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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2

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第六街专业贷款公司
自2025年11月4日起生效

第一条

[保留]
第二条

股东大会
(A)
会议地点。为选举董事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举行的所有股东会议,均应在董事会不时指定并在会议通知或正式签署的放弃通知中说明的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该等地点举行。
(b)
年会。每年应召开股东年会,并在会议通知或正式签署的弃权中说明。该等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须由公司行政总裁决定;但如行政总裁不采取行动,则董事会须决定该等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在该年度会议上,股东应以多数票选出董事会,并处理可能适当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
(c)
会议通知。除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每次股东年会和特别会议的书面通知,述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属特别会议,则为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向每名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股东发出。在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办理的业务应限于通知中所述的目的。通知应亲自或以邮件方式发出,如以邮件方式发出,则应以邮资预付信封寄发,寄往股东在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地址。邮寄通知应视为在寄存美国邮件时发出,已预付邮资。任何会议的通知不得规定给予出席该会议的任何人(a),除非该人亲自或透过代理人出席该会议,其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因该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而反对任何业务的交易,或(b)该人(在该会议之前或之后)须亲自或藉代理人提交经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拟办理的业务或召开的目的,均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中指明。
(D)
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为任何目的召集,并可在特拉华州内外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如会议通知或正式签署的放弃通知中所述。

 


 

(e)
股东名单。负责公司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当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10)天编制并制作一份完整的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列明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的期间内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a)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但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须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b)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提供。如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则应制作清单,并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备存,并可由出席的任何该等股东查验。
(f)
法定人数;休会。有权在会上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公司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的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应构成在所有股东大会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但章程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时修订,则“成立法团证明书”).如该法定人数不得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则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有权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为止。此外,任何股东大会,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均可延期或延期至任何其他时间,并可不时延期至根据本附例举行股东大会的任何其他地点,由会议主席或有权在该会议上主持或担任秘书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根据本附例举行。如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宣布了续会的时间和地点,则无需将任何休会通知任何股东,除非为会议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或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在法定人数应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的续会或延期会议上,可以处理原本可能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
(g)
组织。在每次股东大会上,董事会主席(如已选出一人,或在其缺席或未选出一人时,由首席执行官,或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官员)代行会议主席职务。秘书(或在其缺席或无法行事时,由会议主席委任会议秘书的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并保存会议记录。
(h)
商业秩序。所有股东大会的议事顺序由大会主席决定。
(一)
投票。除《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每一位股东有权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股东记录上以其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本的每一股份进行一(1)次投票:(a)在根据本附例第七条(g)节的规定确定的日期,作为确定有权获得通知并在

 


 

该等会议;或(b)如没有如此确定该记录日期,则在发出有关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或如通知被放弃,则在举行该会议的前一天的下一个营业时间结束时。每名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通过书面形式或经法律许可传送的代理人为其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方式、通过电报、互联网、交互式语音响应系统或该股东或其实际代理人执行或授权的其他电子传输方式,但不得在自其日期起(3)三年后投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任何该等代表须在按业务顺序指定的时间或之前交付会议秘书,以便如此交付该等代表。任何以电子方式传送的代理应载列信息,会议秘书可据此确定该电子传送是由股东授权的。当出席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时,有权就该会议投票、亲自出席并参加表决、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司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的过半数表决权持有人的投票,须决定在该会议上提出的任何问题,除非该问题是根据法规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的明文规定而需要进行不同表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问题的决定。除非法规要求,或会议主席认为可取,对任何问题的投票不必通过投票。在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每一票应由投票的股东签署,或由其代理人(如果有该代理人)签署,并应说明投票的股份数和每一股份有权获得的票数。
(J)
检查员。董事会可以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查人员在该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行事。如任何经如此委任的视察员未能出席或行事,则会议主席应委任视察员;如视察员尚未获委任,则会议主席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视察员。每名检查人员在进入履行职责前,应当在该会议上忠实宣誓并签署誓言,严格公正、量力而行地履行检查人员职责。检查人员应确定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股份数量和各自的投票权、出席会议代表的股份数量、存在的法定人数、代理人的有效性和效力,并应接受投票、投票或同意,听取和决定与投票权有关的所有质疑和问题,对所有投票、投票或同意进行清点和制表,确定结果,并采取适当行动,公平地进行选举或投票给所有股东。视察员应会议主席的要求,对其确定的任何质疑、要求或事项作出书面报告,并对其发现的任何事实签立证明。任何董事、董事候选人不得担任董事选举的督察员。检查人员不必是股东。
(k)
选举董事的事先通知规定。只有按照以下程序提名的人才有资格当选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II条(d)款的规定,(a)由董事会(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在董事会(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的指示下(在符合本附例第IV条A(1)款的规定下)或(b)由公司的任何股东(i)在任何股东年会或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提名董事候选人

 


 

是在发出本条(K)所规定的通知之日以及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的记录股东,以及(ii)遵守本条(K)所列通知程序的股东。

除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外,如要由股东作出提名,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适当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秘书。

为及时起见,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如属年会,则必须在不少于上一年度年会周年日的日期前九十(90)天送达或邮寄至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并在该周年日之后的六十(60)天内收到;但如年会订于该周年日之前三十(30)天以上的日期举行或延迟六十(60)天以上,股东的通知必须在不迟于该年度会议举行前九十(90)天或该年度会议日期的该等通知邮寄或该年度会议日期的该等公开披露日期的翌日的第十(10)天结束时收到,以及(b)如属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不迟于邮寄特别会议召开日期通知或公开披露特别会议召开日期之日的翌日第十(10)日营业时间收市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载明(a)股东建议提名选举为董事的每个人(i)该人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和居住地址,(ii)该人的主要职业或雇用,(iii)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条就选举董事的代理征集而需在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的、由该人实益拥有或在记录中的公司股本的类别或系列和数量,(iv)与该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及规例;及(b)关于发出通知的股东(i)该股东的名称及纪录地址,(ii)该股东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股份的类别或系列及股份数目,(iii)该股东与每名建议代名人及该股东将据此作出提名的任何其他人士或人士(包括其姓名)之间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iv)有关该股东拟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名其通知中指名的人士的陈述;及(v)根据《交易法》第14条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要求在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与该股东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该通知必须附有每名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以获提名为被提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董事。

除非按照本条(K)所列程序获提名,否则任何人均无资格获选为公司董事。会议主席认定某项提名未按前述程序提出的,主席应向会议声明该提名有缺陷,该有缺陷的提名不予理睬。

(l)
年会拟办理业务的事先通知规定。不得在股东年会上处理任何事务,但由董事会(或其任何正式授权委员会)给予或在其指示下(a)在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中指明的事务除外,(b)以其他方式

 


 

由董事会(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在董事会(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的指示下妥善带到年会前,或(c)由公司的任何股东(i)以其他方式妥善带到年会前,而该股东在发出本条(L)规定的通知之日及在确定有权在该年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以及(ii)遵守本条(L)所列的通知程序。

除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外,要将业务适当地提交股东年会,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适当的书面形式向公司秘书发出通知。

为及时起见,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在不少于上一年度年会周年日的日期前九十(90)天送达或邮寄至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并在该周年日之后六十(60)天之前收到;但条件是,如果年会预定在该周年日之前三十(30)天以上的日期举行,或延迟六十(60)天以上,股东的通知必须在不迟于该年度会议前九十(90)天或该年度会议日期的邮寄通知或该年度会议日期的此类公开披露之日的第10(10)天结束时收到,方能及时收到。

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载明该股东建议在年会前提出的每一事项(a)希望在年会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以及在年会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b)该股东的姓名和记录地址,(c)该股东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的类别或系列和股份数量,(d)说明该股东与任何其他人或多人(包括其姓名)就该股东提出该业务的建议作出的所有安排或谅解,以及该股东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以及该股东打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年会以在会议前提出该业务的陈述。

除按照本条(L)规定的程序在年会前提出的业务外,不得在股东年会上进行任何业务;但条件是,一旦业务已按照该等程序适当地在年会前提出,本条(L)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排除任何股东讨论任何该等业务。年会董事长认定未按前述程序将事项妥善提交年会的,董事长应当向大会声明该事项未能妥善提交年会,不得办理该事项。

第三条

董事
(A)
一般权力。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作出并非由章程或法团证明书指示或规定由股东行使或作出的所有合法作为及事情。
(b)
人数和选举。截至本章程批准之日,构成全体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十一(11),但可增加或

 


 

由董事会不时减少;但条件是(a)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四(4)名或多于十五名 (15)及(b)不因董事人数减少而缩短任何现任董事的任期。除附例另有规定外,董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选出。
(c)
辞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空缺和免职。公司任何董事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辞呈而辞职。任何该等辞呈须于辞呈内指明的时间生效,如辞呈内未指明生效时间,则须在收到辞呈后立即生效。除其中另有规定外,接受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因董事人数增加或因死亡、辞职、退休、取消资格、免职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董事会出现任何空缺而产生的新设董事职位,须按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予以填补。任何董事可按法团注册证明书的规定被罢免。
(D)
会议地点。董事会可以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
(e)
年会。董事会应在每一次股东年会(如法律要求,应在召开该年度股东大会的同一天和同一地点)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为组织、选举高级职员和处理其他事务的目的召开会议。如该年度会议未如此举行,则董事会年度会议可在本条第三条(H)款下文规定的通知中指明的其他时间或地点(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
(f)
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如定为定期会议的任何一天在会议召开地为法定节假日,则该日原本应召开的会议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同一时间召开。
(g)
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或两(2)名或更多董事召集或由首席执行官召集。
(h)
会议通知。除法律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无须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每次董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以及须发出通知的每次董事会常会及年会,均须按本条(H)的以下规定由秘书发出,通知中须载明会议的时间及地点。除本附例另有规定外,该通知无须说明该会议的目的。任何特别会议的通知,以及任何需要发出通知的常会或年会,如以电话或亲自送达或以电传、电传、电邮或类似方式发出,则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a)十二(12)小时向每名董事发出,或(b)如以邮件送达董事的住所或通常营业地点,则须在会议召开前三(3)天向每名董事发出。该等通知于存放于美国联合交易所时,须当作已送达

 


 

国家邮件如此地址,预付邮资,或在通过电传、电传或类似方式发送时发送。在任何董事会特别会议上将处理的业务或会议的目的,均无须在该会议的通知或放弃通知中指明。任何董事可通过有权获得通知并与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一起存档的董事签署的书面形式放弃任何会议通知。
(一)
放弃通知及推定同意。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出席某次会议,须被最终推定已放弃该次会议的通知,除非该成员出席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次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该成员须最终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他或她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或她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须在会议休会前提交给担任会议秘书的人,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转交公司秘书。这种异议权不适用于投票赞成这种行动的任何成员。
(J)
法定人数;行动方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即构成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而除章程或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明文规定外,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作为即为董事会的作为。在董事会任何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可将该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和地点。任何该等续会的时间及地点的通知,须予所有董事,除非该等时间及地点已在进行续会的会议上宣布,在此情况下,该通知须只发给未出席的董事。在出席的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续会上,可处理原本可能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董事仅作为董事会行事,个别董事无权这样做。
(k)
组织。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主席(如一人已当选),或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或一人未当选时,由首席执行官(或在其缺席时由出席董事过半数选举的另一名董事)代行会议主席职务并主持会议。秘书或(如其缺席)会议主席委任的任何人士,须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并保存会议记录。
(l)
赔偿。董事会有权确定董事以任何身份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包括费用和费用报销。
(m)
同意采取行动。除法团证明书所限制外,如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已与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如

 


 

情况可能是。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电子形式保存。
(N)
以电话或类似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除法团注册证书另有限制外,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均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或该等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士均可藉该等通讯设备互相听取意见。以此种方式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
(A)
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委任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具有董事会订明的职能及职责。除董事会可酌情设立的任何额外委员会外,还应设立以下董事会委员会:
(1)
审计委员会.设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应是1940年法案中定义的公司“利害关系人”,而应是适用的上市标准和法规中定义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不时授予的权利、权力和授权;但除任何此类权利、权力或授权外,审计委员会还应向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指示并接收其报告,并作为公司与上述事务所之间的联络人;审查与公司事务有关并涉及公司关联公司或雇员的所有潜在利益冲突情况,并作出报告,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全体董事会提出决议建议。
(2)
IPO委员会.设IPO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IPO委员会应就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事项以顾问身份向整个董事会提供服务,包括:(i)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编制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或多份表格S-1上的注册声明,并附有证物(the "注册声明“),包括过去有效的修订,以及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对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的任何补充,可能认为是必要或可取或适当的;(ii)发行和出售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加上授予购买(以及在行使该选择权时发行和出售)额外普通股股份的选择权,以支付向一组承销商(如有超额配售)(“承销商“);(iii)就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进行磋商及最后敲定(以下简称”包销协议")公司与承销商之间有关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交易,包括确定

 


 

公司根据包销协议向包销商出售普通股股份将取得的代价;(iv)确定公司向包销商出售的所有普通股股份于根据包销协议发行及付款时,须有效发行、全数支付及不可评估;及(v)授权董事会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及总法律顾问,以及他们各自采取所有该等进一步行动,及签立及交付所有该等进一步文书及文件,并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作出该等备案,且不论是否盖有经其秘书或其他证明的公司印章,并促使公司支付其判断所需或合宜的开支,以充分实现上述意图及达成上述目的、采取任何该等进一步行动、签立任何该等进一步文书或文件,作出任何该等备案或支付任何该等费用,即为该判决的确凿证据。尽管本条第四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关于(x)进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y)就本条第四条第(a)(2)款所述事项采取任何行动的决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由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规定;但在作出该决定时,董事会应考虑到IPO委员会的任何建议。
(3)
其他委员会.董事会根据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可指定一个或多个额外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除本条(a)款第(1)款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除受法规或法团证书限制的范围外,每个该等委员会,在设立该委员会的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须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需要该等权力及权力的文件上加盖法团印章。各该等委员会须按董事会的意愿服务,并须拥有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不时厘定的名称。各委员会应定期记录其会议记录,并向董事会报告。
(b)
委员会规则。董事会各委员会可订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并须按该等规则的规定举行其会议,但董事会指定该委员会的决议或本附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该决议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委员会至少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构成法定人数。除决议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如董事会根据本条第四条(a)(2)款的规定指定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及该成员的候补人缺席或被取消资格,则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一名或多名成员,不论该等成员或多名成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名成员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出席会议。

 


 

第五条

官员
(A)
数量和资格。公司的高级人员无须为公司雇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及秘书。根据董事会的酌情权,公司还可以拥有所需的其他高级职员,包括董事会主席、总裁、一名或多名副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投资官、司库、一名或多名助理司库、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以及公司业务可能需要或需要的其他高级职员。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总裁,则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为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或其他类似或不相同的头衔。在选举主席团成员时,董事可通过决议确定其职级顺序。任何数目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而任何高级人员(如有董事会主席除外)均无须为董事。董事会可酌情选择在其认为可取的任何期间不填补任何职位,但首席执行官和秘书的职位应尽快填补。
(b)
选举和任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每年在每一次股东年会后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或随后视情况尽快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如选举产生一名)和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每年在每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后举行的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或其后视情况尽快选举产生。可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填补空缺或设立和填补新的职位。每名高级人员须任职,直至其继任人已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其去世为止,或直至其已辞职或被免职为止,如本附例下文所规定。
(c)
辞职。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辞职书面通知而辞职。任何该等辞呈须于该辞呈所指明的时间生效,如该辞呈的生效时间未在该辞呈中指明,则须于收到时立即生效。除其中另有规定外,接受任何该等辞呈无须使其生效。
(D)
移除。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由董事会在其任何会议上以有因由或无因由的方式免职。
(e)
空缺。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取消资格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填补任期未满部分。
(f)
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如当选)如出席,须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并行使及执行董事会不时委予其或本附例订明的其他权力及职责。

 


 

(g)
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应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并应拥有与该职位相关的权力和履行职责。董事长缺席或者董事长未当选的,由其主持每一次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有权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除董事会的权力另有规定外,他或她须全面及积极掌管公司的全部业务及事务,包括对其高级人员、代理人及雇员的权力,并须承担董事会不时指派予他或她的其他职责。首席执行官应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和决议,并应执行要求在公司印章下执行的债券、抵押和其他合同,除非法律要求或允许以其他方式签署和执行,以及除非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应明确将签署和执行授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
(h)
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首席财务官:
(1)
应对公司所有资金、证券进行押记、保管,并对其负责;
(2)
应在属于公司的账簿上完整、准确记账收支情况;
(3)
应将所有款项和其他贵重物品存入公司的贷方,存放在董事会指定的或根据其指示指定的存放处;
(4)
应从任何来源收取公司到期应付款项,并提供收据;
(5)
应支付公司的资金并监督其资金的投资,因此采取适当的凭证;
(6)
须于董事会提出要求时,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帐目;及
(7)
一般情况下,应履行一切偶发至首席财务官办公室的职责以及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可能不时委派给他或她的其他职责。

若董事会如此决定,首席财务官也可能是公司的财务主管。司库须协助首席财务官执行其职责,并须履行法律规定或董事会或行政总裁不时指派予该高级人员的其他职责。

 


 

(一)
秘书。秘书:
(1)
须备存或安排备存于为此目的而提供的一份或多于一份簿册内的董事会、董事会各委员会及股东的所有会议纪录;
(2)
须核实所有通知均按照本附例的条文及法律规定妥为发出;
(3)
须为公司纪录及印章的保管人,并须为公司股份的所有证明书加盖及证明印章(除非公司在该等证明书上的印章须为传真,如下文所规定),并须为在其印章下须代表公司签立的所有其他文件加盖及证明印章;
(4)
应核实依法要求备存、归档的簿册、报告、报表、凭证等文件、记录是否妥善保存、归档;及
(5)
一般而言,须履行与秘书职位有关的所有职责及董事会或行政总裁不时分派予其的其他职责。
(J)
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应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监督公司遵守联邦证券法的情况。首席合规官的任命、补偿和免职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包括大多数不是公司“利害关系人”(1940年法案第2(a)(19)节中对该术语的定义)的董事。首席合规官应履行不时指派给他或她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和职责。
(k)
其他干事、助理干事和代理人。除本附例订明其职责的人员外,高级人员、助理人员及代理人(如有的话)须具有董事会决议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l)
高级职员债券或其他证券。如董事会要求,公司任何高级人员须为忠实履行其职责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其数额及担保由董事会规定。
(m)
人员缺勤或致残。如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及任何特此获授权在该高级人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代替该高级人员行事的人缺席或无行为能力,董事会可藉决议将该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任何董事,或转授予其可能选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六条

赔偿驱逐
(A)
一般。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公司的投资顾问(Sixth Street专业贷款贷款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以下简称“顾问")应受《公司注册证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管辖。在《公司注册证书》第八条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向在任何实际或威胁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中,由于他/她:
(一)
是或曾经是顾问或其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董事或其他公司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定义见公司与顾问之间的行政协议,不时修订),或现在或曾经是顾问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定义见公司与顾问之间的投资咨询和管理协议,不时修订);
(二)
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现在或曾经代表公司担任另一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或
(三)
是或正在担任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而公司已向其授予弥偿权(每名该等人,一名“受偿人"),按照《公司注册证书》第八条规定的相同一般条款,其条款并入本文比照.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受偿人在合理地认为其行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善意行事,或受偿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恶意、鲁莽无视或故意不当行为,则不得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第八条作出赔偿。

(b)
可分割性。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第六条任何规定无效的任何裁定,不影响第六条任何其他规定的效力,该效力将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第七条

股票证书及其转让
(A)
股票凭证。董事会可以发行股票证书,也可以通过决议或决议规定公司的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股票的部分或全部为无证明股票。尽管通过了这样一项

 


 

董事会决议,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以及应要求每名无证明股份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级人员以及由公司财务主管或助理财务主管或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证明其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数量。代表公司发行的股份的证明书,如公司获授权发行多于一个类别或系列的股票,须列于该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或须述明公司将应要求而免费向任何股东提供有关每一类别股票或系列的指定、优惠及相对、参与、选择性或其他特别权利的完整陈述,以及该等优惠及/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公司应应要求并免费向任何未证明股份的持有人提供一份完整的声明,说明每一类股票或其系列的指定、优惠和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殊权利,以及这些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持有人提出的任何要求证书的要求,须以书面提出,并向公司秘书提出。
(b)
传真签名。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可以是传真、刻字或印刷。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等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他或她在发出日期曾是该等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
(c)
遗失的证书。董事会可指示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证明书,以代替公司指称已遗失、被盗或销毁的任何先前发出的证明书或证明书。董事会在授权发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新证明书时,可酌情并作为发出该等新证明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等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或证明书的拥有人或其法律代表向公司提供一笔其指示的保证金,金额足以就任何该等证明书或该等新证明书的发出所指称的遗失、失窃或毁坏而可能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向公司作出赔偿。
(D)
股票转让。在向公司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出妥为背书或附有继承、转让或转让授权的适当证据的股份证书后,公司有责任向有权获得该证书的人发出新证书,注销旧证书并将交易记录在其记录上;但公司有权承认并强制执行任何合法的转让限制。凡有任何股票转让须作抵押担保,而非绝对转让,如在向公司出示转让凭证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均要求公司这样做,则应在转让记项中如此表述。
(e)
转让代理和注册商。董事会可委任或授权任何高级人员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转让代理人及一名或多于一名注册官。

 


 

(f)
条例。董事会可就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及登记证书作出其认为合宜的额外规则及规例,而该等规则及规例不抵触本附例。
(g)
确定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款项,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事先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60)天或不少于该会议日期的十(10)天,也不得超过任何其他行动之前的六十(60)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h)
注册股东。公司有权承认在其记录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作为该拥有人收取股息和投票的专属权利,有权对在其记录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催缴和评估承担责任,并且不受约束地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无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除非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
第八条

一般规定
(A)
股息。在符合法规及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下,公司股本股份的股息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宣布。除非法规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股息可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
(b)
储备。在支付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任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拨出董事会不时以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一笔或数笔款项,作为应付意外开支的储备金或储备金,或用于平衡股息,或用于修理或维护公司的任何财产,或用于董事会认为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其他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其创建的方式修改或废除任何此类准备金。
(c)
密封。公司印章采用董事会批准的格式,该格式可由董事会决议变更。

 


 

(D)
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应于每个历年的12月31日结束,其后可由董事会决议更改。
(e)
支票、票据、汇票等。有关支付公司款项的所有支票、票据、汇票或其他命令,须由董事会或获董事会授权作出该等指定的高级人员、高级人员、不时指定的人或人以公司名义签署、背书或接受。
(f)
合同、契约等的执行。董事会可授权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订立或签立及交付任何及所有契据、债券、按揭、合约及其他义务或文书,而该等授权可属一般或限于特定情况。
(g)
检查账簿和记录。任何登记在册的股东,无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陈述其目的的书面要求下,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及其其他簿册和记录,并制作副本或从中摘录。适当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应是寻求查验权的人,经宣誓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股东如此行事的其他书面文件。经宣誓的要求应在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向公司提出。
(h)
参考Days。就本附例而言,除非另有明确表示指营业日,否则本文中所有提及的“天数”均指日历日。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此处提及的任何一段时间计划在非日历日的一天结束,以及计划在非日历日的一天发生的任何事件,应改为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或发生。
(一)
规定不一致。如果本附例的任何规定与公司注册证书、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或变得不一致,则本附例的规定不得在这种不一致的范围内产生任何效力,但应以其他方式给予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第九条

修正

除本附例另有规定外,本附例只可根据法团注册证明书第六条修订或废除或采纳新的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