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2.1 2 GIM-ex2 _ 1.htm EX-2.1 EX-2.1

附件 2.1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证券说明

普通股说明

GigaMedia Limited(“公司”、“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统称“我们的“章程”)以及管理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的适用法律管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2条注册了以下一系列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普通股

 

GIGM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股份”)为11,052,235股。我们的股票没有面值。

优先购买权

我们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股转让

 

根据我们的章程,股份可自由转让,但我们的董事可根据其绝对酌情权,拒绝登记我们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转让。我们所有的流通股已全部支付完毕。此外,我们的董事可酌情拒绝向其不认可的受让人登记或转让股份。股份可以通常的共同形式或我们的董事批准的形式通过正式签署的转让文书进行转让。我们的董事可拒绝登记任何以凭证式证明的股份转让,除非(其中包括)该转让已妥为盖章,并连同印花税缴款证明书(如有的话)、转让所关乎的股份证书及他们可能要求的其他所有权证据一并呈交登记。我们将在向董事出示破旧或污损的股票并在支付我国章程规定的费用后更换股票。我们将根据(其中包括)申请人提供证据和董事可能要求的赔偿等情况,更换丢失、销毁或被盗的股票。

证券权利的限制及资格

股份所证明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类别证券所证明的权利或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的规定的实质限制或限定。

其他类型证券的权利

不适用。

普通股的权利

股息

我公司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除从我公司利润中或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外,不得派发股息。我司可用于分红并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按股东各自的权利运用于向股东分红


和优先事项。除享有股息特别权利的股份外,所有股息应按股份缴足的金额宣派和支付。

所有经宣布后仍未领取的股息,可由我们的董事会为我们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自宣布之日起六年内未申领任何股息,该股息可予没收,并应归还本公司。然而,董事可在其后任何时间以绝对酌情决定权取消任何该等没收,并将如此没收的股息支付予在没收前有权获得该等没收的人。股息不对我公司计息。

股东大会

我们被要求在6个月内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他们必须在代表我公司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下这样做。此外,持有不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含库存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可以召集我们的股东大会。除法律或我国宪法另有规定外,大会表决采用普通决议方式,需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简单多数票投赞成票。例如,就任命董事而言,一项普通决议就足够了。一项特别决议,要求至少75%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人投赞成票,对于《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某些事项,例如修改我们的宪法,是必要的。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每一次股东大会必须至少提前21天发出书面通知,指明提出特别决议的意图。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为通过普通决议而召开的每一次股东大会,必须至少提前14天发出书面通知。

投票权

在我们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都是以投票方式进行的。在投票表决中,每一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对其持有的每一股都有一票表决权。

清算分配

在我们公司清盘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我们的股东可通过特别决议授权清盘人将我们的资产分割和分配给我们的股东,或授权清盘人为我们的股东的利益将我们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属于此类信托的受托人,但不会迫使任何股东接受对其负有任何责任的股份或其他证券。

股本

我们一般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一般授权,回购不超过我们自己已发行股份的20%。

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就其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向我们的股东进行资本催缴,并且要求股东支付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催缴金额。董事会可以撤销催缴通知或推迟先前确定的催缴时间。

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i)合并及分割全部股份;

(ii)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细分部分或全部股份,但须始终在该细分中,就每一减持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该减持股份的股份而言的比例相同;和


(iii)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我国宪法,将任何类别的股份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

我们也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不可分配的储备。

下沉基金

根据我们的章程,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任何偿债基金。

拥有相当数量的股份

我们的章程没有任何条款歧视任何现有或潜在的股份持有人,因为该股东拥有大量股份。

 

股份变动权

 

我们可以通过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更改或废除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特别权利,或在会议上未获得该特别决议的必要多数时,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的持有人在该会议后两个月内书面同意。

对拥有证券的权利的限制

新加坡法律或我国宪法对非居民或外国所有者持有或投票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反收购条文

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一般股份受《2001年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和《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监管。根据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任何人,无论是独自或与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我们有表决权股份的30%或更多的权益,均有义务延长对剩余有表决权股份的收购要约。除非相反成立,否则推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一间公司及其相关及联营公司及曾向该公司或其任何相关及联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人士(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除外)、一间公司及其董事,包括其近亲及相关信托、一间公司及其养老基金及雇员股份计划、一名人士及任何投资公司,单位信托或其他基金,其投资由该人士全权管理,财务顾问及其客户就财务顾问所持有的股份及财务顾问全权管理的所有基金,而该财务顾问的持股及客户的任何该等基金合计占客户股本的10%或以上。要约必须以现金或附有不低于要约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前六个月内就该类别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不包括印花税和交易费用)的现金替代方案。如果持有30%至50%(包括在内)有表决权股份的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在任何六个月期间获得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额外股份,也需要提出强制收购要约。

披露股东所有权

我们的章程中没有任何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的规定。


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下面的讨论总结了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与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典型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之间的重大差异,这是由于管理文件以及新加坡和特拉华州法律的差异造成的。

本讨论并不旨在完整陈述新加坡适用法律和我国宪法下我国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或适用特拉华州法律下的典型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以及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本次讨论不时通过参考新加坡和特拉华州现行适用法律进行限定。

 

特拉华州

 

新加坡

董事会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将规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将不时通过授权董事的多数投票确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会可以划分类别,只有在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董事选举中进行累积投票。

 

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董事的最低人数和最高人数,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前提是此类增加或减少后的董事人数分别在章程和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人数上限和最低人数范围内。我国章程规定,除非大会另有规定,董事最低人数为2人,最高人数为15人。

 

董事的个人责任限制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承担的个人金钱责任,但以下责任除外:(i)任何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忠诚的行为,(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74条(有关董事对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的责任)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还将规定,如果修订《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以允许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责任,那么董事的责任将被消除或限制在经如此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任何旨在免除董事(在任何程度上)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所附带的任何责任的条款(无论是在章程、合同或其他方面)将无效,除非新加坡公司法允许。尽管如此,董事可因违反对公司的责任而被公司股东释放,但欺诈、违法、无力偿债和压迫或无视少数人利益的情况除外。

 

我国宪法目前规定,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审计师、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获得公司对其在执行和履行职责或与此相关的所有成本、费用、损失、开支和责任的赔偿,特别是在不影响上述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性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收、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的疏忽或失责,或因参与任何收据或其他作为以符合或因董事命令为公司或代表公司所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不充分或不足而导致公司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或因公司任何款项应投资于其上的任何担保不充分或不足而导致或因任何人的破产无力偿债或侵权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与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证券或财物应予存放或留下,或因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不幸而存放或留下,无论在执行其职务职责或与此有关的职责过程中发生了什么,除非同样的情况因其本人的疏忽、故意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发生。

感兴趣的股东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一般禁止特拉华州公司在该股东成为感兴趣的股东之后的三年内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特定的公司交易(例如合并、股票和资产出售以及贷款)。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利害关系股东”是指拥有公司15%或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包括根据期权、认股权证、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或交换权利时获得股票的任何权利,以及该人仅拥有表决权的股票)的个人或团体,或者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且在过去三年内的任何时间都是15%或以上有表决权股票的所有者。

特拉华州公司可以通过其原始公司注册证书中的条款,或经多数股东投票批准的对其原始证书或章程的修订,选择“选择退出”第203条,而不受其管辖。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这项修正案要到通过后12个月才能生效。

 

新加坡没有关于未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众公司的类似规定。


 

罢免董事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根据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董事可随时通过在董事选举中拥有至少多数(或在某些情况下为绝对多数)当时有权普遍投票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投票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被罢免,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公司注册证书还可以规定,此类权利仅在董事因故被罢免时才可行使(仅因故罢免董事是分类董事会的默认规则)。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即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在有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罢免。公司可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以普通决议罢免其职务,不论我们的章程或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有何规定。

 

动议该等决议的意向通知,须于动议该决议的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8日向该公司发出。公司随后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发出会议通知的方式,且不少于召开会议的14日前,将该决议通知其股东。凡任何以这种方式被罢免的董事获委任代表任何特定类别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罢免该董事的决议将在该董事的继任者被任命之前不会生效。

 

董事会成员填补空缺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在符合任何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情况下,任何空缺,无论是因死亡、辞职、退休、取消资格、免职、董事人数增加或任何其他原因产生,均可由其余董事的多数票填补,即使这些留任的董事构成的法定人数不足,或由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任何新当选的董事通常在新当选的董事所属类别的董事任期届满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任职,任期满的剩余时间。

 

新加坡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董事有权任命任何人担任董事,要么填补空缺,要么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但这样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章程规定的最大人数。任何新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届时该董事将有资格连选连任。

 

我国章程规定,董事有权在任何时候和不时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章程规定或根据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需要持有有权就修订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批准。如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求对修正案进行集体投票,则需要该类别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了更大的比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授权的情况下修改章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也有权修改章程。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章程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进行变更。董事会无权修改章程。

股东大会

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

除非经书面同意选举董事,否则须召开年度会议选举董事。如果未能召开年度会议或未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且在上次年度会议后的13个月内未指定年度会议日期,股东或任何董事可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典型的章程规定,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或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授权召开的任何其他人召集。

 

法定人数要求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可以规定构成在会议上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的股份数量,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三分之一。

 

年度股东大会

所有公司均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固定期间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我们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特别股东大会

除年度股东大会外的任何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此外,章程通常还规定,股东大会可由董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召开。尽管章程中有任何规定,如果股东(新加坡公司法第176节)通过要求(即向董事发出要求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则董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我国章程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要求

我国章程规定,至少有两名有权投票的成员,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持有不少于我国已发行和缴足股份的33%和1/3,应为法定人数。如在指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后30分钟内(或会议主席认为适当的较长间隔)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会议如应委员要求召开,须

 


 

 

 

被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在董事藉不少于十天的通知所指定的同一时间及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或地点,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日(或如该日为公众假期,则延期至该公众假期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举行。在续会上,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员,即为法定人数。

 


 

高级人员、董事及雇主的赔偿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在公司股东以其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况下,受特定限制的限制,公司可以赔偿因身为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请求为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服务)而成为任何第三方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一方的任何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书,除其他事项外,通过由非诉讼或诉讼当事人的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过半数表决而实际和合理招致的与诉讼、诉讼或诉讼有关的和解所支付的罚款和金额,如果该人:

•本着诚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在某些情况下,至少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特拉华州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类似情况下对这些人在衍生诉讼或诉讼的抗辩或和解方面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进行赔偿,但不得就任何索赔进行赔偿,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诉讼或诉讼的法院经申请裁定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否则有关该人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发行或事项除外。

只要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抗辩中胜诉,特拉华州公司法要求公司赔偿该人因此而实际合理招致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该等人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而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如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如此赔偿,则可在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收到由该人或代表该人作出的偿还该款额的承诺后,在该人的最终处分前先行支付。

 

任何旨在豁免公司高级人员(在任何程度上)的条文,如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以其他方式附加于他,则该条文无效。

 

然而,《新加坡公司法》特别规定,允许公司:

 

•就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为任何高级职员购买和维持保险,以抵御该高级职员所附带的任何责任;

 

•就董事向公司以外的人招致的法律责任向任何高级人员作出赔偿,除非该赔偿针对(i)该高级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就不遵守任何规管性质的要求(无论发生在何处)以罚款的方式向监管当局支付的款项;或(ii)该高级人员在为其被定罪的刑事诉讼辩护时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1),(2)为公司或对其作出判决的公司的相关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抗辩,或(3)就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或391条提出的救济申请而法院拒绝给予他救济;

 

•赔偿任何核数师因该核数师为作出有利于该核数师的判决或该核数师被宣告无罪的任何程序(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辩护而招致或将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或

 

•赔偿任何审计师,使其免受该审计师因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或391条提出的任何申请而招致的任何责任,在该申请中,法院给予该审计师救济。

 

除其他外,在高级职员被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法》赋予法院权力,使董事完全或部分免除其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后果。然而,新加坡判例法已表明,不会给予此类救济

 


 

 

 

致因背信而受益的董事。为获得救济,必须证明(i)该董事的行为是合理的;(ii)该董事的行为是诚实的;及(iii)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与该董事的委任有关的情况后,免除该董事的责任是公平的。

 

我国章程规定,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审计师、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获得公司对其在执行和履行其职责或与此相关的所有成本、费用、损失、开支和责任的赔偿,特别是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这些行为、收据、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的疏忽或失责,或因参与任何收据或其他作为以符合或因董事命令为公司或代表公司取得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不充分或不足而导致公司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或因公司任何款项应投资于其上的任何担保不充分或不足而导致或因任何人的破产无力偿债或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与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证券或财物应予存放或留下,或因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不幸而存放或留下,无论在执行其职务职责或与此有关的职责过程中发生了什么,除非同样的情况因其本人的疏忽、故意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发生。

 


 

企业合并的股东批准

一般来说,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完成合并、合并或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几乎所有资产或解散,需要董事会和有权投票的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要求更高的百分比)批准。

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还要求,在与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第203条所定义的“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业务合并时,股东必须进行特别投票。有关此类规定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上文“-感兴趣的股东”。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特定的公司行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的批准,特别是: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董事不得实施任何有关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承诺或财产的建议,除非该等建议已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

 

•在符合各合并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合并提案须经各合并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通过;及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未经股东事先批准,董事不得发行股份,包括与公司行动有关的股份。

不召开会议的股东行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不经会议采取,无需事先通知,也无需投票,前提是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拥有不少于授权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书面同意。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可以选择禁止此类行动。

 

《新加坡公司法》中没有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关于以书面方式通过股东决议的同等条款。

 

 


 

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以强制执行公司的权利。任何人只有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或其后通过法律实施而将其股份移交给他或她的情况下,方可提起和维持该诉讼。此外,根据特拉华州判例法,原告通常不仅必须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而且还必须在衍生诉讼的持续时间内是股东。特拉华州法律还要求,派生原告要求公司的董事在诉讼可能被派生原告起诉之前主张公司索赔,除非这种要求是徒劳的。

 

 

司法压迫案件中的个人补救措施

股东可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向法院申请命令,以补救以下情况:(i)公司事务正在进行或公司董事的其他权力正在以压迫或无视公司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使;或(ii)公司已作出某项行为,或威胁作出某项行为,或债权证的股东或持有人已通过某种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包括申请人。

 

新加坡法院对其根据此类申请可能授予的救济拥有广泛的酌处权,除其他外,包括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条件是公司被清盘或授权由这些人或多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并按照法院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

 

衍生行动

新加坡公司法有一项条款,规定了一种机制,使任何注册股东能够向法院申请许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除注册股东外,法院还被赋予酌处权,允许他们认为适当的人也可以申请(例如,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个人董事)。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被少数股东用于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干预公司作为一方的诉讼,以代表公司起诉、辩护或终止该诉讼。

个人也可以代表自己和其他类似情况的股东提起集体诉讼,如果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维持集体诉讼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的概念,即允许个人股东提起寻求代表股东类别或类别的诉讼,在新加坡一般不存在。但作为程序问题,可能由若干股东主导一项诉讼,并代表自己和其他

 


 

 

 

加入或成为行动当事方的股东。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被判定刑事犯罪或有法院命令支付对其作出的民事处罚,股东可以提出并证明其索赔要求。

 


 

股息或其他分派;回购及赎回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公司从法定盈余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如果没有盈余,则从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和/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只要公司在宣布和支付股息后的资本金额不低于在资产分配时具有优先权的所有类别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总额。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任何公司都可以购买或赎回自己的股份,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当时的资本受损或将因赎回而受损,则不得购买或赎回这些股份。但是,公司可以购买或赎回在其资产进行任何分配时有权优先于其另一类或系列股份的股本股份,如果这些股份将被清退并减少资本。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除利润外,不得向股东支付股息。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提供关于何时被视为可用于支付股息目的的利润的定义,因此这受判例法管辖。我公司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除从我公司利润中或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外,不得派发股息。

 

收购一家公司自己的股份

新加坡公司法一般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公司收购或转让自己股份的任何合同或交易均无效,但下述例外情况除外。

 

然而,只要其章程明确允许这样做,并受制于新加坡公司法所载的每项允许收购的特殊条件,公司可:

 

•赎回可赎回优先股(这些股份的赎回不会减少公司的资本),条款和方式由我们的章程规定。如果所有董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就此类赎回作出偿付能力声明,优先股可能会被赎回资本;

 

•无论是否上市(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根据股东大会事先授权的平等准入计划,在场外购买自己的股票;

 

•无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新加坡境内或新加坡境外)上市,在拟收购其股份的人及其关联人已投弃权票的情况下,根据股东大会事先授权的协议,根据协议有选择地在场外购买其自己的股份;和

 

•是否上市(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

 


 

 

 

不是,根据事先已在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授权的或有购买合同进行自有股份的收购。

 

公司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法院的命令购买自己的股份。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相关股份回购条款,公司在相关期间可能收购的普通股总数不得超过截至决议日期该类别普通股总数的20%。然而,凡公司已藉特别决议或新加坡法院作出如此大意的命令而减少其股本,则普通股总数须视为经特别决议或法院命令更改的该类别普通股总数。付款必须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或资本中支付,前提是公司有偿付能力。此类付款可能包括公司购买或收购其普通股直接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经纪或佣金)。

 

收购股份的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以下目的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财务资助:

 

•收购或建议收购公司或该等股份单位的股份;或

 

•收购或建议收购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的股份或该等股份的单位。

 

财务资助可以采取贷款、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解除义务、解除债务或其他形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包括(如适用)董事会批准或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公司可能会为收购其股份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我国宪法规定,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我们自己的

 


 

 

 

按我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发行股份。这些股份可按《新加坡公司法》规定作为库存股持有或注销,或按《新加坡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处理。股份注销后,该等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及特权将届满。

 


 

与高级职员及董事的交易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权益的某些合同或交易不会因为这种权益而作废或可作废,前提是某些条件得到满足,例如获得所需的批准和满足善意和充分披露的要求。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么(a)股东或董事会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善意批准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要么(b)该合同或交易在获得批准时对公司来说必须是“公平的”。如果寻求董事会批准,则合同或交易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获得大多数无私董事的善意批准,即使低于法定人数的多数。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不禁止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与公司打交道,但如果他们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拥有利益,则必须向董事会披露该利益。特别是,首席执行官和每一位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拥有权益的董事,必须在相关事实令该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知悉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该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权益性质或向公司发送书面通知,其中载有有关其在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的性质、性质和范围的详细信息。

 

此外,董事或行政总裁如担任任何职务或拥有任何财产,而该财产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与该人员作为董事或行政总裁的职责或利益相冲突的责任或利益,则须在董事会议上宣布该事实及冲突的性质、性质及程度,或向公司发出载有冲突性质、性质及程度详情的书面通知。

 

新加坡公司法扩大了董事或首席执行官披露任何利益的法定义务的范围,宣布董事成员的利益或(视情况而定)首席执行官的家庭(包括配偶、儿子、养子、继子、女儿、养女和继女)的利益将被视为董事的利益。

 

 

 

然而,如果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的利益仅包括作为在与公司的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的公司的成员或债权人,如果该权益可适当地被视为无关紧要,则无需披露。如果拟议交易涉及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则在董事或首席执行官仅保证或参与保证偿还此类贷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披露,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此外,如果拟议交易将与相关公司(即控股公司、共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或子公司)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则无需披露董事或首席执行官也是该公司的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这一事实,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包括向董事提供贷款,以用于为刑事或民事诉讼辩护等或与调查有关的支出,或监管机构就其与公司有关的任何被指控的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建议采取的行动,新加坡公司法禁止公司:(i)向其董事或相关公司的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每项,“有关董事”);(ii)就任何其他人向有关董事作出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或担保;(iii)为有关董事的利益作为债权人订立信贷交易;(iv)就任何人为有关董事的利益订立的该信贷交易提供担保或担保;(v)参与另一人订立上述(i)至(iv)或下文(vi)中任何交易的安排而该人从公司或相关法团获得利益;或(vi)安排向公司转让或由公司承担上述(i)至(v)项交易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本公司亦被禁止与有关董事的配偶或子女(不论是收养或自然或继子女)或为其利益而进行上述(i)至(vi)项下的交易。

 


 

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参与某些类型的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以获得其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金额的现金,以代替他或她在交易中原本将获得的对价。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同等条款。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在其章程中采纳其董事应以累积投票方式选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股东的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提名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上述全部投票投给一名董事,也可以在董事中以任何比例投票。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关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同等条款。

 

反收购措施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注册证书可能会赋予董事会发行新类别优先股的权利,其中包含投票权、转换、股息分配以及其他由董事会在发行时确定的权利,这可能会阻止收购企图,从而阻止股东实现高于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

此外,特拉华州法律并未禁止一家公司采用股东权利计划或“毒丸”,这可能会阻止收购企图,也会阻止股东实现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

 

新加坡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公司可配发和发行具有优先、递延、合格或其他特殊权利的不同类别的新股,由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后确定。

 

新加坡法律一般不禁止一家公司采取“毒丸”安排,这种安排可能会阻止收购企图,也会阻止股东实现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然而,根据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如果在要约过程中,甚至在要约公告日期之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善意要约即将到来,则董事会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就受要约公司的事务采取任何可能有效导致任何善意要约受挫或剥夺股东就其实质作出决定的机会的行动,除非根据早前订立的合同。

 

资本变动

 

 


 

首都的变化没有宪法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法律要求的更严格。

 

债务证券

不适用。

认股权证及权利

不适用。

其他证券

不适用。

美国存托股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