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6
[***】根据条例S-K第(601)(b)(10)项,本文件中的某些信息已被排除在外。这些被排除在外的信息并不重要和保密。
私人&机密
保密协议
Advanced BIOMED INC.(以下简称“甲方”)与Unimold Technology Inc.(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已委托加工【***]用于[所需的注塑模芯***】注塑铸造“订立合同制造方案(以下简称项目),为保证本项目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维护双方固有权益,双方同意缔结。”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规定了以下条款,以保证双方能够共同遵守。
一、定义
| 1. | 为项目目的而披露资料的其中一方,简称为《披露方“;收到信息的当事人之一称为”受援国". |
| 2. | 就本协定而言,"机密资料"指披露方未披露的一切有形或无形表达(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信息、文字、笔记、图画、模型、电子邮件、计算机程序、视听内容、电磁记录和车辆)、具有技术、商业、非技术或其他性质的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发明、研究记录或成果、披露方或其股东现在或将来的财务、人事、采购、销售或客户信息、产品、产品等)。与前述有关或衍生的信息,包括披露方或其代理人(例如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或代表披露方出示的包含或反映此类机密信息或对其发表评论的人的分析、研究报告、汇编和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
| 3. | 以有形物体形式披露前款所称“机密信息”的,披露方应当将该物体标记为“机密”或“机密”。如无此种表示或无法表示信息(如口述、查看、听取),披露方应在披露时声明披露为“机密”,并应在披露之日起次日起十日内将披露的机密信息提交接收方确认,并在添加前述保密标记后提交接收方确认。 |
| 4. | 就本协定而言,"披露"指通过以下方式披露机密信息: |
(一)书面;
(二)电子邮件;
(三)与其他项目一并交付的;
(4)根据披露方的要求进行访问(例如访问数据库中的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看、听或读);
(五)口头披露、音视频播报或者交付接收方观看、知悉或者占有的。
私人&机密
私人&机密
| ii. | 保密义务 |
| 1. | 接收方应仅将保密信息用于节目或原始披露目的,并应采取可能需要的合理步骤,处理、保存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与其处理自己的保密信息时一样谨慎,以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使其不被不当披露、披露、盗用或传播。 |
| 2. | 接收方同意,其雇员将只知道或使用机密信息给那些在履行职责时不知道或使用它的人,接收方应与雇员订立与本协议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合同。 |
| 3. | 受让人因在约定目的范围内进行工作,需要将保密信息交付或者告知第三方的,应当事先征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实质相同的保密合同。 |
| 4.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事先征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外,就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进行的与本方案或保密信息有关的全部或部分磋商、讨论或谈判的任何信息、内容、计划、会议或谈判,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其存在和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媒体、公众、机构、商号、集团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或披露,公司或双方以外的一方知悉、拥有或使用。 |
| iii. | 保密义务的排除 |
在以下情况下,受让人不对本协议定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 1. | 已作为众所周知的文件或信息披露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不是由于接收方的疏忽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导致的。 |
| 2. | 文件或资料是收件人以合法方式知悉或持有的。 |
| 3. | 接收人通过合法手段从其他合法来源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第三人处取得或知晓。 |
| 4. | 收件人证明是根据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自主开发的文件或信息。 |
| 5. | 披露方书面同意。 |
| 6. |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命令或者政府的命令提供或者公开的。但该等规定的提供或披露,应限于法律或法院或政府机构命令的范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或命令之前,应提前将情况书面通知披露。 |
私人&机密
私人&机密
| iv. | 归还或销毁数据的义务 |
| 1. | 接收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十日内或接收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次日,向披露方退还披露方交付的所有保密信息,以及披露方交付的所有机密信息的原件、副本、影印件及其副本,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成品的有形或无形物品、模板、文件、软盘、光盘、电子邮件、电磁记录、报告、摘要、摘录、文字交流、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汇编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媒体呈现或保存机密信息)。 |
| 2. | 无法返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备上安装的软件程序等电磁记录)的,收件人应当立即删除销毁。 |
| v. | 未授权的含义 |
| 1. | 接收方承认并尊重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或接收方通过协商或合伙方式知悉或持有的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是披露方或保密信息原所有人的财产,不是接收方的财产。 |
| 2. | 保密信息的披露、提供、知悉、拥有和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 3.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披露方不得视为同意将保密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授权或转让给接收方;或接收方因接收、知悉、占有或使用保密信息而获得任何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
| 4.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协议不代表当事人之间购买、销售、许可或转让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义务,也不创建代理机构或合伙企业。 |
| vi. | 协议的有效性、修改和期限 |
| 1. | 本协议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时起至双方关系结束止。 |
| 2. |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受让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提前免除知悉和持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受让人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三 |
私人&机密
私人&机密
| 3. | 如本协议的某一部分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前述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自始即视为未纳入本协议。 |
| 4. | 本协议的签署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协议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续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增加、删除或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
| 5. | 因本协议产生的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各方仍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
| vii. | 违反协议 |
| 1.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如不履行或以不符合本协议的方式履行),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或改正义务通知违约方。未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正确通知的,另一方可以在更正期限过后20日内直接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恕不另行通知。 |
| 2. | 披露方应确保保密信息来源合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密义务,并由披露方承担受让人在遭受侵权和损害时所遭受的损失和额外费用。 |
| 3. |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或终止后两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或其子公司的员工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离职未满两年的员工。 |
| 4. | 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违约方应当对对方遭受的损害、利益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的,违约方应当将全部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返还给对方。 |
| viii. | 管辖法律和管辖法院 |
| 1. | 如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按照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
| 2. | 本协议未规定的解释、效力及其他事项,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 |
私人&机密
私人&机密
| 3. | 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 |
| ix. | 本保密协议由双方各签立一式两份。 |
以上为保密协议内容随后签署页
签署协议的人
甲方:先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路义/s/路义(盖章)
制服号码:54566067
地址:台南市永康区晓东路689-87号
电话:[***]
乙方:Unimold Technology Inc。
代表:董事长:Jinxing Xu/s/Jingxing Xu(盖章)
制服号码:80487659
地址:台南市永康区正南三路162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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