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2
盛丰大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福州天宇盛丰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及乙方出租房屋事宜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标的及其使用
1.甲方将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4、6层2312.96平方米商业办公楼出租给乙方办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期:2024/11/1(YYYY/mm/DD)至2027/10/31(YYYY/mm/DD)。
2.续租:甲方在房屋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继续承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金优先权。但乙方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装修期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个/月(s)装修期。装修期从/(YYYY/mm/DD)开始到/(YYYY/mm/DD),装修期间不收租金。但免租期内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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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4.1租金(含税):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月租金115,648元。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当月租金。
4.2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人民币5元/平米/月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11,564元/月。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
4.3水电费:甲方根据收取单按乙方实际使用情况向乙方收取水电费,公用部分水电费按乙方租用面积(含分摊)分摊计算,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以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水电费。
4.4停车费:乙方办理车月卡的,甲方暂收停车费100元/月/车。
4.5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定金人民币231,296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责任的保证。本合同期满,双方清偿债权债务后,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定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按本合同规定收取。
5.1.2甲方负责为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提供有偿水电。
5.1.3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约使用租赁房屋,对相关标的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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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不干预、阻碍乙方合法经营活动但有权制止乙方本合同约定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按合同收取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5.1.2负责有偿提供租赁房屋正常使用的水电。
5.1.3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约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对相关对象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5.1.4甲方不得干预、阻碍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但有权制止乙方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5.2.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结构改造或改造。
5.2.4乙方装修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施工标准。如需审批,由乙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提供资料,由甲方提供协助,乙方装修施工蓝图在装修施工前提交甲方。
5.2.5租赁期间,乙方按规定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物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6乙方负责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及配件,并及时排除一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隐患。
5.2.7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等过失或过失造成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或维修责任。乙方拒绝维修的,甲方可代乙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8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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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物业的,不得损坏改造后的部分和房屋结构。
5.2.10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在租赁物中添加的动产,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移走。逾期租赁的,视为乙方放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收回租赁物;租赁物中除乙方购买的动产以外的所有物资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其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
5.2.1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独立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5.2.12在租赁期内,乙方无权将其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
5.2.1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完成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证照、审批或许可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承租人应按合同解除前一个月标准日租金的两倍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总额5‰的违约金。
6.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乙方根本违约,除给甲方造成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6.2.5条除外),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应收回租赁并收回欠款:
6.2.1逾期30天以上支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6.2.2违反本合同规定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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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违反本合同第5.2.3条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物进行翻修。
6.2.4违反本合同第5.2.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装修施工图,擅自装修。
6.2.5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
6.2.6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变更租赁用途和擅自转租。
6.2.7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双方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应提前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清偿债权债务,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附则
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可订立补充合同。
7.2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仲裁。
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7.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1。 | “租赁标的红线图” | |
| 2. | “安全责任协议” |
| 甲方:福州天宇盛丰实业有限公司 | 乙方: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代表: | 代表: |
| 电话: | 电话: |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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