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NIOCORP开发
(“公司”)
决议摘要
对公司章程的更改
根据《商业公司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42(2)(a)(iv)条,以下是2023年3月10日核准和通过的公司股东普通决议的摘录。
是否决议,作为一项普通决议:
| 1. | 修订《NioCorp条款》,删除第11.3节,取代它新的第11.3节的格式附于附件B到NioCorp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和GX日期二月2023年8月,要求在场,在人或由两人或两人的代理人更多 代表股东至少占已发行股份的331/3%有权为构成法定人数而进行表决在任何NioCorp股东大会。 |
| 2. | 任何 NioCorp的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是特此授权和定向到做所有这些行为和事物和签署和交付所有这些文件,文书和保证在意见中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可能为生效所必需或可取到上述情况决议。” |
NIOCORP条款修正案
法定人数要求
现行规定
NioCorp条款第11.3节目前规定:
“11.3法定人数
根据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特殊权利和限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为一名或多名出席会议的人,或代表两名或多名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
修正案
修正了NioCorp条款第11.3节,删除第11.3节,改为:
“11.3法定人数
根据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特殊权利和限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出席并代表或通过代理人代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