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认证依据
18 U.S.C.第1350条
(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关于Genie Energy Ltd.(“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季度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Michael M. Stein,根据18 USC § 1350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我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2年8月8日
| /s/迈克尔·M·斯坦 | |
| 迈克尔·M·斯坦 | |
| 首席执行官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用签名的文件,该签名以打字形式出现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电子版本中,已提供给Genie Energy Ltd.,将由Genie Energy Ltd.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