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7
一揽子合并协议
由和之间
瑞鹏宠物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彭永和、刘朗、张延忠、张伟、王烈胜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天域(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和
其他关联方
上
2019年1月23日
内容
| 页 | ||||||
| 第1条 |
定义和解释 | 3 | ||||
| 第2条 |
标的资产的范围和估值 | 8 | ||||
| 第3条 |
交易步骤 | 9 | ||||
| 第4条 |
关闭前提条件 | 15 | ||||
| 第5条 |
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 16 | ||||
| 第6条 |
过渡期和有关安排 | 17 | ||||
| 第7条 |
承诺 | 22 | ||||
| 第8条 |
股东权利 | 25 | ||||
| 第9条 |
新瑞鹏集团的管理机构 | 31 | ||||
| 第10条 |
财务、会计和审计系统 | 39 | ||||
| 第11条 |
雇员 | 41 | ||||
| 第12条 |
清算 | 41 | ||||
| 第13条 |
保密 | 43 | ||||
| 第14条 |
税费 | 44 | ||||
| 第15条 |
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 44 | ||||
| 第16条 |
效力与终止 | 46 | ||||
| 第17条 |
通知 | 48 | ||||
| 第18条 |
适用法律与争端的解决 | 48 | ||||
| 第19条 |
杂项 | 49 | ||||
| 附件1:本协议签署日基础资产权益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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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新瑞鹏集团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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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和不竞争协议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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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代理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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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通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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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一揽子协议
以下各方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并签订了合并总括协议(本《协议》):
| (1) | 瑞鹏宠物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地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306G(“瑞鹏”); |
| (2) | 彭永和,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 * * ],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武警大厦晶华苑东楼2704室; |
| (3) | 刘浪,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50号中楼3区11号楼2单元302室; |
| (4) | 张延忠,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 * * * ],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2057号翠竹园43号楼5B室; |
| (5) | 张伟,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镇花园闸村320号; |
| (6) | 王烈生,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嘉石花园东座迎月轩1403室; |
| (7) | 附件1-1所列瑞鹏股份现有股东(除彭永和、张延忠外); |
| (8) | 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Lt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开曼群岛KY1-9008大开曼岛乔治城医院路27号(“Hillhouse Capital”); |
| (9) | Skyfield Holdings Limited,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10楼1001室(“香港Skyfield”); |
| (10) | “天域(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恒通路268号首都广场2901,2903-2904单元(“天域”); |
| (11) | 珠海高岭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38161室(集中办公区)(“高岭天成”); |
1
(12)上海策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1108室(“策行”);
| (13) | Yunchong(Beijing)Animal Hospital 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1楼1129室(“Yunchong”); |
| (14) | 附件1-3所列云冲股份现有股东云冲股份现有股权结构(天域股份、高陵天成股份除外); |
| (15) | 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宝安路4229号9楼919室(“安安”); |
| (16) | 附件1-4所列的安安现有股东(天域、高陵天成除外),现有管理层:安安阚建生(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阳路208号7室),徐静(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阳路208号7室); |
| (17) | 青岛艾诺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阳新路3号5单元207室(“艾诺”与策行、云冲、阿南合称“天域平台公司”); |
| (18) | 附件1-5所列艾诺公司现有股东艾诺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天域公司除外),艾诺公司现有管理层赵庆(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无帝威一路1号304室)和魏仁生(中国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 * * ],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号楼3单元1003室)。 |
实际执行本协议的各方在下文中分别称为“一方”或“该方”,并统称为“一方”。
鉴于:
| (1) | 双方预期通过本协议规定的重组(“重组”)将瑞鹏基础资产和Skyfield基础资产的业务和/或股权合并,重组完成后,瑞鹏现有股东和Skyfield基础资产的现有股东将共同持有合并后经营实体(“新瑞鹏集团”)的股权,新瑞鹏集团将持有全部基础资产,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确认的其他相关交易也将进行;以及 |
2
(2)本次重组完成后,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将对新瑞鹏集团进行增资(“增资”与本次重组合称“本次交易”)。
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本次交易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规定,本协定中使用的粗体字应解释如下:
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是指天域科技的现有股东和瑞鹏股份的现有股东。
“北京阳光”是指北京阳光融汇阳光融汇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Concordia”指Concordia Pet Care Limited,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10楼1001室。
“董事会”是指新瑞鹏集团的董事会。
“负债”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实际招致或可能招致的所有债务及任何其他性质的负债,不论该等债务及负债是否须按其性质在该人的帐目内披露。
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或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营业的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
“股东大会”是指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
股权证券是指任何人的股权、股份、优先股、股东权益、合伙权益、注册资本权益、合资企业权益或其他所有权权益,以及可直接或间接转换、行使或交换的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证券。凡提及某人的“权益”或“权益”,均应包括权益证券,除非在上下文中使用这种解释显然不合逻辑。本定义所称的“人”不包括自然人。
3
“骨干”是指彭永和、刘朗、张延忠、张伟、董义、毛俊夫、阚建生、魏仁生、王烈生、李、王荣。
人(“人”)的“关联方”是指:(i)如该人不是自然人,则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的人,或由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ii)如该人是自然人,则指受该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或该人的直系亲属,或受该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
“关联交易”是指:(1)就瑞鹏集团而言,瑞鹏集团成员与下列任何人之间的交易(瑞鹏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除外):(i)瑞鹏集团任何成员的股东、最终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根据美国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被视为瑞鹏集团成员的关联人;(ii)(i)项所述关联人的关联人,以及该关联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就Skyfield Group而言,Skyfield Group成员与下列任何人之间的交易(Skyfield Group成员之间的交易除外):(i)Skyfield Group任何成员的股东、最终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根据美国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被视为Skyfield Group成员的关联人的人;(ii)第(i)项所述的人的关联人,以及此类关联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就集团而言,集团成员与下列任何人之间的交易(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除外):(i)集团任何成员的股东、最终控制人、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根据美国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而被视为瑞鹏集团成员的关联人;(ii)(i)项所述的人的关联人,以及该关联人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截止日”指2019年9月30日,但经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同意,截止日最多可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指新瑞鹏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以下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i)纽约证券交易所;(ii)纳斯达克;或(i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指新瑞鹏集团、瑞鹏集团和天域集团;“集团成员”指上述任何一家公司。
“交易单证”是指本协议及交易双方根据本协议为交易签署的其他有关单证。
4
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叔叔、阿姨、侄子、侄女或曾祖父母。
对某人的“控制权”是指:(i)持有该人已发行股份或其他股本或注册资本的50%以上;或(ii)通过持有该人50%以上的投票权、拥有持有该人50%以上投票权的投票代理人、或通过合同安排或其他方式任命董事会或类似管理组织的多数成员的权力,决定该人的管理或政策。本定义所称的“人”不包括自然人。
“Skyfield的基础公司”指Skyfield的平台公司和Concordia。
“天域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是指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详见附件1-6附件1-2)天域平台公司和香港天域的现有股东,包括根据本协议在交割日前收购高岭天成持有的天域标的资产的人(如适用,高岭天成届时不再持有天域标的资产,则高岭天成不再作为天域天成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
“天域参股”是指香港天域和天域分别持有上海淘气22.24%和11.36%(合计33.6%)的股权,以及南京爱碧17.34%和13.31%(合计30.65%)的股权。
“天域各方”指天域的相关公司、香港天域、天域和高岭天成。
“Skyfield集团”是指Skyfield的基础公司及其子公司;“Skyfield集团成员”是指上述任何一家公司。
“天域少数股东”是指除天域和高岭天成之外的天域平台公司现有股东。
“披露函件”是指瑞鹏各方及瑞鹏投资者股东向高瓴资本提供的披露函件,以及天域各方及天域少数股东向瑞鹏管理股东提供的披露函件。上述披露函件中披露的信息构成有关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担保物”是指:(一)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其他担保权益、优先权、表决权的转让或对任何特定财产的转让的限制;(二)对任何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冻结;(三)就任何人所授予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或利润或因合同或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特定财产所附的债权。
5
个人是指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信托、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瑞鹏股份”是指瑞鹏股份、上海瑞辰、上海佑瑞、上海贝业、鹏盛投资、鹏程投资和瑞鹏管理的股东。
“瑞鹏集团”是指瑞鹏股份及其子公司;“瑞鹏集团成员”是指上述任何一家公司。
“瑞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上海瑞晨、上海佑瑞、上海贝业、鹏盛投资、鹏程投资和瑞鹏管理以外的瑞鹏现有股东。
“瑞鹏管理股东”是指彭永和、刘浪、张延忠、张伟、王烈胜;本协议所述事项由瑞鹏管理股东约定或决定的,若瑞鹏管理股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彭永和先生的意见为准。
“瑞鹏股份现有股东”是指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瑞鹏股份现有股东,详见附件1-1。
“适用法律”或“法律”是指对一个人公开、有效和适用的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当地法规、规则、司法解释、判决、裁决、仲裁裁决和其他适用于该人或对其财产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是指由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收、代扣代缴或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税收和类似税收的收费,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利息、罚款、附加费或罚款。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tax”、“taxation”、“scot”或“levy”应与tax解释相同。
“诉讼”是指任何索赔、诉讼、法律诉讼、要求、审计、调查、请求、听证、违规通知、诉讼、诉讼、诉讼或仲裁,不论其性质是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或其他类似的。
深圳达晨是指深圳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或深圳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财产瑕疵”是指集团成员所占用或使用的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租赁财产)所有权上的瑕疵,使用该财产的方式与计划用途不符,使用该财产时未经过适当的竣工和消防验收手续,租赁财产的出租人无权租赁有关租赁财产的问题。
除另有说明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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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是指主管政府或其附属机构、政府的一个部门或其附属机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当局。
“政府批准”是指政府机构授予的权利、执照、许可证、批准、豁免、同意和授权,以及向政府机构登记和备案。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服务标志、注册外观设计、域名、实用新型、版权、发明、机密信息、商业秘密、专有生产技术和设备、品牌名称、数据库权利、商号和任何其他类似权利,以及上述权利(无论是否注册,包括授予上述申请和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的权利)。
“中国”或“PRC”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定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中国会计准则是指当时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会计准则。
“美国会计准则”指的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主要业务”指本集团经营的动物诊疗、动物美容、动物食品及用品销售等宠物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软件开发、教育培训、供应链、媒体业务等。
“子公司”是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后由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人(自然人除外)。
“资产”是指任何性质的资产、权利和特权,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
“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化”是指任何事情、情况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情、情况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一起,对本集团的业务、经营、发展、资产、财产、资质、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或可以合理预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重要合同”是指下列已签署但尚未完成或有争议的合同:(a)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签署的合同;(b)与相关交易有关的任何合同;(c)合资经营合同、合伙合同、股东协议、战略合作或联盟协议;(d)贷款合同或其他融资合同、担保合同;(e)与收购任何实体或企业或任何实体资产的重要部分或处置其全部或重要部分资产有关的合同;(f)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雇员或此类人员的关联方(不包括雇佣协议、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保密协议以及与此类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但薪酬条款除外);(g)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未履行超过三(3)个月的任何合同;(h)对其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具有重大意义的任何其他协议;(i)有关土地、建筑物或房屋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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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口译
| (a) | “直接或间接”一词是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关联方或通过合同或其他安排。 |
| (b) | 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协定的结构或解释。 |
| (c) | “包括”及类似表述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
| (d) | 凡提及本协定,均应视为包括本协定的附件和附表,这些附件和附表应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
第2条标的资产的范围和估值
2.1瑞鹏股份标的资产范围及相应估值
瑞鹏股份现有股东拟纳入重组的标的资产(“瑞鹏股份标的资产”)为瑞鹏股份100%的股权及其所代表的全部权益和权利(包括瑞鹏股份在其持有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及参股实体(具体权益比例及所代表的权益和权利详见附件1)及瑞鹏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瑞鹏股份标的资产估值为42亿元(“瑞鹏股份标的资产估值”)。
2.2 Skyfield标的资产的范围及相应的估值
Skyfield现有股东拟纳入重组的标的资产(“Skyfield标的资产”)为:(i)Skyfield平台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所代表的全部权益和权利;(ii)Concordia 90.43%的股权及其所代表的全部权益和权利;(iii)Skyfield的参股股权(Skyfield标的资产包括Skyfield平台公司和Concordia在其持有的子公司中的权益,Skyfield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和Concordia持有的子公司的业务,以及Skyfield的参股股权。股权清单及具体比例见附件1。瑞鹏股份的标的资产和Skyfield的标的资产统称为“标的资产”)。Skyfield标的资产的估值为42亿元。每项资产的估值情况如下:
| (1) | 策航100%股权,估值14.8 4016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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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冲公司100%股权,估值为9.47412亿元;
| (3) | 安安股份100%股权,估值13.54826亿元; |
| (4) | 艾诺公司100%股权,作价人民币1.85 159亿元; |
| (5) | 香港天域和天域持有的上海淘气33.6%的股权,估值为6,615.6万元; |
| (6) | 香港天域和天域持有的南京爱碧30.65%的股权,估值0.125256亿元; |
| (7) | 香港Skyfield通过其全资子公司Concordia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Concordia公司90.43%的股权,估值为3717.5万元。 |
2.3参与重组的标的资产范围的确定和对签署股东标的资产的估值(定义见下文)
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未能在协议签署截止日或之前签署本协议并向其他各方交付签字页的,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缔约方,其标的资产不应包括在本次交易中。在上述情形下,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2.1、2.2条所述标的资产中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持有标的资产的比例计算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并相应计算和调整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的估值及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在新瑞鹏集团的持股比例。
第3条交易步骤
3.1重组计划及其实施
(1)重组原则
各方同意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进行重组,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合并,各方设立的新法人实体将持有标的资产为新瑞鹏集团,标的资产的现有股东将按照其投资于新瑞鹏集团的标的资产的估值比例持有新瑞鹏集团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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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组计划及步骤
| (a) | Skyfield Holdings(Cayman)Inc(“Cayman Skyfield”)应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持股实体(“BVI SPV”),然后由BVI SPV在香港设立一个持股实体(“HK SPV”)。香港天域和天域应同时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除Concordia Holdings Limited(“Concordia Cayman”)和天域以外的不属于标的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拆并转让给Hillhouse Capital或其指定方,并将税后对价(如有)分配给Cayman Skyfield。 |
| (b) | 瑞鹏股份将在适当时候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
| (c) | 瑞鹏管理股东(以及其他具有中国国籍的瑞鹏最终个人股东,如有要求)应在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实体(“瑞鹏自然人BVI”),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37号文完成相关登记。 |
| (d) | 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Skyfield少数股东中的最终中国国籍个人股东应在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实体(“Skyfield的自然人BVI”),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37号文完成相关登记。 |
| (e) | 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瑞鹏机构股东应完成境外直接投资(“ODI”)手续,或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持股实体(“新瑞鹏集团”),该实体未来将作为上市实体,通过其境外关联方与瑞鹏的BVI自然人合作。 |
(a)至(e)步骤可同时进行。
| (f) | 香港特别合伙企业应根据法律或主管部门允许的重组税收成本优化原则,以瑞鹏公司的净资产值(或其他估值)为基础对瑞鹏公司进行增资,并取得瑞鹏公司增资后5%的股权,将瑞鹏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新瑞鹏集团应同时以名义对价认购香港天域发行的新股,所购股份的估值等于香港特发公司持有的瑞鹏股份的估值减去香港特发公司对瑞鹏公司增资的出资额。 |
10
(g)天域应在适当时候以高瓴资本和天域少数股东确定的价格收购高岭天成持有的云冲44.8%股权和安安30.65%股权。高岭天成是否通过ODI认购新瑞鹏集团的股份,由高瓴资本决定。若高陵天成选择以ODI方式认购新瑞鹏集团的股份,则高陵天成应将其从Skyfield取得的税后收益用于将其持有的云冲44.8%股权和阿南30.65%股权转让给新瑞鹏集团。为免生疑问,若高岭天成不通过ODI认购新瑞鹏集团的股份,则该增资出资不作为上述收购对价。
| (h) | 为完成重组,应同时执行下列步骤: |
| (一) | Cayman Skyfield应以其持有的香港Skyfield的全部股份认购新瑞鹏集团的新增股份,使香港Skyfield成为新瑞鹏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开曼Skyfield取得的新瑞鹏集团股份的估值与其原持有的Skyfield标的资产的估值相等。 |
| (二) | 天域应按照法律或主管部门允许的重组税收成本最优原则,以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天域少数股东在云冲、阿安、艾诺的投资成本(或其他估值)为基础,收购其持有的云冲、阿安、艾诺全部股权。天域少数股东所得税后的转让收益,以特定方式返还天域平台公司。 |
| (三) | 新瑞鹏集团应按名义对价向Skyfield的自然人BVI发行新股,股票估值等于Skyfield少数股东持有的Skyfield平台公司股权对应Skyfield该自然人BVI的估值。 |
| (四) | 香港特发公司应根据法律或主管部门允许的重组税务成本优化原则,以瑞鹏公司的净资产值(或其他估值)为基础,收购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瑞鹏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瑞鹏公司全部股权,使瑞鹏公司变为香港特发公司的子公司。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瑞鹏现有股东(瑞鹏机构股东除外)应将所得税后的转让收益返还瑞鹏,瑞鹏机构股东应通过步骤(e)将其所得税后的转让收益注入新瑞鹏集团。 |
双方同意并确认,经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双方同意,上述重组方案可以进行调整,以达到重组目的,但调整的原则是优化标的资产现有股东签署本协议的整体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组的税负和税基损害,并减少所需的现金流量。相关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因适用法律或监管原因无法完成境外重组的,应与高瓴资本、瑞鹏管理股东协商解决,包括转让其在瑞鹏或天域平台公司的股权。
11
各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及上述重组方案对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重组(包括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根据上述原则不时进行的调整),并采取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重组相关协议,获得所有适用的内部和外部批准,完成相关的批准/登记/备案程序),以尽快完成重组。为便于重组方案、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的实施和调整,经高瓴资本、瑞鹏管理股东同意,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其关联方及上述人员指定的第三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限制,其他方同意放弃对所转让股权的任何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
3.2重组结束
(一)股东标的资产交割估值的确定
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未在交割日或之前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2.1和2.2条规定的交割日或之前以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义登记的标的资产在相关标的资产中的比例计算重组中已登记标的资产的估值,并相应计算和调整标的资产交割时股东的估值及标的资产现有相关股东在新瑞鹏集团的持股比例。
已将标的资产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标的资产的所有现有股东,应持有新瑞鹏集团的股份,并按其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标的资产的估值在交割时占股东标的资产估值的比例(即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全部标的资产的估值之和,股东标的资产交割时的估值)(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全部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交割时股东标的资产的估值为84亿元)。新瑞鹏集团的股份数量由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本着诚意,按照同类交易的惯例共同确定。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全部以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义登记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对新瑞鹏集团的持股比例见附件2。
12
(2)结业安排
当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以书面形式完全满足或共同豁免完成前提条件时,重组即视为完成(“完成”),重组完成日为“完成日”。在截止日期之前,
| (a) | 瑞鹏管理股东应完成将其及其关联方持有的瑞鹏标的资产全部注入新瑞鹏集团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尽力帮助瑞鹏现有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瑞鹏标的资产全部注入新瑞鹏集团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
| (b) | 高瓴资本应完成关联方持有的天域标的资产全部注入新瑞鹏集团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尽力帮助天域标的资产其他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天域标的资产全部注入新瑞鹏集团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
| (c) | 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应促使新瑞鹏集团向注入标的资产的各方发行相应的股权。 |
3.3增资
(一)增资缴款
截止日前十(10)个工作日内,高瓴资本或其指定关联方应将余额人民币16亿元(“增资款”)支付至新瑞鹏集团指定账户(新瑞鹏集团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将该账户信息书面通知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按照股东标的资产估值减去过渡期营运资金和2018年11月支付的策航增资实缴出资额。高瓴资本和/或其关联方有权获得新瑞鹏集团按完全摊薄法发行的以下比例的股份,用于支付增资出资额:人民币16亿元/(人民币16亿元+股东标的资产估值)。
(2)过渡期周转资金
| (a) |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应共同制定新瑞鹏集团营运资金使用计划(“过渡期营运资金使用计划”),以支持新瑞鹏集团的业务运营。过渡期周转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制定:(一)满足新瑞鹏集团过渡期实际业务经营需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过渡期周转资金”);(二)过渡期周转资金分两期或三期支付,第一期为人民币2.5亿元;(三)过渡期周转资金应根据适用法律支付给集团成员,包括以贷款、增资或其他方式;(iv)所需资金的理由和用途应在计划中说明,并应提供所有有关文件。在符合《过渡期周转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过渡期周转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相关成员支付相应数额的过渡期周转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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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支付的过渡期周转资金,应在截止日期自动转为增资缴款。
| (3) | 天野股份2018年借款、对策航增资的实缴出资及有关事项 |
| (a) | 双方在此同意并确认:(i)Skyfield根据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向瑞鹏提供5000万元贷款(“2018年Skyfield贷款”);(ii)瑞鹏应在收到过渡期第一期周转资金后五(5)个工作日内偿还Skyfield贷款的本金(如果重组完成,瑞鹏无需支付2018年Skyfield贷款的利息)。Skyfield收到还款后,应全部支付给Skyfield的基础公司,用于日常经营;(iii)瑞鹏股份2018年偿还Skyfield贷款的款项不得用于抵减相应数额的增资缴款。 |
| (b) | 各方在此确认,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于2018年11月为策航增资支付的5000万元出资(“策航增资实缴出资”)已用于策航的实际经营,为策航增资支付的实缴出资构成本次增资出资的一部分。 |
| (c) | 双方在此确认,自2019年1月6日起,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向Skyfield基础公司提供的资金应按照《过渡期周转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与《过渡期周转资金使用计划》不符的增资、贷款或其他付款,不得增加天域在本协议下每一笔标的资产的估值和/或天域标的资产的整体估值,也不得增加高瓴资本和/或其关联方在新瑞鹏集团的持股比例,或用于抵减相应金额的增资出资。 |
(四)增资后新瑞鹏集团的股权结构
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全部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本次交易完成后,新瑞鹏集团的股权结构如附件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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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结束前提条件
只有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满足下列条件(“截止先决条件”)或由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联合书面豁免时,才能完成交割:
| (1) | 本协定已由有关各方正式签署并生效; |
| (2) | 每一缔约方均已履行和遵守其作为缔约方的交易文件中所述的所有承诺和义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和遵守这些承诺和义务; |
| (3) | 自本协定签署之日和结束之日起,双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 (4)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5) | 瑞鹏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瑞鹏股份各方(除瑞鹏股份外)特此同意,在瑞鹏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瑞鹏股份现有股东(未成为本协议一方的股东除外)已放弃对本次重组、股权转让或变更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类似权利(如有),本次交易涉及的增资及经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批准的其他相关交易; |
| (6) | 天域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天域和高岭天成同意在天域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天域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未成为本协议当事人的股东除外)已放弃对本次重组、股权转让或变更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类似权利(如有),本次交易涉及的增资及经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批准的其他相关交易; |
| (7) |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交易的适用法律或政府机构的行动;在交易截止日期之前应获得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均已获得并保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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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名主要雇员均与新瑞鹏集团、瑞鹏或Skyfield的平台公司签署了附件3所列的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每一方应确保在截止日期之前尽快满足截止前提条件。
第5条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5.1瑞鹏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双方同意,除非瑞鹏各方向高瓴资本另有披露,否则瑞鹏各方应共同及个别地确保本协议附件4-1所列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截止日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瑞鹏缔约方承认,其他缔约方执行本协议依赖于瑞鹏缔约方在所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2瑞鹏股份投资者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双方同意,除瑞鹏投资者股东向高瓴资本另有披露外,瑞鹏投资者股东应共同及个别地保证本协议附件4-2所列的陈述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截止日止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瑞鹏投资者股东承认,其他各方执行本协议依赖于瑞鹏投资者股东在各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3 Skyfield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双方同意,除非策航、Skyfield和香港Skyfield向瑞鹏管理股东另行披露,策航、Skyfield和香港Skyfield应共同和分别确保本协议附件4-3所列关于策航及其本身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截止之日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上述各方承认,其他各方执行本协议有赖于上述各方在所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双方同意,除非云崇、天域和香港天域另行向瑞鹏管理股东披露,否则云崇、天域和香港天域应共同及个别地确保本协议附件4-3所列关于云崇及其本人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止日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上述各方承认,其他各方执行本协议有赖于上述各方在所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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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除非阿南、天田和香港天田向瑞鹏管理股东另有披露,阿南、天田和香港天田应共同及个别地确保本协议附件4-3所列关于阿南及其本人的陈述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和截止之日起真实、准确和完整。上述各方承认,其他各方执行本协议有赖于上述各方在所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双方同意,除非艾诺、艾诺和香港艾诺、艾诺、艾诺和香港艾诺向瑞鹏管理公司股东另行披露,否则,艾诺、艾诺、艾诺、艾诺和香港艾诺应共同确保本协议附件4-3所列关于艾诺及其本人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截止日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上述各方承认,其他各方执行本协议有赖于上述各方在所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4 Skyfield少数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双方同意,除非Skyfield的少数股东向瑞鹏管理股东另行披露,Skyfield的少数股东应分别但不共同确保本协议附件4-4所列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截止日期之前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并列于本协议附件4-3的Skyfield平台公司和香港Skyfield作出的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Skyfield平台公司有关的陈述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Skyfield的少数股东承认,其他各方执行本协议有赖于Skyfield少数股东在所有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6条过渡期和有关安排
6.1对过渡期内行动的限制
除(i)交易文件另有规定外,(ii)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本协议要求采取的行动,或(iii)由于相关瑞鹏集团成员或天域集团成员不是其全资子公司而不能完全控制的行动(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瑞鹏集团成员或天域集团成员需要根据相关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治理文件作出决定,应事先征得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的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截止日(此期间称为“过渡期”),未经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事先批准,瑞鹏各方应确保其及其相关的瑞鹏集团成员、Skyfield各方和Skyfield少数股东应确保其及其相关的Skyfield集团成员不会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 (a) | 修改或者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或者发行、回购或者同意发行、回购、转让权益性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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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改变其业务范围,或在非主要业务领域扩大;
| (c) | 导致任何瑞鹏集团成员或Skyfield集团成员被收购、清算、合并或重组或任何类似行动; |
| (d) | 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 |
| (e) | 在任何重要方面终止、修订或更改任何主要许可证,但(x)项根据任何政府机构的要求;或(y)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 |
| (f) | 设立任何附属公司或认购、购买或接受任何人的股本证券; |
| (g) | 作出任何资本开支,或作出任何承诺,以设立或强制任何瑞鹏集团成员或Skyfield集团成员作出资本开支; |
| (h) | 进行任何相关交易,但披露信函中披露的交易除外; |
| (一) | 向第三方申请贷款或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 (j) | 免除第三人的债务; |
| (k) | 就任何诉讼、仲裁或争端达成和解; |
| (l) | 向其各自的股东派发股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
| (m) | 变更会计政策; |
| (n) | 转让、发放许可证、出售、抵押、质押、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或对其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外; |
| (o) | 增加任何雇员的薪金支付,采用新的福利计划或支付任何奖金、福利或其他直接或间接补偿,但不包括按照市场惯例进行的薪金调整; |
| (p) | 增加任何瑞鹏集团成员或Skyfield集团成员或其各自租赁店铺的租金,但根据已签署的租赁协议或在租赁协议到期后根据市场惯例进行的租金调整除外; |
| (q) | 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 |
6.2新瑞鹏集团架构的建立及其业务、经营和管理
| (1) | 双方同意,自本协定签署之日起: |
| (a) | 新瑞鹏集团(无论是否实际设立)应被视为持有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的全部标的资产(无论标的资产的股权登记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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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持有新瑞鹏集团的股权,按照其标的资产估值在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估值中所占的比例(即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持有的标的资产估值的总和,即“签署股东的标的资产估值”)(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均已签署本协议的,签约股东的标的资产作价为人民币84亿元(无论新瑞鹏集团的股权登记手续是否已完成)。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均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对新瑞鹏集团的持股比例见附件2;
| (c) |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设立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无论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可以办理),并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负责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各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 |
| (2) | 过渡期内,瑞鹏各方应保证各瑞鹏集团公司的正常经营,天域各方应保证各天域集团公司的正常经营。 |
| (3) |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论新瑞鹏集团的相关实体是否成立,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登记/备案程序均已完成,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全面负责对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现有股东持有的全部标的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标的资产的相关现有股东同意并应促使瑞鹏集团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天域集团成员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
| (a) | 根据股东大会、新瑞鹏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瑞鹏集团成员、天域集团成员执行董事决定。未经新瑞鹏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具体审批机关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不得作出任何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但在新瑞鹏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授权范围内由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经营管理标的资产的除外; |
| (b) | 根据新瑞鹏集团股东大会的职权调整瑞鹏集团成员、天域集团成员的股东大会职权,将瑞鹏集团成员、天域集团成员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委托给新瑞鹏集团股东行使(如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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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新瑞鹏集团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调整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的董事会职能、权力和组成(如有需要);
| (d) | 根据新瑞鹏集团管理层的职能、权力和组成情况,调整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管理层的职能、权力和组成(如有需要); |
| (e) | 根据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的安排,在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中实施新的(如有)财务管理制度、适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要求(必要时由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指定财务管理人员接管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的全部或部分财务管理(包括接管银行账户和密码、管理权限等); |
| (f) | 按照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的安排,在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中实施新的(如有)公司印章、执照管理、管理制度、工作标准、流程、培训制度和证明文件(如有),将公司印章和执照交给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指定人员(如有),由他们负责印章和执照的申请和使用; |
| (g) | 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应将相关财务和业务管理系统(包括Warmsoft系统)的管理权限授予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指定的人员,并根据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的要求调整相关系统软件的使用规则、用户权限及其他使用事项; |
| (h) | 根据新瑞鹏集团和高瓴资本管理层的安排,在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中实施新的(如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兽医执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人事管理要求,必要时调整瑞鹏集团成员和天域集团成员的员工和员额; |
| (一) | 按照新瑞鹏集团联席董事长的共同意见,设置、决定和调整集团成员的组织结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机构、部门结构、各部门及其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基本(经营)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
| (4) |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论新瑞鹏集团的相关实体是否成立,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登记/备案程序均已完成,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授权代表有权查阅和清查(i)瑞鹏集团成员及其所有门店的会计账簿和记录及/或资产;(ii)Skyfield集团成员及其所有门店,瑞鹏集团成员、天域集团成员、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及其门店经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除遵守第6.1条规定的过渡期内的行动限制外,高瓴资本、Skyfield少数股东和瑞鹏管理股东应尽最大努力监督相关集团成员的业务运作,并保持相关集团成员和所有门店的资产、客户、员工和业务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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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信息提供
在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确保在收到合理通知后,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及其各自的授权代表能够合理地访问瑞鹏集团成员和Skyfield集团成员的办公室,并获取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财产和会计账簿和记录以及其他财务和运营数据及其他业务信息。
6.4排他性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文件进行的交易外,瑞鹏各方不得、也不得允许或授权其任何关联方或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或代表直接或间接(i)邀请和接受高瓴资本及其关联方以外的任何人提出的购买、认购、更换或以其他方式投资或收购瑞鹏或其关联方的相关资产(“投资要约”);(ii)讨论或谈判投资要约,或向与投资要约有关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尽职调查材料或信息;或(iii)订立或执行与投资要约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包括任何意向书或类似文件,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文件进行的交易外,高瓴资本和Skyfield各方不得、也不得允许或授权其任何关联方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或代表直接或间接(i)邀请和接受瑞鹏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外的任何人的投资要约,替换或以其他方式投资或收购Skyfield或其关联方的相关资产;(ii)讨论或谈判投资要约,或向与投资要约有关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尽职调查材料或信息;或(iii)订立或执行与投资要约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包括任何意向书或类似文件,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文件进行的交易外,Skyfield的少数股东和瑞鹏投资者股东不得、也不得允许或授权其任何关联方或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或代表直接或间接(i)邀请和接受瑞鹏投资者或高瓴资本及其各自关联方以外的任何人购买、认购、置换或以其他方式投资或收购瑞鹏的相关资产,Skyfield或其关联方的相关资产;(ii)讨论或谈判投资要约,或向与投资要约有关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尽职调查材料或信息;或(iii)订立或执行与投资要约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包括任何意向书或类似文件,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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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违约事件通知
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截止日期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交易文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该事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7条承诺
7.1进一步行动
新瑞鹏集团董事会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尽最大努力促使集团各成员尽快采取以下行动,以避免对新瑞鹏集团上市造成任何重大障碍:
| (1) | 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政府当局的要求获得相关的政府批准; |
| (2) | 规范集团各成员的财务制度,依法申报纳税; |
| (3) | 及时为集团成员的所有雇员申报和缴纳所有适用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扣缴雇员自己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适用的法律缴纳任何遗漏或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或对其作出适当的会计准备; |
| (4) | 及时申报和扣缴有关税款,并在向集团成员中有义务支付任何扣缴款额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股东等)支付任何款额后,按照适用的法律对任何漏缴或少缴的扣缴税款作出适当的会计规定; |
| (5) | 逐步消除集团成员的任何财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披露函》所列的任何财产缺陷; |
| (6) | 妥善处理中小股东、Skyfield标的公司及其收购的医院、瑞鹏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子公司的合法权利或债权,包括本次交易的任何潜在优先权或其他权利、将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转为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权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和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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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逐步纠正集团成员在披露书中所披露的任何其他不遵守规定的情况,并在管理和业务运作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
7.2就业和不竞争承诺
| (1) | 除非瑞鹏管理层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同意或接受披露函中另有披露,否则彭永和、刘浪、张延忠、张伟、王烈生、董毅、毛俊夫、阚建生和魏仁生在此分别向其他各方承诺但不共同承诺为新瑞鹏集团提供全职工作和服务,直至(a)自截止日期起的六(6)年届满之日止,如新瑞鹏集团的上市未能在上述期间内完成,或(b)新瑞鹏集团的上市完成后两(2)年届满的日期,如新瑞鹏集团的上市在截止日期后六(6)年内完成。 |
| (2) | 除瑞鹏管理层股东和高瓴资本共同接受的《披露函》另有披露外,瑞鹏管理层股东和天域少数股东分别向高瓴资本承诺,除新瑞鹏集团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新瑞鹏集团外,双方及其关联方不单独经营或投资、参与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新瑞鹏集团主要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直至两年(应调整为三年)之日止,如因新瑞鹏集团的任何过失而被新瑞鹏集团解雇),则在下列日期之后(以后者为准)届满:(一)其离开新瑞鹏集团的日期,(二)其本人和/或通过其关联方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低于0.5%的日期,(iii)其本身及/或通过其关联方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低于其在截止日期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15%。 |
| (3) | 高瓴资本向瑞鹏管理股东承诺,未经新瑞鹏集团同意,高瓴资本及其关联方不得在宠物医疗行业设立新的控股或投资平台,但已向瑞鹏披露的投资和业务平台除外,(a)高瓴资本本人和/或通过关联方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合计股份的比例超过其本人(包括其关联方)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合计股份的30%,截止日期,或(b)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x)截止日期起六(6)年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如新瑞鹏集团未能在上述期间内完成上市,或(y)至新瑞鹏集团完成上市后两(2)年届满之日止,如新瑞鹏集团在截止日期起六(6)年内完成上市。 |
| (4) | Skyfield的少数股东在此分别但非共同向其他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他们应并应确保其关联方应: |
| (a) | 利用本集团作为经营主要业务的唯一平台,通过本集团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业务、收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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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合伙人、股东、顾问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设立、投资或参与任何与集团任何成员的主要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实体或新瑞鹏集团董事会所确定的与集团主要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以下各称“竞争对手”),或拥有任何股权,参与或担任任何职务,管理、经营、控制、合作,或向任何竞争对手借出任何款项或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协助;但只持有任何竞争对手上市、营销和流通股本总额不超过百分之一(1%)而无任何其他关系或关系的除外;
| (c) | 不得招揽任何集团成员的任何雇员离职。 |
| (5) | 瑞鹏投资的股东(除其与关联方当时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合计股份比例低于0.6%)在此分别但非共同向其他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瑞鹏管理股东与高瓴资本另有约定外,应并应保证其关联方: |
| (a) | 利用本集团作为经营动物诊断和治疗业务的唯一平台,通过本集团经营和收购动物诊断和治疗业务; |
| (b) |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合伙人、股东、顾问或其他身份,设立、投资或参与与集团任何成员的动物诊疗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实体或新瑞鹏集团董事会确定的与集团动物诊疗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不得拥有任何股权,不得参与或担任任何职务,不得管理、经营、控制、合作,或向任何该等第三方出借任何款项或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协助;除非只持有任何该等第三方上市、上市及未偿还的股本总额不超过百分之一(1%),而无任何其他关系或关系; |
| (c) | 不得招揽任何集团成员的任何雇员离职。 |
7.3管理层激励计划
截止日期后,各方应同意或应确保其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对拟由新瑞鹏集团牵头实施的管理层激励计划(“管理层激励计划”)的相关提案投赞成票。管理层激励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1)管理层的期权股份总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某一时刻达到新瑞鹏集团全部股份的5%,在股东大会批准管理层激励计划后的三(3)年内,在不同时间授予管理层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同相关管理层;(2)在股东大会批准管理层激励计划后的三(3)年内,各方应同意,或应确保其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根据新瑞鹏集团的经营发展情况,批准增加管理层激励选择权的相关议案,但增加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时新瑞鹏集团全部股份的3%。各方确认,彭永和先生和张延忠先生在2020年12月31日前或新瑞鹏集团上市完成前,主动放弃参与管理层激励计划及可能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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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其他承诺
双方确认,瑞鹏股份管理层股东或其关联方在《披露函》中披露的回购瑞鹏股份其他现有股东所持股权的承诺,经签字后,新瑞鹏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接受并履行(届时新瑞鹏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为免生疑问,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第19.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瑞鹏管理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继续承担上述股权回购义务。
7.5现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对于平台实体或其普通合伙人之间或为实施该计划而设立的相应现任或前任雇员之间因实施《披露函》中披露的标的公司现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为实施该计划而订立的任何平台实体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而导致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间接变更,或就该等股权对应的新瑞鹏集团股份的任何变更,各方应同意放弃取得其同意的要求,或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类似权利(如适用),以及根据本协议第8.1(a)(i)和(ii)条就转让份额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上述变更。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
8.1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新瑞鹏集团股东的股份转让自截止日起至新瑞鹏集团上市完成之日止,适用第八条的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受让人应当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接受并履行转让股东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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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事先得到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的书面同意,任何瑞鹏当事人(瑞鹏公司除外)、Skyfield少数股东和/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新瑞鹏集团股份的上述实体的任何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赠与、转让、质押、对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设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包括处分股份所对应的任何收益权、权利或权益(就本协议而言,在每种处分情形下,不论自愿或非自愿,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婚姻状况变化或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处置,以下每一种处置均称为“转让”),但对于上述任何转让股东,以下情形应予排除,不需征得新瑞鹏集团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i)通过一次或一系列交易累计转让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截止交割日其分别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5%,(ii)如新瑞鹏集团的上市在截止日期起计六(6)年届满之日未能实现,则其后通过一次或一系列交易累计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截止日期其分别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20%(如根据本条第8.1款(a)项发生转让,则相关股份应计算在内),但转让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转让给任何竞争对手,而新瑞鹏集团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享有随行就市的权利。
| (b) | 除非事先得到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的书面同意,瑞鹏投资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但对于上述转让股东,应排除下列情形,不需要新瑞鹏集团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一)由瑞鹏投资股东向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关联方转让;(二)通过一次或一系列交易累计转让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日期起计三(3)年内、或(三)截止日期起计三(3)年内各自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额的30%。在任何情况下,转让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转让给任何竞争对手,新瑞鹏集团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根据第(ii)条对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享有随行就市的权利。 |
| (c) | 除非事先经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书面同意,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持有的新瑞鹏股份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新瑞鹏股份,但对于上述转让股东,应排除下列情形,无需新瑞鹏集团任何其他股东同意的:(一)向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关联方转让;或(二)经一次或一系列转让后,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不低于5%与当时瑞鹏各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之和(如为间接持股,为按照瑞鹏股份持股比例充分相乘所得的数量),但转让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新瑞鹏股份转让给任何竞争对手,新瑞鹏集团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第(ii)条规定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享有随行就市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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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无论本文是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高陵天成(包括为完成本次交易而为高陵天成持有新瑞鹏集团股份的任何相关方,如适用)转让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不受限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任何权利。高陵天成应在完成上述转让后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新瑞鹏集团;为免生疑问,高陵天成的上述转让不应导致其违反本协议第8.1(c)条。
8.2首次拒绝权
| (a) | 在不违反第8.1条规定的情况下,新瑞鹏集团股东(当时称为“转让股东”)拟将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当时称为“销售股份”)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人(“受让人”)(“拟转让”)的,新瑞鹏集团其他股东按照第8.2条享有优先购买权。 |
| (b) | 在拟议转让之前,转让股东应向新瑞鹏集团的其他股东(当时称为“受要约人”)发送构成要约的书面通知(“转让通知”),具体说明:(一)转让股东的名称;(二)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三)销售股份的数量;(四)拟议转让对价的数额和形式;(五)拟议转让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拟转让的对价中包含现金以外的任何对价,则该对价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和计算依据的说明也应包含在转让通知中。 |
| (c) | 受要约人有权(“优先购买权”)在转让通知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并根据各自在优先购买权中所占的份额,通过交付书面通知,行使其全部或部分购买销售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股份指销售股份数*转让通知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要约人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数/转让通知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所有受要约人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 |
| (d) | 如任何受要约人未行使或未充分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充分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受要约人有权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后10个工作日内,要求购买尚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销售股份(“剩余销售股份”);如果所有充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要约人拟购买的剩余销售股份数量超过剩余销售股份总数,拟购买剩余销售股份并充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要约人,有权购买剩余销售股份的数量,其计算方法为剩余销售股份乘以分数,其中分子为该受要约人拟购买的剩余销售股份的数量,分母为所有拟购买剩余销售股份的受要约人拟购买的剩余销售股份的总数。 |
27
(e)在不违反第8.3条的情况下,转让股东可根据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将受要约人未按照第8.2条承诺购买的销售股份转让给受让人,但条件是:(i)拟议转让应在转让通知发出之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将对未完成的拟议转让重新启动第8.2条规定的限制);(ii)受让人应接受,作为后继者,转让股东在本协议项下与转让给受让人的销售股份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 (f) | 如受要约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新瑞鹏集团及各股东应应受要约人的要求,立即签署所有该等文件,并采取必要的行动完成该等转让。 |
8.3标签----右
| (a) | 受要约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应在第一次拒绝权行使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要约人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表示可以行使随行就业权。 |
| (b) | 在不违反本协议第8.1条的情况下,任何受要约人(当时称为“随标权利人”)均有权(“随标权利人”)在第8.3(a)条规定的通知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向转让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其权利,要求受让人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要约人(如适用)以拟向转让股东提供的相同价格和相同条款和条件,从该随标权利人处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最大数量为:销售股份数*(转让通知日该等随标权利持有人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转让通知日所有行使随标权利的随标权利持有人及转让股东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之和)。 |
| (c) | 随到权利持有人已行使随到权利,但受让人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要约人(如适用)未向随到权利持有人购买相关股份的,转让股东不得提议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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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优先购买权
| (a) | 截止日期后,新瑞鹏集团应在提议向任何人(“拟认购人”)发行(“拟发行”)任何股本证券之前,首先按照本条第8.4条的规定向新瑞鹏集团的每一股东发出要约,使新瑞鹏集团的每一股东(当时称为“优先认购权持有人”)有权根据其在新瑞鹏集团发行前的持股比例,以相同的条件、相同的单价以现金方式认购该等股本证券(“优先认购权”)。 |
| (b) | 在建议发行前,新瑞鹏集团须向每名优先认购权持有人送交一份有关建议发行的书面通知(“建议发行通知”),指明:(一)本次拟发行的股本证券的数目、种类及条款;(二)新瑞鹏集团在建议发行实施后将取得的代价;及(三)建议认购人的名称及地址。如拟发行的对价中包括现金以外的任何对价,则该对价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和计算依据的说明也应包括在拟发行通知中。 |
| (c) | 在拟发行通知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优先购买权行权期”),优先购买权持有人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新瑞鹏集团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拟认购的股权证券的数量和类型。 |
| (d) | 如果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未行使或未充分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充分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其他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有权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后10个工作日内要求认购尚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本证券(“剩余增发股份”);如果充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拟购买的剩余增发股份数量超过剩余增发股份总数,任何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如有意购买剩余增发股份并充分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有权购买剩余增发股份的数量,其计算方法为剩余增发股份乘以分数,其中分子为该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拟购买的剩余增发股份的数量,分母为所有拟购买剩余增发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拟购买的剩余增发股份的总数。 |
| (e) | 新瑞鹏集团应在优先认购权行使期届满后40个工作日内,按照拟发行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向拟认购人发行优先认购权持有人未认购的股本证券的工作,但拟认购人应作为一方加入本协议,并应遵守本协议中适用于各方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新瑞鹏集团未在该4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的,未重新执行第8.4条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拟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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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就第8.4条而言,建议的发行不包括:(i)新瑞鹏集团根据重组计划及为增资而发行的股本证券;(ii)新瑞鹏集团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股本证券;(iii)新瑞鹏集团自已发行的股本证券转换、行使或替换后新发行的股本证券;(iv)新瑞鹏集团于上市时发行的股本证券;及(v)新瑞鹏集团因股份拆细及股息而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所有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根据其在新瑞鹏集团的持股比例有权参与的其他类似事项。
| (g) | 如有优先认购权持有人选择行使优先认购权,新瑞鹏集团及各股东应根据该优先认购权持有人的要求,在本次发行方案获得新瑞鹏集团股东大会适当批准的前提下,签署并采取完成认购所需的一切文件和行动。 |
8.5反稀释
自新瑞鹏截止日起至新瑞鹏上市完成之日止,在新瑞鹏集团向任何人提议发行股份时(本协议第8.4(f)条规定的事项除外),新瑞鹏集团每股股份的发行价格(“新股东股份单价”)不得低于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仅限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认购本次增资,以下简称“反稀释权股东”)对新瑞鹏集团通过本次增资取得的每一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单价”)。增资单价=增资出资额/反稀释权股东通过本次增资获得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数量(如发生股份拆细、股份分红或其他类似事项,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否则,(1)拟发行股份应事先征得反稀释权股东的书面同意,(2)新瑞鹏集团应向反稀释权股东免费发行部分股份,或通过符合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方式,使反稀释权股东通过本次增资获得的新瑞鹏集团股份的单价与新股东的股份单价相等,反稀释权股东行使反稀释权取得的新瑞鹏集团股份应符合下列规定,即(紧接反稀释权股东通过行使反稀释权无偿取得新瑞鹏股份后,新瑞鹏集团除反稀释权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在新瑞鹏集团的合计持股比例)/(紧接反稀释权股东通过行使反稀释权无偿取得新瑞鹏股份前,新瑞鹏集团除反稀释权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在新瑞鹏集团的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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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拖曳权利
| (a) | 截止交易结束后,高瓴资本、瑞鹏双方与第三方(不包括高瓴资本、瑞鹏关联方)达成协议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收购、重组、股份转让和发行或者为新瑞鹏集团完成的交易,或者可能使新瑞鹏集团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被出售的交易(以下简称“出售公司”),交易完成后,新瑞鹏集团的评估值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时新瑞鹏集团的评估值,高瓴资本和瑞鹏双方有权向对方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立即签署并采取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一切文件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为批准该交易而持有,并在适用情况下出售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 |
| (b) |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出售公司的交易,或不愿意出售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则该等股东应一次性购买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计划出售的新瑞鹏集团全部股份,价格为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计划出售给第三方的股份的每股价格,并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或以高瓴资本和瑞鹏管理股东在出售公司交易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获得的每股收益。股东不购买股份的,应当依照本条第8.6款的规定,同意并促成出售公司和/或出售其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的交易。 |
第九条新瑞鹏集团的管理机构
9.1新瑞鹏集团的管理机构
双方同意,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论新瑞鹏集团的实体是否成立,也无论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相关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完毕,均视同成立,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双方同意,在新瑞鹏集团设立完成后,按照新瑞鹏集团注册地适用法律的要求,相应调整新瑞鹏集团的管理机构和权力,但须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与第九条保持基本一致;各方应或应保证其关联方制定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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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股东大会
| (1) | 由新瑞鹏集团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其权力机构,行使下列权力: |
| (a) | 确定新瑞鹏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b) | 选举和变更董事,并确定相关董事的薪酬; |
| (c) | 审查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d) | 审查和批准新瑞鹏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
| (e) | 就新瑞鹏集团法定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任何股本证券的发行或回购作出决议; |
| (f) | 就本集团发行单笔金额(为免生疑问,一系列关联交易视为“单笔”,下同)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5亿元的证券作出决议,不论发行次数或次数; |
| (g) | 对新瑞鹏集团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形式变更作出决议; |
| (h) | 修改新瑞鹏集团章程; |
| (一) | 批准新瑞鹏集团的上市计划; |
| (j)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对外贷款或其他可能引起负债的事项,但本集团内的任何贷款或银行信贷除外; |
| (k) | 审查并批准本集团在连续12个月内向外部提供的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或其他可能引起负债或或有负债的事项,但本集团内的相互担保和对本集团任何成员核定债务的担保除外; |
| (l)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转让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资产或权益性证券; |
| (m)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购买、认购或接受单笔交易金额超过3亿元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资产或权益性证券; |
| (n) | 集团的关联交易单笔金额(本集团收到的现金资产作为馈赠和接受关联交易对方提供的任何担保除外)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
| (o) | 发生超出集团适当核定年度预算的任何支出,单笔交易或支出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为免生疑问,本条例第9.2(1)(m)条、第9.3(4)(q)条和第9.4(4)(e)条规定的核准权限,适用于集团购买、认购或接受重大资产或股本证券; |
| (p) | 审议通过新瑞鹏集团股权激励计划; |
| (q) | 审议批准适用法律、新瑞鹏集团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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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瑞鹏集团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根据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对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新瑞鹏上市前,高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超过瑞鹏管理层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新瑞鹏集团股份总数的,高瓴资本应当同意在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保持对超过股份数的决定与瑞鹏管理层股东的决定一致。
| (3)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交易后,属于关联方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 (4) |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并经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及瑞鹏股份管理层股东批准;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及瑞鹏管理股东批准,股东大会对新瑞鹏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资本的增减、股本证券的发行或回购、新瑞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可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实施;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实施。 |
| (5) |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如有下列情况,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a) | 董事人数低于适用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本协议规定人数的2/3; |
| (b) | 持有新瑞鹏集团股份的瑞鹏管理层股东或高瓴资本及/或其任何关联方提议持有; |
| (c) | 董事会认为是必要的; |
| (d) | 适用法律或新瑞鹏集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 |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瑞鹏管理层股东或高瓴资本及/或其持有新瑞鹏集团的任何关联方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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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20天或持有三分之二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的较短时间内,以书面(包括电邮等,下同)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股东15天,或经持股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股东同意的较短时间。经计算,会议当日不包括在内。股东大会通知应载列下列内容:
| (a)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期; |
| (b) | 提交会议审查的事项和提案; |
| (c) | 明文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的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东。 |
| (d) | 会议召集人。 |
| (8) | 新瑞鹏集团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或者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的较短时间向新瑞鹏集团提出建议。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召集人应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除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增列上述临时提案外,召集人不得修改通知中指明的任何提案或在通知中增列任何新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
| (9) |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两名联席主席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彭永和先生主持,由应主持股东大会的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董事会另一名董事长主持。两名董事不能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由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选出的代表主持。 |
9.3董事会
| (1) | 新瑞鹏集团设立董事会大厅,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中四名(4名)由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提名(如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指定的联席董事长的意见为准),四名(4名)由瑞鹏管理股东提名,以及深圳达晨和北京阳光分别提名的另外两名(2名)董事(若深圳达晨或北京阳光当时持有的新瑞鹏股份数量低于截止交割日各自持有的新瑞鹏股份数量的70%,则其丧失董事提名权,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辞职,在此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相应减少)。双方承诺或保证其相关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法律选举或罢免上述被任命或罢免的新瑞鹏集团董事或新瑞鹏集团董事职务;双方应在交割前约定,特此授权瑞鹏管理层股东和高瓴资本(或其相关方)根据本条第9.1款,代表各方选举新瑞鹏集团董事或罢免任何董事职务。新瑞鹏集团董事的任期为三(3)年,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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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瑞鹏集团董事会采用联席董事长制度。一名董事(即彭永和先生)由瑞鹏管理层股东提名,一名董事(高瓴资本合伙人级别)由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提名,共同担任联席董事长,但新瑞鹏集团董事长由瑞鹏管理层股东提名的董事(即彭永和先生)担任。
| (3) | 因董事辞职或被免职,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原董事(除被免职外)在改选董事就任前,仍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新瑞鹏集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
| (4) | 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并行使下列权力: |
| (a)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
| (b)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c) | 根据股东大会确定的业务政策和投资计划,确定集团的具体业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
| (d) | 制定新瑞鹏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追回方案; |
| (e) | 就品牌平台公司(“品牌平台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形式变更作出决议; |
| (f) | 新瑞鹏集团合并、分立、解散或形式变更方案草案; |
| (g) | 制订新瑞鹏集团法定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方案,以及任何股本证券的发行或回购方案; |
| (h) | 就新瑞鹏集团旗下各品牌平台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资产增加或减少法定资本或发行股份、回购股份或发行任何股本证券作出决议 |
| (一) | 就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发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证券作出决议,不论其发行次数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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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确定该集团的整个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方案;
| (k) | 更改任何集团成员的主要业务,任何集团成员从事新业务或退出现有业务; |
| (l) | 确定新瑞鹏集团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奖惩办法; |
| (m) | 核准集团的薪酬制度; |
| (n)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对外贷款或其他可能引起负债的事项,但本集团内的任何贷款或银行信贷除外; |
| (o)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在连续12个月内向外部提供的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或其他可能引起负债或或有负债的事项,但本集团内的相互担保和对本集团任何成员核定债务的担保除外; |
| (p)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转让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但不超过2亿元的重大资产或权益性证券; |
| (q) | 审查和批准集团购买、转让或接受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重大资产或股权证券; |
| (r) | 本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单笔金额(本集团收到的现金资产作为馈赠和接受关联交易对方提供的任何担保除外),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s) | 发生超出本集团适当核定的年度预算的任何支出,单笔交易或支出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
| (t) | 审议通过新瑞鹏集团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 (u) | 批准集团成员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对外捐赠; |
| (五) | 获取新瑞鹏集团总裁的工作报告,核查总裁的工作; |
| (w) | 就涉及本集团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达成妥协,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
| (x) | 新瑞鹏集团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估值、募集金额、保荐/承销商等的拟定草案; |
| (y) | 制定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 |
| (z) | 适用法律和新瑞鹏集团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或股东大会决议和总裁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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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会议只可在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时,一人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就第9.3(4)(h)至(s)条规定的事项,须征得瑞鹏管理股东提名的3名以上董事和高瓴资本提名的3名以上董事的共同同意。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派代表出席、现场出席、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出席)的,应当立即辞去董事职务,或者由股东大会代替。有权指定董事的股东应根据本协议指定另一名董事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
| (6) |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应由董事会的任何主席召集。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10天或经全体董事同意的较短时间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或1/3以上董事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没有上述通知时间要求。 |
| (7)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亲自出席,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授权其他董事出席。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在授权人的姓名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任何董事既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授权任何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
9.4管理
| (1) | 新瑞鹏集团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人数视新瑞鹏集团业务发展需要,由联席董事长共同确定。设财务总监一人,董事会秘书一人。 |
| (2) | 新瑞鹏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为新瑞鹏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
| (3) | 各方同意:(a)新瑞鹏集团总裁由瑞鹏管理层股东任免,首任总裁由彭永和先生担任;(b)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有权任免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高瓴资本同意保留瑞鹏现任董事会秘书;(c)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联席董事长共同决定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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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公司总裁可视新瑞鹏集团的实际经营情况,将部分与权力有关的事项转给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a) | 负责集团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
| (b) | 组织实施集团的具体年度业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
| (c) | 审查和批准本集团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对外贷款或其他可能引起负债的事项,但本集团内的任何贷款或银行信贷除外; |
| (d) | 批准集团转让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重大资产或股本证券; |
| (e) | 核准本集团购买、认购或接受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重大资产或权益性证券; |
| (f) | 发生超出本集团适当核定年度预算的任何支出,单笔或支出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
| (g) | 批准集团成员在连续12个月内向外部捐赠或接受的单笔金额或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捐赠; |
| (h) | 建立集团内部管理结构的计划草案; |
| (一) | 制订集团的基本运作和管理制度; |
| (j) | 为该小组制定具体的规则和制度; |
| (k) | 对董事会和联席董事长决定聘用或解聘的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聘用或解聘决定;新瑞鹏集团旗下品牌平台公司管理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
| (l) | 起草该集团的薪酬制度; |
| (m)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n) | 就涉及本集团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达成妥协,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
| (o) | 就高级官员(包括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是否称职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
| (p) | 新瑞鹏集团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
| (5) | 首席财务官应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并对集团的财务事务负责,她/她将行使下列权力: |
| (a) | 指导和管理预算、规划和预测过程;与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合作,制定行动计划,以实现财务和业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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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聘用、解聘和监督财务和会计人员,但根据财务制度直接向财务主任报告的财务和会计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应由总裁同意;
| (c) | 全面负责集团的财务和审计工作,包括对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的审查和核准; |
| (d) | 指导和管理纳税申报和纳税计划,以确保遵守有关税收的适用法律; |
| (e) | 编写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 |
| (f) | 指导和管理该集团的资金,确保合理管理和控制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并监督该集团资金的使用状况; |
| (g) | 必要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
| (h) | 协调小组与银行和政府当局在财务和税务事项方面的关系; |
| (一) | 在集团内制订、执行和维持会计惯例和标准; |
| (j) | 按照集团财务制度,核准集团成员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金额达到100万元或一系列相关交易累计金额达到300万元的资金转移、使用、支出和借款;以及 |
| (k) | 总裁或董事会指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6) | 高瓴资本将负责集团的资本运作(按照新瑞鹏集团的公司治理机制实施)、技术赋能和对外合作。高瓴资本承诺,将充分利用和利用自身在互联网相关行业的资源,为新瑞鹏集团提供优势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腾讯、JD等资源)。 |
| (7) | 如新瑞鹏集团内有实际设立的监事职位,应由瑞鹏管理层股东提名。 |
| (8) | 双方将以新瑞鹏集团为平台,共同打造多品牌经营的管理体系。 |
第10条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10.1系统
新瑞鹏财务会计制度的适用会计原则,由董事会根据财务总监的建议,参照其具体情况,根据其未来上市地的相关适用法律,根据新瑞鹏集团的具体情况和上市地的监管要求,选择适用的会计原则。新瑞鹏集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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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财政年度
新瑞鹏集团的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但新瑞鹏集团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终止之日止。为尽快满足上市需要,新瑞鹏集团董事会可根据财务总监的建议变更会计年度。
10.3货币
新瑞鹏集团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基础货币。
10.4银行账户
新瑞鹏集团应并应促使其各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正式持牌银行开立和维持银行账户。新瑞鹏集团应将每一集团成员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存入或从该账户中提取。
10.5发言
| (1) | 新瑞鹏集团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其截至财务报表日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所涉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 (2) | 新瑞鹏集团应按照适用的会计原则,每年合并其账目和子公司的账目,然后进行调整和审计。 |
| (3) | 新瑞鹏集团应按照有关适用法律,向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每个集团成员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 |
10.6知情权
就每一集团成员而言,新瑞鹏集团应向高瓴资本、瑞鹏管理层股东、当时持有新瑞鹏集团4%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届时有权为新瑞鹏集团提名董事的股东提供:
| (1) |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按照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并由独立审计员审计的合并年度财务报表; |
| (2) | 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在每半年结束后60天内编制未经审计的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
40
(3)在每个财政月结束后20天内,按照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未经审计的管理报表;
| (4) | 高瓴资本和/或瑞鹏管理股东合理要求的其他业务和财务信息。 |
上文第(1)至第(2)项规定的财务报表应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10.7税收
新瑞鹏集团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和/或预扣税款,并提交所有报税文件。
10.8利润分配
新瑞鹏集团股东大会决定分配利润的,按照当时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新瑞鹏集团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对分配利润预扣税款。
第11条雇员
11.1遵守法律
每个集团成员的雇员的征聘、调动、解雇、辞职、薪金、福利、劳动保险、保护和纪律以及其他事务均应遵守有关的适用法律。
11.2雇员福利
集团成员与这些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或)集团成员的规则中,应参照相关的当地适用法律,具体规定集团成员与这些雇员之间的福利、奖金、薪金税、劳动保护和保险以及其他事务。
第12条清算
12.1清算事件
新瑞鹏集团发生下列清算事项或视为清算事项的清算事项(“清算事项”)的,股东大会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本协议和新瑞鹏集团章程的规定,按照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向股东进行分配。
41
(a)新瑞鹏集团破产、解散或清算;
| (b) | 新瑞鹏集团出售、出租、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50%以上的资产; |
| (c) | 新瑞鹏集团合并、重组或合并为任何公司或实体,导致新瑞鹏集团控制权在合并、重组或合并前发生变更;或 |
| (d) | 新瑞鹏集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2.2收入分配
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顺序的情况下,新瑞鹏集团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可分配清算财产”)应按照以下计划和顺序分配:
| (1) | 第一,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有权获得(以较高者为准):(a)扣除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凭借其或其基于增资贡献而获得的股份从新瑞鹏集团获得的红利后,从增资贡献中获得的金额和计算的金额(自相关金额实际支付之日起(无论是否作为贷款,(b)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在分配时有权获得的可分配清算财产,其股权比例对应于其增资出资(“清算中的增资优先数额”),或(b)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在分配时有权获得的可分配清算财产; |
| (2) | 其次,本次增资优先清偿金额如前所述全额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可分配清算财产的,北京阳光、深圳达晨、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本次增资取得的新瑞鹏股份除外)有权优先取得:(a)扣除各自从新瑞鹏集团取得的红利后的金额(对于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不计入其通过本次增资取得的新瑞鹏股份对应的红利),从各自重组为新瑞鹏集团标的资产的原始投资成本中,以10%的年收益率(单利)或(b)北京阳光、深圳达晨的可分配清算资产计算的金额(自相关原始投资实际支付之日起(无论是否为贷款、增资或其他方式),至本次投资者股东优先清算金额实际结算之日止,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有权根据其持股比例(通过本次增资获得的新瑞鹏集团股份除外)(“投资者优先清算金额”)进行分配。可分配清算财产不能全额支付投资者股东优先清算金额的,应当按照各自原投资成本(不含增资款)和按年收益率10%(单利)计算的金额的比例在上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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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后,在投资者股东优先清算金额如前所述全额支付后,尚有剩余的可分配清算财产的,新瑞鹏集团其他股东(不包括在清算中获得增资优先清算金额的股东或在清算中获得投资者股东优先清算金额的股东),有权根据其持股比例获得可分配清算财产。
新瑞鹏集团全体股东应采取一切符合适用法律的有效措施,确保清算财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分配。
第13条保密
13.1一般义务
每一缔约方向其他缔约方承诺,未经有关缔约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每一缔约方应促使其各自的董事、股东、现任或未来合伙人、股东、顾问和银行家、官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专业顾问和相关方,以及其各附属公司的董事、股东、现任或未来合伙人、股东、顾问和银行家、官员、雇员、代理人、顾问和专业顾问(统称“代表”)遵守上述规定。为此目的,“机密信息”是指:(一)关于本集团或其他缔约方的组织、业务、技术、财务、客户、供应商、交易或事务的任何信息,或关于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在本协议签署日期之前、之后或之后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二)交易文件的条款和缔约方及其各自关联方的身份;(三)缔约方或其代表编写的含有或以其他方式反映或源自机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材料。
13.2例外情况
上述第13.1条不适用于:
| (a) | 已普遍披露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机密信息,除非是由于某一缔约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而披露或因其违反本协议而披露的; |
| (b) | 缔约方向其代表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但代表应(i)履行类似的保密义务,或(ii)以其他方式履行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职业保密义务;或 |
| (c) | 该缔约方因上市主管部门的要求、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法律或因交易文件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而作出的任何披露,但该缔约方在作出披露前应与其他缔约方协商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法,并应尽可能对其他缔约方合理要求的部分内容保密。 |
43
13.3新闻广告
未经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界(新闻、媒体等)披露本次交易或双方合作的任何细节。
第14条税收和费用
14.1税收
对于本次重组产生的任何税款,(x)相关各方未实际取得利润但需缴纳的税款,或相关各方未实时取得利润但以递延方式取得利润的,新瑞鹏集团可以向相关各方提供必要的贷款协助,但相关各方应在实现利润或退出新瑞鹏集团时向新瑞鹏集团偿还相关贷款;(y)相关各方已实时取得利润的,有关各方应自行承担有关费用;(z)如因本次重组而转移或改变或转移至有关各方的税基或其他税收优惠,有关各方取得的利润应在实现利润或退出新瑞鹏集团时,按照其所取得的利润与所损害的利益数额的相应比例,对有关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补偿。
除交易文件及重组计划另有规定外,各方应承担因履行和完成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
14.2费用和开支
因对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以及交易完成而给瑞鹏集团和天域集团带来的合理费用,在交割后由新瑞鹏集团承担。但如本次交易未能最终完成,则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关费用。
第15条违反协议的赔偿责任
15.1对违反协议和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声明、保证、义务或承诺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争议、费用或支出(统称“损失”),该违约方应就此种损失赔偿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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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每一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上限应为其持有并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标的资产评估金额的100%,违约方有义务在全部损失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后向其他各方进行赔偿(“赔偿门槛”);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赔偿门槛,违约方应仅对超过赔偿门槛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15.2未在集团名下登记对象资产时的处理
| (1) | 除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已签署本协议的标的资产流动股东未按照重组方案在交割日前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登记在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有权在交割日后90个工作日内,(a)根据标的资产流动股东持有的标的资产的相应净资产值取得标的资产,或(b)标的资产的流动股东应向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支付其对应的经评估的标的资产金额作为补偿。标的资产的流动股东已尽力采取一切行动,包括签署并交付实施本次重组的所有相关文件,但非因其主观原因,仍未在交割日或之前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登记到新瑞鹏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的,不适用本条第15.2(1)条。若瑞鹏投资股东或高岭天成因(其)未拿到过桥资金或ODI不能通过而未能完成本次重组,导致其违反本协议,则不承担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
| (2) | 标的资产的流动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在披露函中披露部分标的资产的本次重组须经第三方同意或享有优先购买权,而相关第三方在本协议签署日未对本次标的资产重组给予同意和/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上述第15.2(1)条不适用于标的资产的流动股东,也不承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如果标的资产的流动股东已向其他各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方未对标的资产的本次重组给予同意和/或实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
15.3其他补救办法
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其他各方根据或按照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补救办法应是累积性的,但不影响其根据适用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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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效力和终止
16.1有效性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本协议的各方成立并生效。截至2019年1月31日(“协议签署截止日期”),瑞鹏公司和Skyfield公司已签署本协议,但任何其他缔约方(统称为“未签署缔约方”)仍未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对已签署本协议的相关缔约方自协议签署截止日期后的当日(该日期应视为本协议的签署日期)起生效。
16.2终止事项
有关缔约方可通过下列方式终止本协定:
| (1) | 如果在截止日期未发生交付,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项下对其适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能实现交付是由于或由于该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本协议第15.2(1)条规定的义务,则该一方无权终止此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在其他各方之间仍然有效,如瑞鹏管理股东或高瓴资本选择终止本协议所适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本协议应全部终止;或 |
| (2) | 本协议经双方在截止日期前达成书面同意后,可予终止。 |
16.3终止的后果
| (1) | 如果根据第16.2条的规定,本协议被完全终止或为有关各方终止,则本协议应终止,但各方应继续遵守第16.3条和第13条(保密)、第14条(税收和费用)、第15条(违反协议的责任)和第18条(适用法律和解决争端)的规定。本第16.3条不应被视为免除任何一方在终止日期之前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 |
| (2) | 如果按照第16.2条的规定完全终止本协定,缔约方应签署所有文件并尽快采取一切行动,以恢复到原来的地位,使缔约方恢复到本协定签署日期之前的地位,包括但不限于: |
(i)根据本协议,高瓴资本及其关联方无须缴付任何未缴的增资缴款;
(ii)2018年Skyfield贷款的相应利息应支付给高瓴资本及其附属公司,年利率为6%,从贷款期限的计算开始日起至实际结算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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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如高瓴资本或其附属公司已按本协议第3.3条的约定向新瑞鹏集团、瑞鹏或其附属公司全部或部分缴付过渡期营运资金或增资款,则新瑞鹏集团、瑞鹏或其附属公司应在本协议终止日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退还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实际支付的过渡期营运资金本金或增资款及利息(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之日起(无论是否为贷款、增资或其他方式),至该款项的本金及应计利息实际结清之日止),以中国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x)如为新瑞鹏集团,瑞鹏或其子公司在本协议终止前已将过渡期营运资金和/或增资款作为增资、借款或其他方式支付给天域标的公司,新瑞鹏集团、瑞鹏或其子公司无义务将已支付给天域标的公司的款项退还给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前提是新瑞鹏集团、瑞鹏或其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作为增资、借款或其他方式支付给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的相应股权、债务或其他相应权利归还给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为免生疑问,就2018年瑞鹏根据本协议第3.3(3)(a)条向Skyfield偿还的Skyfield贷款而言,如果Skyfield向Skyfield标的公司全额支付了用于其日常运营的款项,瑞鹏无须向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退还相应款项;(y)如果过渡期的运营资金已用于新瑞鹏集团的运营(如建设总部平台),且无法明确为与运营、费用、成本直接对应,瑞鹏集团或天域标的公司、瑞鹏管理股东和高瓴资本的费用或其他事项,应在各方之间就上述过渡期已用营运资金的分摊比例进行协商,并应本着平等、合理、按效益比例收费等原则,真诚协商确定相关金额的分摊比例。
(四)如果过渡期运营资金和/或增资捐款已用于和/或已用于为Skyfield的平台公司增资,则此种增资捐款应以定向减资方式全额退还高瓴资本或其关联公司,或以高瓴资本和相关Skyfield少数股东商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理。
| (3) | 为免生疑问,(i)在本协议完全终止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向Skyfield平台公司提供的任何增资出资和/或贷款(无论是否得到瑞鹏管理层股东的认可),均不得视为已缴付增资出资,且新瑞鹏集团无义务退还任何款项,前提是新瑞鹏集团或瑞鹏集团已将相应股权归还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以增资、贷款或其他方式支付的上述款项所取得的债务或其他相应权利;(ii)如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持有瑞鹏集团的任何股份,或瑞鹏集团的任何一方持有香港天域或其关联方在境外的股份,则根据重组计划,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香港天域或其关联方瑞鹏集团,瑞鹏管理层股东和/或相关Skyfield少数股东应在本协议全部终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退还高瓴资本或其关联方认购瑞鹏集团股份所支付的对价,并向瑞鹏方退还瑞鹏方支付给香港Skyfield或其关联方的对价,并变更已登记变更的全部股权,在本协议完全终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进入转让前状态(如因政府当局的原因延迟完成,有关各方应尽力尽快完成),并签署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行动撤销此种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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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发送、递送或邮寄至附件5规定的有关缔约方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接收方提前十(10)天向其他缔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按照第17条发出或交付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如以挂号信或有担保的邮件方式发出,则应视为已交付:(一)在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中注明的接收方所称地址的日期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并取得由该邮局发出的收据,(二)在有关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送达接收方所称地址时,如由快递公司发出或亲自送达,(iii)当有关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被发送到接收方的上述电子邮件地址时(发送方不应收到任何回函通知),如果这些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
第18条适用法律与争端的解决
18.1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18.2仲裁
因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争议或分歧,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48
第19条杂项
19.1转让
除非交易文件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是,高瓴资本、Skyfield各方和瑞鹏投资股东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19.2放弃
任何缔约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只有在该缔约方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后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有关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均应阻止进一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
19.3整个协定
交易文件(包括其附件和其中提及的其他文件)应构成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应取代此前双方就该事项达成的任何意向书、安排或谅解,包括瑞鹏、瑞鹏管理层股东和高瓴资本于2018年12月11日签署的《合作协议》。
瑞鹏投资股东在签署本协议前与瑞鹏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各方签订的与瑞鹏投资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及其他文书(以下简称“瑞鹏投资前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自动终止,但本协议第7.4条规定的事项除外,在此情况下,瑞鹏现有股东不得就瑞鹏投资前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向瑞鹏任何一方主张,但如本次重组未能在交割日前完成交割,瑞鹏股份先前的投资协议,包括回购条款,将恢复对适用的相关方有效,但不包括因其原因导致本次重组未能在交割日前完成交割的任何相关方。
19.4可分割性
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损害。当事人应当通过善意协商,尽可能以有效、合法、可执行的条款取代其中任何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其经济效果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类似。本协议对一方的任何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其对另一方的可执行性。
49
19.5副本
本协议可以一式两份以上签署。签名副本应包括纸质副本和以传真和电子方式发送的副本,每份副本应视为原件,但所有签名副本均应视为完整文件。
19.6政府版
如为向政府当局提出采取某些具体行动的请求,本协议应由双方就本交易分别签署任何其他简单协议,则本协议应完全优先于此种简单协议,且此种简单协议仅应用于向政府当局提出采取此种具体行动的请求,而不应用于确立或证明有关各方有权享有其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以下无案文)
50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瑞鹏宠物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 ||
| 签名: | 彭永和 | |
| 姓名: | 彭永和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Hengrui Enterprise Consulting Co.,Ltd.(seal) | ||
| 签名: | 彭永和 | |
| 姓名: | 彭永和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Ruihe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enter(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彭永和 | |
| 姓名: | 彭永和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enzhen Pengsheng Investment Institution(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张延忠 | |
| 姓名: | 张延忠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enzhen Pengcheng Investment Institution(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张延忠 | |
| 姓名: | 张延忠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North Indust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Center(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Lang Liu | |
| 姓名: |
郎六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王烈生 |
| /s/王烈生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彭永和 |
| 彭永和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郎六 |
| /s/Lang Liu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张延忠 |
| /s/张延忠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张伟 |
| /s/Wei Zhang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Ningbo Meishan Bonded Port Area Haibri Investment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王涛 | |
| 姓名: | 王涛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enzhen Dachen Lvlian Equity Investment Fund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Zhou Liu | |
| 姓名: | 周柳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肖冰 |
| 肖冰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enzhen Dachen Hengfeng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Zhou Liu | |
| 姓名: | 周柳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New Hope Medical Health Nanjing Investment Center(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杨建新 | |
| 姓名: | 杨建新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盛丽君 |
| S/lijun Sheng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胡晓琪 |
| /s/胡晓琪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刘志峰 |
| /s/刘志峰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Beijing Sunshine Ronghui Medical and Health Industry Growth Investment Management Center(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Lina Lu | |
| 姓名: | Lina Lu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Gaochuang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Qingdao Jiarun Xianghe Animal Hospital Management Co.,Ltd.(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Qingdao Xindebotai Animal Hospital Management Co.,Ltd.(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Qingdao Aibin Animal Hospital Management Co.,Ltd.(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Qingdao Hengying Animal Hospital Management Co.,Ltd.(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StrueXi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seal) | ||
| 签名: | 汪荣 | |
| 姓名: | 汪荣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看健生 |
| /s/简生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Anan Pet Co.,Ltd.(seal) | ||
| 签名: | /s/简生 | |
| 姓名: | 看健生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Hengan Enterprise Management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简生 | |
| 姓名: | 看健生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Shanghai Yuxin Industry and Trade Co.,Ltd.(seal) | ||
| 签名: | /s/简生 | |
| 姓名: | 看健生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Zhuhai Gaoqiao Tiancheng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天域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Chuangu(Shanghai)Investment Co.,Ltd.(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Ningbo Meishan Bonded Port Area Huich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seal) | ||
| 签名: | /s/授权签字人 | |
| 姓名: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毛福军 |
| /s/毛福军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易东 |
| /s/易东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Yunfeng(Beijing)Animal Medical Technology Co.,Ltd.(seal) | ||
| 签名: | /s/易东 | |
| 姓名: | 易东 | |
| 职位: | 获授权签署人 |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姓名: | 魏仁生 | |
| 职位: | 魏仁生 |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在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 青赵 |
| 赵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