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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f ELR/780416-000001/19969364V4

 

Aspire Global Inc.拥有环球公司

汤尾福永镇建安路14号

深圳市宝安区

中国广东省

 

2021年7月16日

 

亲爱的先生们

 

Aspire Global Inc.

 

我们曾担任Aspire Global Inc.(“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公司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包括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所有修改或补充(“注册声明”),经修订之日起,有关本公司及Reliance Lead Company Limited(「销售股东」)发售每股面值0.0001美元之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我们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5.1、8.1和23.2提供。

 

1 审查过的文件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仅审阅了以下文件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的原件、副本或最终草案,以便提出以下意见:

 

1.1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签发的日期为2020年1月30日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的采用双重外国名称的公司注册证书。

 

1.2 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前备忘录及细则").

 

1.3 于2021年7月11日通过的特别决议有条件通过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于紧接公司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生效(「首次公开募股备忘录及细则").

 

1.4 本公司董事于2021年7月11日的书面决议(「董事决议").

 

 

 

 

1.5 公司股东于2021年7月11日的书面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决议").

 

1.6 公司董事的证书,其副本附于此("董事证书").

 

1.7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21年6月2日发出的有关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书(The"良好声誉证书").

 

1.8 注册声明。

 

2 假设

 

以下意见仅针对在本意见书日期存在并为我们所知的情况和事实,并基于这些情况和事实提出。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书发布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在给出这些意见时,我们(未经进一步核实)依赖于截至本意见书之日的董事证书和良好声誉证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我们还依赖以下假设,但我们尚未独立验证这些假设:

 

2.1 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一致副本或文件草稿是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以原件的最终形式提供给我们。

 

2.2 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都是真迹。

 

2.3 除开曼群岛法律外,任何法律都不会或可能影响以下意见。

 

3 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3.1 本公司已正式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地存在于公司注册处,并在公司注册处具有良好声誉。

 

3.2 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3.3 股份的发行及分配已获正式授权,而当按注册声明所述分配、发行及缴足股款时,股份将获合法发行及分配、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票只有在进入会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

 

3.4 售股股东正在出售的股份已获有效发行及分配,并已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

 

3.5 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税收”的陈述,只要它们构成开曼群岛法律的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并且这些陈述构成了我们的意见。

 

2

 

4 资格

 

在本意见中,“不可评估”一词就本公司股份而言,指股东不应仅因其股东地位而对本公司或其债权人的额外评估或认购股份承担责任(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刺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除本文特别说明外,对于本意见中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公司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与交易的商业条款有关的其他陈述和保证,我们不予置评,这些都是本意见的主题。

 

我们特此同意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税收”和“法律事项”标题下以及在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地方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第7条或委员会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的忠诚

 

/s/Maples and Calder(香港)律师事务所

 

Maples and Calder(香港)律师事务所

 

3

 

董事证书

 

4

 

董事证书

 

2021年7月16日

 

致:Maples and Calder(香港)律师事务所

中环广场26楼

港湾道18号

香港湾仔

 

亲爱的先生们

 

Aspire Global Inc.(“公司”)

 

本人,签署人,身为本公司董事,知悉阁下正被要求就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意见」)。本证书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意见”中赋予它们的含义。我在此证明:

 

1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章程大纲及细则,即经修订及重述的章程大纲及细则,仍全面有效及未经修订。

 

2 董事决议已按首次公开招股前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披露利益(如有的话)),且并无在任何方面经修订、更改或撤销。

 

3 股东决议已按首次公开发行前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并无在任何方面经修订、更改或撤销。

 

4 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5 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备存并提供予阁下的公司纪录簿册及公司纪录,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及其中提交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代表公司股东及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妥为召开)的所有会议的完整及准确记录)及所有在会议上通过或以书面决议或同意方式通过的决议(视属何情况而定)。

 

6 本公司股东并无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制董事的权力,亦无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或其他禁令(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禁止本公司发行以及分配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注册声明下的义务。

 

7 本公司于董事决议及本证之日之董事分别为:刘团芳及朱江燕。

 

8 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我们没有检查过)中没有任何内容会或可能会影响该意见。

 

 

9 每位董事均认为注册声明所拟进行的交易对本公司具有商业利益,并已就该意见所指的交易,为本公司的最佳利益及为本公司的正当目的而真诚行事。

 

10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售股份完成后,公司将不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第XVIIA部的规定所规限。

 

11 据我所知和所信,在进行适当查询后,公司不是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会对公司的业务、财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仲裁、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体。董事或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公司退市或被清算,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公司清盘。亦没有就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委任接管人。

 

我确认,除非我事先已亲自通知你,否则在你出具意见之日,你方可继续相信这份证书是真实正确的。

 

 

签名: /s/刘团芳
姓名: 刘团芳  
标题: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