》向OCC就银行合并以及批准或放弃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iii)向德克萨斯州银行部提交任何必要的申请、备案和通知(如适用),以及
A-30
批准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iv)提交《联信银行披露附表》第4.4节或《五三银行披露附表》第5.4节所列的任何所需申请、备案或通知,以及批准或无异议(如适用)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v)向FINRA提交任何所需的申请、备案或通知并批准此类申请、备案和通知,(vi)向SEC提交联合委托书,以及S-4和SEC对S-4有效性的声明,(vii)向特拉华州秘书和俄亥俄州秘书(如适用)提交合并的第一步证书和第二步合并证书,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向适用的政府实体提交银行合并证书,以及(viii)根据各州的证券或“蓝天”法律要求就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以及,在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情况下,相关的存托股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无需任何政府实体的同意或批准、备案或登记即可(x)由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或(y)由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完成合并及在此设想的其他交易(包括银行合并)。截至本报告之日,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均不知悉为什么不会收到任何必要的监管批准和同意以允许及时完成合并或银行合并的任何原因。
5.5.报告。五三银行及其每个子公司已及时提交(或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他们必须向任何监管机构提交(或酌情提供)的所有报告、表格、通信、登记和报表,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修订,包括根据美国、任何州、任何外国实体或任何监管机构的法律、规则或条例要求提交(或酌情提供)的任何报告、表格、通信、登记或报表,并已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到期和应付的费用和评估,除非未能单独或合计提交(或酌情提供)该等报告、表格、信函、登记或报表,或未支付该等费用和评估,否则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符合第10.14条的规定下,除监管机构在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正常检查外,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业务或运营启动或有待进行任何程序,或据五三银行所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对其业务或运营进行调查,除非该等程序或调查被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符合第10.14条的规定下,(i)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未解决的违规、批评或例外情况,就与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检查或检查有关的任何报告或声明而言,以及(ii)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就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政策或程序进行正式或非正式询问,或与其存在分歧或争议,在每种情况下,均可合理预期其将单独或合计,a对五三银行的重大不利影响。
5.6.财务报表。
(a)纳入(或以引用方式并入)五三银行报告(包括相关附注,如适用)的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i)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根据且符合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ii)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综合经营业绩、现金流量、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在各自会计期间或截至其中所述各自日期的股东权益和合并财务状况的变化(在未经审计的报表的情况下,以性质和金额正常的年终审计调整为准),(iii)截至其各自向SEC提交文件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和SEC已公布的与此相关的规则和条例,以及(iv)已按照所涉期间一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但在每种情况下,如该等声明或其附注所示。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一直并且正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会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维护。自2022年12月31日起,无独立
A-31
五三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因与五三银行在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等事项上存在分歧或与之有关,已离职(或告知五三银行拟离职)或被解聘为五三银行独立会计师。
(b)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负债(不论绝对负债、应计负债、或有负债或其他负债,以及是否到期或即将到期),但在其截至6月30日止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中所包含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或保留的负债除外,五三银行,2025年(包括其任何附注)以及自2025年6月30日以来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或与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负债。
(c)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记录、系统、控制、数据和信息是通过由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或会计师独家拥有和直接控制的手段(包括任何电子、机械或照相过程,无论是否电脑化)记录、存储、维护和操作的(包括所有访问途径以及由此获得的手段),但任何非排他性所有权和非直接控制且无法合理预期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4. 五三银行(x)实施并维持了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酌情将与五三银行(包括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告知首席执行官和五三银行的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就所需披露作出决定,并作出《交易法》以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和906节要求的证明,并且(y)已披露,基于其在此日期之前的最近一次评估,(i)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设计或运作中存在的任何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其合理地可能会对五三银行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ii)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TERM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这些披露是由管理层以书面形式向五三银行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作出的。没有理由相信,五三银行的外部审计师及其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将无法在未来到期时无条件地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通过的规则和条例提供所需的认证和证明。
(d)自2023年1月1日起,(i)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核数师、会计师或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代表,亦无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核数师、会计师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代表知悉,均未收到或以其他方式已或已知悉任何有关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会计或审计惯例、程序、方法或方法(包括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减记、冲销和应计)的任何重大投诉、指控、断言或索赔,或其各自的内部会计控制,包括任何重大投诉、指控,断言或声称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从事了有问题的会计或审计做法,并且(ii)没有任何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员工或代理律师,无论是否受雇于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报告有关TERM3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严重违反证券法或银行法、违反受托责任或类似违规行为的证据,五三银行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任何五三银行附属公司或其任何委员会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在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附属公司任何委员会知悉的情况下,向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雇员或代理人。
5.7.经纪人的费用。除聘用高盛 Sachs & Co. LLC外,五三银行、任何五三银行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均未雇用任何经纪人、发现者或财务顾问,也未就任何经纪人的费用、佣金或发现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A-32
与合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有关。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五三银行已向联信银行披露了聘用函,据此,五三银行高盛TERM2已聘用TERM3参与合并及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其他交易。
5.8.不存在某些变化或事件。
(a)自2024年12月31日以来,没有任何影响、变化、事件、情况、条件、发生或发展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五三银行及其附属公司已在正常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开展各自的业务。
5.9.法律和监管程序。
(a)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一方的当事方,并且不存在针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执行官的任何性质的未决或未决或威胁的法律、行政、仲裁或其他程序、索赔、行动或政府或监管调查,或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有效性或适当性提出质疑。
(b)没有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资产施加任何重大禁令、命令、判决、法令或监管限制(或在合并完成后将适用于存续实体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5.10.税收和纳税申报单。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三银行及其各子公司已适当、及时地提交(包括所有适用的延期)其要求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所有此类纳税申报表均真实、正确,且完整;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无论是否显示在任何纳税申报表上)到期的所有税款均已足额、及时缴纳;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均已代扣代缴与已支付或欠任何雇员、债权人、股东、独立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项有关的所有规定已代扣代缴的税款。
5.11.员工。
(a)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每份五三银行福利计划均已根据其条款以及所有适用法律(包括ERISA和守则)的要求设立、运营和管理。就本协议而言,“五三银行福利计划”一词是指所有员工福利计划(定义见ERISA第3(3)节),无论是否受ERISA约束,以及所有股权、奖金或奖励、递延补偿、退休人员医疗或人寿保险、补充退休、遣散费、控制权终止变更、保留、雇用、福利、保险、医疗、附加或其他福利计划、计划、协议、合同、政策、安排或薪酬,而与此相关的任何种类的福利计划、五三银行或任何子公司或任何贸易或业务的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无论是否已成立,所有这些信息连同五三银行将被视为ERISA第4001节含义内的“单一雇主”(“五三银行 ERISA关联公司”),是一方或负有任何当前或未来义务,或者由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五三银行 ERISA关联公司为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独立承包商的利益而维持、贡献或赞助,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包括任何多雇主计划。
(b)美国国税局已就每份拟根据《守则》第401(a)条取得资格的五三银行福利计划(“五三银行合资格计划”)发出有利的确定函或意见
A-33
以及相关信托,该函件或意见并未被撤销(也未受到撤销威胁),且据五三银行所知,不存在合理预期会对任何五三银行合格计划或相关信托的合格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现有情况和事件的发生。
(c)就受ERISA第302条或Title IV或《守则》第412、430或4971条约束的每份五三银行福利计划而言,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ERISA第302条和《守则》第412和430条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已得到满足,且未要求或批准放弃任何最低筹资标准或延长任何摊销期,(ii)就《守则》第430条而言,该等计划并无处于“有风险”状态,(iii)该等五三银行福利计划下应计福利的现值,该现值乃基于该等TERM5福利计划的精算师就该等TERM5福利计划编制的最近一期精算报告中用于筹资目的的精算假设,截至其最近一次估值日,该等计划并无超过该等应分配予该等应计福利的五三银行福利计划资产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iv)没有发生ERISA第4043(c)条所指的未豁免30天通知要求的应报告事件,(v)PBGC的所有保费已及时全额支付,(vi)ERISA标题IV下的任何责任(PBGC的保费除外)已经或预计不会由其任何子公司承担,以及(vii)PBGC没有提起终止任何该等五三银行福利计划的程序。
(d)在过去六(6)年的任何时间内,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或任何五三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均未向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供款或有义务向其供款,并且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或任何五三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均未因完全或部分退出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这些术语在ERISA标题IV副标题E第I部分中定义)而产生任何未满足于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的责任。
(e)不存在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索赔(正常过程中的利益索赔除外)、已经主张或提起的诉讼或仲裁,并且据五三银行所知,不存在可能合理地引起索赔或诉讼的一组情况,针对五三银行福利计划,其任何受托人就其对任何五三银行福利计划的责任或任何五三银行福利计划下的任何信托的资产将被合理预期会导致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负债,其数额将被合理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或任何五三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均未从事任何“禁止交易”(定义见《守则》第4975节或ERISA第406节),该交易将合理预期将受制于任何五三银行福利计划或其相关信托、五三银行,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五三银行 ERISA关联公司应承担根据《守则》第4975节或ERISA第502节征收的任何重大税款或罚款。
(g)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件一起)均不会导致加速归属、可行使、资助或交付任何付款、权利或其他利益或增加金额或价值给任何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导致任何权利或其他利益的归属、可行使、资助或交付,或导致任何权利或价值的增加,或导致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进行修订、合并,在生效时间或之后终止或接收任何五三银行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的资产返还。
(h)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不存在针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未决或据五三银行所知的、受到威胁的劳动申诉或不公平劳动实践索赔或指控,或任何罢工
A-34
或其他针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与任何劳动组织进行的任何集体谈判或类似协议的缔约方或受其约束,或与适用于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员工的任何劳动组织或职工协会商定的工作规则或惯例,并且除非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不存在未决的情况,或据五三银行所知,任何寻求代表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员工的工会或其他团体威胁要组织努力。
(i)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遵守并自2023年1月1日以来遵守了所有有关雇佣和雇用惯例、雇佣条款和条件、工资和工时、带薪病假、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分类、公平薪酬惯例、隐私权、劳动争议、就业歧视、性骚扰或种族歧视、工人赔偿或长期残疾政策、报复、移民、探亲和病假的法律,职业安全和健康及其他法律有关任何减少效力(包括通知、信息和咨询要求)。
5.12.SEC报告。五三银行此前已向联信银行提供了每份(a)自2022年12月31日起由五三银行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的最终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报告、时间表和最终代理声明(“五三银行报告”)以及(b)自2022年12月31日起且在本协议日期之前由五三银行邮寄给其股东的通讯的准确和完整副本,且截至该日期,无此类五三银行报告或通讯(并且,在注册声明和代理声明的情况下,分别在生效日期和相关会议日期)上,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为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不具有误导性,但在较晚日期(但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应被视为修改了较早日期的信息。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截至各自日期,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提交或提供的所有五三银行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SEC已发布的与此相关的规则和条例。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没有任何五三银行的执行官在任何方面未能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或906条对其进行要求的认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没有来自SEC的未尽评论或提出的未解决问题,与任何五三银行报告有关。
5.13.遵守适用法律。
(a)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各自持有且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一直持有为合法开展各自业务以及根据各自持有各自财产、权利和资产所必需的所有许可、登记、特许经营权、证书、差异、许可包机和授权(并已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到期和应付的费用和评估),除非未持有的成本或获得和持有该等许可、登记、特许、证书、差异、许可的成本,包租或授权(也不是未支付任何费用或评估)将单独或合计,合理地预计将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据五三银行所知,不会威胁到暂停或取消任何此类必要的许可、登记、专营权、证书、差异、许可、包租或授权。
(b)除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均已遵守且不存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包括任何行政命令)、规则、条例、政策和/或任何政府实体有关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如适用)的准则(包括所有隐私法、美国爱国者法、银行保密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和条例B、公平住房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信用
A-35
报告法、《贷款真相法》和Z条例、《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公平债务催收实务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关于非存款投资产品零售的机构间政策声明》、《2008年安全抵押贷款许可法》、《房地产结算程序法》和《X条例》、《Gramm-Leach-Bliley法案》标题V、行政命令14,331、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和任何其他法律执行的任何和所有制裁或条例,有关银行保密、歧视性贷款、融资或租赁做法、消费者保护、洗钱预防、外国资产管制、美国制裁法律法规、《联邦储备法》第23A和23B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与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贷款的发起、销售和服务有关的所有机构要求的政策或指导方针。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均已建立并维护一套内部控制制度,旨在确保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分别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适用的防止洗钱法律的适用财务记录和报告要求。
(c)五三银行银行在其最近完成的社区再投资法考试中,社区再投资法评级为“满意”或更好。
(d)不受限制,任何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五三银行所知,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其他人,均未直接或间接(i)使用TERM3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如适用)的任何资金作非法捐款、非法馈赠、非法招待或其他与政治活动有关的开支,(ii)从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资金中向外国或国内政府官员或雇员或向外国或国内政党或竞选活动进行任何非法付款,(iii)违反了任何可能导致违反经修订的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或任何类似法律的规定,(iv)建立或维持任何非法的丨五三号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v)在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账簿或记录上进行任何欺诈性记项,(vi)进行任何非法贿赂,非法返利、非法清偿、非法影响付款、非法回扣或其他非法向任何人,不论对私或对公,不论以任何形式,不论是以金钱、财产或服务,以取得优惠的商业担保待遇,为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以支付业务担保的优待或为已取得的特别优惠或为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目前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实施的任何美国制裁,或(vii)在过去五年中与政府实体指定为“主要洗钱问题”的任何人有接触,但在每种情况下(i)至(vii)除外,因为合理地预计,无论是单独还是总体上,都不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截至本报告所述日期,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均“资本充足”(因为该术语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有定义)。
(f)据五三银行所知,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及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在知情的情况下维持政策,要求TERM3和TERM4银行从事“政治化或非法去银行业务”,该术语在行政命令14,331中定义,或基于宗教原因非法去银行业务。
(g)除非合理地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i)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各自已根据管理文件的条款以及适用的州、联邦和外国法律妥善管理其作为受托人的所有账户,包括其作为受托人、代理人、托管人、个人代表、监护人、保管人或投资顾问的账户;以及(ii)TERM1Q3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已就任何该等信托账户实施任何违反信托或受托责任的行为,且每一该等信托账户的账目均真实、正确和完整,并准确反映该等信托账户的资产和结果。
A-36
5.14.某些合同。
(a)作为“重要合同”(该术语在SEC S-K条例第601(b)(10)项中定义)的每一份合同、安排、承诺或谅解(该术语在SEC S-K条例第601(b)(3)条中定义),或截至本协议提交之日,对于已提交给由五三银行提交的最近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的证据,或随后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每一份合同、安排、承诺或谅解(每一份,a“五三银行合同”)且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知悉、也未收到或在五三银行知情的情况下口头通知任何其他方违反任何五三银行合同且合理地很可能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b)(i)每份五三银行合同对五三银行或其任何一家子公司(如适用)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除非单独或合计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五三银行及其每一家子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遵守并履行了迄今为止根据每份五三银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方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所有义务,除非该等不遵守或不履行单独或合计,不会合理地预计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i)据五三银行所知,每份五三银行合同的每个第三方交易对手均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并履行了其迄今为止在该TERM3合同下要求遵守和履行的所有义务,除非合理地预计此类不合规或不履约情况(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汇总的)不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v)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知悉或已收到通知,任何合理预期会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方违反任何五三银行合同的行为,以及(v)不存在任何事件或条件构成或在收到通知或过了一段时间后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违约或违约,或五三银行所知的任何其他方违反或违约任何该等五三银行合同或根据该等合同订立的重大违约或违约,除非该等违约或违约,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合计的,都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15.与监管机构的协议。在符合第10.14条的规定下,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不受由其发出的任何停止或其他命令或强制执行行动的规限,或为与其订立的任何书面协议、同意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订约方,或为任何承诺函或类似承诺的订约方,或受其发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规限,或已被其命令支付任何民事罚款,或自2023年1月1日起,或自2023年1月1日起,或自2023年1月1日起,已采纳任何政策,应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的请求或建议而制定的程序或董事会决议,而该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目前在任何重大方面限制或合理预期将在任何重大方面限制其业务的开展,或在任何重大方面与其资本充足率、支付股息的能力、信用或风险管理政策、管理层或业务(每一项,无论是否载列于五三银行披露附表,“五三银行监管协议”),亦未向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书面意见,或自2023年1月1日起,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口头告知五三银行其正在考虑发布、发起、命令或请求任何此类五三银行监管协议。
5.16.投资证券和商品。除非合理地不太可能单独或合计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均对其拥有的所有证券和商品(除根据回购协议出售的证券和商品)在所有重大方面拥有良好的所有权,这些证券和商品在综合基础上对五三银行的业务具有重大意义,不存在且没有任何留置,除非该等证券或商品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被质押以担保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的义务。这类证券和商品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账面估值都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五三银行。
A-37
5.17.关联交易。
(a)截至本报告所述之日,除任何五三银行报告所述者外,五三银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协议、安排或谅解,也不存在任何目前拟议的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以及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执行官”(定义见《交易法》第3b-7条)或任何实益拥有(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和第13d-5条)百分之五(5%)或更多已发行的已发行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任何此类人的直系亲属或关联人士)(而非任何五三银行的子公司)的人,其类型属于根据《交易法》颁布的S-K条例第404项要求在任何联信银行报告中报告的类型。
(b)没有任何未偿还的贷款由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向任何“执行官”或任何其他“内部人士”(每个此类术语在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的条例O中定义)的丨五三股份(Fifth Third)或其子公司提供,但受制于以及已经作出并继续符合条例O或豁免于条例的贷款除外。
5.18.州收购法。五三银行董事会已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并已采取所需的所有其他必要行动,以使任何可能适用的收购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于该等协议和交易。
5.19.重组。五三银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不知道是否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期的事实或情况,以阻止或阻碍(i)每一次合并或银行合并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资格,或(ii)第二步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5.20.意见。在本协议执行之前,高盛 Sachs & Co. LLC向五三银行董事会作出口头意见(以书面形式通过交付书面意见予以确认),认为截至该意见发布之日并基于并受制于其中所载因素和假设,从财务角度来看,本协议所规定的交换比率对五三银行是公平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该意见尚未被修改或撤销。
5.21.五三银行信息。有关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或由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代表提供以包含在联合委托书和S-4中的信息,或与此相关的向任何监管机构或政府实体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信息,将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而不是误导。联合委托书(其中仅与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相关的部分除外)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及其项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
5.22.保险。除无法合理预期(无论是单独还是合计)会对五三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向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投保该等风险及金额为五三银行管理层合理确定为审慎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情况,且TERM3及其子公司在其保单的所有重大方面均合规,且在其任何条款下均不存在违约情况,(b)每份该等保单均未到期且完全有效,并且,除针对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的潜在责任投保的保单外,五三银行或其相关子公司是此类保单的唯一受益人,(c)任何此类保单下到期的所有保费和其他款项已支付,并且已按该等保单项下的所有索赔均已到期和及时提出,(d)任何保单下的承保范围均不存在因承保范围受到质疑而由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未决的承保索赔,被该等保单的承保人否认或提出异议,以及(e)五三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保单的任何威胁终止、重大保费增加或承保范围重大变更的通知。
A-38
5.23.没有其他申述或保证。
(a)除五三银行在本条第五款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外,五三银行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对五三银行、其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条件(财务或其他方面)或前景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并且TERM3在此声明不作任何该等其他陈述或保证。特别是,在不限制上述免责声明的情况下,五三银行或任何其他人均未就(i)与五三银行、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业务有关的任何财务预测、预测、估计、预算或预期信息,或(ii)除本条第五条中五三银行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外,向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在其对五三银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本协议的谈判或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过程中。
(b)五三银行承认并同意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任何其他人均未作出或正在作出,且五三银行也未依赖除第四条所载内容外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
第六条
与经营有关的盟约
6.1.在生效时间之前开展业务。自本协议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时间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期间,除本协议明文规定或许可(包括法律要求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外,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应且应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a)在所有重大方面按正常过程中开展业务,(b)尽合理的最大努力维持和维护其业务组织、雇员和有利的业务关系不变,及(c)不采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获得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需的任何必要批准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契诺和协议或及时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延迟的行动。
6.2.联信银行的隐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时间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期间,除本协议明确设想或允许或法律要求的联信银行披露附表中规定的情况外,未经联信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TERM1不得、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
(a)(i)联邦基金借款和联邦Home Loan银行借款(在每种情况下期限不超过十二(12)个月)以及(ii)存款(在每种情况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因所借资金而产生任何债务(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对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的债务除外),或作为通融而承担、担保、背书或以其他方式变得对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的义务负责;
(b)(i)调整、拆分、合并或重新分类任何股本;
(ii)就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或直接或间接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股本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任何可转换的证券或义务(不论是现时可转换的或仅在时间流逝或发生某些事件后才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任何股份的任何证券或义务,作出、宣派、支付或设定记录日期
A-39
其股本或其他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包括任何联信银行证券,但在每种情况下,(a)联信银行以不超过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0.71美元的比率定期派发季度现金股息,(b)联信银行的任何子公司向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c)根据该联信银行优先股的条款就联信银行优先股提供和支付的股息,(d)根据其条款对未偿还的信托优先证券进行定期分配,或(e)接受联信银行普通股的股份作为支付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预扣与行使股票期权或股权补偿奖励的归属或结算有关的税款,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以往惯例和适用的奖励协议的条款进行;
(iii)授予任何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份、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股票单位、虚拟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或其他基于股权的奖励或权益,或授予任何人任何权利以收购任何联信银行证券或联信银行附属证券;或
(iv)发行、出售、转让、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成为流通在外的任何股本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证券(不论现时可转换或仅在某些事件发生后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其股本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包括任何联信银行证券或联信银行附属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任何种类的其他权利,以收购任何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包括任何联信银行证券或联信银行附属证券,除非根据股票期权的行使或根据其条款归属或结算任何联信银行股权奖励;
(c)向任何个人、公司或全资附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出售、转让、抵押、设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任何重要财产或资产(第6.2(d)条所指的知识产权除外),或取消、解除或转让任何该等人的任何债务或任何该等人所持有的任何债权,在每种情况下,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根据本协议日期有效的合同或协议除外;
(d)出售、转让、抵押、设押、许可、放弃、注销、允许其任何重要知识产权失效或到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但在每种情况下,(i)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非排他性许可,或(ii)在该知识产权的自然期限届满或失效;
(e)除以受托人或类似身份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取得控制权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清偿先前善意订立的债务外,对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财产或资产(不论是通过购买股票或证券、出资、财产转让、合并或合并,或组建合资企业或其他方式)进行任何重大投资或收购(在每种情况下),但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除外;
(f)在每种情况下,除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外,终止、实质性修订或放弃任何联信银行合同的任何重大条款,或对任何管辖其任何证券条款的文书或协议作出任何变更,但不包括在有关联信银行的条款没有重大不利变更的情况下正常续签合同或订立任何将构成联信银行合同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在本协议日期有效);
(g)除适用法律或截至本协议日期已存在或其后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采用的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的条款另有规定外,(i)订立、建立、采纳、重大修订或终止任何重大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或任何于本协议日期生效的将属重大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的安排,(ii)增加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高级人员、董事或个人顾问应付的薪酬或福利,但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且合理预期不会大幅增加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项下的福利成本的宽基福利福利计划(遣散费除外)除外,
A-40
(x)因晋升或职责变更而增加至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y)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向类似情况的雇员提供的薪酬和福利一致的水平,或(z)因已完成的业绩期间根据公司业绩、该雇员的业绩以及(如适用)该雇员的业务支付奖励性薪酬而增加的现任雇员和非联信银行内部人的高级职员除外,凡业绩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确定且与以往惯例一致的(iii)加速归属任何基于股权的奖励或其他补偿或福利,(iv)订立任何新的或修订任何现有的雇佣、遣散、控制权变更、保留、集体谈判协议或类似协议或安排;前提是联信银行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以往惯例与新雇员订立不提供遣散费的要约函,(v)为任何拉比信托或类似安排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任何联信银行福利计划项下的补偿或福利的支付提供资金,或(vi)雇用任何联信银行内幕人士(作为接受实质上相似的雇用条款的替代雇用除外);
(h)解决任何重大索赔、诉讼、诉讼或程序(有关税收的任何索赔、诉讼、诉讼或程序除外,后者应受(o)条管辖),但仅涉及金额单独和合计对联信银行并不重要且不会对其或其子公司或五三银行或存续实体的业务施加任何重大限制或创建任何不利先例的金钱补救措施除外;
(i)采取任何行动或明知而不采取任何行动,而该等行动或不作为可合理地预期会阻止(i)每项合并及银行合并符合《守则》第368(a)条所指的“重组”资格,或(ii)第二步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j)修订SEC条例S-X规则1-02所指的“重要子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其子公司的类似管理文件;
(k)除事先征询五三银行的意见外,通过购买、出售或其他方式,或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分类或报告的方式,对其投资证券或衍生品组合或其利率风险进行重大重组或重大改变;
(l)实施或采纳其财务会计原则或方法的任何变更,但GAAP可能要求的除外;
(m)订立任何新的业务范围,或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包括在发起、流动、服务和其他能力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在任何重大方面改变其贷款、投资、承销、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其他银行和经营、证券化和服务政策(包括就其贷款组合、其任何分部或个别贷款适用的最高比率或类似限额作为其资本风险百分比的任何变动),除非适用法律规定,任何政府实体强加的法规或政策;
(n)将自身或其任何重要子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或重组、重组或完全或部分清算或解散其或其任何重要子公司;
(o)作出(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更改或撤销任何重大税务选择、更改年度税务核算期、采用或更改任何重大税务核算方法、提交任何重大修订的税务申报表、就重大税额与税务机关订立任何结案协议或类似协议,或解决任何重大税务申索、审计、评估或争议或放弃任何重大权利以要求退还税款;或
A-41
(p)同意采取、作出采取的任何承诺,或通过其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任何决议,以支持本条第6.2条所禁止的任何行动。
6.3.五三银行隐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时间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期间,除本协议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或法律要求的五三银行披露附表中规定的情况外,未经联信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五三银行不得、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
(a)以相对于五三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优先股(如适用)的其他持有人而言会对联信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修订五三银行条款或五三银行法规典;
(b)调整、分立、合并或重新分类任何股本的比例为五三银行或就任何股本的比例为五三银行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特别股息;
(c)采取任何行动或明知而不采取任何行动,而该等行动或不作为可合理地预期会阻止(i)每项合并及银行合并符合《守则》第368(a)条所指的“重组”资格,或(ii)第二步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
(d)在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任何旨在或将合理地可能对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获得任何监管机构或政府实体所需的任何必要批准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重大延迟的任何行动,以进行本协议或银行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进行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银行合并协议下的契诺和协议,或完成本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者
(e)同意采取、作出采取的任何承诺,或通过其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任何决议,以支持本条第6.3条所禁止的任何行动。
第七条
附加协议
7.1.S-4;联合委托书;监管申请和备案。
(a)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及时准备并向SEC备案联合委托书,五三银行应及时准备并向SEC备案S-4,其中联合委托书将作为招股说明书包含在内。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如适用)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45)天内进行此类备案。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各自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备案后尽快根据《证券法》宣布S-4生效,并在必要时使S-4保持有效以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且联信银行和TERM3应随后将联合委托书邮寄或交付给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五三银行还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获得开展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州证券法或“蓝天”许可和批准,并且联信银行应就任何此类行动提供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联信银行以及联信银行普通股和联信银行优先股持有人的所有信息。
(b)各方应相互合作,尽最大努力迅速准备和归档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实现所有申请、通知、请愿和归档(以及在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所需的申请、通知、请愿和归档的情况下,使用其
A-42
尽最大努力在本协议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交此类文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获得所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所必需或可取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并遵守所有此类第三方和政府实体的所有此类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的条款和条件。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各自使用,并应各自促使其适用的子公司使用,尽合理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得每一项此类必要的监管批准和银行合并所需的任何批准。各方应就此相互合作(包括提供任何信息以及为获得必要监管批准可能需要的任何合理承诺或承诺),并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应政府实体要求提供文件和信息的请求。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有权事先审查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就在每种情况下根据与信息交换有关的适用法律就与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视情况而定)及其各自子公司有关的所有信息相互协商,这些信息出现在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向任何第三方或任何政府实体提交的任何备案或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本协议各方在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合理、及时地采取行动。每一方将在提交之前向对方提供任何申请和与之相关的所有通信的副本,并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评论,但与此相关提交的材料中包含竞争敏感业务或其他专有信息或根据保密要求提交的机密监管信息的任何部分除外。双方同意,他们将就获得所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和政府实体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必需或可取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相互协商,并且每一方将随时向另一方通报与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事项的状况。
(c)为促进而非限制上述情况,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避免进入、或已撤销、解除、推翻或推翻任何将限制、阻止或延迟关闭的临时、初步或永久法令、判决、禁令或其他命令,不论是临时、永久或命令。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要求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且不得允许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就上述情况采取任何行动,或承诺采取任何行动,或同意任何条件或限制,或获得政府实体的任何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而这些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将合理地可能对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为一个整体(“实质性负担的监管条件”)。
(d)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根据要求相互提供有关其自身、其子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股东或股东(如适用)的所有信息,以及与委托书、S-4或由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其代表向任何政府实体就合并、银行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向任何政府实体提出的任何其他声明、备案、通知或申请有关的合理必要或可取的其他事项。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同意,就其自身及其子公司而言,在S-4及其每项修订或补充(如有)根据《证券法》提交并生效时,其专门为在(i)S-4中纳入或以引用方式并入而提供或将由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会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ii)根据作出该等陈述所处的情况(并非误导),在提交时及邮寄予适用的联信银行及五三银行的股东或股东(如适用)的日期,以及在联信银行会议及五三银行会议召开时,该委托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将载有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所需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任何重大事实,以及(iii)任何申请,为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所需的通知和备案将在每次提交时包含任何
A-43
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进一步同意,如果其知悉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将导致S-4或代理声明中的任何陈述就任何重大事实而言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或遗漏陈述任何使其中的陈述不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则应及时将此告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步骤更正S-4或代理声明。
(e)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在收到任何政府实体发出的其同意或批准是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必需的,导致该方认为有合理可能性不会获得任何必要的监管批准或收到任何此类批准将受到重大延迟的任何通信时,应立即相互告知对方。
(f)在不限制本条第7.1节的概括性的情况下,联信银行应并应促使其子公司按照五三银行及其子公司的合理要求与其进行合理合作(包括提供信息和通过向员工提供合理的信息),以符合综合资本分析和审查以及多德-弗兰克法案压力测试计划的要求。
7.2.获取信息;保密。
(a)经合理通知并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每一方为核实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分别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为合并、银行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事项做准备,应、以及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向另一方的高级职员、雇员、会计师、大律师、顾问和其他代表提供在生效时间之前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访问其所有财产、账簿、合同、承诺、人员、信息技术系统和记录,且各方应相互合作,准备在生效时间后执行数据、系统和业务运营的一般转换或合并以及为遵守生效时间后适用于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银行的监管要求做准备,其中合作和准备将包括由本协议日期后的联信银行TERM3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由五三银行进行评估,并且在此期间,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应且应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向另一方提供(i)其在此期间根据联邦证券法或联邦或州银行法的要求提交或收到的每份报告、附表、登记声明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但根据适用法律,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视情况而定)不得披露的报告或文件除外),以及(ii)其作为该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其业务、财产和人员的所有其他信息。凡此类访问或披露会侵犯或损害联信银行或TERM3(视情况而定)客户的权利、危及占有或控制此类信息的机构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在适当考虑各方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共同利益、共同抗辩或类似约定后)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则、法规、命令、判决、法令,在本协议日期之前订立的受托责任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适用前句限制的情况下,双方将作出适当的替代披露安排。
(b)每一方均应根据第7.2(a)节的要求并根据2025年9月24日五三银行与联信银行之间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的信函协议(“保密协议”)的规定,以保密方式持有由彼此或代表彼此或该方任何子公司或代表提供的所有信息。
(c)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进行的调查均不得影响或被视为修改或放弃本文所述另一方的陈述和保证。这里面什么都没有
A-44
协议应给予任何一方在生效时间之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指导另一方经营的权利。在生效时间之前,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其及其子公司的各自运营进行完全控制和监督。
7.3.股东的批准。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应酌情召集其股东或股东大会(“联信银行会议”、“TERM3会议”,分别),将在S-4宣布生效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举行,目的是获得(a)就本协议和合并所需的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和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以及(b)如果愿意并经双方同意,就通常提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的与批准合并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有关的类型的其他事项进行投票,而联信银行及五三银行各自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会议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并于同一日期召开,并为该等会议设定相同的记录日期。此类会议可根据适用法律和每一方的组织文件以虚拟方式举行。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及其各自的董事会均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如适用)从五三银行和TERM3的股东或股东处获得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和联信银行投票(如适用),包括通过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如适用)各自的股东或股东沟通的方式获得其建议(并将该建议包括在联合委托书中),即在五三银行的情况下,五三银行的股东批准股票发行(“联信银行0董事会推荐”),而对于联信银行,丨联信银行的股东采纳本协议(“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及其各自的董事会不得(i)以对另一方不利的方式扣留、撤回、修改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意见(如属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意见(如属联信银行),(ii)未能作出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意见(如属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意见(如属联信银行)在联合委托书中,(iii)采纳、批准、推荐或背书收购建议或公开宣布有意采纳、批准,(iv)未能公开且无保留地(a)针对任何收购建议提出建议或(b)重申五三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的建议(就五三银行而言),或联信银行(就TERM3)而言,在每种情况下,在一项收购建议公开或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或在五三银行会议或联信银行会议(如适用)之前剩余的较短天数),或(v)公开提议做上述任何一项(上述任何一项为“建议变更”)。然而,在符合第9.1节和第9.2节的规定下,如果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董事会在收到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建议以及就财务事项而言其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善意地确定作出或继续作出联信银行董事会建议或TERM3董事会建议(如适用)将很可能导致违反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则该董事会可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之前,就五三银行而言,就联信银行而言,在收到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之前,将本协议提交给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而无需推荐(尽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批准本协议的决议不得撤销或修改),在这种情况下,该董事会可以将其没有推荐的依据(如适用)告知其股东或股东,在联合代理声明中或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修订或补充;但该等董事会不得根据本句采取任何行动,除非其(a)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其采取该行动的意图的书面通知,以及对导致其决定采取该行动的事件或情况的合理描述(包括,如果该行动是针对收购提议而采取的,则其最新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以及作出、任何该等收购建议或其任何修订或修改,或合理详细地描述该等其他事件或情况的第三方的身份)和(b)在该通知期结束时,考虑到另一方提出的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并在收到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建议以及就财务事项而言其财务顾问的建议后, 善意地确定,尽管如此,它很可能会导致违反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使
A-45
或继续作出五三银行董事会推荐或联信银行董事会推荐(视情况而定)。就本第7.3节而言,对任何收购建议书的任何重大修订将被视为新的收购建议书,并将需要本第7.3节中提及的新的通知期。若截至原定举行该次会议时,未有足够的股份(视属何情况而定)代表五三银行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视属何情况而定)构成进行该次会议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或于该次会议举行之日(如适用时)未有足够的股份(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代表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尚未收到代表获得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或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所需的足够股份数量的代理人。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除本协议已按其条款解除外,(x)应召开五三银行会议并在联信银行会议上向联信银行的股东提交本协议及(y)应召开联信银行会议并在TERM5会议上向TERM4的股东提交本协议,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解除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该义务。为免生疑问,五三银行系列A、B类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在五三银行会议上投票,并应被视为该会议的股东。
7.4.合并的法律条件。在遵守本协议第7.1节的所有方面的情况下,每一方、以及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a)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必要的、适当的或可取的行动,以迅速遵守就合并和银行合并可能对该方或其子公司施加的所有法律要求,并在符合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及(b)取得(及互相合作以取得)任何监管机构、政府实体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重大同意、授权、命令或批准,或任何豁免,而该等同意、授权、批准或豁免须由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就合并、银行合并及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而取得。
7.5.员工事务。
(a)五三银行应或应促使其适用的子公司向自生效时间起的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的雇员(“持续雇员”)提供,(a)在截止日期开始至截止日期发生的日历年的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以及持续雇员终止雇佣的期间内,提供以下信息:(i)年基本工资或工资(如适用),不低于紧接生效时间前每名该等持续雇员有效的年基薪或工资;(ii)不逊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对该等持续雇员有效的年度现金奖金机会;(iii)不逊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对该等持续雇员有效的年度长期奖励机会;及(iv)雇员及附加福利(不包括遣散费(应与本协议最后一句一致提供)及留任)合计不低于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向该持续雇员提供的优惠,以及(b)在截止日期发生的日历年的翌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并在截止日期一周年与持续雇员终止雇用的较早日期结束的期间内提供的优惠,但须符合以下条件:(i)年基薪或工资(如适用),不低于紧接生效时间前每名该等持续雇员的有效年基薪或工资;(ii)不逊于向情况类似的五三银行雇员提供的年度现金红利机会;(iii)不逊于向情况类似的五三银行雇员提供的年度长期激励机会;及(iv)雇员和附加福利(不包括仅在截止日期一周年期间的遣散费(应与本协议最后一句一致提供)和留任)合计不低于向情况类似的五三银行员工提供的优惠。此外,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五三银行同意为公司的利益维持联信银行遣散费计划(自本协议发布之日起生效)。
A-46
持续雇员通过截止日期的一周年,根据其提供的福利将考虑到第7.5(b)节规定的服务计入条款以及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的所有服务,而不考虑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的任何补偿减少而确定。
(b)五三银行须或须促使其适用的附属公司(i)促使就持续雇员及其合资格受养人而言,免除任何丨五三分丨合资格附属公司的任何团体健康计划下的任何先前存在的条件或限制及资格等待期,但根据相应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即该等持续雇员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参与的团体健康计划)下仍适用于该等持续雇员的任何等待期、除外情况或要求除外,(ii)运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每名持续雇员及其合资格受抚养人招致及支付的合资格开支的金额贷记入联信银行福利计划下的免赔额和最高自付共保额要求的贷记款项,以满足五三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应福利计划下的相应免赔额和最高自付共保额要求,以及(iii)使其(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持续雇员有权参加的雇员福利计划(包括伤残津贴延续计划)为参与资格的目的而考虑到,归属和福利应计(除非会导致同一服务期间的福利重复),由该等持续雇员在生效时间之前向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前任提供服务,犹如该等服务是在五三银行提供的,其程度和目的与该等服务根据可比的联信银行福利计划确认的相同。
(c)五三银行特此同意,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构成联信银行及其子公司在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条款下的“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变更”或类似进口的条款或概念。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五三银行应并应促使其关联公司按照其不时就任何此类交易生效的条款履行联信银行福利计划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权利;但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根据其条款修改、修改或终止任何此类安排的任何权利。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五三银行承认并同意《联信银行披露时间表》第7.5(c)节规定的事项。
(d)如果在生效时间至少十(10)个工作日前由五三银行提出书面要求,在适用法律和适用计划或安排条款许可的范围内,联信银行应促使联信银行 401(k)计划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终止生效。在五三银行要求采取任何此类行动的情况下,联信银行应在不迟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五三银行(如适用)提供该计划已被终止或修改的证据(其形式和实质须以五三银行审议批准为准)。倘若联信银行 401(k)计划终止,持续雇员将有资格参与由五三银行或其子公司之一赞助或维持的401(k)计划,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生效(且不超过生效时间后三十(30)天)。“TERM5Third五三银行 401(k)计划”)。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采取可能需要的任何和所有行动,包括修订联信银行 401(k)计划和/或五三银行 401(k)计划,以允许当时积极受雇的持续雇员以现金、票据(在贷款的情况下)或其组合的形式向“合格展期分配”的五三银行 401(k)计划(具有守则第401(a)(31)条的含义)作出展期供款。
(e)本协议不得授予任何雇员(包括任何持续雇员)、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顾问任何继续受雇于存续实体、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服务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限制存续实体、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解除或终止存续实体的任何雇员(包括任何持续雇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顾问的权利,五三银行,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随时以任何理由,无论有无理由。
A-47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i)建立、修改或修改任何五三银行福利计划、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或任何其他福利或雇佣计划、计划、协议或安排,或(ii)更改或限制存续实体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生效时间后修改、修改或终止任何特定的TERM5福利计划、联信银行福利计划或任何其他福利或雇佣计划、计划、协议或安排的能力。在不限制第10.11节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协议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均无意或不应授予任何人,包括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五三银行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顾问、联信银行或其各自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任何受益人或受抚养人,根据本协议或由于本协议而具有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补救措施。
7.6.某些税务事项。
(a)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均不得,也不得允许其各自的子公司采取任何会阻止或阻碍,或可以合理预期会阻止或阻碍(i)合并和银行合并中的每一项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资格或(ii)第二步合并符合《守则》第332条所述的“清算”资格的行动,而联信银行中的每一项合并和TERM3均应并应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合并和银行合并符合条件。
(b)五三银行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五三银行税务意见,而联信银行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联信银行税务意见(并且,如果SEC要求就S-4的有效性声明提交有关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处理的任何意见,则为此类意见)。关于上述规定,每一方均应交付妥为签署的证书(日期为必要日期,并由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或联信银行(如适用)的高级职员签署),其中应载有在形式和实质上应使五三银行的大律师和联信银行的大律师合理满意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使该大律师能够提出该等意见的合理必要或适当的陈述和保证(但仅限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善意地认为他们能够如实作出该等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内)。
7.7.赔偿;董事及高级职员保险。
(a)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五三银行应作出赔偿并使其无害,并应按发生的情况垫付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在(以适用法律为准)该等人于本协议日期获弥偿的范围内,联信银行根据《联信银行宪章》、联信银行附例、联信银行任何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以及截至本协议日期已存在且在联信银行披露附表7.7(a)节中披露的任何赔偿协议,联信银行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位现任和前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在每种情况下,在以该身份行事时)(每个人都称为“受偿方”)就与任何威胁的或实际的索赔、诉讼、诉讼、程序或调查(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有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决、罚款、损失、损害或责任,无论是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产生的,由于该人是或曾经是联信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并且与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存在或发生的事项有关,包括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但前提是,在垫付费用的情况下,任何被垫付费用的受偿方在最终确定该受偿方无权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提供偿还该等垫付的承诺。
(b)对于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起的索赔,在生效时间后的六(6)年内,五三银行应促使维持联信银行维持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现行保单(条件是五三银行可以与至少相同承保范围和金额的实质上可比的保险人替代保单,其中包含不低于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条款和条件);但前提是,对于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起的索赔,五三银行不应承担每年支出的义务,超过当期年度保费300%的金额
A-48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联信银行已就此类保险(“保费上限”)支付了保费,如果此类保险的此类保费在任何时候都会超过保费上限,则五三银行应促使维持保单,该保单经五三银行善意认定,以等于保费上限的年度保费提供可用的最高保障范围。代替上述规定,五三银行经与联信银行协商但仅在征得其同意后,可在生效时间或之前获得联信银行现有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单项下的六(6)年“尾部”保单,提供与前一句所述相同的承保范围,前提是可能获得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保费上限的相同金额,并在此范围内。
(c)本条第7.7条的条文在生效时间内有效,并旨在为每一获弥偿的一方及其继承人和代表的利益,并可由其强制执行。如果五三银行或其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i)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为任何其他人,而不是该等合并或合并的持续或存续实体,或(ii)将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存款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从事任何类似交易,则在每一种此类情况下,五三银行将促使作出适当规定,以便五三银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明确承担本第7.7节规定的义务。
7.8.附加协议。万一在生效时间后的任何时间,为执行本协议的宗旨(包括一方面是五三银行的子公司与另一方面是联信银行的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并)或为授予存续公司对合并或银行合并的任何一方的所有财产、资产、权利、批准、豁免和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所有权而采取任何必要或可取的进一步行动,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子公司的适当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应采取五三银行合理要求的所有必要行动。
7.9.改变的建议。每一方均应(如适用)将任何影响、变化、事件、情况、条件、发生或发展(i)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单独或合计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认为将或将合理预期将导致或构成对其所载任何单独或合计可能产生的陈述、保证、义务、契诺或协议的重大违反或构成重大违反的任何影响、变化、事件、情况、条件、发生或发展(如适用)迅速告知对方,第VIII条中的条件未获满足;但任何未就任何违约行为按照前述规定发出通知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构成违反本第7.9条或未能满足第8.2或8.3条中规定的任何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未发出此类通知的一方违反本协议,在每种情况下,除非潜在的违约行为将独立导致未能满足第8.2或8.3条中规定的条件;此外,根据本条第7.9款交付任何通知,不应纠正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行为,或限制收到此种通知的一方可获得的补救措施。
7.10.股息。在本协议日期之后,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各自应就五三银行普通股和TERM3普通股的任何股息的宣派以及与之相关的记录日期和支付日期相互协调,本协议各方的意图是,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和五三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不得在任何季度就其所持有的联信银行普通股或五三银行普通股(如适用)的股份获得两次股息,或未能获得一次股息,以及任何此类持有人在合并中获得的作为交换条件的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任何股份。
7.11.股东诉讼。每一方应就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针对该方或其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股东诉讼及时通知对方,并应给予对方参与(由该另一方承担费用)任何此类诉讼的抗辩或和解的机会。每一方应给予对方权利,对该方就任何此类诉讼提出的所有文件或回应进行审查和评论,并将本着诚意考虑此类评论。任何一方不得同意解决任何该等诉讼,而无需另一方事先
A-49
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但对于任何不包括完全解除该另一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在生效时间后对存续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施加强制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济的和解,彼此没有义务同意。
7.12.公司治理。五三银行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以便自生效时起,构成五三银行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应增加三(3)名,并由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共同协议确定的联信银行现任董事中的三(3)名进入TERM5董事会。
7.13.收购建议。
(a)每一方同意,不会并将促使其每一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和代表(统称“代表”)不直接或间接地(i)发起、征求、有意鼓励或有意促进与任何收购建议有关的任何查询或提议,(ii)参与或参与与任何人就任何收购建议进行的任何谈判,(iii)向其提供任何机密或非公开信息或数据,或与任何人进行或参与与任何收购建议或(iv)有关的任何讨论,除非本协议已根据其条款终止,批准或订立任何条款清单、意向书、承诺、谅解备忘录、原则协议、收购协议、合并协议或其他协议(不论书面或口头、具约束力或不具约束力)(根据本条7.13(a)提述和订立的保密协议除外)与任何收购建议有关或有关。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后,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在情形或五三银行中或在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之前,如果在联信银行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收到非邀约的善意书面收购提议,该当事人可以并且可以允许其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代表,提供或促使提供机密或非公开信息或数据(前提是此类信息或数据与另一方无关),并参与与提出收购建议的人进行的此类谈判或讨论,前提是该方的董事会(在收到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就财务事项而言,其财务顾问)善意地得出结论,认为不采取此类行动将更有可能导致违反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但,在提供根据本句允许提供的任何机密或非公开信息之前,该方应已与提出该收购建议的人以不低于保密协议的对其有利的条款订立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不应为该人提供与该方进行谈判的任何排他性权利。每一方将并将促使其代表立即停止并导致终止在本协议日期之前与除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如适用)以外的任何人就任何收购提议进行的任何活动、讨论或谈判。每一方将在收到任何收购建议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收购建议的查询后立即(在二十四(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其实质内容(包括作出该等查询或收购建议的人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身份)将向另一方提供任何该等收购建议以及就任何该等查询或收购建议而收到或提供的任何协议草案、建议或其他材料的未经编辑的副本,并将随时向另一方通报当前基础上的任何相关发展、讨论和谈判,包括对此类询价或收购建议条款的任何修订或修订。各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根据协议条款强制执行其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现有保密或停顿协议。本协议中使用的“收购提议”是指,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如适用的话),任何与(i)任何直接或间接收购或购买一方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或一方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类别的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证券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其资产单独或合计,构成公司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
A-50
(二)任何要约收购(包括自行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如果完成,将导致该第三方实益拥有一方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类别股权或有表决权证券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其资产单独或合计构成该方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或(三)合并、合并、换股、企业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清算、解散或涉及其资产单独或合计的一方或其子公司的其他类似交易,构成党的合并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
(b)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一方或其董事会就收购建议遵守《交易法》规定的第14d-9条和第14e-2条;但此类规则绝不会消除或修改根据此类规则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本协议下原本会产生的影响。
7.14.公开公告。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同意,关于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的初步新闻稿应为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双方共同同意的新闻稿。此后,各方同意,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合理通知后,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任何一方不得发布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公开发布或公告或声明,除非(i)适用法律或相关一方所服从的任何适用的政府实体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条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发布发布或公告的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并允许另一方有合理时间就该等发布或公告在该等发布之前或(ii)就该等发布、公告或声明与本协议日期后根据本第7.14条作出的其他该等发布、公告或声明一致发表评论。
7.15.方法的改变。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有权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在双方均认为必要、适当或可取的情况下,更改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合并的方式或结构(包括第一条的规定);但是,此种更改不得(i)改变或更改联信银行普通股持有人以每股联信银行普通股换取的交换比例或五三银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ii)对五三银行的股东或联信银行的股东根据本协议进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利影响,(iii)对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利影响或(iv)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及时完成构成重大障碍或延误。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同意在各方根据第10.1节对本协议执行的适当修订中反映任何此类变更。
7.16.重组努力。若联信银行或五三银行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在适当召开的联信银行会议或五三银行会议(如适用)上获得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或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TERM3投票,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则各方均应本着善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就此处规定的交易进行重组协商(但有一项理解,即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更改或更改任何重大条款的义务,包括按本协议规定以对该方或其股东或股东(如适用)不利的方式向联信银行股本持有人或五三银行发行的对价的金额或种类)和/或将本协议及在此设想的交易(或根据本第7.16条重组的交易)重新提交给其各自的股东或股东(如适用)以供批准。
7.17.收购法规。联信银行、联信银行控股、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或其各自的董事会均不得采取任何会导致任何收购法规变得适用于本协议、合并、银行合并或在此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的行动,且各自均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豁免(或确保继续豁免)合并、银行合并及在此设想的其他交易从现在或现在起适用于任何适用的收购法规或
A-51
以下生效。如果任何收购法规可能成为或可能声称适用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则每一方及其各自董事会成员将授予必要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可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本协议所设想的条款完成,并以其他方式采取行动消除或尽量减少任何收购法规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影响,包括在必要时对任何此类收购法规的有效性或适用性提出质疑。
7.18.联信银行负债承担。于生效时间(或在银行合并对联信银行银行及联信银行银行&信托的任何债务生效时间),联信银行、联信银行银行或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如适用)须在该等协议项下许可及由此产生的要求范围内,承担TERM5、TERM6银行或TERM7银行&信托根据根据根据根据《联信银行披露附表》第7.18条所载的短期及长期借款的最终文件而须履行及遵守的契诺,以及该等借款的本金(及溢价,如有)及利息的到期及准时支付。有鉴于此,(i)五三银行及五三银行须且须促使五三银行银行(如属TERM3)及联信银行银行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如属联信银行)予以合作并尽合理最大努力签立及交付任何补充契约(如适用),及(ii)联信银行须且须促使联信银行银行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尽合理最大努力签立及交付任何高级人员的证明或其他文件,并向其受托人提供大律师的任何意见,在每种情况下,要求使该假设自适用的银行合并生效时间或生效时间起生效。
7.19.根据第16(b)条免除责任。联信银行和五三银行同意,为了最有效地补偿和留住联信银行内部人,在生效时间之前和之后,联信银行内部人最好不要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合并中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优先股和联信银行股权奖励的股份转换承担《交易法》第16(b)条规定的责任风险,并为此补偿和保留目的同意这一条第7.19条的规定。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的董事会或其非雇员董事委员会(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6b-3(d)条中定义)应在生效时间之前,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所有步骤,以促使(x)在联信银行的情况下,由联信银行内部人士对联信银行普通股、联信银行优先股或联信银行股权裁决进行任何处置,以及(y)在五三银行的情况下,对五三银行普通股的任何收购,任何联信银行内部人士在合并后将担任五三银行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但须遵守《交易法》第16(a)节的报告要求,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交易法》下的规则16b-3,根据这些规定,根据这些要求,在每种情况下,根据《交易法》,TERM4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可豁免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或联信银行股权奖励。
7.20.证券交易所上市。五三银行应促使在合并中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股份在生效时间之前(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第八条
先决条件
8.1.条件对各缔约方实现合并的义务。各方实施合并的各自义务,以在生效时间或之前满足以下条件为准:
(a)股东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应已获五三银行股东以必要的五三银行表决结果通过且本协议已获联信银行股东以必要的联信银行表决结果予以采纳。
A-52
(b)纳斯达克上市。根据本协议可发行的五三银行普通股股份和新的五三银行优先股的存托股应已获得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授权,但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
(c)监管批准。(i)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所必需的联邦储备委员会、OCC和德州银行部的所有监管授权、同意、命令或批准(x)以及第4.4和5.4节中规定的(y),或者那些未能获得的交易将合理地很可能单独或总体上对五三银行或存续实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已获得并应保持完全有效,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定等待期应已届满或终止(此类批准和此类等待期届满在此称为“必要监管批准”)和(ii)没有此类必要监管批准应已导致施加任何实质性繁重的监管条件。
(d)S-4。S-4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不得发布暂停S-4有效性的停止令,且不得为此目的启动或威胁SEC且未撤回的诉讼程序。
(e)没有禁令或限制;违法。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实体发布的命令、禁令或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阻止合并、第二步合并、银行合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均不生效。任何政府实体禁止或非法完成合并、第二步合并、银行合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均不得制定、订立、颁布或执行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条例、命令、强制令或法令。
8.2.五三银行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之附条件生效的义务。五三银行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各自实施合并的义务还取决于在生效时间或之前以下列条件的满足或豁免(代表其自身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
(a)申述和保证。第4.2(a)条和第4.8(a)条(在每种情况下均在使第四条的导入生效后)所载的联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在每种情况下均应为真实和正确的(但在第4.2(a)条的情况下,如未能做到最低限度的真实和正确,则除外),在每种情况下均应为在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犹如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较早的日期,在该情况下为该较早的日期),以及第4.1节(a)项、第4.1节(b)项(但仅限于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与信托)、第4.2节(c)项(但仅限于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与信托)、第4.3节(a)项和第4.7节(解读为不影响此类陈述或保证中所述的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限定条件,但在每种情况下,在实施第IV条的导入后)应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如同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此类陈述和保证是在较早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是在较早的日期)。本协议中所载的联信银行的所有其他陈述和保证(在不影响该等陈述或保证中所载但在每种情况下在使第四条的导入生效之后的任何关于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限定条件的情况下解读)应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至截止日期的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和正确的,如同在截止日期和截至截止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较早日期作出的,在此情况下,截至该较早日期);但就本句而言,该等陈述及保证须被视为真实及正确,除非该等陈述及保证未能或未能如此真实及正确,不论是个别或整体而言,且并无使该等陈述或保证中所列的关于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限定生效,已有或将合理预期会有
A-53
对联信银行或尚存实体的重大不利影响。五三银行应已收到日期为截止日期并由联信银行的首席执行官或TERM3的首席财务官代表联信银行签署的证明。
(b)联信银行履行义务的情况。联信银行应已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需履行的所有重大方面的义务、契诺和协议,并且五三银行应已收到一份日期为截止日期并由联信银行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代表联信银行签署的证明。
(c)联邦税务意见。五三银行应已收到Sullivan & Cromwell LLP的书面意见,该意见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五三银行合理满意,日期为截止日期,大意是,根据该意见中陈述或提及的事实、陈述和假设,此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节含义内的“重组”(“五三银行税务意见”)。在提出此类意见时,大律师可要求并依赖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和联信银行高级职员的证书中所载的陈述,使该大律师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满意。
8.3.联信银行义务的条件。联信银行实施合并的义务还取决于以下条件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得到满足或联信银行放弃:
(a)申述和保证。第5.2(a)条和第5.8(a)条(在每种情况下,在使第五条的导入生效之后)所载的五三银行的陈述和保证,在每种情况下均应真实和正确(但在第5.2(a)条的情况下,如未能做到最低限度的真实和正确,则除外),在每种情况下,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至截止日期,犹如在截止日期和截至截止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较早日期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截至该较早日期),以及第5.1(a)条、第5.1(b)条(但仅限于五三银行银行)、第5.2(b)条(但仅限于五三银行银行)、第5.3(a)条和第5.7条(解读为不影响该等陈述或保证中所载的关于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限定条件,但在每种情况下,在实施第V条的导入后)应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如同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此类陈述和保证是在较早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是在较早的日期)。本协议中所载的五三银行的所有其他陈述和保证(在不影响该等陈述或保证中所载但在每种情况下在使第五条的导入生效之后的任何关于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限定条件的情况下解读)应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至截止日期的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和正确的,如同在截止日期和截至截止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较早日期作出的,在该情况下截至该较早日期),但就本句而言,该等陈述和保证应被视为真实和正确,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未能或未能单独或总体如此真实和正确,且未使该等陈述或保证中所述的关于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限定生效,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对五三银行或存续实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联信银行应已收到一份日期为截止日期并由五三银行的首席执行官或TERM3的首席财务官代表五三银行签署的证明。
(b)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五三银行及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各自应已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需履行的所有重大方面的义务、契诺和协议,且联信银行应已收到截至截止日期并由首席执行官或五三银行的首席财务官代表五三银行签署的证明。
(c)联邦税务意见。联信银行应已收到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令联信银行合理满意的书面意见,日期为截止日期至
A-54
效果是,根据该意见中陈述或提及的事实、陈述和假设,此次合并将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联信银行税务意见”)的资格。在提出此类意见时,大律师可要求并依赖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和联信银行高级职员的证书中所载的陈述,使该大律师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满意。
第九条
终止及修订
9.1.终止。本协议可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无论是在收到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或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之前或之后:
(a)经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相互书面同意;
(b)如任何必须给予必要监管批准的政府实体拒绝批准合并或银行合并,且该拒绝已成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应已发布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命令、禁令、法令或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永久禁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或使合并或银行合并的完成成为非法,则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除非未能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应是由于寻求终止本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该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契诺和协议;
(c)如合并未在协议日期的2026年10月5日或之前(如根据本条第9.1(c)款,“终止日期”可能会延长)完成,则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中的任何一方进行,除非未能在该日期之前完成交割是由于寻求终止本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所载义务、契诺和协议所致;但(i)如在该日期,(a)第8.1(c)条或(b)第8.1(e)条(在与必要的监管批准有关的范围内)中规定的任何交割条件,不得在该日期或之前得到满足或放弃,但第八条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应已得到满足或放弃(或在其性质只能在交割时得到满足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交割在该日期发生,则应能够得到满足),则终止日期应自动延长至1月5日,2027年,而就本协议而言,该日期应成为终止日期;(ii)如果在终止日期或之前发生的日期满足了第八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或在根据其性质只能在结束时满足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结束将在该日期发生,则应能够满足),但此后结束将在终止日期之后的某个日期(“指定日期”)按照第1.3节发生,则终止日期应自动延长至该指明日期,而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该指明日期应成为终止日期;
(d)由任何一方(前提是终止方届时并无重大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义务、契诺或其他协议)作出,倘联信银行方面已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或任何该等陈述或保证不再真实),则在由五三银行终止的情况下,或在由联信银行终止的情况下,由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作出,哪项违反或不真实,无论是单独发生还是与该方的所有其他违反行为合计发生(或该等陈述或保证不真实),如果在截止日期发生或继续发生,则将构成第8.2节中规定的条件未能实现,如果该条件已于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提前终止,则在已于TERM3或TERM4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该条件未在向联信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得到纠正,在由联信银行终止的情况下,或由于其性质或时间原因,无法在该期间(或终止日期前剩余的较少天数)治愈;
-55
(e)由联信银行作出,倘(i)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的董事会应已作出建议更改,或(ii)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的董事会应已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根据第7.3或7.13条所承担的义务;或
(f)截至五三银行,如(i)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董事会已作出建议更改,或(ii)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的董事会须已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根据第7.3或7.13条所承担的义务。
9.2.终止的效力。
(a)若根据第9.1节的规定,由任何一方通过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随即失效且没有任何效力,并且五三银行、联信银行、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均不承担本协议项下任何性质的任何责任,或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责任,但(i)第7.2(b)节(获取信息;保密)、第7.14节(公开公告)、本第9.2节和第X条应在本协议的任何终止后仍然有效,及(ii)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但任何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 Holdings均不得因其故意和重大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被免除或免除任何责任或损害。
(b)(i)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至本协议终止前,善意收购提议应已传达给联信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他们,或已直接向联信银行的股东或任何人作出,该人应已公开宣布(且未在联信银行会议召开前至少两(2)个工作日撤回)收购提议,在每种情况下,对于联信银行和其后的(A)(x),本协议在未获得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以及在此种终止之前已满足或能够满足第8.1节和第8.3节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第9.1节(c)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终止(并且在此种终止之前),或(y)此后本协议根据第9.1节(d)因故意违约而由五三银行终止,并且(b)在该终止日期后十二(12)个月之前,联信银行就收购提议(无论是否与上述收购提议相同)订立最终协议或完成一项交易,则联信银行应在订立该最终协议之日和该交易完成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通过电汇当日资金的方式向五三银行支付相当于500,000,000美元的费用(“终止费用”);但就本第9.2(b)(i)节而言,收购提议定义中所有提及“百分之二十五(25%)”的内容应改为“百分之五十(50%)”。
(ii)如果本协议根据第9.1节(f)款在五三银行之前终止,则联信银行应在终止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当日资金的方式向五三银行支付终止费。
(c)(i)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至本协议终止前,善意收购提议应已告知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五三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已直接向五三银行的股东或任何人作出的,应已公开公告(且未在五三银行会议召开至少两(2)个工作日前撤回)收购提议,在每种情况下,对于此后的五三银行和(A)(x),本协议均由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根据第9.1节(c)款终止,而无需获得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以及第8.1节和8.2节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在此种终止之前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或(y)此后本协议由联信银行根据第9.1节(d)款因故意违约而终止,并且(b)在该终止日期后十二(12)个月之前,五三银行就收购建议(不论该收购建议是否为同一收购建议
A-56
至上述),则五三银行应在其订立该等最终协议之日和该等交易完成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以电汇当日资金的方式向联信银行支付终止费;但就本第9.2(c)(i)节而言,收购提议的定义中所有提及“百分之二十五(25%)”的内容应改为“百分之五十(50%)”。
(ii)如果本协议已由联信银行根据第9.1(e)节终止,则五三银行应在终止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当日资金的方式向联信银行支付终止费。
(d)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不限制任何一方在本文允许的范围内追讨责任或损害的权利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支付一次以上的终止费。
(e)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和联信银行 Holdings各自承认,本9.2节所载的协议是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组成部分,并且,如果没有这些协议,其他各方将不会订立本协议;因此,如果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视情况而定)未能及时支付根据本9.2节应支付的金额,并且为了获得该等付款,另一方提起诉讼,导致对未支付方的终止费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该未付款方应支付另一方与该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开支)。此外,如果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视情况而定)未能支付根据本第9.2节应付的金额,则该当事方应按年利率支付此类逾期金额的利息,该年利率应等于要求支付此类款项之日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的“最优惠利率”,该利率自最初要求支付此类逾期金额之日起开始至实际全额支付此类逾期金额之日止的期间内的利息。
第十条
一般规定
10.1.修正。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本协议各方可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但前提是,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后,未经适用的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的股东或股东(如适用)进一步批准,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需要根据适用法律进一步批准的修订。本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修改或补充,无论是通过行为过程还是其他方式,除非通过代表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书。
10.2.延期;放弃。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各方均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a)延长履行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的时间,(b)放弃本协议或该另一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中所载另一方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以及(c)放弃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或满足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件;但前提是,在收到必要的五三银行投票或必要的联信银行投票后,未经五三银行或联信银行(如适用)的股东或股东进一步批准,不得根据适用法律对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任何需要进一步批准的延期或放弃。协议一方对任何此类延期或放弃的任何协议只有在代表该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中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但此类延期或放弃或未能坚持严格遵守义务、契诺、协议或条件不应作为对任何后续或其他失败的放弃或不容反悔。
10.3.申述、保证及协议的不存续。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义务、契诺和协议(或依据
A-57
本协议)应在生效时间后继续有效,但第7.7节和本协议所载的其他义务、契诺和协议除外,这些义务、契诺和协议根据其条款在生效时间后全部或部分适用。
10.4.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与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均应由承担此类费用的一方支付;但前提是打印和邮寄联合委托书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就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向政府实体支付的所有备案和其他费用应由五三银行和联信银行平均承担。
10.5.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亲自送达,或如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要求确认收到),则应视为在送达之日(a),(b)如以挂号邮件或挂号邮件邮寄(要求回执),则在确认收件的较早日期或邮寄日期后的第五(5)个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或(c)如由认可翌日信使(经确认)以翌日服务送达以下地址(或在同类通知指明的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地址),则在寄件日期后的第一(1)个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
| (a) | 如向五三银行或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则向: |
五三银行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关注:克里斯蒂安·冈萨雷斯
电子邮件:[已编辑]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Sullivan & Cromwell LLP
布罗德街125号
纽约,纽约10004
关注:H. Rodgin 科恩 Mitchell S. Eitel
电子邮件:[已编辑]
和
| (b) | 如向联信银行或联信银行控股,则向: |
Comerica Incorporated
大街1717号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关注:Von E. Hays和Nicole诉Gersch
电子邮件:[已编辑]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
51西52nd街道
纽约,NY 10019
关注:Edward D. Herlihy和Matthew M. Guest
电子邮件:[已编辑]
10.6.解读。各方共同参与了本协定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如出现歧义或意图或解释问题,本协议应被解释为由各方共同起草,不得因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作者身份而产生有利于或不利于任何一方的推定或举证责任。当本协议中提及物品、章节、展品或附表时,该提述应为某一物品或章节或附件或
A-58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的附表。本协议所载的目录和标题仅供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本协议无论何时使用“包括”、“包括”、“包括”等字样,均视为后接“不受限制”等字样。“或”一词不应具有排他性。提及“本协议的日期”是指本协议的日期。本协议中使用的,联信银行的“知情”是指五三银行披露时间表第10.6节所列的任何联信银行高级职员的实际知情,五三银行的“知情”是指TERM5披露时间表第10.6节所列的任何五三银行高级职员的实际知情。如本文所用,(a)“人”一词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包括非营利组织)、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产业、信托、协会、组织、政府实体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实体,(b)特定人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特定人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共同控制的人,(c)“提供”一词是指(i)一方或其代表至少在本协议日期前一(1)天向另一方及其代表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信息,(ii)至少在本协议日期前一(1)天包含在一方的虚拟数据室中,或(iii)一方向SEC提交并在本协议日期前至少一(1)天在EDGAR上公开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信息,(d)“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和“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应包括合并和银行合并。联信银行披露时间表和五三银行披露时间表,以及所有其他时间表和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包含在对本协议的任何提及中。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或个人采取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行动。
10.7.同行。本协议可在对应方执行,均视为一份相同的协议,并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各方不必在同一对应方签署。
10.8.全部协议。本协议(包括此处提及的文件和文书)与保密协议一起构成各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
10.9.管辖法律;管辖权。
(a)本协议应受俄亥俄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不考虑任何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但与联信银行董事会的信托责任有关的事项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
(b)每一方当事人同意,其将就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或特此设想的交易仅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和特拉华州内由此产生的任何州上诉法院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如果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拒绝接受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则在特拉华州的任何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或州法院(“选定法院”)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并且,仅就根据本协议或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交易产生的索赔而言,(i)不可撤销地服从选定法院的专属管辖权,(ii)放弃对在选定法院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设置场所的任何反对,(iii)放弃对选定法院是不便的诉讼地或对任何一方没有管辖权的任何反对,以及(iv)同意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向该一方送达程序将在根据第10.5条发出通知时生效。
10.10.放弃陪审团审判。每一方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很可能涉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在提起适用诉讼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方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
A-59
就直接或间接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诉讼进行陪审团审判。每一方证明并承认:(i)任何其他方的代表、代理人或代理人均未明示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其他方在发生诉讼时不会寻求强制执行上述豁免,(ii)每一方理解并考虑了这一豁免的影响,(iii)每一方自愿作出这一豁免
10.11.转让;第三方受益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均不得由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通过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转让。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所谓转让均为无效。在不违反前一句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有利,并可强制执行。除第7.7节另有具体规定外,本协议(包括此处提及的文件和文书)无意也不会授予除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依赖本协议所述陈述和保证的权利。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是双方谈判的产物,是为各方的唯一利益。此类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均由本协议各方根据本协议放弃,而无需通知或对任何其他人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可能代表了与特定事项相关的风险在本协议各方之间的分配,无论本协议任何一方是否知情。因此,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得依赖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作为截至本协议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的实际事实或情况的定性。
10.12.具体表现。双方同意,如果不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将会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双方有权具体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包括一项或多项强制令,以防止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或具体强制执行本协议条款和条款的履行(包括双方完成合并的义务),此外,他们在法律上或公平上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每一方当事人在此进一步放弃(a)在针对特定履行的任何诉讼中提出的任何抗辩,即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将是适当的,以及(b)任何法律规定的将担保或保证金作为获得公平救济的先决条件的任何要求。
10.13.可分割性。在可能的情况下,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每一条款或部分应按适用法律规定的有效和有效的方式加以解释,但如果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则,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认为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该司法管辖区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条款的部分,本协议应在该司法管辖区进行改革、解释和执行,以使无效的,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或其部分,应被解释为仅具有可执行的宽泛范围。
10.14.机密监管信息。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不得根据本协议作出涉及本协议任何一方在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披露监管机构或政府实体的机密监管信息的披露、陈述或保证(或采取的其他行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适用前句限制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或者采取适当的替代披露或者行动。
10.15.以传真或电子传送方式送达。本协议及就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已签署协议或文书,以及对本协议或其的任何修订或放弃,以
A-60
以传真机或以电子邮件送达“.pdf”格式数据文件方式签署交付的范围,在所有方面和尊重下均应视为原始协议或文书,并应被视为具有与亲自送达的原始签署版本相同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或任何此类协议或文书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使用传真机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pdf”格式数据文件以交付本协议的签字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任何签字或协议或文书通过使用传真机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pdf”格式数据文件的方式传送或传达的事实,作为对合同形成的抗辩,本协议每一方永远放弃任何此类抗辩。
[签名页关注]
A-61
作为证明,每一方均已安排由各自的官员签署本协议,并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获得正式授权。
| 第五第三银行。 | ||
| 签名: | /s/Timothy N. Spence |
|
| 姓名: | Timothy N. Spence | |
| 职位: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第五届金融公司 | ||
| 签名: | /s/Timothy N. Spence |
|
| 姓名: | Timothy N. Spence | |
| 职位: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Comerica Incorporated | ||
| 签名: | /s/Curtis C. Farmer | |
| 姓名: | Curtis C. Farmer | |
| 职位: | 董事长、总裁兼 | |
| 首席执行官 | ||
| COMERICA HOLDINGS Incorporated | ||
| 签名: | /s/Curtis C. Farmer | |
| 姓名: | Curtis C. Farmer | |
| 职位: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A-62
附件 A
银行合并协议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美国商业银行
和
COMERICA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
With and into
第五届第三次银行,全国协会
本合并协议和计划(本“协议”)的日期为2025年10月[ ● ]日,由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一家全国性银行、联信银行银行(一家德克萨斯州特许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一家全国性银行全国协会(一家全国性银行)签订。
见证:
鉴于,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是根据美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全国性银行协会,其主要办事处位于俄亥俄州辛辛那提。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该银行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本均由俄亥俄州公司五三银行金融公司(“TERM5 Third 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和俄亥俄州公司五三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五三银行”)直接拥有,法定股本由454,042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10.00美元;
然而,联信银行银行是一家德克萨斯州特许银行,其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达拉斯,截至本协议日期,其所有已发行流通股本由特拉华州公司(“联信银行”)直接拥有,法定股本由5,852,732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10.00美元;
然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是一家全国性银行业协会,根据美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其主要办事处位于密歇根州的安娜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该公司的所有已发行流通股本由特拉华州公司联信银行控股公司(“联信银行控股”)拥有,法定股本由20,000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10.00美元;
然而,五三银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已订立一份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协议及合并计划(经根据其条款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合并协议”),据此,受其条款及条件规限,(i)联信银行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并并入TERM5中介机构(“合并”),而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在合并中存续,及(ii)紧随其后,联信银行 Holdings将与五三银行中介机构合并,以在合并中存续的五三银行中介机构作为存续公司(“第二步合并”,以及与合并一起的“合并”);
然而,视合并情况而定,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各方拟将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信托、National Association与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以及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各自在每项该等合并(每项该等合并均为“银行合并”,统称为“银行合并”)中的每一项合并;
然而,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联信银行银行董事会以及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董事会已将其视为
EXA-1
银行合并是可取的,并且符合各自银行的最佳利益,并且各自已通过决议,授权和批准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在此设想的交易;和
然而,作为联信银行银行唯一股东的五三银行中介机构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TERM3银行唯一股东的联信银行及作为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唯一股东的联信银行 Holdings采纳并批准了本协议。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承诺和相互协议,各方当事人,有意受法律约束,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
银行合并
第1.01节银行合并。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在适用的生效时间,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应根据适用法律(包括12 U.S.C. § 215a-1、12 U.S.C. § 1831u、12 U.S.C. § 1828(c)和Texas Fin. Code § 32.501)的规定并发挥其规定的效力,各自与TERM5 Third 五三银行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合并。在每个生效时间,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如适用)的单独存在应终止,而TERM5 Third Q3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每次银行合并中的存续实体(“存续银行”)应根据美国法律作为全国性银行业协会继续存在。
第1.02节合并的影响。
(a)存续银行须对截至适用生效时间存在的联信银行银行、联信银行银行与信托、全国协会及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各种类及种类的所有负债,包括因任何信托部门的运作而产生的负债负责。
(b)在每一种情况下,在紧接适用的生效时间之前存在的有形和无形的以及在行动中选择的每一种财产(包括智力的、真实的、个人的和混合的)中以及与每一种财产(包括)相关的每一种财产(包括知识产权的、真实的、个人的和混合的)中,每一家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各自的所有资产以及所有权利、特许经营权和利益,均应根据每次银行合并而转移并归属于存续银行,而无需任何契据、转让或其他转移。
(c)紧接适用的生效时间后,存续银行应继续经营主要办事处以及自生效时间起作为存续银行分支机构在每个该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官方指定地址存续银行的每个分支机构(如适用)的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并应继续经营在生效时间存在的存续银行的每个分支机构,在每种情况下均不限制五三银行银行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权限,全国协会或存续银行(如适用)关闭、搬迁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此类分支机构作出任何变更。
第1.03节结束语。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银行合并的完成将在由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以电子交换单证的方式远程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完成银行合并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被有权达成的一方或多方满足或正式放弃的日期和时间之前。
EXA-2
第1.04款生效时间。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每一次银行合并均应生效,如货币监理署(“OCC”)出具的合并证明中所述(每次此类有效性的日期和时间在此称为“生效时间”)。
第1.05节公司章程及章程。在紧接每个生效时间之前生效的全国银行章程、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的公司章程和章程应为每次银行合并后的全国银行章程、公司章程和存续银行的章程,在每种情况下直至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条款进行修订。
第1.06款名称和主要办公室。在每次银行合并中,存续银行的名称应为“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并且在每次银行合并中,存续银行的主要办公室应位于38 Fountain Square Plaza,Cincinnati,Ohio,45263。
第1.07节税务处理。双方的意图是,(i)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第368(a)节,每一次银行合并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免税重组”,(ii)本协议应构成《法典》第354和361节所指的“重组计划”。
第二条
股份的处理
第2.01节对联信银行银行股本的影响。在适用的生效时间,凭借适用的银行合并,且在没有任何联信银行银行股本持有人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已发行在外的全部联信银行银行股本股份自动注销并清退,不复存在,且不得交付现金、新股普通股或其他财产作为交换条件。
第2.02节对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全国协会股本的影响。在适用的生效时间,凭借所适用的银行合并,且在没有任何联信银行银行和信托、全国协会股本持有人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已发行和流通的联信银行银行和信托、全国协会股本的所有股份将自动注销和退休,并不复存在,并且不得交付现金、新的普通股股份或其他财产作为交换条件。
第2.03节对五三银行银行、国协股本的影响。在紧接每个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股本应保持已发行和流通,不受每次银行合并的影响。
第三条
盟约
第3.01节如果在任何时候,存续银行应合理要求任何进一步的转让、转易或保证是必要的或可取的,以在存续银行中归属、完善或确认截至适用生效时间的联信银行银行或联信银行银行与信托、全国协会的任何财产或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本协议的规定,则自适用生效时间起,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银行与信托、全国协会的适当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代表联信银行银行或联信银行银行信托、全国协会(如适用)行事的存续银行的管理人员应执行和交付任何和所有适当的转让、转让和
EXA-3
保证,并做一切必要或可取的事情,以在存续银行归属、完善或确认此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本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先决条件
第4.01节每一次银行合并以及协议各方完成适用的银行合并的各自义务,须在适用的生效时间之前满足或书面放弃以下每一项条件:
| a. | 根据12 U.S.C. § 215a-1、12 U.S.C. § 1831u和12 U.S.C. § 1828(c),对于每一次银行合并以及遵守TX Fin. Code § 32.501中规定的要求,对于联信银行银行与National Association 五三银行银行的合并,应已获得或达到并应完全生效,所有相关的等待期均已届满;以及所有其他重要的同意、批准、许可和授权、向其备案和注册以及通知,完成适用的银行合并所需的所有政府当局应已获得或作出,并应充分生效,法律要求的所有等待期均已届满或终止。 |
| b. | 合并应已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完成。 |
| c. | 任何司法管辖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当局均不得制定、发布、颁布、执行或订立任何生效且禁止完成银行合并的法规、规则、条例、判决、法令、禁令或其他命令(不论是临时、初步或永久的)。 |
| d. | 本协议和银行合并应已获得五三银行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联信银行银行和联信银行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各自的唯一投票股东的批准、或批准和确认(如适用)。 |
第五条
终止及修订
第5.01节终止。本协议可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予以终止。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如其中规定,在合并协议终止时,本协议各方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第5.02节修正;转让。本协议可通过代表本协议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书进行修订。本协议或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均不得由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实施还是其他方式),任何违反本条5.02的转让企图均无效。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第6.01节陈述和保证。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本协议已由该方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并构成该方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EXA-4
第6.02节协议不存续。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书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协议均不得在本协议根据第5.01节生效时间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6.03节通知。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被正式视为(a)在交付日期(如果亲自交付),或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在确认收到后,(b)在发件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是通过经认可的次日服务交付)或(c)在确认收到的较早日期或在邮寄日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如果是通过挂号或认证邮件交付)发出,要求回执,预付邮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送达下列地址,或根据当事人为接收该通知而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指示:
If to 五三银行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to:
五三银行银行,全国协会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关注:克里斯蒂安·冈萨雷斯
电子邮件:[已编辑]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Sullivan & Cromwell LLP
布罗德街125号
纽约,纽约10004
关注:H. Rodgin 科恩 Mitchell S. Eitel
电子邮件:[已编辑]
If to 联信银行银行or 联信银行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to:
Comerica Incorporated
大街1717号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关注:Von E. Hays和Nicole诉Gersch
电子邮件:[已编辑]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Wachtell,Lipton,Rosen & Katz
51 W. 52街
纽约,NY 10019
关注:Edward D. Herlihy和Matthew M. Guest
电子邮件:[已编辑]
第6.04节解释。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下”等词语及类似含义的词语,指的是本协议整体,而不是指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另有规定,章节引用均指本协议。本协议中包含的标题仅供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本协议中凡使用“包括”、“包括”、“包括”等字样,均视为后接“不受限制”等字样。提及“本协议的日期”是指本协议的日期。
第6.05款对应人员。本协议可在两(2)个或更多对应方(包括通过电子方式)中执行,所有这些都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EXA-5
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字并交付给对方,据了解,每一方无需在同一对应方签字。
第6.06节全部协议。本协议(包括此处提及的文件和文书)构成整个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除合并协议外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
管辖法律的第6.07节;放弃陪审团审判。本协议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不考虑任何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但美国联邦法律适用于本协议的范围除外。本协议中的每一方均放弃在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中请求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并代表已就这一放弃具体征求了律师的意见。
第6.08节可分割性。在可能的情况下,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每一条款或部分应按适用法律规定的有效和有效方式加以解释,但如果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则,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条款或部分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该司法管辖区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条款的部分,本协议应在该司法管辖区进行改革、解释和执行,以使无效的,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或其部分,应被解释为仅具有可执行的宽泛范围。
第6.09节任务。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均不得由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通过法律实施还是其他方式)转让,任何违反本第6.09条的转让企图均无效。在不违反前一句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有利,并可强制执行。
[签名页关注]
EXA-6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的官员在对应方签署本协议,并由其正式授权的官员证明,所有这些都是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天签署的。
| 美国商业银行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COMERICA BANK &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第五届第三次银行,全国协会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银行合并协议-签署页]
EXA-7
西街200号|纽约州纽约市10282-2198
电话:212-902-1000 |传真:212-902-3000
个人和保密
2025年10月5日
董事会
五三银行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女士们先生们:
附件为我们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的意见函(“意见函”),内容有关从财务角度而言公司1.8663股普通股(无面值)的交换比例将发行以换取Comerica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根据公司、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五三银行金融公司、联信银行及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于2025年10月5日订立的合并协议及计划所发行的每股面值5.00美元的普通股的公司1.8663股普通股(“公司”)的公平性,联信银行全资子公司。
意见函是为公司董事会就其考虑其中所设想的交易提供信息和协助而提供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分发、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也不得与任何注册声明、代理声明或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一起提交、包括在或提及,除非根据我们的事先书面同意。
非常真正属于你,
| /s/高盛 Sachs & Co. LLC |
| (GOLDMAN SACHS & CO. LLC) |
B-1
西街200号|纽约州纽约市10282-2198
电话:212-902-1000 |传真:212-902-3000
个人和保密
2025年10月5日
董事会
五三银行
喷泉广场38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63
女士们先生们:
贵公司已要求我们就根据截至2025年10月5日的合并协议和计划(“协议”),由公司与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五三银行金融公司签订的1.8663万股无面值普通股(“公司普通股”)的交换比率(“交换比率”)以换取公司每股面值5.00美元普通股(“联信银行普通股”)发行的公司五三银行(“公司联信银行”)从财务角度的公平性发表意见,联信银行与联信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
高盛 Sachs & Co.LLC及其附属公司从事顾问、承销、借贷和融资、本金投资、销售和交易、研究、投资管理以及为各种个人和实体提供的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活动和服务。高盛 Sachs & Co.LLC及其关联公司和员工,以及由其管理或投资于或拥有其他经济利益或与其共同投资的基金或其他实体,可随时购买、出售、持有或投票购买公司、联信银行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和第三方的证券、衍生品、贷款、商品、货币、信用违约掉期和其他金融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和投资,或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交易”)中可能涉及的任何货币或商品。我们已就该交易担任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参与了导致该交易的某些谈判。我们预计将收到与交易有关的我们的服务的费用,其主要部分取决于交易的完成。公司已同意偿还我们产生的某些费用,并就我们的业务可能产生的某些责任向我们作出赔偿。高盛 & Co.LLC和/或其关联公司不时向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某些财务顾问和/或承销服务,而对于这些服务,高盛投资银行业务已收到并可能收到补偿,包括已于2025年1月就公司优先票据的公开发行担任账簿管理人。高盛 Sachs & Co. LLC和/或其关联公司也可能在未来向公司、联信银行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供财务顾问和/或承销服务,而高盛 Sachs投资银行业务可能因此获得补偿。
鉴于此意见,我们已审阅(其中包括)协议;致股东的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和联信银行截至12月31日止五年的10-K表格年度报告,2024年;公司和联信银行提交给股东的某些中期报告和表格10-Q上的季度报告;公司和联信银行发给各自股东的某些其他通讯;公司和联信银行的某些公开研究分析师报告;其管理层编制的联信银行的某些内部财务分析和预测;以及公司单独和备考交易的某些内部财务分析和预测,以及在单独基础上并使交易生效的联信银行的某些财务分析和预测,在每种情况下,由
B-2
董事会
五三银行
2025年10月5日
第二页
经公司管理层批准供我们使用(“预测”),包括经公司管理层预测由交易产生的若干经营协同效应(“协同效应”),经公司批准供我们使用。我们亦已与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及联信银行就彼等对联信银行过去及现时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及未来前景的评估,并与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就彼等对公司过去及现时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及未来前景的评估及就以下事项的战略理由及潜在利益进行讨论,交易;审查公司普通股股份和联信银行普通股股份的报告价格和交易活动;将公司和联信银行的某些财务和股票市场信息与其证券公开交易的某些其他公司的类似信息进行比较;审查银行业最近某些业务合并的财务条款;并进行其他研究和分析,并考虑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为提出本意见,经贵方同意,我们依赖并承担向我方提供、与我方讨论或审查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税务、会计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对其进行独立核查的任何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假设并征得您的同意,预测,包括协同效应,是在反映公司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我们没有审阅个人信用档案,也没有对公司或联信银行或其各自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包括任何或有、衍生或其他表外资产和负债)进行独立评估或评估,也没有向我们提供任何此类评估或评估。我们不是评估贷款和租赁组合以评估与此相关的损失准备金和标记是否充足的专家,因此,我们假设公司和联信银行的此类损失准备金加在一起足以弥补此类损失。我们假设将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所有政府、监管或其他同意和批准,而不会对公司或联信银行或以任何对我们分析有意义的方式对交易的预期收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我们还假设交易将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完成,而不会放弃或修改任何条款或条件,其影响将以任何方式对我们的分析有意义。
我们的意见并未涉及公司参与交易的基本商业决策,或与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战略替代方案相比,交易的相对优点;也未涉及任何法律、监管、税务或会计事项。本意见仅涉及从财务角度对公司的公平性,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根据协议的交换比率。我们不对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或协议所设想的或与交易有关的订立或修订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的任何条款或方面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包括交易对任何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债权人的公平性或就此收到的任何对价,或公司的其他选区;也不涉及就交易向公司或联信银行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类别的该等人士支付或应付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或性质的公平性,无论相对于根据协议或其他方式的交换比率。我们对公司普通股或联信银行普通股在任何时候的交易价格,对信贷、金融和股票市场波动对公司、联信银行或交易的潜在影响,或对交易对公司或联信银行的偿债能力或生存能力的影响,或对公司或联信银行在到期时支付各自义务的能力的影响不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必然是基于经济、货币、市场和其他有效条件,以及截至本协议日期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和
B-3
董事会
五三银行
2025年10月5日
第三页
我们不承担根据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情况、发展或事件更新、修改或重申本意见的责任。我们的咨询服务和此处所表达的意见是为公司董事会就其对该交易的审议提供信息和协助而提供的,此类意见并不构成关于任何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应如何就该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的建议。本意见已获得高盛 Sachs & Co. LLC公平委员会的批准。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之日,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该协议进行的兑换比率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
非常真正属于你,
| /s/高盛 Sachs & Co. LLC |
| (GOLDMAN SACHS & CO. LLC) |
B-4
2025年10月5日
董事会
Comerica Incorporated
1717 Main Street,MC 6404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董事会成员:
贵公司已要求我们就从财务角度来看,在公司与五三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收购方”)的拟议合并(“交易”)中,Comerica Incorporated(“公司”)的每股面值5.00美元的普通股持有人(“公司普通股”)的公平性(定义见下文)发表意见。根据合并的协议及计划(“协议”),在公司、其全资附属公司联信银行 Holdings Incorporated(“联信银行控股”)、收购方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五三银行 Financial Corporation(“合并子公司”)之间,(i)公司将与合并子公司合并为合并子公司,合并子公司继续作为存续公司(“存续公司”)并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ii)紧随其后,联信银行 Holdings将与存续公司合并并并入存续公司,存续公司继续作为存续公司并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iii)公司普通股的每一股已发行股份,但公司或收购人拥有的公司普通股股份(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i)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或以受托人或代理身份以其他方式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股份或(ii)由公司或收购人就先前订立的债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将转换为获得1.8663股收购人普通股的权利(“交换比例”),无面值(“收购方普通股”)和(iv)公司的每一股已发行的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久优先股,B系列,无面值(“公司优先股”),将转换为获得收购方新创建的系列优先股的股份的权利,其条款不会在实质上低于公司优先股的条款。
关于准备我们的意见,我们(i)审查了一份日期为10月5日的草案,协议的2025年;(ii)审查有关公司和收购方及其经营所在行业的某些公开可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iii)将公司和收购方的财务和经营业绩与我们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公司的公开可用信息进行比较,并审查公司普通股和收购方普通股以及此类其他公司的某些公开交易证券的当前和历史市场价格;(iv)审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某些内部财务分析和预测与收购方就其各自的业务,以及预计将从交易中产生的成本节约和相关费用及协同效应(“协同效应”)的估计金额和时间;(v)进行了我们认为为本意见的目的适当的其他财务研究和分析,并考虑了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此外,我们与公司管理层的某些成员和收购人就交易的某些方面、公司和收购人过去和当前的业务运营、公司和收购人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及运营、交易对公司和收购人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影响,以及我们认为对我们的查询必要或适当的某些其他事项进行了讨论。
C-1
在发表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已依赖并假定所有公开可得或由公司和收购人向我们提供或与我们讨论或由我们或为我们以其他方式审查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没有独立核实任何该等信息或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根据我们与公司的聘书,我们没有承担任何义务进行任何该等独立核实。我们没有对任何资产或负债进行或获得任何估值或评估,也没有根据任何与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项有关的州或联邦法律评估公司或收购方的偿付能力。在依赖向我们提供或由此得出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包括协同效应)时,我们假设这些分析和预测是根据反映管理层对此类分析或预测所涉及的公司和收购方的预期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当前可获得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假设合理编制的。我们不对此类分析或预测(包括协同效应)或它们所基于的假设发表任何看法。我们还假设,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该交易将符合免税重组的条件,并且该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将产生该协议中所述的针对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相应税务后果,并将按照该协议中所述的方式完成,并且最终协议将在任何重大方面与提供给我们的草案没有任何不同。我们还假设公司和收购方在协议和相关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对我们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是法律、监管或税务专家,我们依赖公司顾问就此类问题所做的评估。我们进一步假设,将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所有重大政府、监管或其他同意和批准,而不会对公司或收购人或交易的预期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我们的意见必然是基于经济、市场和其他条件生效,以及截至本协议日期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应该理解,后续的事态发展可能会影响这一意见,我们没有任何义务更新、修改或重申这一意见。从财务角度来看,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拟议交易中对公司普通股的交换比率持有人的公平性,我们不就与交易有关的任何对价向(i)公司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包括公司优先股)或(ii)公司任何其他债权人或其他支持者或公司参与交易的基本决定的公平性发表意见。此外,对于向交易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类别的此类人员相对于交易中适用于公司普通股持有人的交换比率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或性质,或任何此类补偿的公平性,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对于公司普通股或收购方普通股在未来任何时间的交易价格,我们在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我们已就拟议交易担任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将就我们的服务从公司收取费用,其中很大一部分将在拟议交易完成后才能支付。此外,公司已同意就我们的业务产生的某些责任向我们作出赔偿。在本函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与公司有商业或投资银行业务关系,为此,我们和这些关联公司获得了惯常的补偿。该期间的此类服务包括在2025年8月的一次债务证券发行中担任联席账簿管理人。在本函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与收购人有商业或投资银行业务关系,为此,我们和这些关联公司获得了惯常的补偿。该期间的此类服务包括担任2025年1月债务证券发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此外,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在专有基础上持有公司和收购方各自不到1%的已发行普通股。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积极为我们自己的账户或客户的账户交易公司或收购人的债务和权益证券或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银行贷款或其他义务),因此,我们很可能持有此类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
C-2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从财务角度来看,拟议交易中的交换比例对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来说是公平的。
本意见的出具已获得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本函向本公司董事会(以其本身的身份)提供,以供其评估该交易。本意见并不构成向公司任何股东就该股东应如何就该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的建议。除我们事先书面认可外,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将本意见披露、提及或传达(全部或部分)给任何第三方。本意见可在邮寄给公司股东的任何代理或信息声明中全文转载,但未经我们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
非常真正属于你,
|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s/J.P. Morgan Securities LLC |
|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C-3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细则的修订表格
的
五三银行
五三银行经修订的法团章程第四条新增(a)(4)(a)款如下:
(a)
第1节。指定和编号。该系列优先股应指定为“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续优先股,M系列”(“M系列优先股”),如此指定的股份数量为40万股。董事会可能会不时增加(但不得超过优先股的授权股份总数)或减少(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此类数量。公司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应予注销,并应恢复为未指定为系列的已授权但未发行的优先股股份。公司可在未来不经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通知或同意的情况下,不时发行M系列优先股的额外股份;条件是,任何此类额外股份只能在M系列股息支付日发行,将从发行之日起累积股息,不被视为《国内税收法》第1059(f)(2)条含义内的“不合格优先股”,并在其他方面被视为可与M系列优先股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替代。每一股M系列优先股应有每股1,000美元的清算优先权(“清算优先权”)。
第2节。定义。如本文所使用的M系列优先股,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授权委员会”应具有第3(a)节中规定的含义。
「法团章程」指经修订的法团章程,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可不时修订、修订或重述。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营业日”是指除(i)星期六或星期日或(ii)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有义务关闭俄亥俄州辛辛那提或纽约州纽约的银行机构的任何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
“Corporation”是指五三银行,一家俄亥俄州的公司。
「法规守则」是指公司的法规守则,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可能会不时修订、修改或重述。
“计算代理”是指公司在与第一个重置日期相关的重置确定日期之前指定的M系列优先股的计算代理,以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计算代理。公司可全权酌情指定自己或关联公司为计算代理。
“M系列股息支付日”是指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第1日,自2026年1月1日开始。
D-1
“M系列股息期”是指从(包括)M系列股息支付日到(但不包括)下一个M系列股息支付日的期间,但初始M系列股息期应自M系列优先股的原始发行日期开始并包括该日期。
“DTC”是指存托信托公司
“美联储”是指联邦储备系统的理事会。
“首次重置日期”是指2030年10月1日。
任何重置确定日期的“五年期国债利率”是指:
(i)最近公布的统计发布指定为H.15 Daily Update或美联储截至东部时间下午5:00(东部时间)公布的任何后续出版物中标题为“Treasury Constant Maturities — Nominal”(或任何后续标题或标题)的五个工作日内,经调整为固定期限的五年期活跃交易美国国债收益率的平均值,由计算代理自行决定;和
(ii)如果没有调整为固定期限(名义/非通胀指数化)的活跃交易美国国债的此类公布收益率,对于五年期,则利率将由计算代理自行决定,通过在两个活跃交易的美国国债系列调整为固定期限的活跃交易美国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间插值确定,(a)一个到期日尽可能接近但早于下一个重置确定日期之后的重置日期,以及(b)另一个到期日尽可能接近但晚于,下一个下一个重置确定日期之后的重置日期,在每种情况下为截至下午5:00(东部时间)的H.15中出现的五个工作日(或者,如果出现的工作日少于五个,则为出现的工作日数)。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在相关重置确定日期或之前全权酌情决定不能以当时适用于该利率的方式确定五年期国债利率(截至M系列优先股最初发行之日,该利率是按照上述第(i)和(ii)条所述的方法确定的)(“基准替代事件”),联信银行可全权酌情指定非关联代理人或顾问,其中可能包括发行存托股份的非关联承销商或任何此类承销商的任何关联公司(“被设计者”),以确定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截至M系列优先股最初发行之日,该基准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是否存在行业认可的后续利率。如果被设计者确定存在这样一个行业公认的继承利率,那么“五年期国库券利率”应为这样的继承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被设计者随后可确定和调整营业日惯例、营业日的定义和将使用的重置确定日期以及确定或以其他方式计算这样的继承利率的任何其他相关方法,包括使这样的继承利率与每种情况下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具有可比性所需的任何调整因素,其方式与使用这样的继承利率的行业公认做法一致。如果公司自行决定不指定设计者,或者如果设计者确定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没有行业公认的后续利率,那么五年期国债利率将与之前的重置确定日期确定的利率相同,或者,如果这句话适用于第一个重置确定日期,则利率等于初始固定利率。
“H.15”是指由美联储或任何继任者发布的指定为此类的每日统计数据发布,或任何后续发布。
“M系列初级股票”是指公司的普通股和公司此后授权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在公司的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M系列优先股在支付股息或分配资产方面拥有优先权或优先权。
D-2
“清算分配”应具有第4(a)节中规定的含义。
“清算优先”应具有第1节规定的含义。
“M系列平价股票”是指公司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支付股息和分配资产方面与M系列优先股处于同等地位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
“赎回价格”应具有第6(b)节规定的含义。
“注册商”是指Equiniti Trust Company,LLC,以M系列优先股注册商的身份行事,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注册商。
“监管资本处理事件”是指公司善意认定,由于:
(i)对美国法律或条例(为免生疑问,包括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工具,包括美联储和其他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或美国的任何政治分部或在任何股份的M系列优先股首次发行后颁布或生效的任何法律或条例的任何修订或变更;
(ii)在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份额首次发行后宣布的该等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拟议变更;或
(iii)任何官方行政决定或司法决定或行政行动或其他官方声明,解释或适用于任何M系列优先股股份首次发行后公布的法律或法规,
就当时有效和适用的美联储(或可能成为公司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后续银行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准则或条例而言,公司将无权将当时已发行的M系列优先股股份的全部清算优先股视为“额外一级资本”(或其等价物),这不仅仅是一种非实质性风险,只要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尚未发行。
“重置日期”是指2030年10月1日和前一个重置日期的第五个周年纪念日的每个日期,在每种情况下,不会对工作日进行调整。
“重置确定日期”是指,就任何重置期而言,在该重置期开始前三个工作日的那一天,但须遵守计算代理根据此处规定所做的任何调整。
“重置期”是指自(包括)2030年10月1日至(但不包括)下一个重置日期的期间,以及此后自(包括)每个重置日期至(但不包括)下一个重置日期的每个期间。
“M系列优先股”是指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支付股息或分配资产方面,公司排名高于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
“M系列优先股”应具有第1节规定的含义。
“投票平价证券”应具有第5(b)节中规定的含义。
D-3
第3节。股息。
(a)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正式授权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宣布的情况下,从根据俄亥俄州法律合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产中获得基于M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股的非累积现金股息,其比率等于:
(i)自原发行日起至(但不包括)首次重置日期,按固定年利率6.875%计息;及
(ii)自(包括)第一个重置日起,在每个重置期内,年利率等于截至最近一个重置确定日的五年期国债利率加上3.125%。
(b)如果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宣布,将在M系列优先股股息支付日支付拖欠的股息。如果任何本应支付股息的日期不是营业日,那么该日期仍将是M系列股息支付日,而是M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当宣布时,将在下一个营业日支付(不调整M系列优先股每股股息的金额)。
(c)股息将支付给M系列优先股记录持有人,因为他们在适用的记录日期纽约市时间下午5:00出现在公司的股票登记册上,该日期应为适用的M系列股息支付日期前的第15个日历日,或不超过适用的M系列股息支付日期前30天的其他记录日期,由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确定。
(d)M系列优先股在任何M系列股息期的应付股息将根据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由此计算得出的美元金额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其中二分之一美分向上四舍五入。如第6节所述,M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在赎回日期(如有)停止累积,除非公司拖欠支付被要求赎回的M系列优先股股份的赎回价格。
(e)M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不是累积的,也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未就M系列股息期就M系列优先股宣派股息,则任何股息均不得被视为已就该M系列股息期累计、在适用的M系列股息支付日支付或累积,公司将没有义务就该M系列股息期支付任何股息,无论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是否宣布M系列优先股的股息用于任何未来的M系列股息期。
(f)在M系列优先股流通期间的每个M系列股息期内,除非M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紧接前一个M系列股息期的全部股息已被宣布和支付或宣布,并且已留出一笔足以支付该股息的款项:
(i)不得就任何M系列初级股票宣布或派发股息或拨出股息以供支付,亦不得就任何M系列初级股票宣布或作出或拨出分配以供支付,但(1)仅以该M系列初级股票支付的股息或(2)与实施股东权利计划有关的任何股息,或赎回或回购任何该等计划下的任何权利除外;和
(ii)不得直接或间接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M系列初级股票的股份以供公司考虑(也不得向偿债基金支付或提供任何款项以供公司赎回任何该等证券),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由于将M系列初级股票重新分类为其他M系列初级股票或重新分类为其他M系列初级股票;
D-4
(二)将M系列初级股票的一股换成或转换为M系列初级股票的另一股;
(3)通过使用实质上同期出售M系列初级股票的其他股份的收益;
(4)与现任或前任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顾问订立或为其利益而订立的任何雇佣合约、福利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M系列初级股票的股份;
(5)根据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要求购买M系列初级股票的股份,以购买在上一个M系列股息期之前存在的M系列初级股票,包括根据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股票回购计划;或者
(6)依据M系列初级股票的转换或交换规定或正在转换或交换的证券购买M系列初级股票的零碎权益。
(iii)除非依据按比例要约购买M系列优先股及该M系列平价股票的全部或按比例部分,否则不得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M系列平价股票的股份以供公司考虑,除非该M系列平价股票是为公司就以下任何一项而回购、赎回或收购以供公司考虑:
(1)由于将M系列平价股票重新分类为其他M系列平价股票或M系列初级股票;
(二)将一股M系列平价股票换成或者转换为另一股M系列平价股票或者M系列初级股票的;或者
(3)透过使用实质上同时出售M系列平价股票或M系列初级股票的其他股份的收益。
(g)当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M系列平价股票的股份未足额支付股息时,将按比例宣布就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此类M系列平价股票的股份宣布的所有股息,以便每股宣布的股息金额将相互承担与当时M系列优先股每股M系列股息期的应计股息相同的比率,以及任何此类M系列平价股票的应计股息(包括任何累积)相互承担的比率。
(h)M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取决于公司是否收到美联储(或可能成为公司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继任银行监管机构)的必要事先批准,以及是否满足适用于M系列优先股股息的美联储(或可能成为公司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继任银行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准则或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i)在符合上述限制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或授权委员会厘定的股息(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支付),可不时从合法可用于支付的任何资产中宣布并支付公司普通股及与M系列优先股同等或低于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股票,而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参与任何该等股息。
第4节。清算权。
(a)如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不论是否自愿,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清算分配
D-5
每股1,000美元,加上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不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清算分配”),在公司就此类分配向公司普通股或排名低于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进行任何资产分配之前。M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在全额收到清算分配后,将无权从公司获得任何其他金额。
(b)在任何该等分配中,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向M系列优先股的所有持有人以及就该等分配与M系列优先股平价排名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所有持有人全额支付清算分配,则支付给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和该等平价股票所有持有人的金额应按照各自欠该等持有人的清算分配总额按比例支付。如果清算分配已全额支付给M系列优先股和此类平价股票的所有持有人,则在此类分配方面排名低于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其各自的权利和偏好获得公司的所有剩余资产。
就本第4条而言,出售、转易、交换或转让(以现金、股份、证券或其他代价)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不得当作公司事务的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亦不得当作任何其他法团或个人并入或与公司合并的合并、合并或任何其他业务合并,或当作公司事务的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
第5节。投票权。
(a)M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应拥有投票权,除非本文有规定或俄亥俄州法律要求。
(b)每当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应付股息在六个季度的M系列股息期或其等值期间未支付,无论是否连续,则M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将有权与任何其他具有类似投票权且同样未支付股息的同等排名的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投票平价证券”)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在应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的至少20%投票权持有人的要求召开的特别会议上(除非在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会议确定的日期之前不到90个日历日收到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这种选举只能在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举行)或在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额外董事进入董事会;但任何该等董事的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违反公司普通股随后上市或报价的交易所或交易市场的适用公司治理要求(视情况而定)。在为选举此类董事而举行的任何会议上,代表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投票平价证券至少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虚拟出席或通过代理出席,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应构成此类股份的法定人数。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持有人的赞成票,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代表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该会议的该等股份的多数投票权,应足以选举任何该等董事。
(c)在紧接选举任何该等董事之前,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须增加两名。此类投票权和如此选出的额外董事的任期应持续到至少连续四个季度M系列股息期的连续非累积股息,或其等值的股息应已支付,或已宣布并拨出,以全额支付M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或有权获得的投票平价证券。届时,增选董事的权利终止,因此当选的两名增选董事的任期
D-6
立即终止,董事人数应减少两名,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的持有人的此类投票权应终止,但前提是在六个季度M系列股息期或其同等期限的股息支付每一次额外失败(无论是否连续,如上所述)的情况下,由于上述此类投票权的重新归属而导致的上述董事人数的任何增加。
(d)M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连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的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可以罢免他们选出的任何董事。因罢免任何此类董事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只能由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的持有人投票填补,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任一该等董事职务因免职以外的任何原因出缺的,留任董事可以选择继任人选,在空缺的未满任期内任职。如果这两个职位都空缺,M系列优先股和任何有投票权的平价证券的持有人可以根据第5(b)节的规定,召集特别会议并在该特别会议上选举该等董事,或在公司下一次年度或公司股东特别会议上选举该等董事。
(e)参与上述投票的M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以及与M系列优先股排名相同的任何股票的票数应与该份额的清算优先股成比例。
(f)只要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仍未发行,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的M系列优先股所有已发行股份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或同意,应要求:
(i)修订、更改或废除经修订的法团章程(包括对经修订的法团章程的本修订)或《规例守则》的条文,不论是藉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以对M系列优先股的权力、优惠、特权或特别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但以下任何一项将不会被视为对该等权力、优惠、特权或特别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1)授权普通股的数量增加,或除第5(f)(ii)条规定的情况外,优先股的数量增加;
(2)与M系列优先股排名相等或低于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增减
(3)授权、创设和发行与M系列优先股同等或低于M系列优先股的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或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该股本的证券)。
(ii)修订或更改公司章程,以授权或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的M系列优先股的授权数量或发行股份,或将公司的任何法定股本重新分类为任何该等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或发行任何可转换为或证明有权购买任何该等M系列优先股股份的义务或证券;或
(iii)完成具有约束力的股份交换、涉及M系列优先股的重新分类或公司与另一实体合并或合并为另一实体;但前提是M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根据本条或俄亥俄州法律没有投票权,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
(1)M系列优先股仍未发行,或在公司并非存续或产生实体的任何该等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转换为或交换为
D-7
存续或由此产生的实体(或其最终母公司)的优先证券,该实体是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织和存在的实体;和
(2)剩余未偿还的M系列优先股或新的优先证券(视情况而定)具有对其持有人不比M系列优先股的权力、优惠和特别权利在实质上更不利的权力、优惠和特别权利。
如果在本应要求进行此类投票的行为发生时或之前,M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应已在适当通知后根据第6条被赎回或要求赎回,并且公司应已为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留出足够的资金以实现此类赎回,则上述投票规定将不适用。
第6节。赎回。
(a)不强制赎回。M系列优先股不受任何强制赎回、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规定的约束。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要求赎回或回购M系列优先股。
(b)可选赎回。公司可根据公司的选择,在第一个重置日期或之后的任何M系列股息支付日,不时全部或部分赎回M系列优先股,赎回价格等于每股1,000美元,加上任何已宣布和未支付的股息,不累积任何未宣布的股息(“赎回价格”)。如适用的赎回日不是营业日,则应在下一个营业日支付赎回价款,不对支付的赎回价款金额进行任何调整。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的赎回价格将在适用的赎回日期支付给此类股份的持有人,以防向公司或其代理人交出证明此类股份的证书(如果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以凭证式形式发行)。在M系列股息期的适用记录日期之后发生的赎回日期支付的任何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将不会支付给有权在该赎回日期获得赎回价格的持有人,而是将在与适用的M系列股息支付日期相关的该记录日期支付给已赎回股份的记录持有人。
(c)监管资本处理事件后的赎回。公司可在发生监管资本处理事件后的90天内随时按赎回价格全部但非部分赎回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
(d)赎回程序。
(i)如果要赎回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则赎回通知应以第一类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要赎回的M系列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并在确定的赎回日期之前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60天邮寄(前提是,如果DTC是唯一的记录持有人,则可以DTC允许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每份赎回通知将包括一份声明,其中载列:
(一)兑付日;
(2)将赎回的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如果少于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将被赎回,则将从持有人处赎回的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
(三)赎回价格;
D-8
(四)为支付赎回价款而交还M系列优先股股份证明凭证的一个或多个场所;及
(5)待赎回股份的股息将于赎回日停止累积。
如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已妥为发出赎回通知,且如公司已为所谓赎回的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的持有人的利益拨出赎回所需的资金,则在赎回日期当日及之后,M系列优先股的该等股份将停止产生股息,则该等M系列优先股的该等股份将不再被视为未偿还,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将终止,收取赎回价款的权利除外。
(e)部分赎回。如只赎回当时已发行的M系列优先股的部分股份,则应按比例或以抽签方式选择要赎回的股份。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规定不时赎回M系列优先股股票的条款和条件。
(f)监管批准。M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赎回须待公司收到美联储(或可能成为公司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继任银行监管机构)(如有)所要求的事先批准,并须满足适用于赎回M系列优先股(如有)的美联储(或可能成为公司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的任何继任银行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准则或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第7节。其他权利。M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将不具有任何投票权、优先权或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殊权利,或其资格、限制或限制,但本文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除外。M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不得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或转换权。
第8节。证书表格。代表M系列优先股股份的证书将采用与下面所附的基本相同的形式。
D-9
表格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
永久优先股,B系列
【除非本证明书由存管信托公司(“DTC”)的授权代表向公司或本证明书正面所指名的注册官出示,而所发出的任何证明书均以CEDE & CO的名义注册。或以DTC获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名义(以及向CEDE & CO.,或DTC获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实体),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为价值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此处的行为,在与此处登记的拥有人CEDE & CO一样多的情况下,均属错误。对此有兴趣。
本全球证券的转让应限于全部而非部分转让给DTC的被提名人或其继任者或该继任者的被提名人,本全球证券部分的转让应限于根据指定证书中规定的限制进行的转让。就任何转让而言,持有人将向本证书上指定的书记官长交付该书记官长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证书和其他信息,以确认该转让符合上述限制。]1
| 编号:[ ] | CUSIP编号: |
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续优先股,B轮
[ ]股
| 1 | 如果证书为全局形式,则被包括在内,否则将被删除。 |
Comerica Incorporated
安全的面孔
这证明[ Cede & Co. ]2是特拉华州公司Comerica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公司”)的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久优先股B系列(无面值)的[ ]全额缴款且不可评估股份的所有者,该股份可由本协议的持有人亲自或由正式授权的律师在交出本适当背书的证书后在公司账簿上转让。本证明书及在此所代表的股份的发出及持有,须受公司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的所有条文及其所有修订(其副本已在注册处处长办公室存档)的规限,而本证明书的持有人藉接受本证明书而同意所有该等条文。本证明须经注册主任会签后方可生效。
| 2 | 证书为全球形式的,列入,否则为持证股份持有人的名称。 |
作为证明,公司已安排执行此证书。
Comerica Incorporated
| 签名: | ||
| 姓名: | James J. Herzog | |
| 职位: | 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D-10
书记官长的对应性
这是上述指定证书中所指的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久优先股B系列的股份代表证书之一。
| 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日期: | ||
SECURITY COMERICA REVERSE INCORPORATED
6.875%固定利率重置非累积永久优先股的股份,B系列(“B系列优先股”)拥有与B系列优先股有关的指定证书(“指定证书”)中规定的优先权和特权、股息权、清算优先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资格、限制和限制,此外,经修订的公司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书”)以及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中规定的那些,应公司在其位于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的主要办事处向公司秘书提出的要求或向本证书正面指定的注册官提出的要求,公司应免费向任何持有人提供其副本。
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指定证书或任何其他确定优先权的证书,以及构成每个系列或类别的股份数量及其指定的声明,公司的任何股东可应要求免费从公司主要办公室的公司秘书处获得关于授予或强加于公司的相应类别或系列股票及其持有人的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的声明,地址为:MC6404,Dallas,Texas 75201,Main Street,1717 Main Street,MC6404,1717 Main Street,MC6404,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Street,Main
任务
对于收到的价值,__________特此出售、转让和转让给
(请插入社保或其他受让人识别号码)
(请打印或打字受让人姓名、地址,包括邮编)
____________股内凭证所代表的股本,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构成并指定____________律师在房地内以全权替代权在内名公司的账簿上转让上述股票。
日期:
注意:本次转让的签字必须
与写在脸上的名字相对应
每一个细节中的证书,没有任何改动或扩大或任何改动。
| 保证签署 |
| (签名必须由一个 |
| 大奖章签名计划成员) |
D-11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第20项。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a)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1.13(e)节授予公司广泛的权力,以赔偿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第1701.13(e)节规定:
(e)(1)任何法团可就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作出赔偿或同意作出赔偿,而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并非由法团提出或有权提出的诉讼,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现在或正在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国内或国外、非营利组织或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以及该人在与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有关的实际和合理的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如果该人本着善意并以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如果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通过判决、命令、和解或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同等人的抗辩而终止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其本身不应造成一种推定,即该人的行为不是善意的,其方式是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
(2)任何法团可就任何由法团提出或有权促使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的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或诉讼,因该人是或曾经是该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目前或正在应该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国内或国外法团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向该人作出赔偿或同意作出赔偿,非营利组织或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就该人就该诉讼或诉讼的抗辩或和解而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如果该人本着善意并以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但不得就以下任何一项作出赔偿:
(a)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而该人在履行对法团的职责时,被判定对疏忽或不当行为负有法律责任,除非且仅限于普通抗辩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经申请裁定,尽管作出了赔偿责任的裁决,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普通抗辩法院或该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费用获得赔偿;
(b)根据《修订守则》第1701.95条对董事提出的唯一法律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诉讼。
(3)凡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就本条第(e)(1)或(2)节所提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抗辩,或就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的抗辩,已根据是非曲直或以其他方式胜诉,或就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进行抗辩,则须就该人就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向该人作出弥偿。
(4)根据本条第(e)(1)或(2)款作出的任何弥偿,除非由法院命令,否则须由法团在确定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的弥偿在有关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该人已满足
二-1
本条第(e)(1)或(2)款所列的适用行为标准。此种确定应按以下方式作出:
(a)经法定人数过半数表决通过,该法定人数由非或并非本条(e)(1)或(2)节所提述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当事人或威胁的赔偿法团的董事组成;
(b)如无法取得本条第(e)(4)(a)款所述的法定人数,或如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指示,则在独立法律顾问(而非律师)或与其有关联的律师行的书面意见中,该律师在过去五年内曾获法团或任何须获弥偿的人聘用或为其提供服务;
(c)由股东;
(d)由共同抗辩法院或提出本条第(e)(1)或(2)节所提述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法院提出。
无私的董事根据本条第(E)(4)(a)款作出的任何裁定或独立法律顾问根据本条第(E)(4)(b)款作出的任何裁定,须迅速传达给根据本条第(E)(2)款威胁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人或根据该法团的权利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人,而在收到该通知后十天内,该人有权向共同抗辩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提出请求,以审查该裁定的合理性。
(5)
(a)除非在本条第(E)(1)或(2)款所提述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标的为董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公司的章程或条例通过具体提述本分项规定,本分项的条文不适用于公司,且除非在本条第(E)(1)或(2)款所提述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对董事主张的唯一赔偿责任是依据经修订的守则第1701.95条,开支,包括律师费,董事在为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时所招致的费用,须由法团在收到由董事或代表该董事作出的承诺(其中该董事同意同时作出以下两项)之前,在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按所招致的费用支付:
(i)如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董事的作为或不作为涉及故意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顾公司最佳利益而鲁莽地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则偿还该款额;
(ii)就有关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与法团合理合作。
(b)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在为本条第(e)(1)或(2)节所提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辩护时所招致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可由法团在收到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款项的承诺后,在董事在具体情况下授权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如果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公司赔偿。
(6)本条授权的弥偿或垫付开支,不得排除并须是除根据章程细则、规例、任何协议、股东或无私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就以其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及在担任其职务或职位时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而授予那些寻求弥偿或垫付开支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并须继续作为已不再担任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的人,或代理人,并应为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行事。根据条款或条例的规定而产生的要求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在发生该作为或不作为后,不得因对该规定的修正而消除或损害该作为或不作为
二-2
成为寻求赔偿或垫付费用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行动、诉讼或程序的主体,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定明确授权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后消除或减损。
(7)法团可代表或为任何现为或曾为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现为或曾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国内或国外、非营利或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人,购买和维持保险或提供类似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基金、信用证或自保,针对对该人提出并由该人以任何该等身分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该人的该等身分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不论法团是否有权根据本条就该法律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保险可以向公司拥有财务利益的人购买或与其共同维持。
(8)法团依据本条第(e)(1)或(2)款向人作出弥偿的权力,并不限制根据本条第(e)(5)、(6)及(7)款可能提供的开支、弥偿、保险或其他保障的支付。本条第(E)(1)及(2)条并不产生任何偿还或退回法团根据第(E)(5)、(6)或(7)条作出的付款的义务。
(9)如本条第(e)款所用,“法团”包括合并或合并中的所有组成实体以及新的或存续的法团,以使任何现为或曾为该等组成实体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受托人、成员、经理或代理人的人,或现为或曾应该等组成实体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国内或国外、非营利或营利、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人,就新设法团或存续法团而言,根据本条的地位与该人曾以相同身分为新设法团或存续法团服务时的地位相同。
(b)《规则》五三银行守则
关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问题,《五三银行规章守则》载有以下规定:
第17节。赔偿。对于任何人由于是或曾经是五三银行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由于现在或正在或正在应五三银行的要求担任银行、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或雇员,而作出或威胁作出或威胁使其成为任何受到威胁的、未决的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的一方,五三银行应其要求作出或正在作出或正在作出的赔偿。如组成公司的合并为五三银行,如果其单独存在继续存在,则在合并前本应被要求对董事、高级职员或特定情况下的雇员进行赔偿,则任何人如曾担任组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应组成公司的要求担任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或银行、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则有权因作为、不作为而由五三银行(作为存续公司)获得赔偿,或合并前的其他事件或事件,如果该人的单独存在继续存在,则该人本有权获得组成公司的赔偿。本条所提供的赔偿,不得视为不包括任何寻求赔偿的人根据法团章程或本规例守则,或任何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就以其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和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并应继续作为已不再是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人,并应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的利益,和这样一个人的管理员。
二-3
第18节。垫付费用。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受第17条约束的董事在为第17条提及的任何费用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时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应在公司收到该董事或其代表作出的满足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的此类推进条件的承诺后,在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由五三银行在发生时支付。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除董事外的任何受第17条规限的人在为第17条提及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时所招致的责任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可由五三银行在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在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该等责任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倘并在该等范围内由五三银行董事会决定(包括根据五三银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政策),前提是该人遵守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的此类推进的适用条件以及由五三银行董事会确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项目21。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以下展品在此填写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II-4
二-5
| 附件 |
说明 |
|
| 24.1 | 五三银行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授权书(包括在表格上本登记声明的签署页S-4)。 | |
| 99.1 | 五三银行的委托书表格。 | |
| 99.2 | Comerica Incorporated的委托书格式。 | |
| 99.3 | 高盛 Sachs & Co. LLC的同意。 | |
| 99.4 |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 |
| 99.5 | Curtis C. Farmer被提名为董事的同意。 | |
| 107 | 备案费表。 | |
| * | 根据条例S-K项目601(a)(5),该展览的某些展品和附表已被省略。注册人同意在SEC要求通过修正提交时向SEC提供所有遗漏的证物和附表的副本。 |
项目22。事业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在进行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i)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规定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资料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所发售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发售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售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可通过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出来,前提是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售价格的20%变化;和
(iii)包括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有关分配计划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2)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3)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4)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在根据本登记声明进行的以下签名注册人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i)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的招股章程;(ii)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代表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署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二-6
注册人;(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部分,其中载有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及(iv)任何其他通讯,即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发售中的要约。
(5)为确定根据1933年《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雇员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登记声明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即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6)在任何被视为第145(c)条所指的承销商的人或一方通过使用作为本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公开重新发售根据本协议注册的证券之前,发行人承诺,该重新发售招股说明书将包含适用的注册表格要求的关于可能被视为承销商的人重新发售的信息,以及适用表格的其他项目要求的信息。
(7)根据紧接前的第(5)款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i),或声称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规定并用于受第415条规则约束的证券发售的每份招股说明书(ii),将作为对登记声明的修订的一部分提交,并且在该修订生效之前不会使用,并且,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须视为与其中所发售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8)在收到此类请求的一(1)个工作日内,对根据本表格第4、10(b)、11或13项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信息请求作出回应,并以第一类邮件或其他同样迅速的方式发送并入的文件;这包括在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后直至对请求作出回应之日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
(9)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提供与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中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而该信息在生效时不是本登记声明的主体并包含在本登记声明中。
(10)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言,可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方式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作出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针对该等法律责任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则注册人将,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作出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1933年《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II-7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已于2025年11月5日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五三银行 |
||
| (注册人) |
||
| 签名: |
/s/Timothy N. Spence |
|
| 姓名:Timothy N. Spence | ||
| 职称: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 ||
谨此知悉:以下每一位签署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已作出、组成及委任,并确实在此作出、构成及委任Timothy N. Spence及Christian Gonzalez,以及他们各自拥有完全替代权力的真实及合法的事实上的代理人,为他或她并以他或她的名义、地点及代替他或她作为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两者(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签署登记人的任何及所有登记声明及其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并将其存档,连同其所有证物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文件,这些证物与根据1933年《证券法》登记可发行的五三银行的普通股股份(无面值)和优先股(无面值)及其相关的存托股有关,这些股份与五三银行收购Comerica Incorporated有关,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授予该事实上的代理人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在场所内进行和执行每一项必要的行为和事情,在亲自出席的情况下,尽其所能或所能,特此批准和确认该事实上的律师应凭借本协议合法地做或促使做的一切。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表格S-4上的这份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士以2025年11月5日所示的身份签署。
II-8
| 签名和标题 | ||||
| /s/Timothy N. Spence Timothy N. Spence 职称: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首席执行官) |
/s/布赖恩·普雷斯顿 布赖恩·普雷斯顿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
|||
| /s/Jeffrey A. Lopper 杰弗里·A·罗珀 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干事) |
|
|||
| /s/Nicholas K. Akins Nicholas K. Akins,董事 |
/s/洛朗·德斯曼格尔斯 Laurent Desmangles,董事 |
|||
| /s/B. Evan Bayh III B. Evan Bayh III,董事 |
/s/Mitchell S. Feiger Mitchell S. Feiger,董事 |
|||
| /s/Jorge L. Benitez Jorge L. Benitez,董事 |
/s/Thomas H. Harvey Thomas H. Harvey,董事 |
|||
| /s/Katherine B. Blackburn Katherine B. Blackburn,董事 |
/s/Gary R. Heminger Gary R. Heminger,董事 |
|||
| /s/Linda W. Clement-Holmes Linda W. Clement-Holmes,董事 |
/s/Eileen A. Mallesch Eileen A. Mallesch,董事 |
|||
| /s/C. Bryan Daniels C. Bryan Daniels,董事 |
/s/Kathleen A. Rogers Kathleen A. Rogers,董事 |
|||
II-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