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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tanh_ex101.htm 交换协议 tanh_ex101.htm

展览10.1

 

本文所述的交换行为旨在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3条(a)款第(9)项的规定,该规定经过修订后仍然适用。

 

交换协议

 

本协议由Streeterville Capital, LLC(贷款方,一家位于犹他州的有限责任公司)与Tantech Holdings, Ltd.(借款方,一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共同签署。本协议中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其含义均参照原始文件中的定义。

 

A. 借款人此前已向贷款人出售并交付了若干期票据,这些票据的签发日期为2024年8月1日,总金额为2,160,000.00美元(“原始票据”),以及其他与这些票据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统称为“交易文件”。

 

B. 在本协议的条款限制下,借款方和出借方希望将一份新的本票分割出来,其本金金额为45,000.00美元(以下简称“分割后的本票”)。随后,借款方应将原始本票的未偿还余额减少相当于分割后本票初始未偿还金额的数额。

 

C. 借款人及贷款人还希望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用分割后的票据换取74,478股无面值的普通股份(“普通股票”)。这74,478股普通股票即被称为“交换股份”。

 

D. 票据交换的过程包括:贷款方交出已分割的票据,以换取根据144条规则而发行的交换股份。这些交换股份无需附带任何限制性条款。除了交出已分割的票据之外,贷款方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不会向借款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或回报。

 

E. 贷款方和借款方现在希望按照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用分割后的票据来换取交换股份。

 

因此,基于双方均认可的合理且有价值的考量,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1. 前言与定义。双方均承认并同意,本协议中所述内容真实可靠,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应被纳入本协议的范畴,成为协议的一部分。

 

2. 分割。自本文件签署之日起,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意将分割后的票据与原始票据分离开来。在原始票据被分割之后,借款人与贷款人仍同意原始票据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但原始票据上的未偿还金额应减去与分割后票据的初始未偿还金额相等的金额。

 

 

 

 

3. 股票的交付。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交易所股票应在2026年3月26日或之前交付给贷款人。相关票据的交换则应在自由交易日(具体日期见下文定义)进行,此时贷款方需将分割后的票据交付给借款人。在自由交易日当天,分割后的票据将被注销,借款人依据该票据所承担的所有义务也将被视为已履行完毕。以下所述的交付的股票应通过DWAC系统直接转入贷款方的指定经纪账户。遵循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确保上述股票能够在自由交易日之前完成过户手续。所谓“自由交易日”,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a) 交易所股票已通过贷款方经纪公司的合规部门以及负责该经纪业务的清算机构进行了清算并获得了公开销售的批准;(b) 这些股票以负责贷款方经纪业务的清算机构的名义持有,并已存入该清算机构的账户中,从而有利于贷款方。

 

4. 交易完成。本交易的完成过程,包括向贷款方交付交换股份的工作,将在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电子邮件交换.pdf格式文件所约定的日期进行。不过,该交易应被视为在犹他州莱希市的Hansen Black Anderson Ashcraft PLLC律师事务所内完成。

 

5. 持有期限、附加条款及法律意见。贷款方与借款方同意,根据1933年证券法修订版中的第144条规定,分割票据和交换股的持有期限应包括贷款方对原始票据的持有期限,该期限从2024年8月1日开始计算,即原始票据最初发行的日期。借款方承诺在任何文件、声明或情况下不得做出与本条款相悖的承诺。借款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发行交换股,且无需贷款方的任何干预;当然,前提是必须满足相关的持有期限要求。此外,在交易完成之前,贷款方的律师可以自行决定提供以下意见:(a) 根据第144条的规定,交换股可以在不受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进行转售,也不受当前公开信息要求的约束;(b) 本交易及相关文件符合证券法第3(a)(9)条的要求。借款方表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完全符合第144(i)(2)条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交换股的发行是为了替代并交换分割票据,而非作为其偿还方式。交换股不构成对分割票据的更换或清偿。借款方承认并理解,本条款中作出的陈述和承诺是贷款方决定完成本交易的重要考虑因素。

 

 

 

 

6. 借款人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为了促使贷款人签署本协议,借款人特此承认、表示并承诺如下:(a) 借款人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完全权力和权限,能够履行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和条款,而这些义务的履行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得到正式授权;(b) 本协议的生效或借款人履行任何义务无需获得任何政府机构的同意、批准、注册或通知;(c) 除非本协议中特别规定,否则本协议的条款不得减轻、改变或影响借款人根据原始协议所承担的义务;(d) 交换股票的发行已通过所有必要的公司程序得到授权,这些股票是合法发行的,已全额支付,且无任何税收、抵押、索赔、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负担;(e) 借款人签署本协议并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仅以放弃分割票据作为交换条件;(f) 借款人未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他人要求支付经纪佣金、安置代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行动。

 

7. 贷款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了促使借款人签署本协议,贷款方本人及其附属公司、继任者及受让人特此声明、保证并承诺如下:(a) 贷款方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完全权力和权威,并且能够履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承诺;所有这些权力的行使均经过适当的程序确认;(b) 本协议的生效或贷款方履行任何义务的必要条件,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机构的同意、批准、注册或通知。

 

8. 仲裁。通过签署本协议,各方同意遵守仲裁条款的规定。这些仲裁条款的定义见于贷款方与借款方于2023年6月29日签署的某份购货协议的附件中。各方还同意,对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以及双方及其关联方之间其他协议中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提交给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地点。本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应依据犹他州的内部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所有关于本协议的解释、有效性、执行等问题均应遵循犹他州的法律规定,无需考虑任何法律选择或法律冲突的相关条款(无论是犹他州的法律还是其他司法区的法律)。《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用于确定任何争议的解决地点,本协议亦以此为准。借款人特此放弃其要求举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同意不就本协议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寻求陪审团裁决。

 

 

 

 

10. 副本。本协议可以制作多个副本,这些副本具有与所有签署方共同签署同一份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所有副本应被视为同一份协议的不同部分。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递本协议的副本即可视为协议的有效签署,并且可以在所有情况下替代原始协议的使用。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递的各方签名,在所有情况下均视为其原始签名。

 

11. 律师费用。在因执行或解释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仲裁、诉讼或类似程序中,胜诉方有权获得所有与仲裁、诉讼和/或争议相关的律师费用及开支的赔偿,这些费用无需根据各方的索赔或抗辩进行削减或分配。本条款不得限制或削弱仲裁员或法院对出于无理由或恶意提出的请求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进行赔偿的权力。

 

12. 无需依赖任何承诺。各方承认并同意,除了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另一方或其任何官员、董事、成员、经理、股权持有人、代表或代理人均无需向本方或任何代理人、代表、官员、董事或员工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因此,在决定执行本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时,本方并未依赖另一方或其任何官员、董事、成员、经理、股权持有人、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承诺、保证、条款或承诺。

 

13.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违反了任何法律,那么该部分应予以修改,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各方的目标;而协议的其他部分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14. 全部协议内容。本协议、交易文件以及此处提到的所有其他文件,均取代借款人、贷款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及代表其行事的个人之间在此处讨论的各类事项上达成的所有先前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协议及此处提到的各项文件,构成了各方对于此处及后续涉及事项的完整约定。除非此处或其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不对这些事项作出任何承诺、保证或担保。

 

15. 修改条款。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更改必须经由各方书面协议才能进行。除非以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放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6. 继任者及受让人。本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应使其受益。贷款人可以将本协议或其中任何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融资来源。但双方必须在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本协议或其中的任何义务。

 

 

 

 

17. 持续的有效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原始票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依照其原有条款和规定予以执行。除非贷款方和借款方完全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否则该协议不得生效或具有约束力。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原始票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18. 时间的重要性:本协议的每一项条款都严格遵循“时间至上”的原则。

 

19. 通知事项。除非本文中有特别说明,否则所有需要向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通知、要求或请求,均应按照《购买协议》中的“通知事项”部分所列方式进行传递。

 

20. 进一步的保证。双方应实施并履行所有此类 추가行动与事项;同时,双方还应签署并交付所有其他协议、证书、文书和文件,以满足对方的需求,从而实现本协议的意图与目标,以及所涉及的交易能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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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内容,下列签名者于上述日期签署了本协议。

 

  借款人:

 

 

 

 

TANTECH HOLDINGS有限公司

 

       
作者:

 

名称:

 
  标题:  
       

 

出借人:

 

 

 

 

 

 

斯特里特维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约翰·M·菲夫,总裁

 

 

《交换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