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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8.2 4 a21-15485_7ex8d2.htm EX-8.2

展览8.2

 

 

2021年5月27日

 

阿特斯太阳能公司

西斯皮德维尔大道545号
加拿大安大略省圭尔夫N1K1E6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阿特斯太阳能公司(“公司”)的特别法律顾问,涉及公司普通股(“证券”)的发行(“发行”),总发行价格不超过1.5亿美元),如2021年5月27日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招股说明书增补中所述,该招股说明书增补了公司F-3表格注册声明中包含的基本招股说明书(连同招股说明书增补,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注册声明”,该术语不包括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于2021年5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展品)。

 

为了发表此意见,我们已经审查并依靠了招股说明书草案和注册声明的副本。

 

我们假设(i)所有签名,邮票和印章的真实性和真实性,以及我们检查过的所有文件副本(无论是否经过认证)与原件的一致性,以及从中提取的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ii)真实性,我们审查的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中所有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iii)除中国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均无规定,与本文所表达的观点有关的任何含义;(iv)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下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以及注册声明将正式提交给SEC或由SEC宣布生效;(v)招股说明书一经发布,其形式将与我们为发表本意见而审查的形式基本相同。

 

我们对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均未进行调查,也未发表任何意见。该意见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并仅限于并基于中国现行法律和惯例。该意见由中国相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酌情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并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税收”标题下列出的某些中国税收法律和法规有关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中国法律的摘要法律,截至其各自的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的。

 

我们特此同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法律事项”为标题提及我们。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第7条或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同意的人员类别。

 

真诚地您的,

 

/s/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