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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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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第16条和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或任何后续法律和条例,由于以下签署人对公司证券的所有权、收购或处置,填写并执行表格3、4和5以及其他表格及其所有修订,作为该等实际代理人应酌情确定为必要或可取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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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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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切必要的行为,以便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全国性协会、公司和事实上的律师认为适当的其他人或机构提交此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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