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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d811601dex31.htm EX-3.1 EX-3.1

附件 3.1

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Callon Petroleum Company

第一条

法团(以下简称“法团”)名称为:

Callon Petroleum Company

第二条

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包括街道、号码、城市和县,是c/o The 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Corporation Trust Center,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State of Delaware 19801;而公司在该地址的特拉华州注册代理人的名称是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

第三条

公司的目的应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或任何继承法规可组织和成立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条

第1节。公司将被授权发行一千(1,000)股股本,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

第2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股拥有选举董事和所有其他目的的专属投票权。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应拥有一票表决权,普通股应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

第五条

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经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的多数股东投票或书面同意,可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罢免。


第六条

为促进而非限制法律赋予的权力,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获明确授权和授权订立、更改和废除公司章程(“章程”)。

第七条

股东会议应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可能由章程指定的地点或以章程规定的方式举行,如未如此指定,则应在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举行。董事的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除非及在章程如此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保留随时及不时修订、更改、更改或废除本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条文的权利,而当时有效的特拉华州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条文,可按现时或以下法律订明的方式,以及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优惠及特权,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凡藉并依据本法团注册证书以其现有形式或经以下修订,均获授予,但须受本条第八条所保留的权利规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不得就金钱损害或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但以下责任除外:(i)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反法律,(iii)根据DGCL第174条,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有权在DGCL完全许可的范围内,赔偿其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或应公司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人。此类赔偿不应被视为不包括根据任何章程、协议、股东或无私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该人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