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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1 8 ex15-1.htm EX-15.1

 

附件 15.1

 

 

2026年4月17日

美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深业世纪实业中心C栋1602

航城街道周市路743号

深圳市宝安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美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书– FORM 20-F

 

尊敬的先生们或夫人们,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本同意的目的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合格律师。

 

我们担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美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涉及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

 

我们在此同意在该年度报告中提及我们的名称并纳入我们的意见。

 

本同意书仅供您在表格20-F上提交,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你忠实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福州)

 

/s/李秋实  
秋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