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5.2
2021年4月26日
跟谁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博彦科技大厦C座
西北旺东路10号东区7号
北京市海淀区100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特此同意在“项目3”标题下使用和引用我们的姓名以及我们的观点和观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项目4。有关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述-政府法规”,“项目4。有关公司的信息-C.组织结构-与我们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项目5。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A.运营结果-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和“项目10。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年的20-F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中的“其他信息-E.税收”,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我们在年度报告中的意见摘要并入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提交的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S-8表格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235314)。
我们进一步同意将本函作为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
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均经修订)或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同意的人员类别。
真诚的你,
s/天元律师事务所
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