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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8.2 8 ea020676301ex8-2 _ linkers.htm MAH-KAMARIYah & PHILIP KOH关于某些马来西亚法律事项和税务事项的意见

附件 8.2

 

 

  日期 : 2024年5月28日
  我们的参考 : CORP/2022.128/AKYY/YCY/VC/TBC
  您的参考 :  

  

LINKERS INDUSTRIES LIMITED

商业之家

Wickhams Cay 1

路德镇邮政信箱3140

托尔托拉,VG1110

英属维尔京群岛

 

关注:刘嘉华先生–董事

 

尊敬的先生们,

 

RE:关于LINKERS INDUSTRIES LIMITED(“LIL”或“公司”)拟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上市相关的某些马来西亚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

 

就公司透过表格F-1(可能不时修订)的公司注册声明(“注册声明”)向纳斯达克申请公司股本中的A类普通股上市(“建议上市”)担任公司的马来西亚法律顾问,该注册声明包括–

 

(a) 发行最多2,2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由公司根据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b) 在发行结束后45天内向承销商发行最多330,000股A类普通股以补充A类普通股,以覆盖超额配售;和

 

(c) 登记声明的转售说明书所载的售股股东根据转售说明书作出的最多2,200,000股A类普通股的转售。

 

就建议上市而言,我们已被要求就LIL于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及存在的附属公司TEM Electronics(M)Sdn提供此意见。Bhd.(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号199501036258(365460-T))(“TEM Electronics”)。

 

为发表本意见,我们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马来西亚破产部和CTOS数据系统私人有限公司的数据库中进行并依赖了搜索。Bhd. Database(“CTOS数据库”)就TEM Electronics获得某些确认。

 

顾问 柔佛常驻合伙人 联营公司 : 3A07,Block B,Phileo Damansara II
Yap Siew Bee 谭海玲 Carine黄开玲 : 15 Jalan 16/11,Jalan Damansara外海
    嘉沛云 : 46350八打灵再也,雪兰莪州
高级合伙人 麻坡常驻合伙人 钦惠山 : 马来西亚
Philip Koh Tong Ngee 翁开柔 Evonne See Shin Hui :    
    方凯龙 : T +603-7956 8686
合作伙伴 高级合伙人 吴智恩 :    
Adrian Koh Yeow York Ashleigh Heng Wei Yee 恩典谭坑桑 : F + 603-7956 2208企业、物业及银行业
Kamraj Nayagam 陈e wern 横角金恩 :   + 603-7956 2209诉讼&争议解决
李艺鹏 Christina Lau 阎志 Jessica Teh Inn Kgee : E general@mkp.com.my
李林 孔培音 李美芳 : W www.mkp.com.my
凌文妮 林世延 林惠英 :    
庞佳玲 低健仙 Lydia Chong Nien Chee : * 也在:Johore Bahru(Wisma SP Setia Indah Walk Office)
苏里林达·艾哈迈德 Maya Gayathri Devaruban 妮可·李世恩 : * &麻坡(Mega商业中心办公室)
Yap Boon Hau Mendy Tan Man NY 便便好易 : * 回复时请引用我们的参考
Yee Chew Yan 米歇尔·波琳·林 Rebecca Ong Chi Cheng : *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下午5:30,周一至周五
叶家辉 普拉萨纳·塞尔瓦姆 思嘉柴兆世安 :
谭文琛 :
    谭英俊 :
    铁凯利      
    凡妮莎·廖齐宣      
    凡妮莎潘少奇      
    Vivian Cheng XinWei      
    Yeap Chi Cheng      

 

 

 

 

2024年5月28日

 

这份意见汇编自–

 

(a) 我们与CCM在TEM Electronics上进行的搜索,其结果列于 附录二;

 

(b) 我们在马来西亚破产部和与TEM Electronics以及TEM Electronics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的CTOS数据库进行的搜索,其姓名载于附录三、四(统称"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其结果列于附录三、四分别;和

 

(c) 我们在就TEM Electronics的以下法定文件、登记册、簿册、档案及文件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远程上市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进行的审查:

 

(1)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章程。

 

(2) 配发登记册。

 

(3) 会员名册。

 

(4) 董事名册。

 

(5) 秘书名册。

 

(6) 收费登记册。

 

(7) 董事持股登记册。

 

(8) 转让登记。

 

(9) TEM Electronics向CCM填写的法定表格,包括注册成立证明书(包括更改名称及/或地位)、股份配发的交还证明、载有非现金配发的股份详情的报表、股本增加通知书、注册办事处情况及办公时间及变更详情的通知、董事、经理及秘书名册的最新发还详情及详情的变更、证券过户表格、须呈交的详情陈述书、押记登记证明及有关情况,解除表格(即已登记押记的满足备忘录、财产或承诺解除登记押记或已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承诺的一部分的备忘录、根据1965年《公司法》(如有)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满足解除押记的登记证明和决议通知,以及根据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表格(“公司法”)(视情况而定)。

 

(10) 年回报的形式。

 

(11) TEM Electronics过去2个财政年度,即2022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的股东大会纪录及成员通函决议案(“往绩记录期“)及直至2024年5月28日,即本意见发表前最后实际可行日期(”LPD”).

 

(12) TEM Electronics往绩记录期及直至LPD的董事会议记录及董事通函决议。

 

(13) 审查TEM Electronics管理层和人员为提出本意见而认为必要、可取或可取并提供给我们的其他信息、文件和合同。

 

(14) 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24(b)条提交的可注册招股说明书副本,经2024年5月28日修订(“招股说明书”).

 

a. 查询范围

 

(a) 除非本意见另有说明,否则本意见并不涉及或旨在任何细节涉及任何会计师、估值师、工料测量师或其他顾问或专家(如有的话)就建议上市作出的任何报告所处理的项目和事项。

 

第2页

 

 

2024年5月28日  

(b) 本意见仅涉及TEM Electronics的法律方面,不因暗示而适用于其他事项,尤其不包括涉及TEM Electronics的商业方面以及所采取的步骤和验证的充分性。

 

(c) 我们将尽职调查的范围仅限于与TEM Electronics相关的文件和信息,TEM Electronics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并存在于附录一本意见并由管理层向我们提供,除非本意见另有说明,否则我们未对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成立的与LIL公司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进行任何尽职调查。

 

(d) 在编制本意见和开展有关尽职调查的工作时,我们的查询仅限于法律性质的事项和对注册声明中所载法律信息的核实,因此,我们既没有就与TEM Electronics或建议上市有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TEM Electronics或建议上市的任何会计、财务或商业问题提出质疑,也没有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因此不发表意见。特别是,我们在尽职调查核查中的角色不包括,除其他外,以下:

 

(1) 审查或核实TEM电子的账目及其他税务(本意见另有说明的除外)或财务数据。

 

(2) 审查或核实有关TEM Electronics商业方面的任何信息或声明,包括其各自的业务前景、估计、未来收益的假设和理由等。

 

(3) TEM电子所承担保险的充分性核查。

 

(4) 有关盈利能力、生存能力或声誉的信息。

 

(5) 技术非法律信息和投资注意事项。

 

(6) 与建议上市有关而属其他顾问(例如但不限于估值师、核数师及其他独立专家顾问)专长范围内的所有其他资料。

 

(e) 我们的角色不包括对尽职审查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的整改。

 

根据我们与建议上市有关的查询范围和角色,以及我们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附表1所载假设的审查,并在符合附表2所载资格的情况下,我们欣然确认如下:

 

1. 适当纳入和能力

 

TEM Electronics已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由其股东合法实益拥有。

 

经细读TEM电子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客体条款,我们认为,其根据TEM电子最新的年度报表及经审计的账目形式,包含了足够的动力,可供其开展主要业务。

 

第3页

 

 

2024年5月28日  

2. 宪法文件

 

随着《公司法》于2017年1月31日生效,在《公司法》生效时有效的现有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1965年《公司法》附表4项下的表A规定,如果在《公司法》生效时被采纳为公司组织章程的全部或部分,则其效力如同根据《公司法》制定或采纳,除非公司另有解决。

 

据此,TEM Electronics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 许可证

 

据我们所知,除涉及TEM Electronics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附录XIII所披露的LPD的不合规事项外,TEM Electronics已取得附录V所列对其当前业务必要和重要的所有相关许可、许可、批准、授权和同意(统称“许可”),并且根据我们可获得的文件和信息,所有许可目前有效,并保持完全有效和有效,并且没有过期、更改或撤销。

 

4. 合规

 

除涉及TEM Electronics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附录XIII所披露的LPD的不合规事项外,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文件,TEM Electronics并无违反(i)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ii)许可证;或(iii)任何重大方面的马来西亚法律、规则或条例,包括在招股章程“条例”部分披露的法律及条例(只要该等陈述构成马来西亚法律事项的摘要),如附录六所转载。

 

5. 股本

 

(a) TEM Electronics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获授权,并已有效发行及缴足,并按所列金额及百分比合法拥有附录一。据我们所知,并根据我们对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包括TEM Electronics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会员名册、收费登记册及于2024年5月8日向CCM查询的结果)的审阅,TEM Electronics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免于或不存在任何收费、投票限制、转让、优先认购权或任何其他在建议上市背景下适用或可能适用的产权负担。

 

(b) 基于LIL给出的确认和向我们提供的文件,所有涉及TEM Electronics股份的股份转让均合法完成。

 

6. 清盘及破产

 

(a) 与马来西亚破产部和CTOS数据库的搜查结果显示,没有作出任何命令,也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也没有提出或正在采取任何步骤,也没有任何呈请或类似事项尚未完成,或已作出任何呈请或类似事项,以委任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盘人或类似人士,或就TEM Electronics的清盘(如载于附录二),截至搜索结果发布之日。

 

(b) 与马来西亚破产部的搜索结果显示,截至搜索结果日期,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均未破产。

 

第4页

 

 

2024年5月28日  

7. 诉讼

 

根据从TEM Electronics管理层和人员收到的答复,并基于我们对TEM Electronics在往绩记录期间和直至LPD的股东大会记录、成员通函决议、董事会议记录和董事通函决议的审查,没有针对TEM Electronics或任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政府或监管调查或程序是当前的或未决的或威胁或预期的、或影响的。

 

根据CTOS搜查的结果(分别载于附录II、III及IV),并无针对或影响TEM Electronics或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或程序是当前的或未决的或威胁或预期的。

 

8. 不动产

 

据我们所知并根据TEM Electronics管理层和人员收到的确认,TEM Electronics并不拥有任何与LPD一样的不动产。

 

9. 租赁协议

 

(a) TEM Electronics订立的租赁协议提交予我们审查列于附录X.

 

(b) 基于我们对所列租赁协议的审查附录X,租赁协议已加盖必要的从价计征1949年《印花税法》规定的印花税,根据适用的马来西亚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0. 承租物业的业权文件所背书的权益/土地使用条件限制

 

根据我们审阅的附录X所载TEM Electronics承租物业的业权副本或土地搜寻结果(统称“承租物业”),TEM Electronics目前对该等承租物业的使用符合业权上背书的权益及土地使用条件限制。

 

11. 物资合同

 

据我们所知并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我们并不知悉也没有从管理层获悉TEM Electronics在往绩记录期间直至LPD期间订立的任何重大合同(即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合同)。

 

12.

 

据我们所知并根据TEM Electronics管理层和TEM Electronics税务师,即BDO Tax Services Sdn.收到的回复。Bhd.,Hassamay Management Sdn。Bhd.和Choo & Co. PLT分别表示,TEM Electronics已就其在往绩记录期间适用的税收以及直至2021、2022和2023年评估年度的LPD提交了纳税申报表。

 

第5页

 

 

2024年5月28日  

根据TEM Electronics管理层及TEM Electronics上述税务师的回复,我们并不知悉马来西亚税务局对TEM Electronics进行的任何公司税务审计或公司税务调查,我们亦不知悉TEM Electronics与马来西亚内陆再保险场地委员会之间就任何可能影响TEM Electronics的税务责任的事项发生任何税务纠纷。

 

13. 免疫力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法规,TEM Electronics无权享有任何豁免,无论是被定性为主权豁免还是其他豁免,免受与其自身或其财产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无论是在执行判决或扣押或其他方面。

 

14. 知识产权

 

据我们所知并基于TEM Electronics提供的确认,TEM Electronics不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但TEM Group Limited和BAP贸易有限公司根据TEM Group Limited与BAP贸易有限公司(统称为许可人)和TEM SP Limited(作为被许可人)于2023年3月17日订立的商标许可契据授予的使用附录VIII所载商标的许可除外,其中TEM Group Limited和BAP Trading Company Limited同意授予TEM SP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包括TEM Electronics,附录八所载的商标使用权。

 

15. 银行设施

 

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与银行融资有关的要约函和担保文件的副本,TEM Electronics在伦敦证交所上市时目前有效且由TEM Electronics占用的银行融资载于附录XI。

 

经审阅上述授与TEM Electronics的现有银行融资的要约函、融资协议及其他担保文件所载的各项条款及条件,我们并不知悉TEM Electronics的现有银行家/融资人为落实建议上市而须作出任何同意。

 

16. 机器/设备及资产的租购协议

 

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和文件,TEM Electronics就附录XII所载的机器、设备和资产订立了3份租购协议。

 

17. 没有违约

 

根据TEM Electronics管理层和TEM Electronics的面板银行家,即HSBC Amanah Malaysia Berhad收到的回复,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导致TEM Electronics订立的相关证券文件所定义的任何未解决违约事件的事实,或可能导致TEM Electronics向HSBC Amanah Malaysia Berhad提供的任何证券有责任被催缴。

 

18. 就业

 

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聘书和雇佣合同副本,截至2023年12月31日,TEM Electronics共有202名员工(包括171名当地员工和31名外籍工人),属于《1955年就业法》(“就业法”)的范围,这是我们对TEM Electronics提供的员工详细信息进行审查的最后可行日期。

 

根据我们对管理层提供的聘书模板和雇佣合同的审查,我们确认TEM Electronics的聘书和雇佣合同条款符合《就业法》。与LPD时一样,我们不知道TEM Electronics与其员工之间有任何正在进行或存在的劳资纠纷。

 

第6页

 

 

2024年5月28日  

19. 保险

 

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文件,TEM Electronics在LPD时采用的目前有效的保单摘要载于附录九。

 

20. 环境事项

 

根据TEM Electronics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我们不知道有任何未完成的订单、通知或指示已根据环境法送达TEM Electronics,并且TEM Electronics在整个往绩记录期间直至LPD均遵守了马来西亚适用的环境法。

 

21. 与关联方的协议

 

根据我们对TEM Electronics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以及管理层提供的文件和确认,除附录十四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知道也没有从管理层获悉TEM Electronics在往绩记录期内与其关联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安排,直至LPD。

 

22. 招股说明书

 

附录六中转载并圈出的题为“法规”(只要此类声明构成适用于TEM Electronics的重大马来西亚法律事项的摘要)的段落中所载的声明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载于附录七及圈出的招股章程题为“招股章程摘要”、“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风险因素”、“公司历史及Structure”、“业务”、“法规”及“重大所得税考虑因素”(只要该等陈述构成适用于TEM Electronics的重大马来西亚法律事项的摘要)的章节中的陈述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23. 上市

 

就招股章程所述公司建议上市及发行及出售股份而言,在马来西亚无须取得任何法院或政府或监管当局或机构的同意、批准、许可、授权、向其备案或命令,但并无在马来西亚作出发行证券、认购或购买证券的要约或认购或购买证券的邀请。

 

b. 福利

 

本意见针对上述人士,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

 

(a) 被另一个人依赖;

 

(b) 披露,但就建议上市向公司顾问作出披露的情况除外,理由是披露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他们不会作出进一步披露(向政府或监管机构或招股章程披露的情况除外);

 

(c) 向政府或机构(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在公开文件中引用或提及(招股说明书以及对纳斯达克和SEC有关拟议上市的查询的任何回复中除外),或除非该文件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

 

(d) 用于本意见所述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7页

 

 

2024年5月28日

 

本意见严格限于其中所述事项,不含蓄适用于其他事项。

 

我们同意向纳斯达克和SEC提供本意见的副本或摘录,同意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意见的任何部分内容,以及按招股说明书附件8.2和23.3中所述提供本意见的副本供查阅。我们进一步同意以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形式和上下文对我们的名称及其所有引用的每一处提及。

 

这一意见是在LPD上和LPD上提出的。

 

你忠实的,

代表和代表

Mah-Kamariyah & Philip Koh

 

 

Yee Chew Yan

合作伙伴

邮箱:ycy@mkp.com.my

电话:03-7956 2208(转203)

 

第8页

 

 

2024年5月28日  

附表1

 

假设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作出了以下假设,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公平合理的,并且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导致我们不这样认为的情况:

 

(a) TEM Electronics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向我们传达的信息包括他们所知的与本意见所述主题的调查有关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

 

(b) 除非我们进行查询或我们知悉已引起相反信念的资料,TEM Electronics的董事、高级职员及雇员所作的陈述(书面或其他方式)以及他们所提供的陈述或口头资料,以及对我们向他们提出的问题的回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并无任何重大遗漏;

 

(c) TEM Electronics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所表达的所有意见和观点均由其诚实持有,并且向我们表达的所有此类意见和观点均在作出时并继续基于合理的假设,且上述任何人的所有事实陈述均在作出时并继续真实、准确、正确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

 

(d) 我们采访的TEM Electronics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有能力回答我们的问题,并且没有我们应该就这些问题采访的其他管理人员;

 

(e) 除通过公司设立的资料室向我们披露或通过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其他方式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包括应要求向我们披露的文件)外,不存在与我们审查的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f) 凡出现的签字、盖章及任何印花、标记为真品,如加盖印章,则依照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加盖该等印章;

 

(g) 作为正本转交或提供给我们的所有公司记录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事实准确性,以及与作为副本提交的所有公司记录或文件的正本是否一致,且正本没有被修改;

 

(h) TEM Electronics订立的文件的各交易对方–

 

(一) 根据其成立所依据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效存在,并拥有订立和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文件项下所有义务的公司权力;

 

(二) 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其根据其条款签署、交付和履行其作为一方的文件;和

 

(三) 已授权、执行和交付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并且根据所有相关法律(马来西亚法律除外),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文件构成对该当事人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一) 只要我们审查的任何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将在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履行,其履行将不会因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违法或无效;

 

第9页

 

 

2024年5月28日  

(j) 在不影响我们在此表达的意见的情况下,TEM Electronics外部顾问就我们审查的文件所提供的所有证书、信函和意见的准确性;

 

(k) 除经我局查询发现外,经我局审核的所有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保存的公共纪录及登记册查询发现的详情,均已妥善、准确记录,完整、最新;

 

(l) 我们审查的所有公司记录和其他文件过去和现在都是真实、完整、最新和准确的,并且不受限制–

 

(一) 管理层向我们提供的TEM Electronics详情,详情载于附录一本意见各方面真实、准确、完整;

 

(二) TEM电子的所有相关会议通知均已就董事及成员会议适当发出;

 

(三) 我们审阅的TEM Electronics的会议记录,正确记录了任何该等会议的业务及会上通过的决议,是TEM Electronics的董事及成员已妥为通过、未经修订或撤销且同样有效及存续的所有决议的完整及准确记录;

 

(四) 没有向我们隐瞒相关的公司记录、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

 

(五)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非TEM Electronics领域但在其高级职员和董事知悉范围内的重要信息均已提供给我们;

 

(六) 向我们提供的任何文件中所述的所有事实事项过去和现在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和

 

(七) 为编制本意见而向我们提供或由我们审查的所有信息或文件,或汇编本意见所依据的所有信息或文件,过去和现在都是真实和完整的,不会以任何方式产生误导;

 

(m) 提交给我们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继续未经修改且完全有效,并且没有被我们不知情的其他文件或协议或行动更改、取消或取代;

 

(n) 在本意见中提及的公司和其他搜查结果无法获得、不准确和/或过时的情况下,TEM Electronics未通过任何自愿清盘决议,未就TEM Electronics的清盘、解散或管理提出任何呈请或由法院作出任何命令,也未就TEM Electronics或其任何资产或收入任命任何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或类似人员;且搜查中披露的信息正确、完整,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保持正确、完整;

 

第10页

 

 

2024年5月28日  

(o) 根据《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管辖此类事项)和TEM Electronics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的规定,每位董事已适当披露其在TEM Electronics的董事会和股东决议所涉及的交易中可能拥有的任何利益,并且除TEM Electronics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允许的范围外,TEM Electronics的任何董事均未在交易文件所涉及的交易中拥有任何利益;

  

(p) 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所要求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许可、豁免或命令,以及马来西亚境外的所有其他要求均已正式获得或满足,并且现在并将继续完全有效,其所受的任何条件均已满足;

 

(q) 除非另有通知或本意见另有说明,向我们提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中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和

 

(r) 我们对马来西亚法院目前适用的马来西亚法律进行了审查,因为我们的判断对这一意见是必要的。对于除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我们并不声称有资格发表意见,我们在这份意见中也不表示任何意见。

 

作出上述每一项假设,表明我们假设每一项假设的主题在各方面都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情使我们相信上述任何假设都是不正确的,但是,如果本意见中声明要作出假设,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我们没有就该假设的主题事项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任何假设都不受任何其他假设的限制。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第11页

 

 

2024年5月28日  

附表2

 

任职资格

 

本意见所表达的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a) 本意见中所描述的我们所发挥的作用。

 

(b) 我们尽职调查的范围没有延伸到任何非法律事项,例如任何技术、科学、精算、财务、统计或会计事项或任何事实事项。

 

(c) 我们对保存在相关登记处的TEM Electronics公共记录的审查是基于在该登记处公开获得的信息,无法揭示在上述登记处提交登记的任何交易或事项,这些交易或事项可能尚未得到处理,因此在我们审查公共记录时尚未在相关登记处提供。

 

(d) 我们已依赖在CCM、CTOS数据库和马来西亚破产部进行的搜索,虽然已尽一切努力确保所进行搜索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但记录不一定准确、完整或最新,我们不对搜索报告中的错误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e) 本意见严格限于其中所述事项,不含蓄适用于其他任何事项。

 

(f) 本意见中关于某人在当前或未来或两者兼而有之地做出任何行为、行为或事情的权利或责任的陈述基于截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的马来西亚法律。

 

(g) 我们认为一项义务或文件有效、具有约束力和/或可强制执行的意见(如有)是指该义务或文件属于马来西亚法院原则上强制执行的类型和形式。这不应被视为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必然会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这些义务或文件。特别是-

 

(一) 义务的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和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普遍适用法律的影响或限制;

 

(二) 衡平法补救办法,例如禁令和具体履行,是酌情决定的,可能要求一个人以合理或善意的方式行事;

 

(三) 义务的可执行性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不容反悔和类似原则的影响;

 

(四) 索赔可能会受到抵销抗辩、反索赔、不容反悔、减损和类似原则的约束;和

 

(五) 义务的执行可能会因发生任何挫折事件或考虑公共政策而受到影响或限制。

 

(h) 本意见第1段(适当合并和能力)中表达的关于TEM Electronics已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正式合并的意见是基于附表1中所列的假设,否则仅基于我们对TEM Electronics的公司注册证书的审查以及我们对从马来西亚破产部办公室获得的清盘搜查结果的审查。在不限制该假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应注意的是,清盘令或决议通知、行政命令通知和指定接管人通知可能不会立即在马来西亚破产部办公室提交,相关通知可能会出现延迟出现在相关TEM Electronics的档案中。

 

(一) 关于TEM Electronics的已发行股份获有效配发及缴足的第5段(股本)所表达的意见,我们已完全依赖董事和成员决议中批准配发TEM Electronics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和TEM Electronics在CCM提交的与发行此类股份有关的申报表(我们认为这些陈述是正确的)中所载的此类股份的声明,我们没有对此进行任何进一步调查。

 

第12页

 

 

2024年5月28日  

(j) 关于本意见第5段(股本)所表达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TEM Electronics的成员名册显示TEM Electronics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但无需记录该等股份的实益所有权或对其产生影响的任何信托,也无需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抵押、押记、质押、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或不利利益;因此,我们对TEM Electronics股份的实益所有权或是否存在任何该等事项不发表意见。

 

(k) 我们对事实事项不发表任何意见,但那些事实事项也是我们在本意见中给出的任何意见的主题事项除外。

 

(l) 我们对合同协议中要求书面修改和放弃的任何条款不表示意见,只要它表明口头或其他修改、修改或放弃不能在双方之间或由双方有效商定或授予。

 

(m) 任何规定合同协议的任何条款的可分割性的条款可能无法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因为马来西亚的法院可能会为自己保留酌处权和关于任何条款是否可分割性的决定。

 

(n) 马来西亚法院可能会认为,就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的裁定、计算、证明或陈述在某些情况下不是决定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也不一定会阻止对受害方任何索赔的是非曲直进行司法调查。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是,如果这种确定、计算、证明或陈述可以被证明具有不合理或任意的依据,或者在出现明显错误或欺诈的情况下。

 

(o) 凡任何合约协议的条文可能要求一间法团促使另一间法团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事宜或事情,如违反第二间所述法团的董事作出或不作出该作为、事宜或事情的责任,或如该法团作出或不作出该作为、事宜或事情是非法或不可能的,则该条文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p) 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进行诉讼程序,或者如果马来西亚法院裁定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是更合适的法院,则可以中止诉讼程序。

 

(q) 任何合同协议中规定只能通过书面文书对其进行修改或更改的条款,在马来西亚法院可能无效。

 

(r) 如果根据任何合同协议,任何一方被赋予酌处权或可以在其意见中决定某一事项,马来西亚法律可能要求合理地行使这种酌处权或这种意见基于合理的理由。

 

(s) 在TEM Electronics或其任何其他方未能履行其/其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任何合同协议对TEM Electronics或其任何其他方施加的任何额外或违约利息可能会被马来西亚的法院视为一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代替命令支付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不超过所施加的额外利息)。

 

(t) 如果任何合同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将在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履行,则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如果这种履行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将是非法的或不可执行的,或者如果它们可能违反公共政策,则可能无法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强制执行。

 

(u) 任何合同协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受到被认为因执行后发生的事件而受挫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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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五) 我们对任何合同协议的当事人遵守和遵守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任何国家(马来西亚除外)执行、交付和执行合同协议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不发表意见。

 

(w) 任何陈述、意见、裁定或其他事项为最终和结论性的规定,并不一定会阻止对受害方索赔的是非曲直进行司法调查。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是,如果这样的确定,计算,y

 

(x) 证书或声明可能会被证明具有不合理或任意的依据,或者在出现明显错误或欺诈的情况下。

 

(y) 任何声称要求一方当事人就马来西亚法院诉讼的费用或开支向另一人作出赔偿的规定,须由法院酌情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判给此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其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z) 对于任何合同协议可能旨在为任何非合同协议一方的人确立的任何义务,我们不表示任何意见。

 

(AA) 法院不得使任何合同协议的任何条款生效,这些条款规定完全或部分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责任或义务。

 

(BB) 错误支付的款项可能会被要求赔偿。

 

(CC) 马来西亚的法律可能要求各方在与对方打交道时采取合理和善意的行动。

 

(dd) 我们在此发表的意见仅限于此处所述事项,并不因暗示而适用于与任何合同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特别是,它不包括其中所设想的交易的商业方面以及任何合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相对于其各方立场的充分性。

 

(ee) 除本意见另有说明外,我们未对提供给我们的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实。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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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招股章程“法规”部分标题中的马来西亚法律摘录

 

以下是马来西亚TEM Electronics业务运营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概览:

 

1. 与马来西亚制造业活动有关的条例

 

(a) 第197号工业协调法

 

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境的《1975年工业协调法》(“ICA 1975”)规定了马来西亚制造业活动的协调和有序发展、建立工业咨询委员会以及与之相关或附带的其他事项。

 

根据ICA1975,任何人不得从事任何制造活动,除非就该等制造活动获发许可证。“制造活动”是指为了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而制造、改变、混合、装饰、整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改造任何物品或物质,包括零件组装和船舶修理,但不包括通常与零售或批发贸易相关的任何活动。任何未遵守此规定的PERS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并在此种违约持续的每一天处以不超过1,000令吉的进一步罚款。根据ICA1975,未经许可官员事先批准,制造商不得生产许可证中规定的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制造商”是指从事任何制造活动的人,“产品”是指因任何制造活动而生产的任何物品、物、物质或服务,包括一系列产品。

 

根据ICA1975,如获发牌照的制造商–

 

(a) 未遵守牌照所施加的任何条件;

 

(b) 不再从事发出许可证所关乎的制造活动;或

 

(c) 他在申请执照时作了虚假陈述。

 

根据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发布的《马来西亚制造商指南》(“MIDA指南手册”),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指南手册”)是政府促进和协调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的主要机构,一家股东资金在250万令吉及以上或雇用75名或以上全职带薪雇员的制造公司申请制造许可证,以供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和工业部(“MITI”)批准。

 

为MIDA指南书目的–

 

(a) “股东资金”是指公司实缴资本、公积金、股份溢价余额账户和损益拨款余额账户的合计金额,其中:

 

(一) 实收资本应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不包括任何与红股有关的金额,只要它们是从固定资产重估产生的资本公积中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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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准备金为固定资产重估产生的资本公积和资产计提的折旧、续期或置换、减值准备以外的准备金。

 

(三) 股份溢价账户余额不包括以固定资产重估从资本公积中溢价发行红股时计入其中的任何金额;和

 

(b) “全时带薪职工”是指所有正常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年中至少工作6小时,每月至少工作20天,连续工作12个月,领取工资。

 

自1998年7月31日起,马来西亚政府放宽了对制造业新项目以及扩张/多样化项目的所有投资申请的股权政策指导方针。在这种放宽下,无论出口水平如何,外国投资者都可以持有100%的股权。然而,1998年的这一放宽不适用于马来西亚公司有能力和专门知识的特定活动和产品。

 

为进一步提升马来西亚的投资环境,自2003年6月17日起全面放开所有制造业项目的股权持有。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在新项目的所有投资以及现有公司的扩张/多元化项目投资中持有100%的股权,而无论出口水平如何,也不排除任何产品/活动。

 

(b) 1967年海关法

 

1967年《海关法》(“加利福尼亚州 1967”)除其他外,对征收关税、港口清关、仓储和其他与海关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Licensed Manufacturing Warehouse(“LMW”)是根据1967年《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建立的。LMW是授予任何在许可证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仓储和制造应承担关税的货物以及任何其他货物的人。

 

我们的马来西亚子公司是一家LMW公司,其许可证由海关总署署长授予,用于在我们位于Lot A99,Jalan 2A-3,A101 & A102,Jalan 2A,Kawasan Perusahaan MIEL Sungai Lalang,08000 Sungai Petani,Kedah Darul Aman的场所进行仓储和制造批准的产品。与LMW,我们的原材料和组件直接用于制造过程免除关税。

 

(c) 1976年地方政府法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地方当局有权制定、修订和撤销附则。由于我们的业务在吉打州双溪大谷开展,我们受双溪大谷市议会(“SPMC”)的管辖,而有关管理我们业务开展的相关章程将是SPMC颁发的《贸易、商业和工业许可(双溪大谷市议会)1995年章程》(“1995年章程”)。

 

根据《1995年附例》,任何人如使用SPMC内的任何处所从事制造电缆或电线的业务,须获得SPMC总裁(“总裁”)颁发的许可证。任何人违反本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000令吉的罚款及每日不超过200令吉的进一步罚款,在此期间,罪行在定罪后继续。董事、总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或任何声称以任何该等身分行事的人被视为犯有该等罪行,并须承担与罪犯相同的经济处罚,除非他证明该罪行是在未经其同意或纵容的情况下实施的,并且在考虑到其以该身分履行职能的性质和所有情况后,他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手段和预防措施以防止该罪行的实施。

 

庭长可酌情通过向合理怀疑犯有该罪行的人收取最多300令吉的款项,将1995年《刑法》所订的任何罪行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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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2. 有关工作场所安全的规例

 

(a) 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

 

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FMA1967”)和根据该法制定的相关条例,包括1970年《工厂和机械(通知、合格证明和检查)条例》,规范了工厂在与人身安全、健康和福利、机械登记和检查以及其中相关事项有关的事项方面的控制。

 

FMA 1967规定,工厂的占用者有责任维护其工厂内的电器和机械的安全标准,以及其工厂工人的健康和福利。其中包括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妥善维护安全用具和机械设备、保持工厂清洁、强制向工厂和机械检查人员报告事故和危险事件等条款。

 

任何人不得操作或导致或准许操作任何订明适任证书的机器,除非有根据FMA1967发出的有效适任证书就该机器的操作有效。如有任何违反情况,根据FMA1967委任的工厂和机器检查员须随即向上述人士送达书面通知,禁止机器操作,或可使机器停止运作,直至发出有效的健康证明为止。违反这一要求的人应承担犯罪责任,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5万令吉的罚款。

 

FMA 1967的目的–

 

(a) “机械”一词包括蒸汽锅炉、未点火的压力容器、已点火的压力容器、管道、原动机、气瓶、气架、起重机和滑车、传动机械、驱动机械、物料搬运设备、游乐设备或任何其他类似机械以及用于材料的铸造、切割、焊接或电沉积以及用于材料或其他材料的压缩气体或空气喷涂的任何设备,但不包括:

 

(一) 除蒸汽锅炉或蒸汽机以外的任何用于推进车辆的机械;

 

(二) 起重机械以外的任何以人工动力驱动的机械;

 

(三) 任何仅用于私人和家庭用途的机械;或

 

(四) 办公机器;和

 

(b) “物料搬运设备”一词包括任何用于搬运物料的动力驱动设备,包括叉车、输送机、堆垛机、挖掘机、拖拉机、翻斗机或推土机,但不包括起重机。

 

作为法律通过的《2022年工厂和机械(废除)法案》(“FM废除法案”)已于2022年3月4日获得皇家同意,并已于2022年3月16日在宪报刊登。不过,《废除调频法案》生效日期尚未确定并在宪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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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废除法案,一旦开始实施,将废除FMA 1967。然而,根据FMA1967作出的任何登记,或命令、通知、指示、书面授权、批准、合格证书、特别检查计划或给予或颁发的资格证书,在《FM废除法案》开始实施时,应根据《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及其附属立法处理,这将是所有与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福利有关的事项的参照法。

 

(b)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 1994”)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保劳动力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并保护其他人免受与工作人员活动相关的安全或健康风险。

 

根据OSHA1994,每个雇主都有责任就其雇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制定书面安全和健康政策。用人单位在工作地就业人员达到40人以上的,还应当在工作地设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的占用人还需要雇用一名称职人员担任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官员。

 

未遵守《职业安全与安全条例》1994第IV部规定的雇主一般职责构成犯罪,雇主可处以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与《FM废除法案》类似,《202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修订)法案》(“《OSH修订法案》”)已作为法律获得通过,已于2022年3月4日获得皇家同意,并已于2022年3月16日在宪报刊登。据马来西亚2024年4月2日联邦政府公报,《OSH修正案》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OSH修正案》生效后将规定:

 

(a) 雇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工作地点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而雇主未采取任何行动解除危险的情况下,有权解除自己的危险或工作;

 

(b) 雇主有义务就任何可能因其在工作地点的承诺和实施风险控制以消除或减少上述安全和健康风险而受到影响的人所构成的安全和健康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

 

(c) 有关通知占用工作地点、安装和检查植物的规定,包括任何需要健康证明的植物的处方。

 

在《OSH修正法》生效后,未遵守经修订的1994年职业安全和安全协议第IV部分规定的雇主的一般职责构成犯罪,雇主可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c) 1988年消防服务法

 

《1988年消防服务法》(“FSA 1988”)规定了消防部门的有效和高效运作,以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风险或紧急情况的影响。FSA 1988规定,除其他外,只有在指定处所经过检查且马来西亚消防和救援局(“FRD”)信纳有足够的生命安全、防火、消防和灭火设施后,才能颁发消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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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有效的消防证书,这类处所的业主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3.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例

 

(a) 1974年《环境质量法》

 

《1974年环境质量法》(“EQA1974”)规定了我们在预防、减少、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方面的规定。根据EQA1974,任何人(除非获得许可这样做)除其他外,违反以下规定即属犯罪:

 

(a) 向大气排放或排放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污染物或废物;

 

(b) 发出或导致或允许发出体积、强度或质量更大的任何噪声;

 

(c) 污染或导致或允许被污染任何土地的任何土壤或表面;或

 

(d) 向任何内陆水域排放、排放或沉积任何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污染物或废物,

 

违反EQA1974规定的可接受条件。

 

EQA1974还授权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长制定法规,规定排放、排放或沉积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污染物或废物或向环境排放噪音的可接受条件。

 

未遵守EQA1974未明确规定处罚的规定,罪犯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

 

4. 与土地有关的规例

 

(a) 《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和《1984年统一建筑附例》

 

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案》(“SDBA1974”)规范了马来西亚半岛地方当局地区有关街道、排水和建筑的法律。它规定要求拥有适合占用的健康证明(“CFO”)或竣工和合规证明(“CCC”),以确保建筑物安全和适合占用。

 

统一建筑附例1984(“UBBL 1984”)已根据SDBA 1974授予的权力的行使而生效。根据UBBL1984,有关建筑物的CFO或CCC应在满足以下要求后颁发:

 

(a) 合资格人士(即建筑师、注册建筑绘图员或工程师)(“合资格人士”)证明其已监督该建筑物的架设,该建筑物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任何条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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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建筑已按照UBBL 1984建造,地方当局施加的任何条件均已满足;

 

(c) 合资格人士对其各自所关注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及

 

(d) 所有基本服务都已提供。

 

任何人在没有CFO/CCC的情况下占用或允许占用任何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b) 全国土地法典

 

《国家土地法》(National Land Code,简称“NLC”)是马来西亚的主要土地法立法,适用于位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的土地。在NLC下,土地使用分为3类,分别是“建筑”、“工业”和“农业”。土地使用的类别,如有,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文件上背书。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领土的所有被转让的土地也受到NLC中更具体描述的默示条件和州当局施加的明示条件的约束。

 

一旦因任何被转让的土地当时所受的任何条件而产生任何违约,(i)该土地须向国家当局承担没收责任,及(ii)除非在施加罚款的情况下,或首先须采取导致违约补救的行动,土地管理人须根据NLC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没收。

 

5.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a) 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TMA2019”)规定了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标注册以及执行相关条约和其他相关事项。根据TMA 2019,商标被定义为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标志,能够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可能构成商标,即使该标志被用于与企业的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否为金钱或金钱的价值而提供。

 

注册商标应为根据TMA2019注册商标而取得的财产权,且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享有TMA2019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商标的注册期限为10年,可根据TMA2019再延长10年。

 

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有限的。有限许可可以(i)就注册商标的部分但不是全部商品或服务适用,或(ii)就以特定方式或特定地点使用商标适用。许可证除非以书面作出并由设保人或其代表签署,否则不具有效力。

 

被许可人有权(除非其许可或其利益所依据的任何许可另有规定)要求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就任何影响其利益的事项提起侵权诉讼。如注册东主在被传召后2个月内拒绝或不采取侵权诉讼程序,持牌人可根据TMA2019的规定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犹如他是注册东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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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6. 外汇兑换和股利分配有关规定

 

(a) 2016年公司法

 

2016年《公司法》(“加利福尼亚州 2016”)是规范马来西亚公司股息分配的主要立法。根据2016年加利福尼亚州,马来西亚公司只有在公司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从该公司可获得的利润中向股东进行分配。该公司、每名高级人员及任何其他人或个人违反本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不超过3,0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b) 2013年金融服务法

 

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制度受《2013年金融服务法》(“FSA 2013”)监管。FSA 2013规定了未经BNM批准禁止的交易清单,并对涉及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进行监管。国银所发布的外汇通知(“FE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国银所禁止的交易和指示的要求、限制和批准条件。

 

根据FSA 2013,马来西亚居民之间的所有付款必须以马来西亚林吉特支付,但有限的例外情况和FE通知下的批准除外,而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付款可以(i)以马来西亚林吉特支付,如果是为了规定的目的(其中包括直系亲属之间的任何目的、在马来西亚赚取的收入或支出或在马来西亚结算货物或服务贸易),或者(ii)以外币(以色列货币除外),如果是为了FE通知规定的某些禁止的任何目的。另一方面,非居民可根据FE通知,为任何目的(包括资本、撤资收益、利润、股息、租金、费用和在马来西亚的任何投资产生的利息,须缴纳任何预扣税),在马来西亚支付或接受外币付款(以色列货币除外)。

 

任何人如不遵从国行的任何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不超过50,0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7. 税务条例

 

(a) 股息及分派

 

根据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法规,我们马来西亚子公司的股份应支付的所有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转换并以任何其他外币支付,并汇出马来西亚,而无需获得马来西亚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当局的任何授权、批准、同意或许可。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法规,所有支付给其股东的此类股息将无需缴纳预扣税或其他税款。

 

(b) 企业所得税

 

标准公司税率为24%,而居民中小型公司(即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实缴资本为250万令吉或以下且不属于包含超过这一资本化门槛的公司的集团的公司的公司)的税率为前60万令吉的17%,余额按24%的税率征税,自2020课税年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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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预扣税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1971年修订)(“ITA 1967”),如果任何人(“付款人”)有责任就合同项下的服务向非居民承包商支付合同款项,他应在支付或贷记此种合同付款时按下述税率从中扣除税款:

 

(a) 该非居民承包人就任何课税年度应缴或可能须缴税款的合同付款的10%;及

 

(b) 该非居民承包人的雇员在任何课税年度应缴或可能应缴税款的合同付款的3%,

 

及(不论该税项是否如此扣除)须在支付或贷记该合约付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帐目,并向税务局局长支付该税项的金额。

 

凡付款人未有支付根据前述条文应向其支付的任何款项,则其未支付的款项须增加一笔相当于其未支付款项的10%的款项,而该款项及增加的款项须为其应向政府支付的债务,须随即向税务局局长支付。

 

(d) 销售和服务税

 

自2015年4月1日起,根据《2014年商品和服务税法》,商品和服务税(“GST”)在马来西亚按6%的税率实施。GST对应税人员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或促进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征收,也对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品或服务征收。

 

根据P.U.(a)118修订《2014年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令》,将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由“6%”修订为“0%”,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自2018年9月1日起,《2018年销售税法》和《2018年服务税法》在马来西亚开始实施,以取代商品及服务税。据此,《2014年商品和服务税法》被《2018年商品和服务税(废除)法》废除。

 

2018年《销售税法》引入了单一阶段税(即仅在进口商或制造商层面的供应链中的一个阶段征收的税),对(i)由应课税人在马来西亚制造并由该应课税人销售的应课税货物(包括已使用或已处置的)收取和征收;(ii)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应课税货物。出口的制成品不征收销售税。

 

年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的“应课税人”(即制造应课税货物的人)有责任被登记。销售税按5%或10%的固定税率或特定税率征收,视应税货物的种类而定。根据2018年《销售税(免税商品)令》列出的某些商品,可豁免征收销售税。

 

2018年《服务税法》是对注册人员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提供特定规定的应税服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形式。提供应税服务超过50万令吉/年的服务提供者有责任被注册。服务税按6%的固定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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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根据于2024年2月26日刊宪的《2024年服务税(税率)(修订)令》(“《2024年服务税修订令》”),自2024年3月1日起,除以下应课税服务按《2024年服务税修订令》规定的6%征收外,所有应税服务的服务税率均由6%修订为8%:

 

(a) 食品饮料;

 

(b) 电信服务;

 

(c) 车辆泊车位服务;及

 

(d) 物流服务。

 

《2018年服务税条例》规定“应课税人员”和“应课税服务”,包括在以下行业经营业务的人员:(i)住宿;(ii)食品和饮料;(iii)夜总会、舞厅、歌舞表演、健康和保健中心、按摩院、公共场所和啤酒屋;(iv)私人俱乐部;(v)高尔夫俱乐部和高尔夫练习场;(vi)博彩和博彩;(vii)专业服务;(viii)信用卡和签帐卡;以及(ix)其他服务提供者。

 

8. 与就业法有关的条例

 

(a) 1955年《就业法》

 

《1955年就业法》(“EA 1955”)管辖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的就业法。此类立法规定了就业的基本条款和条件以及雇主以及此类立法所涵盖的雇员的权利和责任。根据经2022年《雇佣(修订附表一)令》修订的EA1955,‘雇员’被定义为与雇主订立服务合约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业为何。

 

马来西亚还实施了一项最低工资政策,根据2022年最低工资令,将所有雇员(家庭佣人除外)的基本工资提高到每月1,500令吉。

 

(b)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境的《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EPF Act 1991”)规定了雇员退休的强制性储蓄计划,以及为退休目的和附带事项管理储蓄。

 

根据《1991年EPF法》,属于《1991年EPF法》所指雇员的每个雇员和每个雇主都有责任按《1991年EPF法》第三个附表中分别规定的费率按工资金额每月缴纳缴款。

 

任何雇主如未在部长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其根据1991年《EPF法》有责任在任何月份就任何雇员或代表任何雇员支付的任何缴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c)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SOCSO Act 1969”)在某些突发事件中提供社会保障,并就与之相关的某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国所有拥有一名或多名雇员的行业。所有雇员,无论工资多少,都应按照1969年SOCSO法案规定的方式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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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根据1969年SOCSO法,根据1969年SOCSO法就雇员应缴的缴款应包括雇主应缴的缴款(即雇主的缴款)和雇员应缴的缴款(即雇员的缴款),并应支付给社会保障组织。捐款分为2类,分别是:

 

(a) 参加病残或有事故工伤保险的职工或其代表应缴纳的缴费;及

 

(b) 仅针对工伤意外情况投保的雇员或其代表应缴纳的缴款。

 

各类缴款应按照1969年SOCSO法案第三个附表规定的费率支付。

 

如任何人(其中包括)未能支付其根据1969年SOCSO法案应支付的任何捐款或其任何部分,或未能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任何应付利息,或犯有任何违反或不遵守1969年SOCSO法案或规则或条例的任何要求但未对其规定特别处罚的行为,则应处以可延长至2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d)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2017年EIS法案”)在失业时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中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某些福利和再就业安置方案,并在马来西亚全国范围内适用于拥有一名或多名雇员的所有行业。

 

每个雇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并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保障组织登记其所处的2017年《EIS法》适用的行业。任何人违反这项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2017年《EIS法案》就雇员应缴纳的缴款应包括雇主应缴纳的缴款和雇员应缴纳的缴款,并应根据2017年《EIS法案》附表2中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社会保障组织。

 

如果作为法人团体的雇主违反了2017年《EIS法》规定的罪行,则任何人如果在犯罪时是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官员,可能会在与该法人团体的同一程序中被单独或联合指控。

 

(e) 1968年就业(限制)法(2017年修订)

 

1968年《就业(限制)法》(2017年修订)(“ERA 1968”)规定,在马来西亚的某些商业活动中,限制非公民的人就业,限制这些人的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

 

ERA 1968禁止任何人在马来西亚雇用任何非公民,除非已就该非公民颁发了有效的就业许可证。除根据ERA 1968可能给予的任何豁免外,该阶级或阶级或就业或业务类别或类别的每一位非公民均应在劳工局局长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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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任何人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此外,任何不遵守或忽视遵守的行为,以及违反ERA1968或根据其订立的任何条例所作出或企图作出的每项行为,或任何违反根据ERA1968颁发就业许可证所受或所依据的条件和限制的行为,均属违反ERA1968的罪行,罪犯一经定罪,如没有明确规定刑罚,可处以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如属持续犯罪,再处每日不超过100令吉的罚款。

 

(f) 1959/63年移民法

 

1959/63移民法案(“移民法”)对马来西亚移民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外国工人进入马来西亚。

 

任何雇用一个或多个人的人,但公民或入境许可证持有人不持有进入马来西亚的有效通行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每名该等雇员可被处以不少于1万令吉但不多于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之。凡在犯罪的情况下,经证明令法庭信纳该人同时雇用超过5名该等雇员,则该人一经定罪,可处不少于6个月但不多于5年的监禁,并可处不多于6招的鞭刑。

 

如罪行是由法人团体实施,则任何人在实施罪行时是董事会成员、经理、秘书或担任与法人团体的经理或秘书类似的职务或职务的人,即属犯罪,并须受同等处罚。

 

(g) 1990年《雇员住房、住宿和便利设施最低标准法》

 

1990年《雇员住房、住宿和便利设施最低标准法》(“EMSHAAA 1990”)规定了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如适用)的住房、托儿所和住宿的最低标准,以及雇主向其雇员提供的健康、医院、医疗和社会便利设施。

 

自2020年6月1日起,《2019年工人住房和便利设施最低标准(修订)法》(“修订法案”)对EMSHAAA 1990进行了修订,其中要求雇主遵守修订后的法案,其中包括为工人的住宿、基本设施以及安全和卫生标准提供最低空间要求。

 

EMSHAAA 1990规定,任何雇主或集中住宿提供者不得根据相关成文法将任何建筑物作为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建筑物。雇主或集中住宿提供者应确保为雇员提供的每一处住宿都符合经修订的法案或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根据EMSHAAA 1990,除非获得住宿证明,否则不得向雇员提供住宿。因此,雇主或集中住宿提供者必须向马来西亚半岛劳工部申请住宿证明。雇主违反前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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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9. 人力资源发展基金有关条例

 

(a) Pembangunan Sumber Manusia Berhad Act 2001

 

Pembangunan Sumber Manusia Berhad Act 2001(“PSMBA 2001”)规定征收和征收人力资源开发税,目的是促进雇员、学徒和受训人员的培训和发展,Pembangunan Sumber Manusia Berhad(“PSMB”)根据PSMBA 2001第22条设立和管理人力资源发展基金(“HRD基金”),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PSMBA 2001适用于PSMBA 2001第一个附表第(1)部分规定的行业中的雇主类别,其中包括在制造业中拥有10名或更多雇员的雇主,即通过人工或机器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制造或加工一件物品,包括通过改变、混合、装饰、整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改造任何物品或物质以使其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将零件或组件转变为另一种不同性质或性质的物品,包括建造一艘船或组装一艘船的零件。

 

PSMB的主要目标应是征收和征收人力资源开发税,以促进员工、学徒和受训人员的培训和发展以及HRD基金的设立和管理。PSMB的功能是–

 

(a) 结合行业人力资源需求,评估确定从业人员、学徒和受训人员培训和再培训的类型和程度;

 

(b) 促进和激励人力培训;以及

 

(c) 确定给予任何财务资助或其他福利的条款和条件。

 

凡申请PSMBA 2001的雇主,均须向PSMB注册。任何雇主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10. 与货物销售有关的规定

 

(a) 1957年货物销售法

 

马来西亚半岛的货物销售合同受1957年《货物销售法》(“SOGA 1957”)管辖,除非通过明示协议或通过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或通过惯例排除或更改。SOGA 1957规定了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条件和保证、按说明销售以及关于质量的隐含条件。

 

根据SOGA1957,违反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条件会产生买方拒绝货物并将销售合同视为被拒绝的权利。但是,如果买方将卖方违反条件的任何行为视为违反保证,则买方有权因违反保证而拒绝货物,并可以对卖方以货物价格的减价或减价方式提出违反保证的行为或他可以就违反保证而起诉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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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11. 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监管规定

 

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CMSA”),没有或将向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委员会”)登记招股说明书或与证券的发售和销售有关的其他发售材料或文件,以供委员会批准。据此,本招股章程及与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不得传阅或分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马来西亚境内除–

 

(a) 单位信托计划、私人退休计划或订明投资计划;

 

(b) 国行;

 

(c) 根据CMSA第61条授予的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和资本市场服务代表许可证的持有人或注册人;

 

(d) 交易所控股公司、证券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所、经批准的清算所、中央存管机构或经认可的市场经营机构;

 

(e) 获马来西亚纳闽或境外当局许可、注册或批准开展任何受监管活动或资本市场服务并行使与委员会职能相对应的职能的公司;

 

(f) 根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银行被许可人或保险被许可人;

 

(g) 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伊斯兰银行被许可人或回教保险被许可人;

 

(h) (c)、(d)、(e)、(f)及(g)段所提述的任何人士的行政总裁或董事;

 

(一) 经证监会批准的封闭式基金;

 

(j) 根据1949年《信托公司法》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其管理的资产超过10,0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公司;

 

(k) 经委员会批准为CMSA下的受托人且其管理的资产超过10,0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公司,该公司为2016年加利福尼亚州下的公众公司;

 

(l) 仅为其关联公司的利益而进行基金管理的规范活动,且其管理的资产超过10,0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公司;

 

(m) 根据最近一次审计的账目,净资产总额超过10,0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公司;

 

(n) 净资产总额超过10,0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合伙企业;

 

(o) 根据任何法律成立的法定机构,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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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p)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由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养老基金;

 

(q) 个人净资产总额或与其配偶或子女共同净资产总额超过30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不包括个人主要居所的价值;

 

(r) 前12个月年总收入超过3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个人;

 

(s) 个人与配偶、子女共同,前12个月年总收入超过4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

 

(t) 个人与其配偶或子女在任何资本市场产品中的净个人投资组合或总净共同投资组合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或等值外币的个人;

 

(u) 拥有(i)金融、经济学或精算学相关学士或硕士学位;(ii)会计学学士或硕士学位;或(iii)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具有连续5年金融、经济学、精算学或会计学相关工作经验的个人;

 

(五) 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活跃会员、亚洲特许银行家协会特许银行家、马来西亚金融市场协会普通会员、特许会计师、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C.A(M)、马来西亚税务会计师协会普通会员、马来西亚商业天使网络认可天使投资人、马来西亚金融规划协会注册会员或马来西亚金融规划理事会普通会员的个人;或

 

(w) 任何具有连续5年资本市场中介相关产品开发、企业融资、交易咨询、投资管理、销售交易、投资研究与咨询、财务分析或提供投资产品培训工作经验的人员,

 

根据CMSA第229条规定,在上述每一类(a)至(w)中,证券的分销由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定义见CMSA)的持有人进行,该持有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本招股章程在马来西亚的分销受马来西亚法律规限。本招股章程不构成亦不得用作公开发售或发行、要约认购或购买、邀请认购或购买根据CMSA向证监会登记招股章程的任何证券的目的。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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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附录七–招股章程中“招股章程摘要”、“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风险因素”、“公司历史和Structure”、“业务”、“法规”和“重大所得税考虑”等章节中相关马来西亚法律摘录的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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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附录X – TEM Electronics订立的租赁协议清单

 

以下为TEM Electronics订立的现有租赁协议:

 

(a) MIDF Property Berhad(作为房东)与TEM Electronics(作为租户)订立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的租赁协议,据此,TEM Electronics已同意向MIDF Property Berhad出租位于工厂地段No。DU87,Kawasan MIEL Sungai Petani二期,邮政地址为Lot A99,Jalan 2A-3,Kawasan Perusahaan MIEL Sungai Lalang,08000 Sungai Petani,Kedah Darul Aman,月租金为RM11,66 0.00,期限为3年,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可选择再续3年。

 

(b) MIDF Property Berhad(作为房东)与TEM Electronics(作为租户)订立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的租赁协议,据此,TEM Electronics已同意向TERMF Property Berhad租用位于Kawasan MIEL Sungai Petani二期第84号工厂地块的处所,该地块的邮政地址为Lot A101,Jalan 2A,Kawasan Perusahaan MIEL Sungai Lalang,08000 Sungai Petani,Kedah Darul Aman,月租金为22,966.00令吉,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可选择再续约3年。

 

(c) MIDF Property Berhad(作为房东)与TEM Electronics(作为租户)订立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的租赁协议,据此,TEM Electronics已同意向TERMF Property Berhad出租位于Kawasan MIEL Sungai Petani二期83号厂房地块的处所,该地块的邮政地址为Lot A102,Jalan 2A,Kawasan Perusahaan MIEL Sungai Lalang,08000 Sungai Petani,Kedah Darul Aman,月租金为22,966.00令吉,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可选择再续约3年。

 

【本页剩余部分已有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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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附录十四–关联交易

 

(a) TEM Group Limited(1)(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019年1月1日及2019年12月31日订立的贷款协议、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15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

 

(b) SEAP Trading Pte Limited(2)(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21年8月6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55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3年8月31日前偿还。

 

(c) SEAP Trading Pte Limited(2)(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21年8月18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35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3年8月31日前偿还。

 

(d) SEAP Trading Pte Limited(2)(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22年3月2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20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在2024年3月1日之前偿还。

 

(e) SEAP Trading Pte Limited(2)(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22年6月2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20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在2024年6月1日之前偿还。

 

(f) SEAP Trading Pte Limited(2)(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22年7月8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20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4年7月7日前偿还。

 

(g) SEAP Trading Pte Limited(2)(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22年8月16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20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在2024年8月15日之前偿还。

 

(h) TEM Group Limited(1)(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及2020年12月30日订立的贷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35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

 

(一) TEM Group Limited(1)(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19年5月2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200,000.00欧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

 

(j) TEM Group Limited(1)(作为贷款人)与TEM Electronics(作为借款人)于2019年5月23日订立的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授出总额为350,000.00美元的金额作为营运资金,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

 

注意事项:

 

(1) 刘文德是TEM Electronics的董事。他也是TEM Group Limited在LPD的控股股东。

 

(2) 刘文德是TEM Electronics的董事。他也是SEAP Trading Pte Limited在LPD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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