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1
首席执行官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Jitse Groen,证明: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进行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告知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根据《交易法》第13a-14(a)条省略的一款】;
c)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根据这种评估得出的截至本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合理地产生重大影响;和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缺陷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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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itse Gro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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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tse Gro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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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