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32.2
科斯塔,公司。
西北区L街1331号
华盛顿特区20005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交易委员会
东北部100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再:根据18 U.S.C. Sec.1350对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关于随附的科斯塔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本人,科斯塔,Inc.的首席财务官 Christian M. Lown,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该等关于科斯塔,Inc.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U.S.C.78m或78o(d))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科斯塔,Inc.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所载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科斯塔,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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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Christian M. L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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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 M. L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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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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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及正式授权人员)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证明、承认或采用签名的其他文件,已提供给科斯塔公司,并将由科斯塔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根据S-K条例第601项,此证明作为附件 32.2“提供”给科斯塔,Inc.的季度报告,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条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受该部分责任的约束,不应被视为“提交”,也不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在此类文件中通过具体引用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