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2026年1月12日
T-Mobile US, Inc.
12920 SE 38th Street
华盛顿州贝尔维尤98006
女士们先生们:
我是特拉华州公司T-Mobile USA,Inc.(“发行人”)的首席公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和助理秘书。本人曾就特拉华州公司(“母公司”)、发行人、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担保人(连同母公司、“担保人”)(包括意见担保人)以及作为其附表1所列若干承销商的代表,就日期为2026年1月7日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担任发行人的某些附属公司(“意见担保人”)的法律顾问,有关发行人发行本金总额为1,150,000,000美元的发行人于2036年到期的5.000%优先票据(“2036年票据”)和本金总额为850,000,000美元的发行人于2056年到期的5.850%优先票据(“2056年票据”,连同2036年票据,“票据”)。发行人在票据项下的义务将由担保人(包括意见担保人)在优先无担保基础上提供担保(该等担保,“担保”)。票据和担保是根据日期为2026年1月7日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日期为2023年5月1日的基本招股说明书(这些文件统称为“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这些文件构成经修订的S-3ASR表格(文件编号333-271553)上的母公司有效登记声明的一部分(“登记声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本意见函应贵公司要求提供,以使贵公司能够履行条例S-K,17C.F.R. § 229.601(b)(5)项目601(b)(5)有关注册声明的要求。
就本意见函而言,本人或本人指导下的律师已审查了本人认为适当的协议、文书和文件的副本,以此作为发表以下意见的依据。本人在对上述文件的审查中,承担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向本人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原始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包括电子副本)提交本人的所有文件与正本文件的符合性。本人还承担了所有自然人为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目的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且,就除意见保证人之外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或文书的所有当事人而言,该等当事人拥有执行、交付和履行该等协议或文书的必要权力和授权(公司或其他),该等当事人已通过所有必要行动(公司或其他)正式授权该等协议或文书,该等协议或文书已由该等当事人正式签署和交付,且该等协议或文书是有效的,相关各方的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关于所有事实事项,我都依赖于如此审查的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事实陈述,包括我审查的公职人员证明中的所有陈述,我没有独立地确立如此依赖的事实。给出这份意见函,并在此作出所有声明,在上述背景下。
关于法律事项,本意见函仅基于堪萨斯州和内华达州法律的适用条款(但不包括州以下任何政治分区的任何法律、法规、法令、行政决定、规则或条例),如现行有效。本人在此不对任何其他法规、规则或条例发表任何意见(特别是,本人不对此类其他法规、规则或条例可能对在此表达的意见产生的任何影响发表任何意见)。
基于、受限于并受前述限制,本人认为:
1.每个意见担保人根据本协议附表A指定的该意见担保人的组织状态(每个,一个“意见管辖权”)的法律,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效存在。
2.各意见担保人根据各自意见管辖区域的法律,拥有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其担保的权力。
3.每项担保均已获得各意见担保人的正式授权。
本文表达的意见仅限于《堪萨斯州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第86章。我注意到,担保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本意见函已编制,以供母公司提交有关票据及担保的发售、销售及发行的表格8-K的当前报告时使用。本意见函仅在送达时给出,本人不承担本意见函送达后更新、补充的义务和责任。
本人特此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上述8-K表格的附件 5.2以及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本事务所的提及。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并不因此承认我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专家”。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s/瑞安·布雷迪 |
| 瑞恩·布雷迪 |
| 首席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及助理秘书T-Mobile美国公司 |
附表a
| 意见保证人 | 意见管辖 | |
| SprintCom有限责任公司 | 堪萨斯州 | |
| Clearwire频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内华达州 | |
| Clearwire Spectrum Holdings II LLC | 内华达州 | |
| Clearwire Spectrum Holdings III LLC | 内华达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