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首席执行干事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18 U.S.C.第1350条)
关于内华达州公司(“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1月31日的财政季度的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报告”)中的U.S. Gold Corp.(“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George M. Bee特此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8U.S.C. § 1350)第906条,据他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6年3月16日 | /s/George M. Bee |
| George M. Bee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U.S. Gold Corp.,U.S. Gold Corp.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