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15
证明及终止注册通知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
或暂停执行根据第13及15(d)条提交报告的职责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委员会文件编号001-36735
Landmark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LP
(在其章程中指定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400Continental Blvd.,Suite500
El Segundo,加利福尼亚州90245
(310) 598-3173
(注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普通单位,代表有限合伙人权益
8.0%A系列累积可赎回优先股,面值25美元
B系列累积可赎回优先股7.9%,面值25美元
C系列浮动至固定利率累积可赎回永久可转换优先股,面值25美元
(本表格所涵盖的证券的各类名称)
无
(根据第13(a)或15(d)条仍有责任提交报告的所有其他类别证券的名称)
请在方框内加上X,以指定终止或暂停提交报告的责任所依据的适当规则规定:
| 规则12G-4(a)(1) |
☒ | |||
| 规则12G-4(a)(2) |
☐ | |||
| 第12H-3(b)(1)(i)条 |
☒ | |||
| 第12H-3(b)(1)条 |
☐ | |||
| 规则15d-6 |
☐ | |||
| 规则15d-22(b) |
☐ |
截至认证或通知日期的记录持有人的大致数量:一个
截至2021年12月22日,代表有限合伙人权益的普通股,8.0%的A系列累积可赎回优先股,7.9%的B系列累积可赎回优先股和C系列浮动至固定利率累积可赎回永久可转换优先股(以下简称“单位”)的Landmark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LP,特拉华州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人”),均由不到300名记录持有人持有。因此,根据规则12g-4(a)(1)和规则12h-3(b)(1)(i)的法定规定,注册人对单位的第15(d)条报告义务已终止并暂停。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注册人已促使本证明/通知由以下签署人正式授权的人代表其签署。
【签名页如下】
| Landmark Infrastructure Partners 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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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人) | ||||||
| 日期:2022年1月3日 | 由: | George P. Doy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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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
| 名称: | George P. Doyle | |||||
| 头衔: | 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