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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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nitowoc Company, Inc. 西园广场11270号 套房1000 密尔沃基,WI 5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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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担任威斯康星州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准备S-8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该注册声明将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涉及1,800,000股额外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股份”),这些股份可能是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The Manitowoc Company, Inc. 2025年综合激励计划(“计划”)发行的。
就我们的陈述而言,我们已审查了以下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i)计划;(ii)注册声明;(iii)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每一项均经修订至今及现行有效;(iv)公司董事会有关该计划及根据该计划发行证券的决议;及(v)我们认为使我们能够提出本意见所需的其他文件及纪录。在所有此类检查中,我们假定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证书和文书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正本是否相符。就本意见涉及未来将发行的股份而言,我们假设根据该计划符合发行条件的所有股份将以不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并假设(i)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将有效,并将遵守注册声明所设想的股份发售或发行时的所有适用法律;及(ii)所有股份将按照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并按照注册声明中所述的方式发行和出售,我们认为,注册声明所涵盖的股份在根据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和支付时,和注册声明中所设想的,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我们有资格在威斯康辛州执业,我们并不声称是除威斯康辛州和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以外的法律专家。我们对除威斯康星州和美国联邦法律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