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截至:2022年12月28日
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的
Archaea能源公司。
第一条
股东会议
第1.1节。年度会议。如适用法律规定,应在董事会(“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的话)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股东年会,选举董事。任何其他适当的事务可在年会上处理。
第1.2节。特别会议。为任何目的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随时召集,包括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总裁或副总裁,但该等特别会议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士召集。在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所处理的事务,只限于该通知所述的目的。
第1.3节。会议通知。凡要求或准许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应发出会议通知,说明会议的地点(如有的话)、日期和时间,如属特别会议,则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除非法律、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会议的通知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10)日或六十(60)日发给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并须符合本附例第7.3条的规定。
第1.4节。休会。任何股东周年或特别会议,可不时休会,以便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而如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任何该等休会的时间及地点(如有的话),则无须就该等休会的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法团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或在休会后为休会会议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持有人发出休会通知。
第1.5节。法定人数。除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有权在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多数表决权的持有人必须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足以构成法定人数。在法定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如此出席的股东可按其表决权的过半数,不时按本附例第1.4条所规定的方式休会,直至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为止。属于该法团或另一法团的本身股份,如在该另一法团的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股份过半数由该法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则该法团无权投票,亦无权为法定人数计算;但上述规定并不限制该法团或该法团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股份在内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1.6节。组织。股东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主持,如主席缺席,则由会议选出的主席主持。秘书或助理秘书须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但如秘书或助理秘书缺席,委员会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
第1.7节。投票;代理人。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或依据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每名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就对有关事项有表决权的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投一票。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代表该股东行事,但该代理人自其日期起计三年后,不得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较长的期限。如果代理人声明其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在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该代理人即为不可撤销。股东可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通过向法团秘书递交一份撤销该代理人或一份日期较后的新代理人的通知,撤销任何不可撤销的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不必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在为选举董事而举行的所有股东大会上,凡出席会议的董事达到法定人数,所投的多数票即足以当选。除非法团证明书、本附例、适用于法团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规例、或适用的法律,或依据适用于法团或其证券的任何规例另有规定,否则在出席会议的会议上向股东提出的所有其他选举和问题,均须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投票的法团股份的多数表决权持有人投赞成票决定。
在不限制股东授权他人为该股东代理的方式的情况下,以下是股东授权的有效手段:(i)股东可签署书面文件,授权他人为该股东代理;(ii)股东可通过传送或授权传送电报、电报,授权他人为该股东代理,或其他电子传送(包括电子邮件)给将作为代理持有人的人或将作为代理持有人的人正式授权接收此种传送的代理招标公司、代理支助服务组织或类似的代理人,但任何此种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必须载明或提交可据此确定该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送(包括电子邮件)是股东授权的信息。任何书面或传送的复制品、传真电讯或其他可靠复制品,均可代替或使用该书面或传送的原件,用于该书面或传送原件可用于任何及所有目的,但该等复制品、传真电讯或其他复制品须为整个书面或传送原件的完整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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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确定记录持有人的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休会中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或无需举行会议而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诉讼,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任何权利的分配,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诉讼的目的,法团可确定一个记录日期,哪个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哪个记录日期:(i)如确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或其休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前六十(60)天或不少于十(10)天;(ii)如确定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自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起,不得超过十(10)天;(iii)如属任何其他行动,则不得超过该其他行动之前的六十(60)天。如没有确定记录日期:(i)决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会议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ii)决定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诉讼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法律无须委员会事先采取行动,则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将载有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经签署的书面同意书交付法团的首个日期,或如法律规定委员会须事先采取行动,(iii)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决定股东的纪录日期,须在管理局通过有关决议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计算;及(iii)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决定股东的纪录日期,须在管理局通过有关决议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计算。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委员会可为休会的会议订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1.9节。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秘书或负责股票分类账的任何其他人员,须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10)天,拟备一份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并显示每名股东的地址及登记在每名股东名下的股份数目。该名单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在一个可合理查阅的电子网络上,供任何与会议有关的目的的股东查阅,但查阅该名单所需的资料须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法团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股东名单还必须在会议上开放供审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票分类账是证明谁有权查阅本条第1.9条所规定的股东名单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唯一证据。
第1.10节。经股东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非法团证明书另有限制,否则在任何股东周年或特别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书面同意或同意,并述明所采取的行动,可不经会议、无须事先通知及无须表决而采取,在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应由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签署,并通过交付至公司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由公司的一名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簿册而交付给公司。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经核证或挂号的邮件送达,并须索取回执。尽管对交付有上述限制,但通过电子传输(包括电子邮件)给予的同意应视为按照《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28(d)(1)条的规定交付给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未经一致书面同意而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发给未获书面同意的股东,如果该行动是在一次会议上采取的,如果该次会议的记录日期是由足够数目的持有人签署采取该行动的书面同意书的日期,则该股东本有权获得该次会议的通知。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同意由股东或代理持有人或经授权代表股东或代理持有人采取和传送的行动的电子传送(包括电子邮件),在符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28(d)(1)条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书面、签名和注明日期。书面同意书的任何副本、传真或其他可靠复制品,可被取代或代替原文字,用于原文字可用于的任何及所有目的,但该等副本、传真或其他复制品须为整份原文字的完整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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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节。选举检查专员。法团可在任何股东大会之前,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选举视察员,而该视察员可为法团的雇员,在该次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行事,并须在法律规定下,在该次会议举行之前,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选举视察员,并须就该次会议或其任何休会作出书面报告。法团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为候补视察员,以取代任何不作为的视察员。如经如此委任或指定的视察员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事,则会议主持人应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视察员在会议上行事。每名视察员在开始执行视察员的职责前,须宣誓并签署一项誓言,以严格的公正性和根据视察员的能力,忠实地执行视察员的职责。经如此委任或指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督察,须(i)确定该法团的股本数目及每一股的投票权,(ii)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团的股本股份及代理人及选票的有效性,(iii)清点所有表决票及选票,(iv)决定并在合理期间内保留对督察的任何决定所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置记录,(v)核证他们对出席会议的法团股本的股份数目的决定,以及核证该核查员对所有表决票及选票的清点。此种证明和报告应指明法律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视察员在决定在法团的任何股东会议上所投的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可考虑适用法律所准许的资料。任何人如是某一选举职位的候选人,均不得在该选举中担任视察员。
第1.12节。会议的进行。股东将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事项的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上宣布。董事会可藉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则和条例。除与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及规例不一致外,主持任何股东大会的人有权及有权召集和休会,订明该规则、规例及程序,并有权及有权作出该主持人认为适合会议的适当进行的一切作为。该等规则、规例或程序,不论是由管理局通过,或由会议主持人订明,均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会议制订议程或工作安排;(二)维持会议秩序和保证出席者安全的规则和程序;(三)对法团记录在案的股东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限制,他们的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确定的其他人;(iv)在会议开始的规定时间之后限制进入会议;(v)对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主持人除作出可能适合举行会议的任何其他决定外,如有事实根据,须决定某事项或事务没有适当地提交会议,并须向会议宣布;如该主持人应如此决定,则该主持人须如此向会议宣布,而任何该等事项或事务没有适当地提交会议,则不得处理或审议。除非并在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决定的范围内,股东大会不应按照议会议事规则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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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
第2.1节。编号;资格。法团的业务及事务由管理局管理,但法律或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成员人数由股东不时通过决议决定。董事不必是股东。
第2.2节。选举;辞职;空缺。委员会最初须由法团证明书内指名为董事的人或由法团的收入人选出的人组成。每名董事的任期至下列较早者为止:(i)该董事当选后的下一次股东年会;(ii)该董事的继任人的委任(已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或(iii)该董事的较早死亡、辞职、丧失资格或被免职。股东可随时将任何董事免职,不论是否有因由。任何董事可随时以书面或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发出通知而辞职。除非法律或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或因任何理由而在董事局出现的空缺,可依据第1.10条,以股东大会上所投的多数票或以书面同意的方式填补。
第2.3节。定期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可在特拉华州内外的地方和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举行。
第2.4节。特别会议。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境内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举行特别会议,凡有总裁、副总裁、董事长、秘书或董事会任何成员召集,均可在该地点和地点举行。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须由在特别会议召开前最少二十四(24)小时以邮件、信使、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但如按照本附例第7.4条放弃特别会议的通知,须当作相当于举行该特别会议所需的任何通知。
第2.5节。允许电话会议。管理局成员或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管理局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设备互相聆听,而依据本附例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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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法定人数;采取行动需经表决。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有权在全体董事会中投过半数票的董事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除《公司注册证书》、本附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出席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投的多数票为董事会的行为。如出席董事局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发出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第2.7节。组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主持,如主席缺席,则由会议选出的主席主持。秘书或助理秘书须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但如秘书或助理秘书缺席,委员会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
第2.8节。经董事一致同意而采取的行动。除非《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管理局或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或以电子传送(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同意,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在采取行动后,有关的同意或同意,须连同管理局或其委员会的会议纪录,以与纪录保存相同的纸张或电子形式存档。
第2.9节理事会主席。委员会如决定如此,可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委员会主席。董事局主席(如有的话)须主持董事局的所有会议及由主席出席的股东的所有会议。此外,管理局主席亦具有管理局不时订明的权力及职责,而该等权力及职责通常与管理局的职位有关。如董事局主席不在,董事局可委任他们认为适当的人主持董事局会议或必要的股东会议。
第三条
委员会
第3.1节。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法团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委员,该候补委员可代替任何缺席或不符合资格的委员出席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在委员会成员缺席或丧失资格的情况下,出席任何会议但不丧失参加表决资格的一名或多名成员,不论其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管理局另一名成员代行出席会议的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丧失资格的成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在管理局的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管理局在管理法团的业务及事务方面的一切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法团的文件上加盖法团的印章,但该等委员会并无权力或权力提述以下事项:(i)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推荐,(ii)通过、修订或废除公司的任何附例,而该等诉讼或事宜(选举或罢免董事除外)是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明文规定须提交股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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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节。委员会规则。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所指定的每个委员会均可订立、更改及废除有关其业务的规则。在没有上述规则的情况下,各委员会须以与管理局依据本附例第二条处理其业务相同的方式处理其业务。
第四条
官员
第4.1节。主席团成员;选举;资格;任期;辞职;免职;空缺;权力和职责。董事会应选举一名首席执行官、总裁和秘书。董事会亦可选出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兼战略计划及政府事务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秘书、司库、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司库、一名或多于一名税务主任,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人员。每名该等人员的任期至继该人当选后的下一次股东年会后的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为止,直至该人的继任人当选并取得资格为止,或直至该人较早前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任何人员在向法团发出书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委员会可随时将任何人员带同或不带同因由免职,但该免职并不损害该人员(如有的话)与法团的合约权利。任何数目的职位均可由同一人担任。法团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空缺,可由管理局在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填补任期未满的部分。法团的高级人员,如其权力及职责在此并无阐明,则在法团的管理中,其权力及职责须属委员会的决议所订明的,而该等权力及职责通常与该高级人员的职位有关。
第五条
股票
第5.1节。证书。除非管理局以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规定法团的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须以证明书代表,否则法团的所有股份均须无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可根据适用的法律,就证书的签发、签字、登记、交出和更换以及凭证式股份的转让,通过其认为适当的规则。
第5.2节。股票转让。在向法团或法团的转让代理人交出妥为背书或附有继承、转让或转让授权的适当证据的股份证明书后,法团有责任向有权取得该证明书的人发出新的证明书,注销旧的证明书,并将该交易记录在其帐簿上。在接获无证明股份的注册拥有人发出的适当转让指示后,该等无证明股份须予取消,并须向有权获得该等股份的人发行新的等值无证明股份或有证明股份,而该交易须记入法团的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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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补偿及预支开支
第6.1节。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符合本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符合本条第6.1款规定的下列资格的任何人(或任何此种人的法定代表人)(“受偿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A.该人曾经或曾经是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或曾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但由该人提起但事先未获法团董事局书面授权的诉讼(或其中的一部分)除外(“诉讼程序”);及
B.由于该人(i)是或曾经是法团或其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任何该等实体为“雇用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ii)在雇用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期间,该人是或曾经应雇用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企业或非营利实体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及
C.截至本附例通过之日,该人遵守了适用的国家公司法规定的赔偿行为标准,例如《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5条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以合理地认为在雇用公司授予他或她的权力范围内的方式行事。
第6.2节。赔偿范围。在不时生效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根据第六条给予的赔偿应抵偿受偿人在诉讼中合理承担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第6.3节。预付费用。就任何收益而言,在其最后处置之前,在适用法律不加禁止的最大限度内,公司将支付受偿人所招致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但前提是,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收益最后处置之前支付此种费用:
A.受保人以书面向法团申明,该人已遵守第6.1. C条所引述的赔偿行为标准,并同意在最终确定受保人无权根据本条第六条或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偿还所有垫付的款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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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i)受保人拒绝法团提供联合法律代表,或(ii)法团不提供联合法律代表,则作为根据本条第6.3条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受保人所聘请的律师必须是法团合理接受的,并须向受保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6.4节。索偿和索偿行动。如受保人向法团提出书面要求,要求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赔偿或垫付费用,而在法团收到要求后三十(30)天内,要求未获足额支付,则受保人可向法团起诉,要求追回要求的未付款额(“要求赔偿诉讼”)。如果要求赔偿诉讼全部或部分胜诉,则受偿人有权追讨因起诉要求赔偿诉讼而招致的合理开支,包括因此而招致的合理律师费。在任何此种要求赔偿诉讼中,公司有责任证明受保人无权根据本条第六条和适用法律获得所要求的赔偿或预支费用。
第6.5节。权利的非排他性。除第6.6条所限制外,本条赋予任何受偿人的权利:(i)不排除该受偿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本附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ii)对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人继续有效;(iii)对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有利。
第6.6节。其他来源。法团向任何受偿人作出弥偿或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有的话),须减除该受偿人就该等费用及开支向另一雇用公司、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企业或非牟利企业收取的任何款额,作为弥偿或垫付费用。
第6.7节。修正或废除。对第六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应对任何受偿人在该项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6.8节。有权采取行动。BP美国公司或BP p.l.c.其后在美国的主要附属公司(视乎公司架构而定)的高级法律事务人员(“高级法律事务人员”),或该人的指定人员,特此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采取一切行动,并批准、签立及交付任何必要的文件、文书或付款,或适当的,以便执行和执行本条第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条款,并将此种赔偿的所有费用和开支直接分配给法团。高级法律主任或该人士的指定人士将代表法团保存一份由法团作出赔偿的所有事例及结果的纪录。
第6.9条额外赔偿。尽管本条第六条另有相反规定,但如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自本附例通过之日起,已就《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5条(a)及(b)款所提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案情或其他方面胜诉,或就其中的任何申索、问题或事宜作出抗辩,则该人须获补偿与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有关的实际及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为施行本条第6.9条,凡提述“高级人员”,即指任何经管理局行动而当选为法团高级人员的人,并须包括但不限于本附例第四条所提述的高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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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节。其他赔偿和预付费用。第六条不限制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在适当的公司诉讼授权的情况下,向受偿人以外的人提供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
第6.11节。尽管第六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适用法律的规定下,Archaea Energy Inc.的某些章程中关于赔偿、免责和预支费用的规定,自日期为2022年10月16日的BP Products North America Inc.(一家马里兰州公司)(“BPPNA”)、Condor RTM 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和BPPNA的全资子公司Condor RTM LLC(Condor RTM LLC)根据该合并协议和合并计划生效时间之前的紧接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及BPPNA的全资子公司LFG Acquisition Holdings LLC、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及Archaea Energy Inc.(“生效时间”),对Archaea Energy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职员在生效时间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自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继续有效。
第七条
杂项
第7.1节。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7.2节。封印。法团可有一个法团印章,该印章上须有法团的名称,并须采用委员会不时批准的格式。
第7.3节。通知的方式。除本条例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准许外,发给董事的通知须亲自送达或邮寄至董事在法团簿册上的地址,或以电传复印机、电话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达董事。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下,法团根据任何法律条文、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以书面指示股东的邮寄地址(或以电子传送方式指示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如适用)),如该通知在法团的纪录上出现。向股东发出的通知应视为按照《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32节的规定发出。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原则下,除适用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法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条文、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在收到通知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单一书面通知方式发给共享地址的股东,即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法团而撤销。任何股东如在获法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有意送交根据本条第7.3条准许的单一通知后60天内,没有以书面向法团提出反对,即当作已同意接收该单一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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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节。股东、董事和委员会会议通知的豁免。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对通知的任何放弃,不论在通知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通知。任何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该人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处理,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股东、董事或董事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所处理的事务或会议的目的,均无须在放弃通知中指明。
第7.5节。感兴趣的董事;法定人数。法团与其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之间的合约或交易,或法团与任何其他法团、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约或交易,如其中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是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在其中有经济利益,则该合约或交易不得仅因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出席或参加授权该合约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而作废或作废,或仅因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为此目的而计算该人的票数而作废,如:(i)有关该人的关系或利益及有关合约或交易的重要事实已披露或为管理局或委员会所知,而管理局或委员会以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批准该合约或交易,即使该等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少于法定人数;或(ii)有关该人的关系或利益及有关该合约或交易的重要事实已披露或为有权就该等事宜投票的股东所知,(iii)该合约或交易在获管理局、其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法团而言是公平的。共同董事或有关董事可被计算在内,以决定在董事会会议或授权合约或交易的委员会会议上是否有法定人数。
第7.6节。签名。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同意、协议、证书或文书,如要求或允许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签署、公司证书或本附例,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使用手册、传真或其他形式的电子签字签署。代表公司签署的所有其他合同、协议、证书或文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以手册、传真或其他电子签字方式签署。此处使用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电子签字”和“电子传送”等术语应具有《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赋予的含义。
第7.7节。修订附例。委员会有权通过、修订、废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附例;但授予委员会该权力不得剥夺股东通过、修订、废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附例的权力,亦不得限制股东通过、修订、废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附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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