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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1

Shotspotter, Inc.

 

经修订及重报

注册证书

 

ShotSpotter,Inc.是一家根据和依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组建和存在的公司(“DGCL”),特此证明:

1.公司名称为ShotSpotter,Inc.,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原件的日期是2004年6月30日。该公司最初是以Delaware ShotSpotter,Inc.的名义成立的。

2.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重申、整合及进一步修订本法团的法团证明书的条文,而该等条文是在此之前经修订及/或重订的,并已获法团董事局按照《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42及245条的适用条文,妥为批准及采纳。

3.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自提交特拉华州州务卿之日起生效。

4.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注册证明书全文现予修订及重订,以作为本公司的附件 A。

本法团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人员签署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以证明上述事实是真实及正确的。

 

 

 

 

 

 

 

 

 

 

 

 

 

 

 

 

 

 

Shotspotter, Inc.

 

 

 

 

日期:

2023年4月6日

签名:

Ralph A. Clark

 

 

 

姓名:Ralph A. Clark

 

 

 

职务: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


表A

 

SOUNDTHINKING,INC。

 

经修订及重报

注册证书

 

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为SoundThinking,Inc.。

第二条

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Incorporating Services,Ltd.,3500 South DuPont Highway,in the City of 都福,Kent County,19901。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法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经营或促进的业务或目的的性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可组建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条

a.
公司获授权分别发行两类拟指定的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本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五亿二千万股(520,000,000)股。五亿(500,000,000)股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5美元普通股二千万(20,000,000)股为优先股,每股面值为0.005美元优先股”).
b.
优先股可以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不时发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此被明确授权规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并确定股份数量,并为每个该等系列确定或更改该等全部或有限投票权或无投票权,以及该等指定、优先权、相对、参与、选择或其他权利及其资格、限制或限制,董事会通过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发行该等股份的决议中所述及所表述的,以及DGCL所允许的。董事会还被明确授权在该系列股票发行后增加或减少该系列股票的数量,但不得低于该系列股票当时已发行的数量;但优先股的授权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第四条(A)款规定的数量。如任何一系列的股份数目应按照前一句减少,则构成该减少的股份应恢复其在最初确定该系列股份数目的决议通过之前的地位。可增加或减少优先股的核准股份数目(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优先股数目),但可由有权就该优先股投票的公司当时已发行的股票的多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投赞成票,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共同投票,而无需由优先股或任何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单独投票,除非根据就任何一系列优先股提交的指定证书的条款要求任何此类持有人投票。

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


c.
每一股已发行的普通股,其持有人有权就每一适当提交公司股东投票的事项,对每一事项投一票;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股持有人无权就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包括就任何一系列优先股而提交的任何指定证明书)的任何修订投票,而该修订只关乎一个或多个已发行的优先股系列的条款,但如该等受影响系列的持有人有权与一个或多个该等系列的持有人分别或共同作为一个类别,藉法律或依据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包括就任何一系列优先股而提交的任何指定证明书)就该等证明书投票。

第五条

为管理公司的业务及处理公司的事务,并为进一步界定、限制及规管公司、其董事及股东或其任何类别的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权力,现进一步订定:

a.
业务管理。

公司业务的管理和事务的处理由董事会负责。

b.
董事会

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应完全由组成董事会的法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决定。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933年法”)的有效登记声明,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任何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选举更多董事,其中包括向公众发售和出售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董事应分为三类,分别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董事会有权在分类生效时将已任职的董事会成员分配到这些职类。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第一类董事的任期届满,新的第一类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的第二次股东年会上,第二类董事的任期届满,新的第二类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的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将届满,新的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将满三年。在以后的每一次股东年会上,董事的任期应为三年,以接替在该年会上任期届满的类别的董事。

尽管有本条的上述规定,每名董事须任职至其继任人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为止,或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的减少不应缩短任何在任董事的任期。

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


c.
董事免职。

在任何一系列优先股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选举更多董事的情况下,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董事会或任何董事均不得无故被免职,这是DGCL第141(k)条所规定的。

除法律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外,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个别董事,只有在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董事选举中,有权在一般情况下投票的公司所有当时尚未发行的股本股份的多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投赞成票,才可在有因由的情况下被免职。

d.
空缺。

除适用法律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及任何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的权利外,因死亡、辞职、取消资格、撤职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任何董事会空缺,以及因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任何新设董事职位,除非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任何此类空缺或新设董事职位应由股东填补,且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只能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才能填补,即使不到董事会的法定人数,而不是由股东。按照前一句选出的任何董事,其任期应为产生空缺或出现空缺的董事的全部任期的剩余时间,直至该董事的继任者当选并具备任职资格为止。

e.
附例修订。

董事会获明确授权采纳、修订或废除公司的附例。董事局对公司附例的任何采纳、修订或废除,须获得核准人数过半数的董事批准。股东亦有权采纳、修订或废除《公司附例》;但除法律或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所规定的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投票权外,股东的该等行动须取得公司股本中所有当时尚未发行的股份的至少66%的投票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这些股份有权在董事选举中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

f.
股东行动。

除非附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董事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选出。

除按照附例召开的股东年会或特别会议外,公司股东不得采取任何行动,股东不得以书面同意或电子传送的方式采取任何行动。

股东为选举董事而提出的股东提名及股东须向公司的股东会议提出的业务的预先通知,须按附例所规定的方式发出。

第六条

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


a.
董事对金钱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消除。
b.
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获授权透过附例条文、与该等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或其他人订立的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投票,或以超出该等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补偿及垫付的其他方式,向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及代理人(以及适用法律准许公司向其提供补偿的任何其他人)提供补偿(及垫付费用)。如适用法律经股东批准后经修订,授权采取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或限制。
c.
对第六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只能是预期的,不应影响任何董事根据第六条享有的权利或受到的保护,也不应增加在所指称的行为发生时产生责任或赔偿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时生效的任何董事的责任。

第七条

A.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将是(i)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ii)声称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对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所负的信托责任遭到违反的任何诉讼;(iii)声称根据DGCL的任何规定所引起的索偿的任何诉讼,本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证明书或附例;或(iv)任何主张受内部事务原则管辖的申索的诉讼。任何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股本股份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第七条的规定。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应是解决根据1933年法令提出诉讼理由的任何申诉的唯一法院。任何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

a.
除第八条B款另有规定外,公司保留以法规现在或以后规定的方式修改、更改、更改或废除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所载任何条文的权利,本条例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的约束。
b.
尽管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或任何法律条文有任何其他条文可容许较低的投票权或无投票权,但除了法律或本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或就一系列优先股而提交的任何指定证明书)所规定的法团任何特定类别或系列的持有人的任何赞成票外,修改、修订或废除第五条、第六条,须由持有公司当时已发行的全部股本的至少66%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该股东有权在选举董事时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 七、八。

经修订及重订的法团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