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9.1
针对内幕交易的政策
Ferrellgas,Inc.,
作为Ferrellgas Partners, L.P.的普通合伙人
打击内幕交易政策的目的
在您作为一家独立的特拉华州公司以及以公司作为Ferrellgas Partners, L.P.(“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为Ferrellgas,Inc.(“公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您可能会获得有关公司、合伙企业、Ferrellgas,L.P.(“OPCO”)或与上述任何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业务对手方”)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该重大非公开信息为委托给您单独用于公司业务的公司“财产”。联邦和州的证券法和公司政策禁止您通过买卖合伙企业发行的任何证券(包括A类或B类普通单位,“MLP单位”)、OPCO发行的任何证券(包括优先单位,“OPCO单位”)或业务对手方发行的任何证券(统称“备兑证券”)来寻求从您获取重大非公开信息中获利(或避免亏损),也禁止您将此类信息传递给他人,以使其能够通过交易备兑证券获利(或避免亏损)。除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外,上述被禁止的活动将严重损害和损害公司的诚信和道德行为的声誉。基于这些原因及其他原因,公司已采纳此项针对内幕交易的政策(本“政策”)。
联邦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责任
内幕交易是犯罪行为。此外,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的内幕交易会使该人和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公司雇员)承担重大民事责任。联邦法律对从事内幕交易的人规定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和罚款和刑事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 ● | 最高为实现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三(3)倍的民事罚款以及未来可能的违规禁令; |
| ● | 对故意违规行为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100万美元,十(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
| ● | 对董事、高级职员或被覆盖员工(定义见下文)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交易时交易被覆盖证券的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和 |
| ● | 实现利润或避免损失的金额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联邦内幕交易法,公司和某些其他控制人员(例如监管人员)也可能面临风险,因为除其他外,如果他们鲁莽地未能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公司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他们可能会面临高达1,000,000美元或交易员所获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三(3)倍的较高者的处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涵盖证券交易的交易所使用复杂的电子监控技术来发现内幕交易。SEC和司法部大力追究内幕交易违规行为。通过境外账户交易、家人朋友交易和仅涉及少量股票或其他证券交易的案件已成功起诉。该政策是公司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的预防措施之一,以防止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在拥有有关这些证券发行人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交易(即买入或卖出)涵盖证券,则该人涉及内幕交易。如果该人向使用该信息交易涵盖证券的另一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则该人也涉及内幕交易。一个人不必在交易中获利就会犯内幕交易罪。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避免或尽量减少损失,也属于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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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非公开信息”
“重大非公开信息”是指有关公司、合伙企业、OPCO、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业务对手方的任何信息,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并且是合理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出售或持有公司、合伙企业或业务对手方的证券时会认为重要的信息。它包括任何信息,如果公开披露,可能会影响公司、合伙企业、OPCO或业务对手方证券的价格。作为一般规则,如果您了解到促使您想要购买或出售公司、合伙企业、OPCO或业务对手方证券的非公开信息,该信息很可能是“重大”信息。例如,如果您得知公司、合伙企业或OPCO即将与业务对手方订立一项未公开宣布的非常重要的合同,您将掌握重大的非公开信息,您不应交易公司、合伙企业、OPCO或该业务对手方的证券。同样,如果您在公司、合伙企业或OPCO向公众发布这些收益之前了解到公司、合伙企业或OPCO在特定时期的收益将是多少,您将拥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当有疑问时,你应该错误地将信息视为重大的非公开信息。
如您不确定您掌握的信息是否构成重大非公开信息,请致电(816)368-5524与公司总法律顾问联系。
交易政策
公司的一般政策是,您不得:
| ● | 在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交易MLP单位或OPCO单位; |
| ● | 对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未经授权的披露(即不“给小费”); |
| ● | 以“进出”交易或通过从事卖空或买卖以MLP单位或期权单位为基础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其他期权或衍生证券的方式炒卖MLP单位或期权公司单位;对MLP单位或期权公司单位的所有投资应以“买入并持有”为基础;或者 |
| ● | 交易任何业务对手方(例如供应商和客户)的任何证券,同时拥有在您为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该业务对手方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
政策覆盖了哪些人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拥有或可能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所有公司员工(“被覆盖人员”)以及他们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由于家庭成员在法律上被视为“内部人员”,高级职员、董事和被覆盖人员有责任确保他们各自的直系亲属和家庭成员遵守这项政策的条款。
一般交易指导和停电期
从遵守内幕交易法的角度来看,直接在公开披露合伙企业的一个季度或财政年度终了的财务业绩之前的这段时间,是一个特别敏感的时期。据此,公司已确定“禁售期”将在16日开始的(i)段时间内适用第每个财政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一天,以及(ii)在适用的财政季度或年度的财务业绩公开披露日期和时间之后的第二个完整交易日的收盘时结束。公司或总法律顾问可以随时通过向被覆盖人员传达同样的信息来设置额外的停电时间。被覆盖的人在任何停电期间都被禁止交易MLP单位和OPCO单位。
一般而言,公司预计,当没有有效的禁售期且此类被覆盖人员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将允许被覆盖人员进行交易。这意味着,受保人通常可以在合伙企业季度或年度财务业绩公开披露日期和时间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开始的期间进行交易(即,如果公司在周一的盘前开盘时发布合伙企业的收益,则“窗口”将在周三开始),并在下一个禁售期开始的当天结束。然而,即使在这一允许的交易窗口期间,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备兑人士也不得买卖备兑证券,直至该等信息已公开或不再重要。此外,某些被覆盖人员须遵守下文所述的额外预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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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限制的唯一例外情况是:(i)总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确定的与适当各方进行审查和协商后可能批准的例外情况;(ii)根据符合SEC规则10b5-1且已获总法律顾问批准的预先安排的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以及(iii)公司、合伙企业或OPCO是交易的唯一另一方的某些非市场交易。
由于上述这些时间段是说明性的指导方针,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开始有关证券的任何交易活动之前联系总法律顾问。
预结清程序;交易的通知
由于董事和执行官(连同总法律顾问不时确定的其他人员,“公司内部人士”)很可能定期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要求所有这些人员避免交易涵盖证券,即使在上述允许的交易窗口期间,直到他们预先完成本节所述的拟议交易。在符合以下豁免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内幕人士不得在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任何转让、赠与、质押或贷款)任何已担保证券,而无需先向总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拟议交易性质的相关细节(例如将购买、出售或转让的证券数量)并获得总法律顾问的事先批准。这些程序也适用于该人的配偶、居住在该人家庭中的其他人和未成年子女的交易,以及该人对其行使控制权的实体的交易。除非被撤销,否则许可的授予通常将一直有效,直至其被授予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后的交易结束。如果在五个工作日期间没有发生交易,则必须重新请求交易的预先清算。
一旦适用的冷静期届满,根据经批准的规则10b5-1计划购买和出售证券不需要预先批准。在适用的冷静期届满之前,不得根据规则10b5-1计划进行交易。对于根据规则10b5-1计划进行的任何购买或出售,应指示代表公司内幕人士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向总法律顾问发送所有此类交易的确认副本。
超过10%的董事、执行官及股权持有人
如果您是董事、执行官或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MLP单位或OPCO单位10%以上股份的人(“第16条内幕人士”),您必须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6条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对短线交易的限制。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是,第1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六个月期间内的某些交易中购买和出售MLP单位或OPCO单位,需要向公司上缴全部利润,无论其是否知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第1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初步要求成为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10天后披露持股情况。第16条要求内部人在标的交易执行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以电子方式向SEC报告后续交易。如上所述,董事和执行官必须对MLP单位或OPCO单位的交易进行预先清算。公司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协助这些人满足适用的SEC报告要求。此外,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董事和执行官销售A类MLP单位必须进行。
违反政策
违反本政策可能会使您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潜在责任)。任何违反本政策的人将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被公司终止雇用。
SEC规则10b5-1合规性
《交易法》第10b5-1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免于内幕交易责任的抗辩。为了有资格依赖这一抗辩,受本政策约束的人必须就满足规则规定的某些条件的担保证券交易订立规则10b5-1计划(“规则10b5-1计划”)。如果计划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即使进入计划的人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也可能发生担保证券的交易。为遵守这一政策,规则10b5-1计划必须得到总法律顾问的批准,并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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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规则10b5-1计划必须在进入计划的人不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时候订立。一旦计划被采纳,该人不得对拟买卖证券的金额、拟买卖证券的价格或买卖日期施加任何影响。该计划必须事先规定交易的金额、定价和时间,或者将这些事项的酌处权委托给独立第三方。该计划必须包括交易开始前的冷静期,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该冷静期在通过规则10b5-1计划后90天或公司财务业绩在采纳该计划的财政季度的SEC定期报告中披露后两个工作日(但无论如何,规定的冷静期受制于通过该计划后最多120天)结束,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则在通过或修改规则10b5-1计划后30天结束。一个人不得订立重迭的规则10b5-1计划(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并且只能在任何12个月期间订立一个单一交易规则10b5-1计划(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其规则10b5-1计划中包含一份陈述,证明:(i)他们不知道任何重要的非公开信息;(ii)他们本着诚意采用该计划,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中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所有进入规则10b5-1计划的人必须就该计划本着诚意行事。
任何规则10b5-1计划必须在进入规则10b5-1计划五天前提交批准。根据本政策,不再需要对根据规则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进行进一步的预先批准。
释义及修订
总法律顾问受权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代表公司解释本政策,并将其条款适用于出现问题的特定情况。总法律顾问还被授权采取他或她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所有此类行动来执行本政策。总法律顾问事先行使酌处权不应迫使他、她或任何其他总法律顾问此后以同样方式行使该酌处权。此外,公司获授权不时修订或修改本政策。
查询
请就本政策中讨论的任何事项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提出您的问题,该总法律顾问是本政策下的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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