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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司_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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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6397

微博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新园S路8号启豪广场8楼
北京市朝阳区100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Fei Cao,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电话:+ 8610 5898-3095
传真:+ 86 10 8260-8888
朝阳区新园S路8号启豪广场8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100027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 ​ ​

交易代码(s)

  ​ ​ ​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美国存托股,每份代表一个A类

普通股

世界银行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9898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245,549,858股普通股发行在外,每股面值0.00025美元,为157,727,834股A类普通股和87,822,024股B类普通股之和。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 ☒ 否 ☐

目 录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加速申报器☐

非加速申报人☐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没有☐

目 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4

项目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4

项目2。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4

项目3。

关键信息

4

项目4。

关于公司的信息

82

项目4a。

未解决的员工评论

129

项目5。

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129

项目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143

项目7。

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153

项目8。

财务信息

158

项目9。

要约及上市

159

项目10。

附加信息

160

项目11。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176

项目12。

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177

第二部分

182

项目13。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182

项目14。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收益的使用

182

项目15。

控制和程序

182

项目16。

[保留]

183

项目16a。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83

项目16b。

Code of Ethics

183

项目16c。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183

项目16d。

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183

项目16e。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183

项目16F。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184

项目16g。

公司治理

184

项目16h。

矿山安全披露

184

项目16i。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184

项目16J。

内幕交易政策

184

项目16K。

网络安全

185

第三部分

187

项目17。

财务报表

187

项目18。

财务报表

187

项目19。

附件

187

i

目 录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任何表格中标识为总金额的金额与此处列出的金额之和之间的所有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中提及: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是指开曼群岛公司微博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其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VIE和VIE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
“微博”是指我们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及我们通过该平台向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新浪”是指我公司的母公司及控股股东新浪公司;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ADS”是针对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份ADS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A类普通股”是指我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授予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我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决议的每股一票表决权;
「 B类普通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授予本公司不同投票权,使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决议获得每股三票;
“证监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DAU”是指每日活跃用户,即在某一天使用唯一的微博ID登录并通过我们的网站、移动网站、桌面或移动应用程序访问微博、通过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的网站或与微博集成的应用程序发送短信或连接的微博用户,“平均DAU”是指该月内每一天的DAU的平均值。我们DAU的数量是使用未经独立验证的公司内部数据计算的,我们将每个账户视为计算DAU的单独用户,尽管可能某些个人或组织可能已在多个账户上建立,并且某些账户被组织内的多个个人使用;
“供稿”既有发帖也有转发;
“港元”、“港元”或“港元”是指港元,即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是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MAU”是指每月活跃用户,即在给定的日历月内,使用唯一的微博ID登录并通过我们的网站、移动网站、桌面或移动应用程序、通过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的网站或与微博集成的应用程序的短信或连接访问微博的微博用户。我们的MAU数量是使用未经独立验证的公司内部数据计算的,我们将每个账户视为计算MAU的单独用户,尽管可能某些个人或组织可能在多个账户上设立了某些账户,并且某个账户被一个组织内的多个个人使用;

1

目 录

「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头部内容创作者”是指截至某一月月底粉丝数超过1万的内容创作者,或某一月微博月浏览量超过1万的内容创作者,不含重复;
“VIE”或“可变利益实体”是指包括北京微盟科技有限公司或微盟、北京微盟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微盟创科在内的实体,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没有股权的中国境内公司,但其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指美国公认的会计原则;以及
凡提及“人民币”、“人民币”,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美元”、“美元”、“美元”,均指美国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H.10统计数据发布中所述2025年12月31日的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

2

目 录

有关前瞻性陈述的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当前或历史事实的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可能”、“将”、“应该”、“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预期和预测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对业务的持续投资;
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和客户以及从客户那里获得收入和利润的能力;
我们留住关键人员和吸引新人才的能力;
社交媒体、社交网络、在线营销以及我们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竞争;
正在进行或未来任何诉讼或仲裁的结果,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或仲裁;
中国社交媒体、互联网和移动用户以及互联网和移动广告的增长;
中国有关媒体、互联网、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在线广告的政府政策,以及在中国实施涉及VIE的公司结构;
全球和中国大陆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和
“第3项”中所述的其他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3

目 录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控股公司与VIE及其各自个人股东的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微博公司在中国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互联网及其他相关业务,包括提供互联网内容和网络游戏运营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因此,我们通过VIE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VIE的业务运营。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87.0%、86.2%和85.9%。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是指微博公司,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其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VIE和VIE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微盟、微盟创科及其直接和间接子公司。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

4

目 录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

Graphic

(1) 微盟的股东为美国或新浪的四名中国员工,即Yunli Liu、王玮、郑炜及Zenghui Cao,分别持有微盟29.70%、29.70%、19.80%及19.80%的股权,及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WangTouTongD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微盟1%的股权。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微盟少数派投资。”

(2)

微盟创科的股东为US或SINA的两名中国雇员,即Yunli Liu和王玮,分别持有微盟创科50%和50%的股权。

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各自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贷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偿还贷款协议、行使股东投票权的授权协议、股份质押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商标许可协议、配偶同意书。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的个人股东的合同安排。”

5

目 录

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这些VIE中的任何一个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费用。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由这些合同安排引起的争议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运营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影响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的履行,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迄今为止,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VIE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采取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互联网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的规定,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VIE的使用、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在美国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威,以及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价值很小或没有价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上市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

目 录

中国在数据安全、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制度继续发展,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如果任何新的发展要求我们改变与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或一般网络安全相关的业务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新要求。例如,除了《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2024年9月颁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对我们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合规提出了额外的挑战。2021年12月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施加了潜在的额外限制。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强制要求清除网络安全审查以及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将采取的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可能无法完成这些额外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或暂停我们的不合规业务,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向境外接收者提供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前,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安全评估,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规定,通过与境外接收者执行标准合同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特定标准,在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任何个人信息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当地网安主管部门备案。《关于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要求,以下类型的跨境数据转移要经过安全评估,(一)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出境转移,以及(二)对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自相关年份1月1日起发生重要数据出境转移或个人信息出境转移累计超百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出境转移累计超万人。此外,修订后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增加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合规要求,并加强了处罚力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用户信息使用相关的隐私问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用户和客户使用微博,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并配套五项指引。这些措施建立了以备案为基础的制度,以规范境内企业的境外发行和上市。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同等发行活动,均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在完成发行2030年到期的1.37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可转换票据后,我们已在这些措施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

此外,中国反垄断和竞争监管机构近年来通过修订和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反垄断法》四个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并购控制备案门槛,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并加强本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力度。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5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正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6年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即生效。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将如何实施,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和准则是否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这些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任何不合规行为被当局提出并被判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7

目 录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遵守《互联网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和其他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信息,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VIE及其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附属公司和VIE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包括微盟持有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然而,鉴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例如,微盟由于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在《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管理规则》(俗称56号文)发布前未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具备取得互联网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的资格。微盟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此外,对于我们提供的网络游戏相关服务以及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产生的内容,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可能是必要的。微盟一直在与监管机构沟通互联网出版许可的申请事宜。此外,虽然我们网站上的大多数游戏都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但由于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实践中对“游戏”范围的狭义解释,某些游戏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如果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没有获得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互联网业务许可和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8

目 录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或上市其证券的,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本备案办法要求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被要求在这些备案措施的适用范围内,就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股票和股票挂钩证券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

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或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认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的禁止交易对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微博公司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全资香港子公司转让现金,方式为出资或提供贷款,香港子公司通过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转让现金。因微博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控制VIE,故无法对VIE及其子公司直接出资。然而,他们可能会通过贷款或通过向VIE付款进行集团间交易的方式向VIE转移现金。

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微博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VIE和VIE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我们目前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如何在微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之间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通过本组织转移除现金以外的资产。

9

目 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向WFOE偿还债务融资2.554亿美元和23.0百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从WFOE获得3760万美元贷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公司向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为4.021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现金净额分别为5.8 10亿美元和3.22亿美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分别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贷款总额4.066亿美元、4.471亿美元及1610万美元。2023年第四季度,WFOE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派发现金股息4.06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9.7亿元),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的预扣税2050万美元,基于WFOE与2023年之前年度相关的部分累计净利润。2024年第四季度,WFOE根据WFOE 2023年的净利润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派发现金股息4.01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9.3亿元),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的预扣税2010万美元。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协定安排,WFOE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作出的分配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5%的预扣税。

VIE可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相关WFOE进行现金转移。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及商标许可协议向相关WFOE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分别为7.578亿美元、7.690亿美元及7.064亿美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微博公司派发股息或分派。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也需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总额分别为5.672亿美元、5.755亿美元和7.283亿美元。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中国境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

目 录

2023年5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3年6月26日收盘时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每股普通股0.85美元或每股ADS 0.85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2024年3月,微博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4月12日收市时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每股普通股0.82美元或每股ADS 0.82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2025年3月12日,我们采取了现金分红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可能会选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相关考虑,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进行股息分配以及在任何特定年度进行此类分配的金额拥有酌处权。根据股息政策,同日,微博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5年4月9日收盘时止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每股普通股0.82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82美元。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6年4月17日收盘时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61美元,或每股ADS 0.61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公司股东的股息分别为2.001亿美元、1.994亿美元及2.006亿美元。另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微博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征税。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无需缴纳任何开曼群岛预扣税。关于对我国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适用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我们在VIE以及VIE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中有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我们向微博公司的股东支付股息:

  ​ ​ ​

计税(1)

假设税前收益(2)

 

100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25)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75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7.5)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67.5

%

注意事项:

(1)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VIE协议的条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应确认为VIE的费用,相应金额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予以抵销。就所得税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服务费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并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3)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VIE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属于临时性质,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4)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大陆的公司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且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就VIE中的滞留现金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11

目 录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呈列其全资附属公司——仅为会计目的而作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即伟博科技、我们的其他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于呈列日期的简明综合财务资料附表。

简明合并经营报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第三方收入

 

115,377

131,911

1,509,928

1,757,216

公司间收入(1)

15,414

651,568

(666,982)

总收入

 

130,791

783,479

1,509,928

(666,982)

1,757,216

公司间成本和费用

 

(8,982)

(658,000)

666,982

其他成本及开支

 

(47,132)

(95,509)

(422,619)

(727,131)

(1,292,391)

总费用和支出

 

(47,132)

(95,509)

(431,601)

(1,385,131)

666,982

(1,292,391)

应占附属公司收益(亏损)(2)

 

553,630

476,496

(1,030,126)

VIE的收入(亏损)(3)

 

131,201

(131,201)

非经营收入(亏损)

(57,478)

90,509

40,250

67,490

140,771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

449,020

602,287

523,329

192,287

(1,161,327)

605,596

减:所得税费用

48,683

46,833

49,005

144,521

净收入(亏损)

449,020

553,604

476,496

143,282

(1,161,327)

461,075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26)

2,994

2,968

减: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

9,087

9,087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449,020

553,630

476,496

131,201

(1,161,327)

449,020

12

目 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第三方收入

 

118,977

123,422

1,512,278

1,754,677

公司间收入(1)

15,420

712,383

(727,803)

总收入

 

134,397

835,805

1,512,278

(727,803)

1,754,677

公司间成本和费用

 

(8,986)

(718,817)

727,803

其他成本及开支

 

(74,291)

(109,382)

(377,740)

(698,940)

(1,260,353)

总费用和支出

 

(74,291)

(109,382)

(386,726)

(1,417,757)

727,803

(1,260,353)

应占附属公司收益(亏损)(2)

 

438,191

445,403

(883,594)

VIE的收入(亏损)(3)

 

8,220

(8,220)

非经营收入(亏损)

(63,099)

(2,553)

41,347

(49,364)

(73,669)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

300,801

467,865

498,646

45,157

(891,814)

420,655

减:所得税费用

29,666

53,243

27,641

110,550

净收入(亏损)

300,801

438,199

445,403

17,516

(891,814)

310,105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8

2,548

2,556

减: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

6,748

6,748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300,801

438,191

445,403

8,220

(891,814)

300,80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第三方收入

 

123,869

104,292

1,531,675

1,759,836

公司间收入(1)

714,835

(714,835)

总收入

 

123,869

819,127

1,531,675

(714,835)

1,759,836

公司间成本和费用

 

(714,835)

714,835

其他成本及开支

 

(105,764)

(107,858)

(357,333)

(715,947)

(1,286,902)

总费用和支出

 

(105,764)

(107,858)

(357,333)

(1,430,782)

714,835

(1,286,902)

应占附属公司收益(亏损)(2)

 

529,304

504,505

(1,033,809)

VIE的收入(亏损)(3)

 

25,343

(25,343)

非经营收入(亏损)

(80,942)

59,649

73,723

(22,582)

29,848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

342,598

580,165

560,860

78,311

(1,059,152)

502,782

减:所得税费用

50,862

56,355

38,070

145,287

净收入(亏损)

342,598

529,303

504,505

40,241

(1,059,152)

357,495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1)

2,096

2,095

减: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

12,802

12,802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342,598

529,304

504,505

25,343

(1,059,152)

342,598

13

目 录

资产负债表简明合并报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86,418

552,483

702,077

757,963

2,298,941

短期投资

16,519

10,702

78,918

106,139

应收账款

14,474

3,023

382,712

400,209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202

94,329

47,925

187,900

330,356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606,759

2,614,226

(3,220,985)

应收(应收)新浪款项

354,831

73,269

8,825

4,218

441,143

对子公司的投资(2)

4,392,573

3,641,932

(8,034,505)

VIE的净资产(3)

28,059

(28,059)

物业及设备净额

155,405

71,832

55,205

282,442

经营租赁资产

119,593

7,633

26,537

153,763

无形资产,净值

212

96,081

96,293

商誉

169,280

169,280

长期投资

1,199,001

75,083

389,262

1,663,346

其他非流动资产

 

147,479

495,876

442,369

63,550

1,149,274

总资产

 

5,804,781

6,357,276

4,001,052

2,211,626

(11,283,549)

7,091,186

应付账款

 

19,107

46,102

183,768

248,977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

 

20,502

31,757

225,270

356,918

634,447

应付所得税

 

6,623

45,074

28,352

80,049

递延收入

 

5,969

32,144

40,202

78,315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1,822,695

1,398,290

(3,220,985)

经营租赁负债

 

3,526

7,266

31,600

42,392

递延税项负债

 

77,002

3,264

39,036

119,302

无抵押优先票据

 

745,630

745,630

可转换优先票据

 

323,944

323,944

长期贷款

793,976

793,976

其他非流动负债

 

16,591

16,591

负债总额

 

1,884,052

1,966,679

359,120

2,094,757

(3,220,985)

3,083,623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32,828

32,828

股东权益合计

 

3,920,729

4,390,597

3,641,932

84,041

(8,062,564)

3,974,735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和股东权益

 

5,804,781

6,357,276

4,001,052

2,211,626

(11,283,549)

7,091,186

14

目 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2,884

821,991

297,195

678,562

1,890,632

短期投资

157,998

207,084

94,770

459,852

应收账款

21,369

3,031

315,354

339,754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95

134,595

45,898

168,186

348,774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857,541

2,530,307

(3,387,848)

应收(应收)新浪款项

369,550

40,757

44,819

(2,357)

452,769

对子公司的投资(2)

3,743,949

3,018,699

(6,762,648)

VIE的净资产(3)

(89,645)

89,645

物业及设备净额

154,723

59,035

1,276

215,034

经营租赁资产

119,956

13,839

20,922

154,717

无形资产,净值

204

109,577

109,781

商誉

162,223

162,223

长期投资

1,090,046

61,011

238,142

1,389,199

其他非流动资产

 

142,351

283,711

389,111

166,591

981,764

总资产

 

5,364,368

5,893,135

3,354,601

1,953,246

(10,060,851)

6,504,499

应付账款

 

10,901

33,500

114,034

158,435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

 

20,821

25,068

205,110

389,208

640,207

应付所得税

 

4,575

52,676

27,439

84,690

递延收入

 

5,827

28,749

38,066

72,642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2,062,700

1,325,148

(3,387,848)

经营租赁负债

 

6,145

13,293

25,304

44,742

递延税项负债

 

35,920

2,574

22,558

61,052

无抵押优先票据

 

744,662

744,662

可转换优先票据

 

320,803

320,803

长期贷款

795,311

795,311

其他非流动负债

 

3,069

3,069

负债总额

 

1,881,597

2,151,136

335,902

1,944,826

(3,387,848)

2,925,613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45,103

45,103

股东权益合计

 

3,482,771

3,741,999

3,018,699

(36,683)

(6,673,003)

3,533,783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和股东权益

 

5,364,368

5,893,135

3,354,601

1,953,246

(10,060,851)

6,504,499

15

目 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23,009

986,234

749,906

625,486

2,584,635

短期投资

595,256

9,909

35,870

641,035

应收账款

13,637

711

426,420

440,768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84

123,588

70,652

165,557

359,881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1,438,558

(275)

2,143,046

(3,581,329)

应收新浪款项

384,263

48,940

40,275

12,919

486,397

对子公司的投资(2)

3,381,059

3,076,279

(6,457,338)

VIE的净资产(3)

(86,751)

86,751

物业及设备净额

166,125

52,817

1,721

220,663

经营租赁资产

127,930

19,254

23,082

170,266

无形资产,净值

209

133,920

134,129

商誉

166,436

166,436

长期投资

990,722

62,946

266,718

1,320,386

其他非流动资产

 

65,835

109,256

377,976

202,695

755,762

总资产

 

6,088,064

5,652,554

3,430,832

2,060,824

(9,951,916)

7,280,358

应付账款

 

8,764

33,956

118,773

161,493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

 

37,037

28,795

209,803

380,810

656,445

应付所得税

 

 

3,028

59,492

 

31,987

 

 

94,507

递延收入

3,414

29,519

42,254

75,187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2,187,362

1,393,967

(3,581,329)

经营租赁负债

 

8,398

19,056

25,791

53,245

递延税项负债

 

33,692

2,727

29,732

66,151

无抵押优先票据

 

1,543,020

1,543,020

可转换优先票据

 

317,625

317,625

长期贷款

 

791,647

791,647

其他非流动负债

3,422

3,422

负债总额

 

2,689,329

2,273,453

354,553

2,026,736

(3,581,329)

3,762,742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68,728

68,728

股东权益合计

 

3,398,735

3,379,101

3,076,279

(34,640)

(6,370,587)

3,448,888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和股东权益

 

6,088,064

5,652,554

3,430,832

2,060,824

(9,951,916)

7,280,358

16

目 录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5)

 

(55,073)

124,315

389,315

60,922

519,479

偿还(贷款给)集团公司的

 

322,030

(8,377)

3,246

(316,899)

其他投资活动

 

118,000

(18,186)

(10,744)

(22,453)

66,617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440,030

(26,563)

(7,498)

(22,453)

(316,899)

66,617

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偿还)

 

8,377

(362,896)

37,620

316,899

其他融资活动

 

(199,800)

(27,493)

(227,293)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91,423)

(362,896)

10,127

316,899

(227,293)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5)

(82,831)

468,047

453,647

202,668

(401,633)

639,898

偿还(贷款给)集团公司的

581,013

(456,565)

(124,448)

其他投资活动

367,400

(501,900)

(36,524)

(75,876)

(246,900)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948,413

(501,900)

(493,089)

(75,876)

(124,448)

(246,900)

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偿还)

(101,461)

(22,987)

124,448

支付给集团内公司的现金股利

(401,633)

401,633

其他融资活动

(995,707)

(33,732)

(1,029,439)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995,707)

(101,461)

(401,633)

(56,719)

526,081

(1,029,439)

17

目 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初级

  ​ ​ ​

VIE和

  ​ ​ ​

  ​ ​ ​

微博

其他

受益人

VIE’

消除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

子公司

  ​ ​ ​

VIE*

  ​ ​ ​

子公司

  ​ ​ ​

调整

  ​ ​ ​

总计

(单位:千美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5)

 

(84,940)

288,381

715,565

159,891

(406,077)

672,820

偿还(贷款给)集团公司的

 

(402,093)

(151,153)

553,246

其他投资活动

(395,778)

(499,033)

69,846

88,119

(736,846)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797,871)

(499,033)

(81,307)

88,119

553,246

(736,846)

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偿还)

 

808,664

(255,418)

(553,246)

支付给集团内公司的现金股利

(406,077)

406,077

其他融资活动

 

26,561

(4,871)

21,690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6,561

808,664

(406,077)

(260,289)

(147,169)

21,690

*仅出于会计目的,微博科技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

(1) 它代表在合并层面消除了公司间服务费用。
(2) 它代表着消除了微博公司之间、其他子公司之间以及VIE的主要受益者之间的投资。
(3) 它代表了VIE的主要受益人与VIE和VIE的子公司之间的净资产和收入(损失)的消除。
(4) 它代表了VIE的主要受益者、VIE和VIE的子公司微博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的消除。
(5) 多年来结束了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VIE向微博科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现金分别为7.578亿美元、7.690亿美元和7.064亿美元。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18

目 录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标题下进行了组织。“第3项下风险因素中讨论的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运营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关于“第3项下风险因素中讨论的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大陆政府当局的酌处权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实体和企业,而不是在香港根据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的实体或企业。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扩大活跃用户群,或如果我们平台上的用户参与度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用户和平台合作伙伴不继续贡献内容或他们的贡献对其他用户没有价值,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下降。
我们依靠与渠道合作伙伴(主要包括手机制造商和应用程序市场)的合作伙伴计划来为我们的平台带来流量。如果我们的合作伙伴计划变得不那么有效,我们平台的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用户流量或用户参与度,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增长我们的收入或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在线广告和营销服务。如果我们未能通过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产生可持续的收入和利润,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份转换为直接股权的权利,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转换为股权的权利。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这些决定、变更或解释导致我们无法对VIE主张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19

目 录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上市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监管和审查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微博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对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微博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

与我们的ADR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
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显着下降。

20

目 录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扩大活跃用户群,或如果我们平台上的用户参与度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活跃用户群的增长和用户参与水平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2025年12月,我们的MAU为5.67亿,平均DAU为2.52亿。我们的业务已经并将继续受到我们成功地增加和保留大量活跃用户以及提高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整体参与水平的重大影响,包括他们在我们平台上与推广的提要、其他广告和营销产品以及增值服务的参与。由于我们实现的规模和规模,我们的用户群经历了轻微的减少,可能不会像过去几年那样快速增长或根本没有增长。我们的成功将越来越依赖于我们留住现有用户以及增强平台上的用户活动和粘性的能力。如果人们没有感知到我们平台上的内容和其他产品和服务是有趣和有用的,我们可能无法留住和吸引用户或提高他们的参与度。此后,一些早期获得普及的面向用户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用户群或参与度都出现了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断崖式下降。无法保证我们的活跃用户群或参与度不会受到类似的侵蚀。许多因素可能会对用户增长和参与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如果:

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用户并为我们的平台吸引新用户,或在中国低线城市实现更大的渗透;
我们的用户产生的内容的感知质量或可靠性有所下降;
大量网红,如名人、关键意见领袖、其他公众人物,以及平台合作伙伴,如媒体机构和拥有媒体权利的组织,更频繁地转向替代平台或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
我们无法管理和优先考虑信息,以确保向用户呈现适当、有趣、有用和相关的内容;
我们未能推出新的和经改进的产品或服务或我们推出新的或经改进的产品或服务而不受用户欢迎;
技术或其他问题阻止我们以快速可靠的方式交付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对用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
用户认为,由于我们对在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的频率、相关性、突出度、格式和质量做出的决定,他们的体验会减少;
我们无法打击平台上的垃圾邮件或其他恶意或不当使用行为;
存在与隐私和通信、安全、安保或其他因素相关的用户担忧;
我们未能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充分的客户服务;
用户与其他平台或活动互动,而不是我们的;
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受立法、法规或政府政策授权或我们选择应对的不利变化;或者
我们未能维护我们的品牌形象,或者我们的声誉受到损害。

21

目 录

我们采取了各种举措来刺激我们的用户增长和用户参与。例如,除了微博最初起家的微博服务,我们增加了趋势、搜索、推荐推送、投票和超级话题(一种社区产品)等功能,我们还丰富了从文字和照片到短视频和直播的内容格式,我们认为这有助于扩大我们的吸引力并产生更多的用户流量和参与度。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战略将继续有效。如果我们无法增加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参与度,我们的平台对潜在的新老用户和客户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用户和平台合作伙伴不继续贡献内容或他们的贡献对其他用户没有价值,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下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为用户提供有趣和有用内容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我们的用户和平台合作伙伴贡献的内容。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优势之一是微博上内容的质量、数量和开放性,获得丰富的内容是用户访问微博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寻求培育更广泛和更具参与性的用户社区,我们鼓励有影响力的人,例如名人、关键意见领袖和其他公众人物,以及平台合作伙伴,例如多渠道网络、媒体机构和拥有媒体权利的组织,使用我们的平台表达他们的观点并分享有趣、高质量的内容。

有影响力的人贡献了我们平台上最受欢迎的内容的很大一部分。我们通过广告、电商、付费订阅、小费等方式,为这些内容创作者提供微博社交资产变现的机会。如果内容创作者没有从他们在微博上的社交营销活动中看到重大价值,并发现微博上的货币化不足,我们可能不得不通过直接的内容成本支出来补贴他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内容创作者可能会选择转向其他平台,向微博贡献较少或没有内容,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用户群和用户参与度下降,我们的客户认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广告和营销方面的吸引力降低,从而减少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广告支出。

如果用户和平台合作伙伴由于政策变化、他们使用替代传播渠道或任何其他原因没有继续为微博贡献内容,而我们无法为用户提供有趣、有用和及时的内容,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参与可能会下降。如果我们的用户数量或用户参与程度下降,客户可能不会认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对他们的广告和营销支出具有吸引力,并可能会减少他们在我们这里的支出,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依靠与渠道合作伙伴(主要包括手机制造商和应用程序市场)的合作伙伴计划来为我们的平台带来流量。如果我们的合作伙伴计划变得不那么有效,我们平台的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与应用程序(app)预装合作伙伴,例如国内主要手机厂商进行用户获取和激活。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pp预装合作伙伴可能会将价格提高到我们依赖它们进行微博用户激活的成本变得令人望而却步的地步,或者他们可能会决定完全停止向我们提供服务。合作伙伴关系还高度依赖于我们合作伙伴的手机出货和销售总量,与往年相比,可能会出现波动或放缓。微博用户群的增长受到来自微博APP的新用户增长的影响,在新手机上预装微博APP是微博新增用户的重要来源。中国新手机出货量的持续放缓可能会对我们新用户的增长率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这一趋势持续下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与国内主要手机制造商合作进行内容推荐,以重新激活通过渠道获得的用户,并改善微博上的用户活动。

此外,我们与应用程序市场合作,包括国内主要手机制造商的应用程序商店以及其他主要应用程序市场,以推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下载。未来,谷歌(Android)、苹果或其他应用市场的运营商可能会对其市场做出改变,并使访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变得更加困难。

22

目 录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用户流量或用户参与度,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竞争非常激烈,我们的业务面临强大的竞争。新产品有可能通过利用一项新技术(例如生成式AI),或新的或现有的分销渠道,创造一种新的或不同的方式来连接人们或其他一些手段,从而获得快速的规模。腾讯和字节跳动等中国主要互联网公司与我们直接竞争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内容、人才和营销资源。作为一家以社交网络服务和Messenger功能为特色的社交媒体,我们面临着来自类似服务提供商以及潜在的新型在线服务的激烈竞争。这些服务包括(i)messengers及其他社交应用程序和网站,例如微信/微信;(ii)多媒体应用程序(例如照片、视频和直播应用程序),例如抖音/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也称为RedNote)、爱奇艺、腾讯视频和优酷;以及(iii)其他主要互联网公司运营的新闻应用程序和网站,例如腾讯和字节跳动。此外,作为媒体平台在性质上,我们也与传统媒体公司竞争受众和内容。

我们为客户提供社交商务解决方案,使他们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因此,我们的产品与电子商务公司和在线垂直领域竞争,这些领域使商家能够进行电子商务,包括基于位置的服务和线上到线下的服务。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游戏,并与线下和线上游戏竞争游戏玩家的时间和金钱。除了直接竞争外,我们还面临来自赞助或维护高流量网站或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初始切入点的公司的间接竞争,这些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服务、网页浏览器和导航页面的提供商。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全球社交媒体、社交网络服务和信使的竞争。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现金、流量、技术和其他资源。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这些竞争对手或新的市场进入者竞争,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有效竞争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控制范围内外的许多因素,包括:

与竞争对手相比,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受欢迎程度、实用性、易用性、性能和可靠性;
我司平台聚合内容的数量、质量和及时性;
我们的能力,使名人、关键意见领袖、媒体机构和其他内容创作者能够快速高效地建立粉丝基础并将其社交资产货币化;
我们的能力,以及我们的竞争对手的能力,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对现有产品和服务的增强,以跟上用户的偏好和需求;
我们展示的广告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频率、相关性和相对突出度;
我们与平台合作伙伴建立和维持关系的能力;
我们提供有效客户服务和支持的能力;
由立法、法规或政府政策授权或我们选择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做出的改变,其中一些可能对我们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我们行业内的收购或整合,这可能会导致更强大的竞争对手;和
我们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品牌实力。

23

目 录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增长我们的收入或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收入增长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继续发展我们的核心业务、新发展的业务,以及我们已经收购或合并的业务。我们正在探索并将在未来继续探索新的业务举措,包括在我们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行业和市场,以及可能未经测试的新业务模式。开发新的业务、举措和模式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并可能带来新的、困难的技术、运营和合规挑战。其中许多挑战可能具体到我们没有足够经验的业务领域。我们在执行各种增长战略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或挫折,而这些增长战略可能无法在我们预期的时间范围内产生我们预期的回报,或者根本无法实现。

我们经历了收入下降,可能会继续经历收入和整体或分部收入增长的波动或下降,原因包括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和销量的波动,社交媒体、社交网络、在线营销和我们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竞争加剧,中国经济或全球经济因大流行、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而受到干扰,以及地缘政治格局、政府政策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由于我们的收入达到了更高的基数水平,我们的收入经历了增长率放缓和下降,未来我们的收入可能会进一步下降。此外,由于我们实现的规模和规模,我们的用户群经历了轻微的减少,可能不会快速增长或根本没有增长。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在线广告和营销服务。如果我们未能通过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产生可持续的收入和利润,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2012年开始通过广告和营销服务产生收入,在较小程度上也通过增值服务产生收入。从那时起,广告和营销服务一直在我们的总收入中贡献绝大部分,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87%、85%和85%。因此,任何未能继续通过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产生可持续的收入和利润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与传统的广告和营销解决方案相比,在线广告和营销服务在快速技术进步和不断变化的消费者行为的推动下发展迅速,这可能导致在保持一致的绩效指标方面遇到挑战,竞争加剧,以及在预测和适应市场趋势方面存在潜在困难。此外,我们以及整个行业都在努力开发新颖的广告营销服务形式。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所采取的广告和营销策略能够产生可持续的收入和利润。特别是行业内常见的情况,我们的广告营销客户与我们没有长期的承诺。此外,一些潜在的新客户可能认为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未经证实,我们可能需要投入额外的时间和资源来说服他们。客户不会继续与我们做生意,或可能只愿意在我们不以有效方式提供广告和营销服务的情况下,或如果他们不相信他们与我们在广告和营销方面的投资将产生相对于替代广告平台的有竞争力的回报,才愿意以降价向我们做广告。

我们为客户在微博上的广告活动提供及时和可靠的衡量分析的能力,尤其会影响我们增加新客户和增加现有客户支出的能力,因为一些客户依赖广告衡量来评估广告效果。我们正与第三方计量公司合作,为我们的客户提供这些数据服务,但中国的在线广告计量市场正在迅速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测量合作伙伴将能够提供令客户满意的测量。如果我们的客户无法就其在微博上的营销活动获得令他们满意的衡量结果,我们的客户可能不太愿意维持或扩大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广告支出,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需要调整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产品,以适应用户在我们平台上消费内容的方式。用户对内容格式的偏好也在不断演变。视频形式的网络内容近年来日益盛行。如果我们无法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适应视频环境并开发产品和服务以产生视频广告收入,尤其是移动环境,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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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在我司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可能会受到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有义务监控我们平台上显示的广告内容,以确保此类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比如,烟草等特定产品的广告不得公开发布,酒类、医疗、药品或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和金融产品等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则受到内容等方面的一定限制。此外,如果需要政府当局进行审查才能发布某些类型的广告,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我们有义务确认已经进行了这种审查并获得了批准。

中国政府可能会不时颁布新的广告法律法规,包括可能对在线广告服务施加的额外限制,这些限制可能涉及广告的内容、位置和外观等属性。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2月25日发布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建立合规和举报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广告的法规。”

此外,最近的广告活动和技术趋势,例如评论或帖子中的链接,以及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激增,付费促销活动经常不被标记为广告,这使得广告内容监控更具挑战性。此外,试图规避、逃避或欺骗我们的广告内容监控系统的技术和工具正在不断发展,这使得我们对平台上的广告进行监控和审查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在发现违法违规广告时,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管我们已作出重大努力,确保在我们的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完全符合当前有效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确保我们将始终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任何新法律法规的要求。未能遵守这些义务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如果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违反了中国的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以及责令发布更正信息。如严重违反,中国政府当局可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中国的VIE在2023、2024和2025年没有因在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而受到处罚。然而,无法保证未来不会有任何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品牌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广告和营销支出,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对用户和用户参与度的激烈竞争外,我们还面临广告和营销支出的重大竞争。目前,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通过广告和营销服务产生的。我们与提供此类服务的在线和移动业务展开竞争,主要包括腾讯、字节跳动、快手、百度、小红书(也称为RedNote)、哔哩哔哩和爱奇艺。我们还与提供针对特定垂直度的数字媒体的互联网公司竞争,例如汽车之家,以及其他提供线上到线下服务、购买解决方案和其他基于效果的广告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我们还与传统媒体,如电视、广播、印刷和其他线下广告网络竞争广告和营销预算。

为了增加我们的收入和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必须提高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支出相对于我们的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其中许多是较大的公司,它们提供更传统和被广泛接受的广告产品。此外,我们的一些较大的竞争对手拥有更广泛的产品或服务,并利用他们基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关系来获得广告和营销预算的额外份额。

我们认为,我们有效竞争广告和营销支出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控制范围内和控制范围之外的许多因素,包括:

我们的用户群相对于竞争对手的规模、构成和活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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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广度、创新性和有效性;
我们的广告和营销产品和服务的时机和市场接受度,包括我们和竞争对手的广告形式和功能的广度、质量和种类;
我们的广告定位能力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的竞争对手的能力;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数量、定价和投资回报率;
我们的广告和营销产品和服务相对于竞争对手的覆盖面、参与度和有效性;
相对于竞争对手,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的分析和测量解决方案的可用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我们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的能力;
我们基于效果的广告和实时竞价系统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有效性;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努力,以及我们的竞争对手的努力;和
我们的声誉和我们的品牌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实力。

我们的实际和潜在竞争对手之间进行的重大收购和整合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带来更高的竞争挑战。竞争对手收购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可能会导致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和功能减少。整合也可能使我们更大的竞争对手能够提供捆绑或集成的产品,这些产品具有我们平台的替代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和功能减少,或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与我们直接竞争的捆绑或集成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用户群和用户参与度下降,客户减少与我们的支出。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广告和营销支出,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不是我们未来前景的指标。

社交媒体的市场仍在演变,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发展。不是我们的用户、客户或平台合作伙伴的人可能不了解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以及新用户、客户或平台合作伙伴可能会在最初发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令人困惑。可能会有一种看法,认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只对发帖的用户有用,或者对有影响力、受众众多的用户有用。说服潜在的新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相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对于增加我们的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的数量以及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微博、社交媒体、网络媒体或社交产品,一般来说,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我们可能无法扩大我们的用户群,或维持或提高用户参与度。

我们在2009年8月推出了微博,并在2012年开始产生收入。鉴于我们竞争的市场发展迅速,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可能对您预测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没有帮助。您应该根据我们在这个发展中和快速发展的市场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的能力,除其他外:

提高我们的用户数量和用户参与水平;
开发可靠、可扩展、安全、高性能的技术基础设施,可有效处理增加的使用量;
让客户相信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的好处和有效性;
完善我们基于兴趣的推荐引擎,实现更多相关内容推荐和有效的受众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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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如会员、直播带货、游戏相关服务;
为我们的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开发和部署新的功能、产品和服务,包括视频功能和基于兴趣的信息馈送;
成功地与其他公司竞争,其中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大得多的资源和市场力量,这些公司目前处于或将来可能进入我们的行业,或复制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特征;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
按照政府法规、合同义务和其他与隐私和安全相关的义务处理、存储、保护和使用个人数据;和
针对诉讼、监管、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索赔为自己辩护。

如果我们未能教育潜在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如果我们平台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这个市场的需求,我们的业务将受到损害。未能充分应对这些或其他风险和挑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并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阿里巴巴是我们的重要客户和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如果我们未能保持与阿里巴巴的合作,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自我们2014年IPO以来,阿里巴巴是我们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大股东和重要客户。我们与阿里巴巴密切合作,作为重要的营销合作伙伴,共同为我们的客户开发创新的营销解决方案。此外,我们还为他们的商家探索社交电商机会。如果我们无法要么与阿里巴巴保持强有力的合作,要么无法找到能够带来类似收入的其他客户,以抵消来自阿里巴巴的收入或与阿里巴巴生态系统相关的收入可能出现的下降,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我们未来的表现部分取决于我们平台合作伙伴的支持,尤其是版权内容提供商和多渠道网络。

平台合作伙伴是我们平台优质内容的重要来源。我们认为,用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参与度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产生的应用程序和内容的质量,尤其是版权内容提供商和多渠道网络。版权内容提供商历来是我们平台上优质内容的重要来源。与此同时,随着视频内容成为内容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渠道网络作为专业内容创作者的人才中介的作用也变得日益重要。我们在视频、电商等不同领域构建了一个多渠道网络的大网络,我们依托这些平台合作伙伴孵化成长内容创作者,让他们在微博上分享更多优质内容。如果我们无法享受与版权内容提供商的持续合作,并扩大我们的多渠道网络网络并激励他们分享更多内容,我们的内容产品可能不会那么强大和具有竞争力,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参与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我们还与第三方开发者密切合作,构建与微博相结合的应用程序,以增强微博的功能。这些现有和潜在的开发者可能无法成功构建、发展或通过移动和/或Web应用程序获利,这些应用程序可以创建、维护和增强用户参与度。此外,开发者可能会选择在其他平台上进行构建,而不是与微博进行整合。我们不断寻求平衡我们的开发者的分销目标与我们提供最佳用户体验的愿望,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现持续吸引和留住这类开发者的平衡。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地继续增加选择构建与微博集成的产品的开发者数量,或者如果我们无法继续与这些开发者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的用户增长和用户参与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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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的新产品、服务和举措以及对现有产品、服务和举措的改变可能无法吸引用户和客户或产生收入。

我们增加用户群规模和参与度、吸引客户和产生收入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成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重大改变,或开发和引入新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我们之前很少或没有开发或运营经验的技术。如果新的或增强的产品或服务未能吸引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我们可能无法吸引或留住用户,或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证明我们的投资是合理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推出不直接产生收入但我们认为将增强我们对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的吸引力的战略举措。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从我们的新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收入的努力中取得成功。如果我们的战略举措不能增强我们将现有产品和服务货币化的能力或使我们能够开发新的货币化方法,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或收回任何相关的开发成本,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在快速发展的行业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经营业务,这将继续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提出重大要求,以可持续地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在管理我们的运营、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以及一般和行政能力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高增长公司的人才员工的重大竞争,这些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我们可能无法以足够快的速度聘用新员工来满足我们的需求。为了吸引高技能人才,我们不得不提供,并且相信我们将需要继续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近年来,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推动下,与许多公司类似,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对人员配置结构进行调整。这可能会削弱我们激励现有员工基础或吸引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此外,由于我们的业务已达到大规模,我们可能无法像一个更小、更高效的组织那样快速创新或执行。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员工基础并成功整合我们的新员工,我们实现预测的效率和能力以及我们的员工士气、生产力和保留率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当我们努力扩大用户基础、提高用户参与度、开发新功能和产品时,我们经常不得不主动投入大量资源来适应未来的增长战略并满足市场需求。然而,如果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我们错误地判断了对功能、产品和内容的未来需求,我们可能会产生与我们的回报相关的高额成本和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版权内容成本高,争夺激烈。对版权内容购买和使用的管理不善,例如专注于被证明不那么受欢迎的内容或有价值的版权内容流失给竞争对手,可能会导致费用不成比例地增加,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增长战略的执行也可能使我们在为用户和客户维持可靠服务水平、发展和改善我们的运营、财务、法律和管理控制以及加强我们的报告系统和程序方面的能力受到影响。我们的开支增长速度可能快于我们的收入,我们的开支可能比我们预期的要大。管理我们的增长将需要大量支出和分配宝贵的管理资源。如果我们在执行增长战略时未能在我们的组织中达到必要的效率水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每个季度都有波动,这就很难预测了。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过去有波动,未来也会有波动。因此,我们过去的季度经营业绩不一定是未来业绩的指标。我们在任何特定季度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我们无法预测或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我们扩大用户群和用户参与度的能力;
我们的广告和营销客户的支出波动,包括由于季节性、重大事件和特别新闻事件、流行病或其他因素;
我们吸引和留住广告和营销客户的能力;
发生计划内或计划外的重大事件,包括可能导致重大股票补偿或其他费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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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开发和引进新产品或服务或改变现有产品或服务的特点;
竞争对手或竞争性产品和服务的影响;
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定价;
我们维持或增加收入的能力;
我们维持或提高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和净利率的能力;
我们为发展和扩大业务以及保持竞争力可能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增加;
系统故障或中断,这可能会阻止我们在任何时间段显示广告;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变化及相关政策、指导意见或解释;
法律或监管环境或诉讼程序的变化,包括与安全、隐私或政府监管机构强制执行有关的变化,包括罚款、命令或同意令;和
中国或全球商业或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

鉴于我们竞争的市场发展迅速,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可能对您预测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没有用处。中国的广告业经历季节性。从历史上看,由于农历新年前后的长假,广告支出往往在每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是最低的,我们认为这种季节性会影响我们的季度业绩。此外,经济担忧继续造成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并为我们的未来前景增添风险。中国或全球经济下滑可能导致我们的广告和营销客户减少其广告预算,并导致可能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的其他不利影响。其他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波动的因素包括热门体育赛事,例如FIFA世界杯和奥运会。我们过去经历的任何快速增长或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垃圾邮件可能会削弱我们平台上的用户体验,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阻止我们当前和潜在的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微博上的“垃圾邮件”是指我们的服务条款禁止的一系列滥用活动,通常被定义为对其他用户产生负面影响的主动行动,其总目标是吸引用户对特定账号、网站、产品或想法的关注。这包括发布大量未经请求提及用户、重复提要、误导性链接(例如指向恶意软件或点击劫持页面)或其他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以及激进地关注和取消关注账户、发送未经请求的邀请、转发提要和偏袒提要以不恰当地吸引注意力。我们的服务条款还禁止以手动或使用自动化的方式创建串行或批量账户,用于破坏性或滥用目的,例如发布垃圾邮件或人为地夸大寻求在微博上推广自己的用户的知名度。尽管我们继续投入资源以减少微博上的垃圾邮件,但我们预计垃圾邮件发送者将继续寻求在我们的平台上采取不当行为的方法。此外,我们预计,我们平台上用户数量的增加将导致垃圾邮件发送者更多地努力滥用我们的平台。我们不断打击垃圾邮件,包括暂停或终止我们认为是垃圾邮件发送者的账户,并启动专注于遏制滥用活动的算法更改。我们打击垃圾邮件的行动要求我们的工程团队将大量时间和重点从改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上转移开来。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和减少微博上的垃圾邮件,我们提供相关内容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用户参与度可能会下降,我们的运营成本可能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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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受制于有关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的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证券公开交易公司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监管机构,以及适用法律下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将影响中国境内法人实体的企业设立、经营和治理等多个关键方面。中国公司的股东必须在该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出资额以满足这一新要求。这部法律还对董事、监事和管理层规定了更大的个人责任。违反中国公司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公布违规情况。中国公司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用户信息使用相关的隐私问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用户和客户使用微博,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从用户那里收集个人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我们的用户及其需求,并帮助我们的客户锁定特定的人口群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或其他隐私相关事项的担忧,即使毫无根据,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努力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法规,以及我们自己发布的隐私政策和我们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可能承担的其他义务,但未能遵守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可能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导致政府机构或其他人对我们的询问和其他诉讼或行动,以及负面宣传和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的损害,每一项都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或发布我们用户或客户数据的系统故障或对我们安全性的损害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采用,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严格限制第三方开发者对用户隐私和用户数据的访问,我们在技术和产品开发上花费大量资源,以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和其他安全漏洞。尽管如此,鉴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我们的用户数据仍可能被第三方滥用,这可能使我们面临法律和监管风险,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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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在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中国民法典》、《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通过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互联网用户的个人数据之前,依法以正当方式收集数据并取得互联网用户的同意,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安全。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各网络数据处理方识别并报告业务涉及的重要数据类型。此外,处理1000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必须遵守与处理重要数据人员相同的要求,包括指定和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落实数据保护措施等。2025年11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草案,将对注册用户超过5000万、月活用户超过1000万或具有其他表明存在重大数据相关风险特征的平台,规定更高的义务。草案要求,定点大型平台要强化个人信息治理体系,任命并公开披露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建立专门的隐私管理职能,为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利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本稿尚未正式通过。

此外,《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要求数据处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境外接收人提供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前,向网信办申请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规定,通过与境外收件人执行标准合同向境外收件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符合一定标准,在向境外收件人提供任何个人信息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当地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关于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要求,以下类型的跨境数据转移要经过安全评估,(一)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出境转移,以及(二)对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自相关年度1月1日起,发生重要数据出境转移或个人信息出境转移累计超百万人次或个人敏感信息出境转移累计超万人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安全监管。”此外,《中国网络安全法》对被视为中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设施的运营安全提出了高要求。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网络安全审查的解释和实施以及这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的任何影响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隐私问题或监管限制阻止我们销售针对人口的广告,我们对客户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然而,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互联网公司不得收集有关其用户的信息,不得对信息进行分析,以获得用户的利益简介,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简介出售或传送给第三方用于直接营销目的。在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与数据收集、存储、转移、披露、保护和隐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方面提出了更多挑战和风险,并将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实施重大处罚,包括例如按全球收入百分比计算的处罚。与不遵守相关的潜在风险很难预测。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可能有类似的禁令。尽管我们在2025年的收入中,只有不到2%是在香港、欧盟和其他类似禁令的司法管辖区产生的,但我们希望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吸引更多用户,如果我们无法构建互联网用户的人口统计资料,因为他们拒绝给予同意,我们对客户的吸引力将会降低,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除了可能被罚款外,执法行动还可能导致要求我们改变做法的命令,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自2019年1月以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政府部门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项针对手机APP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专项整治计划。微博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审查整改,并按照2019年至2021年各年度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提交了合规报告。2023年9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开展电信互联网行业网络与数据安全检查并进行现场检查。我们已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合规报告。

有关数据保护和跨境数据转移的新法律或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适用,这些往往是不确定和不断变化的,可能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命令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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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我们的安全措施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受到攻击,降低或拒绝用户访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用户和客户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涉及用户和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漏洞使我们面临这些信息丢失、诉讼和潜在责任的风险。我们经常经历不同程度的网络攻击,包括入侵我们的用户账户和将我们的用户流量重定向到其他网站,并且我们能够在过去对我们的运营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纠正攻击。促进与其他网站互动的功能,例如允许用户使用其微博身份登录合作伙伴网站的微博连接,可能会增加黑客对用户账户的访问范围。

我们的安全措施也可能因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此外,外部各方可能试图以欺诈方式诱使员工、用户或客户披露敏感信息,以获取我们的数据或我们的用户或客户的数据或账户,或可能以其他方式获取此类数据或账户的访问权限。

由于我们的用户和客户可能会使用他们的微博账户来建立和维护网络身份,来自被盗用的微博账户的未经授权的通信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声誉和品牌以及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任何此类违规行为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都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失去信心,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禁用或降级服务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足够的预防措施。如果发生实际或感知到的对我们安全的破坏,市场对我们安全措施有效性的看法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和客户,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包括法律索赔和监管罚款和处罚。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假设和估计来计算某些关键运营指标,而这些指标中真实或感知的不准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关键运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微博的每日和每月活跃用户数量,以及每个广告商的平均支出,是使用未经独立验证的公司内部数据计算得出的。虽然这些数字是基于我们认为对适用的衡量期间进行的合理计算,但在衡量我们庞大用户群的使用情况和用户参与度方面存在固有挑战。比如,微博上存在一批虚假或垃圾账号。虽然我们不断通过暂停或终止这些账户来打击垃圾邮件,但我们的活跃用户数量可能包括一些虚假或垃圾邮件账户,因此可能无法准确代表实际的活跃账户数量。我们也无法估计微博日活跃用户数和月活跃用户数中包含的垃圾账号数量或百分比。为了计算我们的活跃用户,我们将每个账户视为一个单独的用户,因为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识别设置了多个账户的个人和组织。此外,一些组织使用的账户被组织内的许多人使用。因此,我们的活跃用户的计算可能无法准确反映使用微博的实际人数或组织数量。我们不时会禁用某些用户账号,进行产品更改,或采取其他行动来减少我们用户中重复或虚假账号的数量,这也可能会减少特定时期的微博日活跃用户和月活跃用户的数量。

我们会定期审查并可能会调整我们计算内部指标的流程,以提高其准确性。由于方法上的差异,我们对用户增长和用户参与度的衡量标准可能与第三方发布的估计或竞争对手使用的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不同。如果客户、平台合作伙伴或投资者认为我们的用户指标不能准确反映我们的用户群或用户参与度,或者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用户指标存在重大不准确之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可能不太愿意将其支出或资源分配给微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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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的业务对我们的品牌实力和市场影响力高度敏感,如果我们不继续增强我们的品牌实力并在市场上成功开发新品牌,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保持当前或吸引新的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

我们的运营和财务表现高度依赖于我们的品牌实力和市场影响力。随着中国互联网和移动用户数量以及市场进入者数量的增长,这种依赖性将进一步增加。为了保留现有的和吸引新的互联网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我们可能需要大幅增加我们的支出,以创造和保持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忠诚度。

此外,我们在世界各地的华人社区获得了高度的媒体报道。我们公司媒体的负面报道,包括我们的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变化、隐私和安全做法、诉讼、监管活动、我们的用户的行为、我们的用户、平台合作伙伴和广告商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我们的员工或业务合作伙伴涉嫌的不当行为、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或与我们的业务、管理层和员工、我们的股东和关联公司、我们的竞争对手和同行有关的谣言,即使不准确,也可能威胁我们的声誉和对我们品牌的看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化解有关我们公司的负面新闻报道,使我们的投资者、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感到满意。如果我们无法化解有关我们公司的负面新闻报道,我们的品牌可能会在市场上受到影响,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降。

用户的不当行为和不适当的内容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显示在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上、从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检索或链接或分发给我们的用户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

我们的平台使用户能够实时发现、创建、分发内容并与我们平台上的其他人互动。由于难以实时控制用户行为,我们的平台可能会被从事不道德、不适当、不尊重、欺诈或非法活动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滥用。虽然我们开发了技术和一系列措施来检测不适当的内容和活动,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充分防止不适当的内容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或不适当的活动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此外,由于我们对用户线下行为的控制有限,如果此类行为与我们的平台相关联,我们保护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和公众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可能会受到在我们平台上进行或与之相关的不当行为的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可能被视为非法的对话或活动。如果我们被认为没有采取行动阻止用户不当行为或显示第三方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或分发给我们的用户的不当或非法内容,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某些服务。如果我们的任何用户因在我们平台上发起的任何接触而遭受或声称遭受了身体、经济或情感伤害,我们可能会面临受影响用户发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或政府或监管行动。为这些行动辩护可能代价高昂,并涉及我们管理层和其他资源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能够检测到我们平台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所有非法或不适当内容。如果我们在未来对上述任何事件承担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员工的不当行为、错误和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我们的公司治理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这些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不当行为,包括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未经授权的业务行为和行为,滥用公司授权,或我们的员工出现错误或他们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和负面宣传。我们的员工可能会进行欺诈活动,以绕过我们的内部系统,并在我们的官方或授权程序之外完成影子交易和/或交易。他们可能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活动,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正当竞争指控和风险,或进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企业文化或内部工作环境的活动。我们过去曾经历过这类事件,未来可能会继续经历或受制于类似性质的事件。我们因严重的不当行为终止了与相关员工的雇佣关系,并在某些情况下从这些员工那里挽回了我们的损失。虽然我们一直在加强我们的行为准则和相关内部政策,包括更新我们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反贿赂政策,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此类事件。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此类不当行为,我们为发现和防止这些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或保护我们免受政府调查或因未能防止此类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其他行动或诉讼的影响。此类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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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商誉或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我们可能需要在收益中记录一笔重大费用。

当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例如股价和市值下跌时,我们会审查我们的商誉和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我们每年至少对商誉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如果该等商誉或无形资产被视为减值,则将确认与账面值超过该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相等的减值损失。我们可能需要在确定商誉或无形资产减值期间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一笔重大费用,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分别未计提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商誉和无形资产总额为2.656亿美元。商誉和无形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产生于2020年收购上海嘉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间接收购无他美颜相机APP开发商上海本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2023年收购在线互动娱乐应用“狼人杀”运营商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此,如果相关行业前景恶化,我们可能不得不重新评估甚至记录减值损失。

新技术可能会屏蔽我们的广告。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的用户可能会启用技术措施,这可能会阻碍我们的流量增长并限制我们的货币化机会。

已开发的技术可以禁用我们的广告显示,并为用户提供选择退出我们的广告产品的工具。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客户向我们支付的与向我们的用户展示广告有关的费用。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的技术和工具,例如操作系统、互联网浏览器、杀毒软件和其他应用程序,以及移动应用程序商店可能会设置技术措施来分流用户流量,要求我们的产品下载收费或完全屏蔽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整体流量和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货币化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聘用和留住关键人员,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贡献,他们中的许多人很难被取代。失去我们任何执行官或其他关键员工的服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中国合格人才竞争激烈。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大量合格员工和留住现有关键员工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需要大幅增加合格员工的数量并留住关键员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大幅增加与薪酬相关的成本,包括基于股票的薪酬。

我们已经产生并预计将继续产生大量基于股票的补偿费用。

我们分别于2010年8月、2014年3月和2023年3月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进行详细讨论。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1.011亿美元、6970万美元和4210万美元的股票薪酬支出。我们将在未来继续授予基于股票的薪酬,以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因此,我们基于股票的补偿费用可能是经常性的,甚至在绝对金额上显着增加,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基于股票的补偿发行A类普通股可能会稀释我们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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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对互补资产、技术和业务的投资和收购可能会失败,并可能导致股权或盈利稀释。

我们过去有并可能继续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资产、技术和业务。例如,于2023年3月1日,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Weibo Holding(Singapore)Pte.Ltd.与SINA的间接附属公司ShowWorld Holding Limited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Weibo Holding(Singapore)Pte.Ltd.购买ShowWorld HongKong Limited的全部股权,ShowWorld Holding Limited是ShowWorld Holding 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也是持有INMYSHOW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332,615,750股股份的实体,总代价约为人民币21.6亿元现金,以美元支付。云图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交所:600556)。我们实益拥有INMYSHOW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80,342,364股股份,约占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57%,紧随本次交易完成后并考虑到我们现有的持股情况。

我们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产生我们期望的结果。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大量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此外,识别和完成投资和收购,并将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的业务中的成本可能很高,整合收购的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现有的业务运营造成破坏。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就投资和收购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规则和法规,这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成本。我们的投资和收购还可能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和其他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的并购控制审查和反垄断调查。如果我们的投资和收购未能成功,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我们长期投资的不利影响。

我们会定期审查我们对上市公司、私营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存在减值。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投资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减值,我们将把该资产减记至其公允价值,并在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中计提相应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确认了2570万美元、387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的减值费用。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产生减值费用,这可能会抑制我们的盈利能力或使我们产生净亏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长期投资包括对私营公司的11.201亿美元,这些公司可能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的资源或控制水平到位,无法及时准确地向我们提供有关其公司的最新情况。此外,我们的许多投资都处于早期、营收前的发展阶段,由于互联网相关初创公司的市场信息不容易获得,它们的减值可能难以评估。自2018年1月1日起,我们采用ASU2016-01“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后,我们通过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投资以外的长期投资。我们权益法以外的投资受到多种市场相关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会大幅降低或增加我们所持股票的公允价值。例如,对于那些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在有序交易中识别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确认此类投资的收益或损失。

由于这些投资有限的财务和经营历史、独特的经营风险和有限的公开信息,确定这些投资的估计公允价值需要复杂和主观的判断。虽然我们过去没有经历过对我们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调整,但有可能在未来发现与我们的投资持股相关的新信息,这种调整可能是重大的。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5年确认了长期投资净收益2130万美元。我们无法控制这些因素,我们确认的减值费用,尤其是不及时记录的减值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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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我们被视为投资公司,适用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是“投资公司”,也不打算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或《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目前或自称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或拥有或提议拥有价值超过其未合并基础上总资产(不包括美国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价值40%的投资证券,则该公司为“投资公司”,除非例外、豁免或安全港适用。我们不认为自己主要从事或提议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相反,我们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在中国运营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供人们创作、发现和分发内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投资证券占我们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a)(1)(c)节计算的未合并基础上总资产价值(不包括美国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的不到40%。我们打算继续开展我们的业务,这样我们就不会被视为一家投资公司。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成为或确定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我们可能会受到《投资公司法》的监管。如果我们要受制于《投资公司法》,任何违反《投资公司法》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不利后果,包括潜在的重大监管处罚以及我们的某些合同被视为不可执行的可能性。此外,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没有资格根据《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因此,我们要么必须从SEC获得豁免救济,要么修改我们的合同权利,要么处置投资,以便超出投资公司的定义,每一项都可能对我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放弃未来可能收购的公司权益,这些公司可能被视为《投资公司法》含义内的投资证券。最后,未能避免根据《投资公司法》被视为投资公司也可能使我们无法遵守作为美国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并导致我们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退市,这将对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流动性和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未偿和未来债务义务下的付款义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于2020年7月发行的2030年到期3.375%优先票据或2030年优先票据,以及于2023年12月发行的2030年到期1.37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分别为7.5亿美元和3.3亿美元。

2022年8月,我们与23家安排商集团签署了一份为期5年、价值12亿美元的定期和循环设施协议。这些贷款包括一笔9亿美元的五年期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和一笔3亿美元的五年期循环贷款。每笔贷款的年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为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加1.28%。我们把这些统称为2027年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完全提取了9亿美元的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并于2023年第四季度偿还了1亿美元的子弹到期定期贷款。我们在2025年第三季度偿还了之前在循环贷款下借入的500万美元,随后取消了循环贷款。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对当时存在的债务进行再融资、一般公司用途以及支付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2027年12月6日回购他们的票据。此外,我们的2030年可转换票据包含有关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回购其票据的条款(定义见此类票据的条款),以及有关我们在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时赎回现有票据的能力的条款。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契约定义了一项“根本性变化”,除其他外,包括我们的ADS停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任何一家上市交易。例如,由于监管原因,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被禁止在HFCAA下在美国交易,我们的ADS可能会因此停止上市,这反过来可能会引发根本性的变化。见“—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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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SINA在管辖SINA贷款的融资协议项下发生违约,并且担保代理人针对SINA的B类普通股质押强制执行其权利和补救措施,SINA将不再是我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新浪此前持有的B类普通股将转换为不具有不同投票权的A类普通股。如果任何个人或团体(许可持有人除外)随后成为我公司普通股(包括以ADS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人”,代表我公司所有已发行普通股类别的投票权超过50%,则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关于新浪贷款及其对我公司影响的进一步讨论,见“—新浪已将其持有的我公司B类普通股的一半质押以担保银团贷款,并可能不时质押其持有的我公司额外B类普通股。中国国际集团潜在违约基础贷款或中国国际集团可能质押我公司额外B类普通股构成控制权变更风险。”

一旦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持有人将有权根据他们的选择,要求我们回购其全部2030年可转换票据或本金的任何部分,回购价格等于将回购的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如有)。如果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可能还需要在我们的2030年可转换票据转换时发行额外的ADS。

我们支付利息和偿还债务本金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管理业务运营、产生足够现金流、筹集额外资本的能力以及本节讨论的其他因素。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管理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或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的债务义务下的付款义务。如果我们未能支付票据的利息,我们将在管理票据的契约下违约,这反过来可能构成管理我们债务的现有和未来协议下的违约。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帮助我们履行票据下的付款义务和我们的其他义务所需的资金。我们的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实体,没有任何义务,无论是法律或其他方面,向我们提供分配或预付款。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也需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我们未来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债务。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债务义务要求我们将一部分现金流用于支付本金和利息,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事其他交易的能力。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和现金资源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或应对业务机会、挑战、业务发展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果需要,我们获得额外资本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的业务计划、投资者需求、我们的经营业绩、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例如中国和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其他情况,而我们的债务可能会限制我们借入额外资金的能力。我们可能难以以我们认为在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承担新的债务。此外,我们可能还需要在到期时为部分或全部未偿债务再融资。我们可能无法为现有债务再融资,或任何再融资的条款可能不如我们现有债务的条款有利。我们可能会寻求在未来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或获得债务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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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在到期前继续遵守我们的期限内的某些契约和管理我们2027年贷款的循环融资协议,我们可能会受到某些财务限制。

管理我们2027年贷款的融资协议包含关于我们的综合净债务与综合EBITDA的比率以及我们的综合EBITDA与综合利息支出的比率的某些财务契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遵守了这些盟约。我们遵守管理我们2027年贷款的融资协议下的财务或其他限制性契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当前的经济、金融和行业状况。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契约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我们想要避免技术性违约,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协商豁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豁免。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豁免,我们将违反有关我们2027年贷款的融资协议,交易对手可以选择宣布贷款,连同应计和未付利息和其他费用(如有),立即到期应付。如果要加快2027年的贷款,即使我们认为我们的资产将足以全额偿还我们的贷款,我们的业务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即使获得此类豁免,也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利率上升、额外的限制性契约和根据信贷安排适用于我们的其他可用交易对手保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我们获得额外资本资源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许多产品和服务都包含开源软件,我们通过开源项目授权我们的一些软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专有软件、产品和服务构成特殊风险,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在产品和服务中使用开源软件,未来将使用开源软件。此外,我们不时向开源许可下的开源项目提供软件源代码或在开源许可下发布内部软件项目,并预计在未来这样做。我们受制于的许多开源许可的条款没有得到国内或国外法院的解释,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开源软件许可的解释方式可能会对我们提供或分发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施加意外的条件或限制。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面临第三方声称拥有或要求发布我们使用此类软件开发的开源软件或衍生作品的索赔,这些软件或衍生作品可能包括我们的专有源代码,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强制执行适用的开源许可条款。这些索赔可能会导致诉讼,并可能要求我们免费提供我们的软件源代码、购买昂贵的许可证或停止提供受牵连的产品或服务,除非并且直到我们能够重新设计它们以避免侵权。这一再造过程可能需要大量额外的研发资源,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除了与许可要求相关的风险外,使用某些开源软件可能会导致比使用第三方商业软件更大的风险,因为开源许可机构通常不会对软件的来源提供保证或控制。此外,由于我们为开源项目贡献的任何软件源代码都是公开可用的,我们保护此类软件源代码知识产权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或完全丧失,我们无法阻止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使用此类贡献的软件源代码。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难以消除或管理,如果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竞争力。

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和披露限制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第三方可能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寻求法院声明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声称我们的某些产品和服务或用户内容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监测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或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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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科技和媒体行业的公司因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侵犯隐私、侵犯商业秘密、诽谤以及其他侵犯他方权利的行为而频繁卷入诉讼。此外,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各类“非执业主体”,往往试图激进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从科技公司中榨取价值。互联网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仍在演变。随着我们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诉讼在解决商业纠纷方面变得更加普遍,我们,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董事和高级职员,面临成为中国境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推出或收购新产品或服务,包括在我们历来没有竞争的领域,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对来自竞争对手和非执业实体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索赔的敞口。

我们允许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上传书面材料、图像、图片和其他内容,并在我们的平台上或通过我们的平台从其他网站下载、分享、链接或以其他方式访问游戏和应用程序(其中一些是由第三方开发的)以及音频、视频和其他内容。我们有旨在降低内容在没有适当许可或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可能性的程序。然而,这些程序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未经授权发布版权内容。我们一直并且可能继续收到版权所有者和其他方的通知,指控用户内容或我们的某些产品和服务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并可能涉及这些指控引起的法律诉讼。任何此类法律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我们和我们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也一直并可能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涉及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或盗用的索赔或诉讼。如果对我们成功提出这些索赔中的任何一项,我们可能需要(i)支付大量法定或其他损害赔偿和罚款,(ii)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相关内容,或(iii)签订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的版税或许可协议。

我们预计,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受到法律、监管和/或行政诉讼的影响,这与我们的正常业务过程有关。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辩护中获胜或推翻任何对我们不利的判决、裁决或决定。此外,我们可能会决定进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结算。

关于我们平台上可用的游戏和应用程序,我们有旨在减少侵权可能性的程序。然而,这类程序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游戏和应用程序,特别是第三方开发的游戏和应用程序侵犯其他方的权利。基于通过我们平台交付、共享或以其他方式访问的材料的性质和内容,我们可能会面临版权或商标侵权、诽谤、不正当竞争、诽谤、疏忽以及其他索赔的责任。

为知识产权诉讼辩护的成本很高,可能会给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并且不能保证在所有案件中都会获得有利的最终结果。此类索赔,即使不会导致责任,也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任何由此产生的负债或费用,或为降低未来负债风险而需要对我们的平台进行的变更,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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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增长和参与度取决于与我们无法控制的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网页浏览器和标准的有效互操作。

我们通过各种操作系统和网站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与流行设备、桌面和移动操作系统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网页浏览器的互操作性,例如Windows、Mac OS、Android、iOS等。此类系统、设备或网页浏览器的任何改变,如果降低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或对竞争性产品或服务给予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为其开发产品的平台数量增加,将导致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增加。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重要的是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与我们无法控制的一系列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网页浏览器和标准配合良好。此外,由于我们的大多数用户通过移动设备访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特别依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与移动设备和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发展与移动行业关键参与者的关系,或开发与这些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网页浏览器和标准有效运行的产品或服务。如果我们的用户难以访问和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在他们的移动设备上,我们的用户增长和用户参与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的表现。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维持的。此外,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有限。中国互联网流量持续高速增长。在北京这样的核心城市,新建数据中心的能耗限额受到严格控制,低PUE(功率使用有效性)和高功率密度的优质柜资源相对受到限制。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业务运营没有因服务能力限制而出现重大中断。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如果我们无法相应增加我们的在线内容和服务交付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增加我们的流量,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采用可能会受到阻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对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没有控制权。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互联网接入费用或对互联网用户的其他收费增加,特别是随着内容转向视频,一些用户可能会被阻止访问互联网,从而导致互联网用户的增长减速。这种减速可能会对我们继续扩大用户群和增加对在线客户的吸引力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服务中断,或我们未能及时有效地扩展和调整我们现有的技术和基础设施而受到损害。

人们来微博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实时信息。我们经历过,并可能在未来经历,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服务中断、中断和其他性能问题,包括基础设施变更、人为或软件错误、硬件故障、由于大量人同时访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导致的容量限制、计算机病毒和拒绝服务、欺诈和安全攻击。我们基础设施的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阻碍我们处理平台上现有或增加的流量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丢失存储在平台上的内容,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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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用户数量的增加和我们的用户产生更多的内容,包括我们平台上的照片和视频,我们可能需要扩展和调整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继续可靠地存储和分析这些内容。随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变得更加复杂,我们的用户流量增加,维护和提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能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尤其是在使用高峰期间。此外,由于我们租用我们的数据中心设施,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扩展我们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以满足用户需求,或者以优惠的经济条件,或者根本没有。我们依赖第三方供应商,在较小程度上依赖我们的控股股东新浪,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我们无法向你保证,他们的基础设施将不受干扰地运作,我们可以在有利的经济条件下与这些各方保持关系。如果我们的用户无法访问微博,或者我们无法在微博上快速提供信息,或者根本没有,用户可能会变得沮丧,寻求其他渠道来获取信息,并且可能不会像将来那样经常返回微博或使用微博,或者根本没有。这将对我们吸引用户和客户以及维持用户参与水平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将产品创新和用户体验置于短期经营业绩之上,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

我们鼓励员工快速开发并帮助我们推出新的创新功能。我们专注于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改善用户体验,并为我们平台上的客户开发新的和改进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将创新和为微博上的用户和客户带来的体验置于短期经营成果之上。我们经常做出产品和服务决策,如果我们认为这些决策与我们为客户改善用户体验和业绩的目标一致,我们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短期经营业绩,我们认为这将在长期内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这些决定可能与投资者的短期预期不一致,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长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用户增长和用户参与、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以及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损害。此外,我们对用户体验的关注可能会对我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的流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实质性的损害。

我们可能会因通过我们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提供或链接到我们的社交媒体平台的内容而面临诉讼或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社交媒体平台,我们已经面临并将继续面临与通过我们的平台发布、提供或链接到我们平台的内容相关的责任。特别是,我们的业务性质使我们面临与诽谤、知识产权、公开权和隐私权、非法内容、内容监管和人身伤害侵权有关的索赔。有关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活动的责任的法律在中国仍有些悬而未决。此外,我们平台上通信的公共性质使我们面临因创建旨在归属于我们的用户或客户的假冒账户而产生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因调查和捍卫这些索赔而承担大量费用。如果我们因这些事件而产生成本或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用户生成内容而受到诉讼,这可能会耗费时间和成本进行辩护。

我们的平台对公众开放,用于发布用户生成的内容。尽管我们已要求我们的用户仅发布合法合规和无害的材料,并设置了筛选程序,但我们的筛选程序可能无法筛选出所有可能具有攻击性或不合规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即使经过适当筛选,第三方仍可能发现我们平台上用户生成的内容发布具有攻击性,并就发布此类信息对我们采取行动。与其他在其网站上提供用户生成内容的公司一样,我们过去不得不处理此类索赔,并预计随着用户生成内容在中国变得更加流行,此类索赔将会增加。任何此类索赔,无论有无依据,都可能是耗时且昂贵的辩护,并可能导致诉讼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

我们的微博钱包上可用的金融产品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相关风险。

微博钱包使用户能够购买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我们的关联方提供的小额贷款便利,以及微博的商业伙伴提供的保险、基金和其他金融服务,这些合作伙伴是拥有必要牌照的第三方。中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发展迅速。为确保在微博钱包上提供的服务保持符合中国有关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过去几年中不时对通过微博钱包提供的服务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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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在中国受到高度监管。例如,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互联网融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资管经营行为整改检查的通知》,要求任何通过互联网发行、销售基金、资管产品的主体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或资产管理产品销售许可证。我们已聘请具有必要经营许可的第三方,以合法地提供服务和产品。经过我们的调整,微博钱包现在作为金融产品的平台,而不是运营商,包括我们的关联方提供的微额贷款便利,以及微博的商业伙伴提供的保险、基金等金融服务,这些合作伙伴都是拥有必要牌照的第三方。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伟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此类执业行为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2021年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通知,据此,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从事提供定期存款或定期活期可选存款业务。2021年2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据此,地方银行从事网贷业务,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在注册的地方行政区域以外经营网贷业务,但有一定的豁免。因此,我们停止了与商业银行的互联网存款合作,并摘牌了所有互联网存款服务。

2021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1 〕 3号,据此,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其年化贷款利率,我们在本公告发布后及时纳入所要求的信息。

如果微博钱包上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被发现违反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微博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或停止营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中国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有限。我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有限的商业责任或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诉讼或自然灾害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中国或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2022年中国人口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波斯湾及周边地区冲突,以及在不同时间限制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和红海的航运,加剧了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地区冲突的影响促使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并对国际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造成干扰和不确定性。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在包括投资政策、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在内的广泛问题上,美中未来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1月上台后,推行了各种政治和经济政策,其中许多政策针对的是中国,进一步给美中关系和整个宏观经济制造了不确定因素。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此外,广告客户及其广告营销预算可能对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很敏感。如果宏观经济状况恶化,广告商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直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广告和营销预算减少。因此,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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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和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中国的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网站或应用程序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运营网站或应用程序以及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员工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管理层以及我们的许多员工目前都居住在中国。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中国的设施中。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中国,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剥离业务和资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与我们的某些业务和资产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剥离或其他处置交易,特别是那些与我们的核心重点领域不密切相关或可能需要过多资源或金融资本的交易,以帮助我们的公司实现其目标。这些决定主要是基于我们的管理层对这些业务的商业模式和成功可能性的评估。然而,我们的判断可能不准确,我们可能无法从这些交易中获得预期的战略和财务利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与剥离业务相关的收益损失和公司间接费用贡献/分配的影响的不利影响。

处置还可能涉及对剥离业务的持续财务参与,例如通过担保、赔偿或其他财务义务。在这些安排下,被剥离业务的表现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我们还可能因潜在的误解而受到负面宣传,即剥离的业务仍是我们合并后集团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剥离业务不会寻求向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机会或其他与我们的利益相冲突的机会。如果剥离业务与我们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冲突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减少或消除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前景或长期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自己的业务发展有用的资源或专有技术。我们实现现有业务多元化或扩张或进入新业务领域的能力可能会降低,我们可能不得不修改我们的业务战略,更专注于我们已经拥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业务领域。我们可能过早出售我们的权益,从而放弃了如果我们不出售我们本来会获得的收益。选择要处置或分拆的业务、为其寻找买家(或将出售其中的股权)以及就可能相对缺乏流动性、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所有权权益谈判价格,也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从我们现有业务中转移资源,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们与新浪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我们享有新浪的广泛支持,不能保证新浪将继续提供同等水平的支持。

新浪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媒体公司,我们的社交媒体业务显著受益于新浪在中国的强大市场地位及其在互联网和媒体相关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例如,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收入得益于新浪吸引对互联网广告感兴趣的大型品牌广告商的能力。在我们于2014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新浪为我们提供了财务、行政、销售和营销、人力资源和法律服务以及多名高管和员工的服务。在我们成为独立的上市公司后,新浪不断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支持服务。

尽管我们与新浪就我们与新浪的持续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和服务安排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从新浪获得同等水平的支持。如果新浪不继续向我们提供这种支持,我们将需要创建自己的支持系统。如果我们要调整为自己提供这些支持服务,我们可能会遇到运营、行政和战略方面的困难,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对行业变化的反应慢于竞争对手,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经营我们业务的注意力,或者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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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New Wave Mergersub Limited(新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New Wave Holdings Limited)与新浪合并并入新浪,新浪继续作为存续公司。由于此次合并,新浪成为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而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是New Wave MMXV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New Wave MMXV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由曹国伟先生控制。合并完成后,新浪证券已不再是《交易法》规定的报告公司,其股票已停止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

我们与SINA的协议可能比非关联方之间谈判达成的类似协议对我们不利。特别是,我们与新浪的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我们被允许开展的业务范围。

我们与SINA订立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的条款对我们来说可能不如与非关联第三方谈判时的情况有利。特别是,根据我们与SINA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我们同意在竞业禁止期间(将于SINA停止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计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后的(1)五年和(2)我们于2014年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十五周年后的较晚日期结束),不与SINA在其向SEC提交的定期文件中所述的目前由SINA开展的业务中进行竞争,除了我们经营的微博和社交网络业务以及我们开发的任何业务在协议日期以我们拥有的域名或品牌运营。此类合同限制严重影响我们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的能力,如果中国社交媒体增长放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我们与SINA的主交易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SINA因诉讼和与我们业务相关的其他或有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并承担这些责任,作为我们从SINA剥离的一部分。新浪和我司之间的资产负债分配可能没有反映两个非关联方本来会达成的分配。此外,只要SINA继续控制我们,我们可能无法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向SINA提出法律索赔,尽管我们根据上述协议和不时订立的其他公司间协议享有合同权利。

我们的销售、营销和品牌推广从我们与SINA的关联中受益匪浅。新浪市场地位或品牌认知度方面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营销努力和我们的品牌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SINA的控股子公司,我们在营销我们的品牌和平台方面与SINA的关联显着受益。例如,我们通过向新浪的客户提供服务而受益。我们还受益于新浪在中国强大的品牌认知度,这为我们提供了信誉和广泛的营销影响力。如果新浪失去其市场地位,我们通过与新浪的关联进行的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与新浪相关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营销效果以及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新浪已将其持有的我公司B类普通股的一半质押以担保银团贷款,并可能不时质押其持有的我公司额外B类普通股。SINA对基础贷款的潜在违约或SINA可能质押我公司额外的B类普通股构成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2025年1月,新浪与(其中包括)高盛美国萨克斯银行作为授权牵头安排人和账簿管理人,以及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订立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新浪有权获得至多1.5亿美元的借款。这项融资协议的到期日为2028年3月13日。该融资协议为新浪于2023年3月签订的3亿美元融资协议提供全额再融资,该协议由(其中包括)美国高盛萨克斯银行作为授权牵头安排人和账簿管理人,以及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融资代理和证券代理。该2023年3月融资协议已于2025年3月13日全额偿还并解除。

于2025年3月13日,SINA将其于该日期持有的我公司B类普通股的一半质押给2025年1月融资的担保代理人,占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总数的17.9%和我们投票权的31.3%,并可能不时根据该股份质押的条款质押其在我公司持有的额外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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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SINA在管辖SINA贷款的融资协议下发生违约,担保代理人可能会就质押行使其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出售和/或取消质押标的股份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2025年12月,我们了解到,新浪在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38条进行的评估程序中收到了与其私有化有关的不利判决。新浪已就该判决向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准予暂缓执行判决和由此产生的命令,直至上诉解决。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s.238上诉的结果仍不确定。有关对非创始人或创始人关联公司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定义)处置我公司B类普通股对我公司事项的影响的详细讨论,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没有被要求在发生控制我们2030年优先票据的契约下的控制权变更事件时回购所有未偿还的2030年优先票据,或在发生控制权变更事件时立即偿还我们2027年贷款下的未偿还金额。

然而,我们的2030年可转换票据包含有关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回购其票据的条款(定义见此类票据的条款)。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契约将“根本性变化”定义为包括(其中包括)除许可持有人(定义见该等票据的条款)、中国国际航空(或其继任者)、微博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该等子公司的员工福利计划提交附表或任何附表的个人或团体,根据《交易法》披露的表格或报告,该个人或集团已成为微博公司普通股(包括以ADS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人”,该普通股(包括以ADS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代表在微博公司董事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TERM2的所有已发行类别的总股本的50%以上的投票权。

如果SINA在管辖SINA贷款的融资协议项下发生违约,并且担保代理人针对SINA的B类普通股质押强制执行其权利和补救措施,SINA将不再是我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新浪此前持有的B类普通股将转换为不具有不同投票权的A类普通股。如果任何个人或团体(许可持有人除外)随后成为我公司普通股(包括以ADS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人”,代表我公司所有已发行类别普通股的投票权超过50%,则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持有人将有权要求我们回购其未偿还的2030年可转换票据。有关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持有人的回购权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未偿和未来债务义务下的付款义务。”

此外,我们不时参与的某些其他合同或我们承担的未来贷款可能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如果触发这些条款,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合同被终止或产生其他义务,例如加速付款要求,每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在控制权发生变化时,我们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来支付此类款项(如果需要的话),我们的可用现金将需要第三方融资,但根据我们的其他债务协议,这可能是不允许的。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新浪持有我们超过50%的投票权。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将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豁免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推选或推荐的规则;和
豁免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并附有说明委员会宗旨和职责的书面章程。

因此,ADS持有人没有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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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与SINA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SINA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解决此类冲突。

新浪和我们之间可能在与我们过去和正在进行的关系有关的一些领域出现利益冲突。我们确定的潜在利益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与新浪的赔偿安排。我们已同意就与我们的社交媒体业务有关的诉讼和其他事项对新浪进行赔偿,包括该业务在其为一家私营公司和新浪子公司时的运营。这些赔偿安排可能导致我们的利益与新浪的利益不利,例如,在诉讼中的和解安排方面。此外,根据这些安排,我们已同意向SINA偿还与任何诉讼相关的责任(包括法律辩护费用),而SINA将作为诉讼的起诉方或辩护方。
与新浪的竞业禁止安排。我们与新浪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同意不与彼此的核心业务竞争。新浪同意在与我们截至协议日期经营的微博和社交网络业务性质相同的业务中不与我们竞争。我们同意在新浪目前开展的业务中不与新浪竞争,正如其向SEC提交的定期文件中所述,除了我们在协议日期运营的微博和社交网络业务。
员工招聘和保留。因为新浪和我们都在中国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我们可能会在招聘新员工方面与新浪竞争,特别是在媒体和广告相关事务方面。我们与新浪有一项非邀约安排,限制我们和新浪雇用彼此的任何员工。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我们公司的两名董事也是新浪的执行人员。此外,我们可能会继续不时向SINA的员工和顾问授予激励股份补偿。当这些人面临对新浪和我们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时,这些关系可能会造成或似乎会造成利益冲突。
出售我们公司的股份。新浪可能会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我们的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之一,从而使该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事务具有实质性影响力。这样的出售可能有悖于我们员工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分配商机。我们和新浪都认为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可能会出现,这将补充我们各自的业务。新浪可能会决定自己抓住机会,这会阻止我们利用这些机会。
发展与新浪竞争对手的业务关系。只要新浪仍然是我们的控股股东,我们与竞争对手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中国的其他网络媒体公司。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推销我们的服务的能力。

虽然我们公司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但我们希望运营,只要新浪是我们的控股股东,作为新浪的关联公司。新浪可能会不时做出其认为符合其业务整体最佳利益的战略决策,包括我们公司。这些决定可能与我们自己会做出的决定不同。SINA有关我们或我们业务的决定可能会以有利于SINA从而有利于SINA自己的股东的方式解决,这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我们可能无法解决任何潜在的冲突,即使我们这样做,解决方案可能对我们不利,而不是我们与非控股股东打交道。即使双方寻求以旨在近似于非关联方之间本可实现的条款进行业务交易,但这在实践中可能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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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法适用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确保公平高效实施外商投资法。根据司法解释,中国法院不得支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未经行政机关批准或登记而主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部门的外商投资合同无效。《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

然而,与其解释相关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任何这些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或是否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互联网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的规定,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互联网及其他相关业务(包括提供互联网内容和网络游戏运营)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具体而言,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威博科技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主要通过微盟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这些子公司基于微博科技、微盟及其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我们还通过微盟创科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运营某些投资,这些投资基于微博科技、微盟创科及其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微盟和微盟创科施加控制,并将其视为合并VIE。因此,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微盟和微盟创科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包括微盟持有的互联网内容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域名以及微盟创科持有的我们的投资。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而VIE没有直接的股权所有权。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伟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目前的股权结构、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的股权结构,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均符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然而,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中国律师的意见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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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司、我公司的VIE和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与VIE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的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VIE和我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将提出哪些要求。特别是2019年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中国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如何进一步解读和实施,以及是否将代表与VIE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都存在不确定性。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政府当局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征收罚款、限制我们的收款权、没收我们的收入或VIE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VIE的营业执照、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经营、要求我们或VIE停止我们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业务。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在中国的运营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由于中国限制或禁止外资在中国拥有互联网和其他相关业务,我们通过VIE在中国经营我们的业务,在这些VIE中我们没有所有权权益。我们依靠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来控制和运营他们的业务。这些合同安排旨在为我们提供对这些VIE的有效控制,并允许我们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的个人股东的合同安排”,以获取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

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威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这些合同安排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但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对这些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这些VIE中的任何一个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由这些合同安排引起的争议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然而,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像美国等其他法域那样发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关于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官方指导也很少。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这可能会导致额外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方面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我们的关联实体施加有效控制,并可能失去对VIE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资产的控制权。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微盟或微盟创科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4月,网投通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微盟投资人民币1,070万元,占微盟扩大后注册资本的1%。该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不是微盟、微博科技和微盟其他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一方。因此,尽管我们仍然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并对微盟及其子公司行使有效控制权,但我们无法按照现有合同安排约定的方式购买或让第三方少数股东持有人质押其在微盟的1%股权,也未授予我们对这1%股权的投票权授权。然而,我们认为,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Weibo Technology仍控制并为微盟的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因为在发行该等1%股权后,根据ASC 810-10-25-38A,微盟继续拥有微盟的控股财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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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影响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的履行,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持有微盟1%股权的第三方少数股东外,VIE的股东或个人股东均为我公司或SINA的中国员工。尽管这些个人股东中的每一个都已授权威博科技行使其在微盟或微盟创科的所有投票权,并且我们可能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随时更换这些个人股东中的任何一个,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出现任何冲突,这些个人股东将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他们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他们的合同义务,这可能是昂贵、耗时且对我们的运营造成干扰的。由于先例数量有限,且缺乏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的官方指导,法律诉讼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如果我们无法解决任何此类冲突,或者如果我们因此类冲突而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此类VIE宣布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VIE持有的资产的能力。

VIE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很重要的资产,包括微盟持有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域名以及微盟创科持有的我们的投资。根据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个人股东不得自愿清算VIE或批准VIE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然而,如果个别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并自愿清算任何VIE,或任何VIE宣布破产,或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VIE或其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其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VIE订立的合约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如果发现我们欠了额外的税,可能会大大降低我们的综合净收入和您的投资价值。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个人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公平交易,因此构成有利的转让定价,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税务后果。因此,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任何VIE为中国税务目的向上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定价调整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增加此类VIE的税务费用而不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使此类VIE因少缴税款而受到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并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失去其税收优惠待遇。如果任何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受到滞纳金或其他处罚,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子公司的印章没有得到安全保管、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即使没有签名,公司印章或印章也可以作为公司对第三方的法律代表。每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都被要求保留一份公司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注册。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几种可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子公司的印章一般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持有。如果这些印章没有被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和不利的损害,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如此被砍掉的任何文件的条款,即使这些文件是由缺乏必要权力和权威的个人砍掉的。此外,如果任何VIE的此类印章持有人未能按照与VIE相关的各种协议的条款雇用他们或将他们从场所搬走,则此类VIE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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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监管和审查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微博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中国政府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法规。根据本条例,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发布或展示损害中国国家尊严、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性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互联网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被吊销提供互联网内容等许可证,并被关闭相关网站并征收罚款。网站运营者还可能对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此类被审查信息承担责任。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规定,规定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上显示的内容以及用户和其他人使用其系统的行为承担潜在责任,包括违反中国法律禁止传播被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的责任。公安部有权责令任何地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屏蔽任何互联网网站。公安部不时停止其认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网络传播。国家保守国家秘密总局还受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符合网络信息传播国家秘密保护相关规定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2011年5月成立、负责全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监管的国家网信办,也颁布了规章,并采取了多项其他措施,对网络内容进行规范和监管。

尽管我们试图对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监控,但我们无法有效控制或限制我们的用户在微博上生成或放置的内容。特别是,随着帖子、评论和聊天群等各种功能以及照片、视频和直播以及长篇文章等多媒体内容的日益流行,内容监控变得比基于文本的提要复杂得多,也更具挑战性。

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微博上显示的任何内容令人反感,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阻止或消除此类信息在我们平台上的传播,甚至在涉及我们的任何不当行为时对我们进行调查。网信办于2021年5月启动网络不端行为各领域整治“清亮”行动,对此,出台若干政策,展开行动。2021年6月15日,网信办启动“粉团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随后于2021年8月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团乱象治理的通知》。该专项行动和通知均意在遏制网络粉丝群体中针对明星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是各种粉丝互动特性和功能,以遏制攻击、污名化、粉丝社区虚构和敌对行为以及其他有害信息的传播。《关于进一步加强粉丝群体乱象治理的通知》要求取消所有明星排名。音乐影视作品排名仍被允许,但网络平台应优化调整排名规则,以艺术作品本身为重点,以专业评价为基础进行排名。此外,未成年人不得制作虚拟礼物或花钱支持偶像,不得担任粉丝团的组织者或管理者。我们在业务适用范围内采取了本通知规定的措施,包括取消我司平台“明星实力榜”功能。2021年10月26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名人网络信息监管的通知》,其中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监测体系,对与娱乐名人相关的网络信息进行监测,并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与娱乐名人相关的某些热点话题,如名人关系纠纷、名人参与违法行为指控、粉丝群体冲突等。2021年8月,针对中国监管部门当时对财经博客的监管重点,我们发现并整改了某些营利性博主,包括关键意见领袖,使用不适当的昵称、自我描述、营销事件以及发布财经相关信息。我们在平台上公开披露了整改结果,并建立了用户举报不当事件的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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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自2022年以来,网信办在“清亮”行动下发起了一系列专项行动,打击各种形式的网络不当行为,每年的重点各不相同。比如,2025年2月,网信办公布了2025年“清亮”行动重点整治任务。首要重点领域之一是整治恶意煽动负面情绪行为,严厉查处营销账号、互联网水军、多渠道网络(MCN)机构违规行为。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以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的这些特别行动的要求,包括过滤和删除短视频等令人反感的内容,以及关闭我们平台上的非法账户,但某些形式的在线不当行为可能难以发现,我们可能会不时参与对我们平台上此类在线不当行为的调查。除了“清亮”活动,某些网络不当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调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网络诽谤等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各类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法进行了解释。其中,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组织他人这样做,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外,为删除、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提供有偿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依法对非法经营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3年9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和利用网络暴力进行恶意营销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规则适用。这些特别行动、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实施可能会对我们平台的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用户生成内容的创建,这反过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结果,并最终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此外,参与任何此类不当行为的调查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或使我们承担潜在的责任。

未能遵守中国监管机构关于内容监管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和处罚,包括根据《网络安全法》处以最高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款或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处以最高人民币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甚至可能导致我们的在线业务暂时受阻或完全关闭。

我们过去曾因在我们平台上传输的不当或非法内容而受到处罚,我们已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所有案件采取纠正措施。例如,2020年6月,国家网信办对我司处以50万元罚款,原因是我司平台未及时发现和删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用户帖子,并要求我司整改并暂停运营微博热搜功能一周。我们过去因为监管部门在我们的平台上传播非法内容而被处以罚款,这些处罚可能会不时在监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比如,2025年9月,我们因为在微博热搜榜上展示大量与明星相关的炒作话题而被处罚。我们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已完成规定的整改措施。我们认为,这些过去的事件,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都没有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对互联网内容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负面影响。政府的标准和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使我们目前的监测和管理努力不足。中国政府在监管在线活动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我们如何努力控制我们平台上的内容,政府为减少不适当或非法内容和活动而开展的运动和其他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负面新闻或监管挑战和制裁,包括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许可证或禁止我们的平台,包括关闭我们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整个业务。如果对我们提起政府行动或制裁,或如果有关于任何实际或潜在政府行动或制裁我们的广泛谣言,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和其他客户,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对中国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并降低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参与度和活动,并对我们吸引新用户到我们平台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任何和所有这些不利影响最终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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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在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网络安全审查的解释和实施以及这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的任何影响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相对较新且发展较快,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受众多法律法规的约束,除其他外,有义务(i)建立符合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系统,(ii)实施技术措施以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iii)实施数据分类、备份和加密等数据安全措施,以及(iv)在特定情况下提交网络安全审查。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网络安全法》,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数据存储、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与中国其他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一)拟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每种情况下均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在境外寻求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伟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现行中国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确切范围取决于已被授权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包括地区和行业)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中国政府当局的决定。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以及解释和执行可能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此类运营商的要求。作为一家主要的互联网平台,我们面临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的风险。如果我们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我们将被要求按照中国网络安全法律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为此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履行各项义务,目前不适用于我们,包括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虽然我们采购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主要是带宽、版权内容和营销服务,但我们可能需要遵循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并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才能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某些采购。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任何现有或新的服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遇到其他中断,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从而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网络安全审查还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资源的时间和注意力。我们准备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可能既费钱又费时。此外,不能保证我们将及时或根本获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和监管机构对这些申请的批准或批准。如果我们在中国被发现违反网络安全要求,政府当局可能会酌情进行调查、征收罚款、要求应用商店下架我们的应用程序并停止提供与我们的应用程序相关的查看和下载服务,禁止新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注册,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商业行为。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国家网络安全审查。不过,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此类活动的认定标准,当局尚未作出澄清。如果我们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监管部门的必要批准或许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许可。任何未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此类批准或许可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的流动性,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我们需要额外资本或融资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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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5年2月14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处理超1000万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此外,处理1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1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合规审核。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量大、业务模式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

我们在2024年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包括未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此类合规审计。

我们相信,据我们所知,我们的业务运营在重大方面不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上述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一直在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合理措施,以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公告、规定和检查要求。然而,这些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解释和适用正在发生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政府当局不会以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这些和其他法律或法规。

我们被要求,但一直未能核实我们所有在微博上发帖的用户的身份,我们的违规行为使我们面临中国政府潜在的严厉处罚。

北京市政府2011年发布的《微博发展管理细则》规定,在微博上公开发帖的用户,需向微博服务商公开真实身份,但仍可在账号上使用笔名。微博服务提供商被要求核实其用户的身份。此外,北京的微博服务商被要求核实其所有用户的身份,包括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帖的现有用户。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7日通过并于2025年10月28日修正的《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要求我们在用户报名时核实其真实身份。此外,于2017年9月7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8日生效的《群聊服务管理办法》和于2017年9月7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8日生效并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均要求核实任何用户的身份。2018年8月1日,国家网信办与中国其他五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收紧网络直播服务管理的通告》,明确要求网络直播服务商对用户实行实名验证制度。2025年5月19日,国家网信办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并鼓励互联网平台与国家网络身份验证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方便用户使用网络号码和证件进行注册和身份验证。

微博接入全国网络身份认证系统,在账号注册登录、维权投诉、账号解封等多个场景推广使用网络证书进行身份验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微博已有超过10万个账号通过网证验证。然而,由于包括现有用户行为、社交媒体产品和在线直播的性质以及具体实施程序不明确等原因,我们未能核实微博上所有用户的身份。我们可能对我们的不合规行为承担责任,并可能受到处罚,包括停用微博上的某些功能、书面警告、暂停或终止微博运营、罚款、吊销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中国政府施加的其他处罚。上述任何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监管调查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或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监管正在不断发展,这有时会导致持续加强内容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用户隐私合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督的执行。中国监管机构过去曾下令暂停或大幅限制多个内容应用程序和平台,所有这些都与我们的用户分享或访问的内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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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互联网内容加强审查的时期,我们可能会因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从我们的平台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或分发给我们的用户而受到监管调查或审计。在此类调查期间,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产品、服务、特性或功能可能会被终止,我们的应用程序可能会从应用程序商店中下架。监管调查也可能导致我们的政策或做法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声誉受损,阻止我们提供某些产品、服务、特性或功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

我们可能不得不向中国监管机构注册我们的加密软件。如果他们要求我们更改加密软件,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在我们开发或许可替换软件时中断。

根据1999年颁布并于2023年7月1日修订的《商用加密管理条例》,在华外国公司或个人使用涉及加密技术的商用加密产品或设备,需征求中国加密监管机构国家密码码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只允许使用经本部门批准的商用密码码产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自主研发或进口的密码码产品。此外,所有密码码产品应由本机关指定和批准的生产者生产。附加规则于2006年生效,并于2017年修订,对商用密码码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由于这些法规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构成密码代码产品,我们不确定它们是否或如何适用于我们以及我们使用的加密软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我们当前或未来的加密软件注册或申请许可证。如果中国当局要求我们注册我们的加密软件或将我们当前的加密软件更改为由指定生产商生产的经批准的密码代码产品,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有关虚拟货币的监管可能会对我们的游戏运营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提供了微博信用作为在线虚拟货币,供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购买游戏内虚拟物品或其他类型的收费服务。2020年第四季度,我们收购了上海嘉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多数股权,该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运营多个在线互动娱乐应用程序,包括“口袋狼人”和“狼人”。这家子公司提供在线虚拟货币,供用户购买“口袋狼人”中提供的“金币”等应用程序中使用的物品。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将虚拟货币广义定义为互联网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由游戏用户以一定汇率兑换法币直接或间接购买、保存在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格式存储在互联网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中并以特定数字单位为代表的虚拟兑换工具。虚拟货币用于交换发行企业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的互联网游戏服务,以网络预付游戏卡、预付金额或互联网游戏积分等多种形式为代表,不包括玩网络游戏获得的游戏道具。2009年,文化部进一步颁布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备案指引》,对“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了具体界定,并规定单个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这两类业务。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符合《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但由于我们不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相反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罚款,甚至被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改变我们与“口袋狼人”中的微博信用或“金币”相关的做法,从而对我们的游戏相关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上市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近年来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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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继续快速发展,且中国政府当局可能继续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我们的业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或限制我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供引用,但判例价值有限。中国司法和行政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重大酌处权,可能难以预测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结果。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和程序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外债条例的颁布、解释和实施方面面临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未偿票据的可执行性和有效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外债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外债办法》,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控制实体或分支机构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筹集此种债务之前,应促使任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进行登记。此外,要求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信息:(一)在该等外债发行或提取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的要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发行外债明细有关的信息),(二)在该登记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发行前登记筹集的外债的必要信息,(三)某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用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五个工作日内付息还本、主要经营指标的计划安排,以及(iv)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外债项下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时及时提供的某些必要信息,境内企业也被要求采取措施避免其在岸债务证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任何持续申报义务,或未能完成我们根据外债办法要求的任何未来发行外债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登记,我们可能会受到更正令,我们和我们的负责人可能会面临监管警告。外债措施对任何不遵守这些措施是否会影响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持沉默。无法保证未能遵守外债措施不会对我们履行票据项下义务或遵守票据的能力造成不利后果。外债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我们在中国关于直播的法规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提供线上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服务的平台,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进行信息和业务经营登记,确保所有直播主播和虚拟送礼用户实名登记,禁止未成年或未实名登记的用户进行虚拟送礼,并对每次、每天、每月虚拟送礼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制。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对虚拟赠送施加何种限制,也不清楚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不同平台施加任何此类限制。鉴于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设置虚拟礼物的限制,我们目前无法评估这一要求对我们平台上的虚拟礼物消费活动的潜在影响。最终施加的任何此类限制可能会对我们从虚拟礼物中获得的收入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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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知要求网络秀场和电商直播平台在国家互联网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微博已完成此类注册,并于2025年8月14日完成此类注册的续展。这份通知还对部分直播带货业务在实名登记、用户虚拟送礼消费限制、未成年人虚拟送礼限制、直播带货审核人员要求、内容标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我们对所有直播主播和用户都实行了实名登记制度。有关第78号通知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关于在线直播服务的监管。”

由于本通知中的一些要求仍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实施标准,我们仍在获得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指导,并评估本通知下的各项要求对我们业务的适用性和效果。本通知下的任何进一步规则制定或有关直播的其他强化监管可能会增加我们在直播业务中的合规负担,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仍然不明确和不确定。如果我们的任何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种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的境外上市和筹资活动(如果需要此类批准,或我们获得的此类证监会批准被撤销,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的监管制度建设。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与中国其他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一)拟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每种情况下均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在境外寻求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并配套五项指引。这些措施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来规范国内企业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我公司未来在中国大陆境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同等发行活动,均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不遵守这些备案要求,可能导致中国公司被警告、强制改正、被处以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警告和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或指示违规的中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处以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款。本办法不具追溯效力,因此不适用于我司颁布前的上市发行。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措施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强制更正、警告和罚款,并可能严重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本规则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并购交易集中与境外上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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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关于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发行,我们已(i)在国家发改委完成发行前注册并获得证明此类注册的证书,(ii)在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发行后的时间内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关于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必要信息,以及(iii)在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2023年和我们2030年可转换票据发行完成后的五项配套指引。

如果我们未能完成任何未来境外发行或上市的备案程序,包括我们的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的限制、对我们未来境外融资交易的限制或延迟,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此外,如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任何调查或处罚、上市地位或上市地点的任何变更、自愿或强制终止上市、以及我们的主要经营活动的任何变更,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完成备案或报告并完全遵守新的规则和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并购交易集中及境外上市规定。”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都可能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当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建立时。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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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互联网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和其他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加强了执法力度。2021年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若干起互联网领域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4月13日,我们联合国内其他33家主要互联网平台,出席了网信办、中国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在会议中,我们被要求在一个月内自检,集中整治被称为“二选一”的排他性安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非法集中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并将合规承诺提交公众监督。整改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我公司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纠正措施并将报告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对报告提出意见并指导我公司实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第三,政府将作出检查并确认整改结果。微博已按照本次会议收到的指示,启动自查整改,并提交报告,已被政府主管部门受理。但这些要求如何落实,是否会有进一步的立法和行政活动,目前仍不确定。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认定微盟创科股份收购金华瑞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股份构成经营者集中,未进行事先备案,对微盟创科出具了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盟创科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

2022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认定微盟创科股份收购上海嘉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8.9%股份构成经营者集中,未进行事先备案,对微盟创科出具了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盟创科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

2022年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认定微盟创科收购北京和聚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股份并与另一出资人、北京和聚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取得共同控制权的行为,构成经营者集中,未经事先备案,依法对微盟创科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微盟创科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款。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非法经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潜力的,提高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如果该集中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500万元。该法律还规定,如果有潜在反竞争损害的证据,中国当局可以命令经营者报告集中度,甚至低于备案门槛。

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的修正规定》,通过了新的合并控制备案门槛,发布后生效。这些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在中国触发并购申请的营业额门槛。此次修订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备案指南》,对经营者在并购重组中经营者集中备案作出了详细说明。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完善了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和监管要求,突出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内竞争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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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5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正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主要通过规定市场份额门槛和周转条件,为纵向垄断协议引入了更明确的安全港制度,在这些条件下,某些纵向协议将不会被禁止。

2026年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即生效。这些指引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化经营中反垄断风险的识别、防范和管理提供了合规指导。

有关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更多信息,包括新的并购控制备案门槛,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反垄断法的加强执行和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过去进行的收购交易进行调查,并由于事先备案的要求而使我们未来的收购交易更加困难。中国反垄断法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负担,特别是在近年来中国当局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法》监管和执法的背景下。鉴于我们在相关市场并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我们并未订立任何垄断协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威律师事务所认为,除我们的收购因经营者集中正在接受调查或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构成《反垄断法》要求的未经事先备案的经营者集中外,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反垄断法;然而,如果中国监管部门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及其实施规则认定我们的任何活动具有垄断性或认定我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该支配地位,我们可能会受到其他调查和行政处罚,例如终止垄断行为和没收非法所得。

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地方实施实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解释、实施和执行方面。为了遵守这些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和实施,我们调整业务实践的代价将是巨大的。任何不合规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都可能转移管理层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以及我们的财务资源,导致负面宣传、责任或行政处罚,因此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被要求采取任何整改或补救措施或受到任何处罚,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业务的中国许可和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与该行业公司有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中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快速演变,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可能难以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法规。

微盟持有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经营我们目前在中国的业务所必需的。微盟还持有全国范围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区域间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者如果任何新的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任何新的执照。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网络游戏运营及文化产品监管。”从事互联网广播活动的企业,首先要取得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关于通过互联网播放音频/视频节目的监管规定”,了解更多详情。微盟由于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在《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管理规则》(俗称56号文)发布前未开展经营活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具备取得互联网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的资格。微盟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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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因用户发布的违规内容,微盟不时受到行政处罚。我们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包括立即下架音视频节目,警告或禁止直播主播,提高我们识别和拦截非法内容的能力。我们已在国家互联网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于2025年8月14日完成该注册续展,通过该系统,我们的运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然而,我们不能保证一旦到期,我们就能及时更新注册,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未能获得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证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制裁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暂停业务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新闻传播监管。”

中国的网络游戏运营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监管。出版新的网络游戏或对现有网络游戏进行重大升级,需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网络游戏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网站上的大多数游戏已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我们的平台上运营的所有在线游戏或由任何VIE或其子公司运营的所有在线游戏都能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未能获得必要监管批准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此类游戏的运营可能会被暂停或停止,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提供的网络游戏相关服务以及我们的用户产生的内容,我们可能需要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2023年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网络游戏发行商发行网络游戏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实体企业取得该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包括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网络游戏运营及文化产品监管——网络游戏”了解更多详情。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该草案尚未获得正式通过。

微盟可能因用户生成的不适当或非法内容而无法获得互联网发布许可。如果我们未来未能获得此类许可或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许可,我们可能会因在没有必要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在线出版服务而受到责任和处罚,包括移除在线出版物、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和/或关闭我们的网站,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受到严重干扰。

通过有关互联网、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服务的额外法律或法规,涵盖用户隐私、定价、内容、版权和分销等问题,可能会降低互联网、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服务的增长,进而可能减少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增加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

如果游戏发行商和运营商未能维持其网络游戏的正常发行和运营,或者未能完成或获得其网络游戏的必要批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会因直播这类游戏而受到处罚。

我们使用人工智能(AI)或其他新兴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将算法和AI技术纳入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正在对AI计划进行投资,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AI能力,包括持续部署和改进现有的机器学习和AI技术,以及使用AI技术开发新的产品功能。

开发和部署人工智能涉及重大风险,无法保证使用人工智能将增强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有利于我们的业务,包括我们的盈利能力。人工智能技术复杂且发展迅速,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公司的重大潜在颠覆,以及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将任何人工智能技术持续集成到我们的产品中,可能会导致新的或加强的政府或监管审查、知识产权索赔、诉讼、保密或安全风险、道德问题、用户对自动化和人工智能的负面看法,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或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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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由于人工智能的复杂性和快速发展,它也是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不断演变的审查主题。鉴于这些框架仍在快速发展,我们可能并不总是能够预测如何应对。如果管辖人工智能使用的法律框架在各个司法管辖区之间不一致,我们可能还需要花费资源来调整我们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注册虚假用户账号、屏蔽信息、给予过度推荐,应当给予用户轻松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择权。我们的社交兴趣图推荐引擎,它利用我们基于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参与行动的用户社交兴趣图数据库,使我们能够推送用户可能认为更相关和更有趣的内容。为了遵守这些规定,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了一个选项,可以通过某些方式限制算法驱动的内容和广告推荐。随着更多用户选择关闭算法驱动的推荐功能,我们平台上的广告效率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不时向中国监管机构提交我们的算法。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完成了我们的五项算法和一项生成式AI服务的备案。我们公开披露了“微博热搜”使用的运行机制。

由于人工智能的监管框架在中国仍处于萌芽阶段,对现有措施的解释和实施正在迅速演变,包括中国网信办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在该领域采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则、实施措施和解释。例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签办法》于2025年3月7日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AI生成的文本、图像、音视频和虚拟内容中添加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显性标签,并在AI生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性标签。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览—监管——算法建议和生成式AI的监管”了解更多详情。为了保持持续的合规性,我们在微博上建立了全面的内容标签制度。关键措施包括: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符,部署具有可见标签的多层AI内容识别(用户披露、算法检测和人工审核),以及增强我们的投诉机制,以专门解决未标记的AI生成的内容报告。此外,中国监管部门近日颁布了《人工智能拟人交互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尚未生效。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监管——关于算法推荐和生成式AI的监管。”由于这些办法是新发布的,且相关实施细则、监管指导和执法实践尚未充分发展,其解释、适用范围以及对AI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潜在影响均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AI产品不属于《人工智能拟人交互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范围,包括因为它们并非旨在提供“持续的情感交互”,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不会采用不同的解释或适用此类措施,或其他现有或未来的法规,以使我们的产品受到额外或不同的合规要求的方式。任何此类决定都可能要求我们修改产品功能、对某些功能施加限制或采取其他与合规相关的措施,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将采取相关措施以遵守这些新的法律要求,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合规措施一直被或将被视为充分。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负面宣传和干扰,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我们将人工智能的使用扩展到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产品中,新的和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例如生成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可能要求我们在开发适当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措施方面进行额外投资,以处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这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影响我们的开支。人工智能技术,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会创造出事实上不准确或有缺陷的内容。此类内容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品牌或声誉损害和/或法律责任。与在线服务、中介责任以及其他问题相关的各种法律将如何适用于AI生成的内容尚不确定。某些AI技术的使用提出了新出现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因其对用户或整个社会的感知或实际影响而引起审查或争议,我们可能会经历品牌或声誉损害、竞争损害和/或法律责任。无法预测与使用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风险,管理人工智能使用的监管框架和相关利益相关者预期的发展可能会对我们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使我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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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关于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投资中国实体的规定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境外资金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移资金或通过股东贷款或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融资。我们向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根据该等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金额的差额或其净资产的200%,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我们对中国子公司的任何出资均需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必要的备案并在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收到此类注册或批准,我们及时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出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支付结算管理规则改革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最后修订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外管局19号文采用了“全权转换”的概念,定义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转换。根据外管局19号文,转换时无需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查。但使用其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任何人民币资金,应以真实交易为依据。此外,外管局19号文不再禁止使用转换后的注册资本进行股权投资。

外管局于2016年6月9日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同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6号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规定了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企业的自主酌定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外管局16号文重申原则,公司外币计价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而该等转换后的人民币不得作为借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单位,或用于建设、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或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不含银行保本产品的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

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我们的股票发行和票据发行的净收益)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本通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此类投资不违反负面清单,且目标投资项目真实、符合中国法律。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从我们的股票发行和票据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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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中国外汇规则,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我们,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要求我们所有现有股东和/或实益拥有人披露他们或其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是否属于37号文的范围,并已敦促股东和实益拥有人在得知他们是中国居民后,按照37号文的要求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SAFE注册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和/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主体”位于中国境内,即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将对其全球收入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组织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按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方控股离岸法人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外国企业,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i)负责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位于中国境内;(ii)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iii)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境内;(iv)企业至少一半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居住在中国境内。尽管通知指出,这些标准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的离岸企业,但此类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在确定外国企业的税务居住地时的一般观点。

我们认为,我们公司和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都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因为我们公司和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都不符合所列举的所有条件。例如,我们公司和我们香港子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在香港通过,会议记录和相关档案在香港保存。然而,如果中国税务机关不同意我们的立场,我们公司和/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并对我们的全球应税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但我们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所得收入可能免征中国税。如果我们和/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对我们满足任何现金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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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此外,如果我们被归类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从出售我们的股票和ADS中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征收10%的中国预扣税。此外,我们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从出售我们的股票和ADS中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征收20%的中国预扣税。除了“居民企业”分类如何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未来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如果对通过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或向我们的非居民股东支付的股息征收中国所得税,贵方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注9。所得税”,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载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除这些准备金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税后利润的可酌情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和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产生债务,债务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在不久的将来产生足够的收益和现金流,以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足够的资金,以使我们能够履行我们的义务、支付利息和费用或宣布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进行的分配一般需缴纳10%的预扣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的预扣税率一般将降至5%;前提是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是中国来源收入的实益拥有人。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颁布了《税务条约关于“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公告》,其中对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的某些详细因素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则该申请人将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资格。虽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由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全资拥有,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不被视为“实益拥有人”,我们将无法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在香港的母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分配享受5%的预扣税率。

倘微博公司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而Weibo HK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Weibo HK可能须就应付给微博公司的任何股息缴付10%的预扣税,而Weibo Technology向Weibo HK分配的股息则无须缴付股息预扣税。此外,Weibo HK将按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倘微博公司及Weibo HK各自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且满足若干条件,Weibo Technology或可获准就应付予Weibo HK的任何股息支付5%的预扣税,作为税务优惠待遇。

对人民币汇入和汇出中国的限制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义务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获得的,我们的大部分现金流入和流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现金需求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各种服务和其他合同安排从VIE收到付款后支付的股息。我们可能会将一部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履行我们的外币义务,例如支付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的股息,如果有的话。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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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但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的,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

停止优惠税务待遇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所有企业统一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某些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所述某些一般因素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15%的优惠税率。威博科技因具有2023年11月30日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证书将于2026年11月30日到期,除非续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中国当局进行年度评估和为期三年的审查。如果伟博科技未能保持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至25%,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也有新闻报道称,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通过让拥有巨额个人数据的科技巨头将其交易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数据所有者而收取数据税,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遵守中国有关股权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分。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规则,中国居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作为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代表这些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和其他程序。这些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处理其行使或出售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

自我们公司在美国公开上市以来,我们和参与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员工一直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如果我们或参与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雇员在未来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参与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雇员及其当地雇主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规定。”

人民币币值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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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成本和支出大多以人民币计价,我们的金融资产也有很大一部分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人民币的任何大幅贬值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报告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发行或债务融资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转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制定了更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反垄断法》、商务部2011年8月颁布的《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都确立了程序和要求,预计将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其中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提前通知商务部,或在中国企业或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收购关联境内公司的情况下获得商务部的批准。中国法律法规还要求对某些并购交易进行并购控制审查或安全审查。

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是为贯彻落实2011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又称6号文,制定的。根据这些规则,对有“国防安全”顾虑的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获得国内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并购,有“国家安全”顾虑,都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此外,在决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具体并购是否进行安全审查时,商务部将考察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这些证券审查规则进一步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代理、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或离岸交易进行控制来构建交易,从而绕过证券审查要求。

对6号文颁布前已完成的并购交易中的境外投资者,不要求将此类交易提交商务部进行安全审查。由于在这些规则生效之前,我们已经获得了对我们的关联中国实体的“实际控制权”,我们认为我们不需要将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提交给商务部进行安全审查。

然而,由于缺乏有关实施的明确法定解释,无法保证商务部不会将这些国家安全审查相关规则应用于收购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权。如果我们被发现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方面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或未能获得任何必要的批准,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业务或经营许可、要求我们重组或解除所有权结构或运营。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计划收购的任何目标公司的业务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我们可能无法通过股权或资产收购、出资或通过任何合同安排成功收购该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在我们行业运营的其他公司来部分地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法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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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的严格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的收购或重组战略或贵公司对我们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多项规则和通知,以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包括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相关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通知》。根据本规则及通告,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或其他类似权利,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即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场所的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在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的,除属于本通告规定的安全港范围的少数情形外,例如境外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公开市场交易,无合理商业目的并导致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的,该间接转让应被视为中国应税财产的直接转让,该间接转让所得收益可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本通函列出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应考虑的若干因素,例如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间接转让将被视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中国法律应课税,而不考虑本通告所列的其他因素:(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的股权价值的7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的应税财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该中介企业资产价值的90%或以上(不包括现金)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的投资组成,或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课税财产的中介企业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所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实质;(iv)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财产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直接转让该等资产的潜在中国所得税。该通知还引入了利息制度,规定转让人未按时报备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的,按日计息。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中的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均可通过提交本通告要求的文件自愿申报转让。

尽管本通函在许多重要领域提供了明确性,例如合理的商业目的,但对于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转让非中国居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纳税申报和支付义务仍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在该等交易中如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为转让方,可能被征收报备义务或被征税;如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在该等交易中如为受让方,则可能被征收扣缴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根据规则和通知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这些规则和通知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方遵守,或证明我们公司和我们集团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则和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会酌情调整任何资本收益并对我们施加报税义务,或要求我们为中国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协助。未来,我们可能会对可能涉及复杂公司结构的物业进行收购或处置。若中国税务机关根据本通告对该等交易的应课税收入作出调整,我们与该等潜在交易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租赁的不动产有关的某些风险。

我们为在中国的业务租赁办公空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业所有权的任何缺陷都可能扰乱我们对办公室的使用,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未经当局批准,某些建筑物和底层土地不得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而将此类建筑物出租给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可能会使出租人向中国政府支付溢价费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出租人已获得政府当局的全部或任何批准。此外,我们的一些出租人没有向我们提供证明其对租赁物业所有权的文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租赁的这些物业的所有权不会受到质疑。此外,我们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政府当局登记我们的大部分租赁协议,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赁无效,但我们可能无法针对善意的第三方对这些租赁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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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政府当局正考虑就我们租赁的不动产的缺陷或第三方对我们使用这些物业的任何质疑采取任何行动、索赔或调查。然而,如果声称是抵押物业的业主或受益人的第三方质疑我们对租赁物业的使用权,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我们的租赁权益,并可能被命令腾出受影响的场所,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遵守中国劳动法并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必须向政府当局注册,并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并向这些计划缴款,金额相当于员工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包括奖金和津贴,最高可达当地政府当局不时在这些员工所在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然而,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并没有始终如一地实施与员工福利计划相关的要求。我们相信,我们已经为我们的大多数员工做出了充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对于什么构成严格遵守员工福利计划缴款要求,地方政府不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为少数有绩效工资的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可能不够用,因为我们无法准确预见这些员工的绩效,因此也无法准确预见他们的工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足这些员工福利计划的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

我们在中国某些银行的大量存款可能会面临风险,如果这些银行破产或在我们的存款期内没有流动性支付给我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国内大型银行拥有24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银行定期存款等短期投资。我们剩余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由美国和香港的金融机构持有。一般来说,这些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历史上,由于国家保护储户利益的政策,中国银行的存款被视为安全的。然而,2007年生效的《破产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破产法》颁布中资银行破产实施办法,因此法律考虑了中资银行可能破产的可能性。此外,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资银行逐渐获准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许多方面成为中资银行的有力竞争对手,这可能增加了中资银行破产或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包括我们有存款的银行。如果持有我们存款的任何一家银行破产或流动性不足,我们不太可能要求全额收回我们的存款,因为根据中国法律,我们不太可能被归类为有担保债权人。

2015年5月1日,中国新的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据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被要求为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存款保险。根据这项规定,存款人的存款和利息将获得全额赔偿,总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该限额的存款或利息将仅由银行清算资产覆盖。因此,尽管购买存款保险的这一要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中国的银行破产,但它并不能有效地为我们的账户提供有效保护,因为我们的存款总额远高于赔偿限额。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近年来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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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其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或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ADS可以转换和交易,并具有足够的市场认可度和流动性。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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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来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根据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的《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保密和归档管理的规定》,中国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文件和信息以应对境外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这些检查和调查应通过跨境监管机制进行,中国监管机构将据此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详细讨论,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法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给整个国际经济造成了不确定因素。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国和中国之间以及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现有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都可能对全球,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实施了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如关税、出口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外国投资备案和批准要求等。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实施了重大改变,包括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中国对此作出回应,提出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关税等措施。关于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轨迹,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关税增加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进一步的干扰和不确定性,并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也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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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国政府还努力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提供了技术规格和执行条例其他方面的细节,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和(iii)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活动的与“相关国家”(目前只有中国)相关的实体的广泛投资,对美国人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被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进行或被要求报告涉及被定义为“涵盖交易”的涵盖外国人的交易,尽管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包括那些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境外投资规则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了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由于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定义见对外投资规则)或以其他方式符合对外投资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因此不会将微博公司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有担保的外国人士”,如果美国人要从事涉及收购我们的股权的“有担保交易”(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这些美国人可能需要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发出通知。此外,尽管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担保交易范围,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我们不能排除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额外法规而在未来被视为担保外国人士的可能性,该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例如,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几项举措,以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除其他外,该政策旨在扩大美国对外投资法规涵盖的行业领域,并通过实施制裁来补充对外限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下的拟议变更并未实施,尽管拟议的限制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的不确定性。此外,2025年12月18日,《2025年综合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签署成为法律。COINS法案将保留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同时扩大其范围和覆盖范围,明确将承销服务列为例外,并修订“被覆盖的外国人”等某些关键定义。硬币法案将在财政部发布新规定(以通知和评论为准)之前生效,它必须在2027年3月13日之前这样做。因此,财政部可以根据《硬币法案》修改、扩大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的对外投资禁令和限制。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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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

我们于2021年12月在香港完成全球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股票代码为“9898”。作为一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须根据规则19C.11受香港上市规则的若干规定所规限,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购股权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若干其他持续责任的规则。此外,就我们的香港上市而言,我们已申请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收购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因此,我们对这些事项采取不同的做法,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其他不享有这些豁免或豁免的公司相比。

此外,如果我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港交所,港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并修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合规成本。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例如,在2025年,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从每股ADS 7.10美元到12.96美元不等,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从每股58.20港元到103.10港元不等。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保持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例如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交易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者是因为全球经济的总体趋势,特别是中国经济的趋势,或者是因为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多家中国公司已在香港和/或美国的股票市场上市或正在上市其证券。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其公开发行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和与我们的活跃用户群或用户参与相关的数据的变化;
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服务和扩展;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关于美国或新浪的有害负面宣传;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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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市场出售额外的ADS或其他与股票相关的证券,或在我们发行的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后发行ADS,或对这些事件的看法;和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出售或处置,或感知到的潜在出售或处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大幅下降。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根据美国证券法,我们所有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可由我们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或额外注册。我们的关联公司持有的A类普通股也可根据根据根据规则10b5-1或其他方式通过的交易计划出售,但须遵守数量和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44条任何适用的锁定协议适用的其他限制。新浪已将其在我公司的一半股份质押,以担保其在管辖新浪贷款的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有关这一安排的详细风险,请参阅“—与我们与新浪的关系相关的风险——新浪已将其持有的我公司一半B类普通股质押,以担保银团贷款,并可能不时质押其持有的我公司额外B类普通股。SINA对基础贷款的潜在违约或SINA可能质押我公司额外的B类普通股构成控制权变更风险。”如果SINA违约其在管辖SINA贷款的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担保代理人可以处置或促使SINA处置质押股份。我们无法预测控股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证券的市场出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股票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股东在未来剥离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宣布任何剥离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计划,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就股东订立的类似衍生工具或其他融资安排进行的对冲活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格下跌。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或可感知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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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三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SINA持有的所有已发行普通股均为B类普通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发行在外的所有其他普通股均为A类普通股。我们打算在未来维持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a)B类普通股持有人向非创办人(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创办人的联属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或(b)任何B类普通股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人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除创办人或创办人的联属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取得对任何“SINA母公司”的“控制权”(例如,通过与创始人订立协议,共同控制新浪母公司),即使创始人或创始人的关联公司仍然拥有新浪母公司的共同“控制权”,该非创始人或创始人关联公司的个人或实体将持有的所有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通过重新指定的方式)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在任何时候新浪及其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合计持有我公司已发行B类普通股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5%),则每股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通过重新指定的方式)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公司不得发行B类普通股。

“控制”是指拥有(a)有权控制该公司的管理层或选举其董事会或同等决策机构的多数成员,或(b)有权(通过授权委托书、投票代理人、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在该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股东大会或其他同等决策机构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或以上的投票权。“新浪母公司”是指微博公司的控股公司,包括New Wave MMXV Limited、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SINA Corporation以及未来可能设立的任何其他新浪公司中间控股公司。

由于这两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不同,截至2026年3月31日,新浪拥有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约35.7%和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62.5%的投票权。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新浪将对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纳斯达克要求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包括董事的选举和罢免、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股本增加、股份合并和股份拆细,以及重大公司交易,例如合并或出售我公司。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这种所有权集中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此外,不禁止新浪向第三方出售我们的控股权,并且可以在未经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不提供购买投资者持有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持有的ADS的规定的情况下这样做。新浪已质押其在我公司的一半股份,以担保其在管辖新浪贷款的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有关这一安排的详细风险,请参阅“—与我们与新浪的关系相关的风险——新浪已质押其在我公司持有的一半B类普通股,以担保银团贷款,并可能不时质押其在我公司持有的额外B类普通股。中国国际集团对基础贷款的潜在违约或中国国际集团可能质押我公司额外的B类普通股构成控制权变更风险。”如果SINA违约其在管辖SINA贷款的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担保代理人可以处置或促使SINA处置质押股份。

如果SINA被收购或以其他方式发生控制权变更,任何收购人或继任者将有权行使SINA的投票控制权和合同权利,并可能以可能与SINA有很大不同的方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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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DS和/或A类普通股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5年12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2亿美元的股票,包括ADS形式的ADS,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我们的董事会也有酌情权在未来授权额外的股份回购计划。股票回购计划不要求我们回购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任何特定数量的ADS。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都将提升长期股东价值。我们的股份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并增加我们上市证券交易价格的波动性。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可能随时暂停或终止,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股票回购可能会进一步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业务增长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或变得一文不值。

您应该主要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在2025年3月采取了现金分红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选择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我们的董事会也可能会修改我们的股息政策,也可能会选择完全取消我们的股息政策。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上市证券的任何未来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上市证券未来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您对我们证券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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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您可能需要为来自我们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其中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安排,中国按10%的税率预扣税款通常适用于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的来自中国来源的股息,这些投资者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具有该等设立或营业地且收入与该设立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该等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ADS或股份实现的任何收益,如果该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还需缴纳10%的中国所得税,除非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另有规定。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投资者的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股息一般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而此类投资者因转让美国存托股份或股份而实现的来自中国来源的收益一般须缴纳20%的中国所得税,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和类似安排以及中国法律中规定的任何减免。尽管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但尚不清楚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支付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实现的收益,是否会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如上所述的中国居民企业,则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如果对通过转让我们的ADS实现的收益或向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征收中国所得税,贵方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其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务条约或类似安排,可能没有资格获得此类税务条约或安排下的福利。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以及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我们很可能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是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或资产测试。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产生此类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净收益以及外汇净收益。为此,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与活跃的经营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被视为非被动资产。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我们有权获得他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的可能性。

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未入账的商誉(其价值根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值确定),我们很可能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可能在当前和随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是PFIC。此外,有可能我们拥有或被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的任何子公司也将是此类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如“第10项”中所定义。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如适用),该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收到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分配而确认的收益而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这类持有人还可能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的约束。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如适用)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即使我们随后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不再是PFIC。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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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交易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或香港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我们的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公司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或香港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在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或香港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开曼群岛法院也不太可能: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以及
对我们施加责任,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具有刑事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款项的义务,从而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要在开曼群岛执行这种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的执行类型。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美国和香港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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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大部分现任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美国或香港以外,其资产基本上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或香港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如果这些股东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美国联邦证券法、香港法律或其他方面的侵犯。即使此类股东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可能会使此类股东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2019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这一安排寻求在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更广泛的民商事事项上建立更加明确和确定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在这一安排下,双边判决承认和执行不再需要“选择法院”的书面协议。这一安排将允许中国内地法院更广泛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执行。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
FD监管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
《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表格6-K向SEC提供。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

此外,我们被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已经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05(b)(1),董事会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05(c)(2)(a),要求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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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当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要建立或进行重大修订或作出或重大修订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时,需要在发行证券之前获得股东批准的要求,据此,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35(c)获得股票。

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2025年6月4日,SEC发布了一份关于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的概念发布,邀请公众就“外国私人发行人”定义的潜在修订发表意见。概念发布中包含的提案均未被SEC采纳。但是,如果SEC通过修改“外国私人发行人”定义的规则变更,我们因此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更严格的披露和程序要求。这样的过渡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进行重大修改,并导致合规成本显着增加。

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比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拥有更少的权利,并且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我们ADS的持有人与我们的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ADS持有人不得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直接投票。根据存款协议,ADS持有人必须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作为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您的指示对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该等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在我们的任何股东大会上直接就相关的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根据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公司就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而向我们的登记股东规定的最短通知期为21天,而我们公司就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向我们的登记股东规定的最短通知期为14天。当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使他们能够撤回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能够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ADS持有人在记录日期之前撤回其ADS的基础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ADS持有者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任何事项要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存托人将努力将即将进行的投票通知ADS持有人,并将安排向他们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的基础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如果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其要求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投票权,并可能缺乏追索权。

如果ADS持有人不向存托人发出关于如何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我们ADS的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人,对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托协议,如果ADS持有人没有及时和适当地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说明如何在任何特定的股东大会上对其ADS基础股份进行投票,存托人将给予我们(或我们的代名人)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股东大会上对其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未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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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ADS持有人没有及时和适当地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说明如何在任何特定的股东大会上对其ADS基础的A类股进行投票,他们无法阻止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ADS的持有者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普通股或我们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如果存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受到法律、监管和行政诉讼。

我们一直而且将来可能会再次在美国卷入诉讼。例如,2021年3月15日,原告GeoSolutions B.V.和GeoSolutions Holdings N.V.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将我们公司、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以及我们的母公司新浪公司列为被告。该诉状指控被告非法使用原告的基于位置的服务技术以及其他一系列索赔。我公司连同其他已送达的被告已将案件从州法院移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见GeoSolutions B.V.等诉新浪在线等(5:21-CV-08019-EJD)。2021年12月20日,我公司和某些其他非美国被告在联邦法院以缺乏个人管辖权为由提出了驳回申诉的动议。2022年3月4日,原告对驳回动议提出异议。2022年4月22日,我公司及若干其他非美国被告提交了答辩状。2023年3月16日,法院批准驳回动议,并准予修正。2023年5月1日,原告提交了第一份修改后的诉状。2023年5月16日,原告针对所有被告提交了第二次修正申诉,以加回他们第一次修正申诉中失踪的被告。2023年6月15日,我司与若干其他非美国被告提出动议,驳回第二次修正申诉。2023年10月26日,法院以缺乏个人管辖权为由批准了有利于我公司和若干其他非美国被告的驳回动议,且驳回无进一步修改许可。原告未提出上诉,终结了此案。上述诸如此类的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这些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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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此外,我们的董事和员工可能会因其在其他上市公司的职位而面临额外的索赔和诉讼风险。例如,2020年4月9日,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曹国伟先生在美国针对另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就管理层收购提起的假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该诉讼涉及Chao先生以该上市公司董事和买方集团成员高级职员的身份。见Maso Capital Investments Limited et al v. 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et al,No. 1:20-CV-02943-ER(S.D.N.Y.)。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驳回原告的修正申诉,于2022年2月8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该判决随后于2024年6月10日获得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确认,并于2024年8月2日发布授权,结束了此案。见Maso Capital Investments Limited等人诉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等人,第22-355号(2d Cir.)。针对我们的董事和员工的诉讼、索赔、调查和诉讼的存在,即使不涉及我们公司,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须遵守香港及纳斯达克上市及监管规定。香港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交易时间、交易特征(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以及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程度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我们ADS的历史交易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表现。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发行我们的ADS。任何ADS持有人也可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而将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别在此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的存入以换取ADS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A类普通股兑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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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

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的父辈新浪于2009年8月开通了微博,最初是作为一家微博服务商。2010年,新浪在开曼群岛成立子公司T.CNCorporation,以持有与微博业务相关的资产。2011年,微博升级了社交网络功能,并改进了开放平台架构,以支持我们平台上的内部开发和第三方开发者应用程序。2012年,TCL集团更名为微博公司。2013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Ali WB以5.858亿美元的价格投资了我们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约占微博公司当时在完全稀释基础上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

2014年4月,我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此后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我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遍布中国大陆和香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新园S路8号启豪广场8楼100027,我们的主要经营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E路西10号院新浪广场8号100080。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10 5898-3336。

微博公司持有Weibo Hong Kong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简称Weibo HK)100%的股权及WB Online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100%的股权。Weibo HK是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WB Online Investment Limited主要从事投资活动。

Weibo HK持有Weibo Technology 100%的股权。威博科技是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伟博科技的主要业务活动为提供技术及咨询服务。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见“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靠微博科技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VIE持有若干资产,包括微盟持有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以及在中国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许可证。2010年,微博科技通过微博科技、微盟和微盟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微盟的控股财务权益,并成为其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微盟创科主要对业务与我们互补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这些公司一般包括经营不同互联网相关业务的高科技公司。2014年,威博科技通过威博科技、威盟创科和威盟创科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北京威盟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威盟创科的控股财务权益,并成为其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我们将微盟和微盟创科统称为本次年报中的VIE。

2013年12月,微盟向新浪收购北京微博互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中国公司,代价为1,010万美元。

2015年6月,我们从新浪收购了微博基金的多数股权,这些基金从事初创高科技公司的投资,对价为2200万美元。

2021年12月8日,我司A类普通股通过全球发售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开始交易,股票代码为“9898”。We and SinA offered in the global offering(including the exercise of over-allocation option)in the global offering(including the exercise of overallocation option)合共12,453,620股A类普通股。在扣除估计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我们出售了5,500,000股A类普通股,并从全球发行中筹集了1.784亿美元的净收益。新浪根据国际承销商联席代表行使超额配股权购买额外A类普通股,出售了由相同数量的B类普通股转换而来的6,953,620股A类普通股,其中包括1,453,620股A类普通股。我们没有收到新浪出售普通股的收益。

于2022年12月,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Weibo Hong Kong Limited订立协议,向SINA Corporation的全资附属公司SINA Hong Kong Limited收购中国北京SINA Plaza的拥有人Sina.com Technology(China)Co.,Ltd.的全部股权,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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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企业网站http://ir.weibo.com上找到相关信息。本公司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

业务概况

微博是中国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供人们创作、发现和分发内容。通过为中国和全球华人社区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一种简单而鼓舞人心的方式,让他们能够实时公开表达自己,在规模广阔的平台上与他人互动并与世界保持联系,微博在中国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微博成立于2009年,致力于让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更快、更简单、更丰富,已成为微博用户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凭借先发优势以及在社交媒体行业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洞察力,微博在中国和全球190多个国家的华人社区积累了庞大的用户群。2025年12月,我们的MAU为5.67亿,平均DAU为2.52亿。我们的绝大多数用户至少在部分时间通过移动设备访问我们的平台。

微博改变了人们在公共互联网空间表达自我和与他人互动的方式。任何用户都可以创建和发布提要,并附加多媒体或长格式内容。微博上的用户关系可能是不对称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关注任何其他用户,并在转发的同时将评论添加到某个feed中。微博的这种简单、不对称、分布式的特性,让一条原创的feed变成了一条直播的病毒式对话流。

微博服务的用户范围广泛,既有普通人、名人、关键意见领袖、其他公众人物或网红,也有媒体、商家、政府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使其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作为一个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微博让中国和全球华人社区的人们能够被公开聆听,并在更广阔的世界中接触到丰富的思想、文化和经历。

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微博提供了全面的内容形式。微博用户可以在微博平台上创建、发现、消费和分享各种形式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直播、音频等。通过聚合各种媒体形式,微博平台让内容创作者可以有更多样的选择,以他们最想要的方式创造内容,从而可以产生更丰富的内容并在整个平台上分发。微博也很好地捕捉了媒体业态转型的市场趋势。为了利用视频化的趋势,微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以改善其视频产品供应,并为其平台赋能、吸引和留住更多的视频内容创作者。

为了支持这些多样化的内容产品,微博还对内容类别和内容创作者进行了全面覆盖。微博平台上多样化的内容提供迎合了微博用户不断演变和广泛的兴趣,并在微博平台上培育了一个更有活力的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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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产品类别包括面向用户、广告和营销客户以及平台合作伙伴的产品类别。

面向用户的产品

我们的产品开发方法的核心是构建简单有用的工具,使我们的用户能够访问微博,以发现、创建、分发内容并与我们平台上的其他人实时互动。用户在安装微博APP后,或在访问微博网站时,可以观看视频、阅读文章、发现热点信息流和基于兴趣的话题。注册了微博账号的用户,可以设置账号信息、发布推送、上传短视频和发布文章。用户还可以通过关注、点赞、转发、添加评论、发送私信、参与话题讨论和群聊等方式,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互动。

从一个主要专注于文字和照片的社交媒体平台开始,微博推出了不同的形式,例如视频和直播,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凭借在利用新内容形式方面的持续努力,微博现在在中国的社交平台中提供了广泛的内容形式、内容类别和内容创作者。除了多元化的内容形式,微博还计划通过进一步丰富其垂直内容生态系统来吸引更多用户,这有望满足微博用户群体的多样化兴趣和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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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服务的用户范围广泛,包括普通民众、名人、关键意见领袖、其他公众人物或影响者,以及媒体、企业、政府机构、慈善机构和其他组织。微博与行业领先的多渠道网络合作,提供跨越各个内容垂直领域的高质量内容。

发现。我们提供以下产品,帮助用户发现我们平台上的内容:

信息馈送。我们以不同的形式组织并向用户呈现信息馈送。在我们所有的产品中,最重要和最常浏览的两个提要是基于关系的信息提要(follow model)和基于兴趣的信息提要,这两个都驻留在用户的主页上。

每个用户基于关系的信息源显示该用户和他或她选择关注的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流。由于微博允许用户在不建立对等关系的情况下关注其他用户,因此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个性化他们关注的人。换句话说,用户可以像关注朋友和熟人一样轻松地关注名人和陌生人。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基于关系的信息馈送已经从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时间线演变为包含内容相关性、内容质量、用户兴趣、用户参与度、用户关系等多个维度的信息馈送。用户还可以通过将关注的账户分类到不同的群组来定制他们的信息流,例如朋友、同事、名人、财经、体育以及分别查看每个群组的信息流。

基于兴趣的信息流是微博根据不同的基于兴趣的主题推荐的信息流的时间线。Hot Information Feed是一个基于兴趣的信息流的示例,我们在用户的主页上展示它,以推荐有关最近热门话题、突发新闻和通过用户个人兴趣产生的信息流的信息流。我们还针对各种主题组织其他基于兴趣的信息源,以供用户进一步探索他们感兴趣的主题。例如,视频信息提要,这是用户看完短视频后出现的推荐视频的时间轴;以及个人资料信息提要,可以在用户的个人页面上找到,并显示该用户共享的所有提要。

搜索。我们的搜索功能允许用户根据关键词(hashtag)、主题或最近的热门趋势搜索我们的用户、feed、视频、文章和图片的大型内容池。 我们还推出了智能搜索功能,向用户提供基于AI的搜索结果。通过我们强大的搜索功能,用户可以高效地实时获取他们所寻求的最相关的信息。
探索区。发现专区是聚合搜索、频道、趋势和信息流的界面,供用户根据用户当前位置和游戏、影评、购票、在线音乐流媒体、在线购物和直播等话题兴趣,方便地访问各种内容和服务。用户可以在发现专区中找到与自己兴趣相关的内容,并与其他相同兴趣的人进行互动。
渠道。渠道基于特定的兴趣或位置聚集用户,并通过每个渠道内的互动鼓励用户参与。用户可以访问这些频道,找到有关感兴趣话题的丰富内容,并与其他感兴趣的用户进行互动。例如,用户可以从各自的频道观看直播内容和电影预告片,并在讨论专区撰写评论。借助微博基于位置的服务,用户可以定位热门兴趣点,查找电影院的放映时间、餐厅的菜单等相关信息,获取优惠券,发表评论,并查看其他用户分享的评论。
趋势。趋势是微博上的热门话题列表。用户可以通过在feed中的单词或短语周围添加hashtags(#)来启动主题讨论。然后,只需单击一下,关键字或短语就可以被搜索到。热门趋势列于发现区。用户可以在每个热门话题下查看提要并参与讨论。微博热搜是我们基于对微博平台实时搜索数据进行数据挖掘计算得出的热门话题排行榜,为用户呈现最具突破性、实时性和潮流性的内容。是目前热点趋势发现、消费和讨论的首选平台。

自我表达。我们提供以下产品,使我们的用户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表达自己:

发布。微博使用户能够以文字和多媒体内容的形式表达和分享自己的想法、观点和故事。帖子通常由文字构成,可以包含照片、短视频、直播和长篇文章等丰富、描述性和生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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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页面。每个单独的用户都有一个单独的页面,以文字和多媒体内容的形式表达和分享想法、观点和故事。有关用户的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介绍、学历、位置、点赞的提要、关注的账号、关注的账号和微博账号,也可在用户页面上查阅。经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个人用户,头像上将有橙色“V”字标记。微博会员主要可以通过月度、季度或年度订阅的方式购买,它提供了某些免费用户无法获得的附加服务和功能,例如关注更多用户、其页面更加个性化、管理信息源和关注者的附加选项以及访问高级游戏。经验证身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企业账号,创建企业页面并在头像上打上蓝色“V”字标记。我们使组织能够定制其页面并提高品牌知名度,与关注者互动,并在微博上进行营销活动、推广活动和广告活动。我们还通过提供各种工具,使企业和其他组织能够提高其业务效率。例如,电商商家可以通过微博或提供“红包”、图纸等方式促成购买活动,建立关注者基础。
视频。用户可以创建、分享和发现全屏纵横短视频。视频让用户可以更轻松地创作和消费内容,并在微博用户中迅速走红,尤其是年轻一代。此外,用户可以使用贴纸、滤镜和音乐等工具来表达自己的个性。
热门文章。置顶文章满足了用户对内容创作和呈现的需求。用户可以通过Top文章创建精美呈现的内容,然后通过微博发布自己的内容,微博将通过信息流显示内容。
微博直播。微博直播是微博上一种重要的媒体形式,既满足了个人用户的播报需求,也满足了企业或组织用户的播报需求。
审查。通过接入评论功能,用户可以对各种内容留下星级评价和评论,包括热门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音乐舞蹈表演、餐饮酒店等业务以及旅游景点。
微博问答。微博问答是我们的问答平台,用户既可以参与免费问答,也可以参与付费问答。用户生成内容的创作和互动加强了微博上的用户参与度。

社交。我们提供以下机制来促进我们平台上用户之间的社交互动:

关注。用户可以通过选择关注其他用户来与他们建立关系。用户发布或转发的提要将自动出现在用户关注者的信息提要中。关系可能是不对称的。被关注的用户不需要批准关注者的关注决定,尽管用户可以选择限制对某些提要的访问或将某个关注者列入黑名单。
转发、评论、收藏、点赞。通过点击转发按钮,用户可以转发其他用户的供稿。当一个feed被转发时,原作者能够病毒式地接触和影响该作者自己的关注者圈子之外的用户,利用该作者关注者的关注者网络,有时甚至相差很多度。用户可以在转发时添加自己的评论,并与关注者分享他们对原始提要的看法。用户还可以通过点击Comment按钮在feed上留下评论。如果他们喜欢一条提要,他们可以点击Like按钮来表达他们对提要的支持。在每个feed的底部,用户可以看到有多少人转发、评论或点赞了该feed。用户还可以通过点击收藏按钮将供稿保存到自己的收藏夹中。
专题讨论。通过接入Discovery Zone内嵌的话题feed,用户可以消费微博上的热点话题和趋势,参与特定的话题讨论,并与具有相似话题兴趣的其他平台用户进行互动。
超级话题。Super Topic是一种社区产品,用于围绕有影响力的人或特定兴趣聚合内容,供用户关注。用户可以加入一个超级话题,访问精选内容,与志趣相投的用户互动,参与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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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用户可以让其他人参与到特定的feed中,并通过@ mention这些feed中的其他用户与他们互动。同时,用户可以通过访问@提及性页面轻松参与他们被提及的话题,该页面允许用户访问其他用户提及他们的所有提要。

面向广告和营销客户的产品

我们寻求提供广告和营销解决方案,以使我们的客户能够推广其品牌并进行有效的营销活动。我们为客户提供分析工具,使他们能够跟踪并提高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营销活动的有效性。我们的广告和营销客户寻求全方位的在线广告和营销服务,从品牌知名度到兴趣生成、销售转化和忠诚度营销。

我们的广告和营销解决方案的价格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广告的格式、展示位置和持续时间。我们一般与广告商和广告代理商订立标准条款和条件的协议。我们可能会不时向广告代理商提供销售返利。

我们认为我们在线广告服务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告商”,即其产品、品牌知名度或营销活动受益于广告执行的一方。我们从会计角度将与我们订立广告服务合同的一方视为我们的“客户”。因此,我们将与我们订立广告服务合同的广告代理商视为我们的客户,该广告代理商可能代理和服务多个广告商。如果广告商直接与我们订立广告服务合同,我们也会将这类广告商视为我们的客户。

社交展示广告。社交展示广告出现在该应用的打开页面、Discovery Zone横幅和网站主页横幅上。当用户点击展示广告时,他们可能会被跳转到广告商的微博页面或其他平台的产品页面,以进行进一步的参与或转化。

促进了市场营销。凭借我们庞大且参与度高的用户群,以及名人和关键意见领袖在微博平台上的影响力,我们的客户得以放大他们的知名度和他们最初的营销活动的影响力,从而在我们的平台上实现赢得媒体。我们推广的营销产品包括以下内容:

推广饲料。推广的供稿与有机供稿一起出现在用户的信息供稿中。我们鼓励我们的客户生产具有类似于用户的有机饲料的相关信息价值的饲料。客户可能会使用我们的SIG推荐引擎来更好地定位他们的受众,并提高广告与用户的相关性。超级FST是一个广告平台,专门针对我们在实时竞价系统下推广的Feeds广告产品。通过借助微博的数据洞察,超级FST可以帮助客户基于用户属性和社会关系精准定位用户,使客户能够实现提升客户品牌、提高网站访问量和广告转化率、扩大粉丝群、提高app安装率和收集销售线索等营销目标。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授权经销商投放信息流广告,也可以自己直接在Super FST上投放信息流广告。Super FST提供多种广告形式,如多图像帖子、图像-文字、视频和矩阵广告。我们的一些差异化推广的Feeds广告产品包括:
Fans Headline是一项推广服务,它保证客户的某个feed将出现在客户的关注者或客户希望定位的受众的信息源的顶部,使客户能够利用名人和关键意见领袖在我们平台上不断上升的影响力。
微博直通车是一种推广服务,主要提供给具有品牌知名度目的的客户,以触及并与广泛的微博用户互动;以及
推动了趋势和搜索。根据关键词、主题和趋势,推广的趋势和搜索产品与用户的自然趋势发现和搜索行为一起出现。被贴上“推广”标签的推广趋势出现在热门话题列表中,可以通过病毒式传播,在平台上覆盖更广泛的受众。当用户点击推广趋势时,他或她将被重定向到赞助商的目标网页。当用户对某些赞助关键词或主题的搜索行为触发时,推广搜索通常作为默认关键词或主题出现在搜索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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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合作伙伴的产品

我们寻求为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提供丰富的工具和服务,以更多元和更高质量的内容完善微博的内容生态系统,提高用户参与度,增强用户体验,扩大用户规模并加强平台影响力。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包括传统和在线媒体渠道、版权内容提供商、关键意见领袖、多渠道网络和其他自媒体,以及应用开发商和数据供应商。我们为不同类型的平台合作伙伴提供不同的产品,包括:

版权内容提供商产品。我们通过流量资源交换和内容流量共享,与电视频道、网络视频网站和拥有版权内容的运营商开展合作。这样的合作以多样化的视频内容丰富了微博的内容生态系统,加强了微博的品牌影响力,同时提升了合作伙伴的用户规模,以及他们的品牌影响力。

标准化产品。我们向平台合作伙伴提供的标准化产品包括,除其他外,趋势、搜索、视频/直播和编辑工具。
定制产品。我们向平台合作伙伴提供内容定制、版权内容汇集、用户交互开发等定制化产品。
资源服务。我们为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提供运营资源,以扩大他们的品牌影响力,例如搜索列表推荐、趋势列表推荐和微博app打开广告。

面向关键意见领袖、多渠道网络等自媒体的产品。自媒体是指有能力管理并为微博头部内容创作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合作伙伴,如多渠道网络、工会和电商合作伙伴等。这些顶级内容创作者以视频、直播、图片和文字等形式在微博上制作各类内容。我们为自媒体提供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帮助他们建立社交资产并将其货币化,作为回报,这使他们能够生产更多的内容,并吸引更多的自媒体加入我们的平台。我们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后端管理。我们 提供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后台管理,允许关键意见领袖和自媒体监控他们的流量表现,并以可扩展的方式管理他们的账户。我们的后端管理服务包括,除其他外,管理账户、数据、资源和增长。
流量支持。我们提供账号推荐、内容推荐和接入某些专属功能等流量分发支持。
产品服务。我们为自媒体提供产品解决方案,以便通过各种渠道更好地展示和推广其账号和内容,包括信息源、视频源和用户主页。

面向其他应用开发者的产品。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我们的开放应用平台允许用户使用他们的微博账号登录第三方应用程序,这使得第三方内容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共享。对第三方应用程序授权时严格保护用户隐私,第三方应用程序只能访问用户的基本公共信息。该产品帮助移动应用开发者获取用户,同时帮助微博获取其他应用和平台的共享内容。

微博钱包。我们的微博钱包产品使平台合作伙伴能够在微博上进行兴趣生成活动,例如向其他用户发放“红包”和优惠券,以建立更大、更活跃的粉丝群,并带动购买转化。微博钱包还使个人用户能够在微博上购买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例如营销服务和会员,以及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电子商务商品、金融产品和虚拟礼物。

竞争

我们为中国和全球华人社区的用户提供在线社交媒体服务。由于快速演变的市场需求和用户偏好,社交媒体行业竞争激烈且瞬息万变。因此,我们面临着来自众多现有和潜在竞争对手的用户流量、用户参与度以及广告和营销支出的重大竞争,这些竞争对手可能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推出新的网站、应用程序、平台或服务。许多公司提供与我们的产品相竞争的各种内容和服务。随着互联网社区整体规模的增长速度放缓,行业正在快速演变,同时见证了对流量和用户时间的日益激烈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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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本质上是一个媒体平台,腾讯、字节跳动等主要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提供在线媒体,包括内容聚合和分发服务,与我们直接竞争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内容、人才和营销资源。此外,作为一个以社交网络服务为特色并提供丰富多样多媒体内容的社交媒体平台,我们受到类似服务提供商的激烈竞争,例如具有社交功能的社交网络平台和多媒体内容平台。我们面临着来自类似服务提供商以及潜在新型在线服务的激烈竞争。这些服务主要包括(i)信使及其他社交应用程序和网站,例如微信/微信;(ii)多媒体应用程序(例如照片、视频和直播应用程序),例如抖音/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也称为RedNote)、爱奇艺、腾讯视频和优酷;以及(iii)其他主要互联网公司运营的新闻应用程序和网站,包括腾讯和字节跳动。此外,作为媒体平台在性质上,我们也与传统媒体公司竞争受众和内容。

对于增值服务,我们主要向用户提供会员服务、游戏相关服务、社交商务解决方案,使他们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相关活动。因此,我们的增值服务产品与向用户提供类似服务的平台竞争。除了直接竞争外,我们还面临来自赞助或维护高流量网站或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初始切入点的公司的间接竞争,这些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服务、网页浏览器和导航页面的提供商。

我们还面临广告和营销支出的重大竞争。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广告和营销服务的销售。我们与提供此类服务的企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和社交网络平台、多媒体内容平台和在线媒体平台。我们还与提供线上到线下、购买解决方案和其他基于性能的广告服务以及为垂直行业定制的数字媒体的互联网公司竞争,例如汽车和IT。我们还与传统媒体竞争广告和营销支出。

我们的一些较大的竞争对手拥有更广泛的产品或服务,并利用他们基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关系来获得更大的广告和营销预算份额。我们认为,我们有效竞争广告和营销支出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用户群的规模、构成和参与度、我们的广告定位能力、市场对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的接受度、我们的营销和销售努力、客户从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中获得的回报以及我们品牌的实力和声誉。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广告和营销支出,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全球社交媒体、社交网络服务和信使的日益激烈的竞争。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现金、流量、技术和其他资源。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用户流量或用户参与度,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历了对包括管理层、工程师、设计师和产品经理在内的高技能人才的激烈竞争。我们的增长战略部分取决于我们留住现有人员和增加更多高技能员工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聘用和留住关键人员,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

技术、研发

基于我们的专有技术,包括机器学习和云计算,我们开发了一个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以满足用户的定制化内容消费需求。我们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以及直播带货相关领域投入大量研发资源。

统一平台。我们开发了一个统一、开放的平台,让我们的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可以从移动设备、个人电脑和其他互联网设备实时访问微博上的大量内容。我们的平台采用面向服务的架构,允许轻松升级和频繁升级我们的产品。我们的平台建立在可以处理和分析数百万用户即时生成的批量数据的技术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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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我们内部设计了SIG推荐引擎。我们根据发布、转发、评论、点赞和关注、社交关系等用户行为,开发了我们用户社交兴趣图的综合数据库。我们的SIG推荐引擎采用了多种算法,使其能够实现超大规模在线培训,允许我们和我们的客户向微博用户推送他们更有可能发现有趣和相关的内容。我们不断完善我们的推荐引擎,提高我们推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相关性,以增加用户粘性。此外,我们认为广告可以从社交环境中获得更大的相关性,并成为用户体验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中断。

我们已将生成AI功能纳入我们为内容创作者和用户社区提供的服务中。我们开发简化内容创作的工具,丰富微博的产品和内容生态系统。生成式AI工具使内容创作者能够以高效的方式生成个性化的帖子,这些帖子与他们独特的声音保持一致,并与他们的受众产生共鸣。我们还提供人工智能驱动的聊天机器人,专为关键意见领袖和名人设计,用于自动化与追随者的对话。值得注意的是,微博智能搜索采用了多模型、多代理架构。它通过检索增强生成(RAG)框架将我们的搜索基础设施与大型语言模型相结合,增强了内容理解和摘要能力,同时扩展了搜索能力。该工具通过全面分析跨主题维度和实体类别的趋势内容来增强用户体验,生成涵盖所有趋势主题、名人、IP和品牌的结构化洞察——例如概览和多样化视角。我们还推出了微博智能搜索AI助手服务,将我们的产品从单圈问答升级为具有持续互动的多圈对话。这支持用户实现更连贯、更深入的信息获取和探索。我们相信,这些人工智能驱动的功能将推动更高的用户参与度,同时节省时间和资源,并提高我们平台上运营内容创作者账户的效率。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推进这些举措,并向更多的内容创作者和用户提供这些工具。

此外,我们在内容治理程序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被用于审查上传到我们平台的内容,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检测恶意或非法内容,并及时删除任何侵权内容。

云计算。我们的混合云平台可以在几秒钟内发现热点话题,在几分钟内自动快速扩展我们的云服务器,支持每秒发生数百万的用户访问。我们的专有模型通过将数据划分为不同级别来优化和促进高效的数据存储。这种分布式存储模型使我们能够高效地管理海量数据,同时将数据存储在易于扩展的普通服务器上。我们的地理分布架构可为全国用户提供快速访问。微博,作为中国各大热点话题的主要分发平台,一直为用户提供稳定、流畅的访问体验,即使其峰值用户访问流量在其平台上的热点话题上不时被自己不断刷新。

视频平台。我们的视频平台支持多种格式的媒体内容。我们升级了我们的视频编码器,即使在终端用户的带宽有限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高质量的视觉效果。我们发明了视频编排引擎,显著提高了处理视频的效率和用户上传视频的速度。我们利用机器学习技术对上传到我们平台的视频进行语义理解,从而从视频中提取文本、基本特征以生成内容标签、基于兴趣的主题和视频指纹信息。我们利用这些信息来加速视频的内容审核和视频在我们平台上的分发。

直播系统。我们开发了将推送串流与节点负载均衡和最优路径查找技术相关联的智能调度系统,调整视频缓存以适应不同的网络,确保直播串流中的视频质量和稳定性。我们升级了直播引擎,支持数百万用户同步观看直播,即使在糟糕的互联网条件下也能以更低的网络延迟提升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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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维持自己的销售运营团队。我们直接与客户或通过第三方广告代理商进行业务往来。

由于开展有效的在线营销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许多客户更愿意聘请广告代理商来处理他们的互联网品牌活动。这些广告代理商提供范围广泛的互联网营销和广告服务。我们的销售团队利用微博在社交营销方面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在客户或其广告代理商的整个广告活动周期中为其提供协助,从设计广告活动和制作不同格式的广告到执行社交营销活动和提供分析跟踪。

新浪作为我们的代理商之一,为我们的广告和营销客户提供服务。我们与新浪签署了有关这些销售和营销服务的协议。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我们与新浪的关系—销售及营销服务协议。”我们将继续通过SINA和我们的广告营销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广告和营销解决方案是对新浪的补充。

我们认为,我们作为中国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的地位让我们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我们专注于不断提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加强我们的品牌,因为我们相信满意的用户和客户更有可能向他人推荐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口碑帮助我们的同时,我们也有选择地利用广告、促销和特别活动来提升微博的认知度和使用率。

环境、社会和治理

我们致力于用微博的力量让世界变得更美好的愿景。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为我们的用户、内容创作者、员工、客户和生态系统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我们已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考虑纳入日常运营。

在2025年,我们将继续致力于通过利用我们的社区并以负责任的方式运营我们的平台来履行我们的社会责任。我们预计将于2026年4月发布2025年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其中概述了我们在2025财年关键ESG领域的举措和表现。我们的2025年ESG报告中包含的信息未通过引用纳入本年度报告,也不应被视为其组成部分。

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保护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是我们整体风险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信息安全管理融入了我们的风险管理方案。详细讨论请见“项目16K。网络安全。”

产品创新。我们不断探索创新技术,优化用户体验,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更高效的工具。我们正在积极推动采用生成式AI功能,同时维护AI技术道德和合规性。

优质内容。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垂直内容发展战略,一直在丰富垂直内容,把不同兴趣的人带到微博这个平台。我们努力打造一个生态系统,让我们的用户群体在微博上找到相似的心智,表达自己,并相互交流。此外,我们已将AI技术纳入内容治理,以高效识别我们平台上的错误信息和恶意言论。

平等和多样性。我们以性别平等促进包容和多元文化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文化吸引了最优秀的人才。坚持我们的平等就业和发展原则,我们的人力资源决策将基于每个员工的工作表现、动机、素质和特长,不分性别,并遵守规章制度。

女性在我们公司担任各种领导角色,包括我们的董事杜红女士和我们的首席财务官Fei Cao女士。我们将继续努力保持和加强董事会的性别多样性。例如,我们已考虑向董事会推荐潜在的女性候选人,并将继续确保有女性董事会代表,以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适用规则维持非单一性别董事会。我们还见证了集团内女性员工比例的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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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作为中国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我们秉持社会责任,针对社会问题,发挥平台的社会属性,传播社会热点话题,推动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活动,支持可持续发展。我们在2012年启动了慈善平台,以培育创新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方式。我们还努力建立广泛、实时的社会协作网络,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分享信息、迅速作出多方利益有关者的反应和协调行动。我们也通过发挥平台的力量,履行社会责任,支持贫困社区,赋能乡村振兴,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环保。我们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提高能源和资源效率,并将绿色低碳原则融入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跟踪日常运营和采购流程的碳足迹。例如,作为数据中心选址过程的一部分,我们将供应商的能效水平纳入选择标准。我们还一直在实施战略和技术,以在数据中心运营期间节约能源并提高能效。作为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我们与媒体、企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鼓励个人参与绿色项目,使我们成为绿色理念的有力倡导者。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对披露的限制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注册384项专利,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另外26项专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了688项软件著作权。我们也注册了域名,包括weibo.com,weibo.cn和weibo.com.cn。我们从新浪获得了独家、永久、全球免版税的许可,可以使用其“Graphic”, “Graphic”和“Graphic”商标。

我们实施了程序,以减少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在没有适当许可或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可能性。例如,我们要求用户同意我们平台的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同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利用我们的技术来监控和保护我们平台上的原创内容。比如,我们推出了视频内容创作者的自我保护功能,他们视频的指纹轨迹会被提取并保存在我们的系统中。我们的系统会对比第三方从新上传的视频中提取的指纹轨迹,然后发送给我们的筛选团队进行二级人工审核。我们会将侵权内容替换为原始内容的链接。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所有权,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监测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不能确定我们采取的措施将防止我们的技术被盗用,特别是在外国,法律可能不会像在美国那样充分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或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

此外,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他们的专有权利或宣布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侵权索赔成功,并且我们未能或无法及时开发非侵权技术或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即使我们能够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许可费用也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竞争力。”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D.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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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

微博的网络广告业务经历了季节性。从历史上看,由于农历新年前后的长假,广告支出往往在每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是最低的。其他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波动的因素包括热门体育赛事,例如FIFA世界杯和奥运会。过去的表现可能并不能预示未来的趋势,因为广告行业部门的组合,可能有不同的季节性因素,可能会从一个季度转移到另一个季度。

监管

以下对中国法律法规的描述是基于我们的中国大律师科维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有关与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的描述,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关于微博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2011年发布的《微博发展管理细则》规定,在微博公开发帖的用户,需向微博服务商公开真实身份,但仍可在账号上使用笔名。微博服务提供商被要求核实其用户的身份。此外,北京的微博服务商被要求核实其所有用户的身份,包括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帖的现有用户。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最新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要求,提供网络接入或域名注册服务、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网络接入,或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或即时通讯服务的网络运营者,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

网信办于2018年2月2日发布《微博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定了微博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责任,包括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层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管理。这些规定要求微博服务提供者建立完整、全面的用户登记制度;核实已发布信息;管理跟帖、评论、应急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及实行“总编辑制度”。要求微博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服务用户发布、传播谣言、不实信息的,应当主动辟谣。此外,采用新技术或者进行更新,增加能够讨论新闻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或者功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国家网信办、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估。

为遵守上述规则,我们在微博服务用户与我们要求微博用户实名注册的协议中增加了附加条款。

2018年11月15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程》,将微博、直播带货、信息共享服务视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提供此类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在推出新的在线服务、扩展其现有服务的功能、引入新技术或应用、经历用户基数大幅增加、目睹非法或有害信息传播或网络安全当局认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时,均需进行安全评估。这些服务提供者被要求通过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当地网安主管部门和公安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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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条例

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为国家工商总局)对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广告进行监管。自2005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大部分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非法人单位和其他法规规定的单位除外),除营业执照外,免收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我们通过微盟开展网络广告业务,微盟持有经营范围涵盖网络广告的营业执照。

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商、广告运营商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且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外,如果在发布前需要对某些类别的广告进行政府特别审查,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有义务确认此类审查已得到适当履行,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属地分支机构可以责令违规者终止广告经营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分销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或《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正于2021年4月29日。广告法适用于所有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广告活动。广告法要求,用户必须能够一键关闭网络弹窗广告。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停止发布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是非法的任何广告。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终止广告经营甚至暂停提供商的营业执照。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明确,“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些措施也对互联网广告主提出了多项新要求。例如,付费搜索广告应与普通搜索结果明确区分。此外,与《广告法》相一致,这些办法要求,以弹窗或其他类似形式在互联网页面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关闭”按钮,确保“一键关闭”。这些措施还禁止互联网广告发布中的不正当竞争,包括(i)提供或使用任何程序或硬件拦截或过滤他人的任何合法经营的广告;(ii)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或应用程序破坏广告的正常数据传输,更改或屏蔽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或擅自加载广告。违反本规定,可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并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的目标是确保透明度,保护用户权利,并将责任分配给广告代理商、出版商和平台运营商。这些措施为各种形式的网络广告提供了指引,包括弹窗、开屏、直播、“软文”、链接、拍卖排名、算法推荐、直播、隐蔽广告等。比如,通过“软文”广告推广商品,发布者必须明示是使用标签的广告。这些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如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进行记录、存储用户身份信息、监控内容、使用警告或暂停等。平台运营者也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与主管部门合作。不得有平台阻碍当局的监控。违反本办法,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披露。

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在所有广告合同中都包含条款,要求广告商或广告代理商提供的所有广告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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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6年的《电信条例》,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作了区分。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是增值电信服务的一个子类。根据最近一次更新于2019年6月6日的《电信业务目录》,“增值电信服务”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小类10项。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第二个子类。根据《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省级对口部门的经营许可。

国务院于2000年与《电信条例》同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进行规范,随后于2011年1月8日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些措施,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运营商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之前,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这些办法还进一步规定,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药、卫生、药品和医疗设备等方面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前,必须先征得负责这些领域的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1年颁布、最近于2017年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种类以及取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例如,在多个省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信息服务运营商需要获得区域间许可,而在一个省份提供相同服务的信息服务运营商则需要获得当地许可。

为遵守这些中国法律法规,微盟持有北京电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此外,微盟还持有全国范围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区域间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服务公司治理和外资持股规定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0日,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根据中国公司法,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每一家公司都是拥有产权的独立法人实体。在中国成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也受中国公司法的约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在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出资额,以满足这一新要求。这部法律还对董事、监事和管理层规定了更大的个人责任。违反这项法律可能会导致制裁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公开宣布违规行为。

根据国务院2001年颁布、最近于2022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外资最终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符合这些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分支机构的批准。由于外资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公司的限制,我们将被禁止收购微盟的任何股权。此外,我们认为,我们与微盟及其个人股东的合同安排为我们提供了对微盟的充分有效控制。因此,我们目前不打算收购微盟的任何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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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力度的通知》,禁止境内电信服务提供者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任何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设施,用于其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其股东必须合法拥有该许可证持有人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该通知进一步要求每个许可证持有者拥有必要的设施,包括服务器,用于其批准的业务运营,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维护此类设施。此外,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都必须按照中国法规规定的标准维护网络和互联网安全。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对此类不合规行为进行补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地方对应部门有酌情权对此类许可证持有人采取措施,包括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参考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国内各行业的负面行业清单。这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不定期更新,列出了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根据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增值电信服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除外)提供商在中国的最终外资股权所有权不得超过50%。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确保公平高效实施《外商投资法》。根据司法解释,中国法院不得支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未获行政机关批准或登记而主张非负面清单部门的外商投资合同无效。此外,中国法院应支持主张(i)负面清单禁止的部门的外商投资合同无效,或(ii)因合同违反负面清单中的限制而限制外商投资的部门的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合同方。

为遵守这些中国法规,我们通过微盟运营我们的平台。微盟目前由我们公司或SINA的四名中国员工、Y. Liu、W. Wang、W. Zheng和Z. Cao以及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WANToutongD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微盟持有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盟拥有与其运营和我们平台相关的域名(weibo.com、weibo.cn、weibo.com.cn),而与我们运营相关的商标由微博科技、微盟和新浪的子公司持有。由于新浪子公司拥有的商标含有新浪中文名称或标识,此类商标不能转让给我们。不过,新浪旗下各子公司均授予微盟使用此类商标的独家许可。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在未来确定我们商标的当前所有权不符合规定,并且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商标必须由微盟持有,我们可能需要将这些商标转让给微盟,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如果尽管采取了这些预防措施,但中国政府确定我们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它可以吊销我们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证,要求我们停止或限制我们的经营,限制我们收取收入的权利,封锁我们的平台,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经营,包括可能成立或重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重新申请必要的许可证,或搬迁我们的业务、员工和资产,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对我们采取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互联网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的规定,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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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内容服务条例

国家安全考虑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制定了维护互联网运营安全和互联网内容安全的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互联网内容出现以下情况,违规者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刑事处罚: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或损害国家统一;
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或种族歧视或破坏民族间团结;
破坏中国宗教政策或宣传迷信;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稳定;
传播淫秽、色情,鼓励赌博、暴力、杀人或恐惧或者煽动犯罪的;
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的。

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运营商被要求对其网站进行监控。他们不得发布或传播属于这些禁止类别的任何内容,并且必须从其网站上删除任何此类内容。中国政府可以关闭违反上述任何内容限制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持有人的网站,责令其暂停运营,或吊销其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

2015年2月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承诺遵守“七项基本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确保其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的隐私、账号名称、头像等用户信息与本条款规定的要求之间的一致性,就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任何此类违规行为,如通知用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正,并在持续不遵守的情况下暂停或关闭账户。

2017年8月25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追访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11月16日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必须核实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制度,对用户评论和应急响应进行实时监控。

2017年8月25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互联网论坛与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定,互联网论坛和社区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建立和完善实时信息核查、应急处置能力、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行政管理系统的首要责任,与受雇的专业人员和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建立和完善预防性安全措施。

2017年9月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通过互联网聊天群提供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聊天群核实信息服务用户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安全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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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用户通过公众号提供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公众号或某些社交媒体上的公众号,是指互联网平台用户为向公众分发信息而创建和运行的订阅账号。要求这些平台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内容生态、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虚假账号订阅、交互计数等诈骗行为。平台还应当建立并公开信息内容制作、公众号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则和平台代码,均应当向所在地网络空间管理人备案。这些规定还要求平台核实平台内用户信息与用户真实身份的一致性,禁止公众账号运营者将这些账号非法转给他人。此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应对网络谣言等不实信息的机制。平台与账号运营者合作,应当对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此外,平台经营者有义务防止虚假广告和商业欺诈在其平台上发生。

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鼓励、禁止或禁止制作、复制、发布的内容范围。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应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使用与内容不符的夸大标题、可能煽动种族主义或地理区域歧视、传播流言蜚语和丑闻的内容制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要履行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生态治理机制,完善用户登记、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应急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虚假注册账号ID、非法买卖账号ID、操纵用户账号ID等破坏网络生态的行为。

网信办于2021年6月15日启动“粉团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随后于2021年8月2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团乱象治理工作的通知》。特别行动和通知均意在遏制网络粉丝群体中针对明星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在各种粉丝互动特性和功能中遏制攻击、污名化、粉丝社区虚构和敌对行为以及其他有害信息的传播。这份通知要求取消所有名人排名。音乐影视作品排名仍被允许,但网络平台应优化调整排名规则,重点关注艺术作品本身和专业评价。此外,未成年人不得进行虚拟送礼或花钱支持偶像,或担任粉丝团的组织者或管理者。

2021年10月26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名人网络信息监管的通知》,其中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名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及时识别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的热点话题,并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022年6月2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互联网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账号信息作出了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履行互联网账户信息管理义务。这些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充足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关于身份信息核查、账户信息核查、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则。

2022年9月9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通知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规定互联网弹窗信息通知服务提供者负责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则。

2024年6月12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一)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承担管理网络内容的首要责任;(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用户登记、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识别和处理网络暴力信息,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就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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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遵守这些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已在我们的平台上删除了明星权力清单的功能,并采用了内部程序来监控我们平台上显示的内容,其中包括一个员工团队,他们致力于筛选和监控在我们平台上上传的内容,并删除不适当或侵权的内容。

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在我们平台上或通过我们平台显示的任何内容令人反感,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或消除此类内容在我们平台上的传播或可用性或施加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经营许可证或暂停或关闭我们的在线业务。此外,随着我们网站内容数量和用户数量的增加,遵守这些规定的成本可能会增加。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对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微博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信息安全条例

中国的互联网内容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监管和限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2009年修正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一)不当进入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或系统;(二)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三)泄露国家机密;(四)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五)侵犯知识产权,均为违法行为。

公安部1997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煽动藐视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颠覆中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散布破坏社会的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任何内容。国家秘密的定义广泛,包括有关中国国防事务、国家事务和中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2005年公安部颁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所有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存60天。如果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违反这些措施,中国政府可以吊销其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并关闭其网站。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出台规定,授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立法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访问。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家安全法》,自同日起施行。国民保障集团法规定,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网络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对外商投资、关键技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活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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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网络安全法》,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建立符合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指定专门的网络安全人员,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和入侵,采取技术措施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采取数据分类、备份和加密等数据安全措施。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一项相对模糊但范围广泛的义务,即在刑事调查或出于国家安全原因时向公众和国家安全当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络安全法还要求,提供网络接入或域名注册服务、座机或移动电话网络接入,或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或即时通讯服务的网络运营者,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了提升的安全要求和强化的处罚。这些要求包括数据本地化,即在中国境内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对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任何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同步规划和部署安全技术,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团队,配备背景核查的关键人员,定期提供网络安全培训和评估,实施灾后恢复备份和事件响应演练,在采购网络产品或服务时签署安全和保密协议,并进行年度安全评估并向当局报告结果。适用于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内的所有网络运营者的处罚制度也得到加强,违反此类义务的最高罚款提高至人民币1000万元。除其他因素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定义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一旦发生破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具体提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资源、金融、公共服务和电子政务等重点领域。具体而言,网络经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未停止传播、删除或者以其他方式采取必要措施,未留存相关记录,或者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该等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发出警告、散发批评通知书,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更高的罚款,主管部门可进一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经营、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或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可以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一仟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安全法还规定,网信办和部门发现发布、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提请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并做好记录。网信办将通知其他部门采取技术等措施,阻断来自中国境外的任何信息的传输。

2019年3月15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App安全认证的通知》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认证实施细则》,其中鼓励移动应用程序经营者自愿取得App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向用户推荐认证应用程序。本次认证指定机构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本机构有权指定检测机构对认证的技术能力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等12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网络平台运营人数据处理活动提供了详细的网络安全审查程序。根据这些办法,“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及服务器、海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及应用、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等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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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任何网络产品或服务前,应当对推出或使用此类产品或服务可能产生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国家安全将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提交(i)申请函,(ii)分析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报告,(iii)购买文件、协议和合同草案,以及(iv)其他必要材料。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i)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使用这些产品或服务后受到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ii)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中断对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iii)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和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以及(iv)任何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损坏、非法使用或非法转移到国外的风险。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经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杂案件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在完成初步审查后,应达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将审查结论建议送交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实施机构和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这些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与这些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则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书面告知经营者,否则,案件将经过特别审查程序。特别审查程序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或更长。

2020年9月22日,公安部公布了《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指南》,要求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力政务服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制定规则,对各自行业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认定,并向公安部提供认定主体名单。具体而言,符合认定要求的基础网络、大型专网、核心业务系统、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系统、新型互联网和新兴通信设施等重点保护资产,应当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数据对任何操纵、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行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类分级的数据保护制度。此外,明确《网络安全法》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生成的重要数据跨境转移的安全管理。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转移和涉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跨境信息提供规范机制,依法、对等原则完善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信息服务等重要行业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这些重要行业的政府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一)按照一定的认定规则,组织开展本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工作,(二)将认定结果及时通报被认定的经营者和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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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目的,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定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以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责令改正、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分和处罚。具体而言,违法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以处以最高50,000,000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上较高者的行政罚款,还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经营、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个人罚款,并在特定情形下,取消特定时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职务的资格。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归档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据此,参与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形式,都必须建立保密和归档管理制度,防止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这些规定要求,涉及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在提供或公开披露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组织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前,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他们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按程序提供任何文件或材料,其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境内公司必须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报表,表明它们遵守了这些要求。此外,境内公司须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订立保密协议,依法依规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责任。中国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为境外发行上市制作的工作底稿,也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这些规定还要求境内公司在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个人在内的主体提供会计档案前,必须完成必要的程序。中国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应对境外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提供文件和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这些检查和调查应通过跨境监管机制进行,中国监管机构将据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行政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根据管理办法,数据处理者必须根据相关准则识别并报告其业务涉及的重要数据类型,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必须采取特定措施保护重要数据,例如指定网络数据安全的人员和内部管理部门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未对重要数据进行保护,包括未对重要数据类型进行识别和报告,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该管理办法还要求处理1000万人及以上个人信息的企业实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负责网络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在网络平台治理方面,该行政办法对网络平台服务商规定了合规义务。具体而言,这类合规义务包括要求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监督在平台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网络数据安全实践,并在此类第三方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违反适用法律或平台规则并对用户造成损害时追究法律责任。大型网络平台运营者,定义为:(一)注册用户超5000万或月活跃用户超1000万;(二)业务模式复杂;(三)进行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和社会公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公布年度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手段收集处理用户数据,不正当限制用户数据存取,不合理区别对待用户等不公平、欺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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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微盟是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我们受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微盟已在当地公安机关完成强制安全备案手续。我们根据任何新发布的内容限制,定期更新我们的信息安全和内容过滤系统,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用户信息记录。我们还采取措施,删除或删除据我们所知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的内容的链接。

如果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我们未能识别和防止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在我们的平台上或通过我们的平台显示,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受当局解释,可能无法确定在所有情况下哪些内容可能导致责任。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在我们的平台上或通过我们的平台显示的任何内容有异议,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或消除此类内容的传播或可用性或施加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经营许可证或暂停或关闭我们的在线业务。此外,随着我们网站上内容和用户数量的增加,遵守这些规定的成本可能会增加。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对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微博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关于算法建议和生成式AI的规定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消除、限制竞争或者对用户施加价格限制、排他性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注册虚假用户账号、屏蔽信息、给予过度推荐,应当给予用户轻松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择权。

2022年11月25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项下的备案手续。

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据此,任何在中国境内利用生成式AI技术向公众提供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内容生成服务的实体或个人,承担生成式AI技术生成内容的内容生产者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要求这些提供者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责任,保护个人信息。此外,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能够进行社会动员的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向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并遵循算法备案程序。这些提供商还被要求遵守某些原则,包括确保生成AI创建的内容符合社会道德,不威胁国家安全,采取措施避免歧视,确保生成内容的准确性,以及尊重知识产权。如果发现任何非法生成的内容,这些提供者必须及时采取终止生成、传输不适当内容等措施,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些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图片、视频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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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签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明标、隐标。应在AI生成的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和虚拟内容中添加显式标签,并在AI生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签。要求提供在线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商验证AI生成的内容,并确保贴上适当的标签。如果某些内容的底层元数据缺少AI标签,但服务提供商从此类内容中检测到AI生成的痕迹和迹象,服务提供商必须相应标记此类数据。此外,App分发平台必须要求服务提供商披露是否提供AI生成的内容服务,并验证相关标签材料。要求用户在发布AI生成的内容时申报并使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标签功能。

2025年12月18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直播电商中,使用的任何AI生成的人体图像或视频,应当明确标注并持续向消费者公开。运营商管理或使用此类AI生成的字符,应对此类措施下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专利审查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要求准确披露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明确禁止指定机构、集体或AI系统为发明人。修订后的《指南》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披露要求,要求专利规范明确描述模型架构、训练过程和关键参数,或解释算法如何与特定应用场景相结合,以确保所声称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够由一名技术熟练的人员实施。

2026年3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其他九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即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伦理审查办法》。伦理审查办法要求相关主体,包括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人工智能技术活动全生命周期,研究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该委员会。道德审查措施进一步规定了审查程序、文件要求和关键审查考虑因素。

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人工智能拟人交互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或《拟人交互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这些措施具体规范了在中国境内提供的通过模拟人类人格特征、认知模式和沟通方式提供持续情感互动的人工智能服务。《拟人交互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涵盖算法治理、技术伦理、内容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识别和应急响应等综合管理体系,以及通过实施服务部署、运营、更新和终止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承担合规责任。《拟人交互办法》还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安全评估并向主管省级网信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包括(i)首次推出拟人交互服务或增加相关功能,(ii)因采用新技术或应用而导致此类服务发生重大变化,(iii)注册用户超过一百万或月活跃用户超过10万,(iv)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五)中国网络空间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省级以上网络空间管理部门通知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服务提供者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功能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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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威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目前的做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有关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和生成AI服务的有效法律法规。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正在迅速演变,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我们业务运营的潜在影响仍具有实质性不确定性。详细讨论请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使用人工智能(AI)或其他新兴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互联网安全条例

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中国法律并不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收集和分析其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工信部颁布、自2012年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即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用户信息,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只能收集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此外,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只能将该用户个人信息用于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服务范围规定的目的。还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适当安全,对用户个人信息涉嫌泄露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任何此类披露的后果预计很严重,ICP运营商必须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该事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中与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相关的大多数要求与上述工信部条款中已经确立的要求是一致的,尽管通常更严格、范围更广。根据该决定,如果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希望收集或使用个人电子信息,则必须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这样做,并且只有在其提供的服务有必要时才可以这样做。它必须披露任何此类收集或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且必须征求相关个人的同意。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还被要求公布其有关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政策,必须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并必须采取技术等措施确保此类信息的安全。进一步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泄露、歪曲、销毁任何此类个人电子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证明此类信息。该决定还要求,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必须向用户收集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从非常广泛的方面来说,该决定规定,违规者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撤销备案和关闭网站。

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该命令下大多数适用于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的要求与预先存在的要求一致,但该命令下的要求往往更加严格,范围更广。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希望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只有在其提供的服务有必要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此外,它必须向其用户披露任何此类收集或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且必须征得其信息正在被收集或使用的用户的同意。还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建立并公布与个人信息收集或使用有关的规则,对收集到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技术等措施维护此类信息的安全。当用户停止使用互联网服务时,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被要求停止任何收集或使用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注销该用户的账户。进一步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泄露、歪曲、破坏任何此类个人信息,或向其他方非法出售、提供此类信息。此外,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指定代理人承担任何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营销、技术服务的,仍需互联网内容提供经营者对信息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至于处罚,在非常宽泛的范围内,该命令规定,违规者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和向公众披露,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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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一定的数据保护义务,包括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已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有义务删除非法收集的信息,修正不正确的信息。此外,互联网运营商不得未经同意,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不受这些规则限制的是经过不可逆处理以排除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此外,《网络安全法》规定了违规通知要求,这些要求将适用于涉及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2019年1月23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重申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鼓励APP经营者进行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APP商店对已认证的APP进行明确标识和推荐。2025年3月28日,国家网信办通过《网络安全法》修正案,将未履行网络安全职责的网络运营者的最高罚款提高至人民币1000万元,并引入了新的法律责任,包括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特定产品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未停止传播、删除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未留存相关记录,或者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该等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散发批评通知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更高的罚款,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经营,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可以处以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年8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网络运营者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政策和用户协议,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求收集、使用、转移或者泄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以突出、明确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

2019年11月28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办法》,其中列出“不公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提供隐私规则”等六类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个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处理任何个人的私人信息或者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该个人事先明确同意的除外。此外,个人信息受中国法律保护。对个人信息的任何处理,均应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伪造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他人同意,将个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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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强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具体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处理规则,是指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造成自然人尊严受到损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个人信息,包括有关生物特征、金融账户、个人位置追踪等信息,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可以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以责令改正经营、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其他处罚。具体而言,单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终止业务。拒不整改的,可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0,000,000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经营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职务。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数据处理人转移出境数据涉及(一)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处理过百万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人转移境外的个人信息;(三)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已经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境外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人转移境外的个人信息;或(四)网信办要求的其他情形的,数据处理人应当在转移出境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评估。此外,2022年8月31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备案指南(第1版)》,其中规定,出境数据转移行为包括(i)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传输和存储中国大陆境内作业期间产生的数据;(ii)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获取、使用、下载或输出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并存储在中国大陆的数据;(iii)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行为。

2023年2月22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收件人执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向境外收件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标准合同向任何境外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百万以下个人信息;(三)自上一年1月1日起向境外接收者提供合计不足10万个人的个人信息;(四)自上一年1月1日起向任何境外接收者提供合计不足1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这些措施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任何个人信息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当地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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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要求以下类型的跨境数据转移要经过安全评估,(一)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出境转移,以及(二)对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自相关年份1月1日起,重要数据出境转移或个人信息出境转移累计超百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出境转移累计超万人。此外,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的数据处理方,在一个自然年内从事过万人但不足百万人的个人信息或不足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出境转移时,数据处理方必须与数据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或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证明。这些规定明确,如果政府当局没有宣布或通知他们这些数据是“重要数据”,则数据处理者无需将任何数据视为“重要数据”,其向外转移需要进行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免于就(i)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营销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的出境转移,以及(ii)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申请数据输出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输出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再传送至国内场所处理后再转出境,且不涉及处理过程中引入国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自贸试验区可自主制定数据出口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口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等要求的数据清单。

2025年2月14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处理超1000万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此外,处理1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1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合规审核。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量大、业务模式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

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要求我们的用户接受他们同意向我们提供某些个人信息的服务条款,已建立信息安全系统保护用户隐私,并按要求将这些信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如果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运营商的微盟在这方面违反了中国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地方局可能会进行处罚,并且微盟可能会对其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用户信息使用相关的隐私问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用户和客户使用微博,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2018年5月25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颁布,针对个人数据处理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的自然人保护。本条例自2018年5月25日起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内设立机构的公司,以及向位于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提供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测位于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的某些其他非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这些法规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实施了更严格的操作要求,例如,包括扩大关于如何使用个人信息的披露、对信息和假名数据的保留的限制、增加的网络安全要求、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要求以及提高控制者的标准,以证明他们已获得某些数据处理活动的有效法律依据。

数据处理者的活动将首次受到监管,要求从事处理活动的公司在此类处理的安全性和个人数据的处理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与数据处理商的合同也需要更新,以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某些条款,谈判此类更新可能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完全成功。未遵守欧盟法律,包括未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个人数据安全的法律,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0,000,000欧元的罚款,或最高达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4%(如果更高),以及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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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时,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加强对网络空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具体而言,修正案规定,运营商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或平台规则,扰乱或阻碍其他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也不得通过欺诈、强制、电子入侵等手段获取和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要求经营者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管理反垄断合规风险。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的活动将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情形以及经营者集中备案程序,包括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情形。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八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对平台经济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非法集中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非法经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潜力的,提高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如果集中不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500万元。该法律还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潜在的反竞争损害,中国当局可以命令经营者报告集中度,甚至低于备案门槛。

2023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四项实施细则,对新《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这些规则包括遏制滥用行政权力、禁止垄断协议、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经营者集中等条款。

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的修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交易,必须在完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备案:(i)上一会计年度内,所有承接参与方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方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ii)上一会计年度内,所有承接参与方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完善了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和监管要求,包括仿冒、混淆、虚假广告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形式,以及通过逆向竞价操纵、非法获取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平台经营者,这些措施突出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内竞争行为管理。应对平台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此外,这些措施禁止平台滥用竞争优势阻碍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营,利用服务协议或交易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交易,或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服务费。平台经营者未遵守本办法要求的,可能受到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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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正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垂直协议的“安全港”门槛,即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市场份额为5%、成交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垂直协议的市场份额为15%。

2026年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并于同日生效。这些指引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化经营中识别、防范和管理反垄断风险,包括算法串通、排他性交易和歧视性待遇等风险提供了合规指导。

2021年和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涉嫌非法集中对微盟创科作出三项行政处罚,分别导致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未经事先备案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微盟创科已按要求及时缴纳罚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未能遵守《互联网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和其他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规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定

2015年7月,2018年3月改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引》。这些指引呼吁政府积极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网络P2P借贷服务行业,并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分工。这些指引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将对中国网络P2P借贷服务行业负有首要监管责任,并规定网络P2P借贷服务提供者应当作为中介平台提供信息交换、撮合、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和/或从事非法集资。这些指引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额外的要求,包括使用合格银行的托管账户来持有客户资金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2016年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公安网信部等四家中国监管机构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办法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定义为从事网络点对点借贷信息业务,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和发布、信用评级、信息交互和借贷便利等借贷信息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与《指引》一致,本办法禁止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提供增信服务和归集资金,并要求(i)拟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代理服务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二)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必须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后申请必要的电信服务许可证;(三)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性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2016年10月,银保监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指引》,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机制。根据本指引,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而对于本指引发布前已设立并开始开展业务的任何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络P2P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受理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提出的备案申请,或者经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整改的任何网络借贷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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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这些披露指引强调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进一步规定了此类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等细节。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违反信息披露准则的,可能受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规定的一定处罚。此外,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不完全遵守信息披露指引开展业务的网贷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后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2018年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资管业务整治并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规定,取得资管产品销售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参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面向公募的资管产品。

2019年3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对向非持牌放贷机构提供分流服务的企业开展全市清查行动及风险提示函的通知。这份通知和函件总结了本协会对网络“现金贷”业务的调查结果。据发现,多家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未经许可为放贷机构,通过与许可贷款人合作开展的导流做法,从事未经许可的“现金贷”或“超利贷”业务。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责令不合规企业立即终止销售关联机构提供的不合规“现金贷”产品,并对这方面的所有历史数据进行记录。

2020年9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颁布。在此规定下,放贷主体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遵循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10%;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结合监管需要,下调上述贷款最高余额。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按照这一解释,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被认定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下的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上述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

2021年2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印发。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i)严格执行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ii)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iii)银行对单一合作方(包括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该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发放贷款总额余额的50%。还有,这一规定对跨区域经营进行了严格管控。当地法人银行从事互联网借贷业务,应当为当地客户提供服务,不得在注册地境外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但无实体营业网点、以线上开展业务为主、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法人银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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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1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银行公告〔 2021 〕 3号。根据本公告,所有贷款产品在通过任何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海报或任何其他渠道进行营销时,应通过向借款人显眼展示的方式,明确标明其年化贷款利率,并在执行的贷款合同中说明该年化利率,所有贷款产品也可同时显示日利率或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得以比年化利率更显眼的方式进行。

2021年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应在网上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根据该通知,禁止商业银行通过任何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或定期活期可选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递、购买准入、利息补贴等服务。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办法禁止金融机构与未取得征信业务资格的市场机构在接入信用信息方面开展商业合作。

为了遵守这些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过去几年中不时对通过微博钱包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的微博钱包上可用的金融产品相关的某些风险。”

网络游戏运营和文化产品条例

线上文化产品

文化部2003年发布、2004年、2011年和2017年进一步修订的《网络文化管理暂行条例》,适用于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相关活动的主体,包括专门为互联网使用而生产的文化产品,如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剧目、网络演出、网络艺术作品和网络动画等,以及通过技术手段生产、复制音乐、娱乐、游戏、剧目等艺术作品以供互联网传播的其他网络文化产品。根据本条例,商业性主体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制作、复制、进口、发布、播出;网络文化产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网络将此类产品传送至电脑、电话、电视机和游戏机等用户终端或者网吧等上网服务场所的,或者举办、展览互联网文化产品相关的比赛等,均需向所在地文化部分局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于2013年8月12日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经营主体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文化经营主体在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之前,必须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求互联网文化经营主体的内容管理制度明确内容审核的责任、标准和流程以及问责措施,并要求向当地文化部省级分局备案。

微盟目前持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1月2日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互联网出版物

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发布并于2015年进一步修订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则》对中国电子出版物的生产、出版和进口进行了规范,并对涉及电子出版的经营活动提出了许可制度。根据这些规则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其他规定,网络游戏被归类为电子制作类型,网络游戏的出版要求由有标准出版代码的持牌电子出版主体完成。中国公司获得对外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授权的,必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登记著作权许可合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3年3月与国家广电总局合并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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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将“网络出版服务”界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在中国境内提供的任何在线出版服务均受这些规定的约束。任何互联网出版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均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物是指具有经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公开的数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地图、游戏、漫画、音像读物等。任何网络游戏在上线前,应先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根据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进入出版服务业。

微盟一直在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互联网出版许可的申请事宜。

网络游戏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项规定’规定和国委公营部门改革办公室有关解释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游戏预审审批管理和进口互联网游戏审批工作”的通知,又称13号文,是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国家打击色情和非法出版物办公室2009年联合发布的。13号文明确指出,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中国境内通过全资、参股、合资或合作的方式投资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技术支持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和参与此类业务。此外,根据13号文,出版任何进口网络游戏都需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虽然13号文早在几年前就已发布,但目前尚不清楚它会对中国网络游戏的运营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

根据文化部2010年6月3日发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15日的《互联网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任何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的主体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9年7月10日,这项措施被文化和旅游部废止。因此,文化和旅游部不再负责规范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并停止授予或续签任何与游戏运营相关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然而,颁发的与游戏运营相关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将一直有效,直至其最初的每个到期日。

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其中要求各网络游戏经营者仅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晚上8时至晚上9时的任何时段,即一小时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不得向未实名注册或登录的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除了已经实行的实名登记制度外,我们还对我们运营的游戏中的系统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

2023年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互联网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出版监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游戏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县级及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网络游戏应根据这些草案办法设置消费限额,禁止每日登录奖励。这些措施草案还提议,禁止向游戏直播的玩家提供大额奖励提示,并禁止网络游戏向未成年人提供基于概率的幸运抽奖功能。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这些措施草案尚未正式通过。

为确保这些法律法规的遵守,我们采取了防疲劳和实名登记制度。

虚拟货币

2007年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吧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指示人民银行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避免对实体经济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这份通知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发行的虚拟货币总量和个人用户购买的金额应当严格限定,对虚拟交易和真实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严格、明确的划分。这份通知还规定,虚拟货币只能用于购买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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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将虚拟货币广义定义为互联网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由游戏用户以一定汇率兑换法币直接或间接购买、保存在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格式存储在互联网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中并以特定数字单位为代表的虚拟兑换工具。虚拟货币用于交换发行企业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的互联网游戏服务,以网络预付游戏卡、预付金额或互联网游戏积分等多种形式为代表,不包括玩网络游戏获得的游戏道具。2009年,文化部进一步颁布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备案指引》,对“发行企业”和“交易企业”进行了具体界定,规定单个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这两类业务。

2023年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了《互联网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一)游戏内货币仅用于交换经营者提供的游戏内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交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网络游戏发行商不得将用户取得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兑换成法定货币;(三)可以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兑换成小额实物的,这类实物的内容和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本稿尚未正式通过。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和其他几个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中国网络游戏运营商实施“防疲劳系统”和实名登记制度,努力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行为。在抗疲劳体系下,未成年人连续玩3小时及以下算“健康”,3至5小时算“疲劳”,5小时及以上算“不健康”。要求游戏运营商在玩家达到“疲劳”等级的情况下,将给玩家的游戏内福利价值降低一半,在达到“不健康”等级的情况下,降低到零。

2011年由新闻出版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5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在互联网游戏上启动防疲劳系统实名登记核查工作的通知》,对未正确有效落实规定的防疲劳实名登记措施的网络游戏经营者进行了严厉处罚。其主要重点是防止未成年人使用成人身份证玩网络游戏。发现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终止网络游戏运营。

实施未成年人守护者网络游戏监测制度是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他六家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通告,旨在提供具体的保护措施,监测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活动,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行为。根据该通知,网络游戏经营者被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维护与玩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的制度,网络游戏经营者被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活动进行监控,如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要求,必须暂停未成年人的账号。该监测制度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13年2月5日,由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其他11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预防工作方案》实施了不同主管部门的综合措施,以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根据工作计划,将进一步明确现行有关网络游戏的规定,并出台额外的实施细则,从而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实施额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2019年10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告》,要求所有网络游戏玩家使用本人有效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所有游戏企业停止向未做到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此外,禁止未成年人每天玩游戏超过一定时间或将超过一定金额的款项存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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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进一步修订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在“网络保护”一节中,包括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利益的规定,包括(i)禁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产品和服务,(ii)要求游戏、直播带货、音视频、社交网络等产品和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未成年人用户时长、访问权限和消费的特殊管理制度,(iii)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必须要求未成年人凭有效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网络游戏,(iv)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中国规则和标准对游戏进行分类,通知用户游戏玩家的适当年龄,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访问不适当的游戏或游戏功能,以及(v)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晚上10时至次日上午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022年5月7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规定了直播平台在加强实名登记、禁止未成年人虚拟赠送、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些意见,网络平台不得仅以收到用户的虚拟礼物的货币价值对任何直播表演者进行排名、介绍或推荐,或以向直播表演者发送的虚拟礼物的货币价值对用户进行排名。网络平台应当促使,在每天高峰时段(晚上8时至10时),任何直播表演者不得对另一表演者进行超过两次的“PK”(即两个表演者之间的实时互动竞技游戏)。

2023年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互联网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游戏经营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i)严格控制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的时长和时间,(ii)禁止未成年人访问可能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上瘾或包含不适当内容的游戏,以及(iii)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某些服务,例如账户租售、游戏内货币和虚拟物品交易、游戏提升或游戏等级服务,以及基于概率的幸运抽奖功能。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该草案尚未获得正式通过。

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对未成年用户数量较多或对未成年人口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规定了额外的义务。例如,要求这些服务提供者(i)在设计、研究、开发和运营网络平台服务时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定期评估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的影响,(ii)为未成年人设立特殊模式或专区,允许未成年人获得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产品或服务,(iii)组成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服务的,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供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网络游戏、直播带货、网络音视频、社交网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每笔交易、每天合计可支出的金额设置合理限制,不得向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抵触的未成年人提供有偿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对其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方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合规性审核,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

2024年6月12日,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信息相关投诉举报。发现侵害未成年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救助服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请求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职能和渠道。接到此类通知,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暴力信息传播。

2025年12月26日,网信办等八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平台规定了一系列义务,其中包括,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进行突出、明确的警示。针对这些要求,我们一直在改进我们产品的功能,并将在显示相关信息之前提供适当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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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6年2月11日,网信办等八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用户数量较多或对未成年人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商认定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依据使用模式、内容覆盖范围、商业规模、行业相关性或过去的合规问题,指定平台或托管超过1000万注册未成年用户或100万月活跃未成年用户,或以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施加重大影响的标准和程序。要求指定平台主动申请身份识别,进行自我评估,在被要求时提交报告,并遵守持续的监管监督。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尚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将微博确定为此类平台服务商的通知。

关于通过互联网播报音/视频节目的规定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管理细则》,俗称56号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后于2015年修订。56号文重申了此前规则中提出的要求,即网络有声/视频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互联网有声/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此外,56号文要求所有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要么为国有独资企业,要么为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2008年2月3日发布的官方答记者问,广电总局、工信部官员明确,56号文发布前已经合法经营的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可以重新注册,继续经营,不变为国有或者控股;前提是这类提供者没有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对于56号文发布后成立的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商,不给予本次豁免。这些政策已在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申请程序中得到体现。未能取得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可能会使在线音频/视频服务提供商受到各种处罚,包括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此类活动的相关设备和服务器,甚至暂停其在线音频/视频服务。

2016年12月16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视音频节目管理规则》。该通告要求,任何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提供线上流媒体服务的机构,均应取得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对于未持有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托管社交网络平台负责对发布的节目内容进行监管,节目范围不得超过平台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同样,通过社交媒体播出的电影和电视剧需要获得公开播出许可,社交媒体平台不得转发用户生成的以政治新闻为特色的视频或音频节目。

2019年11月18日,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视听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与用户登记、信息公布监审、信息安全管理有关的内部政策。禁止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视听信息服务及相关信息技术开展违法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规定还对利用新技术驱动的新应用(如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制作、发布和传播视听信息提出了要求,如要求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评估,识别并标注虚假视听信息,击破谣言、虚假消息和违反用户协议的内容。

制作有声/视频节目的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5年6月。这些措施规定,任何希望制作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人,必须首先获得经营许可。这一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几个标准,包括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微盟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许可范围(不含政治新闻及类似专题、栏目),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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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细则》,于2021年12月15日进行了修订,列出了限制短视频节目的100类内容。

关于在线直播服务的规定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者在互联网上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前,必须合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线上直播服务商在发布所有直播互联网新闻信息和互动前,必须进行审核,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设置“总编辑”岗位。本条例还规定,线上直播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安排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备即时切割线上直播的技术能力,其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此外,线上直播服务商要按照线上直播的内容类别和用户规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线上直播分销商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6年12月2日,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网络表演不得涉及“偷拍、使用隐匿记录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等六类内容。从事线上演出的主体,必须要求并核实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姓名的表演者登记。此外,这些措施强调,从事网络演出的主体要完善自身用户登记制度,维护用户提供的登记信息,积极行动起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2018年8月1日,国家网信办和其他五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紧网络直播服务管理的通告》,明确了网络直播服务商、网络接入服务商和应用商店各自的职责,旨在促使互联网企业履行责任。该通知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必须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CP)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线上直播服务商从事电信业务、互联网新闻资讯直播业务、线上演出、/或线上视音频节目的,还需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许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网络发布直播服务后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此外,要求线上直播服务商对用户实行实名核验制度,加大对线上主播的管理力度,建立线上主播黑名单制度,为监管目的优化直播内容观看和审查制度,完善措施,更好应对有害内容。

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引》,据此,网络平台将根据《电子商务法》承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但前提是本平台向通过互联网直播带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操作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以便交易当事人自主完成交易活动。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加强正面价值引导,让那些有品位、有意义、有趣味、有温度的直播节目拥有好流量,防止炫富、拜金、低俗之风蔓延。78号通知要求网络秀场和电商直播平台在国家互联网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我司已于2025年8月14日按要求完成注册,并按年度续展。此外,一个平台被要求保留的内容审核人数原则上必须不低于直播间数量的1:50。线上节目直播平台需对基于实名登记制度进行虚拟送礼的主持人和用户进行管理,未实名登记或未成年用户禁止虚拟送礼。要求各直播平台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防止未成年人虚拟送礼。平台应限制每个用户按时间、日期和月份可能给予的最高奖励金额。电商直播平台不得非法制作、播出、超出其电商经营范围的任何与商品销售无关的评论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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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国家网信办等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公布加强网络直播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提供网络直播信息服务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监管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首要责任清单,确保正确导向和内容安全。这些指导意见还对部分直播带货业务在实名登记、限制未成年人虚拟送礼等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准入备案管理。

根据2021年6月1日生效并于2024年4月修订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在线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必须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后,才能允许16岁或以上未成年人注册直播发布者账号。

2025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其中规定,非国有资本主体不得从事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等与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导向有关的活动和事件直播。这份名单下的直播带货业务范围较为宽泛和模糊,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澄清和解读。

2022年3月25日,国家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性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直播平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后端实名审核、前端自愿注册的原则。直播发布者必须根据本人身份证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身份认证登记。直播平台须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需信息,包括直播发布者的身份信息、报酬账户、收入类型、盈利明细等。

关于网络音乐的规定

2006年11月20日,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关于互联网音乐发展管理的若干建议,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这些建议重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开展任何与互联网音乐产品有关的业务,须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经营互联网文化业务。然而,关于互联网音乐产品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演变,尚未有任何条款规定音乐视频是否或如何受到这些建议的监管。

2009年8月18日,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份通知,只有文化部批准的“互联网文化经营主体”才能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包括提供音乐产品的直接链接)和进口。2015年10月23日,文化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告,网络音乐内容由文化部审核或备案。互联网文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音乐内容自我监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此类监测。微盟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网络音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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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传播条例

2015年4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提问程序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为网信办及其地方分局在本规定规定的不及时处理不正当信息、情节严重等特定情形下,引入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关键人员进行询问以及口头警示、发现问题和责令整改的正式程序。如果网信办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责令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通过质疑程序进行问题整改,而其没有这样做,那么该互联网新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受到包括书面警告、罚款、暂时停止运营或吊销执照在内的行政行为。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商还将因质疑程序下的几项违规行为而受到加强处罚。此外,网信办及其地方分局可以对其对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实施的质疑程序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017年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旨在帮助巩固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辖权。这些规定要求,互联网网站、APP、论坛、博客、微博、公众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广播等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类似手段,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这些规定还扩大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范围,包括(i)收集、编辑、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服务;(ii)转发此类新闻信息;(iii)提供传播此类新闻信息的平台。申请此类许可,申请人必须满足其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其主要或主编为中国公民等要求。此外,明确要求所有互联网新闻提供者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自我审查,发现不适当内容时采取停止传播和删除内容的措施,并对此类事项保持记录并向主管监管机构报告。

2025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其中规定,非国有资本经营主体不得开展新闻采编发报道业务。微博不自行收集、编辑、发布、报道新闻。微博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允许其提供转发新闻信息和经营平台传播新闻信息的服务。

微盟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发布新闻、时事话题和社会事件的平台,并已于2025年7月30日获得互联网新闻出版许可证,用于提供新闻再版和播出平台服务,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互联网地图服务

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2002年和2017年修订的《测绘法》,从事测绘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符合国家测绘标准。根据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21年分别发布的《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则》修订版和《测绘资质证书标准》修订版,非测绘企业需经本机关批准,需具备测绘资质证书方可提供互联网测绘服务。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制定《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要求从事地理定位、地理信息或标记上传、公共地图数据库开发等互联网测绘服务的主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这些规定要求从事在线地图服务的实体使用经政府当局批准的地图数据、在中国境内存储地图数据的主机服务器,并建立在线地图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测绘数据不得含有本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上传或标记此类禁止内容。此外,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对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微盟持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类),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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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规定

根据国家药监局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11月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药品相关信息的企业,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所在省级对口单位申请ICP许可证或备案前,必须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证书。ICP服务经营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必须取得适用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我们已完成对我们平台上可用的药物相关信息的备案,包括那些使用我们平台推广其产品和服务的人的信息以及在我们平台上共享的药物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条例

中国通过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商标、专利和版权。中国是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成为《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协定》的成员。

专利。《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修订。2020年修订版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宗旨是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培育发明应用,增强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发展。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对于智力活动的科学发现、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核转化方法和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或对图形印刷产品的图案或颜色有重大标记作用的设计或图案和颜色的组合,不得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申请。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的二十年,实用新型的十年,外观设计的十五年。第三方用户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使用构成侵犯专利权。此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于2025年11月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审查指南重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要求准确披露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明确禁止将机构、集体或AI系统指定为发明人。修订后的《指南》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披露要求,要求专利规范明确描述模型架构、训练过程和关键参数,或解释算法如何与特定应用场景相结合,以确保所声称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够由精通艺术的人员实施。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专利384项,申请专利26项。

版权所有。版权法于1990年通过,并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2020年修订版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修改后的版权法还要求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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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版权法,侵权人将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损害赔偿、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版权法进一步规定,侵权人必须赔偿著作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将被认定为实际损失或者该违法所得也难以计算的,法院可判决实际损失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00元。

针对互联网发布或传输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5年联合颁布了《互联网相关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由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2013年修订。根据该规定,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服务,合法权利人认为与该服务有关的作品、表演或录音、视频记录侵犯其传播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出载有所需信息的书面通知,并附上证明发生侵权行为的初步材料,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该等作品或记录的链接。权利人将对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删除或断开侵权内容的链接,并将通知转发给提供侵权作品或录音的用户。因IP地址未知无法向用户发送书面通知的,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公示通知内容。用户认为标的作品或录音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交附初步证明不侵权材料的书面说明,请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录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随后应立即恢复已删除或断开连接的内容,并将用户的书面声明转发给正确的所有者。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均可能对用户侵犯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内容或者禁用其链接等措施,防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权利人进一步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用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互联网用户共同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解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审理相关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对于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本文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指导。这份文件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旦知道侵权行为或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如果协助侵权活动或未能从其网站上删除侵权内容,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份文件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或录像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必须密切关注网络用户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程序》,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

为遵守并利用上述规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已注册软件著作权68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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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商标。1982年通过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保护。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已作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或者经初审同意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以优先权取得的既有权利,也不得提前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通过他人使用已经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注册事务的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如果商标初审通过,将进行公示。公示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初审通过的商标提出异议。中国商标局对申请的驳回、异议或者撤销决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上诉。公示期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被推翻的,中国商标局将批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此时该商标被视为已注册,有效期为十年,除非另有声明无效或被撤销。许可人应当将商标许可事项向商标局备案备案。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Graphic”和“Graphic”是新浪中国子公司的注册商标,独家授权给我们使用。

域名。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公布了域名管理办法。这些措施规范了域名注册,包括域名“CNN”。2017年11月27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规范在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使用域名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域名,必须由该提供者依法注册和拥有。如果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是一个实体,域名注册人必须是该实体(或该实体的任何股东),或该实体的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我们注册的域名包括weibo.com,weibo.cn,weibo.com.cn。

反不正当竞争。根据1993年生效并于2017年和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实施意图造成混淆的行为,从而误导他人认为其产品属于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存在关联关系,通过以下方式: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名、包装或装潢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未经许可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名称;
未经许可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网站名称或网页的主要元素;以及
实施意图误导他人以为产品属于另一方或者与另一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视听行为。

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加强网络空间不正当竞争监管。具体而言,修正案规定,运营商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或平台规则,扰乱或阻碍其他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还禁止运营商通过欺诈、强制、电子入侵等手段获取和使用其他运营商的数据。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竞争力。”

外汇条例

根据2008年外币管理规则,如果向外汇兑换银行提交证明人民币兑换为外币目的的文件,人民币将可兑换为经常项目,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然而,直接投资、贷款、证券投资和投资汇回等资本项目的人民币兑换须经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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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1996年《结售付汇管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提供有效商业单证后,并在发生资本项目往来时,取得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方的批准后,方可在经授权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购买、出售和/或汇出外币。中国境外的中国实体的资本投资,在获得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必要批准后,还需向国家外管局或其当地对应部门进行登记。

外管局于2012年11月19日颁布通知,对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结算真实性审查趋严,要求募集资金净额结算按照其招股说明书描述。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支付结算管理规则改革情况通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沿用现行的付款式外币结算制度,也可以选择遵循“随意转换”的外币结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外币结算随意兑换制度的,可以随时将其资本账户中的外币部分或者全部兑换成人民币。兑换后的人民币将保存在标记为已结算但待付款的指定账户中,外商投资企业如需从该指定账户付款,仍需向其所在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外管局19号文因此大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币折算的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限制。根据外管局19号文,这类人民币资本可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使用,外管局将取消事前审批要求,事后只审查申报使用情况的真实性。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同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6号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可以自行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外管局16号文重申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的原则,而该等折算人民币不得作为借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单位,或用于建设、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或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不含银行保本产品的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由于外管局未就其解释或实施提供详细指引,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尚不确定。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有如实的股权投资,且该股权投资不违反适用法律,确实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于2025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项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活动,包括企业注册、开户和使用、跨境收付、资金转换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在使用我们从我们的发行或债务融资中获得的收益时,作为一家拥有中国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以(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ii)成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出资,(ii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iv)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境外实体。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受中国法规和/或批准的约束。例如,我们向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对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进行直接投资的规定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境外资金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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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

2012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事项管理的通知》,以取代此前的程序。该通知简化了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登记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在所需申请文件和对离岸和在岸托管银行没有严格要求方面,如前一程序规定的那样。前一种程序和新通知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中国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的外汇管理。

根据本规则,对于中国居民个人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计划,中国境内合格代理人或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必须代表该居民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与股票持有或行使股票期权有关的购汇年度津贴的批准,由于中国居民不得直接使用境外资金购买股票或行使购股权。此外,在任何此类股票激励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包括例如因并购或境内、境外托管代理人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人必须向外管局更新登记。

根据2008年修订的《外币管理细则》,境内实体和个人的外汇收益可以汇入境内或存入境外,但须符合外管局发布的条款和条件。不过,外汇收益存放境外的实施细则,外管局并未出台。出售股份所得外汇收益汇回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专用账户后,可兑换成人民币或转入该等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若购股权以无现金方式行使,中国境内个人须将所得款项汇入特别外汇账户。

有关新通知的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读。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员工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但须遵守新的通知。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员工未能遵守新通知,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员工可能会面临中国外汇管理局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制裁,包括限制外币兑换和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有关雇员购股权的通告。根据这些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购股权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遵守中国有关股票所有权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注册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标准,为职工提供工作场所安全培训。违反《中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法》的,可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的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基金的福利计划。

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已促使我们所有的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和就业福利。如果我们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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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并购交易和境外上市中的集中度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确立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要求,如果触发《经营者集中事先通知门槛规定》规定的某些阈值,则外国投资者将控制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的外国公司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应提前通知商务部。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第一时间明确涉及可变利益结构的交易适用备案程序。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非法经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潜力的,提高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如果该集中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500万元。该法律还规定,如果有潜在反竞争损害的证据,中国当局可以命令经营者报告集中度,甚至低于备案门槛。

2023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四项实施细则,对新《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这些规则包括遏制滥用行政权力、禁止垄断协议、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经营者集中等条款。

国务院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了新的合并控制性备案门槛,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的修订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些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在中国触发并购申请的营业额门槛。凡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交易,必须在完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备案:(i)上一会计年度内,所有承接参与方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方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ii)上一会计年度内,所有承接参与方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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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并配套五项指引。根据本办法,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视为“祖父级发行人”,不要求立即完成境外上市备案。配套指引进一步规定,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发行上市应被视为中国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或中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超过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相关细列项目的50%;(ii)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或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国或在中国开展业务。在所有此类情况下,发行人或其指定的主要经营中国实体(视情况而定)应就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发行人应在其首次提出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交备案,并在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其后续发行提交备案。发行人还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以下重大事件提交报告:(i)控制权变更;(ii)被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调查或处罚;(iii)变更上市地位或上市董事会;(iv)自愿或强制终止上市。配套指引明确,《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中的“控制关系”或“控制权”,是指以股权、表决权、信托、协议等安排方式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因此,《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解释为适用于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中国公司。发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进行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通过上市融资;(二)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三)境内公司、其控股股东实施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扰乱市场秩序等刑事犯罪,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四)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活动正在接受执法机关调查且尚无明确结论;(五)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重大权属纠纷。此外,《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提出了一定的合规要求,例如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对外投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论述了安全审查程序(如涉及)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前应依法进行。

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展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制定了更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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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

组织Structure

微博公司是我们集团的离岸控股公司,通过全资和部分拥有的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

Graphic

(1) 微盟的股东为美国或新浪的四名中国员工,即Yunli Liu、王玮、郑炜及Zenghui Cao,分别持有微盟29.70%、29.70%、19.80%及19.80%的股权,及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WangTouTongD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微盟1%的股权。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微盟少数派投资。”
(2) 微盟创科的股东为US或SINA的两名中国雇员,即Yunli Liu和王玮,分别持有微盟创科50%和50%的股权。

与VIE及其各自的个人股东的合同安排。

为遵守中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外资限制及其他法律法规,我们通过我们重要的国内VIE在中国开展我们所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我们合并的关联中国实体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许可证和资产,包括微盟持有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域名,以及微盟创科持有的我们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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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盟和微盟创科的资本投资均通过微博科技提供资金,并记录为向微盟和微盟创科各自股东提供的无息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向微盟股东提供的无息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550亿元(约合7,940万美元),向微盟创科股东提供的无息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约合430万美元)。根据各种合同协议,我们合并VIE的股东必须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在VIE中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伟博科技,或随时将未偿还贷款的金额转让给我们的指定人员,我们合并VIE的所有投票权均转让给伟博科技。通过微博科技,我们还与我们的每个合并VIE订立了独家技术服务协议和其他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微博科技向这些VIE提供技术服务和其他服务,以换取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此外,我们合并VIE的股东已将其在这些VIE中的股份质押,作为偿还贷款和支付应付给我们的技术和其他服务费用的抵押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科技确认了来自所有VIE的服务费,金额分别为7.148亿美元、7.124亿美元和6.516亿美元,作为向VIE提供服务的对价。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VIE和VIE子公司的净收入分别占我们净收入的87.0%、86.2%和85.9%。有关微盟的现行有效合约安排最早于2010年10月11日订立,若干协议随后于2018年1月19日订立。有关微盟创科现行有效的合约安排最早于2014年4月9日成立,其后于2020年2月17日订立若干协议。

以下是与微盟的VIE协议概要。与微盟创科的VIE协议与下述内容基本相同:

贷款协议

伟博科技已向微盟的股东授出无息贷款,他们是我们集团或SINA的中国雇员,但不是SINA的控股股东,唯一目的是为这些股东向微盟注资提供必要的资金。贷款期限为10年,如有必要,伟博科技有权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贷款期限。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些贷款在合并时与微盟的资本一起消除。

股份转让协议

微盟各股东均已授予微盟科技购买其所持微盟股份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与注资金额相等。威博科技可随时行使该选择权,直至其收购微盟的全部股份,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期权将一直有效,直至(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已全面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及(i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书面同意终止该等协议,以较早者为准。

偿还贷款协议

微盟各股东已与伟博科技约定,借款协议项下的无息借款仅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偿还。股份转让一旦完成,股份转让的购买价款将与偿还贷款相抵销。该等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已全面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及(i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书面同意终止该等协议,以较早者为准。

行使股东投票权的授权协议

微盟的每一位股东已授权微博科技作为适用VIE的股东就中国法律法规和微盟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行使其全部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任命董事、转让、抵押或处置微盟资产、转让微盟的任何股权以及合并、拆分、解散和清算微盟。授权不可撤销,在微盟解散前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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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协议

微盟的每位股东已将其于微盟的全部股份及与其于该等股份的权利相关的所有其他权利质押给微盟科技,作为其根据贷款协议向微盟科技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的担保。在该等义务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伟博科技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将质押股份转让给自己以及通过出售或拍卖处置质押股份。在协议期限内,伟博科技有权收取就质押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及分派。质押的有效期至(i)最后一笔担保债务到期日的第三个周年日,(ii)微盟及其股东已完全履行其在这些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iii)微博科技同意终止这些协议,以较早者为准。微盟已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

微盟与威博科技订立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及商标许可协议。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伟博科技受聘为微盟的网络广告及其他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服务。根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微盟已授予微盟科技就微盟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进行分销、销售和提供代理服务的独家权利。由于对微盟的控制,微博科技有权通过考虑(其中包括)服务的技术复杂性、提供此类服务可能产生的实际成本、微盟的运营、适用税率、计划资本支出和业务战略等因素,确定根据这些协议向微盟收取的服务费。这些协议只能由微博科技提前终止,直到微盟解散后才会到期。根据商标许可协议,微盟科技已授予微盟商标许可,可在特定区域使用微盟科技持有或许可给微盟科技的商标,微盟有义务向微盟科技支付许可费用。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在微博科技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展期。

配偶同意书

微盟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在配偶同意书上签字。股东除第三方少数股东外,合计持有微盟99%股权。根据配偶同意书,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配偶知悉上述借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偿还协议、行使股东表决权授权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并已阅读并理解合同安排。各签署配偶均承诺不就相关股东在微盟的权益的股权作出任何主张以签立所有必要的文件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确保适当履行上述协议,并在配偶获得微盟的任何股权时受上述协议的约束,作为微盟的股东遵守其项下的义务并签署与上述协议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

微盟少数股权投资

2020年4月,网投通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微盟投资人民币1,070万元,占微盟扩大后注册资本的1%。该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有权按其股权所有权比例享有惯常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少数股东权利,例如有权任命一名董事进入微盟的三人董事会,以及对与内容决策相关的某些事项的否决权,以及微盟未来的某些融资。

第三方少数股东并非微盟、微播科技及微盟其他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上述合同安排的一方。因此,尽管我们仍然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并对微盟及其子公司行使有效控制权,但我们无法按照现有合同安排约定的方式购买或让第三方少数股东持有人质押其在微盟的1%股权,也未授予我们对这1%股权的投票权授权。我们认为,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Weibo Technology仍控制并为微盟的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因为在发行该等1%股权后,根据ASC 810-10-25-38A,微盟继续拥有对微盟的控股财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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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科威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我们与微盟的安排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冲突,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被要求重组我们在中国的组织和运营以遵守不断变化和新的中国法律法规。重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VIE结构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构成有利的转让定价,他们可以要求微盟为中国税务目的向上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定价调整可能不会减少微博科技的税收支出,但可能会通过增加微盟的税收支出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使微盟因少缴税款而受到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和/或可能导致失去微博科技在中国可获得的税收优惠。任何这些措施都可能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总部和我们的主要产品开发设施位于北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主要在北京、上海和郑州租赁了约8.1万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运营空间。这些租约有不同的到期日期。

支持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服务器主要由中国大陆的主要国内第三方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维护,以及位于香港的服务器。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新浪共享某些国产服务器的使用。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我们与新浪的关系。”

第4a项。未解决员工意见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本报告包含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27A条和经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我们的预期、信念、意图或未来战略的陈述,这些陈述由“预期”、“预期”、“打算”、“相信”、此类术语的否定或其他类似术语表示。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所有前瞻性陈述均基于我们在本报告发布之日可获得的信息,我们不承担更新任何此类前瞻性陈述的义务。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预测的结果大不相同。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重复性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项目3”中确定的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a. 经营业绩

概述

作为在中国和全球华人社区为人们创造、发现和传播内容的领先社交媒体平台,微博将实时公开自我表达的手段与强大的社交互动、内容创作和传播平台相结合。我们的MAU从2023年12月的5.98亿略微下降至2024年12月的5.9亿,以及2025年12月的5.67亿,因为我们主动调整了用户策略,专注于获取和参与高质量用户。我们的平均DAU从2023年12月的2.57亿增加到2024年12月的2.6亿,并在2025年12月略有下降至2.52亿。平均DAU与MAU的比率从2023年12月的43%小幅上升至2024年12月的44%,并在2025年12月保持稳定在约45%。

我们为客户提供范围广泛的广告和营销解决方案,从大型品牌广告商到中小型企业,使他们能够向我们的用户推广他们的品牌、产品和服务。广告和营销服务贡献了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主要包括销售社交展示和推广饲料广告。我们已经开发并正在不断完善我们的基于兴趣的推荐引擎,它使我们的客户能够根据用户人口统计、社会关系和兴趣进行社交营销和目标受众,从而在微博上实现更大的相关性、参与度和营销有效性。

129

目 录

我们为用户和客户创造的价值是由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提升的,这些合作伙伴包括内容创作者,例如关键意见领袖、媒体机构和其他拥有媒体权利的组织、多渠道网络,它们是网红、自媒体和应用程序开发者的专业机构。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为微博贡献了大量内容,这产生了用户参与并在整个平台病毒式传播,丰富了用户体验并增加了微博的变现机会。我们与一些平台合作伙伴有收入分成安排,例如直播机构、网红、多渠道网络和游戏开发商。

微博在2012年开始货币化,主要是通过销售广告和营销服务,其次是通过增值服务,主要包括会员和游戏相关服务。我们非常重视产品创新,我们源源不断地推出新的广告产品,自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以来,带来了稳健和健康的收入增长。近年来,我们面临宏观和竞争挑战。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收入分别为17.598亿美元、17.547亿美元和17.572亿美元。我们2023年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为3.426亿美元,2024年为3.008亿美元,2025年为4.490亿美元。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中国社交媒体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

社交媒体在多大程度上持续普及,并进一步融入中国人民的日常生活;
互联网用户的时间和注意力以及向消费者营销的品牌和业务的广告和营销支出的竞争激烈程度;
中国或全球经济、政策、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持续的基础设施发展。

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除了影响中国社交媒体行业的一般因素外,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包括:

我们用户群的规模和参与度。我们的收入最终受用户群规模的影响,我们为实现用户增长而采取的策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成本和费用以及运营结果。自2009年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稳健的用户增长。随着我们的用户群规模扩大到更大的规模,随着我们在中国互联网人口中实现更高的市场渗透率,我们已经经历并预计将继续经历用户增长率的波动和下降。由于我们已经实现的规模和规模,我们的用户群经历了轻微的减少,可能不会像过去几年那样继续快速增长或根本没有增长。由于我们平台的媒体性质,我们的用户增长可能不是线性的。总体而言,在中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二线城市,使用微博的网民中,微博的渗透率高于中国其他地区。我们扩大活跃用户群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吸引更多来自中国低线城市和城镇的用户,同时保持或扩大我们在一线和二线城市的用户群的战略是否成功。

用户参与度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结果,尤其是在我们开始向社交平台添加货币化功能之后。我们需要激励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积极参与,以确保用户生成内容的丰富供应,吸引内容创作者分享更多的内容,并确保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拥有广泛的受众。视频,特别是短视频和直播带货的形式,在中国越来越受欢迎,已经成为我们用户在微博上参与和互动的重要方式。我们为用户创建和分享视频以及消费视频提供易于使用的基础设施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用户体验。

我们计划通过改进我们的产品功能、提供新产品、通过与平台合作伙伴合作扩展我们的内容产品、开发并与应用程序集成以及继续完善微博的SIG推荐引擎来提高微博的用户体验和参与度,以提高内容相关性和广告定位能力。

产品和服务创新。社交媒体是一个创新和快速变化的领域,我们必须开发满足用户、广告营销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不同需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推出,同时控制我们的产品开发费用。我们计划继续在产品开发和完善微博SIG推荐引擎的能力方面进行重大投资,我们可能会投资或收购业务或资产,以增强我们的产品、服务和技术能力。

130

目 录

内容生态系统。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向用户提供有趣和有用内容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我们的用户贡献的内容。内容创作者,特别是关键意见领袖,为微博贡献内容,以扩大粉丝群并增强影响力。我们通过广告、电商、订阅、小费等方式,为内容创作者提供微博社交资产变现的机会。如果内容创作者没有从他们在微博上的社交营销活动中看到重大价值,并发现在微博上的货币化不足,我们可能不得不通过直接的内容成本支出来补贴他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内容创作者可能会选择向微博贡献较少或没有内容,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用户群和用户参与度下降,并且我们的客户认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广告和营销目的上的吸引力较低。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客户将减少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支出。

货币化。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购买广告和营销服务的客户,在较小程度上来自增值服务。我们的货币化模式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我们无法根据任何特定的用户流量指标来衡量我们收入的逐期增长。此外,我们将用户流量货币化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用户的人口特征和社会兴趣与我们的广告和营销客户希望在任何特定时间达到的受众特征的匹配程度。我们的广告和营销客户可能会寻求全方位的在线广告和营销服务,从品牌知名度到兴趣生成、销售转化和忠诚度营销。我们计划通过增加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参与度来增加我们平台的货币化,并在不对用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更有效地管理广告库存和广告负载。同时,为了继续提高货币化效率,我们需要保持创新,以提高我们的广告和营销产品的定向能力,并开发新的广告产品、形式和能力。我们还计划通过不断增长的增值服务进一步实现货币化多元化。

从2012年开始,我们一直在探索各种变现方式。例如,在2017年和2020年,我们对我们的广告系统发起了两轮全面改造,以提高投标效率,并使我们的广告产品多样化。我们主要通过提供会员和游戏相关服务从增值服务中获得收入。我们一直在通过在多个领域的投资探索增值服务的变现机会,包括我们在2020年收购了一家在中国运营包括“口袋狼人”在内的多个在线互动娱乐APP的公司。

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对于向用户、客户和平台合作伙伴提供访问我们平台的权限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我们平台上的活动大幅增加的重大活动期间。我们必须继续升级和扩展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业务的增长,并确保技术困难不会减损用户体验或阻止新用户、客户或平台合作伙伴访问我们的平台。例如,我们的用户分享和消费了大量富媒体格式的内容,例如照片、视频和直播,这比文本馈送需要更多的基础设施容量,以及支持的成本。为进一步扩大我们的能力,以满足技术基础设施需求,特别是那些因重大媒体活动和视频使用量增加而产生的需求,我们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合作采购带宽和其他基础设施服务。我们从基础设施需求中获得更高成本效率的能力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第三方供应商谈判更低单价的能力,以及第三方供应商和我们的控股股东SINA提供的服务的组合。

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是我们在用户规模和参与度方面实现增长以实现平台扩张的关键。除了扩大用户基础之外,我们还优化了我们的渠道投资策略以及我们的产品和运营努力,以专注于提高用户参与度,从而通过严格的销售和营销支出实现了更高的用户获取效率。

人才投资。我们的员工人数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5,268人减少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4,982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增加到5,651人。尽管如此,中国互联网行业对具有必要经验和专长的有才华的技术、销售和营销、管理等人员的需求仍然很大。我们必须招聘、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同时控制我们与人事相关的开支,包括基于股票的薪酬。

131

目 录

税收

我们的大部分营业收入来自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并在呈报期间记录了所得税拨备。

开曼群岛

根据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说法,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票据。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Weibo HK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自2018/2019课税年度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所赚取的首批200万港元利润将按现行税率的一半(即8.25%)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按现行16.5%的税率课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Weibo HK录得所得税开支分别为22.1百万美元及43.6百万美元,包括与集团WFOE实体盈利相关的预扣税项。

中国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如果不符合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则按25%的标准税率对其在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课税收入以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为基础。对在特定鼓励类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和符合“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威博科技因具有2023年11月30日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证书将于2026年11月30日到期,除非续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中国当局进行年度评估和为期三年的审查。此外,我们的某些其他中国实体也符合“软件企业”和/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目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评税利润时,有权主张其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作为可抵税费用。中国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9月宣布,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将有权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就其研发费用的175%提出索赔,随着中国国家税务局于2021年3月宣布,该索赔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3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将其研发费用的200%作为研发扣除。

132

目 录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也需按6.7%的综合税率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费。我们的广告及营销收入亦须分别按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1.5%的税率征收文化业务建设费。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Weibo HK支付的股息将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除非它们符合降低税率的条件。如果Weibo HK满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Weibo HK支付的股息将改为适用5%的预扣税率。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微博公司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则需对其全球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和/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被归类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这样的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微博公司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而微博HK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微博HK应向微博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10%的中国股息预扣税。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Weibo HK分配的股息将不需缴纳股息预扣税,而Weibo HK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收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的会计公告

近期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列于“2。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重要会计政策”。

133

目 录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列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每股和每ADS数据除外)

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

 

  ​

 

  ​

收入:

 

  ​

 

  ​

 

  ​

广告和营销收入:

 

  ​

 

  ​

 

  ​

第三方

1,344,354

1,315,055

1,289,273

阿里巴巴

111,608

116,785

173,834

新浪

45,319

25,022

14,311

其他关联方

32,733

41,831

24,212

小计

1,534,014

1,498,693

1,501,630

增值服务收入

225,822

255,984

255,586

总收入

1,759,836

1,754,677

1,757,216

费用和支出

收入成本(1)

374,279

369,521

421,837

销售与市场营销(1)

461,421

480,791

490,434

产品开发(1)

333,628

308,747

324,222

一般和行政(1)

117,574

101,294

55,898

总费用和支出

1,286,902

1,260,353

1,292,391

经营收入

472,934

494,324

464,825

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13,392

(12,170)

76,666

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

(766)

261

506

通过投资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43,002

18,564

21,258

投资相关减值及拨备

(23,642)

(93,382)

(5,972)

利息收入

118,209

123,336

116,826

利息支出

(120,070)

(105,397)

(82,442)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277)

(4,881)

13,929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502,782

420,655

605,596

减:所得税费用

145,287

110,550

144,521

净收入

357,495

310,105

461,075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2,095

2,556

2,968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增值

12,802

6,748

9,087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

342,598

300,801

449,020

用于计算归属于微博股东的每股净收益的股份:

基本

235,560

237,324

238,787

摊薄

239,974

265,241

268,560

每股普通股收益:

基本

1.45

1.27

1.88

摊薄

1.43

1.16

1.70

每ADS收益(2):

基本

1.45

1.27

1.88

摊薄

1.43

1.16

1.70

(1) 基于股票的薪酬在成本和费用中的分配如下:

134

目 录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收入成本

 

8,933

 

5,954

 

3,502

销售与市场营销

 

16,528

 

13,041

 

7,901

产品开发

 

51,441

 

33,403

 

18,537

一般和行政

 

24,229

 

17,316

 

12,127

合计

 

101,131

 

69,714

 

42,067

(2) 每份ADS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收入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广告和营销服务,例如社交展示广告,以及促进营销。我们还在较小程度上从增值服务中获得收入,主要包括会员和游戏相关服务。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2025年,我们的总净营收为17.572亿美元,与2024年的17.547亿美元相比,相对持平。

广告和营销收入。2025年广告和营销收入为15.016亿美元,与2024年的14.987亿美元相比保持相对持平。广告客户总数在2025年为40万,而2024年为60万,而每个广告客户的平均支出(不包括阿里巴巴)从2024年的2438美元增长39%至2025年的3385美元,这两者主要是由于广告预算相对较低的广告客户的流失。

来自广告客户(不包括阿里巴巴)的收入从2024年的13.819亿美元下降4%至2025年的13.278亿美元,主要归因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阿里巴巴产生的收入从2024年的1.168亿美元增长49%至2025年的1.738亿美元,这得益于阿里巴巴与我们在关键的电子商务营销窗口期开展更深入的合作。来自阿里巴巴的广告支出与其自身的业务运营高度相关,尤其是其营销策略,不时出现波动。

增值服务收入。2025年增值服务收入为2.556亿美元,与2024年的2.560亿美元相比保持相对持平。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2024年,我们的总净营收为17.547亿美元,与2023年的17.598亿美元相比,相对持平。

广告和营销收入。广告和营销收入从2023年的15.34亿美元下降2%至2024年的14.987亿美元。广告客户总数在2024年为60万,而2023年为70万,而每个广告客户的平均支出(不包括阿里巴巴)从2023年的2,142美元增长14%至2024年的2,438美元,这两者主要是由于广告预算相对较低的广告客户的流失。

来自广告客户(不包括阿里巴巴)的收入从2023年的14.224亿美元下降3%至2024年的13.819亿美元,主要归因于市场竞争以及2024年人民币兑美元较2023年整体贬值的不利影响。来自阿里巴巴的营收从2023年的1.116亿美元增长5%至2024年的1.168亿美元。来自阿里巴巴的广告支出与其自身的业务运营高度相关,尤其是其营销策略,不时波动。

增值服务收入。增值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2.258亿美元增长13%至2024年的2.560亿美元,受益于会员和游戏相关服务的贡献增加。

135

目 录

成本和费用

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收入成本、销售和营销、产品开发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在所述期间从SINA分配的成本和费用。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与维护我们的平台相关的成本,例如带宽和其他基础设施成本,以及与人员相关的费用、基于股票的补偿、内容授权费用、收入分成成本、广告制作成本和对我们的收入征收的流转税。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营销和促销费用、人事相关费用,包括佣金、外部服务费和基于股票的薪酬。产品开发费用主要包括与人员相关的费用、基于股票的补偿、折旧费用、外部服务费以及为新产品开发、产品增强和后端系统而产生的基础设施成本。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与人事有关的费用、基于股票的薪酬、专业服务费和信贷损失拨备/转回准备金。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我们的成本和开支从2024年的12.604亿美元增长3%至2025年的12.924亿美元。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将在绝对数量上增加。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3.695亿美元增长14%至2025年的4.218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广告制作成本增加5190万美元,收入分成成本增加860万美元,部分被内容成本减少420万美元所抵消。
销售和市场营销。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4.808亿美元增长2%至2025年的4.904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营销费用增加了1830万美元,部分被外部服务费用减少870万美元所抵消。
产品开发。我们的产品开发费用从2024年的3.087亿美元增长5%至2025年的3.242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基础设施成本增加了2050万美元,员工相关费用增加了970万美元,部分被基于股票的薪酬费用减少了1490万美元所抵消。
一般和行政。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1.013亿美元下降45%至2025年的559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坏账费用减少了4,450万美元,这是由于收到了先前的信贷损失备抵核销。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我们的成本和开支从2023年的12.869亿美元下降2%至2024年的12.604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2023年相比,2024年确认的基于股票的薪酬减少。

收入成本。营收成本从2023年的3.743亿美元下降1%至2024年的3.695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带宽支出减少790万美元,人事相关费用减少660万美元,收入分成成本减少340万美元,部分被广告制作成本增加1410万美元所抵消。
销售和市场营销。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4.614亿美元增长4%至2024年的4.808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营销和促销费用增加了1740万美元。
产品开发。我们的产品开发费用从2023年的3.336亿美元下降7%至2024年的3.087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股票的薪酬减少了18.0百万美元,人事相关费用减少了860万美元,部分被基础设施成本增加620万美元所抵消。
一般和行政。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3年的1.176亿美元下降14%至2024年的1.013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股票的薪酬减少了690万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减少了670万美元。

136

目 录

投资相关减值及拨备

我们对我们的投资进行减值评估,并确定一项投资是否因市场报价的变化或其他减值指标而发生减值。关于我们投资相关减值的会计处理及投资业绩的详细说明,详见“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附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记录了2360万美元、934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的投资相关减值和拨备费用,原因是这些投资的财务业绩不令人满意,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明显的好转或潜在的融资解决方案,或者它们无法根据各自的协议进行还款或其监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减值费用主要包括(i)2023年对一家在线教育公司的减值费用1590万美元,(ii)对一家制造氢动力自动驾驶卡车的美国公司的减值费用3000万美元,以及反映2024年与2024年商业物业投资的交易时间延长相关的估值不确定性增加的4900万美元,以及(iii)2025年对一家从事网络文学业务的公司的减值费用370万美元的注销。

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利息收入

 

118,209

 

123,336

 

116,826

利息支出

 

(120,070)

 

(105,397)

 

(82,442)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利息支出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2024年到期的3.5%无抵押优先票据到期。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与2023年相比,2024年利息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以美元计价的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确认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支出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2024年到期的3.5%无抵押优先票据到期。

提供所得税

下表列示了微博公司、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所得税前收益。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百分比除外)

 

非中国业务亏损

(145,244)

(148,862)

(1,076)

中国业务收入

648,026

569,517

606,672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总额

502,782

420,655

605,596

适用于非中国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45,441

22,671

43,867

适用于中国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99,846

87,879

100,654

所得税费用总额

145,287

110,550

144,521

中国业务有效税率

 

15.4

%

15.4

%

16.6

%

集团有效税率(1)

28.9

%

26.3

%

23.9

%

注意:

(1)微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VIE与VIE的子公司合称“本集团”。

137

目 录

我们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分别录得1.453亿美元、1.106亿美元和1.445亿美元的所得税费用。中国业务的所得税拨备与适用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不同,主要是由于威博科技在所述期间作为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税收优惠待遇。伟博科技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地位分别获得减税4220万美元、3800万美元和3090万美元。此外,威博科技和我们集团内的其他合格实体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确认了2220万美元、2230万美元和1820万美元的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我们来自非中国业务的亏损主要包括基于股票的薪酬、通过投资收益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投资相关的减值和拨备,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实体记录的利息支出。这些物品中的绝大多数得到了我们在开曼群岛的非中国实体的承认,这是一个免税的司法管辖区。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2025年,管理层重新审视了我们的再投资计划,并将分销范围从微博科技扩大到了微博HK旗下的所有WFOE。与2024年相比,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增加是由于微博HK就微博科技在2025年产生的留存收益和截至2025年的其他WFOE实体的累计留存收益计提的4190万美元预扣税。2024年,我们计提了与微博科技2024年收益相关的2210万美元预扣税。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与2023年相比,2024年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是由于与WFOE收益相关的预扣税的应计。2023年,我们累计计提了4370万美元的预扣税,与WFOE在2023年和2023年之前的某些年份的收益相关。WFOE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剩余累计净利润再投资于其中国业务,用于业务的发展和增长。2024年,我们计提了2210万美元的预扣税,与WFOE 2024年的收益相关。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列报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672,820

639,898

519,479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736,846)

(246,900)

66,617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1,690

(1,029,439)

(227,29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63,797)

(57,562)

49,50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106,133)

(694,003)

408,309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690,768

2,584,635

1,890,63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584,635

1,890,632

2,298,941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总额分别为32.257亿美元、23.505亿美元和24.051亿美元。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一直是来自运营现金和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净收益。

与2024年12月31日相比,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增加,主要是由于经营活动提供的5.195亿美元现金,部分被支付给股东的1.956亿美元净股息所抵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合并关联实体持有20.285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其中包括VIE和VIE的子公司持有的8.369亿美元。剩余现金和短期投资余额3.765亿美元由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实体持有。

138

目 录

与2023年12月31日相比,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减少,主要是由于偿还了8亿美元的2024年优先票据和支付给股东的净股息1.944亿美元,部分被经营活动提供的6.399亿美元现金所抵消。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合并关联实体持有14.882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其中包括VIE和VIE的子公司持有的7.733亿美元。余下的现金和短期投资余额8.623亿美元由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实体持有。

我们认为,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现有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余额足以为我们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经营活动、资本支出和其他义务提供资金。然而,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资本和/或融资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状况或为未来的扩张和收购增加我们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在使用我们在境外持有的现金时,我们可能(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ii)成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出资,(ii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iv)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和/或投资于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离岸实体。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受中国法规和/或批准的约束。例如,我们向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监管。”

基本上我们未来的所有收入很可能会继续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但是,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境内,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等资本费用的,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人民币汇入和汇出中国的限制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义务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5.195亿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2025年4.611亿美元的净收入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5910万美元的折旧和摊销的非现金费用、5590万美元的递延所得税的非现金费用、4210万美元的股票薪酬的非现金费用、6990万美元的应付账款增加、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2600万美元,部分被权益法投资的非现金收益7670万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的非现金冲回3210万美元所抵消,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非现金收益2130万美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3640万美元,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减少2840万美元。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6.399亿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与我们2024年3.101亿美元的净收入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与非现金投资相关的减值和拨备9340万美元、基于股票的薪酬的非现金费用6970万美元、折旧和摊销的非现金费用5810万美元以及来自第三方的应收账款减少7080万美元,部分被应付所得税减少2710万美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2320万美元以及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非现金收益1860万美元所抵消。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6.728亿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与我们2023年的净收入3.575亿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以股票为基础的薪酬的非现金费用1.011亿美元、折旧和摊销的非现金费用5850万美元、应付所得税增加4070万美元、应收SINA的金额减少3070万美元、递延所得税的非现金费用2400万美元、与非现金投资相关的减值和拨备2360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1970万美元,以及为信贷损失拨备的非现金费用1910万美元,部分被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非现金收益4300万美元所抵消。

139

目 录

投资活动

2025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66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到期19.209亿美元、处置和退还长期投资预付款收益3750万美元,部分被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17.602亿美元、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1.101亿美元、购买物业和设备424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46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16.088亿美元、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7980万美元、购买物业和设备6150万美元,部分被到期的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14.103亿美元以及处置和退还长期投资预付款的收益9320万美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7.368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6.027亿美元,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7.553亿美元,收购支付的现金净额2.434亿美元,部分被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到期的5.855亿美元以及处置和退还长期投资预付款的收益3.478亿美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273亿美元,主要包括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净额1.956亿美元以及向非控股股东购买一家子公司的股份2240万美元。

2024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0.294亿美元,主要包括偿还2024年优先票据8.00亿美元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净额1.944亿美元。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2170万美元,主要包括发行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收益(扣除发行成本)3.217亿美元,部分被支付给股东的股息2.001亿美元和偿还2027年贷款1.00亿美元所抵消。

对新浪的贷款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项下列报。为分摊的成本和费用从新浪支付的账单的现金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项下列报。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经营租赁义务、购买承诺以及我们的2030年优先票据、2027年贷款和2030年可转换票据项下的义务。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购买服务器、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2023年我们的资本支出为3680万美元,2024年为6150万美元,2025年为4240万美元。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运营。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包括我们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空间的租赁协议项下的承诺。我们根据具有不同到期日期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租赁我们的办公设施。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租赁费用分别为1,950万美元、1,850万美元和1,840万美元。我们的大部分经营租赁承诺与我们在中国的办公和运营空间的租赁协议有关。

采购承诺主要包括营销活动和互联网连接的最低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采购承诺为6.121亿美元。

2030年优先票据代表未来与发行本金总额为7.5亿美元、年利率为3.375%的优先票据有关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的最高承诺,该票据将于2030年7月8日到期。

140

目 录

2022年8月,我们与23家安排商集团签署了一项为期5年、价值12亿美元的定期和循环设施协议。这些贷款包括9亿美元的五年期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和3亿美元的五年期循环贷款。每笔贷款的年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为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加1.28%。我们把这些统称为2027年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全额提取9亿美元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并于2023年第四季度偿还了1亿美元子弹到期定期贷款。我们在2025年第三季度偿还了之前在循环贷款下借入的500万美元,随后取消了循环贷款。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再融资当时存在的债务、一般公司用途以及支付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有关发行本金总额为3.3亿美元、年利率为1.375%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本金总额和利息的2030可转换票据代表未来最高承诺,该票据将于2030年12月1日到期。为了便利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一些持有人为对冲其在这些票据上的投资而进行的空头头寸,我们向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初始购买者的关联公司借出6,233,785份ADS。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运营。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这些义务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收入或支出、经营业绩、流动性、现金需求或资本资源产生或合理可能产生任何影响。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表外衍生工具。我们没有保留或或有权益的资产转让。我们没有订立支持转让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的合同安排。我们没有因在未合并实体中持有的可变权益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也没有与与我们自己的权益挂钩和分类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义务,或者没有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中。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微博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主要通过中国子公司(WFOE实体)、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所有这些子公司均在中国注册成立。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微博科技和公司其他WFOE实体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如果伟博科技或我公司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则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可酌情或根据其组织章程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任意盈余基金和企业扩张基金。这些储备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包括实收资本在内的受限金额为7.283亿美元。2023年第四季度,威博科技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派发现金股息4.06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9.7亿元),包括直接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的预扣税2050万美元,基于与2023年之前年度相关的WFOE累计净利润的部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根据与2023年相关的WFOE净利润,于2024年第四季度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派发现金股息4.016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9.3亿元),包括直接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的预扣税201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管理层重新审视再投资计划,并将分销范围从微博科技扩大至微博HK旗下所有WFOE。Weibo HK就Weibo Technology于2025年产生的留存收益和截至2025年其他WFOE实体的累计留存收益计提预扣税4190万美元。这些WFOE实体的收益已经并预计将继续汇入Weibo HK,以满足其对业务运营和潜在投资的美元要求。由于中国大陆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安排,WFOE向Weibo Hong Kong Limited进行的分配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5%的预扣税。

141

目 录

c.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我们的成功得益于我们不断努力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知识产权”,用于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描述。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能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是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有关我们重大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见“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信用损失备抵–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和应收利息

所需估计的性质。自2020年1月1日起,我们采用了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它要求我们在金融资产产生或获得时记录其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额,并随后根据预期存续期内信用损失的变化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提前确认信用损失。

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我们根据历史结算记录和纳入前瞻性信息的过去经验,对可收回性进行定期集体评估以及个别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对不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贷款和应收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进行了个别估算。在估算信用损失准备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包括投资组合构成、违约概率、给定违约的损失以及宏观经济预测的应用。确定上述信用损失备抵时考虑的与借款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的关键因素。

敏感性分析。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假设很敏感。当我们对违约概率和损失的一项估计因违约和应用宏观经济预测而减少或增加2%,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时,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关联方借款及应收关联方利息的信用损失为零。有关预期信用损失的更多信息以及有关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和应收关联方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附注10。关联交易”及“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42

目 录

商誉减值评估

所需概算的性质。商誉须定期进行减值评估。我们至少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在发生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进行测试。我们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整体财务表现、行业和市场情况以及我们的股价。如确定有必要,则应采用定量减值测试来识别商誉减值,并计量需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金额(如有)。

我们有两个报告单位,即广告营销报告单位和增值服务报告单位。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广告和营销报告单位相关的商誉余额为7610万美元,与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相关的商誉余额为9320万美元。

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商誉减值评估的应用涉及重大的管理层判断,特别是在评估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时。我们利用贴现现金流模型来确定这些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用于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这些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敏感性分析。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目前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假设并不过分敏感。当我们对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的一项估计在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或增加200个或更多基点时,就不会出现减值。

对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持续相对较低的股价被视为减值指标,我们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情况进行了定量分析。聘请了一家第三方估值公司,通过应用贴现现金流模型,帮助管理层确定两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我们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不存在商誉减值。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提供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我公司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姓名

  ​ ​ ​

年龄

  ​ ​ ​

职务

Charles Guowei Chao

 

60

 

董事会主席

杜红

 

54

 

董事

刘波

 

45

 

董事

波钦·克里斯托弗·卢

67

独立董事

陈丕宏

 

68

 

独立董事

王高飞

 

47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汪延

 

53

 

独立董事

Fei Cao

51

首席财务官

王玮

52

首席运营官

Zenghui Cao

 

48

 

高级副总裁,运营

143

目 录

Charles Guowei Chao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2012年8月至2021年3月任中国国际集团董事会主席,2021年3月起继续担任中国国际集团董事。他自2006年5月起担任新浪首席执行官。2005年9月至2013年2月担任新浪总裁,2001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首席财务官,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担任联席首席运营官。在加入新浪之前,赵先生曾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担任审计经理。在此之前,赵先生是上海文广新闻集团的新闻通讯员。Chao先生拥有中国上海复旦大学新闻学学士学位、俄克拉荷马大学硕士学位和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专业会计硕士学位。

杜红自2014年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自2013年2月起,杜女士担任新浪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杜女士于1999年11月加入新浪,从事业务拓展工作至2004年4月。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杜女士担任新浪和雅虎的合资企业1Pai.com的副总经理!杜女士于2005年1月重新加入新浪,并于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担任销售战略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担任销售总经理,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担任销售副总裁,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担任销售和市场高级副总裁,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担任首席运营官。杜女士自2022年1月起担任Playtika Holding Corp.(纳斯达克:PLTK)的董事。杜女士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应用化学学士学位和林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波自2023年8月起担任我司董事。刘先生现任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天猫总裁;阿里妈妈总裁;阿里巴巴电商直播事业群总裁。他于2020年3月被任命为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2005年加入阿里巴巴,历任阿里巴巴阿里妈妈事业群负责人、淘宝天猫市场部负责人、淘宝大学校长、聚划算总经理、天猫运营事业部总经理等多个职务。刘先生获得郑州航空大学航空机械设计学士学位,并持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EMBA学位。

Pochin Christopher Lu自2020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卢先生自2015年3月16日起担任富士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该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KEX:6088)上市的公司,是精密组件供应领域的全球领导者。卢先生还是富士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球合作官兼首席财务官。从1981年1月至2014年12月,卢先生曾在德勤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多个行政职务,包括德勤中国首席执行官和德勤集团有限公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卢先生是Honma Golf Limite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Honma Golf Limited是一家制造和分销高尔夫产品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HKEX:6858)。现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卢先生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获得会计学学士学位和会计学硕士学位。

陈丕宏,自2016年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在此之前,他曾于1999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担任新浪董事。陈丕宏博士是BroadVision Group的创始人和董事长,BroadVision Group是一家全球控股公司,孵化和投资于云、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医疗科技、生物技术、健康科技以及其他创新技术和数字化转型计划。此前,他曾于1993年至2020年担任BroadVision,Inc.(2020年被Aurea Software收购)的创始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并于1988年至1992年担任Gain Technology,Inc.(1992年被Sybase收购)的创始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先生获得了国立台湾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印第安纳大学理学硕士学位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王高飞自2014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自2020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我们成立以来,王先生在微博担任过各种产品和业务开发角色,并于2012年12月晋升为总经理。王先生于2000年8月加入新浪,曾在产品开发部工作,直到2004年初转入新浪移动事业部。2006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新浪移动事业部总经理。王先生自2026年2月起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Distinct Healthcare Holdings Limited(HKEX:02677)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自2021年6月起担任滴滴公司董事。王先生拥有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学位。

144

目 录

汪延,自2021年5月起担任本所独立董事。此前,其自2003年5月起担任中国国际集团董事,包括于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担任中国国际集团副董事长、董事长,并于2012年8月至2021年3月担任中国国际集团独立董事。在此之前,他曾于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担任新浪首席执行官,于2001年6月至2003年5月担任总裁,于1999年9月至2001年5月担任中国业务总经理,并于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担任中国生产和业务发展执行副总经理。1996年4月,王先生创立了新浪旗下子公司之一北京Stone Rich Sight Limited(现称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SRSNet.com部门。1996年4月至1999年4月,王先生担任新浪SRS互联网集团负责人。王先生亦自2017年7月起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Viva Goods Company Limited(HKEX:0933)(前称Viva China Holdings Limite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王先生拥有巴黎Panth é on-Assas大学(前称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学士和国际关系硕士学位。

Fei Cao自2021年3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之职。曹女士于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担任我们的财务副总裁。在此之前,曹女士于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担任新浪副总裁,负责监管新浪财务部门。曹女士于2005年加入新浪,曾担任公司公司控制人十余年。在加入新浪之前,她是北京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理。曹女士目前担任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港交所:1980)直播社交视频公司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提供社交和新媒体营销服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交所:600556)INMYSHOW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曹女士拥有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和EMBA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王玮自2021年3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运营官。王先生自2019年1月起负责新浪移动业务。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新浪首席信息官。王先生于2000年3月加入新浪,担任信息系统部总经理至2015年12月。在加入新浪之前,他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王先生拥有复旦大学德语学士学位。

Zenghui Cao自2018年4月起担任我行高级副总裁,运营。曹先生于2009年9月加入我们,曾于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担任运营总监,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担任运营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担任运营副总裁。曹先生于2002年9月加入新浪,并于2002年9月至2009年8月在新浪科技频道担任总编辑及其他职务。在加入新浪之前,曹先生曾在搜狐工作。曹先生拥有河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士学位。

利益冲突

我们公司的两名董事也是新浪的执行官,我们公司的另一名董事是阿里巴巴的执行官。当这些人面临对新浪/阿里巴巴和我们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时,这些关系可能会产生,或者似乎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我们与SINA或阿里巴巴有任何利益冲突,我们可能不会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解决此类冲突,因为他们在我们拥有重大所有权权益,并且在两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重叠。

根据阿里WB、SINA及我们的股东协议,刘波先生获委任为我公司董事。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550万美元的现金和福利,并向符合条件的非执行董事支付了40万美元的现金薪酬。关于授予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股权激励,请参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

我司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145

目 录

就业协议

我们已与高级行政人员订立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可随时因故终止高级行政人员的雇用,而不会因该人员的某些行为而获得报酬,例如被判定犯有任何犯罪行为、任何严重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任何严重、故意、严重疏忽或持续违反任何雇佣协议规定,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继续雇用该高级人员对我们公司不利的行为。就雇佣协议而言,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已订立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保密协议,并同意以任何方式持有与我公司产品相关的所有信息、专有技术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软件和计算机公式、设计、规格、图纸、数据、手册和说明以及所有客户和供应商名单、销售和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测、所有技术解决方案和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永久保存。每位官员还同意,我们将拥有该官员在其受雇期间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有要求,否则不得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并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地说,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a)与我们的客户、广告商或联系人或为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而向执行官介绍的其他个人或实体进行接触,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b)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进行接触,无论是作为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或(c)直接或间接寻求,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于2023年3月通过了我们的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即2023年计划。在通过我们的2023年计划的同时,我们终止了2014年通过的一项股份激励计划,即2014年计划,并且根据2014年计划截至2023年2月28日所有预留但未发行的普通股均转入2023年计划。先前根据2014年计划授予和尚未授予的奖励以及证明原始奖励协议在2014年计划终止后仍然有效,并将一直有效至其原始条款到期,可能会不时修订。自通过2023年度计划以来,我们没有根据2014年度计划发放也不会发放任何股份激励奖励。

根据2023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为11,622,313股,即10,000,000股与根据2014年计划截至2023年2月28日已预留但未发行的所有普通股之和。

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14年计划及2023年计划授出及尚未行使的期权合共688.1721万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209,304份。

以下段落概述了2023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2023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的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可为2023年计划的目的正式授权,担任计划管理人。

授标协议。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期权、受限制股份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行权价和买入价。任何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可能是与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或可变价格。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其确定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或董事、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员工授予奖励。

146

目 录

奖项期限。2023年规划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每次期权授予的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与每个授标接受者的授标协议中规定。

转让限制。除非适用法律和授标协议另有规定,2023年计划下的授标不得由授标持有人以任何方式转让,只能由该等持有人行使,但有有限的例外情况。

终止。计划管理人可随时终止2023年计划的运作。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14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合计向董事、执行官和其他承授人授予的未行使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普通股

底层

优秀

期权和

受限

行权价格

到期

姓名

  ​ ​ ​

股份单位

  ​ ​ ​

(美元/股)

  ​ ​ ​

授予日期

  ​ ​ ​

日期

曹国伟

 

300,000

21.15美元

2022年3月16日

2029年3月17日

300,000

2.69美元

2025年3月12日

2032年3月12日

杜红

 

43,650

(1)

2025年8月14日

刘波

 

陈丕宏

14,300

(1)

2023年1月6日

波钦·克里斯托弗·卢

 

34,300

(1)

2025年3月12日

王高飞

300,000

21.15美元

2022年3月16日

2029年3月17日

390,000

2.69美元

2025年3月12日

2032年3月12日

汪延

 

43,650

(1)

2025年8月14日

Fei Cao

50,000

21.15美元

2022年3月16日

2029年3月17日

 

150,000

2.69美元

2025年3月12日

2032年3月12日

王玮

 

100,000

21.15美元

2022年3月16日

2029年3月17日

 

200,000

2.69美元

2025年3月12日

2032年3月12日

Zenghui Cao

40,000

32.68美元

2020年8月14日

2027年8月15日

50,000

21.15美元

2022年3月16日

2029年3月17日

40,000

3.87美元

2023年7月6日

2030年7月7日

40,000

2.93美元

2025年10月31日

2032年11月1日

其他承授人

*(1)

2021年7月27日至2024年4月12日

*

32.68美元

2020年8月14日

2027年8月15日

 

*

21.15美元

2022年3月16日

2029年3月17日

*

3.87美元

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10月23日

2030年7月7日至2030年10月24日

*

2.38美元

2024年10月17日

2031年10月18日

 

*

2.69美元

2025年3月12日

2032年3月12日

*

2.39美元

2025年7月2日

2032年7月3日

*

2.93美元

2025年10月31日

2032年11月1日

合计

7,091,025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百分之一。

(1)

受限制股份单位。

147

目 录

C.董事会实践

我们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董事如据其所知以任何方式(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或建议的合约或安排有兴趣,须在首次审议订立合约或安排问题的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如果他/她知道他/她的利益随后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她知道他/她有兴趣或已经如此感兴趣后在我们董事会的首次会议上宣布。作出该等声明后,在符合适用法律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的情况下,除非任何特定董事会会议的主席取消资格,否则董事可就该董事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拟议合同或安排进行投票,并可在该会议上被计入法定人数。我们的董事会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为我们公司的目的筹集或借入或担保任何一笔或多笔款项的支付,并抵押或抵押我们的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一个审计委员会和一个薪酬委员会,并通过了这些委员会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Pochin Christopher Lu先生和陈丕宏先生组成,并由Lu先生担任主席。卢先生和陈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确定卢先生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作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被允许依靠纳斯达克规则下的母国豁免将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减少到两名。由两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将满足第5605(c)(2)条的要求。我们选择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方面遵循母国惯例。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选定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核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审计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关于我们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的重大问题以及鉴于材料控制缺陷而采取的任何特殊审计步骤;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开会;和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148

目 录

薪酬委员会。我司薪酬委员会由陈丕宏先生和汪延先生组成,由陈先生担任主席。Chen先生和Wang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总薪酬方案;
批准和监督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总薪酬方案;
审查我们董事的薪酬,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以及员工养老金和福利福利计划。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你应该参考“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备忘录和章程—公司法的差异”,以获取有关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官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可以由董事会任命,也可以由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任何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空缺或作为董事会新成员的董事,其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将有资格在该会议上连选连任。在我们公司的每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上,我们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如果他们的人数不是三人或三人的倍数,那么,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将轮值退任。每一年度退任的董事,须为自上次当选后任期最长但与同日成为董事的人之间的董事,须以抽签方式决定退任,但他们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退任董事须留任至其退任的会议结束,并有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一名董事(包括一名董事总经理或一名执行董事),可在该董事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予以罢免。如(其中包括)董事(1)破产或有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一般复合,则董事将自动被免职;(2)任何主管法院或官员以他/她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或在其他方面无法管理其事务为由作出命令,而董事会决议腾出其职位;(3)未经许可,连续12个月缺席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腾空;(4)依法或凭藉本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不再担任或被禁止担任董事;或(5)经向其送达并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不少于四分之三(或,如非整数,则以最接近的较低整数)签署的书面通知解除其职务。此外,Ali WB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已获得一定的董事会代表权。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我们与阿里巴巴的关系。”

149

目 录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截至2026年3月31日)

主要执行办公室所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私人发行人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董事总数

7

非二进制

未披露性别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董事

1

6

0

0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LGBTQ +

未披露人口背景

D.雇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人数分别为5,268人、4,982人和5,651人。我们的员工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和天津。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功能:

  ​ ​ ​

雇员人数

运营

 

1,392

销售、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

 

1,847

产品开发

 

2,173

一般行政和人力资源

 

239

合计

 

5,651

员工编号在这个“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D.员工”部分不包括将部分时间用于为我们的业务工作以及将部分与员工相关的费用分配给我们的新浪员工。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住房、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管理层和产品开发人员签订标准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些合同包括一项标准竞业禁止契约,禁止该雇员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其受雇终止后最长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前提是我们在终止后的限制期内按协议规定支付补偿。

我们不时聘请独立承包商为我们的生产、工程、营销和销售部门提供支持。与2025年入账的独立承建商有关的员工开支并不重大。

150

目 录

我们认为,我们与北京的员工和工会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具体如下: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总数的5%以上。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245,672,572股普通股,包括157,850,548股A类普通股和87,822,024股B类普通股。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A类

乙类

合计

占总数的百分比

聚合

普通

普通

普通

普通

投票

 

  ​ ​ ​

股份

  ​ ​ ​

股份

  ​ ​ ​

股份

  ​ ​ ​

股份(1)

  ​ ​ ​

动力(2)

 

董事和执行官:**

 

  ​

 

  ​

 

  ​

曹国伟(3)

 

920,510

87,822,024

88,742,534

36.1

%

62.7

%

杜红

 

939,726

939,726

0.4

%

0.2

%

刘波

 

波钦·克里斯托弗·卢

51,950

51,950

*

*

陈丕宏

 

172,626

172,626

*

*

王高飞

 

1,504,127

1,504,127

0.6

%

0.4

%

汪延

 

24,950

24,950

*

*

Fei Cao

 

206,501

206,501

*

*

王玮

 

366,528

366,528

0.1

%

*

Zenghui Cao

216,705

216,705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4,403,623

87,822,024

92,225,647

37.4

%

63.4

%

主要股东:

 

新浪公司(4)

 

87,822,024

87,822,024

35.7

%

62.5

%

阿里WB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

 

67,883,086

67,883,086

27.6

%

16.1

%

注意事项:

*

低于0.1%。

**

曹国伟、杜红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E路西10号院SINA广场8号,地址为100193。

(1)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包括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获得的股份)除以(i)245,672,572股之和,即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的总数,以及(ii)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获得的普通股数量。

151

目 录

(2)

就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或团体而言,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A类和B类普通股对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作为一个类别的所有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每股有权投三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B类普通股。

(3)

指(i)新浪公司持有的87,822,024股B类普通股,(ii)曹国伟持有的ADS形式的545,510股A类普通股,及(iii)由曹国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后可发行的375,000股A类普通股。

(4) 指新浪公司持有的87,822,024股B类普通股。新浪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新浪公司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E路西10号院8号院新浪广场100193。2021年3月22日,New Wave Mergersub Limited(新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New Wave Holdings Limited)与新浪合并并入新浪,新浪继续作为存续公司。由于此次合并,新浪成为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而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是New Wave MMXV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New Wave MMXV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由曹国伟先生控制。于本年报日期,New Wave MMXV Limited由曹国伟先生拥有61.2%的权益,由Yunli Liu先生拥有30.0%的权益,其余股份则由SINA及微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包括杜红女士、王高飞先生及张怿女士,彼等各自持有New Wave MMXV Limited总股本的比例均低于5%。New Wave MMXV Limited的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由曹国伟先生持有,其余均为无表决权股份。合并完成后,新浪将不再是《交易法》规定的报告公司,其股票已停止在纳斯达克交易。

2025年1月,新浪与(其中包括)美国高盛银行作为授权牵头安排人和账簿管理人,以及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订立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新浪有权获得至多1.5亿美元的借款。该融资协议为新浪于2023年3月签订的3亿美元融资协议提供全额再融资,该协议由(其中包括)美国高盛银行作为授权牵头安排人和账簿管理人,以及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融资代理和证券代理。该2023年3月融资协议已于2025年3月13日全额偿还并解除。于2025年3月13日,SINA将其于该日期持有的我公司B类普通股的一半质押给2025年1月融资的担保代理人,占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总数的17.9%和我们投票权的31.3%,并可能不时根据该股份质押的条款质押其在我公司持有的额外B类普通股。如果SINA在管辖SINA贷款的融资协议下发生违约,担保代理人可能会就质押行使其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出售和/或取消质押标的股份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2025年12月,我们了解到,新浪在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38条进行的评估程序中收到了与其私有化有关的不利判决。新浪已就该判决向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准予暂缓执行判决和由此产生的命令,直至上诉解决。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s.238上诉的结果仍不确定。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与SINA关系相关的风险— SINA已将其持有的我公司B类普通股的一半进行质押,以担保银团贷款,并可能不时质押其持有的我公司额外B类普通股。中国国际集团潜在违约基础贷款或中国国际集团可能质押我公司额外B类普通股构成控制权变更风险。”

(5)

代表(i)58,883,086股A类普通股和(ii)9,000,000股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此类持股信息基于阿里WB于2016年9月9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D中包含的信息。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36,493,503股按转换基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由美国27名记录持有人持有,其中包括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我们的股东均未告知我们其与注册经纪自营商有关联或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在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上,每股有权投三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B类普通股。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152

目 录

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新浪和阿里WB目前是我们公司的两个最大股东。以下是我们与这两位股东的关系摘要。2025年12月,我们了解到,新浪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38条在评估程序中收到了与其私有化有关的不利判决。新浪已就该判决向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准予暂缓执行判决和由此产生的命令,直至上诉解决。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正在监测此案的发展并评估对我们公司的潜在影响,以待上诉结果,包括对我们公司与SINA之间的股权和其他关系和交易的影响,并考虑为保护我们公司的利益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s.238上诉的结果仍不确定。

我们与新浪的关系

我们是新浪的控股子公司。2021年3月22日,New Wave Mergersub Limited(新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New Wave Holdings Limited)与新浪合并并入新浪,新浪继续作为存续公司。由于此次合并,新浪成为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而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是New Wave MMXV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New Wave MMXV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由曹国伟先生控制。合并完成后,新浪不再是《交易法》规定的申报公司,其股票已停止在纳斯达克交易。

我们已与新浪就首次公开发行后我们之间的各种持续关系订立协议。这些仍然有效的协议包括主交易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销售和营销服务协议。以下是这些协议以及我们于2013年4月与新浪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摘要。

主交易协议

主交易协议包含有关我们从新浪剥离的条款。根据该协议,我们负责与当前和历史社交媒体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所有由我们进行或转移给我们的金融负债,而新浪负责与新浪所有其他当前和历史业务和运营相关的金融负债,在每种情况下,无论这些负债何时产生。主交易协议还包含赔偿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我们和新浪就违反主交易协议或任何相关公司间协议的行为相互赔偿。

153

目 录

此外,我们已同意就我们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的招股章程或其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的错误陈述或遗漏所引起的责任向SINA作出赔偿,但与SINA提供给我们专门用于纳入我们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的招股章程或其构成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或遗漏除外。我们还同意就我们随后向SEC提交的文件中的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以及我们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专门为纳入SINA的年度报告或其他SEC文件而向SINA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责任向SINA进行赔偿,但仅限于信息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有关的范围内,或在SINA向我们提供事先书面通知的范围内,该信息将包含在其年度报告或其他随后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并且该责任不是由SINA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同样,SINA将就其随后提交给SEC的文件中的错误陈述或遗漏或SINA专门为纳入我们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的招股说明书(我们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的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我们在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提交的年度报告或其他SEC文件而向我们提供的信息产生的责任向我们进行赔偿。

主交易协议还包含一项一般性免责声明,根据该协议,各方将相互免除因在我们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的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初始提交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与实施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活动有关的责任。一般解除不适用于根据主交易协议或其他公司间协议在各方之间分配的负债。

此外,根据主交易协议,我们同意尽我们合理的最大努力使用由SINA选定的同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维持与SINA相同的会计年度,直至(1)SINA不再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和(2)SINA不再是我们当时已发行有投票权证券的最大实益拥有人的第一个日期(不考虑某些机构投资者的持有量)中较早者之后的第一个SINA会计年度结束。我们将这一较早的日期称为控制结束日期。我们还同意尽最大努力完成我们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新浪提供所有财务和其他信息,以便新浪在提交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的最后期限前完成。

根据主交易协议,双方还同意合作共享从各方业务运营中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和与用户活动有关的数据。双方同意不对协议项下提供的合作收取任何费用,除非另行明确约定。

主交易协议将在新浪停止合计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后五年自动终止;但有关共享信息和数据的协议将在(1)合作期开始十五周年或(2)新浪停止合计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后五年(以较早者为准)终止。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也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延期。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竞业禁止协议及销售及营销服务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

竞业禁止协议

我们与新浪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竞业禁止期限自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开始,至新浪及其附属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成员终止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计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后(1)五年和(2)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十五周年后(以较晚者为准)结束。经当事人相互书面同意,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除拥有与我们竞争的任何公司的非控股股权外,新浪已同意在非竞争期间不与我们竞争与我们截至协议日期经营的微博和社交网络业务性质相同的业务。我们已同意在竞业禁止期间不与新浪竞争新浪目前开展的业务,如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文件中所述,但我们截至协议日期经营的微博和社交网络业务除外,但在与新浪竞争的任何公司中拥有非控股股权除外。

竞业禁止协议还规定了一项相互不招揽义务,在竞业禁止期间,新浪和我们均不得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雇用或招揽在其雇佣或咨询服务终止后六个月内向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在职雇员或个人,或任何前雇员或个人,或向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但通过不针对此类雇员或个人的一般性非定向广告进行的招揽活动而不会导致在竞业禁止期间内聘用的除外。

154

目 录

销售及营销服务协议

根据我们与SINA签订的销售和营销服务协议,我们同意SINA将在自签署之日起至服务期开始之日(1)服务期开始十五周年或(2)SINA和SINA控制的任何实体停止共同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后的五年(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服务期内作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代理。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所需偿还的费用应为合理分配的提供此类服务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成本包括与劳动相关的补偿和旅行费用以及在执行服务时消耗的材料和用品。间接成本包括办公室占用、信息技术支持以及部门产生提供服务的直接成本的其他间接费用。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新浪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作为阿里WB于2013年4月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的一部分。根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新浪授予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永久、全球性、免版税、全额缴款、不可再许可、不可转让、有限、独家许可的商标,包括“Graphic,” “Graphic”和“Graphic,”以及新浪拥有的某些其他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许可,以在微博和社交网络平台上制造、销售、提供销售和分销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我们授予新浪及其关联公司对我们的某些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永久、全球性、不可再许可、不可转让的有限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制作、表演、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类知识产权的衍生作品。本协议于2013年4月29日开始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并直至按协议规定终止。

新浪的注册权

新浪与已授予阿里WB的注册权相同。见下文“我们与阿里巴巴的关系——注册权协议。”

我们与阿里巴巴的关系

2013年4月,我们订立了战略合作协议和营销合作协议,以在我们的几个关联实体和阿里巴巴的几个关联实体之间形成战略联盟。在组建战略联盟的同时,阿里巴巴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阿里WB投资5.858亿美元,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约占我们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尽管战略合作协议和营销合作协议已于2016年1月到期,但阿里巴巴仍然是我们的重要客户,因为我们继续作为阿里巴巴的重要营销合作伙伴,我们继续为双方客户共同开发创新的营销解决方案,并为他们的商家探索社交电子商务机会。以下是阿里WB作为我们股东所拥有的主要权利摘要。

股东协议

在阿里巴巴于2013年4月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同时,我们与阿里WB和新浪签订了股东协议,该协议规范了阿里WB成为我们的股东后我们的股东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于2014年3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本协议将继续有效,除非它被终止:(i)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ii)在(a)根据本协议设定的所有权利和(b)适用于根据本协议强制执行债权的所有诉讼时效届满时。以下是阿里WB根据股东协议有权享有的某些权利的摘要,这些权利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继续有效。

阿里WB与股份激励计划相关的权利。直至(1)2019年4月21日,即我们首次公开发行5周年,以及(2)根据股东协议定义的某些投资者退出事件中较早者,我们不得修改我们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我们的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以增加根据此类计划可发行的证券数量,或在未经阿里WB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任何新计划。这些权利已于2019年4月到期。

阿里WB的优先报价权。如果(1)新浪或其任何全资子公司希望将其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我们的股份出售给不超过7,000,000股普通股的第三方,或(2)任何管理层股东希望将该股东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我们的股份出售给截至2013年4月29日该股东所持普通股的不超过20%的第三方,则阿里WB有权进行优先要约。

155

目 录

阿里WB的董事会代表权。阿里WB全额行使期权后,有权按其在我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按比例任命若干名董事。新浪与阿里WB订立投票协议,以落实董事会代表权。见“——投票协议。”

投票协议

根据SINA与阿里WB于2014年4月24日订立的投票协议,阿里WB有权委任或提名与其在完全稀释基础上在我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成比例的董事人数(该董事人数将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尽管如此,阿里WB有权委任或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只要阿里WB持有我们的股份少于新浪,不得少于一名董事,但不得多于新浪委任或提名的董事人数。阿里WB的董事会代表权将在其所收购的股份(即阿里WB于2013年4月通过行使阿里WB在股东协议下的选择权而获得的我公司股份总数)的50%以上由阿里WB或其允许的受让人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不再由阿里巴巴直接持有或通过某些子公司间接持有的情况下终止。阿里WB可将其董事会代表权转让给阿里WB向其转让至少50%所获股份且符合股东协议规定要求的合格新投资者,该新合格投资者将任命的董事必须符合投票协议规定的资格。2023年8月,刘波先生获阿里WB聘任为我公司董事。

注册权协议

我们与新浪和阿里WB订立注册权协议。根据注册权协议,新浪和阿里WB各自有权要求我们对其拥有的所有股份进行公开发售登记,并有权参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的股份登记。新浪和阿里WB在注册权协议项下拥有不超过两(2)项要求注册权、无限搭载注册权、货架注册权以及要求我们支付注册费用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当新浪或阿里WB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可以根据规则144不受限制或限制地出售时,根据本协议授予新浪或阿里WB的登记权将终止。登记权利协议将继续有效,除非经各方书面协议终止。

订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在中国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实质性限制。因此,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合并关联中国实体和/或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协议开展部分业务。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个人股东的合同安排”,用于描述伟博科技、VIE与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与新浪的交易

在2025年期间,我们记录了通过SINA向第三方/为向SINA提供的服务计费的3610万美元收入。我们从新浪拨出的成本和费用为3170万美元,另有2550万美元由新浪支付,用于与微博业务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此外,我们向新浪拨款810万美元,用于与新浪的某些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微博为此支付了款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SINA款项的未偿余额(不包括向SINA提供的贷款和应收SINA的利息)为3920万美元。

于2025年,我们与中国国际集团订立一系列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据此,中国国际集团有权向我们提取贷款,以促进中国国际集团的业务运营或满足中国国际集团的短期资金需求。在2025年,SINA已从我们提取了总计7.530亿美元的贷款,并向我们偿还了7.735亿美元,而我们确认了对SINA的贷款的1080万美元利息收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向SINA提供的贷款及应收利息的未偿还余额为4.019亿美元。

在2024年期间,我们记录了通过SINA向第三方/向SINA提供服务的4660万美元收入。我们有3320万美元的成本和费用从新浪拨出,另有3850万美元由新浪支付与微博业务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此外,我们向新浪拨款860万美元,用于与新浪的某些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微博为此支付了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SINA款项的未偿余额(不包括向SINA提供的贷款和应收SINA的利息)为3510万美元。

156

目 录

2024年,我们与中国国际集团订立了一系列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据此,中国国际集团有权从我们这里提取贷款,以促进中国国际集团的业务运营或满足中国国际集团的短期资金需求。2024年,新浪已从我们撤回了总额为9.666亿美元的贷款,并向我们偿还了9.709亿美元,而我们确认了向新浪提供的贷款的1310万美元利息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向SINA提供的贷款及应收利息的未偿还余额为4.177亿美元。

在2023年期间,我们记录了通过SINA向第三方/为向SINA提供的服务计费的6680万美元收入。我们有3650万美元的成本和费用从新浪拨出,另有2490万美元由新浪支付与微博业务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此外,我们向新浪拨款990万美元,用于与新浪的某些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微博为此支付了款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SINA款项的未偿余额(不包括向SINA提供的贷款和应收SINA的利息)为4120万美元。

2023年,我们与中国国际集团订立了一系列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据此,中国国际集团有权向我们提取贷款,以促进中国国际集团的业务运营或满足中国国际集团的短期资金需求。2023年度,中国国际集团已从我们提取了总额为11.057亿美元的贷款,并向我们偿还了10.711亿美元,而我们确认了向中国国际集团贷款的1490万美元利息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向SINA提供的贷款及应收利息的未偿还余额为4.452亿美元。

2023年3月1日,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Weibo Holding(Singapore)Pte.Ltd.与SINA的间接附属公司ShowWorld Holding Limited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Weibo Holding(Singapore)Pte.Ltd.购买ShowWorld HongKong Limited的全部股权,ShowWorld Holding Limited是ShowWorld Holding 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是持有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Group)Co.,Ltd. 332,615,750股股份的实体,总代价约为人民币21.6亿元现金,以美元支付。INMYSHOW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交所:600556)。我们实益拥有INMYSHOW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80,342,364股股份,约占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57%,紧随本次交易完成后并考虑到我们现有的持股情况。

从SINA分摊的成本和费用代表由SINA的各个子公司和VIE提供的服务。服务费是使用基于比例利用的分配方法产生的。见“——我们与新浪的关系”和“注2。重要会计政策"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与阿里巴巴的交易

在2025年期间,我们从阿里巴巴录得1.738亿美元的广告和营销收入,以及2960万美元的成本和费用,用于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阿里巴巴账款总额为4580万美元。

在2024年期间,我们从阿里巴巴录得1.168亿美元的广告和营销收入,以及2250万美元的成本和费用,用于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阿里巴巴账款总额为4350万美元。

2023年期间,我们录得来自阿里巴巴的1.116亿美元广告和营销收入,以及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的2340万美元成本和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阿里巴巴账款总额为6110万美元。

与其他关联方的往来

2025年期间,除来自新浪和阿里巴巴的收入外,我们录得来自其他关联方的收入2750万美元,以及从其他关联方获得服务的成本和费用316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其他关联方相关的未偿余额为397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3080万美元的应付账款以及530万美元的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此外,我们于2025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介乎1%至6%,录得对其他关联方的贷款及应收利息5.441亿美元。这些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一家房地产业务的股权被投资方,占4.083亿美元,以及一家提供在线经纪服务的被投资方,占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偿余额的8850万美元。

157

目 录

在2024年期间,除来自新浪和阿里巴巴的收入外,我们录得来自其他关联方的4520万美元收入和来自其他关联方的服务的3280万美元成本和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与其他关联方相关的未偿余额为396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2500万美元的应付账款以及560万美元的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按年利率介乎5.0%至6.6%,录得对其他关联方的贷款及应收利息4.470亿美元。这些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一家房地产业务的股权被投资方,占3.585亿美元,以及一家提供在线经纪服务的被投资方,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余额的8.85亿美元。

2023年期间,除来自新浪和阿里巴巴的收入外,我们录得来自其他关联方的收入3540万美元,以及从其他关联方获得服务的成本和费用339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与其他关联方相关的未偿余额为382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净额、3680万美元的应付账款以及600万美元的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此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按年利率介乎4.0%至6.7%,录得对其他关联方的贷款及应收利息4.497亿美元。这些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一家房地产业务的股权被投资方,占3.497亿美元,以及一家提供在线经纪服务的被投资方,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余额的1.00亿美元。

就业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在表格20-F中作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的本年度报告的末尾附上了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不时涉及有关(其中包括)侵犯版权及商标、诽谤、不正当竞争及劳资纠纷的诉讼或其他纠纷。对于其中许多法律诉讼,我们目前无法估计合理可能的损失或合理可能的损失范围,因为诉讼处于早期阶段,或者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缺乏针对特定行业投诉的明确或一致的法律解释。因此,这类程序的时间安排或最终解决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最终损失、罚款、处罚或业务影响(如果有的话),因此,无法对合理可能的损失或合理可能的损失范围作出估计。关于我们能够估计合理可能损失或合理可能损失范围的有限数量的诉讼,这种估计并不重要。我们认为,这些程序,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当最终得到解决时,合理地不太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58

目 录

股息政策

2023年5月,微博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3年6月26日收盘时止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每股普通股0.85美元或每股ADS 0.85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2024年3月,微博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4月12日收市时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每股普通股0.82美元或每股ADS 0.82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

2025年3月12日,我们采取了现金分红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选择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相关考虑,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进行股息分配以及在任何特定年份进行此类分配的金额拥有酌处权。根据股息政策,同日,微博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5年4月9日收盘时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每股普通股0.82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82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公司股东的股息分别为2.001亿美元、1.994亿美元及2.006亿美元。

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6年4月17日收盘时的微博公司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如适用)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61美元,或每股ADS 0.61美元。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贷款或垫款。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我们的董事会也可能会修改我们的股息政策,也可能会选择完全取消我们的股息政策。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的存托人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股息,其程度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相同,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Significant Changes

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要约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一股A类普通股)自2014年4月17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系统以“WB”为代码进行报价。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12月8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98”。

159

目 录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一股A类普通股)自2014年4月17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系统以“WB”为代码进行报价。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12月8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98”。

D.Selling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Expenses of the Issue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目前的第四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以下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生效的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的摘要,这些条款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Vistra(开曼)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KY1-1205,Cayman Islands。组织章程大纲规定,除其他外,我们公司的每一成员的责任限于该成员的股份不时未支付的金额。我公司设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将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来进行《公司法》未禁止或限制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董事职责”和“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董事和执行官的任期。”

普通股

一般

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我公司将只发行不可转让股份,不发行无记名、可转让股份。

160

目 录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应记入: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连同各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而该声明应确认(i)已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各成员的股份,(ii)各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已更新,以记录并使我们向作为保存人的保存人(或其代名人)发行的股份生效,而记录在成员名册中的股东被视为对与其姓名相对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成员的事实在名册内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成员(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成员)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改正。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能宣布的股息(前提是股息始终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并进一步规定股息只能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即从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并进一步规定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则可能不支付股息)。

普通股类别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除转换权和投票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应享有同等权利并相互享有同等地位,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和其他资本分配的权利。

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外,每股B类普通股应在(a)其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非曹国伟先生的任何人或实体、或该创始人或该创始人的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时自动立即转换(通过重新指定的方式)为一股A类普通股;或(b)任何B类普通股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除创始人或创始人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对任何新浪母公司的“控制权”(例如,通过与创始人达成协议共同控制新浪母公司),即使创始人或创始人关联公司仍保留对新浪母公司的共同“控制权”,该非创始人或创始人关联公司的个人或实体将持有的所有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通过重新指定的方式)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新浪及其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任何时候合计持有我公司已发行B类普通股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5%),则每股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通过重新指定的方式)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公司不得发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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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控制”是指拥有(a)有权控制该公司的管理层或选举其董事会或同等决策机构的多数成员,或(b)有权(通过授权委托书、投票代理人、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在该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股东大会或其他同等决策机构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或以上的投票权。“新浪母公司”是指微博公司的控股公司,包括New Wave MMXV Limited、Sina Group Holding Company Limited、SINA Corporation以及未来可能设立的任何其他新浪公司中间控股公司。

投票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收到我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发言和投票,但根据我公司ADS或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股东放弃投票以批准审议事项的情况除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成员在任何此类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三票表决权。任何一次股东大会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这类会议的主席或“出席”的任何一位股东可能会要求进行投票,即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出席会员大会,而该出席可藉该人或(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其正式授权代表(如属任何会员,则指该会员已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有效委任的代表)的方式信纳,即:(a)实际出席会议;或(b)如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准许出席任何“通讯设施”的会议,包括任何“虚拟会议”,通过使用此类通信设施的方式连接。

“通讯设施”是指视频、视频会议、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电话或远程会议和/或任何其他视频通信、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或电信设施,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可以通过这些设备听到和彼此听到。

“虚拟会议”是指会员(以及该会议的任何其他被允许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该会议的主席和本公司的任何董事)仅通过通信设施被允许出席和参加的任何会员大会。

我们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告知,此类投票结构符合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因为一般而言,公司及其股东可在章程中自由规定其认为适当的权利,但此类权利不违反《公司法》的任何规定,也不违反普通法。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确认,《公司法》不禁止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列入给予特定股东一般或特定决议不同投票权的条款。此外,加权投票条款被认为作为英国普通法事项有效,因此预计开曼群岛法院将维持这一规定。

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普通股转让

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然而,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公司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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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转让书正确盖章(在需要盖章的情况下);
转让的普通股没有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和
在向共同持有人转让的情况下,该份额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数量不超过四名。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清算

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获得资本回报时,可供普通股持有人分配的资产将按比例在普通股持有人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分别持有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包含一个声明,我们的会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关于普通股的催缴和没收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收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普通股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由其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此类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条件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其他方式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

如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或废除。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所附权利或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会被视为因创设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或废除。

股东大会及股东提案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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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东周年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21个日历日的通知,召开我们的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需要至少提前14个日历日的通知。将使用通信设施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延期或重新召开的会议)的通知(包括任何虚拟会议)必须披露将使用的通信设施,包括希望使用此类通信设施以出席、参加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任何成员或其他股东大会参与者应遵循的程序。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股东在任何特定会议召开之日共同持有的不少于出席的所有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10%组成,这些股份具有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合计代表不少于出席的所有股份所附全部投票权的10%,以每股一票为基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以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及罢免董事

除非我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不少于两名董事组成。没有关于董事在达到任何年龄限制时退休的规定。

董事有权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任何如此委任的董事只须任职至其委任后的第一次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然后有资格在该会议上连选连任。在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当其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其人数不是三名或三名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须轮值退任。每年退任的董事,须为自上次选举以来任期最长但与同日成为董事的人之间的董事(除非他们彼此另有约定)以抽签方式决定。退任董事的任期至其退任的会议结束为止,并有资格在会上连选连任。

我们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委任任何人为董事。

董事(不论董事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罢免。如(其中包括)董事(1)破产或有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一般复合,则董事的职位亦须自动腾空;或(2)任何主管法院或官员以其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或无其他能力管理其事务为由作出命令而董事会决议腾空其职位;或(3)未经许可,连续12个月缺席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腾出;或(4)依法或凭藉本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文不再担任或被禁止担任董事;或(5)经向其送达并由当时在任的本公司董事(包括其本人)签署的不少于四分之三(或,如非整数,则以最接近的较低整数)签署的书面通知而被免职。

董事会会议记录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业务将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和进行。董事会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除非如此确定为另一人数,否则将是当时在任的董事的多数。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酌情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或担保为我们公司的目的支付任何一笔或多笔款项,并抵押或抵押我们公司的承作、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以及发行我们公司的债权证、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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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资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不时以普通决议:

按决议规定的数额增加我们的股本,分成股份;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持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所得减持股份的股份相同;或
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但须经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们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以下列出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获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无须开放查阅;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获豁免公司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被豁免的公司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并且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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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除非本年度报告在表格20-F中另有披露,否则我们目前打算遵守纳斯达克规则,而不是遵循母国惯例。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异议股东有权在遵守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此外,还有法律条文便利公司的重建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或每一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的多数,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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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并遵循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这些原则允许少数股东对一家公司发起集体诉讼或以该公司的名义发起派生诉讼,以质疑以下内容:

违法或者越权的行为;
虽然不是越权的行为,但只有在未获得特别或合格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实施的行为;和
不法分子自己控制公司的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从我们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获得赔偿,以及就他们因在各自的办公室或信托中执行其职责或假定职责时所做的、同意的或不做的任何行为或由于这些行为或由于这些行为而应或可能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行动、成本、费用、指控、损失、损害和开支;但此项赔偿不得延伸至与任何上述人士可能附带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有关的任何事项。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的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些权利和权力经不时修订和重申,以达到适当的目的,并为他们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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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一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与重大交易有关的所有合理可得的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或他或她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如有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合计代表不少于出席的所有股份所附全部表决权的10%,按每股一票的基准,并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则董事会应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除了该财政年度的任何其他会议外,我们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有义务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周年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可在我们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开曼群岛法律不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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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罢免。如(其中包括)董事(1)破产或有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一般复合,则董事的职位亦应自动腾空;或(2)任何主管法院或官员以其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或无法管理其事务的其他理由而作出命令,而我们的董事会决议腾空其职位;或(3)未经许可,连续12个月缺席董事会会议,及我们的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空缺;或(4)因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而不再担任或被禁止担任董事;或(5)经向其送达并由当时在任的我们的董事(包括他本人)签署的不少于四分之三(或,如果不是整数,则以最接近的较低整数)签署的书面通知而被免职。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拥有或拥有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在过去三年内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我们公司的董事必须遵守他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公司负有的受托责任,包括有义务确保他们认为,任何此类交易必须是善意的,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为适当的公司目的,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重组

一家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该公司:

(a)无法或相当可能无法偿付其债务;及

(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以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具有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已获解除,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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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能更改附加于该类别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且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董事发行股份的权力。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发行或配发股份或授予期权和认股权证,无论是否享有优先、递延、合格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表格20-F其他地方所述以外,我们并无就紧接本年度报告日期前两年订立任何重大合约。

D.Exchange Controls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管理条例》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中国外汇规则,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

E.税收

以下关于一般适用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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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带入的文书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我们公司支付或向我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虽然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务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需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经营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组织主体”所在地。根据对周围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我们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如果我们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税款。此外,由于我们的大部分业务位于中国境内,我们应付给贵公司的利息和股息,以及贵公司通过出售我们的票据、ADS或A类普通股可能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来源。因此,如果我们在中国税收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则此类利息、股息和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任何此类税收都可能对贵公司对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向属于中国“非居民企业”的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和股息一般适用10%的中国所得税,如果该等投资者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或者如果他们在中国有该等机构或营业地点但收入与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没有有效联系,只要该等利息或股息在中国境内有其来源。对于非中国居民个人投资者,可按20%的税率代扣税款。

此外,非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们的票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将按10%缴纳中国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就非中国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言,该收益可能适用20%的中国所得税税率。

此类税率可以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或中国与投资者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类似安排而降低。例如,对香港的投资者来说,利息支付的税率降至7%,股息支付的税率降至5%。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持有人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此外,利息支付可能会被扣缴中国增值税(包括相关的地方征税和源头征收的任何其他相关税款)。

对VIE的分配征税

根据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协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收取技术服务费。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分别提交所得税申报表。VIE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将被确认为VIE的税收减免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收入,并且在VIE和中国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时是税收中性的。

如果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作为最后手段,VIE可以就VIE中的滞留现金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非税抵扣转移,即收益超过已支付费用的部分。此类转让将被确认为VIE的非税可抵扣费用和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

171

目 录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将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本次讨论基于《守则》的适用条款、根据其颁布的财政部条例(“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国税局(“IRS”)的相关司法裁决和解释性裁决,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同的解释,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讨论并未涉及根据我们的个人投资情况可能与特定美国持有人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包括受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美国持有人(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纪自营商、养老金计划、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合作社、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10%或更多我们股权(通过投票或价值)的美国持有人、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的一部分的美国持有人,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其他综合交易、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证券交易者、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美国持有人或美国的某些前公民或长期居民),所有这些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显着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此外,本讨论不涉及与州、地方或非美国或任何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替代最低税或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有关的任何考虑。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以及适用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其他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i)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iii)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或(iv)信托(a)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对所有重大决定的控制,或(b)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进行有效选举,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这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合伙企业中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人应就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中所载的陈述是真实的,并且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义务已经并将按照其条款得到遵守。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持有ADS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将是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数确定)在该年度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或资产测试。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出售或交换产生此类收入的财产的净收益以及外汇净收益。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被视为非被动资产。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我们有权获得他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的可能性。

172

目 录

假设我们被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VIE,并基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未入账的商誉(其价值根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值确定),我们很可能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并且我们可以在当前和随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成为PFIC。然而,PFIC地位是一个事实确定,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每年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子公司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作出,因此,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商誉,一般会参考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可能会有很大的波动。此外,即使我们的资产和收入构成发生变化,以至于我们认为我们不是PFIC,相关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或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或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估值,所有这些都可能影响我们在当前或随后的纳税年度是否是PFIC。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当前或以后的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此外,有可能我们拥有或被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的任何子公司也将是此类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该美国持有者,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也一般适用于未来年度。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该持有人将就该持有人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该持有人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受到特别税务规则的约束,除非该持有人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如上所述,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未入账的商誉),以及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很可能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并可能在当前和随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成为PFIC。因此,美国持有人在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超过该持有人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该持有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中较短者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任何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该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该持有人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分配给除当前课税年度或PFIC前年度以外的每个课税年度的金额,将按适用年度对该持有人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由此产生的税款将增加相当于每个此类年度被视为递延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通过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来退出上述超额分配制度。如果美国持有人为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该持有人将每年在收入中包括相当于截至该持有人纳税年度结束时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持有人当时在该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超额部分(如果有的话)的金额。美国持有人将被允许扣除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然而,只有在美国持有人前几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包含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的范围内,才允许扣除。在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下计入美国持有人收入的金额,以及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将适用于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损失的可扣除部分,以及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实际出售或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先前收入中包含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美国持有人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金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较低的适用资本利得率不适用)。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随后不再是PFIC,那么在我们不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该持有者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入或损失。

173

目 录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定期交易”)至少15天内在合格交易所或适用的财政部条例所定义的其他市场上进行非微量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该市场是实现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因此,假设ADS是定期交易的,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预计ADS的美国持有人将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必须满足某些交易、上市、财务披露和其他要求,才能在这些方面被视为合格交易所,并且不能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为按市值计算的选举而定期交易。

PFIC股份持有人有时可以通过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来避免超额分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该持有人通常需要将该持有人在PFIC普通收益中的按比例份额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收入,并将该持有人在PFIC净资本收益中的按比例份额作为资本收益计入收入。然而,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我们也不承诺在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的情况下提供此类信息。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则该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一家被归类为PFIC的此类非美国子公司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以适用本规则的目的。因为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继续受制于关于该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的一般PFIC规则,该投资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美国持有者通常会被要求就其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向IRS提交年度报告。如果我们曾经、现在或成为PFIC,美国持有人应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包括无法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举的可能性以及年度PFIC申报要求(如果有)。

股息

如上所述,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一般适用以下规则。

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中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普通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由于我们不打算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收入。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守则》允许公司扣除的已收到股息的资格。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一般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A类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ii)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美国持有人(如上文所述)视为此类,和(iii)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因此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条件,尽管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

174

目 录

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获得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此类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任何此类中国预扣税,只要不超过《条约》规定的任何降低税率,一般都可以抵减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但须遵守一些复杂的限制。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所扣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所扣外国税款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替代扣除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如上所述,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一般适用以下规则。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该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两者均以美元确定。如果美国持有人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在处置时超过一年,则任何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这可能会限制美国持有人就对处置征收的任何外国税收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除非美国持有人有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

然而,如果根据中国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须缴税,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可适用条约将此种收益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中国来源收益。不适用《条约》的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和不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相反,任何此类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此类税款,但仅限于此类美国持有人选择在该年度内对已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外国税款这样做的一年。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就是否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替代扣除的问题,以及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咨询其税务顾问。

国外金融资产报告

如果所有这些资产的总价值超过某些阈值金额,某些美国持有者必须报告其持有的某些外国金融资产,包括外国实体的股权。ADS和A类普通股预计将构成受这些要求约束的外国金融资产,除非ADS和A类普通股存放在某些金融机构的账户中。美国持有人应就这些报告要求的适用以及不遵守规定的重大处罚咨询其税务顾问。

前文讨论仅供参考,并非税务建议。美国持有人应就适用于我们ADS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和其他税务考虑,以及任何美国联邦财产或赠与税法和任何适用的所得税条约的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F.Dividends and Paying Agents

不适用。

G.专家声明

不适用。

175

目 录

H.Documents on Display

我们的企业互联网地址是http://ir.weibo.com。在我们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或提供此类材料后,我们会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我们的网站上或通过我们的网站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当前报告以及对根据《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提交或提供的这些报告的修订。我们可能会不时通过在SEC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发布在我们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部分向投资者提供重要披露。微博网站上包含的信息不属于这份报告或向SEC提交的任何其他报告的一部分。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致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我们的收入、成本和支出大多以人民币计价,我们的金融资产也有很大一部分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人民币的任何大幅贬值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报告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融资活动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2030年优先票据、2027年贷款和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本金和利息,这些都是以美元计价的,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是对人民币兑美元币值变动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假设:(1)预计在中国经营的净收入等于2025年的净收入,(2)预计在中国经营的净资产等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和美元余额,以及(3)期间货币波动按比例发生:

  ​ ​ ​

翻译

  ​ ​ ​

调整至

交易收益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

  ​ ​ ​

综合收益

  ​ ​ ​

/(亏损)

(单位:千美元)

升值2%

 

69,676

 

(201)

升值5%

 

174,373

 

(502)

折旧2%

 

(69,575)

 

201

折旧5%

 

(173,741)

 

502

利率风险

我们的主要利率敞口涉及我们的负债和生息资产,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长期理财产品。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不及预期或我们的利息支出可能会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增加。

176

目 录

投资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股权投资总额为16.633亿美元。我们通过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投资以外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对于那些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我们选择按成本减去减值,并加上或减去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的后续调整(简称计量替代方案)记录这些投资。这些投资基础的变化在当期收益中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权益法投资以外的权益证券中确认了2130万美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我们的权益法以外的投资受到多种市场相关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会大幅降低或增加我们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使用计量替代方法的投资是对私人控股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由于缺乏现成的市场数据,我们对私营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估值本质上更加复杂。公允价值在发生可观察交易时计量,并不一定表明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当期公允价值。这些投资,尤其是那些处于早期阶段的投资,具有内在风险,因为这些公司正在开发的技术或产品通常处于早期阶段,可能永远不会实现,它们可能会经历财务状况恶化,这可能导致我们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损失很大一部分。我们对任何私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成功,还取决于我们通过流动性事件(如公开发行、收购、私人销售或其他反映我们初始投资成本升值的有利市场事件)实现投资价值的能力的可能性。全球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的波动也可能导致我们的非流通股本证券产生重大减值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采用计量替代法进行的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917亿美元。

我们的权益法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会因市场价格变动而波动,但如果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这些投资可能会减值。

我们会定期审查我们的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我们考虑作出这种确定的因素包括减值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价值下降的原因、潜在的恢复期、以及我们的出售意图,或者我们是否更有可能被要求出售,在收回之前的投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600万美元的投资相关减值费用。我们无法控制这些因素,我们确认的减值费用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投资总额为1.061亿美元,由原期限大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在某些金融机构的某些浮动利率存款或本金无担保的理财产品组成。

项目12。权益类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2020年7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7.5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优先票据。我们的2030年优先票据年利率为3.375%,自2021年1月8日开始,于每年的1月8日和7月8日每半年支付一次。我们的2030年优先票据将于2030年7月8日到期,除非之前根据到期前的条款回购或赎回。

有关项目12要求的2024年优先票据和2030年优先票据的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的附件2.4、2.5和2.6。A.表格20-F。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77

目 录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存托人可以向每个被发行ADS的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份存款发行、与股份分配、权利和其他分配有关的发行、根据我们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发行或根据合并、证券交换或影响ADS或已存入证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发行的发行,以及每个为撤回已存入证券而交出ADS的人或其ADS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减少的人,每100份ADS(或其任何部分)被发行、交付、减少、取消或退还5.00美元,视情况而定。存托人可以出售(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在此类存款之前就股份分配、权利和/或其他分配而收到的足够的证券和财产,以支付此类费用。

ADR持有人、任何存取股份的一方或任何交出ADS的一方或向其发行ADS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我们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发行或就ADS或所存证券进行股票交换或分配ADS)应承担以下额外费用,以适用者为准:

经认证或直接注册的ADR转让收取每份ADR 1.50美元的费用;
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任何现金分配,每ADS最高收取0.05美元的费用;
对于存托人在管理ADR时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每ADS收取最高0.05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在每个日历年定期收取,并应在存托人在每个日历年设定的记录日期或记录日期对ADR持有人进行评估,并应按下一条规定的方式支付);
存托人和/或其任何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和代表持有人因遵守外汇管制条例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在股份或其他已存入证券的服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已存入证券)的出售、已存入证券的交付或与存托人或其托管人遵守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方面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的偿还费用,规则或条例(哪些费用和收费应按比例向截至存托人设定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日期的持有人评估,并应由存托人全权酌情通过向这些持有人开具账单或从一次或多次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中扣除此类费用来支付);
证券分销(或与分销有关的证券出售)的费用,该费用的金额等于每份ADS发行费用0.05美元,用于执行和交付ADS,该费用本应因存入此类证券(将所有此类证券视为股票)而收取,但该证券或出售该证券的净现金收益反而由存托人分配给有权获得该证券的持有人;
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及其他政府收费;
因存放或交付股份而应贵方要求而产生的电缆费、电传费和传真费;
与存入或提取已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适用登记册上的已存入证券的转让登记的转让或登记费;
摩根大通 Bank,N.A.和/或其代理人(可能是分部、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就外币兑换美元收取的费用、开支和其他收费;和
存托人为指导、管理和/或执行根据存款协议公开和/或私下出售证券而使用的存托人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的费用。

178

目 录

此类外币兑换,可由摩根大通 Bank,N.A.和/或其代理人担任委托人。我们将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协议,支付保存人和保存人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除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的协议,上述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

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发行和注销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从现金分配中扣除、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为记账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取其存管服务年费。存托人一般会抵销向ADS持有人进行的分配所欠的金额。但是,如果不存在分配,并且存托人未及时收到所欠款项,则存托人可以拒绝向未支付所欠费用和开支的持有人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直到这些费用和开支已经支付。根据存托人的酌处权,根据存管协议所欠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应提前到期和/或在存托人宣布拖欠时到期。

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保存人更改。您将收到任何此类费用和收费增加的事先通知。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保存人已同意根据我们和保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护ADR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固定金额或部分存托人费用。2025年,我们收到了由存管机构向我们支付的780万美元。

A类普通股在香港的买卖及交收

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香港联交所以每手20股普通股进行交易。我们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交易将以港元进行。

目前适用于香港联交所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费用包括: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证监会交易征费为交易对价的0.0027%,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香港会计及财务报告委员会征收交易代价的0.00015%,向买方及卖方各收取;
转让契据印花税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由卖方支付;
股票交易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经纪佣金,可与经纪商自由协商;及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容许的较高费用)收取股份市值的2.50港元至0.05%之间的费用,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

179

目 录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对于已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在中央结算公司维持的指定中央结算公司参与者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将根据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公司通则和中央结算公司操作程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和正式签署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在香港买卖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就在香港公开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而言,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该名册将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机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维护。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将继续由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主要股份注册处Global Incorporation Centre Limited维护。

我们在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中发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均已登记于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将这些股份转换为ADS,反之亦然。

就我们的香港公开发售而言,并为方便ADS与A类普通股之间的可替代性和转换以及在纳斯达克与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交易,我们已将部分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

继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所有发行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以及在ADS注销时所有A类普通股的提款将以在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的形式进行,所有与此相关的公司诉讼将通过存托人在CCASS的托管账户进行处理,但须遵守适用于CCASS合格证券的规则和程序,但在每种情况下,以下所述的某些例外情况,但前提是上述情况不适用于我们公司和存托人确定的我们的某些限制性A类普通股和A类普通股,这将通过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主要登记册。

将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A类普通股并拟将其转换为ADS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摩根大通银行N.A.香港分行或托管人,以换取ADS。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如果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按照CCASS的转让程序将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如果A类普通股是在CCASS之外持有的,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CCASS,以便在CCASS内交付至存托人在托管人处的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在支付其费用和开支、支付或扣除存托人的费用和开支以及支付任何税款或收费后,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且在所有情况下均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以投资者要求的名义发行相应数量的ADS,并将ADS交付至投资者或其经纪人指定的人(如该等人)指定的指定的DTC账户,前提是该等ADS要通过DTC的“直接登记系统”以记账式形式持有。

对于存入CCASS的A类普通股,通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美国存托凭证。

180

目 录

将ADS转换为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

持有ADS并打算将其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港交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A类普通股。

通过券商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按照券商的程序,指示券商安排注销ADS,将标的A类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托管机构的账户转入投资者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若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一旦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支付CCASS的费用和开支以及支付任何税款或收费,例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且在所有情况下均受存款协议条款的约束,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先接收CCASS中的普通股,然后再安排退出CCASS。投资者随后可获得HKSCC Nominees Limited(作为转让方)签署的转让表格,并在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A类普通股。

A类普通股在CCASS领取,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交易A类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上述步骤和程序的完成取决于香港股份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退出ADS计划直接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保存要求

在存托人发行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要求:

支付根据存款协议要求的所有金额,包括其中的发行和注销费用、任何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或其他政府收费以及任何有效的股票转让或登记费用;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转让文件。

存托人一般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发行、转让和注销ADS。

为实现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或存入A类普通股而转让A类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股份市值的2.50港元至0.05%之间的费用,就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就将A类普通股存入我们的ADS计划或将A类普通股撤出我们的ADS计划而言,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必须就每100份ADS的每次发行和每次注销ADS支付高达5.00美元(或更少)的费用(视情况而定)。

181

目 录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普通股”,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在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的监督和参与下,对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的设计和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该评估,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结论,我们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定义见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见本年度报告第F-2页的表格20-F。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182

目 录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Pochin Christopher Lu先生(根据《交易法》第5605(a)(2)条和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和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采用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将代码发布在我们的企业网站http://ir.weibo.com上。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和首席会计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计费用:

  ​ ​ ​

2024

  ​ ​ ​

2025

(单位:美元)

审计费用(1)

1,428,287

1,427,696

税费(2)

743,811

551,613

合计

2,172,098

1,979,309

(1)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协助和审查提交给SEC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在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中收取的总费用。
(2) “税费”包括为我们的审计师提供的专业税务服务收取的总费用。

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在收到管理层提交的文件后,审计委员会审查并全权酌情预先批准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预先批准将由审计委员会或由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作出。授予此类预先批准的人应在下一次预定会议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项目16d。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2025年12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2亿美元的股票,包括以ADS的形式,截至2026年12月31日。股份回购可视市场情况不时在公开市场上按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并将按照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执行。我们在2025年没有进行任何股票回购。

183

目 录

项目16F。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没有。

项目16g。公司治理

因为新浪拥有我们普通股总投票权的50%以上,所以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或《纳斯达克规则》,我们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依赖于受控公司在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中可获得的某些豁免,包括以下要求:

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推选或推荐;和
我们有一个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一份书面章程,阐述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

此外,作为其证券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遵循某些母国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15(a)(3)的《纳斯达克规则》的要求,该规则规定了此类豁免,以符合《TERM3规则5600系列》。我们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来满足要求: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05(b)(1),董事会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05(c)(2)(a),一个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及
当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要建立或进行重大修订或作出或重大修订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时,需要在发行证券之前获得股东批准的要求,据此,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35(c)获得股票。

我们没有被要求也不会自愿满足这些要求。由于我们使用了“受控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豁免,我们的投资者将无法获得对受制于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顾问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上市标准。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20-F表格的附件 11.2提交。

184

目 录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这一体系涵盖网络、主机、应用、数据安全等多个层面,并融入了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和反制的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外部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强有力的事件响应计划以及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的IT部门定期监控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业务场景的拓展,我们一直在稳步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隐私保护标准。我们在以下领域加大投入,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我们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深度防御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发了包括DDoS防护和应用层安全防护在内的关键安全能力,有效保障了其业务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

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我们不断投入资源以增强我们的数据安全治理框架。建立并不断细化数据安全管理策略和流程,有效落实安全需求。我们加强了数据安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数据最小化原则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重点加强对数据使用、外部数据传输等关键阶段的过程控制,以缓解包括数据泄露和滥用在内的安全风险。同时,我们通过采取包括加密、数据假名、访问控制等措施,持续升级数据安全技术能力,以提高跨产品和服务的数据处理安全性。我们还针对关键业务职能和角色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培训和意识计划,以加强员工的安全风险意识和能力,保护用户数据和公司的数据资产。

认证方面,微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获得ISO27001认证,标志着其安全管理符合国际公认的权威标准。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185

目 录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并了解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

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主要官员负责在签署前与特定对象讨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威胁,确保对信息和披露进行彻底审查。这涉及到我们的披露委员会(由首席会计官或财务报告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首席投资者关系官、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我们公司适当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当时的在任委员会成员不时调整),作为一个整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执行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在适当的范围内。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主要官员还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公司的重大风险,并监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维持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如有)的6-K表格披露的监督,并就每份当前报告与披露委员会(i)会面,以提供有关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向我公司报告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状态,如有,以及与每份年度报告相关的相关披露问题和(ii),在表格20-F中提交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以及一份强调特定披露问题的报告(如有),并举行问答环节。我司董事会负责对我司定期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保持监督。

我们的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我们公司网络安全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他持有认证信息系统审计员证书,在IT和网络安全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

信息安全治理委员会作为网络安全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运营官担任主席,对信息安全治理进行全面监督。

信息安全部履行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各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落实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整体安全态势。

186

目 录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微博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载于本年报末。

项目19。展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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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1

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档案编号001-36397)的附件 1.1提交,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1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包含在本协议的附件 2.3中,该凭证作为S-8表格(文件编号:333-199022)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4.3提交,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2

A类普通股的注册人样本证书(作为注册人当前表格6-K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提交,于2021年12月1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3

注册人、存托人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于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存款协议(作为2021年4月22日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2.3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4

Indenture,dated on July 5,2019,between 微博公司 and 德意志银行Trust Company Americas,as trustee(filed as 附件4.1 to the registrator’s current report on Form 6-K(file No. 001-36397),filed on July 5,2019,and inbased hereas by reference)

2.5

第一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9年7月5日,由微博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签订(作为注册人当前表格6-K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提交,于2019年7月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6

第二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20年7月8日,由微博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签署(作为注册人当前表格6-K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提交,于2020年7月8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7

Indenture,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由微博公司与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受托人)共同签署。(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2.7提交,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8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注册人证券的说明。(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档案编号001-36397)的附件 2.8提交,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

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2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3提交,于2023年4月27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87

目 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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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4.3

与注册人董事的赔偿协议表格(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3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4

注册人与注册人执行官之间的雇佣协议表格(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4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5

新浪公司和微博公司之间的主交易协议(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5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7

新浪公司与微博公司之间的不竞争协议(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7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8

新浪公司与微博公司之间的销售和营销服务协议(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8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9

新浪公司与微博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9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1

新浪公司、Ali WB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和微博公司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的附件 10.11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2

新浪公司与Ali WB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投票协议(通过引用于2015年4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6397)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附件 4.12将其并入本文)

4.13

新浪公司、Ali WB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和微博公司之间的注册权协议(作为附件 10.13提交到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4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个人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4提交,于2018年4月26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5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个人股东之间的贷款偿还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5提交,于2018年4月26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6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个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20-F表格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6提交,于2018年4月26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7

关于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的个人股东之间行使股东投票权的授权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注册人于2018年4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7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88

目 录

附件

  ​ ​ ​

说明

4.18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个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18提交,于2018年4月26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9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之间的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19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0

我司全资子公司与微盟的独家销售代理协议英文译文(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20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1

我司全资子公司与微盟的商标许可协议英文译本。(作为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10.21提交,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2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的个人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2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3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的个人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3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4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的个人股东之间的贷款偿还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4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5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的个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5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6

关于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的个人股东之间行使股东投票权的授权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6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7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的个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7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8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之间的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8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9

我司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之间的独家销售代理协议的英文译文(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29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30

我司全资子公司与微盟创科之间的商标许可协议的英文翻译(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30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89

目 录

附件

  ​ ​ ​

说明

4.31

微盟创科股东的每一位配偶签署的配偶同意书的英文翻译(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31提交,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32

截至2022年8月22日注册人与其其他方之间有关900,000,000美元定期贷款融资和300,000,000美元循环贷款融资的融资协议(作为注册人于2023年4月27日提交的表格20-F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33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33

经修订的注册人与高盛萨克斯国际于2023年11月30日签订的ADS借贷协议。(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档案编号001-36397)的附件 4.33提交,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8.1

重要子公司和主要可变利益实体名单(作为20-F表格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8.1提交,于2025年4月1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1.1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纳入F-1表格上的注册人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4589)的附件 99.1,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经修订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11.2

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注册人内幕交易政策声明(作为表格20-F上的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11.2提交,于2025年4月1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颁发的首席执行官证书

1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颁发的首席财务官证书

13.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颁发的首席执行官证书

13.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颁发的首席财务官证书

15.1*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同意书

15.2*

科威律师事务所同意书

15.3*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97.1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作为20-F表格注册人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7)的附件 97.1提交,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01.INS*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101.SCH*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具有嵌入式linkbase文档

104*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随函提交。

**

特此提供。

190

目 录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在表格20-F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微博公司

签名:

/s/王高飞

姓名:

王高飞

职位: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6年4月23日

191

目 录

合并财务报表的指数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PCAOB ID:1424)

F-2

合并资产负债表

F-5

综合全面收益表

F-6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F-7

合并现金流量表

F-8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9

F-1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微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微博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综合全面收益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 Commission(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F-2

目 录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合并财务报表本期审计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向关联方借款和应收关联方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和10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关联方的贷款和应收利息(扣除信贷损失准备金)为4.083亿美元。管理层对不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关联方的贷款和应收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进行了个别估算。管理层在确定上述信贷损失备抵时使用的重大假设与借款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关。

我们确定履行与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和应收关联方利息的信用损失准备金有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i)管理层在制定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和应收关联方利息的信用损失准备金时作出的重大判断;(ii)在履行程序和评估管理层与借款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的重大假设方面具有高度的审计师判断力、主观性和努力;以及(iii)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对关联方的贷款和应收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有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除其他外,这些程序还包括:(i)测试管理层确定信贷损失准备金的过程;(ii)评估估计中使用的估值模型的适当性;(iii)测试模型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包括借款人当前的财务状况;(iv)评估借款人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还利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借款人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商誉减值评估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和6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商誉余额为1.693亿美元,与广告和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相关的商誉分别为7610万美元和9320万美元。管理层在每年年底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表明商誉的账面价值可能发生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潜在减值是通过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来识别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层进行了定量减值测试。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由管理层使用收益法估计。管理层对广告和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的收入方法包括与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相关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我们认定履行与广告和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的商誉减值评估有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i)管理层在制定广告和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时作出的重大判断;(ii)在履行程序和评估管理层与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相关的重大假设方面具有高度的审计师判断力、主观性和努力;以及(iii)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F-3

目 录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管理层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对广告和营销服务以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的估值的控制。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i)测试管理层制定广告和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过程;(ii)评估管理层使用的收入法的适当性;(iii)测试收入法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iv)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与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相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评估管理层有关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的假设涉及评估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考虑到(i)广告和营销服务及增值服务报告单位的当前和过去业绩;(ii)与外部市场和行业数据的一致性;以及(iii)这些假设是否与审计其他领域获得的证据一致。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估值模型和贴现率的合理性。

/s/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6年4月23日

我们自2013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4

目 录

微博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美元,股份数量和面值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

笔记

  ​ ​ ​

2024

  ​ ​ ​

2025

物业、厂房及设备

当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

$

1,890,632

$

2,298,941

短期投资

3

459,852

106,139

应收第三方账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备抵20,700美元和15,780美元

8

256,670

314,668

应收阿里巴巴账款,扣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备抵后分别为零和零

8&10

43,495

45,812

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备抵后的净额

8&10

39,589

39,729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其他关联方的贷款和应收利息分别为8.85万美元和105,658美元)

8&10

348,774

330,356

应收新浪款项

10

452,769

441,143

流动资产总额

3,491,781

3,576,788

物业及设备净额

8

215,034

282,442

经营租赁资产

5

154,717

153,763

无形资产,净值

6

109,781

96,293

商誉

6

162,223

169,280

长期投资

4

1,389,199

1,663,346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其他关联方的借款和应收利息分别为358,485美元和438,470美元)

8&10

981,764

1,149,274

总资产

$

6,504,499

$

7,091,186

负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572,936美元和614,913美元):

应付账款

$

158,435

$

248,977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

8

640,207

634,447

经营租赁负债,短期

5

12,162

14,045

应付所得税

84,690

80,049

递延收入

72,642

78,315

流动负债合计

968,136

1,055,833

长期负债

可转换优先票据

15

320,803

323,944

无抵押优先票据

15

744,662

745,630

长期贷款

15

795,311

793,976

递延所得税负债

9

61,052

119,302

经营租赁负债,长期

5

32,580

28,347

其他非流动负债

3,069

16,591

长期负债合计

1,957,477

2,027,790

负债总额

2,925,613

3,083,623

承诺与或有事项

16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17

45,103

32,828

股东权益:

普通股:面值0.0002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股份分别为2,400,000股和2,400,000股(包括1,800,000股A类普通股、200,000股B类普通股和400,000股待指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244,272股(包括156,450股A类普通股和87,822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245,550股(包括157,728股A类普通股和87,822股B类普通股)。

61

61

额外实收资本

1,504,560

1,551,702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315,801)

(178,360)

留存收益

2,293,951

2,547,326

微博股东权益合计

3,482,771

3,920,729

非控股权益

51,012

54,006

股东权益合计

3,533,783

3,974,735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和股东权益

$

6,504,499

$

7,091,186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目 录

微博公司

综合收益表

(单位:千美元,股份单位:千,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笔记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收入:

广告和营销收入

第三方

$

1,344,354

 

$

1,315,055

$

1,289,273

阿里巴巴

10

111,608

 

116,785

173,834

新浪

10

45,319

25,022

14,311

其他关联方

10

32,733

41,831

24,212

1,534,014

 

1,498,693

1,501,630

增值服务收入

225,822

 

255,984

255,586

总收入

1,759,836

 

1,754,677

1,757,216

成本和费用

收入成本

374,279

 

369,521

421,837

销售与市场营销

461,421

 

480,791

490,434

产品开发

333,628

 

308,747

324,222

一般和行政

117,574

 

101,294

55,898

总费用和支出

1,286,902

 

1,260,353

1,292,391

经营收入

472,934

 

494,324

464,825

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13,392

 

(12,170)

76,666

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

(766)

261

506

通过投资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43,002

18,564

21,258

投资相关减值及拨备

(23,642)

(93,382)

(5,972)

利息收入

118,209

 

123,336

116,826

利息支出

(120,070)

(105,397)

(82,442)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277)

(4,881)

13,929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502,782

 

420,655

605,596

减:所得税费用

9

145,287

 

110,550

144,521

净收入

357,495

310,105

461,075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2,095

2,556

2,968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增值

12,802

6,748

9,087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

$

342,598

$

300,801

$

449,020

净收入

$

357,495

$

310,105

$

461,075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货币换算调整(不含税)

(114,683)

(99,325)

139,781

综合收益总额

242,812

210,780

600,856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全面收益

15,291

7,963

14,395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综合收益

$

227,521

$

202,817

$

586,461

用于计算归属于微博股东的每股净收益的股份:

基本

12

235,560

237,324

238,787

摊薄

12

239,974

265,241

268,560

每股收益:

基本

12

$

1.45

$

1.27

$

1.88

摊薄

12

$

1.43

$

1.16

$

1.70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目 录

微博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单位:千美元,股份单位:千)

额外

其他

非-

合计

普通股

库存股票

实缴

综合

保留

控制

股东’

  ​ ​ ​

注意

  ​ ​ ​

股份

  ​ ​ ​

金额

  ​ ​ ​

股份

  ​ ​ ​

金额

  ​ ​ ​

资本

  ​ ​ ​

收入(亏损)

  ​ ​ ​

收益

  ​ ​ ​

利益

  ​ ​ ​

股权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237,242

$

59

(3,056)

$

(57,682)

$

1,445,519

$

(102,740)

$

2,045,094

$

14,495

$

3,344,745

根据股票计划发行普通股

 

2,191

1

1

美国存托股(“ADS”)回购报废

 

(3,056)

(1)

3,056

57,682

(57,681)

与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有关的ADS借贷安排

15

6,234

2

2,000

2,002

非现金股票薪酬

107,883

107,883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前的净收入

342,598

2,095

344,693

投资INMYSHOW导致的变动

 

(71,695)

(71,695)

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出资

3,869

3,869

向非控股股东购买子公司股份

(960)

(3,902)

(4,862)

收购一间拥有非控股权益的附属公司

37,071

37,071

给股东的股息

18

(200,136)

(200,136)

货币换算调整

(115,077)

394

(114,683)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242,611

61

1,428,935

(217,817)

2,187,556

50,153

3,448,888

根据股票计划发行普通股

1,661

475

475

非现金股票薪酬

75,150

75,150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前的净收入

300,801

2,556

303,357

解散一家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

(356)

(356)

股东股息,扣除从ADS借款方收到的股息

15&18

(194,406)

(194,406)

货币换算调整

(97,984)

(1,341)

(99,325)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244,272

61

1,504,560

(315,801)

2,293,951

51,012

3,533,783

根据股票计划发行普通股

1,278

821

821

非现金股票薪酬

46,321

46,321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前的净收入

449,020

2,968

451,988

向非控股权益分派

(2,314)

(2,314)

股东股息,扣除从ADS借款方收到的股息

15&18

(195,645)

(195,645)

货币换算调整

137,441

2,340

139,781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245,550

$

61

$

$

1,551,702

$

(178,360)

$

2,547,326

$

54,006

$

3,974,735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目 录

微博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美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

357,495

$

310,105

$

461,075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折旧及摊销

 

58,509

 

58,137

 

59,088

股票补偿

 

101,131

 

69,714

 

42,067

经营租赁资产摊销

13,792

13,539

14,135

对非控股权益股东的非现金补偿成本

11,541

4,644

2,771

信贷损失备抵(转回)

 

19,092

 

12,343

 

(32,127)

递延所得税

 

24,038

 

17,727

 

55,874

外币汇兑(收益)损失

 

9,142

 

8,294

 

(4,234)

权益法投资(收益)损失

(13,392)

 

12,170

 

(76,666)

权益法投资收到的股利

771

1,708

8,513

出售投资(收益)损失

766

(261)

(506)

通过投资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43,002)

(18,564)

(21,258)

投资相关减值及拨备

23,642

93,382

5,972

财产和设备处置收益

(444)

(461)

(450)

可转换优先票据、无抵押优先票据和长期贷款的发行成本摊销

8,287

8,484

7,774

资产和负债变动

应收第三方款项

 

7,291

 

70,767

 

(13,596)

应收阿里巴巴账款

 

12,321

 

16,114

 

(2,324)

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

 

9,491

 

(2,406)

 

1,548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6,157

 

(10,944)

 

25,965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156)

(23,225)

(36,443)

应付账款

 

19,665

 

397

 

69,948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

 

(197)

 

6,830

 

(28,388)

应收新浪款项

30,741

28,526

(2,840)

递延收入

 

(1,905)

 

(613)

 

2,417

经营租赁负债

(9,612)

(9,379)

(10,853)

应付所得税

40,656

(27,130)

(7,983)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672,820

 

639,898

 

519,4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

 

(755,315)

 

(1,608,754)

 

(1,760,226)

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期限

 

585,466

 

1,410,317

 

1,920,877

长期投资的投资和预付款项

 

(602,740)

 

(79,804)

 

(110,139)

处置/退还长期投资预付款收益

347,766

93,158

37,545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463

588

451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36,772)

 

(61,469)

 

(42,368)

对新浪的贷款

(1,105,747)

(966,563)

(753,042)

SINA偿还贷款

1,071,100

970,877

773,519

为收购支付的现金,扣除收购的现金

(243,385)

(5,250)

退还预付款项予代理回购股份

2,318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736,846)

 

(246,900)

 

66,61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已行使雇员期权所得款项

1

444

844

长期借款收益,扣除发行费用

4,982

偿还长期借款

(100,000)

(5,000)

偿还无抵押优先票据

(800,000)

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扣除发行费用

321,707

(1,750)

与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有关的ADS借贷安排所得款项

2

向非控股股东购买子公司股份

(4,871)

(33,376)

(22,379)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扣除从ADS借款人收到的股息

(200,131)

(194,401)

(195,644)

因子公司解散支付给非控股权益股东的现金

(356)

向非控股权益股东分派

(5,114)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1,690

 

(1,029,439)

 

(227,29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63,797)

 

(57,562)

 

49,50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106,133)

 

(694,003)

 

408,309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690,768

 

2,584,635

 

1,890,63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584,635

$

1,890,632

$

2,298,941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为可转换优先票据、无抵押优先票据和长期贷款的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

(111,231)

$

(111,637)

$

(75,309)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79,476)

$

(119,701)

$

(94,416)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应付账款中的财产和设备

$

4,179

$

4,645

$

17,121

其他收购事项的未付代价

$

5,67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目 录

微博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运营

微博公司(“微博”或“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供人们创作、发现和分发内容。通过为中国和全球华人社区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一种简单而鼓舞人心的方式,让他们能够实时公开表达自己,在规模广阔的平台上与他人互动并与世界保持联系,微博在中国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微博成立于2009年,致力于实现更快、更简单、更丰富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已成为微博用户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微博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新浪公司(“母公司”或“新浪”)的控股子公司。2014年4月,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募股(“IPO”),获得3.065亿美元净收益。紧接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前,新浪持有的所有普通股转换为同等数量的B类普通股,其他股东持有的所有普通股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其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三票。每份B类普通股可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2021年12月,公司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在扣除估计的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约为1.784亿美元。

微博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WB Online及Weibo HK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而外商独资企业Weibo Technology(“WFOE”)为Weibo HK的附属公司。微博业务的运营由公司旗下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VIE”)开展。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协议被WFOE控制。微博公司与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合称“集团”。

以下列示公司主要子公司及主要VIE:

百分比

 

直接/

 

间接

 

日期

地点

经济

 

公司

  ​ ​ ​

注册成立

  ​ ​ ​

注册成立

  ​ ​ ​

利息

 

主要子公司

微博香港有限公司(“微博香港”)

 

2010年7月19日

 

香港

 

100

%

微博互联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微博科技”)

 

2010年10月11日

 

中国

 

100

%

WB Online Investment Limited(“WB Online”)

2014年6月5日

开曼群岛

100

%

主要VIE

北京微盟科技有限公司(“微盟”)

 

2010年8月9日

 

中国

 

99

%

北京微盟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微盟创科”)

2014年4月9日

中国

100

%

F-9

目 录

1.运营(续)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由新浪与公司于2013年4月订立。根据该协议,SINA授予公司及其子公司永久、全球性、免版税、全额缴款、非次级许可、不可转让、有限、特定商标的独家许可,以及SINA拥有的某些其他知识产权的非独家许可,以在微博和社交网络平台上制作、销售、提供销售和分销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公司向新浪及其关联公司授予公司某些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永久、全球性、非次级许可、不可转让的有限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准备此类知识产权的衍生作品、表演、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类知识产权。本协议于2013年4月29日开始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并直至按协议规定终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记录与这些许可相关的资本化资产或其他影响。

新浪与微博的交易

与本集团直接相关但新浪将收到付款并向本集团汇款的应收款项,以及直接来自新浪的应收款项,均计入应收新浪款项。与本集团直接相关但新浪将从本集团支付款项和获得偿付的负债,以及直接对新浪的负债,均计入应付新浪款项。应收/应收新浪款项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抵销余额列报。对新浪的贷款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项下列报。由SINA支付的成本及开支拨给集团的帐单的现金付款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项下呈列。集团的综合全面收益报表载有微博业务的所有相关成本及开支,包括拨给新浪产生但与微博业务有关的收益成本、销售及营销开支、产品开发开支以及一般及行政开支。这些分配是基于按比例成本分配,考虑了归属于集团的收入比例、基础设施使用指标和劳动力使用指标等,并在相互管理层认为合理的基础上作出。

从新浪分摊的成本和费用总额如下: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收入成本

$

12,313

$

9,835

$

5,547

产品开发

 

6,850

 

7,042

8,202

一般和行政

 

17,320

 

16,280

 

17,975

$

36,483

$

33,157

$

31,724

歼10

目 录

1.运营(续)

合并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WFOE通过一系列合同协议控制的VIE以及VIE的子公司的账目。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均已消除。

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通过VIE在中国提供大量服务,这些VIE持有使集团能够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关键经营许可证。集团在中国的大部分收入、成本和开支以及公司间交易前的净收入是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公司依赖其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约安排,以控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而集团已通过其与VIE的合约安排确定WFOE Weibo Technology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据此,公司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将VIE和VIE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资产和负债合并于集团财务报表中所有呈报期间。

VIE的股东是来自公司或SINA的某些名义股东。他们在VIE投资的资本由公司提供资金,并记录为对这些个人的无息贷款。这些贷款在合并时与VIE的资本一起被消除。VIE的各股东已同意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Weibo Technology或在任何时候就未偿还贷款的金额转让给公司的指定人员。VIE的所有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任命VIE的所有董事的权利,已分配给微博科技。微博科技还与VIE订立了独家技术服务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微博科技向VIE提供技术和其他服务,以换取VIE的几乎所有净收入。此外,VIE的股东已将其在VIE的股份质押,作为未支付贷款或应付威博科技的技术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抵押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股东的无息贷款总额分别为8020万美元和8360万美元。VIE和VIE的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累计赤字分别为1.173亿美元和收入分别为14.0百万美元,计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F-11

目 录

1.运营(续)

合并(续)

下表列出VIE和VIE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些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被纳入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综合收益表: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78,562

$

757,963

短期投资

94,770

78,918

应收账款

 

315,354

 

382,712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168,186

187,900

应收(应收)新浪款项

(2,357)

4,218

物业及设备净额

 

1,276

 

55,205

经营租赁资产

20,922

26,537

无形资产,净值

 

109,577

 

96,081

商誉

 

162,223

 

169,280

长期投资

238,142

389,262

其他非流动资产

166,591

63,550

总资产

$

1,953,246

$

2,211,626

应付账款

$

114,034

$

183,768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

389,208

356,918

应付所得税

27,439

28,352

递延收入

38,066

40,202

应付集团附属公司款项

1,325,148

1,398,290

经营租赁负债

25,304

31,6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58

39,036

其他非流动负债

 

3,069

 

16,591

负债总额

1,944,826

2,094,757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45,103

32,828

股东权益合计(赤字)

(36,683)

84,041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和股东权益

$

1,953,246

$

2,211,626

F-12

目 录

1.运营(续)

合并(续)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总收入

$

1,531,675

$

1,512,278

$

1,509,928

净收入

$

25,343

$

8,220

$

131,201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159,891

$

202,668

$

60,922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88,119

$

(75,876)

$

(22,453)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60,289)

$

(56,719)

$

10,127

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公司有权通过微博科技指导VIE的活动,并可以不受限制地将资产自由转移出VIE。因此,公司认为,除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不可分配储备资金外,VIE和VIE的子公司不存在只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2.025亿美元和2.109亿美元。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目前没有需要公司向VIE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由于公司主要通过VIE开展某些业务,公司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此类支持,这可能会使公司蒙受损失。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SINA分配给VIE的成本和费用总额分别为660万美元、670万美元和770万美元。

VIE持有的资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账面价值,这些资产对公司产生收入的能力很重要(称为未确认的产生收入资产)。VIE持有的未确认的创收资产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博网、微博网和微博网的域名等。VIE持有的确认的创收资产包括游戏技术、供应商关系合同以及商标和域名,这些都是通过之前的收购获得的。未确认的创收资产,包括与广告和营销服务、会员、游戏相关服务相关的客户名单,以及商标,也由微博科技持有。

以下是与微盟的VIE协议概要。与微盟创科的VIE协议与下述内容基本相同:

贷款协议。伟博科技已向微盟股东授出无息贷款,该等股东为集团或SINA的中国雇员,但并非SINA的控股股东,其唯一目的是为该等股东向微盟注资提供所需资金。贷款期限为10年,如有必要,微博科技有权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贷款期限。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这些贷款在合并时以微盟的资本抵销。

股份转让协议。微盟各股东均授予微盟科技购买其所持微盟股份的选择权,购买价格等于注资金额。威博科技可随时行使该选择权,直至其收购微盟的全部股份,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期权将一直有效,直至(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已完全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及(i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书面同意终止该等协议,以较早者为准。

偿还贷款协议。微盟各股东已与伟博科技约定,借款协议项下的无息借款仅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偿还。股份转让一旦完成,股份转让的购买价款将与偿还贷款相抵销。该等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已全面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及(ii)伟博科技及微盟股东书面同意终止该等协议,以较早者为准。

F-13

目 录

1.运营(续)

合并(续)

关于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协议。微盟各股东已授权威博科技作为适用VIE的股东就中国法律法规和微盟组织章程规定的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行使其全部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任命董事、转让、抵押或处置微盟资产、转让微盟的任何股权以及微盟的合并、拆分、解散和清算。授权是不可撤销的,在微盟解散之前不会过期。

股份质押协议。微盟的每位股东已将其于微盟的全部股份及与其于该等股份的权利相关的所有其他权利质押给微盟科技,作为其根据贷款协议向微盟科技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的担保。在该等义务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伟博科技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将质押股份转让给自己以及通过出售或拍卖处置质押股份。在协议期限内,伟博科技有权收取就质押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及分派。质押的有效期至(i)最后一笔担保债务到期日的第三个周年日,(ii)微盟及其股东已完全履行其在这些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iii)微博科技同意终止这些协议,以较早者为准。微盟已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微盟与威博科技订立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及商标许可协议。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伟博科技获委聘为微盟的网络广告及其他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服务。根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微盟已授予微盟科技就微盟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进行分销、销售和提供代理服务的独家权利。由于对微盟的控制,微博科技有权通过考虑(其中包括)服务的技术复杂性、提供此类服务可能产生的实际成本、微盟的运营、适用税率、计划资本支出和业务战略等因素,确定根据这些协议向微盟收取的服务费。这些协议只能由微博科技提前终止,直到微盟解散才会到期。根据商标许可协议,微盟科技已授予微盟商标许可,可在特定区域使用微盟科技持有或许可给微盟科技的商标,微盟有义务向微盟科技支付许可费用。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在微博科技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展期。

配偶同意书。微盟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在配偶同意书上签字。股东除第三方少数股东外,合计持有微盟99%股权。根据配偶同意书,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约定:配偶知悉上述借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偿还协议、行使股东表决权授权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并已阅读并理解合同安排。各签字配偶均承诺不对相关股东在微盟的权益的股权作出任何主张,执行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确保上述协议的适当履行,且如配偶获得微盟的任何股权,受上述协议的约束,则作为微盟的股东遵守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签署与上述协议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

这些VIE协议为微博科技提供了权力,以指导对集团合并VIE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使集团能够获得其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科技根据这些服务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向微盟收取的服务费总额分别为7.148亿美元、7.124亿美元和6.516亿美元,这些费用是根据提供服务和微盟运营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并在合并层面消除的。

微盟科技、微盟创科及微盟创科的股东订立合约安排,当中载有与微盟科技与上述微盟及微盟股东的合约安排大致相似的协议及条款。

F-14

目 录

1.运营(续)

合并(续)

微盟少数股权投资

2020年4月,网投通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微盟投资约人民币1070万元,占微盟扩大后注册资本的1%。此类第三方少数股东有权按其股权所有权比例享有惯常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少数股东权利,例如有权向微盟的三人董事会任命一名董事,以及对与内容决策相关的某些事项的否决权,以及微盟未来的某些融资。

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不是微盟、微博科技和微盟其他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上述合同安排的一方。因此,尽管公司仍然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并对微盟及其子公司行使有效控制权,但公司无法按照现有合同安排约定的方式购买或让第三方少数股权持有人质押其在微盟的1%股权,也未授予对这1%股权的表决权授权。公司认为,由于在发行该等1%股权后,根据ASC 810-10-25-38A,公司继续拥有微盟的控股财务权益,因此全资中国附属公司Weibo Technology仍控制并为微盟的主要受益人(仅供会计用途)。

公司认为,WFOE、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公司对VIE的控制能力还取决于VIE股东对VIE中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行使投票权的授权。公司认为,有关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此外,如果发现与VIE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任何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公司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诉讼。公司认为,由于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不再能够控制和巩固VIE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重要会计政策

列报依据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报表包括微博、其全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账目。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均已消除。

估计数的使用

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使用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金额的估计和判断。这些估计构成了管理层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而这些从其他来源并不容易看出。重大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减值、向关联方借款的信用损失准备和应收关联方利息。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基于历史信息以及管理层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其他各种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此类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收入确认

根据ASC 606,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该金额反映了集团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该等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集团确定其与客户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中的所有履约义务。然后,集团确定交易价格,并将交易价格分配给集团与客户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集团履行其履约义务时或在其履行时确认收入。

F-15

目 录

2.重要会计政策(续)

收入确认(续)

集团认为收入确认不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但如果管理层作出不同判断,集团收入的金额和时间可能在任何时期有所不同。某些客户可能会收到销售返利,这些返利作为可变对价入账。集团参考其历史业绩估计各个别代理商的年度预期收入规模。集团根据ASC 606就其从客户收取的费用金额在扣除估计销售回扣后并扣除增值税(“增值税”)后确认收入。集团相信其对可变代价的估计不会有重大变动。

集团将其在线广告服务的最终受益人视为“广告商”,指其产品、品牌知名度或营销活动从执行广告中获益的一方。集团从会计角度将与其订立广告服务合约的一方视为其“客户”。因此,集团将与其订立广告服务合约的广告代理视为客户,而该等广告代理可代理及服务多个广告客户。倘广告商直接与集团订立广告服务合约,其亦会将该等广告商视为客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收入来源分类的收入包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广告和营销收入

 

直接与集团签约的广告客户收入

$

437,276

$

487,306

$

559,339

来自广告代理商的收入

1,096,738

1,011,387

942,291

1,534,014

1,498,693

1,501,630

增值服务收入

225,822

255,984

255,586

总收入

 

$

1,759,836

 

$

1,754,677

 

$

1,757,216

集团与客户订立合约,可能产生合约资产(未开票收入)或合约负债(递延收入)。集团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和条件因其客户的类型和地点以及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而有所不同,其中绝大部分在不到一年内到期。与期末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递延收入主要来自广告和营销服务的客户预付款以及会员等收费服务的销售,以及为游戏相关服务而销售的虚拟货币或游戏内虚拟物品。递延收入根据客户的消费情况确认或通过不同产品/服务的服务期以直线法摊销。由于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履约义务在下一个报告期内履行完毕。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期初计入递延收入余额的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4990万美元、5090万美元和4950万美元。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由于摊销期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故集团一般于发生时开支销售佣金。这些成本记录在销售和营销费用中。

广告和营销收入

广告和营销收入主要来自在线广告,包括社交展示广告和推广营销。社交展示广告安排允许客户以特定格式和特定时间段在集团平台或网站的特定区域投放广告,通常不超过三个月。集团与客户订立每千次展示成本(“CPM”)或每千次展示成本的广告安排,据此,集团根据广告展示的次数确认收入。集团还与客户订立每日成本(“CPD”)广告安排,根据该安排,集团在合同期内按比例确认收入。推广的营销安排主要根据CPM定价。在CPM模式下,客户有义务在广告展示时付费。

F-16

目 录

2.重要会计政策(续)

收入确认(续)

广告和营销收入(续)

集团的大部分收入交易基于标准业务条款和条件,并在扣除代理回扣后确认。代理返利作为可变对价入账,并在中期期间根据各代理的估计年收入体量参考其历史业绩进行估计,这涉及会计判断。集团认为,其在可变对价中的估计方法导致收入确认的方式与交易的基本经济性一致,真实的上涨和调整对呈列期间并不重要。

集团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主要包括服务组合,以允许客户在其平台或网站的不同区域投放广告。就该等安排而言,涉及多个交付品的广告安排按其独立售价细分为单一要素安排,以确认收入。单机卖价的估算涉及重大判断,特别是对于未单独卖出的交付品。就该等交付品而言,集团透过考虑集团平台或网站具有类似人气的广告区域的定价及格式相似的广告及竞争对手的报价及其他市场情况,厘定独立售价的最佳估计。本集团认为,在独立售价中的估计方法以及将交易价格在相对独立售价上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导致收入确认的方式符合交易的基本经济性和ASC 606中包含的分配原则。参考售价最佳估计确认的收入对所有呈报期间均不重要。大多数这类合同的全部履约义务都在一年内完成。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收入确认的时间或金额产生重大影响,但对所列期间而言并不重要。与网络广告客户的合同可能需要第三方的合作。集团通过将其社会资产货币化,将广告合同所得收入的预定部分支付给第三方,例如参与广告和促销活动的关键意见领袖。集团已确定其为这些交易的委托人,因为它对履行与广告合同有关的所有义务负有主要责任。集团在订立合约定价方面拥有酌情权,并在交付予客户前控制广告库存。本集团按毛额记录此类合同产生的收入,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确认为收入成本。

增值服务收入

集团产生增值服务收入主要来自收费服务,主要包括会员及游戏相关服务。这些服务的收入在承诺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其金额反映了集团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服务的对价。

会员资格。会员主要包括一个服务包,由提供用户认证的一个履约义务和优惠福利组成,例如每日优先列表和更高额度的关注用户账户。预付会员费记为递延收入,并在会员服务合同期内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游戏相关服务。游戏相关服务收入主要来自游戏玩家通过集团平台购买虚拟物品,包括游戏内的物品、头像、技能、特权或游戏耗材、特性或功能中的其他。集团的履约义务是向购买虚拟物品的玩家提供持续的游戏服务,以获得增强的游戏体验。每个虚拟项目都被视为一项独特的履约义务。该集团履约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所购买的虚拟物品的性质,因此,该集团将其大部分虚拟物品归类为消耗品。消耗性虚拟物品代表特定用户动作(例如给其他玩家的一次性礼物)可以消耗的物品。消耗性虚拟物品的共同特征可能包括在消费后不向用户提供任何持续利益的物品。对于消耗性虚拟物品的销售,本集团在物品被消耗时确认收入。集团就销售虚拟货币向游戏玩家收取款项,可用于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与第三方合作的游戏而言,就本集团作为委托人履行与游戏有关的所有义务的游戏而言,收入按毛额基准入账,而就本集团并非作为委托人履行所有义务的游戏而言,收入则在扣除与第三方的预定收入分成后入账。为游戏相关服务出售的虚拟货币超过已确认的收入记录为递延收入。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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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与平台维护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带宽和其他基础设施成本、收入分成成本、广告制作成本、人工成本和对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其中一部分是从新浪拨出的。集团须就其广告及营销收入收取3%的文化业务建设费,计入收入成本。自2022年1月1日起,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降为1.5%,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主要由线上及线下的广告及推广开支、薪金、福利及佣金开支、设施开支组成。广告宣传费一般是企业形象促销和产品营销的费用。集团将所有广告及促销开支列作已发生的开支,并将该等开支分类于销售及营销开支项下。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和促销费用分别为3.023亿美元、3.198亿美元和3.381亿美元。

产品开发费用

产品开发费用主要包括与薪资相关的费用和为增强和维护集团平台而产生的基础设施成本,以及与新产品开发和产品增强相关的成本,其中部分费用由新浪拨出。集团支出为规划、开发后实施阶段所产生的所有成本,以及与维修或维护现有站点或开发平台内容相关的成本。自成立以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金额并不重要,因此,所有产品开发成本已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股票补偿

员工和董事的所有基于股票的奖励,例如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RSU”),均在授予日根据奖励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基于股票的补偿,扣除没收,在必要的服务期(即归属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本集团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使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基于股票的支付奖励的估计公允价值受到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以及有关一些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这些变量包括公司在预期授予期限内的预期价值波动、实际和预计的员工股票期权行权行为、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如果有的话)。授予的期权一般在四年内归属。

本集团根据授予日其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份单位的估计补偿成本。集团确认基于服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补偿成本(扣除估计没收)在一般为四年的归属期内。集团使用蒙特卡洛模拟模型估计在授予日具有市场条件的限制性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并在估计必要服务期内确认估计补偿成本(扣除估计没收)。集团亦确认基于业绩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补偿成本,扣除估计没收,如果很可能在每个报告期间结束时达到业绩条件。

没收是在授予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不同,则在以后各期进行修订。本集团使用历史数据估计归属前选择权,并仅就预期归属的奖励记录基于股票的补偿费用。有关基于股票的薪酬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附注7 ——基于股票的薪酬。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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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税收

所得税。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核算。在该办法下,当年应交或应退税款金额确认所得税费用。此外,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和税收抵免结转。本集团记录估值备抵,以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至更有可能实现的金额。

不确定的税收立场。为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集团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更可能的门槛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表明更有可能维持该职位,包括解决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来评估确认的税务状况。第二步,将税收优惠衡量为结算时更有可能实现的最大金额。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原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在特定金融机构属于一定的浮动利率存款或本金无担保的理财产品。根据ASC 825,金融工具,对于利率与基础资产业绩挂钩的理财产品,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法,并以公允价值对这些投资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利息收入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反映。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某些短期投资购买合同下,有一小部分现金暂时受到限制。

信贷损失

根据ASC 326,本集团根据对各种因素的评估,包括历史经验、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客户的信誉、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其向客户进行收款能力的其他因素,对信用损失准备的预期信用和可收回性趋势作出估计。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应收款项不太可能收回时,本集团也提供了具体的备抵准备。应收账款的预期信贷损失在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作为一般及行政开支入账。

ASC专题326还适用于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向其他关联方的借款和应收利息。管理层对不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贷款和应收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进行个别估计。确定上述信用损失备抵时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借款人所持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工具

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均按经常性基准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按公允价值确认或披露。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本集团仅在确认减值费用的情况下,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投资。对于那些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本集团在识别出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或确认减值费用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披露的本集团私人持有投资的公允价值是根据采用市场利率贴现曲线的贴现现金流模型或直接根据市场上类似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本集团对公开上市公司股本证券的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采用市场报价计量。本集团的无形资产、商誉、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只有在确定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才以公允价值计量。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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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公允价值计量(续)

金融工具(续)

会计指引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第1级所含报价以外的输入值且对资产或负债具有可观察性的资产或负债的资产或负债,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较不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派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应收第三方款项、应收阿里巴巴款项、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应收SINA款项、应付账款、应计及其他负债的账面值因其短期性而接近公允价值。更多信息见附注14公允价值计量。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对上市公司、私人控股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本集团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投资。权益法下,本集团投资初始按成本入账,权益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与标的股权公允价值在权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差额确认为权益法商誉,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法投资。本集团随后调整投资的账面值,以在投资日期后将本集团在各股权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比例确认为收益。本集团根据ASC 323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价值下降被确定为非暂时性时在收益中确认。

本集团通过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投资以外的权益证券投资。对于那些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集团选择按成本减去减值,加上或减去可观察价格变动的后续调整(称为计量备选方案)记录这些投资。在此计量备选方案下,每当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将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

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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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长期投资(续)

根据ASC 321,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的股权投资,本集团不评估这些证券是否发生减值。对于本集团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的没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日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定性评估,在考虑各种因素和事件时应用重大判断,包括a)被投资方的不利业绩和业务前景;b)影响被投资方的一般市场状况的不利变化;c)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不利变化以及d)被投资方的现金流量预测的不利变化。如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减值,本集团按照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在净收益中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本集团在估计公允价值时应用重大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减值,如果存在,则计量该等股权证券投资的减值损失。这些判断包括在估计公允价值时选择估值方法和确定所使用的关键估值假设,这些假设与可比公司的选择、估值倍数、被投资方的收入增长率、情景概率估计和缺乏适销性折扣有关。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按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发行的权益工具以及截至收购日的或有对价和所有合同或有事项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直接归属于收购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所支付的代价总额、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及任何先前持有的所收购附属公司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ii)所收购附属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对价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合并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租约

本集团通过评估一项安排是否传达了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以及本集团是否从该资产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有能力指导使用该资产来确定一项安排在开始时是否为租赁。经营租赁资产和负债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负债、短期、经营租赁负债,长期在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本集团选择不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租赁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按租赁开始日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本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是一种假设利率,其依据是集团理解为从中国的银行以抵押方式获得金额相当于租赁期内类似经济环境下的租赁付款的借款,集团将支付多少利息。

若干租赁协议载有集团按集团与出租人议定的租期续租的选择权或在到期日之前终止租约的选择权。集团在逐个租赁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期时考虑这些可由集团全权酌情选择的选项。集团的租赁协议一般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集团的若干租赁包含免费或不断升级的租金支付条款。集团的租赁协议一般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非租赁部分主要包括维修和水电费。本集团选择将非租赁部分的付款与租赁付款合并,并将其作为单一租赁部分一并核算。租赁安排下的付款主要是固定的。然而,对于作为单一租赁构成部分核算的安排,未来租赁付款可能存在可变性,因为非租赁构成部分的金额通常会从一个时期修订到下一个时期。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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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长期资产

财产和设备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摊销及减值(如有)列账。折旧按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以直线法计算,一般为电脑和设备三至四年,家具和固定装置五年。租赁物改良按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或剩余租期中较短者摊销。写字楼(新浪广场)按45年摊销,写字楼相关设施按20年摊销。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3920万美元、3680万美元和4130万美元。

商誉

商誉是指由于集团收购其附属公司、综合VIE及VIE附属公司的权益而取得的购买价格超过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本集团根据ASC子主题350-20(“ASC 350-2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商誉,对商誉进行减值评估,这要求商誉至少每年在报告单位层面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某些事件发生时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定义见ASC 350-20。指引提供的选择是,集团可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方法是考虑宏观经济、整体财务表现、行业和市场状况以及集团的股价。确定有必要的,采用定量减值测试的方式识别商誉减值。潜在减值是通过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来识别的。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需要管理层的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将资产和负债分配给报告单位、将商誉分配给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

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

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并在其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一般为三年至十年。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此类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将对长期资产和除商誉以外的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可收回性的确定是基于对资产使用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管理层预期持有或使用的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识别无形资产的任何减值损失的计量是基于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判断用于估计未来现金流、确定适当的贴现率和做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

可转换优先票据及无抵押优先票据

集团根据有关转换特征的条款确定其可转换优先票据的适当会计处理。在考虑了这些特征的影响后,本集团可能会将该工具作为一项负债整体进行会计处理,或者按照ASC 815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以及ASC 470债务下所述的相应指导将该工具分为债务和权益部分。

债务贴现(如有)连同相关发行费用随后作为利息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摊销。本集团列报债务的发行费用,作为列报期间相关债务的直接扣减项。

无抵押优先票据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扣除债务折价或溢价(如有)、发行成本及其他附带费用,所有这些均作为发行无抵押优先票据所得款项的直接扣除入账,而相关增值则在估计期限内使用实际利率法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利息费用入账。

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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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包括超过已确认收入的合同账单和收入确认前收到的付款,主要来自广告和营销服务的客户预付款以及会员等收费服务的销售,以及为游戏相关服务而销售的虚拟货币或游戏内虚拟物品。

非控股权益

对于公司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和VIE,确认非控股权益以反映其权益中不作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为反映非控股股东所持有的经济利益,归属于非控股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在公司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非控股权益入账。非控制性权益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作为单独的项目分类,并已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以区分权益与公司权益。

外币

公司的报告货币和记账本位币为美元。集团在中国及国际地区的业务以各自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这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采用资产负债的期末汇率和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当期平均汇率换算成美元。折算损益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记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除非相关的净投资已被出售、清算或大幅清算,否则转换收益或损失不会释放到净收入中。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交易产生的净损益计入其他收益净额。

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所包括的外币换算调整分别为亏损1.147亿美元、亏损9930万美元及收益1.398亿美元。外币交易净收益或亏损产生于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记录的金额分别为亏损910万美元、亏损830万美元和收益420万美元。

每股净收益

每股基本净收入是使用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期权和RSU不被视为未完成。每股摊薄净收益是使用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其中包括购买普通股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可转换优先票据的转换。稀释每股净收益的计算不假设转换、行使或或有发行证券会对每股净收益产生反稀释效应(即每股收益金额增加或每股亏损金额减少)。尽管两个类别在股息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但集团使用两个类别的方法来计算每股净收益。因此,两类普通股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相同。

分部报告

根据分部报告之ASC 280,集团之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及评估集团整体表现之决策时,会检讨综合业绩。集团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两个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广告和营销服务以及增值服务。有关向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业务条线的资料是在收入层面,而集团目前并无将营运成本或资产分配至其业务条线,因为其主要经营决策者并无使用该等资料分配资源或评估业务条线的表现。因此,集团只有一个经营分部。由于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而集团的收入基本上来自中国境内,故并无呈列地域资料。

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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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风险集中

信用风险集中。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此外,由于大部分业务在中国,集团面临人民币货币风险和离岸汇款风险,这两者一直难以对冲,而集团并未这样做。集团通过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存放于美国、中国和香港的金融机构来限制其信用损失风险,这些金融机构是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高评级的最大金融机构之一,管理层认为这些机构具有高信用质量。专家组定期审查这些机构的声誉、往绩记录和报告的储备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在中国境内大型银行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银行定期存款等短期投资分别为16亿美元及22亿美元。这些存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为十二个月。中国颁布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破产法》,其中另有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破产法》颁布我国银行破产实施办法。根据《破产法》,中国的一家银行可能会破产。此外,自中国向WTO让步以来,外资银行逐渐获准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多个方面成为中资银行的重要竞争对手,特别是自2006年末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以来。因此,集团持有现金及银行存款的中资银行的破产风险增加。万一持有集团存款的中资银行破产,集团不大可能全额索回其存款,因为根据中国法律,集团不大可能被归类为该银行的有担保债权人。集团于两间中国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短期投资总额,分别占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短期投资总额的36%及20%。

没有客户或广告代理占集团收入的10%或以上。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前10大广告代理商分别贡献集团收入的37%、35%及3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几乎所有应收账款均来自集团的中国业务。不包括应收阿里巴巴及其他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应收广告代理商和直接客户的款项。阿里巴巴占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3%及11%。另一关联客户占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净额的比例分别为11%、10%。

外汇风险集中。集团的大部分业务以人民币进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及短期投资余额分别为14.876亿美元及20.396亿美元,占集团于相应日期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及短期投资余额总额的63%及8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以人民币计价的应收账款净余额(包括应收第三方、阿里巴巴及其他关联方的账款)合计分别为3.368亿美元及3.967亿美元,几乎占其应收账款净余额的全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以人民币计价的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9.477亿美元和10.289亿美元,几乎占其流动负债总余额的全部。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本集团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及对盈利和权益的负面影响,以及换算风险。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集团在及时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将其人民币汇出中国并兑换成外币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

最近的会计公告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3号,损益表(主题220)-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随后以ASU第2025-01号对其进行了修订,以明确生效日期。ASU第2024-03号要求公开交易的商业实体披露有关目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某些成本和费用构成部分的特定信息。该指南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的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集团目前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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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近期会计公告(续)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第2025-05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ASU第2025-05号为所有实体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为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实体提供了一种会计政策选择,用于估计根据主题606核算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该指南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有效,包括允许提前采用的那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集团预计该采用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5-06号,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ASU No. 2025-06对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进行了现代化,以反映当前的开发实践,明确了何时开始将成本资本化,并加强了披露要求。该指南对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有效,包括允许提前采用的那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集团目前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890,632

$

2,298,941

短期投资:

银行定期存款

 

389,905

29,222

理财产品

69,947

76,917

小计

459,852

106,139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总额

$

2,350,484

$

2,405,080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近。

F-25

目 录

4.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对上市公司、私人控股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以下列出集团长期投资的变化:

股票证券

股票证券与

没有准备好

随时可以确定

  ​ ​ ​

可确定的公允价值

  ​ ​ ​

权益法

  ​ ​ ​

公允价值

  ​ ​ ​

合计

(单位:千美元)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96,579

$

557,501

$

239,550

$

993,630

进行的投资/预付款项的转移

70,864

303,845

374,709

权益法投资收益,净额

13,392

13,392

权益法投资宣派的股息

(4,683)

(4,683)

处置投资

(3,463)

(14,250)

(17,713)

从计量替代到合并的变化(注6)

(43,988)

(43,988)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重分类为权益法投资

153,407

(153,407)

投资减值

(25,706)

(25,706)

通过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10,877

32,125

43,002

货币换算调整

(3,873)

(8,384)

(12,257)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201,290

1,000,828

118,268

1,320,386

进行的投资/预付款项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136,985

25,838

162,823

权益法投资损失,净额

(12,170)

(12,170)

权益法投资宣派的股息

(10,269)

(10,269)

处置投资

(2,228)

(21,811)

(24,039)

投资减值

(38,689)

(38,689)

通过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18,564

18,564

货币换算调整

(1,383)

(26,024)

(27,407)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295,975

956,392

136,832

1,389,199

进行的投资/预付款项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357

186,038

186,395

权益法投资收益,净额

76,666

76,666

权益法投资宣派的股息

(12,807)

(12,807)

处置投资

(522)

(23,460)

(23,982)

投资减值

(5,972)

(5,972)

通过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21,258

21,258

货币换算调整

1,854

30,735

32,589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291,692

$

1,213,564

$

158,090

$

1,663,346

F-26

目 录

4.长期投资(续)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对私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分别为70,900,000美元、137,000,000美元及0.4,000,000美元,于投资项下入账,并无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这些投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和加强集团的生态系统,主要包括在2023年对一家提供在线经纪服务的公司进行4000万美元的后续投资,以及在2024年对一家专注于提供财务信息的媒体公司进行1.27亿美元的投资。集团亦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按权益法入账的公司投资3.038亿美元、25.8百万美元及1.86亿美元。这些投资主要包括2023年对INMYSHOW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INMYSHOW”,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提供社交和新媒体营销服务)的2.308亿美元投资,以及2023年至2025年的若干投资基金。于2023年3月,集团购买INMYSHOW股东ShowWorld HongKong Limited的全部股权。由于INMYSHOW的股份是ShowWorld HongKong Limited持有的唯一资产,该交易被视为资产收购。此外,由于集团与ShowWorld HongKong Limited处于SINA的共同控制之下,该交易被视为共同控制下的资产收购。根据ASC 805-50,对于同一控制下主体之间的资产转移,收购主体应当以其在转让主体账户中的账面价值对转移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因此,新收购的INMYSHOW股份使用其在SINA的账面价值记入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而集团支付的对价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2.308亿美元之间的差额在收购日确认为额外实收资本作为分配。紧接本交易后,连同集团于INMYSHOW的现有股权,集团合共持有INMYSHOW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6.57%。因此,集团将其对INMYSHOW的投资从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重新分类为权益法。

本集团使用计量替代方法记录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按成本减去减值,并根据随后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当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将确认计量备选项下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并在注意到任何减值指标且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记录减值费用。本集团将使用类似可识别交易价格的投资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2级。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计量备选办法入账的权益投资的总账面价值,包括对证券的初始成本基础进行的累计向上和向下调整。

  ​ ​ ​

累计结果

(单位:千美元)

初始成本基础

$

824,481

向上调整

92,736

向下调整

(618,408)

外币换算

(2,834)

202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总额

$

295,975

初始成本基础

$

824,316

向上调整

92,736

向下调整

(624,380)

外币换算

(980)

2025年12月31日总账面价值

$

291,692

F-27

目 录

4.长期投资(续)

集团评估或聘请第三方估值公司协助管理层评估若干投资的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第3级,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投资在年底有必要进行减值。因此,集团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3870万美元及6.0百万美元的减值费用,计入无可随时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减值费用主要包括2024年对一家制造氢动力自动驾驶卡车的美国公司进行3000万美元的减值,以及2025年对一家从事网络文学业务的公司进行370万美元的注销,原因是该公司的负面财务业绩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明显的好转或潜在的融资解决方案,或其监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有价证券投资根据报告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采用市场法估值。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1级。集团在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项下记录对运营移动出行技术平台的公司滴滴全球有限公司(“滴滴”)的投资,并于2024年和2025年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860万美元和2130万美元。

下表列示有价证券的账面值及公允价值:

毛额

毛额

成本

未实现

未实现

公平

  ​ ​ ​

基础

  ​ ​ ​

收益

  ​ ​ ​

损失

  ​ ​ ​

价值

 

(单位:千美元)

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

$

142,000

$

$

(5,168)

$

136,832

2024年12月31日

$

142,000

$

$

(5,168)

$

136,832

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滴

$

142,000

$

16,090

$

$

158,090

2025年12月31日

$

142,000

$

16,090

$

$

158,09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合计持有的权益法投资已达到条例S-X第4-08(g)条所界定的重要性标准。集团权益法投资的简明财务资料按集团汇总如下: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运营数据:

 

  ​

 

  ​

 

  ​

收入

$

850,102

$

744,438

$

724,635

毛利

$

298,736

$

159,383

$

248,742

运营收入(亏损)

$

12,153

$

(35,142)

$

261,453

净收入(亏损)

$

8,188

$

(72,168)

$

226,200

归属于被投资单位股东的净收益(亏损)

$

9,856

$

(68,129)

$

227,062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资产负债表数据:

 

  ​

 

  ​

流动资产

$

1,833,099

$

2,105,598

非流动资产

$

2,770,207

$

3,388,111

流动负债

$

1,310,409

$

1,297,642

长期负债

$

4,230

$

168,023

非控股权益

$

(4,121)

$

(2,387)

F-28

目 录

4.长期投资(续)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投资相关减值及拨备23.6百万美元、93.4百万美元及6.0百万美元,乃由于有关期间产生的各种不利因素影响被投资方的表现。2023年记录的减值费用主要包括对一家在线教育公司的1590万美元注销。2024年记录的减值费用包括因监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而对一家制造氢动力自动驾驶卡车的美国公司产生的3000万美元减值,以及反映2024年与商业物业投资的交易时间延长相关的估值不确定性增加的4900万美元减值。2025年记录的减值费用主要包括对一家从事网络文学业务的公司的370万美元注销。

5.租约

集团在中国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及办公空间的经营租赁。一项安排是否为或包含租赁的确定在开始时通过评估该安排是否传达了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以及本集团是否从该资产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有能力指导该资产的使用而作出。经营租赁资产和负债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负债、短期、经营租赁负债,长期在本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本集团选择不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租赁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按租赁开始日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本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是一种假设利率,其依据是集团理解为从中国的银行以抵押方式获得金额相当于租赁期内类似经济环境下的租赁付款的借款,集团将支付多少利息。

若干租赁协议载有集团按集团与出租人议定的租期续租的选择权或在到期日之前终止租约的选择权。集团在逐个租赁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期时考虑这些可由集团全权酌情选择的选项。集团的租赁协议一般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集团的若干租赁包含免费或不断升级的租金支付条款。集团的租赁协议一般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非租赁部分主要包括维修和水电费。本集团选择将非租赁部分的付款与租赁付款合并,并将其作为单一租赁部分一并核算。租赁安排下的付款主要是固定的。然而,对于作为单一租赁构成部分核算的安排,未来租赁付款可能存在可变性,因为非租赁构成部分的金额通常会从一个时期修订到下一个时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赁成本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经营租赁成本

$

15,824

$

15,348

$

15,314

短期租赁成本

3,675

3,105

3,071

总租赁成本

$

19,499

$

18,453

$

18,385

F-29

目 录

5.租赁(续)

与租赁有关的其他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补充现金流信息:

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

$

(12,246)

$

(11,936)

$

(12,959)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经营租赁资产

$

1,378

$

10,756

$

6,36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项下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单位:千美元)

2026

$

14,170

2027

5,878

2028

4,597

2029

3,688

2030

2,435

此后

21,584

已确认租赁资产的未来付款总额

52,352

减:推算利息

9,960

租赁负债总额

$

42,39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中确认的经营租赁,平均剩余租期为10.5年,加权平均贴现率为4.8%。

6.商誉、无形资产和收购

于2023年第四季度,集团收购另一名被投资方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睿”)的33.1%股权,该公司经营在线互动娱乐应用程序“狼人杀”,集团此前持有该公司17.9%的股权,现金代价为3040万美元。集团于2023年10月1日交易完成后取得控制权并持有被投资单位51%股权。按照ASC805会计准则-逐步收购,集团先前持有的17.9%股权于收购日重新计量为公允价值,并确认重新计量收益390万美元。集团聘请第三方估值公司协助管理层厘定从交易中取得的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收购日收购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软件著作权以及与某著名第三方IT公司的3120万美元的合作协议,预计使用年限从五年到十年不等。无形资产在取得时主要采用权利金节约法、多期超额收益模型和成本法以公允价值计量。用于确定这些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和估计包括现金流量预测、收入增长率、贴现率。

歼30

目 录

6.商誉、无形资产和收购(续)

收购云瑞的对价按照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担的负债分配如下:

  ​ ​ ​

截至2023年10月1日

(单位:千美元)

考虑

$

30,443

先前持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

 

13,545

非控股权益

 

37,043

合计

$

81,031

获得的现金和短期投资

$

4,864

收购的其他资产

 

1,483

取得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31,205

商誉

 

48,669

承担的负债

 

(5,190)

合计

$

81,031

2023年完成的收购为2023年的收入和净收入单独贡献了不重要的金额。由于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因此未提出备考披露。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4年及2025年分别并无其他收购事项。

以下按报告单位列示集团商誉变动情况:

  ​ ​ ​

广告&

  ​ ​ ​

增值

  ​ ​ ​

市场营销

服务

合计

(单位:千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77,161

$

42,990

$

120,151

收购云瑞

48,669

48,669

货币换算调整

(2,331)

(53)

(2,38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74,830

91,606

166,436

货币换算调整

(1,894)

(2,319)

(4,21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72,936

89,287

162,223

货币换算调整

3,172

3,885

7,05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76,108

$

93,172

$

169,280

F-31

目 录

6.商誉、无形资产和收购(续)

考虑到事件和情况,集团至少每年对收购产生的商誉进行定性分析,包括考虑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和市场状况、集团的股价和整体财务表现,以及其他实体特定因素。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注意到持续相对较低的股价,并将其视为商誉的减值指标。集团分别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进行量化分析。聘请第三方估值公司帮助管理层采用收益法确定两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重要假设包括收入保持不变和预测期内17%的贴现率。为评估若干重大假设变动的影响,可能对各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集团亦透过降低收入增长率及提高贴现率进行敏感性分析。该分析仍导致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超出账面价值足够的金额。集团进一步将其报告单位的估计公允价值与其市场资本化进行了核对,并认为在对市场资本化应用合理的控制权溢价后,两个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仍将较低。因此,集团得出结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分别没有商誉减值。

下表汇总了集团因收购而产生的无形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累计

累计

  ​ ​ ​

成本

  ​ ​ ​

摊销

  ​ ​ ​

  ​ ​ ​

成本

  ​ ​ ​

摊销

  ​ ​ ​

(单位:千美元)

(单位:千美元)

游戏相关

$

132,762

$

(56,156)

$

76,606

$

138,537

$

(72,277)

$

66,260

技术

10,327

(3,569)

6,758

10,776

(4,533)

6,243

商标和域名

24,738

(8,063)

16,675

25,814

(11,000)

14,814

其他

23,293

(13,551)

9,742

24,306

(15,330)

8,976

合计

$

191,120

$

(81,339)

$

109,781

$

199,433

$

(103,140)

$

96,29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1930万美元、2130万美元和178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预计未来各期摊销费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单位:千美元)

2026

$

18,238

2027

17,959

2028

17,630

2029

17,031

2030

15,073

此后

10,149

预期摊销费用总额*

$

96,080

*

上表不包括列入其他类别的20万美元无限期无形资产。

F-32

目 录

7.股票补偿

2023年3月,公司采纳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2023计划”),该计划包括根据先前的股份激励计划,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10,000,000股与所有预留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之和。2023年计划池中的每一股都允许授予受限制的股份单位或期权股份。公司拟利用该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和留住员工人才。与授予相关的股票薪酬一般按直线法在四年内摊销(业绩限制性股票一般为一年)。

下表列出各相关账户包含的基于股票的薪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收入成本

$

8,933

$

5,954

$

3,502

销售与市场营销

16,528

13,041

7,901

产品开发

51,441

33,403

18,537

一般和行政

24,229

17,316

12,127

$

101,131

$

69,714

$

42,067

*

不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止年度分别通过应向新浪支付的金额向新浪员工支付的810万美元、68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的非现金股票薪酬。

下表列出了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汇总:

  ​ ​ ​

可用股份

(单位:千)

2022年12月31日

 

3,563

加法

10,000

已获批*

(3,971)

取消/过期/没收

351

2023年12月31日

 

9,943

加法

已获批*

(157)

取消/过期/没收

1,882

2024年12月31日

 

11,668

加法

已获批*

 

(2,619)

取消/过期/没收

 

1,876

2025年12月31日

 

10,925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授出180万份、0.1百万份及0.2百万份受限制股份单位。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分别授出220万份、10万份及250万份购股权。

F-33

目 录

7.股票薪酬(续)

股票期权

下表列出了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下的期权活动摘要:

  ​ ​ ​

  ​ ​ ​

  ​ ​ ​

加权平均

  ​ ​ ​

期权

加权平均

剩余

聚合

优秀

行权价格

契约生活

内在价值

(单位:千)

(单位:美元)

(年)

(单位:千美元)

2022年12月31日

 

3,019

$

22.51

6.0

$

已获批

 

2,187

$

3.87

已锻炼

 

$

取消/过期/没收

 

(98)

$

22.07

2023年12月31日

 

5,108

$

14.54

5.7

$

15,390

已获批

 

88

$

2.38

已锻炼

 

(122)

$

3.87

取消/过期/没收

 

(144)

$

13.81

2024年12月31日

 

4,930

$

14.61

4.7

$

11,887

已获批

 

2,469

$

2.80

已锻炼

 

(213)

$

3.84

取消/过期/没收

 

(219)

$

16.94

2025年12月31日

 

6,967

$

10.68

4.7

$

29,73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4,673

$

14.80

4.7

$

11,03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2,319

$

19.69

4.2

$

2,30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6,666

$

10.92

4.6

$

27,86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3,132

$

18.20

3.4

$

4,59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期权总内在价值分别为零、0.6百万美元和1.6百万美元。内在价值计算为行权日市值与股票行权价的差额。据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报告,该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期末股价分别为9.55美元和10.22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股票期权收到的现金分别为零、0.4百万美元和0.8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授予公司员工和董事的非既得股票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根据估计没收进行调整)分别为1940万美元和196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赔偿费用总额预计将在2.6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并可能根据估计没收的未来变化进行调整。

F-34

目 录

7.股票薪酬(续)

股票期权(续)

有关未行使股票期权的信息汇总如下:

加权

加权

加权平均

期权

平均

期权

平均

剩余

行使价格范围

  ​ ​ ​

优秀

  ​ ​ ​

行权价格

  ​ ​ ​

可行使

  ​ ​ ​

行权价格

  ​ ​ ​

契约生活

(单位:千)

(单位:美元)

(单位:千)

(单位:美元)

(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32.68美元

 

316

$

32.68

 

316

$

32.68

 

2.6

21.15美元

 

2,545

$

21.15

 

1,597

$

21.15

 

4.2

0.01-3.87美元

 

2,069

$

3.81

406

$

3.87

5.6

4,930

$

14.61

 

2,319

$

19.69

 

4.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32.68美元

 

279

$

32.68

 

279

$

32.68

 

1.6

21.15美元

 

2,441

$

21.15

 

2,134

$

21.15

 

3.2

0.01-3.87美元

4,247

$

3.22

719

$

3.83

5.7

 

6,967

$

10.68

 

3,132

$

18.20

4.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的期权的公允价值在计量日期使用Black-Scholes模型通过应用以下假设估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

11.51-13.1

7.03

  ​ ​ ​

4.85-5.67

预期波动幅度

54.77%-55.77

%

55.25

%

52.78%-53.77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4.42%-4.82

%

3.90

%

3.69%-4.07

%

预期股息率

 

 

7.53%-7.97

%

预期期限(年)

4.66

 

4.66

 

4.66

预期波动是根据公司在该期间的历史波动率假设的,该波动率等于每笔赠款的预期寿命。无风险利率以期限与计量日有效期权预期寿命相近的美国国债收益率为基准。期权的预期期限是基于管理层对期权行使时间的估计。

F-35

目 录

7.股票薪酬(续)

受限制股份单位

具有市场条件的绩效型限售股份单位汇总

下表列出了具有市场条件的基于业绩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活动的汇总:

  ​ ​ ​

  ​ ​ ​

加权-平均

授予日期

授出股份

公允价值

(单位:千)

(单位:美元)

2022年12月31日

1,640

$

8.43

获奖

 

1,640

$

9.66

既得

$

已取消

$

2023年12月31日

3,280

$

9.04

获奖

$

既得

$

已取消

(1,640)

$

8.43

2024年12月31日

 

1,640

$

9.66

获奖

 

$

既得

$

已取消

(1,640)

$

9.66

2025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补偿成本(根据估计没收调整)均为零,这与授予公司管理层的具有市场条件的非既得基于业绩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有关。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归属股份。

F-36

目 录

7.股票薪酬(续)

受限制股份单位(续)

服务型受限制股份单位概要

下表列出了基于服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活动摘要:

加权-

平均

股份

授予日期

  ​ ​ ​

已获批

  ​ ​ ​

公允价值

(单位:千)

(单位:美元)

2022年12月31日

 

5,110

$

43.71

获奖

 

144

$

17.27

既得

 

(2,191)

$

43.04

已取消

 

(253)

$

38.66

2023年12月31日

 

2,810

$

43.37

获奖

 

69

$

8.06

既得

 

(1,539)

$

42.96

已取消

 

(98)

$

42.21

2024年12月31日

 

1,242

$

41.99

获奖

 

150

$

11.21

既得

 

(1,065)

$

44.63

已取消

 

(17)

$

36.75

2025年12月31日

 

310

$

18.3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补偿成本(根据估计没收调整)分别为2960万美元和290万美元,这与授予公司员工和董事的非既得基于服务的限制性股份单位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这一成本预计将分别在0.9年和2.1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基于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9430万美元、6610万美元和4750万美元。

F-37

目 录

8.其他资产负债表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第三方款项

$

277,370

$

330,448

应收阿里巴巴

43,495

45,812

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

39,589

39,729

毛额合计

360,454

415,989

信贷损失备抵:

年初余额

(54,557)

(20,700)

(额外拨备计入)转回开支,净额

(6,462)

30,246

核销

39,966

2,746

收到以前的核销款项(1)

(454)

(27,049)

货币换算调整

807

(1,023)

年末余额

(20,700)

(15,780)

$

339,754

$

400,209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租金及其他存款

$

1,604

$

1,544

可抵扣增值税

8,575

5,307

投资预付款(2)

37,269

对其他关联方的借款及应收利息(3)(注10)

88,500

105,658

对第三方的贷款和应收利息(3)

127,983

133,550

广告预付款

5,266

3,011

预付外包服务供应商款项

3,294

3,438

用户存入的金额(4)

49,459

52,139

内容费用

18,070

16,663

其他

8,754

9,046

$

348,774

$

330,356

财产和设备,净额:

办公楼

$

185,478

$

193,546

办公楼相关设施

3,118

3,253

计算机和设备

221,600

246,067

租赁权改善

12,896

66,726

家具和固定装置

7,701

11,375

其他

18,737

21,040

财产和设备,毛额

449,530

542,007

累计折旧

(234,496)

(259,565)

$

215,034

$

282,442

其他非流动资产

投资相关存款(2) (5)

$

124,713

$

33,247

对其他关联方的借款及应收利息(3)(注10)

358,485

438,47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967

42,149

长期理财产品(6)

397,222

620,459

其他

61,377

14,949

$

981,764

$

1,149,274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7):

工资和福利

$

164,368

$

174,618

营销费用

53,194

63,747

销售返利

256,220

222,209

专业费用

5,149

6,574

增值税和其他应缴税款

62,104

56,719

应付用户款项(4)

49,459

52,139

投资未付对价

898

400

处置投资预收款项

1,096

957

可转换优先票据、无抵押优先票据及长期贷款的应付利息

14,123

13,495

其他

33,596

43,589

$

640,207

$

634,447

(1)

系以往已确认为坏账费用并在过去期间核销的应收账款的回收。

(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投资预付款3,510万美元和投资相关存款7,240万美元于2025年转入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投资。

(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关联方及第三方所产生的贷款及应收利息为非贸易性质。

F-38

目 录

8.其他资产负债表构成部分(续)

(4)

微博钱包使用户能够在微博上进行生息活动,例如向用户发放“红包”和优惠券,并在微博上购买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集团提供的营销服务和会员等产品和服务,以及微博平台合作伙伴提供的电子商务商品、金融产品和虚拟礼物等产品和服务。用户存入的金额主要为微博钱包用户在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上暂存于微博账户的应收款项。应付用户款项是指按需支付给微博钱包用户的余额,因此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流动负债。

(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投资相关的存款主要包括为一家控股公司的商业物业股权支付的存款,金额为8760万美元。

(6)

包括根据各自合同按公允价值(附注14)或摊余成本入账的长期理财产品。

(7)

包括应付第三方、员工、关联方(注10)和微博钱包用户的款项。

9.所得税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主要在两个应税司法管辖区——中国和香港开展业务。

本集团的所得税前收入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百分比除外)

 

非中国业务亏损

$

(145,244)

$

(148,862)

$

(1,076)

中国业务收入

648,026

569,517

606,672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总额

$

502,782

$

420,655

$

605,596

适用于非中国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

45,441

$

22,671

$

43,867

适用于中国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99,846

87,879

100,654

所得税费用总额

$

145,287

$

110,550

$

144,521

中国业务有效税率

15.4

%

15.4

%

16.6

%

集团有效税率

28.9

%

26.3

%

23.9

%

集团的大部分经营收入来自中国业务,并已于呈列期间录得所得税拨备。集团来自非中国业务的亏损主要包括基于股票的补偿、通过投资收益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投资相关的减值和拨备以及集团非中国实体记录的利息支出。这些物品中的绝大部分得到了集团在开曼群岛的非中国实体的认可。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非中国业务主要就WFOE及集团其他WFOE实体的收益确认4370万美元、2210万美元及4190万美元的预扣税,该等款项已及预期将汇至Weibo HK,以资助业务运营及潜在投资等方面的美元需求。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税法,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无需缴纳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Weibo HK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自2018/2019课税年度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所赚取的首批200万港元利润将按现行税率的一半(即8.25%)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现行16.5%税率课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Weibo HK录得所得税开支分别为22.1百万美元及43.6百万美元,包括与集团WFOE实体盈利相关的预扣税项。

F-39

目 录

9.所得税(续)

中国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将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除非它们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在某些鼓励类行业开展业务的企业以及具有“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KSE”)和/或“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待遇。集团的WFOE伟博科技获授予2020至2025年财政年度的HNTE地位,这使合资格实体在2023、2024及2025年享有15%的优惠税率。其作为HNTE的资格须接受中国相关部门的年度评估和为期三年的审查。资格期满,需要重新认可有关部门的认证,微博科技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此外,集团的少数其他中国实体亦具备HNTE资格,目前享有各自的税务优惠待遇。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课税利润时,有权主张其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作为可抵税费用(“研发扣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TA”)于2018年9月宣布,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将有权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175%的研发费用作为研发扣除。如STA2021年3月公布,享受这一研发抵扣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延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3月,STA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有权主张其研发费用的200%作为研发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如果微博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公司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所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此种税务协定。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8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及随后的修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拥有该外商投资企业至少25%的股份)。

歼40

目 录

9.所得税(续)

中国(续)

集团在中国的WFOE实体的运营由Weibo HK大量投资和持有。倘公司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而Weibo HK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Weibo HK可能须就应付公司的任何股息支付10%的预扣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Weibo HK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Weibo Technology及其其他WFOE实体向Weibo HK分配的股息无需缴纳股息预扣税。此外,Weibo HK将被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公司和Weibo HK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并在特定条件下,Weibo Technology和Weibo HK的其他WFOE实体可能被允许就应付给Weibo HK的任何股息支付5%的预扣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Weibo HK分别就Weibo Technology于2023年及2023年之前若干年度以及2024年产生的留存收益计提预扣税4370万美元及221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管理层重新审视了集团的再投资计划,并将分配范围从微博科技扩大至微博香港旗下的所有WFOE,以及微博香港就微博科技于2025年产生的留存收益和截至2025年其他WFOE实体的累计留存收益应计预提税款4190万美元。这些WFOE实体的收益已经并预计将被汇入微博HK,以资助其在业务运营和潜在投资等方面对美元的需求。Weibo HK从Weibo Technology获得现金股息4.061亿美元和4.016亿美元,包括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直接支付给税务机关的股息有关的预扣税分别为2050万美元和201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未分配中国盈利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3亿元及人民币177亿元,预期将于可见未来无限期再投资于集团业务。

所得税费用构成

下表列示了本集团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及递延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

$

121,249

 

$

92,823

 

$

88,647

递延所得税费用

24,038

17,727

55,874

所得税费用

$

145,287

 

$

110,550

 

$

144,521

F-41

目 录

9.所得税(续)

中国法定税率与集团实际税率的调节

下表列出了中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集团实际税率之间的调节: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中国法定EIT率(1)

 

25.0

%

25.0

%

对免税期和税收优惠待遇的影响

 

(9.5)

%

(11.0)

%

研发超扣

 

(4.4)

%

(5.3)

%

不可抵扣费用及非应课税收入及其他

 

(3.5)

%

(1.0)

%

估值备抵变动

 

5.0

%

4.4

%

中国预扣税的影响

 

8.7

%

5.2

%

与其他法域法定税率的税率差异

 

7.6

%

9.0

%

集团有效税率

 

28.9

%

26.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千美元,百分比除外)

中国法定EIT率(1)

  ​ ​ ​

$

151,399

  ​ ​ ​

25.0

%

外国税收影响

开曼

14,766

2.4

%

香港

(12,915)

(2.1)

%

其他外国法域

310

0.1

%

估值津贴变动

6,278

1.0

%

非应税和不可扣除项目

对免税期和税收优惠待遇的影响

(37,011)

(6.1)

%

研发税收抵免

 

(18,172)

(3.0)

%

投资相关收益

(6,608)

(1.1)

%

其他

1,696

0.3

%

未确认税收优惠的变化

股票补偿

(646)

(0.1)

%

其他调整

中国预扣税的影响

41,897

6.9

%

其他调整

 

3,527

0.6

%

集团有效税率

 

$

144,521

23.9

%

(1)

由于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位于中国,故采用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进行调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中国业务所得税拨备与应用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于WFOE(微博科技)在所述期间享有上述税收优惠待遇。微博科技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享受了4220万美元、3800万美元和3090万美元的HNTE身份减税优惠。此外,WFOE和集团内其他合格实体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确认了2220万美元、2230万美元和1820万美元的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如果集团评估有关利益在相应年度更有可能持续,则将相应确认有关税务利益。集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所受惠的税务优惠总额分别为48.0百万美元、46.3百万美元及37.0百万美元,分别对2023、2024及2025年的每股基本净收入产生0.20美元、0.20美元及0.15美元的影响。

F-42

目 录

9.所得税(续)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

下表列出本集团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净经营亏损结转

$

53,713

$

60,196

投资相关减值

55,730

62,100

折旧、应收账款、应计及其他负债

78,202

73,809

估价津贴

(147,678)

(153,95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39,967

$

42,149

递延税项负债:

收购的无形资产

$

21,283

$

19,462

折旧

1,541

1,591

未实现投资相关收益

12,171

30,155

预扣税

25,422

67,369

其他

635

725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61,052

$

119,302

当本集团确定未来很可能不会使用递延税项资产时,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估值备抵。在作出该决定时,集团考虑的因素包括:(i)现有应课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ii)不包括转回暂时性差异和结转的未来应课税收入;以及(iii)税务规划策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分别为1.477亿美元和1.54亿美元。估值备抵主要涉及信用损失和投资减值费用,以及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产生的累计亏损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历史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使用适用于每个实体的中国业务税率。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业务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将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到期,如果未使用。

不确定的税收状况

除滞后确认以股票为基础的相关扣除的税收优惠待遇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没有记录任何与不确定税务状况相关的负债或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因此,没有记录与不确定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一般来说,中国税务机关有长达五年的时间来审查一家公司的税务申报。因此,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在2021至2025纳税年度的税务申报仍需接受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

F-43

目 录

10.关联交易

以下列示重大关联方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名称

  ​ ​ ​

与公司的关系

新浪

 

母公司及共同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阿里巴巴

 

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及重要股东。

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与SINA订立一系列一年期贷款协议,据此,SINA有权向集团借款,以促进SINA的业务运营。新浪已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从集团提取合共11.057亿美元、9.666亿美元及7.530亿美元,并向集团偿还10.711亿美元、9.709亿美元及7.735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向SINA提供的贷款及应收利息分别为4.177亿美元及4.019亿美元。

以下列明与本集团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与新浪的交易

通过新浪计费的收入

$

41,557

$

26,758

$

22,816

向新浪提供服务的收入

25,253

19,872

13,304

合计

$

66,810

$

46,630

$

36,120

从新浪分摊的成本和费用(1)

$

36,483

$

33,157

$

31,724

向新浪贷款的利息收入

$

14,913

$

13,070

$

10,847

与阿里巴巴的交易

来自阿里巴巴的广告和营销收入

$

111,608

$

116,785

$

173,834

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

$

23,366

$

22,521

$

29,639

(1) 从SINA拨出的成本及开支指由SINA或SINA的联属公司提供的若干服务的费用,并按按比例使用的实际成本分配向集团收取(注1)。除了分摊的成本和费用,新浪还向美国$ 24.9 百万,美国$ 38.5 百万和美国$ 25.5 百万元,分别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微博产生但由新浪支付的其他成本及开支。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微博分配美$ 9.9 百万,美国$ 8.6 百万和美国$ 8.1 向新浪支付百万美元,分别用于与新浪的某些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微博为此支付了款项。

下表按广告和营销收入以及增值服务收入列出了规定期间内来自新浪的收入的详细情况。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与新浪的交易

广告和营销收入

$

45,319

$

25,022

$

14,311

增值服务收入

21,491

21,608

21,809

合计

$

66,810

$

46,630

$

36,120

F-44

目 录

10.关联交易(续)

以下列示关联方未偿余额: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

应收新浪款项(2)

$

452,769

 

$

441,143

应收阿里巴巴账款

 

$

43,495

 

$

45,812

对其他关联方的借款及应收利息(3) (4)

-公司A(提供网上经纪服务的被投资方)

$

88,500

$

88,500

-其他

17,158

小计(计入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

88,500

105,658

-公司B(房地产业务被投资方)

358,485

408,281

-其他

30,189

小计(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358,485

438,470

合计

$

446,985

$

544,128

(2) 本集团使用应收/应收新浪款项结算按比例使用从新浪分摊的成本和费用产生的余额、微博业务发生但由新浪支付的其他支出、通过新浪结算的与第三方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以及微博与新浪之间的业务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SINA款项亦包括对美国SINA的贷款及应收利息$ 417.7 百万和美国$ 401.9 万,年利率从 1 % 4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分别为非贸易性质。
(3) 这些贷款的年利率从 1.0 % 6.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余额属于非贸易性质。贷款的合同条款达 5年 而受延长及集团将根据预期现金回收决定贷款的流动资金(流动与非流动)。
(4) 本集团对不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贷款和应收利息的信用损失备抵进行个别估计。确定上述信用损失备抵时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借款人所持资产的公允价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扭转美$ 2.1 百万,认可美国$ 1.5 百万和 根据该等贷款的预计收回时间表分别向其他关联方贷款的信贷损失及应收利息。

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新浪或微博对其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公司。这些被投资方一般是从事不同互联网相关业务的高科技公司。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确认3270万美元、4180万美元及2420万美元的广告及营销收入,270万美元、330万美元及320万美元的增值服务收入,以及来自其他关联方的成本及开支分别为3390万美元、3280万美元及316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其他关联方应收账款净额未清余额分别为3960万美元和3970万美元,应付账款为2500万美元和3080万美元,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分别为560万美元和530万美元。

F-45

目 录

11.员工福利计划

中国贡献计划

公司的子公司、VIE和VIE在中国的子公司参与政府授权、多雇主、固定缴款计划,据此向员工提供某些退休、医疗、住房和其他福利。中国劳动法要求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根据合格员工的每月基本报酬,按规定的缴款率每月向当地劳动和福利当局缴纳一笔缴款。当地劳动局负责履行所有退休福利义务。除每月缴款外,集团没有其他承诺。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总贡献分别为7,950万美元、8,040万美元及8,440万美元。

12.每股净收益

每股基本净收入是使用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EPS”)时,期权和RSU不被视为未完成。稀释每股收益是使用库存股法下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购买普通股和RSU的期权分别为260万股、220万股和110万股被确认为摊薄因素,并分别计入稀释每股净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具有反稀释性且不计入稀释后每股净收益计算的期权和RSU分别为740万份、1090万份和460万份。

下表列出列报期间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的计算方法: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单位:千美元,股票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

基本每股净收益计算:

分子: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

$

342,598

$

300,801

$

449,020

分母: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235,560

237,324

238,787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基本每股净收益

$

1.45

$

1.27

$

1.88

稀释每股净收益计算:

分子:

归属于微博的净利润

$

342,598

$

300,801

$

449,020

加:对可转换优先票据利息支出及摊余发行成本的影响

529

7,713

7,676

计算稀释每股净收益归属于微博股东的净利润

343,127

308,514

456,696

分母: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235,560

237,324

238,787

稀释性证券的影响

股票期权

14

218

762

未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

2,625

1,965

355

可转换优先票据

1,775

25,734

28,656

股份用于计算归属于微博股东的稀释每股净收益

239,974

265,241

268,560

归属于微博股东的稀释每股净收益

$

1.43

$

1.16

$

1.70

F-46

目 录

13.利润拨款及受限制净资产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的子公司、VIE和VIE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对某些不可分配的储备金进行拨款。他们必须从税后利润(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中拨出不可分配储备基金,包括(i)法定盈余基金,以及(ii)酌情盈余基金。法定盈余基金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备用金已达到相应公司注册资本50%的,无需拨付。

法定盈余资金用于抵销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增加各自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该等储备不得以现金分红、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让。因此,除了清算时,这些储备金不能用于分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中国附属公司分别应计一般储备/法定盈余资金约1.390亿美元及1.459亿美元。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于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以股息、贷款或综合净资产的垫款形式向集团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对集团的限制金额达7.283亿美元,占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综合净资产总额的18.2%。

14.公允价值计量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经常性资产的相应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层级内按投入水平分类情况:

公允价值计量

  ​ ​ ​

  ​ ​ ​

报价在

  ​ ​ ​

  ​ ​ ​

市场活跃

重要其他

重大

对于相同的资产

可观测输入

不可观察的输入

合计

(1级)

(2级)

(三级)

(单位:千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理财产品,短期(1)

$

69,947

$

$

69,947

$

理财产品,长期(2)

194,746

194,746

具有易于确定的市场价值的权益证券(3)

136,832

136,832

合计

$

401,525

$

136,832

$

264,69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理财产品,短期(1)

$

76,917

$

$

76,917

$

理财产品,长期(2)

201,244

201,244

具有易于确定的市场价值的权益证券(3)

158,090

158,090

合计

$

436,251

$

158,090

$

278,161

$

(1)

计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短期投资。

(2)

计入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

(3)

列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投资。

反复出现

本集团以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类证券。本集团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市场报价(第1级)确定。本集团短期、长期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以同类产品的市场报价(第二级)为基础确定。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2.1百万美元、18.6百万美元及21.3百万美元。

F-47

目 录

14.公允价值计量(续)

非经常性

对于那些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本集团在识别出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或确认减值费用时,按市场价值计量。所披露的本集团私人持有投资的市场价值是根据采用市场利率贴现曲线的贴现现金流模型或直接根据市场上类似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本集团将那些使用类似可识别交易价格的投资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2级。本集团仅在确认减值费用的情况下,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投资。

考虑到被投资方的财务业绩、对未来增长的假设和未来融资计划,某些私人持有的投资使用重大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计量,并从其各自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并产生减值费用并记入该日终了期间的收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些没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分别记录了2570万美元、387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的减值费用,反映在附注4中提到的投资相关减值和拨备中,而权益法投资记录了660万美元和1970万美元的减值费用,反映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第3级投入计量的这些减值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220万美元和9690万美元。私人持有的投资的公允价值要么根据包括市场利率贴现曲线和财务预测在内的不可观察投入的贴现现金流计量,要么根据包括可比较的公众同行公司和倍数在内的不可观察投入的市场方法计量。

本集团的无形资产、商誉、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只有在确定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才以公允价值计量。根据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在事实和情况需要审查时每年对其商誉进行减值评估的政策,集团至少每年按报告单位对其商誉进行减值评估。集团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过往收购产生的商誉减值费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应收第三方款项、应收阿里巴巴款项、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应收SINA款项、应付账款、应计及其他负债的账面值因其短期性而接近公允价值。

本集团使用较不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无抵押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因此本集团将无抵押优先票据和可转换优先票据归类为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第2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无担保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分别为6.713亿美元和7.125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分别为3.628亿美元和3.830亿美元。

15.可转换优先票据、无抵押优先票据和长期贷款

2024年到期的无担保优先票据

2019年7月,公司发行了本金总额为8亿美元于2024年7月5日到期的无担保优先票据(“2024年优先票据”),除非之前根据到期前的条款回购或赎回。2024年优先票据按面值发行,年利率为3.50%,自2020年1月5日起,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发行2024年优先票据给公司带来的所得款项净额为7.933亿美元,扣除发行费用670万美元。2024年优先票据的发行成本将在合同期限内摊销至利息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2024年优先票据相关的利息支出分别为2930万美元和1480万美元。公司已于2024年7月偿还2024年优先票据的所有未偿还本金金额和应计利息支出。

F-48

目 录

15.可转换优先票据、无抵押优先票据和长期贷款(续)

2030年到期的无担保优先票据

于2020年7月,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7.5亿美元于2030年7月8日到期的无抵押优先票据(“2030优先票据”),除非先前根据到期前的条款回购或赎回。2030年优先票据的年利率为3.375%,自2021年1月8日起,于每年的1月8日和7月8日每半年支付一次。发行2030年票据给公司带来的所得款项净额为7.403亿美元,扣除发行成本970万美元。2030年优先票据的发行成本将在合同期限内摊销至利息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每一年,集团每年从2030年票据中确认2630万美元的利息支出。

2027年到期的定期和循环设施协议

2022年8月22日,公司与一组23名安排人签署了一份为期5年、价值12亿美元的定期和循环融资协议。这些贷款包括一笔9亿美元的五年期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和一笔3亿美元的五年期循环贷款。该融资机制下的定期和循环贷款定价比Term SOFR(适用的参考利率)高128个基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全额提取9亿美元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并于2023年第四季度偿还了1亿美元子弹到期定期贷款。该公司还于2025年第三季度偿还了此前在循环贷款项下借入的500万美元,随后取消了循环贷款。公司将定期贷款所得款项用于现有债务的再融资、一般公司用途以及支付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和开支。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从2027年贷款中确认了6390万美元、5660万美元和4850万美元的利息支出。

2030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3年12月,公司按面值发行本金总额3.3亿美元于2030年12月1日到期的1.375%票息可转换优先票据(“2030可转换票据”)。公司自发行2030年可换股票据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3.174亿美元,扣除发行成本1260万美元。公司按年利率1.375%支付现金利息,自2024年6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支付。持有人可要求公司于2027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购回全部或部分票据,购回价格相当于拟购回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购回日的应计未付利息。与票据相关的发行成本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票据本金的直接扣减项入账,并在发行日期2023年12月4日至票据首次认沽日期2027年12月6日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2030可换股票据有关的利息开支分别为0.5百万美元、7.7百万美元及7.7百万美元。

与2030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有关的ADS借贷协议

在发行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同时,公司与2030年可转换票据初始购买者的关联公司(“ADS借款人”)签订了ADS借贷协议,据此,公司向ADS借款人借出6,233,785份ADS(“借入的ADS”),获得每份借入ADS 0.00025美元的贷款处理费(“ADS借贷安排”)。ADS借贷安排的目的是促进卖空和/或私下协商的衍生品交易,通过这些交易,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对冲其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风险敞口。截至2025年12月31日,借入ADS的未偿还数量为6,233,785份。

根据ADS出借协议的条款,所借入的ADS一般必须在ADS出借融资终止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归还公司,无论如何不得迟于(a)公司以书面通知ADS借款人其打算在2030年可转换票据的全部本金停止未偿还之日之后的任何时间(无论是由于转换、回购、赎回、取消或其他方式,以及(b)ADS借贷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的日期。公司无需在归还所借ADS时向初始购买者或ADS借款人支付任何款项。

F-49

目 录

15.可转换优先票据、无抵押优先票据和长期贷款(续)

与2030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有关的ADS借贷协议(续)

借入的ADS无需过账抵押品。ADS借款人必须向公司汇出支付给所借ADS持有人的任何股息(扣除任何费用、成本或预扣税款和扣除额)。ADS借款人无权对所借ADS进行投票。

根据ASC 815-40和ASC 470-20,公司已将ADS借贷安排作为权益入账,初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确认为与2030年可转换票据相关的发行成本。因此,在发行日记录了200万美元的额外发行费用,并相应增加了额外的实收资本。这笔发行费用也已在票据发行日至认沽日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16.承诺与或有事项

经营租赁承诺包括集团办公场所租赁协议项下的承诺。集团根据不同到期日期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租赁其办公设施。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录得19.5百万美元、18.5百万美元及18.4百万美元的租赁开支。根据目前的租金租赁协议,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承诺如下:

不到一个

一到

三到

超过

经营租赁承付款

  ​ ​ ​

合计

  ​ ​ ​

年份

  ​ ​ ​

三年

  ​ ​ ​

五年

  ​ ​ ​

五年

(单位:千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52,352

$

14,170

$

10,475

$

6,123

$

21,584

采购承诺主要包括营销活动和互联网连接的最低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采购承诺如下:

不到一个

一到

三到

超过

采购承诺

  ​ ​ ​

合计

  ​ ​ ​

年份

  ​ ​ ​

三年

  ​ ​ ​

五年

  ​ ​ ​

五年

(单位:千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612,132

$

526,404

$

63,053

$

22,675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其他承诺如下:

不到一个

一到

三到

超过

其他承诺

  ​ ​ ​

合计

  ​ ​ ​

年份

  ​ ​ ​

三年

  ​ ​ ​

五年

  ​ ​ ​

五年

(单位:千美元)

2030年优先票据

$

876,563

$

25,313

$

50,625

$

800,625

$

2030年可转换票据

352,671

4,537

9,075

339,059

2027年贷款

866,926

39,720

827,206

合计

$

2,096,160

$

69,570

$

886,906

$

1,139,684

$

2030年优先票据代表与发行本金总额为7.5亿美元、年利率为3.375%的无抵押优先票据有关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的未来最高承诺,该票据将于2030年7月8日到期。2027年贷款代表与发行9亿美元定期贷款(1亿美元于2023年第四季度偿还)有关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的未来估计承诺,年利率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定期SOFR的128个基点,将于2027年8月22日到期。2030可换股票据代表未来与发行本金总额3.3亿美元、年利率为1.375%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有关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的最高承诺,该票据将于2030年12月1日到期。

歼50

目 录

16.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续)

集团在中国经营互联网业务的能力的法律基础存在不确定性。尽管中国实施了广泛的市场化经济改革,但电信、信息和媒体行业仍然受到高度监管。不仅目前存在此类限制,现有法规也不清楚这些行业的哪些特定细分领域可能有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包括公司,可以运营。因此,集团可能被要求限制其在中国的经营范围,这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没有任何索赔、诉讼、调查或诉讼,包括很可能被评估的未断言索赔,这些索赔、诉讼、调查或诉讼在最近过去已经或据集团所知,有合理可能对集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7.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于2020年第四季度,集团与上海嘉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冕科技”)当时的现有股东订立一系列股份购买协议,以收购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集团同意在收购后的后续年度(“赎回期”)赎回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在特定情况下持有的非控股权益。集团确定,具有赎回权的非控股权益应归类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因为它们可在发生某些条件事件时或有赎回,而这些条件事件并非仅在集团的控制范围内。赎回价格将通过对调整后收益应用预先确定的倍数来确定,如果JM Tech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在赎回期内仍在任职,则可能更高。因创始人和CEO是否仍在受雇而导致的赎回价格差异被视为对创始人和CEO的补偿成本,并计入可赎回的非控股权益。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在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任职期间确认了1150万美元、460万美元和280万美元的薪酬成本。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于收购日期按公允价值确认。集团于收购日期至最早赎回日期期间记录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使用实际利率法的增值,记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增值,这减少了留存收益和分类为非控制性权益的权益,以及普通股股东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可获得的收益。将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调整至其赎回价值的过程应在根据ASC 810、合并归属于子公司的净收益或亏损后进行。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账面金额将等于应用ASC 810产生的金额或夹层调整产生的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增值分别为1280万美元、670万美元和910万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的要求,公司根据根据上述购股协议根据经调整盈利倍数得出的估值回购了JM Tech的一定百分比的权益,代价分别为3340万美元和2240万美元。

F-51

目 录

18.现金股利

2023年5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3年6月26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和ADS 0.85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特别现金股息总额为2.001亿美元,于2023年7月支付。

2024年3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和ADS 0.82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特别现金股息总额为1.994亿美元,于2024年5月支付。支付的特别现金股息净额为1.944亿美元,此前ADS借款人将支付给所借ADS持有人的股息汇给公司。

2025年3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现金股息政策(“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公司可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选择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根据该政策,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决定是否在任何特定年份进行股息分配以及此类分配的金额。

对于2024财年,董事会宣布向截至2025年4月9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82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82美元。此次现金股息总额为2.006亿美元,于2025年5月支付。支付的净现金股息为1.956亿美元,此前ADS借款人将支付给所借ADS持有人的股息汇给了公司。

19.后续事件

2026年3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6年4月17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分别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普通股0.61美元或每股ADS 0.61美元的年度现金股息。普通股持有人的缴款日期预计为2026年5月15日或前后,ADS持有人的缴款日期预计为2026年5月22日或前后。将支付的现金股息总额约为1.5亿美元。

F-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