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8
上海浦东软件园郭守敬园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ZL(N)20230061
本合同双方:
甲方(出租人):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上海晨勤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同意乙方租赁甲方依法可以租赁的房屋订立合同。
第1节。
| 1-1 |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7号楼18101/18102/18103/18104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14.62平方米。房子应该用于研发和办公。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
| 1-2 | 甲方作为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甲方已告知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完全知晓房屋已被抵押。 |
| 1-3 | 下列(如有)内容见附件二和/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公共或共用部分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甲方书面允许乙方做的装修和附加设施的内容、标准、有关事项。双方同意,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所有附着物和补充协议应作为接受房屋交付和返还的依据。 |
| 1-4 | 合同签订时,该房屋已由乙方验收使用,乙方确认该房屋在租赁期开始时能够符合出租的用途和取得。根据乙方占用房屋的情况,甲方不必再履行任何义务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
2.租赁用途
| 2-1 | 乙方已充分了解房屋的属性和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房屋仅用于研发和办公,乙方将遵守国家和城市关于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2-2 | 乙方承诺,在租期内不改变上述用途,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
3.租赁期限
| 3-1 | 房屋租赁期限自2023年9月16日(以下简称开租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以下简称租期届满日)止。 |
| 3-2 | 交房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 |
| 3-3 | 甲方应至少提前一天且不晚于交房日期通知乙方验收交房。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派代表与甲方和/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验收房屋。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在书面房屋验收移交证明上签字,表明甲方已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如双方查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甲方应在3日内或双方约定的达到交付标准的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并通知乙方、甲方再次共同验收房屋。重新验收后,乙方应在书面房屋验收交接书上签字,表明甲方已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截至第三十一条起租日甲方未向乙方交付房屋的,甲方应当延长乙方的起租日,新的起租日从实际交付日起计算。自第三十一条起租日起,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应自第3.1条租赁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向乙方支付房屋日租金的10%作为每个延迟交货日的违约金,并将乙方的租赁日期延后。新的租赁日期从实际交付日期开始计算。按本款规定延期支付租金起始日的,租金起始日相应顺延。甲方上述违约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3-4 | 乙方应至迟于交房日期办理租赁房屋的相关交接手续。乙方迟延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乙方自支付租金之日起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30日内未因乙方原因完成相关移交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4.租金和支付方式
| 4-1 |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计算,甲方收到乙方月租金后开具有效发票。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租金截止日为租期。 |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免租期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
本合同租期内,自2024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的免租期
本合同租期内,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的免租期
10月16日起St,2023年至12月15日St,2024年,单位租金价格为人民币4.08元
10月16日起St,2024年至12月15日St,2025年,单位租金价格为人民币4.16元
10月16日起St,2025年至12月15日St,2026年,单位租金价格为人民币4.24元
(以上单位租金价格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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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乙方应不迟于租期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计算第一口租金的天数从租金日期开始计算到最后一口。月租金按当月历日计算缴纳(月租金计算公式为:房屋建筑面积丨单租价丨月历日。月租金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乙方应于1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第每月(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应从上月初一算到终端日。如果最后一个月的天数不足10天,则应在终止日之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如果最后一个月的天数不少于10天,则应在10日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第月份的一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在收到当月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租金发票。 |
| 4-3 | 甲方应在收到当月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租金发票。在合同期限内,如因国家和政府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发票类型或税率发生变化,乙方同意在剩余租赁期间按最新税率调整租金及押金价格。届时,甲方将给乙方正式通知,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
| 4-4 | 乙方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将租金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
上海浦东软件园有限公司
1001194909004601783
工行上海张江支行
| 4-5 | 租金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任何情况下,租金需要以其他货币计价结算(货币应为中资银行承兑并可兑换成人民币),以甲方指定的银行实际兑换的人民币金额为准。到期支付的相关费用(如银行手续费)应由乙方承担。 |
| 4-6 | 甲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收取租金。 |
5.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 5-1 | 双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订金金额相当于租期内最高单价三个月(90天)的租金,即人民币349,019元。甲方收到定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租赁定金,乙方应按未付金额的0.03%/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全额支付完毕。乙方逾期或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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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因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金,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金,且无权要求甲方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甲方有权(无任何义务)从乙方租金押金中扣除该等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金,并将扣除及保证金补足的金额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受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补足保证金。
在租赁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还乙方定金余额,以抵充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不计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月租金、物业管理费、能耗、乙方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金)。但乙方使用该房屋办理乙方住所登记的,乙方应当自租赁终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并将登记批准书副本交甲方备案。甲方应在此后按上述期限将租赁押金退还乙方。
| 5-2 | 除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外,乙方需承担因自用而产生的能源消耗(电、水、气)、通讯费用、设备设施租赁费等费用。甲方应为乙方能耗单独安装电表,并根据抄表情况向乙方收取费用后,方可转入公用事业单位办公。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收取上述费用。 |
| 5-3 | 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房屋的物业管理。签约时,管理公司为上海普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负责房屋的物业设备运营、日常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在房屋过户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按照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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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要求及维修责任
| 6-1 | 出租期内,甲方承诺房屋及其附属公共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安全状态。乙方发现房屋或其附属公共设施(乙方装修、设备除外)有损坏、故障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或管理公司进行维修。甲方和/或管理公司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检查或维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但甲方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以为其承担维修费用,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
| 6-2 | 出租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爱护房屋及附属公共设施,采取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房屋不受雨、风或其他自然原因的影响。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导致房屋及其附属公共设施损坏或失效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维修责任的,甲方可代乙方承担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拥有的非公有设施的维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
| 6-3 |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特别是不得以任何不合理、不道德的方式使用房屋。乙方不会以任何无效或增加投保风险的方式使用房屋。乙方应确保从事使用房屋的经营活动已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保证在整个租赁期内保持合法登记和许可。 |
| 6-4 | 出租期内,甲方保留发布或授权他人在非乙方专用的其他适当场所进行广告宣传、改善或增设公共设施的权利,甲方不得影响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乙方的正常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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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乙方同意保证甲方和/或甲方人员免受乙方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甲方和甲方人员也免受乙方引起的第三人索赔和诉讼。 |
7.装修和吸积
| 7-1 | 房屋二次装修由乙方负责。乙方装修方案(包括在建筑立面或屋顶或房屋其他公共部位做标记)须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任何活动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擅自对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干线、排水、消防、室内外外观及现有装置)进行任何改建、加建。此类装修如需政府部门批准,乙方应在施工前取得批准。 |
| 7-2 | 在房屋翻修期间,乙方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或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寿命和安全的内部结构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承重梁墙的拆改。乙方如需变更房屋结构或改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按照“上海浦东软件园租赁办公二次改造相关收费标准”缴纳结构修复费保证金,否则乙方不得进行施工。 |
| 7-3 | 租赁期内,装修归乙方所有,其维修责任也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租期届满后(包括归属于乙方的任何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有义务拆除装修附加部分,将房屋恢复到预租状态(自然损失除外)。如乙方未按期搬迁,甲方可代为搬迁,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从定金中扣除费用,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在归还房屋时保留装修残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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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甲方对乙方装修的书面同意,不得解释为甲方对乙方装修的义务或责任及其后果。乙方应保证其装修及自身加建的其他设施安全,不会对房屋或其使用者造成任何安全隐患。乙方对自身装修及其后果承担完整的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
| 7-5 | 如甲方在租赁期间及租赁后发现因乙方装修、附着物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且无论甲方是否同意该装修、附着物方案,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该等安全问题,直至甲方单方解除租赁。乙方委托承包人进行房屋翻修。非甲方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和承包人承担责任。 |
8.输入并检查
| 8-1 | 租赁期间,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适当出入和安全,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房屋进行合理检查、维护和维修,但甲方和/或管理公司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甲方无法预见或控制的紧急情况和情况除外)。应配合乙方检查、维护和维修,但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 |
| 8-2 | 乙方放弃续约权,或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甲乙双方未约定是否续约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终止前6个月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陪同有意向的后续承租人参观房屋,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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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租、混合、转让、交换
| 9-1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期内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汇集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等)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房屋混用,或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出租,或与他人交换。 |
| 9-2 | 乙方在租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联合使用,或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出租,或按照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与他人所租房屋交换的,乙方仍需对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行为及租期内的后果承担责任。 |
10.优先续期权利
| 10-1 | 合同租期届满,乙方需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应在合同租期届满至少四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享有整栋房屋续租优先权。乙方仅向甲方提交房屋部分续期书面请求的,乙方不享有续期优先权。乙方逾期提出续展书面请求的,视为乙方放弃续展优先权。 |
| 10-2 | 甲方同意乙方的续租、续租条件后,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订立续租房屋的租赁合同。逾期未与甲方签订续签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签优先权。续租租金根据续租合同确定。 |
11.返回
| 11-1 | 乙方应不迟于租赁期满之日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
| 11-2 | 乙方将房屋交还甲方前,乙方应对房屋进行清洁,使房屋状况良好,可以出租。乙方交还的房屋,应符合交房时的条件(即符合附件二和/或其他补充协议的要求)。交还房屋时,应经甲方或/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查并结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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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乙方因正常使用可能产生一定的自然磨损)并迁出房屋(以下简称“迁出房屋”)的,可以保留房屋装修现状,否则应予恢复。甲方应书面约定后乙方方可保留房屋装修现状的,甲方对乙方建造、翻修房屋及其装修、设施没有义务进行任何补偿或补偿。因甲方原因或因甲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没有义务恢复原状,将按现状归还房屋。 |
| 11-4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将房屋退还甲方或与甲方未就展期达成书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的房屋违约金,即租金的3倍,并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全部能源、设备、物业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此外,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后,乙方未将房屋归还甲方的,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甲方可以(但无义务)就地或速存且甲方有权就该物件向乙方收取保管费、搬迁费,并有权出售、转让、弃置或以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将所得款项(如有)用于乙方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和任何损失。不足支付和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尾款。 |
| 11-5 | 甲方驱逐乙方时,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数千件物品的搬迁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但无义务)就地或异地存放货物。入库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送达通知,告知其货物入库情况。乙方应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收取财产。乙方逾期未收回财产的,视为乙方放弃全部返还财产的所有权,由甲方办理。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为日租金的50%/天。第15天期满后,甲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处置这些物品,并将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以千计支付,并以处置所得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有)。如付款和补偿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差额,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邮寄的B视为交货日期。 |
| 11-6 | 甲方解聘乙方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证处、自行记录全程并制作乙方的方式,自甲方返回乙方之日起3年内将货物清单、公证材料、视频等证据材料交甲方保存备查核实。 |
| 11-7 | 甲乙双方同意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偿还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但扣除该等费用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权利。 |
12.对甲方的豁免
| 12-1 | 出租期内,乙方占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乙方任何财产损失、损坏和人身伤害,乙方特此同意,非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1) | 因国家或政府机构征收、取得、没收、国有化或任何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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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
| (3) | 不得随时向房屋或房屋内任何公共设施提供水、电、电话、传真、空调等服务,包括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公共设施进行有计划的维护和检查,不进行经营,也不是由于甲方的原因; |
| (4) | 乙方因其他承租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
| (5) | 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损失和损害(甲方和/或为房屋提供的保安员、值班员的保安服务,不构成甲方对房屋、人员、财产的赔偿责任)。 |
13.违约及违约责任
| 13-1 | 甲方违约 |
| (1) |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因甲方对房屋设置新的抵押物而造成的甲方产权转移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
| (2) | 出租期内,甲方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责任,导致房屋或财产受损,或因房屋结构问题造成乙方人员、分包商、代理商、员工、装修工等人身伤害,甲方应负责赔偿。 |
| (3) | 出租期内,除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情形外,甲方擅自决定解除本合同或者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除向乙方返还定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金额为当时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但不足6个月,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时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未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时月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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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乙方违约 |
| (1) |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设备租赁费、能源消耗费、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3%/天支付逾期罚款。逾期30天的,甲方有权中断水、电等能源供应,直至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并由乙方承担重接费用。 |
| (2) | 乙方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进行房屋翻修或增设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因乙方的上述行为给房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者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损害赔偿等)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
| (3) | 乙方或乙方明示或默示授权的任何人进入房屋、车位的,视为乙方行为。该行为对甲方、建筑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4) | 在租期内,除合同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乙方擅自决定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当时的月租金,乙方未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届时月租金三倍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押金余额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 |
退租是指乙方因自身原因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行为,以书面声明为限。
| (5) | 乙方将房屋登记为住所,乙方未在租赁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未向甲方提供登记证明副本备案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时的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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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有以下行为: |
| (1) | 乙方及其员工、承包人对建筑物或房屋任何部分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
| (2) | 乙方违反或未遵守合同的任何适用条款; |
| (3) | 除非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乙方及其员工及承包人的其他行为将影响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建筑物的正常运营管理。 |
14.不可抗力
| 14-1 | 如因不可抗力在租赁期内财产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被破坏或不适合用于研发和办公,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任何一方均不得追究违约责任。合同自任何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终止。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预付的剩余租金押金、不可抗力后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扣除合同第13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只要乙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前支付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可。 |
| 14-2 | 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在该等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存在和持续时间的证明文件(如适用,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证明的,当事人不得以不能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免除责任。此外,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
| 14-3 |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虽经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任何意外事件,由一方给予,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瘟疫、水灾、火灾、风暴、潮汐或其他自然灾害、宣战或未宣战、暴乱等。 |
15.终止合同
| 15-1 | 双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届时月租金三倍的违约金。如果违约一方也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违约金不足以满足损害赔偿的,还需要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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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甲方未按时交房,在乙方书面通知30日后仍不能交房; |
| (2) |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Ⅱ约定的合同,导致租赁目的不能实现;或甲方交付的房屋有缺陷,危及乙方安全; |
| (3) |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变更房屋用途; |
| (4) | 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或其他无法弥补的损害; |
| (5) |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物业规划涉及的生产使用性质; |
| (6) |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和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许可,擅自增设、改装特种设备或生产、管理、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
| (7) | 乙方擅自将部分或全部房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联合使用,或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出租或与他人房屋交换; |
| (8) | 乙方逾期30天未缴纳租金,经甲方书面通知30日后仍不能缴纳租金。 |
| 15-2 | 因违反前款第(八)项,甲方有权保留房屋内所有物品,直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含违约金)。 |
| 15-3 | 双方同意,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解除责任。 |
| (1) | 依法提前收回房屋占用面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
| (2) | 房屋因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 |
| (3)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被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
| (4) | 房屋损坏、灭失或已被认定为危房; |
| (5) |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抵押物已在出租前设定,现正在处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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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声明和保证
| a) | 甲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 |
| (1) | 甲方拥有正式有效签署和履行合同的一切必要授权,并拥有根据适用法律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的一切必要权力和能力。 |
| (2) | 甲方签署并履行合同,不构成违反适用法律或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 |
| (3) | 甲方保证房屋已按照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建成且状态良好,并对其拥有合法所有权。 |
| b) |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 |
| (1) | 乙方拥有正式有效签署和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 |
| (2) | 乙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续签合同期间,乙方将按照其营业执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3) | 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合同涉及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价格。如乙方的行为泄露了上述任何信息,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追溯赔偿的权利。 |
17.安全生产
| 17-1 |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海浦东软件园企业安全管理通告》等园区安全管理规范(详见附件Ⅲ),并对自身安全管理负全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以有效方式告知甲方,并在事故发生后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尽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还应当依法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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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在合同租期内,如乙方在上海浦东软件园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并解除合同。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
| 17-3 | 乙方的安全记录,作为乙方续租、续租(如有)等优先权的参考。 |
18.其他条款
| 18-1 |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
| 18-2 | 合同未完成事项可由甲、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或条款订立,补充协议、条款及合同补充内容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中的书面文字及其补充条款、协议和附录中的空格与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
| 18-3 |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愿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进行索赔。 |
| 18-4 |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以下方式(二)进行结算: |
| (1) |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 |
| (2) | 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8-5 | 合同附附件四份,甲方、乙方、营业部门、税务部门各持一份。它们都有相同的效果。 |
| 18-6 | 与合同登记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均应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规定承担。 |
| 18-7 |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一切形式的以行业调研为目的的非盈利性调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企业高管访谈、经济数据收集等。甲方不会将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泄露给行业研究以外的其他目的,也不会将任何与行业研究无关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
| 18-8 | 乙方确认,甲方已就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乙方接受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由双方友好协商订立。 |
15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16
附件二
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装修和
甲方以书面形式允许乙方办理的附加便利
交房现状、交房标准:
1.公共部分精装修(包括中庭、大堂、公共走廊、卫生间)。
2.(办公区)内墙漆白色,矿棉板吊顶,灯具安装,水泥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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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浦东软件园园区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浦东软件园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园区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将园区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如下:
| 1. | 园区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
园区内企业应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租用的区域,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工作期间或工作相关经历的安全管理,并承担责任。
| 1. | 园区企业指派安全专员作为第一安全联络员,负责承租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并与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软”)进行联络。安全专员发生职务变动的,工作接任者自动成为第一安全联络员或园区另指派人员并书面告知普软。 |
| 2. |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经营业务和行业所需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
| 3. | 经普软公司书面同意,公司可以转租、转租办公场所的,应当在本通告内容的基础上,明确强调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与分租人订立安全管理协议。 |
| 2. | 日常运营的安全要求 |
| 1. |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职工安全工作日常教育培训。提供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标准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 |
| 2. | 承租人、设备安装范围内的改造,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施工和设备安装需要审核验收。 |
| 3. | 设施设备必须通过检验、测试和验收,并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人员操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设备和操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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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不得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
| 5. | 在指定区域装卸货物,做好现场安全监督和保障。 |
| 6. | 上海浦东软件园办公区域严禁寄宿员。 |
| 7. | 发生事故或不安全的风险,要自查,及时整改。配合普软公司、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整改。 |
| 3. | 消防安全要求 |
| 1. | 积极参与消防演练,与普软公司、物管单位开展合作。 |
| 2. | 在自己租住的区域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设置符合规定的要求,识别明显的应急疏散示意图。始终保持疏散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
| 3. | 禁烟区严禁吸烟。禁止违规使用明火。 |
| 4. | 禁止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 |
| 4. | 安保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 1. | 提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意识。妥善存放其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设置更加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被盗。 |
| 2. | 职工或者职工亲属所有的机动车,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交通标志指示行驶。符合规范规范的停车。 |
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打击犯罪、交通或公安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第一时间向蒲软报告。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直接向警方、消防部门、救援部门等部门报告,事后向浦软公司报告。(联系方式:400-676-1818,618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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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甲方): | 承租人(乙方): |
| 上海浦东软件园有限公司上海晨勤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地址: |
| 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上海浦东博云路二号 | |
| 邮编: | 邮编: |
| 201213 | |
| 电话: | 电话: |
| 61821818 | |
| 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签约日期:2023年9月5日 | 订约日期: |
| 合同地点: | 合同地点: |
|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 |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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