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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ex5-1.htm EX-5.1

 

附件 5.1

 

日期: 2025年8月18日 我们的参考文献:18005.23

 

至: CYTOMED THERAPEUTICS有限公司
  1 Commonwealth Lane
  #08-22
  一英联邦
  新加坡149544

 

尊敬的先生们

 

法律意见– CYTOMED THERAPEUTICS Limited(“公司”)

 

1. 我们是公司的新加坡法律顾问,就有关公司将发行的新普通股的发售和销售有关新加坡法律(“出售股份“),不时根据该销售协议(”销售协议”),由公司与R.F. Lafferty & Co.,Inc.(“销售代理”).发售和出售销售股份须遵守F-3表格(档案编号:333-288033)上的登记声明,该登记声明最初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5年6月13日生效,并于2025年6月23日经委员会修正后宣布生效(”注册声明”),以及于2025年8月18日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根据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公司可发售及出售总发售价最高为4,304,945美元的销售股份。

 

2. 我们已被要求就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2.1 我们有适当资格在新加坡从事法律业务,并就受新加坡法律管辖的事项提供建议,并且该资格没有以任何方式被撤销、暂停、限制或限制。因此,我们有适当的资格发表这一意见。

 

2.2 我们在本法律意见中提出的意见仅限于新加坡法院在本意见发表之日目前适用的新加坡法律的事项,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我们没有对除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不明示或暗示任何意见。

 

2.3 我们在此表达的观点仅与新加坡法律相关,我们不对任何其他事项表达观点,也没有义务就本函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可能导致此处表达的观点不再适用的事项向您提供建议,除非我们了解到影响本函内容的重大变化。

 

3. 可供我们审查的文件

 

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已获得、审查并依赖以下文件(在此统称为“文件”)的副本:

 

3.1 注册声明;

 

3.2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3.3 销售协议;

 

3.4 新加坡共和国会计及监管局颁发的确认公司成立的证书(“注册官”)于2019年7月31日(“成立法团证明书”)和公司章程(“宪法”);

 

3.5 成员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的决议副本(“成员决议”);

 

 
 

 

3.6 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并于2025年7月1日提交司法常务官的决议通知书副本("决议通知”)

 

3.7 由注册处处长发出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的公司良好信誉证明书(“良好信誉证书”);

 

3.8 董事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的授权及批准招股章程补充、销售协议(“董事的决议”);]

 

3.9 我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以便我们可以提出这一意见。

 

4. 搜索

 

4.1 我们进行了以下搜索(连同“搜索”)就有关公司:

 

(a) 于本意见发表之日可供公众查阅的由注册处处长维持的公司业务简介的查询(“公司搜索”);以及

 

(b) 检索2023年至本意见发表之日新加坡法院有关公司的法律诉讼记录,可供公众查阅载于新加坡司法执行管理系统("电子诉讼搜索”)于本函发出之日进行。

 

5. 我们的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并受限于下文所载的假设和资格,我们认为:

 

5.1 公司于新加坡正式注册成立,现根据新加坡法律有效存续。

 

5.2 当按照销售协议的规定发行,包括公司收到根据该协议所要求的任何代价时,发行销售股份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5.3 公司已采取根据其章程及新加坡法律授权发行的所有公司行动,于根据销售协议不时发行的任何销售股份到期发行时,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法律规定召开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并经就该特定发行获得董事会的有效批准,并按销售协议的设想支付有关代价时,对其的任何修订,该等销售股份将有效发行、缴足且不可评估(此处使用的术语意味着其持有人无需就发行该等股份支付更多款项)。

 

6. 我们的假设

 

我们在审议这些文件和提出本意见时假设如下:

 

6.1 所有印章、印章和签名、印花税或标记的真实性,以及提交给我们的每一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代表其每一方的每一份签名均为被授权执行的人的签名,与作为其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相关原件的符合性,以及取得这些副本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所有这些文件中陈述或提供的所有事实和信息的正确性;

 

6.2 我们审查的每份文件(在我们审查后执行或归档的情况下)以与我们审查的该文件的最后草案基本相同的形式执行或归档;

 

6.3 凡我们仅收到任何文件的签名页的副本,该文件的每一方均已无条件地以与我们审查的该文件的最后一稿基本相同的形式交付整个文件(包括其签名页);

 

 
 

 

6.4 公司每位董事(及任何候补董事)已根据《章程》和《1967年公司法》向其他董事披露该董事(或候补董事)在每份文件所设想的交易中的任何利益;

 

6.5 经我们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未进行任何修改、撤销或修改、补充;

 

6.6 没有任何文件或安排是公司的一方或公司董事或股东的决议与每份文件或证券的发售相冲突、或将被违反,或禁止公司订立或履行其在每份文件或证券的发售项下的义务;

 

6.7 新加坡境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所需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许可、豁免或命令均已正式获得或履行,并将保持完全有效,其所受的任何条件均已满足;

 

6.8 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定义见《2018年破产、重组和分配法案》),且不会因执行或履行其根据任何文件或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有关的义务而资不抵债,且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或将在发售证券时采取)或通过任何决议,就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指定公司清算人或指定接管人;

 

6.9 在任何时候,公司的事务都是根据《1967年公司法》和《宪法》进行的;

 

6.10 公司不是,也不是由国家或主权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6.11 每份文件的每一方(公司除外)(新加坡法律事项除外)均有能力和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获得或作出一切必要的协议、批准、授权、同意、备案、许可、注册和资格(无论是作为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事项,还是作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的事项),以执行和履行其在该文件下的义务;

 

6.12 每份文件均由其每一方授权和执行(但新加坡法律规定的事项除外);

 

6.13 根据新加坡法律以外的所有适用法律,每一方在每一份文件下的义务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

 

6.14 我们的任何意见都不会受到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影响;

 

6.15 我们检查过的公司所有公开记录完整、准确;

 

6.16 所有须就公司向注册处处长作出的备案均已作出,且在公司搜查时并无任何已提交的资料未出现在公司的记录上;

 

作出上述假设并不意味我们已作出任何查询以核实任何假设(本函明示的除外)。上述规定的任何假设均不受参考任何其他假设的限制。

 

 
 

 

7. 我们的资格和意见

 

我们在第6段中提出的意见受以下限制:

 

7.1 术语“可强制执行”本函所指公司在文件项下的义务属于新加坡法院一般会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件规定的义务一定会按照其条款强制执行,特别是:

 

(a) 相关协议的有效性、履行和强制执行可能受到诉讼时效、时间流逝、放弃以及与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清算、暂停安排或类似法律有关的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的限制,债权可能或成为第三方抵销或反债权的对象;

 

(b) 如果要求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新加坡强制执行,只要履行将是非法的或违反该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公共政策;

 

(c)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公平、公平的补救措施,如强制令和具体履行,是酌处权,在损害被认为是充分和适当的补救措施时可能无法获得;

 

(d) 强制执行程序受制于法院关于费用裁决的一般管辖权,即使是针对胜诉的一方;

 

(e) 任何有关协议中的任何条文,就任何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文的断绝作出规定,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可能不具约束力,因为这取决于有关的非法性、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的性质,哪个问题将由新加坡法院酌情决定;

 

(f) 新加坡法院可拒绝使任何有关协议中有关在新加坡法院提起的未成功诉讼的费用或法院本身就费用作出命令的条款生效;

 

(g) 在适当情况下并由法院酌情决定,新加坡法院可以外币作出判决(但此类判决可能必须为执行目的转换为当地货币);

 

(h) 新加坡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接受管辖权或中止诉讼程序(例如,如果所涉事项是既判罪,如果就同一事项在另一法院地进行的诉讼未决,或者如果另一法院地更方便);

 

(一) 如果文件的一方被赋予酌处权或可能在其意见中决定某一事项,新加坡法律可能要求合理地行使这种酌处权或这种意见是基于合理的理由;

 

(j) 如果金额被认定构成处罚,则支付金额的义务可能无法执行;

 

(k) 有关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任何协议的法律选择只会得到新加坡法院的承认和支持,条件是同样是善意的,并且没有理由因违反公共政策而回避。法律选择条款,如果其明示目的是为了规避与相关协议有最大实质联系的法域的法律,如果在没有规定的法律选择的情况下,该法律选择条款会使相关协议无效或与之不一致,也可以不予支持;

 

(l) 尽管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新加坡法院仍可能认为未能行使一项权利作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运作;

 

(m) 免除一方当事人以其他方式所负责任或义务的任何规定的效力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

 

(n)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质押的条款和条件可通过口头或行为过程进行修订、修订、更改和/或补充。

 

7.2 我们仅有资格就新加坡法律提供建议,我们没有被要求也没有考虑过新加坡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在本法律意见问题上的影响。

 

 
 

 

7.3 第5段提出的意见仅限于涉及新加坡法律的事项,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7.5 除本函另有明确说明外,我们也不对质押相关方遵守和遵守各自在其项下义务的能力发表任何意见。

 

限制

 

9. 这份意见是为了你的利益而写给你的。它严格限于此处所述的事项,不应被理解为通过暗示延伸到任何其他事项。

 

10.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只审查了上文第3段所列的文件,并进行了搜索。我们没有审查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或以其他方式提及的任何条款或文件,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在任何文件中,我们也不对任何此类条款或文件发表意见。

 

11. 我们不提供任何意见:

 

(a) 关于任何单证的商业条款是否反映或达到当事人的意图;

 

(b) 除非本意见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在任何文件中作出或作出的任何事实陈述、财务或数字计算、陈述或保证;

 

12. 本意见是在上述第一个日期提出的,我们明确表示不承担自本意见之日起及之后更新本意见的任何义务。

 

13. 未经我们在每种情况下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或依赖本意见,不得将本意见发布或传达给除本文件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其各自的关联公司、继任者和受让人)。

 

14.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证据提交,并进一步同意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包含的形式和上下文将我们的名称和所有对其的引用包含在其中。

 

你忠实的  
   
/s/Opal Lawyers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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