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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1 9 ea023554001ex4-21 _ sheng.htm 2024年2月21日盛丰物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订立及签署的营运资金贷款协议格式的英文译本

附件 4.21

 

营运资金贷款协议

 

借款人:[公司名称]
主要营业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电话:[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号码]
邮箱:[邮箱地址]

 

贷款人:[银行名称、分行]
主要营业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电话:[电话号码]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1日

 

鉴于: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已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双方共同约定本合同。

 

第一部分:业务条款

 

贷款类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金额:[数量中的金额]
借款用途: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贷款期限:自首次发放之日起至其后【期限】止。实际发放日期和还款日期以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出具的贷款文件(贷款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最后还款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单证(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分离。

 

贷款利率:

 

(一)人民币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放款的贷款利率按实际发放日的前一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 [基点]基点(BPS)计算。计算利率低于0%的,视为0%。(贷款最优惠利率为年利率,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一旦根据本合同发放贷款,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对贷款最优惠利率进行调整,贷款利率将保持不变,且为固定利率。

 

 

 

 

付息方式:按月付息,每月[日]到期付息;本合同项下每一次付款,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并偿还。

 

罚息:

 

(1)本合同项下逾期付款的罚息为当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比]%。

 

(二)擅自使用贷款收益的罚息高于当期贷款利率[百分比]%。

 

借款币种为境外的,适用本合同双方签订的外币利率补充合同、外币利率修正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约定。

 

贷款提款期: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首次付款应在[结束日期]或之前进行。

 

提前还款罚款:[百分比]%的未偿还总额或[数量](以文字表示:[数量以文字表示])。

 

提前还款最低本金金额:[数中金额](字数:[数中金额])。

 

开户:非专户模式:

 

(一)一般结算账户:

 

银行:【银行名称、分行】

 

户名:[公司名称]

 

账号:[账号]

 

(二)资金汇回账户:

 

银行:【银行名称、分行】

 

户名:[公司名称]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1条:借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贷款人有权在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因政府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等原因,或根据市场情况、资金状况、财务成本、贷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借款人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调整、增加、新增、新增贷款发放条件,或暂缓、减少、取消发放,并通知借款人。

 

2

 

 

本合同项下借款必须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或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或用于国家禁止的部门和用途的活动或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符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条: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实际发放金额和资金使用天数计算,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资金使用天数包括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日息为月息除以30,月息为年息除以12。换言之,每日利率是年利率除以360,但当贷款货币为英镑、港元或新加坡元时,每日利率是年利率除以365。

 

贷款人有权自违约发生之日起,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包括贷款人提前宣布贷款到期的情形)收取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还本付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误用的贷款金额,按照实际违约天数,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收取罚息,直至借款人还本付息。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包括定期利息、逾期利息、误用罚息),贷款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以实际逾期天数为基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收取复利。

 

除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计息方式为“单利法”。计息方式可在人民银行网站查询。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在相关利率定价日,没有适用的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适用于人民币)或LIBOR/HIBOR/SIBOR(适用于外币),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替代利率。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双方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外币利率补充合同或外币利率修正合同的,按照补充合同或修正合同确定利率。

 

第三条:贷款提取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退出申请(格式附附件1或附件2)、填妥的《借款证明》等相关文件;

 

3

 

 

(二)本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如有)已签署并保持有效,保证权利有效确立;

 

(三)提交当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借款人公司章程、提取日最近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和当期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提供借款人董事会/股东决议或者同等机构关于借款的决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的原件;

 

(五)借款人应出借人要求已开立相关账户的;

 

(六)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者条件。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具备首次提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退出申请(格式附附件1或附件2)、填妥的《借款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仍然有效;

 

(三)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者条件。

 

退出: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提取计划一次性或者分期提取贷款,并在每个提取日期届满之日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2)借款人如需延期或变更提款日期,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届满之日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为因延期提款日期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减去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借款人请求注销全部或者部分未提取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确定的提款日或者提款期终止日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该注销应当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能生效;

 

(四)借款人未在确定的提款日或者提款期结束前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延期的,贷款人有权注销未提取的贷款;

 

4

 

 

出借人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退出条件,但不影响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开户与管理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已在出借人所在地开立普通结算账户和资金循环使用账户(见本合同第一部分),以及双方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如有)。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前述账户进行监控。

 

未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应当使用总结算账户对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在地申请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对账。

 

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用于对借款人在出借人所在地申请的贷款资金的支出和支付进行调节,账户内资金执行活期存款利息。借款人同意,除在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中保留借款人预留的印章外,还应当预留出借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监控专用章。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变更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预留印鉴。

 

借款人确认资金循环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收益账户和还款备付金账户。借款人的收益现金流或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应该流入资金循环账户。

 

借款人保证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本合同项下每个还款日前三(3)日借款人当期还款付息金额。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每个还款日前三(3)日或其前三(3)日,限制或拒绝借款人可能导致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低于到期还款和付息金额的对外付款,以确保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到期还款和付息金额。

 

出借人有权对资金循环账户进行监控,资金循环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查询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支付监管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和/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支付,以监督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出借人受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佣金,从借款人账户向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方进行支付。

 

5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自主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方进行支付。

 

借款人同意,在下列情形下——借款人与贷款人有新建立的信用关系,且借款人资信状况尚可,或者受款人明确且个人支付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见本合同第一部分)的,或者在贷款人确定的其他情形下——贷款人可以要求使用贷款人委托支付的款项。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核实借款人付款申请书所列的付款对象、付款金额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是否与贷款协议约定的相应商业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一致。审核通过后,出借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方。

 

借款人请求对外向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借款人应当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明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指定用途的证明文件;

 

(二)真实反映借款人付款义务的商业合同和书面文件。对于不需要合同但必须支付的费用,借款人应提供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三)相应的发票或者收据;付款时无法取得的,借款人应当在付款完毕后及时提交相应的支出发票或者收据;

 

(四)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出借人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证明材料,但不影响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未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借款人应当在计划提款日前三(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格式附于本合同附件1),同时说明是通过贷款人委托付款方式执行还是由借款人自主付款方式执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并对相应的贷款支付方式拥有决策权。

 

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拟使用贷款人委托付款的,借款人应当在付款日前三(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加盖借款人预留印章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付款申请(格式附于本合同附件3)。出借人有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审核通过的,出借人将在支付凭证上加盖贷款资金支付监控专用章,对外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付款申请书(格式附本合同附件3)及相关资料。出借人有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贷款人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应填写付款凭证(每份汇总付款凭证上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受托支付金额)。贷款人再在汇总的付款凭证上加盖贷款资金支付监控专用章,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借款人总结算账户。

 

6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当就贷款资金的自主发放情况向贷款人提交定期汇总报告。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约定的用途和支付方式。

 

借款人承认应直接支付因支付贷款资金而产生的汇款费用,发生时贷款人有权直接扣除实际金额。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取和支付条件或者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业盈利能力较弱;

 

(三)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

 

第六条:偿还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或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中借记上述款项,以偿还贷款人的信用。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预计还款日前至少十(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利率还本付息。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视为提前到期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的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与本金一并偿还。提前还本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限额。已偿还的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逆序冲抵贷款本金。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应至迟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的第三十(30)个银行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续贷申请,并准备办理续贷手续所需的文件。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抵押、质押的,还应当取得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批准续贷的决定由贷款人酌情决定,如借款人未申请续贷或申请未获贷款人批准,则贷款自到期日的次日起视为逾期。

 

借款人不得重复使用已偿还的贷款资金。

 

第7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同的整个期限内保持有效:

 

借款人是依照适用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偿还能力,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获得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代表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借款人被要求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借款人被要求遵守的主管机关的其他相关文件),不与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借款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义务相抵触。

 

7

 

 

借款人保证借款人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如有)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资料,包括担保人的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自筹资金实施证明、财务报表等),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遗漏。

 

借款人保证完成本合同效力和合法履行所需的所有必要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

 

自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发布以来,借款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在经营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或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年度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经营生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合法还款来源。

 

不放弃任何到期债权,不对现有主要资产进行无适当对价或以不适当方式处置。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披露其已知或应知的、对贷款人决定是否根据本合同授予贷款至关重要的任何重要事实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财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借款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借款人保证不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借款人履行义务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8条:规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如下:

 

借款人保证合法经营,将贷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用。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包括月度和年度报告在内的各种财务会计文件,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和借款人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贷款人有权随时以各种方式检查和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利率、申请、“贷款(信用)凭证”偿还本合同项下本息。

 

借款人保证,一旦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可能对担保人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担保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借款人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物,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承诺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采取以下行动:

 

(一)转让(含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抵押、质押、处分其全部或大部分主要资产。

 

(二)合同、合资、对外进行重大投资、变更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收购、合资、分立、股份转让、大幅增加债权融资、设立子公司、财产转让、减资、停业、解散、申请破产、重整、注销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为。

 

8

 

 

(3)向第三方提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四)提前偿还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长期债务。

 

(五)签订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借款人承诺自发生之日起五(5)个银行工作日内,立即将下列事项的发生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通知原件送达贷款人(加盖公章):

 

(一)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无效的事件。

 

(二)借款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涉及诉讼、仲裁、资产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或者类似措施,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

 

(四)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者被上级监管机关撤销的。

 

(五)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良事件。

 

借款人保证不将其他贷款的偿还优先于正常的偿还顺序,并承诺现在或将来不签署任何会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从属的合同或协议。

 

借款人应尽一切努力以同一种货币偿还和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借款人以不同币种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应自行或授权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扣除协议”将不同币种的资金转换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币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以不同币种代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担保合同“抵扣协议”中规定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借款人承担。

 

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特定情形或变化,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可接受的担保。这类具体情形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关闭、解散、经营困难、吊销或废止营业执照、申请或被重整或破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案件、担保物价值降低或可能价值降低,或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合同项下违约、请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9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相关检查等方面积极配合贷款人。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加快收回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

 

集团客户特殊规定(适用于集团客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为集团客户的,借款人承诺:

 

(1)及时报告超过实际接收人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包括:①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②交易项目及性质;③交易金额或对应比例;④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为名义金额的交易)。

 

(二)实际接收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撤销给予客户的未使用授信,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使用授信,或者要求客户追加至100%的保函保证金: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②未经出借人同意,单方面改变授信意向用途,滥用授信,或与银行授信进行违法违规交易;③利用虚构与关联方的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债权进行贴现或质押,挪用银行资金或信贷;④拒绝接受出借人对其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⑤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重大并购、重组事项;⑥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或规避银行债务。

 

关于绿色信贷的特别担保、承诺、约定(适用于建设、生产、经营有可能显著改变环境条件并产生不可挽回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借款人,包括参与核电站、大型水电站、水利工程、资源勘探项目的借款人,以及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制造等领域的借款人,其建设、生产、经营有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可以通过缓解措施予以消除):

 

(1)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交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报告,声明并确保加强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包括:①确保与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相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②不存在与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相关的重大诉讼。

 

(二)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加强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包括:①承诺遵守与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有关的一切活动和业绩;②建立健全环境、社会、治理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细化借款人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处罚;③建立健全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措施;④设立专门部门和/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项;⑤与贷款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合作,对借款人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进行评估和检查;⑥承诺适当回应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强烈质疑的借款人控制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问题,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⑦承诺督促借款人的重要关联方加强管理,防止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由关联方向借款人传导;⑧履行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三)借款人承诺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及时、充分告知贷款人:①建设、运营、关停过程中涉及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各类许可、审批、授权情况;②对借款人的环境、社会、环境监管机构或其认可机构的治理风险;③环境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④污染物的排放和达标情况;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状况;⑥邻近社区对借款人的重大投诉和抗议;⑦重大环境和社会索赔;⑧贷款人认为与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有关的其他重大情形。

 

10

 

 

(四)借款人或实际接收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①借款人关于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保证、承诺未勤勉履行;②借款人因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不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③借款人因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不善,受到公众和/或媒体强烈质疑;④其他与环境、社会、以及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约定的治理风险管理,包括交叉违约事件。

 

在借款人发生前述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单方权利:①解除已作出的信用承诺;②在借款人采取满意的补救措施前暂停发放贷款;③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④在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提前行使相关质押和其他惩罚措施;⑤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借款人承诺不非法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立即暂停/终止借款人的提款,并宣布已发放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同时,出借人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关于反洗钱协议:借款人承认并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管理要求,对本合同项下的交易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如果借款人违反贷款人的反洗钱管理规则,或如果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和/或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涉及洗钱、制裁、恐怖主义融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出口管制或联合国安理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和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确定的逃税活动,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贷款人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限制或暂停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提供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与前述所有合同/协议/承诺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借款人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库提供的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供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征信管理条例》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库的数据采集要求查询使用。同时,出借人也有权查询和使用借款人已录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库的信用信息。本授权涵盖本合同签署前后本合同项下所有必要的业务管理流程,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到期。

 

借款人在此确认,充分了解并知悉贷款人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并承诺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借款人不得向出借人的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个人费用报销、私人旅游、高额招待、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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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扣除协议

 

借款人同意,当本合同项下与贷款相关的任何债务到期支付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银行名称】开立的还款备付金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债务。还款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清偿债务的,出借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名称】任何网点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款。

 

贷款人有权选择获得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有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的,贷款人应当确定债务的清偿顺序。

 

取得扣款资金的币种与偿还币种不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所获资金按贷款人在扣款时公布的买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2)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扣除币种为人民币的,资金按扣除人民币时贷款人公布的卖出率折算为贷款币种,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3)贷款币种和扣除币种均为非人民币且不同的,资金先按贷款人在扣除时公布的买入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再按贷款人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卖出汇率兑换成贷款币种,再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第十条:债权证明

 

贷款人按照其一贯的业务惯例,在其会计账簿中保存与本合同所涉业务活动相关的会计分录,以证明借款金额。借款人承认本合同项下借款权利的有效证据是以出借人根据自身业务规定出具并记录的会计凭证或其他有效书证为依据的。

 

第十一条:收货地址约定

 

贷款人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列地址为其有效收货地址。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贷款人发出的所有通知,应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页所列的地址,直至贷款人宣布更改地址。借款人同意,所有发送给贷款人的通知必须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时视为已送达。

 

借款人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列地址、传真号码、邮箱地址等投递信息均为邮寄或电子投递有效。对于本合同项下各类非诉讼通知和文件,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任何强制执行程序)中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只要以邮件或传真、电子邮件、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页所列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具体交付日期,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交付日期的规定。未提前通知出借人的前述邮寄或电子收货地址的变更不生效,本合同确认的收货地址仍视为有效收货地址。

 

12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违约事件:

 

下列情形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通知、授权、批准、协议、证明或者其他任何文件不正确、具有误导性、被证明不正确或者具有误导性、已经过期、被撤销或者在法律上无效。

 

(二)借款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部分“当事人之间其他约定”(如有)或者第二部分第八条任何约定的情形。

 

(三)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借款人签署的任何其他贷款、信贷协议或者协议;或者不支付借款人签署的其他贷款、信贷协议或者协议项下到期债务。

 

(四)借款人投资人擅自挪用资金、转移资产、转让股权的。

 

(五)保证人不再具备或者将不再具备为贷款提供相应担保的能力,或者违反保证人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条款。

 

(六)借款人停业、停产、停业、重整、重整、清算、接管、解散、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的。

 

(七)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者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情形。

 

(八)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重大资产被查封、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同等有效措施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对借款人偿债能力有不利影响的强制措施的。

 

(九)未按时还本付息,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十)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十一)提交虚假、错误的贷款申请资料和文件。

 

(十二)未遵守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财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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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少于本合同项下任何还本付息日前三(3)日内到期本息金额的。

 

(十四)普通结算账户/资金找回账户资金流动异常。

 

(十五)涉嫌参与洗钱、违反制裁、资助恐怖主义、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违反出口管制、偷税漏税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16)不规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七)违反本合同,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害出借人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违约处理:

 

(一)出现上述一种或多种违约情形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正违约。

 

取消贷款未使用部分,暂停向借款人发放和支付贷款未使用部分。

 

申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结清到期利息,并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追偿。

 

对逾期和挪用的贷款收取违约利息,复利。

 

从借款人在【银行名称】任何网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

 

要求借款人额外满足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

 

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额外担保。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 除上述措施外,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本合同第一部分中具体规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借人遭受的损失的,借款人应当赔偿出借人遭受的全部损失。

 

(3) 借款人未能足额、及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还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其权利和保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各种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生效、修正、终止

 

本合同经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或终止本合同。如需修改或终止本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文件形式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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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定义:

 

(一)本合同所称“整债”是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合同所称“利息”包括利息、违约利息、复利。

 

(三)本合同所称“银行营业日”是指贷款人在贷款人所在地开展公开业务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公开营业的除外)或其他法定节假日。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并作相应解释。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友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争议期间,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无争议条款。

 

杂项:

 

(1)如有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并记录在本合同第一部分,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附于本合同。本合同附件(指本合同第一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借人对借款人违约或者其他行为的放任或者迟延采取行动,不得损害、影响、限制出借人作为债权人依法或者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利益,也不得视为出借人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可。此外,不应被视为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现有或未来违约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本合同因任何原因失效,借款人仍需负责偿还本合同项下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要求立即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4)贷款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或承担贷款人应享有和/或承担的与本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或义务。借款人收到出借人的权利转让通知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受让人承担责任。

 

(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附件中的相关条款和表述与本合同中的含义相同。

 

(6)本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供参考方便,不得作为该标题下内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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