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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0 3 ex4-10.htm

 

附件 4.10

 

SRCB(深圳农商银行)

 

银行融资协议

 

合同编号:

 

 

 

 

SRCB(深圳农商银行) 创新金融服务社区

 

合同当事人:

 

信贷提供者(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信贷申请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保证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担保人(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授信机构、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合同。

 

这份授信额度合同一式六份执行。授信机构持二份,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抵(质)押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合同编号为______,所有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贷额度规定

 

第一条授信额度

 

授信机构为授信申请人提供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期限为____年,从____到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可用于以下类型业务(可多选):

 

一、贷款

 

ii.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iii.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iv.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五、出具保函

 

vi.其他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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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合同授信额度采用以下使用方式:

 

一、旋转

 

ii.非回转

 

iii.另有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担保采用以下方式(可多选):

 

一、信用担保,授信申请人无需提供任何担保物;

 

ii.本合同项下授信申请人的义务由_____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iii.本合同项下信贷申请人的义务以《抵押财产清单》中详述的_____合法拥有和可支配的财产作抵押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iv.授信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以_____合法拥有和可支配的财产(或权利)质押作担保,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五、其他担保方式_____

 

第五条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授信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i.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发生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1.授信额度下设立次级授信额度:

 

次级授信额度1:人民币___元的非循环贷款次级授信额度,期限三年。
     
实行浮动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5个基点计算.
     
利息按月支付,自支付日起按已发放金额的0.1%按月分期偿还本金.
     
余款到期应全额偿还.
     
贷款收益指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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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信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月营业收入不得低于人民币__元,且必须存入债权人指定账户进行结算。其他款项须在确保贷款本息已全部支付完毕后方可支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有权自发放之日起将贷款利率上浮50%,提前收回贷款,并终止授信额度。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是指债权申请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借款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担保财产保全费用、担保权益强制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服务费、公告费、律师费),申请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所有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担保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以及债权人代申请人垫付的任何款项。

 

授信申请人未按时还款的,自违约发生之日起对逾期本金按逾期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利率为当期适用贷款利率上浮50%。对于任何未支付的利息,应自违约之日起按高于现行适用贷款利率50%的利率计算复利。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自贴现到期日起至结算日止,按逾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已贴现金额收取逾期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自贴现期到期日起至结算日止,按年利率//%(固定利率)收取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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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申请授信人未足额支付票据金额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预付款。此类预付款应记入申请人在债权人开立的授信保证金账户或结算账户,并进行相应管理。预付款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债权人对逾期贷款的内部政策收取,年利率固定为18%(单利)。

 

因履行担保义务或者保函产生的其他责任,要求债权人先行支付赔偿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直接办理。预付款应存入申请人在债权人开立的授信往来结算账户(账号://)。这种预付款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管理规定和债权人政策收取,固定年利率为//%(单利)。

 

信用额度条款

 

第八条授信额度是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估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后,可以向其提供授信的各类业务的最高限额,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函等。

 

第九条在任何时候,本授信额度下所有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单一类业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类业务约定的具体限额。非循环授信额度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非循环授信额度最高限额。

 

第十条授信期是指债权人向申请授信的申请人提供授信额度期间的有效期间。申请人必须在此期限内使用授信额度。任何单笔信用提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期结束日。授信期限届满后,授信额度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申请授信必须按债权人要求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债权人同意后,申请人应与债权人签署《借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债权人将进行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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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债权人有权向授信申请人收取未使用授信额度费用。本合同未使用授信额度费用年费率为________%。选择以下______收费方式(申请授信为小微企业的不适用本条款):

 

一、按日计算,按月(还款日)向申请人记账。每日未使用授信额度费用=当日未使用授信额度金额×年费率/360;

 

ii.按收费时实际未使用授信额度金额收取一次。未使用授信额度费用=未使用授信额度金额×授信期剩余天数×年费率/360;

 

iii.否则同意。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用于非贷款业务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具体业务合同或者协议。

 

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条款

 

第十四条担保条款

 

(一)债权人为债权人和担保权益持有人,其担保权益包括抵押权、质权、其他担保权益。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其他担保方式的提供人统称为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其他担保财产和权利统称为担保财产。详细担保信息请参见本合同第四条及本合同所附担保财产清单。

 

(二)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详见本合同第七条。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三年后之日止。分期债务有担保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准确定。以非担保、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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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债权本金,为人民币____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权、为保管被担保财产、为实现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服务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信贷申请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所有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担保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以及代信贷申请人垫付的相关费用。债权人与保证人有其他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

 

授信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总额超过债权最高限额的,担保人仍对超出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连续有效、不可撤销、无条件。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解除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a.信贷申请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欺诈、重组、停业、破产或民事地位变更或消灭;

 

b.授信申请人或其他担保人违反合同条款,债权人采取违约处分措施;

 

c.授信申请人与债权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达成重组、重整、和解协议。

 

(6)本合同项下存在多项担保的,各担保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独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信贷申请人违约,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各担保人立即单独或共同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放弃、变更、终止某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各保证人承诺,如债权人放弃、变更、终止某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其他保证人仍按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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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人与信贷申请人相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的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无须先放弃抵押权或者必须先处分抵押物。

 

(八)依法需要办理的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或者其他担保登记、公证,担保人必须按债权人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完成之日,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其他担保财产的物权凭证原件、登记凭证由债权人占有和保管。

 

(九)保证人或者被担保财产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或者保证人提供额外的足额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关的评估、登记等手续。因保证人的过错造成担保财产损坏、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的,无论损害原因和侵权人如何,保证人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保证人特别明确约定,在授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与授信申请人在授信额度期限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最高限额内协商变更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且该变更不增加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的,无需另行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变更为主债权人后,保证人应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债权人与授信申请人在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就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贷款达成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协议的,担保人在此对该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表示认可和同意。保证人仍应为主合同项下对主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每一笔展期贷款,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三年后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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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证人确认,无论授信申请人与债权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如何,授信额度内的授信资金包括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由授信申请人与债权人确定。担保人对此充分知情,无异议。

 

(十二)授信申请人未按时偿还欠款,债权人因此主张担保权,导致担保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扣押的,债权人有权自扣押、扣押之日起收取与担保财产分离的自然孳息和担保人可以从担保财产中收取的法定孳息。

 

(十三)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转移、分割、转抵押、抵债等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设置妨碍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限制。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租抵押物,不得设定居住权、地役权等权利;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并有权要求抵押人对全部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以转移、分割、再质押、抵债等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财产,也不得设置妨碍债权人行使质权的限制条件。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提前实现质权,并有权要求出质人对全部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五)合同期内,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转让担保财产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提前偿还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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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合同项下全部欠款全部清偿完毕后,将债权人持有的物权凭证、质押财产、财产保险单等退还保证人,债权人协助保证人办理解除担保登记手续。同一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将担保财产的物权凭证、质押财产、财产险保单等返还给其中一方,视为履行了对各相关方的返还义务。

 

(17)合同期内,被担保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由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18)在债权人抵/质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质人拟变更抵/质押财产的现状、用途或者其他约定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关于担保的其他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既有财产担保又有个人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通过财产担保实现债权或者直接要求被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必先通过财产担保实现债权。授信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先将担保财产中的哪一项变现,以满足债权。

 

(2)被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被担保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直至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付清为止。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的其他规定

 

(一)抵押物出租、抵押物以一定价格投资、设定居住权、设定地役权前,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2)抵押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保管。抵押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维护和保护抵押物,使其保持完好,并应随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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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质押担保的其他规定

 

(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财产为权利,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在该权利凭证上记载质押的,应当相应办理登记手续。

 

(三)质押财产为专利权的,出质人有义务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缴纳专利费年费,并处理质期内与专利有关的纠纷。专利权无效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等值的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担保权益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授信申请人(债务人)未充分、及时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宣告到期的债务),或者授信申请人、担保人违约的,授信申请人可以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授信申请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二)质权变现:债权申请人(债务人)未能充分、及时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宣告到期的债务),或者债权申请人、担保人违约的,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达成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

 

(三)其他担保权益的实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抵押人、出质人行使追索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的,保证人不得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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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保险

 

(1)债权人要求的,保证人在使用授信额度前,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的保险种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资格等,为担保财产购买保险。保单原件交由债权人保管。

 

(二)指定债权人为抵押物财产保险债权受益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费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按____比例分担。否则,保险费由保证人承担。

 

a.授信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b.授信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主,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用途。

 

(三)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代为领取保险赔款,并优先偿付由此产生的被担保债权。不足部分,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分担保财产。任何超出的金额应由债权人退还给下一个顺位受益人。

 

(四)保证人承诺按时缴纳保险费,在保证期内不得解除保险。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内或保险期届满时未偿还欠款,保险范围中断或不续保的,债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代当事人购买保险。应由保证人承担的保险费由保证人支付,授信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保险中断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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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一条授信申请人和保证人的特别声明和保证

 

(一)声明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该行为能力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申报人承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报人在授信前后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与任何重大事实的事实不符或遗漏的重大差错。

 

(三)申报人签署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或者经其上级部门或者本单位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申报人具有法律上有效的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签订系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因素。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报人发生或计划实施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可能对申报人及其主要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的,申报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同时,申报人应积极落实债权人要求的保障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欠款的安全清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a.变更、修改股权结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章程;或实施承包、租赁、重组、联营、合并(收购)、分拆、股权重组、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等产权变更或经营模式调整;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

 

b.申报人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涉及党(政)纪调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者刑事、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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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停业、停止经营、被宣告破产;或经历失业、死亡(含宣告死亡)、失踪(含宣告失踪);

 

d.声明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损害的;

 

e.进行占授信申请人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报告应包括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为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f.被担保财产、其他主要财产、结算账户的权属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此类财产、账户;

 

g.可能影响其偿债或担保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或危及债权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六)声明人签署本合同或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已订立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与其他任何合同在法律和商业利益方面发生冲突。

 

(七)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八)授信目的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授信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也不得用于证券、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九)申报人在生产、经营、日常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时办理年检复核手续。

 

(10)申报人不得放弃任何已到期或未到期债权,也不得以无偿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置其现有的主要财产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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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证人对被担保财产拥有合法、完整、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在本合同之前,被担保财产未用于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人也未与任何第三人订立任何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12)申报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承诺抵押物的购买价款已经全部付清或者没有对该财产设定购置款抵押权,确保抵押物上不存在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13)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声明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十四)在授信期内,申报人应当配合债权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和相关检查。

 

(十五)在授信期内,申报人应无条件接受债权人对申报人或担保财产的贷后检查,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银行账户结算报表、完税凭证等。

 

(十六)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申报人保证其一切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相关的行为和表现合法合规。不存在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重大诉讼案件,融资项目(如有)不存在可能导致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现实和潜在因素。或已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合理审慎措施,针对上述现实和潜在因素,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

 

(17)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申请人承诺债权人有权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归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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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条款

 

第二十二条信贷申请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下提供贷款或其他信贷便利;

 

(二)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或其他授信的使用权;

 

(三)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有权要求债权人对信贷申请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授信申请人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和《借款收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欠款。还款日为“T”日的,授信申请人应在“T-1”日柜台业务结束前,将足额资金抵补欠款(计算至“T”日)存入合同规定的账户。同时,授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除欠款。如该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欠款,债权人有权从授信申请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除欠款,并有权控制相关账户资金,控制金额以欠款总额为限。扣款金额与本合同币种不同的,按扣款日债权人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扣款金额;

 

(二)提供债权人要求的单证材料,以及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存贷款余额等信息。确保贷款发放和还款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包括未被查封、冻结),并配合债权人的调查、审查、检查等工作。授信申请人涉及重大环境、社会风险的,应当按债权人要求按时提交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报告,接受债权人现场检查和监督;

 

(三)将授信额度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

 

(四)接受贷款人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的检查和监督,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后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交易合同、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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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信申请人采取下列行为前,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a.向贷款人以外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贷款。

 

b.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c.本合同第21条第(5)款(a)项所列行为。

 

(六)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借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授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贷款人要求或者授信项目滞后于信贷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授信申请人使用授信额度和支付委托的申请;

 

(二)出借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按时偿还未偿债务,并有权决定各项未偿债务的扣除顺序;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和监督授信申请人按本合同或者每一具体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四)贷款人有权对授信申请人、保证人、担保财产进行贷后检查,并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保证人消除对履行本合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五)贷款人可以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和其他授信;

 

(六)授信申请人、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和义务的,出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罚措施;

 

(七)在出借人债权到期前,授信申请人的债权或者其与债权相关的附属权利处于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破产债权未及时申报的情形,影响出借人债权实现的,出借人可以代位并请求授信申请人的相对人对出借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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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贷款人有权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信、偿还能力、财产能力、担保物价值、担保人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人的授信申请,确定授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最终获得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授信额度确定后,出借人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偿还能力、财产能力、担保物价值、担保人担保能力、相关风险因素等进行重新评估,并有权对授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下调、上调、中止、终止);

 

(九)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固定资产贷款的,出借人有权对相关账户进行监控;

 

(10)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出借人有权管理资金回收专用账户。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项目收益账户进行动态监控。当账户出现异常资金流动时,出借人有权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在本合同、各具体合同、本票约定的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

 

(二)对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等进行保密,但贷款人相关业务使用需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享有下列权利:

 

(1)向贷款人查询本合同项下未偿债务情况及信贷申请人的还款情况。

 

(二)有权要求出借人对担保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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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条款

 

第二十七条授信申请人、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者其作出的任何“特别声明、保证”不实、不正确、不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进行整改,降低贷款风险分类,中止或终止本合同,提前宣告所有已发放贷款到期,停止发放未发放贷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授信申请人应立即按贷款人要求偿还已发放的贷款、其他授信、其他未偿债务,担保人应立即按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

 

(一)授信申请人资信恶化或者信用记录恶化的;

 

(二)授信申请人或者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特殊条款约定的;

 

(三)授信申请人将信贷资金再贷款或者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

 

(四)授信申请人单方面改变贷款用途或者挪用贷款作其他用途,信贷资金流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用于证券、股权投资、炒房、注册验资、融资融券等国家禁止、限制的行业或者违法违规用途的。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用于授信申请人的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或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授信申请人未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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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信申请人超出约定财务指标约束的;

 

(七)授信申请人未有效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十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承诺,或因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受到政府部门处罚、公众投诉、媒体质疑等,未在贷款人规定期限内减轻或消除上述不当行为的;

 

(八)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本合同在法律上失效或者其部分条款失效;

 

(九)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项下授信行为不符合新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政策(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金融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人授信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本合同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一)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且授信申请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授信申请人与出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发生金额超过(含)本次授信金额的其他借款合同违约;

 

b.授信申请人与出借人或任何第三方发生其他借款合同违约,出借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在支付过程中,如果授信申请人资信恶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者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将贷款金额分解为较小金额的方式规避委托支付,贷款人应当与授信申请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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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在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或支付过程中,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一)资信恶化;

 

(2)经营和财务显著恶化;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者申请人规避委托支付的;

 

(四)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在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一)资信恶化;

 

(2)经营和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分配进度;

 

(四)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或者规避受托支付的;

 

(五)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发生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违约处罚措施,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无异议:

 

(一)要求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进行违约补救或者提供保障措施;

 

(二)调整贷款支付方式;

 

(三)调整贷款利率;

 

(四)收取罚息;

 

(五)降低授信额度;

 

(六)驳回授信申请人使用授信额度的任何申请;

 

(七)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或者提前偿还已发放的贷款、债务和其他债权;

 

(八)直接扣减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用于清偿授信申请人债务的存款。此类扣除不构成义务;

 

(九)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授信申请人偿还或者预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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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权收取不超过授信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和使用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

 

(十一)暂停/终止合同执行或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处分;

 

(十三)通过法定程序追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出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立即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追回贷款等债务:

 

(一)授信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个人借款的,授信申请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本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为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申请人贷款申请文件信息失真;

 

(三)授信申请人或者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或者贷后检查材料的;

 

(四)授信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者未按约定付款方式付款的;

 

(五)授信申请人或者保证人违约,未按贷款人要求对违约进行补救、偿还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

 

(六)授信申请人或者担保人违约,出借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授信申请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容忍、宽限期或者同意延迟履行的,或者延迟行使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有权享有的权益的,不影响、损害或者限制贷款人依法或者根据本合同有权享有的权益。不应被视为出借人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应被视为出借人放弃对现有或未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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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授信申请人的,各授信申请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出借人可以对任何一名信贷申请人行使其权利,以履行所有合同义务。

 

第三十七条债务催收

 

(一)授信申请人拖欠贷款本息、有其他违约行为,或存在可能危及出贷人债权的情形,或授信申请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出贷人有权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邮件、信函、实地走访、依法委托第三人、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追讨债务。

 

(二)保证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存在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的情形,或者保证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出借人有权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邮件、信函、现场走访、依法委托第三人、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保证人追债。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授权

 

授信申请人与担保人约定并授权债权人“基于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服务的需要”,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资格审查、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包括贷前、贷中、贷后)、合同签订、担保办理、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如预警、催收、诉讼/仲裁)、贷后服务、贷后变更、个性化授信建议、交易产品和服务、授信业务和活动通知、授信方案建议等“授信服务”相关用途。授信申请人与担保人约定并授权债权人向必要的服务机构和业务合作机构提供债权人取得的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信贷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学历和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必要的家庭状况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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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申请人和担保人约定由债权人处理的个人信息,债权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与债权申请人和担保人的约定进行信息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债权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为办理本合同项下事项,将根据债权人的业务需要,调阅和使用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债权人承诺向相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信息的责任,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服务协议

 

出借人可以以任何形式向信贷申请人和每个担保人发送通知或提出请求,例如亲自送达、信函、媒体上的公告(包括出借人网站,下同)、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真等。

 

(一)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确认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各类商业单证和法律文书的有效服务地址:

 

a.信贷申请人信息:

 

信贷申请人姓名:

 

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传真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件:/

 

b.担保人信息:

 

被担保人姓名: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传真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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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商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通知书、业务经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通知书、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诉前/诉讼保全文书、债权陈述(或仲裁申请)和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裁定)、裁定书、调解协议、限期履行通知书、估价通知书、拍卖裁定书等。

 

(二)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

 

上述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商业单证、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类商业单证、协议、其他单证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单证、法律文书的送达。还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后,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中送达相关文书。

 

(三)视为送达的情形

 

授信申请人与担保人约定:

 

a.现场送达,收件人收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收件人拒收、地址无效、送达不能完成的,服务器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情况的日期视为送达之日);

 

b.以邮递信件或快递送达的,邮寄后五日视为送达之日(收件人拒收、地址作废、送达不能完成的,退回单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以短信/微信方式送达的,以发件人电子设备显示短信/微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d.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发件人电子设备显示邮件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上述任何一种服务方式成功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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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服务协议

 

授信申请人与担保人约定,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电子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按照上述约定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在中国审判过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显示为成功发送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法律文书送达后,无需再次将纸质法律文书送达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

 

(五)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要求

 

授信申请人和各保证人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或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债权人实际签收后才视为送达。

 

(六)服务地址变更

 

a.授信申请人、担保人需要变更服务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应当送达债权人送达地址。

 

b.债权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媒体上公告。

 

c.当事人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变更住址的,还应当向仲裁机构和法院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d.当事人履行上述约定的变更通知义务后,其变更后的服务地址为有效服务地址。否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地址进行的服务仍然有效,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下列文件或附件(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借款收据、担保财产清单、报表、承诺、确认书等;

 

(二)合同各方就本合同未结事项、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协议;

 

(三)授信申请人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并经债权人确认批准的各类申请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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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四十二条附则

 

(一)合同的生效和到期

 

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加盖其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本合同项下欠款全额清偿后自动失效。

 

(二)合同修改

 

a.债权人或者信贷申请人需要修改合同条款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当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b.债权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当事人,而无需征得信贷申请人或各担保人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授信申请人和各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发出,也可以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转让权利需要变更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应当予以配合。

 

c.授信申请人拟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事先征得债权人和各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与债权人订立新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d.债权人和被担保人一致同意,债权人允许信贷申请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即使未经担保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仍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不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授信申请人与担保人约定并授权债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认可的资信报告和评级机构提供其身份信息、借款信息等信用信息。

 

(四)在无相反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授信申请人和保证人均应当认可债权人提供的欠款和还款记录或者凭证,不得以该等记录和凭证是债权人单方面编制的为由提出异议。

 

(五)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而成为法律无效或部分无效,只要债权人已向信贷申请人提供贷款,而信贷申请人尚未全部清偿贷款,债权人对信贷申请人和担保人享有与本次贷款有关的债权和担保权,并可以立即要求信贷申请人和担保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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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这份合同的所有条款都经过了各方的充分协商。债权人(以下简称“银行”)已提醒其他方阅读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仅授予银行某些权利、增加其他方责任或限制其他方权利的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它们。本行已应其他方的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各签字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具有完全的共识。

 

各方签字和盖章

 

债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信贷申请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保证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担保人(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