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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0 3 ex4-10.htm

 

附件 4.10

 

施工联系人

 

 

用人单位:浙江云鼎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浙江东南网架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4日

 

项目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与乐大路交叉口

 

 
 

 

目 录

 

第一章合同约定 1
   
1.项目概况 1
2.订约范围 1
3.合同工期 2
4.质量标准 3
5.合同价格 3
6.组成合同的文件和口译顺序 5
7.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6
   
第二章总则 8
   
1.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8
2.合同文件 11
3.雇主 15
4.主管 17
5.承包商 18
6.分包、转租及独立项目 21
7.物资和设备供应 25
8.施工准备 30
9.工期管理 34
10.项目质量 38
11.现场管理 40
12.竣工验收及移交 41
13.工程质量保修 43
14.合同估值和计量 44
15.工程变更 48
16.付款和结算 50
17.违约、索赔和争议 53
18.不可抗力 56
19.项目保险 58
20.项目保障 61
21.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62
   
第三章特别规定 65
   
1.合同文件 65
2.雇主 66
3.主管 67
4.承包商 68
5.分包、转租及独立项目 69
6.物资和设备供应 70
7.施工准备 70
8.工期管理 71
9.项目质量 72
10.现场管理 73
11.竣工验收及移交 73
12.工程质量保修 74
13.合同估值和计量 75
14.工程变更 77
15.付款和结算 77
16.违约、索赔和争议 82
17.不可抗力 86
18.项目保险 86
19.项目保障 86
20.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86
21杂项 86

 

 
 

 

第一章合同约定

 

发包人(甲方):浙江云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经济技术明兴路371号1号楼1702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

 

承包人(乙方):浙江东南网架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崖前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揽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订立本合同,相互遵守。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杭州政府土地储备出〔 2024 〕 53号地块云集共享产业中心项目

 

1.2项目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与乐大路交叉口;

 

1.3项目概况:本项目总建筑面积51924平方米,含办公楼2栋(含酒店)、配套商业设施、地下车库等。

 

2.订约范围

 

2.1承包人施工范围:本项目不设单独标段。建设范围包括除前期费用、幕墙(含栏杆、窗户、泛光照明、玻璃雨棚)、公共区域精美装修、景观道路(含市政雨水、污水)、电梯、空调、重大市政工程(水、电、燃气、通信(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等)、数字电视、信报箱等)外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具体以招标文件及附录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为准,包括招标图纸和答疑所涵盖的全部内容,但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独立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清单中指定的材料品牌和特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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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承包方合作范围:

 

2.2.1承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施工配合、调度,对独立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

 

2.2.2承包人应当对专业分包商、特种供应商进行预约、预埋件、修理、清洗等工作,

 

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并负责围挡穿墙、穿层开口、套管等预埋件、暗管、安装后的构件(或设备、部件等);以图纸、接口分表、工程技术要求为准。

 

2.2.3承包者负责所有工程的所有现场管理、整体工期、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相关程序等。

 

2.2.4承包人承担施工总承包,同时承担施工总承包的管理责任,负责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现场协调、验收、产品保护、工作资料和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直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2.5自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项目现场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期间的费用补偿。

 

2.2.6承包人具体合作内容详见总承包合同条款、专项合同条款、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项目保管和总承包合作等。

 

2.3其他委托内容: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实施附属于主体或雇主以其他方式委托的零星工程,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者不得向雇主要求额外的成本补偿。

 

2.4其他协议:

 

雇主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上述范围,承包者必须遵守。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暂定2024年1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用人单位或经用人单位批准的监事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用人单位与监事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用人单位书面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暂定2026年10月31日(以项目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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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天数有差异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具体要求详见特殊合同条款。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范。设计要求与上述规范、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具体要求详见附录: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5.合同价格

 

5.1合同价格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单位:亿元)贰亿伍仟零四万三千五百三十元二十八仙(¥ 210,543,530.28);

 

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9%;

 

增值税金额:人民币(单位:亿元)一万八千四十八万零九百一十七元七十二分人民币(RMB 18,948,917.72);

 

含税总价:人民币(字)二亿二千九百九十二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 229,492,448.00)。

 

含税暂发生额:人民币(字)八千五百万二十六万元整(丨85,260,000.00元)。

 

合约估值模型:

 

本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量的所有票据项目,均实行逐项包干。其他项目以综合单价为准,已包含所有潜在变化和风险因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时不得调整。合同项下规定由承包者负责的事项应向承包者承担相关费用,但明确同意由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费用的除外。承包者已在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这些费用。

 

«不含税金额是指不含增值税(VAT)的金额。

 

«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实际发票税率低于本合同规定的税率,在保持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发票税率调整税额和含税总价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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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合同价格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施工期内的材料、机械、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变动,但特别规定明确限定的调价范围除外;

 

(二)施工现场遇到的天气、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三)承包人投标定价中项目的遗漏或错误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补偿额外费用(编制投标清单过程中的遗漏或错误以及由发包人造成的除外);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当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保护。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者有义务进行维修,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不另行报销维修费用;

 

(五)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但未明确告知的现场及周边施工障碍和情况;

 

(六)独立承包人或者其他参加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工作的影响。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的事项外,补充协议签订及预算确定后,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调整合同价格和综合单价。

 

5.3风险成本的计算:承包者在总承包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根据自身能力、施工经验、现场及周边环境、用人单位要求,参考市场价格,编制了综合定价。承包者在其投标中未对上述费用单独定价的,该等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合同其他定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合同价格为风险范围内工程费用的包干价,施工过程中或竣工最后结算时不得调整。

 

5.4发票信息和指定收款账户

 

支付信息   雇主   承包商
户名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存款银行   ***   ***
账号   ***   ***
公司注册地址及电话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1号楼1702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崖前镇;***

 

承包者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者如拟变更该收款账户,应至少提前30天向雇主提供书面通知,载列新收款账户的所有信息,详细程度与上述相同。新的收款账户还必须在承包商名下,并且只有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承包商应对因不正确的账户信息或未经雇主同意而进行的账户变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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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临时总和

 

(一)分包工程包括幕墙工程(含栏杆、外立面门窗、泛光照明、玻璃天幕)、公共区域收尾工程、景观工程(含市政雨水、污水)、电梯工程、空调工程、重大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等)、数字电视、信报箱工程等)、交通引导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壁柱地板画等)的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字)八千五百万二十六万元(日元:85,260,000.00)。

 

暂定和范围内的项目,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和进行招标,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给予配合和协助。中标分包商应与雇主和承包商订立三方协议,以及与承包商订立分包合同。付款应由发包人集中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

 

6.构成合同和优先顺序的文件

 

6.1组成合同的文件应相互解释和说明。解读合同文件的先后顺序如下:

 

(一)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签订后双方订立的关于项目谈判及变更的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等

 

(三)合同约定

 

(四)合同的特别规定

 

(五)合同附录

 

(六)合同总则

 

(七)受理函发出之日起至本合同执行之日止的函件

 

(八)受理函

 

(9)投标文件和澄清/补充(雇主接受)

 

(十)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澄清/增编

 

(十一)图纸、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6.2上述合同文件包括缔约方对此类文件所作的所有补充和修改。同类型的文件,以最近执行的版本为准。

 

6.3在合同编制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合同条款、内容、含义如有歧义、不一致、矛盾之处,应按上述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解释,另有说明的除外。但文件间技术要求或缺省条款不同的,按照技术要求更高、缺省条款更严格的原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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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承包人如发现本合同任何组成部分之间存在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应立即将差异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用人单位有权发布指令进行解释,指令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承包者应遵守这些指令,不得以遵守这些指令为由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时间延长。

 

6.5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中的标准和要求高于招标文件或其他档案中的标准和要求,或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的,适用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高于其他合同文件或对雇主更有利,由雇主酌情决定。

 

6.6具体说明,在合同标准附录与工程技术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再向分包商付款。施工和合同条款、施工图、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规范,对承包者更严格的标准和对雇主更有利的条款为准。

 

6.7承包者在招标期间提交的材料中自行提出的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任何条件或陈述,以及函件中有关澄清和问答的任何问题或答复,如果有损于发包人的权利或与招标文件相比增加了发包人的责任或义务,则为无效,除非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承包者在承包(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标书、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拟采取措施、详细设计理念和图纸,以及所有其他技术参数、规格、技术手册,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此类技术资料必须在正式施工前按照合同文件重新提交发包人审批验收,重新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段的标准和要求。未达到事先订约(招标)文件中技术标书的标准和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对该等技术资料进行修改,直至用人单位满意为止。所有相关成本,包括因施工技术或工艺变化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成本,以及由此导致的施工进度延误,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合同生效及其他规定

 

7.1所有会议记录,包括现场协调会议和设计说明会议的会议记录,只有在雇主代表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但如该会议记录内容涉及合同约定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生效的事项,会议记录也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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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的认可,以及在会议记录、补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的通信中有关竣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说明和约定,不视为发包人自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批准的延期竣工日期的次日起放弃追究承包人延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注明“用人单位放弃追究承包人延迟完工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不适用。

 

7.3合同执行日期:2024年11月4日

 

7.4合同执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7.5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处理,由双方另行执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文件应与本合同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7.7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持有八份,承包人持有四份。

 

雇主:浙江云鼎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浙江东南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徐春香
授权代理人(签名):罗玉政   授权代理人(签名):余卓亮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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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则

 

 

1.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约定、一般规定、特别规定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约

 

本合同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和缔约双方协议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承兑汇票、合同特别条款、合同总则、合同附录、工程量清单、图纸、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协议、其他合同文件。

 

1.1.2缔约方

 

缔约方指雇主和/或承包商。

 

1.1.3雇主

 

雇主是指与承包人及其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签署本合同的一方。

 

1.1.4雇主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是指用人单位在特别规定中指定的行使用人单位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员。

 

1.1.5承包者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取得该当事人资质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者代表

 

承包人代表是指由承包人指定并经雇主批准行使承包人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人。

 

1.1.7分包商

 

分包人是指具有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经发包人批准承担总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分包工程的一方,以及取得该方资质的其合法承继人,不包括任何受让人(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1.1.8独立承包商

 

独立承包人是指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一方,由发包人选定并由发包人直接委托,在承包人统筹管理和协调下完成独立分包工程,取得该方资质的其合法继承人,不包括任何受让人(除非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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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监事

 

监理人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委托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实体,

 

并持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1.1.10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委派并派驻在施工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他们与雇主代表合称为“工程师”。

 

1.1.11设计师

 

设计人是指受用人单位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持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

 

1.1.12雇主-购买

 

用人单位采购是指用人单位采购用于项目的材料和设备。这类材料的成本不计入总承包价格。

 

1.1.13承包商-采购

 

承包人-采购是指承包人为项目使用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用人单位在使用前只应对其质量和技术性能进行检验,此种材料的成本应包含在总承包价格中。

 

1.1.14永久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本合同建造并交付给雇主的工程,包括第1.1.17条规定的设备。

 

1.1.15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是指为执行和完成约定的永久工程而建造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第1.1.18条规定的承包人的设备。

 

1.1.16作品

 

工程是指与本合同项下承包的工程范围相对应的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7材料和设备

 

材料和设备是指旨在形成或已经形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装置。

 

1.1.18承包者的设备

 

承建商设备是指承建商为执行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其缺陷而提供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19现场或工作场所

 

工地或工地是指用于项目建设的地点,以及雇主在合同条款或图纸中规定的作为建筑工地一部分的其他地点,包括永久和临时占地。

 

1.1.20永久占用土地

 

永久占用土地是指为执行项目而永久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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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临时占地

 

临时占地是指为执行项目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临时支线、便道、临时桥梁、施工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小区等临时设施用地。

 

1.1.22合约价格/规定合约价格

 

合同价/约定合同价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收取的执行和完成工程、修复工程缺陷的价格。

 

1.1.23附加合同价格

 

附加合同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提高合同价格的情形时,经发包人确认,按照合同价格计算方法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的金额。

 

1.1.24最终结算价

 

最终结算价格是指工程竣工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最终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最终总价。

 

1.1.25项目变异

 

本合同中“项目变更”一词统称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1.1.26图纸

 

图纸是指雇主根据本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雇主批准的所有设计图纸和类似技术资料。图纸应按法律规定审查批准。

 

1.1.27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规定的适用于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其修订或补充。

 

1.1.28数量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图纸编制的项目项目名称及相应数量的明细表。

 

1.1.29战略采购

 

战略采购是指雇主通过国家供应商选择流程,为具有高度通用性、广泛适用和代表雇主品牌质量的材料(包括相关安装工程)选择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安装合作伙伴。

 

1.1.30暂定供应单价

 

暂定供应单价是指数量清单中雇主提供的供应品的暂定单价。

 

1.1.31暂定数量

 

暂定数量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估计数量,并不构成承包人执行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实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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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临时总和

 

暂定金额是指在投标时不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述的项目范围内的工程预留金额,或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价格的金额。

 

1.1.33临时津贴

 

临时备抵是指为在招标时无法完全预见、指明或详述的工程预留的金额,该工程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

 

1.1.34合约期

 

合同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自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计算。

 

1.1.35日或月

 

除非另有说明,“日”或“月”是指一个日历日或日历月。合同项下以天为单位计算时间时,不计算起始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时间时,应从事件有效发生时(不扣除休息时间)开始计算。

 

1.1.36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每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1.1.37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代表其中所包含内容的任何形式,包括合同、协议、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1.2释义

 

1.2.1就本合同而言,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a)“不低于”、“不超过”、“不超过”、“高于”、“低于”、“在内”、“到期”包括规定数量,“低于”、“超过”、“超过”、“在外”不包括规定数量;

 

(b)“包括”一词后应视为“不受限制”,无论该等词语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是否实际后应;

 

(c)本合同项下货币指人民币(RMB)。

 

1.2.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用于识别和索引目的,不得用于解释或解释本合同。

 

1.2.3如果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款受到一种以上的解释,应以对雇主最有利的解释为准。

 

2.合同文件

 

2.1书面形式

 

2.1.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批准、证明、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决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并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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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此类文件应以专人送达并附书面回执或邮寄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证明。

 

2.2合同文件的构成和口译顺序

 

2.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相互参照解释和补充。同优先等级的合同文件如有矛盾、不一致之处,或合同文件出现明显错误,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雇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者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以雇主最终解释为准。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在合同协议中具体规定。

 

2.2.2承包者应清楚了解合同条款和所有合同文件。承包者对合同文件的任何不了解或疏忽,不应免除其遵守这些文件的义务。

 

2.2.3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备存承包人按要求编制的成套施工图、工程规格书一份、未标价工程单一份、详图/车间图一份,供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

 

2.3语言

 

合同以简体中文编制、解释、解释。缔约双方同意在特别条款中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的,应当以中文为合同的主要解释和解释语言。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具体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5绘图

 

2.5.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特别规定》规定的施工图等技术资料的份数。承包人要求增加复印的,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复印,承包人承担复印费用。未经雇主同意,承包者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工程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2.5.2用人单位对项目有保密要求的,应当在特别规定中明确该要求和保密期限。承包者应在约定的保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

 

2.5.3承包人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施工图要求图。图则应规定承包者收到每一段最新版本图纸所需的最新时间,同时考虑到合理的准备和复制时间。经雇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本计划应作为雇主向承包商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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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如雇主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承包者可申请延长时间。雇主确认延误影响关键路径的,雇主应给予相应的延长时间,但不承担任何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因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图纸或者提交的图纸有错误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的,承包人无权延长时间,并承担延误及相关费用的处罚。

 

2.5.5监理工程师和雇主代表有权要求承包者提交两份临时工程设计图纸以供批准或备案,承包者应遵守这些要求。

 

2.5.6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以确保项目的正确执行或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遵守这些指示。

 

2.5.7承包者在其设计资质和营业执照范围内,在雇主委托下设计的任何施工图,均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雇主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2.5.8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施工图(已通过监管审查)后,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图纸中的任何错误、遗漏、冲突、不足之处,在预算定稿过程中进行调整,并在预算定稿后在补充协议合同总价中充分核算此类调整。经审查批准的图纸签发后,由雇主单独签发的设计变更,应按照总则第15.2条执行。

 

2.6适用的标准和规定

 

2.6.1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规、规范,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上述标准、规格、说明如有冲突或不一致,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作出说明,并遵照用人单位的说明。除非雇主提供具体指示,否则承包者应遵循最高标准和最严格的要求。

 

2.6.2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文字说明构成项目技术规范的一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作,制造商的说明或操作指南,或适用的国外标准,也构成项目技术规范的一部分。

 

2.6.3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方法报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或规定的,应当在专门用语中具体说明国外标准和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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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工程指示

 

2.7.1承包者必须遵守雇主发布的关于承包范围的所有指示或工程指示,不能以所涉费用未确定为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承包者在收到工程指示后7天内不遵守工程指示,未书面答复任何问题或沟通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任务。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按实际费用的1.2倍向承包人索赔或者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7.2所有由雇主或监督方签发或批准的文件或指示,经其代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承包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由承包人代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7.3在正常情况下,雇主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有紧急情况,雇主的代表可以口头发出这种指示,承包者必须遵守。承包者应书面确认口头指示如下:

 

(一)承包人应当在一天内将口头指示书面记录在案,并向用人单位代表提交书面确认书。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者书面文件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二)用人单位代表一日内书面确认口头指示的,承包人无需书面确认。

 

(三)口头指示的最终有效性,由用人单位书面确认确定。

 

2.7.4承包人认为用人单位指令不合理的,必须在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要求修改指令。雇主必须在收到承包者报告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始指令,并书面通知承包者。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雇主要求立即执行指示,或者如果雇主不顾承包商的反对决定继续执行指示,承包商必须遵守。任何因指示不正确而造成的延误将相应延长工期,雇主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费用。

 

2.7.5所有工程指令的最终有效性将以通过雇主变更签证系统发布的版本为准。

 

2.8知识产权

 

2.8.1除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规格、其他文件,以及反映用人单位要求或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项目的任何其他类似文件的著作权,均归用人单位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复制使用这类文件,但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无关事项。

 

2.8.2除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项目而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不包括署名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承包人可以将这些文件复制使用,用于工程的运行、调试、维护、修改,但不得用于无关的目的。未经雇主书面同意,承包者不得将这些文件复制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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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雇主和承包者双方均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使用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而产生的专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因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造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8.4除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前确认、确定在项目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使用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9保密

 

2.9.1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者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用人单位提供的任何涉密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或其他商业秘密。

 

2.9.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10保护化石和文物

 

如在现场发现任何具有地质、考古意义的化石、文物、构筑物,承包者必须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在4小时内通知监督方。监督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期相应延长。因瞒报、迟报造成化石、文物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3.雇主

 

3.1雇主代表和现场人员

 

3.1.1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明确载明用人单位派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用人单位代表,在用人单位授权范围内,负责办理合同履行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事项。

 

3.1.2雇主代表可将其权利和责任委托给雇主的适当专业的工程师现场,并可随时更换任何此类委托。

 

3.1.3雇主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施工现场和承包者正在准备合同工作的任何车间或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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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用人单位如需更换其代表,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2雇主的责任

 

3.2.1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雇主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范围支付合同价款和应付承包人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将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提供图纸、材料、设备。

 

3.2.2用人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平整施工现场;

 

(二)申请建设临时水电供应;

 

(三)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水文、地质等勘察报告,以及地下管线信息。但用人单位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仅供承包人参考;

 

(四)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五)确定土地的水平点、坐标控制点、边界线并书面移交承包人。现场移交也要进行,承包人负责重新核实水平,协调控制点,费用自理。承包者根据这些要点作出的任何理解、推论、结论、决定,用人单位概不负责;

 

(六)与承包人、设计人组织召开审图和设计交接会;

 

(七)统筹做好工地周边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化遗产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八)特殊条款规定由用人单位从事的其他工作(如有)。

 

用人单位未完成上述任何一项任务,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可以正式申请延期,用人单位确认延误的,延长工程工期。用人单位对延误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或赔偿。

 

3.2.3用人单位可以将第3.2.2节规定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具体委托的工作由双方按特殊条款约定。

 

3.2.4施工中,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之间在质量、进度、工地管理、付款等问题上发生分歧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决定。有关各方应无条件接受用人单位的决定,责任方应立即执行决定。

 

3.2.5用人单位有权增加或减少工作范围和材料设备供应。承包者必须遵守这些变化。然而,雇主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任何此类变化,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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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

 

4.1监理和监理工程师

 

4.1.1用人单位委托的监事在特别规定中作了规定。监理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负责与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相关的监理工作和职责,遵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者应为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提供一切合理便利。

 

4.1.2监事授权监理工程师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全部监事职权。监理人员可以撤回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权限,但应事先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商。

 

4.2监事的职责

 

4.2.1监事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但无权修改合同或减轻/免除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监理人在履行或行使其权力和权限过程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应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监督员的权力和权限包括:

 

(一)协助用人单位管理、监督、检查、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二)对用人单位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反馈;

 

(三)协助用人单位复核工程现场量测。

 

4.2.2监理工程师应当对监理人员负责,履行/行使监理人员授权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工程师行使该等权力及权限时,视为代表监理行事。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或其现场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如涉及对项目合同、价格、付款、计量、估价、工期、延长工期、建筑物功能用途、选择分包商和供应商、材料和设备的批准或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不得立即生效。此类文件只有在雇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自雇主确认之日起生效。

 

但在以下情况下,承包者应立即遵守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一)监理工程师在确定存在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工程安全的风险的紧急情况下发出的指示,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二)工程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文件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停工指示,由发包人授权;

 

(三)为保护在工程现场或者施工中发现的化石、文物或者其他具有重要意义或者价值的物品而发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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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发出上述指示后,应立即向雇主提出书面请求,以求确认。经雇主书面确认的指示,自监理工程师发出之日起视为生效。

 

5.承包商

 

5.1承包人代表和现场人员

 

5.1.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将项目人员组织结构提交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招标时提供的、经发包人认可的任何现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总监、安全总监、专业工程师、合格技师、各学科工长)。未经雇主事先书面批准,承包者不得减少每一工序的建造和维护所需的熟练、半熟练、非熟练劳动力的数量。

 

5.1.2未经雇主和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销承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5.1.3雇主代表有权要求承包者更换任何行为失检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承包者代表),承包者应遵守这些要求。

 

承包者应在雇主提出要求后15天内选择合格的替代人员;否则,视为违约。承建商代表、项目经理、技术总监的聘用须提交用人单位审批,并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5.1.4承包人代表在合同期内,专职服务于本项目,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否则,该缺勤视为缺勤,承包人应承担该缺勤的违约责任。承包商代表在确保现场到场的前提下,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在离开现场时向雇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在雇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代表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在该缺席期间的任何授权均无效。

 

5.2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

 

5.2.1承包人负责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他必要的审批,并支付相应费用。承包人在收到雇主的验收通知书时未能取得所需的资格或批准的,雇主可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办理与合同终止有关的行政登记(如合同备案)和审批手续,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并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工程延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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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认真组织施工,按时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和缺陷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接收雇主移交的所有文件和设施,并清除项目现场和所有障碍。承包人视为在投标时了解并综合考虑了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所有实际情况。承包人确认,在合同签订时,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满意的全部施工条件。承包者不得以不了解现场和周边情况为借口主张任何费用或进度赔偿。承包者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日期前接收现况场地或拒绝签署移交文件的,发包人规定的日期仍视为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的日期;

 

(2)承包人应负责正确定位工程各部分,在放线前独立核实和验证发包人提供施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并认真保护所有相关标记。承包者不得因雇主提供的此类数据产生的错误、不充分、不准确或误解而要求任何成本补偿和/或延长工期;

 

(三)按时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详细设计,认真组织施工,确保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并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备案,并按规定缴纳承包人要求的一切费用;

 

(四)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人。设计师(或雇主)应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雇主签字盖章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完善临时设施,按照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脱水、工程保护、环境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按照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专业分包商、独立承包人的看护、协调、监督,参与分项目验收和最终项目验收,对其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负责;

 

(七)按用人单位要求完成样机施工,包括安全通道、临时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竣工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前,按发包人要求,在各单元内明确标示所有开关、插座、管口位置、预埋管道路线,并分别列明预埋管道名称;

 

(9)承担合同项下的保修责任,及时完成缺陷修复,确保雇主满意;

 

(10)承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对保修和维护期内所需的一切材料损失、损坏、更换等承担责任,并承担一切连带费用;

 

(十一)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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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承包者应负责或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审批、备案、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交涉图纸、许可、认证等事宜,直至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

 

5.2.4承包者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日期之前编制竣工图纸和编制竣工文件,并提交雇主和主管批准。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包商和独立承包人移交的竣工图纸和文件,自费申请竣工备案和归档验收,免费向发包人提供所需的竣工图纸归档。

 

5.2.5承包者应承担执行项目所需的所有其他费用,如税款和押金,雇主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5.2.6承包者应负责安排申请进口材料和设备所需的所有文件和程序,获得进口批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任何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其他费用)。处理中的任何延误或失败将导致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进度延误和/或额外费用的责任。

 

5.2.7承包者应保存所有的采购发票、交货单、收据、采购合同、检验报告、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雇主可随时要求承包者出示这些文件的正本供审查,承包者有义务向雇主提供影印件。

 

5.2.8承包人应当将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款项专门用于承包工程,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延、扣款;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5.2.9承包者应遵守雇主的所有管理制度和现场规定,并在雇主规定的格式和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

 

5.2.10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关系,确保工程如期顺利进行,相关费用计入合同总价。

 

5.2.11承包者应按照法律要求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人员、材料、设备、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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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承包人在执行合同项下任务时,不得侵犯用人单位或者他人使用道路、水源、市政管道等公共设施的权利,应当避免干扰相邻的公共设施。承包人占用、使用他人工地,影响他人经营、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3承包者应负责自费保护已完工但未交付的工程成品。在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员或者用人单位通知的期限内自费修理。

 

5.2.14承包人应当自费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含遗产保护建筑)、建筑工地周边古树名木等进行保护和监测。承包人因疏忽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5.2.15承包者劳动力不足或现有劳务团队达不到现场要求的,承包者应无条件服从用人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劳务团队或补充适足数量的合格劳务人员。被替换或补充的劳务团队仍不能满足现场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指定第三方劳务单位对延迟单体项目全部或部分替换劳务团队。用人单位应当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的二倍,支付给用人单位指定的第三方劳务单位。

 

5.2.16特别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6.分包、分包、自主工程

 

6.1分包

 

6.1.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以分包为幌子将工程肢解分包。不遵守应使雇主有权终止合同。

 

6.1.2雇主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前提是雇主获得承包人的确认。

 

6.2分包

 

6.2.1承包人自己分包

 

(1)除第6.2.2条特别规定所列的专业分包工程外,承包人缺乏承担其他专业工程的资格的,可以在征得雇主同意后,按照以下条款分包该等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分包工程的必要资质。为免生疑问,雇主对分包商的批准/同意并不构成对分包商的资格、能力或工程适宜性的认可,也不解除或免除承包商与选择分包商有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承包人应禁止其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一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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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非法转包。发生违法分包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者自己分包的附加要求和原则如下:

 

①承包人在分包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时,必须在其投标报价中详细说明分包方案,并提交拟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承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证明的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②分包商须经雇主确认。未经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新增分包商或更换经雇主确认的分包商。分包部分工程不得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③分包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承包者在中标后如希望更换预先认可的分包商(在投标时提交并经发包人确认),必须至少在分包工程开始前21天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批准。任何未经批准的更换都是无效的,承包者无权单方面指定分包商。

 

④如因任何原因发生合同终止,所有分包合同应同步终止。

 

⑤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任何冲突或抵触。

 

(4)承包人应核实分包人是否具备分包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如任何提交的文件、资质或证明是伪造的,或分包商未能满足项目的分包要求,雇主有权选择替代分包商。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进度延误应由承包者承担,不得延长工期。

 

(5)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其雇员或工人的所有行为、违约或疏忽视为自己的行为,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6)承包人自己分包工程的款项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计入合同总价,承包人对其分包人的所有款项负责。

 

(七)承包人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工地派驻监督人员,确保分包合同合规。分包商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应被视为承包商的违约或疏忽。

 

(八)对承包人自己分包的附加条款,在特别条款中予以规定。

 

6.2.2雇主推荐的专业分包

 

(一)用人单位要求的专业分包工程列入特别规定。雇主有权召回、拆分、合并或增加专业分包工程,承包者必须遵守雇主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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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专业分包商必须经雇主批准,承包者不得反对。无论雇主是否选择他们,所有专业分包商在法律上都应被视为承包商的分包商。特别规定中列明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除特别规定另有规定外,均应列入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三)承包人按照自己分包人的方式管理专业分包人,对工地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验收、保修等方面全面向发包人负责,确保按合同约定完成总承包范围。专业分包商或其代理人的错误、疏忽、不作为、不作为,不得免除承包者对雇主的责任。就本合同而言,专业分包工程仍然是承包人范围的一部分,承包人应就分包人的行为、履约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质量、成本、安全、验收和保修——向雇主全面负责。承包商还应对专业分包商的任何过失、遗漏或疏忽承担责任,就好像工作是自己完成的一样。雇主参与推荐分包商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或适用法律下的义务。同时,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款,并对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负责。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规定向专业分包商提供一般现场临时设施和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现场提供现有临时设施,如脚手架、工作平台、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起重机械等。

 

②承包者应提供施工水电接驳点,专业分包商的相关水电接驳费由各分包商承担。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措施合同清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分包商的相关水电费外,未明确分配给承包人的专门分包商的水电费由各自的分包商承担。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的水电费负有责任,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此类费用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违约条款对承包人处以罚款。

 

③提供场地安全和执行场地规定,要求分包商遵守。

 

④与雇主合作,为分包商进入现场提供便利,为其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区域和通道。

 

⑤统筹土建施工和项目整体管理,为分包商设定进度要求并监测合规情况;编制一体化MEP(机电、水暖)管线布局方案;完成配套土建,不耽误分包商活动;参与分项目和最终验收。

 

⑥在每一层或项目范围内划定垃圾处理区,并办理垃圾清理、运输、处置等工作;提供临时环卫设施出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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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收集、整理、汇总所有分包商的竣工文件,确保符合政府和雇主对质量和及时性的要求。

 

⑧在需要时协助向有关部门备案分包合同,无需额外费用或延误。分包备案的费用、税费由专业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未及时完成备案任务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进行赔偿。

 

↓配合专业分包商完成政府要求的分包工程验收、文件签署等工作。

 

以上为概要;具体细节详见附件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包人在施工中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就专业分包工程向专业分包人收取与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承包人不得在施工中以费用不合理为由要求追加费用或者拒绝履行相关条款。

 

(五)除第6.2.2条特别规定外,承包人应当将专业分包工程作为自己的分包工程,承担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责任。

 

(六)承包人必须严格承担特别规定规定的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责任。

 

(七)承包人拒不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义务的,视为违约。承包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项目延误和/或额外费用。

 

6.3独立作品

 

6.3.1独立工程是指本合同范围以外影响本项目的任何其他工程。任何其他直接受雇于雇主进行独立工程的承建商称为独立承建商。

 

6.3.2承包者应根据合同或雇主的指示向独立承包者提供必要的总承包协调服务,包括进入承包者的设备、由承包者负责的临时工程和场地、道路以及汇编完工文件。具体规定详见特别规定及所附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协调费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承包协调费的一次总和价中,发包人不提供额外补偿。

 

6.3.3当独立工程与主合同工程发生重叠施工时,承包者应负责调度、协调、配合,防止因独立工程造成对主工程进度的延误。如果可以预见延误,承包者有义务提前通知雇主和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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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雇主已在已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商按约定向分包商提供总承包服务所需的费用,不再另行付款。

 

7.物资和设备供应

 

7.1雇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7.1.1由雇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雇主提供的材料”)应由雇主购买并提供给承包商进行安装和施工。这类物资设备列在特别规定中。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7.1.2承包者应提交以下供货计划:

 

应在承包者现场动员后30天内将雇主提供的材料总供应计划表提交给雇主。

 

批量交货期要提交充足的交货期,并有7天的审批和订货期。

 

每份计划表必须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规格。

 

承包者负责根据项目进度制定雇主提供的材料的供货计划,按照合同规定提交雇主批准,批准后实施。雇主将对照批准的时间表核实材料的实际交付时间。

 

7.1.3因承包者的工期延误或错误(例如,雇主提供的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或交付时间等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者承担,不得准予延长工期。

 

7.1.4如果雇主提供的材料由于不可归因于承包者的原因而不符合合同要求,应适用以下规定:

 

(1)材料延迟到货导致关键路径进度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延长工期。承包人因延误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第9.2条开工和第17.2条索赔处理。

 

(2)雇主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雇主应将其移出现场并回购,或批准承包者代雇主更换,相关费用由雇主承担。

 

7.1.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者应负责接收、储存和执行雇主提供的材料的二次处理等所有现场工作。收货后发生的任何损坏,由承包者负责。接收和储存雇主提供的材料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如果承包商在施工期间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雇主可以从应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承包者不得以不合理收费为由要求追加费用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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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无论是否收到雇主提供的物资,均应按雇主要求负责将其存放在指定仓库。雇主可随时检查储存。承包人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

 

7.1.6在雇主提供的材料安装过程中,承包者应接受供应商的专业指导和现场监督。因承包者不遵守要求或规范而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应由承包者自行负责。

 

7.2材料和设备的指定供应

 

7.2.1所有被提名的供应商应由雇主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方式选定。一经选定,即成为承包者的供应商,承包者应与每一被提名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这类物资设备列入特别规定。雇主可以(但没有义务)在选择或批准前征求承包商的意见,承包商可以提供建议供雇主参考。但承包者无权反对或拒绝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7.2.2承包者应在收到发包人指定供货通知书的7天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价格、付款条件、合同签订时间、其他有约束力的条件,与指定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承包者不得单方面调整供应商的价格;否则,雇主有权从应付承包者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调整后的差价,并直接支付给指定的供应商。

 

材料和设备的指定供应商仍为承包者的合同关系供应商,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价格作为暂定单价纳入合同价格。

 

7.2.3承包者应以与其自身供应商相同的方式管理指定供应商,将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时间、数量和批次纳入供应合同。承包商和指定供应商均应遵守供应合同条款。

 

除非另有约定,承包商应负责所有与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测量、接收、存储和二次处理相关的现场工作。收货后发生的任何损坏,由承包者负责。

 

7.2.4承包者应按照供应合同规定的条款、比例和时限向指定供应商支付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款项(每份供应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指定供应商的全部进度款由承包者统一向发包人申请。

 

(2)雇主应在当时发出的付款证明中详细说明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应付总额。承包者应在收到雇主付款后7天内向指定供应商付款,除非正式书面通知雇主:

 

①扣留、拒付的合理原因;

 

②证明承包人已将合理原因通知指定供应商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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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雇主可根据证书直接向相关指定供应商支付金额,并从应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在不损害承包人对指定供应商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在事先通知承包人后,有权直接向相关指定供应商支付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并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等款项。承包者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索赔。

 

7.2.5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合同应包括下列条件(除非雇主另有特殊要求),承包者和指定供应商不得拒绝:

 

(1)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和雇主的要求;

 

(2)承包人在施工或保修期内发现指定供应材料或设备存在缺陷的,指定供应商应负责更换或维修,并应赔偿承包人因此类缺陷造成的损失,前提是缺陷:

 

①制造工艺或用料不良所致,而非承建商不当存放、误用、疏忽所致;

 

②在使用或安装材料或设备时,未通过承包者的使用前或安装前检查发现或检测到。

 

7.2.6指定供应物资设备的计价方式详见第14.2.2条,结算方式详见第16.2条。

 

7.3承包者采购材料和设备

 

7.3.1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外,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材料(包括指定供应材料和设备、品牌限制类采购材料、总承包商自主采购的材料)均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承包商应对此类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7.3.2所有材料、设备、工艺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本合同要求。承包者应确保项目使用的材料、设备、部件已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此类批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者承担。严禁在建筑施工中使用任何有毒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涂料、石棉、甲醛、含多氯联苯材料)。永久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是新的,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7.3.3对于承包者在雇主限制的品牌或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者在订购前必须按照雇主的要求将材料/设备提交审批。承包者应向雇主和主管提供详细的文件或材料样品,说明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原产地/进口来源。只有在获得雇主批准后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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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承包者应准备并提交一套材料/设备样品面板(不包括特别大的样品)到雇主的现场办公室,供雇主和主管审查和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者承担。提供全部样品的费用由承包者承担。雇主的任何批准并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责任。

 

送样审批具体要求:

 

(1)承包者必须在场地动员日期的一个月内提交全部样品。每个样品应标有其产品名称、类别、制造商、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等,并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以证明材料或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公差和其他所需特性。

 

(2)每份样本提交应附有一份提交表格三份,列出上述样本数据和信息,具体说明每份样本对应的子项目编号,并预留一节供雇主和主管审批意见。

 

(3)雇主对任何样本的批准仅对批准评论中规定的特性或用途有效。样品的批准不构成对合同文件中任何条款的更改或修改。除非雇主另有指示,一旦样品被批准,承包商不得对相应的材料/设备进行任何更改。密封样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的,缔约双方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四)发包人认为提交的样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反馈意见后7日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样品。如果重新提交的样品仍不符合要求,雇主可以推荐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责任),以确保项目进展。承包者应根据雇主的建议选择和提交样品,不得因此原因索赔工期延期或额外费用。

 

(五)经批准的样品全部存放在现场样品室。承包者应为样品保存提供合适的固定位置并保持适当的储存条件。雇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验样品。除非另有说明,永久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批准样品的质量标准。实际用料与认可样品如有不一致,视为承包者违约。

 

7.3.5雇主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退回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组件(经雇主批准使用的除外),并将其移出现场。承包者应负责回购这类物品。已安装的不合规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和重新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得因由此造成的延误而延长施工期限。

 

7.3.6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指定品牌或经用人单位认可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能够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明和申请文件,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可以选择替代材料或设备进行更换。但替代材料或设备的质量不得低于规定品牌或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品须提前提交用人单位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不同意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此类更换不应被视为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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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必须在使用替代材料和设备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雇主,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拟更换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等相关信息及替代品;

 

(2)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包括价格差异),使用替代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理由;

 

(4)雇主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禁止使用未经用人单位许可的任何替代材料/设备。否则,将被视为承包者违约,承包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场地延误。

 

7.3.7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包含任何保留对供应商在项目中安装或使用的材料/设备所有权的条款。不遵守应使雇主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3.8承包者应严格按照雇主指定或限制的品牌、供应商、型号、规格、技术参数采购材料/设备。采购物资/设备必须是原装、真品、全新的产品。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非指定品牌/厂家材料、不符合规格、假冒、不合格材料/设备的,每发生一次应支付相关子工程价款人民币50万元或二倍(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此类罚款应直接从应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而无需事先同意。承包者还应无条件维修、拆除、拆除不合规的材料/设备,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责任,包括进度延误。

 

7.3.9承包者应遵守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关于材料/设备采购的附加规定。

 

7.4物资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7.4.1在项目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前,承包人应在监理和用人单位的监督见证下,采集样品并交当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设备或未取得使用批准的不得使用。如果更换,承包者应重新提交材料/设备以供检查,额外费用和/或进度延误由承包者承担。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或安装中使用前必须经过雇主和主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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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应在材料/设备到达现场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填写材料/设备交付验收申请表,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检测报告,并申请现场检查。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参加检查或者授权主管进行,同时保留随时随机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

 

7.4.2除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检查材料/设备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者应将所有测试和检验费用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包括现场实验室和提交给政府当局的费用。合同价格已经涵盖了雇主和政府当局要求的所有测试/检查费用,以及测试所需的额外材料、人工、设备和运输等相关成本。

 

7.4.3雇主有权要求对承包者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复检。如复检发现不符合标准、规格或合同要求,承包者应承担检验费用,立即将不符合要求的物品运出现场,并及时将类似材料/设备重新提交复核。所有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进度延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复检确认符合的,检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4.4交付给现场但尚未安装的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承包商现场的设备,未经雇主批准,不得拆除或用于项目以外的目的。

 

8.施工准备

 

8.1施工组织

 

8.1.1承包者应将适合整个项目的主要工作流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提交雇主和主管批准后再动员。本文件不得对随标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但应进一步细化优化。建设计划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临时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后续拆除计划;

 

(二)临时出入和工作场所要求、场地布局图;

 

(3)永久性工程的建造计划(例如,混凝土工程计划);

 

(四)现场使用的吊装运输设备;

 

(五)工程机械列示作业地点、型号、额定功率、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一览表;

 

(六)冬季、雨季施工方案;

 

(七)夜间工作、恶劣天气等不利条件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八)拟提出的专有设计及其施工方案的说明或者目录(如有);

 

(九)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和工地安全方案;

 

(十)用人单位和监事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施工期间,雇主和主管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他们认为必要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的任何解释或文件。承包者应遵守此类指示,前提是雇主和主管给予提前通知和合理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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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承包者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雇主或主管人员对此类文件的批准均不得解除或解除承包者的责任。承包者不得因雇主或主管人员的不同意或修改而提出索赔或寻求延长工期。承包者因自身原因需要重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应当重新编制并重新报批。主管和雇主对新计划的批准不应影响合同价格或时间表,除非雇主/主管通过变更单要求进行调整。

 

8.1.3承包人还应提供现场施工管理结构图,列明项目负责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数量、岗位、管理关系等。如果由于资源分配调整导致现场管理结构发生变化,承包商必须事先征求雇主和主管工程师的批准,并提交修改后的图表以供审查。此外,承包人现场施工队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凭所需专业资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总监;

 

(三)各学科专业工程师;

 

(四)各学科专业技术人员;

 

(5)各行业组长;

 

(六)各行业建筑工人。

 

8.1.4承包者必须指定承包者的代表或项目经理和技术总监出席由雇主或主管主持的所有会议。应授权这些人员代表承包商作出决定。承包者应根据需要通知分包商和供应商参加会议。

 

8.2施工进度计划

 

8.2.1除特别规定另有规定外,承包者应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14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表。本计划表应包括主施工计划表、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表、分项目、分项目进度计划表(含自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自主承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供审批。进度计划不得对投标中提交的计划进行实质性修改,而只应进一步细化。施工工期必须符合标书规定的总工期和关键里程碑期限。作为有经验的承包者,承包者的日程被视为充分考虑了雇主的开发节奏、现场情况、区域地质、气象因素以及其他自然和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雨/雪、大风、高温、沙尘暴、节假日、全国庆祝活动、外交访问、重大活动(如国际会议、大型运动会、阅兵)、高/中考、“两会”施工/交通管制),并认为日程安排合理可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和合同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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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承包者提交的进度计划表应包括关键路径网络图和条形图计划表,明确标明施工前准备、施工阶段、工作顺序,以及每个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日程表还应为冬季/雨季停工预留时间,并显示涉及承包商、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重叠施工的每个过程的顺序和持续时间,特别是以下细节:

 

(1)不同项目地点各行业的进度要求;

 

(2)重要的非现场工作(例如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预制工作),以及每项任务的预计时间;

 

(3)自行分包的招标和动员时间表、物资/设备采购和交付时间表;

 

(4)承包者为确保进度合规而认为需要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并明确标明需要此类投入的详细工作;

 

(5)承包者负责详细设计的,应为雇主、主管和/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预留合理时间,包括重新提交和后续审查的缓冲时间;

 

(六)拆除临时工程和设施的方法和顺序;

 

(七)用人单位和监事要求的其他内容。

 

8.2.3所有施工进度计划必须经雇主和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此种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除或解除承包者的责任。

 

8.2.4施工期间,承包者应按雇主要求编制进度报告,包括合并和汇总所有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的报告,并向雇主和主管双方提交每周报告。进度报告要包括本周成绩和下周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每日进度报告:以关键路径网络图或条形图呈现,清晰显示整体项目和子项目的实物进度,并说明进度是否提前或落后于计划。如延误,承包者还应提供相应的追赶措施;

 

(2)现场人员(包括管理和人工)的配置和变动;

 

(3)材料/设备的交付情况和即将到来的计划;

 

(四)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可得性和变化情况;

 

(五)附描述性概要的现场进度照片(含分包工程);

 

(六)用人单位和监事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包者应及时向雇主和主管报告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施工/材料供应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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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承包者应每月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对整个项目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和修改,并提交给发包人和主管,明确表明项目进度状况和及时完成所需的修改。

 

(1)施工中出现特殊情况(如销售协调、招商),雇主或主管认为有必要修改核定进度表中的工作顺序的,承包者应按指示相应修改其进度表。

 

(2)为确保进度保持在正常轨道上或进行必要的更正,如果雇主和主管确定实际进度与确认的进度不符(且承包商没有理由要求延长进度),承包商应立即修改进度计划,按照雇主和主管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在确认后实施。修订后的时间表仍须确保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者不得因自身原因造成进度不符而提出任何改善措施的索赔。

 

8.2.6除雇主要求或由雇主造成的夜间工作、加班或施工时间限制外,为避免延误而加急工作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相关成本补偿或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1)所有因夜间工作和加班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和人工费用,包括施工期间各区域和作业面提供的所有照明,均由承包者承担。

 

(2)承包者应遵守政府发布的临时施工时间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内体育赛事、展览、重大会议等实施的限制),不得就此类限制向发包人索赔。这些限制造成用人单位书面确认的完全停工的,可以根据实际影响相应延长工期。

 

8.3场地准备

 

8.3.1雇主将场地移交给承包商的日期应为场地验收和动员日期。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以书面、示意图、相片方式记录交接日现有现场设施状况、水、电、暖、气表读数、周边道路、市政设施、相邻物业情况、永久和临时场地边界线、测量控制点、基准标高等情况。承包者应在3天内完成现场验收。

 

8.3.2承包者被视为熟悉并全面考虑了所有现场条件,包括场地清理、平整、保护和修复的费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或遗漏除外)。承包者不得以现场条件不明确为由要求额外费用或延期。

 

8.3.3尽管在招标阶段,发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包含了场地图则,但承包人必须根据其经验,通过彻底的现场勘察和测量,在其投标价格中充分考虑到场地条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场地移交等不利因素。承包者不得因这些因素而要求额外费用和/或计划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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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所有由雇主提供的施工原始参考点、参考线、参考标高仅供承包者参考。承包者在设定和保护所有参考点、基准和相关标记之前,应独立核实和验证这些数据。承包者不得因雇主提供的数据中的错误、不充分、不准确或误解而要求额外费用和/或计划延期。承包者如发现原始参照点、线、标高或其他书面材料中的错误或遗漏,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与承包者核实问题。发包人应决定处理措施和是否继续施工,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3.5如分配用于临时设施或仓储的场地面积不足以满足承包人的建设需要,需要项目场地以外的土地,承包人应自费提供或租赁额外的建设用地和设施,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非法使用场地边界以外的任何土地,并承担非法占用、侵占的一切后果。

 

9.工期管理

 

9.1建设周期

 

9.1.1承包者应在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收到雇主或监理人(经雇主批准)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开工建设。合同规定的工期包括准备工作、申请审批和许可等所需的全部时间。承包者必须在规定的完成日期或雇主书面批准的任何延期之前完成项目。

 

9.1.2项目具体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详见《合同协议书》。

 

9.1.3为配合雇主的进度要求,项目内各单个子项目的工期必须符合特别规定的规定和要求。

 

9.2开工和延迟开工

 

9.2.1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经发包人同意)确定。承包者提前动员开工前准备的日期,不视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者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最新动员日期前动员进行的,视为违约,不得因由此造成的延误而准予延长工期。

 

9.2.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至少在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雇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回复承包者。发包人批准延期的,开工日期和工期相应延长;发包人不批准延期或者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开工日期和工期不得延长。

 

9.2.3发包人造成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将延迟开工情况书面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延长。但是,雇主不得提供任何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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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承包者不得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结算款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为由,要求延长工期,也不得擅自停工、缓建。否则,承包者应赔偿雇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且在承包人书面催复后30天内未付款的,承包人可按合同规定主张违约金,但无权提出其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终止、停工、排期索赔、成本/损失/利润索赔等)。

 

9.3停工和复工

 

9.3.1发包人应有合理理由指示承包人中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并应在发出指示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者应遵守暂停指示,并在暂停期间妥善保护和储存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防止恶化、丢失或损坏。

 

9.3.2第9.3.1条规定的停工不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因停工而产生的工程保护措施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延长:

 

(一)现场留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但非留用工人的遣散和再动员费用不予补偿。留用人员及其工资标准须事先经用人单位确认。

 

(2)现场留置机械的备用设备费用,留置设备及备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提前确认。

 

(三)用人单位批准的其他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停工天数和动员/复员次数以用人单位指示为准。

 

9.3.3承包者应对下列情况造成的任何停工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额外费用和进度延误:

 

(1)由于承包者的错误或违约,如不遵守工程规范/图纸、未遵循雇主/主管的指示或安全/噪音/污染措施不到位;

 

(二)因承包人未按第9.3.1条规定保护/储存停工工程而产生的后果;

 

(三)承包人擅自停工;

 

(四)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合理施工调整或安全措施所需的停工;

 

(五)因场地气象条件暂停(不可抗力除外);

 

(六)因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合同,被监管部门责令中止的;

 

(七)承包人负有责任的其他停工。

 

9.3.4承包人要主张第9.3.2条规定的赔偿,必须在中止期间取得以下证据:

 

(1)现场人员每日清点(区分管理人员和工人);

 

(二)现场机器设备每日清点;

 

(三)现场防护措施图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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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项必须每日向主管和雇主提交。无此种证据的索赔,视为不存在,不予赔偿。

 

9.3.5雇主或主管(经雇主批准)发出复工通知后,承包者应与主管和雇主一起检查受影响的工程、厂房、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停工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恶化、缺陷或损坏。因承包者防护不足造成此类损害的,修理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9.3.6复工日期由复工通知书或其发出日期具体规定。承包者应按要求立即复工,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或拖延复工;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延误等。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14天内未复工的,视为明示或默示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违约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复工后工程适用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定价原则。承包者不得要求超出第9.3.2条规定的赔偿,雇主也不承担此类额外费用。

 

9.3.7用人单位责令停工超过1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交付到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结算,并赔偿承包者的损失。

 

9.3.8在工程师签发接管证书之前,或如果雇主因承包者违约而终止合同,或由于中国国家或城市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中规定的原因而导致项目暂停,雇主可以指示承包者全面撤离现场。承包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撤离所有人员、机器、设备、车辆、临时构筑物、其他物资(包括专业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的物资),并经主管和雇主书面确认,保持场地清洁和平整。以任何理由(如工程结算)拒绝或拖延撤离,应使雇主有权雇用第三方或请求当局强制撤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按日罚款率计算,对延误撤离的每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天。

 

9.4延长工期

 

9.4.1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承包工程的工期(不含二次装修工程要求的工期)。在确定完成日期和关键里程碑期限时,双方充分考虑了:

 

(1)各种不利因素(不含不可抗力),如雨/雪、冰雹、台风、大风、沙尘暴、极端气温、雾霾、停水/停电、节假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高/中考日、公共干扰和干扰、市政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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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夜班、加班、限制工作时间;

 

(三)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地方体育赛事、展览、会议等颁布的施工限制;

 

(四)专业分包工程、自主承包工程、其他参与单位的合理工期;

 

(5)劳动力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及周边的自然和非自然物理障碍物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9.4.2除非另有约定,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关键路径(如承包商提交和雇主/主管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所定义)的延迟,这些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并经雇主确认的,承包商可能有权获得相应的时间表延期。如果延误是由承包者造成的,则不得准予延期:

 

(一)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或者现场准入的;

 

(二)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造成的延误、阻碍、阻碍(不含责令停工);

 

(三)不可抗力事件;

 

(四)非承包人造成的政府规定的停工;

 

(五)合同明确约定或者经用人单位、主管单位批准的其他日程安排延期情形。

 

9.4.3未经雇主事先书面批准,承包者不得允许任何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延长分包工程或其部分的工期。如果出现符合条件的情况,承包者可以书面向雇主申请延期。

 

9.4.4要在上述情况下获得工期延期,承包者必须:

 

(1)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雇主和主管,并提交关于延误的详细报告。本报告经用人单位确认盖章后,作为附表延期的依据;

 

(2)对于影响日程安排的连续事件,在提交(1)中的书面通知后,承包者应每隔不超过14天向雇主和主管提供临时和分阶段的详细报告,并在事件结束后3天内提供最终的详细索赔报告。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对最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批准的延期。最终报告,经雇主确认并盖章后,应作为附表延期的基础。

 

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提交详细报告将被视为承包商放弃任何延期索赔。不影响项目关键路径的延误,无论原因如何,都不应使承包者有权获得额外费用或计划延期。除非明确说明,日程延长并不自动意味着额外的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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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延迟的违约金

 

9.5.1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完工日期或雇主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前完成工程,或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单个子工程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雇主支付迟延的违约金。雇主可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些金额。专业分包商造成的延误应被视为承包者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承包者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9.5.2延迟期的计算方法应为接管证书中所述的实际完成日期超过预定完成日期的天数,减去任何经批准的延期(即延迟期=实际持续时间-合同规定的持续时间-经批准的延期)。

 

9.5.3在项目整体竣工前已为单个子项目颁发接管证书的,且证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未延迟而项目其他部分延期的,按已完成子项目的价值相对于项目总价值的比例减少整体项目的违约金。

 

10.项目质量

 

10.1质量和技术要求

 

10.1.1项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地方标准如有不一致,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约定质量等级详见特别规定。

 

10.1.2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专项工程技术措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雇主和主管批准此类计划和措施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者的责任;

 

(二)提供和组织足够的质量控制和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测;

 

(3)控制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包括雇主、承包商、自分包商、专业分包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达到或超过标准/规格、设计文件、合同要求;

 

(四)组织参加一切工程验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工程验收、临时验收、终期验收,要求自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参加终期验收;

 

(五)组织自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共同承担质保期保修责任。

 

承包者应自费修复因其质量控制故障造成的任何工程损坏,赔偿雇主所遭受的损失,并无权因由此造成的延误而获得工期延期。

 

10.1.3任何不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的现场施工,雇主和主管可要求承包商返工。返工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者承担,不给予工期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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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含尺寸测量)。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和配合,所有相关协调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

 

10.1.5附加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有)在特别规定中作了规定。

 

10.2质量检查

 

10.2.1承包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并应允许随时进行检查,为此类检查提供一切必要的设施。雇主和主管的检查并不减轻或减轻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责任。

 

10.2.2未经用人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批准,不得隐瞒任何工程。当工程的任何部分准备隐匿时,承包者应首先进行自查。自检合格后,承包者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申请分项目、分项目验收,具体说明查验内容、时间、地点等。承包人应当编制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和发包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之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匿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者应在监理和用人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用人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检查,不得无故拖延。不能如期出席的,应当在考察前24小时书面请求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48小时。

 

10.2.3无论发包人、监理人是否进行了初次验收,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的,承包人应当将工程剥离或者开拆进行检查,事后再进行复隐。复检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连带费用,工期相应延长。如果失败,承包者应拆除和重建工程,直到通过检查,承担所有费用,不得延长工期。

 

10.2.4承包人未通知或未提前48小时通知检查、未经验收记录进行隐匿或擅自遮掩/隐匿工程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可以指示承包人钻探或开启工程进行检查。无论隐蔽工程的质量如何,由此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或进度延误应由承包商承担。

 

10.2.5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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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场管理

 

1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1.1.1承包者承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部责任。承包人除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所附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并据此组织施工。

 

11.1.2承包者在投标时充分考虑了满足雇主对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所需的工作和费用。

 

11.1.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计入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金(如需)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已并入合同价——用人单位不再另行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者承担,承包者已将所有相关费用(包括风险费用)计入其投标价格。承包者有义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对这些费用保持单独的会计分录,资金专用于预定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此类措施或支出。不遵守可能导致雇主在规定时间内下令整改;如果不整改,雇主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暂停工作或要求监管机构这样做,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或进度延误由承包商承担。

 

11.1.4施工期间,承包者对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疏忽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作业。

 

11.1.5承包者应办理文明施工相关一切手续并承担连带费用,确保现场管理、清洁、污水处置、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护、施工噪声控制等符合政府规定。

 

11.1.6承包人应保护工程及其所有零部件、材料、设备、设施、临时工程不受损坏或破坏,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7对超过规定风险阈值需要单独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评审的具有重大风险的子项目,承包者应及时自费编制和组织进行评估。与基标有差异的专项建设方案,经监理认可、专家评审(如有要求)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费用。

 

11.1.8在实施或质保期内发生影响工程的安全隐患时,承包人拒绝或无法立即响应监理人员、用人单位、授权代表的施救指示的,用人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施救。所有额外费用和/或进度延误应由承包商承担。

 

11.1.9承包者应依法为现场人员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其安全,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并给予合理补偿。承包者还应自费为其雇员办理所需的许可证、执照、保险和登记。

 

11.1. 10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环保措施,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环境。对建设活动造成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要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者应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环境纠纷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及因停工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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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特别规定中附加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如有)。

 

11.1.12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知主管和雇主,并遵守监管要求。该事件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2.1现场或施工中发现的一切化石、文物和具有地质/考古意义的构筑物、遗迹或物项,均为国家所有。发包人一经发现,应立即:

 

(一)正在进行的工作对挖掘、移走此类物品造成干扰的,保护现场并停止施工;

 

(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物品保存在原有位置和状态;

 

(三)4小时内通知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承包者遵循雇主的指示,雇主应承担额外的费用,并为由此造成的延误延长工期。隐瞒或延迟报告导致此类物品损坏,承包者有权对损失和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11.2.2承包人应对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周边古/名木进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措施收费项目中。

 

11.2.3特别规定中规定了附加要求(如有)。

 

12.竣工验收及移交

 

12.1竣工验收

 

12.1.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工程规范、图纸,工程准备交付时,承包人应编制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竣工报告》及其他全部竣工验收文件,申请竣工验收,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各有关方面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如果雇主或主管确定不满足验收条件,他们应在验收前将所需的未完成工作通知承包商。承包者应在完成所有通知的工作后重新提交竣工文件。

 

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应当包括:

 

(1)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包括规定的试验、调试、检查、验收——除遗漏工程和须在发包人书面约定的保修期内完成的缺陷维修外,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二)已按监理和用人单位要求编制保修期内应完成的遗漏工程和缺陷修复清单,并附相应施工方案;

 

(三)验收结束前监理、用人单位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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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按照国家、地方、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规定,编制完整、准确的竣工文件(包括分包和独立工程的竣工文件和图纸)及至少4份竣工验收报告;

 

(五)已提交监理用人单位要求的竣工文件清单;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切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认定,并颁发竣工备案证书和质量合格证明,用人单位应出具竣工通知书。证书规定的竣工日期为项目实际竣工日期。

 

12.1.2承包者应至少提前14天将竣工验收日期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项目将在该日期前准备好验收。承包者应在正式验收前45天与设计师、监理、雇主组织预验收检查,在预验收后15天内完成集中整改,然后通知雇主、监理正式验收。

 

12.1.3如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者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承担所有额外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整改后,承包者应按原要求重新申请验收,直至最终批准,之后发包人将发出竣工通知书。

 

12.1.4用人单位请求遗漏工程完工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签订遗漏工程完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2.1.5单个子项目需要单独竣工验收的,按照特别规定(如有)和以上竣工验收规定办理。单独或提前验收单个子项目,不得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交接

 

12.2.1竣工验收成功并签发竣工通知书,或合同终止(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双方均应完成交接手续。分期完工项目,每期分别验收移交;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验收或移交。承包人应当同时撤离已验收和移交的区域。

 

12.2.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的,应当承担与工程保管、成品保护、仓储有关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用人单位发生的任何经济损失。

 

12.2.3竣工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应按下列方式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地清拆:

 

(1)现场残留废物已全部清除;

 

(二)拆除临时工程,清理、平整、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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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合同要求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剩余物资包括废弃施工设备、材料等,已如期撤离施工现场;

 

(四)工地周边及邻近道路/河道施工杂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五)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完工后现场疏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者未能按时完成撤离,雇主可以无偿出售或处置剩余物品,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12.2.4承包者应按雇主和主管人员的要求恢复临时用地并清理场地。如果承包者未能恢复临时用地或满足场地清理要求,雇主可雇用第三方完成工作,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12.3雇主雇员的培训

 

12.3.1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应当对用人单位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共同协商确定。培训课程应包括合同范围内所有专业系统的操作程序、调整程序、日常维护、修理技术等。这些培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雇主不会额外支付。

 

12.3.2承包者还应提供维修手册和其他材料,包括:

 

(1)涵盖各专业系统操作指南、测试、维护的手册;

 

(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联系方式;

 

(三)承包人负责维修的员工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内容。

 

13.工程质量保修

 

13.1工程质量保修

 

13.1.1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质保期内交付给发包人的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此类缺陷进行整改。

 

13.1.2工程交付时,承包者应在招标阶段签署雇主投标文件所附的工程质量保证证书。

 

13.1.3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质保金在特别规定中作了规定。“质量保修期”是指上述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中规定的期限,自整改意见定稿、向用人单位完成全面移交、双方签署移交证书之日起算。

 

13.1.4质保期届满,承包者按指示对所有缺陷进行修复并获得发包人验收时,发包人应出具《缺陷保修完成通知书》,之后视为保修工作完成。但承包者即使在通知发出后,仍应继续承担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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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子工程、主要设备不能按预定用途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证期,并应在原保证期届满前发出书面延期通知。

 

13.1.6保修期内因以下原因产生的工程缺陷的修理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为此类修理费支付除直接费用(人工、材料、机械)和税费以外的任何额外利润: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委托人、相关人员使用不当的;

 

(二)合理的物理磨损;

 

(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设计缺陷;

 

(4)不可抗力。

 

对于非上述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者应在质保期内自费修复。虽然雇主不要求承包商在实际完工后修复因不可抗力(例如台风)造成的损坏,但如果此类损坏是由于完工前问题或承包商提供的材料/设备或使用的施工技术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承包商应自费修复。

 

13.1.7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指示后未按工程质量保修证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聘请第三人对缺陷进行修复,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收取或者从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雇主应将此类行为书面通知承包商。

 

13.1.8如项目任何部分超出合同文件规定的保修范围需要维修,承包者应将维修手册和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审批文件进行维修。

 

14.合同估值和计量

 

合同价格在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项目的所有数量计量和定价均应遵守协议和特别规定中规定的计量和定价规则。

 

14.1合约价格

 

14.1.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投标时作为计价依据的合同文件、调价文件、图纸、工程规格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图纸简称“合同图纸”,工程规范简称“合同规范”。承包者不得将此类文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14.1.2合同图纸与合同规格不一致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执行。合同规范中技术要求之间存在冲突的,承包者应当遵守较为严格的规定。实际问题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请示。雇主在这方面发出的任何指示不应被视为第15条下的项目变更,承包商也无权获得进度延期和/或成本补偿,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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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除非另有说明,预算转换为固定后的合同价格包括承包者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无论是否明确提及附带工作和费用。

 

14.2合同定价

 

14.2.1对于由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合同价格应包括除供应价格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建安价格:承包者报出的单价应为不含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单价的综合包干价。施工期间不得因材料/设备品牌、质量等级、市场价格等变化进行调整。

 

(2)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收货、仓储、二次处理、规划、现场管理、质量检验费:这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调整。

 

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应为图纸显示的净数量加上合理的损耗备抵。如果承包者造成供应过剩,雇主可以从应付承包者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供应过剩的金额加上合理的采购和仓储费。扣除金额的确定原则在特别规定中有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物资的合理损耗率,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一)招标时承包者在雇主提供的物资设备清单中提交并经雇主认可的;

 

(二)招标时未界定损耗率的,按特别规定配额项目规定;

 

(三)未在特别规定额度内规定的,采取联合现场计量。

 

14.2.2合同价格中包含的所有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定价:

 

(1)材料/设备的供货价格作为暂定单价或暂定金额计入合同价格,在确认供应商和最终价格后调整价差;

 

(2)承包者建造和安装该等材料/设备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辅料、机械、采购和仓储费、二次处理、检验、样品、管理费、利润、规费、税费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三)构成合同文件部分的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供货单价”的项目,由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名称和暂定单价。承包者应根据项目要求报价建安单价(不含供货价格),与发包人暂定供货单价相结合,形成暂定综合单价。这些暂定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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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暂定数量按照总则第14.4条计量,但不得因实际数量与原预计数量存在差异而调整该等重新计量项目的合同单价。

 

14.2.4暂定金额适用于招标时没有充分预见、明确或详述,或在合同签署时无法确定价格的工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程量清单或者合同文件中载明工程名称和暂定金额。此类工作在承包商的范围内,但金额是暂定的。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或临时付款的基础;结算时应根据实际费用进行调整,并与最终结算金额一起支付。这些资金可按雇主要求部分或全部使用,未使用的金额或承包商未完成的工作应从合同价格中全额扣除。

 

14.2.5合同价格包含投标时未完全预见、未明确、未详述的工程预留暂定金额。此类工作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保留的临时金额。这些款项的计量、定价、结算方法与暂定款相同,承包者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包括此类工作。

 

14.2.6施工措施费是根据承包者的彻底现场调查、风险评估和发包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一次性费用。这些费用涵盖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与质量、技术、安全、物流等相关的非实体项目费用。承包者应根据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及自身能力在其投标中报价这些费用。标段措施费用表所列项目,结算时一次付清、不可调整;实体工程所需未列明措施费用,按结算时实际成本计算。

 

14.2.7总承包协调费是发包人为承包人按照工程标准和技术要求向所有专业分包商和独立承包人提供管理和协调服务而确认的一次总付价格。这些费用在结算时不可调整。

 

14.2.8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负责支付的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政府规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定额计量费、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城市占道开挖费、临时绿地占用费、绿化补偿费等。

 

14.2.9除非另有约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自分包人、专业分包人根据现行国家税法和政府法规需要缴纳的全部税费。

 

14.3合同价格调整

 

14.3.1除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合同中的单位价格和总价(因工程变更、暂定款、暂定价、预留暂定款等原因进行价格调整的除外)。不得对工资、物价、费率、汇率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进行调整,也不得对合同价格的计算误差进行调整,无论是否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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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影响合同价格的变化,经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进行调整。除该因素外,合同价格不得调整(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3特别规定中未规定合同价格特别调整程序的,适用以下规定:

 

承包者如有调价因素,应在14日内书面通知雇主代表和监事,具体说明原因、方式、金额等。调整应经用人单位代表、监事确认,经用人单位同意,与工程款一并支付/扣除。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需调整。

 

14.3.4“暂定供应单价”、“暂定金额”、“暂定数量”、“预留暂定金额”的确定和调整原则详见相关结算条款。

 

14.3.5承包者拒绝或未能完成其有义务履行或协调的工作(包括合同条款、会议记录、设计变更或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发包人可聘请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加上此类费用的20%罚款)应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对任何进度影响承担责任。

 

14.4数量确认

 

14.4.1按合同约定进行中期或最终数量计量,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计量申请报告。对于专业分包商数量,承包者还应通知相关分包商。承包者应参与计量并协助雇主/主管;不参与应使计量结果作为付款依据有效。

 

对于需要图纸等材料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者应编制并提交这些材料,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审核确认。确认后,各方应在记录、图纸上签字,作为计量依据。

 

14.4.2测量结果:

 

(一)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对数量有争议的,可以要求联合复核或者抽样重新计量。承包者应按要求提供协助和补充数据。未参与审查/重新计量意味着雇主的修订数量被视为承包商实际完成的数量。

 

(二)承包人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后7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明确差异和理由。雇主应重新检查测量,并在必要时与承包商进行核对。

 

(三)超出施工图或者因承包人原因返工产生的数量,用人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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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变更

 

15.1设计变更和场地差异

 

15.1.1承包者应执行雇主发出的合理变更指示,不得以变更或差异价格未确定为由拖延实施。承包者不得单方面进行设计变更或发出场地差异;承包者要求的任何设计变更或差异必须在执行前得到雇主的书面批准。然而,在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果雇主代表口头或非正式指示承包者立即开始工作,雇主可以追溯批准此类变更/差异。承包人应在收到应急指示3日内申请书面确认。未经雇主书面批准、批准或请求的变更不能直接作为调整合同进度、成本或利润的依据。

 

15.1.2本合同定义的“设计变更”是指因项目设计变更而发生的以下变更:

 

(一)合同文件中描述或说明的工作的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包括任何增加、减少、替代工作;

 

(二)承包人为项目提供的材料/设备类别或标准发生变化;

 

(三)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对线、位置、尺寸发生变化;

 

(4)雇主要求拆除或搬迁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或交付给现场的材料/设备,不包括不合规的工作、材料或设备。设计变更产生的拆迁改造费用,归入设计变更费用。

 

15.1.3雇主要求的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有权修改项目设计,承包人应当及时实施修改。因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实际情况计入结算金额;

 

(2)基于现场条件,雇主可以取消承包者确认无法完成的承包者范围内的工作(以承包者认可为准),直接聘请第三方。承包者应对此类工作进行协调,取消工作的价值应从合同价款中全额扣除。

 

15.1.4承包者发现设计变更或工作指示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涉及明显不合理浪费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用人单位和设计师。雇主可对采纳的合理建议给予承包者奖励。

 

15.1.5合同履行期间下列情形不构成项目变更,承包人无权获得额外费用和/或工期延期:

 

(一)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差或为方便施工调度不当造成的设计修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准予工期延期;

 

(2)承包者在施工前应独立细化的需要设计阐述或细节(例如施工图的部分内容或组成部分)的工作。此类细节工作不应被视为设计变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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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人未能准确理解的,由发包人、设计师、顾问对图纸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的任何澄清、解释、确认。

 

15.1.6现场差异订单必须涉及合同文件未涵盖的工作。差额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追加工程的要求,遵循“一事一差”原则,并附有计价计量文件。

 

15.1.7雇主发出的所有变更或差异订单必须是书面形式(采用雇主指定格式),由雇主的工程师和代表签署,并加盖雇主公章。承包人为结算而发出的变更或差异订单,未经雇主的工程师和代表签字/盖章的,不具有结算效力。承包者应按发出的命令执行;拒绝这样做使雇主有权聘请第三方,费用(加上20%的管理费,未经承包者批准)从应付承包者的款项中扣除。

 

15.1.8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使用设计变更和现场差异系统生成的雇主统一标准格式进行变更/差异文件;否则,雇主将不会审查相关费用。

 

15.2变动价格的确定

 

15.2.1在完成与设计变更或场地差异相关的工作后,承包者应在所附设计变更和场地差异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交预算审查报告,并附有雇主变更/差异系统生成的正式文件。逾期提交将被视为不涉及价格变动。预算审查提交必须由承包者代表签字并盖上承包者公章。

 

15.2.2对于每一份变更/差异通知,承包者应准备一份附在变更/差异订单上的完整定价包(或补充预算),并将其提交给雇主。承包者应遵循“一方差、一事一结”——雇主不接受多次变更/差异的合并定价。

 

15.2.3除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差异/变动价格按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1)合同中包含变更作品合适单价(不含暂定单价)的,以现有单价确定变更价格;

 

(2)如合同中包含同类的变更作品单价(不含暂定单价),则参照同类价格和现行市场价格推导出新的单价:

 

a)“参考相似单价”包括对定价的数量清单项目的简单尺寸/数量变化进行比例调整,除非此类变化导致影响成本的重大技术/工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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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因技术差异不适合按比例调整的工作,定价的数量清单单价较投标月份政府发布的市场价格(区间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有折扣的,对同类项目适用相同的折扣率。定价单价高于市场价格(不打折)的,采用条款15.2.3(3)中的方法;

 

(3)不存在合适或相近单价的,根据市场公允费率,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变动价。

 

15.2.4除特别规定外,以下原则适用于差异/变动价格的确定:

 

(一)发包人在发包人指示增加、删除、取消工作时,不得反对或调整单价;

 

(2)承包商报价的施工措施费和总承包协调费被视为包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包括合同条款下的任何增加/删除——这些项目的任何额外费用将不会以变动价计量。

 

15.2.5承包者在完成变更工作后,应在5天内将所有相关文件提交给雇主和主管;否则,不承认价格变动。确定变化数量的原则:

 

(1)与设计变更图发生变更的,通过合同图纸与设计变更图对比计算数量差异;

 

(2)对于无法计量的完工后数量的隐蔽工程或变更,承包者必须在覆盖/拆除前与监理和雇主确认数量,在差异订单上附加预覆盖/拆除照片;否则,雇主可以拒绝付款。

 

15.2.6对于涉及可重复使用材料的变更,承包者应在拆除前3天与发包人协商可重复使用率;不这样做将导致假定100%回收,材料价值从变更结算金额中全额扣除。

 

16.付款和结算

 

16.1项目付款

 

16.1.1适用预付款的,当事人应当在特别规定中明确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在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和比例分期扣除。

 

16.1.2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付款证明。每份付款证明应说明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并应根据证明付款。在付款前,承包者应提供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等额合税发票;否则,雇主保留拒绝付款的权利。

 

16.1.3特别规定明确项目付款时间和要求的,相应付款。没有规定间隔的,按月支付。

 

50
 

 

16.1.4承包者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其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款申请书,并附证明文件。申请应包括:

 

(一)经雇主代表确认的项目实物进度,包括开工至当期已完成的合同数量及相应价值;

 

(2)适当(不是过早)交付到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值,以利于施工;

 

(三)经发包人确认的在合同价款中追加或者扣除的金额,附详细明细表。除非另有约定,施工期间不得申请与设计变更、场地差异和承包人索赔有关的所有费用,承包人免除因此类延误而产生的任何利息;

 

(四)按合同规定扣留的留存金;

 

(5)各种违约金、罚款、扣减(如用人单位超量供应材料)、奖励;

 

(六)开工至前期累计支付的款项;

 

(七)本期应付款项。

 

承包者还应根据第14.4.1条的要求申请测量和确认已完成的数量。

 

16.1.5用人单位应当在特别规定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缴费凭证规定的款项。超过约定时间延迟付款的,承包者可以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

 

16.1.6在完成最终结算并执行最终结算协议时,雇主应向承包者支付剩余的结算金额,不包括第13.1.3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留金。

 

16.1.7进度付款与质量挂钩。如果报告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格或验收标准,雇主可以暂停支付不符合要求的部分。

 

16.1.8当达到留存金支付里程碑时,雇主应出具最终付款证明。留存金退还应考虑:

 

(一)以前扣留的留存金总额;

 

(2)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及其他扣除(如有)。

 

如果第(1)款中的金额超过第(2)款,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差额作为尾款支付给承包者。如果(2)超过(1),差额应为承包者在发出付款证明后14天内应付给雇主的债务。

 

16.1.9专项规定中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方式。

 

16.1.10雇主和主管为付款目的对数量或进度的审查不应构成对工作的接受或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结算

 

16.2.1在竣工通知书发出的28天内,承包者应按照所附工程结算管理协议,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报表和完整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应包括详细资料(均为正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一套竣工图纸;

 

(2)设计变更、场地差异、索赔的计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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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定金额、单价、数量调整明细表;

 

(4)所有变更和调整的计算表;

 

(五)所有设计变更单和场地差异通知;

 

(六)用人单位指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告知书;

 

(七)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收据和汇总清单;

 

(八)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和实际竣工证明;

 

(9)处罚和奖励通知(如有);

 

(10)项目全部移交证明(可在3个月内完成)。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在委托人账期内未予以配合的,因承包人的行为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根据与第三方订立的协议要求委托人承担的任何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2.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算报表和文件的6个月内,在主管人员和造价顾问的协助下审查核实金额,并在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出具最终结算付款凭证。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的,双方另行协商。

 

16.2.3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应包括:

 

(一)合同及补充协议金额;

 

(二)用人单位要求或者确认的所有变更价格;

 

(三)按合同约定调整暂定单价、金额、数量导致合同价格增减;

 

(4)超额供应雇主材料/设备的扣除(如有);

 

(5)雇主根据合同代表承包商支付的所有款项或税款(如有);

 

(6)全部违约金、罚金、扣减(如有)。

 

16.2.4对于雇主提供的材料,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最终“暂定供应单价”由雇主通过后续招标或询价确定。结算时,只调整这类材料/设备的差价和相应税费;承包者报出的安装单价和其他费用为一次总付,不可调整。

 

16.2.5相关工作开始前,确定“暂和”项目价格。承包者应编制预算供雇主审查,价格应通过协商和雇主批准予以确认。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标的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价格,以确定的价格为基础结算。

 

16.2.6对于“预留暂定额”项目,发生费用的,价格确定和结算原则遵循“暂定额”。未发生费用的,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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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暂定量”项目,结算时不得调整合同单价——仅根据实际完成量调整价格和相应税费。

 

16.2.8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方式以所附项目结算管理协议为准。

 

16.2.9在没有设计变更或差异的情况下,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应为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净数量加上合理的损耗备抵。如果承包者造成供应过剩,雇主可以从到期付款中扣除供应过剩的金额加上合理的采购和仓储费。损耗率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招标时承包者在雇主提供的物资设备清单中提交并经雇主认可的;

 

(二)招标时未界定的,按特别规定的配额项目规定;

 

(三)未在特别规定额度内规定的,采取联合现场计量。

 

16.2.10如有必要,雇主可聘请第三方审查承包商的结算提交。承包者应积极配合,通过协商确认最终评审结果。

 

16.2.11特别规定中规定了额外的结算条款。

 

17.违约、索赔和纠纷

 

17.1违约

 

17.1.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1)证据充分的,违约金(或罚款)自雇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雇主只负责通知承包者。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特别条款的具体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①未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②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或者从事违法分包的;

 

④违反合同约定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⑤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搬离工地;

 

⑥在质量保修期内未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工程缺陷,或拒不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修复的;

 

⑦通过其行为明确表示或证明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⑧任何与合同不一致的施工行为或任何侵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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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违约金(或罚款)和赔偿一经承包人确认,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在承包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消。发包人兑现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在银行向发包人支付补偿款后14天内安排展期,将担保金额恢复至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承包人支付上述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性或金额。

 

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者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中途退出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此种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承包人发生两次以上违约行为时,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累计计算。

 

17.1.2承包人(包括分包人)在无合理理由拒绝处理该问题的情况下拖延或扣留工人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按每次发生5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雇主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承包者应赔偿雇主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专门分包人的工人;

 

(二)终止合同。

 

17.1.3承包人依照本合同合法分包工程的,对分包人雇用的所有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分包人发生迟延或者截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承包人负责直接向分包人所雇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承包人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

 

17.1.4承包者应当优先使用从发包人收到的工程款支付其受雇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工资或报酬。承包人拖延付款的(不论是承包人还是其分包人),发包人有权分两个阶段支付每一期工程款:一是支付上一个月(期)的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支付当月(期)的工程款余额。雇主也有权向承包者收取相当于拖欠工资金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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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延向其工人或受雇人员支付工资或报酬,导致该工人或人员投诉、收费、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集体行动索要工资/报酬的,承包人应按照特别条款支付违约金。如果这种情况与上款所述的雇主直接支付工资/报酬同时发生,承包者根据该款向雇主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不应免除。承包人应根据本款和前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7.1.6下列行为构成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对拖延情况进行整改。

 

17.1.7除另有约定外,一方(雇主或承包商)违约,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

 

17.1.8对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遗漏工程、返工、小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开工、竣工。如无,用人单位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按市场价格开展工作,并收取相当于委托合同价款20%的项目管理费。委托合同价款和项目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这些款项。

 

17.1.9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支付雇主全部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不足部分。雇主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建费、向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费用、替代措施的费用(如临时租用房地)、出售或租赁物业的预期收入(按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罚款、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运输费、咨询费、鉴定费、重新承包增加的费用。

 

17.2索赔

 

17.2.1承包者只有在雇主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承包者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有权向雇主提出索赔。承包者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并提供包括有效证据在内的详细信息。

 

17.2.2承包者应按照合同要求保存索赔事件的所有原始文件和现场记录,供雇主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政府通知、雇主指示、变更单、相关机构的评估、媒体记录、现场工程材料、文件收发记录等。根据雇主的要求,承包者应向雇主提供此类材料和记录的原件和副本。发包人核实正本和副本的一致性后,签收副本,并将正本退还承包人。承包人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应视为不符合合同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被视为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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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工程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雇主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不这样做即构成对索赔的放弃。

 

(2)在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的14天内向雇主提交索赔损失赔偿通知和/或延期时间表,连同证明文件。

 

(3)发包人应在60天内对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和材料作出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对于正在进行的索赔事件,承包者在提交第(1)项下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定期向雇主提交连续的索赔通知,并在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材料和最终索赔通知。不这样做将构成对索赔的放弃。

 

17.2.4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定义和程序进行索赔;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确认索赔金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索赔款项应在工程决算结算完成时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在项目实施期间扣留该等款项。

 

17.2.5关于索赔的其他规定详见特别条款。

 

17.3争议

 

17.3.1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的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按特别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7.3.2发生纠纷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保护已完成的工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单方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二)调解要求停止施工,双方均接受调解;

 

(三)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责令停止施工的。

 

17.3.3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保持效力,不受合同修改、终止、期满、无效、撤销的影响。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

 

18.1.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在该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被视为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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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国家主管部门宣布和界定的自然灾害,包括7级以上地震、洪水、海啸、超级台风等;

 

(二)战争、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布)、入侵、外敌行动、叛乱、革命、暴乱、军事政变、内战;

 

(三)发生骚乱、骚乱、混乱,但仅限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并因其在项目上的工作而产生的事件除外;

 

(四)非因发包人、承包人过错造成的爆炸、火灾;

 

(五)特别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不包括有暴雨、浓雾、雷暴、大风、酷热、严寒等恶劣天气的任何一天(突发极端天气情况除外),也不包括小学、中学、大学考试或传染病暴发期间。具体而言,承包商保证其已充分认识和理解新冠疫情,并已在合同价格和时间表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因此,根据本合同,新冠疫情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承包商不得以与新冠疫情相关的理由要求延长时间和/或额外费用。

 

18.1.3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者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管方,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包者还应向雇主和监督方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包括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式,但未经雇主和监督方同意,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18.1.4承包人因遵守第18.1.3条而产生额外费用的,经发包人批准,该等费用应加到结算金额中。

 

18.1.5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者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者采取此类措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暂停施工。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交书面说明,详细说明遭受的损害和清理修复的预计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承包人应每7天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报告一次损害情况。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承包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交关于清理维修费用的正式报告和相关文件。

 

18.1.6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始终尽最大努力,尽量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工程和本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当对增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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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不可抗力后果的分配:

 

18.1.7.1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缔约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承担。在不可抗力发生前经双方确认的已完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18.1.7.2不可抗力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进度延误,应由缔约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一)交付给施工现场的永久性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三)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各自承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相应延长工期。承包人停工造成的成本损失,由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因进度延误造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要求加速作业的,新增的加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的保洁、清扫、修缮工程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缔约双方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尽量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对增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延误履行合同,在延迟期内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8.1.8一方(雇主或承包商)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方不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8.1.9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规定详见特别条款。

 

19.项目保险

 

19.1雇主免除责任

 

19.1.1承包者应对以下方面的责任负责并赔偿雇主:

 

(1)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或因施工引起的对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承包者应对根据任何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负责并赔偿雇主,除非此类损害是由雇主应对其负责的任何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外支付前期款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从本合同项下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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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或者因施工引起的对不动产或者私有财产的损害或者破坏。承包者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负责并赔偿雇主。

 

(三)承包人应独立向发包人获取、查验、核实市政公用管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际位置,并承担施工全过程日常作业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管道的影响,包括维修工作、赔偿、一切法律责任(如有)。为此,承包者应提交一份关于工地施工前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建议书,供雇主批准。雇主对承包者提交的建议书所作的任何评论绝不应免除或减轻承包者的责任和合同义务。无论承包者在其投标中是否包含风险费用,承包者均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其他合同义务。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从事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人在施工现场遭受人身伤害的,承包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方,无论是否提出赔偿要求。

 

19.2承包人一切险保险和架设一切险保险

 

19.2.1承包人应为项目购买承包人一切险(含第三方责任险)和架设一切险(含第三方责任险),为已交付或位于工地或其附近但尚未安装(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所有工程和拟用于项目的所有材料和设备投保,以涵盖自然灾害和任何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盗窃等)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害。

 

承包人应为工程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按特别条款规定,不设合计赔偿限额。承包者承认其根据第19.1.1条有义务就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向雇主作出赔偿,因此在安排保险时应相应考虑保险期间和其他相关因素。承包人有权购买增加赔偿限额的保险,但任何额外的保险费或保费差额应由承包人承担。

 

19.2.2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作为共同投保方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充分理解保单条款,与承包人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3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算,自项目实际完工后1个月届满。项目工期延长或延误的,保险期间相应延长。投保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和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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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除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安排投保的保险金额应包括:

 

(一)全部工程、材料、设备(包括用人单位供应的)重置费用;

 

(2)额外金额相当于重置成本的10%,以补偿因修复损失和损坏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以及因此类修复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场地成本以及清除和处置受损工程和任何性质的废物或碎屑的费用。

 

19.2.5因意外事件造成工程灭失、损坏需要理赔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详情、估价报告以及索赔所需的一切必要证据和材料。继续发生损失的,保险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报告后每7天提交一次报告,直至损害终止。承包者应尽一切努力修复受损工程,更换或修复任何已损坏或毁坏的未安装材料和设备,清除任何杂物,并继续完成工程。承包者不得因修理损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材料和设备、清除杂物而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损害或费用。除保险收益外,承包人不得因修复受损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材料和设备、清除和处置杂物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9.3施工人员、材料、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19.3.1承包人负责为施工人员安排劳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由承包人单独承担;

 

(2)承包者应对承包者或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的人身伤亡负责并确保雇主免除根据国家劳动法或其他法律可能要求雇主承担的任何赔偿、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3)承包人为遵守上文第(2)款的规定,应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任何法律或当地政府的法规或指示,为其雇员或其分包商的雇员购买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分包人(含劳务分包人)未购买该保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上文第(三)款保险以雇主和承包人联名购买;

 

(五)上述第(三)款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劳动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法规、指令的规定;

 

(六)应当向用人单位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承包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和保险费支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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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算,自项目实际完工后1个月届满。保修期内负责保修工作的人员,保险期间延长至质量保修期结束;

 

(八)保险收益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补足差额。保单免赔额内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或赔偿;

 

(9)如果购买本保险的基础发生变化是由雇主引起的,任何增加的成本(如有)应已由承包商在其投标价格中综合考虑,承包商不得要求雇主额外付款。

 

19.3.2承包者应对项目现场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仪器的任何形式的伤害、死亡、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并确保雇主免于任何相关的索赔、赔偿、诉讼或费用。雇主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索赔、诉讼(仲裁)费用、法律费用等)应由承包者承担,雇主有权直接从应付承包者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些金额。

 

19.4项目保险的一般要求

 

19.4.1在开工前7天内或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安排相关保险,并向雇主提供所有保险有效的证明、保单复印件、保险费给付收据。

 

19.4.2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安排保险并使其持续有效的,雇主可以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代表承包人安排保险。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者承担,雇主可要求承包者支付此类费用或直接从应付承包者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还应向雇主支付相当于保险费金额一倍的违约金。

 

19.4.3当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方案发生变化时,承包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本合同的保险条款保持足够的保险范围,所有费用由承包者承担。承包者在发出上述通知前,应与雇主协商,并就保险金额达成一致,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者承担。

 

19.4.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取得赔偿或者未能取得保险人全额赔偿的,承包人应当负责补足不足部分。

 

20.项目保障

 

20.1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金

 

20.1.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特殊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金。担保应由雇主认可的担保人(限于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按要求支付,并应向雇主保证承包者将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格式及担保条款还需经用人单位同意(详见附后的担保样本)。取得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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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交付后28日届满。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在此日期前届满的,承包人应在期满前10日内提供新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在提供或重新提供合规履约保证金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付款或从进度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至承包人提交合规履约保证金。

 

20.1.3承包人未提交保函或提交的保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履约保证金金额相等的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提交合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为止。

 

20.1.4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当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将索赔理由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人应在担保限额内无条件向雇主支付索赔金额,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20.1.5关于项目担保的其他规定详见特别条款。

 

21.合同的生效、终止、解除

 

21.1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21.1.1本合同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1.1.2合同规定的双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1.1.3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1.2合同的终止

 

21.2.1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相互协议解除本合同。

 

21.2.2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时开工或者复工,延误时间超过30天的;

 

(二)将阶段里程碑进度或单个子项目进度延后15天以上,或将项目总进度延后30天以上;

 

(三)项目未完成单方面全面停工或威胁停工的;

 

62
 

 

(四)不能正常施工或者疏忽大意施工,未在用人单位或者监理人员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整改的;

 

(五)拒绝或者连续不执行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指示,或者拒绝拆除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有缺陷的工程或者拆除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工程有实质性影响的;

 

(六)不遵守本合同第6.1、6.2条规定的;

 

(七)在接受投标时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执行项目所需的资质和施工许可;

 

(八)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质量缺陷或者为用人单位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项目发生安全事故;

 

(十)承包人拖延或者截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十一)承包人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导致用人单位被第三人索赔的;

 

(十二)承包人将整个工程分包给另一方或者化整为零,以分包名义分包的;

 

(十三)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

 

(十四)因承包人债务问题,法院要求发包人协助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行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日内解决;

 

(十五)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收到监理人员或者用人单位的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超过30日)改正违约行为或者整改后未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

 

(16)承包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停止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资不抵债、清算、丧失政府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格/许可,或具有与上述效果类似的任何行动或事件(根据适用法律);

 

(17)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连续停工30天,或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应通过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该通知应在承包人收到后生效。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有效性。承包人除承担第17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合同终止违约金,并在约定或指示的期限内完成场地清理和撤离工作。

 

21.2.3承包人破产、解散、被第三人接管、营业执照被吊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收到清盘令、通过决议自愿清算(不包括重组清算)、指定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其浮动押记资产被押记人或其代表接管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承包者应根据第21.2.2条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主与承包人或其破产受托人、清算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承包者应赔偿雇主发生的任何损失,这些损失应被视为承包者欠雇主的债务。

 

63
 

 

21.2.4本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用人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和完成项目。第三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使用交付或位于现场或其附近的所有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工具、设备、材料/设备进行施工,也可购买执行和完成项目所需的任何材料/设备。

 

(2)除因承包人破产、清盘令或自愿清算决议(重组清算除外)而导致的合同终止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终止后14天内向发包人无偿转让供应或建造项目的任何合同利益。无论如何,对于交付到现场的设备/材料或承包者尚未支付的已完成工程的费用,雇主可以从应付承包者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接向供应商或分包商付款。

 

(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妥善保护和转移已完工工程、购置的材料/设备、器具,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工具、材料/设备移出场地。雇主应为承包者的撤离提供必要条件,但雇主已支付的材料/设备不得拆除。如果承包者拒绝或未能在雇主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转移和撤离,雇主可自行决定移走或出售承包者的上述任何财产(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并将扣除费用后的收益转移给承包者。

 

(四)发包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文件和承包人或其代表编制的其他文件,承包人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五)无论因何原因终止合同,承包者均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合同终止备案及项目重新招标、重新签约、重新备案、重新发放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全部政府手续。承包者应在雇主要求的期限内,与雇主检查并确定已完成工程的接口和已完成工程的数量。承包人不这样做的,发包人有权独立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造价顾问)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检验、划定界面、计量,承包人视为对检验结果(包括已完成工程量)无异议。

 

21.2.5承包者应赔偿雇主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和间接费用。在完成第21.2.4条所述的工作和确定相关费用之前,不应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在工作完成并结算账目后,雇主应确定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和直接/间接损失。如果这些金额和在终止前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的总和超过本合同项下已完成工程的应付总金额,则差额应为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债务;否则,差额应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21.2.6发包人在项目施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在承包人收到书面终止通知前,以发包人批准的已完成数量为依据进行结算。雇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或支付承包者根据本条款行使终止权的预期利润:

 

(一)项目的目的或者功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政府行为导致项目终止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连续30天以上不能履行。

 

64
 

 

第三章特别规定

 

1.合同文件

 

1.1书面形式

 

1.1.1双方约定的书面文件接收方式如下:

 

雇主收件人:潘东,收件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港F栋15楼。

 

承包人收受人(承包人代表):余卓良,收件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崖前镇浙江东南网架有限公司。

 

1.2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按合同协议规定。

 

同类型合同单证,以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合同期内有双方签章的关于项目谈判、签证、变更等事项的书面记录、文件、协议,与上述合同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相抵触的,视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协议,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根据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关系确定。

 

1.3语言

 

本合同应仅以中文编制;不得使用其他语言。

 

1.4图纸

 

1.4.1雇主向承包者提供的绘图套数:8套图纸和一张电子光盘。

 

1.4.2雇主对项目的保密要求和期限:永久保密。

 

1.4.3承包者应提交按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施工图要求计划书:按实际要求填写。

 

1.5工程指示

 

1.5.1发包人的指示一般应通过监督方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但必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如该事项需要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还需签字盖章)。在特殊情况下,雇主可以直接向承包者发出指令。雇主的指示应在以书面形式交付给承包商代表时生效。承包人不得拒收发包人或监理方的任何文件;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65
 

 

1.5.2在紧急情况下,承包者应立即执行雇主代表要求的指示,或承包者可能反对但雇主代表决定强制执行的指示。

 

1.5.3承包者必须按照本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雇主的指示。承包者应及时执行雇主和监理人员发出的所有工程指示。否则,每延迟一次执行,承包者应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延迟3次后,自第4次起,后续每延迟一次执行,违约金为2000元。承包者在收到任何指示后7天内未遵守指示的,雇主可雇用其他人员执行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者承担。雇主也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当于相关费用25%的额外违约金。雇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债务等金额,或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些金额。

 

1.5.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者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或其他经批准的计划,必须提前1周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并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变更。对于延迟变更,雇主有权要求暂停施工,任何增加的费用和进度延误应由承包商承担。

 

1.6杂项

 

/ .

 

2.雇主

 

2.1用人单位代表和现场人员

 

2.1.1用人单位代表姓名:潘东,联系电话:***.

 

雇主授予雇主代表的权限范围: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权限;

 

(二)工程相关协作单位协调权限;

 

(三)工程材料、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权限;

 

(四)对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监督权限;

 

(五)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权限;

 

(六)颁发工程指示和现场签证的权限。

 

权限范围不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对合同价格的调整、进度调整、竣工验收、最终结算。上述事项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书面授权,代表用人单位意见;否则不得作为成本核算依据,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办理上述第6项授权事项时,雇主代表签发的工程指示必须符合所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协议中规定的生效条件。缺乏效力条件的工程指示或签证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得作为成本计算依据,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有权将生效条件的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但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发包人公章。

 

66
 

 

除非雇主代表对承包者的工程建设联系信或其他报告/文件提出明确意见,否则雇主代表或任何其他人(即使该人提供意见)的签字仅应表明雇主已收到文件(即仅确认文件已收到,而不是批准文件或其任何内容),不得作为雇主提出意见或解决的依据。

 

2.2雇主的义务

 

2.2.1雇主提供的技术经济资料:/

 

2.2.2雇主须执行的其他工作:/

 

2.3杂项

 

/

 

3.主管

 

3.1监理监理工程师

 

3.1.1用人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长海,联系电话:***.

 

3.2监督方的责任

 

3.2.1承包者必须在雇主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执行监管方发出的指令。承包人应当接受监理方的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审查和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审查、组织项目会议等监理工作,参加监理方组织的协调会议,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任何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都将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罚。

 

3.2.2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最新的国家规范要求为准)和本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的各类工程检验(包括材料、检验批次、施工方案等)。对于逾期提交(包括单据不全),监理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代码规定的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支付每件500 – 2000元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交。逾期未交补交的,加倍支付违约金,并按顺序适用。这种违约金经雇主代表签字批准后生效。

 

3.3杂项

 

/

 

67
 

 

4.承包商

 

4.1承包人代表和现场人员

 

4.1.1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余卓亮,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承包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3年,未到期的期限足以覆盖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承包人应为项目经理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社会保险。

 

承包人授予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确定项目组织架构,制定项目管理制度,代承包人处理内外部事务,授权签署相关合同、签证、文件,分配管理进入项目的人力、资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选择施工队伍等。项目经理被视为承包商的项目全权代表。

 

4.1.2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承包者更换承包者代表(项目经理)或首席技术官应被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每人5万元/起,技术总监每人3万元/起,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每人2万元/起。雇主有权要求承包者撤销更换决定。此种情形发生三次及以上(含)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4.1.3经雇主指示更换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员,承包者应在收到指示后3天内更换为合格人员。拒绝更换或逾期未到现场视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发生。此种情形发生三次及以上(含)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4.1.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应当保证在施工现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项目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也应当保证在施工现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每周现场作业时间少于规定期限或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视为违约。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下: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每人每天10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每人每天500元。这种情况发生三次(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本合同。

 

4.1.5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由项目经理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同步送达发包人。

 

4.2承包者的义务

 

4.2.1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分包备案,并承担相应的协调费用。

 

68
 

 

4.2.2承包人需完成的其他工作: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及合同范围和工作内容中规定的。

 

4.2.3承包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监理方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经通知后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第三方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方费用按发生费用的120%计算)、进度延误、其他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承包人对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承担质量责任,并将此类工作纳入质量保修范围。

 

4.2.4承包者应负责赔偿承包者在施工现场及其邻近区域内造成的发包人、监理方或第三方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应确保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相关索赔、要求、诉讼、费用、开支和支出。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2.5发包人、监督方或其他实体的任何批准、审查、证明、同意、检查、测试、接受、指示、通知、建议、要求或类似行动(包括未批准)均不得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法规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3杂项/

 

5.分包、转租及独立项目

 

5.1分包

 

5.1.1自行安排分包

 

(1)自行安排分包的附加要求和原则: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分包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分包人迁离现场,并处以每次10万元的罚款。

 

(二)自行安排分包的其他约定:/。

 

5.1.2专业分包

 

(1)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的。

 

(二)专业分包商水电接驳费协议:按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及措施费用清单规定。

 

(三)约定总承包协调费:按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及措施费用清单规定。

 

(四)承包人的其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责任: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

 

5.2独立作品

 

5.2.1本项目独立工程:按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

 

5.3杂项/

 

69
 

 

6.物资和设备供应

 

6.1雇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6.1.1雇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按工程量清单和定价说明的规定。

 

6.1.2承包者提交供应计划的时间要求:材料和设备供应总计划应在进场后15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批量采购计划的提交,应留出充足的物资设备供应准备时间,以及7天的计划审批和订货时间。

 

6.1.3用人单位供应物资供应过剩和过剩:

 

(一)超量供应的,以所附项目结算管理协议的要求为准;

 

(二)对剩余的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资不给予奖励。

 

6.1.4雇主提供的材料交付地点:工地内货运车辆可进入的地点。

 

6.2指定物资和设备供应

 

6.2.1指定供应物资设备清单:如有,按所附雇主指定和临时材料清单规定。

 

6.2.2定点供应物资设备价格调整(如适用):

 

材料设备价差调整= A ×(1 + 9%)

 

A = ④(分项、分项目清单中的数量×(定点供货通知单价–定点供货物资设备清单中的暂定价格))

 

指定供应通知单价和指定供应物资设备清单中的暂定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6.3承包者购买的其他材料和设备

 

6.3.1承包者购买的雇主限制品牌材料和设备:如所附雇主指定和临时材料清单所述。品牌限制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6.3.2其他协议:/。

 

6.4物资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6.4.1材料设备检验费用:承包人承担。

 

/

 

7.施工准备

 

7.1施工组织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时间:收到验收合格书后7日内提交监理方。监理方应在3日内复核,雇主应在收到监理方复核意见后3日内确认。

 

7.2施工进度

 

施工进度表提交时间:收到验收合格函后7日内提交监理方。监理方应在3日内复核,雇主应在收到监理方复核意见后3日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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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项目进度计划要求:承包者应编制各单位项目进度计划,对交叉作业和流建进行网络计划安排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雇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的网络计划无条件满足项目总进度和阶段进度的要求。

 

8.工期管理

 

8.1项目期限

 

8.1.1项目工期约定如下:

 

总工期:720日历天(含春节假期、法定节假日);暂定开工日期:2024-11-10,计划竣工日期:2026-10-31;

 

承包者应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即可进场,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8.1.2项目里程碑详见下表:

 

节点   节点定义   完成日期
场地进入&开工   临时设施设置、人员、机械、物资调动   2024-11-10
         
打桩工程   工程桩、基坑挡土桩、一级水平支护施工   2025-1-19
         
土方工程   大面积土方开挖   2025-4-20
         
地下室± 0   完成地下室顶板浇筑   2025-7-2
         
主要Structure见顶   东、西塔主体结构封顶   2025-12-31
         
室外场地移交景观承建商   完成向景观承包商的所有工作界面交接   2026-5-15
         
完成备案   取得竣工备案证明   2026-10-31

 

8.1.3启动令一式四份,每份加盖十字章、公章。发给承包人一份,发给发包人一份,发给监理方一份,与项目文件一起存档一份。施工人员和设备须在下达开工令(进场通知)后方可进场施工。开工令载明的时间为正式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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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延迟的违约金

 

承包人拖延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的,应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承包人未在约定开工时间或开工令规定日期实质性开工,或未按发包人要求停工/复工或擅自停工的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天。

 

(2)整体工程延期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天。

 

(3)里程碑进度延误的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天。

 

(4)承包人造成的单个子项目完工延误或项目总延误导致任何单个单元项目未达到竣工备案里程碑的违约金:每项每日合同总价的0.01%。

 

(5)承包人既延误总工期又延误里程碑/单个子项目工期的,违约金按各自延误标准分别支付,该等损害赔偿可以累计计算。雇主可以从任何到期付款中扣除这些款项。

 

(6)对于参与单位造成的延误,承包者仍应承担责任(分包商必须根据其分包合同和三方协议无条件承担合同责任和罚款)。

 

(7)延迟期应计算为超过合同约定天数的实际持续时间,减去雇主批准的任何时间表延期。

 

(8)承包人延误里程碑/单个子项目工期超过15天或总工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9)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承包人可能对其他合同方(如设计人、监理人员、其他承包人)产生的违约责任。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完工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已签订合同价的2%。

 

8.3附表激励:无。

 

8.4杂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或监督方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以及在会议记录、补充协议、函件中对完工/移交日期的描述和约定,不得视为发包人自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经批准的延期完工日期的次日起放弃追究承包人延迟完工责任的权利。只有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赔偿协议或备忘录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放弃这一权利。

 

9.项目质量

 

9.1质量和技术要求

 

9.1.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按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

 

不符合约定质量等级的措施:按特殊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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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现场计量量化的奖惩措施:按《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

 

9.1.3质量处罚:特殊条款及所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

 

9.2质量激励

 

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

 

9.3杂项:/

 

10.现场管理

 

10.1工地安全文明施工

 

10.1.1用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

 

10.1.2承包者未达到约定的文明工地要求的,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有权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10.1.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因防控措施、采购防疫物资和药品、检测费、医疗费、运输费、人工费、管理费、强制隔离人员食宿和工资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纳入合同价款。

 

10.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0.2.1文物及地下障碍物附加要求: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约定的合同价款应已包含项目场地2米范围内任何地面、地下障碍物(包括老旧建筑基础、管道、废弃物)的安全拆除处置费用,以及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地下2米范围内遇到的障碍物(包括红线外施工,但不限于石块、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砖块、污泥、路渣、木材等)的破碎、清理、处置费用。这还包括按标准在相应位置(如盲沟等)回填土壤的费用,以及上述障碍造成的停工损失和任何土壤类型的施工费用。客户无需为这些事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深层障碍物(只能在相对于场地水平2米以上的高度才能发现),承包者应予以清除,并在取得委托人和监理人的见证同意后,补偿承包者的费用,但不准予延长工期。

 

11.竣工验收及移交

 

11.1竣工验收

 

11.1.1承包人提供竣工文件的规定:4套竣工图纸和一个USB驱动器。

 

11.1.2单项工程移交验收规定:承包人必须按各自竣工期限和用人单位要求对单项子工程进行移交验收。用人单位应在通过验收3日内出具“单项工程移交验收合格证明”,并向监理工程师备案。证书注明的验收日期每延迟一天,视为项目竣工时间延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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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量保证材料(包括承包方项目组的自检记录和发包方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报告)外,还应包括功能使用情况的现场测量和外观质量评价。

 

重点项目包括:水管压力测试、屋面及卫生间封水测试、耐雷测试、电路耦合、建筑沉降、开间尺寸、层高等。屋顶和浴室封水测试应按雇主要求进行;其他项目应符合合同条款和国家/地区标准。

 

11.1.4发包人验收后认为工程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在验收或合同终止后14天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拆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人员、机械、剩余材料(打孔清单工作所需的除外),并对整个工地进行清扫。承包人未及时拆除或清理场地的,用人单位将按占用面积每天20元/方收取租金,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一切权利。雇主可以拆除和清理场地,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损失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1.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按期完工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完成,所有相关费用、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交接

 

11.2.1供水管道应在竣工验收期间进行正常压力测试,并在移交给雇主时进行额外测试。费用应计入相应的检测措施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11.2.2发包人和防水承包人应当共同检查承包人的管根处理和结构面。未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若承包者未能完成,防水承包者可完成工作,管根处理/裂缝结构修复的费用应直接从承包者的付款中按防水承包者的费率扣除,另加扣除金额的20%罚款。

 

12.工程质量保修

 

12.1质量保修

 

12.1.1质量保修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格的3%。质保期及定金支付条款:按质量保修协议规定。

 

12.1.2承包者在收到指示后未在雇主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的,雇主可以自行修复缺陷或聘请第三方。修理费按用人单位与受托方约定的工程量乘以用人单位与受托方约定的单价计算。承包人未在48小时内修复缺陷或拒绝修复的,客户有权从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的120%。保修金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用人单位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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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如果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使项目或设备无法按预期使用,需要重新检查、测试和维修,雇主可以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目或设备的保修期。保修期自复检、检测、维修之日起重新启动并自动延长至相关专业工程保修期结束。

 

13.合同估值和计量

 

13.1合约价格

 

13.1.1本项目合同总价和综合单价包括承包人根据客户的设计要求/理念进行设计深化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设备供应、仓储、安装等费用;机械费;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测试和任何市场差异或材料价格波动;为符合政府规定而改进或更换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的相关费用;聘请国内或国际专家对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或在其他地点进行测试、检验、校准、试运行的费用;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率、大型机械进出费、保险费、利润以及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或税费;包括必要的加班费、赶工费、费率或汇率波动、专利费、包装费、空运费、境内外仓储费、运输费、设备/材料不及时交付现场造成的闲置人工费;包括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收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或施工期间实施或整改所需的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成品保护费、客供材料检验费、检测费、风险费;包括总承包人管理协调费,审批报建费、验收费、保修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中但包含在图纸、规格、技术标准、要求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包括任何隐含或附带的内容),均应视为已由承包者在合同价格中充分核算,并通过工程量清单现有项目中所引用的技术细目进行分配。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货物、临时措施、汇率(无论向上或向下)的任何波动和/或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但本合同中调整范围和方法规定的除外。

 

13.1.2签订的合同价格由三部分组成:

 

(1)总承包工程费:包括承包人自建范围内的前期措施费、分项/分项目费用。这是根据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图纸、工作界面时间表、工作范围、规格、澄清答复等情况,一次固定总价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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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承包协调服务费:包括所有参与单位的管理、协调、照管、垃圾处理费。具体来说:

 

专业分包商协调费实行固定费率一次总付,履约时根据专业分包工程实际签订的合同价格调整计费基数。服务项目未实施或未转为承包人自建工程的,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协调费;独立承包人的协调费按计价工程量清单固定一次总付,按其签订/最终结算价格不变。承包者应在签订的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所有协调服务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专业分包工程暂定金额:专业分包工程预计合同金额,承包人在招标时不得调整。这将根据履约时专业分包工程实际签收/最终结算价格进行调整。

 

13.1.3定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计量项目中所有分项的综合单价是固定的。由于定价不当(例如对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市场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计算规则或包含成本的错误解读)、票据项目描述中的偏差/错误或措施项目/成本中的遗漏,雇主将不接受承包商主张的任何索赔或损失。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因此类原因进行调整。承包者对合同文件或图纸的任何曲解或疏忽,风险由承包者自负。

 

13.1.4承包者确认,在招标阶段,应通过澄清提出补充票据项目和数量,经确认后由发包人统一修改。对于承包人提出但被发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更正的项目,或承包人认为有微小偏差而未提出的项目,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成本。后续合同单据中任何遗漏或不一致的项目,由承包者自行负责,结算时不作调整。

 

13.1.5标书单价、小计、总额、汇总金额计算错误,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当价格有多种可能的解释时,应适用对雇主有利的解释,雇主的计算应被视为最终的,并被承包者无条件接受。

 

13.1.6可调材料、暂定价格材料的价格调整按照相应合同条款执行。

 

13.1.7设计变更、签证、室外工程等价格根据相互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的计价方式计算汇总。

 

13.1.8电力、水和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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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有权按项目要求使用现场电、水和其他公用事业(统称“公共服务”)。承建商在进场前已视察公共服务,并表示满意。如果现有的公共服务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承包者应自费解决问题,所有相关费用和进度影响被视为在已签署的合同价格和期限中得到充分考虑——雇主将不再支付额外款项。承包者应维护水电连接的位置,并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进行维修/赔偿。

 

承包者应承担向所有参与单位(专业分包商、独立承包商等)提供公共服务的风险和费用,包括提供计量仪器。消耗数量和成本(包括承包者自用和其他单位自用)全部计入已签订的合同价格,雇主不再额外支付。承包者应(为自己和其他单位)支付所有公共服务费用。如果当局要求雇主支付,雇主可以从应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这些费用。

 

13.1.9正式施工图和预算完成后,承包者应配合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包干定价补充协议。不这样做将导致里程碑延误的违约金,雇主可以暂停付款,直到协议签署。

 

13.2合同定价

 

如第5章数量清单和定价说明中所规定。

 

13.3杂项/

 

14.工程变更

 

正如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协议中规定的那样。

 

15.付款和结算

 

15.1工程款

 

15.1.1发票及其他要求

 

(1)承包人在要求付款前,应按当期实际完成的产值向用人单位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的发票使雇主有权要求更换和延迟付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税率的,用人单位保留对合同价格进行审核调整的权利:不含税价格不变,按实际开票率重新计算税额和总价。

 

(3)承包人延迟支付法定或合同规定的费用的,雇主可以直接支付这些费用并从承包人处扣除/收回,不放弃要求违约金或赔偿的权利。

 

(4)对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向第三方采购服务/货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加20%的费用违约金,不放弃其他权利。

 

15.1.2进度付款方式:按项目每月实物进度按月付款。

 

15.1.3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竣工和价格确认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激励和处罚:所有节点激励/处罚必须每月书面确认,并在最终结算中体现。

 

材料价格调整:节点施工后及时完成工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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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付款说明

 

(1)预付款:本项目按第①项所述方式执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必须提供合同附件规定的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用人单位才能支付。预付款将等额分期扣除/根据项目的付款时间表。当期缴款不足抵扣的,剩余金额结转下一个缴款期全额抵扣。

 

①无预付款;

 

②按政府规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③合同签订后的预付款:/。

 

(二)进度付款节点:

 

1)无预付款。

 

2)按实物进度按月支付:

 

本项目无预付款,按月进度付款。至每月25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作。然后由甲方支付当月进度已核实项目成本的70%。

 

3)施工图预算核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甲方按核定工程成本的80%支付当月进度款。

 

4)一旦毛坯施工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凭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将支付竣工工程款的85%。

 

5)结算竣工验收后:结算价的97%。

 

6)保留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质保金。

 

7)质保期届满时结算的质保金(无息)。

 

8)承包者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向主管提交工程款申请表(附进度和预算详情)(或质保索赔的质保款申请表),并将电子预算发送给雇主的成本经理。不这样做,雇主有权拒绝申请。

 

15.1.5付款申请的提交和审查要求:必须在当月25日前提交,并根据雇主的现场要求,附上实际工期与合同期的比较表、设计变更/签证项目汇总等。应付金额将为实际完成值的80%。在每个阶段付款时,雇主将扣除代表雇主支付的任何费用和未付款项(如水电费)。

 

50万元以下款项结转下期。

 

付款期限:批准后14天,有30天的宽限期。对宽限期内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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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结算付款时间:结算流程完成后90天内。

 

15.1.7进度款按合同核定总价的80%止付。承包人必须提供结算付款的质保金发票。

 

15.1.8验收合格签发竣工通知书后:核定总价的85%。结算后:97%,保留3%作为质量保修保证金,按质量保修协议结算(不计利息)。

 

15.1.9与进度付款有关的补充协议:承包者在审查并支付上述款项前,必须在合同付款里程碑向主管提交《项目付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进度报告和详细的预算细目)。申请质保金的,还需提交“质保金申请表”。承包者还必须将与申请内容一致的详细预算细目电子版发送至雇主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承包人未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或相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有权驳回承包人的付款申请。

 

监理人员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文件后,须在7天内完成审核,并向雇主提供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监理人员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明,由用人单位签字。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款项,直至按合同条款完成为止。

 

用人单位须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进度付款证明。证书上会注明确认的应付款金额。用人单位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全套缴款文件,包括承包人等额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在进度缴款证明签发后30日内向承包人缴款。

 

发放进度付款证明不应被视为雇主认可、接受或同意承包者完成的工作。最终验收情况将根据结算情况确定。

 

双方已相互约定,付款方式将为银行转账。

 

15.1.10农民工工资特别规定

 

(一)承包人应当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账户”),专用于工资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或其他用途。

 

(2)银行转账至工资账户前,须将月工资明细提交用人单位审核。转存后,承包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工资到账证明和账务报表。未经批准的资金转账或延迟提交使雇主有权暂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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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专业分包商通过工资账户支付的工资,承包者应对申请进行预审,督促及时提交考勤和工资明细,并与用人单位、主管协调审批。

 

(四)承包人拖欠/欠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支付工资、从付款中扣除费用、索偿不足,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追究责任。

 

(五)地方政府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遵循。

 

15.2结算

 

15.2.1结算物资要求:按项目结算管理协议规定。

 

15.2.2“暂定额”的确定: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15.2.3雇主提供的材料/设备损失率:项目结算管理协议中规定。

 

15.2.4可调整临时单价的确定和结算

 

(1)可调价范围:钢材、商品混凝土、人工、电缆,共担市场价格风险。

 

(二)调价方式:

 

①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时才适用调整(5%以内的风险由各方承担)。波动采用杭州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价格快报),将各施工阶段(地下室、结构、建筑)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2024年8月快报进行对比计算。

 

⑤各阶段建设周期指三个阶段:地下室、结构建设、建筑施工阶段,每个阶段均有调整。具体调整以书面浇筑施工记录为准。地下室调整期从地下室平整层施工开始开始,至地下室结构完工结束。结构施工阶段从塔段主体结构施工开始开始,至塔段主体结构封顶结束。建筑施工阶段从塔段主体结构封顶开始,至用人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结束。以上调整将根据各单项单位不同阶段的施工量进行调整。

 

丨可调钢筋是指土建工程项目中使用的钢材,不包括《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说明》中规定列入措施款的钢材、室外市政工程、景观结构、小型工程、建筑钢筋(如精细混凝土用钢)、结构钢筋(如二级结构用钢)中使用的钢材。

 

丨可调混凝土是指土建工程项目主体结构(不含平整层)使用的混凝土材料,不包括室外市政工程、景观结构、小件工程、结构柱、建筑装饰等。

 

丨可调电力电缆是指物理工程中使用的电力电缆,不包括控制电缆、导线、临时供电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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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考虑时不区分模型,根据综合统计计算得出。混凝土按不同等级分别计算。砌体和砌块根据强度分别计算。电力电缆按规格分别计算。信息价格中未具体规定的电缆,以相同截面的电缆价格为参考。

 

②价格和数量:调整后的价格=合同价格+合格价差;数量以结算数量为基础(不含亏损)。设计变更/签证< 10万元不参与调整。

 

③调整公式:

 

如公告价格含增值税:

 

调整额=(A/(1 +材料采购增值税税率))×(1 +总承包增值税税率),其中A为含增值税价差。

 

如果公告价格是税分离的:

 

调整额= A ×(1 +总承包增值税税率),其中A为不含税价差。

 

④以上价格的调整方法,完全是为了降低承包者的风险。实际采购价格与报价如有差异,由承包者负责,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无论差异程度如何,结算时不作调整。上述调整方法基于承包者正常经营的假设,实际采购价格和方式考虑承包者风险,已在报价中充分核算。

 

⑤调整公式(勾选适用选项):

 

所在城市信息价格中的材料价格含增值税的,此项调整金额计算为:

 

(a/(1 +调整主材采购增值税税率))*(1 +本合同总承包增值税税率)。

 

A为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按15.2.4条规定审计。

 

我市信息价格中的材料价格不含增值税的,此项调整金额计算为:

 

a*(1 +本合同总承包增值税税率)。

 

A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按15.2.4条规定审计。

 

15.2.5结算方式及其他约定:详见《项目结算管理协议》。

 

15.3其他:如遇二次审查,承包者必须无条件充分配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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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违约、索赔和纠纷

 

16.1违约

 

16.1.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

 

(1)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撤离和/或移交工程的,按工程整体延误违约金计算违约金。

 

(二)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承包者必须自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修、重建、返工、更换、加固等),不得延长工程进度。如果承包者未在雇主或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而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或雇主认为有必要采取此类措施,则雇主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工作,所有费用(另加20%的罚款)由承包者承担。不得延长工期,承包者应赔偿所有雇主损失。

 

②主体结构一次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者必须限期整改。如仍无法整改,用人单位可处以10万元罚款、要求继续整改或聘请第三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加20%的罚款)。对于由此造成的进度延误,承包者还应支付延迟完工的违约金。经约定整改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视为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必须退还全部已付款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仲裁费等)。

 

③防水部分,不合规处以2000元罚款,每个不合规地点,返工费用和进度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者如未按设计图纸执行,应支付不合规工程的双倍费用作为违约金,自费整改。不合规工作超过工程总成本20%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原产地,或者材料、设备或者其构件的原产地,包括品牌、规格等不符合合同条款的,或者承包人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设备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①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无法按合同供货,用人单位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款或终止部分价款20%的违约金,另加赔偿损失(工期延误、重新采购费用等)。

 

②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无法更换,发包人选择继续合同的,承包人应支付争议材料价值20%的违约金,另加差价赔偿和其他损失。

 

③如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更换,承包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支付争议材料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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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搬离场地的材料/设备:违约金为每次发生合同总价的1%或搬离材料/设备价值的1.2倍(以较高者为准)。

 

(五)迟交完整结算材料: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结算,其结果视为承包人认可。承包者应按每个延误日历日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

 

(六)逾期提交或拒绝修改承包人文件:在提出修改请求后的14天期限之后,每延误一天,每份文件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元。

 

(七)拖欠工人工资、分包商货款、供应商费用:

 

①对于每一项经核实的投诉,雇主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并从承包商的付款中扣除成本,另加20%的违约金。

 

②对于劳动争议或聚集:

 

(i)轻微个案(无影响):人民币5万元/次;

 

(二)停工、办公封锁(轻微影响):人民币20万元/次;

 

(iii)严重影响工作:人民币40万元/次;

 

(四)封锁公共道路/政府办公场所:每次发生50万元;

 

(五)其他名誉损害:人民币50万元/次。

 

雇主可以扣除违约金额,终止合同,承包商被视为已授权直接付款。

 

③对于实际施工方/分包方/供应商的诉讼(不含雇主引起的纠纷),承包方承担全部法律费用,并支付索赔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④同时发生的处罚,另行计算。雇主可以终止合同,并就任何骚乱事件要求全额履约保证金金额。

 

(8)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分包或转让工作的,该分包或转让对用人单位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有权指定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外,雇主有权处以成本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9)未指明的管理/质量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严重程度处以5000 – 5万元罚款。

 

(十)在工程建设和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因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被报刊、电视、其他媒体曝光,或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从而造成用人单位形象和声誉损害的,承包人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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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包人不得贿赂用人单位任何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发包人如发现,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发生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有权终止合同。

 

(十二)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地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按每次发生的情况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下:

 

①重伤3人及以下:每次事故50万元;

 

② 1人死亡或3 – 5人重伤:每起事故人民币2,000,000元;

 

③ 2人死亡或5 – 10人重伤:每次事故人民币5,000,000元;

 

④ 3 +死亡或10 +重伤:每起事故人民币8,000,000元。

 

同时,承包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承包人负责按照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意见进行处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十三)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每发生一次停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四)逾期提交竣工文件:每延迟日1万元。

 

(15)因材料定价纠纷导致进度延误:不予延期。

 

(16)承包人在没有任何变更单或工程指示的情况下,未能在合同包干范围内完成工程的,用人单位有权扣减该工程的合同价款,并处以该工程合同价款20%的罚款。

 

(17)最低违约金:每次违约人民币1万元。未整改违约按日计罚人民币1,000元(如无特定条款适用)。

 

(十八)其他违反:按照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不一致的,适用更严(更高)的处罚。

 

(十九)发包人/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暂定合同价款的20%,赔偿不足可追索。

 

(二十)未取得杭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地:处罚人民币20万元。

 

16.1.2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

 

(一)因用人单位未支付合同价款导致违约: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且逾期付款超过30日,承包人逾期付款30日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款但在催款后30日内仍未付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延误一日支付未付金额0.1‰的违约金。但承包人无权提出其他任何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终止、停工、延长工程工期索赔、费用、损失、利润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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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违约与承包人权利:发生用人单位违约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者必须不间断地继续施工,不能因雇主违约而停止施工。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中断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6.2索赔

 

16.2.1其他规定

 

(1)用人单位调整开发节奏、加快或推迟项目某些部分施工进度,或因项目许可或许可证问题导致项目停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执行指示。

 

(2)雇主可随时就承包商的违约提出索赔。对于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追加赔偿。所有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可从付款中扣除或通过履约保证金索赔。

 

(三)承包人对雇主索赔的答复:必须在28天内答复;不答复视为受理索赔。

 

(4)结算后索赔:承包人确认最终结算后放弃所有索赔。

 

16.3争议

 

16.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通过向项目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解决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通知费、保全费、执行申请费,以及为保全申请支付的任何担保费、保险费)由过错方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

 

其他约定的不可抗力:除非政府要求项目停工,否则不得将新冠疫情等疫情视为不可抗力。

 

17.2杂项/

 

18.项目保险

 

18.1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雇主赔偿

 

18.2承包人一切险保险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作为共同投保方购买承包人一切险保险。保险须在开工前7天或合同签订后28天内安排。如果不这样做,雇主就可以购买保险,费用从付款中扣除,再加上承包商的双倍保费罚款。承包商承担免赔额、超额成本和未投保项目。

 

18.3第三方责任保险

 

18.3.1承包者应承担免赔额、非保险索赔和超过保险限额的金额,并在投标中为此类风险预留了费用。不遵守保单条款将导致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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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项目担保

 

19.1履约保证金

 

19.1.1金额、形式、提交时间

 

金额:合同总价的3%。

 

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或银行保函(工行、农行、中行、CCB、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

 

未提交合规履约保证金允许雇主扣留保证金金额直至合规,任何余额在保证金有效期到期28天后无息返还。

 

19.1.2有效期:债券自发行之日起至发包人出具工程移交证明后180天内有效。如果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并且在56天前未满足移交条件,承包者必须在到期前28天自费延长债券。失败允许雇主主张债券或扣除债券金额作为担保,任何余额在到期28天后无息返还。

 

如果发生索赔,承包者必须在付款后14天内恢复保证金金额。在恢复之前,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将减少所需债券金额与当前余额之间的差额,扣除后的金额在到期后无息返还。

 

19.1.3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有效期届满28天后退还。雇主不承担债券的利息或手续费。

 

19.1.4通知义务:雇主索赔通知:必须将违约情况告知承包者,无需证明文件。

 

承包者的索赔通知:必须告知雇主违约性质/原因。

 

19.1.5杂项/

 

20.合同的生效、终止、解除

 

20.1合同终止

 

21.1.1承包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如雇主违约、和解纠纷)拒绝终止后合作。不配合产生每日5万元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设备被视为废物,雇主/主管可在记录后进行处置,后果由承包商承担。延误撤离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予赔偿并扣除结算。

 

21.杂项

 

21.1审查和批准

 

雇主/主管的延迟反馈不构成批准。最终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1.2合同附件

 

附录1商业行为准则

 

附录2工程质量保修

 

附录3保函样本

 

附录4设计变更及场地签证协议

 

附录5项目结算管理协议

 

附录6项目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附录7招标问答

 

附录8附表

 

附录9账户信息认证及账户信息

 

附录10薪酬承诺函

 

附录11补充协议模板

 

/s/浙江云鼎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s/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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