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99.2
电讯监管
作为一家全球性的电信公司,我们在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移动、互联网、固话、语音和数据市场在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国家都普遍受到广泛的监管要求,包括严格的许可制度、反垄断法、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以下是我们认为值得注意的某些监管和法律考虑的简要讨论。我们不讨论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考虑,也不讨论我们持有许可证、授权或监管批准的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司业务的实质性影响的说明,详见项目3.D.风险因素——监管、合规和法律风险.
巴基斯坦电信监管
根据经修订的1996年《巴基斯坦电信(重组)法》(《电信法》),巴基斯坦电信监管的责任在于信息技术和电信部(“MOIT”)和巴基斯坦电信局(“PTA”)。
该部负责制定和指导巴基斯坦的电信和信息技术政策。PTA是一个自治机构,根据政府发布的指示和政策指令,通过许可、关税监管、投诉调查(包括被许可人之间的纠纷仲裁)和竞争来实施政策并监督各个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此外,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根据2010年《竞争法》规范电信部门内的竞争。
频率分配委员会(“FAB”)拥有分配无线电频谱的专属权力。PTA接收无线电频谱分配和分配申请,经审查后,将申请人转介给FAB进行频率分配。
巴基斯坦的电信网络和服务主要受《电信法》及其下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电信规则”)监管。《电信法》还为电信网络和服务的许可和授权定义了一般规则,并引入了专门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原则,这些基金旨在用于研发和普遍服务基金。
移动电信运营商被要求拥有无线电频谱分配,这通常由PTA拍卖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但须遵守交通部的政策,并包括经营许可。
要获得在巴基斯坦提供移动电信服务的许可证,PTA需要有相关文件支持的书面申请,如适用法规中所述,以及有关许可证的信息备忘录和/或广告。
在巴基斯坦提供移动电信服务的许可证通常发放15年,并可根据此类条款和条件以及此类费用和缴款进行续签,这些费用和缴款符合巴基斯坦政府(“GOP”)到期时的政策。PTA可能会包括其认为适当的附加条款,也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拒绝续签许可,包括违反适用的许可条款、法律或法规。关于续牌相关风险的讨论,见项目3.D. —风险因素—操作风险——“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关于我们的频率分配,可能会遇到提供无线服务的频谱容量有限或被要求转移我们现有的频谱分配,这将对我们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许可条款意味着满足某些质量要求,违反该条款可能会导致从显示原因通知到罚款不等的处罚。
PTA确定所有MTR,此外,所有签署的合同都必须提交给PTA。有关巴基斯坦MTR的描述,请参见项目4 —关于公司的信息.
如下文进一步描述,对于被指定为具有重要市场力量的被许可人,PTA提出了一个适当的互联互通成本制度,并将其应用于这些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不受SMP约束的运营商可以使用商业约定的终止费率。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巴基斯坦的MTR费率从PRK 0.5/分钟降至PRK 0.4/分钟。7月1日起港铁价格定为0.3/分钟PKRSt,2023年起。
根据巴基斯坦电信规则,2000年,相关市场份额超过25%(基于收入)的运营商将被推定拥有SMP,除非PTA另有决定。对于相关市场份额低于25%门槛的运营商,PTA也可能认定其存在SMP。根据《2015年电信政策》,根据竞争规则在相关市场被指定为SMP并提供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而不是单独提供服务)的被许可方必须:
•获得PTA对推出类增值服务和任何价格变化的事先批准;
•在先到先得的基础上提供全国漫游服务和基础设施共享,意味着SMP运营商将不得对运营商进行歧视;
•支付PTA确定的MTR(而不是由非SMP持牌人支付的共同商定的MTR);和
•提供基础设施共享。
2016年9月30日,PTA发布决定,宣布巴基斯坦移动通信有限公司(“PMCL”)在巴基斯坦的零售蜂窝移动电信市场拥有SMP。PMCL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对PTA的裁定提出上诉,在PMCL之间的一系列诉讼行动后,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裁决,最终命令PTA启动SMP裁定的新程序,并在7个期限内对关税申请作出决定。PTA此后再未启动新的SMP流程。
2005年《移动号码携带条例》规定了MNP的资格标准、客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移动运营商的义务和责任。PTA与所有移动运营商组成监督委员会,对集中数据库运行进行监督,并确定MNP的最佳方法。
MNP于2007年3月在巴基斯坦全境启动。目前的转口费率为每完成端口250巴基斯坦卢比(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为1.8美元)。
移动蜂窝政策2004和电信政策2015鼓励(但不要求)国内漫游和基础设施共享,这些事项留给各运营商协商商业条款。尽管巴基斯坦最初受益于MNP的运营商数量有限,但在过去几年中,MNP在巴基斯坦的影响已大为消散,重点已从MNP竞争领域转移。
根据巴基斯坦现行法规和监管框架,公司被要求遵守严格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标准。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2016年《预防电子犯罪法》;
•1996年《巴基斯坦电信(重组)法》;
•国家网络安全政策2021;
•关键电信数据和基础设施安全法规-2020年(CTDISR);和
•经修订的《电信运营商获授权人员索取通话数据记录的常设作业程序》,2016年。
此外,我们的电信许可证和PMCL的客户隐私政策对客户信息的隐私和保密规定了特定条件。
适用法律规定的责任
我们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和保护客户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这种保护延伸到客户委托给我们的所有形式的数据。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有关客户事先同意,不得披露客户信息。巴基斯坦的数据保护法还对数据存储和辖区之间的传输设置了地域限制。我们有责任确保客户信息和通话详细记录(CDR)既不转移也不存储在巴基斯坦领土边界之外。
生物特征验证
电信时代前所未有的增长,让巴基斯坦的经济增长受益匪浅。然而,由此导致的用户基数增加仍然是移动运营商有效管理的一项挑战,特别是在保持用户的正确/真实前因方面。为了简化SIM销售和用户验证,GOP引入了标准操作程序,要求所有移动运营商通过生物特征验证重新验证其整个客户群,并将这种重新验证规定为SIM销售/发行的强制性要求。
电信政策2015
2015年12月11日,政府批准了新的电信框架,即《2015年电信政策》,其中引入了大约50个新的电信监管框架,这些框架将由PTA在与电信行业进行必要的磋商过程后制定。预计这些框架的实施将发生某些立法和监管变化,包括:(i)引入竞争规则;(ii)互联互通制度的变化;(iii)国家漫游和基础设施共享要求的变化;(iv)分配和分配频谱,以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v)PTA为该部门建立环境监管框架;(vi)交通部规定合法拦截的规则。
巴基斯坦《2016年预防电子犯罪法案》对垃圾信息、未经授权访问数据、获取或出售身份信息等行为引入了量刑和重罚,
以未经授权的方式篡改设备标识符和发放SIM卡。为了执行这项法律,联邦调查局的权力得到了加强。这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因为巴基斯坦的许多常见营销形式现在已被法律禁止。
进口限制
巴基斯坦政府于2022年5月19日对894种产品实施了进口禁令,随后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决定要求额外25种产品的进口获得批准。2022年5月有关货物进口的通知后来被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撤销,从而解除了影响PMCL的所有限制,此后不再施加进一步的限制。
乌克兰电信监管
以下总结了乌克兰电信行业的监管情况。继2022年2月24日乌克兰实行戒严令后,与正在进行的与俄罗斯的战争和当前的紧急状态有关,这项立法和法规的日常执行发生了变化。
根据乌克兰《电子通信法》(“UEC”),管理乌克兰电信业的主要政府机构是内阁、乌克兰国家特殊通信和信息保护局(“该局”)、国家电子通信、无线电频谱和提供邮政服务国家监管委员会(NCEC)、乌克兰数字化转型部(“MinDigital”)和国家电信网络运营和技术管理中心(“NCM”)。
内阁负责制定总体政策,确保发展所有权形式的平等权利,管理国有资产,并在电子通信领域指导和协调各部委和其他中央政府机构。
直至2023年8月31日,电信服务处制定了电信领域的国家政策建议,并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负责实施。该处有权编写立法草案,并界定电子通信服务的质量要求和电信设备的技术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所有此类权限均移交给MinDigital。然而,该服务仍负责与网络防御和安全政策及其执行有关的所有事项。
MinDigital成立于2019年,自2023年9月1日起在电子通信方面发挥主要权威职能。MinDigital已宣布打算在未来几年内提高移动和固定网络的速度和质量,加速4G覆盖,并在乌克兰引入5G覆盖。
NCEC是电信和使用无线电频率使用领域的主要监管和控制机构。NCEC发放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维护电子通信运营商登记处,为运营商分配编号容量并控制电子通信服务质量。
自实行戒严令以来,NCM通过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控制了电子通信网络的运营和技术管理。
历史上,《电信法》和《乌克兰频率法》(简称“UFL”)是规范乌克兰电信业的主要法律。《电信法》规定了乌克兰电信行业监管的一般原则,包括对政府参与电信行业监管、管理和运营的体制框架的描述。UFL对乌克兰的频段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管。
《电信法》和《UFL法》一直有效到2022年1月1日,并被乌克兰新的《电子通信法》# 1089-IX所取代,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the 「 UEC 」),并就电讯业的全面规管作出规定。UEC旨在使乌克兰的电信立法与欧盟电子通信法典保持一致。该法律的关键方面是:
•引入技术中立、频谱共享、租金/交易和基础设施共享;
•按新方法计算射频租金费用;
•新的最低许可期限–不少于15年;
•新的透明拍卖程序;
•控制机构取消计划中的审计;
•对造成无线电干扰的非法设备进行管控;
•简化基站合法化;
•取消监管机构制定国际移动终端费率的权力;和
•引入合法拦截“单一窗口”原则。
无线电频谱(“RFS”)在乌克兰获得许可。2023年12月27日,乌克兰新版无线电频谱分配和使用计划(“计划”)正式生效。该计划在某些频段引入了技术中立性。它为某些频率的独占使用和频谱的联合使用提供了可能性。移动服务的频率是根据许可证提供的。如果无线电频率的需求超过了可用性,则根据监管机构举行的招标或拍卖结果发放RFS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期限为五至十五年。NCEC有权根据运营商的请求延长现有的许可,或者在提交延期申请之日,如果运营商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已被记录在案且此类违规行为尚未得到纠正,则有权做出否定的决定。
电子通信运营商在获得RFS使用许可后,需获得经营无线电电子设施(“REF”)和专用无线电网络(无线电发射机、基站、微波链路)的许可。依法发放REF许可,期限不超过相关运营商无线电频谱使用许可有效期。该许可证可应经营者向NCEC提出的请求予以延长。NCEC将延长许可,除非发生了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并且只要没有任何先决条件,例如重新设置频率或引入新的无线电技术,以终止无线电频段中的特定无线电技术。
原《电信法》允许包括无线服务运营商在内的电信运营商为向客户提供的电信服务确定资费,但SMP电信运营商的普遍服务和数据流量通道资费除外。有关乌克兰的MTR的描述,请参见“项目4.b—业务概况.”
2020年9月,监管机构通过了一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移动网络的全国MTR费率降至0.10/分钟(从0.12/分钟),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至0.08/分钟。FTR已对称降至国家MTR并于2021年7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IMTR汇率为0.10欧元/分钟。自2022年1月1日起,《电子通信法》生效,IMTR费率解除管制,导致IMTR费率与0.19美元/分钟的国际市场费率保持一致,不包括网络对网络交易下生效的特别关税。
10月18日,2023 NCEC对移动网络和固定互联网(分别为MTR和FTR)采用了新的终端费率。新的MTR费率在2024年期间为0.075阿联酋元/分钟,从2025年1月1日起为0.075阿联酋元/分钟。新的FTR费率在2024年期间为0.06美元/分钟,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为0.055美元/分钟。新的终止费率基于LRIC模型,由Detecon咨询公司根据欧盟资助的NCEC请求计算得出。
从2026年4月23日开始,MTR/IMTR的设置将符合RLAH规定(目前为每分钟0.002欧元(0.09阿联酋法郎),但可能会在2025年进行修订)。
关税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
NCEC规范电子通信服务,研究电信市场竞争环境,确定SMP运营商并规范接入SMP运营商和主导运营商网络所收取的互连资费以及涉及此类运营商的互连协议的技术、组织和经济条款。如果运营商满足UEC.中规定的要求,则假定其在相应的电信服务市场中拥有SMP。我们在乌克兰的业务被视为具有SMP,并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此外,UEC引入了新的SMP监管框架,该框架增加了NCEC分析通信服务市场以确定SMP运营商的权限。如果NCEC确定了某些SMP因素,可能会对相应的MNO施加监管义务和/或限制(包括对批发和零售关税以及基础设施共享的控制)。此类监管义务清单及其适用程序符合欧盟《电子通信守则》,不超出欧盟要求。
2019年5月1日,MNP在乌克兰实施,为客户提供从一个电信网络向另一个电信网络传输其移动号码的能力。MNP程序的变更是由国家通信监管委员会(NCEC前名称)发起的,该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其中包括向用户提供交换运营商的IPOT,而无需现有运营商的事先识别,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运营商之间过渡的障碍。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截至2010年6月,个人数据定义为被识别或可能被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或汇总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护照数据)。个人数据的传输需要转让人征得个人数据被转移人的同意。个人数据向其转移的当事人,要求已落实《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预计这项法律不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只有在适用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并且只有在相关外国提供适当程度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外国当事人。
《电子通信法》第十五章要求,电信运营商和提供商对在订立电信服务协议时向其提供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的保密性进行保障,并承担责任。有关消费者及其接受的服务的信息,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开。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只有在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披露此类信息。
自2018年10月以来,已经审议并修订了将乌克兰数据保护立法与欧盟GDPR保持一致的法律草案。这一进程由乌克兰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与欧盟委员会的孪生项目合作协调。今天,乌克兰与欧盟GDPR保持一致的主要驱动力是议会人权、乌克兰临时被占领土、少数民族和民族间的非占领和重新融合委员会
关系。Kyivstar积极参与旨在通过不超过现有欧盟规则和要求的立法的宣传。
提供电讯服务
MinDigital目前正在提议修改有关提供电信服务的某些规则。提议的修改包括禁止在运营商的服务条款中包含一项默认条款,该条款规定用户同意接收分布式广告短信,该条款将适用于分发非电信服务信息。
射频频谱租金上涨
2021年11月30日,乌克兰议会通过了对乌克兰税法的修改,除其他外,导致RFS租金上涨5%。尽管代表基辅之星和电信行业进行了一贯的倡导努力,但立法改革得到了乌克兰总统的支持,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2023年的利率保持不变,与2022年持平,与2024年持平。
哈萨克斯坦电信监管
根据2004年7月5日的《哈萨克斯坦通信法》(“哈萨克斯坦通信法”),数字发展、创新和航空航天工业部(“DDIA部”)是被授权在电信方面实施国家政策和政府控制并通过相关法案的中央执行机构。
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了提供电信服务的接入频率的程序和一次性付费率。哈萨克斯坦政府的咨询咨询机构无线电频率机构间委员会就有关频率的政府政策提出建议。国民保障集团委员会和某些其他政府防御机构也对电信行业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作为其调查行动的一部分。
2022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通信法》修正案生效,DDIA部现在还负责(i)组织和举行哈萨克斯坦无线电频率机构间委员会通过招标(或拍卖)建议分发的范围内的频段和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率频道)分配招标(或拍卖);以及(ii)确定招标(或拍卖)条款和对此类招标(或拍卖)参与者的要求。
哈萨克斯坦的竞争事务由竞争保护和发展局(“反垄断局”)监管,该局直接从属,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报告。反垄断机构被授权通过与国家当局协调、审查遵守竞争法、开展调查和批准实体集中等方式,制定和实施国家保护竞争政策。
哈萨克斯坦《通信法》是规范哈萨克斯坦电信行业的主要法律,规定了电信行业监管的一般原则、各监管机构的权威、电信网络合作规则和消费者权利保护。
哈萨克斯坦《通信法》授予哈萨克斯坦政府广泛的权力,涉及哈萨克斯坦的电信行业。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最重要方面,包括政府有权制定和实施政府关于电信和频率分配的政策,规范无线电频率转换,以及批准电信牌照拍卖的程序。
外国资本参与哈萨克斯坦电信市场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外国法人或个人在哈萨克斯坦未设立法人实体或未经DDIA部以及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在国际长途(“ILD”)运营商中获得超过10.0%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控制和运营骨干网。此外,未经DDIA部和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外国法人或个人不得拥有、使用、处置或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地面通信线路(电缆,包括光纤和无线电中继电缆)的ILD运营商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以上。
此外,KAR-Tel作为电信运营商,被划为关键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因此,必须遵守一定的要求,比如创建自己的运营信息安全中心;确保信息安全监测系统与国家信息安全协调中心信息安全监测系统的连接,将电子信息资源的备份副本转移到单一的国家备份平台,用于存储此类资源。
根据国家立法,提供电信服务的许可证由DDIA部颁发。《许可证和告知法》对许可证、某些类型的活动或行动以及许可证的发放和重新发放程序进行了规范。提供电信服务的许可证是一类许可,这意味着它是不可剥夺的,没有时间限制。
无线电信运营商除了获得许可证外,还必须对其运营的每一个无线电发射机拥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数字发展创新和航空航天产业部电信委员会颁发。根据哈萨克斯坦《通信法》,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在支付年度频率费后每年都会延期。一年内未使用指定频谱、九个月未支付频谱费和未遵守频率分配所受条件的,可暂停或终止无线电频率许可。
许可条款意味着满足一定的覆盖范围和质量要求,违反该条款可能会导致罚款、费用水平或频谱退出。
互联互通协议的结构由DDIA部设定,主导运营商被要求与任何请求互联互通的运营商签订互联互通协议。
2007年,KAR-Tel被列入移动服务优势公司名单。因此,该公司受制于受监管的市场,在定价方面有一系列义务和限制。
2017年1月1日,《创业守则》废除了直到废除的主导公司名单,其中包括KAR-Tel。然而,在废除《企业家守则》的主导参与者名单后,反垄断局进行了自己的市场分析,定义了各自市场的主导地位。随后,KAR-Tel被Antimonolopy机构指定为主导公司,该机构对KAR-Tel进行反垄断立法和监督。
MNP于2016年1月1日启动。目前客户携号转网不收费,移动运营商需缴纳MNP数据库维护年费。2016年,KAR-Tel的年度成本约为KZT 6,388,236。2017年,MNP数据库维护的价格下降了26%,约为5,269,042韩元。KAR-Tel的业务并未因MNP的实施而受到重大影响。
2013年,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哈萨克斯坦数据法”)。哈萨克斯坦《数据法》包含了企业在收集、处理、存储和保护个人数据方面必须遵守的某些要求。例如,个人数据可能仅存储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企业必须获得个人的书面或电子签名同意,才能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以及此类个人数据的跨境转移。
自《哈萨克斯坦数据法》通过以来,提及有关订户的信息不仅包括订户的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向此类订户提供的服务的信息。
哈萨克斯坦数据法允许个人数据的跨境转移,但在2017年,哈萨克斯坦数据法引入了一项条款,规定服务信息的跨境转移受哈萨克斯坦通信法的约束,该法规定,有关用户的服务信息只能存储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除非与提供漫游服务有关,否则不得向境外转移。自2018年起,根据哈萨克斯坦通信法的一项新规定,处理用户服务信息的员工必须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自2022年9月起,根据《哈萨克斯坦通信法》的一项新规定,与系统一起工作并拥有用户服务信息的员工必须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禁止电信运营商通过通信网络向其他管理人员以任何形式转让[用户的服务信息]。2020年7月,哈萨克斯坦《通信法》禁止转让电信运营商用于报告、分析和研究的匿名和汇总数据。然而,根据哈萨克斯坦数据法,个人数据的非人格化可能会被用于统计、社会学、营销和/或科学研究。
2020年7月,哈萨克斯坦数据法进一步修订,成立了数字发展、创新和航空航天工业部信息安全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审议个人数据主体的上诉,采取措施追究违反哈萨克斯坦数据法的人的责任,要求所有者、运营商和第三方澄清、阻止或销毁不准确或非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的权利。此外,修正案批准颁布个人数据收集和处理规则。哈萨克斯坦数据法要求,收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数量与其处理的具体、先前申报和合法目的严格对应。所有人和/或经营者为法人的,要求指定负责组织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这类人员被赋予以下职责:对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遵守情况行使内部控制;告知员工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规定;控制实体或其法定代表人申诉的受理和处理。
孟加拉国电信监管
2010年《孟加拉国电信监管(修正案)法案》(“BTRA”)引入了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部之间的职责分离。根据BTRA,发放电信系统和服务许可证以及监管电信活动的职责被分配给孟加拉国电信管理委员会(“BTRC”)。然而,对电信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以及对BTRC关于发放许可证和服务资费的提议的批准,被移交给了孟加拉国邮政、电信和信息技术部内的邮电司(“PTD”)。因此,BTRC目前是电信政策的执行机构,而PTD则监督和监测BTRC的所有活动。
除了BTRC和PTD,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孟加拉国银行、电信部(DOT)、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司和孟加拉国投资发展局(BIDA)也对电信行业拥有重要权力。
孟加拉国电信部门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体现在BTRA中,该框架确立了与孟加拉国电信服务供应有关的规则。根据BTRA,BTRC发布了多项电信行业法规、指令、政策和指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2008年修订的《2004年BTRC(许可程序)互联互通条例》;2010年修订的《2007年国际长途电话服务政策》;基础设施共享指南;全国性电信传输网络的监管和许可指南;服务和资费指令;电信增值服务指南;铁塔共享许可指南;以及2018年《BRTC重要市场力量(“SMP”)条例》。
BRTC也在制定OTT指南,并计划审查国际远程电信服务&国家宽带政策。
任何电信许可证的发放由BTRC全权酌情决定,这取决于PTD的批准。在授予任何许可之前,BTRC必须向PTD提交一份报告以供其批准。
BTRC保留设定许可资格的标准和条件、规定任何适用的费用和收费以及确定任何许可的期限和条件的权利。通常,许可证发放有一定期限可续期,适用的有效期、续期要求等条件均在许可证中载列。
此外,BTRA的条款授予BTRC更新、暂停、取消和控制许可证转让的权力。经PTD事先许可,BTRC可修改根据BTRA颁发的任何许可的任何条件,而PTD可自行或应被许可人的请求,指示BTRC修改任何许可条件。
最近,BTRC将现有的2G/3G/4GLTE牌照合并为单一牌照,以减少运营蜂窝移动电话服务的单独牌照的复杂性。BTRC还在考虑将即将推出的技术,例如5G及其他技术,纳入同一许可证中。
国际移动终端费率于2022年2月2日修订,通过该修订降低了最低移动终端费率。目前,最高和最低移动终端费率分别为0.025美元/分钟和0.004美元/分钟。国际网关运营商根据最低国际通话移动终端费率,与移动网络运营商共享22.5%的国际通话移动端接收入。国内移动终端费率改为BDT 0.14/min或0.0013美元/min(终止MNO获得BDT 0.10(0.0009美元),互联互通交换运营商(“ICX”)获得BDT 0.04(0.0004美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生效。
BTRC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了一套指令,对SMP运营商实施不对称MTR,并于2020年7月16日生效。因此,对于在非SMP运营商网络上终止的呼叫,SMP运营商Grameenphone将继续向相应的非SMP运营商支付0.10 BDT/min,而非SMP运营商为在Grameenphone网络上终止的呼叫支付0.07 BDT/min。BTRC已指示非SMP运营商在一个单独的基金中持有0.03 BDT/min的余额,该基金的收益拟用于BTRC规定的孟加拉国移动电信行业的发展。非SMP运营商开始根据BTRC就特定标准发布的指令使用单独的MTR基金。
BTRC于2019年2月10日宣布Grameenphone为SMP,并对SMP运营商施加了多项限制,随后被Grameenphone在法庭上提出异议。在考虑了法院的判决后,BTRC于2020年6月发布指令,对SMP运营商规定了两项义务:(1)移动MNP锁定期;(2)获得所有服务/优惠的强制批准。该义务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后来,BTRC规定了与上述MTR相关的义务。这三项义务均有效,并由Grameenphone遵守。
2022年7月,BTRC受限GrameenPhone从以未能提供服务质量(QOS)为由销售新的SIM卡。不过,截至2023年1月的第一周,禁令已经解除。
2022年7月,持牌铁塔运营商EDOCTO Bangladesh(“EDOTCO”)在其运营的铁塔数量和每年从铁塔共享中产生的收入方面超越了铁塔共享行业40%的门槛后,实现了SMP TowerCo运营商的地位。因此,BTRC对Edotco规定了适用于SMP铁塔共享运营商的特定义务。根据这些义务,移动运营商被允许与Edotco一起建造新的铁塔,第一年最高为35%,第二年为30%,随后几年为25%。此外,移动运营商在出售、租赁或回滚自己的铁塔时,必须确保与SMP Towerco运营商的门槛不超过每半年计划出售/租赁/回滚的25%。运营商必须定期向BTRC报告其遵守这些义务的情况。
2017年7月24日,BTRC发布了针对MNP服务提供商的新许可指南,其中第三方实体获得了在孟加拉国全境提供MNP服务的许可。2018年10月1日,MNP在全国启动。
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正等待作为法案提交议会。然而,根据许可条款和适用指令,目前禁止移动网络运营商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共享客户数据。此外,2023年《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合法授权收集、出售、拥有、提供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属于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罪行的处罚要么是BDT20万,要么是5年监禁,要么是两者兼施。
5G试运行
TeleTalk(国有移动运营商)于2021年12月12日在省会城市六个区域试点推出5G,3.5GHz频段60MHz频谱。BTRC计划为所有移动运营商发布700MHz、800MHz、3.5GHz等5G频段。BTRC目前正在与该行业进行磋商,旨在起草一份频谱路线图。
BDCL于2022年10月在6个地点开始了5G试验,目前正在另外7个地点启动跟踪。孟加拉国政府最近放缓了他们推出5G商用的计划和活动。
服务质量(“QOS”)指引
2018年11月11日,BTRC发布了《运营商QOS条例2018》(“QOS指南”),对接入网服务(“ANS”)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了规范。BTRC已启动QOS指南的修订工作,并在与移动网络运营商开展磋商的同时公布了此类指南的草案。2021年12月,BTRC将4G下载数据吞吐量基准从7Mbps修订为15Mbps,同时还在发布新指令,以改善网络关键性能指标。然而,MNO已要求BTRC考虑行业生态系统而不是发布离散指令来审查QOS参数。
BTRA修正案
邮政和电信部门已与孟加拉国的移动运营商分享了BTRA计划修正案的草案版本。移动网络运营商已通过孟加拉国移动电信运营商协会(AMTOB)提交了对该草案的反馈,目前邮电司正在审查此类反馈。
Over-the-top(“OTT”)
孟加拉国最高法院尊敬的高等法院部门已指示BTRC和信息和广播部(MOIB)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就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一些有争议内容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请愿书,最终确定孟加拉国OTT平台(信息娱乐)运营的法规。亚投行和BTRC都分别公布了OTT政策草案和OTT法规草案,以供行业反馈和咨询。后来,亚投行和BTRC都向法院提交了政策法规。这属于法院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的权限范围,荣誉法院的最终裁决尚未发布。
与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监管
TheBTRC于2023年9月3日发布了一项指令,允许MNO提供最多40个数据包,只有两种类型的有效期选项:7天或30天)。此前,BTRC发布了一项关于2022年3月14日,其中规定MNO只能提供最多 95 任何给定时间的数据产品具有3、7、15或30天有效期.
e-SIM
继BTRC批准e-SIM卡后,MONs 已开始提供 给订阅者的e-SIM卡。
EMF辐射
已就与塔辐射有关的环境原因提起公共利益诉讼(PIL)。随后,高等法院分部于2019年10月21日公布了一项命令,据此,BTRC已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可行性报告。法院已指示BRTC在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发布关于塔架辐射的指南。
电信监控系统(TMS)
BTRC已安装电信监控系统(TMS),该系统覆盖所有 近乎实时的监管监控下的移动运营商。该系统能够监测收入、QOS参数和产品包相关合规的MNO。
电子废物管理指南
BTRC于2022年7月7日发布了有关电信电子废物管理和回收系统的指示。
BIP消息服务
2023年8月2日,Banglalink与BIPMessenger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孟加拉国推出BIPP服务(第一阶段)。通过此次合作,Banglalink成为孟加拉国提供品牌合作伙伴关系的独家合作伙伴和唯一实体,其中包含BIP服务的独家服务捆绑和品牌使用权。
全国漫游
Banglalink与Teletalk在2023年7月31日开始到2024年9月结束的全国漫游服务上进行了跟踪。
乌兹别克斯坦电信监管
乌兹别克斯坦负责监管电信行业的政府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数字技术部。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电信法》,在乌兹别克斯坦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可以由乌兹别克斯坦人或外国国民个人或法人实体私人或公开持有。电信网络所有人享有平等权利,享有法律保障的平等保护,立法对外国投资者不加限制。
信息和电信领域管制检查负责监测电信企业符合许可要求和条件的情况。
竞争促进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是具有反垄断监管、发展竞争环境、监测自然垄断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市场和许可商品交易所等职能和权力的政府机构。
管辖乌兹别克斯坦电信业的主要法规是(i)1992年1月13日的《乌兹别克斯坦通信法》(经修订);(ii)1998年12月25日的《无线电频谱法》;(iii)1996年4月26日的《保护消费者权利》;(iv)1999年8月20日的《乌兹别克斯坦电信法》;(v)2021年7月14日的《许可、许可和通知程序法》;(vi)2023年7月3日的《乌兹别克斯坦竞争法》。
这些法律确定了组织通信系统、确立公司在建立和运营通信网络以及提供通信服务时在通信设备的所有权、使用、处置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和经济基础。
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法律最重要的方面包括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有权对通信服务提供商进行许可;分配无线电频率;认证电信设备;分配编号容量;确保公平竞争和定价自由;并对运营商遵守其许可条款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数字技术部执行电信领域许可机关任务,确保电信市场主体符合许可要求和条件。考虑申请许可,2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许可机关可以仅以下列理由拒绝发放许可:(一)申请人未完整提交所需文件;(二)申请人未遵守许可规定 要求和条件;(iii)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虚假或失真的信息;和/或(iv)基于研究、研究、调查或其他科学和技术评估结果的合理否定结论,而其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为。
设计、建设、运营和提供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电视和无线电广播网络服务的许可证的发放、许可证的延期及其任何修订均根据部门间协调委员会关于改进和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信息和数据传输活动效率的决定进行。
许可证发放期限从5年开始,可发放无固定期限,可续期。续展要求和程序与取得初始许可所需相同。此外,数字技术部有权更新、暂停、取消和控制许可证的转让。
分配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无线电频率完全由共和党无线电频谱委员会进行。Unitel LLC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分配了4G的850MHZ和2600MHz频段、4G和5G的2300MHz频段以及900MHz、1800MHz和2100MHz频段的频谱。
地方MTR目前在乌兹别克斯坦不受监管。根据现行立法,MTR是根据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确定的。但是,如果运营商无法就MTR成本达成一致,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的方法自行确定此类成本。由于Unitel LLC被列入SMP运营商名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协助私有化企业和发展竞争国家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要求Unitel LLC为所有运营商建立一致的MTR。基于此决定,其他运营商向乌兹别克斯坦相关法院提起索赔,要求建立金额为0.05美兹金/分钟的MTR并获得成功。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中期审查的说明,见“项目4.B ——业务概览.”
Unitel LLC自2021年起被认定为在移动数据传输服务(互联网)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公司,2023年,地方当局也认定Unitel LLC为在移动通信服务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公司。
2023年10月,有关“提供电信服务”的规则生效,规定了转接者MNP。国家主管部门联合移动服务运营商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了MNP系统的技术实施和测试。2023年10月,MNP在乌兹别克斯坦上线。大多数移动运营商对客户的端口号码收取每个已完成端口6万UZS的费用。
数据保护受2019年7月2日《乌兹别克斯坦法》(2019年10月1日生效)、《关于信息化》和《关于信息自由的原则和保障》的法律以及《信息文件顺序、国家信息资源登记条例》(信息技术和通信发展部令批准)的规范。根据这些法律,未经这些信息的所有者同意,不得收集和/或分发个人数据和其他机密信息。
2021年1月,对《个人数据法》第27-1条进行了某些修订,要求电信运营商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个人数据在使用信息技术处理时的收集、系统化和存储是在实际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数据库中进行的。这些修正案于2021年4月开始强制执行。此外,2021年,对《乌兹别克斯坦行政法典》和《刑法》进行了某些修订和补充,具体涉及增加违反个人数据立法的责任。2023年,司法部发布了《标准工作程序》,明确了数据保护官员的角色和职责。
根据2018年10月“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简化移动设备登记系统的措施”的乌兹别克内阁法令,2019年引入了移动设备国际移动设备身份(“IMEI”)代码登记系统。IMEI代码的引入旨在防止在未支付适用关税的情况下销售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的移动设备,以及在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搜索移动设备。从2019年11月起,IMEI注册只能通过IMEI注册系统手动处理,而在2020年,移动运营商开始将IMEI代码与移动设备所有者的姓名相关联。
对于移动运营商,政府引入了完成建设、安装、重建、测试、整合、组织商业运营、电信设备和结构设计变更以及电信线路和结构现有安装设备扩建的通知程序。
202年10月5日的总统法令N UP-6079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为在分配给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内运营的封闭场所组织通信而颁发基站运营许可证的要求,容量不超过500兆瓦(安装在分类对象附近的移动通信基站除外)。
总统令还授予了根据电磁兼容中心制定的程序向移动运营商颁发进口无线电电子设备、设备和其他设备的许可证的能力,而无需获得购买、安装、设计和建造的许可证。这项立法显著提高了移动运营商将电信设备输入国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