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4
律师权
凭这些礼物知悉下列签署人,确实在此作出、构成及委任滨林彩及海英洲各自或其中任何一方为下列签署人的真实合法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替代及撤销权力,并以下列签署人(以以下签署人的个人身份)的名义、地点及代替,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签署和交付以下签署人可能因以下签署人对Am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公司”)(i)证券的所有权或交易而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包括但不限于表格3、表格4、表格5(包括其任何修订)上的声明,以及(ii)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包括但不限于表格144上的通知(包括其任何修订)。授权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以下签署人不再被要求就其对公司证券的所有权或交易提交表格3、4、5或144,除非早些时候以书面形式被撤销。以下签署人承认,Binlin Cai和Hoi Ying Chau,没有承担以下签署人的任何责任,以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或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
| 签名: | /s/Lub Bun Chong | |
| 姓名: | Lub Bun Chong |
日期:03/1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