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01
出发地:伯尼-李 | 确实:+ 6568907188 |
bernie.lee @ agasia.law | 传真:+ 6566317965 |
我们的参考 | : | BLEE/1024007390 | 2024年8月15日 |
你的参考资料 | : |
Flex Ltd.
樟宜南巷2号
新加坡486123
尊敬的先生们
FLEX LTD.(“FLEX”)表格S-3的注册声明
1. | 我们参考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以下简称“注册声明”)将由Flex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SEC”)或约8月15日2024年,就不时在一项或多项延迟基础上的要约和出售有关: |
(a) | Flex资本中的普通股(the“股份”);以及 |
(b) | Flex的一个或多个系列债务证券(即“债务证券")将根据Flex与U.S. Bank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受托人并作为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的利益继承人于2019年6月6日订立的契约发行受托人”),其作为附件 4.02纳入注册声明(“基础契约“),以及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补充,在每种情况下,确立每个此类系列的条款(此类基础契约,连同与适用系列债务证券有关的适用补充,统称为”义齿”), |
在注册声明所设想的每种情况下。
股、债证券在此统称为“证券”。
现就注册声明的提交向你提出本意见。
2. | 为提出这一意见,我们审查了:- |
(a) | 日期为8月15日的基本定稿的注册声明草案2024; |
Allen & Gledhill LLP
滨海大道一号# 28-00新加坡018989
电话:+ 6568907188 |传真:+ 6563273800
allenandgledhill.com
Allen & Gledhill LLP(UEN/注册号T07LL0925F)是根据《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名单及其专业资格可按上述规定的地址进行考察。
(b) | 一份于本意见发表之日有效的《Flex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宪法”); |
(c) | 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于2024年8月15日签发的确认成立公司的Flex证书副本,确认Flex是根据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私营公司成立法团证明书、转换为公众公司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及更改公司名称的成立法团证明书; |
(d) | 伟创力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节选副本(以下简称“板”)于2024年8月8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经Flex秘书正式认证(“董事会决议”);以及 |
(e) | 我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进行审查,以便我们可以给出这一意见。 |
除本法律意见第4段明文规定外,我们不对本文第2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发表任何意见。
3. | 为了提出这一意见,我们假定: |
(a) | 所有文件上所有签字(包括电子签字)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提交给我们的所有副本或其他样本文件的完整性、与正本文件的符合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 |
(b) | 注册声明及第2款所列所有文件所载的所有陈述及事实陈述均属真实及正确; |
(c) | 提交我们审查的每一份文件(包括Flex的章程、确认公司成立的证书、私营公司的成立证书、转换为公众公司的成立证书和公司名称变更的成立证书)均为真实、完整和最新的副本,且未被修改、补充或取代; |
(d) | 董事会决议副本真实、完整和最新,且该等决议未被撤销或修改,由此授予的所有授权和批准仍然完全有效,且未采取任何可能影响该等决议有效性的其他决议或其他行动; |
(e) | 任何义齿或证券的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均未收到任何会对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或规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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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为本意见的目的,Flex的高级职员已向我们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以供查阅; |
(g) |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新加坡共和国法律除外)均不存在因执行或交付义齿和/或提供、发行、出售和交付证券而已经和将要违反的规定,并且就表示根据义齿承担或履行的任何义务以及在相关范围内,证券应在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中履行或以其他方式受其约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其履行已经并且将不会是非法的,并且所有这些法律已经或将得到遵守; |
(h) | 对每一份契约和债务证券的管辖法律的选择已经并将是善意作出的,并且已经并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得到支持,作为管辖每一份契约和债务证券的各自适用法律以及除新加坡共和国法律之外的所有其他相关法律的事项; |
(一) | 须由新加坡共和国境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当局、团体或机构作出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许可、豁免或命令,以及新加坡共和国境外对每一份义齿和证券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证券的发售、发行、出售或交付的所有其他要求,均已(且尚未撤回)或将妥为获得或达成,且目前并将继续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且其所受的任何条件均已(或将)达成; |
(j) | 就每一份义齿和证券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证券的发售、发行、出售和交付而言,在发行证券之前、当天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所有要求向新加坡共和国境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或机构提交、归档、通知、广告、记录、注册或更新的表格、申报表、文件、文书、豁免或命令,已经或将被正式提交、归档、通知、广告、记录、登记或更新,并且与此类提交、归档、通知、广告、记录有关的任何条件,注册或续期已获(或将获)信纳; |
(k) | (凡不时修订及修订的《新加坡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第309B条(《证券及期货法》第SFA"),适用)SFA第309B条已获及将会在所有方面获遵守; |
(l) | 不存在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禁止或限制发行该证券的协议、文件、安排或交易,而Flex是其中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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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订约人与债务证券的每一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文件、安排或交易均不存在可能以任何方式禁止或限制其订立订约人或债务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履行其在订约人或债务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项下的义务的权利; |
(n) | Flex在任何证券(包括在交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务证券转换时正式发行的任何股份)的相关发行时间具有偿付能力; |
(o) | Flex将在个别授予和发行股份(包括在交换或转换为可交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务证券时正式发行的任何股份)时,在发行和交付证书(或在未经证明的情况下采用记账方式)时,获得Flex股东的授权,根据《公司法》第161条发行此类股份(“股份发行授权")而该等股份发行授权将不会根据其条款届满或先前已被Flex在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 |
(p) | 每个类别或系列证券的发行将获得正式授权,而每个类别或系列证券的最终条款应已根据董事会(或其任何授权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决议或(如有要求)Flex的股东正式通过的决议确定; |
(q) | Flex将以任何适用的承销、购买或类似协议所设想的方式发行和交付证券,并且任何可在转换、交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时发行的证券将已获得授权并保留发行,在每种情况下均以该证券当时剩余的授权但未保留和未发行数量为限; |
(r) | 义齿和债务证券的任何一方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顾问不存在欺诈、恶意、不当影响、胁迫或胁迫的情形; |
(s) | 义齿和债务证券的每一方(如果是一家公司和Flex以外的公司)均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有效注册成立并存在; |
(t) | 就任何债务证券而言,即: |
(一) | 与此类债务证券有关的契约应已获得正式授权、签署并代表Flex交付; |
(二) | 此类契约中未规定的此类债务证券的所有条款应已根据契约的规定确立,并反映在我们批准的适当文件中,如适用,由Flex和受托人执行和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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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该债务证券应已按照该契约的规定正式签署、认证、发行和交付; |
(四) | 此类债务证券,经签署和交付,不违反适用于Flex的任何法律,或导致违约或违反对Flex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书;和 |
(五) | 此类已执行和交付的债务证券在任何情况下均遵守适用于Flex的所有要求和限制(如有),无论是由对Flex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或监管机构施加的; |
(u) | (i)义齿在Flex以外的各方的能力和权力范围内,并且已经并将由其正式授权、签署和交付,(ii)义齿和证券已经并将构成除Flex之外的各方的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可根据各自的条款对其各自强制执行,以及(iii)义齿和证券作为各方的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的地位不会因任何(a)违反,或违反协议或文书,(b)违反法规、规则、条例或法院或政府命令,或(c)未能从政府当局获得所需的同意、批准或授权,或未能向政府当局作出所需的登记、声明或备案; |
(五) | 在行使契约各方各自的权力以订立契约及承担及履行其在契约项下明示将承担及履行的义务及(在Flex的情况下)发行及交付债务证券及承担及履行其在债务证券项下明示将承担及履行的义务时,每一方(而在该方为公司的情况下,该方的董事)的义齿一直并将本着善意并促进各自的实质性目标并为义齿每一方的合法目的行事,并且每一方订立义齿和(在Flex的情况下)债务证券的发行和交付可被合理地认为分别符合义齿和Flex每一方的利益并为商业利益而行事; |
(w) | 义齿和债务证券的每一方没有也不会从事误导或不合情理的行为或试图以义齿表面上不明显的方式或目的进行任何相关交易或任何相关活动,这可能会使义齿或债务证券或任何相关交易或相关活动非法、无效或可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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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新加坡共和国除外)的法律,与义齿和证券有关的所有行为、条件或事情要求得到满足、履行或实现,已经并将得到适当的满足、履行和遵守; |
(y) | 就订立契约及债务证券已提供及将提供有效代价; |
(z) | 根据所有相关法域(新加坡共和国除外)的法律,每一份契约和债务证券已构成并将构成其各方就所有目的而言的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
(AA) | 在新加坡共和国境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或机构的同意、批准、授权或命令或资格,过去和现在都不需要由契约和债务证券的每一方(Flex除外)履行其各自在契约和债务证券下的义务; |
(BB) | 义齿的执行、义齿项下义务的履行以及证券项下义务的发行、交付和履行(如适用)已经并将遵守(i)新加坡共和国的适用法律法规和(ii)Flex章程的规定; |
(CC) | 没有任何外国法律与本意见中所述结论相关或影响,本文所表达的任何意见均不会受到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政策)的影响,并且就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相关而言,这些法律已经或将得到遵守; |
(dd) | 将不会就注册声明在新加坡共和国发售任何证券; |
(ee) | 义齿和债务证券在纽约州法律下具有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解释时相同的含义和效力; |
(ff) | 除在义齿和债务证券中出现的情形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义齿和债务证券的交易情形; |
(gg) | 指,除董事会决议所披露者外,伟创力的任何董事在发行证券或义齿或债务证券所拟进行的交易中均无利害关系; |
(hh) | 义齿和债务证券的每一方当事人的执行和交付以及各自在义齿和债务证券项下的义务的履行,不会违反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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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已以草案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将以该草案形式执行; |
(jj) | (i)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电子搜查所披露的资料(该“ACRA搜索“)的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监管局(The”ACRA")对Flex的指控是真实和完整的,(ii)自那时以来此类信息没有被实质性更改,以及(iii)此类搜索没有未披露任何已交付备案但在ACRA搜索时未出现在公共文件中的重要信息;和 |
(千方) | (i)就新加坡司法机构针对Flex的综合电子诉讼系统的原因簿册搜索,于2024年8月15日就2022、2023及2024年作出的上诉案件、金钟、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及破产(包括司法管理)模块的搜索所披露的资料("法庭搜查")是真实和完整的,(ii)自那时以来此类信息没有被实质性更改,以及(iii)法院搜索没有未披露任何已交付备案但在法院搜索时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
4. | ACRA搜索和法院搜索显示,没有申请、命令或决议对Flex进行清盘,也没有为Flex任命接管人或司法管理人的通知。作出的清盘令或通过的决议或指定的接管人或司法管理人的通知不得立即在ACRA提交。 |
5. | 基于并受制于第2及3段,并受限于下文所列的资格及任何未向我们披露的事项,我们认为: |
(a) | Flex是一家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 |
(b) | Flex将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包括在交换或转换债务证券时正式发行的任何可交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股份): |
(一) | 当由Flex发行和交付而支付该等股份的全部应付代价时,以及当由Flex就该等股份发行的股票凭证代表时;和 |
(二) | 正式登记在Flex的成员名册中,以购买股份的人的名义,或以Cede & Co.的名义,一家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组建的合伙企业,在美利坚合众国,作为存托信托公司的代名人(视情况而定), |
将由Flex正式授权发行,并将合法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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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Flex拥有履行债务证券项下义务的公司权力和能力;及 |
(d) | 债务证券,在发行和交付此类债务证券的证书(如果未证明,则为记账式记账)时,全额支付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合法对价,并且,如果此类债务证券以记名形式发行,则已在根据义齿保存的登记册中妥为作出的有关记项,将由Flex正式授权发行,合法发行,并构成Flex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
6. | 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假定"不可评估“就将发行的股份(包括在交换或转换债务证券时正式发行的任何可交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股份)而言,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在全额支付该等股份就其发行价格应付的所有款项后,没有进一步的个人责任以纯粹作为该等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向Flex的资产或负债作出贡献。 |
7. | 术语“可强制执行”如上文所述,是指Flex根据契约和债务证券承担或将承担的义务属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义务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其条款予以强制执行。特别是: |
(a) |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时效或时间流逝、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重建或一般涉及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限制; |
(b) |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在损害被认为是适当补救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公平补救。例如,在不限于上述情况的情况下,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授予强制令和具体履行等衡平法补救的权力是酌处权,因此,在寻求衡平法补救的情况下,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作出赔偿裁决; |
(c) | 根据新加坡1959年《时效法》,索赔可能会被禁止,或者可能会或将成为抵销抗辩或反索赔的对象; |
(d) | 凡任何人的任何义务将被履行或遵守,或基于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产生的事项,或某人的义务受新加坡共和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约束,则该等义务可能无法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强制执行,只要履行该义务将是非法的或违反该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的公共政策;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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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义务的执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
8. | 此外,本意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
(a) | 义齿或债务证券中规定某些计算和/或证明将是决定性和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条款(i)如果此类计算和/或证明是欺诈性的或包含任何明显错误,则将不有效,以及(ii)不一定会阻止对受害方任何索赔的是非曲直进行司法调查; |
(b) | 义齿中任何规定或具有规定效力的规定因任何违约而支付增加的金额的规定,如果被解释为处罚,则不得在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强制执行; |
(c) | 契约中限制竞争或贸易的条款(如有)可能因违反新加坡共和国的公共政策而无法强制执行,除非新加坡共和国法院认为此类条款对于保护合法商业利益是合理必要的; |
(d) | 任何义齿或债务证券中关于可分割性的任何条款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可能不具有约束力,并且是否可以将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分开以保存此类其他条款的问题取决于所讨论的非法性、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的性质; |
(e) | 协议的任何条款可由所有各方口头修订,尽管在任何义齿或债务证券中有相反的规定; |
(f) | 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法庭判决后可收回的利率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或未约定利息的,单利按年利率5.33%; |
(g) | 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拒绝就向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提出的诉讼费用或法院本身已作出费用命令的任何义齿和债务证券中的条款生效; |
(h) | 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和/或如果有另一个明显比新加坡共和国更合适的法院,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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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果有必要通过在管辖范围之外送达令状的方式在新加坡共和国启动任何法律程序,则必须获得法院许可(法院拥有酌处权); |
(j) | 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有义务遵循新加坡共和国高级法院制定的司法判例,但是,上诉法院(这是新加坡共和国的最高法院)有权背离这样的判例,即遵守将在特定案件中造成不公正或限制与新加坡共和国情况相一致的法律发展; |
(k) | 我们对任何一方有权或有能力就该另一方持有的股本证券价值减少向该另一方追偿一事不发表意见; |
(l) | 凡根据义齿或(如适用)任何担保,任何人获授予酌情权或可在其意见中决定某事项,则该当事人可被要求善意、合理和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酌情权,并本着善意和合理理由形成其意见; |
(m) | 如果新加坡共和国法院认为相关条款因执行义齿后发生的事件而受挫,则可能会限制义齿任何条款的执行; |
(n) |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虚假陈述或其他不利因素而被诱使订立该合同,并且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该义务,则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能能够避免其在该合同下的义务(并可能有其他补救措施); |
(o) | 义齿中的任何条款或(如适用)任何旨在免除或保护任何一方免受其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的任何担保,或尽管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或尽管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或免除一方以其他方式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但该等条款可受法律限制或不得由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生效; |
(p) | 虽然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有权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作出判决,但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它是最真实地表达原告损失的货币,它有酌情权拒绝这样做; |
(q) | 当事人能否事先约定与合同有关但不属于合同上债权的管辖法律,如侵权中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
(r) | 义齿和债务证券中的赔偿条款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可能不具有约束力,只要履行将被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根据法律确定为非法或违反新加坡共和国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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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我们对Flex履行义齿中规定的任何赔偿或分担义务的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 |
(t) | 在任何事项明确由未来协议或谈判确定的范围内,义齿中的相关规定可能因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或无效; |
(u) | 义齿的任何条款,其中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义齿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得作为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而运作,如果一方的行为或陈述已导致另一方合理地得出该一方已同意放弃其权利的结论,则该权利或补救措施可能无效,尽管有此“不放弃”条款; |
(五) | 任何义齿或债务证券中有关对义齿或债务证券的任何一方施加的任何额外利息或其他金额的规定,如果其在履行其任何义务时违约,则可能无法在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这些规定被解释为一种处罚; |
(w) | 新加坡共和国的法院不会自动有义务中止在其管辖范围内提起的诉讼,尽管在指定应提起诉讼的外国管辖的协议中存在专属管辖条款。尽管有这样的专属管辖权条款,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对是否准予中止申请拥有酌处权; |
(x) | 新加坡共和国的法院可能会认为,就义齿作出的任何判决(无论是在新加坡共和国还是在其他地方)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都取代义齿的具体规定,其大意是,根据义齿对每一方施加的任何义务(表明在判决之前和之后都适用)可能不会被认为在任何判决之后仍然有效; |
(y) | 某些法律、指令、命令和其他法规(无论是否与联合国制裁有关)过去已经并可能不时颁布、通过或发布,其效力作为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事项可能是限制根据义齿支付任何款项和/或履行任何其他义务; |
(z) |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一般原则,除新加坡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能规定的情况外,非协议缔约方的人无权享受协议的好处,也不得强制执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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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我们对税务事项不发表意见,特别是对义齿或任何相关文件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税务后果不发表意见; |
(BB) | 关于代理人(包括过程代理人)的任命是或将是不可撤销的、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是否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们不发表意见; |
(CC) | 在新加坡共和国执行契约和债务证券以及外国判决将受新加坡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则的约束;和 |
(dd) | 本意见的理由是,本意见第2款所指的文件、授权和批准没有任何修改或终止或更换。本意见也是根据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生效的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提出的,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意见发表之日后通知贵方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任何变化。 |
9. | 由于我们从事专业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确立或确认事实事项或财务、会计或统计事项,并且由于注册声明中所载的许多陈述完全或部分具有非法律性质,我们对注册声明中所载的任何陈述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公平性不表示意见或信念,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我们不对我们已独立验证此类陈述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公平性作出任何陈述。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情况下,我们对注册声明中包含或纳入的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其他财务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公允性不表示意见或信念,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独立核实过,我们也没有审查这些财务报表、附表和数据所依据的会计、财务或统计记录。 |
10. | 我们不负责调查或核实任何事实或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包括外国法律的陈述,或注册声明中包含的任何假设或意见或意图陈述的合理性,或第2段中描述的任何文件。此外,我们不负责调查或核实注册声明或第2段所述的任何文件中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
11. | 我们对《契约》或(如适用)《证券》中任何条款的有效性、约束力或可执行性不表示意见,也不对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法律表示意见,或对新加坡共和国是否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可用的补救办法表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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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意见仅涉及新加坡共和国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和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目前适用的新加坡共和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依据是,该意见将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我们没有对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进行调查,也不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关于注册声明,我们已假定适当遵守与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关的所有事项。 |
13. | 关于对这一意见具有重要事实意义的事项,我们依赖于Flex负责官员的陈述。 |
14. | 我们的建议严格限于本意见所述事项,不应被解释为通过暗示延伸至上文第2段所列的所有文件,或与该文件有关或在该文件中提及的任何其他事项或文件。 |
15. | 我们同意使用和归档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进一步同意注册声明中对我们的所有提及(包括在“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我们的名称的提及)。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在此承认,也不应被视为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16. | 这一意见仅出于Flex自身的利益。除向SEC提交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外,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意见传送给任何其他人,也不得由其依赖,或在任何公开文件中引用或提及,或向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人提交。未经我们的明确书面同意,本意见不应被依赖,我们也不接受对Flex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您可能已根据本段条款向另一人提供了副本)承担任何责任。 |
你忠实的
/s/Allen & Gledhill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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