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
ICON能源公司。
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2026年2月17日通过
第一条
办事处
Icon Energy Corp.的主要营业地(“株式会社“)须在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板”)应不时确定。公司亦可在委员会不时委任或公司业务所需的马绍尔群岛境内或境外的其他地方设有一个或多个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
第1节。年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于董事会为选举董事会成员而决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马绍尔群岛内外和/或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董事”)以及处理可能适当地在会议前提出的其他业务。董事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或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指定的另一人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担任主席。
第2节。股东周年大会的业务性质:股东年会不得办理任何业务,业务以外(a)由管理局(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发出或在其指示下发出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通知)所指明;(b)由管理局(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以其他方式适当地在周年会议前提出或在其指示下提出;或(c)由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公司任何股东(i)以其他方式适当地在周年会议前提出,而该股东在本条第二条本条所规定的通知发出之日为记录股东并且在确定有权在该年度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之前一直是记录在案的股东,以及(ii)遵守本条第二款第二款规定的通知程序和要求的股东。
除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外,如要将业务适当地提交股东年会,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适当书面形式向公司秘书发出有关通知("秘书”).为及时起见,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在紧接前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的一周年日期前不少于一百五十(150)天或不多于一百八十(180)天送达或邮寄至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并收到。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年会的任何休会的公开披露均不得启动新的时间周期,以发出本文所述的股东通知。
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来自有权就拟在年会前提出的事项或事项进行投票的股东,并且必须载明该股东拟在年会前提出的每项事项(i)希望在年会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以及在年会上进行该业务的原因,(ii)该股东的姓名和记录地址以及该股东的税务识别号码,(iii)由该股东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有权投票的股本股份的数目,及(iv)该股东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周年会议以在会议前提出该业务的代表。此外,尽管本条第二款第2款另有相反规定,股东拟在周年会议或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提名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当选为董事,必须遵守本附例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以便将该等提名或提名适当地提交该会议。
除按照本第二条本第二节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业务外,不得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办理任何业务。是否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款的要求,应由主席本着诚意确定,如主席确定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将事务适当地提交年会,主席应向会议宣布该事务没有适当地提交会议,不得处理该事务。
第3节。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可按《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公司章程”).
第4节。会议通知:每次股东年会和特别会议的通知,但法律另有规定发出通知的任何会议除外,述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如属特别会议,则说明发出通知的人或人的姓名,应在该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15)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亲自或通过邮件或电子传输发送给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每一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每一登记在册的股东,这些股东因在该会议上提出的任何行动而有权在采取该行动时对其股份进行评估,且通知应包括为此目的和大意如此的声明。如寄出,则在寄存于邮件时,须当作已发出通知,并按股东在公司股东纪录上所出现的地址或该股东已向秘书发出通知的地址发给该股东。在马绍尔群岛法律允许以其他方式发出通知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传输方式,则可就此种方式发出通知。
会议通知无须发给任何提交经签署的放弃通知的股东,不论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或出席会议而未在会议结论前提出抗议而未向其发出通知的股东。
第5节。休会:任何股东大会,无论是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均可不时休会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如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则无须就任何该等续会发出通知。在续会上,公司可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因未达到法定人数而休会的,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在册股东发出新的会议通知。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的,应当向有权获得本条第二款第四款通知的新的记录日期的每一登记在册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6节。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构成。
第7节。投票:如达到法定人数,且除法律、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或本附例另有明文规定外,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所投过半数票的赞成票,即为股东的行为。
第8节。确定记录日期:董事会可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确定不超过六十(60)天但不少于十五(15)天的时间,作为有权获得该会议通知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时间确定,所有在该时间有表决权股份记录持有人的人,以及任何其他人均无权获得该会议通知并在该会议上投票。董事会可在确定的支付任何股息、作出任何分派、配发任何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日期前确定不超过六十(60)天的时间,作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该等股息、分派或配发的股东或为该等其他行动的目的的记录时间。
第三条
董事
第1节。数:公司的事务、业务和财产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人数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确定。董事不必是马绍尔群岛居民,也不必是公司股东。
第2节。如何当选: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3节。 提名董事:只有按照以下程序提名的人员才有资格当选董事。可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提名当选董事会成员,(a)由管理局(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在其指示下,或(b)由公司的任何股东(i)在本条第三条第3款所订定的通知发出日期及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以及(ii)遵守本条第三条第3款所列的通知程序及规定,其中规定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名候选人参加董事会选举的专属方式。
除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外,要由股东作出提名,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适当的书面形式向秘书发出通知。为及时起见,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如属年会,须按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送达或邮寄至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如属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则须不迟于10日营业时间结束时(10第)首次公布特别会议召开日期的翌日。
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载明;(a)就股东建议提名选举为董事的每名人士(i)该人士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及居住地址,(ii)该人士的主要职业或雇用,(iii)该人士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股份的数目,(iv)有关该人的任何其他资料,而该等资料须在适用于公司的规则及规例所规定的与为选举董事而征集代理人有关的代理陈述书或其他文件中披露,及(v)同意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及问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背景和资格的资料,以及(b)有关发出通知的股东的资料(i)该股东的姓名和记录地址连同该股东的税务识别号码,(ii)该股东实益拥有并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的股份数目,(iii)该股东与每名拟提名人及该股东将据此作出提名的任何其他人和人士(包括其姓名)之间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iv)有关该股东拟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名其通知中指名的人士的陈述,以及(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条以及根据该条颁布的适用于非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将需要在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与该股东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该通知须附有每名建议提名人的书面同意,以获提名为被提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董事。
除非按照本条第三款本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提名,否则任何人不得有资格当选为董事。是否符合本条第三款第三款的要求,应由主席善意认定,如主席认定某项提名未按前述程序作出,主席应向会议声明该提名有缺陷,该有缺陷的提名不予考虑。
尽管有法团章程或本附例的任何其他条文(以及尽管法律、法团章程或本附例可能指明若干较少百分比),但不少于三分之二(2/3rd)须要求全体董事会修订、更改、更改或废除本条第三款第三款。
第4节。移除:罢免董事受《公司章程》管辖。
第5节。空缺:董事会任何空缺的填补应受《公司章程》管辖。
第6节。 定期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可在马绍尔群岛境内或境外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和/或以理事会决议确定的远程通信方式举行,任何定期会议均无须发出通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事务均可在任何定期会议上办理。
第7节。特别会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董事会过半数成员不时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8节。特别会议通知:董事会每次特别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须于该次会议召开前至少四十八(48)小时发给每名董事,除非该通知是口头发出或亲自送达,在此情况下,须于该次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四(24)小时发出。就本条而言,如署长亲自(包括以电话)向其发出通知,或如该通知是以邮件或以电子传送方式送达该署长至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则该通知须当作已妥为给予该署长。在马绍尔群岛法律允许以其他方式发出通知的范围内,则可以通过此类方式发出通知。会议通知无须发给任何提交经签署的放弃通知的董事,不论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或出席会议而无需在会议结束前对未向其发出通知提出抗议的董事。
第9节。法定人数:当值董事过半数、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通过会议电话出席,即构成交易业务的法定人数。
第10节。投票:在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亲自出席、委托代理出席或通过会议电话出席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应为董事的行为。如管理局全体成员均以书面同意,则可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规定或准许采取的行动,而无须举行会议。
第11节。董事及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管理局可不时酌情厘定须支付予管理局成员及任何委员会成员、出席管理局或该委员会的会议及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款额。
第四条
委员会
董事会可藉一项或多于一项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从其成员中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而该等委员会在上述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董事会管理公司业务及事务的权力,并可有权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其盖章的文件上盖上公司印章,提供了,然而则任何委员会均无权或授权(i)填补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空缺,(ii)修订或废除任何附例或采纳任何新附例,(iii)修订或废除全体董事会的任何决议,(iv)或增加董事会的董事人数,(v)罢免任何董事,(vi)采纳合并或合并协议,(vii)向股东建议出售、出租或交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和资产,(viii)向股东建议解散公司或撤销解散。该等委员会的成员的任期由全体委员会过半数的投票所订明。这些委员会成员的空缺应由董事会投票填补。委员会可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可在规定的时间或根据其决定的通知举行会议。各委员会应保存其议事记录,并应要求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官员
第1节。编号和指定:董事会须不时选举一名行政总裁及一名秘书及其他具有其认为必要职责的高级人员,但初步高级人员可由纳入人委任。官员可以是任何国籍,不必是马绍尔群岛居民,可以是,但不需要是董事。公司的高级人员应为自然人,但秘书可能是一个实体除外。任何两(2)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可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第2节。秘书.秘书须担任其出席的所有股东会议及董事会的秘书,对公司通知的发出及送达具有监督作用,并为公司纪录及公司法团印章的保管人,有权在该等文件上加盖法团印章,而该等文件的签立获正式授权,并可在加盖该等印章后代表公司予以证明,并须行使董事会或总裁委予他的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如秘书是一个实体,秘书的职责可由该实体的任何获授权代表执行。
第3节。其他干事:本条第五条第2至3条所处理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须行使管理局或行政总裁或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指派予他们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高级人员的指定、权力、权限、义务和薪金以及支付给他们的任何其他补偿,须由管理局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不时厘定。委员会可在任何会议上委任额外的主席团成员。每名高级人员须任职至其继任人已获正式委任及符合资格为止,但如其任期较早终止,则以死亡、辞职、免职或其他方式终止,则属例外。任何人员均可在有因由或无因由的情况下随时被管理局免职,但须受公司与该人员订立的任何雇佣协议的条款规限。任何职位空缺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填补。
第六条
股份证书
第1节。表格及发行:公司的股份可仅以无证明形式或以公司股份可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任何方式代表。
第2节。转存:董事会有权就公司股票的发行、登记及转让订立其认为合宜的规则及规例,并可委任该等规则及规例的转让代理人及注册人。
第3节。股票凭证遗失:管理局可在声称股份证明书遗失或毁灭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指示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股份证明书,以代替公司指称已遗失或毁灭的此前发出的任何或多于一份证明书。在授权发出新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时,管理局可酌情并作为发出该等新的证明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等遗失或销毁的证明书或证明书的拥有人或其法律代表按其规定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及/或向公司提供按其指示的款额的保证金,作为对可能就指称已遗失或销毁的证明书向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的弥偿。
第七条
股息
股息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依法宣布,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股息可以以现金、股票或公司的其他财产宣派和支付。
第八条
企业印章
公司印章(如有的话)的形式须为圆形,并须在圆周上注明公司的名称及委员会不时厘定的其他适当图例。
第九条
会计年度
公司的财政年度为董事会藉决议指定的连续十二个月期间。
第十条
修正
本附例可按法团章程规定的方式修订、增补、更改或废除,或采纳新的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