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阿姆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阿姆科技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Robert C. Daigle,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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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obert C. Dai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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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C. Dai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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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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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科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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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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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5日 |
上述证明是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供的。它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并且不应通过引用将其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