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
花旗银行,N.A.-ADR部门
格林威治街388号
纽约,纽约10013
女士们先生们:
兹提述存款协议(定义见下文)所设立的法律实体为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而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表格F-6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经修订(“证券法”),根据第二份经修订重述存款协议将予发行的1,500,000,000股美国存托股(“ADS”),由花旗银行(N.A.)作为存托人,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imited,一间根据以色列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本公司”),及根据该协议发行的ADS的所有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各自定义见存款协议及下文如此定义),其草拟本现正作为注册说明书(“存款协议”)的证物(a)存档。每份ADS将代表(在符合存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证明该等ADS的美国存托凭证(“ADR(S)”),有权获得本公司一(1)股每股面值为0.10新谢克尔的普通股(“股份”)。
本文或本文提及的任何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是本事务所打算使用的,并且本文的收件人不能使用本文或本文提及的任何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作为“税务意见”(指美国国税局(“国税局”)在第230号国税局通告中对该用语所赋予的含义)及国税局在本通告日期前就第230号国税局通告发出的任何相关解释性意见,和下文中所使用的这样的含义和解释性建议)。在不承认本文或本文提及的任何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出于任何目的构成“税务建议”的情况下,特此发出通知,只要本文或本文提及的任何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构成或正在或可能被任何法院解释,由国税局或任何其他行政机构构成的“税务咨询意见”,此种“税务咨询意见”不打算或不能用于或不能用于(i)避免根据经修正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的处罚,或(ii)促进,向任何一方推销或推荐本文所述的任何交易或事项。
假设于其发行时,注册声明已由SEC宣布生效,存款协议已妥为签立及交付,且股份已合法发行,我们认为ADS,当根据存款协议和登记声明的条款发放时,将是合法发放的,并将使持有人有权享有存款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证明存款协议和登记声明的ADR。
本意见仅限于纽约州法律和美国联邦法律。在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所要求的同意的人员类别的情况下,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用作登记声明的(d)项证据。
|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 |||
| 帕特森·贝尔纳普·韦伯和泰勒有限责任公司 | |||
| 通过: | /s/herman h.rasp | ||
| 该公司的一名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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