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2
根据第302条核证首席财务官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我,王梦楠,证明:
1、我已就MDJM Ltd(简称“公司” )的表20-F审阅了这份年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不遗漏说明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因为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另一位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 ,并拥有:
(a)设计该等披露控制及程序,或使该等披露控制及程序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以确保该等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悉与该公司有关的重大资料,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资料,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根据此种评估,提出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公司在年度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当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5.公司的另一位核证人和我已经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相当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在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不论是否涉及重大欺诈。
日期:2019年4月26日
| 通过: | 王梦楠 | |
| 姓名:王梦楠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