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18 U.S.C. § 1350并根据SEC Release No. 33-8238,仅为随附报告而提供以下证明。就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而言,这些认证不应被视为“已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
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关于Maui Land & Pineapple Company, Inc.(“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Wade K. Kodama,公司首席财务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第78m或78o(d)条)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所述日期和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s/WADE K. Kod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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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德·K·儿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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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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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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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年11月14日 |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