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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424(b)(2)的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注册声明编号:333-284538

这份初步定价信息并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化。该初步定价信息并非出售要约,也不旨在在任何不允许进行要约或销售的司法管辖区内引发购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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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完成。日期:2026年3月31日。

$

高盛集团

将于2031年到期的固定利率债券

 

我们将以每年5.05%的利率为您支付票据的利息,计息期从票据发行日期开始计算,直到约定的到期日为止。具体到期日预计为2031年4月17日。利息将在每个付息日进行支付,这些日期分别位于每年的4月17日和10月17日。首次付息将发生在第一个付息日,预计为2026年10月17日。

此外,我们可以在每个赎回日期选择全额赎回这些票据(预计在2027年4月17日及以后,每年的1月17日、4月17日、7月17日和10月17日)。赎回前至少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的通知。赎回价格将为未偿还本金金额的100%,加上截至赎回日期之前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请注意

总计

向公众首次推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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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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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费用后的收益归高盛集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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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投资者来说,初始向公众发行的价格可能在百分之几到100%之间变动;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PS-7页的“补充分配方案”。

 

上述向公众公布的初始价格并未包含任何应计利息(如果有的话)。这些债券的利息将从发行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债券在发行日期之后交付,那么购买者必须支付这些利息。除了以初始价格向公众出售外,承销商还可以根据当时市场上的价格,或者与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者通过协商确定的价格,不时以多种交易方式出售这些债券。

您投资这些票据所获得的回报(无论是正收益还是负收益)部分取决于您为这些票据支付的价格。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任何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否认这些证券的合法性,也未对这份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评价。任何相反的表述均属违法行为。

这些票据并非银行存款,也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政府机构的保护。同时,这些票据也不是银行的债务或由银行所担保。

 

高盛可能在这些票据的首次出售过程中使用这份招股说明书。此外,高盛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可以在这些票据的首次出售之后的市场交易中使用该招股说明书。除非高盛或其代理人在销售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否则这份招股说明书确实被用于市场交易之中。

高盛集团打算在2026年4月13日或之前,以8-K表格的形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季度业绩报告。投资者们可以在该报告提交之前随时撤回自己的购买订单或认购请求。如果在此日期之后、交易日期之前,发行人的信用利差出现显著恶化,那么此次债券发行将被全部取消,发行方无需对任何投资者、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承担任何责任,这些债券也将不会被发行。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InspereX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的定价补充文件。

 


 

 

关于您的招股说明书

这些票据属于高盛集团发布的“中期票据”系列项目的一部分。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此定价补充文件以及以下列出的相关文件。请结合这些文件来阅读此定价补充文件。

本定价说明中的信息优先于上述文件中的任何矛盾内容。此外,所列文件中描述的一些条款或功能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笔记设备。

 

 

附言:2


 

协议的具体条款

请注意,在本节“票据的具体条款”中,提及“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我们”、“我们的公司”等字样时,仅指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本身,并不包括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此外,在本节中,“持有人”一词指的是存托银行或其代理人,而非那些通过存托银行的参与者间接持有票据权益的人士。有关间接持有人的特殊规定,请参考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所有权与记账方式”部分。

这份定价补充文件,日期为2026年4月,以及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均与这些债券相关。由于这些债券是我们所发行的“中期债券”系列产品的一部分,因此这份定价补充文件以及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还应与2025年2月14日发布的补充招股说明书一起阅读。在本定价补充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术语,其含义应参照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或补充招股说明书中的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这些票据是我们债务证券系列的一部分,属于“中期票据N系列”项目。该项目的相关条款受《高级债务契约》的约束,该契约的签署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此后有过修改。这些票据由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此定价补充文件汇总了与您的票据相关的具体条款。此处描述的票据条款是对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所描述条款的补充;如果此处描述的条款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条款存在冲突,则以此处描述的条款为准。

2031年到期的固定利率债券条款

 

发行方: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本金金额:美元

指定货币:美元($)

债券类型:固定利率债券

计价单位:1000美元,以及1000美元的整数倍金额。

交易日期:预计为2026年4月15日

发行日期(以交易日期为准):预计在2026年4月17日

约定到期日(在交易当天确定):预计为2031年4月17日

利率:每年5.05%

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Sidley Austin律师事务所认为,票据产生的利息对于美国持有人而言,属于普通利息收入,应在利息产生或收到时缴纳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遵循美国持有者在税务处理中的常规方法(无论我们是否将此类票据称为“债券”)。当通过出售、交换、赎回或其他方式处置该票据时,美国持有人通常会确认资本利得或损失,其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之间的差值:(1)处置所得金额(不包括应计入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金额,这些利息将被视为当期收益);(2)美国持有人对该票据的调整后计税基础。

 

利息支付日期(在交易日期确定):预计每年在4月17日和10月17日进行支付,从2026年10月开始,直到规定的到期日为止。

常规记录日期:在利息支付日,即支付日期的前一天,会产生利息。不过,根据适用的工作日约定,支付日可能会有所调整。

日计数规范:30/360(国际衍生品交易协会标准),具体详见本定价手册第PS-5页的“关于这些票据的额外信息——日计数规范”部分。

营业日:每周的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和周五,这些日期并非纽约市各银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应关闭的日子。

业务日惯例:采用未调整的数值

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该债券:我们可以在每个赎回日进行全额赎回(预计在2027年4月17日及之后,每年的1月17日、4月17日、7月17日和10月17日),但必须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在通知债权人。赎回价格应为未偿还本金金额的100%,加上截至赎回日为止的应计利息。

 

 

 

 

 

PS-3


 

列表:无

《ERISA法案》:详见附带的招股说明书第154页“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部分的描述。

CUSIP编号:38151FXW8

注册号:US38151FXW84

票据形式:您的票据将以记账方式发行,并由一份全球统一的主票据来代表。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以记账方式发行的票据的信息,请仔细阅读随附的说明书中的“法律所有权与记账方式发行”部分。

撤销条款的适用方式如下:

完全免除责任/不再承担义务我们有权通过将资金存入信托账户的方式,从而解除自己在该票据上的所有义务:是的。
违约解除条款——我们有权通过将资金托管给持有人来解除该通知书中某些条款的约束:是的

 

FDIC声明:这些票据并非银行存款,不会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保护。同时,这些票据也不是银行的债务或由银行提供担保的。

代理银行:高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账户税遵从法》(FATCA)规定,包括那些由持有这些票据的银行或经纪公司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形在内,这些票据所涉及的支付行为也可能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关于FATCA规定是否适用于您所持有的债券支付款项的具体信息,请参考附带的招股说明书中“美国税收制度——债务证券的征税——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相关章节的内容。


 

PS-4


 

 

关于这些笔记的附加信息

记账制

这些票据将以DTC或其代理人名义注册为全球性票据发行。票据的出售将通过DTC的即时可用资金进行结算。除了附带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有限情况外,您不得从DTC提取这些票据。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DTC系统的机构,持有这些全球性票据的权益。

除了上述定价条款外,以下条款也被纳入了整体说明书之中:关于“我们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描述——债务证券的利息计算——工作日约定”部分中所描述的未调整的工作日规定;以及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描述——赎回条款的撤销”部分中的相关条款。

日计数约定

如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描述——债务证券的利息计算——利率与利息”部分所述,在每个计息期内,应通过将票据的本金金额乘以该计息期间的计息系数来计算应计利息。该计息系数是通过将年利率乘以基于30/360日计数规则计算得出的系数来确定的。该系数等于计息期间的天数除以360,其计算公式如下:该系数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在2006年发布的ISDA定义中的第4.16(f)条进行计算,无需考虑任何后续修改或补充内容。

[360 × (Y2 – Y1)] + [30 × (M2 – M1)] + (D2 – D1)

360

在:

“Y1”指的是利息计算期的第一天发生的年份,该年份以数字形式表示。

“Y2”指的是一个年份,以数字表示。这个年份的指定规则是:利息计算期限内的最后一天之后,第二天就落在了这个年份的日期上。

“M1”指的是利息计算期的第一个日期所在的日历月份,该月份以数字形式表示。

跌倒;

“M2”指的是日历月份,以数字表示,该月份的含义是利息计算周期的最后一天之后的第二天所在的月份。

“D1”指的是感兴趣期间的第一个日历日,该日期以数字形式表示。如果这个数字等于31,那么D1就相当于30;否则,D1就是30。

“D2”指的是利息计算期限内的最后一天之后的下一个日历日,其日期以数字形式表示。不过,如果这一数字为31,而D1的值大于29,那么D2的数值将变为30。

当我们有能力赎回这些票据时

我们被允许在票据的到期日前自行选择赎回这些票据,具体方式如下。这些票据并不享有任何偿债基金的好处——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定期向某个专用账户存入资金来偿还您的票据。此外,您也没有权利要求在票据到期前立即从我们手中购买该票据。

附言:5


 

我们有权在每次赎回日以全额赎回这些票据,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赎回价格相当于未偿还本金金额的100%,再加上截至赎回日为止所累积但未支付的利息。我们将按照附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我们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说明——通知条款”部分所述的方式,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如果发出了赎回通知并且按要求存入了资金,那么从赎回日起,这些票据的利息将不再计算。如果某个赎回日不是工作日,我们会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赎回金额,不会因延迟而承担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

这些票据会带来什么样的税务影响呢?

您应仔细考虑附带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招股说明书中所列出的各项内容。以下讨论旨在总结购买、实际拥有及处置这些票据所带来的某些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影响。本摘要是对附带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及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美国税务”部分的补充说明,其内容受限于上述文件的各项限制和例外规定。

对于美国持有者而言,票据产生的利息属于普通利息收入,应在利息产生或收到时按照美国持有者的常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征税。当通过出售、交换、赎回或其他方式处置该票据时(即如果我们行使赎回票据的权利),美国持有者通常会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其金额等于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1)处置所得金额(不包括应计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的金额,这些利息将被视为未付利息);(2)美国持有者对该票据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美国持有者对票据的调整后计税基础通常等于该票据的成本。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显著限制。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关于《外国账户税遵从法案》的预提税规定(如附带的招股说明书中“美国税收——债务证券的税收——《外国账户税遵从法案》预提税规定”部分所述)通常适用于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务工具。因此,这些债务工具通常需要遵守《外国账户税遵从法案》的相关预提税规定。
 

 

附言:6


 

补充分配方案

高盛集团公司及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已就这些票据达成了一份分配协议。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每位承销商都同意购买表中列出的票据本金金额。

承保人/保险公司

票据本金金额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

InspereX有限责任公司

$

总计

$

 

承销商向公众出售的债券,最初将以本公告封面所标注的起始价格出售。承销商打算以低于起始价格但不低于债券本金数额一定百分比的价格,从高盛集团购买这些债券。承销商向证券经销商出售的债券,其售价可以低于起始价格,但不得低于债券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某些退休账户和收费型咨询账户所购买的债券,其起始售价可以在债券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到100%之间变动。如果某项债券的起始售价低于债券本金数额的100%,则承销商规定的折扣幅度将会相应减少。任何退休账户或收费型咨询账户支付的价款,都会减去证券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但减去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如果所有待售债券都无法以起始价格售出,承销商可以调整发行价格和其余销售条款。除了以起始价格出售外,承销商还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价格,或者与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者通过协商确定的价格,定期出售这些债券。

请注意,封面上所显示的关于票据首次出售价格以及高盛集团所获得净收益的信息,仅适用于票据的首次销售。如果您是通过高盛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进行的市场交易来购买这些票据,那么关于销售价格和日期的信息将会以单独的销售确认书的形式提供给您。

所有承销商均表示同意,不会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公民提供或出售这些债券,除非这些销售活动是由注册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FINRA会员经纪商进行的。

高盛集团估计,在总发行费用中,扣除支付给高盛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承销商的承销折扣和佣金后,该集团所承担的费用约占整个费用的百分比为……美元。

我们预计将于2026年4月17日在纽约州纽约市进行这些票据的结算。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6-1条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通常需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因此,那些希望在结算前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易的买家,必须明确说明其他结算方式,以避免结算失败的情况发生。

这些票据是一种新的证券产品,目前并没有固定的交易市场。高盛集团由高盛有限责任公司和Inspere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推广业务,他们计划为这些票据创造交易市场。不过,高盛有限责任公司和InspereX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义务必须这样做,他们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市场推广活动,而无需提前通知。此外,也无法保证这些票据的交易市场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高盛集团已同意为那些参与承销项目的各方提供赔偿,以应对包括1933年《证券法》所规定的各种责任在内的风险。

附言:7


 

一些承销商及其附属公司在过去曾向高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过投资银行服务以及一般融资和银行服务。未来它们仍有可能继续提供此类服务,并因此获得相应的费用。高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过去也曾以常规条款和条件向这些承销商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未来也有可能继续这样做。作为承销商之一,Goldman Sachs & Co. LLC是高盛集团的一个附属公司。详细信息请参阅附带的招股说明书第153页的“分配计划——利益冲突”部分。

这些票据不得提供给任何位于欧洲经济区内的散户投资者。根据《(欧盟)第1286/2014号法规》的修订版规定,此类法规要求为提供或出售这些票据以及将其提供给欧洲经济区内的散户投资者而准备相关的关键信息文件。因此,根据《PRIIPs法规》,向欧洲经济区内的散户投资者提供或出售这些票据可能是非法的行为。特此说明:

(a) “零售投资者”一词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的人:

(i) 根据欧盟指令2014/65/EU第4条第1款第11项定义的零售客户,经修订后称“MiFID II”;或者

(ii) 根据欧盟指令2016/97的定义,属于“客户”范畴的投资者,但该投资者不符合MiFID II第4条第1款第10项中对“专业客户”的定义;或者

(iii) 并非《(欧盟)2017/1129号法规》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以及

(b) “要约”一词包括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方式传递有关要约条款以及相关票据的足够信息,从而让投资者能够决定是否购买或认购这些票据。

本份定价说明、相关招股说明书以及所有与这些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未经授权人员批准,因此不符合《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1条的规定。因此,本份定价说明、相关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应被分发给公众。这些文件仅适用于那些具备投资相关专业知识、符合《2005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9(5)条所定义的投资专业人士资格的人士;或者那些属于《投资促进条例》第49(2)(a)-(d)条所规定的范围的人士;或者那些居住在英国以外地区的人士;或者根据《投资促进条例》有权获得这些文件的其他人士。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都只应由上述相关人士进行。在英国的任何人,如果不属于上述相关人士范畴,则不得依赖本份定价说明、相关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这些票据不得提供给任何在英国境内的散户投资者。因此,根据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无需编制任何符合(欧盟)第1286/2014号法规要求的关键信息文件。由于此类文件属于英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向英国境内的散户投资者提供或出售这些票据的行为可能属于非法行为。出于本条款的目的,此类行为应被视为非法。

(a) “零售投资者”一词指的是那些不属于以下类别的人:

PS-8


 

(i) 根据《欧盟第600/2014号条例》第2条第1款第(8)项的定义,属于专业客户的客户;但该客户必须是在英国国内法律体系中被认定为专业客户的人士。

(ii) 符合《2024年公开交易与入市规定》附表1第15段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以及

(b) “要约”一词包括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方式传递足够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要约的条款以及拟出售的票据的相关信息,从而决定是否购买或认购这些票据。

任何关于进行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导行为(根据FSMA第21条的定义),在与这些票据的发行或销售相关的过程中,只能在符合FSMA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传达或促使他人进行传达。而Goldman Sachs Group, Inc.并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关于任何个人在涉及英国相关票据的行为中应遵循的所有FSMA规定,都必须得到遵守。

这些票据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香港进行买卖,除非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i) 向《香港法律》第571章《证券和期货条例》中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出售,或(ii) 在其他不构成《香港法律》第32章《公司清算和杂项条例》所定义的“招股说明书”的情形下出售;或者在不属于该条例所定义的向公众提供要约的情形下进行出售。此外,与这些票据相关的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均不得发行,也不得由任何人持有以供出售(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除非这些广告、邀请或文件是专门为香港公众设计的,或者其内容容易被香港公众获取或阅读(除非符合香港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那些仅面向香港以外的人士,或仅面向《香港法律》及相关法规中定义的“专业投资者”的票据,才符合上述条件。

该定价文件以及相关的说明书并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正式的文件。因此,该定价文件、相关说明书以及其他与这些票据的发行、销售或认购/购买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均不得向新加坡境内的人士分发或流通。同样,这些票据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给以下人员:(i)根据《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第4A条定义的机构投资者;(ii)根据《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条规定的相关人士;或者(iii)根据《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其他适用条款的规定。所有此类交易都必须遵循《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中规定的条件。

如果这些证券是由某家公司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进行认购或购买的,那么该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资本则由一名或多名个人拥有,而这些个人都是合格的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证券在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完成认购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非以下情况:(1) 转让给《证券和期货法》第274条规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证券和期货法》第275(2)条规定的相关人士;(2) 转让是由于该公司证券的发售而发生的,《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A)条规定的情况;(3) 转让没有获得任何报酬,或者将来也不会获得报酬;(4) 转让是依法进行的;(5) 按照《证券和期货法》第276(7)条的规定;(6) 按照2005年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投资发行)条例》第32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和交易法》第275条,如果相关个人以信托形式认购或购买这些票据,且该信托的受托人并非经认证的投资者(如《证券和交易法》第4A条所定义),那么该信托的受益人均为经认证的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受益人在该信托依据《证券和交易法》第275条取得这些票据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权利与利益(无论以何种方式描述)。不过,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 将该信托转让给《证券和交易法》第274条规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转让给《证券和交易法》第275(2)条所规定的相关个人;(2) 当这种转让是基于某种要约而产生的 경우。

PS-9


 

上述权利的授予条件如下:每笔交易所需的对价不得少于20万新加坡元(或等值外币)。该对价可以通过现金支付、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交换等方式来支付;(3)当转让过程中并未给予任何对价,或者将来也不会给予任何对价时;(4)当转让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时;(5)按照《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规则》第276(7)条的规定;或者(6)按照第32条的規定。

这些票据并未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与证券交易所法》(1948年颁布,第25号法律,经修订后适用)或FIEA进行注册。这些票据不得在日本直接或间接被出售给任何日本居民(包括居住在日本的个人、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实体),也不得为了重新出售而直接或间接在日本出售给这些对象。除非是依据FIEA规定的豁免条款,或者符合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交易。

这些票据不会以任何公开方式在瑞士境内直接或间接出售或推广。它们也不会在SIX瑞士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的交易平台上上市交易。因此,这份定价说明以及任何相关的宣传材料均不属于《瑞士民法典》第652a条或第1156条所定义的“上市说明书”,也不属于SIX瑞士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第32条所规定的“上市说明书”。承销商只能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向选定的个人投资者私下转让这些票据。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分发或向他人提供这份定价说明及相关材料。通过接受这份定价说明及相关材料,或者通过订阅这些票据,投资者即表示同意遵守这些限制条款。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这些票据之前,先咨询他们的财务、法律或税务顾问。

利益冲突

高盛公司是一家隶属于高盛集团的子公司。根据金融行业监管局的规定,高盛公司在这种票据发行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这种票据发行必须遵循金融行业监管局第5121条的规则进行。高盛公司不得在没有获得账户持有人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向该账户出售这些票据。

PS-10


 

 

我们并未授权任何人提供任何信息或做出与本定价说明书、相关招股书或宣传材料中所载内容不同的声明。我们对其他人可能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可靠性不负任何责任,也无法保证其真实性。本定价说明书、相关招股书及宣传材料仅代表本次销售的要约,且只能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销售。本定价说明书、相关招股书及宣传材料中包含的信息仅在这些文件的相应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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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集团

 

 

将于2031年到期的固定利率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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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InspereX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