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
内容
2025年3月26日,Cemex,S.A.B. de C.V.(“Cemex”或“公司”)向墨西哥证券交易所(Bolsa Mexicana de Valores)通报了Cemex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以下是提供给墨西哥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的非正式英文翻译。如向墨西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英文译本与西班牙文版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西班牙文版为准:
经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摘要,其中42,864 ↓ 549,735(四百二十亿,八亿六千四百万,五百四十九万,七百三十五)股,相当于构成公司股本的43,524’98,744(四十三亿,五亿二千四百万,九百八十四)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8.48%(百分之九十八),代表出席。
关于议程上的第一项,以多数票赞成,并以代表出席票数的0.25%(零点二十五分之五)的105 ø 214,910(一亿零五百万二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股反对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FIRST:CMEX公司章程第23条修正案获通过,内容如下:
“–– ––第23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应召开四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举行,犹如该等会议是亲自举行一样。部分或全体与会者可亲自或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科技手段参加,每一次此类会议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通过的决议,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将具有与亲自聚集的理事会成员通过的决议相同的效力,但这些决议须经书面确认并由所有与会者签字。董事会主席、企业惯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以及25%(25%)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将他们认为相关的项目列入议程。
––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可被召至董事会会议,作为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的受邀者,并在讨论议程上与其有利益冲突或可能损害其法律界定的独立性的项目时,应回避出席。
––会议应被视为在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正式召开,董事会成员应以出席的董事会成员的绝对多数作出决定。董事会的每一次会议均应拟定会议记录,其中应包含所讨论的议题和项目;上述会议记录必须由在上述会议期间担任主席和秘书签署。董事会经其成员一致同意,可以不经会议通过决议。该等决议应予以书面确认。
––提交给董事会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公司还是其控制实体的信息,均应由负责其内容和起草的人员签署。”
第二:Cemex公司章程第27条修正案获通过,内容如下:
“–– ––第27条。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有责任:
––一、-确立开展公司业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总体战略。
–– II.-监察对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管理和处理,考虑后者对公司财务、行政和法律状况的重要性,以及相关高管的表现。
––三、-批准,并经审计委员会或企业惯例委员会的事先意见:a)关联方使用公司资产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资产的政策和指引。b)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的每一项关联交易。c)同时或先后执行的交易,鉴于其特征,可能被视为单一交易,并且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计划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当这些交易是不寻常的或非经常性的,或其他情况下,当其总价值表示时,基于以下任一情形中对应于上一季度末的数字进行的交易:1。购买或出售价值等于或大于公司合并资产5%的资产。2.授出总额等于或大于公司合并资产5%的担保或承担负债。只要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投资是根据董事会为此目的发布的政策进行的,则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d)公司行政总裁的委任、选举,以及(视情况而定)罢免,以及其薪酬,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人员的委任及薪酬政策。e)向关联方提供授信或个人担保的政策。f)授予的豁免,以便董事会成员、相关高管或任何其他有权指挥的个人可以利用属于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机会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方。对总价值低于本数第III节C)中所述的交易的豁免可委托给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G)有关内部控制及公司及由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内部审计的指引。H)公司的会计政策,将其调整为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认可或发布的会计原则(Comisi ó n Nacional Bancaria y de Valores)。i)公司财务报表。J)聘用应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事务所,以及(如适用)提供额外或补充服务的事务所。
–– IV.-提交财政年度结束后举行的股东大会:a)关于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b)行政总裁依法编制的报告,连同外聘核数师的报告。c)董事会对上一节所述首席执行官报告内容的意见。d)《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第172条b款中提到的报告,其中包含编制财务信息时使用的主要会计和信息政策和标准。e)关于其按适用法律要求进行干预的活动和交易的报告。
–– V.-根据提交给各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和担任外部审计师的事务所的信息,以及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会计、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确定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后续行动。这项任务可以通过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管道来完成。
–– VI.-批准与股东和市场以及董事会成员和相关高管进行信息和沟通的政策,以符合法律规定。
–– VII.-确定相应的行动方针,以便纠正其意识到的任何违规行为,并实施适用的纠正措施。
–– VIII.-确立行政总裁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遵守的条款和条件。
–– IX.-命令首席执行官向公众披露其所知悉的那些重大事件。
–– X.-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二千五百五十四条)及其相关的新莱昂州第2448条(二千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拥有充分的管理权。
–– XI.-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ian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二千五百五十四)第三款及其相关的《新莱昂州民法典》(C ó digo Civilian para el Estado de Nuevo Le ó n)第2448条(二千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资产以及对其不动产和个人权利行使管辖权。
––十三、-在市、州、国家任何类型的行政或司法机关,以及在劳动主管机关或其他任何机关,或在仲裁员面前代表公司,具有巨大的权力,包括那些依法需要特别条款的院系,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二千五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其相关的《新莱昂州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Estado de Nuevo Le ó n)第2448条(二千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并提起法律诉讼、申诉和刑事指控,在刑事案件中也可以作为民事当事人,并给予减免,以及提出Juicios de Amparo并放弃公司在其下的权利;以及在联邦和地方调解和仲裁委员会(Juntas Federales y Loc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Arbitraje)、联邦司法权的劳动法院和/或法庭、州法院、联邦调解和劳动登记中心(Centros Feder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Registro Laboral)、劳动事务调解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秘书处(Secretar í a del Trabajo y Previsi ó n Social)和所有一般劳动当局的审判或劳动诉讼中代表公司,根据联邦劳动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的条款和最广泛的目的。
––十三、-代表公司授出和认购信贷工具,以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资产向其他公司出资,以及认购股份或参股其他公司,但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 XIV.-授予Avales、债券和一般担保,即使有抵押或质押,有或没有反利益的第三方义务,因此执行信贷工具合同和授予上述担保所必需的其他文件,但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 XV.-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遵守情况。
–– XVI.-授予或拒绝本附例第7条所指的授权。
–– XVII.-根据法律赋予董事会的职能而由法律确立的、不保留给股东大会的任何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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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与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之间分别进行的下列交易,如遵守董事会为此目的批准的政策和准则,则无须获得董事会的批准:(a)根据其价值,对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并不重要的交易;(b)公司与其控制的公司或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进行的交易或由后者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的交易,每当此类交易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一部分,或被视为以市场价格进行或以外部专业公司作出的估值为依据;以及(c)与雇员进行的交易,每当这些交易是在与其他客户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或由于提供一般专业服务而进行的。
––董事会只可根据上述数字X、XI、XII、XIII及XIV转授予其院系,而获其转授予该等院系的实际代理人,现获正式授权再次转授已转授予其的院系;就数字III第F条而言,应按其中所确立的转授,所有其他院系仅对应于董事会。”
第三:Cemex章程第28条修正案获批准如下:
“–– ––第28条。首席执行官。-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执行由首席执行官负责,首席执行官应遵守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政策和指导方针。
––首席执行官应拥有公司的签名,并应具有以下职权、职责和义务:一、-代表公司拥有行政行为的一般权力,以《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第二款及其在墨西哥共和国任何和所有州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及《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第10条的宽泛程度管理业务和公司资产。二、-以《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ian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和第2587条第一款的宽泛性,以及墨西哥共和国任何和所有州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代表公司具有诉讼和催收的一般权力,具有《联邦就业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规定的归属、义务和权利的所有需要特殊权力或条款的一般和特殊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三、-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第三款和新莱昂州相关第2448条的规定,对公司资产以及对其个人权利和不动产资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资产)实施领域行为。四、-在联邦和地方调解和仲裁委员会(Juntas Federales y Loc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Arbitraje)、联邦司法权的劳动法院和/或法庭、州法院、联邦调解和劳动登记中心(Centros Feder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Registro Laboral)、劳动事务调解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秘书处(Secretar í a del Trabajo y Previsi ó n Social)和所有一般劳动当局的审判或劳动诉讼中代表公司,根据联邦劳动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的条款和最广泛的目的。五、-行使公司拥有的那些子公司发行的股份的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六、-按照董事会的指示组织、管理和指挥公司的人员和资产及业务并收取和支付款项。VII.-订立协议,执行将被发行、接受、背书或担保的信贷工具,以及与其归属相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并在遵守董事会为此目的批准的政策和指导方针时执行那些日常业务过程所需的行为。七、-指定协助其行使职能和适当履行义务的相关高管,以及他认为方便的任何其他员工。IX.-授予和撤销一般和特别权力,以及授予他的全部或部分职权,包括授权他授予权力的事实上的律师的权力,以便后者同样可以授予他认为方便的职权,包括这种授权的权力。十、-法律规定的、不保留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所有其他院系、义务和责任。董事会可能会扩大或限制首席执行官的职权范围。
––首席执行官和相关高管应以照顾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方式行事,而不偏袒特定股东或股东群体。为此目的,他们应恪尽职守、作出知情决定并遵守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由首席执行官和相关高管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因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且只有在相关行为不是故意、恶意或不违法的情况下,才可能为首席执行官和相关高管订立赔偿或保险合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得授予或签订此类赔偿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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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th:Cemex章程第31条修正案获批准如下:
“–– ––第31条。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得到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惯例委员会的协助,这些委员会应仅由独立董事组成,并至少与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中的三名,根据该董事会主席的提议。
––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额外委员会,以协助其履行职能。任何此类委员会应由普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该法人机构董事长的提议任命的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应确定上述委员会的权力、义务、权限和运作。
––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举行,如同这些会议是亲自举行的。部分或全体与会者可亲自或利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科技手段参加,每一次此类会议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通过的决议,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将具有与亲自聚集的委员会成员通过的决议相同的效力,前提是这些决议得到书面确认并得到所有与会者的签署。
––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惯例委员会主席由股东大会专门任免,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也应是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秘书,但他不得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主席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在议程中插入他们认为相关的项目。
––关于公司惯例,委员会应:(a)根据法律规定,就与其相关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b)在独立专家认为有必要有效履行职责时征求其意见o在法律要求时;(c)召集一般股东会议,并在这些会议的议程中插入其认为相关的项目。(d)协助董事会编制《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四节、字母d)和e)中提及的报告。(e)履行法律或本附例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
––关于审计事项,委员会应:(a)根据法律规定,就与其相关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b)评估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事务所的业绩,并分析外聘审计员编制和发出的报告、意见或通知;为此,委员会可在其认为方便时要求外聘审计员在场,此外还有义务至少每年与外聘审计员会面一次。(c)与参与编制和修订的人员讨论公司财务报表,并据此建议董事会批准或不批准财务报表。(d)向董事会通报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状况,包括其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如有)。(e)编制《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4)款c项)中提及的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供日后提交股东大会,以协助(其中包括)外部审计师的报告;该意见应至少表明: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所遵循的政策和会计及信息准则是否充分和充分。2.-这些政策和标准是否一直适用于首席执行官提供的信息。3.-由于上述数字1.和2.,首席执行官提供的信息是否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业绩和状况。(f)协助董事会编制《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IV节、d)和e)款中提及的报告。(g)监督《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三节和第47条提及的交易是按照法律和根据此类法律处置发布的政策进行的。(h)在独立专家认为有必要有效履行职责时或在法律要求时征求其意见。(i)向有关行政人员及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任何其他雇员索取与编制财务资料有关的任何报告或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其他报告。(j)调查其所知悉的可能不遵守业务、准则和政策、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会计记录制度的情况,不论是否由公司或其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执行;为此,其应对文件、档案和任何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要这是进行此种监督所必需的。(k)接收股东、董事、相关高管、雇员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就上述(j)项所述事项提出的任何意见,并采取根据其判断可能因此类意见而采取的任何行动。(l)要求与相关高管定期会面,以及提交与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m)向董事会通报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重大违规行为,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通报所采取的纠正行动或建议必须采取的此类行动。(n)召集股东大会,要求将其认为相关的项目列入议程。(o)监督首席执行官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其依据是为此目的由这些会议指示的指示。(p)监督建立机制和内部控制,以便核实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行为和交易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实施能够审查上述职责遵守情况的方法。(q)根据本条例所规定的责任,履行法律或本附例所确立的所有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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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应由这些委员会的主席编写并提交董事会。
––审计及企业惯例委员会应根据需要举行尽可能多的会议,有权召集董事会主席、25%的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或该委员会的主席召开此类会议。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如出现平局,须由主席投决定性一票;并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有效会议。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这些董事成员的候补人,在本委员会的整合方面也应具有相同的立场。
––在主席和/或秘书缺席的委员会会议中,出席成员应以多数票在其中指定那些应担任该特定会议主席和秘书的人。
––各委员会应备有会议记录簿,每次会议记录均应由代行主席和秘书职务的人签字保存。
––一个单一委员会可同时履行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职能。”
FIFTH:CMEX公司章程第32条修正案获通过,内容如下:
“–– ––第32条。董事会的报酬。-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以及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作为董事会辅助机构的其他委员会,应按股东大会确定的金额获得服务报酬。”
SiXTH:批准在Cemex的章程中纳入新的第三条暂时性条款如下:
“–– ––过渡性第3条-为相应的法律目的,本附则中任何提及“签名”或“签名”均指以墨西哥法律确立的方式、形式和方法在每种情况下均适用的签名。”
关于议程上的第二项,以多数票赞成,以占出席表决票的百分之零点零(0)的1丨883,670(百万零八万八千三百三千六百七十)股的反对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第七:重述Cemex章程,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生效,经批准如下:
“CEMEX,S.A.B. de C.V。
附例
第1条。denomination.-该公司是一家商业匿名公司,名为CEMEX,后面是“Sociedad An ó nima Burs á til de Capital Variable”或其缩写“S.A.B. de C.V.”。
第2条。企业宗旨。-公司的企业宗旨是通过认购和/或购买其股份、股票、资产和权利并以其他方式处置和订立有关该等股份、股票、资产和权利的任何类型的行为或合同,参与公司和民间协会、民间组织和所有其他类型的国内外公司,为实现其企业宗旨,公司可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订立或执行各种行为、经营和民事或商业合同、专门服务或工程或任何类型的,有利于、附属于、必要或方便通过下述活动有效实现其公司宗旨的:
(a)制造、销售或购买、分销、运输、进口、出口、开采以及水泥和一般任何类型的建筑材料的工商业用途。(b)水泥、混凝土、砂浆、粘土、石灰石、石膏、碎石、砂石、铁矿石、制造水泥所用的原材料,以及一般各类建筑材料的生产、分销、进口、出口、供应、运输、拖运、托运、销售或购买、储存、调解、代理、开采、营销和一般工商业用途。(c)销售、分销、运输、进口、出口、开采、使用和工商业利用骨料、预拌混凝土、其添加剂和构件,以及一般所有类型的件和预应力混凝土物体、预混凝土、管材和建筑材料、混凝土砌块和预制混凝土构件。(d)建立混凝土、水泥和沥青制造厂,重点是获得和粉碎骨料,对这些骨料进行加药和混合,并运输和巩固其产品。(e)成为勘探和/或开采采矿特许权的持有人,以便勘探和/或开采受《矿业法》(Ley Minera)完全有效的矿物或物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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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法律第11条的规定一致。(f)根据《联邦枪支和爆炸物法》(Ley Federal de Armas de Fuego y Explosivos)第37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分别为建筑业和采矿业购买、储存和消费或购买和消费爆炸材料的普通和/或特别一般许可证的持有者,以便开采石材和矿物材料。(g)以普通货物、废物和/或危险材料以及大件和/或重型材料的方式运输商品和产品,开发和使用通用通信方式(V í as Generales de Comunicaci ó n)或其服务以及联邦行政部门酌情授予的特许权或许可下的相关服务;或通过公司在其合伙人的出资、转让或权利中获得并经主管当局授权的特许权或许可。(h)开发与该国联邦实体当局授予的特许权和许可证有关的普通货物、废物和/或危险材料以及大件和/或重物的专门服务。(i)一般道路的使用及其与其他交通工具的连接,通过所订立的协议,以向公众用户提供高效和安全的服务。(J)验证墨西哥官方标准,并作为经批准和认可的检查和验证单位,按照墨西哥官方标准,执行评估联邦管辖的汽车运输货物道路和桥梁运营的规格和物理-机械和安全条件的程序。(k)联邦汽车承运人和私人运输服务(Conductores del Servicio de Autotransporte Federal y Transporte Privado)驾驶员的培训和准备工作。(l)专业车间维护和维修服务,以及向第三方销售零配件和技术设备。(m)开发、购买、销售、进口、出口、组装和销售任何材料的袋子、包装和所有类型的包装,以及为此目的所需的原材料。(n)废水经其处理再利用的工商业用途。(↓)使用、开采和利用公共财产,用于处理液体和使用货物以及提供根据《港口法》(Ley de Puertos)条款构成港口作业的港口服务,归类为货物或商品转让的机动服务,例如在港口内的装卸、堆放、储存、积载和运输,采用该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特许权、许可证、授权和部分权利转让。(O)与石油行业相关的物流服务,以及沥青仿真厂的运营管理。(p)石油的处理和提炼、天然气的加工以及碳氢化合物和石油的进出口,以及碳氢化合物、石油或石油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分配、压缩、液化、减压、再气化、商业化和公共费用,包括建造、经营和开发陆地区域、仓库、船舶、储罐、陆港、海上码头和任何种类的设施,用于管理石油和/或能源产品,采用该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酌情获得特许权、许可和/或授权,根据《碳氢化合物法》(T í tulo Tercero de la Ley de HidroCarburos)标题三的规定。(q)呈现铁路货运总站辅助服务、转运转运液体铁路辅助服务、铁路设备维修车间铁路辅助服务及以任何方式提供转运液体。(r)建立航行服务、运输、旅客和货物,在国内和国外的港口之间,如有必要,为上述目的购置船只和运营码头、造船厂以及为发起和发展其服务而进行的任何其他必要的建设或工作。(s)获得与其公司目的的任何活动有关的特许权、许可证、补贴和合法特许经营权,并通过任何合法所有权获得,包括通过公共权力的特许权、对土地、水域或其附属物的直接所有权并对其进行开采,无论是用于灌溉、产生驱动力还是用于工业物体。(t)制造、销售、分销、租赁、进口、出口、运输、供应、组装、运输、装载、托运、销售、定金、调解、委托, 对法律允许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进行开采、商业化和一般的工商业使用,以及对国内或国外的所有种类的货物或商品进行一般的开采、商业化和商业使用,或者作为原材料、半成品并自行或由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与其进行贸易行为。(U)提供由公司拥有或由公司与其订立协议的第三方提供的外国货物服务的处理、储存和保管。(v)公司拥有或与其活动有关的货物以及与同一目的有关的人员的私人运输,但不涉及提供任何形式的联邦公共交通。(w)作为航运公司的经营和履行与其经营有关的一切活动,并在主管当局面前履行一切手续,以获得适当的许可。(x)购买、租赁、包租和与外国和墨西哥船只订立任何类型的合同,以及为可能需要的船只注册和获得墨西哥国旗。(Y)担任船舶的收货人代理人,并以该代理人的身份执行与经营有关的一切活动。(z)各类工商业设备、机械、工具、零配件和零部件、汽车运输船及任何物品、商业物品的制造、销售、分销、租赁、进出口、开采和整体开发。(AA)各工程分支的开发其所有方面或纯或应用,以及项目和建筑工程。(BB)订立建造、设计、工程及供应技术及专业服务的合约,建筑项目的发展,技术及机械基础设施的安装,以及任何其他对公司发展及繁荣所必需、方便或有利的应用,包括参与竞争、公开或私人投标或要约的国家或国际。(CC)以租赁或转租方式取得、出售、管理、出租或接收、以借贷方式给予或接收、交换、以任何方式设押、利用、影响或作为受托人一般而言,订立任何涉及取得、转让或担保所有不动产或个人类型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法律行为,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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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发展繁荣所必需或方便,或直接或间接支持企业发展。(DD)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装饰、管理和经营各类建筑物、厂房、仓库、房屋和公寓。(EE)就工业、税务、会计、商业、金融和任何其他类型的事项提供和接受任何类型的技术、行政、销售、广告、监测、技术援助、咨询和建议服务。(FF)订购、获得、购买、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或处置商标、商号、版权、专利、发明和工艺、专有技术,以及一般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对它们的许可。(GG)订立或约定代理经营、调解、技术援助、专业服务、咨询、分销、供应、租赁和保理、经纪以及一般涉及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因订立本项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人或义务。(HH)以贷款、有担保或无担保的方式给予或接受资金,包括以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发行代表向投资大众提供贷款的债务证券。(二)发行、提取、签署、接受、背书、担保和与国家或外国信贷机构以及代理人和证券中介机构就流通票据进行任何类型的商业或法律交易,在投资公司和辅助信贷组织中以及在任何组织、公司或协会中,为实现其公司目的而必要或方便的任何和所有类型的交易,包括为投资其资源、获得融资或酌情影响,订立回购、贷款、信托、授权、代理机构或任何合同或协议,将本项所指的可转让票据转让或质押。(JJ)执行avales、债券和一般担保,包括与质押和抵押、代表第三方产生的义务,无论是否考虑。(KK)提供综合物流和供应链服务。
第3条。DOMICELE.-公司的公司所在地为墨西哥新界蒙特雷市,但有一项谅解,即董事会认为可取的情况下,可在墨西哥境内或境外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4条。存续期。-公司存续期无限期。
第5条。国籍。-这家公司是墨西哥人。任何外国人在本公司成立之日已获得或未来将获得对本公司股本的权益或参与,应被视为作为墨西哥人的唯一行为,但据了解,该方已同意不寻求其政府的保护,将受到失去上述权益或参与有利于墨西哥共和国的惩罚。本条全文应插在公司发行的股票上。这家公司根据《宪法》第27条第一节组织法及其条例,于1927年2月4日根据许可证编号267获得了墨西哥外交部的授权。
第6条。资本存量。-资本存量应是可变的。无赎回权的最低固定资本为36,300,000.00美元(三千六百万三十万/100墨西哥比索),代表13,068丨000,000(一万三千六千八百万)普通股,应登记且无面值,其中8,712丨000,000(八千七百一十二百万)对应“A系列”,4,356丨000,000(四千三百五十六百万)对应“B系列”;无赎回权的可变资本应是无限的。普通普通股股本,以及类别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在其固定和可变部分中,均应由无面值的系列记名股份及其各自的子系列所代表。每次提述一系列股份、固定资本或可变资本时,均须解释为提述已发行的任何子系列(视属何情况而定),并须按照各自的子系列以识别该系列所用的同一字母和从1(one)起的编号加以识别。普通普通股本应由两个系列表示,均为其固定和可变部分。“A”系列最少代表(64%)普通股股本的64%,“B”系列或免费认购最多代表(36%)36%。在存在类别股份的情况下,除非获得授权依法将其视为中性投资,就其持有人而言,该类股份所代表的股本的至少(64%)64%应受到适用于普通资本的“A”系列股份的相同限制。构成普通股本一部分的所有股份,除了与系列中每一股的持股相关的特征以及它们所代表的资本部分之外,赋予其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方式收购“A”系列股份:(i)由没有外国排除条款的外国个人或外国法律实体或墨西哥法律实体收购,但有一项谅解,即该条款应同时包含在收购人的章程中,如同直接或间接在该收购人的股本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章程中一样;(ii)由集团、单位、协会、信托和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允许外国人的实体收购,是外国的,是指外国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的公司,或任何外国人参与的公司(公司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普通参与证书而成立的信托除外);(iii)外国政府或外国主权国家。根据授权发行的股东大会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可收购类别股份。如发生违反这些限制的情况,则收购无效,公司不得承认收购人为所有者,也不得让收购人行使股份固有的公司权利。就本附例而言,“类别股份”指没有投票权、有限或受限制的投票权、在行使其公司权利方面有任何限制或就普通股授予优先经济权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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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收购自有股份和限制持股所有权的措施。-一、-公司可以收购代表其自有股本的股份或代表其的信贷工具,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指明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以实物清算的可选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这些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拥有此类股份或基础信贷工具。代表属于公司的该等股份的股份或信贷工具,或在库房中维持的已发行但未认购的股份,可根据适用法律的处置在公众投资者之间进行配售。只要股份是公司的财产,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有代表,也不能参加表决,不能行使任何性质的社会经济权利。
二、-(a).-就本附例而言,适用以下定义,不论是单数或复数形式:
––“SHARES”:代表公司股本的那些;任何类型的凭证或收据提及代表公司股本的股份;以及提及或允许行使的任何其他证券、信贷工具或文件,代表CEMEX,S.A.B. de C.V.股本的相应股份的投票。
––“CONSORTIUM”:应具有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确立的含义。
––“亲属”:就彼此而言,通过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或民事关系有家庭关系的人或人,直至直系或旁系的第五级,配偶、月嫂和月嫂。
––“抵押”:质押、扣押、信托(或外国法律下的同等数字),或任何以任何形式、限制、限制或影响股份隐含权利的行为或交易。
––“人群”:应具有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确立的含义。
––“企业集团”:应具有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确立的含义。
––“关联方”:应具有墨西哥证券市场法规定的含义。
––“持有”:拥有、占有或持有股份或指示或行使投票权的可能性。
––“交易”:任何协议、合同、单方面声明、约定、安排和任何行为,产生、传递、修改或消灭义务,包括明示但不限于给予或可能给予任何行使或指示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行为或事实,或如果可能获得或获得股份的所有权、占有或持有。
––任何可能导致或导致直接或间接可能性的交易或产权负担,以收购或行使对占公司股本2%或以上的股份的投票权,须经董事会事先授权。董事会必须在收到向总裁或董事会秘书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的90(90)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i)交易或产权负担参与者的姓名、社会面额及其在申请之日所持有的股份,(ii)就一群人、企业集团、集团、关联方或亲属而言,提供所有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注明其姓名、社会面额和各自持有的股份,以及由谁行使社会和经济权利,(iii)交易或产权负担的描述,及(iv)如根据任何法律或第三方透过代理人、经纪人、信托或类似人士间接作出交易或担保;须指明谁或谁为有效受益人,以及谁或谁将行使或将指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为解决这些申请,应考虑以下标准:a)如果涉及合格投资者或公众投资者参与的机构的交易或产权负担;b)如果涉及旨在进行具有投机目的的组合投资的收购,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或如果打算以已发行股份数量减少并可能影响市场可售性的方式积累大量股份;c)交易或产权负担的参与者行使重大影响或能够获得控制权的可能性(这些术语在适用法律中定义);d)如果遵守了所有法律处置和章程,及希望参与交易或产权负担的人士并无招致任何违反法律或细则或未遵守适用法律或细则的情况;e)如参与交易或产权负担的人士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的竞争对手,指参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公司、实体或竞争对手的个人或法人,存在影响公平竞争过程的风险或可能获得机密和特权信息的风险;f)参与者的道德和经济偿付能力;g)保护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少数群体和工人的权利;h)保持足够的投资者基础。如董事会授权申请,则交易或产权负担应在董事会通知该授权后的未来10(10)天内完成。事后办理的,授权无效。—如果在进行交易或担保后,股份持有量减少,为了进行新的交易或担保,必须提出新的申请,除非董事会已授权可能在一个时间框架内进行多次交易或担保。当基于虚假或不正确的信息或信息已被扣留而对交易或产权负担进行授权时,将无法行使与交易或产权负担相关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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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参与公司股本等于或大于30%的交易或产权负担,应在不考虑交易或产权负担的参与者是否希望或不希望获得控制权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公开要约以收购代表公司股本总额的股份。
未达到或超过A款、B款规定的参会人数的,其所涉人员无权行使其所获或目前所获持股份总数所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在确定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法定人数时,不考虑该等股份,也不得做股东分类账的记录,不得有研究所做证券存管登记处的影响。
为确定特定情况是否在本条第II项范围内,应适用以下考虑因素和标准,并应考虑到其所持、应获得或目前因任何交易或产权负担而获得的所有股份(应按直接代表公司股本的股份数量计算)。
1.-交易或产权负担是否在国外进行并不重要。
2.-对集团内各参与方、企业集团、联合体、各关联方、各亲属,均应考虑单一控股。
3.-可能导致获得2%或更多股本的每笔交易或产权负担必须提交授权。
4.-公司为发行普通参与凭证而设立的信托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受托机构不受本条数字二、本章程第十条的约束。
5.-本附例的解释,须考虑适用的法律。
第8条。资本存量的修改。-以未分配利润增加或减少股本和摊销已发行股份,除按照本章程第七条规定外,应遵循以下程序:固定资本存量仅由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或减少,该会议还应授权以可分配利润摊销代表该部分股本的已发行股份和对可变资本限额的修改。可变股本应由普通股东大会决议增减,该大会还应解决有关以可分配利润摊销代表该部分股本的已发行股份的问题;在其可变部分发生增资的情况下,会议可授权董事会确定其着手进行各自股份的发行、展示和认购的条款和条件,这些股份一经发行和认购即由公司库房持有。在其股本的可变部分发生减资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其实施的条款和条件。有可分配利润的股份摊销,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批准增加或减少股本可变部分的普通普通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必须经过公证,但增加和减少是回购股份的结果的情况除外。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无投票权股份、具有其他限制或优先公司权利的股份或具有优先或有限投票权的股份来增加股本。本款所述股份的发行不得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股本百分比,可以是股本中固定或可变部分的一部分。
在决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或投票法定人数时,不计算无表决权的股份,而在其他法人权利受限制的股份或受限制投票的股份,只计算以决定为处理该等股份有表决权的任何事项而举行的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和投票法定人数。
已发行类别股份(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一个或数个系列与其各自的子系列,每个系列须以两个字母标识,其中一个字母应分别为“A”、“B”或“N”,并视乎其持有的股份是否在本附例中就“A”系列保留,普通资本在本附例中就普通股本的“B”系列免费认购,或在其情况下,被视为中性投资,根据该投资,它们也应有免费认购;另一个字母应用于将它们与代表普通股本的股份和符合股本的其他类别区分开来,并附上每个发行的子系列的递进编号。
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延长、限制或拒绝股东按其参与普通股本或类别股份所代表的资本的比例认购的优先认购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发行的股份。适用时,确定比例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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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已发行股本及优先购买权只可就股东所持有的同一类别股份行使,并须在各自股东大会决议刊发后(15)十五天内,按本附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条款刊发。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通过公开发售或通过发行公司先前获得的自有股份进行增资。
股东还应有权收取以公积金或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发行的股份,但有一项理解,即根据这一概念发行的股份应与所有已发行股份按比例对应。股东会应确定代表以公积金或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份的性质或类别,并且仅持有普通股或类别股份的股东(取决于正在发行的普通股或类别股份中的哪一个)应分别按其在已发行普通股或类别中的持股比例分享获得如此发行的股份的权利。
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发行未认购的库藏股份,之后由公众投资者认购。
公司股本可变部分的股东不享有退出权。
公司须备存一份簿册,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授权。有关股本在其可变部分的增减登记的所有附注均应保存于此簿内。
第9条。代表股份的证书。-在每种情况下发行的股份证书和临时证书,必须包含法律和本附例第5、7条(关于股份转让或收购股本的相当部分的限制)、第8条和第10条中提及的有关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表述,并且必须有董事会任命的任何两名董事会成员的手写签名。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主席和秘书可使用其签名的传真。股票凭证和临时凭证还必须包含附着凭证,在行使其股息和优先购买权时使用。董事会须厘定每份股份证书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须予加入的凭单数目。
第10条。股份登记处和重大参与方。-公司应设有股份登记处,其中必须包含:a).-股东的姓名、国籍和地址,以及属于他的股份的注明,表明其数量、系列、类别和其他区别;b).-表明已支付的款项;c).-对股份的任何产权负担,以及纳入其中的权利、领域限制和所进行的转让。书记官处还必须遵守适用法律中确立的规定和这些附例第7条。公司应将本条所指在注册处登记的人士视为股份拥有人。为此,公司必须在任何有资格的人提出要求时,在该登记处记录对他们施加的转让、限制或留置权。如代表其的股份或证书存放于认可机构以存放证券,则须根据适用法律及附例作出登记。凡以任何方式及按照本附例第7条数字II所列标准取得5%、10%、15%、20%、25%或30%参与的人士,须于达到该等拥有百分比的日期后的5(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为计算该等百分比,适用本附例第7条数字二。在公司集团、人员集团或财团的情况下,通知义务适用于被视为此类集团成员的所有人员。
本条所指的给予公司的通知,应包括拥有控股的一个或多个人的姓名和所获得的权利或能力、董事会在本章程第7条所述情况下的授权,以及识别股份分组拥有的人所需的信息。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参与通知,相应股份不得出席股东大会。公司须备存一份重大参与登记处,其中须登记在股份证明书或有关证明书内的人士的姓名、国籍及住所,以及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协议或安排,以及为核实本附例的遵守情况所需的资料。只有登记在册的人才能在股东大会上代表各自的股份。此外,股东还必须遵守适用法律关于受披露约束的证券收购以及披露股东之间的合同和协议的规定。为遵守通知义务,适用本条。只有遵守了本章程和适用法律的,才能行使或指示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如出现不遵守本附例所述的情况,股份登记处的票据或登记处不得进行,机构为存放证券而进行的所有交易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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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机构,它可以同意和批准所有相同的决议和行为。除法律及本附例所述者外,其权力不受限制。
如果公司的股本除普通股外由其他类别的股份代表,则所有可能影响授予持有该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的提案,应事先由受此影响的类别在适用临时股东大会所需出席和投票人数的特别股东大会上接受,该特别股东大会必须参照相应类别的股份总数计算。
类别股东大会应在社会住所召开,并受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约束,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行董事长职务,公司秘书代行秘书职务或在其缺席时代行秘书职务,由股东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12条。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普通股东大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紧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于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日期在公司住所举行。因财政年度结束而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应根据适用法律处理以下事项:(a)有关公司惯例和审计委员会相应活动的年度报告;(b)首席执行官的年度报告,附有外聘审计员的报告;(c)董事会关于首席执行官年度报告内容的意见;(d)董事会年度报告,声明和解释编制财务资料时遵循的主要政策和会计及信息准则;(e)董事会关于其参与的经营和活动的报告;(f)董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或更换,及其独立性水平;此外,普通会议应批准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公司希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的运营,当它们占公司合并资产的20%(20%)或更多时,基于截至会议召开之日紧接的上一季度结束时的金额,独立于它们的执行方式,同时或逐步进行,但由于其特点,可能被视为一次运营;在此类会议中,拥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投票,包括有限制或限制投票的人;及(g)根据本附例或适用法律属于其院系的所有其他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对适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事项具有管辖权。
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应逢召即开。
第13条。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应由董事会或公司惯例或审计委员会作出,但法律赋予股东合法发布通知的权利除外。通知应通过在经济部建立的电子系统(Secretar í a de Economic í a)上发布通知,或在通知不在时,在新莱昂州的官方公报或新莱昂州的任何主要日报上发布通知,至少在为会议确定的日期前十五天发布。通知应说明会议召开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并应载有议程,其中不得包括“一般”或同等标题下的事项。安装会议并进行表决时,全部股份均获代表的,无须发出通知。当某次会议未能取得法定人数时,须在各自的簿册内草拟一份会议记录,以证明该等情况,而上述会议记录须由主席及秘书以及委任的计票人签署,列明公布该呼吁的日期。确有此种情形的,应当只公布一次第二次通知,如有注明。
作为拥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以有限或限制性形式持有的、至少占认购并缴款股本的10%(百分之十)的股东,应能够在任何时刻向董事会主席或公司惯例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任何股东可要求董事会主席,在因任何原因导致召开会议所需的公司惯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最低人数未出席且董事会未作出临时相应任命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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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东大会通知发布之日起,与议程所列每一事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应免费提供给股东,在公司办公室内提供。
第14条。出席股东大会。-为了出席和参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应根据墨西哥证券市场法(Ley del Mercado de Valores)通过证券市场的经纪人将其股份存放在公司办公室、信用机构或证券存管机构(Instituci ó n para Dep ó sito de Valores)。存款证明及(视属何情况而定)经纪人发出的拥有人名单,须于订定会议时间前至少48小时送达公司秘书办公室。此外,有需要遵守本附例第7条及第10条有关拟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份的处置。秘书须以上述存款证明作为交换条件,列出,并在核实有关第七条及第十条的附例是否符合后,须出具证明股东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目的存款凭证。该凭证应当授权被发放给的人出席会议。存入的股份或各自的证券只须在会议结束时退还股东,并换取秘书签发的凭单。秘书应拥有此处提及的文件,由指定在相应会议上担任的出纳员处理,以便在相应的登记期结束时,他们可以编制有权出席该会议的股东的出席名单。
第15条。股东代表。-在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每位股东均有权亲自或通过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根据公司创建的表格授予的、由股东(包括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支配的代理人来验证其人格。表格应包含以下要求:(a)明确命名公司和议程,但不能在“一般事项”标题下包含适用法律提及的项目,以及(b)包含该授权书的设保人指明的行使授权书的指示的空间。
董事会秘书应核实是否遵守本条,并应告知会议。
第16条。股东大会的安装。-普通普通股股东大会在其首次通知中应被视为合法安装,前提是至少有50%的代表股本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了会议。如有第二次通知,则无论出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多少,普通普通股股东大会均视为安装。一般临时股东大会在其第一次通知中应被视为合法成立,前提是至少有代表股本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三出席会议,在第二次通知的情况下,如果至少有代表股本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出席会议。
第17条。股东大会的发展。-会议由董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会议由出席者以绝对多数委任的股东主持。会议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在其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过半数委任的人担任。董事会主席应指定两名出纳员,一旦会议通知发布,即有可能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如此委任的柜员缺席的,可重新指定。出席会议的出票人应根据现有文件和为此目的制定的出席名单,确定合法代表的股份数量。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在召集会议的日期完全讨论议程,该会议应在紧接其后的几天内继续开放,直至议程上的所有项目得到处理。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包括有限或限制性形式的股份,在会议上得到应有代表,且至少占已认购并缴款股本的10%(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就其认为不能充分了解的任何事项请求推迟表决。
第18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和法定人数。-在所有会议上,每股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本原则须受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本附例的规定所规限,但第7条第I款所指的公司暂时重新取得的股份的情况除外;对无表决权的股份,以及对或仅限于其他公司权利的股份,以及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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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法律和其发行已获批准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有限表决;以及本附例第7条数字二及第10条所设想的情况。在所有普通股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过半数的赞成票有效。在临时股东大会中,决议只有在获得至少代表有表决权股本(50%)50%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赞成票通过的情况下才有效,但修改第七条(收购自有股份除外)、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须获得(75%)75%有表决权股份的同意以及依法要求达到特别法定人数的情形除外。应留给出纳员,出纳员应在各自的会议记录上签名,以核实如此表明的法定人数是否得到遵守。代表至少20%已认购及缴足股本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人(包括以有限或限制性形式),有权就其有表决权的项目,在遵守适用法律为此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出司法异议。
第19条。董事会一体化。-董事会应由最多二十一(21)名常规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至少25%(25%)必须根据适用法律保持独立。股东大会可以指定候补董事会成员。候补董事会成员只有在正式董事会成员临时或永久缺席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董事会的一部分。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的人,须由股东大会指定;如遇死亡、辞职或宣布完全伤残或缺席,在不损害股东大会权力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委任一名主席。担任董事长职务的人士,将不会担任公司行政总裁一职。股东会或董事会应指定秘书,秘书不担任董事会成员,经同意,可推选其候补人。董事会成员,无论是正式成员还是候补成员,均应留任,即使其任期已满或因辞职而留任,直至该事件发生后30天。如任何董事会成员缺席,或获委任的成员不负责该等委任,且并无委任候补成员,或该候补成员不负责该等委任,则董事会可委任临时成员,无须股东大会干预,而股东大会须批准该等委任或于该等事件后的下一次会议委任该等替代成员。候补理事会成员,应按其获委任的先后次序,代替正式成员;如指定的候补理事会成员人数少于理事会成员人数,则每名候补理事会成员应代替根据候补理事会成员的指定次序对应的理事会成员,候补理事会成员一经委任,应重复这一程序,直至指定每名理事会成员为其自己的候补理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候补董事会成员可以对一名或多名正式董事会成员具有这种性质,但有一项谅解,即独立的正式董事会成员的候补董事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同的性质。正式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其缺席时由根据指定对应的候补董事会成员替代。
独立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和这些章程的处置予以任命,而不再具有这种性质的人必须最迟在董事会的下一次会议上通知董事会。
第20条。董事会任命中的少数人权利。-所有拥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有限和有限的股东,如果单独或共同拥有公司股本的10%,则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任命和撤销一名董事会成员。只有当成员的所有其他任命被撤销时,其他股东才能撤销该任命,在这种情况下,在该撤销日期之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得以该性质任命被替代人。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必须避免参加章程第十九条所指的董事会选举,将他们的行动限制为以多数票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
第21条。名誉董事长。-股东大会可通过决议,委任因其在公司内的成就而应获委任的人士为公司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必须对其知悉的公司信息或事项保密,当此类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时。名誉董事长不受适用法律对董事会成员和相关高管规定的责任约束;无论何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均有无表决权的发言权,名誉董事长不得通过在很大程度上超越其所属公司或企业集团的行政、财务、经营或法律状况的决议。
第22条。成为董事会成员的限制。-以下人士不能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a)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士。-b)依法不得从事商业交易的人士;c)在紧接选举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或公司集团一部份任何公司的外部核数师职位的人士;d)其委任已获撤销委任的人士,在此情况下,他们不能在其后十二个月内获委任为该等性质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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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e)与公司有逾期债务但未得到适当保证的人;f)包括其任何亲属在内的人,在紧接选举前的财政年度内(无论是否有中断)曾在以下公司担任职务、以任何形式担任代表或事实上的律师,曾是股东或曾(直接或间接)参与5%或以上的股本或资产,或曾通过任何形式向以下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否成立为法人)提供服务(CEMEX所在公司除外,S.A.B de C.V.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本至少40%),其活动与水泥或其衍生物的生产或分销有关(个人或实体包括同时作为股东或直接或间接参与致力于上述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的管理的人或实体,也包括后者作为股东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的人),或g)参与了涉及违反章程的行为的人,法律和适用规则。董事会成员在被任命后,被发现处于上述情况或情况之一的,必须放弃,并且不能再次履行其职能,除非重新选举和限制消除后。
第23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应召开四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举行,犹如该等会议是亲自举行一样。部分或全体与会者可亲自或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参加,每一次此类会议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通过的决议,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将具有与亲自聚集的理事会成员通过的决议相同的效力,前提是这些决议得到书面确认并得到所有与会者的签署。董事会主席、企业惯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以及25%(25%)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将他们认为相关的项目列入议程。
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可作为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的受邀者被召集参加董事会会议,在讨论议程上与其有利益冲突或可能损害其法律界定的独立性的项目时,应回避出席。
会议应被视为在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正式召开,董事会成员应以出席的董事会成员的绝对多数作出决定。董事会的每一次会议均应拟定会议记录,其中应包含所讨论的议题和项目;上述会议记录必须由在上述会议期间担任主席和秘书签署。董事会经其成员一致同意,可以不经会议通过决议。该等决议应予以书面确认。
提交给董事会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公司还是其控制实体的信息,均应由负责其内容和起草的人员签署。
第24条。董事会主席的职系。–除股东大会或法律可能决定的任何修改、限制或额外责任外,董事长应具有以下职权、义务、归属和权力:一、-执行或促使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为保护公司利益做任何必要或审慎的事情,不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法律可能授予首席执行官的职权。二、-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整合企业惯例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以及必要时由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董事的提案。三、-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在平局的情况下对董事会决议投决定性一票。四、-编制、签署、发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集公告。V.-在任何类型的权威机构、公司或个人面前代表公司。主席如缺席,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负责。
第25条。董事会秘书的任命。-股东大会不指派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秘书,该秘书不得为董事会成员,并受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约束,此项任命可随时撤销。
第26条。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责任。-普通普通股东大会可确定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首席执行官和适用法律所指的相关高管有义务提供担保,以支付他们因履行其职务而可能产生的负债。
董事会成员应为公司的利益以创造价值的方式履行职责,而不偏袒特定股东或股东群体,因此应通过采取知情决定而勤勉和诚实行事;并应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注意和忠诚义务,不从事非法行为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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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这些受托责任或从事非法行为或活动的责任应包括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害和费用,相关责任人应被解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职务。
对于因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只有在有关行为并非故意、恶意或不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为董事会成员或秘书订约赔偿或保险。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得准予或订立该等赔偿或保险。
基于违反信托义务或实施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或活动而提起诉讼的权利,应仅代表公司或受公司控制或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个人,受到经济损害,并可由公司、通过先前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强制执行,或由单独或集体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强制执行,包括表决权有限或受限制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或以上,但无视履行《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规定的要求,起诉管理层的民事责任。对于代表受控公司或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提出的责任索赔,这些应独立于根据《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应提出的其他索赔,如果此类索赔是由Sociedad An ó nima Burs á til提出的,则需获得一般临时股东大会的事先批准。如果代表公司股本的股份通过代表该等股份的信贷工具在公众之间配售,由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发行,则提出责任索赔的权利应对应于受托机构和代表公司股本5%或以上的该等票据的持有人。
第27条。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有责任:
一、-确立开展公司业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总体战略。
二、-监督对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管理和处理,考虑后者对公司财务、行政和法律情况的重要性,以及相关高管的表现。
三、-以审计委员会或企业惯例委员会的事先意见批准:a)关联方使用公司资产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资产的政策和指导方针。b)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的每一项关联交易。c)同时或先后执行的交易,鉴于其特点,可能被视为单一单一交易,且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计划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当这些交易不寻常或非经常性,或其他情况下,当其总价值表示时,根据以下任一情形中对应于上一季度末的数字进行的交易:1。购买或出售价值等于或大于公司合并资产5%的资产。2.授出总额等于或大于公司合并资产5%的担保或承担负债。只要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投资是根据董事会为此目的发布的政策进行的,则这些投资不应在本条规定范围内。d)公司行政总裁的委任、选举及(视情况而定)罢免,以及其薪酬,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人员的委任及薪酬政策。e)向关联方提供授信或个人担保的政策。f)授予的豁免,以便董事会成员、相关高管或任何其他有权指挥的个人可以利用属于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机会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方。对总价值低于本数III第C节)所述的交易的豁免可委托给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惯例委员会。G)有关内部控制及公司及由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内部审计的指引。H)公司的会计政策,将其调整为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Comisi ó n Nacional Bancaria y de Valores)认可或发布的会计原则。i)公司财务报表。J)聘用应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如适用,还应提供额外或补充服务。
四.-提交财政年度结束后举行的股东大会:a)关于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b)行政总裁依法编制的报告,连同外聘核数师的报告。c)董事会对上一节所述首席执行官报告内容的意见。d)《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第172条b款中提到的报告,其中包含编制财务信息时使用的主要会计和信息政策和标准。e)关于其按适用法律要求进行干预的活动和交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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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根据提交给各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和担任外部审计师的事务所的信息,以及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会计、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确定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后续行动。这项任务可以通过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管道来完成。
六、批准与股东和市场以及董事会成员和相关高管进行信息和沟通的政策,以符合法律规定。
VII.-确定相应的行动方针,以便纠正其意识到的任何违规行为,并实施适用的纠正措施。
七、-确立行政总裁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遵守的条款和条件。
IX.-命令首席执行官向公众披露其所了解的那些重大事件。
十、-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二款第2554条(二千五百五十四条)及其相关的新莱昂州第2448条(二千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拥有充分的管理权。
十一、-根据《联邦地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ian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二千五百五十四)第三款及其相关的《新莱昂州民法典》(C ó digo Civilian para el Estado de Nuevo Le ó n)第2448条(二千四百四十八)的规定,对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资产以及对其不动产和个人权利进行领域
十三、-代表公司在市、州、国家任何类型的行政或司法机关,以及在劳动主管机关或其他任何机关,或在仲裁员面前,具有巨大的权力,包括那些依法需要特别条款的院系,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二千五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其相关的《新莱昂州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Estado de Nuevo Le ó n)第2448条(二千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并提起法律诉讼、申诉和刑事指控,在刑事案件中也可以作为民事当事人,并准予减免,以及提出Juicios de Amparo并放弃公司在其下的权利;以及在联邦和地方调解和仲裁委员会(Juntas Federales y Loc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Arbitraje)、联邦司法权的劳动法院和/或法庭、州法院、联邦调解和劳工登记中心(Centros Feder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Registro Laboral)、劳动事务调解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秘书处(Secretar í a del Trabajo y Previsi ó n Social)和所有一般劳动当局的审判或劳动程序中代表公司,根据联邦劳动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的条款和最广泛的目的。
十三、-代公司授出和认购信贷工具,以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资产向其他公司出资,以及认购股份或参股其他公司,但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XIV.-授予Avales、债券和一般担保,即使有抵押或质押,有或没有反利益的第三方义务,因此执行信贷工具合同和授予上述担保所必需的其他文件,但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十五-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遵守情况。
XVI.-授予或拒绝本附例第7条所指的授权。
十八、-根据法律赋予董事会的职能依法确立的、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责任。
关联方与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下列各项单独交易,如遵守董事会为此目的批准的政策和准则,则无需获得董事会批准:(a)根据其价值对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并不重要的交易;(b)公司与其控制的公司或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进行的交易或由后者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的交易,每当此类交易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一部分,或被视为以市场价格进行或以外部专业公司作出的估值为依据;以及(c)与员工进行的交易,每当这些交易是在与其他客户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或由于提供一般专业服务而进行的。
董事会只可根据上述数字X、XI、XII、XIII及XIV转授其院系,而获其转授该等院系的实际代理人,现获正式授权再次转授已转授予其的院系;就数字III第F条而言,应按其中所确立的转授,所有其他院系仅对应于董事会。
第28条。首席执行官。-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执行由首席执行官负责,首席执行官应遵守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政策和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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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应拥有公司的签名,并应具有以下职权、职责和义务:一、代表公司行使行政行为的一般权力,以《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第二款及其在墨西哥共和国任何和所有州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的宽泛程度管理业务和公司资产,以及《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第10条。II.-代表公司拥有诉讼和催收的一般权力,拥有所有需要特殊权力或条款的一般和特殊权力,没有任何限制,具有《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和第2587条第一款的宽泛性,及其在墨西哥共和国任何和所有州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在劳资纠纷中代表公司的权力,具有《联邦就业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规定的归属、义务和权利。三、-根据《联邦区民法典》(C ó digo Civil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第2554条第三款和新莱昂州相关的第2448条的规定,对公司资产以及其个人权利和不动产资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资产)执行领域行为。四、-在联邦和地方调解和仲裁委员会(Juntas Federales y Loc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Arbitraje)、联邦司法权的劳动法院和/或法庭、州法院、联邦调解和劳工登记中心(Centros Federales de Conciliaci ó n y Registro Laboral)、劳动事务调解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秘书处(Secretar í a del Trabajo y Previsi ó n Social)和所有一般劳动当局根据联邦劳动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的条款和最广泛的目的,代表公司参加审判或劳动诉讼。五、-行使公司拥有的那些子公司所发行股份的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六、-按照董事会的指示组织、管理和指挥公司的人员和资产及业务并收取和支付款项。VII.-订立协议,执行将发行、接受、背书或担保的信贷工具,以及与其归属相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并在遵守董事会为此目的批准的政策和指导方针时执行日常业务过程所需的行为。七、-指定协助其行使职能和适当履行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以及他认为方便的任何其他员工。IX.-授予和撤销一般和特别权力,以及授予他的全部或部分职权,包括授权他授予权力的事实上的律师的权力,以便后者同样可以授予他认为方便的职权,包括这种授权的权力。十、-法律规定的、不保留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所有其他院系、义务和责任。董事会可能会扩大或限制首席执行官的职权范围。
首席执行官和相关高管应以照顾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方式行事,不得偏袒特定股东或股东群体。为此目的,应当恪尽职守,作出知情决定,遵守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由首席执行官和相关高管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因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且只有在相关行为不是故意、恶意或不违法的情况下,才可能为首席执行官和相关高管订立赔偿或保险合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得准予或订立此种赔偿或保险。
第29条。管理职位。-首席执行官可根据董事会商定的政策任免公司及与公司共同组成业务集团的实体的相关高管,并确定其整体薪酬。行政总裁可将授予他的权力转授给相关行政人员,授权他们亦可转授其权力。相关高管应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报告,首席执行官应在他们之间分配他们正在担任的各种角色,相关高管将在相应的授权书中拥有授予他们的权限。
第30条。董事会秘书的职系。-董事会可在其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多名执行特定行为的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以下院系、义务和归属:
a).-起草、签署和公布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如适用,召集董事会和公司惯例及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B).-以语音方式参与董事会会议,但无需投票。
C).-对他作为其在公司职位的一部分而知悉的信息和问题保持保密,当此类信息和问题不被视为公开时。
d).-出席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起草并签署相应的会议记录,并保存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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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签署在此类会议中编制的会议记录,并对此类会议记录中包含的此类行为或决议进行认证,以获得所有适用的法律效力。
F).-担任公司特别指定代表在公证人面前出庭,并获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所编制的会议记录的完整或部分协议。
G).-就公司的法律代表和插入股东分类账的记录出具任何必要的证明或认证。
第31条。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得到审计和公司惯例委员会的协助,这些委员会应仅由独立董事组成,并至少与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中的三名,根据该董事会主席的提议。
董事会可增设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以协助其履行职能。任何此类委员会应由普通股东大会任命的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或经该法人机构董事长提议由董事会任命的至少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应确定上述委员会的权力、义务、权限和运作。
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举行,如同这些会议是亲自举行的一样。部分或全部出席者可亲自或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科技手段参加,每一次此类会议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使用电子、光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手段通过的决议,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将具有与亲自聚集的委员会成员通过的决议相同的效力,前提是这些决议得到书面确认并得到所有与会者的签署。
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惯例委员会主席由股东大会专门任免,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也应是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秘书,但他不得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主席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在议程中插入他们认为相关的项目。
关于公司惯例,委员会应:(a)根据法律规定,就与其相关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b)在独立专家认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时征求其意见o在法律要求时;(c)召集一般股东会议,并在这些会议的议程中插入其认为相关的项目。(d)协助董事会编制《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四节、d)和e)项中提及的报告。(e)履行法律或本附例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
关于审计事项,委员会应:(a)根据法律规定,就与其相关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b)评估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事务所的业绩,并分析外聘审计员编制和发出的报告、意见或通知;为此,委员会可在其认为方便时要求外聘审计员在场,此外还有义务每年至少与外聘审计员会面一次。(c)与参与编制和修订的人员讨论公司财务报表,并据此建议董事会批准或不批准财务报表。(d)向董事会通报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状况,包括其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如有)。(e)编制《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IV节c款)中提及的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供日后提交股东大会,以协助(其中包括)外部审计师的报告;该意见应至少表明: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所遵循的政策和会计及信息准则是否充分和充分。2.-这些政策和标准是否一直适用于首席执行官提供的信息。3.-由于上述数字1.和2.,首席执行官提供的信息是否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业绩和状况。(f)协助董事会编制《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四节、d)和e)项中提及的报告。(g)监督《墨西哥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三节和第47条提及的交易是按照法律和根据此类法律处置发布的政策进行的。(h)在独立专家认为有效履行职责所需时征求其意见o在法律要求时。(i)向有关行政人员及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任何其他雇员索取与编制财务资料有关的任何报告或他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其他报告。(j)调查其知悉的可能不遵守业务、指引及政策、内部监控、内部审计及会计记录制度的情况,不论是否由公司或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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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的公司;为此目的,它应对文件、档案和任何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这种监督。(k)接收股东、董事、相关高管、雇员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就上述(j)项所述事项提出的任何意见,并采取根据其判断可能因此类意见而采取的任何行动。(l)要求与相关高管定期会面,以及提交与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m)向董事会通报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重大违规行为,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通报所采取的纠正行动或建议必须采取的此类行动。(n)召集股东大会,要求将其认为相关的项目列入议程。(o)监督首席执行官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其依据是为此目的由这些会议指示的指示。(p)监督建立机制和内部控制,以便核实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行为和交易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实施能够审查上述职责遵守情况的方法。(q)根据本条例所规定的责任,履行法律或本附例所确立的所有其他职责。
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活动的年度报告应由这些委员会的主席编写并提交董事会。
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应根据需要举行尽可能多的会议,有权召集董事会主席、25%的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或该委员会的主席召开此类会议。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在出现平局时由主席投决定性一票;并应要求其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召开有效会议。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这些董事成员的候补人,也应在该委员会的整合方面拥有相同的立场。
在主席和/或秘书缺席的委员会会议中,出席的成员应以多数票在其中任命那些应担任该特定会议主席和秘书的人。
各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册,每次会议记录应当由代行主席、秘书职务的人签字保存。
一个单一委员会可同时履行审计委员会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职能。
第32条。董事会的报酬。-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以及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作为董事会辅助机构的其他委员会,应按股东大会确定的金额获得服务报酬。
第33条。对公司的监督。-对公司业务的管理和执行的监督应由董事会负责,通过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以及通过对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的事务所,每个都在其归属范围内。审计和企业惯例委员会,以及执行公司外部审计的事务所,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职责开展这些活动。
第34条。财政年度。-财政年度的存续期为一(1)个历年,自1月1日(1日)起至12月31日(31日)止。
第35条。净利润的使用。-每年获得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应用:1.-应拨出相当于5%(5%)的金额,以形成法定准备金的基金,直至该准备金至少达到股本的20%(20%)。因任何情况而减少法定准备金时,应按本款所述形式重新组成。2.-股东大会认为适当的金额,设置专项储备或防范基金。3.-其余部分应按其拥有的股份数量在股东之间按比例分配,对应于每一股份的相等部分,但法律或股东大会批准其发行的规定除外,在股份代表特殊类别的情况下。红利的发放,应当依法进行。
第36条。创始人。-创始人不得为自己预留任何特别参与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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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亏损分配。-如有亏损,应在股东之间按其所代表的比例分配,最高不超过其各自股份的价值,按照其所代表的比例从缴足和认缴的股本中分配。
第38条。公司解散。-在《一般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第229条(第229条)第II(2)、III(3)、IV(4)和V(5)款所述事件中,公司应在其预定终止之前解散。
第39条。清算人。-公司一旦解散,股东大会,应以多数票指定三名清算人。股东大会应确定上述清算人必须完成其职责的期限,并应确定其应获得的补偿。
第40条。清算的基础。-清算人应以多数票通过其决议。清算应按照以下基准进行:一、-以清算人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完成所有待决业务。二、-清盘人应为此目的收取债权、支付债务并转移公司资产的所有权,视需要。三、-经股东大会批准由清算人编制的最终资产负债表产生的流动资产,应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方式为实物分配或出售并分配出售产品或在其上执行股东大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交易,不损害与特殊类别股份对应的任何权利(如有)。流动资产的分配按照发行股本的数量进行,不影响特殊类别股份对应的优先权利。
第41条。公司清算。-在清算期间,股东大会应拥有必要的权力,以确定除本公开契据中规定的规则和对规则的修订外,还应管辖清算人的行为的规则,有权撤销其指定并任命新的清算人。清算时应由清算人中的任何一人召集股东大会。
第42条。取消在国家证券登记处的上市。-如公司要求取消其股份在国家证券登记处证券科的上市,须经股东特别大会事先批准,并取得代表公司股本95%的有或无表决权的股份的赞成票。还应需要进行公开要约收购,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Comisi ó n Nacional Bancaria y de Valores)通过其规定确定的价格、条款和条件进行。
公司应设立信托,期限至少为自该注销之日起六个月,有足够的资金以相同的要约价格购买那些未在该要约时要约收购的投资者的股份。
董事会应当通过公司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下,向投资者和公众告知其关于要约价格的意见。
暂时性第1条-截至2002年4月25日,即一般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CEMEX,S.A. de C.V.章程若干条款的修订之日,属于第7条或第10条修订所涵盖的个人或公司,自该会议召开之日起,应有6(6)个月的时间遵守该修订后的第7条和第10条中提及的授权、通知和其他手续,在未严格遵守该等手续之前,不得行使该等股份固有的权利。
临时第2条-就所有适用的法律效力而言,经2006年4月27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CEMEX,S.A. de C.V.章程各条款的修订,以2005年12月30日在墨西哥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新墨西哥证券市场法(Ley del Mercado de Valores)根据该新法律所述条件生效为条件,应公布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
暂时性第3条——为相应的法律目的,本附则中任何提及“签字”或“签字”的内容,均指在每种情况下均适用的墨西哥法律所确立的方式、形式和方法上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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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程上的第三项,以多数票赞成,以代表出席表决票的0.000%(零点零%)的1丨71.34万股(一亿七百一十三万零四百股)反对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第八次:任命ROGELIO ZAMBRANO LOZANO先生、JAIMe MUGUIRO DOM í nGUEZ先生、ROGER SALDA ñ a Madero先生和GUILLEMO FRANCISCO HERN á nDEZ MORALES先生共同或分别出现在他们选择的公证人面前,以记录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对Cemex,S.A.B. de C.V.现行章程的重述进行公证,并适时正式确定和执行所通过的决议,并在必要时在相应的公共商业登记处(Registro P ú blico de Comercio)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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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Cemex,S.A.B. de C.V.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CEMEX, S.A.B. de C.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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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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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年3月26日 |
签名: | /s/Rafael Garza Lozano | ||||
| 姓名:Rafael Garza Lozano | ||||||
| 职称:主计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