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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0 11 ff12023ex10-10 _呼呼太奇.htm 2022年7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间灵活期限工作资本贷款协议的英文翻译

附件 10.10

 

D—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适用于单项、A、B类单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新签人民币利率境内合同、非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郎外币利率、USD/英镑/欧元/日元/瑞郎/新基准利率贷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适用于新签境内人民币利率,非美

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外币利率,

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新基准利率)

 

编号:736375593D22071101

 

借款人:江苏沪沪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4653712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英来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3-1208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483277737262

电话:/传真:/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欣红

地址:邮编:无锡中山路258号邮编:

电话:/传真:/

 

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的问题达成协议,现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签订的、属于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一协议。编号736375593E22061501 ☐信用额度协议/☐信用总协议。(注:这是可选的。如果不适用,请删除。)

 

第1条贷款额

 

贷款币种:人民币。

 

借款金额:(以字计):二百万元

 

(数字):2,000,000.00元

 

☐在借款人实际提款时,如因汇率波动,按实际提款日的汇率/(币种)将借款人在上述信用额度协议项下的现有信用余额折算成的,超过信用额度协议项下约定的信用额度的,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者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可用信用额度低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贷款人有权减少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并根据可用的信用额度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注:本条款是选择性的,根据各信用额度的管理规定适用。如不适用,应予删除)

 

 

 

D—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适用于单项、A、B类单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新签人民币利率境内合同、非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郎外币利率、USD/英镑/欧元/日元/瑞郎/新基准利率贷款合同)

 

 

第2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2个月/日,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期提款时,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

 

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提款。实际提取日期晚于约定时间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第3条贷款的目的

 

贷款用途:购买电缆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法规或者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或者用途,不得用于借贷,不得用于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不得用于非法制造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禁止银行贷款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应计利息(备注:据实填报,例外适用必删)

 

贷款人通过本合同所附的贷款年化利率通知函,向借款人表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化利率。本合同贷款的年化利率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不适用贷款年化利率通知函。

 

1.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年化、人民币借款单利和外币借款单利/复利(二选一))

 

方式如下(2)所列。

 

(1)固定利率,年利率/%。合同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的来源是:☐ 1年/☐ 5年及以上贷款(任选)的报价利率,截止本合同生效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后公布的利率加/☐减(任选)/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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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适用于单项、A、B类单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新签人民币利率境内合同、非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郎外币利率、USD/英镑/欧元/日元/瑞郎/新基准利率贷款合同)

 

 

外币借款的固定利率来源:

 

A.本合同生效之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基点。基准利率为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日元TIBOR ☐欧元EURIBOR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币种的T-3个工作日(期限)的价值。如果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则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当局的当地工作日。

 

基准利率加上本合同生效日适用的基点(T日,如果生效日不是营业日,则之前最近的营业日为T日)。基准利率为☐美元隔夜SOFR ☐英镑隔夜SONIA隔夜利率☐日元隔夜TONA ☐欧元隔夜ESTR ☐瑞士法郎隔夜SARON ☐/T-5工作日,如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所示。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注:本款适用于隔夜利率)

 

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最新一份/月/月/(外币基准汇率)加/基点。如果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则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注:此部分适用于美元、英镑、日元、欧元和瑞士法郎以外的外币的定期利率)

 

(2)浮动利率,从实际提款日(部分提款日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日/þ12个月/☐/年(任选一期)作为浮动期限,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期的第一天,即起始日为重新定价月份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日,那就是当月的最后一天。如果浮动期为每日,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期的当日。

 

每次提款:

 

R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

 

答:第一期(自实际支取之日起至本浮动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率为实际支取之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公布的☐ 1年期/☐ 5年期以上(可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þ加/减(可选)0个基点;

 

在重新定价日,连同其他部分的提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可选)基点的贷款期限为1年/☐ 5年或以上(可选)加/减(可选)0基点重新定价,作为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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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借款浮动利率

 

A.如适用期限利率,(利率由以下规则确定:首期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期届满之日止),按实际提款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的利差加基点确定。基准利率为T-3个工作日(期限)☐日元TIBOR ☐欧元EURIBOR ☐的价值,对应于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贷款币种。在重新定价日(T日),(期限)☐日元TIBOR ☐欧元EURIBOR ☐ T-3个营业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币种显示在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上,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得,外加其他分档提款。基点的利差决定了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价差在合约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则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当局的当地工作日。

 

如适用隔夜利率,利率由以下规则决定:基准利率加上☐美元隔夜SOFR ☐英镑隔夜SONIA ☐日元隔夜TONA ☐欧元隔夜ESTR ☐瑞士法郎隔夜SARON ☐应在每个计息日(即借款期的每个自然日,下同)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货币/基点利差确定。后续贷款人应根据每个计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和上述利差,确定每个计息日的利率。利率日定价基准利率确定如下: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为实际提款日,其后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之后的每个利率确定日。利率定期日(T日,若利率定期日不是工作日,则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为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为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美元隔夜SOFR ☐英镑隔夜SONIA ☐日元隔夜TONA ☐欧元隔夜ESTR TERM0☐瑞士法郎隔夜SARON ☐ T-5工作日的利率值。价差在合约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则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当局的当地工作日。

 

第一期(自实际支取之日起至本浮动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率为实际支取之日前一个工作日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当月最新利率(外币基准利率)加基点。在重新定价日,连同其他部分提款,在重新定价日之前的工作日上午9:00(北京时间)之前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同一浮动期间的最新利率(外币基准利率)将重新定价为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注:此部分适用于美元、英镑、日元、欧元和瑞士法郎以外的外币的定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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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适用于单项、A、B类单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新签人民币利率境内合同、非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郎外币利率、USD/英镑/欧元/日元/瑞郎/新基准利率贷款合同)

 

 

2.利息计算

 

(一)本条第1(1)项固定利率、第1(2)项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和第A、C项外币贷款浮动利率:

 

利息自借款人实际支取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实际支取金额和借款人使用款项的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每日利率。

 

每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每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外币借款浮动利率B项:

 

利息自借款人实际支取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实际支取金额和借款人使用款项的天数计算。

 

单利:以定价基准计算的部分和以价差计算的部分均以单利计算。

 

单次复利组合计息:按定价基准计算的部分,该部分每个工作日的利息=(贷款本金+前一日所欠利息总额)×当日适用的基准利率;非工作日仍为单利。根据利差计算的部分作为单利计算。

 

每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每日利率=年利率/360。

 

上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

 

3.利益的方式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一种方式支付利息:(2)

 

(1)利息按季度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付息日,第21天为付息日。

 

(2)按月计息,每月20日为息票日,21日为息票支付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支付日期不是付息日,则贷款本金的最后支付日期为付息日,借款人应支付全部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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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罚款利息

 

(一)贷款逾期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自逾期或者挪用部分发生之日起,对逾期或者挪用部分征收罚息,直至本金和利息偿还为止。

 

逾期、挪用贷款的,按较高的罚息计算罚息。

 

(2)对于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应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算方式,按照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3)罚息(备注:按贷款币种及利率确定方式填写)

 

人民币贷款罚息,

 

☐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

 

A.浮动利率,浮动期限为月/年(备注:一年期(含)以下固定利率贷款,浮动期限为原贷款期限;一年期以上固定利率贷款,浮动期限为一年)。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每个浮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期应为逾期或挪用日期。如果当月没有此日期,则当月最后一天为重新定价日期。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C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收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该罚息基准利率收取%

 

第一个浮动期的罚息基准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每个浮动期结束后,下一个浮动期的罚息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重新定价日前一个营业日最后公布的期限为☐ 1年/☐ 5年以上(可选择)的贷款市场报价为基础。☐加/☐减(可选)基点确定。

 

☐浮动利率借款罚息

 

A.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浮动。罚息重定价日为逾期或挪用之日。当月无相应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重定价日。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按C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40%收取,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C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70%收取

 

第一个浮动期罚息基准利率逾期或者挪用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每个浮动期结束后,下一个浮动期的罚息基准利率应当在重新定价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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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借款罚息,

 

□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

 

逾期贷款的罚息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点以上,挪用贷款的罚息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点以上

 

☐浮动利率借款罚息

 

A.罚息的浮动期限和重新定价日按照本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确定。第一个浮动期限内的罚息基本利率,应当逾期或者挪用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每个浮动期结束后的下一个浮动期的罚息基本利率,在重新定价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方式重新定价。

 

逾期贷款的罚息为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加基点,挪用贷款的罚息为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加基点。

 

浮动利率借款罚息(注:此部分适用于单笔复利贷款,不可删除)

 

A.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罚款基准率按结算期间浮动,每个结算期间的罚款基准率为上一个结算期间的有效执行率。

 

逾期贷款的罚息为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加基点,挪用贷款的罚息为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利率加基点。

 

5.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和“罚息”为含税利率,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已包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

 

(2)根据本协议,浮动利率的定价基础如有重大变动,则适用当时有效的市场规则。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就有关事宜签订补充合约,则借款人须予以配合。

 

(三)本条所称“基准”与“基准利率”具有相同含义。

 

(4)根据本合同,“TIBOR”是指由日本银行家协会(或继任管理人)宣布并管理的TIBOR,“EURIBOR”是指由欧洲货币市场协会(或继任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宣布并管理的EURIBOR。“隔夜SOFR”是指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或继任行长)作为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OFR,“隔夜SONIA”是指由英国央行(或继任行长)作为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ONIA,“隔夜TONA”是指由日本央行(或继任行长)作为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TONA,“隔夜ESTR”是指由欧洲央行(或继任行长)作为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ESTR,“隔夜SARON”是指由瑞士证券交易所(或继任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隔夜S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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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退出条件

 

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退出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生效;

 

2.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为借款人预留了与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文件、收据、印章、人员姓名和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4.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账户;

 

5.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并于提款前2个工作日在银行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þ借款方已向贷款方提交了董事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和授权书;(注:本条款为可选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请核实借款人是否已获得相关批准和授权。)

 

7.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退出条件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退出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提供贷款的情况除外。

 

第6条撤回的时间和方法

 

1.借款人应按以下第(2)款的时间和方式提取款项:

 

(1)年月日在年月日提取一次。

 

(二)贷款结清2022年7月19日一个月内

 

(3)按下列时间分期退出:

 

退出时间 提款金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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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对未在上述时间内使用的部分提出的退出申请。

 

3.承诺费(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删除该条款;借款人非小微企业的,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三个选项之一,其他选项删除)

 

借款人在承诺的服务期内(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止)可提取或不提取的贷款(以下简称“未提取贷款”),由贷款人为其提供承诺的服务。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承诺费用如下:

 

☐借款人应为上述承诺的服务支付承诺费。具体按未提取贷款金额、未提取天数和年率%计算。具体收费日期和计算的实际收费金额在承诺服务期内另行签订《承诺服务协议》。

 

☐借款人应为上述承诺的服务支付承诺费。约定承诺费为人民币元,收取日期为(注:可约定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分期收费的,请在本栏填写费用的日期和金额)。

 

☐贷款人应按照减费减息的原则,免除上述服务的承付费用,并评估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7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1.贷款发放账户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当通过该账户办理。☐这个账户是一个特别账户,只能用来发放和支付借入的资金,不能用来接收和支付其他资金。(注:这句话是可选的,如果不适用,应删除)

 

户名: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483277737262

 

2.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单次提款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当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确认。贷款人认为提取申请中选择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改变支付方式或者停止发放和支付借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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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人的委托付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授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向借款人的对应方支付借款资金。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由贷款人作为委托支付:

 

A.贷款人与借款人建立新的信贷业务关系,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不符合贷款人的内部要求;

 

B.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账户和户名)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0元人民币(不含,外币按实际提款日汇率折算)

 

贷款人指明或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3)由借款人独立支付,即在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释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独立向借款人的对手方支付贷款资金。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委托出借人支付方式的,借款资金的其他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4)付款方式的变更。提款申请提交后,借款人对外付款、信用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的,自付借款资金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应当变更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变更支付方式或者委托支付方式变更对外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和贷款用途等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变更申请的书面说明,并重新提交提款申请和证明资金用途的相关交易材料。

 

3.受托支付借款资金的具体要求

 

(1)付款委托。借款人符合贷款人委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应当在提款申请书中有明确的支付授权,即授权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直接向借款人指定的对方账户支付借款资金。并应提供收款对手方的名称、对手方账户、付款金额及其他必要的付款信息。

 

(2)提供交易资料。如借款人符合贷款人委托付款的条件,则借款人须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贷款帐户及对方帐户的资料,以及证明提款符合贷款合约所约定的目的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因借款人提供的交易信息不准确、不准确或不完整,致使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履行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承担的偿还义务不受影响。

 

(三)出借人履行受托支付义务的情况

 

A.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提交支付授权书和相关交易材料后,经审批后,贷款人应当通过借款人账户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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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经审查发现借款人提供的使用证明等有关交易材料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有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相关交易材料之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和支付相关资金。

 

因对方开户银行的退款,贷款人不能按照借款人的付款授权及时向对方支付所借资金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已经承担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冻结对方账户的开户银行返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交付款委托、使用证明和其他有关交易材料。

 

(四)借款人不得将出借人的委托付款分割为零碎,以逃避出借人的委托付款。

 

4.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材料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以拆散整件的方式逃避出借人的委托付款;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者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借款资金使用不当;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的使用记录和资料;

 

(五)借款人违反本条规定支付借款资金。

 

第8条偿还

 

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提取账户,借款人的资金提取应记入该账户。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资金进出账户的信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返还账户大额异常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并对账户进行监督。

 

户名: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48327773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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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按下列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2)

 

(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须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偿还。

 

(2)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还款时间 偿还金额
2023.07.18 ¥2,000,000.00

 

(3)其他还款计划:

 

借款人如欲变更上述还款计划,应在5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还本付息的先后顺序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期偿还的,本合同项下有多笔贷款到期或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先后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多笔到期贷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次还款的履约顺序。

 

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的金额先用于偿还最后一笔到期贷款,顺序相反。

 

对于单笔复利借款,如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应一次性清偿提前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贷款人有权按照提前还款部分的标准收取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注:本条款为可选条款。不适用或者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删除)

 

5.借款人应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偿还

 

(1)借款人须在每笔本金及利息到期前不迟于5个银行工作日前,将全部款项存入以下还款帐户,以供偿还,而贷款人有权在每笔本金及利息到期日自愿从该帐户中扣除款项。

 

户名: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48327773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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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九条保证(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删除不适用条款)

 

1.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应按下列方式担保:

 

☐没有保证。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王英来,肖玉军是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第Z66X2022034号☐最高金额保证合同/☐最高金额抵押合同/☐最高金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担保人提供最高金额保证。

 

☐(其他形式的担保)

 

2.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影响其履行协议的能力,或担保合同失效、被取消或撤销,或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账户被关闭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履行协议的能力,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担保贬值、损坏、丢失或密封,导致担保价值的削弱或损失,贷款人有权要求和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担保人以担保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10条发票

 

1.借款人确认收到货款后,可以向借款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借款人收到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申请后,可以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借款人可以向相应的业务办理机构或者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3.借款人应当确认增值税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合同签字人和买受人为同一纳税人,如有不一致之处,借款人不能依法入账或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如果借款人在取得发票后遗失了发票,则贷款人无需再次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贷款人通过协商向借款人提供贴现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以贴现价格为准。

 

6.如果贷款人免费向借款人提供服务,贷款人将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7.贷款人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信息,发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新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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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声明和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依法登记并存续,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以借款人的真实意向为基础的,已按照其组织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得到合法有效的授权,不违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经或者将要取得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三)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借款人申请与出借人开展排序居次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适用制裁的规定;

 

(5)借款人不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协议的能力的事件;

 

(六)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能耗和污染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存在能耗和污染风险;

 

(七)借款目的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

 

(8)借款人申报的其他事项:

 

2.借款人承诺如下:

 

(1)按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a)借款人确保其继续符合下列财务标准:保持盈利

 

(2)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要就其担保义务与本合同的担保人订立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则该协议不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

 

(三)接受贷款人的信用检查和监督,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借款人自主还款的,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是:每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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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等可能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借款人应当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a. 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b. 改变合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和计划上市等任何形式的经营方式;
     
c.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财产、担保被查封、扣押、保管,或者在担保上设置新的担保;
     
d. 被关闭、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正在)申请破产等;
     
e. 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f. 借款人违反任何其他合同;
     
g. 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五)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务的清偿顺序高于借款人股东的清偿顺序,且不低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此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偿还完成之前,借款人不得偿还借款人股东的贷款;(注:此句为任择句,如不适用,应予删除)

 

(六)☐当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者为负值,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上一会计年度的累计亏损,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在该会计年度应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会计年度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和红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和红利,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付清为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借款人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和红利不超过借款人税后利润的百分之百,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付清为止。

 

☐当相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者为负值,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会计年度的累计亏损,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本会计年度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会计年度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和红利。依照本款规定可以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的,借款人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红利不得超过借款人税后利润%;

 

(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一项,删除不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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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人处置其自有资产的方式不会降低其偿付能力。承诺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的2倍,对外担保总额和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8)除为本协议所约定的目的或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资金转入同名账户或关联方账户。

 

同名借款人账户或者关联方账户的转移,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就本协议项下的贷款而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贷款利率的定价、偿还顺序和其他贷款条件,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向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条件;(这是一项任择性条款)

 

(十)☐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还本付息审批等手续;(这是任择性条款)

 

(十一)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收取情况提前收取贷款;

 

(12)☐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其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借款人代表并保证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承诺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或被视为违反本协议,贷款人可根据本协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注:本条款是任择性的。根据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如果借款人是具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则应选择该条款。如不适用,应予删除)

 

(13)与出借人合作进行尽职调查,提供和更新关于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14)借款人的其他承诺:

 

第12条披露借款人集团内的关联交易

 

双方同意,1以下条款

 

1.借款人不属于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之一。

 

2.借款人是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占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和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为名义金额的交易)。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折价或者质押给银行,套取银行资金或者授信;重大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担保的;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和取消银行债权的;《准则》第18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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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违约事件和处理

 

下列任何一项应构成或被视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对贷款人的付款和偿还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资金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所得资金;或者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转移贷款或者购买其他金融产品进行套利;或者借款人非法追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不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

 

4.借款人认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的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更换担保人;

 

5.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下降,或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打破了本协议或其他财务协议中约定的指标约束;

 

6.☐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下违约;

 

☐借款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人或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发生违约;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发生违约事件;

 

(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一项,删除不适用条款)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条款,或者违反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或者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

 

8.借款人终止其业务或被解散、撤销或破产;

 

9.借款人涉及或者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或者其资产被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借款人的主要出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失踪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者限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11.贷款人每年(即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一年)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2.指定资金返还账户金额较大且资金流入流出异常,借款人无法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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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节能项目建设严重滞后,节能技术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设施或设备停工减产,导致能耗负荷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计量,节能收益不能及时返还到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息借贷,未经出借人同意担保或借入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注:本条款为可选项。按照《能效信用指引》办理能效信用业务时,应选择这一条款。如不适用,应予删除)

 

14.借款人拒绝与借款人合作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或其交易/对应方涉嫌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核武器扩散、违反适用制裁或其他违规行为,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和其他适用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其他规定。

 

发生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减少、暂停、取消或终止对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信贷额度;

 

3.全部或部分暂停或终止接受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提出的退出和其他业务申请;暂停、取消或终止尚未全部或部分发放的贷款和贸易融资的发放、支付和处理;

 

4.声明所有或部分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本金和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应付的其他款项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造成的法律费用、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损失;

 

7.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金额,应予以扣除,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未到期的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如账户币种不同于贷款人的计价货币,应按收款时贷款人适用的汇率折算;

 

8.担保物权的行使;

 

9.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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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或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其任何或全部义务和责任,均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或对该等义务和责任的豁免。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任何容忍、延长或推迟,均不影响其在本合同、法律法规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应被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

 

第15条变更、变更和终止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修改。任何修改或变更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方可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16条法律的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生效后,因执行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1.仲裁。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根据委员会在提交仲裁申请时生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

 

2.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法院协商解决。

 

☐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或者个人约定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的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亿元的国际商事纠纷)。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如果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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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附录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撤回申请表(格式);

 

2.年度贷款利率通知书(格式);

 

3.....

 

第18条其他规定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贷款人因业务需要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业务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担和管理的,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授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业务,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并有权以该机构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申请强制执行。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应指定本合同规定的住所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通信和联系地址及收货地址。服务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种通知、合同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文件,以及纠纷进入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如上述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在仲裁和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地址变更时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送达地址变更通知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上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仍应视为送达的有效地址。

 

因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和法院,或指定的收货人拒绝签收,导致一方未实际收到法律文书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信使当场记录送达确认信息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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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应在各自独立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交易的其他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构成贷款人的关联机构或联系人,它们都不会试图利用这些关联机构来影响交易的公平性。

 

6.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企业名称仅为方便起见,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内容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贷款人有权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目的,通过基本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8.法定节假日的,取款日和还款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贷款人未能履行本协议或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终止或变更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项协议的履行。如果贷款人由于本协议的终止或变更而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履行,则贷款人应免除责任。

 

10.借款人可以通过本合同所列出借人的联系电话咨询和投诉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和收费。

 

☐ 11。借款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同意进行强制公证。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到公证处进行强制公证。强制公证费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承担,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强制公证费由贷款人共同承担。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强制公证后,不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明,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注:这一条款是可选条款,如果不适用,则需要删除)

 

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授权签字人:     经授权的签字人:  
         
签署日期: 2022年7月19日   签署日期: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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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贷款年化利率告知函

 

没有: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1.我行与贵公司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我行作为贷款人向贵公司提供贷款,年化利率为____/____。年化利率(☐简单/☐复合(可选))包括:

 

(一)按上述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二)上述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一切费用;(不适用的删去)

 

(三)贵司与我行另行签署的______/__(编号:________)中约定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收费。(不适用的请删除)

 

2.本通知函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上述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上述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

 

贷款人:/

 

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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