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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7 6 ea028450001ex10-7.htm 赔偿协议的形式

展览图10.7

 

赔偿协议

 

本赔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26年4月1日由特拉华州公司Keel Infrastructure Corp.与[赔偿对象名称]共同签署并生效。本协议取代并替代公司之前与赔偿对象之间所有关于本协议的相关协议。

 

鉴于,对于该公司来说,留住并吸引最有能力的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鉴于,索赔人系该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公司及被赔偿方都认识到,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而言,面临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的风险会增加;

 

鉴于公司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要求,公司必须根据其中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并承担其必要的费用支出。而受赔偿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职员],部分依据公司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中的此类规定行事;

 

鉴于该公司认为,若无法留住并吸引最有能力的人士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应当确保这些人士在未来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及费用补贴;在适用的情况下,还应为其提供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所覆盖的风险保障。

 

鉴于需要为被保护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以避免个人责任方面的风险,同时为了促进被保护人继续为公司服务,并且为了给被保护人提供具体的合同保障,确保被保护人能够享有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赔偿权利和费用补偿权利(无论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中的条款是否发生任何修改或撤销,董事会成员构成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任何控制权变更等情况),公司希望在本协议中规定,以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对被保护人进行赔偿和费用补偿。如果公司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公司还希望确保被保护人在该责任保险下的权益能够得到持续保障。

 

 

 

 

因此,基于上述条款、本协议中所包含的各项承诺与约定,以及受偿方愿意继续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及][行政官员]职务,并应公司要求担任其他人的官员、董事、员工、经理、成员、合作伙伴、税务事务合作伙伴、合伙企业代表、代理人、受托人等职务,同时愿意以任何形式服务于另一实体(详见下文定义)或任何员工福利计划。各方特此同意以下条款:

 

1. 某些定义:

 

(a) 董事会:指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b) 控制权的变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视为控制权已发生变更:(i) 任何“人”(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d)条和第14(d)条的规定),除了(A) 作为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下的受托人或其他负责人的人、(B) 公司的子公司,或(C) 与公司股东持有相同比例的股份之外,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证券的“实际所有人”(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的定义)。这里所说的“实际所有人”,是指那些拥有占公司当时流通在市面上的表决权中百分之二十或更多表决权的人。不过,如果公司回购或赎回这些表决权,那么这些人的持股比例仍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或者(ii) 在任何连续两年内,那些在该时期开始时构成董事会成员的个人,由于董事会的决议或公司股东的提名,获得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现任董事的支持,而这些董事要么在该两年期初就是董事会成员,要么其任命或提名已经获得过这样的支持。此外,这些继续担任董事的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构成董事会的多数成员;(iii) 公司发生合并、整合、业务合并、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并且这些交易得到了公司股东的批准,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该交易完成后的表决权,无论是仍然留在市场上,还是转化为新实体的表决权,都无法占到公司之前流通在市面上的表决权总权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iv) 公司股东同意实施公司完全清算或解散的计划,或者同意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c) 所谓“索赔”,指的是任何正在进行的、已提出或即将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调查性或其他类型的诉讼或程序。这包括任何仲裁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对上述事项的任何上诉、任何由公司、政府机构或其他方发起的调查或审查。只要赔偿受益人认为这些行动、诉讼或程序可能会引发民事、刑事、行政、调查性或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那么这些行为都应被视为索赔范围之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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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GCL:指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

 

(e) ERISA:指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包括后续的所有修改版本。

 

(f) 证券交易法:指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

 

(g) 费用:指所有直接或间接成本、开支以及其他货币性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专家费、法庭费用、保留金、上诉保证金溢价、仲裁费用、仲裁员酬金、文件复制、打印和装订费用,以及通信费、邮费及快递费用)。这些费用是由受益人支付或代表受益人承担的,用于与调查、起诉、辩护、作为证人参与任何索赔程序相关的事务,或者用于准备调查、起诉、辩护或参与任何因可赔偿事件而产生的索赔。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各项费用,还包括为行使本协议赋予受益人的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和各项开支,以及为准备和提交任何通知、请求或支持文件以争取赔偿、预付款或本协议赋予受益人的其他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第2(d)条所规定的与法律程序相关的所有费用)。

 

(h) 赔偿金额:指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所有责任、费用、损害赔偿、判决赔偿金、罚款、处罚、ERISA规定的消费税,以及为解决问题而支付的款项(包括与这些责任、费用、损害赔偿、判决赔偿金、罚款、处罚、ERISA规定的消费税或为解决措施相关的所有利息、评估费、处罚及其他费用)。此外,还包括因代表公司行事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无论是以信托人或其他身份行事,涉及到员工福利计划的运营、管理或维护方面的情况。这些责任可能包括美国国税局征收的消费税、劳工部施加的处罚,以及对相关计划或机制中的参与者或受益人的补偿等。

 

(i) 可予以赔偿的事件: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期间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可能是由于被保人当时是或曾经是该公司董事、高管、员工、代理人或受托人,或者因为被保人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信托机构等)的董事、高管、经理、成员、合伙人、税务事务合伙人、代表、受托人等职务而产生的。此外,这些事件或情况也可能由于被保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时的行为或疏忽而引发。在每种情况下,无论被保人在提出索赔时是否正在担任此类职务,或者是否拥有该身份,均可被视为可予以赔偿的事件。在本协议中,当使用“公司”一词时,应根据上下文将其理解为包括前一句中提到的每一家子公司或其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信托机构以及其他实体或企业。

 

3

 

 

(j) 独立法律顾问:指根据第3条的规定选出的一名或多名律师,他们必须具备丰富的特拉华州公司法方面的经验。在做出任何决定时,该顾问在过去三年内不得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受偿方)提供过服务(但涉及受偿方或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管的权利问题时除外)。此类情况包括:(i) 本协议或任何类似的赔偿协议所规定的情形;(ii) 公司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情形;以及(iii) 特拉华州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所允许的情形。

 

(k) “个人”指的是任何个体、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遗产管理单位、信托机构、商业协会、组织、政府实体或其他类型的实体。

 

(l) 审核方:指对于索赔案件而言,负责决定是否给予赔偿的实体。该实体可以是董事会本身,也可以是董事会授权的任何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并非该索赔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涉及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包括作为证人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此外,审核方还可以由独立法律顾问担任,或者根据董事会的指示由公司的股东来担任。

 

(m) 子公司:指任何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的多数表决权证券。

 

(n) 有投票权的证券:指对于任何个人而言,那些在该人选举董事(或类似管理机构成员)时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2. 基本赔偿条款;费用分担机制。

 

(a) 如果被保险人因某种可赔偿事件而面临、已经是或将来会成为该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作为该事件的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者被威胁要成为该事件的当事人、证人或其他参与者,那么根据第2(d)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部或部分与此类索赔相关的可赔偿金额的补救,且补救方式应遵循当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最大限度。不过,如果适用的法律发生任何变化(无论是通过立法还是司法判决),使得双方能够获得比本协议规定更高的补偿,那么双方的意图就是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到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更大利益。此外,在本文签署之后,任何适用的法律变更都不应减少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能获得的利益,或者不应因其他法律变更而减少这些利益,或者改善这些利益。对于可赔偿金额的支付,应在根据第2(d)条作出决定后尽快进行,但无论如何,必须在向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后三十天内完成支付,除非根据第2(d)条的决定,被保险人并不有权获得此类可赔偿金额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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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公司应当预付或报销被保险人的所有费用(在收到该书面请求后十天内完成)。公司应依据该书面请求支付这些费用,但不得重复支付。除非被保险人选择自行承担这些费用并希望由公司进行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报销。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在此前提下享有绝对的报销权利,无需经过审查方或其他方的任何事先确认,即认为其已符合相关的行为标准。被保险人承诺,如果最终根据第2(d)条认定被保险人无权获得公司的赔偿,那么他将无息偿还公司所预付或报销的所有金额。除了签署本协议之外,被保险人无需履行任何其他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在认定自己无权获得赔偿后九十天内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争取获得赔偿,那么除非有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司法判决认定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否则他们无需偿还公司的任何费用。

 

(c) 尽管本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被保险人无权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赔偿或费用补偿。除非以下情况成立:(i) 公司参与了该索赔的发起过程,或者董事会已经授权或同意了这种索赔的发起;或者(ii) 该索赔是被保险人为了行使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而提起的(包括被保险人为确保自己有权获得赔偿而提起的诉讼)。

 

(d)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公司根据第2(a)条所承担的义务,须满足以下条件:审查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书面意见认定被保险人无权获得适用法律的全部或部分赔偿;此外,公司根据第2(b)条所承担的预付费用义务,也须满足以下要求:如果审查方最终认定被保险人无权获得适用法律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那么公司有权依据第2(b)条中的承诺获得被保险人的赔偿。不过,如果审查方认定被保险人确实无权获得适用法律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那么被保险人有权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其是否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审查方关于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的任何决定均不具有约束力,且被保险人无需偿还公司的预付费用,直至作出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司法判决为止(此时所有上诉权利均已用尽或失效)。如果没有发生控制权变更,审查方应由董事会指定;如果发生了控制权变更(但属于非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例如经多数董事批准的情况),则审查方应为第3条中所提到的独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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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果审查方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要求后三十天内未能作出任何决定(“决定期限”),则受益人有权在获得费用补偿和赔偿之前,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自己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不过,如果审查方出于正当理由需要更多时间来获取或评估相关文件和信息,那么决定期限可以延长三十天。但是,以下情况不适用此规定:(i) 当审查方是公司股东时,且(a) 公司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后十五天内,董事会已决定将该决定提交给公司股东在年度会议上审议,而该年度会议应在收到要求后的七十五天内举行,并且该决定应在会议上作出;(b) 公司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后十五天内,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以作出该决定,而该会议应在被召集后的六十天内举行,并且该决定应在会议上作出;或者(ii) 审查方是独立法律顾问。公司同意接受相关法律文件,并参与受益人根据本节第2款(e)项提起的任何诉讼。除上述规定外,审查方的任何决定均对公司和受益人具有最终的约束力。

 

3. 控制权的变更。公司同意,如果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但那种变更在协议生效后立即发生的情形除外,此时在职的董事大多将继续任职),那么对于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权利以及本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一切事项相关的决定,公司应仅向由公司选定并经赔偿请求人批准的独立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建议(该批准不得无正当理由而被拒绝、延迟或附加条件)。该独立法律顾问应向公司和赔偿请求人提供书面意见,说明赔偿请求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获得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范围。公司承诺承担独立法律顾问在上述事务中的所有费用,并负责赔偿因本协议或其条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索赔、负债和损害。

 

4. 对额外费用的赔偿。公司应负责赔偿受益人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所有律师费及相关开支)。这些费用可能涉及根据本条款第2(d)款提起的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此类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确定:(a)受益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根据本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所提供的赔偿或费用补偿;(b)如果受益人被认定有资格获得上述赔偿、费用补偿或保险赔偿,那么公司是否愿意按照公司持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政策来予以补偿。无论受益人是否确实享有上述权利,如果受益人书面提出请求,公司应依照本条款第2(b)款的规定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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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部分赔偿等。如果受益人根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权获得公司对其部分费用或其它可赔偿金额的补偿,但并未获得全部金额的补偿,那么公司应当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赔偿。此外,尽管本协议有其他相关规定,但如果受益人在基于事实或其他理由(包括被驳回但未丧失胜诉权)方面成功维护了与任何可赔偿事件相关的所有索赔,或者成功解决了其中的任何问题,那么受益人将获得与其相关费用和其他可赔偿金额相对应的赔偿。

 

6. 举证责任。在审查方或其他相关方对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进行裁决时,审查方、法院或任何其他具有判断能力的人应假定被保险人已经满足了适用的行为标准,因此有资格获得赔偿。而公司的责任则是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被保险人并不具备这种资格。

 

7. 作为安全港的信赖基础。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中,除非存在缺乏善意的推定,否则被保人应被视为以善意行事,且其行为符合被保人合理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标准。如果被保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都是基于对公司记录的信赖而采取的,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或者基于公司高管、员工或其子公司董事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被保人提供的信息、意见、报告或声明,或者基于董事会各委员会或其他人员(包括法律顾问、会计师和财务顾问)在被保人认为属于其专业或专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所做出的决定,那么这些行为和疏忽不应被视作被保人的行为。此外,公司任何董事、高管、代理人或员工的知情情况及行为或未能采取行动的情况,均不得被用于确定被保人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赔偿权利。

 

8. 不得有任何其他假设。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任何因判决、命令、和解(无论是否经过法院批准)或定罪而终止索赔的情况,或者因认罪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而终止索赔的情况,均不得被视为推定被保险人未遵守任何特定的行为标准,或认为被保险人持有某种特定信念;同样,也不得视为法院或其他法庭认定不允许进行赔偿的情况。此外,即使审查方未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遵守了任何特定的行为标准或持有某种特定信念,或者审查方实际上认定被保险人并未遵守此类行为标准或没有持有此类信念,但在被保险人依据第2条(d)款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法院确认其有权获得赔偿之前,这些事实也不能成为被保险人提出此类主张的辩护理由,也不会被视为推定被保险人未遵守任何特定的行为标准或没有持有某种特定信念。

 

9. 非排他性权利等。根据本协议,受赔偿方享有的权利应属于其在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公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中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之外。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双方的意图是,受赔偿方应享有更为有利的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明确记载在本协议或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中。对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或其他协议或文件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不得损害本协议所赋予受赔偿方的权利。

 

10. 责任保险。如果公司拥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单据,那么受保人应受到该保单的覆盖,其保障范围不得超过适用于任何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限额。如果公司在收到受保人关于因某种可免责事件而引发的索赔开始通知时已经投保了该保险,那么公司应按照相关保单规定的程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索赔的开始。此后,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向受保人支付与该索赔相关的所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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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修改等事宜: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更改均只对经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书面同意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的弃权行为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弃权行为以书面形式明确记载。此外,任何弃权行为不得被视为对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无论这些条款是否类似),同样,任何形式的弃权也不构成持续性的放弃行为。

 

12. 代位求偿。在本协议项下,如果公司代表公司进行了任何支付,那么公司有权取得与这些支付相应的权利,包括向赔偿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赔偿方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从而让公司能够有效地提起诉讼以行使这些权利。公司有责任支付或补偿赔偿方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3. 不得重复支付。根据本协议,公司无需为被保障金额的任何部分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款项,除非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其他保险政策或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获得了与这些被保障金额相关的赔偿。

 

14. 通知与索赔抗辩。被保人应尽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关因可获赔偿的事件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情况,或者那些可以被视为可获赔偿事件的索赔。同时,被保人还应简要描述该索赔的性质、相关事实以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基于当时被保人所掌握的信息)。如果被保人未能及时通知公司,则不得因此免除公司的责任,除非是因被保人未能及时通知公司而使得公司失去了合理机会以自身费用来参与对该索赔的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15. 公司有权参与对任何因可赔偿事件而产生的索赔的辩护工作,或者自行承担该索赔的辩护责任,但必须聘请公司自己选定的律师来担任辩护工作。不过,如果赔偿方在与自己选定的律师协商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赔偿方有权聘请其他律师进行辩护:(a) 公司所聘律师在代表赔偿方时可能面临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b) 任何此类索赔中的相关方(包括被传唤的各方)中包含了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或者(c) 根据当时适用的职业行为准则,公司所聘律师无法为赔偿方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方有权自行聘请一名令公司满意的律师进行辩护,但最多只能与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如果适用的话,还可以再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来处理特定管辖区的索赔案件。对于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达成的任何索赔解决方案,公司无需对赔偿方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解决方案仅涉及金钱支付(且赔偿方无需承担此类支付责任),并且包含一项完全且无条件的免责声明,否则公司不得在未获得赔偿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任何由可赔偿事件引发的索赔达成任何解决方案。无论是公司还是赔偿方,都不得无正当理由地拒绝、限制或延迟对任何提议的解决方案的同意;不过,赔偿方可以拒绝那些不包含完全且无条件免责声明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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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约束力等。本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受让人(包括通过购买、合并、整合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部或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都具有约束力,并受这些方的履行。本协议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可得到赔偿的事件,只要受偿人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者应公司要求,担任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经理、成员、合伙人、税务事务合伙人、代表、代理人、受托人等)的职务。此外,本协议的效力也适用于因受偿人在上述职务上的行为或疏忽而引发的任何索赔情况。在每种情况下,无论受偿人在提出索赔或产生赔偿请求时是否正在担任上述职务,或者是否具有该身份,本协议均具有约束力。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何继承方(无论是通过购买、合并、整合还是其他方式)能够承担并书面同意履行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其履行方式及程度应与公司在没有发生此类继承的情况下所履行的义务相同。

 

17.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单个章节、段落或句子中的任何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其他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形,那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仍应保持不变,且仍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得到执行。

 

18. 通知。任何一方在此项协议下发出的所有通知、赔偿请求、费用预支、同意书、放弃声明以及其他通信内容,只要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该方亲自交付给另一方,或者通过全国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递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均视为有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传递,这些通信内容都应以以下地址或双方日后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地址作为收件地址,并按照本条第18(a)款的规定进行递送。

 

(a) 如果属于该公司的话,那么:

 

Keel Infrastructure公司

公平人寿大厦,百老汇大街120号,1075室

纽约州纽约市,10004号

 

注意:瑞秋·西尔弗斯坦

电子邮件:rsilverstein@bitfar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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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被保险人愿意,可以在本文件的签名页上签署姓名和地址。

 

所有此类通知、赔偿请求、费用预支、同意书、放弃声明以及其他根据第18(a)条规定的通信方式所发出的内容,均视为已经提交或生效:如果是通过面对面方式传递的,则于传递之时即视为已提交;如果是通过隔夜快递方式发送的,则于快递送达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提交;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则于邮件发送至第18(a)条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时视为已提交(或者,如果根据第18(a)条规定的书面文件向对方发送了其他电子邮件地址,则该邮件也视为已提交)。

 

19. 标题。本协议各章节和段落的标题仅为了便于阅读而设置,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释义或执行。

 

20. 签署方式:本协议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可通过DocuSign等工具进行签署),也可以使用PDF签名方式签署。该协议可以单独签署多个副本,每份副本在各方面均视为一份独立的原始协议,但所有这些副本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只需提供其中一个由寻求执行该协议的方签署的副本即可证明本协议的存在。

 

21.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本协议以及所有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者各方在此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或任何一方对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均受特拉华州法律的约束,并应按照该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同时,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索赔或诉讼,均应由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审理。双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法院在解决此类争议、索赔或诉讼方面的专属管辖权。此外,双方同意,对于将此类争议、索赔或诉讼提交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所引发的任何反对意见,或关于维护此类争议、索赔或诉讼的法庭选择的异议,双方均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消除。双方同意,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所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通过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得到执行。

 

22. 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本协议各方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全放弃对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由此引起的索赔、请求、行动或理由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现有的还是后来产生的,也不论这些权利是基于合同、侵权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各方均同意将上述任何索赔、请求、行动或理由的审理工作交由特拉华州的地方法院负责处理,且无需进行陪审团审判。此外,协议各方还同意将上述协议的副本作为书面证据提交给地方法院,以证明他们已同意放弃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以下是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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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内容,双方于2026年4月这一天签署了本协议。

 

  Keel Infrastructure公司
   
  通过                          
  名称:  
  标题:  
   
   
  [被保险人]
  [演讲/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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