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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3 ef20055055 _ ex3-2.htm 展览3.2

附件 3.2
 
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皮德蒙特锂业公司。
(a特拉华州公司)
 
(The "株式会社”)
 
第一条
 
股东
 
第1.01款年会.股东年会,为选举董事和处理可能提交给它的其他事务,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和地点举行,无论是在特拉华州境内还是境外。代替年度会议,可经股东一致书面同意选举董事。如在年会上可选出的所有董事职位空缺,并将由该书面同意填补,则可以少于一致同意的方式选出董事。

第1.02款特别会议.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总裁或董事会随时召集。在股东特别会议上,不得办理与会议通知所述宗旨或目的无关的业务。

股东的任何特别会议应在召开会议的人可能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和地点举行,无论是在特拉华州境内还是境外。


2
第1.03款会议通知.每次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如为特别会议,则载明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天至六十天内发给每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第1.04款法定人数.除公司注册证书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有权投票的过半数股份应构成法定人数。

第1.05款会议的进行.任何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人不在时,如无此人,则由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主持。任何会议的议事顺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主持会议的人员有权规定规则、条例和程序,并有权作出其判断为适当举行会议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一切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维持秩序和安全的程序、限制分配给提问或评论的时间、限制在预定开始时间之后进入会议以及投票投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如出席,秘书应担任任何股东大会的秘书。秘书缺席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其他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秘书有责任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天,编制并制作一份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的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该名单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的期间内,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在拟召开会议的城市内的一个地点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该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指明,如未如此指明,则在拟召开会议的地点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该名单还应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全程制作并保存,任何出席的股东均可查阅。


3
第1.06款投票.除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法律另有规定外,(i)每名有权投票的股本持有人均有权就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该等股份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ii)董事应由有权投票选举董事的股份持有人在会议上以多数票选出,及(iii)任何其他公司行动应由有权投票选举董事的股份持有人在会议上以过半数票数授权。

第1.07款不召开会议的股东行动.

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当股东被要求或被允许在任何年度或特别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该等行动可不经会议、不经事先通知和不经表决而采取,如载列如此采取的行动的书面同意,应由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其在有权就该行动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该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不少于最低票数。

第1.08款记录日期.为决定股东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事先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天或不少于十天,也不超过任何其他行动之前的六十天。


4
为确定有权不经会议以书面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董事会可提前确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超过董事会确定该记录日期之日后的十天。
 
第二条
 
董事会
 
第2.01款.除成立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外,董事人数须为董事会、股东不时订定的人数,如属首届董事会,则为成立法团的人数(可按本条规定更改)。

第2.02款选举和任期.在每一次股东年会上,应选举董事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任职资格或直至其提前辞职或被免职。

第2.03款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董事会主席(如有)、总裁或当时在任董事过半数召集时举行。

第2.04款会议通知.董事会的任何定期会议或董事会的任何续会均无须发出通知。也无须通知任何签署书面放弃的董事或出席会议而不对未获通知提出抗议的董事。通知不必说明会议的目的。


5
每次董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头等邮件或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类似传送、亲自书面送达或电话方式向每位董事发出。任何电话通知,应立即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类似方式予以确认。通知视为已发出:以邮件方式发出,当寄存于预付邮资的邮件中;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类似传送方式发出,在发出时;以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在发出时。书面通知须寄往董事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地址,或如没有如此指定,则寄往其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或营业地址。

第2.05款董事的法定人数和投票.除成立法团证明书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整个董事会的过半数即构成业务交易或任何指明业务项目的法定人数,而在该表决时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如当时出席的法定人数则为董事会的行为)。

第2.06款会议的进行.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应主持董事会的任何会议。董事长缺席时,应从出席董事中选举产生一名会议主席。如出席,秘书应担任任何董事会会议的秘书。秘书缺席时,会议主席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2.07款董事辞职.公司任何董事可随时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该辞呈须于该辞呈所指明的时间生效,如该辞呈未指明该时间,则须于收到时生效;而除该辞呈另有指明外,接纳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6
第2.08款罢免董事.除成立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随时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罢免,不论是否有因由。

第2.09款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除公司注册证书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因包括无故罢免董事在内的任何原因导致董事人数增加和董事会出现空缺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填补,但不足法定人数,或由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

第2.10款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委员会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时,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或委员,不论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

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规定的范围内,但受《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1(c)条的限制,应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和权力,并可授权在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7
第2.04节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规定也适用于各委员会的会议,但董事会规定不同的通知程序的除外。

每一该等委员会应由董事会随心所欲地服务。备会议记录,并向董事会报告,并遵守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2.11款董事薪酬.每名董事有权就其作为董事或委员会成员的服务或出席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或两者兼得,收取由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款额(如有的话)作为报酬。每名董事出席任何该等会议所产生的合理差旅费,均有权获得补偿。任何该等付款均不妨碍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身分为公司服务,并因此而获得补偿。

第2.12款电话会议.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可藉会议电话或类似的通讯设备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此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藉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2.13款书面同意的诉讼.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以书面同意,且该等书面或书面文件已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记录一并存档,则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8
第2.14款赔偿.公司可全权酌情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赔偿,作为任何曾经或现在是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由律师就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无论是否由公司提起或有权提起的诉讼)进行代理的人,由于他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时,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由于被指称以该身份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本条所赋予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可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包括这些人在不时生效的特拉华州法律所允许的充分范围内,由公司预先支付其费用的权利。

本条所赋予的权利及权力,并不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或本附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本条的修订或废除,或采纳成立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的任何条文或与本条不一致的任何规约,均不得消除或减少本条对在该等修订、废除或采纳不一致的条文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


9
第三条
 
官员
 
第3.01款军官.公司的高级人员可包括一名首席执行官、一名总裁、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秘书、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或多名副总裁(可按董事会确定的“执行人员”、“高级人员”或“集团”等描述进一步分类)、一名财务总监、助理副总裁、助理财务主管、助理秘书、助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高级人员和代理人。

除本附例所指明的职责外,每名高级人员均具有董事局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不时授权任何高级人员委任或罢免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并订明该人的权力及职责。任何人可一次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

第3.02节。任期、辞职及 移除.每名高级职员须在董事会选出或委任的任期内任职,直至该人的继任人获选出或委任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该辞呈须于该辞呈所指明的时间生效,如该辞呈未指明该时间,则须于收到时生效;而除该辞呈另有指明外,接纳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任何高级职员可被董事会罢免,不论是否有因由。官员的选举或任命本身不应产生合同权利。


10
第3.03款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如已当选,应为董事会成员,如出席,应主持董事会或股东的每次会议。他须向行政总裁提供意见,如行政总裁缺席(或如无人当选),则须向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提供意见,并须履行董事会不时指派予他的其他职责。

第3.04款首席执行官.如董事会主席缺席,或董事会主席未获选出,则首席执行官(如已获选出)须主持其出席的所有股东及董事会会议;在符合董事会权力的情况下,对公司的业务、事务及财产拥有一般管理权,并控制其高级人员,代理人和雇员;并应确保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和决议生效。

第3.05款总裁.总裁(如一人已当选),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或如果没有一人当选)的情况下,应以所有权力行事,并受首席执行官的所有限制。总裁亦须履行董事会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第3.06款副总裁.每名副总裁均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3.07款司库和助理司库.财务主任,如一人已当选,须保管和保管公司的所有资金和证券,记账收支和存款或保管款项及其他贵重物品,并享有该办事处通常发生的一切权力。


11
在财务主任不在或无法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任何助理财务主任可代替财务主任采取行动。

第3.08款秘书及助理秘书.秘书(如已当选)须备存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纪录及发出会议通知,保管法团印章,并将该印章加盖及证明于任何须加盖印章签立的文书上,并享有该办事处常见的一切权力。

在秘书缺席或无法行事的情况下,任何助理秘书可代替秘书行事。

第3.09款财务总监及助理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如一人已当选)须控制公司的所有帐簿(由财务主任备存的帐簿除外),提供公司财务状况的帐目,并享有办公室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力。

在控制人不在或不能作为的情况下,任何助理控制人可以代替控制人行事。

第3.10款Compensation.公司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的薪酬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授权下不时确定。


12
第四条
 
股本
 
第4.01款证书的格式.除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公司股票的股份应以法律规定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形式的证书为代表。

第4.02款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须于(i)向公司或代表要求转让的股份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的转让代理人交出时,在其为该等目的而备存的纪录上登记,并须在该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或另一份附文上,连同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可能要求的已缴付转让税款及符合其他法律条文的证据,或(ii)如股份并非以证明书代表,在遵守董事会批准或适用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后。

公司有权将任何股份的记录持有人视为事实上的持有人,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外,公司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股份的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对该股份的权益,不论该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或其他通知。

第4.03款条例.董事会有权就发行、转让及登记公司股份订立其认为合宜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就发行代替声称已遗失、毁坏、被盗或毁损的证书而认为合宜的规则及规例。


13
第五条
 
补偿和预支费用
 
第5.01节。获得赔偿的权利.过去或现在是当事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诉讼、仲裁、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调查、调查、司法、行政或立法听证会或任何其他受到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程序的每一人,不论是否由公司提起或有权或以其他方式提起,包括任何和所有上诉,不论是否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立法、调查或其他性质(以下简称“进行中“),由于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当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时,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以下简称”受偿人“),或由于他或她以任何该等身分所作或未作的任何事情,应由公司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因为同样存在或以后可能会被修正,针对该受偿人实际和合理地因此而招致的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经修正)规定的消费税、由或代表受偿人结算时支付的罚款和金额),所有这些都是根据本附例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第5.03节就根据本条第五条强制执行权利的诉讼另有规定,公司须就由该等受偿人自愿提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包括申索及反申索,不论该等反申索是由:(i)该等受偿人提出的;或(ii)公司在该等受偿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向任何该等受偿人作出赔偿,惟有该等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已获董事会授权或批准,或董事会另有裁定赔偿或垫付开支是适当的,公司方可作出赔偿。


14
如根据本条第五款获得赔偿,受偿人应向公司秘书提出书面请求。此种请求应包括确定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所必需的、受偿人可以合理获得的文件或信息。在公司秘书接获该等书面要求后,除非第5.03条规定须作出赔偿,否则获弥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须由董事会选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获授权作出该等决定的人(以下第(v)款除外)厘定:(i)董事会以并非该程序的当事方的董事过半数票,不论该等过半数是否构成法定人数;(ii)由该等董事以多数票指定的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不论该等过半数是否构成法定人数;(iii)如没有该等董事,或如该等董事如此指示,则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其副本须交付予受偿人;(iv)公司的股东;或(v)如发生控制权变更(定义见下文),由独立法律顾问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其副本送达受偿人。须作出弥偿权利的厘定,除非作出相反的厘定,否则公司须不迟于公司秘书接获书面弥偿要求后60天内全数支付该等弥偿。就本条第5.01条而言,如果就任何特定24个月期间而言,在该24个月期间开始时组成董事会(“现任董事会”)的个人因任何原因不再构成董事会的至少多数;但条件是,在该24个月期间开始后成为董事的任何个人,其选举或由公司股东提名选举,将被视为已发生“控制权变更”,经当时组成现任董事会的董事至少过半数表决通过,应视为该个人是现任董事会成员,但为此目的,不包括因与董事选举或罢免有关的实际或威胁选举竞争或由董事会以外的人或其代表进行的其他实际或威胁征集代理或同意而首次就任的任何该等个人。


15
第5.02节。垫付费用的权利.除第5.01条所赋予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外,受偿人还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有权在其最终处分之前由公司支付为任何程序进行辩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以下简称“垫付费用”);提供了,然而、仅在向公司交付承诺书时方可垫付费用(以下简称“承办”),由该受偿人或代表该受偿人偿还所有如此垫付的款项,但最终须由没有进一步上诉权的有管辖权法院的最终司法裁决(以下简称“终审裁定")该受偿人无权就本条第五条或其他规定的该等费用获得赔偿。

如接获根据本条第5.02条垫付的开支,则受偿人须向公司秘书提出书面要求。该请求应合理证明受偿人发生的费用,并应包括或附有前款要求的承诺。每项该等垫付开支,须在公司秘书收到垫付开支的书面要求后20天内作出。


16
尽管有本条第5.02条第1款的规定,如公司合理地作出裁定,认为作出该等裁定时已知的事实清楚而令人信服地证明该受弥偿人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或以该受弥偿人没有合理地相信不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法律程序而言,该受弥偿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则公司不得向或继续向受弥偿人垫付开支。该等裁定须:(i)由董事会以非该程序当事方的董事过半数票作出,不论该等过半数票是否构成法定人数;(ii)由该等董事以过半数票指定的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作出,不论该等过半数票是否构成法定人数;或(iii)如无该等董事,或如该等董事如此指示,则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向董事会作出,其副本须交付予受偿人。

第5.03节。成功抗辩的赔偿.如受弥偿人在任何法律程序的抗辩(或在其中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的抗辩中)的是非曲直或以其他方式胜诉,则根据本条第5.03条,该受弥偿人须就与该抗辩有关的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获弥偿。根据本条第5.03条作出的弥偿,不受满足行为标准的规限,而公司不得声称未能满足行为标准作为拒绝弥偿或追讨垫付款项的依据,包括在依据第5.04条提起的诉讼中(尽管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提供了,然而,即任何非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偿人(该术语在DGCL第145(c)(1)条最后一句中定义),只有在该受偿人已满足DGCL第145(a)条或第145(b)条所规定的赔偿行为标准的情况下,才有权根据第5.01条和本条5.03条获得赔偿。


17
第5.04款受偿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根据第5.01条第二款确定受弥偿人无权获得弥偿,或在根据第5.01条第二款确定有权获得弥偿后未及时付款,如根据第5.03条提出的弥偿要求未在公司秘书收到书面请求后60天内由公司全额支付,或根据第5.02条第二款未及时垫付费用,受偿人此后可随时在特拉华州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寻求对获得此类赔偿或垫付费用的权利作出裁决。如在任何该等诉讼中全部或部分胜诉,或在公司根据承诺条款为追讨垫付费用而提起的诉讼中胜诉,则受偿人亦有权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获得起诉或抗辩该等诉讼的费用。在任何由受偿人提起的强制执行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诉讼中(但不在由受偿人提起的强制执行预支费用的权利的诉讼中),关于受偿人没有达到《总务委员会》第145(a)条或第145(b)条规定的任何适用的赔偿行为标准的抗辩,即为抗辩。此外,在公司根据承诺条款提起的任何追讨垫付费用的诉讼中,公司有权在最终裁定受偿人未达到《总务委员会》第145(a)条或第145(b)条所列的任何适用的赔偿行为标准时追讨该等费用。公司(包括并非该诉讼当事人的董事、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该诉讼开始前作出裁定,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向受偿人作出赔偿是适当的,因为受偿人已符合《总务委员会》所列的该等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由公司(包括并非该诉讼当事人的其董事、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实际裁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认为受偿人未达到此类适用的行为标准,应设定受偿人未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的推定,或在受偿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情况下,作为此类诉讼的抗辩理由。在受偿人为强制执行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由公司根据承诺条款为追回预支费用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根据适用法律、本条第五款或其他规定,证明受偿人无权获得赔偿或此类预支费用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18
第5.05款权利的非排他性.本第五条所赋予的获得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不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的规定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5.06款保险.公司可维持保险,费用由其承担,以保护自己和公司或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免受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而不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DGCL就该等费用、责任或损失向该人作出赔偿。


19
第5.07款公司雇员及代理人的赔偿.公司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并在不时授权的范围内,向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授予获得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

第5.08款权利的性质.本第五条赋予受偿人的权利为合同权利,该权利延续至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受偿人,并应为受偿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服务。对第五条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废止,如对受偿人或其继承人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应仅为前瞻性的,不得限制或消除与涉及在该修改、变更或废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发生或指称发生的任何诉讼有关的任何该等权利。

第5.09款理赔.尽管本条第五款另有相反规定,公司无须就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和解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根据本条第五款向任何受偿人作出赔偿,而该书面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

第5.10款代位权.在根据本条第五款付款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此种付款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受偿人的所有追偿权(不包括代表受偿人自己获得的保险),并且受偿人应签立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应尽一切可能必要的努力确保这些权利,包括签立使公司能够有效地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这些权利的必要文件。


20
第5.11款可分割性.因任何原因适用于任何人或实体或情节的第五条任何规定或规定,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该规定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以及第五条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本第五条任何一款中含有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该等规定的所有部分,其本身并不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且该等条文适用于其他个人或实体或情况,不得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及(b)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本条第五款的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五款任何载有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该等条文,而其本身并非无效的所有部分,非法或不可执行)应解释为使当事人的意图生效,即公司在本第五条规定的最大限度内向受偿人提供保护。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第6.01款公司印章.董事会可以采用法团印章,随意涂改该印章,并通过使其或传真被加盖或压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的方式授权使用。


21
第6.02款股票投票.除非董事会另有命令,否则公司的行政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公司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具有代表公司出席公司可能拥有或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任何公司的证券持有人的任何会议并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事和投票的全权和权力,并在任何该等会议上拥有并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任何和所有权利,公司作为该等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拥有人或持有人,如在场可能已拥有和行使的与该等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所有权有关的权力和特权。公司行政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公司任何其他高级人员,亦可代表公司签立及交付授权书、同意书、代理人、放弃通知及与公司拥有或持有的股票或证券有关的其他文书。董事会可不时藉决议授予任何其他人同样的权力。

第6.03款修正.本附例及本附例的任何修订可予修订或废除,而新的附例可由股东或全体董事会过半数投票通过;但董事会通过的任何附例可由股东修订或废除。

通过日期: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