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Avid Technology, Inc.
第一条–股东会议
1.1会议地点。Avid Technology, Inc.(“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指定的特拉华州内外任何地点举行。董事会可自行决定,股东大会不应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只能按照《特拉华总公司法》(“DGCL”)第211(a)(2)条的授权,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在没有任何此种指定或决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应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举行。
1.2年度会议。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以选举董事。任何其他适当的事务均可在年会上处理。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年会,但(i)根据公司的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股东不受禁止以书面同意行事;(ii)股东以书面同意采取行动选举董事;(iii)股东一致同意采取行动,或(如该等同意未获一致同意)在该行动生效时举行的年度会议上可选出的所有董事职位均为空缺,并由该行动填补。
1.3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或一名或多名合计持有股份、有权在该会议上投不少于10%的票的股东随时召集。如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召开特别会议,该请求应:
(i)以书面提出;
(ii)指明该会议的时间及建议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及
(iii)亲自递送或以挂号信或传真传送予董事局主席、行政总裁、总裁(如行政总裁缺席)或公司秘书。
接获要求的人员,须安排按照本附例第1.4及1.5条的条文,迅速通知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会议将在召集该会议的人所要求的时间举行。除向股东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事务外,不得在该特别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本条例第1.3条本段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确定或影响由董事局采取行动而召开的股东大会的举行时间。
1.4股东会议通知。所有股东会议通知,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或多于60天,按照本附例第1.5条或第7.1条的规定,送交或以其他方式送交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通知应指明会议的地点(如有的话)、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手段(如有的话),以及(如属特别会议)召开该会议的目的。
1.5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誓章。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i)如以美国邮递方式寄存,则须预付邮资,并按公司纪录所显示的股东地址发给该股东;或
(ii)如按本附例第7.1条的规定以电子方式传送。
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公司转让代理人或公司任何其他代理人的誓章,如该誓章是以邮件或适用的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则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誓章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1.6法定人数。除法律、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所能投的多数票的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即为构成法定人数所必需及足够。但如该法定人数没有出席或没有代表出席股东的任何会议,则(i)该会议的主席,或(ii)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如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则有权不经通知而不时休会,直至有法定人数出席或代表出席为止。
1.7休会;通知。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均可不时休会,以便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如休会的时间、地点和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已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休会的会议上投票,则无需就休会的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继续进行时,公司可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超过30天,或休会后为休会会议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持有人发出休会会议的通知。
1.8业务行为。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主持,或由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如有的话)主持,或由董事长缺席,或由副董事长缺席,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主席缺席,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主席缺席,或由会议选定的主席缺席。秘书须担任会议秘书,但会议主持人如缺席,可委任任何人担任会议秘书。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应决定会议的议事顺序和程序,包括对表决方式和议事方式的规定。
1.9投票。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应根据本附例第1.11条的规定确定,但须遵守《股东大会章程》第217条(关于受托人、出质人和股票共同所有人的表决权)和第218条(关于表决权信托和其他表决权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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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每名股东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股本拥有一票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不需要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也不需要由选举检查员进行,除非是由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股票持有人决定的,而这些投票权可以由所有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在为选举董事而举行的所有股东大会上,所投的多数票应足以选举董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的所有其他选举及问题,均须由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投票决定,而该过半数投票权可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所有有权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投票决定。
1.10股东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同意采取行动。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总股东大会规定在法团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采取,无须事先通知,如有书面同意或同意,列明所采取的行动,则可不经表决,在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表决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不得少于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的签名。
凡未有书面同意的股东,如该股东是在某次会议上采取行动的,而该股东如该次会议的记录日期是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28条的规定,由足够数目的股东签署采取行动的书面同意书送交公司的日期,则该股东如该次会议是在某次会议上采取行动的,则本有权获得该次会议的通知。如所同意的行动是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的任何条文本应要求提交证明书的,如该行动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则根据该条文提交的证明书须说明已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28条作出书面同意,以代替该条文就股东的任何表决所要求的任何陈述。
1.11股东通知的记录日期;投票;同意。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诉讼,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任何权利的分配,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诉讼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纪录日期,哪个记录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以及哪个记录日期:
(i)如股东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得通知或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或休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股东须在该会议的日期前不多于六十天或不少于十天;
(ii)如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法团行动的股东的决定,则不得超过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后十天;及
(iii)如股东就任何其他诉讼作出决定,则不得在该其他诉讼之前超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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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
(i)决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须为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或如通知被放弃,则为该会议举行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ii)在法律并无规定董事局须事先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决定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法团行动的股东的纪录日期,须为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经签署的书面同意书按照适用法律交付法团的首个日期,或如法律规定董事局须事先采取行动,则须为董事局通过采取该等事先行动的决议当日的营业结束日期;及
(iii)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决定股东的纪录日期,须为董事局通过有关决议当日的营业结束时。
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的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1.12代理。每名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有权在不举行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书面文书授权的代理人,或以按照为股东大会设立的程序提交的法律许可的传送方式,为该股东行事,但该代理人自其日期起计三年后,不得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较长的期限。代理的可撤销性应适用于DGCL第212条的规定,该代理表面上声明该代理是不可撤销的。
1.13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负责公司股票分类账的高级人员,须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0天,拟备一份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并按字母顺序排列,列明每名股东的地址及以每名股东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不应要求公司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系信息列入该清单。此种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内开放供任何股东查阅,供其用于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一)在可合理使用的电子网络上,但查阅此种名单所需的资料须随会议通知提供,或(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提供。如果公司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这份名单,公司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获得这类资料。如会议在某一地点举行,则该名单须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按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示和备存,并可由出席会议的任何股东查阅。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信方式举行,则该名单还应在整个会议期间通过可合理使用的电子网络向任何股东开放,并应在会议通知中提供查阅该名单所需的资料。该名单应推定决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和他们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
第二条----董事
2.1权力。在符合《总务委员会》的条文及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中与须由股东或未发行股份批准的行动有关的任何限制的规定下,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予管理,而所有法团权力须由董事局行使或在董事局的指示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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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董事人数。董事人数应不时由董事会决议决定,但董事会应至少由一名成员组成。任何董事的任期届满前,不得减少核准的董事人数,以解除该董事的职务。
2.3董事的选举、资格和任期。除本附例第2.4节另有规定外,董事须在每一次股东年会上选出,任期至下一次年会为止。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否则董事无须是股东。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可订明董事的其他资格。每名董事,包括为填补空缺而选出的一名董事,应任职至该董事的继任者当选并合格为止,或至该董事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2.4辞职和空缺。任何董事在接到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向公司发出的通知后,可随时辞职。如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如此辞职,而该辞呈于日后生效,则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包括已如此辞职的董事,即有权填补该等空缺,有关表决于该等辞职或辞职生效时生效,而每名如此选出的董事,在填补其他空缺时,均须按本条的规定任职。
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
(i)由所有有权作为单一类别投票的股东选出的核准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但不足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
(ii)凡任何类别或任何类别的股票或其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公司成立证明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则该类别或其系列的空缺及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该类别或其类别或其系列当时在任时选出的过半数董事,或由如此选出的唯一留任董事填补。
如在任何时候,由于死亡或辞职或其他原因,公司不应有任何董事在任,则任何高级人员或任何股东或股东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受托人或监护人,或受托对股东的个人或财产承担同样责任的其他受托人,可按照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的规定召集股东特别会议,或可向衡平法院申请一项命令,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1条的规定,命令作出选举。如在填补任何空缺或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时,当时在任的董事占整个董事会(在紧接任何该等增加之前所组成的)的多数,则衡平法院可应任何股东或持有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少于10%并有权投票选举该等董事的股东的申请,即刻命令进行选举,以填补任何该等空缺或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或取代由当时在任的董事按上述方式选出的董事,该选举须在适用范围内受《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1条的规定所规限。
2.5会议地点;电话会议。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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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董事局或董事局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局或任何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等通讯设备互相聆听,而该等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2.6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可在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无须通知。
2.7特别会议;通知。
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可随时为任何目的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关于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为:
(i)以专人、信使或电话亲自送达;
(ii)以美国头等邮件寄出,邮资已付;
(iii)以传真送交;或
(iv)以电子邮件发出,
按公司记录所示每名董事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发给该董事。
如该通知是(i)以专人、信使或电话送达,(ii)以传真送达或(iii)以电子邮件送达,则该通知须在会议举行前最少24小时送达或发出。以美国邮件发出的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四天以美国邮件形式交存。任何口头通知均可通知处长。通知无须指明会议的地点(如果会议将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举行)或会议的目的。
2.8法定人数。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即属董事局的行为,但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如董事局的任何会议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发出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即使董事退席,初步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过半数批准。
2.9董事会未经会议书面同意采取行动。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如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或以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该等行动,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电子传送,均与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员会的会议纪录一并存档,则在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须采取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如会议记录以纸本形式保存,则此种存档应以纸本形式保存;如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则应以电子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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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董事的费用和报酬。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董事会有权厘定董事的薪酬。
2.11批准向军官发放的贷款。公司可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包括身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借出款项,或为他们的任何义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协助,但凡董事局认为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可合理地预期会使公司受惠,则公司可向该等人员或雇员提供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贷款、担保或其他援助可附带或不附带利息,也可无担保,或以董事会批准的方式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质押。
2.12罢免董事。除非章程、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均可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罢免,不论是否有因由。
核准董事人数的减少,不具有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该董事的效力。
第三条–委员会
3.1董事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该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丧失资格的成员。在委员会成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出席任何会议但未被取消表决资格的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不论该名或多名成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另一名董事会成员代行出席会议的职务,以代替该名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局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局在管理公司的业务及事务方面的一切权力及权限,并可授权将公司的印章加盖在一切可能需要该委员会的文件上;但该等委员会无权或授权(i)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建议,DGCL明文规定须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诉讼或事宜,或(ii)采纳、修订或废除公司的任何附例。
3.2委员会会议记录。各委员会应定期保存会议记录,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3.3各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应受下列各项规定的管辖,并应按照下列规定举行和采取:
(i)第2.5节(会议地点和电话会议);
(二)第2.6节(定期会议);
(三)第2.7节(特别会议和通知);
(四)第2.8节(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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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第6.10条(放弃通知);及
(六)第2.9节(不举行会议的行动)
在章程的范围内作出必要的更改,以取代委员会及其成员,取代董事会及其成员。然而:
(i)委员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可由董事局决议或委员会决议决定;
(ii)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亦可藉董事局决议召开;及
(iii)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亦须发给所有候补委员,他们有权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可为任何委员会的政府采纳不抵触本附例条文的规则。
第四条----官员
4.1干事。公司的高级人员为一名总裁和一名秘书。公司还可根据董事会的酌处权,任命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董事会副主席、一名首席执行官、一名首席财务官或司库、一名或多名副总裁、一名或多名助理副总裁、一名或多名助理司库、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以及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任命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同一人可担任任何数目的职务。
4.2任命主席团成员。董事局须委任公司的高级人员,但按照本附例第4.3及4.5条的条文委任的高级人员除外,但须符合高级人员根据任何雇佣合约所享有的权利(如有的话)。
4.3下级干事。董事会可委任公司业务所需的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或授权首席执行官,或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授权总裁委任。每名上述人员及代理人的任期、权限及执行本附例或董事局不时决定的职责。
4.4人员的免职和辞职。除任何人员根据任何雇用合约所享有的权利(如有的话)外,任何人员均可在董事局的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以董事局过半数的赞成票(不论是否有因由)被免职,或由获董事局授予免职权力的任何人员(如属董事局选出的人员,则属例外)被免职。
任何人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任何辞职须在收到该通知之日或该通知所指明的任何较后时间生效。除非辞职通知另有规定,否则接受辞职无须使其生效。任何辞职均不损害公司在任何合约下的权利(如有的话),而该高级人员是合约的一方。
4.5办事处空缺。公司任何职位出现的空缺,须由董事会填补或按第4.2条的规定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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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代表其他公司的股份。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司库、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其他人、总裁或副总裁,均有权代表公司投票、代表和行使对以公司名义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股份和所有股份的一切权利。本条例所授予的授权,可由该人直接行使,亦可由获授权行使的任何其他人行使,该其他人可由该有授权的人妥为签立的代理人或授权书行使。
4.7官员的权力和职责。公司的所有高级人员在管理公司业务方面,分别拥有董事局或股东不时指定的权力和执行的职责,但如无此规定,则在董事局的控制下,一般与他们各自的职位有关。
第五条–记录和报告
5.1记录的保存和检查。公司须在其主要执行办事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地方,备存股东的纪录,列明其姓名及地址,以及每名股东所持股份的数目及类别,并备存一份经修订的本附例副本、会计帐簿及其他纪录。
任何纪录持有人,不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而提出书面要求,述明其目的时,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而查阅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及其他簿册及纪录,并制作副本或摘录。适当的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凡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是寻求查阅权利的人,经宣誓提出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股东行事的其他书面文件。经宣誓后提出的要求应在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执行办事处向公司提出。
5.2董事视察。任何董事均有权查阅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及其他簿册及纪录,以达到与其董事职位合理有关的目的。衡平法院在此拥有专属管辖权,以决定董事是否有权接受所要求的检查。法院可立即命令公司准许董事查阅任何及所有簿册及纪录、存货分类账及存货清单,并将其复印或摘录。法院可酌情规定与检查有关的任何限制或条件,或裁定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和进一步的救济。
5.3年度报告。公司应安排在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公司股东发送年度报告。如果公司股票的记录持有人少于100人,则明确放弃向公司股东提交年度报告的要求(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第六条–一般事项
6.1股票凭证;部分缴足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须以证明书代表,但董事会可藉决议或决议规定,公司的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为无证明股份。任何该等决议不适用于由证明书所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明书交还公司为止。即使董事局通过该决议,每名以证明书为代表的股份持有人,以及每名无证明股份持有人在提出要求后,均有权获得一份由董事局主席或副主席、总裁或副总裁、司库或助理司库、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代表以证明书形式登记的股份数目。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以是传真。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字或其传真签字已在证明书上的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他在发出该证明书的日期是该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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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发行其股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为部分已付,并可要求支付余下的代价。为代表任何该等部分缴付的股份而发出的每一份股票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如属未核证部分缴付的股份,则须在公司的簿册及纪录上,注明须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代价总额及已就该等股份支付的款额。在就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股息后,公司须就同一类别的已缴足部分股款的股份宣派股息,但只须以就该等股份实际支付的代价的百分比为基础。
6.2证书上的特别指定。如公司获授权发行多于一个类别的股票或多于一个系列的任何类别的股票,则公司须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的股票而发出的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须完整列明该等股票或系列的权力、指定、优惠、相对权利、参与权利、选择性权利或其他特别权利,以及该等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但除非《总务委员会》第202条另有规定,代替上述规定,在公司须发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可载明一份声明,由公司免费提供予每名股东,而每名股东如此要求每一类别股票或系列股票的权力、名称、优惠、相对权利、参与权利、选择性权利或其他特别权利,以及该等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
6.3遗失的证书。除本条第6.3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发出新的股份证明书以取代先前发出的证明书,除非该证明书已交还公司并同时注销。公司可发出一份新的股票或无证明股份证明书,以代替公司发出的任何声称已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而公司可要求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的法定代表,给予公司一笔保证金,足以弥偿公司因声称遗失、失窃或毁坏任何该等证明书或发出该等新证明书或无证明股份而可能向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
6.4构造;定义。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例的构造须以总则、构造规则及DGCL内的定义为准。在不限制这一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人”一词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自然人。
6.5股息。在符合(i)DGCL或(ii)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限制下,董事会可就其股本中的股份宣派股息及支付股息。股息可以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形式支付。
董事会可从公司任何可供派发股息的资金中拨出一项或多于一项适当用途的储备金,并可废除任何该等储备金。这些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平均股息、修理或维持公司的任何财产,以及应付意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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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可由董事会更改。
6.7封印。公司可采用法团印章,该印章须予采用,并可由董事局加以更改。公司可使用该法团印章或该法团印章的传真,使该法团印章或该法团印章的传真被加印或加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
6.8股票转让协议。地铁公司有权与地铁公司任何一类或多类股票的任何数目的股东订立及执行任何协议,以限制该等股东所拥有的任何一类或多类股票的地铁公司股票的转让,而该等转让的方式并不为地铁公司所禁止。
6.9登记股东。公司:
(i)有权承认在其簿册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收取股息及作为该拥有人投票的专属权利;
(ii)有权对在其簿册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催缴及评估负上法律责任;及
(iii)无须承认另一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申索或权益,不论该人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但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0放弃通知。凡根据DGCL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发出通知,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书,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书,不论在发出通知的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通知。任何人出席会议即构成放弃该会议的通知,除非该人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处理,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任何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中指明将在任何股东常会或特别会议上处理的事务,亦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中指明其目的。
第七条----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知
7.1电子传送通知。在不限制依据DGCL、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以其他方式有效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下,公司根据DGCL的任何条文、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获发出通知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送形式发出,即属有效。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公司而撤销。在下列情况下,任何此种同意应视为被撤销:
(i)地铁公司不能以电子传送方式交付地铁公司按照该同意书连续发出的两份通知;及
(ii)公司的秘书或助理秘书、转让代理人或负责发出通知的其他人知悉上述不能履行的情况。
但是,无意中未能将此种无行为能力视为撤销,不应使任何会议或其他行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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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发出的通知,视为发出:
(i)如是以传真电讯方式发出,当指示发给该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号码时;
(ii)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当指示寄往该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时;
(iii)如在电子网络上张贴,连同就该特定张贴向股东发出的另一份通知,则在(A)该特定张贴及(B)该单独通知发出后的日期;及
(iv)如以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则在指示该股东时。
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誓章,如该誓章是以电子传送的形式发出的,则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誓章即为该誓章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7.2电子传输的定义。“电子传输”是指任何形式的通信,不直接涉及纸张的实物传输,它产生的记录可由收件人保留、检索和审查,并可由收件人通过自动化程序直接以纸张形式复制。
7.3不适用。以电子传送形式发出的通知不适用于《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64、296、311、312或324条。
第八条----赔偿
在DGCL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须就其每名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不论当时是否以该等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的身分服务),就该个人因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而可能成为任何诉讼的一方的辩护而实际及必然招致的一切合理开支,向该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及其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及继承人)作出弥偿。费用赔偿权也适用于被妥协或解决的诉讼的费用,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这种解决办法的话。
上述弥偿权是对该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根据法律或其他方式可能享有的所有权利的补充,而非排除。
第九条–修正案
本附例可由有权投票的股东通过、修订或废除。不过,公司可在其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内,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获如此授予董事的权力,并不剥夺股东的权力,亦不限制股东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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