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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1

附例
达登饭店公司
经修订至2026年6月24日




目 录
第一条

股东
第一节.....召开会议的地点......................................................................................1
第2节.........法定人数...................................................................................................1
第三节.........会议休会......................................................................... 1
第四节.........年度董事选举....................................................................................1
第五节.........股东大会投票......................................................................1
第六节.........股东大会通知.........................................................2
第七节.........董事的提名....................................................................................2
第8款.........业务通知书....................................................................................6
第9节.........组织.......................................................................................7
第10节………………业务秩序...................................................................................................7

第二条

董事
第一节........组织.....................................................................................................7
第2节........董事会主席................................................................................................7
第三节........定期会议................................................................................................7
第四节........特别会议................................................................................................7
第五节........人数;任职资格;法定人数;任期...................................................8
第六节........会议地点...................................................................................................8
第7款........空缺................................................................................................8
第八节........选举董事;董事辞职......................................................8
第九条........董事薪酬.....................................................................................9
第10节......委员会.....................................................................................................9
第11节.......优先董事.................................................................................... 10

第三条

官员
第1节........标题和选举.................................................................................................... 10
第2节........首席执行官.................................................................................... 11
第三节........副主席.................................................................................... 11
第四节…………………………………………………………………………………………………………………………………………………………………………………………………………………………………………………………………………………………………………………………………………………………………………………………………………………………………………………………………………………………………………………………………………………………………………………………………………………………………………………………………………………………………………………………………………………………………………………………………………………………………………………………………………………………………………………………
第五节........副总裁(s).................................................................................... 11
第六节.........秘书.................................................................................................... 11
第7条.........助理秘书.................................................................................... 11
第8条.........人员的辞职和免职.................................................................... 12
第9节.........薪酬.................................................................................... 12

第四条

股本
第1节.........发行股票有无凭证......................................... 12
第二节.........股份转让.................................................................................... 12
第三节.........遗失证明.................................................................................................... 12
第四节.........关于发行股票的规则.................................................................................... 13
第五节.........记录持有人事实上被视为持有人......................................................... 13
-我-


第6款.........过户账簿关闭或确定记录日期.................................... 13

第五条

合同、支票、汇票、银行账户等。
第1节.........合同等;如何执行............................................................................. 13
第2款.........贷款.................................................................................................... 13
第三节.........存款.................................................................................................... 14
第四节.........支票、汇票等.................................................................................... 14
第五节.........业务的成交.................................................................... 14

第六条

杂项规定
第1款.........会计年度;工作人员和部门职称.................................................... 14
第2节.........通知和放弃通知.................................................................... 14
第三节.........检查账簿.................................................................................... 15
第四节.........建设.................................................................................... 15
第五节.........赔偿.................................................................................................... 15
第6款..。规定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18

第七条

修正
第1节.........修订附例.................................................................................... 18


-三-


第一条

股东
第1节。会议召开地点:股东大会可在佛罗里达州境内或境外由董事会决定的地点举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仅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2节。法定人数: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的任何数目的股东,合计持有有权由某一表决群体就某一特定事项投票的多数票,构成该表决群体就该事项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但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任何表决组应享有单独表决权的董事选举股东大会上,没有任何其他表决组的法定人数不应妨碍该表决组选出的董事。
第3节。会议休会:如在召开会议时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可不时以所代表的股份的多数票将会议休会,如出席的股份达到法定人数,则谁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而无须在会议上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发出任何通知。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会议也可以同样的方式休会,休会时间或应表决决定的召集。在任何可能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此类延期会议上,可以处理原本可能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
第4节。年度董事选举:选举董事和其他业务交易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每年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无论是在佛罗里达州内外,还是实际上,由董事会指定。如董事选举未在指定举行年会的日期或其续会时进行,董事会应安排在其后尽快召开选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在该会议上,股东可以选举董事和办理其他事务,其效力和效力与正式召集和召开的年度会议相同。
董事的任期至下一次年度选举,直至其继任者分别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任何该等董事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但如任何表决集团有权作为表决集团单独选举董事且该权利已归属,则可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该权利。
秘书须在每次选举前至少十(10)天拟备或安排拟备一份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有权投票的股东完整名单,而该名单须在该十(10)天内于法团主要办事处备存档案,供任何股东在正常营业时间内的任何时间查阅,并须在选举的时间及地点备存,但须接受任何可能出席的股东的查阅。
第5节。股东大会投票:任何优先股的表决权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三条的规定确定。除非公司章程或这些章程另有规定,并在遵守《佛罗里达州商业公司法》(“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每个有权投票的股东应对公司账簿上登记在其名下的每一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拥有一(1)票表决权。任何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的股东,必须使用白色以外的代理颜色,该颜色专供公司董事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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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书面通知,述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为特别会议,还述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说明,应由秘书亲自、通过邮件或其他送达方式,或在股东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送,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发出。
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签署的对该通知的书面放弃,不论在该通知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因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而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任何通知或放弃通知还应满足下文第六条第二节的要求。
第7节。提名董事:
(a)只有按照本附例所列程序获提名的人士,才有资格担任董事。可在股东大会(1)上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或(2)由在发出本条规定的通知时为记录股东的法团任何股东(或下文第7(b)条所规定的股东团体),提名选举法团董事会成员,而该股东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选举董事,且符合本条所列的通知程序。除由董事会作出或应董事会指示作出的提名外,该等提名须依据及时向法团秘书发出书面通知作出。为及时起见,股东的通知(为将股东代名人(定义见下文)列入下文第7(b)节所定义和描述的公司代理材料而提交的通知除外)应在不少于上一年年会一周年之前一百二十(120)天送达或邮寄至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并收到;但前提是,如上一年度没有举行年会或年会日期更改超过三十(30)天,则股东必须在不迟于该年会召开前一百二十(120)天或法团首次就该会议日期作出通知或公开披露之日后十(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及时通知。
该股东的通知应载明(a)关于该股东提议提名选举或连任董事的每个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A条在每种情况下要求在选举董事的代理征集中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披露的与该人有关的所有信息,经修订(《交易法》)(包括该人书面同意在代理声明中被提名为被提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董事);(b)关于发出通知的股东(i)该股东的姓名和地址(如出现在公司账簿上),以及(ii)该股东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类别和数量。
应董事会要求,任何获董事会提名选举为董事的人,须向法团秘书提供股东提名通知书所规定的与被提名人有关的资料。除非按照本第7条所列程序获提名,否则任何人均无资格担任法团董事。
除本条第7(a)款的其他要求外,(i)根据本条第7(a)款发出的股东通知还应就代表其作出提名的股东、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系人或与之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是否打算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a-19参与支持董事会被提名人以外的董事被提名人的邀约作出陈述,如果有,确认参与者的姓名(定义见附表14A第4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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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任何股东、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联系人或与之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或任何其他参与者不得为支持除董事会提名人以外的任何董事提名人而征集代理,除非该人已遵守根据《交易法》颁布的与征集此类代理有关的第14a-19条规则。在任何情况下,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适用会议上推选的人数。
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内容,如果任何提名股东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就任何拟议的董事会候选人选举发出通知,而该提名股东随后(i)通知公司,该提名股东不再打算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征集代理人以支持该拟议候选人的选举,或(ii)未能遵守《交易法》第14a-19(a)(2)条或第14a-19(a)(3)条的要求(或未能及时提供足以令公司满意的合理证据,该提名股东已满足《交易法》第14a-19(a)(3)条的要求),且没有其他提名股东根据本第7条或《交易法》第14a-19(b)条就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根据《交易法》第14a-19条或本章程提供的信息向公司知悉提供通知,仍打算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征集支持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选举或连任的代理人,并已遵守《交易法》第14a-19(a)(2)条和第14a-19(a)(3)条的要求以及以下一句中规定的要求,则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提名将不予考虑,并且不会对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选举进行投票(尽管该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投票的代理人)。经公司要求,如任何提名股东根据本第7条或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提供通知,该提名股东应不迟于适用的会议日期前五(5)个工作日向秘书提供合理证据,证明《交易法》第14a-19(a)(3)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b)法团须在其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陈述书中,载列由满足本条第7(b)条规定的股东或不多于二十(20)名股东团体(“合资格股东”)提名参选董事会的任何人士(“股东代名人”)的姓名,连同在提供本条第7(b)条规定的通知时明确选择根据本条将股东代名人列入法团的代表材料的所需资料(定义见下文)。此种通知应包括根据《交易法》第14a-18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表14N的副本,以及本第7(b)条要求交付给公司的任何附加信息(所有这些信息统称为“通知”),而此种通知应按照本第7(b)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交付给公司。
(i)除了遵守第7(a)和7(b)节规定的程序以及《交易法》第14a-19条的规定外,合格股东的通知,如要及时,必须不迟于上一年年会一周年之前的第一百五十(150)天营业时间结束时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但前提是,如果年会日期在该周年日之前三十(30)天以上或之后六十(60)天以上,股东及时发出的通知,必须不迟于该年度会议日期前一百五十(15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此送达,或如该年度会议日期的首次公开公告少于该年度会议日期前一百二十(120)天,则须于法团首次就该年度会议日期作出公开公告之日的翌日第十(10)天如此送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股东大会延期或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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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开始一个新的时间期限给予股东的通知如上文所述,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ii)就本条第7(b)款而言,公司将在其代理声明中包含的“所需信息”包括(i)《交易法》规则和条例要求在公司的代理声明中披露的有关股东被提名人和合格股东的信息;以及(ii)如果合格股东如此选择,则提供一份声明(定义见下文)。
(iii)法团无须依据本条第7(b)条将任何股东代名人列入其出席任何股东大会的代理材料,而法团秘书接获通知,指提名股东已根据本附例第7(a)条所列股东代名人董事的预先通知规定,提名一人参选董事会。
(iv)出现在法团就股东年会的代理材料中的股东提名人的最高人数不得超过截至通知可能送达的最后一天在任董事人数的25%,或如该数额不是整数,则以低于25%的最接近整数。由合资格股东根据本条第7(b)款提交列入法团代理材料但随后被撤回或董事会自己决定提名选举的股东提名人,应列入这一最高人数。如果合资格股东根据本条第7(b)款提交的股东提名人数超过这一最大数量,则每个合资格股东将选择一名股东提名人列入公司的代理材料,直至达到最大数量,按通知中披露的每个合资格股东拥有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量(从大到小)排序。每名合资格股东选出一名股东提名人后,如未能达到最多人数,此选择程序将继续进行必要的多次,每次遵循相同的顺序,直至达到最多人数。
(v)就本条第7(b)条而言,合资格股东应被视为仅“拥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已发行股份,而该股东同时拥有(1)与该股份有关的充分投票权和投资权,以及(2)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盈利机会和亏损风险);但根据第(1)和(2)条计算的股份数量不包括该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任何交易中出售的任何股份(a),包括卖空交易,(b)借入,为卖空以外的目的,由该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为任何目的或由该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根据转售协议购买,或(c)受该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订立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远期合约、掉期、销售合同、其他衍生工具或类似协议的约束,无论任何该等文书或协议将根据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名义数量或价值以股份或现金结算,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任何文书或协议具有或打算具有(x)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程度上或在未来任何时间减少该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对任何该等股份的完全投票权或指挥投票权的目的或效果,和/或(y)对冲、抵消或在任何程度上改变该股东或关联公司对该等股份的完全经济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股东应“拥有”以代名人或其他中间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只要该股东保留就董事选举指示股份如何投票的权利,并拥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股东通过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股东可随时撤销的其他文书或安排转授任何表决权的任何期间内,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应被视为继续。“拥有”、“拥有”等“拥有”一词的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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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相关意义。公司普通股的流通股是否为这些目的“拥有”应由董事会决定。
(vi)合资格股东必须自法团根据本条第7(b)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及确定有权在年度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起,连续拥有(如上文第7(b)(v)条所定义)法团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的3%或以上(“规定股份”)至少三(3)年,且必须在该会议日期前继续持有规定股份;但不超过,二十(20)名个人股东若以其他方式满足成为合资格股东的所有要求,则可汇总其持股,以满足规定股份定义的3%最低所有权百分比,但不是持股期限。在本条第7(b)条指明的交付通知的期限内,合资格股东(包括一组合资格股东的每一名个人成员)必须以书面向法团秘书提供以下资料:(1)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以及在所需的三年持有期内通过或已经通过其持有股份的每一中介机构)提供的一份或多份书面声明,以核实截至法团收到通知之日前三(3)天内的某一日期,合资格股东拥有并在过去三(3)年内持续拥有规定股份,且合资格股东同意在年度会议记录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内提供记录持有人和中介机构的书面声明,以核实合资格股东在记录日期之前对规定股份的持续拥有权,以及合资格股东将在会议日期之前继续持有规定股份的书面声明;(2)通知中要求列出的信息,连同每名股东提名人书面同意在代理声明中被提名为代名人及如当选则担任董事;(3)有关合资格股东(a)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取得所需股份,并非有意改变或影响法团的控制权,且目前并无此种意图的陈述,(b)没有提名或将不会在年度会议上提名除根据本条第7(b)条获提名的股东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人参加董事会选举,(c)没有参与、也不会参与、也不会参与《交易法》第14a-1(l)条所指的另一人的“邀约”,以支持除其股东提名人或董事会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个人在年度会议上当选为董事,及(d)除法团派发的表格外,不会向任何股东派发任何年会代理卡;及(4)承诺合资格股东同意(a)承担因合资格股东与法团股东沟通或因合资格股东向法团提供的资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责任,(b)遵守适用于与年会有关的任何招标的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及(c)在选举董事前向法团提供所要求的有关的额外资料。如果合资格股东不遵守上文第(3)条所述的每一项陈述,则选举督察员不得使合资格股东就董事选举的投票生效。
(vii)合资格股东可在提供本条第7(b)条所要求的资料时,向法团秘书提供一份书面声明,以载入法团年会的代理声明,内容不超过500字,以支持股东提名人的候选资格(“声明”)。尽管本条第7(b)条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法团可在其代理材料中省略其真诚地认为属重大虚假或误导的任何资料或陈述,或省略说明任何重大事实,或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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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法团可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以允许董事会根据公司普通股上市的主要美国交易所的上市标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任何适用规则以及董事会在确定和披露其董事独立性时所使用的任何公开披露的标准,确定每个股东被提名人是否独立。如果董事会真诚地确定股东被提名人在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下都不是独立的,股东被提名人将没有资格被列入公司的代理材料。
(ix)任何股东提名人如被列入法团出席某一股东周年大会的代理材料,但(1)退出或变得没有资格或无法在该周年大会上当选,或(2)没有获得至少25%的赞成选举该股东提名人的投票,则根据本条第7(b)条,将没有资格成为法团接下来两(2)次周年大会的股东提名人。
(c)尽管第7(a)或7(b)条另有规定,相反,如董事会增加拟当选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人数,而法团没有在上一年度年会的第一(1)周年至少一百三十(130)天前公布指名所有董事提名人或指明增加的董事会人数,则第7(a)或7(b)条规定的股东通知亦须视为及时,但仅限于就该等增加所产生的任何新职位的提名人选(以及就第7(b)条而言,仅限于董事会规模的增加增加了第7(b)(iv)条所允许的提名人数的范围内),前提是该提名须不迟于公司首次作出该等公告之日后的第十(10)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送达秘书。
(d)会议主席有权决定并向会议宣布是否按照本附例订明的程序作出提名,而如主席应如此决定该提名并非按照本附例作出,则须向会议宣布不得就该提名采取任何行动,而该有缺陷的提名则不予理会。尽管有本节的上述规定,股东还应就本节所列事项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适用要求,包括《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第8节。业务通知: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只须进行(a)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或(b)由在发出本条规定的通知时为纪录股东的法团任何股东及在该次会议召开时,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且符合本条第8条所列通知程序的股东向会议提出的业务。前一句应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商业建议(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适当提出并包含在公司会议通知中的事项除外)的唯一手段。
股东若要将业务适当提交股东大会,该股东必须已根据上述第7条的及时性规定,及时向法团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须就股东拟向会议提出的每项事宜载明(a)拟向会议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及在会议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b)建议该业务的股东的名称及地址,(c)该股东实益拥有的法团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及(d)该股东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并向会议宣布是否有业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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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附例订明的程序作出,如主席应如此确定该业务建议并非根据本附例作出,则须向会议声明,不得就该建议采取任何行动,而该有缺陷的建议应予忽略。尽管有本节的上述规定,股东还应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适用要求,包括《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与本节8所述事项有关。
第9节。组织机构:在每次股东大会上,董事会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或主席未获选出时,由董事委任的人代行会议主席职务。法团秘书(或在法团秘书缺席或不能行事时,由会议主席委任会议秘书的人)须担任会议秘书,并备存会议记录。
第10节。商业秩序:所有股东大会的议事顺序,以及该等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大会主席全权决定。
第二条

董事
第1节。组织机构:董事会可在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情况下,在紧接股东年会之前和/或之后,以及在紧接选举董事的任何特别会议之前和/或之后,为组织和其他事务的交易目的召开会议。这种会议的通知不必发出。该等组织会议可在任何其他时间或地点举行,须在按董事会特别会议规定发出的通知中指明,或在经全体董事签署的同意及放弃该等通知中指明。
第2节。董事会主席:在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组织会议上或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董事会应从其人数中选出一名董事会主席(或具有类似头衔的人),其任期至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下一次组织会议并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董事会无故免职。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均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主席亦须行使董事会不时指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3节。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董事会主席不时指定的日期举行,并应在法团主要办事处或董事会主席选定的其他地点举行。每次常会应在董事会主席指定的时间开始,以邮寄方式向每位董事发出至少五(5)天的书面通知,以私人快递承运人发出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方式传送的至少二十四(24)小时通知。
第4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提名和治理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如为董事)或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召集。每次特别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的书面通知,应在该次会议召开至少二十四(24)小时前由私营快递承运人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方式传送给每位董事。虽有前述规定,董事会全体成员出席的,或者全体缺席成员放弃通知的,董事会的任何会议均为法定会议,无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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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人数;任职资格;法定人数;任期:
(a)董事会须由不少于三(3)名或多于十五(15)名由董事会决议不时厘定的成员组成。
(b)除法团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1/3)(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少于两(2)名董事)须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但如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出席的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出席的过半数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另行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会议也可按表决决定的相同方式休会,会期或应要求休会。在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该等续会上,如原举行的会议已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可处理可能已在该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出席妥为组织的会议的董事可继续处理事务,直至休会为止,尽管已有足够的董事退席,以致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赞成票应为董事会的行为,但《公司章程》规定须有较大票数的表决除外。
(c)除本附例另有规定外,董事须任职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其后直至其继任人分别当选及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任何该等董事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第6节。会议地点:董事会可在佛罗里达州内外、公司的任何办事处或其不时藉决议决定的任何其他地方举行会议及备存公司的簿册。
第7节。空缺: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因死亡、辞职、退休、被取消资格、被免职、董事人数增加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出现的任何空缺,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以剩余董事的过半数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剩余董事填补。
第8节。选举董事;董事辞职:
(a)在所有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每名董事应以所投选票的过半数票当选;但如对选举有争议,则应以所投选票的多数票选出董事。经董事会决定,董事提名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应当参加竞选。在涉及受《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约束的招标的任何董事选举中,公司在该会议上的代理形式应符合第14a-19条规则,并应包括根据本章程和适用法律可为其征集代理的所有董事提名人的姓名。就本第8条而言,多数票是指“支持”董事选举的票数超过“反对”该董事选举的票数(“弃权”和“经纪人不投票”不计入“支持”或“反对”该董事选举的票数)。
(b)法团任何董事可随时向董事会主席或法团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该辞职应在其中规定的时间生效。除其中另有规定外,接受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c)在无争议的选举中,如在选举时为董事的董事提名人没有获得在出席法定人数的任何董事选举会议上所投至少过半数票的投票,则该董事须迅速提出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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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8(d)条所设想的协议向董事会提交,并应继续担任董事,除非且直至董事会接受其辞呈。
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将就是否接受或拒绝提交的辞呈,或是否应采取其他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将对提交的辞呈采取行动,同时考虑到提名和治理委员会的建议,并在选举结果认证之日起九十(90)天内(通过新闻稿、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或其他广泛传播的通信手段)公开披露其关于提交的辞呈的决定以及决定背后的理由。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在提出建议时,以及董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可各自考虑其认为适当和相关的任何因素或其他信息。提出辞呈的董事将不参与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推荐或董事会对其辞呈的决定。董事会不接受董事辞呈的,该董事将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正式当选,或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如果董事的辞职被董事会接受,则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根据上文第7条的规定填补由此产生的任何空缺,或可根据上文第5条的规定减少董事会的规模。
(d)任何人如有资格成为法团董事的选举或连选提名人,必须(按照根据第一条第7条订明的送达通知的期限)在法团的主要行政办公室向秘书交付书面协议(以秘书应书面要求提供的格式),表明该人将遵守第8(c)条的规定。
第9节。董事薪酬:董事会有权确定董事薪酬。此外,每名董事有权获法团补偿出席董事会或该人为其成员的任何委员会会议所招致的一切合理开支。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身分为法团服务,并就该等服务从法团获得补偿;但任何人如作为法团高级人员因作为该高级人员的服务而获得所述明的补偿,则不得因在该期间内作为董事的服务而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有权获得作为董事的服务所载明的报酬的董事,其任期仅为一年的一部分,应仅有权获得该董事的年度所载明的报酬中该年度服务期间对整个年度所承担的部分。董事的年度薪酬应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分期支付。
第10节。委员会:
(a)董事会须指定一个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管治委员会,并可酌情指定一个或多个其他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会均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一项或多项决议中通过的各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权力及权力。各委员会的成员,如人数至少为两(2)人,则只作为委员会行事,除各委员会章程另有规定外,个别成员本身并无权力。除董事会选举委员会主席外,各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在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各委员会应拥有为其业务的开展制定规则的充分权力和权力。董事会有权随时变更各委员会的成员、填补空缺,并撤销除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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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委员会的成员须由董事会选出,任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为止,直至其继任人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成员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空缺可由董事会在任何会议上予以填补。在符合审计、薪酬、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各自的委员会章程的前提下,董事会主席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他们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取代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仅为该委员会会议服务。
(c)董事会主席或行政总裁、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会的过半数可召集该委员会的会议。除非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任何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应由其过半数成员组成。除各委员会章程另有规定的范围外,业务交易须获得法定人数的多数票。委员会也可在全体委员会成员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而无需举行会议。委员会主席须就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发出通知,或安排法团秘书发出通知,方法是在每次会议最少三(3)天前将该通知邮寄予委员会成员,或不迟于会议前一(1)天致电成员。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任何通知或放弃通知还应满足以下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各委员会应确定其其他议事规则。
(d)董事会任何委员会均无权或授权:
(i)批准或向股东推荐《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行动或提案;
(ii)填补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空缺;
(iii)采纳、修订或废除本附例;或
(iv)授权或批准重新收购股份,除非依据一般公式或方法,或在董事会指明的限度内。
第11节。优先董事:尽管本条例另有规定,每当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或一系列分别投票选举董事时,该等董事职位的选举、任期、填补空缺、罢免及其他特征,须受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所通过的适用于该等决议的条款所规限,而如此选出的该等董事,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否则不受本条第二条第5、7及8条的规定规限。
第三条

官员
第1节。头衔和选举:在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组织会议上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董事会可以选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副董事长、一名总裁和一名或多名副总裁、一名秘书和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适当的其他主席团成员,每一人不必担任董事。董事会应指定其中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首席执行官。这些主席团成员应任职至下一次主席团成员年度选举和其继任者分别当选和合格为止,或直至其各自较早的死亡、辞职或根据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被董事会罢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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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的指示和控制下,首席执行官对公司的政策以及对公司业务和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具有监督权。
第3节。副主席:副主席须承担行政总裁或董事会所界定及指定的与法团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4节。总裁:总裁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负有管理责任,并应作出和执行所有与总裁办公室发生事故或经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授权或法律可能要求的行为。
第5节。副总裁(s):每名副总裁应具有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可能指派的指定和权力,并应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副总裁担任高级执行副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集团副总裁或其他类似职务。
第6节。秘书:秘书应:
(a)将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纪录保存在为此目的而提供的簿册内;
(b)见所有通知均按照本附例的条文及法律规定妥为发出;
(c)为该等纪录的保管人,并掌管法团的印章,并确保该等纪录在其发出前已贴在所有股票证明书上,以及所有根据本附例条文获妥为授权代法团在其印章下签立的文件上;
(d)对法团的股份簿册作出押记,并备存或安排备存该股份及转让簿册,其方式须在任何时间显示该法团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股份的数额、该等股份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名称及该等股份纪录持有人的地址、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目,以及各自成为该等纪录持有人的时间;向任何董事展示或安排在所有合理时间展示,经申请,提供股票分类账原件或副本;
(e)看到法律规定的簿册、报告、报表、证书和所有其他文件和记录得到妥善保存、执行和归档;和
(f)一般而言,履行所有与秘书职位有关的职责,以及董事会不时委派的其他职责。
第7节。助理秘书:应秘书的要求,或在秘书缺席或残疾时,助理秘书可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并在如此行事时,拥有秘书的所有权力,并受其所有限制。每名助理秘书拥有其他权力,并须履行董事会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责。
第8节。人员辞职及免职:法团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董事会主席或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该辞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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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该通知指明较后生效日期,否则自该通知如此送达时生效,而除非其中另有指明,否则接纳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任何高级职员可在任何时间,不论有无因由,藉由董事会过半数表决而被即决罢免。
第9节。工资:高级职员的薪酬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会委员会不时厘定。董事会或获授权委员会可授权及授权行政总裁、任何副主席或由董事会或获授权委员会指定的法团任何副总裁,以厘定非法团董事的法团所有高级人员的薪酬。任何人员不得因该人员亦为法团董事而被阻止领取薪酬。
第四条

股本
第1节。发行有无证书的股票:董事会可授权发行公司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股票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而无需证书。以证书为代表的法团股本的股份的证书,应采用董事会批准的形式。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份持有人均有权获得盖有法团印章的已发行该等股份的证书,该证书由主席、副主席或副总裁以及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但凡证书由除法团或其雇员以外的转让代理人或由注册官(法团或其雇员除外)会签,则该法团印章及该证书上的任何其他签名可为传真、刻印、盖章或印刷。如任何已签署或其传真签名须已在任何该等证明书上使用的法团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司法常务官,在该证明书由法团交付前,不论是否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均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司法常务官,则该证明书仍须当作已由法团采纳,并可发出及交付,犹如签署该证明书或其传真签名须已在该证明书上使用的人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一样,转让代理或注册商。
第2节。股份转让:法团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亲自或由其正式授权的律师或法定代表人在其簿册上转让,而在以证书为代表的任何股份转让时,该等股份的旧证书须交付法团,方式为将该等股份的旧证书交付股份负责人及转让簿册及分类账,或交付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由其注销,及据此须就如此转让予有权取得该等股份的人的股份发出新的证书(或有关无证书股份的适当记项)。应当对每一笔转让进行记录,每当为担保担保进行转让时,不得绝对在转让记项中如此表述。
第3节。遗失证书:任何声称代表股份的证明书遗失或销毁的人,须就该事实作出誓章或确认,而如董事会或法团秘书要求这样做,则须按董事会或秘书要求的方式公布该事实,并须向法团、其转让代理人及登记处(如有的话)提供一笔按董事会或秘书指示的款额,但不少于该证明书所代表的股份价值的一倍的弥偿保证,以董事会及法团的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处处长(如有的话)信纳的形式,以及经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处处长(如有的话)批准后,可订明有或没有担保人作为董事会或秘书;而主席、副主席或副总裁及秘书或助理秘书可据此安排发出相同期限的新证书(或安排适当记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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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无证书的股份作出),并就与指称已遗失或销毁的股份数目相同的股份作出。
第4节。有关发行股份的规则:董事会须就法团股份的发行、转让及登记作出其认为合宜的规则及规例。它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转让代理人和/或转让登记员,并可以要求所有证书带有其中一项或两项的签名。每名接受法团在其中的股份的人,须向法团提供该人的住所或邮局地址的书面陈述,而在更改该住所的情况下,须将该新地址告知法团。
第5节。纪录持有人事实上被视为持有人:董事会有权将任何股份或股份的记录持有人视为事实上的持有人,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外,董事会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
第6节。过户簿册关闭或确定记录日期:董事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任何股息支付日期或配发权利日期或股本的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生效日期前不超过六十(60)天的期间内关闭法团的股份转让簿册;但董事会可预先订定日期,以代替按上述方式关闭股份转让簿册,不超过任何股东大会的日期或任何股息的支付日期或配发权利的日期或任何股本变动或转换或交换的日期前六十(60)天生效,作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该等会议通知和在该等会议上投票,或有权获得任何该等股息的支付,或有权获得任何该等权利分配,或就任何该等变动行使权利的股东的记录日期,转换或交换股本,而在此情况下,只有在如此确定的日期为记录股东的股东,才有权获得该会议的通知,并在该会议上投票,或收取该股息的支付,或收取该权利的分配,或行使该权利(视情况而定),尽管在上述确定的任何该等记录日期之后,法团账簿上的任何股份有任何转让。
第五条

合同、支票、汇票、银行账户等。
第1节。合同等;如何执行:除本附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或获董事会藉决议转授该等权力的该等高级人员或人士,可藉名称或指定其各自的职位、职位或职类,授权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而该等权力可属一般或限于特定情况。
第2节。贷款:不得以法团的名义订立贷款合约,亦不得以法团的名义发行可转让票据,除非及除非获董事会投票或获董事会藉决议或本附例转授该权力的高级人员或人士授权。如获董事会或获董事会藉决议或本附例转授该等权力的高级人员或人士如此授权,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可随时为法团从任何银行、银行商号、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从任何商号、法团或个人取得贷款及垫款,而就该等贷款及垫款,可作出、签立及交付本票、债券或法团的其他负债证据,及,如获前述授权为公司的任何贷款、垫款、债务或负债的支付提供担保时,可将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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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在任何时候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和其他个人财产,并为此目的背书、转让和交付相同的财产,但仅限于董事会或本章程授权的范围和方式。这种授权可能是一般性的,也可能仅限于特定情况。
第3节。存款:法团的所有资金须不时存入由董事会选定或由董事会或本附例不时转授该等权力的法团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所选定的银行、银行行、信托公司或其他存管机构,并存入法团的信贷。
第4节。支票、汇票等。:所有以法团名义发出的有关支付款项、票据、承兑或其他债务证据的支票、汇票或其他命令,均须由法团的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并须按董事会决议不时厘定的方式,或由董事会藉决议或本附例转授该等厘定权的高级人员或人士签署。可由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或任何副总裁,或由董事会藉决议转授该委任权力的法团任何高级人员委任的法团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以法团的名义以手印方式作出存放于法团任何获授权存管人的贷记的背书,而无须任何会签。
第5节。业务的交易:法团,或法团的任何业务或经营可能已分割成的任何分部或部门,可以自己的公司名称、其分部或部门名称、商标或商号进行业务往来和执行合同。
第六条

杂项规定
第1节。财政年度;工作人员和部门职称:
(a)会计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以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终止日。
(b)工作人员和部门职称:首席执行官可酌情任命其认为适当的人员担任员工副总裁、部门总裁或部门副总裁职称或其他类似职务。该等人士不得为法团高级人员,并须由可不时作出或撤销该等指定的行政总裁全权酌情保留该等头衔。
第2节。通知及放弃通知:凡本附例规定须发出任何通知,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并非指向该人发出个人通知;而任何如此规定的通知,如藉将该通知存放于邮政局或邮政信箱内的密封后付费包装纸,寄给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则须当作足够,地址为法团转让簿册所示的邮局地址,如属股东,及如高级人员或董事并非股东,则须在最后为人所知的邮局地址;而该等通知须当作已于该存款当日发出。就私营快递承运人或类似方式发出的通知而言,如向有权获得通知的人或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会向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的住所或通常营业地点的任何人传送或发送通知,则该通知须当作已足够;而该通知须当作在该住所或营业地点收到时已发出。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方式发出通知的,以收件人授权方式传送的,视为通知已足够。本附例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可亲自给予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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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人应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每当根据本附例规定须发出通知时,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通知。
第3节。检查书籍:董事会应不时决定,公司的帐目、记录和簿册(可根据法规特别开放供查阅的除外)或其中任何一种帐目、记录和簿册,是否以及在允许的情况下,何时以及在何种条件和规定下,应向股东开放供查阅,股东在这方面的权利受到并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和限制。
第4节。建设:本文中所有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引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单数,而以单数形式出现的引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如果上下文有此要求。
第5节。赔偿:
(a)过去或现在是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或参与其中的每一人(以及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不论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也不论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是否由法团提起或由法团有权提起,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法团的雇员或代理人,或正在或正在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包括就由法团维持或赞助的雇员福利计划(“涵盖人士”)提供服务,无论该等程序的基础是指称以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的官方身份或在担任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期间以任何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雇员或代理人应在佛罗里达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及公司通过合并或其他方式的任何继承人)就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书、罚款、ERISA消费税或罚款以及在结算中已支付或将支付的金额)如果该人本着诚意并以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则该人就该等程序实际和合理地招致或遭受。通过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同等人的抗辩而终止任何程序,其本身不应造成一种推定,即该人的行为并非出于善意,其方式被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就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而言,该等弥偿须继续,并须符合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的利益;但除下文第5(c)(i)条另有规定外,法团须就该人发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寻求弥偿的任何该等人,只有在该法律程序(或其部分)获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方可对该等人作出弥偿。本条第5(a)款所赋予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还应包括公司有权在佛罗里达州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在其最终处分之前支付与任何此类程序有关的费用,因为该程序已存在或以后可能会不时修改或修改。每名被覆盖人士均有权在不需要董事会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由公司(以及公司的任何通过合并或其他方式的继承者)在其最终处置之前支付与任何进程有关的费用,该等垫款将由公司在公司收到索赔人不时要求此类垫款或垫款的一份或多份声明后二十(20)天内支付;但如果佛罗里达州法律要求,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以其董事或高级人员身份(而非以该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期间曾提供或正在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向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所招致的该等开支,须仅在由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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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偿还所有如此垫付的款项,前提是最终须由最终司法裁决确定,且无进一步的上诉权(“最终处置”),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无权根据本章程或其他方式就该等开支获得赔偿。本条第5款(a)项赋予的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为合同权利。
(b)为根据本附例取得赔偿,申索人须向法团提交书面要求,包括其中或其中所附的申索人合理可得的、为确定申索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有权获得赔偿而合理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根据索赔人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如适用法律要求,应就索赔人享有的权利作出如下确定:(i)由无利害关系董事(定义见下文)的过半数作出,即使低于法定人数,或(ii)由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过半数投票指定的无利害关系董事委员会作出,即使低于法定人数,或(iii)如果没有无利害关系董事,或如果无利害关系董事如此指示,由独立律师(定义见下文)以书面意见向董事会作出,其副本须交付予申索人,或(iv)如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指示,则须以法团股东过半数表决交付。如独立大律师将作出赔偿权利的确定,则独立大律师应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选定,除非在要求赔偿的程序开始日期之前的两(2)年内发生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当前形式的控制权变更协议中定义的“控制权变更”,作为公司10-K表格年度报告(或类似协议)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律师应由索赔人选定,除非索赔人要求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作出此类选择。如如此确定索赔人有权获得赔偿,则应在该确定后十(10)天内向索赔人付款。
(c)(i)如根据本条提出的弥偿申索在法团接获依据上文第5(b)条提出的书面申索后三十(30)天内未获全数支付,或(ii)如根据本条提出的垫付开支的请求在依据上文第5(a)条作出的陈述及所规定的承诺(如有的话)已获法团接获后二十(20)天内未获全数支付,申索人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向法团提起诉讼,以追讨赔偿申索的未付款额或要求垫付开支,如全部或部分胜诉,申索人亦有权获支付检控该申索的开支。如果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索赔人未达到允许公司就索赔金额向索赔人进行赔偿的行为标准,或者索赔人无权获得所要求的预支费用,但(除非未向公司提交所要求的承诺(如有))证明此类抗辩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则应作为对任何此类诉讼的抗辩。公司(包括其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律师或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律师或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d)如依据上文第5(b)条作出裁定申索人有权获得赔偿,则在依据上文第5(c)(i)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中,法团须受该裁定的约束。
(e)法团不得在依据上文第5(c)(i)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中声称本附例的程序及推定无效、不具约束力及不可强制执行,并须在该程序中订明法团受本附例所有条文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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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第5条所赋予的有关赔偿、垫付开支及其他方面的所有权利,均为法团与获扩展该等权利的每名获覆盖人士之间的合约权利,而该等权利在该受覆盖人士送达法团的开始时或应法团的要求而归属,及(i)对本第5条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如以任何方式减损或不利影响任何该等权利,则该修订或修改仅属预期,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或不利影响与该受覆盖人士有关的任何该等权利,(ii)任何已不再是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或应法团的要求停止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如本文所述),所有该等权利均继续存在,并应对该等被覆盖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适用。
(g)本第5条所赋予的关于赔偿、垫付费用及其他(i)项的所有权利,不排除任何寻求赔偿或垫付费用的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章程条文、本附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或以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该人的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以及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以及(ii)不能被公司终止或损害,董事会或法团股东就某人在该终止日期前的服务。
(h)法团有权购买及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及任何现为或曾为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或现为或曾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以抵御对该人提出并由该人以任何该等身分或因该人的身分而招致的任何开支、法律责任或损失,公司是否有权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对他的此类责任进行赔偿。如法团维持任何提供该等保险的保单或保单,则每名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须按照其或其条款受该等保单或保单的覆盖范围,以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根据该等保单或保单的覆盖范围的最大限度为限。
(i)修订或废除本条第5款,或采纳法团章程或本附例的任何条文,或在佛罗里达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法律修改,均不得消除或减少本条对在该等修订、废除、采纳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
(j)根据本附例规定或准许给予法团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须以书面送达,或亲自送达,或以邮件或其他交付方式,或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送交法团秘书,并仅在秘书收到后生效。
(k)如本附例的任何条文或条文因任何理由而被裁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i)本附例其余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本附例任何一段载有任何该等条文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而其本身并不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各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及(ii)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本附例的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本附例任何一段载有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该等条文的每一该等部分),须解释为使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文所表明的意图生效。
(l)就本附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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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无利害关系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他不是也不是索赔人要求赔偿的事项的一方,并且符合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的指定为“合格董事”的其他要求。
(ii)“独立大律师”指在公司法事项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成员或独立执业人员,并应包括根据当时适用的专业行为标准,在确定索赔人在本附例下的权利的诉讼中代表公司或索赔人不会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人。
第6节。规定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就本附例而言,公司章程应被视为包括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第607.0602条提交和记录的任何修订条款,该条根据该条规定了董事会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规定发行优先股或其任何系列。
第七条

修正
第1节。修订附例:公司的所有章程均须按《公司章程》及《佛罗里达州法律》的规定,并受其规定的规限,予以采纳、更改、修订或废除。

1995年3月29日通过
2003年7月21日修订
2007年6月14日修订
2012年6月20日修订
2014年3月19日修订
2014年10月13日修订
2014年11月11日修订
2016年6月29日修订
2018年6月20日修订
2020年6月24日修订
2024年6月18日修订
2026年6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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