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节及其下的规则,以麦当劳公司(“公司”)董事的身份,代表以下签署人签立表格3、4和5,并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签立表格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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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并代表以下签署人作出和执行为填写和执行任何此类表格3、4、5和144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行为,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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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取与上述有关的任何类型的任何其他行动,而该等其他行动在该事实上的律师看来,可能对以下签署人有利、符合其最佳利益或受其法律要求,但据了解,该事实上的律师根据本授权书代表以下签署人签立的文件应采用该形式,并应包含该事实上的律师在该事实上的律师酌情决定下可能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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