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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 1 gfa20200702 _ 6k2.htm 表格6-K gfa20200702 _ 6k2.htm-由SEC出版商为SEC备案生成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6-K
 
外国发行人报告
根据规则13a-16或15d-16
1934年证券交易法
 

2020年7月

(委托文件编号001-33356),


 
Gafisa S.A.
(注册人姓名的英文翻译)
 


 
影音。Juscelino Kubitschek 1830 | 03 º andar | Conj。32托雷2-续。圣路易斯
圣保罗,SP,04543-000
巴西联邦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提交或将提交
涵盖表格20-F或表格40-F的年度报告。

表格20-F ___ X ___表格40-F ______



如果注册人正在提交,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S-T条例第101(b)(1)条允许的纸质6-K表格


是______否___ X ___

如果注册人正在提交,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S-T条例第101(b)(7)条允许的纸质6-K表格:

是______否___ X ___

用复选标记表明是否通过提供本表格中包含的信息,
注册人也因此向委员会提供信息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3-2(b)条规则:

是______否___ X ___

如果标记为“是”,请在分配的文件编号下方注明
与规则12g3-2(b)相关的注册人:不适用


 

 

 

 

 

 

 

 

 

 

Gafisa S.A.

上市公司

企业纳税人ID:01.545.8 26/0001-07

公司注册处编号35.30 0.14 7.952-CVM编号01610-1

 

临时股东大会管理层议案

将于2020年8月7日举行

 


 
 

Gafisa S.A.

上市公司

企业纳税人ID:01.545.8 26/0001-07

公司注册处编号35.30 0.14 7.952-CVM编号01610-1

 

 

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2020年8月7日举行

 

内容

根据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CVM”)于2009年12月17日发布的第481号指令(“ICVM 481/09”),Gafisa S.A.(“公司”或“GAFISA”)的管理层特此提交将在即将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的项目的管理层提案,根据第二次通知,于2020年8月7日下午5:30,在公司位于圣保罗市和州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Avenida Presidente Juscelino Kubitschek,No. 18 30,CJ。32,Bloco 2,Condom í nio Edif í cio S ã o Luiz,Vila Nova Concei çã o,CEP 04543-900。

 

1.目的

3

2.ESM的呼叫通知

4

3.ESM场地

4

4.参加ESM的信息

4

5.参考文件

6

6.结论

6

附录一

7

 

 

 


 
 

Gafisa S.A.

上市公司

企业纳税人ID:01.545.8 26/0001-07

公司注册处编号35.30 0.14 7.952-CVM编号01610-1

 

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2020年8月7日举行

 

 

尊敬的股东,

 

Gafisa S.A.是一家总部设在圣保罗市和圣保罗州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地址为Avenida Presidente Juscelino Kubitschek,No. 18 30,CJ。32,Bloco 2,Condom í nio Edif í cio S ã o Luiz,Vila Nova Concei çã o,CEP 04543-900,公司章程在圣保罗州商业登记处根据公司登记处编号提交。35.30 0.14 7.952,企业纳税人ID编号。01.545.8 26/0001-07,根据1976年12月15日第6.404号法律第124条,在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CVM”)注册为“A”类上市公司,代码为01610-1(“公司”),经修订(“巴西公司法”)和经修订的2009年12月17日第481号CVM指令(“ICVM 481/09”)第3条和第5条,特此召集本公司股东在第二次通知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通知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7日,下午5:30在 公司总部(“ESM”),遵守适用的公司法和公司的公司章程(“提案”)。

 

1.     目的

 

(i)修订公司章程,考虑到:

 

(a)根据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修订公司治理规则;

 

(b)批准授权增资最多六亿(600,000,000)股,由董事会决定以本国货币或债券转换方式支付;和,

                                      

(c)经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10:00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第5条以包括增资。

 


 
 

因此,以下各节将审查列入ESM议程的上述项目,并说明支持这一管理建议的理由。

 

2.     ESM的呼叫通知

 

根据巴西公司法,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第一次召集通知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十五(15)天发布,第二次发布应至少八(8)会议前几天。此外,CVM 2015年3月27日第559号指令第8条规定,发行股票支持保荐存托凭证计划的公司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三十(30)天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为了让我们的股东更容易处理程序,会议将与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下午4:30召开的另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同一天举行。

 

召集通知应在CVM和公司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实体的网站上发布(巴西公司法第289条),但不影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巴西公司法第289条第2款),以及圣保罗州官方公报和Valor Econ ô mico报纸,将于该日期和2020年7月3日至7日发行。

 

3.     ESM场地

 

根据公司法,ESM将在公司位于圣保罗市和州的总部进行,地址为Avenida Presidente Juscelino Kubitschek,1830,Condom í nio Edif í cio S ã o Luiz,Vila Nova Concei çã o,CEP 04543-900。

 

4.     参加ESM的信息

 

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26条,为了出席ESM,股东应向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i)其身份证件、驾驶执照、护照、专业委员会颁发的身份证或公共行政实体颁发的职业徽章的原件或公证副本,前提是这些副本包括所有者的照片);

 

提供公司股份簿记服务的金融机构至少在ESM日期前五(5)天出具的收据;

 


 
 

股东委托书的,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经公证签字并依法签发;和

 

对于参与记名股票可互换保管的股东,主管当局至少在ESM日期前四十八(48)小时发出载有其各自持股权益的声明。

 

法人股东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文件的公证副本(数字认证除外),在主管当局正式登记:(a)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b)选举作为公司代理人出席ESM的管理层成员的公司文件,或签署第三方代表公司股东的授权书。

 

对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的规定在ESM中代表配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除提交上述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文件外,还应提交一份在主管部门正式登记的基金章程的简单副本。

 

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为了通过代理人出席,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一(1)年内授予授权书。符合第65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10,406/2002(“民法典”),授权书应告知授予地点,提供授予人和受让人的完整身份,并包括授予日期和目的,以及授予权力的描述和范围,以及授予人的公证签名。

 

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的个人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公司管理层成员、律师或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出席ESM。公司的法人股东可由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设立的代理人代表,并符合民法典。

 

在国外签发的股东文件应加注释并由公证人公证所有签名,或者,如果签发文件的国家不是海牙公约(注释公约)的签署国,则应由该国的巴西领事馆认证,由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宣誓翻译翻译,并在契约和文件公共登记处备案。

 


 
 

公司要求股东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四十八(48)小时发送出席所需的文件。硬拷贝应发送至公司总部投资者关系部,数字副本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ri@gafisa.com.br。

 

然而,公司强调,提前提交这些文件只是为了加快流程,并不代表出席相关股东大会的条件。因此,根据ICVM 481/09第5条第2款,即使股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前发送文件,并在股东大会开幕时提交此类文件,也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5.     参考文件

 

与拟议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可在万维网(因特网)上的公司网站、B3网站和CVM网站上查阅。

 

6.     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本公司管理层提交本议案供您考虑,并建议其全面批准。

 

圣保罗,2020年7月2日。

 

 

利奥·朱利安·辛普森

Shlomo Kramer

 

 


 
 

Gafisa S.A.

上市公司

企业纳税人ID:01.545.8 26/0001-07

公司注册处编号35.30 0.14 7.952-CVM编号01610-1

 

临时股东大会管理层议案

将于2020年8月7日举行

 

 

附录一

公司章程的拟议修正案

 

 


 
 

 

为公司章程提出的综合修订如下,并附有各自的理由。第四十六条(变为第四十四条)的修改不适用于已持有公司股本权益的投资者。为了使文件的编排更简洁,没有酌情强调和/或说明因拟议排除第35条和第36条而产生的重新编号以及相互参照的相应变化。

 

当前版本

拟议修正案

理由

第一章
名称、总部、目的和期限

 

第1条。Gafisa S.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受这些章程、其Code of Ethics和行为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

-

唯一的段落。随着公司被纳入B3 SA –巴西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B3”)的Novo Mercado,公司、其股东,包括控股股东、经理和财政委员会成员,在安装时应遵守新市场规则的规定。

-

-

第2条。公司总部和论坛位于圣保罗州圣保罗市。公司可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更改其总部地址,并在巴西境内或任何地方开设、转让和撤销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办事处、仓库、代表处和任何其他机构。国外。

-

-

第3条。本公司的目的是:(i)推广和开发任何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是其自己的还是第三方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承包商和代理人;买卖任何类型的房地产;进行土木建筑和提供土木工程服务;为自己或第三方的房地产项目制定和实施营销策略。

 

 


 
 

 

唯一的段落。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批准,公司可以在巴西或国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中持有权益,但艺术规定的情况除外。30,§ 1,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董事会的事先批准。

 

 

第4条。本公司的期限是无限期的。

-

-

第二章
资本和股份

 

第5条。本公司的资本为2,521,318,365.26雷亚尔,已全额认购和缴足,分为44,757,914股普通股,均为记名、记账且无面值。

第5条。本公司的资本为2,521,318,365.26雷亚尔651.24 8.396,23雷亚尔,已全部认购并缴足,分为44,757,914195.6 10.000,00股普通股,全部为记名、记账、无面值普通股。

 

 

对应于(i)2019年下半年增资;2020年4月30日上午9:00为EASM提议的减资;以及2020年4月30日上午10:00为ESM提议的增资总额

§1.账户代理人收取的股份转让服务费用应由股东承担,但须遵守适用法律可能施加的限制。

-

-

§2.每一普通股在股东大会上对决议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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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或参与证书(Partes Benefici á r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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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偿还目的,公司股份的价值应基于公司的经济价值,由按照1976年12月15日第6.404号法律第45条规定的方式指定的专业公司进行的评估确定(《巴西公司法》)。

-

-

第6条。无论章程重述如何,本公司的资本均可通过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增加。董事会应确定发行股份的条款和条件,但以120,000,000股普通股为限。

第6条。无论章程重述如何,本公司的资本均可通过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增加。董事会应确定发行股份的条款和条件,但以120,000,000股400,000,000股普通股为限。

 

增加授权资本以在公司活动的资金来源方面为董事会提供灵活性。

唯一的段落。本公司可在其法定资本范围内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向(i)其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或

-

-


 
 

 

向其或其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提供服务。

 

 

第7条。本公司可缩短或排除在证券交易所以出售方式发行股份、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或认购红利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根据巴西公司法第257至263条在公开要约收购中公开认购或换股。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71条第3款,授予和行使股票认购期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

-

第三章
股东大会

 

第8条。股东大会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前四(4)个月内以普通方式召开,并在法律或公司利益要求的情况下以特别方式召开。

-

-

§1.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召开。无论召开股东大会的手续如何,全体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均视为定期召开。

-

-

§2.股东大会由Shlomo Kramer召集并主持,或者在董事长缺席或有障碍的情况下,由另一名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由Shlomo Kramer任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主席应当从出席会议的人员中选出一名担任秘书。

-

-

§3.在召集订单之前,股东应签署“出席书”(Livro de Presen ç a de Acionistas),说明其姓名和住所以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

-

§4.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单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立即由主席截止。

-

-


 
 

 

§5.在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单截止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参加会议,但对任何决议均无表决权。

-

-

§6.股东大会的决议应以出席会议的多数票赞成,但空白票不计算在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并以第九条单款主要条款的规定为准。

-

-

第9条。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应当:

-

-

(a)放弃公开要约收购作为公司从新市场退市的要求

 

 

(b)根据巴西公司法的规定,遵守新市场规则的规定,解决本章程中未提及的案件。

-

-

唯一段落——本条(b)项所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持有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多数票通过,不计算缺席票数,如果在第一次召集时安装,则应依赖于出席会议的股东至少代表,流通股总数的三分之二(2/3),或者,如果在第二次电话会议上安装,它可能依赖于持有流通股的任意数量的股东出席。

唯一段落——本条(b)(a)项所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持有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多数票通过,不计算缺席票数,如果在第一次召集时安装,则应依赖于至少代表的股东出席,流通股总数的三分之二(2/3),或者,如果在第二次电话会议上安装,它可能依赖于持有流通股的任意数量的股东出席。

交叉参考调整。

 

第10条。股东大会可以中止不遵守法律或监管义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股东团体的权利,包括投票权。

-

-

§1.至少占公司股本5%的股东,在董事会未在8日内对召集请求作出回应的情况下,可以召集本第十条主要条款所指的股东大会,表明违反的义务和识别违约的股东或股东集团。

-

-


 
 

 

§2.批准暂停股东权利的股东大会有责任确定暂停的范围和期限等,但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和信息要求权的暂停除外,不得暂停。

-

-

§3.当被违反的义务得到履行时,权利的中止即告终止。

-

-

第四章
管理

第IV.I节-一般规则

 

第11条。本公司由董事会(Conselho de Administra çã o)和执行董事会(Diretoria)管理。

 

 

第12条。董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成员应在其被任命之日起三十天内投资于各自的职位,除非他们被任命的法人团体接受理由,通过在适当的书中签署一份授职文书,其中应包括他们对本协议第54条中提到的仲裁条款的提交,并应继续任职,直到公司管理层的新选举成员的授职。

-

-

唯一的段落。在不影响遵守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和执行董事会成员在其各自办公室的就职条件是:遵守公司发布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和使用手册和政策》(Manual de Divulga çã o e USO de Informa çõ es e Pol í tica de Negocia çã o de Valores Mobili á rios de Emiss ã o da Companhia),并为此执行了一项文书。

-

-


 
 

 

第13条。股东大会应在个人或全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理及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如果薪酬在全球范围内固定,董事会应确定支付给每个人的金额。在适用的情况下,董事会还应在股东大会上分配股东确定的利润份额。

-

-

第IV.II节。-董事会(Conselho de Administra o)

组成

 

第14条。公司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法律责任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和准则,作为履行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参数,在不损害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可能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人的情况下:

第14条。在履行其归属并作为履行其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参数时,公司的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和指导方针,而不影响为此设立的委员会可能建议的其他原则和指导方针。目的,在适用的情况下,由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并经董事会批准:

-

(a)公司的管理应以专业的方式进行,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但不与任何单独考虑的股东或股东团体的任何利益相关联;

-

-

(b)通过本章程授予管理机构的权力,特别是与任命董事会候选人的规则和评估公开要约收购条款有关的权力,将严格按照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行使;

-

-

(c)上述(b)项所述权力的存在是基于股东的整体利益,其唯一职能是在考虑到公司的连续性而有必要的情况下,关注和最大化这些利益并产生长期价值;

-

-

(d)上述(b)项规定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任何股东、股东团体、董事、高级职员或团体的私人利益。

-

-


 
 

 

董事和/或高级职员;

 

 

(e)上述权力及其目标不能被理解,也不具有任何阻碍任何股东或股东集团控制权的功能,因此,董事会应行使第49条规定的职权,以使最终控制权能够为公司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在其认为更好地服务于整体股东利益的时间范围内;

-

-

(f)公司的管理应透明地进行,并在内部和外部广泛提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的信息;

-

-

(g)公司管理层全体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律和会计准则,并遵守最严格的道德标准,他们应负责确保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其他员工和合作者也遵守相同的标准;

-

-

(h)公司管理层成员及其高级员工的薪酬必须首先支持交付成果和长期价值创造,以及留住人才,并且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构建防止任何形式的特权,可能妨碍或损害公司利益实现的市场标准或机制的扭曲;

-

-

(i)管理层应负责内部政治和实践的发展,以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人才,并使公司拥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同时鼓励实现目标和促进任人唯贤;和

-

-


 
 

 

(j)管理层成员不得获取信息、参加任何其他管理机构的会议、行使投票权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以下事项: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或者当公司可能以任何方式特别受益时。

-

-

第15条。董事会由至少五(5)名且不超过九(9)名有效成员(允许选举候补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统一任期两(2)年,允许连任。

-

-

第16条。根据Novo Mercado规则的定义,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2)或百分之二十(20%)以较高者为准,应为独立成员,以及将董事会提名人定性为独立成员将在选举他们的会议记录中解决,在假设现有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根据第141条第4款规定的能力选举的董事会成员和5条,以及第239条,巴西公司法的规定,同样应被视为独立成员。

-

-

§1.由于遵守本第十六条主要条款所述的百分比,选举结果为董事人数的零数时,股东大会应将其四舍五入为紧接其上的整数。

-

-

§2.公司Shlomo Kramer、首席执行官或者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不得由同一人累积。

-

-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主席一人,由有效成员过半数赞成选举产生。在主席丧失工作能力或暂时缺席的情况下,主席应由主席先前指定的成员担任,或在先前未指定的情况下,由其余成员指定的成员担任。

-

-


 
 

 

§1.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在董事会现任成员空缺的情况下,不会导致组成低于该机构的大多数职位,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现任董事人数,董事会其余成员在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的协助下,应(i)指定一名替代人,谁将继续任职,直到该日期之后举行的下一次股东大会,届时将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以完成任务;选择让空缺成员的职位空缺,前提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成员人数。独立成员的空缺,只能由另一名独立成员替代。

§1.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在董事会现任成员空缺的情况下,不会导致组成低于该机构的大多数职位,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现任董事人数,董事会的其余成员在为此目的设立的委员会(如适用)的协助下,由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i)指定一名替代人选,谁将继续任职,直到该日期之后举行的下一次股东大会,届时将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以完成任务;选择让空缺成员的职位空缺,前提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成员人数。独立成员的空缺,只能由另一名独立成员替代。

-

§2.如果董事会多数职位空缺,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替代成员,以完成被替代成员的任期。

-

-

§3.就本章程而言,如果董事会成员死亡、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辞职、免职或无故缺席连续三次以上,则会出现空缺。

-

-

§4.尊重本条关于董事长的规定,在任何董事会成员暂时缺席的情况下,该成员应由缺席成员任命的另一名董事会成员替换,并持有权力-具有特定权力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缺席董事会成员的替代者除了自己的投票外,还应说明缺席董事会成员的投票。缺席的独立成员只能由另一名独立成员替代。

-

-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除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外,还应由董事长或至少两名有效成员通过载有会议议程的书面通知召集。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五天召开。无论召集会议的手续如何,董事会全体成员出席的任何会议均应视为已定期召集。

-

-

第19条。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四名成员。决议应以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的赞成票通过,如果出现平局,主席除自己的一票外,还有权投决定票。

-

-

§1.董事会的决定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名。

-

-

§2.董事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发送书面声明确认其投票,会议结束后立即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在收到确认声明后,主席应全权代表有关成员签署会议记录。

-

-

§3.首席执行官应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并根据需要作出澄清。

§3.首席执行官应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高级职员应在需要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根据需要作出澄清。

修订以强调董事会可召集任何相关官员出席其会议,免除Shlomo Kramer出席所有会议的义务。

第20条。除了法律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外,董事会还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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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确定公司业务的总体方向;

-

-

(b)确定应指导执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预算和业务计划的战略方向;

-

-


 
 

 

(c)批准公司的年度经营预算和业务计划及其任何变更(但前提是,在该新预算或计划未获批准之前,以最近批准的预算或计划为准);

-

-

(d)按照本章程第13条规定的方式,从股东大会确定的全球薪酬金额中分配公司管理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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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提名董事会选举名单;

-

-

(f)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和罢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并确定他们的权力和职责,并确保这些职位始终由熟悉公司及其控制公司活动的训练有素的人员担任,并能够实施其业务计划、长期目标,并确保公司的连续性;

-

-

(g)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随时检查公司的账簿和文件,并要求提供有关公司已签订或即将签订的合同和任何其他行为的信息;

-

-

(h)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位的人员的一般薪酬标准和福利政策(间接福利、利润份额和/或销售额);

-

-

(i)指示公司代表在公司持有股权的公司股东大会上就管理层全球薪酬进行表决,但全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

-

(j)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向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向公司或其控制的任何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授予股票购买选择权,不包括股东对授予此类股票认购期权或认购相应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

-


 
 

 

(k)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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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向股东大会提交对本章程的任何拟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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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对执行董事会的管理报告和账目发表意见,并授权分配中期股息;

-

-

(n)将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公司资产负债表(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利润中的份额归于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但始终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限制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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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授权对公司的会计或报告列报政策进行任何更改,除非公司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要求进行此类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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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任免公司的独立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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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批准发行不超过公司法定资本限额的股份或认购红利,确定发行价格、认购和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发行条款和条件,并确定在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应授予股东对拟发行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

-

(r)批准发行任何种类和特征的债券并提供任何担保,前提是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情况下,符合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授权发行普通股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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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批准本公司收购其自有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或注销;

-

-

(t)批准公司与其股东、董事和/或高级职员之间,或公司与公司股东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任何类型的商业交易和合同,除非年度预算或业务计划中有规定那么有效;

-

 


 
 

 

(u)事先授权:(i)公司执行任何合同,包括为说明目的,收购其他公司资产或权益的合同;本公司授予贷款,以其控制的公司(公司持有总资本和投票资本90%或以上的特殊目的公司除外)或第三方为受益人的融资或实物或个人担保,在项目(i)和以上,合同涉及期限超过48(四十八)个月的交易(与公用事业供应商的合同和其他具有统一条款和条件的合同除外,未经董事会事先批准)或金额超过15,000,000.00雷亚尔或公司综合资产总额的1.5%(“参考价值”);

(u)事先授权:(i)公司签署任何合同,包括为说明目的而收购其他公司资产或权益的合同;本公司授予贷款,以其控制的公司(公司持有总资本和投票资本90%或以上的特殊目的公司除外)或第三方为受益人的融资或实物或个人担保,在项目(i)和以上,合同涉及期限超过48(四十八)个月的交易(与公用事业供应商的合同和其他具有统一条款和条件的合同除外,未经董事会事先批准)或金额超过15,000,000.00雷亚尔或公司综合资产总额的1.5%(“参考价值”)或公司授予的贷款、融资或真实的或个人的 以其控制的公司(公司持有股本的特殊目的公司除外)为受益人的担保,金额超过50,000,000.00雷亚尔(“参考价值”);

调整合同和贷款审批制度以简化语言

(v)授权收购、让与、转让、转让、产权负担或其他形式的处置,包括出于任何原因对另一家公司的大部分非流动资产进行出资,非流动资产被理解为公司业务所依据的一组资产,其金额大于参考值(定义见上文(u)项),当此类交易未在年度预算中规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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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事先批准公司提出的任何破产法令或司法或法外追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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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就任何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为目的的公开要约收购的条款,提前发表意见,公开并遵守本协议第八章规定的规则,该要约是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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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至少每年分析公司审计委员会编制的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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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III节。-执行委员会

 

第21条。执行董事会是代表公司的法人团体,负责执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所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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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执行委员会不是一个合议机构,但可以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以处理运营和战略问题,由首席执行官酌情决定,首席执行官还应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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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段落。执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公司高级职员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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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如果执行委员会出现空缺或高级职员无行为能力,董事会应从其余高级职员中选举一名新高级职员或任命一名替代人员,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应确定新官员或替代者的任期和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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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执行董事会由至少两(2)名且不超过八(8)名高级职员组成,均居住在巴西,他们可以但不必是股东。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3)年,允许重新选举,并可随时被董事会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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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公司的高级职员应被任命为首席执行官、投资者关系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运营官。允许函数累积。

 

 

第26条。首席执行官的职责是:

 

 

(a)将年度和/或五年工作计划和预算、投资计划和新计划提交董事会批准,以扩大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公司,从而使计划、预算和计划得以实施在批准的条件下;

 

 


 
 

 

(b)在审计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后者成立时)提出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对其内容负责;

 

 

(c)根据董事会提供的总体方向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指令;

 

 

(d)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与下,制定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的标准;

 

 

(e)协调和监督执行理事会的工作,并召集和主持其会议;

 

 

(f)与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一起制定本协议第36条(l)项所述的继任计划;

(f)与为此目的设立的委员会(如适用)一起制定本协议第36条(l)项所述的公司继任计划的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

 

(g)根据本章程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h)代表公司面向股东、投资者、客户、媒体、社会以及法律、商业和政府机构,保护组织的利益及其形象;和

 

 

(i)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27条。除了董事会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能外,投资者关系官还负责向投资者、CVM和B3提供信息,并负责维护公司的注册、表格、记录和其他文件,直至最新,根据CVM和其他监管或自律机构发布的规定。

 

 

第28条。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是:

 

 

(a)负责公司的预算控制和管理,监控指标和分析报告以整合预算,旨在实现预算目标并提供关键管理信息;

 

 

(b)在审计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发表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后者在安装时,

 

 


 
 

 

公司的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对其内容负责;

 

 

(c)确保财务总监部门,包括管理和成本控制,提供决策指标,检测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因素;

 

 

(d)负责控制现金流量和投资,旨在在公司先前确定的风险水平内实现财务结果的最大化;

 

 

(e)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控制客户的银行贷款业务(银行转账),并负责纳税和程序监督;

 

 

(f)进行与新业务、合并和收购有关的投资可行性研究,以支持决策;

 

 

(g)通过对负债成本变动的风险分析,确保公司财务资源的妥善管理以及资产与负债的关系,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康;

 

 

(h)通过年度行动计划和预算制定,与其他管理人员一起为公司制定战略和指导方针,以实现公司制定的目标;

 

 

(i)参加执行董事会会议(第22条),以便与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做出决策并制定战略,以实现公司的发展和成功;和

 

 

(j)代表公司面向股东、投资者、客户、媒体、公司、社会以及法律、公司和政府机构,保护组织的利益及其形象。

 

 

第29条。除了董事会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能外,首席运营官的职责是:

 

 

(a)除了其他管理人员的活动外,根据公司宗旨促进公司活动的发展;

 

 


 
 

 

(b)协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活动,遵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c)协调其地区和具体责任的执行情况与其他干事的执行情况;

 

 

(d)通过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来确保项目的执行,旨在确保遵守实物和财务时间表,确保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并在受监管的环境准则范围内;

 

 

(e)通过识别、市场研究、竞争情报和市场前景来吸引和发展业务,以维持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f)负责国内技术管理,监测整个技术资产,包括项目、成本、后勤、规划、安全和可持续性,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的实物和财务时间表发展;

 

 

(g)负责进行市场研究,确定区域因素,对项目开发进行经济和实际可行性分析,以补贴土地购置;

 

 

(h)将购买土地和/或项目中的股份提交最终为此目的设立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批准;

 

 

(i)监测项目的进展和对工程的支持,从初步阶段到工作交付,旨在合作以实现质量、财务回报和客户满意度方面的既定成果;

 

 

(j)确保在获取土地、权益或项目启动时正确遵守和遵守环境法和要求;

 

 

(k)确保向客户正确交付项目,负责交付完整的相关法律文件,遵守公司制定的准则;

 

 


 
 

 

(l)负责通过营销分析、创新、技术可行性研究、与该过程所涉及的其他领域互动,在全国范围内创造和开发新产品,以期在市场上推出不同的产品;

 

 

(m)监控国内和国际市场,尤其是竞争对手,以开发新技术和/或新实践或产品,以保持公司的竞争力;

 

 

(n)根据公司先前制定的政策和战略,定义新伙伴关系或实体的指导方针,以制定可行的新项目;

 

 

(o)制定批准建筑行业新合作伙伴的指导方针,负责监控这些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条款和质量,以及合作伙伴的环境管理和对要提交的整个相关文件的调查;

 

 

(p)对其负责的公司区域进行预算管理,并不时监督和监控管理和成本,以确保遵守既定的预算;

 

 

(q)通过管理报告监控项目的成功或失败、合同和预测的结果的变化并对其负责,旨在对公司的流程进行持续改进;

 

 

(r)除了促进这些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外,还负责保持其工作人员的不断升级和技术发展;

 

 

(s)通过开发和维护其形象和产品在市场上定位公司,以保持其在现有和潜在客户中的知名度;和

 

 

(t)代表公司面向客户、媒体、社会和法律、商业和政府机构,保护组织的利益并监督其形象。

 

 

第30条。公司应由以下行为或签名代表,并且仅应被视为受以下行为或签名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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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两名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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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具有特定权力的代理人共同行事的任何官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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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两名具有特定权力的实际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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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根据本第30条的前述规定代表成立或收购特殊目的公司和/或财团的权益,这些公司和/或财团的企业目的是规划、推广、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创收和销售。

§1.公司应根据本第30条的前述规定代表公司成立、管理或收购特殊目的公司和/或财团的权益,这些公司和/或财团的企业目的是规划、推广、开发,根据各自SPC的组织章程,创收和销售房地产项目。

修订以减少管理SPC所需的签名数量并实现其灵活管理。

§2.公司在实施下列行为时,无需履行本第三十条规定的手续,只能由一名具有特定权力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单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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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在法庭和行政诉讼中接收传票或通知的送达、作证或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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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在其持有权益的实体的股东大会和合伙人会议上的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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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例行程序的做法,包括在公共、州、联邦机构和联邦区、环境、金融机构、混合经济实体、独立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劳工法院、INSS(巴西社会保障研究所)、国税局、联邦储蓄银行、Caixa Seguros、FGTS(政府雇员遣散费赔偿基金)、支付银行和其他相同性质的机构以及一般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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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书应始终由任何两名官员授予或撤销,他们应确立事实上的受权人的权力。除授予在法律诉讼中代表公司的授权书外,授权书的期限不得超过两(2)年。

 

 

§4.董事会可以仅通过一名高级职员或定期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来授权实施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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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单一代表实施行为的权限和权限。

 

 

第IV.IV节。-咨询委员会

 

第31条。董事会应设有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为董事会的决定提供补贴,如果董事会决定,协助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政策。

第31条。董事会应设有作为咨询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和任何认为需要的委员会以及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董事会的决定提供补贴,如果后者如此确定,协助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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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这些是咨询机构,委员会的决定意味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应附有董事会决策过程的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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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可以决定设立其他咨询委员会,确定其组成和具体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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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咨询委员会应定期举行会议,由其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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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到事项的性质,如果认为有必要,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在委员会之间或与董事会联合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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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中都有一名主席,他将管理委员会的任务,组织会议议程,监督相应会议记录的起草,向董事会通报委员会的工作,并与执行董事会一起在其职责范围内为执行内部政策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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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个咨询委员会的决议和声明应在公司总部公开保存的账簿中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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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履行职责时,咨询委员会应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应拥有适当的行政结构和资源,可自行决定并在条件下(包括薪酬、可由咨询委员会成员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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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要时,可邀请执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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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

 

第33条。审计委员会是一个与董事会有联系的咨询机构,由至少三(三)名成员组成,他们都是独立的董事会成员,根据CVM发布的规则,其中至少一(1)名应具有知名的公司会计经验,其中规定了证券市场范围内独立审计的登记和执行,并规定了被审计实体的经理在与独立审计师的关系中的职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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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情况下,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以及在会计、审计、财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要求的税收和内部控制,并且至少一名成员应在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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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任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2.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任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

(没有相应的文本)

§3.审计委员会协调员的活动在其内部法规中定义,并经董事会批准。

对Novo Mercado法规的调整。

§4.本公司高级职员、其附属公司高级职员、控股股东、联营公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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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34条。除董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职能或SEC和NYSE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能外,审计委员会有责任在履行其职能时始终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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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就独立审计服务的聘用和撤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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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评估季度信息、中期报表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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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督内部审计活动和公司的内部控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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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评估和监控公司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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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就公司内部政策(包括关联方交易)的更正或改进进行评估、监督并向管理层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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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寻求接收和处理有关不遵守适用于公司的法律和规范规定的信息的方法,除了内部规范和法规,包括规定保护服务提供商和信息机密性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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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建议独立审计师准备或发表审计意见或其他与审计、审查和认证有关的服务,批准他们的薪酬和承包服务的范围;e

(g)建议独立审计师准备或发表审计意见或其他与审计、审查和认证有关的服务,批准他们的薪酬和承包服务的范围;e

错字更正。

(h)监督独立审计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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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审查和批准独立审计师年度审计计划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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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评估审计师的资格、表现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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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为公司雇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制定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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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每年至少一次,评估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的绩效、职责、预算和人员配备,以及审查内部审计计划(包括审查内部审计职能的职责、预算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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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及其独立审计师);

 

 

(m)在单独或联席会议上与公司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和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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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公司关于披露业绩的一般政策以及提供给分析师和信用风险评级机构的财务信息和收益指导,包括在每种情况下,应披露的信息类型和列报类型,特别注意使用公认会计原则未规定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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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与公司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在单独或联席会议上定期审查:(i)管理层和/或独立审计师准备的任何审查或其他书面通讯,包含有关披露财务信息的相关问题或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理解;本公司的关键会计政策和惯例;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运营和结构;与会计原则和财务报表列报有关的任何相关问题,包括公司选择或应用会计原则的任何重大变化,以及(v)举措或行为的影响,适用于本公司,由行政性质的当局或负责会计规则的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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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与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一起审查公司的披露程序和控制,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任何重大缺陷和相关缺陷的陈述,这些缺陷和相关缺陷很可能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涉及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成员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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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考虑并与独立审计师讨论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对这些问题或困难的回应,例如:(i)对独立审计师活动范围的限制,或访问所需信息;不受审计师保留通知或建议约束的会计调整,但已针对其相关性或其他原因进行了分析;审计团队与审计事务所国家办公室之间就合同提出的审计或会计问题进行的沟通,以及对管理层的任何意见或审计师发出的关于内部控制的信函,或拟由核数师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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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解决管理层与任何独立审计师之间关于公司财务报告的任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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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审查公司的政策和做法以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包括通过与管理层讨论公司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以及为监测和控制此类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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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协助董事会履行执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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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审查公司的Code of Ethics和行为守则,以及为监督遵守该守则而采用的程序,包括接收、保存和处理公司收到的有关会计事项、审计或内部会计控制的投诉的程序以及提交程序,公司员工以匿名和保密的方式处理有关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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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每年审查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及Code of Ethics和行为,包括审查代表公司的律师编写的任何报告,以解决相关的违法或违反信托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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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分析涉及董事会成员的可能利益冲突,并就任何此类董事会成员是否应就可能发生的任何事项进行投票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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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引起利益冲突,以及

 

 

(z)分析根据上述程序收到的有关会计、审计和内部会计控制事项的任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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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

 

第35条。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是永久性的,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应为独立成员。

第35条。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是永久性的,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应为独立成员。

排除使委员会成为非法。

 

该修订简化了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的归属和组成的结构和调整的可能性。

 

§1.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的至少一(1)名成员应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与薪酬政策、公司目标以及人员招聘和保留相关的职能的经验。

§1.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的至少一(1)名成员应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与薪酬政策、公司目标以及人员招聘和保留相关的职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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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2.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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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除董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其他职能外,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有责任:

第36条。除董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其他职能外,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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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董事会提出并每年审查授予公司高级职员、咨询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其他咨询机构的参数和指导方针以及随后的薪酬和其他福利政策,以及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高级员工;

(a)向董事会提出并每年审查授予公司高级职员、咨询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其他咨询机构的参数和指导方针以及随后的薪酬和其他福利政策,以及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高级员工;

-

(b)每年向董事会提议公司高级职员的薪酬,并提交股东大会;

(b)每年向董事会提议公司高级职员的薪酬,并提交股东大会;

-

(c)向董事会提议第20条第(i)项规定的投票方向;

(c)向董事会提议第20条第(i)项规定的投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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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议董事会批准分配股东大会确定的薪酬总额、管理层、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咨询机构每位成员的月费该公司的;

(d)建议董事会批准分配股东大会确定的薪酬总额、管理层、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咨询机构每位成员的月费该公司的;

-

(e)审查并建议董事会批准本公司每位高级职员的:(i)年薪水平;年度薪酬奖励和长期薪酬奖励;适用于其雇用的条件,辞职和职位变动;任何其他类型的补偿、赔偿和福利;

(e)审查并建议董事会批准本公司每位高级职员的:(i)年薪水平;年度薪酬奖励和长期薪酬奖励;适用于其雇用的条件,辞职和职位变动;任何其他类型的补偿、赔偿和福利;

-

(f)建议董事会批准根据高级职员和雇员的长期薪酬激励计划实施、条件变更或授予的事先批准,包括向高级职员和雇员或向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授予股票期权;

(f)建议董事会批准根据高级职员和雇员的长期薪酬激励计划实施、条件变更或授予的事先批准,包括向高级职员和雇员或向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授予股票期权;

-

(g)建议董事会批准,根据公司起草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中所述的收益,向公司高级职员分配利润分享薪酬,尊重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限制和规定;和;

(g)建议董事会批准,根据公司起草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中所述的收益,向公司高级职员分配利润分享薪酬,尊重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限制和规定;和;

-

(h)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与高级职员和高级员工薪酬计划相关的目标和目的,监督其实施,并在面对此类目标时对这些高级职员和高级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以及目的;

(h)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与高级职员和高级员工薪酬计划相关的目标和目的,监督其实施,并在面对此类目标时对这些高级职员和高级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以及目的;

-

(i)确定合格人员成为董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成员,并任命这些候选人加入董事会,遵守与要求和障碍以及管理层选举有关的法律、监管规则;

(i)确定合格人员成为董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成员,并任命这些候选人加入董事会,遵守与要求和障碍以及管理层选举有关的法律、监管规则;

-

(j)确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职位的合格人员,并任命他们为董事会成员;

(j)确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职位的合格人员,并任命他们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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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建议任命审计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k)建议任命审计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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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与首席执行官共同制定继任计划,以确保管理机构的职位始终由合格人员担任,熟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活动,并有能力实施其业务计划,其长期目标并确保公司的连续性;

(l)与首席执行官共同制定继任计划,以确保管理机构的职位始终由合格人员担任,熟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活动,并有能力实施其业务计划,其长期目标并确保公司的连续性;

-

(m)就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和使用手册的措辞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认为必要的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政策制定、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m)就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和使用手册的措辞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认为必要的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政策制定、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

(n)定期审查所有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咨询机构的职责,并就任何修订提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n)定期审查所有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咨询机构的职责,并就任何修订提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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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持续监控并确保遵守公司的企业管治指引和原则,提出改进和变更建议;

(o)持续监控并确保遵守公司的企业管治指引和原则,提出改进和变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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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准备与履行职责、评估董事会成员和执行董事的表现、遵守公司《公司治理指南》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项相关的年度报告,以及就公司机构的成员人数、组成和运作提出建议;和

(p)准备与履行职责、评估董事会成员和执行董事的表现、遵守公司《公司治理指南》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项相关的年度报告,以及就公司机构的成员人数、组成和运作提出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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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提出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相关的行动,并制定战略以维持或增加公司的机构形象价值。

(q)提出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相关的行动,并制定战略以维持或增加公司的机构形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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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委员会

 

第35条。财政委员会不是永久性的,是应股东的要求设立的,并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力、职责和责任。财政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停止运作,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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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财政委员会由至少三(3)名和最多五(5)名有效成员组成,人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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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补,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财政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应在选举他们的股东大会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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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委员会成员的继任以他们执行继任文书为条件,其中应包括他们根据新市场规则的规定提交本协议第54条所述的仲裁条款,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要求。

§2.财政委员会现任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继任以他们执行继任文书为条件,其中应包括他们根据新市场规则的规定提交本协议第54条所述的仲裁条款,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要求。

对Novo Mercado法规的调整。

第37条。财政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应其任何成员的召集召开会议,其决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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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结果

 

第38条。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在每个会计年度和每个日历季度末,应当编制法律规定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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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编制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资产负债表,并根据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利润宣派股息。本公司亦可根据上一年度或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所示的累计利润或利润储备,经董事会决议宣派中期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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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可为其自有资本支付利息,以计入年度或中期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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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配的自有资本的股息和利息应归属于强制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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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在进行任何分配之前,任何累计亏损和所得税准备应从当年的利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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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按照本条计算的金额中,计算公司管理层成员的利润份额,但须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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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2.前款规定的扣除后,从当年净利润中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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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定储备的5%(百分之五),直到法定储备等于实收资本的20%(百分之二十)或达到巴西公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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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从本年度剩余净利润中,扣除本第40条(a)项所述和巴西公司法第202条规定的调整后,25%(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给所有股东的强制性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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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超过净利润的71.25%(百分之七十一和百分之二十五)用于设立投资储备,用于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扩张提供资金受控公司业务,通过认购增资,创建新项目或参与财团或其他类型的协会,以及实现公司企业宗旨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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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积金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如果储备达到该限额,股东大会决定将超出部分分配给股东或用于增加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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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款规定的分配后,股东大会应当在听取董事会意见后,根据适用法律确定当年净利润余额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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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售控制权无控制权和
从新市场退市

写作调整。

第41条。在单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出售公司控制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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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权收购人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目标的股份进行公开要约收购的条件签订合同,Novo Mercado规则中的现行规定以及确保与卖方平等待遇的条款。

 

 

第42条。自愿从Novo Mercado退市可能发生:(i)无论公开要约收购如何,假设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本协议第9条(a)项批准豁免,或如果没有此类豁免放弃,如果在公开要约收购之前遵守CVM发布的关于取消上市公司注册的公开要约收购规则规定的程序和以下要求:(a)报价应公平,因此,可能要求对公司进行新的评估,根据巴西公司法第4-A条的规定;(b)持有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一(1/3)以上的股东应接受公开要约收购或明确同意公司在不出售股份的情况下从该分部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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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本条而言,流通股仅指其持有人明确同意公司从新市场退市或有资格进行公开要约收购的股份,根据CVM发布的适用于上市公司公开要约收购注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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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达到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人数:(i)接受公开要约收购的人在出售其权益时不能提交分摊,遵守适用于公开要约收购的CVM规则中规定的限制豁免程序,并且要约人应被要求在拍卖之日起一(1)个月内收购剩余的流通股,根据通知和现行规则,在不迟于股东行使该权利之日起十五(15)天内,以公开要约收购的最终价格更新至有效付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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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根据前条,由于自愿从新市场退市,因此从新市场强制退市须进行与公开要约收购具有相同特征的公开要约收购。

第43条。根据前条,由于自愿从新市场退市,因此从新市场强制退市须进行与公开要约收购具有相同特征的公开要约收购。

写作调整。

第八章
取得相关股权的公开要约收购股份

 

第44条。任何股东或股东团体(“相关股东”)获得:(a)等于或高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0%的直接或间接股权;(b)任何其他合伙人或股权的所有权,包括通过使用权的方式,(i)根据CVM第358/02号指令,以声明的方式立即通知投资者关系官,使其能够拥有与公司发行的占其Corporate Capital 50%或以上的股份有关的投票权,此类收购;公开要约收购本公司其余股东所持股份。

第44条。任何股东或股东团体(“相关股东”)获得:(a)等于或高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0% 30%的直接或间接股权;(b)任何其他合伙人或股权的所有权,包括通过使用权的方式,(i)根据CVM第358/02号指令,以声明的方式立即通知投资者关系官,使其能够拥有与公司发行的占其Corporate Capital 50%至30%或以上的股份有关的投票权,此类收购;公开要约收购本公司其余股东所持股份。

将用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股权减少至30%。

§1.相关股东应在第四十六条所述声明之日起算的最后期限45日内,推动发布要约收购公告,收购另一方持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全部股份。股东,根据巴西公司法的规定、CVM和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以及这些章程中规定的规则。

 

 

§2.相关股东应在适用法规规定的条款范围内遵守CVM的任何要求或要求。

 

 

§3.本公司根据要约收购发行的股份的要约价格(“要约价格”)应至少等于根据适用规则规定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公允价值。

 

 

(a)应平等地针对本公司所有股东;

 

 

(b)应通过在B3举行的拍卖来实现;

 

 


 
 

 

(c)执行方式应确保平等对待所有接收方,使他们能够获得有关公司和要约人的充分信息,并向他们提供就投标其股份做出知情和独立决定所需的要素;

 

 

(d)根据CVM第361/02号指令,在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后,该要约将不可更改且不可撤销;

 

 

(e)应以确定的价格发行,并以本国货币以现金结算;和

 

 

(f)应以上述第3条所述的公司评估报告作为指示。

 

 

第45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至少10%的股东,不包括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以决定公司新评估的表现,以审查要约价,以便根据《巴西公司法》第4-A条规定的程序起草报告,并遵守CVM和本章颁布的适用法规的规定。

 

 

§1.在本条所称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相关股东外,所有股东均有权投票。

 

 

§2.如果股东特别大会决定进行新的评估,并且该新报告确定的价值高于最初适用于要约收购的价值,相关股东可以撤回公开要约收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它应遵守CVM第361/02号指令第28条规定的程序,或任何其他替代它的规则,并在自上述股东特别大会召开之日起计算的3个月内处置超额股份。

 

 

第46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的要求不排除公司另一股东或公司另一股东的可能性

 

 


 
 

 

自己根据适用法规提出另一个要约,无论是竞争性的还是孤立的。

 

 

第47条。巴西公司法第254-A条和第43条规定的适用义务不排除收购股东遵守本章规定的义务的需要。

 

 

第48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的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

第48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的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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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相关股东根据Novo Mercado规则或适用法律根据另一次公开要约收购股份而获得50%的股权,并且其目的是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前提是该要约收购的价格至少等于要约价格;

(a)如果相关股东根据Novo Mercado规则或适用法律根据另一次公开要约收购股份而获得50% 30%的股权,并且其目的是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前提是该要约收购的价格至少等于要约价格;

将用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股权减少至30%。

(b)如果相关股东(i)因取消库存股份而非自愿获得50%的股权,公司股份赎回或减资并注销股份;通过认购根据首次要约作出的股份,并且由于该金额未被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全额认购或事实公开发行的利益相关方数量不足;由于涉及本公司的合并、合并或换股合并(incorpora çã o de a çõ es);和

(b)如果相关股东(i)因注销库存股份而非自愿获得50% 30%的股权,公司股份赎回或减资并注销股份;通过认购根据首次要约作出的股份,并且由于该金额未被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全额认购或事实公开发行的利益相关方数量不足;由于涉及本公司的合并、合并或换股合并(incorpora çã o de a çõ es);和

将用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股权减少至30%。

(c)在出售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守本章程第七章规定的规则。

 

 

第49条。如果发布了公开要约收购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的公告,无论是根据本第八章还是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无论是以现金结算还是通过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换,董事会应在10天内召开会议,评估要约的条款和条件,并遵守以下原则:

 

 


 
 

 

(a)董事会可以聘请专业的外部顾问,目的是在分析要约的便利性和机会时提供建议,同时考虑到股东的普遍利益以及公司及其经济行业的普遍利益。受控公司,以及所提供证券的流动性(如有);

 

 

(b)董事会应在分析中宣布赞成或反对公开发售的条款,该条款应在不迟于公开发售通知发布后十五(15)天内通过事先披露的有根据的意见作出收购股份,其中应至少包括,(i)公开要约收购股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也与价格有关以及对其持有的证券流动性的潜在影响;公开发售的影响以本公司权益收购股份;要约人披露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战略计划;市场上可用的分析中接受要约收购的其他替代方案;(v)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要点,以及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CVM”)规定的适用规则所要求的信息;和

 

 

(c)公开要约收购是不变和不可撤销的,但在自愿要约的情况下,要约人可能以持有至少2/3公司股份的股东的最低接受为条件,不包括国库。

 

 

第50条。如果相关股东不遵守本章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以下截止日期:(i)作出第46条所述的声明;作出或要求登记公开要约收购;或遵守CVM的任何要求或要求,则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20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股东无权投票,决定暂停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九章
清算

 

第51条。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散并进行清算,股东大会应当制定清算方式,设立财政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职权。董事会应任命清算人或清算人,并确定其权力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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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仲裁

 

第52条。公司及其股东、经理以及财政委员会的现任和候补成员承诺在市场仲裁庭根据其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发行人、股东、经理和财政委员会成员的状况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特别是源于巴西第6.385/76号法律中的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国家货币委员会、巴西中央银行、CVM或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及适用于一般证券市场运作的任何法律、规则或条例,以及新市场规则的规定,其他B3规则和Novo Mercado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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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53条。公司应遵守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18条登记的股东协议。公司管理层不得记录违反该等股东协议的股份转让,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主席不得计算违反该等股东协议的投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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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Novo Mercado规则的规定应取代章程中假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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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这些章程中规定的公开发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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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注册人已正式促使以下签字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获得正式授权。
日期:2020年7月2日
 
Gafisa S.A.
 
签名:
/s/伊恩·安德拉德

 
姓名:伊恩·安德拉德
职位: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