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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4 10 ea027396901ex4-14 _宇宙.htm 江西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营运资金贷款合同英文译本。和江西农村商业银行,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

附件 4.14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通告

 

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特别提醒借款人,要充分关注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尤其是加粗的部分。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如无异议,经双方签字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5608217670218430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赖刚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343100

 

电话:13970661293

 

电子联系方式(邮箱、微信号):

 

 

 

 

贷款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gxisik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订立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1章具体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币种

 

人民币贷款金额:(字数)百万元只

 

(以数字计)人民币1,000,000.00元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循环借款额度□非循环借款额度

 

第二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个月,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循环额度的,额度有效期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的期限为准。

 

2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非循环额度的,借款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的期限为准。

 

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申报提前收回贷款之日为贷款到期日。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营运资金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四条贷款利率、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单利计算,按下列方法(一)确定:

 

(1) 固定利率:年利率3.6%;

 

以本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提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为基准,加/减50bp(1bp = 0.01%),年利率为3.6%,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3

 

 

(2) 浮动利率:

 

年利率按照退出日前一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加/减[ ] bp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加/减bp值不变。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调整的,贷款利率确定方法按照以下方法[ ]办理,贷款人不得另行通知借款人:

 

年度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bp执行;

 

对应日年度调整:每年同月同日对应日,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bp执行;

 

季度首月对应日的季度调整:在每个季度首月对应日,利率按照本合同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bp执行;

 

4

 

 

季度首月首日季调:每季首月首日,利率按照本合同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bp执行;

 

对应日按月调整:每月对应日,利率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bp执行(调整月份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月初一按月调整:每月首日,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bp执行;

 

即时调整:自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次日起,采用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加/减约定的bp执行利率。

 

(3) 其他方法:

 

如果借款人选择“(二)浮动利率”的方式,在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上调的情况下,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将增加。如果借款人仍按照调整前的还款金额还款,则每月还款金额不足,产生罚息和复利,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5

 

 

2. 利息结算方式

 

借款人应按照以下方式结息(二):

 

(1) 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20天为结息日,第21天为付息日。

 

(2) 每月结息日: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 其他方法:

 

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是付息日的,以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当清偿全部应计利息。

 

3. 罚息

 

(1) 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收取逾期部分利息,直至全部还本付息;

 

(2)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应自挪用之日起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收取被挪用部分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

 

(3) 对既逾期又被挪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罚息收取利息;

 

6

 

 

(4)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5) 计收罚息、复利时,如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自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

 

(六)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加5%;挪用贷款罚息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加[ ]%。

 

第五条贷款发放和偿还账户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和偿还账户,贷款的发放、支付和偿还应当通过该账户办理。

 

开证行:明信营业部

 

户名:于都

 

账号:

 

7

 

 

第六条偿还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还款计划[ ]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 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

 

2. 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3. 其他还款计划:

 

4. 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征得贷款人同意。

 

8

 

 

第七条保证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信用/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关于借款人财务指标的合同约定

 

1.      

 

2.      

 

3.    

 

第9条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生效后,凡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该等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3. 经各方协商,本合同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一方当事人应持有[ ]份副本,保证人(如有)应持有[ ]份副本。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2章标准条款

 

第十二条利息计算

 

自借款人实际支取日起计息,按实际支取金额和使用天数计算。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折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条件

 

1. 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全部贷款发放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资金,除非贷款人同意提前发放: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生效;

 

(2)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文件、票据、印章、人员名单、借款人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10

 

 

(3)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需账户;

 

(4) 在提款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和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的文件与约定用途一致,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5)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授权部门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6) 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满足其他条件的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向付款对象支付借款;

 

(7) 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办理了全部相关担保手续,担保合法有效;

 

11

 

 

(8) 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的违约情况;

 

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循环贷款特别协议(最高额度贷款)

 

1. 在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间,借款人任何时候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任何提款的还款日期,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

 

2. 双方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每笔循环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1. 出借人受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和付款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方支付贷款资金。

 

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本合同规定限额的贷款资金,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12

 

 

采用贷款人委托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提款通知中载列明确的付款委托(包括收款对方名称、对方账户、付款金额等)等必要的付款信息,并向贷款人提交审查所需的业务合同和其他用途证明材料。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因借款人提供的付款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致使贷款人未能及时完成其受托支付义务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和贷款人要求的付款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对方账户。

 

贷款人经复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及其他用途证明材料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业务合同及贷款人认为合格的其他证明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资金的支付和支付。

 

对方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未能按照借款人的付款委托及时向对方支付贷款资金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对方开户行归还的资金,借款人应重新提交付款委托和审查所需的业务合同等用途证明材料。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13

 

 

本合同项下以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在办理每笔贷款的受托支付时,应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

 

借款人不得违反上述约定,通过将金额拆分成较小部分的方式,规避贷款人的委托支付。

 

2. 除按前款约定必须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的情形外,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应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相对人。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应在相应贷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14

 

 

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需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3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批准延期的决定应由贷款人作出。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担保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还应当出具书面同意证明。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双方应当签订展期协议;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未获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偿还贷款。

 

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既拖欠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还本付息的顺序;分期还款的,本合同项下有多笔到期贷款或逾期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还款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多笔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需履行的合同顺序。

 

5.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个结息日的柜台营业时间结束前,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当期应计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日或结息日自动扣款,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相关扣款手续。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确定还款顺序。

 

15

 

 

6.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7. 借款凭证: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提取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生日期和到期日、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的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十六条保证

 

贷款人认为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借款人或保证人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失效、被撤销或终止,或借款人或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因其他原因影响其履约能力,或保证人违反与贷款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或担保财产发生贬值、损坏、灭失、扣押,导致担保价值减少或灭失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有义务补充提供新的担保、补充或更换保证人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16

 

 

第十七条陈述和保证

 

1. 借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并经其批准并合法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2. 借款人完全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按照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会违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获得或将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3. 借款人遵守诚信原则。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向贷款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真实、公平、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

 

17

 

 

4. 借款人申请与出借人开展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5. 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自身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项。借款人未向出借人隐瞒涉及其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债权。

 

6. 借款人已按时偿还其他到期债务,不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形。

 

7.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借款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8.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应确保其财务指标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需要年检的,借款人应当按时通过年检。

 

18

 

 

9.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支付和使用贷款。

 

10. 借款人已就其担保义务与本合同保证人签署或将签署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的,该协议不损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1. 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资信检查和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进行监控,检查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并对其收益现金流、整体资金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借款人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

 

19

 

 

12. 借款人拟合并、分立、减资、转让股权、对外投资、大幅增加债务融资、转移重大资产和债权等可能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 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借款人或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2) 任何形式的联合经营、与境外投资者合资经营、合作、承包经营、改制、转型、拟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

 

  (3)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查封、扣押、监管财产、担保财产,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责任;

 

  (4) 停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等;

 

  (5) 大股东、董事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健康状况恶化或任职资格不符等重要事项导致无法履职;

 

20

 

 

  (6) 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

 

  (7) 发生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恶化;

 

  (8) 借款人发生变更、重组、承包或者被主管部门批准关闭、暂停经营、合并、转让时,借款人保证至少在上述事件发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立即偿还对贷款人的全部债务。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者新的单位(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出示并提交其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但接受债务的单位必须与出借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交相应的保证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实施新的担保措施。在合同签订前,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的接管人追偿债务。

 

13.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在借款人股东向其借款之前,且不低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不得偿还欠其股东的款项。

 

21

 

 

14. 就本合同项下借款而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定价、偿债指令等借款条件,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任何金融机构的条件。

 

15. 借款人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16. 账户管理

 

  (1) 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开立的还款账户(第五条约定的账户)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用于收取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相应销售收入的,借款人应确保资金收到后及时划入资金回收账户。

 

  (2) 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收账户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监督账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出借人有要求的,借款人应当与出借人签订专户监管协议。

 

22

 

 

17. 借款人不得以损害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保证其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的[ ]倍,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金额不超过其章程规定的限额;未经出借人事先同意,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为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内部归属

 

1. 借款人不是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向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 借款人为贷款人根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报告相关关联交易信息。

 

3. 借款人及其关联机构存在明显或可能影响出借人贷款安全的重大合并、收购、重组等事项。

 

23

 

 

第十九条违约及办理

 

1.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或者认定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违约,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付款、还款义务;

 

(2)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资金或者取得的资金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或者借款人未按照提款计划按时办理提款手续,或者未征得贷款人同意变更提款计划;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通过将金额拆成较小部分的方式规避贷款人的委托付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4) 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二款规定的情形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但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保证人的;

 

(5) 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行为;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合同项下违约行为;

 

24

 

 

(6)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或者与贷款人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行为;

 

(7) 借款人终止业务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事件;

 

(8)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者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者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或者处罚,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9) 借款人主要出资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 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借款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恶化,突破本合同约定的指标约束或其他财务约定;

 

(11)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通过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从出借人获得贷款资金或授信,关联人有明显或可能影响出借人贷款安全的重大合并、收购、重组等事项,或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出借人债权;

 

25

 

 

(12)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

 

(13) 本合同项下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的信用贷款条件;或者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为他人在其有效经营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或者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4) 可能对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 发生前款规定的违约情形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 调整、暂停或终止授予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额度。

 

26

 

 

(3) 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接受借款人的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申请和其他业务;对尚未发放的贷款,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的发放、支付和办理。

 

(4) 宣布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

 

(5) 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如降低受托支付门槛金额,或贷款人有权要求收回违约支付的贷款资金等。

 

(6)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全部或部分其他合同。

 

(7)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8) 仅在事前或事后通知的情况下,有权直接扣划江西农商银行系统内借款人任一账户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账户内未到期资金视为提前到期;

 

27

 

 

(9) 行使担保权益;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0) 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的,贷款人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披露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并进行催收公示。

 

(11) 有权扣除借款人在江西农商行任何账户的存款和股权红利,有权处分借款人的股权等。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其部分或全部义务和责任,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免除该等义务和责任。

 

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容忍、延期或迟延,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28

 

 

第21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对方取得的、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商业秘密原始提供者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

 

当事人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对一方有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事件。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应当在7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和表明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书面材料。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合同。

 

29

 

 

第二十三条变更、修正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进行书面修改或修改。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前,本合同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文件送达协议

 

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真实有效,应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任何通知的服务地址。如有联系方式变更,借款人应立即将变更后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邮寄地址。此类信息变更应在贷款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借款人送达任何通知。出借人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知方式,对邮政、传真、电话、微信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发生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误不承担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到达借款人较快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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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示通知服务: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通知的日期视为服务日期;

 

(2) 个人送达:借款人签字日期视同送达日期;借款人拒绝签字的,服务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情况的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3) 邮政服务(包括快件、普通邮件、挂号信)由出借人发送至借款人最新已知的邮寄地址:借款人签字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借款人未签字的,以退回邮递物品之日为送达日期;

 

(4) 以传真、手机短信、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贷款人最新已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指定手机号码、微信ID或邮箱地址:发送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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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人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邮寄地址的书面通知,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注册地址为邮寄和联系地址。今后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所有报表、催收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均送达本地址。借款人承诺如有邮件及联系方式变更,及时通知出借人。否则,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邮寄和联系方式送达的所有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公证机关以邮政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件、挂号信)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确认的邮寄地址的,借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日期视同送达日期;借款人未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退回邮递物品的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有权通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何通信方式向借款人送达通知。法院或公证机关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对邮政、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发生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误不承担责任。法院、公证机关同时选择多种通信方式的,以到达借款人较快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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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附件

 

经双方确认的相关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

 

1.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 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应通知借款人。

 

3.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基于各方的独立利益进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的其他方构成出借人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各方不得谋求利用该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5.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企业名称仅供参考使用,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 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出借人也有权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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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出借人和借款人已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借人已提醒借款人特别注意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合同的所有内容和条款,确认对合同的所有内容和条款不存在误解或疑问,出借人和借款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无异议。

 

(请借款人填写)

 

(以下无文字,为双方签字页)

 

借款人(盖章):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25年4月[ ]日

 

出借人(盖章):

 

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05年7月[ ]日

 

签约地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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